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文物档案管理办法范文

文物档案管理办法精选(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文物档案管理办法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文物档案管理办法

第1篇:文物档案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文物档案管理;现代化;计算机技术;信息化;数据库

文物档案管理现代化是保管工作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就是用科学的思想、组织、方法和手段,对文物档案工作进行有效的管理,使之获得最佳的工作效率、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文物档案管理现代化是一个综合概念,既包括现代技术手段的运用,又包括现代管理科学方法的应用。本文谨就文物档案管理现代化的意义和途径做粗浅探析,希望能对文物档案管理工作起一点促进作用。

一、文物档案管理现代化是保管工作现代化的客观要求

(一)文物档案管理现代化是顺应博物馆自身发展的需要

博物馆作为承载人类历史和自然发展过程信息的载体,它所收藏、保管、研究的信息几乎涵盖了人类社会和自然界发展过程的各个方面,每一件文物、标本都是信息的承载者。然而博物馆传统的保存、展示和研究文物、标本的手段,已越来越不适应当今社会文化发展和学术研究的需要,限制了博物馆现代化管理水平的提高。特别是当前,随着博物馆事业的快速发展和计算机网络技术向社会各个领域的快速渗透,亟需我们利用现代技术,不断推进馆藏文物数字化进程,为文物行政部门强化馆藏文物管理服务,为提高博物馆的公共文化服务能力服务,为广大人民群众鉴赏祖先创造出的灿烂文化、掌握历史知识、领略先进文化、提高综合素质服务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因此,博物馆信息化建设的步伐和成果,关系到博物馆事业在新的世纪是否具有生机与活力,并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博物馆事业在新世纪的生存方式和发展水平。博物馆只有追踪时代精神的变革,不断调整自身建设以适应发展中的经济格局、知识格局和管理格局,才能促进事业的发展。所以说档案管理现代化是一个事关文物档案事业发展全局的大课题,既是发展方向问题,也是发展模式问题,文物档案管理现代化是解决文物档案工作发展的必然出路,是保管工作现代化的客观要求。

(二)文物档案管理现代化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

首先是提高贮存收藏能力。现化技术,特别是缩微技术、光盘技术的采用,为日益增多的档案贮存和管理提出了有效的解决途径,从而增强了档案部门的收藏能力。

其次是提高信息处理能力。档案管理现代化的核心和主要内容是电子计算机的应用,电子计算机具有高效率的信息处理功能,可以用来组卷、编目、分类、统计和分析等。在业务工作中代替一些人工操作,能有效地提高档案信息处理能力,加快工作进度,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三是提高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利用能力。档案收藏的目的在于利用,使它产生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应用电子计算机进行档案编目、检索、借阅管理,速度快、准确性高,提供多种检索途径,使利用者方便地查到自己所需要的文物资料。

四是提高文物保护能力。文物档案实现计算机管理后,随时可以按照藏品的名称、时代、作者、纹饰、器形、颜色、大小等不同的索引条件,查找出与之相符的藏品信息,显示和打印出所需藏品的卡片记录,不仅查找的速度比人工管理要快许多倍,而且可以保证一览无遗。这样一般的藏品研究工作就可以不再进行繁重的文物提取,从而减少文物的人为损害,提高藏品保管的安全程度。

通过以上这四种能力,既是提高文物档案管理整体水平的体现,又是文物档案工作全面发展的标志,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

二、加强基础工作是文物档案管理现代化的前提

众所周知,计算机作为一种高效处理庞大复杂信息与数据的现代先进工具的首要特征就是要求输入计算机的各项原始数据信息必须是准确和科学的,否则输入的数据与信息是“垃圾”,输出的只会是更高级的“垃圾”。所以实行计算机管理的前提条件是要做好输入信息与数据的收集、整理、著录等一系列前处理性质的基础工作,使其充分满足计算机工作的技术要求。

(一)实行标准化、规范化的工作程序和方法,提高档案管理基础工作水平

按照当代科学的定义,“规范化就是以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对重复性事物和概念做出统一的规定。具体到藏品保管工作中,就是要对藏品保管所涉及到的全部信息、数据、工作项目制定一套统一的定义和程序。”对于一个博物馆来讲,尤其是对于那些建馆时间较长的综合性博物馆馆来讲由于馆藏文物多,著录工作不仅量大而且复杂,如果没有一整套规范化和科学化的工作程序与方法会使计算机因数据准备不足而无法使用甚至直接影响档案管理工作现代化的进展速度。从科学与经验中都可以获知要想提高档案管理的水平就必须实行标准化、规范化的工作程序与方法,即要求文物档案从编目、整理、鉴定、著录、保管等各个环节都要按照统一的程序和科学的方法进行工作。

关于文物档案工作,各博物馆藏品状况虽不尽相同,但必须严格按照《中化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和文物管理局出台的各项工作条例去做。1991年11月19日国家文物局印发的《藏品档案填写说明》是规范著录工作的最基本依据。《说明》对档案填写的格式、文物定名、鉴定、文物总登记号、文物分类号、档案编号、时代、作者、数量、质地、色泽、用途、来源、尺寸、重量、形状、入藏日期、征集经过、流传经历、修复、装裱、复制记录、现状记录、照片拍照等方面都作出了具体规定,各博物馆应根据各自的馆藏实际,按照统一的定义进行完善和整理,使之统一分类、统一格式和内容。

(二)加强馆藏数据库建设,推进档案现代化管理进程

在档案管理基础工作的各个环节中计算机数据的准备工作是一个大工程。博物馆信息化建设涵盖保管、研究、陈列、教育和行政管理等博物馆各项工作流程,核心是藏品信息数据库建设,重点在于把好藏品信息的收集整理关和加大信息管理规范化力度。对藏品征集、修复、鉴定、交换、展览等各种原始信息和相关信息尽可能做到收集齐全、分类整理;根据国家文物局印发的《博物馆藏品信息指标体系规范(试行)》等文物工作规范,录入藏品信息,做到格式规范、填制准确。

文物调查及数据库管理系统建设项目,是文物保护基础资料建设的核心项目,旨在通过数字化手段开展文物调查,掌握基础资料,提高管理水平,是推进文物、博物馆事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性工作。为了适应全国文博信息化建设发展的需要,规范博物馆藏品信息处理和交换工作,建立博物馆藏品信息管理系统,国家文物局于2001年了《博物馆藏品信息指标体系规范(试行)》和《博物馆藏品二维影像技术规范(试行)》,从2001年开始,财政部与国家文物局联合开展了“文物调查与数据库建设试点工作”。该项目是运用现代信息技术,通过对馆藏文物的藏品信息录入,实现摸清家底,达到科学管理的目的。该项目自2001年实施以来,先后经历了试点、试点推广等阶段,并于2008年在全国全面展开。据国家文物局数据中心统计,截至2010年8月31日24时,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均已完成馆藏一级文物数据的采集与报送工作;除个别确有特殊情况的省份外,绝大部分省份也已顺利完成了二、三级馆藏珍贵文物数据的备案工作。这标志着“文物调查及数据库管理系统建设项目”自2001年至今已经取得了重要的阶段性成果,基本实现了国家文物局确定的“2010年8月31日前全面完成数据采集及报送工作”的目标,全面进入了以数据整理和应用工作为核心的新阶段。

三、文物档案管理人员现代化是关键

(一)实现档案信息自动化的关键是人才

实现档案电子信息化,首先要有现代化的人。档案人才是知识管理型人才,信息的知识性及档案工作的专业性决定了档案管理者的劳动是知识性劳动。当前档案管理现代化的主要内容和核心,就是计算机技术的应用,即计算机档案管理。这就要求档案工作者不仅需要具备档案学、博物馆学的知识,还需具备现代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和信息加工处理能力等。从目前看,信息化专业技术人才依然匮乏。文博领域信息化工作人员数量严重不足,知识结构不甚合理,专业素质亟待提高。既懂信息技术、又懂文物专业知识的复合型人才尤为紧缺。制度化、规范化的信息技术培训体系尚未建立。在职人员对信息技术的掌握和应用能力较低,多数是半路出家,甚至有现代文盲现象,成为制约档案信息化建设的瓶颈问题,直接影响自动化水平的提高。尽管引进了现代设备,仍不能充分发挥作用,就更谈不上档案信息电子化了。因此,实现档案信息自动化的关键是人才。

(二)如何培养文物档案管理人才

加强培养教育,造就一批复合型人才的重要性,已被广泛关注,加速培养和造就一批信息化建设的管理型、技术型和复合型人才已是当务之急。

首先要改变档案工作者长期无声无息的封闭局面,面向全行业、以至全社会积极参与社会活动,加强协调能力,为档案工作的开展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其次,加强对档案工作者信息意识的培养,彻底改变传统的档案“重藏轻用”局面,使档案人员充分调动和运用信息资源理论和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对档案信息资源实施科学管理与有效开发利用。

