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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上诉状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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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上诉状

第1篇:离婚上诉状范文

    被告和被诉人通过答辩状,可以针对原告或上诉人提出起诉或上诉的事实、理由和根据以及请求事项,进行有的放矢的答辩,阐明自己的理由和要求,并提出事实和证据证实自己的观点。这样,人民法院可以全面了解诉讼双方当事人的意见、要求,对如何合理合法及时处理好案件。为此,法律快车法律文书编辑为你送上一份离婚用的民事答辩状。

    答辩状范例(离婚用)

    答辩人:张______,男,______岁,满族,_______省_____市人,现住_______市_____区_______路______号。

    答辩人因李______诉我离婚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

    答辩人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理由有三:

    一、原、被告夫妻系自由恋爱,有感情基础;

    二、原、被告性格相近,爱好相同;

    三、原、被告共同生活中,一直和睦相处。

    答辩人认为原告在诉状里谈到的夫妻经常吵架,不是事实,吵架不是没有,但一没有经常吵,二没有影响到夫妻感情。

    此致

    ______市______区人民法院

第2篇:离婚上诉状范文

民事判决书

原告:蒋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东莞市长安镇××村

被告:丁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东莞市长安镇××村

委托人×××,东莞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蒋某诉称,原、被告于1996年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二女(大女儿蒋大×10周岁,小女儿蒋小×7周岁)。由于双方婚姻系父母包办,婚后感情一直不和、被告对家庭子女极不负责。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两人在婚姻生活中经常因小事争吵,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同时要求得到两个女儿蒋大×和蒋小×的监护权。离婚判决书范本模板由提供!

被告方辩称自己同意离婚,但认为原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第三者马某同居,违背夫妻忠实义务,造成夫妻感情破裂,最终导致离婚,给其身心造成严重伤害,主张原告赔偿其精神损害30万元,补偿其家务劳动付出15万元,同时要求两个女儿蒋大×和蒋小×的监护权,要求蒋某每月支付两个女儿的抚养费3000元。

原告蒋某诉被告丁某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及其委托人刘惠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确定是否应该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关键看双方夫妻感

情是否破裂。从庭审和原被告举证情况来看,本院可以认定:首先,双方在婚后因性格不和,发生矛盾后不能互谅互让,在夫妻感情出现裂痕后未进行有效沟通,且原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第三者马某同居,违背夫妻忠实义务,影响了夫妻感情,故可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蒋某与被告丁某离婚。

二、婚生大女蒋大×由原告蒋某抚养,小女蒋小×由被告丁某抚养。

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冰箱一台、洗衣机一台、热水器一台、电视一台、消毒碗柜一台、沙发一套、床两张、布艺窗帘、吊灯一具等电器家具用品及房屋装修归原告蒋某所有。

四、原告蒋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支付被告丁某18888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26元,其他诉讼费810,合计1336元,由原告、被告各负担668元。离婚判决书范本模板由提供!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

第3篇:离婚上诉状范文

执行机关是作为地区行政机构的首席执行官和地方当局的扣押书记官。首席执行官是县行政委员会,扣押书记官是在古老城市的法警以及在其它市的乡村主要法警。实践中,实际措施是由扣押书记官的助手执行的。

1.救济

(1)令状的执行

判决的履行和执行请求通常直接向扣押官提出,而且这样的请求可以口头地或书面地提出,例如,通过邮寄提出。在特殊案件里,这样的请求将向首席执行官提出。

执行的主要规则是向债务人住所地的执行机关寻求执行。如果执行的标的是某一特定财产,则有权的执行机关是财产所在地的机关。如果这样的请求被错误地向一扣押官提出,则该扣押官必须依职权主动地将本案移送给有权的扣押官。如果债务分处不同地方或如果判决针对债务人将在不同地方执行,则本扣押官必须请求各当地扣押官的协助,即申请人在这些案件中将其请求仅向一个扣押官提出。申请人可以通过提交关于债务人的准确信息以及债务人的财产及资金或其它执行标的,例如债务人的身份证件号码以便执行可能的退税,来提高执行的效率。

对判决或其它执行依据,必须将其原件同申请附在一起,如果可行的话,权利证书(例如支票、汇票或本票)也必须将其原件同申请附在一起。对地区法院的判决也可用由地区法院证明的判决的复印件作为依据执行。

在民事案件中对法院决议的主要原则是:执行要求该判决已获得法律效力。然而,甚至在 判决已被上诉的情况下也可提出执行请求。下面的规定适用于判决已被上诉并且未获得法律效力情况下的执行:(1)一个带有支付义务的判决可由扣押官强制执行,除非债务人提供了抵押或保证。在判决获得法律效力以前被扣押的财产可以不被转化为金钱,然而一个基于支票或汇票的判决将被视为已经获得法律效力而被执行。(2)扣押官可以执行一个要求败诉方放弃一动产标的的判决。如果胜诉方没有提供保证,该标的将因而基于他的申请被扣押。(3)如果胜诉方对可能的损失提供了保证应执行没收;以及(4)在其它案件中,如果胜诉方对可能的损失提供了保证,并且执行不会使上诉没有用途的话,首席执行官可以命令执行。

在要求或不要求败诉方提供担保的情况下,高一审级的法院可以中止一个已被上诉的判决的执行。如果扣押已经执行,法院可以命令取消扣押。除非法院另有命令,申诉不妨碍执行的效力。

如果判决被更改,执行将被取消,申请人应赔偿由执行而导致的损失。在不动产可能被取消回赎权之前,执行必须为对动产的扣押。出于社会原因某些标的物可不会被扣押,而且扣押只能直接针对一个人的部分工资,通常是工资的三分之一。

扣押官可草拟一份执行报告来获取执行的必要信息。在执行报告里债务人必须给出有 关他的资金、债务、收入和职业的信息。为查明是否存在追索的可能性,他也须告知由他从事的交易的信息。由债务人从事的交易的追索与适用于破产财产的追索处于同样的情形之下。这样的诉讼必须在债权人被通知不成功的执行企图之日起六个月内开始。

扣押的财产通常由强制拍卖而转换为金钱。如果不动产被取消回赎权或被扣押的标的物是其它被抵押的财产,债权人会议必须在拍卖之前举行。在这一会议上,抵押权人以及有权使用财产的人可以提出他们的诉求并表述他们对其他债权人的要求的意见。最后将准备一份债权人名单,在其中将确定有优先权的请求。债权人会议的召集以及拍卖公告将被公布在芬兰的官方报刊上,并将被送至已知的抵押权人。

(2)预防措施

在获得一个最终的有强制力的判决之前,可采用的预防措施前面已加讨论。在许多案件里,不服判决的上诉并不妨碍判决的执行。因此,如果当事人胜诉的话,则其可以不诉诸预防措施,甚至在对方当事人已对判决提出上诉,且判决因此没获得法律效力的情况下已是如 此。根据执行法第7章第11条(a)款,如果申请人提出请求,且该当事人已有有法律效力的可强制执行的判决,但其执行请求不能立即被批准的话,扣押官可以对临时预防措施作出裁定。其实质性要件与由法院决定的预防措施的要件相同。

