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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志们:
前一段时间,县法制办在在座各单位的配合下,为此次培训考试做了大量的筹备工作。目前,已按照省市法制部门要求,完成了申领行政执法证件的各项前期准备工作。今天,按照市政府法制办的统一安排,我县申领行政执法证件培训就正式开班了。刚才志文讲了,此次培训,市政府法制办王立平副主任专门应邀出席今天的开班仪式;__大学法学院的彭云业、何建华两位教授将先后在今天下午和明天上午为大家授课。这足以说明各级对我们法制工作的高度重视。为此,希望大家紧紧抓住此次难得的培训机会,认真听、认真记、认真学,努力通过此次培训,进一步强化依法行政意识,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为我们今后更好地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奠定一个坚实的基础。下面,我就此次培训,重点讲三点意见。
一、充分认识举办这次培训班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培训学习的自觉性和责任感
同志们,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人员是行政执法和依法行政最基本的主力军,是一切行政活动的最终实施者。而行政执法证件是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法的身份证明,是坚持持证上岗、亮证执法制度的必然要求。只有经过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人员方可取得行政执法证件。
过去,我们一些执法部门开展工作,长期习惯于主要依靠行政手段去执行,依靠行政命令去推动。但是,在新的历史时期,特别是近几年来,随着法制进程的不断推进,随着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随着广大老百姓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很多工作仅仅依靠行政手段、行政命令是无法正常开展和有序推进的,必须尊重法律法规、严格程序办事,我们的工作才可能得到有效推进。特别是现在老百姓的法律意识、维权意识在不断增强,我们的行政执法工作稍有不慎、稍有纰(pī)露、稍有疏忽,老百姓就会抓住不放,不是上访告状,就是行政复议。拿行政复议来讲,仅今年1-8月,县政府法制办就受理各类行政复议案件5件,而以前每年只有一两件,有的年份甚至一年也受理不了一件。行政复议案件的增加,一方面说明现在老百姓的法律意识确实增强了,另一方面也说明我们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可能还存在一些差距与不足,让老百姓抓住了把柄,所以人家才来行政复议。
可以说,现在的这种工作环境、工作形势,倒逼着我们每位工作人员特别是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加强学习,主动适应从“人治”到“法治”的思想转换;必须更新观念,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的法制意识。否则,我们的工作就会越来越被动,越来越难以有效开展。这次培训,既是大家取得执法资格,顺利开展执法工作的必经途径,更是提升执法水平、增强法律素质、提高办案质量的客观需要。因此,大家一定要认真对待,珍惜机会,以高度的责任感和自觉性,圆满完成此次培训任务。
二、遵守纪律,认真学习,切实提高行政执法的基本素质
同志们,当今世界知识发展日新月异,“十年寒窗、受用终身”已成为过去,“终身学习”、“建立学习型社会”是大势所趋。作为行政执法人员,我们更应积极适应这一趋势,切实把加强学习、提高素质作为经常性任务,长抓不懈。同时,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初步建立,我们的政府职能发生较大变化,这对我们每一位行政执法人员,无论是在知识水平方面,还是在业务能力,都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一支高素质的行政执法队伍,必须在执法业务上精益求精,不仅要熟练掌握本部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违法行为的适用法律依据以及一般管理方法,也要做到了如指掌,运用自如,而且还应熟练掌握公共法律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努力提高运用法律法规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与水平。
因此,大家一定要利用好此次集中培训机会,认真学习好授课内容,认真学习好各项法律法规和有关业务知识,为今后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奠定扎实的理论基础。培训结束后,根据省、市法制部门的统一安排,明天下午还要组织大家进行考试,只有考试成绩合格的,才能领取到省政府法制办统一颁发《行政执法证》。只有领了行政执法证件,才有权在我县范围内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希望大家在今天下午和明天上午的集中培训中,一定要静下心来,好好听讲,特别要严格遵守会场纪律,不要在会场抽烟、喧哗、随意走动,更不要迟到、早退。这不仅是我们个人素质的一种体现,也是我们对授课专家的一种尊重,更是我们对自己负责的一种表现。
三、持证上岗,亮证执法,努力开创我县行政执法工作新局面
