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卫生医疗方案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一、考核目的
分配改革力度,使工作人员收入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和实际贡献相挂钩,构建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
二、考核原则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突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公益性,坚持全面、客观、公平、公正、公开、科学的考核理念,建立以社会效益为考核重点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考核体系。坚持定期考核与不定期督查相结合,将绩效考核与社会效益挂钩,考核结果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财政补助、工作人员收入待遇相挂钩,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面履行职责。
三、考核标准制定及考核主体
(一)考核标准制定
区卫生局依据《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指导意见(试行)》,会同区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制定本区的绩效考核实施方案,作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考核标准;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制定本单位工作人员具体考核标准作为工作人员的考核依据。
(二)考核主体
区卫生局对辖区内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统一考核,区卫生局委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隶属的社区卫生服务站的组织考核。
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区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的监督指导下,对所属工作人员、所属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工作人员进行考核。
四、考核对象
考核对象为政府举办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正式工作人员。
五、考核主要内容
(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考核内容
1、基本医疗服务:主要考核依法执业、基本医疗(一般常见病、多发病,健康体检,出诊、家庭护理、家庭病床等)开展、服务质量、服务数量、医疗安全、医疗费用、中医药服务、康复服务等情况。
2、公共卫生服务:主要考核市级确定的基本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情况。
3、基本药物制度:主要考核药物采购、配备、使用、宣传、培训和药品零差率销售情况。
4、社区医保工作开展情况:主要考核医保相关业务在社区的服务量及基金管理情况。
5、社区卫生服务与管理:主要考核财务管理、机构环境与管理、岗位设置和人员配备、协同服务与满意度等。
(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的考核内容
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岗位职责、工作数量、工作质量、劳动纪律、医德医风、服务对象满意度、岗位培训与继续教育等内容。
六、考核方法
(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考核方法
1、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按照《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等相关文件规定,市、区两级卫生和财政部门在12个月份完成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单项考核;为避免重复考核,本文件考核将直接使用公共卫生单项考核成绩,即,单项考核得分等于或大于80分者,该机构将直接获得本文件赋予的分值,80分以下者以单项实际得分除以80再乘以本文件赋予的分值确定得分。
2、区卫生局考核。区卫生局主要采取日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实施本区的绩效考核,省、市两级相应部门将组织不定期督查,检查结果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在日常考核的基础上,每年12月上旬,区卫生局通过查阅资料、实地查看、现场问卷调查等方式,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集中考核,区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考核结果进行审核,并将考核结果(包括绩效分值)报市卫生、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社区卫生服务站进行考核,考核结束后,要将考核结果报区卫生、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3、市卫生行政部门复核。每年12月中旬,市级卫生行政部门针对区考核结果,采取现场随机抽取机构进行检查的方式进行复核,原则上复核3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同时抽查2个社区卫生服务站,复核比例不低于当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10%,复核结果送市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市医改工作领导小组。
(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的考核方法
对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由机构依据区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考核标准,结合自身情况,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区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七、考核结果使用
(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考核结果及使用
1、考核结果
考核实行百分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考核结果分为两个等次:分值80分及以上为合格,80分以下为不合格。考核不合格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确定考核得分比,比例为实际得分除以80。
2、考核结果使用
(1)作为政府补助的依据。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考核合格的,核发相关补助;不合格的,将补助标准乘以考核得分比确定。