(3)破产或清算

原则上破产诉讼的管辖权归债务人所在地的地区法院。然而,对于公司或合伙企业则有权管辖法院为公司或合伙企业的主要管理地所在的地区法院,即不必须是公司或合伙企业的正式的住所地(登记地)。如果以上述规定没有一个有管辖权的法院,则有权管辖的法院也是债务人主要活动进行地的地区法院,或是债务人财产所在地法院,或是正在审议该事实的对本案审理比较适宜的法院。

集团成员公司的破产法院适用特殊的规定。破产要求有债权人或债务人的书面申请。如果申请是由债务人提交的则不需要任何理由。由债权人提交的申请应含有对他的诉求的阐述及开始破产诉讼的根据。

由债权人提交的申请中应含有的开始破产程序的根据,被列在破产法的第5条和第6条之中,而且要求债权人的诉求是清楚的并且是没有争议的。最为普通的理由是身为商人的债务人在接到可证实的债务偿还通知之日起8天内没有偿还不存在争议的未付债务。其它理由是:(1)债权人有清楚的未未付的债权而债务人却隐藏不知;(2)债务人在执行中有过度负债的风险;(3)债务人藏匿或丧失他的财产;(4)债务人在执行中被发现无力偿债;(5)在债权人根据企业抵押法的授权提出立即收集债务的要求之日起八日内,债务人没有偿还;或(6)债务人非临时的无力清偿其债务;

债务人可以通过对债权人提供保证避免破产。如果破产申请是由债权人提出,法院将会在宣布债务人破产并任命临时财产管理员之前为债务人保留一个听证的机会。如果债务人反对申请,法院会在审议案件后作出裁决。

在破产程序中法院的主要的职责和权力是:(1)作出调整破产的决议;(2)任命临时财产管理人并在债权人听证后任命受托人:(3)为已提出的诉求及已提出的相互对抗的诉求决定债权人听证的日期,以及(4)作出破产判决,判决表明哪些诉求将从被批准的破产财产的资金里得到偿还以及被批准的优先权请求的相互关系。

当法院宣布债务人破产时,法院将任命一个或更多的临时管理人来管理破产财产。直到债权人听证会召开为止。临时管理人的主要义务是从事破产财产的经营和管理并草拟一份财产目录。在债权人听证会上债务人应宣誓确认这份目录。如果本程序被继续(由于偿还以及资金足够支付诉讼费用,破产诉讼并不被取消),法院将会任命一个或更多的受托人替代这些临时财产管理人。通常受托人是根据债权人的建议而被任命的。受托人的主要义务是经营和管理破产财产并照料破产财产的变卖以及将资金分配给债权人。目前,法院通常命令诉求材料应递交到受托人而且他或他们应拟好已提交的诉求的名细。受托人应对已提出的诉求进行调查并抗辩没有根据的诉求。

债权人运用他们的权利在债权人会议上作出表决,例如财产的变卖,法律诉讼等。而且原则上债权人会议有权审议破产财产的每一个问题。然而,在实践中该权力部分地被债权人会议决定由受托人代表他们行使。

破产财产包括债务人被宣布破产之日他尚拥有的财产,债务人在宣告判决之前获得或挣得的财产以及能被追索成为破产财产的财产。

有一个明确的法律来规范能被追索成为破产财产的财产的可能性。追索财产到破产财产的期限从宣告债务人破产的申请到达法院之日起开始起算。由于自然人或单位实体同债务人有紧密的关系,撤销行为的可能性是很大的。主要的规则是:一行为可以成为追索标的,如果当行为被履行时债务人破产,或行为促成了债务人的破产以及:(1)债权人不当地从该行为中获益;或(2)资金已被转移到不能控制的地方;(3)债务已被扩展到债权人的损失。此外,要求其它当事人是恶意的。如果他同该债务人有一个紧密的关系,他将不得不证明他在善意而为。如果该行为在破产程序成为待决时被履行已超过五年(临界日),则该行为仅在某人或某实体同该债务有紧密的关系的条件下才被撤销。该追索适用专门的条款。

在临界日之前的三个月的支付也可能成为追索的标的,如果:(1)该支付使用了特别的支付方式;或(2)该支付与一个尚未到期的偿务相关;或(3)支付的数目相对于该财产的资金来说特别地宏大,并且根据有关情况该支付是不通常的。如果这样的支付是向同该债务人有亲密关系的人或实体支付,则期限是两年。这样的规定也同样适用于抵销的取消。如果该债务人在破产程序中没有被授权抵销的话。

作出的担保同样可被取消,如果该担保是在临界日前三个月内作出的,而且当该债务形成时没有担保协议,或在该债务形成后为完成已作出的保证的必要行为,在没有不必要的迟延的情况下,没有履行的话。对同该债务人有亲密关系的人或实体,该期限是两年,如果其不能证明该债务人并没有因为该担保而无力偿债的话。

希望从破产财产的资金中获得支付的债权人将不得不根据破产法提出他的请求。法院决定提交诉求的日期,并且告诫债权人要在规定的他们提出诉求的日期的至少一个月前,在芬兰的政府公报上发送他们诉求的书面通知。受托人也将送达传票通知给该债权人,通常是用邮寄或传真方式。然而受托人没有义务向明显地将不会从破产财产资金中获得分配的债权人送达通知。

债权人必须在信中陈述诉求的数目及理由,如果要求利息的话还应表明利息数目或利率及利息的计算期限。如果债权人对其诉求主张优先权,他们应表明优先权的根据。诉求所凭借作为依据的文书的复印件应密封。如果该诉求通知不是在芬兰或瑞典,受托人将会将信的必要部分译成芬兰语或瑞典语。翻译费用将从债权人的受偿中扣除。

债权人提出的主张可以为债务人或其他债权人所抗辩。受托人有义务抗辩没有根据的诉求。

关于支付令的新法律于1993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而且在此之前的特权,例如工资(在某种程度上被视为国家给工人的酬劳)及税收被排除,并存在一些过渡期条款。如果破产程序是在1993年1月1日前开始,旧的优惠条款将被运用。今天的主要规则是:债权人在破产中平等受偿。然而,除了企业抵押之外,抵押请求权应满足到抵押物的全部价值。儿童的抚养诉求保持着其特别的优惠。如果破产程序是在1995年1月1日前开始的,当年的工资及此前的工资作为儿童的抚养费享有同样的优惠。也存在某些其他的过渡期条款,例如基于自愿补助金之上的养老金信托的诉求。在通常的诉求之后以及之前,企业抵押将对至多可达抵押财产及利息的价值的50%的部分(如果破产程序在1995年1月1日前待决为60%)享有三年的优惠。从属贷款以及某些政府部门的在本质上类似于惩罚的罚款诉求要比其他诉求享受更次一级的优先权。

在旧条款(在1993年12月1日前未决的诉讼)的规定下,如果债务人(私人)事后挣到了收入,债权人可以用破产判决作为执行根据。在新规定下,如果事后寻求执行则应获得一个新的判决。如果该债务人是一个法人实体,在所有的债权人于破产程序中已被充分受偿后债务人的帐户中没有剩余,则该法人实体在受托人提供最后帐目后将停止存在。