前面我讲了,随着法律法规的不断健全完善,随着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越来越强,对执法人员的工作要求也越来越高。过去我们在行政执法活动中重证据、重结果,今后,要更加注重执法程序和执法文书的规范化,在执法实践中必须规范和正确履行持证上岗、亮证执法制度,不折不扣地执行法定程序,增强行政执法的透明度。行政执法中不出示《行政执法证》,属于程序违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拒绝,并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投诉,也可以向人民法院。在这里强调一点,没有行政执法证件而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不管你做的对不对,只要执法,就是违法;只要老百姓一告你,你就败诉。县政府法制部门在今后的行政复议、行政执法监督等工作中,一定要把住一点,对于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要坚决予以撤销和纠正。
在学习培训中,我认真聆听了就中国法制社会、职务犯罪、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以及证据的基本理论等知识的讲解,增强了我的法律应用能力,受益匪浅。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体会。
一、通过培训,使我进一步认识到法制培训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要建设一支过硬的执法办案队伍,加强法制理论培训是非常必要的。因为在我们现阶段执法办案的过程中,虽说我们已经在不断完善各项制度,增加政府工作的透明度、规范行政执法程序,清理行政执法依据,不断加强行政执法监督的力度和不断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手段,做了大量的卓有成效的工作。但事实上,在我们的执法过程中还是存在一些法律法规的制定上有一些不完备的情况或者漏洞,公安民警办案业务水平有待提高,执法监督亟待加强等问题。而且只有整个执法群体大多数人员都有了依法行政的思想意识,自觉地行动起来,这些自觉地的行动才会汇聚成一股汹涌的力量,推进公安事业向前发展。从这个层面上来说,加强法制理论培训显得尤为重要。
二、通过培训,使我进一步地意识到自身的不足。
这次培训,老师除了讲最新的法律法规、政策条例、司法解释,也讲了一些证据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案件审理等相关的法律知识,这些法律知识由于平时在刑事案件中用得不多,所以也不是很熟悉。但是通过老师的讲解,发现其实这些法律之间还是有一定的关联,在处理一些案子的时候,需要对这些法律融会贯通。因此,我觉得平时除了要学习本部门的法律外,也要掌握其他相关的一些法律法规,这样才能更好的开展案件审查工作。总之,这次培训不仅开阔了视野,增长了见识,充实和提高自己的知识水平与业务能力,提高工作的理解力、执行力和创新力;而且也是对自己以往工作进行一次全面的梳理。
三、通过培训,使我进一步运用所学知识提高工作能力和方法。
学以致用,学习的主要目的是应用,通过学习结合实际,立足岗位创优,把所学的东西转化为工作开展的思路和方法,促进工作取得实效的本领和能力,提高工作效率,这才是培训的根本目的。作为一名一线刑侦民警我深刻地认识到自已身上的责任更加重了,要确保每一件经手的案件均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质量上严格要求,精益求精,力求无错案的发生。应该说,这次培训使我认清了自己岗位的重要、认清了自身的不足和努力方向,拓宽了视野,在今后的工作中将站在更高的角度去思考自己的职责。
四、通过培训,使我进一步牢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220位研究对象均为女性,年龄21~54岁,平均(29.96±7.83)岁;工龄0.5~35年,平均(7.49±8.83)年;护士长16人(7.3%),临床护士204人(92.7%);文化程度:硕士及以上1人(0.5%)、本科94人(42.7%)、大专/高职118人(53.6%)、中专7人(3.2%);114人(64.1%)参与新护士或见习、实习学生的临床带教工作。
2测验总分及各子项得分的基本情况
测验总分(25.20±8.74)分;各子项得分:政策与总则分(6.00±2.45)分,权利和义务分(6.17±2.59)分,法律责任分(5.89±1.94)分,其他条例分(7.14±2.80)分。2.3影响测验总分及各子项得分的因素分析:分别以测验总分、政策与总则分、权利和义务分、法律责任分、其他条例分为因变量,以年龄、工龄、职务、文化程度、是否带教、培训次数为自变量,进行测验总分及各项得分影响因素的逐步多元回归分析,结果见表1。进一步对因变量中文化程度、培训次数做相关分析,结果显示:文化程度与培训次数两因素之间呈负相关(r=-0.43,P<0.05),提示文化程度程度越高,参加培训的次数越少。这与医院近年来逐渐引入本科、硕士研究生护理人才的实际相符合:高文化程度护士入院时间晚,则参加培训的次数越少。2.3研究对象参加培训次数及培训次数不同时的测验得分情况:根据培训次数的不同,分别计算测验总分及各子项得分,结果见表2。
3讨论
3.1增加培训次数有利于提高护士对专业法律知识的掌握
重复学习能够不断提高对学习项目的记忆,使学习项目变得更加明确、清晰,降低错误率,而对大脑中的知识的重复提取,对学习和长时记忆的保持有强大的促进作用[1~2]。本组测验总分及各项得分影响因素的逐步多元回归分析结果也显示:培训次数是护士对法律法规知识掌握程度的主要影响因素。
3.2承担临床带教任务促进护士对专业法律责任知识的掌握
承担临床带教任务的护士,在带教过程中遇到涉及专业法律相关(尤其是法律责任)问题时,需要对带教的学生进行详细的说明或阐释,促使带教教师对法律知识不断地学习、扎实掌握,同时又需要不断对大脑中存储的知识进行重复提取和应用,从而促进了其对知识的准确掌握和长时记忆。研究结果也表明是否带教是法律责任部分高低的主要影响因素。
3.2入职年限不同影响护士对专业法律知识的掌握和理解
为了切实提高农业行政执法人员素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深入开展,根据市农委要求,结合我市农业综合执法工作实际,制订下半年执法培训工作计划。
一、培训目的
以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农业行政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为宗旨,加强对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人员综合法律,业务法律知识的培训力度,全面增强农业综合执法人员的实际工作能力,打造一支政治立场坚定、工作作风过硬、廉洁自律、精通法律法规知识的行政执法队伍。
