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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企业视角来看,首先,知识产权投入和其他投资的关键差别在于创新投入的产出是不确定的,往往没有明确的投入回报比,这也让知识产权投资成为高风险投资;其次,高新技术企业的知识产权在产生后往往会被同行业其他企业简单模仿,创新成果在行业内外迅速蔓延,瞬间即丧失了技术研发优势;最后,知识产权投入可能会出现不平等的企业收益和社会收益,当企业收益小于社会收益时,高新技术企业自然不会对自主创新活动产生足够的主动性。因此,通过税收政策给予企业更多的优惠和扶持将极大帮助高新技术企业解决上述难题。
2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税收政策的欠缺
在我国,虽然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税收政策已有了一定的制度基础且在不断的进步之中,但对知识产权发展所起到的激励作用却尚不明显。
2.1税收政策法律位阶较低
目前,我国涉及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税收政策的成文法很少,除《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外主要是行政制度、部门规章或地方性规章,如《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若干配套政策》《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等均是以试行办法或者通知的形式下发的,其法律位阶较低,法律的刚性不足,税收政策的落实效果十分有限。
2.2税收政策的针对性不强
税收政策如果不能有的放矢,就会浮于形式,并产生政策漏洞,使优惠效果大打折扣,目前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税收政策在许多方面均存在“空白地带”。
2.2.1缺少科技研发中间环节优惠。通过税收政策来激励高新技术企业开展知识产权活动,一般是在产出研发结果后才给予税收优惠,但在研发的过程中则较少支持。在这样的政策影响下,企业必然会只注重先进技术的引进,而对研究开发新产品和建立知识产权创新体系投入不足,我国许多高新技术企业热衷于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设备,结果造成“引进——落后——再引进——再落后”的恶性循环。
2.2.2缺少知识产权具体项目优惠。现行税收政策将企业本身作为受益人的做法,无法清晰地辨别在企业收入中有多少是知识产权相关收入,又有多少是其他收入,造成税收优惠政策被盲目执行却没有起到预期的效果,这种政策的最大获益者往往是那些已经具备较强实力的大型高新技术企业,对于处于孵化期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缺少扶持。
2.2.3缺少固定资产专项抵扣优惠。2009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推行增值税改革,虽然允许企业抵扣新购入设备所含的增值税,但企业购入无形资产(如专利、技术等)以及与知识产权产生密切相关的费用(如研究开发费、技术转让费等)均无法抵扣,2011年的“营改增”改革也未涉及到此方面的调整。这种政策导致高新技术企业的进项税额较少,税负相对较重,很大程度上削弱了企业研发技术专利的热情。
2.2.4缺少知识产权转让交易优惠。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不动产等取得的收入属于有形资产收入范畴,而转让商标、专利、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成果取得的收入属于无形资产收入范畴,现行税制将两者同样看待,按相同税率征收营业税,忽视了转让无形资产的风险远高于有形资产,极大打击了高新技术企业参与知识产权活动的积极性。
2.3税收政策的覆盖面较窄
虽然政府希望通过税收优惠来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但事实上大多数优惠很难全面覆盖高新技术企业,往往只是针对国家重点扶持的行业。同时,由于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的政策标准较严格且门槛过高,导致许多高新技术企业很难达到标准,进而“没条件创造条件”地过度包装,以求可以“搭便车”获得优惠,却没有真正起到激励知识产权发展的作用。
2.4税收政策忽视科研人才
目前,我国免征个人所得税主要是针对省级以上政府机构授予的科教文卫事业重大成就奖、科技进步奖或是国外组织颁发并得到国际认可的各类奖励,对省级以下的同类型奖励,不论贡献大小均需征税,这种级别上的限制不利于激发高素质人才的创新精神,阻碍了知识产权的产生。此外,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对个人投资高新技术产业所获得的股息、分红等收入没有税收优惠,对个人转让知识产权所得,不论是技术专利还是著作权或商标权,不论在税率上还是在纳税额扣除标准上,都与劳务、租赁所得一致,打击了科研人才的创新热情。
2.5税收政策存在盲区
随着全球化电子商务的兴起,诸如互联网域名、虚构角色名称等新型知识产权已悄然出现并逐渐成为许多高新技术企业最具价值的财产之一。比如一个域名获得的市场认知度越高,其能带来的访问流量和广告投放越多,其对企业的重要性也就越大,又比如利用电影、电视剧中大家耳熟能详的角色名称(如三毛、喜羊羊等)作为企业的宣传标语、产品商标等,可以通过网络传播获得巨大的市场关注度和商业利益。可见,随着信息时代到来,新型知识产权的价值毫无疑问会越来越大,但面对这些与传统知识产权完全不同的权利时,税收政策却鲜见踪影。
3国外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税收政策的特色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从世界范围来看,西方国家知识产权税收政策经过了较长时间的发展,虽然政策内容、执行方式不尽相同,但都产生了较好的效果,对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税收政策的完善具有十分积极的借鉴意义。
3.1税收政策的法律位阶高
西方国家由于实行知识产权制度较早,知识产权税收政策较为完善,对知识产权的促进和规范均已形成有效的税收措施且大多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税收体系较为完整,如美国的《经济复兴税收法案》《研究开发减税修正法案》等均是通过法律条文的形式明确了对知识产权的税收优惠。
3.2税收政策的针对性较强
西方国家知识产权税收政策的重心随着知识产权产业的发展不断调整,对知识产权活动的优惠具有明显的目的性,美国、英国、新加坡等国在研发环节的优惠、对具体项目的优惠等方面针对性较强,有税收减免、研究开发费用扣除,加速折旧、特定准备金制度等多种方式,将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活动开展前的资金扶持和开展后的风险分担有机结合,对促进知识产权的发展给予了双重保障。
3.3税收政策的覆盖面较广
在税收政策的覆盖面上,西方国家奉行全面、高效原则,在突破行业限制的基础上,保证所有高新技术企业都能享受到同等政策。同时,利用信息化手段简化税收政策申请的审批手续,缩短了审批周期,使企业能及时享受税收优惠,值得我们学习借鉴。
3.4税收政策惠及科研人员
西方国家从鼓励教育和保障利益两方面入手:一方面大力培养高素质人才,以税收政策鼓励教育,在美国,各州政府通过多种多样的教育性税收优惠来支持企业的人才培养工作,其中涵盖了教育支出的所得税税前列支,免征特别税以及在征税时按照一定的标准予以返还;另一方面则切实保障从事知识产权活动的个人权益,通过降低交易税率鼓励知识产权投资。
4完善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税收政策的建议
针对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税收政策的不足,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并加以完善,是我国实现以税收优惠促进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产生、持有、转化、交易的必由之路。
4.1提高税收政策立法层级
与西方社会根深蒂固的“税收法定”思想相比,我国的税收立法理念仍处于起步阶段。要建立一个完善的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税收体系,保证税收政策的刚性落实和实施效率,就必须提高税收政策的立法层级,通过法律法规来保证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税收对知识产权发展的激励作用,并将支持自主创新的精神纳入税法,使之成为税收政策的关键性要素。
4.2加强税收政策的针对性
4.2.1加强研发阶段的针对性。由于知识产权活动具有高投入、高风险的特点,因此知识产权税收政策的重点应放在降低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风险方面。在知识产权研发期——成果转化期——初步产业化——规模市场化的纵向链条中,风险集中于链条前端,因此,税收政策的重心越是前移,其驱动效应就越明显;重心越是后移,就越可能忽视前期研发,导致核心技术“空心化”。
4.2.2加强具体项目的针对性。针对知识产权具体项目,建议将多种税收优惠方式相结合,最大限度地刺激知识产权产业投资。对高新技术企业将税后利润再用于知识产权投资的给予退税支持;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知识产权攻关项目,拟定相关的风险预估方案并予以税收补贴,引导社会以集聚资金的方式设立风投企业,减轻企业资金压力。
4.2.3加强转让交易的针对性。知识产权转让是提高其利用效率的关键,为提高税收政策激励高新技术企业进行知识产权转让的力度,建议针对转让环节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上均实行较现行税制更为优惠的税率或税前抵扣政策。
4.2.4加强专项抵扣的针对性。由于“生产型”增值税原则上不允许对固定资产所含增值税进行扣除,这在现实操作中形成了对企业进行固定资产投资活动的双重征税,客观上限制了高新技术企业不断扩大创新性投资的步伐,对企业的技术进步产生了抑制作用。建议进一步推行增值税改革,优先将税费压力较大的高新技术企业作为试行“消费性”增值税的试点。
4.3扩大税收政策的覆盖面
扩大税收政策覆盖面主要应做到两点:一是知识产权税收政策适当弱化对重点扶持行业的税收优惠,建立具有普惠性的税收政策,以“普惠制”取代“特惠制”;二是在高新技术企业申请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方面,通过规范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标准,简化审批程序,加大政策宣传力度,使高新技术企业了解税收优惠政策的申请流程,主动参与到税收政策的落实中来。
4.4提高科研人才的积极性