再次,加强对信息技术能力的培训,学习与档案信息化相关的计算机应用基础知识、数字化技术知识、网络技术知识、现代管理技术知识、外语知识等,提高档案工作者掌握和运用现代化技术的技能,以适应档案信息化的发展。

第四,强化训练,对档案工作者分层次进行基础知识教育、高级理论培训及文博专业档案专业教育,培养一支具有一定数量和质量的年轻的档案生力军,培养和选拔优秀人才,使他们不仅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而且具有较强的开拓创新意识。

四、统一认识、科学民主决策是决定因素

我国文物博物馆事业信息化工作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与文物博物馆事业发展的要求相比,与国内其他领域的信息化发展水平相比,还存在一定的差距,为此,博物馆工作者特别是领导者必须提高认识,把握机遇,科学决策,推动文物档案管理工作现代化的发展。

(一)统一认识

制约档案现代化管理的因素很多,但起主要决定因素的是领导者的现代化意识水平。博物馆信息化并不是单纯的技术与设备的简单组合,它同时牵动管理观念、管理模式的转变,工作体系、管理机制和规章制度的改革,这对长期以来沿袭传统工作模式运行的博物馆来说的确是一门全新的课题。推进博物馆信息化建设,首先要解决的不是资金、技术和人才问题,而是思想观念和认识问题。面对机遇和挑战,博物馆工作者应树立信息时代的新观念、新思路,掌握处理问题并解决问题的新办法和所采用的新途径。用信息化的思想指导博物馆的各项工作,将信息化的工作方法贯穿到博物馆的各项工作中,并成为每一个博物馆工作人员自觉规范、指导自己工作的行为准则。在借鉴吸取传统管理成功经验的同时,寻求传统与现代的最佳契合点,理顺博物馆各项工作所涉及的信息的采集、重组、加工、分析与研究等过程,营造出有利于进行博物馆信息资源开发的良好环境。

(二)科学民主决策

实现文物管理现代化投资大、周期长,急功近利、好高骛远,低层次开发和重复建设都会带来不必要的损失。作为决策者,应投入大量的精力关心和支持这一工作,没有资金,想方设法创造条件投入资金;没有设备,应千方百计配置先进设备;没有管理人才,应积极培养、选拔高素质的专业人才;把档案现代化管理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列入本单位重要达标的内容进行考核。当前,我国档案工作改革和发展已进入整体推进与重点突破相结合的阶段,如何把繁重的任务和推进现代化进程结合起来,正确领导和协调起着重要作用。因此需要提高行政决策的科学性和决策过程的民主化,领导要认真研究,组织专家论证,从文物档案改革的需求、传输技术的可行、人财物力的可能、社会经济效益等多方面进行分析,集思广益,避免失误。

综上所述,文物档案管理现代化是博物馆实现科学化、现代化管理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博物馆工作者要进一步对现代化管理作深入的研究和不断的创新,以信息化促管理,以现代化管理出效益,打响博物馆文化品牌,努力实现文博资源的社会共享。

参考书目:

(1)国家文物局编《博物馆藏品工作手册》,群众出版社。

(2)王宏钧主编《中国博物馆学基础》,上海古籍出版社。

第2篇:文物档案管理办法范文

此外,国家档案局办公室3月7日《关于征求〈电子文件归档光盘技术要求和应用规范(征求意见稿)〉等两项行业标准意见的通知》;3月19日《关于印发〈国家档案局科技项目2007年立项选题指南〉的通知》;3月21日《关于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修改意见的通知》。

陆兵主席谈档案

4月13日至1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主席陆兵在南宁市领导的陪同下,检查了马山县白山镇合作初中、百龙滩初中、古零镇中心小学等6所学校的“两基”工作,在听取马山县委、县政府的工作汇报后强调,要加强“两基”档案的规范化建设。

陆兵在对做好今后“两基”工作提出了八项要求中强调要“进一步完善‘两基’档案,切实解决目前乡镇学校各学年初的基层统计表数据和‘两基’数据不相符的问题,做到各种统计报表表样、表册封面统一规范、标签制作统一规范,杜绝档案错、漏及数据和名册不一致的现象”。

南宁市档案局 潘胜中

档案收集有《办法》

经重庆市政府同意,并由市政府办公厅颁布实施的《重庆市档案收集管理办法》规定:“档案接收、征集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同时还对 “散存在各有关纪念馆、博物馆、展览馆、科技馆、图书馆、资料馆、文物管理所等文化机构内的”档案收集问题作出了相应要求。

重庆市档案局 曾向前

浙江出台《档案馆管理办法》

《浙江省国家档案馆管理办法》经省政府第8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7年4月1日起施行,对档案馆在档案资源建设、档案开放和提供档案利用等公共服务职能履行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其中,在国家档案馆履行相关职责方面,新办法从内部及外部都加强了对国家档案馆管理和服务活动的监督。有关规定包括:国家档案馆馆藏档案实行分级保护和管理;公民和社会组织申请利用国家档案馆未开放档案的,国家档案馆一般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提供利用的书面答复,最长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延长期限的理由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国家档案馆应当建立年度工作报告制度,向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全面报告上一年度的管理和服务情况。

浙江省档案局 周峰林

档案信息联网查询进社区

为方便社区居民就近上网查阅政府公开信息、已公开现行文件和已开放的档案信息,长春市档案局与民政局联合下发《关于开展档案信息进社区活动的通知》,决定在全市社区开展档案信息联网查询活动。通知要求各县(市)区档案局、民政局要联合开展社区拥有计算机及其应用情况的调查摸底工作,确保市民政局配发给社区的计算机在该项活动中发挥积极作用。通知还进一步要求,各社区计算机与“长春档案信息资源网”实现链接后,计算机操作人员要熟练掌握该网政府公开信息、现行文件和档案信息的查询方法,并通过“公告栏”等社区居民获取信息方便之处及时通知,以便广大群众尽早知晓并随时利用网络查寻所需要的信息。

长春市档案局 办馆联

文件鉴定销毁中心

第3篇:文物档案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建设工程 档案管理问题 对策

中图分类号: TU198 文献标识码: A

前言

工程档案是指从工程项目提出、立项、审批,勘察设计、生产准备、施工、安装、监理、验收等工程建设及工程管理过程形成并应归档保存的文字、表格、声像,图纸等各种载体材料,它是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工程档案资料,是传承人类文明的重要载体,是建设项目全过程的原始、真实记录。对工程质量评定、工程竣工后的管理和维护,以及对新建工程的准备等,都具有重要的利用价值。

一、建设工程与档案管理关系

1建设工程档案是建设工程的有机组成部分

一般来说,远在建设工程施工之前,建设工程档案就开始产生并积累了。建设工程立项文件是建设工程项目决策、审批、确立过程的真实记录,是项目经费落实和项目具体实施的根本依据。项目概要设计、招投标都必须以立项文件为依据。而项目预算、概要设计、招投标产生积累的文件材料又是项目勘察测量、详细设计的依据。也就是说,在工程开工建设前,已经有大量的文件材料形成了。如果把这个文件积累过程从建设工程中剔除,建设工程是根本无法成立的,也是无法开展的。即使是在施工过程中,文件材料的产生与具体施工进程也是不能割离的。在建筑材料如钢筋、水泥、砖块等使用前,必须要进行送检,只有检测合格才能使用,这些检测文件材料是非常重要的依据。在建筑材料使用过程中,应该根据指令实施,如用什么标号水泥,怎么配比,用量多少等,在实施过程中还有监督记录和检测记录,出现了问题还有调整指令和变更说明等等。

2建设工程档案是建设工程质量的直接反映

建设工程质量最初是一个生活化的概念,是一种感受性评价,是对建设工程性能、品质和安全的综合性表述。但随着建设工程项目广泛实施和现代科学管理思潮的发展,对建设工程质量有了严格定义,即:建设工程质量是指工程满足业主需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设计文件及合同规定的特性综合。它包括:适应性、耐久性、安全性、可靠性、经济性、与环境协调性六个方面。特别是随着量化分析和精细化管理的推动,对建设工程质量有了一系列精确的评价体系。当我们的评价有感受性的经验模式上升到以数据和现状图纸为依据的体系化模式时,对建设工程质量的评价就不在是以工程现场看看就行了,而是以建设工程档案为基础,以指标量化统计分析为手段,进行综合测评了。实际上,建设工程档案直接反映了建设工程质量,我们应以建设工程档案为重要依据全面评价工程质量。

