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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农村水环境;保护;治理;建议
中图分类号:X703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9944(2017)12009302
1引言
在20世纪60年代左右,我国农村的水环境还没有被污染,村民的饮用水大多是河道水添加明矾等药剂后,进行沉淀后直接饮用。在炎热的夏季,村民可以在河道中进行游泳等活动,并且能够在水体中从事养殖、捕鱼,也可引河水灌溉农田等。随着我国人口的不断增长,村民开始对河道进行开发并在周围建设工厂等,对水环境造成了严重影响,使农村水体资源遭到了严重破坏,甚至一部分水体已经出现黑臭的现象,对人们的日常生活造成了严重影响。
2农村生活用水污染现状
2.1农村生活污水增长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农村经济也得到了飞速发展,使得生活污水也在不断增加。村民的生活用水不仅包括生活洗漱以及洗涤污水等,还包括水产养殖和家禽养殖等污水,如直接排放到环境中都会造成大量的污水。
2.2农村生活污水收集难
就目前情况来看,我国农村占地面积较大,并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很多村民会选择到城市里工作,这也导致了我国农村地区人口比例减少,且分布不均匀,使得我国的农村污水范围较广,且污染程度不一,从而导致的收集比较困难的问题[1]。
3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存在的问题
3.1资金投入不足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村占地面积较大,人口众多,每天都会有源源不断的污水产生,因此,对农村水资源进行处理应着重对生活污水进行处理。而污水治理设备的建设与维护费用加起来少则几十万元,多则上百万元。这无疑是较大的经济负担。虽然,我国财政方面每年都会对农村环保建设拨出大量资金,但是仍不能够满足我国农村的污水治理建设。就我国一些比较偏远的山村而言,需要资金的投入较大,这也是我国农村地区污水很y治理的原因[2]。
3.2统一治理的难度较大
我国农村某些地区没有对污水处理进行推广,这也导致了我国村民对水资源保护的意识较差。我国农村污水系统治理普遍不完善,这也是由于我国农村经济发展比较落后以及人们的思想比较落后所导致的。污水会通过明沟或者暗渠的形式直接排放到江河中,有可能会深入到地下形成地下水。排放到江河中的水,会对农村的水体资源直接造成污染,深入到地下的水会对人们饮用水造成影响,最终会对人们的生命健康造成威胁。无论是通过哪种形式排放掉的污水,收集起来都比较困难,这也使得农村的生活用水无法集中处理。
3.3治理意识没有深入人心
我国对农村污水处理相较于一些西方的发达国家起步较晚,人们对污水处理认识不够。通常情况下,政府只会对村民居住较为集中的地方进行污水处理。目前我国正处于探索以及学习、借鉴的阶段,大部分村民对污水处理也没有足够的信心,村民认为对污水处理并没有必要,现有的用水并没有对生活造成影响,甚至一些村民认为对污水进行处理是浪费资金,这也在某种程度上导致了我国农村对污水处理率比较低[3]。
3.4环保意识比较薄弱
由于我国村民的整体素质不高,导致了村民的环保意识比较薄弱。当前,大部分村民没有意识到污水会对人们的生活造成影响。同时,政府的宣传工作也没有做到位也是导致村民环保意识比较薄弱的主要因素,在政府对污水进行处理的过程中,还会出现村民不配合的情况,都使得我国农村污水处理难以进行。
4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对策
农村水体污染是一个比较缓慢的过程,在水体刚被污染的时候,并不容易被发现,一旦人们发现水体污染时,水体污染实际已经很严重了。同时,水体污染也都会对农村的生态系统造成严重的危害,生态系统遭到破坏后,其自净能力会大幅下降,有的甚至在很长一段时间内都不能够完成修复,因此,必须要对农村污水进行处理,防止生态系统遭到进一步破坏。
4.1畜禽废水处理
据相关报道,畜禽养殖造成的废水占农村污水的一半,因此,在对农村水体资源处理的过程中,应该注重对畜禽养殖废水的处理。这就需要对农村养殖场进行严格管理,合理的规划农村养殖场,对畜禽的粪便进行统一处理,经污水厂处理并检验合格后,还可以当做肥料再回收对庄稼进行施肥,使废弃物得到重新利用。也可以利用畜禽养殖场产生的粪便建立沼气池,从而使养殖场的污水排放问题得到解决。在此过程中也可以加大对粪便的研究力度,使粪便能够变成供人们使用的有机肥料,从而使畜禽粪便能够得到综合利用。还可以通过三大工程,实现秸秆还田工程,通过实施农业部丰收计划以及秸秆项目等,对农业种植的结构进行调整,减少通过焚烧等对秸秆进行处理的方式,降低对生态环境的污染,从而使环境得到保护[4]。
4.2合理疏浚沟湖,减少内污染源
我国农村中河沟淤泥沉积比较厚,沟小且较浅,同时,坝头坝埂也容易造成堵塞,这也造成了臭水沟,干枯河等,不利于水体的资源的处理。在对农村水体资源处理的过程中,政府制定科学合理的计划,首先要确定疏浚的标准和土方的数量,然后在进行施工,逐渐把沟河进行疏通,使其与沟河能够相同,减少臭水沟的数量,不仅能够使农村的水体资源得到优化,同时,也能够使生态环境保持稳定,增强抗自然灾害能力[5]。
4.3防治工业污染,保护沟河环境
政府在对农村水体治理的过程中,应做好环境保护工作,并对农村周围的工厂进行集中处理,确保工业的污染能够集中处理,从而提高水资源的治理效果。并将“环保第一审批”的制度贯彻落实到实践中去。对于农村周边新建的项目,也要进行严格的审查,关停重污染比较严重的企业,并对其进行整改,防止农村的环境继续污染。在进行水体资源治理的过程中,应鼓励无污染以及少污染的行业建厂,对于无污染的企业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助。
4.4投建基础设施,解决生活污染
想要从根本上解决村民生活污染的问题,就需要将村民进行集中,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村民的生活污水以及生活垃圾进行处理。也可以根据当地情况建立稳定的垃圾收集机制,使村民的生活垃圾都能够按照标准进行处理,并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建立垃圾填埋场,在道路的两旁多设置一些垃圾箱,同时需要建立污水处理设施,确保村民的生活用水能够得到有效地处理,在污水处理系统使用的过程中,需要村民自觉维护,降低污水处理的成本,亩提高农村水体资源的处理效果。
4.5治理污染源,发展生态农业
我国农村对题资源具有污染面积大的特点,这为治理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因此,在水体资源治理的过程中,应注重对污染源进行处理,加大对农业管理的力度,对农药等一系列化学药剂进行严格控制,并积极推广绿色农业,做好无公害的农产品的知识讲座,使村民能够自觉发展生态农业,降低农药对水体资源的污染,从而提高治疗效果[6]。
2017年6月绿色科技第12期
杨燕萍:农村水环境保护和治理对策的思考与建议
环境与安全
5结语
我国农村的人口在不断增长,水体资源严重污染会对人们的生活造成严重影响,因此,必须对水体资源进行治理。在治理的过程中,可以从畜禽、生活污水以及工业用水等方面进行处理,从而提高我国农村水体资源的治理效果。虽然,现阶段我国对农村水体资源的治理还不够完善,但相信随着我国科技的不断发展与进步,我国在农村水体资源治理的中一定会越来越完善,村民也会生活得越来越健康。
参考文献:
[1]
曹海林.农村水环境保护:监管困境及新行动策略建构[J].社会科学研究,2013,15(6):113~118.