科研人才是知识产权产生和应用的主力军,其创造性的发挥程度决定着知识产权产生和应用。建议对高新技术企业里的科研人员允许按一定比例扣除再教育费用,充分调动科研人员学习和掌握新知识、新技术并积极应用的主动性,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负担。同时,对于知识产权交易而获得的投资收益,建议从“效率原则”出发给予税收优惠,在个人所得税中适当降低个人转让专利、技术所得的税率,对个人获得的知识产权提成收入以及进行知识产权研发的各类投资减征个税等。
4.5填补税收政策盲区
4.5.1填补新型知识产权税收政策缺漏。利用税收手段激励新型知识产权发展的首要问题是要明确新型知识产权的定价机制,举例来说,与互联网关联度密切的新型知识产权的价值主要体现在是否有稳定的访问流量和广告投放,因此可以对其固定时段访问量和广告投放所带来的利润进行样本统计,然后剔除对样本客观性影响较大的特殊事件,取样本算数平均值计算此新型知识产权的单位收益,据此对新型知识产权进行估价并明确税基。同时,出于促进新型知识产权发展这一目的,建议规定针对新型知识产权交易的征税,按其估价和交易价二者中较低的价格进行征收。同时,新型知识产权领域的税收政策还应具备保护功能,当出现盗用、滥用新型知识产权等侵权行为时,如无法估计实际损失,高新技术企业以征税时的估价或交易价为凭据,亦可向侵权责任人进行追偿。
4.5.2设置新型知识产权税收兜底条款。由于新型知识产权同传统知识产权相比,在征税方面还存在不少未知因素,因此必须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在积累了一定经验的基础上再考虑固化税制。鉴于此,建议在税收政策中添加一项“兜底条款”:“无法穷尽的特殊情况下,如高新技术企业的新型知识产权征税出现不利于新型知识产权产生和交易之状况,不排除实时对征税政策进行调整的可能。”
关键词:会计政策 税收政策 差异
会计政策是指企业在会计核算时所遵循的具体原则以及企业所采纳的具体会计处理方法。它包括不同层次,涉及具体会计原则和会计处理方法,是在允许的会计原则和会计方法中做出的具体选择,是企业会计核算的直接依据。税收政策是各项税收法律法规中规定的有关征税的各种原则与确定纳税人纳税义务的方法等。
一、会计政策与税收政策的目的不同
1.会计政策的目的是作为政府部门、投资者、债权人及其他有关方面提供有关于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重要信息,据以进行投资决策和宏观经济管理。
2.有助于为企业所有者和投资人考核企业管理层的经营情况提供信息。
3.有助于企业内部管理当局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盈利水平。
简而言之会计政策的根本目的是服务于投资人或潜在的投资人了解所投资企业的资产真实性和盈利可能,其制约的出发点倾向于既不高估资产和收益,也不低估负债和费用,以此保证盈利的干净和稳健;税收政策的目的是为了加强税收征管,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而税收政策的根本目的是在公平的基础上保证国家税收收入,其制约的出发点倾向于在法定条件和程序下确认和计量资产和负债,以此保证利润的真实有效合法,防止利益方对应税收收入和应纳税所得额的人为调节。
二、会计政策与税收政策遵循的原则不同
由于企业会计准则(制度)与税法的目的不同,导致两者为了实现目的所遵循的原则也存在很大的差异。
(一)权责发生制与配比原则
权责发生制原则要求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当确认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否则,就不能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会计核算时,收入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应当相互配比。税法中对纳税申报也有类似要求。但是为了保证财政收入的均衡性和防止避税,税法也可能违背权责发生制和配比原则。
(二)谨慎性原则与据实扣除原则
企业的经营活动的风险和不确定性要求企业在面临不确定因素的情况下做出职业判断时,应当保持必要的谨慎,充分估计到各种风险和损失,既不高估资产或收益,也不低估负债或费用。税法对谨慎性的解释是一般坚持在损失实际发生时申报扣除,会计上根据谨慎性原则提取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税法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必须在缴纳所得税时进行纳税调整。
(三)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会计核算的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是指:进行会计核算时不能仅仅根据交易或事项的法律形式而是要反映它的经济实质,有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决策。在售后回购业务的会计核算上,按照此原则的要求,视同融资进行账务处理。但税法并不承认这种融资,而视为销售、购入两项经济业务分别进行处理,计算流转税和所得税。
三、会计政策与税收政策差异所产生的影响
人们一般认为,会计与税收具有各自不同的目标,会计政策与税收政策出于不同的要求,应当保持适度的差异。然而一旦会计政策与税收政策存在较多或大量的差异,必然会对各方面的核算、管理和经济利益关系产生各种影响。当前来看,大量的会计政策与税收政策差异所产生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税务机关的税收征收管理与稽查
任何一种税的计税依据确定和应纳税额计算,一般都需要以会计核算为基础,当会计政策与税收政策存在大量差异时,税收征收管理和稽查就会产生困难。现在的税务工作人员,普遍比较熟悉税收法律和税收政策,以及以往建立在会计政策与税收政策基本一致条件下的财务会计制度,不太熟悉新的会计准则、制度和政策。面对大量的政策差异项目,一时难以适应,时常出现征管错误或稽查失误,或者应征收的税款未能足额征收入库,造成国家财政收入的流失:或者错征、多征税款,损害了纳税人的利益。
(二)企业财会人员的会计核算与纳税申报
按照会计政策与税收政策分离的要求,会计核算应当依据会计准则与制度中规定的会计政策处理,而纳税申报必须依据税收法津、法规中规定的税收政策要求处理。由于存在着大量的政策差异,加上企业财会人员一般对会计政策掌握较好,而对税收政策了解较少,要在做到会计核算客观真实的同时,正确区分会计政策与税收政策的差异,并在申报纳税时对二者不一致的项目做出准确调整,实在是勉为其难。所以现实的状况是,除少数企业的财会人员能够做到既规范会计核算又准确申报纳税外,大多数企业的财会人员或者能做到规范会计核算,但不能做到准确申报纳税,因而招致各种税收处罚,导致企业经济利益损失:或者为了做到准确申报纳税而不再规范会计核算,导致会计信息失真,使会计信息丧失可靠性和决策有用性。
(三)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与税务
从审计方面看,目前注册会计师主要依据会计准则、制度和审计准则开展工作,对会计政策与税收政策差异而产生的对企业有关会计要素的影响往往重视不够,或者判断不合理、处理不科学,从而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审计的质量。从税务看,中介机构既要严格按税收政策要求依法,又要最大限度的维护客户的税收利益,但由于目前会计政策与税收政策的差异项目较多,加上从业人员的自身业务素质所限,难免力不从心,顾此失彼,时常产生难以解决的矛盾与争议。
(四)各种形式的绩效考核和评价
现行的各种形式的考核评价,其主要指标体系大多是会计政策与税收政策基本一致条件下的产物,在目前会计政策与税收政策存在众多差异情况下,由于按会计政策为依据和按税收政策为依据确认的各种税前税后收入(收益)差距甚大,使得按现行的考核评价指标体系进行的各种考核评价在很大程度上失去了科学性与公正性。相应地建立在这种考核评价结果基础上的各种奖惩措施也失去了应有的公平性。于是,不少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不得不寻求各种合法或不合法的方法来维护自己的利益,从而又派生出了不少新的更为复杂的社会问题。
四、协调会计政策与税收政策差异的基本设想
现阶段我国会计政策与税收政策不宜大量分离,而只能少量适度分离,下一步,应当从会计政策和税收政策两个方面着手进行再改革,逐步调整二者的目标定位,减少二者的差异项目数量,即凡能统一的项目尽量保持一致的政策;凡必需离的项目在政策上予以适度分离。在保持会计政策与税收政策适度分离的情况下,为了实现预期的改革效果,除了要加强宣传和教育培训等工作外,研究并合理选择协调会计政策与税收政策相互关系的会计处理方法至关重要。
在不同企业,当前的会计处理上大致有三种协调方法可供选择:一是从属处理法。生产经营规模较小、涉及的会计政策与税收政策差异项目较少的企业可采用这种方法。即采用会计服从税收法或税收服从会计法来协调二者的差异。前者的具体做法是:平时会计核算以税收政策为依据进行处理,定期按账内会计处理的结果申报纳税;后者的具体做法是:平时会计核算以会计政策为依据进行处理,定期按税收政策为依据进行申报纳税,对于会计政策与税收政策不一致产生的差异,在账外纳税申报资料中进行调整。二是平行处理法。生产经营规模较大、涉及的会计政策与税收政策差异项目较多的企业可采用这种方法。具体做法是:专门增设若干纳税调整账户,对会计政策与税收政策一致的业务,按会计政策为依据进行会计处理:对会计政策与税收政策不一致的业务,先按会计政策为依据在原有的账户中进行处理,同时将会计政策与税收政策不一致形成的有关差异在专设的纳税调整账户中进行处理,定期申报纳税时,按一般会计账户和纳税调账户的共同记录结果计算并申报纳税。三是独立处理法。生产经营规模很大,涉及会计政策与税收政策差异的项目很多的企业或者专事税务的机构可采用这种方法。具体做法是:在财务会计账簿体系外,另行设置一套税务会计账簿体系。前者以会计政策为依据进行会计处理:后者以税收政策为依据进行会计处理,定期按财务会计处理结果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按税务会计处理结果办理申报纳税。
参考文献:
[1]盖地.《无形资产会计与税法差异》《上海会计》.2003年第1期;
(一)促进海洋经济发展的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不明显
近年来,国务院以改革试点的方式相继审批成立了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浙江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广东海洋经济综合试验区和福建海峡蓝色经济示范区,各试点地区都有相应的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海南作为经济特区,获得的区域税收优惠政策还有待加强,主要有如下三个方面:一是在进行南海开发的特殊条件下,缺少相应的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支持;二是离岛免税政策实行3年多来,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可以进一步提高免税额度,减少限制条件,扩大政策效果;三是尚未充分发挥海南海洋石油税务分局的效用,仍然存在南海石油税收与南海脱离的局面。
(二)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形式较为单一