(2)与机构及个人奖惩相结合。充分使用对考核不合格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节余出来的政府补助,奖励考核合格且得分位列本区前三名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并对其及负责人通报表扬;对得分位列本区市后三名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直至解聘负责人职务。
(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的考核结果使用
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要按照区制定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考核标准,根据专业技术、管理、工勤技能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年度考核评优比例重点向承担公共卫生服务和临床一线工作任务的岗位、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倾斜。考核结果作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晋级、奖励以及聘用、续聘和辞退的重要参考依据,并作为其考核期内岗位绩效工资分配的主要依据,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
八、组织实施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宗旨,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和求真务实的精神,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坚决纠正医疗服务领域中收受药品回扣、“红包”、“开单提成”、乱收费等不正之风,维护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减轻人民群众医药费用负担,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
二、目标任务
通过集中整顿和专项治理,主要是突出实现一个目标,完成三项任务。
一个目标:
在所有医疗机构中有效遏制收受药品回扣、“红包”、“开单提成”、乱收费等不正之风,用实际行动减轻人民群众医药费用负担。
三项任务:
(一)弘扬正气,倡导先进,树立一批医德高尚、服务优良、医术精湛,无收受药品回扣、“红包”、“开单提成”和乱收费等不正之风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二)建立和完善一整套行风管理制度,包括医院院长“一岗双责”制度、医院评价制度、医务人员考核、激励、惩戒制度,社会监督制度等,并建立“医院对社会、科室对医院、个人对科室”的三级承诺机制,形成卫生主管部门、医疗机构和社会群众相结合的行风监督机制。
(三)严肃纪律,追究责任,坚决查处严重违规违纪的医务人员和领导不力、疏于管理、听任不正之风盛行的医院或卫生部门领导。
三、工作措施
(一)全面推行“诚信医院”创建活动,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建立完善医德医风考核制度,树立和大力宣扬先进典型
结合贯彻《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进一步完善落实《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建立健全医德医风考核制度,并与奖金分配、评先评优、职称晋升和聘用等结合起来,形成系统的激励惩戒机制。要广泛开展“诚信医院”创建活动,变被动地“纠”为积极地“创”。加强正面引导,发现和树立一批自觉抵制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弘扬医务人员在抗击“非典”中表现的崇高医德和无私奉献精神,大力宣传他们的先进事迹,倡导树立“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形成杜绝药品回扣、“开单提成”、拒收“红包”和严禁乱收费的强大舆论氛围,营造让患者安全、放心的就医环境。各医疗卫生机构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承诺书”和实施规定,要向社会公开做出承诺,坚决执行有关规定,自觉抵制不正之风,严格内部管理,接受社会监督,发挥行业带头作用,争创行风先进模范。
(二)加强纪律教育,明确各项纪律和要求
卫生行政部门和各医疗机构要组织学习《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行业作风建设的意见》和《安徽省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收受“红包”、“回扣”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通过学习和教育,各级医疗机构的领导和医务人员要明确各项法律规定、政策界限和纪律要求,自觉遵守卫生部“八个不准”的行业纪律和市卫生局公布的《医务人员五禁止》和《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六条规定》,进一步明确纠风工作的各项政策规定和纪律要求。
1、严禁医务人员收受患者及其家属的“红包”和其他馈赠。医务人员对患者馈赠钱物当时难以谢绝的,必须于24小时内上交医院指定部门,由指定部门及时退还患者。难以退还的,由医院统一处理。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告、不上交的,视同收受“红包”处理。
2、严禁医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接受医疗设备、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个人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提成和其他不当利益。
3、严禁医务人员通过介绍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收取回扣和提成。
4、严禁医疗机构对药品、仪器检查、化验报告及其他特殊检查等实行“开单提成”办法,或与科室、个人收入挂钩。
5、严禁医疗机构在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和项目之外,巧立名目乱收费。
6、医疗机构内部一切财务收支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取消科室承包的收入分成办法,科室不准设立“小金库”。
(三)加强医疗机构管理,完善各项制度和监管措施
坚持防范为主,标本兼治的原则,深入剖析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的成因,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合理运行机制,切实采取防范措施,铲除滋生不正之风土壤,建立纠风长效机制。
1、强化医疗机构负责人纠风工作责任,建立院长一手抓医院管理、一手抓医德医风的“一岗双责”制度,把加强医德医风建设。规范医疗行为作为院长的重要职责。
2、加强医疗机构管理制度建设,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完善医疗质量管理制度、人事分配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和责任奖惩制度,约束和规范医务人员的执业行为。