[2]林龙.新农村建设背景下农民水环境权益法律保护问题思考[J].西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11(6):19~25.
[3]张明珠,高强,叶瑞兴,等.广州市农村地区水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政策研究[J].中国新技术新产品,2013,37(6):203~204.
[4]段雪梅,陆海明,赵海涛,等.苏北地区农村居民生活用水排水方式及对周边水环境认知研究[J].中国农学通报,2013,18(11):173~179.
关键词: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可持续发展
环境保护一直以来都是整个世界关心的问题,节能减排是人们总结出来具有重大意义的方法。节能减排对于环境保护的意义就是保护人们赖以生存的家园,也就是保护人类自己,为子孙后代留下更多现在可以看到的美好事物。它的意义从以下三个方面表现出来:
一.节能减排应用于工业 、农业对环境保护的意义
在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了人们俗称的工业三废,即“废水”、“废气”、“废渣”。这些工业垃圾中含有很多有害物质,如果没有经过处理而大量排放到环境中,就可以造成空气、水、土壤、食物等环境的污染,导致环境质量恶化。
如金属冶炼、机械制造等行业在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含有大量的重金属元素的废水,如果未经处理排放到河水中,水中的生物就会受到污染甚至死亡,受到污染的水用来灌溉庄稼,收获的农作物也遭到了污染。人们食用受到污染的水产品及农产品后身体机能就会受到影响,引起疾病甚至死亡。
工业废气中含有大量SO2、NO2等污染物,当它们溶于水气中,经过氧化便凝结成酸雨。酸雨能使土壤中的重金属溶解增加,能使水中生物生长受到影响并破坏水质,还能腐蚀建筑物,腐蚀人的皮肤。
农业生产过程中各类农药的长期广泛使用,可造成农药残留,空气、水、土壤都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大量的化学药物残留改变了土壤中化学元素的百分比,即改变土壤结构。
乱砍乱伐虽然近些年已明令禁止,但仍有不法分子违反法律,工业用树数量仍然庞大,树木减少、植被破坏,土壤沙化,沙漠面积每年都在增加,看着拍摄的众多的沙漠照片,触目惊心。
我国“十一五规划纲要”提出,“十一五”期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降低20%左右、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10%。这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必然选择;是推进经济结构调整,转变增长方式的必由之路;是维护中华民族长远利益的必然要求。
节能减排过程中,无限再生资源太阳能、水能、风能等有着不可取代的作用,可以发电、供暖等等,在工业、农业中应用十分广泛,减少了不可再生能源煤炭的使用,降低了能耗,温室气体、有毒气体的排放也随之减少。工农业坚持创新科技,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加快经济建设的同时,还要对环境加以保护,造福于子孙后代,坚持可持续发展。
二..节能减排应用于生活对环境保护的意义
随着人口的不断增长和消费水平的不断提高,生活垃圾的产量也在不断上升,城市改造后一些污染严重的工厂外迁,生活性污染则成为大都市污染的主要来源。生活垃圾的成分比较复杂,不仅仅含有蛋白质、纤维素等可快速降解物质,还含有大量高分子难降解成分。
白色垃圾是人们最为头疼的污染之一,不仅影响城市美观,还造成环境污染。这类物质的主要成分是聚氯乙烯,属于难降解的高分子化合物。塑料袋虽然给我们生活带来了方便,但是这一时的方便却带来长久的危害。废塑料制品若混在土壤中不断累积,会影响农作物吸收养分和水分,导致农作物减产;若被动物当作食物吞入,会导致动物死亡,这样的事在动物园、牧区、农村、海洋中屡见不鲜。
生活污水中含有大量的氮、磷等物质,排放到自然水体中可使水中的藻类和水生生物大量繁殖,导致耗氧量增加,出现水体富营养化,赤潮便是水体富营养化的结果。赤潮是在特定的环境条件下,海水中某些浮游植物、原生动物或细菌爆发性增殖或高度聚集而引起水体变色的一种有害生态现象。
2000年8月,深圳坝光至惠阳澳头海域发生赤潮,面积约20平方公里,此次赤潮导致东升网箱养殖区养殖的卵形鲳参、美国红鱼、红鳍笛鲷、师鱼等大批死亡。这只是2000年28起事件中的一起,同样的触目惊心。
为了国家乃至地球的美好,生活中,随身携带购物袋,抵制一次性垃圾袋的使用,减少白色污染,保护环境;选用不含磷洗涤用品,并节约用水,爱护水资源,保护地球的美丽蓝色;节约用纸、用笔,减少树木的砍伐,保护大自然的绿色生机。生活中时时注意节能减排,虽然这是个微小量变的过程,但是水滴穿石、铁杵成针,只要坚持,节能减排的意义就能实现。
在日常的生活消费和工作中,我们要增加节能和环保意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我们更要注重节能减排。如今,节能减排也已成为时尚生活的一部分,这样能够激励更多的人加入到节能环保的队伍中,环境保护的意义也会更快的实现。
三.节能减排应用于交通对环境保护的意义
当代社会对节能减排应用于交通尤为重视,全球经济迅速发展的同时,汽车数量迅猛增加,交通工具污染越来越严重。汽车排放的尾气是引起全球气候变暖的重要因素之一,而交通工具产生的噪音,震动排入大气,也成为大都市空气污染物的主要来源。
伴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我国的交通也在随之不断发展壮大,汽车作为人们的代步工具,其数量在迅速的增加,产生的尾气所带来的危害也越来越严重,对生态环境平衡及人类身体健康都造成了一定的损害,主要表现在人体患病率的增加以及光化学烟雾的产生方面。
据乌鲁木齐市环境监测中心对机动车排气污染分担率调查显示,目前机动车氮氧化物造成的污染占城市空气中氮氧化物污染的比例已上升到40.1%,一氧化碳的污染比重达到94.1%。当空气中一氧化碳的浓度在50ul/L以上时,冠心病患者就会感到胸痛,还可以引起头痛、头晕、恶心、动脉硬化、脑溢血和末梢神经炎等症状。
汽车尾气排出的氮氧化物和碳氢化合物在太阳紫外线的作用下发生光化学反应,形成了一种浅蓝色的混合烟雾,即光化学烟雾,光化学烟雾对鼻、咽、喉、气管和肺等呼吸器官具有明显的刺激作用。20世纪40年代,在美国洛杉矶首先发现了光化学烟雾,对人们的身体造成了不同程度的损伤。
为促进城市交通可持续发展,推动城市交通领域节能减排工作,建设部决定,于2010年9月在全国开展主题为“绿色交通,低碳生活”的中国城市无车日活动,此项举动证明了节能减排的重要意义。
控制汽车尾气污染措施有很多方面,可以使用清洁能源、甲醇或改为电驱动、无铅汽油等,这些措施目前已取得一定的成效。在世界共同努力和关心下,节能减排一定会为地球大气环境净化发挥更大的作用。
