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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农民工法律知识劳动力转移法制教育
农村劳动力转移中农民工面临的环境分析
(一)农民工转移前后面临不同的制度环境
由于城乡二元社会的分割和对立,农民工在转移前,长期生活在相对封闭的农村社会环境中。他们沿袭传统社会靠地域范围内的相关主体对风俗、道德、习惯、礼制、规约等非正式制度的普遍认可,靠宗法、血缘、情感、心理认同及社会舆论来维持和调控社会关系,基本不依赖或者较少依赖政府所提供的正式制度。这导致农民对国家正式法律制度掌握不够,法律知识欠缺,轻法、畏法、无诉意识还在很大的范围内盛行。而城市发展长期得到正式制度的倾斜,工业化、现代化、市场化的过程实际上就是法制化的过程,市民主动地学习法律并自觉地运用法律规范调节社会关系已经成为客观事实。城乡分割的这种制度安排,使农村劳动力在转移后面临截然不同的社会环境,迫切需要对法律“补课”,以适应转移后的环境,迅速融入市场经济的大潮。
(二)农民工转移前后面对不同的经济环境
主动接触、自觉学习是增加法律知识、提高法律意识的根本途径。而主动接触的前提是人们对法律的需求,尤其是保护其经济利益的需求。农民工在转移前,长期从事农业生产活动,市场化程度低,经济关系简单,基本不需要或者很少需要国家法律制度来调节、保障其利益,农民就没有主动学习法律的动力。转移后,农民工一下投入了市场经济的洪流,市场经济本身就是法制经济,市场规则由法律规范来保障和调节。经济环境的变化,凸显出农民工法律知识缺乏,外在的市场压力和农民工迫切转移的内在动力相结合提升了农民工增强法律意识的愿望。
(三)农民工转移时面临的工作环境
农民工工作不稳定,经常在城市和农村中徘徊流动。即使转移顺利,也可能在各个不同的城市之间奔波,工作不固定。而且他们数量庞大,年龄差异大,文化素质偏低,分布行业广、工作时间长、劳动强度相对较大,没有固定的休息时间。这种特点使劳动力流出地在普法教育时很难对他们进行集中的教育,流入地又因为流动性太强难以保证参与率。这种两难境地,常使对农民工的普法宣传流于形式,难以落到实处,形成农民工普法的盲点和真空地带。
“公民的法律知识是现代法律观念的物质基础,它使得人们对法的性质、价值、功能和作用有一个科学的、正确的认识,并以此作为公众自觉守法、护法的知识基础”。通过法制宣传和教育,有助于增加农民的法律知识,提高其法律水平,增强其对法律的认同和信仰,达到自觉地遵守法律、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力转移的目的。
农民工法律知识缺乏影响农村劳动力转移问题
(一)影响到农村劳动力能否顺利转移
由于法律知识缺乏,农民外出务工经商时,还是首先依赖于亲戚、朋友、熟人,信任情感化、伦理化与道德化建立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因为这种信任,农民在求职时对介绍人、职业中介和招聘单位减少了警惕,放弃了招聘资格、招聘手续等方面必要的法律审查。结果不断有农民遭遇虚假招工、非法招工,轻者以报名费、工作押金、保证金等方式被骗财骗物,严重的甚至人身安全都受到伤害。这使外出务工经商的农民产生巨大的疑虑,严重阻碍了劳动力的正常转移。
(二)影响劳动合同签订和劳动权利和义务的履行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对于农民工来说,劳动合同不过是一纸文书,可有可无,找到工作意味着有活干,就可以赚到钱,而不问及由什么来界定他们在工作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谁来保障他们的工资和劳动的基本权益。由于没有签订合同,没有在合同中具体详细地规定农民工各种权益的行使方式、时间、违约责任等条件,结果,侵犯农民工权益的事情屡屡发生。
(三)影响转移后的生活状况
法律知识缺乏,使得农民工的报酬还经常被克扣、拖欠。国家统计局服务业调查中心2006年调查显示,农民工被克扣过报酬的,占被调查农民工总数的两成、被拖欠过报酬的占被调查农民工数的两成。
农民工不清楚相关法规,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也没有约定具体的支付方式,结果常被拖欠工资,使农民工生活陷于困境,也波及其家人的基本生活,为讨薪采取极端方式也屡屡发生。打工难,讨薪更难,成为农民工的心声,成为阻碍农村劳动力顺利、持续转移的重要因素。
农民工法律知识缺乏,使农民工劳动时间过长,身心健康受到严重伤害。我国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长时间超负荷的劳动使其长期处于紧张状态,极大地损害了农民工的身心健康,同时减少了农民工进修培训的时间,使其文化素质和劳动技能难以得到提高,长期停留在重活、脏活、累活、难活、险活的范围之内。
农民工法律知识缺乏,使农民工生产和生活安全无保证。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但是,常有企业为了经济利益违反这些法规,而农民工为了保住饭碗,也听之任之,有的甚至帮助企业欺瞒有关机关的检查。由于缺乏劳动安全保障,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职业病的防范不理想,最终给自己造成无可挽回的伤害。
农民工法律知识缺乏,使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率低,缺乏保障。农民对各项社会保险的法规基本都不了解,认为只有工资才是自己劳动所得,缴付保险金是一种迫不得已的开支,很少把国家法律规定上缴的各项保险金作为自己的收益和基本权益。由于参加社会保险率低,农民在遭受损失和困难时只能自己默默承担,因此而致贫、返贫的情况也屡见不鲜。
(四)影响到劳动力转移后农民工的职业稳定性
法律既是防御武器,也是自救自卫的武器。而农民工法律知识的缺乏、法律意识的低下,使其在正当权益遭受侵犯后,还是求助于自己最为便利的乡土资源,导致权益难以维护。据国家统计局服务业调查中心2006年的调查显示,当农民工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固定岗位就业的农民工寻求法律援助的占18.34%,流动就业的农民工寻求法律援助占16.92%,与用人单位自行协商解决、找亲友帮忙的还是占了很大比重,有部分农民工还选择了自己忍了或是向有关部门举报等。而且,依赖法律维权的时间、资金成本又太高,农民承担不了。在维权无门的情况下,一部分农民工选择退出打工潮。
(五)引发转移后一系列社会问题
一些文化技术水平低的农民长期在城市中找不到工作,或者找到工作又无法拿到报酬,或为了维权失去工作而流落城市街头,成为无业游民或贫民,给城市的治安、卫生、教育等管理工作带来了一系列困难。而法律知识缺乏加上经济上的贫困往往使其铤而走险,偷盗、抢劫等各种“自救式”犯罪活动也因此而生。农民工因为被拖欠工资、工伤等权益赔偿等引发各种突发事件,致使劳资冲突呈激化态势。
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农民工法制教育对策
(一)夯实农村基础教育并强化法律知识教育
首先,在基础教育阶段就要把法制教育纳入教学大纲,保证课程的安排落实,配备兼职或者专职的法律人员对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教学,使法制教育作为素质教育的一个环节能得以落实。其次,农村学校法制教育要与农村社会的经济实际、生活实际紧密结合,帮助学生运用法律基本知识来正确认识和理解生活中各种现象和问题,使学生能学有所思、学有所用,并以自身的感触,来影响家庭其他成员。再次,要把教学的重点放在基本法律观念的培养上,通过对《宪法》、《民法》等基本法律的学习,促进青少年权利意识、契约观念、诉讼意识的形成,为农村劳动力转移提供了基本的法律意识来源。
(二)举办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的专业法律培训
各级政府要健全针对劳动力转移的法律教育工作。首先,劳动力输入和输出政府都要针对劳动力转移的具体情况进行法制教育。其次,要始终注意发挥各部门的职能作用和优势,按职能分工,实行齐抓共管,协同行动。最后,建立劳动力流入和流出地的法律学习课程对接和交流转移制度,使农民工的法律学习能够通过信息系统的记录而转移,从而全面监控、保障学习过程,使农民工的法律知识和法律意识得以切实提高。
(三)在农民工职业技术培训中渗透法制教育