二、建设工程档案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工作职责划分不明确,工作中容易出现相互推诿现象

工程档案管理是一个系统化的工作,要求条理清晰,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由于城建档案管理人员编制不全或专业分工等方面的原因,导致各级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在管理城建档案时出现分工不明确,职责不清的现象。出现了问题互相推诿,谁也不承担责任。有些档案管理人员业务不熟悉,没有认真地系统地学习和掌握城建档案管理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城建档案管理是一个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它既需要管理人员懂得工程建设方面的知识,还要懂得档案管理方面的知识,二者兼备,缺一不可。我们的档案管理人员应该加强学习,掌握好系统的城建档案管理知识,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开展好各方面的工作。而管理者应按工作流程,按每个人所掌握的专业知识和特长来进行合理分工,理清职责。做到既分工明确,又互相配合 ,做好分工与协同的统筹。

2施工单位档案管理人员专业素质参差不齐

施工单位的档案管理人员是负责收集工程档案资料的一线人员。他们工作的质量,会直接影响到工程档案的管理水平。但施工单位人员流动大,工作职责分工不明确,有的单位档案管理人员身兼数职,施工单位对工程档案资料的管理工作不够重视等导致诸多问题。这就要求城建档案管理人员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管理,制定合理的法律法规对施工单位进行约束,同时要求施工单位档案员、资料员要做到持证上岗。对于施工单位而言,档案资料管理人员具备与岗位相应的资格资历或者在上岗前必须经过系统的城建档案管理方面专业知识的学习和培训,通过考核合格后方能持证上岗。

3工程档案资料收集不全

工程项目要进行全生命周期管理,即从可行性研究、工程设计、设备选型、采购、安装、运营、维护到最后报废的全过程。工程档案资料收集整理工作始终贯穿这一过程,做到记录真实,齐全。经验表明,工程前期的资料、监理资料和施工资料收集不完整、不齐全的现象普遍存在。尤其是前期资料,立项之初,人员不到位,资料遗失现象比较严重。监理和施工阶段相对较好,但缺失也时有发生。目前,我国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管理法规多止于工程竣工,对于工程后期的运营维护基本没有相关政策法规,因此工程后期档案资料管理只停留在运营单位层面,运营维护单位根据所需自行决定档案资料的去留。某些城建档案管理人员在工作中也会出现重视施工资料的收集,轻视工程准备阶段文件资料和监理资料收集的现象。

这些容易缺失的资料包括:

(1)工程准备文件,例如工程征地文件、工程的招投标文件、工程的项目建议书等

(2)工程设计文件,尤其是初设文件,包括初设和扩大初步设计、批准概算书等。

(3)工程施工文,如开工批复,质量监督报告,竣工验收报告等。

(4)监理文件,有的监理月报、季报缺失等。

(5)运营维护档案资料:小型技术改造升级资料、设备维护资料等。

工程档案资料收集是贮存工程信息资源的重要途径;是实现档案集中统一管理的基本手段;是档案管理其他业务环节的基础,必须从各个环节加强这一基础且重要的工作。

4工程档案整理不规范

工程档案整理工作就是要把零散的和需要条理化的资料进行分类、组合、排列和编目,使之系统化、有序化。工程档案整理的质量直接关系到档案的利用,在档案管理环节中具有重要意义。在实际工作中,整理不规范现象时有发生。如文件材料编目不规范,不按专业进行组卷,排列顺序不正确,次序混乱等。要解决这些问题就要求档案管理专业人员精心立卷,确保案卷质量,在整理过程中做到规范化、系统化、科学化。对现场资料管理人员加强业务指导监督,保证建设工程档案材料的系统性完整性。定期组织检查验收,确保整理质量。

5工程档案电子化水平极低

在我国,工程档案管理工作至今还没有建立一个达到数据交换的机读目录档案系统,档案信息系统和网络建设形式各行其是,层次不一,规范性、开发性、服务性、共享性较差。没有统一的利用平台,档案只会成为历史文物。另外,工程档案电子化技术规范工作尚无统一标准,仅着眼于某一个馆或某个专业系统,无法全面实施。还有档案信息管理人员的素质有待提高,尤其是施工单位档案、信息处理复合型人才就更奇缺。这些都严重影响工程档案信息的共享借鉴利用。

工程管档案信息电子化的建设和实现存在着许多问题和困难,但是档案信息的电子化是未来档案管理的发展方向。数字时代的大势所趋,档案馆室不可能独立其外。不过我们应当认识到档案信息电子化管理的建设和发展是分阶段的,其过程也是漫长的。

三、对策

1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操作性强的地方规范性文件,严格执行。建立、完善自上而下的法规、规范体系,是保障建设工程档案工作正常运行的基本条件。近年来我国加大了对建筑工程的管理力度,陆续出台《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使建设工程档案管理有法可依。但如何做到有法必依,就必须出台地方规范性文件与之配套。目前全国大部分省、市都出台了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各市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出台具体的、操作性强的规章制度,为建设工程档案管理提供政策保障。同时加大对城建档案管理者和施工企业的执法和监督力度,强化职能,分清责任。建设工程档案管理部门的城建档案管理处,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应加强执法力度,对不按规定报送工程档案的建设单位应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予以处罚,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2将建设工程档案管理纳入建设管理程序,建立并认真落实建设工程档案责任制。为确保建设工程档案的齐全、真实,必须将建设工程档案整理报送纳入规划或建设施工许可程序和工程质量备案程序。建设单位在与城市建设档案馆签订《建设工程档案报送责任书》后,方可办理《规划许可证》或《施工许可证》; 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必须由城市建设档案馆对该项建设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档案验收合格,由城建档案馆发放《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合格证》,工程质监部门凭证予以办理工程质量备案。这一作法目前在全国许多省、市已经实行,效果较好。

建立建设工程档案责任制,明确由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档案负全面责任,各责任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范围对建设工程档案承担相应责任。督促建设单位严把合同关,建设单位在与各参建单位签订相关合同时,必须在合同中明确勘测、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形成并应提交的有关文件材料的内容及整理要求,确定竣工图的编制责任及相关费用,在条款中要明确建设工程档案的相关违约处罚。

3城建档案管理部门要加强宣传、督促和指导,对建设工程档案工作实行超前控制。建设工程档案是进行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依据,是工程质量的可靠依据和真实鉴证。鉴于建设工程档案的重要性及目前社会上对该项工作还认识不足,必须加大宣传力度。在宣传上可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如展览、刊物、会议、培训等,有针对性地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宣传城市建设档案工作,扩大影响,提高档案意识。其次,应提高主动服务意识。作为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必须深人基层,掌握建设工程进度,了解建设单位的需要,切实帮助建设、施工等单位解决实际问题。

4加强人员培训,提高人员素质。由于工程建设的专业性和复杂性,档案人员的素质直接决定了建设工程档案质量的好坏,建立一支具有高度责任心、事业心、业务精、技术强的档案专业队伍至关重要。城建档案管理部门首先要加强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工程档案编制及管理人员的技术培训,提高他们的档案意识,重点讲解建设工程档案的归档范围、竣工图的编制方法、建设工程档案的分类及整理方法; 其次,建设主管部门的档案管理人员也应加强自身建设,参加上岗培训,自觉钻研专业业务以胜任本职工作。

5成立城建档案服务中介机构。针对目前不少建设单位缺少档案专业人员,无力整理、编制合格的工程档案的现状,建设单位可聘请城建档案服务机构代为编制,实行有偿服务; 城建档案服务中介机构应配合城建档案馆档案业务工作。这样既可满足部分建设单位的需要,又可弥补城建档案馆的经费不足。

6加强监督检查

工程档案的管理部门要建立并健全相关检查机构,配置人员,组织监督、检查工作,按程序办事,认真负责。对在工程档案工作上操作不规范的建设单位及其相关负责人随时提出意见建议或批评,并要求限期改正,真切的起到监督、检查的相关作用。要做好工程档案的管理工作,需要工程档案的管理部门与工程建设单位的通力协作、紧密配合、全力沟通,更需要工程建设的行政管理部门与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与帮助。各部门在工程档案管理工作中应做到:提前介入、全程参与、确保质量、有效落实、加强培训。只有秉承着这样的工作原则,并将上述制定的相关措施切实执行,才能真正发挥出工程档案管理工作所应有的价值。

7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建设工程档案管理效率

跟上时代的发展步伐,工程建设档案管理要应用计算机信息管理技术。适应工程项目现代管理模式,探索档案信息资源体系,根据建设工程和单位信息化管理实际情况,使用档案管理软件,实行工程建设档案网络远程传输、查阅、保管,使电子工程档案的收集、保管、利用工作高效、规范、有序。建立和共享电子档案数据库,提高建设工程档案管理效率。