1. 加强环境保护的顶层设计。我国当前面临的严峻污染形势,环境保护涉及城建规划、财政税收、产业升级等各个方面的系统性和污染所呈现出的新特征,都要求中央加强顶层设计,加大统筹协调力度。一是增强环境保护规划的系统性。改变孤立看待环境保护的思维,主动将其融入到国家的整体规划,城建、财税、产业升级等各方面的具体规划要体现环境保护的理念,从规划源头上增强环境保护的系统性。二是加快主体功能区建设。主体功能区是国土开发的基础,要尽快完善相关规划,发挥其引导各地功能定位的作用。在生态脆弱的主体功能区建设中,要处理好贫困与环境的关系,严禁对资源、生态进行掠夺性开发,通过加大扶持力度和科学规划建设,实现环境和脱贫的双赢。三是推动绿色发展。建立完善环境保护指标体系,指标体系尤其要体现时效性和科学性,增强对绿色发展的指导作用。大力推进能源改革,逐步建立高效、低碳、环保的能源体系,降低化石能源比重,提高太阳能、风能、水能等清洁能源比重。四是加大环境治理力度。推进水、土壤、大气等污染的综合防治和治理,实行联防联控和流域共治,建立地方之间的合作机制,调动地方在跨行政区域污染治理上的积极性,促进横向合作,实现互利共赢。
2. 明确中央、地方环境保护事权。环境保护的职责在中央,更在地方,要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明确中央、地方事权。第一,建立科学的事权划分机制。对各类环境进行详细的责任主体划分,跨行政区域的由中央负责统筹、地方参与共同治理,探索建立跨行政区的环保机构,属地方事务的强化地方的主体责任。实行环保监测监督执法垂直管理,建立统一的监测体系,为环境保护提供大数据支持。第二,加大环境保护考核。建立完善环境保护综合考评体系,提升环境保护考核在中央对地方考评体系中的地位,作为评价干部科学施政能力的重要依据,与干部选拔使用直接挂钩。第三,完善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制度。针对权责倒挂的现状,通过转移支付等手段,在中央统筹的条件下做强地方财政。转移支付要根据当地实际,体现差异性和激励作用,环境治理好的,加大奖励性转移支付; 环境治理不力的,从中央对该地区的其他转移支付中按照一定比例转移到环境保护支出中; 加大对生态脆弱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本着谁受益谁付费的原则,逐步探索建立地方政府之间的横向转移支付制度,加强地方政府之间的合作共赢。
3. 明晰政府、市场的环境保护职责。在环境保护中,政府主要负责环境的规划、标准、监测、科研等方面,提升对环境的综合管理能力。要结合环境的承载能力,加强对污染总量的控制规划,完善排放标准体系的建设,以科学的标准体系引导规范市场主体降低污染排放。按照《环境保护法》规定,监督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提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水平。财政支出的重点要逐步转移到基础预防和科技研发等方面,注重发展节能和可再生能源技术,加大对环境监测体系、生态保护修复、基础科学研究等方面的投入。履行好为市场失灵进行补缺的职责,科学引导市场行为。明晰市场职责,尤其对排污企业,要按照损害担责和污染者付费的原则,结合污染的总量和危害性,足额收取排污费,从源头上遏制、降低污染,改变政府为排污企业买单的状况,使排污企业承担相应的责任,倒逼排污企业通过更新设备、改造升级、加强管理等措施降低污染。
4. 建立制度性增长机制,逐步扩大支出规模。我国环境保护历史欠账过多,污染形势严峻,同时环境的公共物品属性要求政府必须高度重视环境污染问题,建立起稳定的支出增长机制,持续加大投入力度。第一,继续加大财政投入力度。经济的快速发展、财政实力的稳步增强为环境保护提供了坚实的财力基础。要做实财政节能环保支出科目,建立稳定的经费增长机制。要把环境保护支出作为国家财政支出的倾斜性重点支出项目,研究制定新增财政收入优先用于环境保护的规则制度,增长率应高于财政总支出增长率,不低于其他各项支出平均增长率。第二,扩宽融资渠道。制定优惠的财政、税收政策和金融政策,调动企业、个人、公益组织投资环保领域的积极性,提高对社会资本的吸引。第三,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提升对社会资金的拉动作用。环境保护产业是战略性新兴产业,尤其对投资巨大的环保产业项目,单纯依靠财政支出是不现实的,要注重发挥财政资金的指导作用,通过贷款、BOT、TOT、PPP 等模式,建立多元化、多渠道的资金投入机制。第四,完善统计体系。建立完善统一的环境保护资金统计体系,严格界定投资的标准,探索建立环境保护部门独立自主负责的统计体系,保障环境保护投资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5. 提高环境保护财政支出的绩效。财政支出的绩效对环境保护的效果具有决定性意义。第一,提升污染预判能力。加强对环境污染趋势的分析研究,对有扩大污染范围、危害性大的污染物有针对性地提前进行预防,对污染严重的地区,有针对性地调拨资金进行及时治理。第二,加强资金使用规章制度建设。明确资金使用的对象、程序、方法、资金使用部门的责任和分工,使资金的使用过程受到全方位的监督。第三,建立健全绩效评价机制。将绩效理念融入资金使用全过程,构建预算编制、预算监控、预算评价等指标体系,对资金的使用实行绩效管理。第四,完善资金补助机制。改变当前补助资金与立项挂钩的机制,探索建立补助资金与项目投产后的实际效果挂钩的机制,达到治理效果的补助资金全额划拨,并给予适当奖励;未达到治理效果的,补助资金收回并限期整改,所需资金由受助方承担,改变重建设轻效果的局面。
[论文关键词]环境司法;环境司法保护;司法建议;环保法庭
一、环境司法保护的概念
环境司法保护是指包括行政主管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在内的国家行政、司法机关,根据各自法定职责以行政执法、立案侦查、提起公诉、审判和执行等形式,依法保护国家环境的行为。环境司法保护的目的,就是通过我国司法部门的有效审判或者作为最大限度地惩戒破坏环境的行为,减少环境问题,或者使已有的环境问题逐步得到缓解和解决。我国环境的司法保护,在实践中根据受案范围划分为民事诉讼司法保护、行政诉讼司法保护、刑事诉讼司法保护三种类别。
二、环境司法保护现状中的一些问题
环境司法保护,还必须取决于整个国家和社会所构建的环境保护系统、保护机制的配合与完善。目前,我国环境司法保护还面临着许多问题:
第一,与立法的配套衔接还有待加强。首先,保护环境法律系统复杂,且实施细则较为庞杂,总体而言较民法、刑法等部门法的发展落后。目前《环境保护法》还是1989年通过并实施的,对于当前社会发展很多具体的操作已不再适应,2012年出台了新的修正案草案,希望能够尽快正式出台。
第二,司法队伍建设不足。环境问题不仅仅依据法律作出审判即可,而是涉及到了具体的环境标准、相关部门的监测数据、污染源鉴定、损害评估。走到审判的环节后,对法官提出了较高要求,不仅要考量各项指标,对于具体的污染范围造成的损失都需要专业的鉴定机构出台建议,这对于基层法院尤其是基层法官而言具有很大的挑战性,其基层条件艰苦,很多环境污染的案件还是跨区域作业或犯罪,往往鉴定机构的意见就是决定性的证据,这决定了当事人是否在具体案件中应当负起责任,同时还在判决中面临着平级单位的行政干预。在环境民事案件中,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得到支持的多,意味着法官对于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所可能造成的不可逆转的后果认识不足,对于环境民事纠纷兼具个人私益与环境公益的性质不明,对于如何维护正常的环境法律秩序的后果还缺乏深刻的理解和把握,法官的司法能力问题再次凸显。