我国农民工的职业技术教育逐渐发展起来并形成一定的规模。据国家统计局服务业调查中心2006年的调查显示,有50.20%的农民工参加过职业技能培训。农民工认可职业技术化教育,在其中渗透法制教育,可以充分利用现有的职业技术资源,向协同教育要效益。例如,在建筑技术、装潢设计的培训中增加《安全生产法》、《环境保护法》等内容,增加法律课程的内容和课时量,将技术课程和法律课程的内容衔接起来,使技术可行性和法律可行性结合起来,使农民工既体会到技术对找工作的意义,也懂得相关技术对自身安全、身体健康、社会环境和社会秩序的影响,使劳动力的转移更加健康和稳定。
(四)加大针对农民工的法律援助
2006年《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要把农民工列为法律援助的重点对象。以此为契机,应加强法律援助制度建设,建立农民工法律援助的长效机制。首先,应该健全专门针对农民的法律援助机构,为农民提供免费咨询和法律援助。比如,2007年由联合国开发计划署驻华代表处、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以及商务部中国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中心共同建立的“推动律师深入参与农民工法律援助”项目,在一年之内建立起覆盖21个省的工作站。这些针对农民工的法律援助项目应该在更大的范围内多层次、全方位地展开。其次,在资金保障上,建立由国家财政资金投入为主的法律援助基金,同时辅之以社会各界人士的慈善捐助和国际资金的援助。第三,建立农民法律援助信息系统,集中参与援助的法律专家和律师、典型案例、受援农民的相关情况、案件处理过程和结果,使农民工法律援助的参与者有一个交流平台,实现信息共享、资源共享,提高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真正帮农民工解决法律后顾之忧。
参考文献:
1.杨明.中国公众法律知识水平现状之分析[J].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5)
【关键词】农民工 法律援助 制度构建
法律援助是指在国家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的组织、指导和统一协调下,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等法律服务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给予减免收费等法律帮助,以保障实现其合法权益、完善国家司法公正、健全人权及社会保障机制的一种法律制度。农民工法律援助制度是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近几年来,辽宁省各城市在实践中探索了一些成功的经验。
辽宁省各城市法律援助的做法及特点
建立农民工法律援助站。2007年12月,大连市首批11家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挂牌,并同时向社会公布了这11家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名称和免费咨询电话。每个工作站指派10名专职律师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凡在大连市内四区工作的农民工,如遭受人身、财产损害需要法律援助,可随时向大连市法律援助中心提出申请,经审核受理后,由援助中心分别指派工作站律师办理。2008年以来,大连市法律援助部门办理涉及农民工民事法律援助案件450多件,使农民工维权得到了切实保障。
开辟法律援助“绿色通道”。2006年6月,铁岭开通农民工法律援助“绿色通道”。只要持个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即使不是发生在铁岭辖区内,经市司法援助中心审查认为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就可以得到铁岭司法部门提供的法律援助,方便农民工快速申请和获得法律援助;2007年锦州市法律援助向力量相对薄弱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倾斜,重点是帮助农民工打官司,取消对农民工困难标准的审查程序,在援助农民工办理拖欠工资方面的官司的同时还增加了工伤认定、人身损害赔偿、劳动争议三方面的援助内容;2008年辽宁省朝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在援助案件的受理中,优先接待、优先审查、优先受理、优先办理农民工被拖欠工资或工伤事故的案件;同时放宽了对农民工经济困难的审查标准,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的案件,即时报批,即时指派。
部分农民工可享受免费法律援助。2008年4月,面向农民工群体的 “沈阳市职工法律援助中心”在沈阳市困难职工帮扶中心正式挂牌办公,这是全国第一家经司法局批准设立的地市级职工法律援助中心。其主要职能是为全市经济困难职工、农民工、工会组织和工会干部免费提供法律、政策咨询,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同时,沈阳市总工会还聘用一些具有调处经验和工作能力的法律服务志愿者,协助职工法律援助中心开展工作,以便为困难职工提供更好地服务。
设立农民法律援助专项基金。2007年初,鞍山市政府提出了采取“管理到合同、法律到工地、农工建工会、政府建基金”办法,建立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长效机制的工作要求,设立500万元专项基金,用于无力及时偿还拖欠农民工工资企业的应急。对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案件实行“快立、快审、快结”的办案制度,对全市的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动态监察,并在全市建筑施工企业使用《鞍山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专用合同》,从源头上解决了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农民工法律援助存在的主要问题
农民工法律援助渠道仍存在障碍。在立法方面,比如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现实中农民工往往拿不出劳动关系证明,因此进入不了维权程序。又如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劳动争议的仲裁时效是60日,由于文化素质较低和法律意识淡薄,许多农民工因错过时效而进入不了仲裁程序;在执法方面,一些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因服务于当地经济建设的需要,出于一种保护、偏袒用人单位的倾向和心态,当农民工尤其是外地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时,当地有关部门之间往往出现推诿现象;由于大部分农民工文化水平低,法律意识淡薄,不知如何获得法律援助。当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不能及时用法律程序加以维护,从而延误了维权期限。
对农民工法律援助难度大。多数农民工不知道要签订劳动合同、不懂得如何签订劳动合同,或在用人单位拒不签订合同的情况下接受用工条件,在发生劳动纠纷时往往难以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一些用人单位不交纳工伤保险费,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待遇无保障,最终无法兑现工伤赔偿,直接影响到维权的效果;现行劳动法、工伤保险条列等保障农民工权益的法律、法规程序复杂,大量简单的劳动争议案件必须经过劳动仲裁、法院一审、二审强制执行才能完成,导致农民工维权之路过于漫长。维权案件需经过申请工伤认定等一系列繁复程序,甚至到案件终结时,有的用人单位已不存在,导致案件执行困难或无法执行,使胜诉判决成为一纸空文。
法律援助机构尚不健全。目前,基层法律援助机构经费短缺,不能保证法律援助工作全面开展,对实际办案人员的补贴少,一些法律援助服务人员办案非但拿不到相应的补贴,有时还要倒贴钱,势必影响了办案积极性,难以保证办案质量;法律援助工作人员中职业律师偏少,且兼职多,不能适应目前法律援助发展的需要;法律援助机构数量少,分布不均匀,使得农民工不能及时得到法律援助机构的帮助;法律援助部门协作机制尚未健全,按照《法律援助条例》规定,法律援助是政府责任而且各有关部门都有保障法律援助得到实施的责任。在具体案件办理的过程中存在条块分割、资源分散、甚至拒不配合的现象,农民工为了一个案件要来回奔走于各有关部门之间,增加了农民工的维权成本。