二、培训内容
1、综合法律知识。
《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纳要》等相关法律法规。
2、专业法律知识。
《农业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种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的特别规定》、《农药管理条例及实施办法》、《海南经济特区农药管理若干规定》、《肥料管理办法》、《海南省农业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3、业务知识和管理知识。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海南省农业行政复议、听证制度》、《海南省农业行政执法责任考核、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农业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海南省农业行政处罚回避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知识。
4、邀请省植保、种子、土肥站专家到我市讲授农药、种子、肥料产品包装、标签标识管理办法及农资产品识假辩假知识。
5、部、省今年下半年有举办执法培训班的,争取选派执法人员参加;在条件具备时,选派执法骨干到先进省市考察学习。
三、培训时间和方式
[关键词]独立学院法学教育法律职业教育互动模式
[作者简介]李志锴(1981- ),男,广西桂林人,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方向为国际经济法、法学教育、劳动法。(广西桂林541006)
[基金项目]本文系2010新世纪广西高等教育教改工程“广立学院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教育互动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项目编号:2010JGB101)
[中图分类号]G6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3985(2014)14-0123-02
通过近年来公开发表的文献研究发现,有关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教育“互动”的文章非常缺乏,这说明对两者互动研究的关注还不够,缺少较系统的研究。在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更多技能型人才的客观背景下,特别是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教育日渐剥离的现实情况下,提倡彼此的互动教育显得尤为重要。
一、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教育“互动”的内涵
“互”是交替、相互,“动”是起作用或变化,“互动”是指互相作用,互相影响。笔者认为,互动应是一种使对象之间相互作用而使彼此发生积极改变的过程。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教育“互动”的内涵就是法学教育与法律职教育彼此相互交流、相互渗透,使双方产生积极影响的过程。
法学是法律科学知识的统称,法学教育一般指法律理论知识的教育。法律职业指与法律相关的职业,法律职业教育就是对受教育者施以从事法律职业所必需的知识、技能的训练,因此法律职业教育亦称法律职业技术教育或实践教育。我国大多数普通高校的法学教育是以培养法学专业知识人才为使命的,在教育理念上侧重于提高法学人文素养,在教育内容上主要使学生具备基本的法治理念和法律常识,在教育方法上主要以讲授的方式为受教育者提供法律知识积累,培养法学律治意识。当前高校传统科系教学理念与职称评审体系重视理论知识和科学研究,并以此作为主要的评价标准,导致法律职业教育被排在了次要的位置。同时,传统的法律文化将法律职业能力简单定义为一种工具化的应用,不被人们尊重。
二、缺少“互动”: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教育的主要问题
1.法律职业教育以职业考试为基础,但学生专业基础薄弱。司法考试作为唯一国家承认的法律职业准入资格,想要从事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取得律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职业考试对法学教育影响深远。自司法部允许在校本科学生参加司法考试以来,司法考试就成为各高校法学专业必须面对的重大问题,法律职业考试影响着本科法学教育。独立学院在生源质量、办学经验、科研力量等方面都处于下风。调查发现,全国当前有超过300所独立学院开设了法学专业,且都不约而同地将人才培养方向强调实践动手能力的“复合型的应用人才”,作为职业准入资格的司法考试自然成为独立学院法学教育倾心追求的目标。调查发现,广西3所独立学院75%的学生参加过司法考试或相关培训学习。司法考试的全国通过率近几年基本都超过20%,但独立学院由于学习基础薄弱等原因,通过率一直不理想。以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为例,2006级法学专业62人中获得司法考试A证的只有2人,2007级法学专业87人中得到司法考试A证的有4人,加上可申请C证的人数,总体比例仍略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2.独立学院法学专业的职业教育途径不足,方法单一。法律职业教育是一种职业培训,包含职业资格证和职业培训,司法考试是职业资格考试,是进入法律行业必备的敲门砖,但要具备实务操作的能力则要进一步训练。当前,我国的法律职业过渡教育各自为政,法官、检察院和律师各设有主管或协会,而独立学院对法律职业的过渡教育涉及很少,只停留在邀请专家进行讲座的阶段。学生在校期间受到的多是以课题讲授为主的经典法学理论教学,直到大三实习期间,才开始真正接受法律实务操作。但近3年对学生的跟踪调查显示,实习期间要面对司法考试、毕业论文和就业的压力,学生实际学习实务的效果大打折扣。客观地说,这并不是独立学院法学专业存在的问题,而与当前中国的整个法学教育体制有关,只是独立学院体现得更明显。