第三,进入审判程序难。如对于毁坏林木等行为,要根据损坏数量或者平方米来选择是否进入刑事诉讼,对于损害额度较小的行政机关就可以进行处理,很容易出现多头并管的现象。现实生活中,某些案件就消化在了行政系统内部,真正走入刑事侦查、刑事诉讼的少之又少,据环境部的全国环境统计公报,2008年环境司法案件判决的只有2件,2009年只有3件,2010年只有11件,再后面就没有了公开的信息。这也说明了环境信息的公开透明行政机构并没有持续的有效作为。对于环境保护信息不能公开,会更容易造成环保案件的不重视。环保部门若不主动移送那些应当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检察机关很难及时掌握并加以处理。
第四,司法建议的尴尬地位。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案件审理工作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在审理中发现的有关环境治理等问题,应及时向有关单位或部门提出司法建议。对于平级机构,很多司法建议是在审理案件之中才出具的,而此时的案件已经进入审判程序,司法建议的效用不大。对于一案一审理的司法建议而言,具体行政行为的干预也往往不能产生真正的效力。这体现出法院的协调难度。我国环境的司法保护工作,不可能脱离整个国家或社会的生态环境保护系统或法律保护系统来单独做好;人民法院的司法保护活动,也不能脱离行政主管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共同构成的司法保护系统来单独做好。在面临协调的时候,往往还要考虑当地政府的意见,这对基层法院审理、判决、执行产生了很大的阻力。
第五,审判组织形式多样性。目前我国倡导的环境司法专门化的组织形式对于我国环境的复杂性还需要很长时间的适应过程。如云南省独立建制的环保人民法庭、无锡各区的环保合议庭,都是将环境保护的案件分配至专门的环境保护法庭或在合议庭进行审理。目前,我国很多地区都没有专门的审判组织形式来针对环境保护的案件进行审理,大多都不均匀地分配到了民庭、行政审判庭、刑庭,而且也是根据审判后的法律文书予以执行,很多现实生活中的环境保护只能依靠我国的应急预案进行处理,在执行上由行政主管,司法上的执行具有一定的滞后性。
三、环境司法保护建议
第一,加强环境立法,明确司法审判的鉴定标准,合理配置举证责任。目前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可以说为我国环境污染提供了具体的可操作性标准。同时对环境污染专门性问题难以确定的,规定了由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或者由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指定的机构出具检验报告,这为我国环境案件的审理提供了参照标准。在环境公益诉讼中,当前仍然沿用的是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因此,对于“谁主张,谁举证”的传统举证责任分配方式必须予以革新。笔者认为,在环境诉讼中,环境损害的认定具有很强的技术性,由于原告获取信息的有限性且不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与技能,让他们承担这样的举证责任是极为困难的。因此,为了实现原、被告双方力量均衡,我国应实行无过错责任和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明确规定环保诉讼主要证据由被告提供,包括被告应该对是否排污、能否造成环境污染、排污行为与环境损害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是否存在法定免责提供证据,让原告对损害的事实和损失的大小负举证责任。这样就可以保障在实践中的环境公益诉讼能够真正进行下去,否则,只能停留在呼吁和纸面上。
第二,扩大环境公益诉讼的启动主体,建立社会团体、环保行政机构、检察司法保障的立体模式。在《环境保护法修正》案二稿中规定了公益诉讼,但是作为公益诉讼的主体却只能是中华环保联合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环保联合会,这一规定没有将环保行政机构、检察机关纳入到启动范围,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范围,不利于环境司法保护的权威性和强制性。
笔者认为,环境保护作为一种特殊的公共利益,由于其利益的“公益性”,环境公益诉讼的利益也归于全社会共享。因此除行政机关及社会公益性团体外,任何个人都应有权力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这是拓宽环境保护的有力形式。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允许公民就可以到法院提起诉讼降低了司法审判程序的门槛,对于损害环境的单位或个人都将起到震慑作用,有利于人民群众广泛参与到环境的司法保护中来。但是,我们除了建议社会团体、环保行政机构参与的基本模式之外,应该最大限度地利用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在当前的司法权力配置中,检察机关作为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在环境公益诉讼权利保障中,可以通过检察建议、支持起诉、督促起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直接起诉等多种方式参与环境公益的保护。因此,可设置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设定前置程序,以此来丰富环境司法保护的方式,找到最佳的保护路径。比如,向环保机关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履行监管职责;对污染或破坏环境的自然人、法人或组织发出停止侵害、排除危害、恢复环境等检察建议;督促有关环保机关起诉,等等。当然,检察机关认为确有必要的,可直接参与或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如此还可避免行政机关向检察机关移送案件不畅或不作为。
建议在修改环境保护法时明确规定:“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等损害环境公共利益的行为,有直接环境利害关系的公民和有关环保行政机关、经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检察机关可以发出法律监督检察建议,可以支持、督促有关主体提起诉讼。其他主体在合理期限内没有起诉或者认为确有必要的,检察机关也可以直接提起诉讼。”