进一步完善农民工法律援助制度的对策
加强法律援助宣传,增强农民工维权意识。充分利用媒体,联合法制宣传部门,开展法律进农村、进社区、进工厂等一系列法制宣传活动,向农民工有针对性地宣传法律援助相关知识内容,宣传国家关于农民工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法律援助的社会知晓率及影响力,以强化农民工主动寻求法律援助的意识,让他们真正了解法律援助制度,在遇到问题时能够想到运用法律援助制度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使制度发挥实效。
多渠道筹集农民工法律援助经费。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一定的法律援助资金,为农民工获得法律援助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各级政府,尤其是劳务输入地政府要在财力允许的范围内为农民工获得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在法律援助制度发展的初级阶段,争取社会各界的支持,建立法律援助基金和管理组织,按各地实际需要解决法律援助经费不足的现象。
加强农民工法律援助机构和队伍建设。增加专门面向农民工的法律援助机构,特别是要在农民工务工集中的地区建立法律援助常设机构,方便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鼓励执业律师设立专门的农民工维权机构,由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对其进行严格的控制和监管,以确保援助案件质量;在增加法律援助公职律师编制的同时,建立专职公益律师制度,专门从事法律援助。另外,在有条件的地区可开展法律诊所活动,吸引高等院校法学专业学生参与农民工法律援助。
建立健全农民工法律援助协作机制。加强农民工输入地和输出地法律援助机构之间的协作。对案件发生在本省、当事人已回户籍地或在外地的,可由现所在地法律援助机构进行审查受理,并通过协助制度由案发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供援助。输出地可以依托本地政府在输入地的办事机构,输入地法律援助机构可以要求输出地法律援助机构就案件调查取证、送达法律文书等事项提供协助。另外,法律援助机构在开展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过程中,要主动与财政、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建设、卫生、工商以及公、检、法等部门沟通与合作,确保农民工权益受损问题得到迅速有效解决。
加强调查研究,总结典型案例。目前,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尚处于探索阶段,很多新问题和新情况不断出现,因此,要认真加以分析研究解决,以实现农民工利益的最大化和社会效果的最优化。总结典型案例,推动有利于农民工权益保障的法规政策的出台。法律援助机构在做好个案维权的同时,还应通过成功办理的案件进行宣传,促成有关部门制定维护农民工权益的政策,起到帮助更多农民工的作用。
关键词:民营企业;农民工权益保障;法律
在中国民营企业中,农民工是一个极其庞大的群体,其权益受到侵害已成为社会不稳定的重要因素。一些民营企业践踏法制,无视法律的现象比比皆是。一桩桩农民工讨薪难的事件,一个个煤炭采掘业农民工的伤亡惨剧都在昭示着农民工权益保障的缺失。同时,由于依法维权需要付出的成本太高,程序繁琐,处理时限过长,而且付出巨额成本后,仍然不能得到维护,或者处理结果不能弥补其维权过程中付出的巨大成本。因此,许多农民工不愿意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有的甚至通过偏激的方式来为自己争取权利。
在中国的经济增长中,民营企业发挥着比较重要的作用,并且这个部门也容纳了大比例的就业人口。浙江省是我国民营企业经济最为发达的地区之一,因此以浙江省民营企业劳资关系为例研究整个中国民营企业劳资关系以及其中存在的问题都具有很强的代表性。2008年暑假,我们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分团委学生会各部部长就对浙江省宁波市民营企业发展状况及劳资关系进行为期一周的调研。在调研结果中,我们发现民营企业对农民工权益保障措施不到位,主要问题集中在拖欠工资以及工伤赔偿问题的解决上。通过法律援助与农民工交谈当中,我们得知由于他们法律意识的淡薄以及对法律程序的不了解,使得当他们遇到问题时,往往选择忍气吞声甚至暴力方式解决。
一、农民工问题已成为目前社会关注的焦点,这一领域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概括起来主要有两大方面
1.劳动违法现象严重,主要表现在:(1)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签订率低。由于农民工自身法律意识比较低下,他们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时首要问题就是很少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而劳动合同是确认劳动关系最直接最重要的凭证,因此一旦发生纠纷首先要认定劳动关系,这就给农民工维权带来了很大的障碍。《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由于加重了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处罚力度,民营企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得到了显著好转,但与此同时,用人单位故意规避法律的现象也随之出现。(2)工伤保险覆盖率低,直接导致农民工在发生工伤事故后权利难以得到保障。用人单位为了逃避责任,往往在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后,拒不申请工伤认定。或者在农民工申请认定后,极力否认与工人的劳动关系或者推脱责任。这使得农民工在维权过程中遇到巨大的阻碍,严重影响他们的生活,甚至让全家陷入困境。
2.劳动争议解决机制不畅,农民工维权过程中程序复杂,成本高。从法律规定的程序上看,农民工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必须经过三个步骤,即: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以及工伤待遇索赔。这样漫长复杂的程序使得法律知识低下的农民工们不愿去用法律途径解决问题,这也给他们增加了负担不起的高额成本,同时使得违法单位有充足的时间转移财产,让诉讼面临极大风险。这种复杂的救助机制,提供给企业足够的时间却使得劳动者因没有足够收入而在生活上陷入困难,从而利用自己救济与用人单位达成妥协。
二、针对上述农民工维权中的诸多困难,我认为应当加强社会救济机制,完善社会保障和落实法律实施,以此让劳动者权益得到实现
1.加强社会救济机制,建立专门的农民工法律援助机构,建立公益诉讼制度。由于高额的诉讼成本以及农民工自身法律意识淡薄,文化水平较低,加之劳动法律法规的复杂繁多使得农民工很难凭借自身所具备的只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因此,我们社会应加强对农民工法律服务力度,从加强其自身法律素质为基础,开展广泛多样化的普法宣传与培训,提高农民工自身的维权意识和维权能力。使得他们在遇到自身权益受损时,知道如何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同时,在加强农民工自身法律知识的同时,我们社会还应建立专门的法律援助机构,让更多专职律师给他们提供切实的帮助。对了案情比较复杂涉及面比较广的案子,农民工单单凭借自身力量很难解决问题,这时就应该有法律援助的律师亲自进行调查取证以及出庭。这是社会对这些弱势全体的保护与救济机制的完善。
2.完善相关法律,加大对用人单位惩罚力度,责令其承担农民工,社会和政府在维权中承担的成本。对于农民工在维权过程中支出的各项花费,以及社会和政府部门付出的成本,应当在相关规定中明确出由用人单位支付,这样才能更好的公平保护劳动者,并使得劳动者没有后顾之忧。
3.完善工伤保险制度,简化工伤维权程序。
一、我市农民工的现状