结束语:

工程档案管理要把工程档案的质量视为工程质量管理同等重要来抓,搞好建设工程档案管理一定要采取积极有效的方法和措施,提高建设工程档案的质量,在促进企业自身现代化管理的同时,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经济和发展服务。

参考文献

[1] 刘宇平;陈焱辉;;做好工程档案管理 提高档案管理水平[J];黑龙江史志;2009年12期

[2] 李玉山;;论工程档案在工程建设中的作用[J];山西建筑;2008年28期

[3] 李镝鸣,马建莫;加强工程档案管理的对策研究[J];新疆农垦经济;2005年06期

第4篇:文物档案管理办法范文

一、浅析新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差异

1.总说明的比较

总说明主要有两部分发生变化:适用范围的变化和会计基本规定的变化。(1)新的制度适用的范围更广、更科学、更全面。主要区别在于:1997年颁布的制度适用于国有事业单位及其基本建设投资的会计核算;而2012年颁布的制度适用于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及其对基本建设投资的会计核算,同时,还可以按照有关的规定单独核算、单独建账。(2)新的会计制度对会计基础工作有着更规范的要求。新的制度在“要求会计档案的管理和有关会计核算事宜及一般要求分别按照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处理”这一点与旧的会计制度相同外,新的制度还强调了《会计法》在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与管理中的作用与地位,要求“会计机构的设置、人员的配备、档案管理、及内部控制工作等还要按照《会计法》的规定执行”。

2.会计科目的比较

与旧的会计制度相比,新的会计制度所涉及的会计科目更规范、全面和科学。新的制度的会计科目的变化是增加了一些新的会计科目、取消了一些旧的会计科目。新增加的会计科目有:“财政应返还额度”、“文物文化资产”、“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和“财政拨款结转余额”等科目。这些新增的会计科目不仅丰富了会计核算的内容,还完善了会计科目体系,增加了会计核算的完整性。取消的会计科目有“拨入专款项”、“借入款项”、“拨出经费”、“结余分配”、“结转自筹基建”、“销售税金”和“成本费用”等科目。另外,新的会计制度还规范了一些会计科目,如,“应交税金”规范为“应缴税费”,“现金”调整为“库存现金”,“事业结余”变更为“事业结转结余”,“产成品”、“材料”统一为“存货”等。

3.会计要素的比较

为了能够更为准确科学地进行会计核算,更为适应我国事业单位特点,我国积极学习和借鉴一些先进的国际和企业经验,对我国会计制度的会计要素进行了重新定义,对会计要素的计量原则和确认条件做了进一步的明确。主要变化表现在:一是资产要素的应收款型、存货、文物文化资产、在建工程等要素发生了变化;二是对负债进行了重新定义和分类,并对相关的核算要求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三是对净资产要素的财政拨款及结转结余加强了分类核算管理,并增设了文化文物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和资产折耗等作为固定基金科目下的二级科目;四是收入、支出要素的变化,相比收入要素的变化支出方面的变化比较大。

此外,会计报表也发生了变化,主要是会计报表体系和结构两方面的变化。新的会计制度下的会计报表体系和结构更为完整,更能满足企业会计管理等多方面的需求。

二、新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有效衔接的措施

1.加强对新的会计制度的宣传和对相关人员的培训

第一,做好对新制度的宣传是执行和落实新制度需要做的基础工作。可以通过各种渠道对新制度进行深入的宣传,在宣传的过程中要积极解决疑难问题,确保相关人员掌握和理解了新制度。第二,针对新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专项培训是有必要的,因为新旧制度有较大的差别,通过专门学习和培训才能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新制度,专项培训可以为新旧制度衔接奠定良好的人员素质基础。

2.完善新旧会计制度的衔接处理工作

新旧会计制度的衔接工作首先要以国家财政部的相关规定为准则,从思想上要重视这项工作,要加强新制度的有效落实。第一,按照相关管理程序对本单位的固定资产进行清查、分类和核实,进而依据各项规章制度对固定资产的购置、使用以及维修处理等给予制度约束。第二,加强对在建工程项目的核算,进行基建工程名目之下的的明细项目设置,加强基建项目的单独核算力度。第三,相应调整财政补助与非财务补助的会计核算工作,明确财政收入与支出科目,严格按照相关制度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和年末余额结转。

3.加强管理与升级

会计管理工作信息化建设是提高工作效率的有效途径。在新制度上台后,事业单位必须相应地进行信息化管理软件及信息管理设备的更新升级。会计核算系统、财务管理系统要根据新制度的内容变化进行配套升级,或者重新购置新的管理软件,从而确保会计核算工作与编制的报表数据的真实、有效性和及时性。

第5篇:文物档案管理办法范文

一、明确档案安全防范重点,保证档案安全保障体系切实有效

档案安全保障体系建设从宏观上说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涉及基本理论、基础设施、制度保障、技术支持等诸多方面;从微观上讲贯穿于档案管理的各个环节,是关系到档案实体与信息安全的重要保证。具体到每一个档案馆,在建立各自的档案安全保障体系中,统筹兼顾,重点突出。对照不同类型的档案安全事故,针对不同的档案载体、不同的保存状况、不同的存储环境等因素,找准安全隐患,明确档案安全防范重点,制定行之有效的档案安全保障方案,打造切实可行的档案安全保障体系。

二、加强档案馆库建设,为档案安全打造第一道防线

档案馆库是档案安全最重要的保证。但是由于受经济发展阶段所限,多年来,各级政府对档案馆库建设的投入不足,档案馆库建设普遍存在以下问题:一是馆舍面积严重不足。以吉林省为例,全省70个综合档案馆建筑面积低于1200平方米的有39个,占比65%;库房面积不足500平方米的有53个,占比88.3%,有的档案馆建筑面积不足百平方米。《档案法》赋予的档案接收保管等业务工作无法正常开展。许多符合进馆期限的档案保存在各立档单位中,造成极大的安全隐患。二是档案的安全保管得不到保证。很多档案馆建于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距今20年左右,且不是按《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修建,多年没有进行维修,雨季室内漏雨,库房湿度过高;水暖管道锈蚀,电路老化,存在火灾、水灾隐患;没有安全监控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档案保管条件较差,档案的安全保管得不到保证。三是档案馆合结构不合理。很多档案馆为非独立馆舍,与当地党委、政府或其他单位同楼办公,馆舍结构不符合档案馆建设要求。

近几年,档案馆舍建设越来越引起重视。很多省份都在预算内安排了馆舍建设补助资金,用于档案馆台的新建扩建和维修改造,取得了一定效果。今年国家启动了中西部地区县级档案馆建设工程,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中西部地区县级档案馆馆合建设。要抓住机遇,积极落实地方配套资金,严格按照《档案馆建设标准》和《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要求,建设一批满足未来30~50年需求的坚固、安全、符合档案保管要求的现代化档案馆,为档案安全打造第一道防线。

三、加强安全设施建设,保证档案日常管理的安全运转

完善的档案馆安全设施是保证档案安全最有效的防护网。《国家档案局关于副省级市以上国家档案馆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提出了档案馆安全设施建设的新要求。各级档案馆要结合新馆建设,建设完备的档案馆安全设施;现有馆舍也要按照《通知》要求,重点建设监控、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系统、温湿度控制、门禁系统等安全设施建设,实现档案安全管理的自动化和可控性。

四、建立健全完善的档案安全工作制度,提高档案安全管理的软实力

保证档案安全既涉及档案的实体安全又涉及档案的信息安全,体现在档案工作的接收、保管、整理、鉴定、利用、数字化等各个环节中。要针对不同的工作环节,细化档案安全工作制度。加强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各项制度落到实处。

要重视建立珍贵档案保护制度。对馆藏珍贵档案,除建立特藏库外,对其中极为珍贵的“镇馆之宝”,应借鉴文博部门保存珍贵文物的经验,如博物院保存的《富春山居图》等珍品规定每4年才能展出一次。采取单独装具特殊保存珍品档案,对其原件出库条件、程序及时间间隔等做出明确的规定。

要重视建立濒危档案排查制度,尽快对破损档案采取抢救和保护措施。同时在抢救过程中,选择适当的方式方法,避免对档案的二次破坏。

要重视建立档案馆应急预案定期演练制度。目前各级国家档案馆按照《档案工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管理办法》要求,普遍对各种突发灾害和突发事件制定出相应的档案抢救和保护预案,但是应急预案仅仅停留在纸面上,真正遇到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全不能发挥作用。建立档案馆应急预案定期演练制度的目的就是要提高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风险防范意识和突发事件应对能力,明确责任,建立起档案馆快速应急反应体系。

