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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的中国,人人都感到食品安全的危机,很多人都不放心自己消费的食物。《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的实施无疑为人们提供了一道食品安全的防火墙。但是,保证食品安全需要全民参与,而且也只有人人参与,这堵墙才有可能建立起来并建筑得非常牢固。这种思路和方法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中得到了体现。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提出的起草、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为主要依据,这是走专家路线和以科学研究结果为准绳的。该办法同时提及,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可以提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建议,也可对标准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这意味着,专家意见、科学研究的评估结果和每个公民在生活中对食品消费的感受和经历都可以成为未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的依据。因此,如果说过去的食品安全人人可为只是一种说法,那么,今天这种说法已被法律所肯定,因而意味着公民在食品安全中有更大更多的参与权和主动权,能够更好地为自身的食品安全把关和监控。
每个公民参与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依据在于,公众是食品消费的主体,他们对食品安全标准具有最优先的感性的发言权。而且,公民的食品消费也直接决定着一个民族的健康和兴盛,同时每个人都对自己的健康有着天生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因为,如果自己不作为,食品安全就不可能有保障。
例如,网络销售食品的监管并不尽如人意,而且现在根本没有标准,《食品安全法》中也没有明确将网络食品销售列入法律监督的对象。这种情况很多公众已经注意到了,也提出了建议,要将网络食品销售列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当中,尽快制定相关的标准。这就是公众参与制定食品安全标准的一个典型。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强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为主要依据,则是从科学角度的考虑,因为任何食品安全的标准都要落实到科学研究的证明和检验上。而且,一些食品的安全问题不可避免地会有不同的看法,甚至激烈的争论,这时更需要用科学证据来说话,以可重复的科学研究结果作定夺,以此来起草食品安全标准。
例如,俗称“人造奶油”的氢化植物油就是这样一种食物成分,它广泛地存在于各种食品中,尤以蛋糕、洋快餐等食品中为甚。而植物奶油的安全与否主要是其所含的反式脂肪酸,被认为可以增加食用者患心血管疾病、糖尿病等风险,而且有人把氢化油的危害比做历史上曾被大规模使用的杀虫剂DDT,认为植物奶油可能酿造食物史上最大灾难。
解读《上海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为保障上海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符合民意、服务民众,确保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集中整合、统一公布,有效规范标准的制修订工作,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上海市实际,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上海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下简称《办法》),并于2012年4月1日起实施。
明确和细化了食品安全
地方标准的设定内容
《办法》强调了制定地方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健康为宗旨,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为依据,充分考虑地方食品特点及饮食习惯,做到科学合理、公开透明、安全可靠。《办法》规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内容包括:(1)食品及食品原料的卫生要求;(2)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3)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4)与产品标准对应的检验方法;(5)屠宰畜、禽的检验规程;(6)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同时,《办法》强调,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新资源食品、保健食品不得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强化了上海市食品安全委员会