近些年来,随着产业结构的调整,改革开放力度的加大,我市外出务工人数剧增。目前,我市约有外出务工人员32万,占全市总人口的21%,分布在全国各地各行各业,劳务输出成为我市农民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在促进经济建设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我们通过调查发现,农民工工资水平普遍低下,欠薪现象仍然存在;农民工的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制度还不健全,农民工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由此引发的矛盾纠纷导致农民工采取过激手段解决问题的情况时有发生。
二、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开展情况
多年来,我局充分发挥法制宣传和法律服务的职能作用,通过多形式、多渠道,广泛开展了农村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特别是近几年,不断加大对农民工的法制宣传教育力度,同时积极为他们提供法律服务,在提高农民工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方面开展了一系列工作。首先,深化法制宣传教育,着力提高法律素质。一是各级把农民工的法制宣传教育,列入每年度的普法计划,作为重点普法对象之一,与整体工作同部署、同实施、同考核。二是编选材料,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将涉及土地承包、征地拆迁、环境保护、治安管理、村民自治、婚姻继承、计划生育等农民群众关心的法律法规编写成法律知识读本,编印成卡片、宣传单、口袋书,免费送发给农民。共编印《外出务工人员法律知识读本》《涉农税收明白卡》《以案释法》及各类宣传单7万份。三是充分利用重大纪念日及宣传月广泛开展法律宣传咨询活动。以“12.4”全国法制宣传日、“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宣传月、送法下乡等为载体,组织开展系列宣传咨询活动,受教育人数达5万多人次,解答法律咨询5千多人次,发放宣传材料7万多份(近两年)。其次,积极提供法律服务,维护合法权益。一是全市法律援助机构、律师事务所通过为农民工诉讼调解、出具法律意见书,切实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服务。20**年,全市法律援助机构共为79位农民工提供了法律援助,今年上半年,为37位农民工提供了法律援助;各律师事务所为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提供法律援助25件,为33位农民工提供法律服务,清欠农民工工资33.5万元。二是积极探索建立长效工作机制.今年上半年,东至县在深入浙江义乌、台州、路桥、绍兴等地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与当地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服务机构、工会及劳动保障部门达成共识,成立了东至籍务工人员驻地依法维权工作站,为农民工搭建方便快捷的维权平台。县司法局和县工会还联合聘请部分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乡镇司法所长,担任东至县“农民工维权代表”,要求农民工维权代表切实履行职责,积极为农民工提供多种形式法律咨询、法制教育、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二、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存在的问题
(一)、有的农村基层组织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认识不到位,在少数地方法制宣传教育组织不健全,措施不得力,经费不足严重制约了工作的顺利实施。农民工的法制宣传教育更是没有摆上议事日程,重经济建设,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为软任务,工作无法向广度拓展,深度前进。
(二)、农民工文化素质偏低,学法积极性不高,法制宣传教育效果不佳。
(三)、由于农民工分散在全国各地,不易集中,即使节假日期间回来,也忙于应酬,难集中,难组织。
(四)缺乏行之有效的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方式,宣传手段有待创新。
三、做好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对策
(一)、进一步加强对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一是各级依法治理领导组织机构要加强对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的领导,把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列入成员单位责任目标,一年一考核,对未达到要求的不得参与任何评优评先评模活动,保证目标任务落到实处。要加大经费投入,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且每年有增长。各相关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密切配合,共同担负起责任。二是纳入规划方案。要将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纳入“五五”普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中,作为重点工作抓好落实。三是各级依法治理办公室要加强对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调查研究。要深入到农民工中去,了解农民工所需,关心农民工的冷暖,要加强与农民工所在地相关部门的联系,争取他们的配合、支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不断探索完善工作机制,制定科学的工作方案,推动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的深入开展。
(二)、加强培训和管理,着力提高农民工的综合素质。一要充分发挥劳动部门在职业技术培训中的作用,有针对性地开展“先培训、后输出”的岗前职业技术培训,将法律知识作为培训的一项重要内容;二要在初级中学开设基本权益保护、法律知识等教育课程,适应九年义务教育后,部分初中生外出务工的需要;三要建立属地化教育管理机制。农民工流入地要加强对农民工的法制宣传教育,落实岗前法律培训制度,努力提高农民工的法律素质,使广大农民工自觉学法、知法、守法。
关键词:新生代农民工 转移问题 研究
中图分类号:C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1)04-062-02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以促进农民增收为核心,多渠道转移农民就业,是发展农村经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目标之一。”实现农村劳动力转移,对推动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增加农民收入、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意义重大。
“新生代农民工”专指1980年、1990年后出生的,登记为农村户籍而在城镇就业的农民工群体。相关资料显示,新生代农民工目前的总数接近1亿人,占农民工总数近6成。而在这个庞大的群体中,刑事犯罪高发已经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中国社科院法治蓝皮书总结2010年中国刑事犯罪九大特征指出:“根据相关政法机关统计,当前新生代农民工犯罪案件约占整体案件的三分之一。”因此认真分析研究新生代农民工的自身特点、犯罪原因、以及预防和治理措施,才能积极引导他们在自身发展的同时为城市作出更大的贡献,否则会成为城市发展的隐患。
一、新生代农民工特点