3.独立学院法学教育实践条件不足,专业教育与职业教育缺乏“互动”平台。调查显示,有45%的学生认为学校的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教育差别很大,49%的认为差不多,只有6%认为两者是一致的。就学生“最讨厌”的问题进行调查,认为法学教育“没有专业能力培训,职业培训开设的时间晚,职业培训时间短,没有职业测试和缺乏职业心理指导”五个选项的学生合计超过57%,这说明独立学院在法学教育方面还未建立与法律职业教育“互动”机制平台,法律职业教育要求学生尽可能在实际中参加法律实务,但新建的独立学院一般离市区较远,大一、大二学生的公共课压力很大,导致学生参加实践的机会少;大学生和法律职业人之间需要心理转换,才能在毕业后更好地适应法律职业需要,但目前能接纳学生实践的机构数量和容量都很有限。
三、加强“互动”: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教育的改革策略
1.以应用型人才培养为宗旨,构建共同的教学目标。无论是法学教育或法律职业教育,其根本宗旨都是要培养法律职业人才,即应用型人才。现实中,大学是培养法律职业人才的主要摇篮,司法系统中具备法学院教育经历的人已成为法律从业者的主体。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教育的共同目标其实是一样的,即培养法律应用型人才。在走访三所独立学院教研室、法院、检察院等机构时,当询问“什么是一个法律人最基本的能力”时,多数单位首先强调法律知识和法律基本理论。这是因为一方面应用型人才培养是法学专业教育的最终目的,法学专业毕业的学生必须要熟悉法律法规,掌握法学的逻辑,了解法律的构架,这些法律知识和素质是大学生将来从事法律职业的基础,是法学专业的教学要求,因而必定是法律职业教育的基础要求;另一方面,法学专业教育是法律职业教育的基本要求。法律知识是法律职业教育的基础。法律人在实践中必须要具备丰富的法律法规知识,才能加深法律的理解和价值判断,法学职业教育也才能够帮助法律人摆脱法律偏见,通过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使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教育在教育目标和内容等层面逐渐趋向统一。
2.以法律职业素质教育为主, 构建相互补充的教学内容。就独立学院法学教育而言,不仅要重视法律基本知识的传授,还应担负起法律职业素质教育的相应责任。为使学生能够胜任法律实务岗位,需要转变教学观念,注重学生实际运用能力的培养。应教授学生科学适用的法学原理与基于现行规范的法律知识,转变教师“经院式”的法学教育方法,使之成为理论与实践融为一体的课堂教育模式,使学生具备运用法律的各种方法、技巧、能力与素质。教师要改变教学观念,采用启发教学流,将一些枯燥的法律概念、逻辑体系和理论传输给学生,借鉴具体的案件进行解读,使学生学会分析和查证事实。教师运用适当的教学技能,在法律教育与法律职业之间架起一座桥梁,引导学生毕业后能更好地适应法律职业工作,提高学生法律实务能力方面的知识,让学生掌握系统的法律职业素质,将理论与实践知识有机融合。
3.在法学教育中引入法律职业教育方法,加大实践课程比例。长期以来,我国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教育是相分离的。如按照传统的法学教育,实体法与程序法是分开授课的,其好处是授课较为容易,学生知识体系较为系统,但往往将案件人为地割裂开,学生难以站在一定高度整体观察和把握案件。因此,有必要引入法律职业教育的方法,通过以模拟法庭为核心的案例教学将程序法和实体法相结合,教师起引导而非教授的作用,将案例细节完整地一一展现出来,让学生以实务工作者的角度综合考虑和把握各方面问题,了解法律的实然性与应然性,掌握实际处理问题的原则和思路。学校应充分和司法机关或法律职业培训机构建立紧密的合作关系,使法学专业的学生能够亲身体验法律职业教育的经历。从低年级开始的法律职业教育活动能够让学生在大学初期就对法律行业和法律实务有直观的了解,帮助他们更好地开展学习规划和职业规划,抓住大学学习的黄金时期,为将来适应法律职业就业打下坚实基础。
对于多数学校而言,由学校单独承担法律职业考试培训的任务,无论是从师资、经费和效果上看都是不实际的,应充分利用社会培训机构取长补短。可以通过合作的方式,引入有足够管理经验和良好市场口碑的司法考试培训机构,逐年对其考核,以保证培训的质量。
关键词:预备法官;法官培训制度;轮岗制度;遴选制度
一、我国预备法官培训制度的由来
2001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十二条将通过国家统一的司法考试作为选任法官的门槛。《2005-2010年全国法院干部培训规划》明确规定预备法官必须经过培训后才能提请任命,2006年2月召开的全国法院第四次教育培训工作会议提出今后一个时期要启动预备法官培训工作,2006年2月,国家法官学院举办了首届预备法官培训班,跨出实践探索的第一步。[1]2006年3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法官培训条例》,规定法官培训分为预备法官培训、任职培训、晋级培训和续职培训。拟任法官的人员,须接受预备法官培训。从此,我国的预备法官培训被作为一种制度确定下来。
二、我国预备法官培训的目的及意义
《法官培训条例》的制定明确了预备法官培训的目的,就是不断提高法官的政治、业务和职业道德素质,适应审判工作发展的需要。在预备法官培训中,资深的一线法官会传授他们的审判经验,讲解自己审理的案例,通过模拟法庭以及轮岗实习,使学员符合法官的基本职业要求,在工作中正确履行审判职责。
三、我国预备法官培训的模式
(一)浙江
浙江省的预备法官培训将在校集中培训分为两个阶段举办(第一阶段为15天,第二阶段为8天),两个阶段时隔一年。集中学习的内容为国家法官学院规定设置的综合知识课程与法官职业技能课程。两次集中培训之间为实习阶段,实习阶段在本单位不同部门进行轮岗培训。
(二)山西
山西省的预备法官培训第一阶段为集中培训阶段(为期1个月),集中培训着眼于提高预备法官的职业素养、培养司法实践能力、掌握各项审判技能,集中培训结束后将返回所在单位,进入为期11个月的实习阶段。