的重要职能和地位
《办法》规定,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方案,除了要考虑食品安全工作需要外,还要在上海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的统一部署下开展。
力求制定程序的民主化与公开化
《办法》明确规定,标准的立项建议和制定计划应当公开征集或征求意见,确保制定程序的科学、民主与公开。并特别要求提出多项立项建议的,应当按照优先顺序进行排序,立项计划应当根据采纳意见,修改完善后向社会公布。
明确项目承担单位的
具体职责和起草要求
为了确保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工作的有序开展,《办法》规定起草单位的确定,应当采取招标、委托等形式产生,起草单位应当具备相应技术能力且符合要求。《办法》提倡由研究机构、教育机构、学术团体、行业协会等单位参与组成标准起草协作组,但起草协作组应当由起草单位负责。起草单位应当保证按照协议书规定的时限和要求完成标准制(修)定工作,强调了协议书内容的法律地位。
同时《办法》明确规定,起草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审评委员会分委员会审查、审评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和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审核,规定了起草单位在提交标准送审稿及相关材料后,应当继续履行的职责,确保标准的修改和审核。
重大标准的立项程序起草时
需广泛征集建议
《办法》规定对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标准在起草前宜先通过政府网站、座谈会等方式广泛公开征集标准制(修)订的建议。在标准起草过程中涉及重大、疑难问题的,《办法》规定标准起草单位应当召开由有关单位和专家参加的座谈会或论证会,进行研究论证。
规定了特殊情况处理程序
为确保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及时应对和有效处置,《办法》规定,遇有食品安全紧急事件等特殊情况,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可调整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并可直接由专业分委员会会议、审评委员会主任会议共同审查。
明确标准的备案期限,
欧盟各国公众对食品的安全和质量特别关心,尤其是在疯牛病(BSE)和二垩英等事件后。保障食品的安全和对质量是欧盟的一个重要的职责,在过去的四十年里,欧盟已制定出了一系列复杂的法律、标准和监测规范,以保证食品尽可能安全和富有风味。欧盟也参与到了从农场到工厂再到餐桌的食品生产过程的每一个阶段和所实施的每项具体措施中,以确保食品的安全与卫生。当然,欧盟的一些标准和规范有的是由食品行业自己推行的,有一些是由各成员国完成的,其它的是由欧盟及其所属的专门机构和组织实施的,但是欧盟委员会在保证各成员国同等地实施有关标准方面负有全面的责任。
二、共同农业政策(CAP)的变化
欧盟共同农业政策的重点已由数量方面转向质量方面,欧盟通过其共同农业政策,鼓励农民生产高质量的农产品。为此,共同农业政策已经做了调整,以更好地反映消费者对产品质量的要求。共同农业政策初创时,保障农产品供给和保证农民的收入是其主要目标,实现这一目标的主要工具就是价格支持。但价格支持也招来了“鼓励农民无节制地扩大生产,而不考虑产品的质量”的批评。当然,这些批评也有些夸张,事实上,共同农业政策提出了许多激励性措施以鼓励农民改善其产品质量。
根据欧盟的农村发展政策,农民可以通过改善产品质量获得额外的奖励。欧盟的农村发展计划有一个特别基金,该基金帮助农民改善产品的质量、促进产品的销售,进而保证农民从消费者那里得到一个更好的价格。欧盟对于特殊小气候下生产的产品的市场开发也有专门的基金,特别是对那些消费者认可的有地区特色的产品。欧盟通过其“标签计划”向农民提供帮助,以保证消费者了解食品生产的地区和方法。
三、食品安全和质量立法
食品安全涉及两个方面,一是食品中不应含有有害的或不受欢迎的微生物、化学物质或其它物质,这方面相对容易按照客观的标准进行评估;另一方面是食品应该满足消费者在风味和其它主观标准等方面的期望。欧盟的食品质量立法就是要体现这两个方面。
在食品安全法规方面,欧盟有其大量的立法,应用于食品、添加剂、维生素、矿物盐和所有在制造过程中与食品接触的其它物质。仅就有关兽医控制方面的立法就有11项。欧盟有权决定什么产品许可用作食品生产的原料,以及这些物质残留在食物中是否会对人类健康构成威胁,其中列出了兽药、杀虫剂、添加剂和病原体等物质。