1.整体素质不高,就业范围窄。2009年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显示:在外出农民工中,文盲占1.1%,小学文化程度占10.6%,初中文化程度占64.8%,高中文化程度占13.1%,中专及以上文化程度占10.4%。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比重比上年提高1.7个百分点,占23.5%。分年龄组看,低年龄组中高学历比例要明显高于高年龄组,30岁以下各年龄组中,接受过高中及以上教育的比例均在26%以上,其中,21-25岁年龄组中接受过高中及以上教育的比例达到31.1%。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新生代农民工的教育程度比第一代有了较大的提高,但这只是相对于教育极其贫乏的上一代农民工而言的,总的来说新生代农民工所受的教育还十分欠缺,文化水平普遍偏低导致他们整体素质不高。在当今大学生就业尚且困难的背景下,素质偏低的新生代农民工只能从事最底层的工作,从事第二产业的劳动力占56.7%;从事第三产业的劳动力占40.5%。
2.法制意识淡薄,做事不考虑后果。调查显示,很多新生代农民工被告人都表示是由于法律意识淡薄、自控能力差而走向犯罪的,这是由他们的成长环境造成的。首先,新生代农民工进城之前生长在环境相对封闭、法制观念落后的农村地区,接触法律的机会很少。其次,虽然他们都或多或少地接受过教育,但一般只涉及文化知识,法律知识几乎是空白,法制意识的形成更是无从谈起。再次,他们的父母大多在外谋生,使得他们成长中缺乏必要的引导,长期的放任自流导致部分人自控能力较差。由于法制意识淡薄和缺乏自控能力这两方面的原因,新生代农民工难免会一时冲动而走上歧途。
3.过于注重享乐,好逸恶劳。新生代农民工因为年轻所以喜欢追求时尚,消费观念比父辈更加开放,也更加注重享乐。根据2007年的一个调查,农民工尤其是青年农民工对高档商品和时尚商品的消费有较高的渴求,其中有5.79%的人购买国外高价手机,18.68%的人购买国产高价品牌手机,6.31%的人购买流行服装,2.72%的人购买高档品牌。不过,新生代农民工在接受城市消费观念,消费水平不断提高的同时,他们的工资收入却没有随之增长,加上攀比心理作祟和理财能力上的不足,他们常常入不敷出,经济上陷入困境,这就是为什么新生代农民工犯罪主要是侵财型案件的原因了。新生代农民工与城市同龄人一样,虽然“根”在农村,但随着独生子女的增多,教育观念的改变,他们很少务农。长期在城市生活使他们习惯于城市的繁华与生活节奏,有着自己的梦想。
4.易受不良风气影响。大部分新生代农民工在初中阶段即已完成学业,还未成年就踏着父辈的足迹进入城市谋求发展。因为他们年龄尚小,无论生理还是心理都没有发育成熟,接触社会上的不良风气后,他们往往会因无知而加以效仿,许多不良恶习又会逐渐在他们之间交叉感染,最终导致一部分意志薄弱的人走向犯罪。
二、新生代农民工犯罪的主要特点
1.以侵财型犯罪居多。新生代农民工高发型犯罪案件主要包括盗窃、抢劫、聚众斗殴、、敲诈勒索和非法拘禁,其中侵财型犯罪案件所占比重最大。据统计,2008年8月至2009年3月,山西省壶关县检察院共审查各类案件78件85人,其中返乡农民犯罪的有10件17人,分别占受理总件数和人数的13%、20%,犯罪行为涉及盗窃、抢劫、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其中,侵犯财产罪最为集中。5个罪名分别为盗窃、抢劫、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其中又以盗窃罪居多,占返乡农民犯罪总数的35.5%。
2.共同犯罪特征明显。从犯罪形式看,新生代农民工犯罪具有从众性和团伙性,表现出显著的共同犯罪特征。
3.犯罪年龄低龄化。据调查,全球金融危机以来,壶关县的返乡农民工犯罪中,年龄最大的43岁,最小的21岁。其中30岁以下的占到47%。
4暴力倾向凸显。暴力化倾向严重是新生代农民工犯罪的又一重要特点。由于新生代农民工多是年轻人,做事易冲动而走向暴力化。如出于对消费的欲求和对财产的占有欲,他们往往通过抢劫、抢夺等暴力手段达到目的。
三、新生代农民工犯罪的原因分析
自身方面的特点是新生代农民工犯罪的主要因素,他们文化素质较低、法制观念淡薄、心理倾向有一定偏差;另一方面,社会保障不完善等社会层面的原因,也是引发新生代农民工犯罪的重要方面。
在犯罪的新生代农民工中,绝大部分文化素质不高。他们所从事的工作往往是低地位、低收入、高强度的劳动,极易积累不良情绪,进而导致犯罪的发生。
1.就业不平等和继续教育机会缺乏。我国工资报酬最低的几个行业是农林牧渔业、批发零售贸易、服务业、采掘业、建筑业和制造业,这些行业的工资都低于平均工资水平。而新生代农民工却在这几个行业的就业比例中占82.5%。如果说这是由于新生代农民工自身素质不高导致的话,那么他们在相同工作中却不能与本地市民享受同样的待遇则说明就业的不平等。据调查,有28.7%的农民工与本地职工同工不同酬,有55.1%的没有社会保障等职工福利,分别有18.6%和34.1%的没有被给予与本地职工同等的培训机会和晋升机会。不过,更为严重的是他们入城以后很难有机会接受继续教育。新生代农民工不同于父辈的显著之处,是他们更想通过自身素质的提高而谋求在城市的长期发展。所以,他们希望在平时能不断充实新知识、学习新技能,但以户籍为基础的基础教育限制了第一代农民工子女在初期接受教育的机会,在起跑时就晚了一大步;而继续教育的不给力则成为他们提升知识水平的又一障碍。
2.社会保障和救济不足。在我国,户籍附加了很多的功能,捆绑了像教育、就业、医疗、社保、住房等许多保障利,这些福利直接影响到一个人在城市的生存与发展。但是在现阶段,进城的农民工却很难享受到这些福利。如我国教育体制是“分级办学,属地管理”,没有城市户口的农民工子女就难以享受和城里孩子同等的教育条件。又如经济适用房的购买对象一般不包括农民工,但其实他们的居住条件才是最恶劣的,是生活在城市中最需要改善居住环境的一类人。除针对农民工的社会保障不足以外,农民工权利受到侵犯时所能得到的救济也十分有限。调查显示,有75.9%的人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工资拖发、克扣和拒发的现象,有70.6%的人发生过因公受伤而用人单位不给钱医治的情况等。对于这些不公正待遇,只有43.6%的被调查农民工表示问题能够得到解决。这虽然有农民工维权意识不强的因素在里面,但我们不可否认政府在保护农民工权益上的缺失。更有甚者,一些地方还将农民工视为扰乱治安的罪魁祸首,对他们实施歧视性管理,给他们制造更多的麻烦。由于这种社会保障和救济制度的缺乏,农民工在遇到困难时很少求助于当地的政府及其他正规组织,而通过自己的社会关系或拉帮结派等形式来维护权益,常常不依照法律行事,给治安带来隐患。
3.户籍限制和社会歧视。新生代农民工虽然户口本上是农民身份,但其中很多人都是从校门直接走进城市,属于一批没有务农常识和经验的农民――不务农的农民(我国户籍制度意义上的农民)。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王春光也曾撰文指出,新生代农民工“与第一代农民工在生活阅历、进城动机等方面很不相同。”经历了城市工作和生活的他们,对家乡的认同越来越淡漠,但在城市中又找不到对城市社会的认同。因此,他们“进入了社会认同的丧失和重构的艰难阶段。”在这种心理状态的驱使下,新生代农民工更容易走上犯罪歧途。
四、预防新生代农民工犯罪的对策
1.改革现行户籍制度,增强农民工城市归属感和认同感。现行的户籍制度不仅是农民工面前最坚硬的一道制度壁垒,也是城乡一体化建设进程中的一个巨大阻碍。改革户籍制度已是必然的趋势,正如温总理与网友交流时所说,“如果说最症结的问题,就是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让那些长期在城市生活和工作,并具备一定条件的农民工融入城市。”
当然,户籍制度改革也要遵循发展规律,应充分考虑城市公共服务资源的供给能力和政府财政的支付能力。若在各方面条件不成熟的情况下操之过急,盲目进行城市人口扩容,将会导致社会福利保障制度瘫痪等很多问题。所以,可考虑将拥有较高生存技能的新生代农民工作为优先开放城市户口的对象,因为他们更渴求在城市的长期发展,也更符合城市对高素质人才的需求。获得城市户口的农民工,不但增强了自身的城市归属感和认同感,也必然成为其他农民工积极学习、效仿的对象,激发越来越多农民工建设城市的热情,从而实现农民工和城市的双赢。
2.完善社会保障措施,促进农民工在城市的生存与发展。逐步改革户籍制度的同时,政府部门要不断完善针对农民工的各项社会保障措施,使暂时不能获得城市户口的农民工得到更多的帮助,促进他们在城市的生存和发展。