第三,加强环境公益诉讼队伍建设,提高整个参与环节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法律能力。在审判环节中,有很多问题涉及到专业知识,这需要与专业技术人员的合作才能判断清楚案件事实,所以,在加强建设司法队伍的同时也要注重与专家人才的合作。应建立专家人才数据库,当面临司法案件时,可随机抽选专家人员进行配合。在检察机关在参加环境公益诉讼的过程中,环保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和支持检察院提起环境民事公诉。特别是应通过参加调查和提供环境技术监测数据等方式,有力地支持检察机关的环境公诉。检察机关应当考虑设立“非刑事公诉人制度”或者“环境公益责任公诉人制定”,即在立法上明确规定检察机关除了可以代表国家出庭支持刑事公诉外,还可以代表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行使非刑事公诉职能,保障环境公益诉讼水平的提高。
关键词: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法治;建设
中图分类号:D922.6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07-0268-01
我国环境保护法治的主阵地在城市,城市是一系列立法、制度设计的核心,农村环境保护法治建设滞后。当前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立法以及相关制度较为笼统、陈旧,难以发挥实际的环境保护效用。笔者结合自身经验,对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法治建设进行了探讨。
一、农村环境保护法制建设存在的问题
(一)农村环境保护意识不强
社会经济的发展,虽然让我们尝到了物质文明的“甜头”,但生态文明现状却给我们当头棒喝,日益恶化的生态环境状况,不均衡的生态保护法制建设机制,使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流于形式。2014年,我国对《环境保护法》进行了修订,其中指出了建设“可持续”生态文明的重要性,并主张实现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而当前,我国环境保护的主阵地在城市,相关部门对农村的生态环境缺乏保护意识,如果不改变这种情况,将严重制约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法治建设的进程。
(二)缺乏指导性综合性立法
从当前的情况来看,我国没有根据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实际情况进行专门的立法,缺少类似《农村环境保护法》这种综合性法律,领域性法律法规也不健全,难以有效地保护农村的生态环境。
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法治建设的建议
(一)提高农村环境保护意识
环保部门以及相关机构、组织应该树立可持续发展理念,除在城市地区开展系统的环保管理外,还需要加强对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现状的认识。只有树立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加强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法治建设,才能解决农村生态环境管理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在科学、可持续发展的道路中,政府应该给予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问题予以充分的认识,并树立环保先行、协调发展的理念。我国关于农村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体系尚不健全,虽然环境保护法中有了理念性、思路性的突破,但是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情况仍不容乐观,相关部门应该加强对农村环境的了解,做好环境监督管理工作,汲取国内外农村环境管理的经验、教训,不断完善农村环境立法体系,统筹兼顾,实现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可持续发展。
(二)制定农村环境保护条例
我国的环境保护重心在城市,农村生态环境保护与监管存在明显的缺陷,为了更好地改善当前全国环境立法缺失的状况,加强农村环境保护效力。中央及各级地方政府应该结合地方实际,加大尝试性的立法实践,不断完善与农村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抓住农村环境保护的核心问题、现实问题、紧要问题、突发问题,改善当前的立法方式,增加特殊性立法,结合地方的地利人文状况,制定针对性的法律法规,以更好地保护当地的自然、生态资源。
(三)完善地方立法规划机制
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法治建设要想取得突破,关键在于制定一个完善的立法规划和程序,确保立法的前瞻性实施。当前我国的地方立法规划体系不完善,立法保护的效力难以有效地发挥。为此,地方政府在进行地方农村环境保护立法规划的时候,一定要有科学的制度、机制体系,按照法定成都评估和审查,确保立法规划科学性与民主性的统一。
(四)做好农村环境监督管理
从立法层面来看,农村环境监督主体一直不是很明确,这使得农村环境保护和监管存在很大缺失。为了改善这种状况,应该积极发挥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的积极作用,将其在监管方面的优势凸显出来,赋予其监管的权力。就目前的情况来看,在乡镇地区设立环保所是比较可行的做法。环保所的监督管理内容可以包括如下几点:其一,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并确保法律法规的执行;其二,改善当地的环保审批手续,改善环境保护和监管工作质量;其三,监管和治理当地的环境破坏、污染等行为,诸如生活污水和垃圾、禽畜养殖污染、企业排放污染等;其四,恢复当地生态环境;其五,处理农村生态环境污染、破坏相关的投诉、等案件。
(五)完善环境纠纷救济制度
为了更好地解决农村环境纠纷,基层政府应该建立完善的环境纠纷救济制度,建立专门的非诉讼救济制度以及专门的纠纷救济机构。此外,还需要完善诉讼救济制度,结合当地的环境诉讼实际情况,为农民提供诉讼的便利条件,改善诉讼救济的调解功能。
三、总结
农村地区占地广泛,生态环境复杂,生态破坏、环境污染严重,环境保护意识不强,环境纠纷比较多,监管不到位。为了更好地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就需要加强对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法治建设的研究。本文分析了农村环境保护法治建设存在的问题,基于此,提出了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法制建设的建议,以期更好地完善农村生态环境保护体系,促进农村地区科学、健康、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于林辉.关于农村环境保护问题研究[J].民营科技,2015(02).
[2]祖龙飞.发展农村经济应当加强生态环境保护[J].能源与环境,2013(04).