当前针对海洋经济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多采用直接的税收优惠形式,间接的税收优惠较少,针对性不够强。直接的形式主要包括增加应纳税额扣除、适用优惠税率,企业所得税的直接减免。虽然直接的税收优惠对经营期限不长、投资规模较小的企业支持效果明显,但是对经营周期长、投资规模大的企业支持助推作用就大为下降。因为直接的税收优惠重点在于企业经营后的事后优惠,而事先对企业的鼓励支持不明显。例如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一投产就盈利的企业能够立刻享受到所得税政策优惠,但是非盈利企业就陷入了享受不到税收优惠的尴尬境地。特别是发展海洋经济,港口建设、大型造船业、海洋油气业都是重大的设施项目,普遍具有科技含量高、投资规模大、经营周期长的特点,直接的税收优惠形式难以发挥政策效果。相对直接的税收优惠形式,间接的税收优惠政策在具体的会计处理中更好操作,政策也更具稳定性。
(三)尚未构建出税收优惠政策体系来服务海洋产业发展
海洋产业是指对海洋的一系列研究、开发、利用活动的总和,目前海南重点发展的海洋产业主要是海洋渔业、海洋运输业、海洋油气业和滨海旅游业。但海南当前并未构建形成有利于海洋经济的税收优惠体系,企业都是在各自不同的税种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在海南亟需进一步发展的海洋油气开发、跨海大桥修建、滨海港口扩围、海水淡化等高端海洋产业项目,需要一个全面、整体、系统的税收优惠政策体系来作支撑。(四)资源税的征收范围较窄、税率不高海南省拥有广袤的蓝色国土,又具有低纬度的独特海域优势,海洋生物资源、矿产资源、油气资源都很丰富,这些资源在我国未来的资源消费中将占据越发重要的地位。但目前的资源税税率不高,而且征收范围较窄,在征收过程中也存在着以费代税的现象。这样一方面没有让海南的海洋资源优势转化为政府财政收入,另一方面也放任了部分企业对现有资源的浪费,不利于产业的转型升级。(五)税收政策难以吸引海洋方面的高层次人才在科技进步日新月异的今天,要实现海洋经济的后来居上,海南需要更为丰富的人力资源,特别是海洋方面的高层次人才。在税收政策上海南对于高层次人才的吸引力还不够:一是没有针对海洋经济研究人员费用扣除的特殊加成;二是在鼓励海洋科技的创新、专利转让方面缺少强有力的税收优惠政策支持;三是服务海洋经济,特别是创新型科技人才在个人所得税税率优惠方面没有政策红利。
二、国外可供借鉴的海洋经济税收政策
美国、英国、挪威、韩国、日本等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海洋经济较为繁荣,他们经过多年的发展都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善的税收政策,在海洋基础设施建设、海洋科技创新、海洋岛屿发展等方面有力支撑了海洋经济的发展。在国外海洋经济发达国家的税收政策实践中,有以下四个方面值得我们参考借鉴:
(一)根据本国海洋经济的特点采取差别化的税收政策
各国由于经济发展水平、地理位置、市场结构等方面的诸多不同,政府对于发展本国的海洋经济采取侧重点不同的税收政策。美国、英国等欧美国家希望尽快占领海洋经济的科技制高点,发展海洋经济的重点是海洋高新科技创新和高附加值的海洋制造业,如海洋生物制造业。韩国、日本等国的重点在于海洋基础设施建设,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集中于港口建设和造船业这些方面。
(二)完善税收政策来助推国家的海洋战略
海洋方面的基础设施具有融资数额大、投资周期长的特点,再加上港口建设具有一定的公共性、战略性,因此海洋经济的发展需要各国将其上升为国家战略,政府要充分发挥引导、促进作用。从国外的政策实践我们可以发现,税收政策支持是主要的手段,主要是因为:一是在市场经济较为成熟的国家,政府较少的直接参与市场活动。我国十八届三中全会也强调,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通过税收政策来调控,既避免引起纳税人的反感,也有利于在竞争中培养出更强的企业。二是市场对税收政策的调整较为灵敏。发达国家的市场经济有一套较为完善的运行制度,市场主体对国家税收政策的出台有很强的敏锐性,企业会依据税收政策的有利导向进入港口、海洋交通、海岛发展等行业,促进海洋经济的不断发展。
(三)税收政策需要配合其他政策协调发挥作用
为了充分支持海洋经济的发展,要充分考虑多种政策手段的协调配合,特别是要将税收政策与产业规划政策、土地规划使用政策、银行信贷政策和海洋保险政策相结合,共同推动地区海洋经济的快速发展。在国外的政策实践中,税收政策作为财政政策的一部分,与其他的政策配合密切、相得益彰。例如英国在港口建设中,发挥更大效用的财政政策,税收政策更多的是对相关海洋企业进行支持。(四)实行税收政策要兼具灵活性和稳定性国外税收政策对于海洋经济的支持范围广泛,包括了海洋循环经济发展、海洋国民经济教育等方面。在支持的方式和手段上非常灵活,具体方式上既有所得税、财产税等直接税的减免,也有增值税、消费税等间接税的减免。稳定性强的税收政策能让投资者有更强的投资意愿。例如,北欧国家挪威的造船业十分发达,在2008年之前,其关于海洋经济的税收政策差不多两年就出现一次较大的变动,企业对未来的税收政策难以把握。2008年以后,挪威一方面通过降低税率的方式来扶持海洋企业,一方面强调税收政策10年内将基本稳定,企业的投资大幅度增长。
三、促进海南海洋经济发展的税收政策建议
(一)积极争取发展海南海洋经济的税制综合改革试点
1.积极争取适当的税收管理权限,形成支持海洋经济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体系。在税收政策优惠大的企业所得税、海洋特产税、关税等领域,由中央出台统一的规定,各级政府按规定执行。在不违背中央统一优惠政策的前提下,海南省应该根据海南经济和产业的发展实际,制定符合海南海洋经济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例如,针对琼海万宁等地的远洋捕捞业;三沙的海水淡化等高新技术产业;三亚发展的高端滨海旅游业,都需要适合海南省情的税收优惠政策。
2.进一步发挥离岛免税的政策效果。在2011年4月正式实行离岛免税政策以来,海南机场免税店的累计销售金额已达89亿元,取得了很好的政策效果。免税购物已经和自然景观、气候环境成为了吸引岛外游客来国际旅游岛体验的三大重要旅游要素。下一步应在海棠湾免税中心建设完成的基础上,不断创新离岛免税业务流程,提升免税额度,增加免税中心内部的竞争,更好的发挥离岛免税政策的效应。
3.争取资源税改革的试点,扩大征收范围,改革税率。为了在发展海南海洋经济的过程中做到“绿色崛起”,应争取在海南试点扩大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培育海洋资源的新税源,既增加税收收入,又强化海南省政府对海洋资源配置的能力。将资源税的计税依据由销售使用数量转变为开采数量,避免企业对海洋资源的掠夺性开发,确保南海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4.将南海的油气资源转化为优质税源。海南省2013年成立海洋石油税务局后,要尽快开展好税收征管工作,特别是落实南海海域企业的税款属地征收。在资源税具体分配方面,可以参照新疆模式,将南海石油资源产生的资源税部分留存海南,一方面促进南海油气资源的进一步开采,一方面建立环保及突发事故处理基金,为处理可能发展的原油泄露事件提供资金保障。
(二)进一步完善促进海洋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
1.制定发展海洋经济的优先产业目录,对优先产业给予税收支持。结合海南海洋经济发展的实际和未来规划,对涉及南海油气资源开发、海洋生物制药、海水综合利用、海洋灾害防治、高端滨海旅游项目等列入优先产业项目,减按15%征收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尽快出台涉及三沙市发展的海水淡化等战略性高新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风险投资公司在上述领域的投资收入免征营业税并减免企业所得税。对企业进行海洋风险投资盈利后,将盈利用于海洋经济扩大再投资的,可退还其先前投资利润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2.降低海洋高新技术企业的宏观税负。海南要努力做到在“十二五”期间,逐步将投入到海洋科技创新的经费比重提至海洋经济总产值的1.5%以上。将海洋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10%以下作为税收政策的目标,允许海洋高新科技企业生产盈利的前三年,按规定提取的风险补偿金(按当年利润的3%至5%)能够进行税前扣除。企业为了转型升级购置设备,应参照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的专业设备优惠政策,按照投资额度的10%从当年的应纳税额中进行抵免,当年抵免不完的,允许企业将税款流转至以后的5个纳税年度进行抵免。
3.对于海南水产品加工业实行“免征”和“核定扣除”相结合的税收政策。建议对于以初级水产品为原材料,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实行核定扣除率的方式来体现进项税额抵扣,增加对水产品加工企业的政策优惠。同时加大对水产品的支持力度,初级加工、零售和批发环节免征增值税。4.争取更多海洋运输业和滨海旅游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建议将海南的海洋航运公司纳入台湾海峡两岸直航的免税范围。对大型邮轮等新兴旅游业取得的收入减征或免征营业税,鼓励发展滨海游乐园、产权式度假酒店,对于符合一定条件的相关企业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进一步完善发展海洋经济要素保障的税收政策
1.用税收政策鼓励涉海基础设施的投资和建设。完备的基础设施是发展好海洋经济的基础。建议对跨海大桥、港口码头等基建项目和潮汐发电、海岛通讯、海水淡化等涉及海洋经济的项目,自其投资运营的第一年起,前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用税收政策鼓励海洋的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适当扩大海洋科技研发经费的列支范围,科研人员的日常费用可以统筹计入研发费用,进行加计扣除。针对海洋科研机构的专利租赁收入免征营业税,技术专利所有人按合同提供自有专利所获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3.用税收政策积极支持建立港口金融服务体系。建议对有金融业务服务海南的港口航运的企业免征营业税。对于海南开展离岸金融业务的企业,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于海南符合上市条件的港航企业,要主动帮助做好相关的纳税服务工作,使企业早日上市做大做强。
4.用税收政策吸引海洋经济的高端人才。建议针对海洋科学技术人才给予个人所得税政策优惠,可以将3500元的免征额度适当提高,对海洋方面的研发成果免征所得税。用专项补贴的形式鼓励企业引进在海洋领域有杰出影响力的高层次人才。在培养人才方面,应当鼓励个人提升自身素质的投资,对个人教育的费用准予抵扣。