调整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法含有将公司置于清算当中的义务的规定,以及如果该公司的资金不足偿还债务的话,将公司列入破产程序的义务的规定。如果有限公司没有一个公司法或公司章程所要求的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债权人可以凭借法院的决定将该公司以置于清算之中。

(4)企业重组

规范公司和企业重组程序的特别法于1993年2月开始生效。这部法律在很大程度上是以美国破产法典第11章为模型。这部法的目的是为了给处于资金困难之中,但又有生存潜力的企业提供一个企业重组的机会。企业重组程序被集中在某些地区法院。开始企业重组程序的申请可由债务人提出也可由可能的债权人提出。法院将为主要债权人保留,如果申请是由债权人提出,也为债务人保留一个就该申请提出书面意见的机会。

如果法院认为由法律规定的企业重组程序的前提条件存在,法院将任命一个或更多的管理人,通常是一个债权人委员会。例如,如果债务人和代表已知债务的五分之一的至少两名债权人请求开始企业重组程序,并且不存在法律规定的不开始重组程序的事由,重组程序就可以开始。除了三个月的工资外,重组程序的开始意味着支付的冻结,以及针对该债务人的征收和执行的禁止。

管理人的主要义务是准备债务人财务状况的报告,跟踪和监督债务人的行为。审计债务人在程序开始前采取的行为,要求追索债务人的财产,同债务人和债权人委员会合作,提出重组方案。债权人委员会作为一个咨询机构协助管理人并监督管理人的活动。

当决定开始重组程序时,法院将规定准备债务人财产状况报告的日期以及重组方案的建议的日期。同样法院也规定债权人提交那些偏离债务人的陈述的诉求的日期。债权人也有表达他们对方案意见的机会,而且他们将对方案的接受或拒绝进行投票表决。由法院批准的方案要求主要债权人在法律上支持该方案。

如果开始了重组程序,追索的可能性同破产中的债务人一样。所有在重组程序开始前产生的债务是重组程序的标的物,程序开始后产生的债务并不受制于重组程序,应正常地受偿。

在程序中,债务的支付条件被重新安排。这通常意味着没有担保的债务的数目的减少,债权人有担保的债务的支付适用专门的规定。在重组程序期间,债务人原则上保留有处分其财产的权利,但他行为的权利没有管理人的批准是有限的。根据管理人或债权人申请,法院可以进一步签发债务人不得从事特定行为的禁令。

如果该债务人在重组期间不能履行其义务,重组程序可能被打断而该企业被宣告破产。如果开始重组程序的申请与开始破产程序的申请同时成为待决的案件,后者的审理将被停止,直到决定是否开始重组程序时为止。如果开始了重组程序,破产程序的申请被驳回。另一方面,开始重组程序的申请在该债务人已被宣告破产后才提出的也将被驳回。

(5)私人债务的重组

一个不能偿债的私人可以在1993年2月生效的特别法的基础上,寻求他或她的债务的重组。其目的是通过批准,根据债务人的偿还能力而定的偿还方案给债务人的经济状况提供一个弥补的机会。所有的收入及资金除去必要的生活费用及抚养费用后都将用来偿债。

第一阶段里债务人住所所在地的地区法院决定重组的开始。所有重组开始前产生的债务都是重组的标的,重组的开始意味着支付的冻结以及针对该债务人征收和执行的禁止。

第二阶段法院将批准一个针对支付方案的规定期限,通常是五年。在该支付方案里债务人的支付条将被重新安排,这通常意味着未被担保的债务的数目的减少。对债权人有担保的债务,适用专门的规定。

法院可以指定一名管理人来负责重组程序的实现。重组可能只被授予一次,而且如果该债务人故意为损害他或她的债权人的行为则可能被否决。如果该债务人未能履行由法院批准的支付方案,根据债权人的申请,法院可以宣告重组失效。如果债务人履行经批准的支付方案,在受制于支付方案的前提下,他或她将从剩余的债务中解脱出来。

2.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1)依据欧盟理事会有关规则的执行

对欧盟成员国(丹麦除外,丹麦与其他欧盟成员国之间判决的相互承认与执行依1968年布鲁塞尔公约进行)法院作出的判决,依据欧盟理事会2000年《关于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及判决承认与执行的法规》(2001年第44号法规)和2000年《关于破产程序的法规》(2000年第1346号法规)以及2000年《关于婚姻案件和亲子关系监护案件管辖权及判决承认与执行的法规》(2000年第1347号法规)执行。

(2)依据国际公约的执行

(a)依据《卢迦诺公约》的执行。芬兰已于1993年7月1日加入卢迦诺公约,该公约的规定同1968年9月27日的布鲁赛尔公约一致。至1997年《卢迦诺公约》已在荷兰、法国、瑞典、英国、意大利、卢森堡、挪威、葡萄牙、瑞士、奥地利、丹麦、德国、爱尔兰、冰岛、西班牙和芬兰之间生效。《卢迦诺公约》缔约国之间法院判决的相互承认与执行依公约的规定进行。在卢迦诺公约以前,芬兰以及其它北欧国家(丹麦、冰岛、挪威、瑞典)在1977年签署了民事案件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的协议(替代1932年的协议)。此外1986年芬兰同澳大利亚就这一问题也签了一双边协议,这些协议将被卢诺迦公约所取代。根据卢诺迦公约的承认与执行缔约国作出的判决的申请,应向被请求执行当事人住所地的地区法院提出。该申请也可被递交到司法部,由其将申请转送适宜的法院。

(b)依据其他公约的执行。芬兰是1958年海牙《扶养儿童义务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公约》、1970年海牙《承认离婚和别居公约》、1973年海牙《扶养义务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公约》和1980年海牙《国际性非法诱拐儿童民事事项公约》及1980年海牙《国际司法救助公约》 的成员国,对于上述公约成员国的法院作出的有关判决的执行适用上述公约的规定。

(四)判决的确定性

1.既判案件

司法程序法典包含少数有关判决效力的规则。既判案件的消极范围意味着:由不可再上诉的判决决定的案件不能再一次提交法院考虑。如果在诉讼中决定的事项已获得法律效力,而该事项是后来一诉讼的先决问题,它将被接受为判决后来诉讼的根据(既判案件的积极范围)。

既判案件的客观范围扩展到由该诉讼决定的法律关系,但局限于提交法院由其考虑和决定的法律关系。主要的规则是既判案件的主观范围通常只扩展到该当事人。然而,它扩展到在判决生效后,作为一方当事人的继承人参与由该诉讼决定的法律关系的人。如果一私人的普遍继承在诉讼进行期间发生,则继承人自动受判决约束,事实上该继承人以后已成为该案件的当事人。

被从既判案件中分离出来的判决的证据上的效力,被认为很有说服力,这主要是因为证据的自由评价原则。

2.判例法

根据芬兰法律,最高法院的判决并不无条件的约束下级法院,尽管司法程序法典明确地规定,最高法院授予上诉许可的理由之一是判决的根据。 然而,由于最高法院判决的权威地位,它们有很强的指导性意义,并且最高法院判决中包括的法律规则在将来作出法律决议时被普遍遵循。

四、第二审程序——上诉

一个地区法院的判决被上诉到上诉法院,而且如被准予再上诉,就上诉法院的判决上诉至最高法院。然而在地区法院被缺席解决的案件的缺席方无权向上诉法院上诉,但其可通过申诉的方式获得一次再审。