关键词:施工现场;环境保护;对策建议
随着环境问题不断的加剧,人们越来越重视环保问题。国际标准化组织1993年成立了环境管理委员会,颁布了一系列的条例,制定了相应的环境标准。并且鼓励推行环境管理体系,促进经济与环境之间的协调发展,减少环境污染,改善环境,使经济能够可持续发展。自从1997年我国开始实行管理体系认证制度以来,施工企业已经逐渐建立了完善的环境管理体系,但是仍存在很多的问题,建设工程施工的中的环境污染主要是噪声污染、粉尘污染等,这些环境污染不仅污染环境,还影响了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甚至可能对工程的质量产生重要的影响。
1施工现场环境存在的污染
1.1环境保护的内容
在工程建设中,会产生大量的环境污染以及建筑垃圾,这些都会对周围的环境产生破坏,影响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除此之外,现场的环境保护工作的质量与工程本身的质量有着重要的关系,施工现场的环境保护作为整个城市环保工作的一部分,对整个城市的环境保护有着重要的影响。施工现场的环境保护应当尽量满足城市环境保护的要求。施工现场常见的环境保护内容主要有废水、废气、一些固体废弃物和噪声污染的防治和控制。施工环境保护作为整个工程建设中重要的一部分,在招投标文件中应当进行明确的说明,并且还应当作为技术标中的一部分。中标之后,施工企业就应当履行标书中的相关的环境保护的内容,在施工现场做到文明施工、安全施工,做到保护环境。
1.2环境保护较差的原因
(1)建筑施工噪声和扬尘污染问题突出。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使用大型的施工机械,但是施工机械的使用会带来严重的噪声污染和粉尘污染。施工单位为了保证工期,很多都在夜间进行施工,对周围居民的生活环境造成了严重的影响,虽然噪声的标准值符合要求,但是仍然会影响居民的正常生活。“达标仍扰民”的情况经常出现。施工现场的场地并没有利用密目式安全网进行覆盖,并没有对场地内部的道路进行硬化等。运输建筑垃圾或者土方的时候并没有采取相应的防止扬尘的措施,比如门口设置洗车槽,对土方进行覆盖等等,这些扬尘污染对周围的居民造成了严重的影响。(2)光污染控制不力。施工现场在施工时存在夜间施工,夜间施工会使用一定的光源,这些光源对于居民的正常休息产生重要的影响,虽然相关的施工企业已进行了遮挡,当时效果并不明显。(3)水及污水漫流现象严重。施工现场有很多的临时供水管道,临时供水管道的泄露,不仅会造成大量的水资源的浪费,同时也会影响周围的环境。现场拌制的混凝土,施工中的泥浆,地下水等等都会导致水污染。由于施工方法的改善和新型建材的使用,基本上解决了施工现场中产生的废弃污染,施工现场中并不会对材料进行热熔,产生废弃,一定程度上对施工现场的环境保护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施工现场又很多的施工机械,施工机械以及车辆的运输和使用,会产生一定数量的尾气,导致施工现场的环境被破坏。
2施工现场环境保护管理的建议
为了保证施工现场的环境保护工作能够落实到位,能决策阶段到实施阶段处于受控状态,建设单位应当明确施工现场保护环境的重要性,将保护环境作为工程建设的重要的组成部分,纳入建设单位的管理范围,并且贯穿于工程建设的全过程中。在施工准备阶段,建设单位应当设置相应的环境保护管理部门,配备专职的管理人员对施工现场的环境保护负责,将环境保护的职责落实到人,同时监理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环境保护内容纳入工程监理的工作范围内。工程开工建设后,应当设置专门的人对施工现场的环境保护进行监督和管理,保证施工现场的生态环境,降低由于工程建设带来的不必要的环境破坏和污染。为了保证建设单位的环境保护工作能够落实到位,可以将环境保护作为颁发施工许可的重要内容,要求建设单位承担保护环境的责任,并且缴纳履约保证金。工程建设完成后,对施工现场的环境保护质量进行检测,合格的予以返还保证金。如果施工现场的环境保护不能够满足要求,那么可以扣取保证金。
3建设单位在施工中的环境保护目标
3.1通过承包合同约束承包商保护环境
在施工承包合同签订的过程中需要将环境保护的内容添加到合同中,增加相应的环境保护的条款,并且设置相应的奖惩机制,或者将环境保护的质量与费用支付挂钩。建设单位按照相关地方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将相应的环境保护的内容纳入施工合同,用来对承包商的环境保护起监督作用,帮助施工企业做好施工现场的环境保护工作,对承包商的环境保护管理起到约束作用,实现环境保护的管理目标。同时建设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履行合同的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承包商按照合同中的条款进行施工,使承包商认识到保护环境的重要性,并将保护环境纳入工程施工的过程中。
3.2工程施工中加强现场监督
建设单位的环境监督人员应当按照相应的规范和法律的要求对施工单位的施工现场的环境保护进行监督和管理,必要时可以采取巡视、旁站等方式,对施工单位施工现场的环境保护进行评估和审查,发现不符合规定或者不符合法规的内容及时责令施工单位进行改正,保证施工现场的环境保护满足要求。
3.3建立完善的环境保护工作制度
环境监督人员将检查记录和检查结果进行书面的记录,并且将记录定时向企业的领导进行汇报,说明施工现场当前的环境保护状况以及环境保护工作的进展情况,要求承包商每月向其递交环保工作落实情况材料,及时对这些材料和记录进行审查,发现环境保护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正方案和处理结果。使得企业领导能够全面的掌握环境保护的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发现和处理环境保护违约事件和为工程价款的支付提供依据。
参考文献:
[1]姚立娟.高职院校建筑装饰材料与施工工艺课程教学改革探讨[D].河北师范大学,2015.
[2]夏雪.中小建筑施工企业项目成本管理研究[D].西南财经大学,2014.
关键词: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海洋环境保护;海洋强国
由于海洋潜藏着大量的资源,在经济高速发展的背景下对其开采也愈来愈加频繁,使得对海洋生态环境的污染也日益严重。在近几年大力宣传环保的基础下,公民对于环境的保护的意识逐渐加强。即便如此,海洋环境污染问题依旧严峻。不仅是海洋环境的规范值得我们关注,海洋环境保护的规范落实更值得我们总结,把脉问诊,不断提高中国海洋环境保护水平。
一、中国海洋环境保护的相关立法
早在1982年,联合国审议通过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该公约构建了海洋环境保护法律的制度框架,在对以前海洋相关规范进行总结的同时,更加详尽地对海洋环境保护在法律的角度进行了说明。同年,中国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在1999年对其作出了修改。为了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更好予以落实,国务院相继于1983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于1990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初步形成了中国海洋环境的基本保护框架。