要重视建立档案异地异质备份制度。2009年召开的全国档案馆工作会议提出:各级国家档案馆要通过建立异地备份库等形式对本级重要档案及电子文件实行异地备份。档案异地异质备份是维护档案数字信息安全的重要举措。在备份地点的选择上要遵循不在同一地震带、不同气候类型、交通便捷等原则。

五、加快档案数字化进程,保证数字档案信息的安全

随着我国信息化的普及,档案信息化建设迅猛发展,档案的数字化管理日益普遍。很多档案馆以利用需求为导向,加快档案数字化进程。档案数字化已成为保护档案原件、提高服务能力、提高容灾能力的重要手段。2008年北川县档案馆在地震中倒塌,大量档案严重损毁,2009年德国科隆市历史档案馆倒塌,包括马克思、恩格斯著作手稿在内的许多珍贵的档案资料被埋在废墟之下,直接导致相当数量的原始档案无法弥补,用档案馆一位官员的话说:“这次损失的是总计18公里长档案架上的德国历史。”这两次事件,让我们更加认识到档案数字化的重要性。

第6篇:文物档案管理办法范文

二,强化部门统计管理,扩大统计发展空间。认真贯彻执行《*市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大力推进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进程。一是要认真落实《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标准》。按照《*市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标准(试行)》(集政发[20*]18号)的要求,抽调人力逐个部门抓好落实,充分发挥《标准》的规范和指导作用。二是要加强部门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执行定期走访和统计工作巡查制度,加强与部门统计工作的交流与沟通,指导和监督部门各认真履行统计工作职责,严格执行国家统计标准和方法制度,科学采集相关数据,畅通数据报送渠道,夯实统计工作基础。要加强对部门统计调查工作的指导与协调,尽量减少不必要的调查和重复调查,帮助制定完善的统计调查项目指标体系、科学的调查方式方法和规范的统计标准,使部门统计调查数据真正成为政府统计数据资料的重要补充。三是要规范统计资料的管理与公布。要严格按照市政府关于“全市主要数据报送程序”的规定,健全和完善统计资料管理制度,规范统计数据提供和公布程序。在搞好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资料的审定、提供和公布的同时,指导并监督各乡(镇)、各部门依照法定程序收集、整理、提供和公布统计资料,有效防止数出多门或一门多数,确保全市各项统计数据特别是重要指标数据的标准一致、口径一致。依法纠正和查处擅自使用未公开的统计数据资料的不法行为。

三、强化统计服务职能,巩固统计发展地位。牢固树立各级党政领导的决策延伸到哪里,统计工作就跟踪监测到哪里;经济社会发展到哪里,统计工作就跟踪服务到哪里的理念,充分发挥统计信息资源优势,尽其所能为党政领导和社会公众提供多领域、深层次的统计服务。一是要创新思维,积极拓宽统计调查的新领域和新方法。要多动脑筋,在国家现行制度以外创新一些国家和省里没有,地方经济发展和领导又急需的各种调查,研究经济发展规律,创新统计调查内容,更好地为各级党委政府管理社会经济提供服务。重点抓好新农村建设、重点项目建设、工业提速增效、资源能源节约、生态环境保护、服务业、民营经济腾飞等重大问题的专题调查、研究和分析;结合和谐社会建设、民生问题做好统计监测,力争多出精品,努力为我市的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统计咨询意见和建议。二是要进一步深化社会经济运行监测。密切关注经济社会发展的全过程,充分利用多行业、多领域丰富的统计信息资源,对经济社会现象进行深入的分析研究,及时反映经济社会发展的进程,及时发现经济运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对经济发展的趋势做出准确判断和预测,把握重大经济社会现象的发展变化规律,更好地发挥统计的预警预测、分析评价和信息咨询作用。三是要搞好统计信息的整理与。坚持快、精、准的原则,以局《*统计信息》、政府办《*动态》、市委办《*信息》为载体,及时收集和提供短而快的经济社会信息。要定期通过广播电台、电视台、政府网站向社会国民经济运行态势。要加强统计信息网、农调网建设,使其成为统计信息的重要窗口。四是要做好规模企业的认定工作。作为规模企业统计主管部门,市统计局一定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参与规模企业培育工作,及时了解和掌握工业企业生产经营情况,严格按照省局的有关规定,加强企业统计人员培训和业务指导,及时将达到规模标准的企业纳入统计范围,为扩大我市经济总量、推动经济发展贡献力量。

四、强化统计数据质量管理,提升统计发展水平。要坚持不懈地按照省局《县级统计数据质量管理办法》的要求,加大管理力度,把好源头数据质量关,维护政府公信力。一是要牢固树立数据质量意识。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进一步解放思想,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统计工作全局,以对政府、对人民、对历史负责的态度,自觉履行《统计法》赋予统计部门和统计人员的职责,坚持依法统计,严格遵守统计职业道德,确保高标准高质量完成统计工作任务。二是要进一步做好国民经济核算工作。认真执行国家和省局统计方法制度,全面理解和掌握统计范围、行业分类、指标解释和统计标准,科学采集相关数据,规范使用相关指数、系数和核算方法,搞好综合核算和专业统计数据间的衔接,推进专业统计与GDP核算制度方法的协调,着力提高GDP核算数据与专业统计数据的匹配性,增强国民经济核算的科学性和权威性。要着力抓好固定资产投资、利用域外资金、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等专业统计工作,做到基层表齐全、结构优良、趋势合理。三是要加大数据的审核力度。要严格执行“三审”、“三对照”制度,重点抓好GDP、工业增加值、固定资产投资、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农民人均纯收入等重要数据的质量监控和审核,发现问题及时查询,防止出现趋势性差错。四是要加强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要搞好与编办、民政、工商、税务等部门的沟通和协作,适时对名录库进行更新和维护。要按照“AAA”级单位标准加强台帐建设和档案管理。实现台帐和档案管理的标准化和规范化。

五、强化统计法制建设,增强统计发展动力。要认真学习贯彻统计法律法规,维护统计工作的严肃性、有效性和权威性。一是要抓好统计普法工作。按照“五五”普法规划的要求,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及普法宣传日等多种形式和大型普查之机,广泛宣传统计法律法规,大造舆论,扩大影响,努力营造依法统计的良好氛围,增强调查对象和社会各界的法律意识。二是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作为执法检查机关,要进一步增强依法行政意识,认真按照《统计法》的要求,分期分批对各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执行《统计法》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依法查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对典型案例要实施经济处罚或媒体暴光,推进依法统计,进一步提高统计的权威性。三是认真抓好统计巡查工作。严格按照统计工作巡查制度的规定,制定巡查工作计划,重点巡查乡镇和部门统计建设工作,全面掌握乡镇和部门统计工作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进一步发挥统计行政主管机关的职能作用,推进部门统计与政府统计协调发展。

第7篇:文物档案管理办法范文

一、创新思路,抢抓机遇,各项工作稳步推进

(一)加大培训和转移力度,就业服务工作开局喜人。

坚持城乡统筹、培训服务齐抓、需求供给对接、就业创业并举的思路,以提高就业能力为前提,维权服务为保障,转移就业为目的,把促进就业作为服务民生和推动我县经济社会和谐发展一项战略任务来抓,逐步做大做强了劳务经济,拓宽了农民增收渠道,就业工作走在了全市先列。

一是搞好就业困难群体援助。组织开展了以“宣传《就业促进法》、落实社保和岗位补贴、提供有针对性的援助服务”为工作目标,以“宣传到位、登记到位、家访到位、帮扶到位”和“送政策、送岗位、送补帖、送服务、送温暧、送贷款”六送为主要内容的“就业援助月”活动。活动期间:全县共登记认定的未就业困难人员xx 人;摸清已就业未享受政策的就业困难人员xx人;组织专场招聘会x场;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xxx人,其中企业吸纳就业67人、公益岗位就业5人、高校毕业就业54人、残疾就业困难人员就业2人。

二是充分发挥就业平台作用。全面落实对城乡求职人员提供免费政策信息咨询、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的扶持政策。抓住春节前后农民工大量返乡及外出的有利时机,出动工作人员,免费发放《外出务工须知》、维权手册和用工信息10000多份。组织举办“民营企业招聘周”活动一次,为农民工提供了xx个工种近xxx个就业岗位,有xxxx余名农民工就近找到了合适的就业岗位。

3月至5月,我局派有关人员分别参加了我市组织的“2011春季人才招聘会”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在三河组织的招聘活动,收集可用工信息400余条。4月中旬为落户XX的宏昊假日大酒店、河北城运包装有限公司、河北兴业燃气公司和北京国壮食品有限公司等8家企业召开专场招聘会,xxx余人应聘了xx余个岗位,招聘成功率xx%。