1.上诉至上诉法院

地区法院的判决,驳回案件的裁定以及其他有关的决议受制于上诉,除非上诉已被单独地禁止。对上诉,没有一般的限制,例如关存在的利益大小的限制。地区法院在诉讼进行期间作出的裁定,只要被特别地规定时才可单独上诉。

(1)上诉通知

当宣告一个可上诉的决议时,地区法院会同时告知当事人的上诉权,及当事人为保留其诉讼权应提起的诉讼。为保留上诉权而上诉到上诉法院,当事人应在该决议被宣布或被签发后七日内以给出上诉通知的方式,登记其上诉意图。通知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而且可能被局限于决议的某一特定部分。如果上诉的通知被批准,法院会给出详细的上诉指南。如果一方当事人没有提出上诉通知,决议将获得法律效力。如果他的对方当事人上诉到上诉法院,他只能对对方当事人的上诉作出答辩而不能主张任何更改。

(2)上诉状及答辩状

上诉状应在决议被宣布或被签发后三十日内提交到地区法院,否则该上诉将被驳回。然而,如果上诉状是在被错误指定的期间内向上诉法院的办公室提交的,该上诉权则不会丧失。对方当事人通过在上诉期限届满后14日内向地区法院提交书面答辩对上诉进行答辩。经请求他将被提供一份上诉状以及上诉状所附带的文书的复印件。由于一方当事并不必然被通知上诉,当事人应自己探明对方当事人是否已对决议提出上诉。

出于特别的原因,在原期间届满前,地区法院可以就上诉或答辩规定一个新的期限。在上诉状里应含有上诉人以及/或他的律师的信息,而且上诉状应由上诉人或上诉状的书写人签名,上诉状里提到的文书应被附上。相应的规定适用于答辩。

(3)受制于复审的问题

一般地上诉法院只会对案件已被下级法院审理的部分进行审理。此外,如果上诉通知局限于法院决议的某一特定部分,上诉的审理对象也被相应地限制。在上诉时,上诉人必须表明对地区法院决议的哪一部分提出上诉,主张的更改以及相应的理由。他也应表明在他自己看来,案件的哪一部分地区法院裁决的理由是错误的。相应地,被上诉人应表明他是承认还是反对上诉人的更改诉求,他主张的理由以及他提出的事实。如果上诉是不充分的,上诉法院将告诫上诉人在规定的期间内补正不足,而其若忽视告诫,则将有被上诉法院驳回上诉的危险。

第4篇:离婚上诉状范文

【关键词】民事裁判;裁判确定;效力

一、问题提出

某部干部王某和其妻子李某长期不和,王某向所在部队汇报后将李某到地方法院,要求判决离婚。法院一审判决准许二人离婚,但李某不同意,又上诉到二审法院。二审法院当庭宣判准许二人离婚,王某和李某都在法院的审判笔录上签字予以确认,但由于是当庭判决,判决书没有及时制作好,需要过几天两人才能拿到判决书。几天后,法院的同志到部队来送达二审判决书,但王某出差无法及时送达,根据有关政策规定,部队代为接收了该判决书。过了几天,王某因公不幸牺牲了。李某得知消息后赶到部队,以王某没有在法院送达回证上签字,该判决不发生法律效力,其仍是王某的合法妻子为由,要求继承王某的遗产并领取部队发放的抚恤金。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离婚二审判决确定的时间是何时。我国《民事诉讼法》并没有对此做出规定,使得该案中李某有无继承权成为疑问,要想解决此问题,我们必须确定二审判决确定的时间。目前在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于二审判决效力确定时间有三种观点:一是二审判决在做出之时确定;二是二审判决在公开宣判之时确定;三是二审判决向双方当事人送达(或双方当事人签字领取判决书)之时确定。我国司法实务界应该确定某一种观点用于司法实践,这样才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利益。

二、民事裁判何时确定的问题

本文主要是讨论民事裁判形式上的确定力发生的时间。在民事诉讼裁判确定期间上,现行《民事诉讼法》第155条做出了相应规定。具体来说,民事裁判确定时间,有以下两种情况:第一,一审民事裁判的确定时间;第二,二审民事裁判的确定时间。但第155条法律只是对生效裁判确定做了笼统的规定,没有规定民事裁判形式上的确定力发生的具体时间。因此只能通过分析立法本意并结合学理的解释,来解决此立法模糊带来的实践问题。

(一)一审民事裁判的确定时间

在《民事诉讼法》第二审判程序(第十四章)的全部13个条文中,并没有规定二审裁判确定时间,司法解释也没有相关的规定。正如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74条规定。所以在探究我国民事二审裁判效力确定时间界限时,需要先了解一审裁判确定时间。在我国民事诉讼中,一审裁判的确定裁判分以下几种:第一,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审裁判;第二,上诉期限届满没有上诉的一审裁判;第三,在上诉期间,经上级法院裁定准予当事人撤回上诉的案件的一审裁判;第四,在上诉期间届满后,经二审法院裁定准予撤回上诉的案件的一审裁判。通过分析可以看出,第一种和第四种裁判确认时间的界限相同,第二种和第三种裁判的确定时间的界限相同。

1. 第二种和第三种裁判的确定时间的界限

《民事诉讼法》第164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结合《民诉意见》第165条之规定“一审判决书和可以上诉的裁定书不能同时送达双方当事人的,上诉期从各自收到判决书、裁定书的次日起计算。”以此两条法律为根据,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依法准予上诉的第一审民事判决,当事人在上诉期间没有上诉或者当事人撤回上诉经上级法院裁定准予的案件的一审判决,在上诉期满后即为确定。上诉期间怎么计算,成为了此种情况下判决确定时间的关键点。笔者认为,对于此两种的第一审民事判决确定的时间为最后一方当事人收到判决书次日起计算十五日后为判决确定日,是因为只有双方当事人都上诉期间届满后,判决才为真正的确定。

为什么必须一审判决书和可以上诉的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上诉期从各自收到判决书、裁定书的次日起计算呢?送达有什么意义?民事诉讼中的送达,与日常生活中的送达不同,它特指人民法院的送达行为,是可以产生法律效力的重要的诉讼行为。所谓的达,是指为了赋予特定承受人知晓诉讼上文件内容之机会而通过法定方式做出通知的行为。所以可以认为,立法将制作判决书并以此来宣告裁判规定为一项诉讼法的原则,主要考虑,裁判是针对当事人所提出的裁判申请的应答,此应答让当事人清楚的知晓法院的判断及其判断过程。通过裁判书,当事人可以在决定之时做出更有利的判断,并且可以对裁判的效力范围做出更为准确的预测。所以说,对于准予上诉的一审判决,送达有对法院裁判文书宣示的效力。因为可以上诉的当事人需要通过裁判书来了解整个案件,根据判决书来写上诉状。若裁判书没有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于裁判书的内容只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必然会使当事人的权利有所限制。所以,送达在此两种情况的一审判决有重要的意义。

2. 第一种和第四种裁判确认时间的界限相同

我国对一审裁判确定时间没有明确的规定,目前在学术界对此有三种观点:裁判做出之时确定、裁判宣告之时确定和送达完毕之时确定。通过以下分析可以得出,第一种和第四种裁判确定时间为裁判宣告时。