四、在实施税收政策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税收政策的顶层设计有利于海南海洋经济的发展,但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做好税收优惠政策产生效率与公平问题的分析工作
在海南推行每一项区域性的税收优惠政策时,必然会对政府的财政收入造成影响。因此,要在政策推行前做好充分的成本分析,尽量减少政策推广可能产生的负面效应。
(二)避免各地区在税收优惠政策推行中的攀比和滥用
各地要结合自身的发展实际运用税收政策,不能为了招商引资推出过度优惠的政策。如果滥用税收优惠政策会扰乱税收的秩序,长远来看对海南海洋经济的发展带来负面影响。
(三)推行税收优惠政策要注意与其他政策的协调配合
[关键词]绿色财政税收政策;绿色工业;绿色农业;征收管理制度
1前言
对于我国绿色财政税收政策的推行,存在一些问题,无法确保政策推行足够顺利,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国家长久发展。所以在绿色财政税收政策推行期间,要选取科学的方式加以优化与整合,尽可能地增强绿色财政收入政策的推行效果,调整实际工作情况,通过绿色财政税收政策推行工作,带动国家绿色产业持续化运行,取得更为理想的税收管理效果。针对绿色财政税收政策推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以下是笔者给予的相关信息和建议。
2绿色产业发展概述
最近几年,我国经济水平快速提升,时常会产生环境污染以及资源浪费的情况。随着全球化环境问题逐步增多,绿色环保长久发展是重点内容,现阶段环保类的产品备受关注,越来越多的人强调,环境节约资源的开发,可以说绿色产业逐步和社会范围接轨。针对绿色产业,重点是存在于生产环节、运输环节以及消费环节中,通过绿色无公害和环保科学技术,实现社会资源的节约目标,保护好自然生态环境,发展绿色生产的优质化格局。即便最近几年,我国已经取得绿色产业的管理成效,然而在环境污染以及资源浪费等问题的出现背景下,我国加大力度关注绿色产业的发展,实施绿色财政税收政策,要求绿色产业在实际生产期间做到资源节约以及控制环境污染,以先进的生产技术为主,为生态环境持续发展奠定基础。绿色产业是在实际的生产与运行和消费过程中,节约能源与保护环境促进企业发展,由此给人们提品与服务的高效率部门。然而,绿色产业发展时间比较短,可是我国经济技术的发展促使部分企业过于追求效益,破坏自然生态的完整性,因此政府要转变经济管理模式,通过集约管理方式替换以往的粗放管理方式,促使财政去收得到更多支持,继而把企业零污染持续化的发展优势转为经济成功转型的关键手段。
3绿色财政税收政策推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绿色财政税收政策的推行过程中,表现出诸多问题,主要问题如下。3.1缺少绿色工业以及绿色农业支撑,税种问题显著。在实际的绿色财政税收政策推行中,没有石油和绿色农业以及绿色工业的发展情况提供条件支持,形成的政策内容表现出不足。第一个层面是发展绿色产业过程中,没有结合农业发展要点进行政策补贴与投资,无法保证绿色农业,朝向良好的方向转变。第二个层面是绿色工业发展过程中,没有充分按照绿色工业的发展倾向优化与编制优惠政策,无法提供优惠方案,阻碍绿色工业前进与发展的脚步。与此同时,绿色财政税收政策推行中表现出显著的税种问题,即便我国越来越关注环境保护作业,然而实际的绿色财政税收政策推行期间,工作时间比较短,不能在有限时间内积累丰富的工作经验,无法保障全面性,进而产生政策推行的问题。另外,税种政策规定的内容不够完整,不能在推行期间带动绿色企业前进发展,减小政策推行的效果,甚至阻碍绿色环保时代顺利发展。3.2征收管理制度不够完整,政策宣传不够广泛。绿色财政税收政策推行期间,没有及时设置完整的征收管理方案,对应的管理制度不够完整。第一个层面是在实际的征收管理过程中,相关人员没有设置全面的监督工作流程,在实施工作上表现出随意性,不能切合实际的控制征收问题。第二个层面是在具体工作中缺少完整的漏税与偷税有问题处罚制度,不能时效性的管理好偷税以及漏税现象,无法适应政策推行的需求要点。除此之外,绿色财政税收政策推广范围比较狭隘,也就是说,没有完整的政策宣传制度,无法借助多种宣传手段与宣传途径等指引相关企业对税收政策进行了解,这样企业管理者不能全方位了解政策内容,无法结合优惠政策的要点,引进生产技术以及设施,势必会引起绿色财政税收政策推行的滞后性,无法保证在社会发展中贯彻政策推行,继而影响企业长久运行与发展。
4完善绿色财政税收政策推行中存在主要问题的策略
4.1增强对绿色产业以及工业的支持,打好绿色财政税收政策推行基础。对于绿色财政税收政策的推行,应该加大力度对绿色工业以及农业进行支持,结合农业与工业的发展需求,落实绿色财政税收政策的推行,确保高质量达到工作目标。对于绿色农业的发展,要进行政策补贴支持,适当增加农业补贴的农民产值,强化金融投资,保障给绿色农业的生产与经营提供资金支撑,构建相对完整的资金链。并且科学增加绿色农业生产期间设备的补贴,保障能够结合绿色农业的发展需求建设工作设施,提供补贴支持。在此期间,要确切对补贴比例进行划分,针对性进行工作,通过足够的资金扶持绿色项目开展,体现绿色农业生产的规范性。除此之外,绿色工业发展期间,立足于绿色工业的发展理念,贯彻优惠政策,提供对应支持,通过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手段,引导工业领域引进绿色技术,促使绿色生产的质量与效率得以提升,调整目前工作情况,为绿色工业的持续发展做好铺垫。4.2增设与完善税种,处理税种问题。因为现阶段我国在推行绿色财政税收政策方面取得的成效不够显著,因此在实际的政策推行期间,要主动开发新的税种,重点对环境进行保护,确保依托新税种的优势带动绿色产业发展。科学增加新税种,立足于环境保护与环保节约的要点,目的性设置税种,针对绿色产业发展过程中存有的排放与水污染现象,结合具体情况增加水污染税种,全方位检测生产过程中排放污水是否达标,尤其是关注污染物指标以及有毒物质含量指标。并且增设多个级别的税率检查标准和污染税起征点,由此控制污水排放数量,保证实际生产期间水资源处理成效以及绿色生产标准相适应,实现预期的转型目标。或者在建筑管理中产生的噪声污染情况,增加噪声污染税种,不只是能够控制噪声污染问题,还可发展绿色生产的促进体系。与此同时,完善现有的税种条款,以增加新税种为前提,全面思考政策是否存在不清晰的情况,确定税种调整的内容足够合理与科学,带动政策顺利推行。对于环境资源税种调整,适当增加征收对象,把非矿藏资源以及矿藏资源的开发和资源税务征收工作结合起来,由此控制非可再生资源的开发,以免产生环境资源枯竭结果,体现绿色税收政策的作用。需要注意的是相关人员还应该结合三废原料生产的角度进行优惠政策提供,引进环境治理投资政策与环境保护投资政策,增强环境治理以及环境保护的主动性和积极性,适应现阶段绿色产业发展的要点。4.3整合税收管理,健全税收管理结构。要想顺利地推行绿色财政税收政策,以获取更好的税收管理成效为目标,要整合税收管理流程,确保政策推行的任务有效实施。即便在实际的绿色财政税收政策推行期间能够处理环境污染以及资源浪费的问题,此种状态下,相关人员要健全税收管理结构体系,确切规定多个类型税种在征收实施方面的标准、日常工作方案以及岗位工作责任等,全方位对偷税现象和漏税现象进行监督和检查,配合运用惩处手段,将偷税问题和漏税问题的产生概率最大化减小。除此之外,保证管理体系足够完整,增强财政税收的体系优化水平,以免产生漏缴税款的管理问题,使得税务征收工作时效性开展,更好地推行绿色财政税收政策。4.4扩展政策宣传范围,提高政策推行质量。我国要想高效地对绿色财政税收政策进行推行,要拓展政策宣传范围,通过多元化宣传手段,促使企业对政策逐步深入与确切的了解,保证政策顺利实施,起到引导企业运用绿色技术与管理技术开展工作的作用,促进绿色产业得以发展。在征税期间给企业介绍政策内容,发放对应文件,保证企业管理者对政策内容形成确切的了解,并且创造政策推广与宣传的平台,发挥信息技术的优势,强化管理者对税收政策的认识,引导企业积极运用绿色生产技术,构建绿色生产框架,凸显企业管理和运行的可靠性与持续性。需要注意的是我国目前处于经济转型的发展过程中,因此国家应调整整体结构,延伸绿色产业的服务范围,健全营业税以及增值税机制。在营业税征收过程中,把全额征收模式转变为差额征收模式,可以有效地降低企业营业税,帮助企业减小纳税负担,最终把企业服务征税的情况进行调整,规范抵扣税收数量,更加全面的提高绿色财政税收政策的推行水平。
5结论
综上所述,由于我国推行绿色财政税收政策期间表现出一些问题,无法确保政策时效性推行,缺少税种制度规定,没有形成监督管理体系,宣传效果不佳,所以在实际的绿色财政政策推行期间要关注税种的增加,健全现有税种类型,明确征税管理监督制度,通过多样化渠道,拓展宣传教育的范围,强化宣传教育效果,全方位贯彻绿色财政税收政策的推行,引导企业通过绿色生产技术完善生产与管理模式,不断给企业带来更多的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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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新能源汽车 汽车产业 税收政策
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是我国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是我国汽车工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目前的汽车产业税收政策,在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方面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在新能源汽车的研发、生产销售、购买和使用等方面也存在一些问题,有待进一步完善。
一、现行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税收政策中存在的问题
(一)在新能源汽车的研发、生产销售环节税收政策优惠力度不够
1.企业所得税方面,对新能源汽车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不充分。第一,目前新能源汽车的生产成本较高,销售价格也居高不下,企业生产新能源汽车的积极性不高,原因之一就是在新能源汽车的研发环节,对研究开发费用投入的鼓励政策力度不够。第二,与传统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相比,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在企业所得税税率方面没有优惠。而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由于尚未达到经济的生产规模,相比之下其税收负担较重。第三,目前缺乏对新能源汽车的企业所得税税收减免政策,税收政策对新能源汽车的激励支持作用与对传统能源汽车的约束限制作用未能有效结合。
2.增值税方面,企业研制并销售新能源汽车的税收优惠政策不到位。首先,新能源汽车在技术研发过程中的中间试验产品销售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企业没有享受到增值税税收优惠,研发新能源汽车的动力不足。其次,新能源汽车产业应属于国家重点扶持的产业,但企业生产销售新能源汽车,缺乏“先征后退”或“即征即退”的增值税优惠政策,企业生产销售新能源汽车的积极性不高。再次,新能源汽车对生态文明建设有积极作用,但生产销售新能源汽车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而新能源汽车由于生产成本较传统能源汽车要高,因此消费者需负担的增值税也多,购车成本也高,影响了新能源汽车的生产销售。