保障措施要涵盖农民工工作、生活的各方面,要努力解决农民工继续教育、子女就学、医疗、住房等主要问题。特别是要加强对新生代农民工的继续教育,提升他们的就业技能,为企业培养更多的技术人才。要将农民工子女纳入到当地义务教育体系,使其与城市孩子平等地享受优质教育。要加大对农民工的医疗卫生投入,帮助他们解决看病贵、看病难问题。要继续加大廉租房建设,进一步改善农民工的居住条件。希望实现温总理在《2010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所描绘的那样,“农民工在劳动报酬、子女就学、公共卫生、住房租购以及社会保障方面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待遇”,也期望能尽快消除城乡歧视,让农民工在城市里有尊严地生活下去。
3.加强法律道德教育,提高农民工法律意识和道德修养。新生代农民工罪犯是因法律意识淡薄、道德水平低下,对自己的行为放任而走上犯罪道路的。针对这一问题,需要加大对农民工的法律宣传和道德教育力度,不断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道德修养。首先,司法机关要肩负起对农民工法律宣传的任务。要主动定期或不定期地进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开展普法教育活动,如举办法律讲座、巡回审判、法律咨询等,形成长效普法机制。要重点对农民工进行诉讼辅导,改变他们非正规的纠纷解决方式,培养他们依法维权意识。还要对经济困难的涉诉农民工及时提供法律援助,切实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其次,新闻媒体、影视文化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农民工的思想道德教育的宣传引导。可以国家“阳光工程”培训为依托,在教授农民工知识和技能的同时,开办思想道德课程,帮助他们树立与现代文明社会相适应的道德观和价值观,提升他们的道德修养和价值追求,增强他们的自我约束能力,纠正他们的享乐思想和不理性的物质追求,引导他们通过自身努力来实现人生价值。
4.推行农业产业化,鼓励新生代农民工回乡务农。农民工返乡创业,不仅解决自己的问题,还增加新的就业机会,是今后农村新的增长点。各地政府要在财政、税收、信贷、土地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积极引导返乡农民工参与现代农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发展规模种养业,创办工商企业,以创业带动就业。借鉴德国、日本、韩国等国家培养职业农民的做法,与科研院校开展定向委托培养,免费开办农业职业学校,组织多种形式的农业技术培训,培养一批农村管理人才、种养业能手、农机作业能手、科技带头人、农村经纪人和专业合作社领办人,依靠职业化的农民来发展现代农业。
[本文系山西省社会、经济、统计科学研究立项课题《农村劳动力转移问题研究》(编号KY[2010]01),)阶段性研究成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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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10年中国犯罪形势分析及2011年预测.中国法制网,2011.02.23
3.国家统计局农村司.2009年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国家统计局网站,2010.03.19
4.国家统计局综合司.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主要数据公报(第五号). 2008.02.27
5.山西壶关:八个月17名返乡农民犯罪.检察日报,2009.8.12
关键词:拖欠;农民工工资;法制;救济
一、农民工工资问题相关概念
(一)农民工是劳动相关法律法规保护的对象。农民工,是指进入城市打工的农民。根据我国相关劳动法律法规,只要农民工与企业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就是劳动相关法律法规保护的对象。(二)农民工工资。指农民工付出劳动后所获得的经济回报,工资也是农民工付出劳动所追求的目标,农民家庭的大部分生活来源均来源于工资。
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现状
工资拖欠现象屡见不鲜,有些农民工并不是按固定时间获得工资,而是等到逢年过节回老家时一次性结算工资。这显然不符合工资支付的规范。有的公司高层突然逃离,工人无法追讨追讨工资的现象十分常见。
三、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原因
农民工定义不明问题凸显。农民工只是习惯称谓,需要在法律上明确定义,应当受《劳动法》保护。此外,保护农民工相关法律法规不成体系,难以系统保护弱势劳动群体利益。尽管《刑法》规定恶意欠薪罪,但是该条法律在实际运用时也遇到很多的问题,难以有效保护农民工权益。此外,企业不遵守相关法律时,对他们的约束力度极为有限。用人单位也不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与劳动者该签订合同却不签订合同,应当保护弱者利益却不保护。农民工的力量难以集中,同时由于文化素质不高,难以捍卫自己利益。
四、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危害
首先,不利于社会安定。该现象若得不到及时处置,必然引发极端事件。农民工拿不到工资,走投无路的情况下可能会采取很多过激行为,这将会严重破坏大环境的和谐和稳定。此外,企业该行为不利于其自身长远生存。如果一个企业连普通工人的工资都付不出,必定会留下恶商的不诚信形象,且自身实力也会饱受质疑,这都不利于企业长远生存。农村各项开资都需要农民工打工挣钱支付,如果农民打工拿不到工资,就无法支付生活中的各项费用,不利于农村经济发展。政府一直将实现人民利益作为工作重点,若农民工拿不到工资,无法实现自身权益,人权得不到保障,将会严重影响到党的施政方针。
五、解决该问题的建议
(一)司法救济
司法机关要着力提高司法保护效率,对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问题,要及时调查取证,及时、迅速处理,极大程度地发挥司法救济作用。
(二)行政治理
1.增强预防措施,有问题及时解决。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的监管,可组织工商部门、劳动保障等多部门,根据工资支付情况指定不同应对措施。若符合法律规定,工商可登记在册,作为衡量企业诚实信用的重要参考标准,并向社会公示以发挥带头模范作用。对于存在危害农民工利益的行为,及时给与警告、罚款等处罚措施,列入工商负面企业清单,降低该企业诚实信用评级,向社会公示,并不定时查询企业整改情况。2.加大检查力度。一方面,工商部门、劳动保障等多部门可协同配合,不定时地对企业有无侵害农民工利益情况进行排查。另一方面,行政部门可发挥群众力量,鼓励群众对拖延支付货拒绝支付工资问题进行举报,并对举报信息进行排查。
(三)企业和农民工个人方面
企业须遵守劳动相关法律法规,不得克扣工资,不得危害农民工合法权益。农民工需要提高个人意识,及时要求订立合同,并了解维护自身权益的途径。
六、结语
如今拖欠工资现象已日益引起各界的广泛重视,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不仅要考虑人性的良知,更重要的是需要司法救济、行政管理、企业以及农民工之间的相互协调和配合,不能仅依靠某一单方面力量,只有多方通力合作,才能彻底解决该问题。
作者:江文强 单位:上海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曹燕:《劳动法中工资概念的反思与重构》,载《法学家》,2011年第11期第118至第12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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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何延军,张建兵:《论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与劳动法律的完善》,载《法学杂志》2007年第6期第57至第59页.
[4]李海明:《农民工欠薪问题的成因及其治理———以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拖欠及其法律救济为例》,载《河北法学》,2011年7月第29卷第7期第26至第37页.