3、切实加强医疗服务质量管理,牢固树立“质量第一”、“服务第一”、“病人第一”的理念,把“以病人为中心”真正落实到每一个医疗服务环节,实行医患沟通制度,事先将治疗方案及相关费用告知患者,通过书面或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征求患者对医德医风的意见,充分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4、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管,建立同行评价和社会评价相结合的评价制度。重点检查评估医疗服务质量、医疗收费行为、医生处方、开单检查情况,参加全市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招标后使用中标药品和付款情况等,定期将评价和监督信息向社会公布,引导病人自主选择就医,促进医疗机构之间的良性竞争。
5、完善医疗机构信息公开制度,增强医疗服务和药品收费透明度。医疗机构要完善住院费用清单制、医疗收费及药品的价格公示制和查询制。通过“公告”、“住院须知”等形式向患者和社会宣传行风纪律规定,自觉接受患者和社会的监督。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会同物价、财政、监察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医疗机构医疗和收费行为的日常监督。
(四)建立健全群众投诉、举报受理机制
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负起行政管辖范围内纠风工作责任,设立向社会公开的投诉、举报受理电话和举报信箱,确定专门人员,负责处理群众的投诉、举报,做到有诉必查,有责必究,件件有查处、有反馈。对提供证据、经核查属实的举报者,给予一定奖励。各县(市)、区卫生局和医疗卫生机构要于近期公布投诉、举报受理电话,设立举报信箱,市卫生局将统一向社会公布各县(市)、区卫生局和市区部分医疗机构的投诉、举报受理电话。
医疗机构要建立统一的群众投诉、举报受理机构,把群众投诉、举报的受理和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结合起来,做到统一机构受理,内部协调处理,受理机构统一反馈答复;杜绝多头受理,敷衍了事。相互推诿现象,切实改变工作作风,努力在群众中树立诚信的良好对形象。
(五)加大处罚力度,严格纠风责任追究制度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大纠风工作责任追究力度,保证各项治理措施的落实。
一、组织机构
为确保高中考期间医疗卫生保障工作顺利开展,县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成立以主要领导为组长的领导小组,名单如下:
二、医疗卫生保障工作安排
(一)高考医疗保障工作安排
高考考点县城区小学的医疗救护工作由县人民医院承担,高考前一天(6月6日)县人民医院安排工作人员与县城区小学联系确定医疗救护的场所设置和救护车停放点位等事宜;高考期间(6月7-8日),县人民医院安排救护车一辆、医护人员各一名携带足够的急救药品和相关急救设备物资驻点承担医疗保障工作,高考期间预留一定的床位以备急救之需。
(二)中考医疗保障工作安排
中考医疗保障工作由县人民医院、县中藏医院和县半扇门中心卫生院共同承担,县城区小学考点由县人民医院承担、县中学考点由县中藏医院承担、县半扇门中学考点由半扇门中心卫生院承担。中考前一天(6月12日)承担医疗保障的医疗机构安排工作人员与考点学校联系确定医疗保障的场所设置和救护车停放点位等事宜;中考期间(6月13-14日),承担医疗保障的医疗机构安排救护车一辆(半扇门考点不安排救护车)、医护人员各一名携带足够的急救药品和相关急救设备物资驻点承担医疗保障工作,中考期间预留一定的床位以备急救之需。
(三)卫生保障工作安排
高、中考期间县疾控中心做好考前考点室内外消毒工作、县卫生执法监督大队安排专业技术人员和卫生执法监督员进驻高中考考点协助和指导考点学校做好学校传染病、饮用水卫生工作,杜绝高中考期间发生传染病疫情和饮用水安全事件。
(四)巡考工作安排
高中考期间巡考工作安排高中考考务办公室的统一安排开展。
三、工作要求
(一)各承担医疗卫生保障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务必高度重视高中考医疗卫生保障工作,统筹做好工作安排,高中考期间务必提前半小时进驻考点,承担医疗卫生保障工作,高中考结束后方能按照考务办公室要求离开。
(二)承担医疗卫生保障期间,必须严格遵守考务工作纪律,穿平跟软底鞋,不得随意走动和大声喧哗等。
(三)急救车辆出入高中考考点和承担医疗卫生保障期间不得使用警笛和使用汽车喇叭。
一、工作目标
通过实施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集中询价采购,切实降低药品价格,确保药品价格通过集中询价采购有明显的降幅,让群众真正得到实惠;确保医疗卫生机构基本用药绝大部份药品来自集中询价采购;进一步规范药品采购渠道和行为,有效切断医疗机构与药品经营企业的利益关系,进一步遏制药品购销中的不正之风。
二、药品集中询价采购的原则
(一)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供应商数量低限原则。邀请报价的药品供应商数量不得少于3个。
(三)一次性报价原则。每一个药品供应商只允许提出一个报价。
(四)最低价原则。在药品同质条件下,采购合同应授予符合采购主体需求的最低报价的供应商。
三、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成立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集中询价采购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及职责如下
领导小组主要负责组织和领导药品询价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县卫生局,由杨徽建同志兼任主任,负责联系、协调、组织药品询价采购的具体工作。
(二)成立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集中询价采购监督委员会,其成员及职责如下
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集中询价采购监督委员会主要负责是对药品集中询价采购进行全程监督以及供销合同的履约和询价药品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接受相关投诉。
(三)成立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集中询价采购管理委员会,由中心卫生院以上医疗卫生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和管理全县药品集中询价采购工作;负责制定药品集中询价采购实施方案;负责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目标;负责推选药品集中询价采购工作小组成员;督促药品供应商和医疗机构执行药品购销合同;向社会公布询价采购结果和价格信息。
(四)成立药品集中询价采购工作小组。每次药品集中询价采购应成立工作小组,工作小组成员由管理委员会推选产生,由各成员单位院长轮流参与。工作小组负责编制询价采购目录;确定需采购药品品种、生产企业、规格、数量、供应(配送)方式;审查药品供应商资质、信誉和供货能力,确定参与询价采购的药品供应商;主持召开药品询价采购会;组织医疗机构和成交药品供应商签订购销合同。
四、集中询价采购药品的范围、形式及程序
(一)集中询价采购药品的医疗机构和范围
1、全县乡镇以上医疗卫生机构为药品集中询价采购的单位。
2、医疗卫生机构基本用药目录中的药品全部纳入询价采购范围。
(二)集中询价采购药品的形式
1、乡镇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是药品集中询价采购的主体。
2、原则上选择3家以上,能满足80%药品目录的药品供应企业作为医疗机构药品配送企业。
3、采取集中询价方式,采取最低价中标方式。最低报价的药品供应企业全部实行药品配送。
4、药品集中询价采购周期原则上为半年,每半年结合实际情况实行评价,对不符合要求的供应企业实行淘汰。
5、对药品供应企业提供的药品质量不定期进行抽样检查。
(三)集中询价采购药品的程序
1、根据国家基本用药目录,结合本县基本用药情况确定集中询价采购药品的品种,制定采购目录。