在食品质量和风味方面,欧盟实施了一些有利于保证食品多样化和可靠性的政策。在过去,欧盟曾试图对一些基本食品的成分做出规定,但由于各个成员国在饮食传统方面的多元性,应用于全欧盟的单一的规定被证明是很难达成一致的。现在欧盟通过实施其标签政策,告诉消费者产品的产地,以使消费者可以根据个人的偏好选择购买。这一措施最大限度地保证了欧盟农业生产的多样性并增加了消费者的选择。
四、欧盟的“食品与兽医办公室”与食品安全监测
(一)严禁疾病的扩散
动物卫生是FVO的重要的责任领域之一。一旦在欧盟爆发传染性疾病,欧盟委员会就会对受感染的国家的动物运输颁布禁令。在疯牛病爆发的时候,欧盟禁止英国和葡萄牙的活畜出口以阻止疾病的扩散。FVO经常会应招进行紧急检验以评估现场事态并提出相应的措施。
FVO还对植物源产品的食品安全问题负有责任,特别是要对水果和蔬菜中杀虫剂残留进行监测,以确保生产者按照有关的标准进行生产。
在过去几年里,基于FVO的建议而采取的行动很多,包括对美国的鸡肉进口的禁令,因为美国对鸡肉的食品安全控制达不到欧盟的标准。一些欧盟国家甚至因为在疯牛病危机时没有及时采取适当措施而被告上法庭。在检验员发现非欧盟国家食品安全控制中存在缺陷时,FVO同时负责促使这些国家改善对食物中兽药和其它污染物的监测。
(二)提交独立的科学建议
欧盟制定有关食品的政策的最重要的方法之一就是依靠独立的科学建议。如果欧盟准备做出适当的决策来保护公众健康,那么决策建议必须是来自本领域内最优秀的专家,并且必须完全公平而不受政治的干预。为了获得这些建议,欧盟成立了9个科学委员会,任命了131个相关领域的顶级专家,由他们来提供所有有关食品安全、动物和植物卫生方面的建议。这些科学委员会的工作由科学指导委员会来协调,该科学指导委员会只要通报一声,就可自行成立专门委员会来对紧急问题做出反应。
(三)在食品安全受到威胁时发出警报
欧盟保障食品安全的有效工具之一是其快速警报系统。不管在什么时候,一个国家发生了威胁人类健康的传染性疾病或发生食品安全事故,这个国家就必须迅速通报欧盟委员会和其它成员国。这使得欧盟委员会能够尽快地对形势做出分析,提出相应的应急措施,如停止出口、禁止成员国国内的动物运输以阻止疾病的扩散,或下达把产品从超市的货架上撤出的命令。在任何食品安全保障措施解除之前,FVO的检验员都要进行检查,以确保局势得到了控制。
在近年欧盟委员会提出的综合性建议书中,欧盟还在对其食品安全体系进行检查,以便进一步改善其工作。
五、消费者与食品安全和质量
在最近几年里,一直存在着与食品安全和公众健康有关的恐惧,欧盟委员会近年所作的民意调查发现食品安全是消费者最大的忧虑。这些结论促使欧盟委员会发起了消费者健康和食品安全运动。这个运动的目的是告诉消费者一些关于食品安全的最基本的知识,使公众注意到他们在保证食品安全方面所扮演的角色,强化消费者组织在食品安全问题上对公众的告诫作用。实施这一运动的有关组织还提供食品卫生、厨房清洁、食品储存温度、特定肉类的烹调时间和温度等方面的建议。在某些情况下,还提供现行食品安全法规,鼓励人们食用平衡的膳食。瑞典的创意是一个小怪物引路参观“可怕的厨房”,借此说明在家里存在的卫生风险。“可怕厨房”被印在快餐链上的600万个盘垫上,使得这个运动的目的能够为最初的目标人群,即青少年所了解。
通过这个运动,欧盟试图向消费者说明欧盟当局和各成员国在保障食品安全方面的责任,同时也强调了公众所起的关键作用。如果消费者不能遵守一些基本的卫生规则的话,如生熟分开、对鸡肉和蛋类等食品必须烹饪足够长的时间等,那么从农场到超市货架各环节为保证食品安全所采取的所有措施都不会有作用。
六、食品安全和质量与国际贸易
欧盟是制定国际贸易规则的世贸组织(WTO)的成员国。在WTO法律中有“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应用协议”(SPS),这个协议授权各成员国,在科学证据表明允许某些进口产品上市会给其居民带来危险时,该国可采取行动以保护其公众的健康。在新一轮全球贸易协议谈判中,欧盟的首要目标仍然是尽可能保持最高的食品安全和质量水平。欧盟也赞成WTO知识产权协议能够保护原产地标识和地理标识,从而便利有地方特点的、高质量产品的销售。
七、采用新技术与食品安全控制
生物技术使人类有能力控制生物的基因结构以改善它们的某些特点。这为未来提供了巨大的机会。技术的进步能够增强作物对害虫的抵抗力,从而提高了生产力,也能够改善食物的营养价值。但是,普通大众对这些新技术已经表现出了某种程度的警惕。这就是为什么欧盟制定了一系列严格的法律,以保证这些新的食品与那些传统品种一样安全。欧盟实施了严格的标签制度,消费者可以充分了解哪些食品含有的成分是使用生物技术生产的。
为了向消费者提供尽可能多的关于食品和食品中是否含有转基因生物产品的信息,欧盟已就实施严格的标签制度达成一致。包含转基因生物成分的产品或由转基因生物制成的产品必须在标签上标出。只要食品或食品成分的特点与传统食品和食品成分不同,即使只是由转基因生物演化而来的产品也必须在标签上标明。转基因DNA或蛋白质的含量可以作为这种不同的一个指标列在标签上。如果产品没有转基因生物成分,生产者可以在标签上标明。
关键词:食品安全监督;抽样;风险;对策
1引言