3.消费税方面,企业生产销售新能源汽车的税收激励作用不明显。征收消费税的目的主要是体现“寓禁于征”的精神,对高能耗的小汽车征收消费税,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但目前的消费税税率设置上,生产销售新能源汽车和传统能源汽车一样,都是按照汽缸容量大小作为划分标准。这种设置方式,只体现了对生产购买小容量汽缸汽车的政策导向,但并未从本质上对生产购买新能源汽车起到激励作用。
(二)在新能源汽车的购置、使用环节税收政策导向作用欠缺
1.车辆购置税方面,税收政策对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的引导不力。随着普通民众购买汽车数量的逐渐增加,车辆购置税的征收已对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产生了制约作用。目前由于新能源汽车的销售价格较高,购买新能源汽车的车辆购置税也就随之增加,这直接制约了新能源汽车的消费需求。消费需求不能有效增加,新能源汽车的生产就难以形成较大规模,从而使新能源汽车的生产成本居高不下,又进一步影响了新能源汽车的购买和使用。
2.消费税方面,税收政策对消费者使用新能源汽车的鼓励不够。在使用传统能源汽车时,目前的成品油消费税在一定程度上会导致其使用成本的不同。但这种不同会引起消费者选择排量不同的传统能源汽车的差异,而不是选择传统能源汽车与新能源汽车的差异。在目前的成品油消费税税收政策下,消费者尽管使用传统能源汽车的成本在提高,但与新能源汽车相比,传统能源汽车的购买价格优势明显,而使用成本劣势不明显。有鉴于此,很多消费者在购买价格与使用成本相比之下还是选择传统能源汽车。
二、对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建议
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健康发展,应从研发环节、产销环节到购买环节、使用环节等多环节着手,通过调整各相关税种的税收政策,发挥税收政策对传统能源汽车的制约作用以及对新能源汽车的激励作用。
(一)提高新能源汽车在研发环节与产销环节的税收政策优惠力度
1. 出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增强新能源汽车研发生产力。(1)提高新能源汽车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比例。为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发展,提高新能源汽车企业的技术研发能力,企业开发新能源汽车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目前50%加计扣除或150%摊销的基础上应当进一步提高。从而利用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引导企业加大新能源汽车的研发投入,提高企业新能源汽车的研发能力和生产能力。(2)降低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的所得税税率。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新能源汽车生产涉及能源节约、环境保护,应将新能源汽车纳入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按照高新技术企业享受所得税税收优惠,以提高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的生产积极性,扩大新能源汽车的生产规模,降低新能源汽车的生产成本。(3)减免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新能源汽车属于节能环保产品,应参照国家有关所得税政策规定,对企业从事新能源汽车生产经营所得,应自项目取得第1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通过此政策来增强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的竞争能力,激励其生产新能源汽车的积极性。(4)实施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购置使用专用设备的税收抵免。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实际购置并自身投入使用的生产新能源汽车的专用设备,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至20%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通过此政策降低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的税收负担,引导其加大对新能源汽车生产的投入。
2. 实施增值税减免政策,提升新能源汽车市场竞争力。首先,实施新能源汽车中间试验品减征增值税税收政策。通过减征销售新能源汽车中间试验品的增值税,可以减轻新能源汽车研发企业的负担,鼓励研发企业加大研发力度,研发出性能更加优良的新能源汽车。其次,实行新能源汽车企业差别增值税税收政策。在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不同阶段初期,新能源汽车生产的规模大小不同,其盈利能力强弱不同,新能源汽车价格高低也不同。因此,在新能源汽车产业未形成规模前,企业研制并销售新能源汽车盈利能力弱,可实施增值税即征即退80%的税收优惠政策;在新能源汽车产业已形成初步规模时,可实施即征即退50%的税收优惠政策。再次,降低新能源汽车的增值税税率。目前,由于新能源汽车的销售价格高,与传统能源汽车相比,缺乏市场竞争力,影响了新能源汽车的生产销售。通过降低新能源汽车的增值税税率,可以降低新能源汽车的价格,有利于降低消费者购车成本,提升新能源汽车的竞争力,扩大新能源汽车的市场份额。
3. 改革消费税税收政策,提高新能源汽车生产销售量。消费税税收政策会影响商品的价格,从而引导生产者的生产行为与消费者的消费行为。因此,应充分发挥汽车消费税税收政策的导向作用,引导生产者和消费者选择更多地生产和消费新能源汽车。具体而言,对传统能源汽车和新能源汽车应实施差别化的消费税税收政策。对传统能源汽车,应进一步提高消费税税率,增加其消费税税负,提高消费者的购车成本;对于新能源汽车,应免消费税或者采用最低档的消费税税率,降低消费者的购车成本。通过消费税的一升一降,以提升新能源汽车的市场竞争力,从而引导消费者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
(二)完善新能源汽车在购置、使用环节的税收政策
调整传统能源汽车与新能源汽车在购置环节和使用环节的税收政策,提高传统能源汽车在购置、使用环节的税收负担,降低新能源汽车在购置、使用环节的税收负担,从而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发展。
1. 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提高新能源汽车的吸引力。2014年7月9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自2014年9月1日至2017年底,对三类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这一税收政策能降低新能源汽车的购置成本,有利于提高新能源汽车对消费者的吸引力。为了获得与传统能源汽车相比明显的持续价格优势,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税收政策应持续实行,而不应只是到2017年底,这样能降低新能源汽车的购置成本,有利于提高新能源汽车对消费者的吸引力。
2. 提高成品油消费税,增强新能源汽车的竞争力。为了增强新能源汽车在汽车消费市场上的竞争力,在提高新能源汽车购买价格优势的同时,还要增强新能源汽车使用成本的优势。为此,应进一步提高成品油的消费税税率,从而提高传统能源汽车的使用成本,凸显新能源汽车使用成本的优势。这样可以增强新能源汽车的竞争力,刺激消费者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从而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发展。
总之,对于生产者而言,通过税收政策的实施,可提高新能源汽车的研发生产能力,降低新能源汽车的生产成本,降低新能源汽车的销售价格,以增强新能源汽车在市场上的竞争力。对于消费者而言,通过税收政策的实施,可降低新能源汽车消费者的购买成本,减轻使用费用,从而增加新能源汽车的购买数量,进一步促进新能源汽车的生产,使新能源汽车产业步入健康发展的轨道。
参考文献:
1.李晶,李施雨.新能源汽车产业税收政策的国际借鉴与措施[J].税务研究,2013,(10).
关键词:创新;中小企业;扶持;财政税收制度
财政税收是我国经济的来源之一,财政税收制度能够促进财政税收的顺利进行,能够为财政税收政策的执行提供制度上的支持,能够促进国家经济发展,使社会的发展更加有序,能够促进社会公平,现在,我国的经济制度实现了一定程度上的改革,现在的财政税收制度还是存在一定的问题,不能与社会发展协调起来,所以。我国应该创新财政税收制度,从而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一、我国中小企业的发展现状
现在,经济全球化不断深入人心,我国的经济环境出现了一系列的新情况,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推动中小企业的发展,但是,我国经济在发展的过程中,中小企业的分量越来越重,所以,我国的财政税收政策对中小企业有了新的规定,但是,我国中小企业发展规模不大,而且还要面临着高额的税收,这不利于我国中小企业发展。中小企业在高额的投资中,又面临着市场的风险,企业出现倒闭的现象是比较普遍的,这时,就要通过国家的财政税收政策才调整中小企业的发展,使中小企业能够在发展的过程中减小压力。
二、我国的财政税收制度对中小企业发展的限制
1.我国的财政税收制度不具有先进性特点
现在,我国的财政税收政策还是沿用传统的方法,在管理方面也是比较落后的,而且,不能够与现代化的发展相协调,我国的财政税收政策在落后的管理模式下,不能根据中小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更新制度的内容,也没有对市场进行调研,导致我国的财政税收政策制约了中小企业的发展。
2.相关的政策还不够细节化
现在,我国的财政税收政策在细节处还是存在一些漏洞的,导致企业出现偷税和逃税的问题,导致国家的税收减少,我国的财政税收政策中,主要是运用开发票的形式,但是,我国很多企业都开具了一些虚假的发票,导致我国的税收不能有序的执行下去。
3.财政税收政策的内容有失偏颇
现在,我国的经济实现了长远的发展,我国的财政税收政策得到了一定的完善,但是,财政税收政策还是有失偏颇,我国的大型企业和中小企业在缴税方面的制度是不一样的。尽管国家为了能够促进我国中小企业的发展也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但是,却没有达到效果,这些政策在大型企业中比较适用,没有结合中小企业发展的情况。