首先,裁判做出之时为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确定时间是不合理的。一是裁判做出的时间存在很大的争议,到底什么时候为裁判做出的时间,有三种可能的选项:合议庭评议案件作出合议意见的日期,经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署审判委员会作出决定意见的日期;完成拟写判决书之日;院长或庭长签发判决书的日期。所以不能以裁判做出的时间为确定时间。其次,对于宣判与送达作为裁判确定的时间,学术界有着不同的观点,但民事诉讼公开宣判的最主要的作用是向社会进行宣示,使双方当事人甚至全社会知道该判决文书的具体内容,此时裁判文书中所涉及的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经过此宣示则已经确定。故认定裁判宣告之时为裁判确定时间比较合理。

在上诉期间届满后,经二审法院裁定准予撤回上诉的案件的一审裁判的确定时间是什么呢?虽然,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此问题没有明确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于1998年7月31日作出一个批复,该批复是针对“不预交上诉费”或“上诉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两种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案件时一审裁判书确定时间所作的解释,虽未列举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情形,但不能以此排除该种情形。所以此种一审裁判书确定时间也应自二审裁定书确定之日起生效。这是就有产生了一个问题,二审裁定书确定时间是何时呢?我国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制度,指一个民事案件只要经过两级法院的审判就意味着宣告终结。所以,二审裁定书作出这后,就意味着此案件已经宣告终结了,二审裁定书自公开宣判之日就形成形式上的确定力。总之,在上诉期间届满后,经二审法院裁定准予撤回上诉的案件的一审裁判的确定时间为裁判宣告之时。

(二)二审法院针对一审裁判的不同情形作出的裁判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70条之规定,二审法院针对一审裁判的不同情形会做出以下三种类型的裁判:一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是依法改判;三是发回重审。对于第一种和第二种裁判来说,它们都是不准上诉的裁判,所以它们的裁判确定时间与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审裁判确定时间相同。具体分析如下,对于二审法院做出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的案件,此案件在二审裁判确定时原一审裁判书确定。二审裁判确定时间与在上诉期间届满后经二审法院裁定准予撤回上诉的案件的一审裁判确定时间相同,即二审裁判书在宣告之日确定。对于二审依法改判的案件,在二审裁判宣告之日确定。对于第三种发回重审,这就意味着原判决已经没有拘束力,该案件还可以经过两级法院审判。

三、对本案的回应

在本案中,二审法院已经当庭宣判准许当事人双方准予离婚,双方当事人都已经在法院的审判笔录上签字予以确认了。只是因为当庭判决,判决书需要几天之后才可能做出,所以应认为该判决书当庭宣判之时确定效力。几天后,法院的同志对二审判决书的送达,王某没有来得及签字,是因为王某在武器试验中牺牲了。此处的送达与本判决书的确定没有关系。因为对于不能上诉的判决,送达的目的只不过是对已经确定的判决送达到双方当事人,使当事人再进一步行使自己的权利时,此时的法律文书是一种依据。如果,以判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之时确定,那么法院的判决就可能有很多不确定性,法庭的宣判意义又何在?公开宣判是体现我国法律尊严和威信最直接、最有效、最富感染力的一种表现形式。所以,此案件的判决书已经确定,李某与王某已经离婚了,王某无权继承王某的遗产和领取部队发放的抚恤金。

参考文献

[1] 毕煜,孟耀军.二审判决书送达回证尚未签字,离婚是否有效[OL].http:///n1/jcrb1087/ca555418.htm.

第5篇:离婚上诉状范文

请考生按规定用笔将所有试题的答案涂、写在答题纸上。

选择题部分

注意事项:

1.答题前,考生务必将自己的考试课程名称、姓名、准考证号用黑色字迹的签字笔或钢笔填写在答题纸规定的位置上。

2.每小题选出答案后,用2B铅笔把答题纸上对应题目的答案标号涂黑。如需改动,用橡皮擦干净后,再选涂其他答案标号。不能答在试题卷上。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5小题,每小题2分,共3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纸”的相应代码涂黑。错涂、多涂或未涂均无分。来自大学生自考教育中心网

1.法律文书的语体风格属于

A.记叙文语体 B.说明文语体

C.公文语体 D.议论文语体

2.第一审刑事判决书的判决结果,宣告无罪的应当表述为

A.宣告被告人XXX无罪 B.被告人XXX无罪

C.判决被告人XXX无罪 D.宣告XXX无罪释放

3.人民检察院制作的起诉书将单位犯罪的当事人称为

A.被告人XXXX(单位名称) B.嫌疑人XXXX(单位名称)

C.犯罪嫌疑人XXXX(单位名称) D.罪犯XXXX(单位名称)

4.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文书是

A.仲裁协议书 B.仲裁申请书

C.仲裁答辩书 D.仲裁调解书

5.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2年立案的第10号刑事案件,该案判决书的案号为

A.(2012)西刑初字第10号 B.西刑字(2012)第10号

C.(2012)西初字第10号 D.西初字(2012)第10号

6.第二审行政判决书的理由部分,首先应当写明维持或者改判的

A.依据 B.理由

C.证据 D.事实

7.公诉意见书在论证部分结束后,应归纳概括阐明人民检察院对本案被告人依法

A.提起公诉的依据 B.处罚的理由

C.定罪量刑的意见 D.判决的根据

8.公安机关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制作

A.拘留证 B.逮捕决定书

C.批准逮捕决定书 D.提请批准逮捕书

9.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准予当事人撤诉时制作和使用的文书是

A.民事判决书 B.民事裁定书

C.民事决定书 D.民事调解书

10.当事人请求公证机构对一定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或有法律意义的文书予以公证的文书是

A.提请公证书 B.公证请求书

C.请求公证书 D.公证申请书

11.在现场勘查笔录的尾部,需要签名或者盖章的人员包括

A.勘查人、鉴定人和记录人 B.指挥人、见证人和记录人

C.鉴定人、记录人和指挥人 D.勘查人、指挥人、见证人和记录人

12.法律文书对语言的运用有很高的要求,必须做到

A.准确、朴实、庄重、形象 B.精炼、生动、朴实

C.准确、精炼、朴实、庄重 D.准确、朴实、简要

13.人民法院通过调解的方式处理民商事案件,根据双方当事人自愿、合法达成的协议所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是

A.民事调解书 B.民事决定书

C.民事裁定书 D.民事判决书

14.通缉令的机关必须是

A.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B.县级以上检察机关

C.省级以上公安机关 D.省级以上检察机关

15.第二审行政判决书中,对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案件,诉讼费用应由

A.被告承担 B.被上诉人承担 C.原告承担 D.上诉人承担 非选择题部分

注意事项:

用黑色字迹的签字笔或钢笔将答案写在答题纸上,不能答在试题卷上。 二、简答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5分,共25分)

16.制作提请复核意见书的案件应具备哪些条件?

17.简述再审刑事判决书中事实部分应当写明的内容。

18.法律文书阐述理由有哪些具体要求?