上半年农村劳动力转移全县稳定在外xxxxx人,其中省外xxxxx人。城镇新增就业人数 xxxx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xxxx人,其中就业困难对象再就业xxx人,城镇登记失业率为x.x %。为解决在外务工人员后顾之忧,局领导率相关部门的同志深入到输出集中的乡镇看望慰问留守老人、留守儿童和困难户,切实做好了留守老人和儿童工作。

三是积极开展技能培训活动。就业训练中心和其他定点职业培训机构全面落实了对就业困难对象提供免费就业再就业培训的扶持政策。5月4日我局结合京津冬季供暖所需,针对农村大龄人员就业难,组织了开展了2011年第一期“燃油燃气司炉工培训班”,培训农村劳动力xx余人,年底全部就业与京津供暖市场。拉开了我局今年开展“阳光工程”,针对农村劳动力开展的实用技能培训的序幕。

建立健全政策扶持、创业服务、创业培训三位一体的创业促就业工作机制。扶持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创业,引导外出务工人员回乡创业。抓好创业培训的组织实施、教师培训等工作,不断拓展“xxx”培训项目,打造创业培训品牌。今年x月x日,我局又组织了一期“xx”创业培训,由创业指导中心实行全程管理和服务。创业培训xxx 人,带动就业近千人。

四是充分发挥失业保险调稳作用。加大力度做好失业保险扩面工作,采取各种措施,继续宣传失业保险政策法规,增强单位和个人失业保险意识,提高参保缴费积极性。积极开展失业保险新增参保的扩面工作。上半年全县新增参保单位5户,失业保险新增扩面参保xxx 人,占年计划目标的xx%;累计征收失业保险费xxx.x万元,为维护社会稳定,推进企业改革作出了贡献。

(二)做好政策的落实和争取,社会保障工作稳步推进。

社会保险政策宣传到位,待遇支付到位,社会保险政策的执行力和公信度大为提高,积极参加社会保险逐渐成为人民群众的共识,全县社会保险工作走上了良性循环、科学有序的发展轨道。

二是工伤保险再扩面。加强了对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的学习和广泛宣传,进一步完善了全县工伤保险参保单位、基金征缴、财务软件及待遇审批等基础信息。按照省座谈会要求和市《关于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为把“老工伤”纳入市级统筹进行了全面核查和摸底。截止6月底,全县工伤保险参保人数达到xxxx人,征收基金xx万元,支付待遇x.x万元,参加市级统筹后支出户余额xx.x万元。

三是生育保险有新结余。截止6月底,生育保险参保职工xxxx人,征收基金x.x万元,上半年结余基金xx.x万元,保障女职工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资金补偿和医疗保健。

四是积极争取我县成为国家新型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为了争取将我县列为国家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进一步改善我县广大农民群众和城镇居民生活状况,我们积极向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请示汇报,并数次赴省厅、市局争跑试点县资格,同时提前对我县农民和城镇居民生产生活实际、缴费承受能力和符合参保条件的人群范围等进行了全面细致的摸底调查,对参保资金需求进行了详细测算,形成了较为翔实的基础数据和申请材料,于今年5月完成了上报工作,为全县农民、城镇居民参加养老保险创造了基础条件。我县在全市2011年上报的6个试点县区中名列第三位,实现了列为国家新型社会养老保险第三批试点县的目标,新型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于7月份全面启动。

(三)进一步完善机构,医疗保险工作有序开展。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有关政策,进一步改善医保服务和管理,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于3月19日正式成立XX县医疗保险事业管理局并为该局配备了人员、设备、确定了地点、逐步健全机构,确保医保工作稳步推进。

一是规范医保服务行为。5月3日起,正式展开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资格申报审核工作。我局受理并负责日常材料申报初审工作,为各申报单位建立了定点资格申报档案。抽调六名工作人员组成考察组,以原定点单位为重点,对各申报单位的院容院貌、规章制度、微机管理、设备配置等进行了实地考察。督促各定点单位建立了与基本医疗保险要求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建立了和县医保局中心网络相配套的计算机管理系统;设置了医保专门机构并配备了专(兼)职管理人员。以定点医院为重点进行了履行医保协议情况的专项稽查,对发现的问题下达了整改通知书。取消友谊医院定点医院、定点门诊资格;取消华佗XX建设街店定点零售药店资格。确定了xx家医保定点资格单位,其中定点医院x家,门诊x家,零售药店xx家,基本满足了城镇参保人员的就医购药需求。

二是医保扩面工作进展顺利。2011年参保居民xxxxx人,参保率为xx.x%。全年共征收居民医保基金xxx.x万元,其中征收居民个人缴纳医保基金xxx.x万元,争取到县级配套基金xxx.x万元,中央、省配套基金xxx.x万元。截止5月底共支出医保费xxx.xx万元。1至5月职工正常缴费单位xxx个,参保人数xxxxx人,其中在职职工xxxxx人,退休职工xxxx人,参保率达到xx.x%。医保费共计收入xxx.xx万元,其中统筹金收入xxx.xx万元,个人账户收入xxx.xx万元。共支出医保费xxx.xx万元,其中统筹金支出xxx.xx万元,个人账户支出xxx.xx万元。

(四)积极探索,不断规范人事工作。一是全县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统计摸底工作基本完成。从5月份开始,对全县行政、事业单位管理、技术、工勤、离退休8类人员进行了拉网式统计,为下一步深化职称改革、细化考核、强化绩效提供准确的数据信息。

二是干部考核和归档工作进一步规范。开展干部档案专项核查整顿工作,通过边查边纠、边查边改、边查边规范,力争使我局的人事档案材料更加完善,人事档案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对全县政府科级以下公务员、机关工勤人员、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量化考核,填报《事业单位职员年度考核登记表》《机关事业单位工人年度考核登记表》《公务员奖励审批表》《公务员考核登记表》《参照公务员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对优秀的以文件形式进行了表彰。

三是努力做好人才录用和培训工作。为落实好省、市公务员招录计划,完善公务员进入机制,细化了公务员调任、转任、考核、试用期满的管理和考试录用办法。对事业单位招聘计划进行了汇总并于4月20日同招聘方案一并报市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为全市统一招聘提供依据。制定了《人才交流管理办法》《人事办法》等制度,印制《人才登记表》《用人单位登记表》《人才申请表》《人事协议书》等表册,扎实了人才交流中心的各项基础性工作。

3月中旬,积极参加我市组织的“2011春季人才招聘会”,完成我县人才市场调查摸底和上报工作。于5月7日8日,组织全县1400名大学生青年干部召开培训会。积极探索建立XX县人才市场网站,搭建人才与用人单位交流平台。配合组织部为河道管理处、元中都博物馆、文物局、野狐岭要塞管理处、XX电视台5个单位做好招聘报名和面试录用工作。

四是待遇得到落实。在元旦、春节两节期间对企业34名干部进行慰问。帮助其解决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宣传好党的政策,并将工资、福利待遇落实到位。积极为全县广大退伍军人办理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手续。截至6月底,为370多名退伍军人以自由职业者身份办理了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并按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原军龄视同缴费年限,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缴费年限。保障全县退伍军人老有所养,促进了社会和谐。

五是职称制度改革不断完善。组织了申报500人的计算机和英语报名考试工作;完成全县专业技术4000多名专业技术人员摸底调查工作。积极与相关部门沟通,为20名前来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的人员组织鉴定或认定并按规定办理了相关手续。

(六)创新方法,努力实现和谐拆迁。今年是新《征收条例》实施第一年,拆迁面临新的任务和挑战。我局在人员少、任务重的情况下,成立了三个由骨干力量组成的动迁领导小组,深入了解被拆迁户实际情况,积极进行动迁。动迁工作人员对被拆迁人进行逐户走访,听取被拆迁人的意见,及时把握新动态、新情况、新问题。在走访过程中,工作人员对被拆迁人进行了耐心细致的思想动员,讲清当前的拆迁形势,就拆迁方面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进行解释说明,使他们认清当前拆迁改造的实际情况,晓之以情,动之以理,使他们由抵触到进一步了解,再到对动迁人员理解,最终支持拆迁工作。在实际动迁过程中,工作人员在坚持原则的前提下,带着情感去做动迁工作,不偏不倚,实事求是,在不违反政策的基础上,对拆迁当事人存在的实际困难给予适当帮助,得到了大多数拆迁当事人的肯定和领导的表扬。

(七)多方筹措,积极开展资金争跑工作。今年上半年,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积极调整工作思路,改变工作方式、方法,切实把争跑资金作为头等大事来抓。截止6月底,经过全局努力,争跑资金总额607万元,其中企业养老保险200万,就业专项资金407万。