三、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财政税收制度创新分析
1.按照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完善财政税收制度
在财政税收政策调整的过程中,应该进行市场调研,分析市场发展的情况,从而能够有效地降低中小企业在发展过程中的压力,使财政税收制度朝着现代化的方向发展。
2.改善财政税收的法律和法规
我国的财政部门应该针对中小企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建立法律和法规,使我国的市场不断地完善,从而能够使中小企业在发展的过程中有足够的资金,从市场经济发展的角度出发,按照中小企业发展过程中的现状,制定合理的法律制度,从而能够使我国的财政税收制度更加得完善,朝着科学化的方向发展,使我国的税收工作能够得以落实,减少偷税和漏税现象的发生。
3.财政税收政策支持中小企业进行技术创新
在我国,财政和经济是密切相关的,在完善我国的财政税收制度的时候,应该分析财政和市场经济之间的联系。现在,我国在制定财政税收政策的时候都是针对大型的国有企业的,而且能够站在国有企业的立场上分析,但是,在制定财政税收政策的时候不能结合中小企业发展的实际情况,扶持中小企业,使中小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让中小企业在科技的引导下能够提高生产力,对中小企业的科技研发可以提供一定的资助,从而能够确立中小企业的科研目标,将那些技术和设备租赁给中小企业。
4.设立中小企业管理机构
在对中小企业进行财政税收的管理时,可以与大型的企业区分开来,专门设立中小企业的管理机构,设置中小企业的代办处,能够对中小企业进行直接的管理。
四、结语
现在,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在不断地进步,中小企业越来越多,中小企业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我国的财政税收政策还存在一定的缺陷,在征税的过程中,导致中小企业的压力过大,所以,出现了偷税和逃税的问题,中小企业底子比较薄,在缴纳大量的税收后,他们的资金不容易周转,不利于扩大规模,所以,我国应该创新中小企业的税收制度,使财政税收制度能够与市场的发展协调在一起,从而能够使中小企业实现进一步的发展,同时,也能够使国家的税收得以完善,促进经济增长,将财政运用到人民的生活中,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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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西方国家;税收政策;借鉴意义
中图分类号:F810.42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31-0023-02
西方各国在税收政策的使用上,近年来,呈现明显的公平、环保、保障、创新等政策取向,其成功经验值得我们借鉴。
一、西方国家税收政策取向
(一)西方国家促进社会公平的税收政策
西方发达国家的税收公平政策着力于社会公平,各国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公平税负,且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比如美国,美国的个人所得税设计很注重横向上的公平与纵向上的公平。在设计个人所得税时,综合考虑不同的纳税义务人在财富、家庭人口数量、照顾年迈父母及儿童医疗支出等义务之间的不同,尽可能做到横向上的公平;考虑物价上涨指数调整税前扣除基数,做到纵向上的相对公平。消费税有利于调整社会分配不公以及贫富差距过大,许多西方发达国家将富有家庭的高档服务性消费纳入了征税范围。另外,美国、英国、法国、加拿大、德国等西方发达国家目前都开征有遗产税,通过遗产税的征收,有效控制了贫富差距的悬殊,有利于避免上一代人的财富差距在下一代人身上延续,鼓励自我创造财富,有利于社会公平。
(二)西方国家环境税收政策启示
环境税在国外有不同的称呼,如ecological tax,environmental taxation, eco-tax, green tax等等。1920年,英国经济学家庇古在其所著的《福利经济学》一书中首先指出污染者应对其污染排放所造成的负外部效应承担相应的税收,这是环境税收最初得以产生的理论基础。环境税的定义有广义和狭义的环境税之分,狭义的环境税就是环境污染税,即国家为了限制环境污染的范围、程度,而对导致环境污染的经济主体征收的特别税种。广义环境税概念不仅包括狭义环境税,还包括税收上的其他有利于环境资源保护的措施。从国外环境税收政策的具体应用来看,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20世纪70年代至80年代初,这个时期环境税主要基于“污染者负担”的原则,是收回成本型收费,还不属于典型的环境税;第二阶段是20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中期,这个时期的环境税种类日益增多,出现了排污税、产品税、能源税、二氧化碳税和二氧化硫税等税种,制定税收政策时综合考虑了引导和财政功能;第三阶段是20世纪90年代中期至今。这个时期是环境税迅速发展的时期,为了解决环境问题。各国纷纷制定出了一系列适合本国情况的环境保护税收政策,许多国家还进行了综合的环境税制改革。但由于各国具体情况不同,具体的环境政策也有所不同。
西方国家的环境税收政策具体可分为三个类型:其一,对企业排放的污染物征税。包括对废水、废气、废渣以及废物征税,如英国、挪威、瑞典、荷兰、澳大利亚等国征收CO2 税;日本、美国、德国、瑞典、荷兰等国征收SO2税;德国、荷兰征收水污染税等等。其二,对高耗材行为征税,如德国、荷兰征收油税,挪威征收饮料容器税,爱尔兰对每个塑料购物袋征收15欧分的税款等。其三,对城市环境和居住环境造成的污染征税,如日本、美国征收的噪音税、车辆拥挤税、工业拥挤税,比利时、芬兰、挪威等国对农药和化肥征收污染税等等。西方国家绿色税收的实践,有效控制了污染物的排放和能源的节约利用,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如1969年原西德征收油税后,其废油排放从征税前的9.2万吨下降到1975年的0.2万吨;挪威征收饮料容器税后,啤酒罐的数量从1974年的1 200万只速降至1975年的140万只;爱尔兰对塑料袋征税后使塑料袋的使用骤降90%,基本告别了“白色污染”。国外的成功经验启示我们,环境税是将环境外部成本内部化,把环境保护目标纳入社会总体经济政策的有效手段,中国应尽快健全自己的环境税收体系,履行自己应该承担的国家义务。
(三)西方国家社会保障税收政策
西方国家在社会保障税的立法实践中取得了成功的经验,为中国社会保障税收体系的构建提供了良好的借鉴经验。德国是世界上最早推行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至今已有一百多年的历史。其社会保障体系的核心是养老、失业、医疗事故等社会保险,资金来源是由雇员和雇主共同缴纳,不足部分由联邦财政进行补贴。自从1889年德国创立了社会保障制度后,许多国家纷纷效仿。英国、法国、瑞典、意大利等国都先后开征了类似社会保障税性质的规费或基金。美国1935年首次以立法形式用税收手段开征“薪给税”以筹措社会保障基金。继美国之后,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征了自己的社会保障税,目前已有130多个国家实行社会保障制度,在英美等发达国家,该税收已居于第二大税种的地位,仅次于个人所得税,在巴西、阿根廷等发展中国家以居于第一大税的地位。
(四)西方国家促进就业的税收政策
失业率过高会对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不利影响,世界各国纷纷采取许多宏观经济政策,包括税收政策来促进就业,其成功经验值得我们借鉴。西方国家促进就业的税收政策可归纳为以下三种手段:
第一,在宏观税负方面,许多国家普遍采用降低宏观税负的方法来促进经济增长,从而达到促进就业的目的。比如,美国1997年出台的减税法案,这是美国政府二十年来最为庞大的减税计划,根据这一计划,小企业在之后的十年中将会得到数十亿美元的税收减免;法国在2000年推出了三年内减免2 000亿法郎的减税方案,以刺激经济增长,增加就业和消费;2000年10月加拿大也宣布了历史上最大的减税计划,减免税额近1 000亿加元;除此之外,德国、英国、意大利、瑞典、澳大利亚等国也采取了一系列降低税负的措施。
第二,在产业和企业之间实行差别税收待遇。西方发达国家大都鼓励第三产业的发展,对第三产业实行特别税收优惠待遇。比如,丹麦、比利时,其第三产业的产值已经占到其GDP的70%以上,欧盟、美国中小企业的数量占全部企业数量的98%以上。由于中小企业吸纳劳动力的能力远远高于大企业,所以发达国家纷纷采取向中小企业进行倾斜的税收政策。具体的税收优惠措施包括:实行所得税优惠、按企业规模和性质确定商品税的税率、对吸纳劳动力多的小规模企业和产业实行低税率等。
第三,推出一些特别税收优惠政策,直接影响就业岗位。比如,对吸纳失业、残疾、少数族裔等特定人员或增加雇工的企业给予特殊的税收优惠,增加企业雇佣的基金性;对自主创业和弹性就业的人员直接进行减免税;对农业实行长期高额的补助政策,不但对农业不征税,反而实行负税收,对农业和农产品进行补贴,以保障农业从业人员的权益,促进农业健康发展。
(五)西方国家促进企业自主创新税收政策
在促进高科技产业发展中,税收政策作为政府调控经济运行的手段被广泛采用。目前,世界各国均非常重视运用财税政策来提升本国的自主创新能力,特别是像美国、芬兰、韩国这些公认的创新型国家更是步调一致地运用税收政策促进高科技产业发展。各国在普遍加大研究与开发(R&D)投入的同时,有的国家专门设置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免税区,有的国家规定对中小企业的技术纯收入给予减征的税收优惠。这些优惠政策归纳起来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以实施所得税优惠政策为主,以增值税、关税和消费税为辅,鼓励企业自主创新;制定合适的总体税负水平,给企业进行自主创新留有余力;制定促进风险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合理分担企业自主创新的成本和风险,提高创新投入收益率,为高科技企业拓展筹资渠道提供便利;在鼓励社会进行人才培养方面实行优惠政策。
二、西方国家税收政策对中国的借鉴意义
总之,西方国家在设计税制建设目标时注重有利于本国参与国际竞争,在调整本国税收政策时,关注其他国家税收政策的变化,随他国税收政策变化而采取对应性的税收政策。在税收征管上加强建设,推行以客户为中心,为纳税人服务的管理理念。在税制建设中从长远考虑,适时调整税收政策,使之适应经济发展战略,特别是产业结构的调整。将减税作为刺激需求和扩大投资的重要手段,减少税收对经济的干预,实行税收中性原则,充分发挥税收促进科技进步和创新的积极作用。这些成功的经验,启示我们:中国应尽快公平税负,把环境保护目标纳入社会总体经济政策的有效手段,尽快健全自己的环境税收体系,履行自己应该承担的国家义务;同时,中国应参照西方国家税制建设的成功经验,建立自己的保障税收体系,以促进就业、促进企业自主创新为自己的税收政策导向。
参考文献:
[1]于海峰.市场经济运行中的财税理论与政策选择[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4:145-195.