19.现场勘查笔录正文部分中勘查过程主要应写明哪些内容? 20.什么是仲裁保全措施申请书? 三、写作主题(本大题30分)

21.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写作》教材中的要求,拟写一份民事上诉状。 梁东与李兰经人介绍相识,20XX年3月15日登记结婚,双方结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婚后两人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破裂。20XX年11月6日,梁东向XX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一、请求法院判决与李兰离婚;二、依法

平均分割夫妻共有财产;三、购车所欠的15万元债务由原被告共同承担。李兰答辩称:一、同意离婚;二、XX小区一套住房是20XX年以自己的名义购买,属婚前财产,应当归自己所有;三、同意平均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四、否认购车欠债一事。

XX区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梁东诉李兰离婚一案。开庭当日,被告李兰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对案件缺席审判。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了XX开发区的住房一套、别克轿车一辆、手提电脑一部、数码相机一台,以上财产属夫妻共有,双方无争议。原告提出购车欠债15万元,未提交证据证明,被告持有异议,法院不予支持。XX小区的住房虽然在20XX年由被告以个人名义购买,但法院通过依法调取原被告缴纳房款的银行账单,以及售房单位出具的发票,证明购房款总计50万元,其中40万元系原、被告共同支付,被告缴纳的房款仅为10万元,因此认定该房屋为夫妻共有财产。为此,20XX年XX月XX日人民法院以(20XX)X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梁东与被告李兰离婚;二、共同财产分割:XX开发区的住房、别克轿车一辆、手提电脑一部归原告梁东所有;XX小区的住房、数码相机一台归被告李兰所有。 李兰不服一审法院判决,提出自己未到庭参加诉讼,是因为对传票的真实性有质疑,一审法院对离婚案件缺席审判不符合法律规定。购买XX小区住房的房款,其中40万元是自己先将钱打入梁东的信用卡,委托梁东交房款,这套住房是自己的婚前财产,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属夫妻共有财产是错误的。为此,李兰向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上诉请求是:一、依法纠正一审法院缺席审判的错误;二、确定XX小区住房属于婚前财产归自己所有;三、依法平均分割其他共有财产。

梁东:男,35岁,XX省XX市人,汉族,XX省XX市机关管理处干部,住XX市XX开发区5栋3单元12室。

李兰:女,31岁,XX省XX市人,汉族,无业,住XX市XX小区13栋1单元7室。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四、写作辅题(本大题15分)

22.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写作》教材中的要求,拟写提请减刑建议书的正文部分。

王强是转业军人,26岁即担任XX市汽车制造工业公司下属分厂厂长。担任厂长初期,王强工作努力,业绩突出,使濒临倒闭的工厂起死回生。后来王强见自己培养出来的干部下海经商,每月收入几万元,而自己月收入仅千元,逐渐心理失衡,开始追求物质生活,认为别人有的,自己也要有。之后,王强伙同他人偷盗工厂生产的汽车配件进行销售从中牟利。20XX年X月XX日被XX市公安机关逮捕归案,后被判刑入监改造。 入监改造初期,王强情绪比较消沉,思想压力较大。监狱干警对王强有针对性地进行思想教育,建议王强发挥自己的专长搞一些技术改造与发明。经过教育,王强逐渐转变认识,

在监狱干警的鼓励支持下,王强刻苦钻研,设计发明了“微型充气浮筒”,即将废弃“易拉罐”在封口处装一块特制的单向阀板,充填二氧化碳气体,可替代水箱浮球或漂浮物使用,并获得了专利。之后,王强又发明了便于追捕逃犯的“便携式钉子路障”、火灾发生时使用的“温控灭火器”、防止被风刮倒的“风标式广告牌”、“压柄式节水龙头”等。2008年北京奥运会召开前,王强还发明了“自动旋转颁奖台”。监狱认为,王强在服刑改造期间有多项发明创造,依法建议对王强予以减刑。为此,制作了编号为(20XX)X字第X号提请减刑建议书,并移送罪犯王强卷宗材料共X卷XX页。

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第6篇:离婚上诉状范文

第三次考核任务

民事判决书写作

请根据下列材料制作一份第一审民事判决书:

孙X杰(男,1952年8月21日生于XX省XX县,系XX公司的退休干部,住在XX公司宿舍楼X栋X单元X号)与孙X林(男,1993年1月23日出生于XX省XX县XX乡,系XX制药厂的工人,住在XX市XX街X楼X号)原系叔侄关系,2009年8月,经孙X林的父母请求,孙X杰在办理了相关法律手续后收孙X林为养子,并将孙X林的户口由XX省XX县XX乡XX村转至自己所在的XX市。2011年4月,孙X杰为孙X林找了份工作。孙X林先后在XX公司和XX制药厂当工人。

孙X杰与孙X林的养父子关系确定后,在其后的日常生活中,孙X林将自己每月2000余元的工资全部交给孙X杰,孙X杰则每月给孙X林500元零花钱,还给孙X林购买衣服、鞋子等物。相互照顾,关系一直还比较好。

2012年9月以后,由于在孙X林的恋爱与婚姻问题上存在分歧,孙X杰与孙X林之间产生了一些矛盾。当年10月,孙X林在其工作的制药厂分得一间房子后便搬出了孙X杰家,自此孙X林不再将工资交给孙X杰,只是在节假日去看看孙X杰,通常还买些食品。孙X杰也不再给孙X林零花钱。

2012年12月,孙X杰因病住院。由于孙X杰正与其妻闹离婚,其妻不予照顾。孙X林虽与孙X杰有了矛盾,但还是在单位请了假到医院照顾孙X杰,其间还买了食品和生活用品。

2013年3月上旬,孙X杰与孙X林又因孙X林的恋爱与婚姻问题发生了激烈争吵,孙X杰声称孙X林结婚时将不给孙X林任何资助。孙X林非常生气,便于2013年4月23日晚与其生母一道趁孙X杰出去散步的机会将孙X杰买来仅二个月价值4000余元的彩电一台搬走,想以此作为孙X杰对自己结婚不予资助的一点补偿。孙X杰发现后大为不满,在要求孙X林归还电视机未果的情况下,于2013年5月11日向XX市人民法院起诉,称由于被告孙X林不再将工资交给自己,未尽赡养义务,还将自己的电视机搬走,侵犯了自己的财产权,双方养父子关系已无法维持,要求判令与孙X林脱离养父子关系,并让孙X林归还电视机。

法院受理后,组成了由审判长张XX和人民陪审员朱XX、王XX组成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在诉讼过程中,孙X林提出答辩称,自己工作以后共向孙X杰交了3万余元的工资,但只从孙X杰处得到不到1万元的零花钱和物品,自己将孙X杰的彩电搬走只是以此作为孙X杰对自己结婚不予资助的一点补偿,要求法院判令孙X杰退回孙X林所交工资的剩余部分2万元,并资助自己部分结婚所需费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在形成养父子关系后曾经和睦相处了近四年,在此期间,孙X林将工资交给孙X杰是尽人子之情,而孙X杰除负责全家生活开支外,还给孙X林零花钱,为孙X林购买衣物,