1994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生效,使得中国海洋环境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阶段。中国在1996年被批准加入公约,对1983年《海洋环境保护法》进行了修订和补充,在原有基础之上增加了海洋生态保护、海洋工程建设、海洋废物倾倒、海洋污染应急等。在1999年修订的《海洋环境保护法》与《中国海上船舶溢油应急计划》中,对于海上溢油应急系统的建立作出了规定,当发生了溢油等突发事件时,要第一时间做出相应,最大化减小海洋污染造成的损失。除此之外,还建立有相应的海洋污染民事赔偿责任,如在《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中就有所规定。总之,对于海洋环境保护的法律体系,中国已经形成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多位一体的体系雏形,共同保障中国海洋环境安全。
二、中国海洋环境保护的现状
(一)海洋环境污染严重
海洋环境的污染主要表现在海水污染、生物多样性减少、河水淤积、海岸侵蚀严重、海洋灾害频发等。中国的海洋遭到污染,近年来水质明显下降。海域内生物种类多达数万,但在大肆捕捞的情况下,也导致了物种锐减,某些物种甚至濒临灭绝。在各个主要的河口淤积现象较为严重,某些沿岸城市的海岸中化学物质连年增加,出现了侵蚀问题。另外,由于对于海洋资源的不断挖掘,也导致诸如海啸等自然灾害频发,给国家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二)公众保护意识不够
近年来,人们对于环境保护的意识逐年增高,但仍然受到长期以来老旧农耕文化的影响,对于海洋环境保护的意识还有较大差距。这就导致了近年来出现了过度捕捞等不合理的开采现象,公众对于海洋环境污染的保护与治理工作参与不够。即使在出现了海洋环境污染的现象之时,对于事后救济的相应不够,不能较快遏制污染的扩大。与此,当自己的海洋权益受到侵害时,也不能通过有效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应有权益。
(三)海洋保护规范与执法力度均不足
完善统一的规范是具体政策落实的基石,在海洋资源利用范围不断扩大之时,对于海洋环境保护的法律要求也越来越高。中国目前缺乏海洋领域的根本大法,即使有一些法律、法规,综合性也不够,对于违反海洋环境保护的处罚力度也远远不够。在一些地方,对于海洋环境保护有自己的地方立法,但是缺少实施细则。在现有的规范体系中,对于突发应急事件的处理,不能够得以有效的落实,不利于应急问题的有效控制。另外,海洋环境的违法成本很低,一些污染者在权衡利益之后,甘愿承担这较小的违法成本。
(四)政府监管缺失
海洋是一个整体的生态系统,对于海洋中的物种进行开发,可能打破其中的生态平衡,可以建立一个综合的管理系统对其进行管理。中国幅员辽阔,各省市对海洋问题分散管理,建立了自己的管理系统。因而,这也导致了问题的出现。在信息公开的问题上反馈不及时,各政府部门之间的联动做得不够,缺乏协作。在出现了海洋污染事故之后,各部门也相互推诿,导致工作效率不高,监管缺乏力度。
三、中国海洋环境保护的制度建议
(一)完善海洋环境保护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的构建是上层建筑,加强法律体系的顶层设计。在现有法律基础之上,要迎合新的发展趋势,对海洋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进行重新梳理,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解决法律的滞后性难题。在进行海洋环境法律修改的同时,也要注意对尚未纳入保护体系的内容进行设计,诸如对于海岸线的管理没有同意的保护,对于尚未纳入部门要尽快填补空白,使得海洋环境保护体系更加全面而完整。同时也要发挥地方政府的主观能动性,因地制宜,制定符合当地发展实际的海洋法律法规。在制定海洋环境保护法律规范的同时,也要让各种标准的完善跟进。中国应该以国际标准为蓝本,制定出符合中国国情的海洋环境标准。对于尚未制定出的标准,要注意在符合中国保护的标准前提下,有效填补法律规范空白。地方政府也可以根据当地实际,以国家标准为基础,制定出本地适用的地方性标准。在法律规范和海洋环境标准的共同完善下,能够为中国海洋环境保护提供科学有力度的指导。
(二)提升公民海洋环境保护意识
有了完善的法律规范仍然不足,必须将法律规范转化为实践。这就要求广泛的公民拥有海洋环境保护的主人翁意识,自己亲身参与到海洋环境的保护中来。对于现今一些人缺乏海洋环境保护意识的,要积极运用一些现代的宣传手段,充分发挥电视媒体、互联网、微博、微信公众号等新兴媒体,树立保护海洋环境的先进典型,让广大公民学有标兵、赶有方向,早日树立海洋环境保护的危机意识,这也是海洋环境保护的有力保障。
(三)加强海洋环境保护的队伍建设
中国现有的海洋环境保护执法力度不足,需要一直有协作精神、高校有力的执法来予以补足。目前的海洋环境队伍散漫,没有形成向心力,由此,可以考虑把可将他们集合到一起,接受统一调配和培训,强化他们的团队协作能力,同时,配备先进的执法装备,提高海洋环境保护执法队伍的执法水平和能力。另外,选拔海洋环境保护的执法队伍,应该秉持较高的标准,从心理素质、团队意识、业务能力等多个方面进行考察,确保优中选优,真正选拔出适应于当今海洋事业建设的高素质人才。
(四)加强海洋环境保护的国际合作
在海洋环境保护的国际规范中,中国先后加入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海洋生物多样性公约》等国际条约。此外,还加入了一些全球性或者区域性的海洋环境保护组织,与其他国家广泛合作,加强海洋环境保护的交流。还积极学习其他海洋强国的先进技术,加强对于海洋环境保护专业人才的培养,提升中国海洋环境保护的软实力,与其他国家展开项目计划,获得国际组织的资金支持,也提高中国海洋环境保护的硬件设备。
中国的海洋环境保护任重而道远,要通过多措并举,共同提高海洋环境保护的法治环境。要完善海洋环境保护的法律规范和标准,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公民海洋环境保护的意识,加强国际合作,有效推动海洋环境保护建设。十报告指出,要将中国建设成为“海洋强国”,只有及时总结经验和教训,对各种不足进行不断完善,才能早日将中国从“海洋大国”提升为“海洋强国”。(作者单位:武汉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关键词:旅游开发;环境保护;问题
旅游,从个人活动、群体行为发展到当今的现代旅游业,已经成为涉及旅游资源、旅游设施、旅游服务、旅游活动等的社会生活方式。旅游资源是指能够吸引旅游者并能为旅游业利用而产生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自然事物。在旅游业发展中,旅游资源处于基础地位,既是旅游产品的主要组成部分,又是旅游实践中吸引旅游者的直接条件和因素,更是旅游消费的客体对象。不论是文化旅游资源还是自然旅游资源,都是建立在良好生态环境基础之上的。
一、旅游资源开发对环境保护的影响
1.旅游开发对非生物类旅游资源的影响
非生物类旅游资源包括水体、大气与气候、土壤与岩石等,既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重要载体,又是构成旅游资源与环境的最基本要素。随着旅游业的发展,游客、车辆、物资等大量涌入旅游地,旅游区出现了水质恶化、大气污染、土地板结、岩石(山体)坍塌等现象,这些对旅游资源构成了严重威胁。旅游对资源与环境的破坏,尤其表现在水体资源与环境方面。