(三)青海
青海省的预备法官培训先启动的是预备法官的实习工作(实习时间不少于8个月),实习的单位原则上以所在法院实习为主,在实习期间另行安排集中脱产培训时间(2013年为期20天,2014年为期60天)。
由以上几个地方的预备法官培训可以看出,我国预备法官培训的时间是一年,基本模式都分为实习阶段和集中培训阶段,不同的是集中培训的次数不同、时间不同、实习阶段的时间不同。
四、我国预备法官培训制度存在的问题
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官的职业培训贯穿始终,并且发挥着遴选的功能;在英美法系国家,法官是从取得律师资格并具有一定期限的律师从业经验的律师中选择,其职业培训已在律师职业实践中完成,对新任法官的培训时间较短。受制于我国国情、风土人情、审判实践等各方面因素的影响,我国的预备法官培训制度存在着以下几个问题:
(一)公务员与预备法官的“双重身份”难使培训取得预期效果
我国对法官实行的是公务员管理,成为预备法官需要满足两个基本条件,一要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二要通过公务员考试,换言之,预备法官必须是公务员。目前我国法院法官的进入机制基本是“先录用、后培训”,而非培训后合格才录用。[2]具有公务员身份的预备法官在职前培训不会产生淘汰,这就使得预备法官在培训的时候没有任何压力,在培训的过程中,有些学员不遵守培训规则,甚至把培训作为一种变相的度假,可以暂时从繁重的工作中得以解脱。
(二)法官学院的课程设计难使预备法官快速转变自己的角色
法官学院对所有的预备法官采取统一的培训课程,所安排的课程不考虑专业、工作部门、法院等级等的不同,很多课程没有针对性。全国80%以上的案件是在基层解决的,基层法官在我国司法审判体系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其职业被形象地表达为“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师”。在当前社会矛盾突出且极易激化的情况下,基层法官的调解能力显得尤为重要,可是在预备法官的培训课程中,对于如何提高调解能力以及如何运用调解技巧却没有过多的涉及,这不得不说是一个遗憾。
(三)法院案多人少的现状使得预备法官轮岗培训流于形式
我国预备法官的培训除了集中学习以外,还有为期8到11个月不等的实习阶段。浙江省的实习阶段分为8个月,要求学员在本单位四个不同的部门进行实习,其中立案部门是必须实习的部门。江苏省的学员在法院的实习不少于2个审判业务部门,其中在立案部门的实习是必须安排的实习内容。虽然法官培训学院对预备法官的轮岗实习都有规定,可法院对于人员的安排是哪里需要就分配到哪里,很多学员的实习阶段几乎在同一个部门完成,预备法官轮岗培训的要求基本落空。
五、完善我国预备法官培训制度的几点建议
(一)进行分类培训
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基层法院面临着案件数量急速增长、新类型案件增多、案件案情复杂、案多人少的现状,这就要求基层法院的法官具备过硬的法学理论功底、丰富的审判经验、良好的应变能力。与上级法院不同,基层法院的功能或使命在于解决纠纷,且其面对的纠纷及解决纠纷的方式也有自身的特点。[3]而现行中国的法学教育体制并没有提供多少可供基层法院法官使用的处理事实争议的知识。[4]不同级别的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不同,审理案件的重点不同,因此,笔者建议对预备法官的培训要予以调整,在培训之前,对不同级别法院的预备法官所需的业务知识、审判技巧、授课方式、师资需求等作出调查,根据调查的结果安排相应的课程。在集中培训阶段,对基层法院的预备法官,要增加来自基层法院法官的授课比例,设置法官驾驭庭审、质证认证、适用法律、制作法律文书、诉讼调解技巧及各地风土人情等课程;对中级法院的预备法官,要安排审理上诉案件应注意的事项、如何把握发回、改判案件的尺度、如何严格适用程序规则、如何规范上下级法院审判业务的关系等课程。
(二)丰富培训内容
预备法官培训制度设立的目的是为了适应审判工作发展的需要,各法官学院在集中培时过分注重法律知识和审判技能等课程的安排,忽视了预备法官作为法官身份的特殊性及社会人身份的普遍性会受到各方面因素影响的事实,对于预备法官如何约束自己的行为、如何处置工作压力以及如何应对由此而产生的心理问题却没有涉及。因此,笔者建议在预备法官集中培训的课程安排上,应重视预备法官的法官及社会人的双重身份,在既有课程的基础上丰富培训的内容,增加法官如何与律师及当事人保持距离、如何控制自己的情绪而避免偏见、参与社会活动应注意的事项、如何进行人际交往、如何处置工作中的压力、如何规划法官的职业生涯等课程的安排。
(三)重视轮岗制度
美国大法官霍姆斯也说过:“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对于大多数从象牙塔中走出的年轻的预备法官而言,最缺乏的不在于法律知识的多少,而在于法官职业所要求的社会经验和诉讼经验。[5]法官职业的特殊性要求法官必须具备较高的职业素质及职业能力,这些素质及能力只能在长期的法律实践中不断积累才能获得,法官的培养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一年的培训违背了法官的培养规律。鉴于此,笔者建议国家法官学院应要求各个法院把预备法官培训中的轮岗制度落到实处,并且要增加轮岗实习的期限,至少两年以上,轮岗培训的部门必须是业务部门,综合部门不得轮岗实习。
(四)严格考核制度
在我国,预备法官经过集中培训阶段和实习阶段后,法官培训学院会对接受培训的学员进行考核,考核采用笔试的形式,这种考核在实践中沦为了一种走过场。为了使预备法官的培训达到应有的效果,应对考核采取一些创新的举措,把目前仅考核法律知识转变为既考核法律知识又考核实习结果在内的综合考核。在实习结束之前要对预备法官进行面试,对其法律知识、职业素质、审判技能等必须具备的素质进行测试,将综合考核的成绩与面试成绩按一定比例计算,对于最终不合格的学员,给予一次重新培训的机会,如培训后仍不合格,则不准予任命法官,使预备法官的培训达到遴选法官的效果。
(五)建立遴选制度