二、开展活动,抓好学习,自身建设不断加强

按照市委、县委要求,扎实开展“三学习” 活动。活动开展以来,我局及时制定工作方案,成立组织机构,召开动员大会广泛宣传发动。制作了开展活动的标语,制定了学习计划,全体党员干部进行了集中学习,每人都记录了学习笔记,开辟了学习园地专栏,刊登了全体党员干部的心得体会文章,营造了浓厚的活动氛围。广大党员干部思想观念有了明显转变,在推动人社工作如何科学发展的一些重要问题上形成了共识,工作作风更加扎实,推进发展、破解难题的本领有了较大提升,人社系统进一步呈现出团结、和谐、共谋科学发展的新局面。

群众工作开展以来我局积极行动,明确了强势启动、深入调查、抓住重点、整体推进、落实到位的群众工作的总体思路,成立了局群众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兼任组长,全面负责群众工作的部署、开展。及时召开了局群众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细化了责任职责,设立了办公地点,配套了办公设施,实现了严要求,快部署,强势启动。4月15日特邀县群众工作领导小组宣讲团成员董卫军同志为全系统干部职工进行了宣讲辅导,进一步强化了干部职工服务群众的意识。出台了《XX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群众推进方案》、《XX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群众工作的意见》,根据县群众工作领导小组的要求又制定了《XX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群众工作站职能》《XX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完善社情民意反馈和群众利益表达机制的措施》等,局群众工作制度不断完善。使。启动了若干通民意、惠民生的活动,精简了办事程序,受到人民群众广泛赞誉。

三、正视实际,查找不足,争取把各项工作做得更好

(一)清醒认识人社工作仍然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劳动者职业能力不高,就业服务体系还不健全,职业培训与产业发展不相适应,高技能人才短缺。弱势层面的社会保障仍然薄弱,历史遗留问题有待解决,农村社会保障、新型农保、工伤保险等重点领域工作亟待突破。劳动权益保障诚信体系尚未建立,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基础还不扎实。自身建设还有较大差距,信息化水平不高,服务平台不完善,劳动保障机关的自身工作条件、工作机制、履职能力与外在工作环境难以适应新形势所承担的繁重任务。对这些困难和问题我们高度重视,下一步采取有力措施加以解决。

(二)明确做好下一步工作的任务。一是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严要求,讲学习,讲政治,讲合作共事,不断增强班子的凝聚力、创造力,提高战斗力。大力推进学习型机关建设,狠抓全员学习,营造重视学习、自觉学习、终身学习的良好氛围。深入学习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法规及业务知识,不断提高人员的整体素质和做好群众工作的能力。

二是争取业务工作进位上档。认真贯彻上级部门和当地政府有关政策。进一步做好返乡农民工创业指导工作。加强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的指导,借鉴和学习其他地方的成功经验,走产业化、集团化的路子,把有组织劳务输出做强做大。加强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继续组织实施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活动,促进就业再就业政策的落实。

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把工作重点放在农民、城镇居民参加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上。确保企事业单位xxxx余名离退休人员xxxx多万元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及时支付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待遇,确保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积极争取国家政策支持,把我县列为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国家试点县。

第8篇:文物档案管理办法范文

第一条为了规范广告活动,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发挥广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积极作用,制定本法。

第二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

本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广告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本法所称广告经营者,是指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本法所称广告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广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条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

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第五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广告监督管理机关。

第二章广告准则

第七条广告内容应当有利于人民的身心健康,促进商品和服务质量的提高,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维护国家的尊严和利益。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

(二)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

(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四)妨碍社会安定和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六)含有、迷信、恐怖、暴力、丑恶的内容;

(七)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八)妨碍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

第九条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产地、用途、质量、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

允诺或者对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允诺有表示的,应当清楚、明白。

广告中表明推销商品、提供服务附带赠送礼品的,应当标明赠送的品种和数量。

第十条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

第十一条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

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

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做广告。

第十二条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第十三条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

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的广告应当有广告标记,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

第十四条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有下列内容:

(一)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

(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

(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比较的;

(四)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药品广告的内容必须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准。

国家规定的应当在医生指导下使用的治疗性药品广告中,必须注明“按医生处方购买和使用”。

第十六条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不得做广告。

第十七条农药广告不得有下列内容:

(一)使用无毒、无害等表明安全性的绝对化断言的;

(二)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

(三)含有违反农药安全使用规程的文字、语言或者画面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烟草广告。

禁止在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等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

烟草广告中必须标明“吸烟有害健康”。

第十九条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的内容必须符合卫生许可的事项,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

第三章广告活动

第二十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之间在广告活动中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不得在广告活动中进行任何形式的不正当竞争。

第二十二条广告主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广告,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广告主的经营范围。

第二十三条广告主委托设计、制作、广告,应当委托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广告经营者、广告者。

第二十四条广告主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下列证明文件:

(一)营业执照以及其他生产、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

(二)质量检验机构对广告中有关商品质量内容出具的证明文件;

(三)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其他证明文件。

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广告需要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的,还应当提供有关批准文件。

第二十五条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在广告中使用他人名义、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他人的书面同意;使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名义、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

第二十六条从事广告经营的,应当具有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制作设备,并依法办理公司或者广告经营登记,方可从事广告活动。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的广告业务,应当由其专门从事广告业务的机构办理,并依法办理兼营广告的登记。

第二十七条广告经营者、广告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对内容不实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服务,广告者不得。

第二十八条广告经营者、广告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广告收费应当合理、公开,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应当向物价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广告经营者、广告者应当公布其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

第三十条广告者向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提供的媒介覆盖率、收视率、发行量等资料应当真实。

第三十一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以及禁止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不得设计、制作、广告。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三)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四)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五)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第三十三条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和管理办法,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广告监督管理、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公安等有关部门制定。

第四章广告的审查

第三十四条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以及其他媒介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商品的广告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必须在前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

第三十五条广告主申请广告审查,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向广告审查机关提交有关证明文件。广告审查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作出审查决定。

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决定文件。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停止、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广告经营者、广告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九条广告违反本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停止、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广告违反本法第九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停止、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者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规定,药品、医疗器械、农药、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广告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改正或者停止,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烟草广告,或者在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停止,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批准,广告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停止,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广告主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决定文件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广告审查机关对违法的广告内容作出审查批准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行政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六条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和广告审查机关的工作人员、、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一)在广告中损害未成年人或者残疾人的身心健康的;

(二)假冒他人专利的;

(三)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

(四)广告中未经同意使用他人名义、形象的;

(五)其他侵犯他人合法民事权益的。

第四十八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

复议机关应当在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复议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9篇:文物档案管理办法范文

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最新内容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拆迁当事人,包括拆迁人和被拆迁人。

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四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旧区改建,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和居民居住条件,有利于保护城市历史文化风貌,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 拆迁人必须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六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公安、物价、文物、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拆迁审批程序或者扩大拆迁规模以及滥用强制手段、野蛮拆迁等行为进行举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察、房屋拆迁管理等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八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城市规划和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编制城市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拆迁安置房屋年度建设计划,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经审查批准的城市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拆迁安置房屋年度建设计划,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报同级人大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确需调整拆迁计划内项目的,应当按照前款的规定重新报批,但不得超过已批准的年度拆迁规模。

第九条 列入拆迁年度计划内的房屋需要拆迁的,申请拆迁的建设单位可凭规划选址意见书或者其它有关批准文件,提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发出通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核查拟拆迁范围内房屋的产权情况、使用情况以及租赁情况等。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条 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条件及附图;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产权调换房屋的房源证明和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拆迁计划应当包括拆迁范围、拆迁方式、拆迁期限、动工拆迁和完成拆迁的具体时间等内容;拆迁方案应当包括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基本情况、补偿安置费用概算、拆迁安置用房平面设计图、临时过渡方式和期限以及被拆迁房屋面积低于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住宅设计最低套型面积的补偿安置办法等内容。

第十一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行政许可的法律规定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时,应当通过举行听证会等方式听取申请人和申请拆迁范围内有关单位、个人对拆迁方案等问题的意见。

第十二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内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拆迁人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应当在拆迁现场公示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工作流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拆迁补偿安置标准、实施拆迁的单位名称、拆迁工作人员名单等,接受监督。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及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十三条 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新建、改建、扩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建立新的房屋租赁关系。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必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但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四条 拆迁人必须按照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实施房屋拆迁,并按照有关规定缴纳拆迁管理费。

拆迁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未在拆迁期限内完成拆迁,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延期拆迁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给予书面答复。批准延期拆迁的,延长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一年。逾期未申请或者经申请未获批准的,房屋拆迁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十五条 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实行委托拆迁。