2、调查集中询价采购药品品种的市场价格,制定采购药品最高限价。
3、确定药品供应配送企业。药品供应配送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是药品供应企业必须通过GMP认证;二是经营品种规格齐全,一般不低于用药目录的80%;三是有较好的诚信记录,过去三年内无经营假劣药品、无商业贿赂等违法行为;四是企业有意愿和能力履行药品配送的各项规定和义务;五是提供的同质药品价格不得高于为当地药店提供的药品价格。
4、药品集中询价采购函。询价采购函应包括本轮询价采购药品目录,询价采购周期和时间,询价采购标书时间和地点,开标时间及要求,回函时间、地点,询价时间,采供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询价采购函应在采购工作开始前一周以书面形式发给3家以上的询价采购药品供应商,让供应商有足够的响应时间。
5、接收药品供应商报价函。药品供应商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有效报价函,包括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本,送药品集中询价采购工作小组。
6、召开药品询价采购会。询价工作应在纪检、监察、审计、药监、财政、物价等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各参加询价采购的药品供应商按照采购目录逐一报价;每种药品必须同时有3个以上药品供应商报价,否则进行第二次询价,第二次仍未能采购的药品实行议价,所议价格不得高于该品种第一、二次询价时的最低报价。
7、确定成交药品供应商。询价采购工作小组要对供应商进行各项条件的全面审查。确定询价采购成交供应商的基本原则是符合药品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要求,报价最低且原则上不超过最高限价。
8、签订购销合同。由药品集中询价采购工作小组组织各乡镇卫生院分别与药品供应商签订药品购销合同。
五、工作要求
(一)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不得包办或直接从事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集中询价采购具体业务活动,不得为医疗机构指定药品供应配送机构。
一、体检目的
通过对农民进行健康体检,了解农民的基本健康状况,掌握社区诊断,做到无病早防、有病早治,并进一步推进社区卫生服务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开展,从而保障农民身体健康。
二、体检对象及时间
体检对象为参加本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者,时间从20*年1月1日起,每二年一次,7岁以下儿童及中小学学生为每年一次。
三、体检内容
体检包括物理检查(内、外科)、三大常规(血、尿、大便)、胸透、B超(肝、胆)和心电图等五项,少年儿童及孕妇不做胸透检查。7岁以下儿童按照儿童系统管理要求予以生长发育监测,中小学生按照学生预防性健康体检的要求执行。
四、体检费用及结算方法
参加合作医疗农民接受上述指定项目进行体检不收取体检费用,因疾病需要或农民自愿要增加体检项目的,卫生院可以根据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及农民的承受能力合理收取费用。
农民健康体检采用“健康体检券”方式运作。“健康体检券”分“一般健康体检券”和“特殊健康体检券”两种,一般健康体检券用于成年农民健康体检,特殊健康体检券用于7岁以下儿童及中小学生的体检。“健康体检券”由卫生局统一印制,财政监管,乡(镇)、街道统一发放。农民在规定期限内凭券到当地乡(镇)、街道卫生院的指定地点接受免费体检,一人一券,不能调剂使用,不能冲抵现金,对7岁以下儿童和在校中小学生体检可抵冲其生长发育监测和预防性健康体检等相关费用。体检的卫生院依据收取的“健康体检券”及体检名册,每半年一次向卫生局统一结算。
五、体检方法
农民健康体检工作由农民居住地或户口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卫生院具体承担,对目前不具备相应检验设备的卫生院,市属医院应配合卫生院共同做好体检工作。体检地点以所在乡镇卫生院为主,也可以入村进行,学生及集居儿童体检可在就读学校及幼儿园进行。
六、实施步骤
(一)20*年3月—4月,制定方案,组织培训,开展试点。
在制定方案基础上,由卫生局进行有关业务培训。各乡(镇)、街道及卫生院积极做好健康体检各项准备工作,有条件的单位着手开展体检。
(二)20*年5月—20*年12月,全面实施体检工作。
印制并发放健康体检券。在进行健康体检同时并以户为单位建立健康档案,对健康体检资料进行收集、登记、分析、总结。对健康体检中发现有关疾病的人员进行健康咨询指导、发放针对性的健康教育资料,对糖尿病、高血压、结核病、精神病做好相应的疾病跟踪管理。为残疾人、低保户、五保户等困难群体和60岁以上老人提供定期随访服务,实行动态管理。
20*年底争取完成全市50%参加合作医疗农民的体检工作,到20*年底,达到90%,二年一轮回。
(三)每年12月,考核总结。
由卫生局会同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各卫生院农民健康体检工作进行考核、总结。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实施免费健康体检,是实施“农民健康工程”、巩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深化社区卫生服务内涵、切实保障农民身体健康的重大举措。各乡(镇)、街道及各医疗卫生机构必须要充分认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认真实施,确保取得实效。
(二)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各乡(镇)、街道对农民健康体检工作负总责,要充分发挥村公共卫生联络员的作用,掌握参加合作医疗者的信息,规范健康券的发放及使用。教育部门负责学生体检的组织,参加合作医疗学生的核对。卫生局做好全市农民健康体检工作的指导、协调、检查工作,督促相关的医疗机构落实工作任务;乡镇卫生院负责具体实施,要落实体检所需的场地、必须的仪器设备、足够的人员;市级医疗单位要加强对卫生院的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协助卫生院为农民提供优质的健康体检服务;市妇保所、疾控中心、监督所等针对7岁以下儿童及中小学生体检做好指导,确保体检质量。财政局要落实体检所需要资金,监督健康券的规范使用。
(三)广泛宣传,形成氛围。各乡(镇)、街道及卫生院要采用多种形式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通过宣传形成良好的氛围,明确政策,提高农民健康体检参与率,促进农民健康体检工作的顺利开展,并以此推动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开展。
贯彻以人为本的思想,满足参合农民的愿望,发挥新农合制度互助共济的作用及乡村两级卫生机构提供基本卫生服务的功能,扩大受益面,引导参合农民有病早治,减少不必要的住院。
二、基本原则
1、保障门诊基本医疗,满足参合农民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治需求。
2、以乡村两级医疗机构的门诊服务为主体,引导病人就近就医。
3、普通门诊统筹与慢性病门诊统筹同步推进,扩大门诊受益面。
4、对医疗机构实行“金额包干、超支不补”、对病人实行“按比例补偿封顶”的方式,双向控制门诊费用的不合理增长,力求基金平衡。
三、资金来源、用途及管理
新农合基金在提取风险金以后,按20%的比例用作门诊统筹资金。
门诊统筹资金只能用于参合病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费用和慢性病门诊费用的补偿。
门诊统筹资金由县级经办机构统一管理。
四、门诊费用的补偿与结算程序