我国的法官选任制度与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官遴选制度中的一些条件相似,但是大陆法系国家的职前培训具有遴选的功能,而我国的却没有。马克思说过,法官除了法律以外,没有任何别的上司。在我国现行体制下,法官的公务员身份让法官受到了来自各个方面的限制。因此,笔者认为要把预备法官和公务员的身份分离,建立真正的法官遴选制度。实行先培训、后录用的制度,对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考生,在进入法院以前由专门机构进行严格的训练、培养和筛选,将合格人员直接充实到基层法院,并使之成为法官准入的基本制度。[6]各级法院建立相应的法官遴选机构,把从事法律工作的经验作为遴选的条件之一,只有保障法官遴选的独立,才能从长远保障中国司法的独立。
结语:自2006年2月国家法官学院举办首届预备法官培训班后,至今,我国的预备法官培训制度已走过了将近十个年头。在这些年里,各地的法官学院相互学习、交流经验,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也要看到我国预备法官培训制度存在的不足之处,由于预备法官的素质及能力在一定程度上关系着法院审判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因此,在未来的法治建设中,我们要完善预备法官的培训及建立法官遴选制度,提高法院法官的整体素质,有力地推进和保障我国司法改革的顺利进行。(作者单位:诸暨市人民法院)
参考文献
[1]赵建华、朱建伟:《预备法官培训正式启动》,载《法律适用》第四期,第35页。
[2]怀效锋、陆锦标:《关于完善预备法官培训制度的思考》,载《审判研究》2008年第3期,第2页。
[3]褚:《基层法院的使命与基层法院的改革》,《审判研究》,2008年第3期,第4页。
[4]苏力:《基层法院法官专业化问题―现状、成因与出路》,《比较法研究》,2000年第3期,第258页。
[关键词]高职 法律课程 非诉讼法律实务
[作者简介]曹琳(1980- ),女,天津人,河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为民商法学。(河北 石家庄 050081)
[中图分类号]G64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985(2014)06-0138-02
非诉讼法律实务是指除诉讼和仲裁以外的,包括常规法律顾问业务在内的各种民商事、经济法律业务,如法律尽职调查、各类合同的起草和审查、公司设立和改制、公司并购与上市、知识产权管理与应用、金融信托实务以及劳动人事业务等非诉讼法律业务的实践操作。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对非诉讼法律人才的需求越来越多。因此,作为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的法律高职院校理应针对这一市场需求,设立一个培养非诉讼法律人才的专业,至少应开设非诉讼法律实务课程。本文试图从非诉讼法律实务课程创建的实践中总结一些经验和体会,借以抛砖引玉。
一、确立教学目标和课程实施方案
教学目标是课程的纲领,任何一门课程在创建之初都必须首先确定其教学目标。非诉讼法律实务课程也不例外,教学大纲和教学实施方案的制定、教材的编写、教学模式的探索以及成绩考核标准等都要围绕着教学目标展开。高等法律职业教育的人才培养目标是按照社会对法律职业人才的需要通过理论教学和实习、实训等途径培养高素质、技能型的法律服务人才。高等法律职业人才的培养除了应重视法律基础理论知识和诉讼法律实务技能以外,还应重视非诉讼法律实务技能的培养。据此,非诉讼法律实务课程的教学目标应为:通过开展非诉讼法律实务教学活动,培养学生非诉讼法律实务操作能力,使学生毕业后能很快地适应各类非诉讼法律职业工作。
课程实施方案是课程建设的宏观框架,主要内容应包括:教学目的和教学要求,开设非诉讼法律实务课程的专业、班级和课程安排顺序,任课教师教师的职责,教学总课时和理论教学、实训教学的比例,教学设施、设备、教学资料和教材的准备,实训成绩的评定,等等。此外,还应制定课程标准或教学大纲,明确课程实训模式和实训指导方式、教学组织形式、学时安排及考核办法、教学内容以及教材和参考资料的选用等。
二、编写教材或授课讲义
基于三大诉讼法而编写出版的诉讼类法律教材比比皆是,而非诉讼法律实务教材却如凤毛麟角。因此,开设非诉讼法律实务课程,需要组织相关一线教师和实务部门的专家联合编写教材或讲义。编写教材所需参考的材料大致有以下三方面内容。
(一)相关法规、规章
从事非诉讼法律实务工作的人都有体会,由于法律规定原则性、概括性和稳定性,其可操作性往往不强,在实践工作中很难依据某一部法律来操作一项非诉讼法律业务。整个非诉讼业务过程中,几乎都是在和法规、规章、实施细则等下位法律文件打交道,而这也正是传统学校教育的弱点。因此,在编写非诉讼法律实务教材或讲义时,必然要参考众多的法规、规章和实施细则等。此外,还应通过相关实务部门、各类法律网站以及有偿的法律数据库等,广泛搜集、参阅各类法规、规章等,以确保教材内容的规范性、前沿性和准确性。
(二)相关类似著作
针对高职高专教学而编写的非诉讼法律实务教材虽然不多见,但与此内容相关的其他著作仍存在,如律师执业指导类著作、公司法律顾问类的著作、法律风险防范类著作等都有大量值得参考的信息和内容。在编写非诉讼法律事务教材或讲义的过程中,应通过图书馆、网络书店、实体书店等途径搜集相关书籍,加以研究、学习,汲取教材所需信息,丰富教材的实务内容。
(三)各类学术会议资料和培训资料
近些年来,非诉讼法律事务在实务部门和市场主体内部越来越得到重视,相关行业协会、中介机构、教育机构和政府委托管理机构,也都陆续开展形式多样的学术研讨会议和非诉讼业务培训,如公司高管法务培训、独立董事或董事会秘书法律培训、非诉讼律师专项业务培训、公司法律顾问培训等。这些会议和培训所使用和形成的各类资料和成果,都含有大量的非诉讼法律事务操作信息。高职院校在编写教材或讲义时,应尽可能多地搜集此类资料,以做参考和学习。
三、建立实训案例库和实训音像库
非诉讼法律事务课程是一门实践、实训类课程。此类课程在教学模式和方法上除了必要的课堂讲授之外,常常以实务案例的模拟训练为主,辅之以实案操作进行技能提高。因此,教学和实训中必须具备充足的实训案例资源,建立实训案例库是非诉讼法律实务课程的必要内容。为了避免案例内容的空洞或不切实际,案例库应尽可能地选用真实的案件材料,根据教学需要进行适当的改编。在这个过程中,就需要与工商管理部门、律师事务所、各类公司企业、各类市场中介机构等相联系,取得他们的支持和配合。