拆迁人实行委托拆迁的,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并订立书面拆迁委托合同,拆迁人按照规定支付委托拆迁费。

拆迁人应当自拆迁委托合同订立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拆迁委托合同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实施房屋拆迁的单位,必须取得城市房屋拆迁资格证书。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的资格管理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第十六条 在拆迁期限内,拆迁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拆迁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地点和安置面积、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以及违约责任等事项,订立书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公有出租住宅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书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人应当自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拆迁人不得要求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先搬迁、后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十七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一方当事人反悔或者拒绝履行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进行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进行裁决。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决定不予受理的,还应当说明理由。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户数或者拆迁面积超过三分之一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在决定受理裁决申请前,应当进行听证。

决定受理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应当自决定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安置用房、周转房的,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但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除外。

第十九条 拆迁人已经履行裁决规定的义务,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二十条 拆迁人及相关单位不得改变尚未搬迁的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原有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交通等基本生活条件,不得拆除妨害其房屋安全和正常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手段迫使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或者搬迁。

第二十一条 拆迁人应当在拆除房屋后三十日内,持房屋拆迁许可证和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到当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注销登记手续,缴销原房屋权属证书。

拆迁涉及土地使用权变更的,必须依法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 拆迁中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观、文物古迹以及外国驻华领事馆房屋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必须足额到位,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拆迁人和金融机构应当共同签订协议,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使用,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出具资金用途的说明后,金融机构方可拨付。

被拆迁人有权要求拆迁人或者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出示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金融机构出具虚假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房屋拆迁实施情况和拆迁补偿安置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拆迁档案管理制度和统计资料报告制度。

拆迁人应当及时整理并妥善保管拆迁资料,并应当在完成拆迁后三十日内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移交拆迁资料。

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二十五条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除本条例另有规定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第二十六条 拆迁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的金额按照被拆迁房屋所处区位的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评估确定。拆迁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依照其约定。

拆迁房屋的最低货币补偿价格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 被拆迁房屋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当以所提供的安置房屋与被拆迁人的被拆迁房屋进行产权调换。安置房屋和被拆迁房屋的价格均按本条例的规定进行评估确定。双方结清差价后,安置房屋的产权归被拆迁人所有。

拆迁非营利的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八条 被拆迁人只有一套住宅房屋,且该房屋面积低于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住宅设计最低套型面积的,拆迁人应当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住宅设计最低套型面积标准对被拆迁人进行货币补偿或者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屋。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住宅设计最低套型面积内增加面积所需的费用,由拆迁人承担。

第二十九条 被拆迁房屋和安置房屋的面积均按建筑面积计算。

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书载明的建筑面积或者计租表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无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计租表但建设手续合法的房屋,或者计租表上只载明使用面积的房屋,其建筑面积以批准建设文件载明的建筑面积或者以房地产测绘机构实际测量的建筑面积为准。

第三十条 拆迁人提供的安置房屋,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质量安全标准;

(二)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房屋建筑设计技术规范和标准;

(三)产权清晰。

拆迁人提供的安置房屋应当是新建房屋;提供其他房屋的,应当经被拆迁人同意。

第三十一条 被拆迁房屋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地点,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对拆迁范围的要求和建设工程项目的性质确定。

拆迁住宅房屋,拆迁范围用于住宅房屋建设,被拆迁人要求就地实行房屋产权调换安置且按照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能够满足被拆迁人房屋产权调换安置要求的,拆迁人应当就地安置。

拆迁住宅房屋,拆迁范围用于社会公益性项目或者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实行异地安置。

第三十二条 拆迁非营利的公益事业房屋,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第三十三条 拆迁出租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或者安置。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但是,原房屋租赁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拆迁非住宅房屋,其房屋所有人持有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用途栏内标明营业内容的,应当按照营业用房给予补偿或者安置。

拆迁的住宅房屋用作营业用房,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适当提高补偿标准:

(一)取得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并有纳税记录;

(二)房屋所有权证书、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注明的营业地点一致。

第三十五条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由当事人在拆迁期限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拆迁人提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综合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可按照工程造价给予适当补偿,但批准临时建筑时规定不予补偿的除外。

第三十六条 拆迁的房屋存在产权、债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在拆迁期限内未解决的,由拆迁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当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同意后可先行拆迁。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纠纷解决后,拆迁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给予货币补偿或者进行房屋产权调换。

第三十七条 拆迁产权不明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当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三十八条 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按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九条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

第四十条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且自行寻找安置用房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选取产权调换且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由拆迁人提供周转房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四十一条 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按时腾退周转房。

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从逾期之月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对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从逾期之月起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四十二条 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支付经营性补助费。

第四十三条 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经营性补助费、委托拆迁费、专家鉴定费的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拆迁评估

第四十四条 被拆迁房屋和安置房屋需要评估的,应当由取得房地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第四十五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拆迁评估机构的名录,供拆迁当事人选择。

第四十六条 拆迁当事人应当协商选择拆迁评估机构;协商不成的,由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组织抽签确定;拆迁当事人放弃抽签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指定。

拆迁当事人应当与选定的拆迁评估机构订立拆迁评估委托合同,并自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报当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评估费用由拆迁人承担,但被拆迁人自行委托或者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拆迁评估机构不得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受托的评估业务。

第四十七条 房屋拆迁评估应当选用市场比较法,不具备采用市场比较法条件的,可以选用其它评估方法,但应当在评估报告中说明原因。

第四十八条 拆迁评估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拆迁评估机构应当如实出具评估报告,不得与拆迁当事人一方串通损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不得以给予回扣等不正当手段获取拆迁评估业务。评估报告必须由两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评估活动和评估结果。

拆迁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与拆迁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者是拆迁当事人的,应当回避。

第四十九条 评估机构应当将初步评估结果向被拆迁人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七日,并进行现场说明,听取意见。

公示期满后,评估机构应当向拆迁当事人提供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分户评估报告应当在公示期满后十日内送达被拆迁人。

第五十条 拆迁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通过协商解决;经协商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提出异议的当事人可以向原评估机构申请复核,也可以另行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重新评估。

重新评估结果与原评估结果的差异在允许误差范围内的,原评估结果有效,重新评估费用由提出异议的拆迁当事人承担。超出允许误差范围的,由拆迁当事人协商解决;经协商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提出异议的拆迁当事人可以向省或者设区的市房屋拆迁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技术鉴定。房屋拆迁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成立专家小组进行鉴定,其鉴定结论作为最终裁决结果。重新评估和专家鉴定费用由未被采用评估结果的评估机构承担。

拆迁评估专家委员会由省、设区的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从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以及房地产、城市规划、法律等方面的专家中选定组成,并予以公示。专家鉴定小组的组成人员应当从专家委员会中随机抽取,并不得少于三人。

允许误差范围由设区的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会同物价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

(二)拆迁人以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

(三)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拆迁的;

(四)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的;

(五)擅自改变或者延长拆迁期限的;

(六)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转让拆迁业务的。

第五十二条 拆迁人在拆迁期间,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恢复原状;给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造成损失的,拆迁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拆迁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将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挪作他用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处挪用资金金额百分之三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四条 房屋拆迁评估机构和房屋拆迁评估人员在房屋拆迁评估中,违反房屋拆迁评估的有关规定和规范,出具不实评估报告、与拆迁当事人一方串通损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或者以给予回扣等不正当手段获取拆迁评估业务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给拆迁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审查、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

(二)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对违反拆迁管理规定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三)拆迁范围确定后,违反规定办理应当暂停办理的事项的;

(四)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接受拆迁委托或者作为拆迁人实施拆迁的;

(五)未按规定受理房屋拆迁纠纷申请并依法作出裁决的;

(六)违反规定组织实施房屋强制拆迁的;

(七)未经拆迁当事人协商和组织抽签,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直接指定房屋拆迁评估机构的;

(八)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并造成比较严重后果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七条 因城市建设需要使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应当依法办理土地征收手续,拆迁该集体土地上房屋的补偿安置标准应当和同一区位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相一致。

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自20xx年12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已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公告实施的房屋拆迁,按照原规定执行。

房屋拆迁的形式有三种1、人民政府组织统一拆迁。

即由人民政府或其专门委托的单位统一进行拆除、补偿、安置等工作。它是国家提倡和鼓励采用的拆迁方式,《拆迁条例》规定:有条件的城市和城市中实行综合开发的地区,应当实施统一拆迁。

2、自行拆迁。

它是指拆迁人自己对被拆迁人进行拆迁安置和补偿。主要拆迁业务人员必须在拆迁主管机关进行培训,取得拆迁资格证书后才能上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