参合门诊病人须持《合作医疗就诊证》(慢性病患者持《慢性病就诊证》)等有效证件在县(市、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普通门诊:由定点医疗机构当场为就诊病人垫付应该补偿的门诊医药费用,垫付的费用由医疗机构与新农合经办机构结算(在实行乡村卫生组织一体化管理的乡镇,乡镇卫生院可以代表村卫生室结算);定点医疗机构须提供“门诊补偿登记汇总表”、“收费发票(或电脑打印的收费清单)”、“复式处方(结算联)”等材料向经办机构申报资金。
慢性病专科门诊:由病人自付全部医药费用,然后凭门诊收费发票或电脑费用清单或专用处方,携《慢性病就诊证》到新农合经办机构申请报销。
五、门诊费用的补偿比例与额度
普通门诊费用补偿不设起付线。乡镇卫生院(含一级医院)单次门诊费用补偿比例为20%,村卫生室单次门诊费用补偿比例为25%,县医院单次门诊费用补偿比例为15%;乡镇卫生院(含一级医院)、县医院单次门诊补偿封顶额10元,村卫生室单次门诊补偿封顶额8元。参合农民的年门诊补偿次数,户均不得超过8次。
在县外以及县内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门诊费用一般不予补偿。
慢性病应由专家鉴定或先期病历核查认定。不设起付线,费用累计计算,半年或一年结报一次。按30%的比例(名义补偿比)进行补偿,全年累计封顶线(补偿所得)为2000元。
六、门诊费用补偿范围
1、《*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目录(20*年版)》内的药品费用。
2、注射费、清创缝合及外科换药费、针灸及拔火罐费用等常规治疗费用。
3、X线、心电图、B超、化验等常规检查费用(仅限于县乡两级医疗机构)。
慢性病专科门诊费用补偿范围不受上述第2、第3条限制。
七、门诊定点资格和医疗规范的管理
1、门诊统筹定点资格的管理。由医疗机构自愿申报、县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考核评估、县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发证,确定医疗机构的门诊统筹定点资格。符合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可优先考虑定点资格。同时由县合作医疗管理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门诊服务协议。
2、门诊医疗规范的管理。门诊定点医疗机构须使用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作的门诊登记本、门诊补偿登记表、合作医疗门诊专用双联处方和专用三联收据(或发票)。得到补偿的门诊患者在门诊补偿登记表或专用处方上签名,并留下住址和联系电话号码。
八、门诊费用控制与支付方式
1、我县、乡、村三级医疗机构的次均门诊医药费用控制为:县医院70元,乡镇卫生院45元,村卫生室25元。
2、门诊费用支付方式,以“总额预算、分期支付、绩效考核”(PFP)的方式,向定点医疗机构支付门诊统筹费用,严禁定点医疗机构以分解处方的方式增加门诊人次、以开大处方的办法提高单次门诊费用。
3、县、乡定点医疗机构应安排专人承担本院门诊费用的结报服务工作。乡镇必须安排专职人员对村卫生室门诊费用的结报凭据进行初次审核和检查,并建立门诊费用补偿台帐。
九、门诊统筹的监督管理
1、县内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应根据医院等级统一诊疗收费项目标准和药品价格。
一、基本原则
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以住院补偿为主、兼顾受益面;相对统一,因地制宜;尽力保障,规范运行;正确引导病人流向,合理利用基层卫生资源。
二、基金用途
新农合基金只能用于参合农民医疗费用补偿,不得用于应由政府提供专项资金的计划免疫、预防保健、健康教育等公共卫生服务的补偿,不得用于经办机构工作经费以及购买商业医疗保险等。
三、基金类别
基金分两大类:
(一)风险基金。风险基金是从基金中提取的专项储备资金,原则上保持在本县上年基金总额的10%。提取后,由省级财政代为管理,用于防范各地新农合运行中的基金支出风险。
(二)统筹基金。统筹基金是用于补偿参合农民门诊和住院医药费用的基金,分为住院统筹基金和门诊统筹基金两个部分,其中,住院统筹基金占80%。
四、补偿模式
住院统筹结合门诊统筹模式:住院补偿+门诊统筹(慢性病补偿)。
五、住院补偿
(一)起付线。按医疗机构级别,设立不同的起付线。乡镇级定点医疗机构(或一级医院)50元;县级定点医疗机构(或二级医院)300元(县中医院200元);县外协议医疗机构500元,县外非协议医疗机构600元,对五保户不设起付线。起付线以下费用个人自付。
(二)封顶线。住院补偿实际所得封顶为9万元,以每位参合农民年内实际获得住院补偿金额累计计算。
(三)补偿比例。在乡镇级(或一级医院)定点医疗机构为80%,县级(或二级医院)定点医疗机构为75%,县外协议医疗机构1万元以下为60%,1万元以上为70%。
对异地居住或临时外出急诊的,只有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就诊才可报销补偿,比例为1万元以下为60%,1万元以上70%;对在县外非协议医疗机构或县外协议医疗机构就诊但未办理转诊备案手续的,补偿比例1万元以下为50%,1万元以上为60%。
在计算参合患者的实际补偿金额时,应首先计算可补偿费用(即剔除不符合补偿范围的费用),再减去起付线金额后,按规定的补偿比例补偿。
(四)保底补偿。住院治疗且医药费用超过起付线的病例,实行保底补偿,补偿比例为40%(实际补偿比),即在按补偿方案测算后,如果农民实际补偿所得金额与医疗总费用之比低于保底补偿比例,则按照保底补偿比例给予补偿。
(五)住院分娩补偿。住院分娩实行定额补偿。正常分娩每次补偿400元,手术产每次补偿600元。产后并发症、合并症住院治疗执行住院补偿规定。
六、非住院补偿
(一)慢性病补偿
包括以下病种:高血压(Ⅱ期)、心脏病并发心功能不全(Ⅱ级以上)、脑出血及脑梗塞恢复期、类风湿性关节炎、慢性阻塞性肺气肿及肺心病、癫痫、失代偿期肝硬化、饮食控制无效糖尿病、慢性肾功能不全、慢性肾炎、帕金森氏病、系统性红斑狼疮、原发性血小板减少、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等。
慢性病由县农合办负责组织认定。补偿时不设起付线,随用随报。实行就诊医疗机构即时补偿的原则。按60%的比例(名义补偿比)进行补偿,全年累计封顶线(补偿所得)为2000元。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原则上为:县医院、中医院和户口所在地乡镇卫生院,县外医疗机构就诊原则上不予报销。
恶性肿瘤放化疗、慢性肾功能不全透析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血友病、精神分裂症、器官移植抗排治疗等特殊病种的大额门诊治疗费用比照同级医院住院补偿执行,半年结报一次,资金从住院统筹基金中支出。
(二)门诊统筹补偿
1、门诊统筹基金规模为本年度总基金的20%(含慢性病调剂基金),实行县级管理,分乡镇核算;门诊统筹补偿实行“比例补偿封顶”的费用分担共付机制,“分期支付、绩效考核”的方式支付门诊统筹金。
2、大力推行门诊统筹试点。在乡村卫生组织一体化管理规范的乡镇先行试点,总结经验,逐步推开。试点乡镇由县卫生局确定,试点乡镇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为乡镇医院(或一级医疗机构)、分院和经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验收合格的标准化村卫生室。试点乡镇参合农民在所属乡镇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每次门诊医药费用补偿比例为35%,当日补偿封顶为15元。
3、非试点乡镇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选在乡镇医院及管理较好的分院。
4、乡镇合管站要充分利用新农合计算机网络平台,做好门诊统筹信息管理工作,确保门诊统筹分村到户信息台账建立工作落实到位。