除了模拟实训之外,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让学生参加一部分实际工作,亲自操作相关实务内容是最好的实践方式,其次是带领学生到实务部门观摩、见习。但是,由于此类实践活动限制条件较多,因此,经常性地到实践单位现场观摩或参与实际操作是不现实的。为了保证非诉讼法律实践教学的有序地开展,有必要建立一个非诉讼法律事务音像库,通过有目的、经常性的录像观摩,让学生更为感性、更为直接地学习相关业务技能。音像库的建立,可以通过购买和录制音像资料来实现。
四、制定成绩考核评定标准
非诉讼法律实务课程是独立开设的一门实践课程,在教学模式和实训内容上都不同于传统课程,因此,在学生成绩的考核评定方面,也应有一个独立的标准。与理论课程所采用的卷面考试不同,非诉讼法律实务课程教学质量的考核主要是看学生是否掌握了相关非诉讼法律业务的操作技能,相关法律职业素质是否得到提高。这就要求在制定成绩考核评定标准时,应重点对学生实训成绩进行分项评定,减少甚至取消试卷考试的考核形式。
非诉讼法律事务课程成绩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实训态度、仪表和举止,团队协作精神和实训纪律,法律实务知识掌握情况,相关法律业务技能表现,法律文书和材料的写作等。总之,学生的实训成绩应综合其工作态度和法律业务操作技能两大方面来加以考核。具体而言,主要可从以下四个方面加以判断:(1)在教学过程中,学生是否已认真完成指导教师布置的各项任务,同学之间是否有互相配合,是否遵守实训纪律,是否爱护实训设施、设备和卷宗资料,对需要保密的案卷内容是否能够保密等。(2)在模拟实训操作中,各自的表现是否符合自己的角色要求,是否能够掌握模拟角色应当掌握的法务常识和业务操作技能,是否基本胜任角色岗位。(3)模拟实训结束后,各角色提交的法律文书和实训材料是否符合要求的格式,内容是否全面、精练,能否达到办理相关非诉讼法律业务的目的。(4)学生是否积极参加校外实习、实践,是否听从实践单位指导教师的指导并较好地完成实践任务,是否获得实践单位或实践指导教师的好评等。成绩不宜采用百分制,应综合学生的各方面表现,按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五档记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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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关于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过渡期地方综合性应对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85号)和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关于我省20**年外经贸促进政策的通知》(财企〔20**〕1042号)精神,支持我省企业、产业部门运用WTO规则开展应对贸易摩擦、防范贸易风险、减少贸易摩擦损失等业务。现就我省建设应对贸易摩擦公共服务项目促进政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项目支持范围和标准
(一)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为我省企业和有关单位建设以克服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为目的、向省内企业提供相关技术和检验检测服务的公共机构提供设备购置、人员技术培训和外聘技术力量的一次性资助;对单个公共服务项目的资助金额视支出情况确定。房屋、土建工程等不属于资助范围。
(二)涉外案件法律资助。对贸易摩擦案件的涉案企业提供WTO规则及相关法律服务支持,对每家涉案企业法律资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由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相关案件的标的和应对效果等实际情况,确定资助数额。
(三)培训经费。每年安排10万元,专用于省商务主管部门实施的面向本省企业、与应对贸易摩擦和克服贸易壁垒有关的法律培训与宣传活动。
二、项目申请资格、条件
(一)提供相关技术和检验检测服务的公共机构建设项目,应为在本行业(领域)具有相应技术实力和优势的企业和单位,并处于同类产业相对集中的地域,对本省同类产业有较好的服务辐射能力。拥有开展技术服务和检验检测服务相关能力的企业和单位优先。企业和单位可以单独承建,也可联合承建。
(二)实际遭遇贸易摩擦并积极参与应诉的出口企业,可以申请贸易摩擦应诉法律服务支持。
(三)省商务厅每年根据贸易摩擦形势发展特点,提出相关培训和宣传活动计划,报省财政厅备案。
三、项目申请、审核和资金拨付程序
(一)提供技术和检验检测服务的公共机构承建者每年2月20日前向所在市、省直管县商务、财政主管部门提出上一个年度项目申请和建设方案,方案应说明新建项目的服务领域、规模、应达到的技术标准和承建方已有或拟自行解决的场地条件。市、省直管县商务、财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每年3月20日前报送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公共服务机构建成后,由承建企业和单位提出验收和财政资助申请,由省财政厅、商务厅共同验收后,根据实际支出确定资助标准并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二)由实际遭遇贸易摩擦并积极参与应诉的出口企业每年2月20日向所在市、省直管县商务、财政主管部门提出上一个年度应诉法律服务支持申请,申请材料应说明涉及贸易摩擦案由、涉案金额、该案对企业近期和中期发展影响、企业的应诉方案和实际应诉工作进展。市、省直管县商务、财政主管部门每年3月20日前根据上一个年度该企业涉案标的和企业的应诉工作方案向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提出提供法律服务支持报告;在案件终结后,涉案企业应提交应诉工作总结,说明应诉过程和企业对应诉效果的自我评价,由所在市、省直管县商务、财政主管部门报送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结合国家商务部、有关进出口商会或行业协会对案件的结案信息和案件发起国的结案公告等,对应诉效果做出综合评估,确定法律服务费用资助标准。省财政厅根据国库管理有关规定拨付资金。