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是国际公认、普遍采用的食品安全基本管理措施,是从整体上统筹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的重要一环,也是监管工作由事后查处为主向关口前移、预防为主转变的重要举措[1]。从2014年至今,国家、省、市、县等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把年度抽检监测作为重要抓手,逐步加大抽检监测频次和品种覆盖范围,加强抽检信息公布力度,有效推进了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全过程包含了计划、抽样、检验、核查处置等一系列程序,首先由总局年度食品安全抽检计划,规定总局、省级局、市县级局的抽检监测食品品种、批次、抽检对象等,各级局根据总局计划逐级本级抽检方案,然后通过直接委派下属检测机构或公开招标等方式选择承检机构,由承检机构按照要求组织人员开展抽样、检验工作,出具检验报告,将抽检监测结果汇总上报给组织抽检监测工作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监管部门对不合格情况进行核查处置。抽检监测全过程中,抽样工作的规范性、代表性、公正性和时效性,将极大的影响抽检监测结果的质量[2-4]。本文基于抽检监测技术管理机构和承检机构的实践经验,对抽样环节存在的风险开展讨论,并提出降低和消除这些风险的对策建议,籍此提高抽样工作的规范性、代表性、公正性和时效性,确保食品安全抽检监测结果准确可信。
2抽样环节各要素风险分析
2.1抽样人员
2.1.1抽样人员的风险
一是抽样人员能力培训不充分。目前针对抽样人员的培训来源于两个层面,一是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组织针对承检机构人员的集中培训,这类培训时间较短,参加人员有限,无法覆盖所有承检机构的所有抽样人员;二是由承检机构自行培训抽样人员,培训的内容、标准无法统一,培训效果无从考证[2-5]。二是抽样人员专业知识不足。抽样人员未完全具备食品安全相关专业知识,未熟练掌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监测的法律法规、工作规范和程序,未充分熟悉食品分类,了解所有被抽检样品的属性、检验项目及检测标准,不熟悉抽样方法等[6,7]。三是抽样人员组织沟通协调能力不足。抽样工作往往时间紧,任务重,接触被抽样单位数量多,抽样人员不具备一定的组织和沟通协调能力,就无法科学合理掌握抽样过程的工作节奏,无法争取被抽样单位的积极配合,导致无法按时保质保量的完成抽样工作[8-10]。
2.1.2抽样人员风险导致的后果
上述风险一旦发生,将对检验结果的有效性产生影响,进而影响食品安全抽检监测的结果质量。如:食品分类错误,造成计划中的某类产品多抽,另一类产品少抽;食品分类错误,造成检验人员按照错误的产品类别进行检验和结果判定;抽样单中被抽样单位信息填写错误,造成检验报告相关信息有误,造成核查处置困难;样品抽取时发生污染、样品保存不当、抽样数量不足等造成无法检验需要重新抽样;与被抽样单位发生纠纷,导致抽样失败;抽样进度慢,导致未在计划时间内完成抽样,影响后续检验进程等。
2.2抽样方法
2.2.1抽样方法风险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5]第十八条规定,应“随机抽取样品”,也就是说应避免在选择样品时的人为主观倾向性。但原国家食药监总局历年的《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实施细则》未针对每类食品和各类抽样场所规定更详细的随机抽样方法。在被抽样单位的经营场所抽取哪个区域、哪个批次的样品、如何抽取均是由抽样人员确定的。另外,每年食品安全抽检监测计划规定了需要抽取的食品类别,却未指明类别中的具体品种。基于上述原因,可能存在以下风险:一是不同机构的抽样人员可能采用不同的抽样方法,选取不同的食品代表品种;二是部分抽样人员凭主观意愿随意抽取样品。如:为节约买样成本,有意规避价格高的品种,只抽取廉价食品;为提高抽样速度,在同一被抽样单位集中抽取大量样品等。
2.2.2抽样方法风险导致的后果
不同的抽样方法可能使同批次产品在不同检验机构做出的检验结果存在差异,而随意抽样或规避高价食品等行为则必然破坏抽检监测样品的代表性和权威性。
2.3抽样地点选择
2.3.1抽样地点选择风险
抽样地点的选择则更易受主观因素的影响:一是人情因素干扰被抽样单位的选择,如“有关系”的不抽,“没关系”的抽,“关系不好”的多抽;二是农村、山区等偏远地区交通不便,抽样人员为避免路途劳顿和交通成本的增加,尽量不去这些地区抽样;三是农贸市场、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等场所抽样配合度不高,而且难以获取正式发票,造成买样费用报销手续繁琐。抽样人员更愿意进入商超等经营场所抽样,降低农贸市场、食品“三小”等场所的抽样比例;四是生产环节抽样时,经常会遇到被抽样企业地址不详细、所处位置偏远、企业没有明显厂牌等情况,造成寻址困难。
2.3.2抽样地点选择风险导致的后果