已尽了为父之责,再断无向孙X林返还所交工资之理。后来双方因在被告恋爱与婚姻问题上发生分歧而出现矛盾,而被告采取搬走原告电视机的行动激化了矛盾,以致引起诉讼,显然是属于孙X林的错误。但念及原被告曾为养父子,被告在原告住院期间还请假照顾,尽了一定义务,原告在被告结婚时给予一定的资助亦在情理之中。故此,考虑到整个案件情况,法院于2013年6月3日以第25号判决书作出判决:孙X杰与孙X林解除养父子关系;孙X林将电视机退还给孙X杰;孙X杰付给孙X林5OOO元钱作为对孙X林结婚成家的资助。法院同时还决定,案件诉讼费用60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一半。

答案:

××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1)X初字第25号

原告:孙X杰,男,1940年8月21日出生,系XX公司的退休干部,住在XX公司宿舍楼X栋X单元X号。

被告:孙X林,男,1979年5月3日出生,系XX制药厂的工人,住在XX市XX街X楼X号。

原告孙X杰与被告孙X林收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X杰和被告孙X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X杰诉称,其与被告原系叔侄关系,2009年8月,经孙X林的父母请求,孙X杰在办理了相关法律手续后收孙X林为养子。同年8月,孙X杰将孙X林的户口由XX省XX县XX乡XX村转至自己所在的XX市。孙X杰与孙X林的养父子关系确定后,在其后的日常生活中,孙X林将自己每月2000余元的工资全部交给孙X杰,孙X杰则每月给孙X林500元零花钱,还给孙X林购买衣服、鞋子等物。两人相互照顾,关系一直还比较好。2013年3月上旬,孙X杰与孙X林又因孙X林的婚姻问题发生了激烈争吵,孙X杰声称孙X林结婚时将不给孙X林任何资助。孙X林非常生气,便于2013年4月23日晚与其生母一道趁孙X杰出去散步的机会将孙X杰买来仅二个月价值4000余元的彩电一台搬走,想以此作为孙X杰对自己结婚不予资助的一点补偿。原告发现后要求孙X林归还电视机未果。被告侵犯了自己的财产权,双方养父子关系已无法维持,要求判令与孙X林脱离养父子关系,并让孙X林归还电视机。

被告孙X林辩称,自己工作以后共向孙X杰交了近3万余元的工资,但只从孙X杰处得到不满1万元的零花钱和物品,自己将孙X杰的彩电搬走只是以此作为孙X杰对自己结婚不予资助的一点补偿,要求法院判令孙X杰退回孙X林所交工资的剩余部分2万元,并资助自己部分结婚所需费用。

经审理查明,2009年8月,孙X杰和孙X林确立了收养关系,两人相互照顾,关系一直还比较好,直至2013年3月上旬,孙X杰与孙X林因孙X林的婚姻问题发生了激烈争吵,以致矛盾加深激

化,孙X林便于2013年4月23日晚与其生母一道趁孙X杰出去散步的机会将孙X杰买来仅二个月价值4000余元的彩电一台搬走,想以此作为孙X杰对自己结婚不予资助的一点补偿。

本院认为,双方在形成养父子关系后曾经和睦相处了3年,在此期间,孙X林将工资交给孙X杰是尽人子之情,而孙X杰除负责全家生活开支外,还给孙X林零花钱,为孙X林购买衣物,已尽了为父之责,再断无向孙X林返还所交工资之理。后来双方因在被告婚姻问题上发生分歧而出现矛盾,而被告采取搬走原告电视机的行动激化了矛盾,以致引起诉讼,显然是属于孙X林的错误。但念及原被告曾为养父子,被告在原告住院期间还请假照顾,尽了一定义务,原告在被告结婚时给予一定的资助亦在情理之中。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孙X杰与孙X林解除养父子关系;

孙X林将电视机退还给孙X杰;

孙X杰付给孙X林5OOO元钱作为对孙X林结婚成家的资助。

本案受理费60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一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

人民陪审员:朱××

人民陪审员:王××

2013年6月3日

第7篇:离婚上诉状范文

关键词朝鲜;民事诉讼;修改

一、序

朝鲜通过了“根据人民的要求和倡议以口述辩论来审理的”民众裁判或叫做民众裁判形态的裁判,以固定方式选出法官等裁判人力,监督生效判决的监督审的方式来运作。朝鲜诉讼法是1976.1.10制定,1994.5.25最高人民会议常设会议决定第47号的民事诉讼法作出修改补充,2002.10.24朝鲜最高人民会议常设会议政令第3369号作出修改补充。并且经过了2004年.2005年,2007年的修改补充和2009年4月的修改和12月的修改补充。

二、朝鲜民事诉讼法的修改经过

(一)1994年全面修改

1976年制定民事诉讼法后1994年朝鲜全面修改民事诉讼法。经过此次修改条文顺序变化,条文数量也有所增加。尤其全面修改了第1章民事诉讼法的基本表现和内容。1.增加外国企业和外国人的条款。1994年修改中第6条“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在我国的机关、企业、团体及公民之间提起的民事上权利,利益相关的纠纷解决中适用”,“也适用于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投资企业和外国人”,明示规定外国人和外国企业可以成为诉讼主体。2.管辖规定的整顿。1994年朝鲜民事诉讼法中维持关于管辖的基本原则,但对区域管辖的规定中按照开放政策的实施,法人和企业,团体的法律行为,合同等活性化做出比较。即,第57条中新规定了“法人及其下属机关,企业,团体的法律行为发生的案件审判由法律行为地或合同履行地的法院作出”。3.检察官参与民事裁判及维持监督作用。1976年《民事诉讼法》第9条明示规定检察官在判决,判定的执行中监督共和国的“法律是否正确遵守”,检察官的民事主导作用没被消除,在第8条“对民事事件的调查审理以诉讼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或检察官的诉讼的提出为基础而进行”,第63条第2款“检察官为了国家,社会,公民的利益向法院提出诉讼”,维持原来的作用。4.对外关联条款的整改。1994年《民事诉讼法》在第6条规定民事诉讼法规定也适用于朝鲜内外国投资企业和外国人,将对外投资者的投资和相关法律适用相联系。这是为了外国人投资者对朝鲜的投资。5.诉讼活动的科学性,客观性,慎重性宣言。1994年《民事诉讼法》在第5条规定“国家保障民事诉讼活动的科学性,客观性,慎重性”。比起1976年制定的民事诉讼法限于利用科学证明的证据的证据法的原则的话,1994年修改法作为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将科学性、客观性、慎重性定为抽象目标,这一点上两者存在差异。