5、加强我县*年家庭账户资金的安全管理,规范用途。由参合农户在2009年12月31日前用完。
6、严格控制各门诊统筹试点医疗机构门诊次均费用上限,动态监控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人次。
(三)二次补偿
二次补偿不属于常态的补偿办法。将视我县年终资金结余情况,在精确测算的基础上,科学设计补偿方案和补偿比例,争取到年底时统筹资金结余(含上年结转资金)控制在当年筹资总额(不含上年结转资金)的15%(含10%的风险金)以内。如果预计年底统筹资金结余(含上年结转资金)超过当年筹资总额(不含上年结转资金)的25%时,将实施二次补偿。二次补偿只针对住院大额费用实行补偿。
七、其它补偿
1、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品目录(*年版)》(以下简称《基本药品目录》)。定点医疗机构在《基本药品目录》之外的用药费用占药费的比重,乡镇级定点医疗机构(或一级医院)不得超过5%,县级定点医疗机构(或二级医院)不得超过10%。超过以上比例的,将予以通报批评。对超过比例的目录外药费,由新农合经办机构在拨付垫付基金款项中予以扣除并返还县新农合基金专户。
2、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不予支付和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与医疗服务设施范围(试行)》相关规定。对于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单次(项)检查和治疗费用,在1000元(含1000元)以内按85%、1000元以上按75%计入可补偿费用;单次(项)特殊材料费用,在1000元(含1000元)以内按70%、1000元以上按60%计入可补偿费用。
3、参合农民在县内日常生活和劳动生产中发生的意外伤害(除交通事故、酗酒、打架斗殴、中毒(自服)、自杀、自残、违法乱纪及特大自然灾害等人力不可抗拒所造成的各种伤害外),若无他方责任,则应纳入相关补偿范围。意外伤害补偿应在所属乡镇、村公示10日以上,无异议,无举报,并经调查确认后,方可兑付补偿金。意外伤害伤情调查核实工作由意外伤害发生地所在的乡镇合管站负责,泗城区域内发生的意外伤害伤情调查核实工作由经治医院合管站(办)负责。对县外意外伤害又无他方责任的,可视本年度年终基金结余情况,可予一定的人道救助。
4、鼓励开展中医中药治疗。在县中医院住院所发生的医药费用补偿比例按乡镇级卫生院标准执行。
5、既参加新农合又参加了商业医疗保险的农民住院可以凭住院医药费用发票和医院费用清单等复印件及保险公司结报单据等材料到新农合管理机构按规定办理补偿,补偿待遇与未参加商业医疗保险的参合农民同等对待。
6、参合农民在门诊检查后当日住院,与当次住院密切相关的门诊检查费用纳入当次住院医药费用一并计算。在住院期间因病情需要到院外进行检查的费用计入当次住院医药费用。
7、医药费用补偿在县内实行定点医疗机构直接垫付方式。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在对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病例进行审查和鉴定,对不符合病情诊疗需要的项目费用,由所在医疗机构承担,在拨付垫付基金款项中予以扣除。
八、有关说明
1、本方案从2009年1月1日起生效。
2、当各级财政和农民的筹资标准提高时,本方案中的补偿条款将及时更新和调整,并另文下发。
【关键词】 痛苦指数 医疗服务费用 控制措施
接受医疗服务毕竟不是一种让人愉快的过程,形成的往往是一种痛苦感知,尽管医疗服务的信息是不对称的,但不同就诊人员对诊疗方案还是会产生自己的感知和判断,当诊疗方案低于患者期望的标准时,患者便产生一种痛苦的感知。患者对诊疗方案的痛苦感知是一个复杂的过程,会同时对诊疗方案的选择进行干预,进而影响到医疗费用的变化。
一、医疗服务利用痛苦指数的定义与意义分析
1、医疗服务利用痛苦的定义
现代汉语词典对痛苦的解释有五种:一是指身体或精神感到非常难受的一种心理状态;二是指使身体或精神感到非常难受的事;三是指疼痛苦楚;四是指使疼痛苦楚;五是沉痛、深刻。在医疗服务利用中,既有因期望未得到满足的精神痛苦,也有因诊疗方案可能会对身体造成疼痛和伤害的身体痛苦,因而可以将卫生服务利用痛苦定义为:患者在就诊过程中,因诊疗方案的措施未达到预期标准而使患者产生的某种心理不适,或者损伤性诊疗措施对患者造成身体的器官损伤超过期待水平造成的疼痛苦楚。从此定义可以看出,只要是诊疗方案措施使患者在精神上或肉体上产生的负面感知超过预期,就会产生痛苦现象。
2、医疗服务利用痛苦指数的定义
由于痛苦属于一种心理和生理上的感知,在诊疗服务过程中针对相同的诊疗方案,不同的人会产生不同的痛苦感知。造成对诊疗方案的痛苦感知与患者的经济压力、对诊疗方案的认同程度、文化感知、生理损害对生存质量的影响等相关。以上影响因素之间又存在相互矛盾的现象,如疗效越好的药品产生的副作用比较小,但价格也就越高,高端诊疗技术对生理损害的程度较小,但相对医疗费用支出也越大,同样对中医与西医的诊疗措施、药品的感知也在不同的人群之间形成较大的差异。
如果将影响因素之间的作用程度和影响关系综合成一个指标,反映在一次诊疗过程中患者对诊疗方案措施的痛苦感知,就是卫生服务利用痛苦指数。痛苦指数的构建,首先是要明确影响患者对诊疗方案措施感知的要素,如经济承受力、诊疗方案的认同程度、社会文化习俗的认同、预后生存质量损失、就诊过程满意度和心理期待要求等等。然后根据要素的影响作用,确定不同要素的感知方向,如医疗费用支出越高经济承受力越低,其痛苦程度越大;诊疗方案和文化习俗的认同越高,痛苦程度越低。最后利用有关的统计学指标量化方法确定影响要素的权重,并对其进行加权综合获得医疗服务利用痛苦指数。
3、医疗服务利用痛苦指数的意义
任何一位患者总期待在就诊过程中获得较理想的救治效果,尽力避免在诊疗过程中不期望事件的产生,这种就诊心理会影响到患者最终的就诊评价。从表象上看,医疗服务利用痛苦指数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影响患者就诊的满意度,如果患者不得不接受痛苦指数较高的诊疗方案,那么患者预后的满意度就会偏低,进而会导致医患纠纷的产生;二是影响患者对就诊方案的选择或者是诊疗方案的修改,对诊疗方案的选择或修改会导致两种结果,要么重新选择诊疗机构,要么对诊疗方案的措施进行调整,其最终走向是医疗服务成本的多元化走向;三是导致延伸性的医疗服务问题,如基本医疗保险对诊疗项目和药品处方过于基本化,经济条件较好的患者会增加自费项目比例,或者医患之间达成某种利益协议,对诊疗项目和药品进行分解、替换;四是因经济和社会文化习俗等因素造成的,还会导致未就诊率和自我治疗比例增加,影响患者医疗服务利用。
因而,通过分析医疗服务利用痛苦指数可以分析患者未就诊率问题、医疗纠纷的产生问题、医疗成本变化问题、患者就诊机构选择倾向问题,以及如何通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缓解患者的痛苦指数,涉及到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政策措施问题。另外,与痛苦指数对应的是幸福指数,即患者参与医疗服务利用以后的某种满足感,这对于研究改善和提高群众的健康保健水平也具有一定的价值。
二、医疗服务利用痛苦指数对医疗费用控制的影响
通过对医疗服务利用痛苦指数的定义和意义分析可以看出,由于痛苦指数可能会影响到医疗纠纷、医疗成本和就诊机构选择等问题,以上这些问题的最终结果就是对医疗费用的影响,也就是说,要改善患者痛苦指数,最终的结果是医疗费用的变化,而且这种变化会推动医疗服务费用的增加。
1、痛苦指数诱导的医疗纠纷会导致医务人员服从患者意志
从医学专业性角度来看,患者往往处于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在正常的医疗服务行为假设下,医生所给予的诊疗方案具有较科学的针对性。但由于患者经常从自身的痛苦感知情况,对医生的诊疗方案进行干预,在缺乏有效的医疗纠纷化解机制的情况下,医生为了规避医患纠纷,就会根据患者的意志和要求对诊疗方案进行调整。医生处于相对被动的地位,会造成医生主动控制医疗费用的难度增加,这在基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现象比较普遍,而随着社区卫生服务的发展,社会医疗保险机构期望通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首诊制度,使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担负起首要责任,这无疑是非常不利的。