(三)省财政厅对由省商务厅组织实施的面向本省企业、与应对贸易摩擦和克服贸易壁垒有关的法律培训与宣传活动,在每年10万元限额内按照实际支出拨付资金。
四、资金管理
以上项目资金必须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范围开支,任何企业和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骗取或截留资金挪作他用。对违反规定的,除全额追回资金,并按《财政非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9号)处理。
五、其它
根据《关于我省20**年外经贸促进政策的通知》(财企〔20**〕1042号)精神,20**年度应对贸易摩擦公共服务项目对公共服务机构的资助,分别用于在合肥市和天长市秦栏镇各建一个“Rohs指令公共检测服务中心”。以后年度的资助项目根据形势发展需要和各地上报项目情况择优确定。
关键词:法务会计;实践教学;体系构建
一、前言
目前,法务会计并没有纳入教育部国家教育专业名录,国内法定会计科目的定义仍然存在较大的争议,应属于法律还是会计,尚在讨论之中。在部分已开设法务会计课程的大学,有把它作为法律的主要方向之一,也是会计方向之一。在法务会计人才培养方面,高校也配备了会计和法律专业学院,特别是在金融机构中,具有明显的资源整合优势。
二、法务会计实践教学应遵循的原则
1.实践教学必须契合法务会计的人才培养目标
法务会计专业主要是为了应对全面的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过程之中出现的一些会计业务和法律问题,对其进行全面的解决。这个学科一直都是一个较为新颖的学科,所以在这个学科之中,不仅仅是需要对于法律方面、会计方面以及审计方面的科目进行很好的学习,还需要对其共同点以及不同点进行整理,从而确定在未来的工作之中如何对其进行审批的目的。
2.实践教学必须体现法务会计专业特色
财经法学专业的方向是将传统的法学和现实社会实践进行结合,从而能够让学生在学习的过程之中将自己的兴趣融入其中从而形成自己的个人技能参与到未来的实际工作之中。
3.实践教学必须符合法务会计人才的职业素养要求
法定会计师应具备以下六个基本职业素质:一是掌握会计,审计和管理知识;二是识别欺诈交易的能力;三是熟悉法律和法规知识,具有法律知识;四是具备沟通能力,包括口语能力和写作能力;五是具有高水平的专业分析和判断能力,通过外表露出其本质。六是有崇高的工作道德,独立奉献的精神。而这些素养通过简单的课堂教学培养,模拟法庭实践教学,法律诊所,基础实践等方式,强调实践技能掌握法律思维方式,打破会计纪律和障碍,快速适应工作。
三、法务会计实践教学体系构建
1.模拟法庭
模拟法庭广泛应用于法律教学方法的实践教学中,但目前国内模拟法庭教学中普遍存在着强大的教学实践,单调的教学目标等问题,教师指导未达到指定的地位。法医会计实践过程之中有3个较为值得注意的问题,第一点是教学案例的选取,如果教学案例选取的较为简单那么就不是很典型,所以容易出现一些问题,让教学效果不是很好,法医会计模拟法庭教学,形成案件很少且较为分散。所以老师就需要开展一些团队合作的活动来进行深入挖掘学生们的兴趣,开展一次又一次的练习,然后改进课堂教学的实践。二,模拟法庭教学过程的科学设计,包括法庭案件,角色分配,小组讨论,文件准备,模拟审判,教师评审,绩效考核等。最后,要注意审查摘要审核活动。一般审查的工作分为三个步骤:第一点,是通过模拟法庭来让学生代表进行审判,并且进行互相评价;第二点通过指导老师进行评价,从而确定学生的具体问题以及改进措施,第三点,尽可能的创造一些条件,让法院的法官深入校园来对学生进行指导。
2.校内模拟实验
建立法无会计实验室,在高校之中就能够做出很多仿真试验。首先能够开展一些在线的online培训工作,能够让学生通过电子计算上的软件来完成一些财务和会计信息的检查,税务检查,法医会计研究等项目的完成,除此之外,另外一个方面还可以通过仿真数据来进行综合仿真工作的完成,例如:经济犯罪的调查过程之中,一般收集资料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所以让学生参与到其中的仿真教学之中,能够让学生通过审计和调查,找出嫌疑人,形成司法会计专家的建议,来实现个人实操能力的提升。
3.法律诊所教学
法律诊所教育最初是上世纪70年代,在美国由很多医学生通过对于临床实践进行参考,老师作为咨询部门提供一些专业问题的解答,法律问题,撰写解决方案,指控诉讼服务与有关各方自由法律会计人员培训可以介绍临床法的教育模式。与传统法律实践相比,法医会计的实践更加丰富。一般从法务会计人员参与业务,在诊所教学的过程之中,需要学生来完成对于各方会员,诉讼价值等事情的工作。
4.校外基地实习
法务会计学生的校外实习分为两个阶段:中期实习和毕业实习。在第五学期,实习计划是用专业知识和现实社会进行接触,并且将课程安排以及学生的兴趣所在进行结合,让学生进行实际的社会实践工作。例如:检察机关可以让学生在实践的过程之中,强化司法会计鉴定、法定会计等方面的培训工作,而律师事务所能够让学生在诉讼等方面有所实践。与会计师事务所实习,专注于会计技能实践,重点是财务会计数据的收集和识别。努力使实习期间的每个学生至少参加一次充满法庭会计的实际案件,从而有效改进法医会计和处理能力的案例分析。毕业实践的第二阶段是综合职业培训,通过具体的实际工作能够让学生将理论转化成实际的个人能力,从而为以后的就业走上社会打下坚持的基础。
四、结语
整合实践教学环节,把握知识,技能和素质在和谐上的整体考虑,分离实践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构建整体的培养目标体系,通过实践教学环节的实施,确保整体实现目标。在制定实践教学计划时,有基础技能培训和创新能力培养的实际教学环节。要强调学生的专业技能和学生素质的整体培养。基于实践能力,实践教学体系是基于理论教学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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