关键词: 国际投资;税收政策;负面效应;政策调整
一、我国现行国际投资税收政策的基本内容
(一)引进外资的税收优惠政策
我国对外商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是伴随着经济的改革开放而逐步建立和发展起来的,集中体现出全方位多层次的特点。其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普惠型的税收优惠政策。
为了实现吸引外资、引进技术的开放政策目标,我国在全国范围内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一是在所得税方面,主要采取的是鼓励生产性投资的政策,通过降低名义税率、免税期、减半征收、再投资退税等优惠手段,来降低外国投资企业的税收负担,对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征收的预提税,中国按对外签订的税收协定所规定的、优于国内法规定的税率征税。二是在流转税方面,规定外资企业可以享受退回,原因1994年后改征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而使税负超过原有工商统一税与特别消费税的部分税额优惠(已于1999年起停止执行);对符合规定的外资企业的进口设备和原材料以及相关出口产品的关税、增值税给予免税或退税的优惠。此外,对开办初期纳税困难的外资企业还给予定期减免税优惠。
2、区域型的税收优惠政策。
除普惠型税收优惠政策外,在特定区域还给予外资企业更加优惠的税收政策,从而形成了阶梯式的税收优惠模式。这类特定区域主要是指下列两类地区:一是在改革开放过程中形成的特定经济地区,包括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沿海14个港口城市老市区、沿海经济开放区、海南省、上海浦东高新开发区等。在这些地区投资的外国资本,可以享受程度不同的所得税减免税优惠和15%的低税率优惠。二是老少边穷等中西部经济欠发达地区。为了实现各地区经济的平衡发展,国家规定,在此类地区新设立企业外资,可享受3年免税或减征的优惠。
3、产业型的税收优惠政策。
为了与中国的产业结构调整目标相吻合,国家对外国资本的产业流向进行了税收政策上的调控,在现行的外资税收政策中规定了一系列的产业优惠政策,包括对投资高风险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实行投资亏损结转的税收优惠,对能源开发、交通设施建设、农林牧业生产等国家鼓励的项目实行免征或降低所得税税率的优惠,对特殊行业、特定企业投资实行减免税的优惠等。
(二)中性的对外投资税收政策
与全面的多层次优惠型的吸引外资税收政策相比,我国现行税收政策对跨国企业的对外投资,几乎没有任何的税收激励政策,无论从事跨国经营与否,适用统一的无差异性的税收政策。目前,我国对跨国企业所得的课税制定及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采用抵免法来消除跨国企业所承担的国际双重税负。
我国税法规定,对于本国企业米自于境外所得在境外已经缴纳的所得税,可持纳税凭证,在按照我国税法规定税率计算的应纳所得税额内申请抵免。
2、跨国企业在东道国所享受的减税或免税待遇视不同情况处理。
我国税法中对这一问题的处理分为两种情况:第一,实行税收饶让抵免。依据我国与意大利、泰国、南斯拉夫、马来西亚、韩国、印度等国所签订的税收协定,双方各自承担对其居民从对方国家得到的减免税待遇,给予视同已征税抵扣的义务。对投资于上述几个国家的中国跨国公司在这些国家所获得的减税或免税待遇我国给予承认。第二,不实行税收饶让抵免。依据我国与其他40个国家所签订的税收协定,仅仅是缔约国对方承担税收饶让的协定义务,我国政府对于投资于这些国家的我国跨国公司在这些国家所获得的减免税待遇不予承认,而只是实行税收抵免。
3、对跨国企业的跨国所得实行税收抵免的限制条件。
我国税法规定:纳税人来源于境外所得在境外实际缴纳的税款,超过扣除限额的,可用以后年度内扣除的余额补扣,补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在跨国企业有来源于多国境外所得时,规定采用分国限额法来消除国际重复征税。在跨国企业有来源于多项境外所得时,规定采用不分项限额法来消除国际重复征税。
二、我国现行国际投资税收政策的负面效应
(一)外商投资企业税收政策的负面效应
第一,内外资企业政策存在过度差别待遇,影响了公平竞争机制的有效运转。我国实施了内外有别的两套所得税税法,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政策多以鼓励性优惠为主,其中大多数政策还沿用至今。虽然两套税法规定的法定税率均为33%,但由于税前列支办法和税收优惠办法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导致外资赢利企业实际缴纳的所得税仅约占其实现利润的12.7%,若再考虑到免税期和免税利润等优惠,其实际负担率仅为8.1%.在8.1%的实际负担中,经济特区仅为5%,沿海开放地区为9%,其他一般地区为15%左右。而内资企业即使在扣除有限的减免税和税前减免等因素后,其所得税的实际负担率仍约为28%,是外资企业的3倍多。
第二,普惠型的外资税收政策与国寥产业政策目标不吻合,未能有效发挥税收政策的产业导向作用。现有的税收优惠政策从总体上存在这样的缺陷:一是只对农林牧等几个行业的特殊优惠进行了粗线条的规定,对其他行业则不分产业性质实行“一刀切”的优惠政策,使产业导向模糊;二是税收优惠向新办企业倾斜力度大,而对那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较好的老的外资企业,则少有优惠;三是现行的税收优惠手段对资本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企业的引力失效,而对劳动密集型产业的过度照顾更加剧了外资流向集中于非高、精、尖产业的不合理现象。
第三,过于倾斜的区域性外资税收优惠政策,加大了地区间经济发展的不平衡。“阶梯式”倾斜的区域性外资税收政策,使我国东部地区的投资回报率明显高于中西部地区,加上东部地区的投资环境本来就优于中西部地区,致使大量外资涌入东部。以1998年为例,东、中、西部地区的外商投资比例分别为87.52%、8.36%、4.12%.从目前所反映的投资数据来看,外国资本和先进技术的“东高两低”的基本格局并未改变,2001年东部地区的外商直接投资比例仍然比中西部地区高出近54个百分点。长此以往,势必将严重阻碍地区经济的平衡与协调发展。
第四,税收优惠的形式单调,税收政策手段实施过程未呈现动态性。单纯从量的角度来看,我国对外资所提供的税收优惠政策并不少,从降低税率、减半征收、免税期优惠到再投资退税、亏损结转等,这些优惠形式绝大部分都属于直接优惠的方式,间接优惠的形式很少,因此其政策效果并不令人满意,甚至有的政策失去了其鼓励性的正面效应。另外,开放至今,我国的外商直接投资税收优惠政策目标经历了鼓励国际资本向“特定地区投资一资本密集型项目投资一技术密集型项目投资”的动态过程,但税收优惠政策手段并没有根据不同的政策目标作相应的调整变化。在不同的目标下,均采用了前述的初级优惠手段。
(二)对外投资税收政策的负面效应
对国内企业的海外投资,我国尚无宏观的大力支持性的政策与规划,在实际操作中,往往是政出多门、分头管理。从前面的税收政策分析也可以看出,我国现行的跨国企业境外所得课税政策与制度和对外投资的总体宏观政策一样,几乎都是一种无激励性与投资导向性的政策,这种无差异性的政策体系制约了对外投资的发展。
第一,对外直接投资总量偏小。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数量与我国的整体经济实力和在世界上的经济地位极不相称。据统计,1999年主要发达国家对外直接投资的流人额与流出额之间的比例为1∶4.49,即在引进1个单位直接投资的同时,向外直接投资4.49个单位;发展中国家该比例为1∶0.47,而中国的比例为1∶0.09.这种现象不仅不利于我国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而且也不利于我国争取到国际分工体系中的有利地位。
第二、对外直接投资项目偏小。在我国企业的对外直接投资中,投资规模以中小项目为主,1999年平均投资额为100万美元左右,而前苏联、东欧为140万美元,发展中国家为260万美元,发达国家为600万美元。
第三,对外直接投资的地域分布不合理。我国的对外直接投资主要集中于港澳地区,占我国海外投资企业总数的50%以上。除港澳地区以外,我国投资排前10名的国家依次是美国、俄罗斯、泰国、澳大利亚、日本、加拿大、马来西亚、新加坡、印度尼西亚和南非,其中,对发达国家和地区的非贸易性投资占70%以上,对广大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投资不足30%.
三、调整国际投资税收政策的具体思路
我国目前调整加入WTO后的国际投资税收政策的重点应放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调整不符合WTO规则的国际投资税收优惠政策
第一,税收优惠产业与技术结构的调整。要实现外国投资税收政策从地区优惠为主向以产业技术优惠为主的转化,必须首先统一内外资两个企业所得税,原则上取消地区性的税收优惠,实行全国统一产业技术导向型的税收优惠政策。在优惠政策上分为两个层次:第一层次,按照产业发展序列,对投资于先驱产业的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实行完全相同的普遍优惠政策。第二层次,在普遍优惠的基础上,再对投资于先驱产业和技术密集型项目的外资企业实行特殊优惠政策。
第二,税收优惠地区结构的调整。针对中西部地区扩大开放、提高利用外资水平的需要,在税收政策方面,一方面要逐步取消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等经济发达地区所享有的特殊优惠政策,另一方面,对投资于经济不发达地区先驱产业的外资企业要给予高于一般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三、税收优惠方式的调整。应丰富调节手段在保留并完善减免税等直接优惠方式的基础上,逐步增加间接优惠,如准许加速折旧收回投资、实行投资抵扣、规定特定范围费用开支的扣除、特定准备金的税前扣除等,从而使优惠形式多样化。
(二)发挥税收调控作用,支持我国企业打好“入世”基础,大力发展对外投资
第一,面对跨国企业的竞争,要利用好WTO的过渡期规定,充分发挥税收调控作用,支持幼稚产业的发展。
第二,建立对外投资税收体系。首先要完善跨国投资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对投资海外的企业要给予税收上的扶持;其次要建立发达的国际税收协定网络,积极推动支持企业对外投资,鼓励有富余生产能力和有成熟技术的制造业向外投资办厂,从而促进跨国资本的双向流动。
(三)以全球化为大背景,重视国际税收领域的工作
第一,要注意研究国际税收管理领域的新问题。应尽快制定电子商务适用税收政策、跨国金融衍生交易税收政策等,对日益增多的跨国公司的税收管理,也需要研究制定措施。
第二,要注意积极推行反避税工作。应继续完善转让定价税收管理法规,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尽快制定实施预约定价制度。考虑到居民法人跨国投资的反避税问题,要在条件成熟时,制定受控外国公司法。
第三,要重视国际税收协定的执行。随着加入WTO,税收协定的执行将成为国际投资税收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这种形势下,我们要从注重协定的谈签转到谈签与执行并重上来。要扩大对已谈签生效的税收协定的宣传,把对外投资和吸引外资的税收政策调整与协定执行和反避税工作结合起来。
参考文献:
[1]上海财经人学公共政策研究中心。2001中国财政发展报告[R].