2、痛苦指数感知的群体差异性导致诊疗方案的多元化
由于医疗服务利用痛苦指数影响要素构成的复杂性,使得患者对诊疗方案的感知存在较大的差异。感知差异的多样性,使得不同患者对诊疗方案的评价也不尽相同,进而使患者最终可接受的诊疗方案呈现多元化的趋势。诊疗方案多元化为医疗费用控制增加了很大的难度,也使得单病种限价措施的实施有一定的阻力,增加了统一规范医生的诊疗行为和对医生诊疗方案合理性的评估难度。在一切从患者利益出发和一切为了患者的医疗服务宗旨的背景下,如何平衡医生与患者之间对医疗方案的可接受问题,无疑对医院的服务规范化管理战略形成了较大的挑战。
3、痛苦指数的双向调整破坏医疗服务资源利用的均等化
为了改善痛苦指数,诊疗方案往往会在医患之间进行博弈,诊疗方案的调整无非是使医疗费用向两个方向变化,对于经济承受力较低的患者,可能会要求更为保守的诊疗方案,尽管这种调整可能会增加患者的生理痛苦,甚至是预后的生存质量,这对于农村贫困人口的情况比较常见;对于经济承受力较强的患者,多数会强调疗效更好、诊疗手段更先进和对身体生理损害更小的诊疗措施,这种现象随着我国社会经济水平的提高,越来越成为主流趋势,其结果就会造成医疗资源过度利用,推动医疗费用大幅度增加。医疗服务费用的两极化发展,与我国当前推动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改革方向是相背离的。
三、医疗服务利用痛苦指数的缓解机制与医疗费用控制措施
从医疗服务利用痛苦指数及其对医疗费用的影响可以看出,患者对痛苦指数的感知会影响到诊疗方案的正常实施,不仅影响到自身医疗服务的利用,也可能会影响实际的治疗效果,因而要减少医疗服务利用痛苦指数,就必须采取有效的缓解机制,合理控制医疗费用。
1、完善社区卫生服务建设,解决群众基本医疗需求
当前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加上近年来基尼系数不断提高,对于大部分的群众来讲,造成医疗服务利用痛苦感知的主要因素是经济因素。因而要缓解低收入群体的痛苦指数,就必须提供廉价高效的医疗服务,这就需要做好基层医疗服务机构建设。我国近年来一直在加大社区卫生服务建设,通过将医疗、预防、保健、健康教育、康复和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六项功能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集中,有效地缓解了当前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今后应该进一步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做好基本药品目录实施工作,加大政府保障力度,不仅能够有效缓解经济困难群体的医疗服务利用痛苦指数,也能够有效解决医疗费用过快增长问题。
转贴于
另外,强调完善社区卫生服务建设,不仅仅是指医疗基础条件的完善,还应该随着医学技术进步和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逐步调整基本医疗服务项目、扩大基本药品目录范围,将更为舒适性的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支出范围,特别是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项目要逐步扩大。完善社区卫生服务的基本医疗主要解决的是经济因素造成的痛苦感知,逐步提高社区卫生服务项目则是改善因就医不适、生理性损害造成的痛苦感知。
2、完善社会医疗保障制度,发挥医疗保险的二次分配调节机制
社会医疗保障属于二次分配范畴,完善社会医疗保障不仅能够增强群众疾病风险抵御能力,而且也通过医疗保险基金的调节平衡医疗资源的利用。当前我国社会医疗保障体系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和公务员医疗保险等多种保险制度,还有民政部门实施的医疗救助制度。尽管我国医疗保险的多样化有助于满足不同人群的医疗保险需求,但是在不同的医疗保险制度之间,保险水平还存在较大的差异。其中公务员医疗保险和附加补充医疗保险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水平,明显高于居民医疗保险,这对于提高医疗服务利用的均等化是不利的,今后应该进一步完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在实现城乡统筹和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过程中,对保险制度之间的保障水平进行适度调整。
3、改善医疗服务质量,加强与患者的沟通协调
除经济因素以外,对诊疗方案的感知差异,特别是带有身体损伤性的诊疗方案的怀疑,也与近年来医患双方缺乏信任有关。另外,医生的服务质量和态度,以及患者在服务过程中的排队等候等问题,也是导致患者形成痛苦感知的重要因素。因而,医疗服务提供方首先要改进医疗服务的质量,使患者在一个充满信任的和谐就医环境中完成诊疗过程,在此基础上,才有助于医患之间的真诚沟通,使患者能够从内心接受医生的诊疗方案。改善医疗服务质量是前提,加强与患者的沟通是寻求理解并降低患者痛苦指数的重要手段,良好的沟通使患者即使面临有身体损伤性的诊疗方案,也不会造成医患纠纷,控制医疗费用的目标也就最终得以实现。
4、建立医疗纠纷化解机制,提高医生对诊疗方案的主控权
医生之所以不愿意与患者之间就诊疗方案产生冲突,有很大一部分原因在于医疗纠纷问题,在没有医疗费用控制硬性标准,并不会对诊疗效果产生较大的负面影响时,除首诊制度进行特殊的转诊规定以外,高级别医疗机构的医生往往会采纳患者降低痛苦指数的要求,尤其是那些患者要求提高诊疗待遇的方案更容易被医生采纳,医生对诊疗方案的主控权受到一定的抑制。患者单纯追求降低医疗服务利用痛苦指数对诊疗方案的干预,往往会增加合理控制医疗费用的难度,加上医疗机构本身对经济收入的追求,医疗费用过快增长问题也就缺失了医生这一道控制阀门。建立医疗纠纷化解机制,可以缓解医生在诊疗过程中的被动性,使医生能够更好地坚持更为合理的诊疗方案,达到合理控制医疗费用的主动权。从另外一个角度讲,医患纠纷的产生也是医患双方对诊疗方案的一个博弈过程,即双方各自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过程,建立医疗纠纷化解机制,也有助于实现医患双方的博弈均衡,使双方最终受益实现相对平衡。
5、建立先进诊疗设备价格监管机制和共享机制
医疗服务利用痛苦指数的形成,也与先进诊疗设备的使用有着密切关系,除了前面提到的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推广基本药品目录,可能会使患者产生轻微的痛苦感知以外,具有微创伤和较小生理损害的先进诊疗设备,也是患者降低痛苦感知程度的一条重要途径。大部分无痛苦诊疗设备也往往是伴随着高额医疗费用的,无论是从医疗保险机构控制保险基金支出,还是国家宏观控制医疗费用过快增长的需要,都在相关文件政策中对高端先进诊疗设备的使用进行了严格的规定,避免因大检查、大处方造成医疗资源过度利用。要在患者的痛苦感知与医疗费用控制之间寻求一种平衡,则需要建立一种先进诊疗设备的价格监管机制,并针对基层医疗机构的需求建立设备共享机制,一方面防止医疗机构垄断性高额收费,另一方面也可以通过提高先进诊疗设备的利用率,降低其单次服务的收费额度。
总之,由于患者的个体差异,使得患者在诊疗过程中产生对痛苦程度的感知不尽相同,通过医疗服务利用痛苦指数的构建分析,可以对患者的就诊心理进行深入分析,并有针对性地采取医疗费用的控制措施。但是,痛苦指数毕竟是一个负面指数,也不能期望利用痛苦指数实现全方位的医疗费用控制,还必须同时配套其他相关的控制措施,切实解决我国当前出现的医疗费用过快增长和部分人群医疗服务可及性差的问题。
参考文献
[1] 刘牧、潘益兴:痛苦对于经济学的意义[J].江汉论坛,2010(7).