关键词:农民工;权益;法律保障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农民工权益是指暂时或长期离开农村土地到城镇从事非农业生产而身份或户籍仍是农民的劳动者,其政治、经济、文化教育与社会等基本权利及其依法获得的利益。以公民基本权利和劳动者的劳动权为核心,是农民工权益保障的根本出发点。然而,在我国城市化发展的过程中,尽管农民工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和牺牲,但其权益的保障一直存在缺损问题,如何解决问题已经成为当务之急,成为彰显法律公平、正义的重要措施。
一、农民工权益法律保障缺失的表现
农民工是介于农民和工人之间的一个社会特殊群体,他们既非纯正的农民又非真正意义上的工人,这就决定了这个群体的难堪与尴尬境地。笔者通过调查发现,当前我国农民工权益法律保障缺失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农民工的歧视性
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只涵盖了国家机关、事业机关和部分集体企业的职工,而个体经营者、私营企业职工和“三资”企业中的农民工并未享受到充分的社会保障。虽然广东、北京等少数省市开始实施最低生活保障,但绝大部分农民工仍然被排除在社会保障制度之外。当农民工遭遇工资不能及时足额发放、工伤赔偿、人格歧视等问题时,社会保障制度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使农民工拿不到辛勤劳动的工资。
(二)法律援助制度滞后
当前,我国农民工权益及法律援助制度滞后主要体现在:法律援助经费的短缺、法律援助律师资源的不足、法律援助机构与政府部门缺乏有效的监督等问题,造成大量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农民工权益纠纷和案件不能得到及时的解决。在农民工权益被侵害之后,由于交不起高额的诉讼费而丧失了国家法律帮助的权利。农民工权益受损而不诉诸于法律,这并不是农民工法律意识的淡薄,而是因为他们与雇主之间的不平等地位,迫使其只能接受不平等的结果。
二、农民工权益法律保障缺失的深层原因
(一)城乡二元格局
二元化的户籍管理制度制约着人口的广泛流动,特别是经济落后农村的农民向经济发达城市的流动。城乡二元格局是历史形成的,它在城市与农村之间形成不同的经济结构,这种二元化的经济结构拉大了城市社会与乡土社会之间的经济差距,以及由此而来的各种价值观、人生观。目前,城乡二元格局我们不能人为改变,但农民工不能享受与市民同等的待遇,却是不公正的制度形成的,而制度的不公正是对人权的最大践踏。
(二)农民工的自身原因
农民工文化素质相对较低、现代法制观念不强、缺乏权利观念,当其权益遭受侵害之后,由于救济无门,只能自我承担。这是中国农民传统的价值观念在作祟,这种落后的权利观念是农民工权益屡屡受损的重要原因,也是其不能用法律维护自己权益的关键。同时,农民工缺乏组织性,比较涣散,这样使其无正式的社会组织依靠。当其权益缺损后,得不到社会组织内部资源的保护和支持,只能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各行其是,难以形成维权合力。
(三)执法与维权难度过大
农民工作为社会特殊的弱势群体,当其权益被侵害之后,农民工希望通过政府、工会等机关争回自己的合法权益,然而这些农民工的坚强后盾有时却视而不见,来自他们的关心最多只停留在口头上,让人看不到实际的内容。诉讼是农民工权益保障的法律底线,同时也是农民工最不愿意走的一条路。因为目前司法不健康环境,加之较高的诉讼费用使得农民工没有能力争回自己的正当权利。因此,即便农民工知道其权益被侵害,也不敢、不愿用法律途径来为自己维权。
三、农民工权益维护的法律路径
(一)建立公平的权益保障政策
制度公正对于改变农民工的弱势地位是根本性的。农民工是不公正的制度造成的,这一弱势群体的形成,即证明了不公正已经存在。那么,国家应该采取积极措施来保障农民工的最大利益。一方面,建立保障农民工权益的有效机制,加强权益缺损事件的防范措施。另一方面,加快农村经济建设和城市化步伐,改革城乡二元体制,实现城乡秩序一体化。只有构建公正的制度,才能彻底消除农民工受歧视的社会现实,这也是改变农民工命运的法律底线。
(二)提高农民工的维权意识
在农民工权益保护中,必须增加农民工的自治组织和博弈能力,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其一,由于农民工属于半工半农的身份,他们的权益受损主要发生在工作场所,可以试行将农民工的权益保护纳入工会组织的保护之下。其二,是建立专门的农民工协会,从而实现农民工享有自己的利益代言人及其强有力的组织保证体。其三,要提高农民工自身素质,增强其就业能力和维权意识。农民工应加强自身学习和各类技能的学习,使其在劳动力市场上能占据主导地位。
(三)尊重农民工的公民权
法律是一种普适性的制度。普适性要求法律必须保障每个人的利益,这才是其公平正义原则的体现。随着我国城市化的快速发展,农民工进城务工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不可逆转的潮流。如果农民工在城市的权益得不到保障和尊重,必然会影响社会的安定秩序,此时,法律就应当担当此重任,调整农民工得不到尊重的社会关系,对于不尊重农民工的行为予以惩罚,用法律的手段来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使农民工得到法律的尊重,这样才能顺利推进我国的城镇化进程。
四、结论
总之,农民工作为社会流动中的边缘弱势群体,其权益保障已经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我们要构建公平、正义的和谐社会,就不能不考虑农民工权益缺损问题。为此,我国政府应该完善相关立法,从案件的受理、审判、证据收集以及法律援助等各方面实现对农民工权益的保护,并制定规范性文件,以体现对农民工权益的保护。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意义上对农民工的权益进行法律保护。
参考文献
[1]谢建社.中国农民工权利保障[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年
一、加强组织领导,突出学习重点,有效提高广大干部职工法律素质。
根据我局“四五”普法总体规划和县委普法办的具体要求,我局领导班子高度重视普法学习,并始终将此项工作作为局内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年初制定了普法计划,并认真实施。针对“四五”普法工作提出的新的目标和要求,我局严格按照规划的安排和计划,在抓好全体职工学法用法的同时,着重抓好局内领导干部和执法监察人员的普法工作。在每月至少一次的职工集体学习中,专门安排一些法律法规的学习内容。半年来,我局干部职工学习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行政许可法》、《××××××自治县自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在工作中,坚持把学法、普法和依法行政相结合,自觉依法办事。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我们进一步拓展政务公开渠道,规范政务公开内容,全面清理规范性文件,精简行政审批事项,制定了《××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项规章制度》,进一步健全了公开、透明、高效、规范政务公开制度体系。
通过学习使全系统干部职工基本具备了现代法制观念,法律意识得到进一步增强,法律素质有了较大提高。同时也有效提高了全系统干部职工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和依法办事的能力,实现了由注重依靠行政手段管理向注重运用法律用段管理的转变,全面提高了依法行政的水平。为进一步促进我县劳动保障事业的不断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按照目标规划,狠抓落实。
关键词:农民工 劳动权益 法律救济
一、我国农民工劳动权益受损的现状
1.工作收入与福利低,拖欠工资现象时常存在
按劳动获取报酬,工作才能给工资,当城镇里的“工作者”每个月按照固定时间领工资,就像是太阳每天按规律从东升起一样自然而然,但是普遍的农民工却时常遭受工资福利低下、拖欠克扣工资的困扰与忧虑。首先,农民工的工资福利普遍非常低下,与其城市里的正式工人市民相比,“同样工不同报酬”,“同样工不同时长”现象常常存在。
2.超高强度劳动时常存续,休息权利时常不能得到保障
公民的休息权利是我国宪法规定并赋予劳动者必须享有的一项权利它是基础性权利。但在现实的生活工作中很多公司企业为谋取更多的利润空间随意的加长农民工劳动时间长度,有的没有星期天和法定的节假日,有的公司企业却以实施计算件数为工资作为借口,主观故意把定额确定很高很好,与此同时却强迫职工加班加点奋力干活。
3.基础劳动条件环境空间差,工作者职业病频频发生
现当代社会,有一些单位只是着眼在眼前短期利益进一步为了降低生产成本获取更多利益,不注重改善工人工作环境生产场地设施不给农民工配置必须劳动保护设备工具从而导致农民工职业病发病率进一步升高,其中很大一部分是因工作中接触到有毒有害物质而发生中毒事件常常发生屡见不鲜。
二、农民工劳动权益受损的法律原因分析
1.我国农民工权利之劳动权与利益部分现有法律体系不够健全完善
我国现正在实行的《劳动法》、《工会法》以及各种《安全生产法》等部门法律,虽然从应然层面规定了一部分保护职工经济利益、安全保护、生命健康等权利利益内容但是我国目前并无制定相关专门专项保护农民工权益的法律法规,从而在保护农民工这个特殊群体权利利益方面还存在法律的白地,这导致了保护农民工权益缺失直接性法律法规根据引证。目前我国《劳动法》的许多内容仅仅作了原则性的规定,造成法律适用困难。立法上存在的漏洞造成某些侵犯农民工劳动权益的行为很难甚至于无法被追究。由于现行法律不明确或脱离实际的规定,我国农民工劳动权益呈现边缘化状态。在当今中国,一部专门针对保护农民工劳动权益的法律尚未制定出来,这一盲区造成保护农民工劳动权益缺乏直接的法律根据与引证。