[2]刘佐。中国所得税[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
关键词:节约型社会;绿色财政税收政策;环境保护;能源消耗
为了更好的进行能源管控以及环境保护,我国大力推进绿色财政税收政策等政策的落实,积极建设节约型社会,确保经济、能源的可持续性发展。绿色财政税收政策的执行,大幅增强人们的能源节约意识及环境保护意识。
一、节约型社会与绿色财政税收政策概述
(一)节约型社会
节约型社会属于目前社会发展的侧重方向之一,具体内容是提高资源的利用率,社会所有生产活动及其他活动中,将现有资源充分、合理运用,避免资源无效浪费,以确保社会的可持续性发展。解决型社会的主旨是废物重复利用与资源高效利用。在节约型社会中,实施起来有两个方向,首先是杜绝浪费问题,后是确保经济增长不受影响,尽可能的重复利用某资源,减少资源消耗,降低能源开采力度。
(二)绿色财政税收
绿色财政税收是当前形势下,我国政府加强能源管控及环保力度出台的政策,该政策是通过加强相关领域的税收,对企业或个人的能源消耗进行控制,以更好的落实节能减排相关政策。绿色财政税收政策包括这些要素。政策主题:政府颁布的相关政策,因此在实施中占有主导地位,而企业与个人是落实方,同时是政策落实的主要力量。政策客体:绿色财政税收政策能够确保绿色财政理念与计划得以落实。政策内容:节省资源消耗、保护环境、使社会环境、经济趋于可持续性。财政的政策包含有环境保护、节能减排等方面。政策目标:确保社会经济持续拔高,人民对于环境对于资源的需求得到满足。在实际的政策落实中,人们最直观的就是生活、生态环境得到改善,生活质量有所保障,长久生活不会受到影响。政策机制:包含有两个方面,一是影响经济、能源以及生存环境等,二是确保经济与生存环境的良性、可持续发展。
(三)节能型社会视野下绿色财政税收政策的意义
绿色财政税收政策的落实,首先带来的改变是人们的生活环境比之以前有较大改善。环境是人们赖以生存的地方,清新的空气、干净的水资源等都是人们必不可缺的自然资源,若是空气中充斥着污漫,水源中漂浮着各种垃圾与油污等,那么人们如何生存便成为了难题。绿色财政税收利用经济管理手段约束工业工厂或化工工厂等的污染排放,来实现空气污染、水源污染的管控工作,提高人们生活环境的质量。另外环境遭到破坏,农业与畜牧业也会受到波及,食物安全无法得到保障,加速了人们生活环境的恶化。其次绿色财政的落实推动经济发展。财政税收政策可以从线性生产技术、外溢效应、人力资本三个方面促进社会经济的增长。以可持续发展为主要思想进行发展,那么经济的增长应有创新力与自主发展力,这也是我国绿色财政实行的根本。通过绿色财政税收来大力发展节能减排技术,提高资源的利用率,同时借助其经济杠杆能力,使相关企业向集约型经济增长模式方向转变,在集约模式及节能键盘技术的约束与“帮助”下使自身经济可持续、良性发展。
二、绿色财政实收政策推行的现状
现阶段实行的财政税收政策主要有政府环境补偿性政策、生态税政策、税收优惠政策三大政策体系。政府环境补偿性政策应用于征收排污费。我国政府在上世纪80年代年加强环境保护力度,规定了企业排污标准,对于水污染、空气污染等问题密切关注,共设有113项标准。为解决征收税费太低无法起到约束作用,在2003年修订的《排污费用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增加了大量需征收税费的类型与数量,并且将这部分的税收全部用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并接入政府财政预算系统。此政策一经,我国企业污染排放量急剧下降,各地的生态环境开始回温。生态税政策有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消费税等,这些征收的税费意在强调相关企业科学利用资源,促使工厂企业格局优化,对于现有资源能够最大化合理利用。其中的资源税是节约型社会中最为关键的税种,它强调企业提高能源利用率,调节能源极差收入。优惠政策有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增值优惠包括该税的即退、免税与折扣等优惠政策。免税政策一般用于煤炭等行业原材料的企业,折扣政策大多用于资源回收的相关企业。消费税则是对不可再生或者稀有资源特立的一个税种,另外某种能源在消耗过程中会产生大量对环境产生污染因素的,也可以适用于此税种。增加资源、能源使用的成本,限制资源的消耗量,迫使企业提高资源的利用率,征税企业包含有烟花爆竹、工业油等。企业所得税是我国政府为了鼓励集约型企业发展,对其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一项政策。《资源综合利用目录》规定对讲废水、废渣等废物进行回收利用的企业课免征或减征五年企业所得税。
三、绿色财政税收政策实施遇到的问题
(一)政策存在缺陷
部分地区的政府为了加快现代化建设,着力于提升当地经济,对于能源开采、消耗不管不顾,对于生态环境遭到破坏也同样置之不理,大搞粗放型经济,在此情况能源大量消耗、环境趋于恶劣。例如制定税种及相关条例时,未与能源相联系,政策的制定无法促进节约型社会的建立,工业企业、化工企业等综合节约意识低,资源利用得不到重视,这些依然在政府提倡解决资源的环境下,依然在排放大量的污染源,导致生态环境的保护工作无法起到效果,并且资源消耗持续亮红,节约型社会发展缓慢,甚至进入困境。现阶段我国部分地区为了经济发展,走后门情况依然存在,给能源高耗企业一路绿灯通行,同时节能技术的研究与发展并不能给当地政府带来实质性收益,在缺乏引导与强有力的坚持情况下,节能技术未能获得发展契机,这种一心为业绩,却对能源污染排放缺乏管理的思想,成为了节约型社会建设道路上的绊脚石。
(二)政策标准存在疑问
截止目前,我国已存在较多的绿色财政税收政策,很好的推动了节约型社会的建立,但是在这些政策执行标准方面存在疑问,它们之间的执行标准有不统一、不具体、收费难、落实程度低等问题。我国现阶段还未有统一的资源经济指标,节能减排工作与发展连接不紧密,地区的节能减排实际工作虽然在明面显而易见,但是无法量化。另还有部分地区政府积极地相应上级政策要求,制定了许多地方相关规章制度,以帮助节约型社会建立,但是在配套法律方面却施工无法跟进,政策没有法律的扶持,在一些层面的落实效率便无法得到保障,逃税漏税等情况频繁发生。除此之外,很多的工业企业、化工企业等没有制定具体的节约减排方案,能源消耗问题得不到管控,造成的危害日益严重。正是政策在很多方面缺乏统一和全面的执行标准,一再阻碍了节约型社会的建立与发展。
(三)宣传不到位
节约型社会理念有相关的一系列政策、实施、推行办法等详细构思,但是政府采用时间较短,并且宣传力度较小,知识绿色财政税收政策不被大众人们所知晓,只有一些相关的高耗企业与个人了解还有绿色税收政策的存在。例如一些资源回收企业对减免征税方面缺乏了解,甚至不知道还有这类政策的存在,也就无法参与其中,无法向节能型企业转变。究其原因,没有对绿色财政税收政策进行大力的宣传,没有进行相关的教育,同时也未出台相关的政策促进当地节能减排技术的发展与更新换代。这些问题还使一些节能型企业出现财政危机,最终不得不停止营业,当地政府未及时提供支持,使粗放型经济依然活跃于当地市场上,而节约型社会的集约型经济没有发展契机,经济体制改革受到较大阻力,节约型社会的建立无从下手。
四、节约型社会视域下绿色财政税收政策的实行策略
(一)加强宣传
如何构建健全的绿色财政水税收政策,首先应针对政策进行着重宣传,增加宣传范围、宣传力度。目前我国出台的绿色税收有财政支持与税收优惠这两种政策,由于缺陷宣传、宣传不到位的情况,使政策的作用无法展现,很多企业人或者机构对此政策没有认知、不清楚、甚至还未听说过该政策,使得绿色财政的引导与激励作用被埋没。故而目前绿色财政税收政策应加强宣传力度,利用当地政府的影响力,带动当地众多媒体的社交平台诸如微信公众号、官方微博等共同宣传,从有效提高绿色财政税收政策的被关注度,促使更多的企业参与进绿色财政税收政策中,使其能够得到政策的“照料”,同时也会有众多的高耗或者高污染企业积极进行运营模式的转变,降低自身对社会、对环境造成的影响。
(二)环保收费应进行优化
环保收费应进行优化。自1979年开始,我国通过税种来实现对环境保护与管理。积极构建生态的“有偿”使用体制,面向对空气、水源、土壤产生污染的企业企业征收对应的“污染处罚费”。只是伴随着时代的发展,企业的经济利润与之前相比有较大提升,但是税收标准依然停留在上个世纪,过低的税收使企业产生轻视,环保问题不再被摆在桌台上,使政策的落实成为空谈,因此应跟随社会经济的发展提高税收的标准,并且工业、工厂、先关企业的发展一些新式、新方面的材料投入使用,税种范围也应进行扩大,例如固体垃圾堆,也可纳入排污费征收项目中。地方政府对于排污费的税收资金管理应给予重视,专款专用使其能够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可以投入在水土污染治理工程、或者绿化建设上。除此之外,可将污染管理纳入市场中,交给专业的污染处理企业来进行管理,并且将排污费收取的一部分资金按比例分成给该管理企业,以此来提高企业的管理积极性。
(三)提高节能减排项目资金注入
现阶段我国政府在绿色财政税收政策的各方面都进行了完善与补充,但是对于节能减排资金投入方面一直存在问题,很多节能减排工作因后续资金无法跟上,这需要政府逐步加大节能投资预算。同时政府可以采用多元化的绿色财政税收政策来对企业的耗能行为进行引导,比如投资抵免、税收折扣等,这些方式都可以从侧面帮助企业进行节能减排工作的推进,并且能够使社会上的每个人都能够自觉节能环保,共同建立节约型社会。
(四)通过补贴弥补企业损失
因节约型企业从事节能减排技术开发,全过程都需要较大的资金投入,而投入资金来源于企业的备用资金或者流动资金,全程的高投入,使的资金回流较为缓慢,会给企业的运营带来风险。因此政府应通过各项财政补贴对企业提供援助,财政补贴具有针对性与灵活性等优点,当地政府可以依据实际情况进行亏损补贴、实物补贴等。实物补贴多是设备援助,一些环保设备、节能减排设备等。而亏损补贴主要是企业在研发中投入过多资金产生的连锁反应使企业本身经济发展受到了冲击,带来的经济亏损。
(五)做好配套措施建设
完善财政税收政策分配制度。绿色财政税收是由中央整理好统筹规划后,向下各级筹备实行,一直到各地区的直接管理政府部门,统归国税部门进行管理,将各地的实施概况进行记录,同时把环境保护纳入地方政府财政税收中,可有效提高当地政府的积极性,使其能够全身心的落实税收政策,为节约型社会的建立添砖加瓦。协调其他财政政策的执行,绿色财政税收政策应和其他相类似的财政进行协调,在不可再生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利用等方面要协调好使用的比例,在使绿色财政税收政策顺利落实的情况下,不应成为其他政策落实的阻碍。进一步提高绿色财政税收政策的宣传力度,及加强建立节约型社会的思想。节约型社会的建设任重而道远,非短时间内某个势力能够完成的它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因此及时宣传绿色癌症税收政策动态,让人们能够了解绿色财政税收政策,加深节约环保意识,做好自己可以做到的事,逐渐的提高自身的节约环保意识,最终共同促进节约型社会对建立。
五、结束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