[2] 王鉴岗:医疗费用世界难题最优解的博弈论分析[J].社会保障研究,2010(1).
[3] 阎玉霞、徐勇勇:超高消费住院病例的费用分布及影响因素的多因素分析[J].中国卫生经济,2006,25(2).
对2型糖尿病,应提倡预防为主的方针。一级预防的目标是预防2型糖尿病的发生;二级预防的目标是在已诊断的2型糖尿病患者中,预防糖尿病并发症的发生;三级预防的目标是减少已发生的糖尿病并发症的进展,降低致残率和死亡率,并改善患者的生存质量。有人形容对糖尿病风险人群进行预防,就像改变一条小溪的流向一样简单容易;而预防糖尿病并发症,就像要改变一条大江大河的流向那样复杂困难。我们的祖先提出了有远见卓识的“上医治未病之病”观念,这在糖尿病预防中是极为重要的。
识别高危人群全社会宣传糖尿病的防治知识非常重要,由于资源的制约,重点是对糖尿病高危人群进行防治。因此,识别高危人群非常重要。
推荐采用OGTT(空腹血糖和糖负荷后2小时血糖)筛查糖尿病。进行OGTT有困难时,可筛查正常进餐前后的空腹血糖或餐后2小时血糖。仅筛查空腹血糖会有漏诊的可能性。如果筛查结果正常,3年后应重复检查。
对糖尿病前期患者实施强化生活方式干预对糖尿病高危人群应该进行糖尿病预防知识的普及教育,提倡积极健康的生活方式,肥胖的患者应该积极减肥,对糖尿病前期的人群应该采用强化的生活方式干预。糖尿病前期是最重要的2型糖尿病高危人群,每年约有1.5%—10.0%的糖尿病前期患者进展为2型糖尿病。给予糖尿病前期患者适当干预可显著延迟或预防2型糖尿病的发生。中国大庆研究和美国预防糖尿病计划(DPP)研究中,生活方式干预组推荐患者摄入脂肪热量
因此,应建议糖尿病前期患者通过饮食控制和运动来减少发生糖尿病的风险,并定期随访以确保患者能坚持下来;定期检查血糖;同时密切关注心血管疾病危险因素(如吸烟、高血压和血脂紊乱等),并给予适当治疗。
干预目标使肥胖或超重者BMI达到或接近24kg/m2,或体重至少减少5%—10%。至少减少每日饮食总热量400~500kcal。饱和脂肪酸摄入占总脂肪酸摄人的30%以下。体力活动增加到250~300分钟/周。
糖尿病患者的双向转诊
转诊目的糖尿病患者适时地实施双向转诊的目的是为了确保患者安全和有效的治疗,最大限度地发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专科医疗机构各自的优势。
转诊指征
转往上级医院①初次发现血糖异常,病因和分型不明确者。②糖尿病患者为儿童和年轻人(年龄8.0%者;血压控制不达标,调整治疗方案并规范治疗3个月后血压>130/80mmHg;血脂不达标,调整治疗方案并规范治疗6个月后LDL>2.6mmol/L。⑥糖尿病慢性并发症(视网膜病变、肾病、神经病变、糖尿病足或周围血管病变)的筛查、治疗方案的制定和疗效评估在社区处理有困难者。⑦糖尿病慢性并发症导致严重靶器官损害需要紧急救治者(急性心脑血管病,糖尿病肾病导致的肾功能不全,糖尿病视网膜病变导致的严重视力下降,糖尿病外周血管病变导致的间歇性跛行和缺血性症状,糖尿病足)。⑧血糖波动较大,基层处理困难或需要制定胰岛素控制方案者。⑨出现严重降糖药物不良反应难以处理者。
转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①初次发现血糖异常者,已明确诊断和确定治疗方案。②糖尿病急性并发症治疗后病情稳定。③糖尿病慢性并发症已确诊、制定了治疗方案和疗效评估。④经调整治疗方案,血糖、血压和血脂控制达标者。血糖达标:糖化血红蛋白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上级医院双向转诊模式,见图1。
转诊流程
有糖尿病急性并发症或急性靶器官损害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生接诊后,应迅速评估病情,同时呼叫急救车,给予紧急处理,如吸氧、建立静脉通路、对症用药,与家属沟通并填写病情记录及转诊单,由家属、全科医生和(或)护士及急救人员共同将患者转送至上级医院。评估及救治情况详细记录于健康档案接诊记录中。
2周内随诊患者病情,记录于健康档案接诊记录中。
病情稳定后,患者持上级医院治疗方案转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生继续随诊管理,必要时与专科医生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