2.对我国劳动者权益保护力度和手段方法不够深度和广度
例如在我国劳动者相对方的用工单位来说。显然处于弱势地位但我国的劳动法却并无向劳动者倾斜性保护,这一点使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群体无法让自己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利益得到切实有效的法律保障,与此同时法规的操作性实施性也不广泛,比如我国《劳动法》规定的,但凡订立劳动关系的,应当签订劳动合同这一条就比较笼统。
3.我国司法程序过于复杂和冗长不利于实际解决纠纷矛盾
对劳动争议问题的司法解决途经,我国应用的是一裁两审与仲裁前置的法律运行模式。目前根据我国《劳动法》规定的对于仲裁裁决不服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辖区管辖的人民法院提讼但是依据现行法律的规定,对于做出仲裁的机关“裁判”,即使为正确无误的,拥有管辖的人民法院也应必须按照民事诉讼法定程序重新立案审理劳动纠纷争议,与此同时对于仲裁机关原先处理过的相关证据资料还要需再次调查和认定才能作出一审判决和法律要件生效。这样一来劳动纠纷处理环节就要从仲裁、一审和二审整个程序环节完成一个轮回大概需要经历一年左右时间这还不包括案件当事人申请执行所花费时间。这使得劳务双方纠纷交锋更加延长,解决处理更旷日持久,这更不利于法律能动及时性的保护劳动者的相关权利,与此相反有时反而会导致劳资关系冲突进一步升级与恶化。
4.我国民事案件中时常存在的执行难问题
在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的劳动争议案件中依然发生。这也是农民工劳动权益受损而得不到切实救济的原因之一。[3]许多企业与公司实际掌控人为躲避债务欠款,从而藏匿财产。还有的企业公司没有可供法院执行财产或企业公司很难拍卖变价的。有些企业公司因自身经营状况混乱,进而造成案件执行难等问题。
三、对于我国农民工劳动权益法律救济建议
1.农民工劳动权益的保护,需要建立并完善以劳动法为基础的整个法律体系,使其综合发挥作用
我国宪法平等的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根据这一原则,应逐步修改完善我国现行《劳动法》,通过出台司法解释以及制定法律和法规明晰,细化《劳动法》的相关内容。应通过尽快出台专门的《农民工权益保护法》,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从而避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过程中遇到的适用法律不合法等带来的麻烦,有利于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5]
2.建议制定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违法用人单位的惩处力度
对于用人单位恶意克扣拖欠工资,拒绝为劳动者提供社会保险,以及提供的劳动条件不安全导致劳动者受伤的行为,除依据劳动法规定赔偿实际所受损失以外,还应课以更高额的惩罚性赔偿金。针对实中用人单位故意不与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该治以严厉的行政处罚;当发生劳动纠纷时,应对用人单位作出不利的推定。建议相关部门加大执法力度,保证劳动者应享有的基本劳动权利得到落实。首先在监察内容上,应当将农民工工资和劳动保护问题视为当前及今后劳动保障监察的重点。一方面,应重点对建筑行业的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定期进行严格的监察,既要解决旧得拖欠,又要防止新的拖欠;另一方面,也要重点对东南沿海地区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存在的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以及工时过长,不支付加班工资和劳动环境恶劣等问题加强监察。其次,要采取更强有力和切实的监察措施,以雇佣农民工最多的餐饮,建筑等行业为重点,对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和支付工资、提供劳动保护等情况加强日常巡视检查和专项检查,严肃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不提供劳动保护等违法行为。建议畅通农民工劳动争议的投诉渠道,对举报投诉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做到一并发现和惩处。
3.健全农民工法律援助支撑体系建设与制度完善
长期以来发展不平衡导致农民工本身素质不高,法律意识薄弱,使得其合法权益受到非法侵犯后不明确能否利用法律手段去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与此同时因其自身经济来源与收入低下,社会地位低,进而很难支付权益受损后的保护所花诉讼费用。这要求我们社会应建立健全农民工法律援助支撑保护机制制度,确保他们平等获取法律支持,从而实现自身价值与合法权利。我们各级司法与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援助相关规定办事,建立健全各种法律援助机构团体,及时相应并受理农民工各种纠纷保护申请,确保农民工权利法律救济。[7]针对我国法律援助机制实行过程中出现种种问题,我国政府应加大投入资金,多措并举多路径筹集资金完善农民工司法援助费用解决问题,充分加以利用法律专业各高校师生、社会各团体民间组织的法律智力资源和资金优势,降低司法支持保护门槛高度,精减司法援助保护登记办理手续,让更多农民工劳动权益受损害时能获得司法保护与救济。
4.针对农民工自身举证难的问题,应增加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
因为通常作为被告的用人单位不论在财力,物力,还是知识,技术上都要比农民工有很大优势。发生劳动纠纷后,作为原告的劳动者提出的诉讼请求一旦遭到用人单位的拒绝,则被告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并提供其做出一定处理行为的法律依据和事实理由,及相应的证据材料。若被告用人单位不能全面有效的对其行为加以证明,那么法庭就应考虑其来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针对我国现行先调解,再仲裁,后诉讼的劳动争议解决体制的弊端,建议将其重新调整为裁审分轨,各自终局的体制。从而减少纠纷争议处置花费的时效,减低纠纷处置费用,使得双方当事人自主选择权利确保得到尊重与法律效果体现。
5.应当减少免除或缓期缴纳纠纷诉讼费用
农民工打官司费用减、免、缓是针对经济确时困难无力负担或暂时性无力负担诉讼花费的争议双方采取的帮助方法,这项机制能充分保护当事人诉讼权益积极履行与行使。我国农民工大部分在经济上均较困难资金来源少,但实践生活中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人民法院收费办法》规定的,人民法院减免缓期缴纳司法费用案件数较少,同时申请条件和程序流程均较为复杂环节较多涉及相关农民工案件更是这样。要减少农民工维权基础性成本,必定在《民事诉讼法》和《劳动法》中明确规定但凡牵扯到农民工权益案件的应当打通诉讼费用减免“绿色通道”,或由对方当事人提前预支付打官司的诉讼费,在后期诉讼费用支付问题中,但凡只要不是农民工恶意诉讼,那么诉讼费用均应由用工单位支付。所以应该以法定方式方法明确规定农民工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一概减免或缓期缴纳案件受理费和申请执行费,或实施诉讼费由实际用工方预付款方式提前支付相关机制,等案件处理置完成后再明确费用支付主体和方式。
6.应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对劳动争议案件的执行力度
关于我国农民工群体申请先予执行或财产保全但不能提供担保的,我司法部门应放宽申请条件,允许人民法院依据纠纷案件实际状况变通处理财产保全方式方法,以便利于案件审结后再执行财产。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对符合执行立案条件但牵扯农民工权利和财产的案件应做到立即立案尽快移送并彻底执行工作流程制度。人民法院应大力贯彻执行保护机制精神,积极主动帮助农民工找到被执行人财产,针对被执行人不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的,依照法院执行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对于有执行能力但拒不执行法院依法生效裁决确定义务的,应当完善严格惩罚制度,但凡符合犯罪要件的,应立即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由人民法院依法审判。为防止后续生效判决不能执行彻底的,应当依法由用工单位缴纳一定数额保证金用以担保,凡是农民工申请执行的纠纷财产性案件应减免缓交执行费用,并且诉讼和其它费用由对方当事人负责承担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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