(二)2002年的修改

1.根据机关,企业,团体特性的规定整改。2002年朝鲜修改《民事诉讼法》第25条第2款规定,原告为机关、企业、团体,不能做出放弃请求,变更请求范围,和解。2.增加例子等方法将条文内容具体化。第32条将以前的“无行为能力人”修改为“未成年和无行为能力人”,增加了未成年人。第43条将“证人将知道的事实直接写出”修改为“可以写出也可口头陈述”。证人能证明的方法将只能书面方法修改为可以口述,将条文的内容具体化。关于管辖第54条将原来的规定“民事案件的裁判在人民法院作出”修改为“人民法院审理不属于道(直辖市)法院、特别法院、最高法院的管辖的民事案件”,阐明了了人民法院的一般法院性质。第57条删除了法人及其所属机关,企业,团体的法律行为中的“法人”,第59条增加了运输机关为对象作出的行李运输相关诉讼时,行李到达地或到达地外“寄行李地”也可管辖。第86条增加了可以驳回案件的事由“被告怀孕中或抚养未满1岁孩子的女性为对象的离婚案件”和“关于离婚法院的判决判定生效之日起1年之内提出的离婚案件”。规定以上两种情况不启动民事诉讼程序。第136条中法院对于解决的案件在基础内容中增加了第6号“解决对外经济仲裁机关裁决执行申请”。3.法院传唤证人缺席的情况及当事人回避或影响裁判解决时可以拘传。第45条“证人收到法院传唤要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增设了“证人不回应法院传唤,可以拘传”。4.强化进行诉讼的迅速性。第72条将可向上一级法院提出意见的期限从10日改为5日。75条将法官向原告提交诉讼状副本,被告向法院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从5日改为3日。

(三)2004年的修改

1.程序规定的整改。第76条法官在审理准备阶段收集对事件解决必要的证据,解决民事案件立案相关的程序上的问题的基础上增加了“收集证据相关的证人陈述,法院要告知证人,不如实告知要负法律责任”。第175条生效判决,判定的执行由法院执行员作出,“妨碍判决,判定的执行或反抗,执行员可以向人民保安机关委托判决判定执行的保障”。2.强化诉讼费用负担标准的弹性。2002年法律为止朝鲜民事诉讼法上的诉讼费用只规定败诉人负担的原则。但是2004年修改中反映审理的现实,如果有诉讼当事人的要求,败诉人负担原则例外,可以让原被告负担诉讼费用的全部或部分。

(四)2005年的修改

1.增加例子等方法将条文内容具体化。此修改中民事诉讼法适用对象相关第6条中此修改中民事诉讼法的适用对象相关第6条中将“也适用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修改为“我国机关、企业、团体、公民和其他国家机关、企业、团体、个人之间或共和国法院提出的其他机关、企业、团体、个人之间的纠纷解决,也适用此法”。2.对检察官的案件记录送达及期限明示。2004年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审理7日前法院向检察官,诉讼当事人,诉讼关系人通知审理日期和地点,但是修改第89条中规定增加了“向检察官提交案件记录”。3.执行员向检察官报告执行期及赋予执行债务者的执行财产选择权。以前的规定是“执行员作出执行行为要将义务人参加”。2005年修改法中规定执行员的执行程序更加具体,执行员作出执行行为“3日前告知检察官”让义务人参加,“义务人对执行的财产”可以指责。

(五)2007年的修改

第54条的修改中人民法院的管辖将排除的方式改为积极决定对象的方式,将道(直辖市)法院用排除性方式来构成。2007年修改法“人民法院审理管辖区域内的市(区域),军事机关,企业,团体和公民为当事人的民事案件”。道(直辖市)法院审理不属于特别法院管辖的民事案件和外国人法,外国人为当事人的民事案件,可以将道(直辖市)内的人民法院管辖的任何事件都可以直接裁判或移交其他人民法院。

(六)2009年的修改

1.变更公用名称。第33条的相关修改法修改为“诉讼当事人在法庭上将诉讼行为委托给人,记录此事实的裁判审理书代替委任状”。将裁判庭改为法庭。2009年将2007年法第54条法院的名称中人民法院改为市(区域),郡人民法院,中央法院改为最高法院。2.诉讼当事人的证据提出责任强化。第39条规定诉讼当事人应将对案件有重要意义的证据在法院审理前提出,新规定了“如果诉讼当事人逾期未提交,或伪造证据,对于法院要求提出证据无正当理由拒绝,那么后果自负”。3.民事案件的处理期限的弹性。第18条修改“法院在受理案件之日起第1审案件在2个月内处理。但是案件复杂重大,不能在2个月内解决,取得该法院院长的承认,可以延长1个月,取得上级法院院长的承认延长1个月”。4.审理准备必要的法官引入制度的新增。2009年修改法第74条规定复杂重大民事案件,取得该法院院长认可,引入裁判准备必要的法官,会见诉讼当事人或鉴定,可以做出参加鉴定的行为。5.被告答辩书提出迟延的效果规定。第75条法院将诉状(诉讼状)副本在2日内向被告人提交,从接收之日起3日内需交答辩书,法院将答辩书5日内向原告提交。但是增设的第3款(朝鲜用语叫第3款)规定“被告无正当理由在制定期日内没提交答辩书,不受裁判准备和审理的限制”。6.裁判审理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的处理和案件关系人。第135条别地对离婚案件作出强力的制裁规定。首先法院对离婚当事人和案件关系人违反法律秩序和激起家庭不和的扰乱社会风气等的违法行为,可以采取制裁措施,第2款规定“违法行为严重时判定为刑事案件,将违法资料移交检察官或有关侦察机关。”7.冻结机关,企业,团体的金融账户。第178条新增了“法院自接收机关,企业,团体执行文之日起1个月内不履行债务时,直到履行债务可以用判定方法冻结其机关,企业,团体的账户”。如果是对团体的执行,在一般规定上详细补充了“对机关,企业,团体的执行通过有关银行来执行”。通过有关银行对集团的财产执行的方法是将账户变现或冻结账户。2009年的修改中变现以外增加了冻结账户的规定。

三、朝鲜民事诉讼制度的修改动向

朝鲜的民事诉讼法经过了1976年的制定和1994年的修改补充,2002年的修改补充,2004年,2005年,2007年的修改补充和2009年4月的修改和12月的修改补充。近40年期间朝鲜民事诉讼法在根本上改变的内容不是很多。1994年的修改中预想与国外的直接间接交流的增加,新增外国企业和外国人的条款,新增了法人和下属机关,企业,团体的法律行为地和合同履行地的管辖规定,也简化了人民参与审判的规定,新增了诉讼活动的科学性,客观性,慎重性宣言的规定。2002年的修改中广泛修改法律用语,同时新增原告为机关,企业,团体时,不能放弃请求,变更请求范围,和解的规定。用增加例子的方法将条文内容具体化的修改方法,也从2002年正式开始。2004年的修改中用增加例子的方法将条文内容具体化的趋势增强,对伪证的法律责任的告知,第一审法院上诉状,抗诉书与案件记录一并在5日内送达的修改,也在说明着民事诉讼程序渐渐起作用。对诉讼费用的负担不是败诉人或一方,而是反映当事人的要求来调节。2005年修改中以增加例子等的方法将条文内容具体化。向检察官提交案件记录及明示期限,并且执行员作出执行行为时3日前通知检察官,使义务人参加等的也可以看做作为民事诉讼程序的延长。2007年的修改中关于管辖的规定改变了表现形式,但是2009年修改中又作出内容的修改。2009年修改中通过语句的修改将诉讼法内容明确起来,将裁判庭改为法庭,将中央法院改为最高法院,中央检察院改为最高检察院等基本名称的变更也反映在法律修改中。诉讼当事人的证据提出责任也作出强化,民事案件处理期日根据案件的轻重有弹性地进行适用。复杂重大的民事案件要得到该法院院长的认可将裁判准备必要的法官引入的规定,这一增订在朝鲜民事诉讼制度发展程度上是非常进步的立法。

四、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