2.旅游活动对生物资源和生物多样性的影响
地球上有丰富的动植物资源,不但可以单独成为人类的旅游产业开发和利用对象,而且还与非生物类旅游资源组合,构成了历史文化旅游资源的重要依托或自然生态旅游资源的总体系。
二、旅游开发与环境保护的关系
旅游地生态系统是旅游资源与环境的同一体。与其他生态系统构成因子一样,一方面旅游资源与环境的演变同样也必须遵循生态学的基本规律。根据美国生态学家哈定和小米勒提出的生态学三定律,可得出三个结论:
1.旅游地生态系统中的所有事物(包括旅游资源及其各个构成因子)是相互联系和相互影响的,旅游活动对旅游资源与环境的影响也不是孤立的。
2.旅游活动不能对旅游地生态环境中的生物化学循环有任何干扰。
3.旅游活动影响旅游资源与环境后会产生无数效应,其中许多效应是不可逆的。这三个基本结论给我们提出了对旅游活动进行管理时的基本原则和基本要求。另一方面,根据景观生态学的理论,在旅游地这个生态系统中,由于旅游区划而对旅游资源进行的分割构成了不同类型的景观单元(即斑块),这些景观单元的空间格局随着生态过程的作用而不断改变。
三、建立旅游资源与环境保护的制度体系
通过立法建立旅游资源与环境保护制度,实现对旅游活动的规范管理,是当前旅游资源保护和旅游业发展面临的紧迫任务。立法必须建立在深入研究旅游活动对旅游资源与环境影响的基础上,必须以生态学理论为指导,遵循资源与环境演变的自然科学基本规律,这样才能保证旅游资源与环境保护制度的合理性和科学性,达到制定这些制度的根本目的。
1.旅游规划制度
旅游规划是指运用适当的经济、技术手段,对旅游区的旅游资源、人力资源、资金与物力资源进行合理配置,以确定区域旅游资源的经济开发目标,实现旅游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的协调。
2.旅游资源与环境影响的评价
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最早为美国所创设。《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规定,对环境质量具有重大作用影响的联邦建议、立法方案和重大联邦行动都必须提出环境影响报告,包括该建议或行动实施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和拟议中的行动选择方案。实施这一制度是对传统决策机制的变革,是协调“人与环境”关系的一种新途径和新方法,并已成为国际环境管理一种惯例。
3.旅游容量控制制度
保护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将人类活动控制在生态系统的承载能力之内,是实现系统与区域可持续发展的最基本的要求和首要条件。旅游容量控制制度,是指从这一制度出发,根据旅游承载能力确定旅游区的游客容量,对进入旅游区(点)人数进行控制的一项管理制度。这个制度在保护旅游资源、实现可持续旅游目标方面十分重要。
4.旅游资源与环境保护制度
旅游资源与环境共同构成了旅游地的生态系统,保护资源与保护环境具有高度的一致性。与普通地区相比,旅游区的环境要求更高。因此,要建立环境资源与环境保护制度,加强对旅游区旅游资源与环境消长情况的监测,并按照更加严格的环境质量标准,做好旅游区的环境治理工作,保证旅游地的优良环境,给游客营造一个良好的环境条件。
参考文献:
[1]杨贵华.旅游资源学[M].昆明:云南大学出版社.1999
一、旅游资源开发对环境保护的影响
1.旅游开发对非生物类旅游资源的影响
非生物类旅游资源包括水体、大气与气候、土壤与岩石等,既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重要载体,又是构成旅游资源与环境的最基本要素。随着旅游业的发展,游客、车辆、物资等大量涌入旅游地,旅游区出现了水质恶化、大气污染、土地板结、岩石(山体)坍塌等现象,这些对旅游资源构成了严重威胁。旅游对资源与环境的破坏,尤其表现在水体资源与环境方面。
2.旅游活动对生物资源和生物多样性的影响
地球上有丰富的动植物资源,不但可以单独成为人类的旅游产业开发和利用对象,而且还与非生物类旅游资源组合,构成了历史文化旅游资源的重要依托或自然生态旅游资源的总体系。
二、旅游开发与环境保护的关系
旅游地生态系统是旅游资源与环境的同一体。与其他生态系统构成因子一样,一方面旅游资源与环境的演变同样也必须遵循生态学的基本规律。根据美国生态学家哈定和小米勒提出的生态学三定律,可得出三个结论:
1.旅游地生态系统中的所有事物(包括旅游资源及其各个构成因子)是相互联系和相互影响的,旅游活动对旅游资源与环境的影响也不是孤立的。
2.旅游活动不能对旅游地生态环境中的生物化学循环有任何干扰。
3.旅游活动影响旅游资源与环境后会产生无数效应,其中许多效应是不可逆的。这三个基本结论给我们提出了对旅游活动进行管理时的基本原则和基本要求。另一方面,根据景观生态学的理论,在旅游地这个生态系统中,由于旅游区划而对旅游资源进行的分割构成了不同类型的景观单元(即斑块),这些景观单元的空间格局随着生态过程的作用而不断改变。
三、建立旅游资源与环境保护的制度体系
通过立法建立旅游资源与环境保护制度,实现对旅游活动的规范管理,是当前旅游资源保护和旅游业发展面临的紧迫任务。立法必须建立在深入研究旅游活动对旅游资源与环境影响的基础上,必须以生态学理论为指导,遵循资源与环境演变的自然科学基本规律,这样才能保证旅游资源与环境保护制度的合理性和科学性,达到制定这些制度的根本目的。
1.旅游规划制度
旅游规划是指运用适当的经济、技术手段,对旅游区的旅游资源、人力资源、资金与物力资源进行合理配置,以确定区域旅游资源的经济开发目标,实现旅游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的协调。
2.旅游资源与环境影响的评价
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最早为美国所创设。《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规定,对环境质量具有重大作用影响的联邦建议、立法方案和重大联邦行动都必须提出环境影响报告,包括该建议或行动实施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和拟议中的行动选择方案。实施这一制度是对传统决策机制的变革,是协调“人与环境”关系的一种新途径和新方法,并已成为国际环境管理一种惯例。
3.旅游容量控制制度
保护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将人类活动控制在生态系统的承载能力之内,是实现系统与区域可持续发展的最基本的要求和首要条件。旅游容量控制制度,是指从这一制度出发,根据旅游承载能力确定旅游区的游客容量,对进入旅游区(点)人数进行控制的一项管理制度。这个制度在保护旅游资源、实现可持续旅游目标方面十分重要。
4.旅游资源与环境保护制度
旅游资源与环境共同构成了旅游地的生态系统,保护资源与保护环境具有高度的一致性。与普通地区相比,旅游区的环境要求更高。因此,要建立环境资源与环境保护制度,加强对旅游区旅游资源与环境消长情况的监测,并按照更加严格的环境质量标准,做好旅游区的环境治理工作,保证旅游地的优良环境,给游客营造一个良好的环境条件。
论文关键词:旅游开发;环境保护;问题
论文摘要:在旅游开发的热潮中,存在以牺牲旅游环境为代价来换取短期旅游大发展的众多问题。本文对我国旅游业发展中存在的环境保护问题进行了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正确处理旅游开发与环境保护的关系与对策。
参考文献:
[1]杨贵华.旅游资源学[M].昆明:云南大学出版社.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