一是凭抽样人员主观意愿选择抽样地点破坏了被抽样单位的随机性,可能产生不公正,甚至是廉政风险;二是交通不便地区抽样量偏少造成抽样区域的代表性受到影响;三是诸如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等食品安全风险更高的生产经营场所游离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体系之外,人为降低了问题发现的几率。四是抽样人员掌握生产企业信息不齐全,降低了抽样效率,影响了抽样进度。
2.4被抽样单位的配合
2.4.1被抽样单位配合度风险
在实际抽样过程中,被抽样单位由于法律法规意识不强,不理解抽检的目的意义,甚至自身产品质量安全状况欠佳,对可能的处罚有惧怕心理,从而以各种形式阻扰抽样过程。如:在生产企业抽样时,企业以负责人、仓管员不在或联系不上、企业停产、产品全部出厂售完等借口逃避抽样;少数被抽样单位用各种借口质疑抽样人员的身份,寻衅滋事,甚至给抽样人员的人身安全造成威胁;一些食品经营商户得知抽样正在附近进行,以关门闭店形式拒绝抽样。
2.4.2被抽样单位抵制抽样所导致的后果
少数被抽样单位抵制抽样的行为打乱了抽检监测工作计划,在其他被抽样单位面前带了坏头,对抽检监测活动的正常开展造成了较严重的干扰和影响。
2.5“抽检分离”的执行
2.5.1“抽检分离”的执行风险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明确规定“抽检监测工作实施抽检分离,抽样人员与检验人员不得为同一人”。目前抽样与检测工作均同时由中标的承检机构承担,所谓“抽检分离”仅仅在承检机构内部实现,即承检机构组织专职抽样人员抽样,化验室人员开展检验,从而可能产生风险:一是由于缺乏有效外部监督,为节约人力成本,可能出现同一人既承担抽样又开展检验的情况;二是检测机构内部抽样与检验两个岗位的信息未有效隔离,内部制度规范无法确保抽样和检验人员公正性,检验结果易受被抽样单位利益干扰,检验人员存在“权力寻租”可能。
2.5.2“抽检分离”未有效执行造成的后果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是为监管服务的,是提高食品安全监管靶向性的重要技术支撑。抽检实际未分离,导致抽样公正性存疑,降低了抽检监测活动的公信力。检测机构自抽自检得出的检测结果可能无法真正为监管部门提供监督执法的依据,无法真正指明风险研判的重点方向。
3降低和消除抽样环节风险的对策建议
3.1建立统一的抽样人员资质保证制度
一是规范培训程序。制订抽样人员必须学习的各类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等学习目录,通过统一集中培训、网络培训、承检机构组织培训、人员自学等多种形式相结合,采用学时学分制对培训内容完整性进行评价。二是统一考核发证。对完成培训学时学分的人员进行统一考试,考试合格后统一发放资质证书和工作证。抽样人员资质设置为承检单位参加抽检监测任务投标时必须满足的条件。三是通过承检机构飞行检查考察承检单位培训程序的履行程度和抽样人员的持续胜任程度。四是完善抽样人员监督惩处机制,在发生因抽样环节重大失误造成食品监督抽检监测结果失真、引起企业异议投诉并被证明为抽检实施部门责任、发生“吃拿卡要”等廉政问题等情况后,相关抽样人员可禁止其参加食品监督抽检监测工作,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惩处[11-15]。
3.2完善随机抽样规范
建议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牵头,组织权威技术机构和专家,制定抽检监测随机抽样规范,针对不同种类食品和不同抽样场景的特点,遵循统计科学,细化抽样方法,规范抽样部位、抽样数量、抽样工具、样本组成方式等,从而使各承检单位的抽样方法保持一致性。
3.3改进购样经费管理
为了防止中标单位为降低买样成本只抽取廉价食品的倾向,各地在抽检监测经费管理中采取了一些措施,如在招标中规定买样费用不得低于某个额度;或者设置抽取高价食品的比例等,取得了一定成效。建议进一步改进购样费管理,设立购样费用专项基金,承检机构凭购买凭证实报实销,不占用中标金额,杜绝只抽取廉价食品抽取倾向。
3.4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宣传引导
建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引导被抽样单位正确看待抽检监测的作用和意义,促使其提高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意识,以抽检监测为契机,提高产品质量安全控制水平,积极主动配合抽样。对拒绝抽样甚至野蛮干扰抽样工作的企业和商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处置,维护抽检监测工作的权威性。
3.5探索实施
“抽、检机构分离”建议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监测中实施抽样机构和检验机构分离,同一批检验任务,抽样机构和检验机构不得为同一机构。建议由各抽样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托原有稽查、执法人员,在内部组建专职食品安全抽样队伍,由于这样的队伍为财政供给,没有盈利性质和动机,又了解辖区食品生产经营质量状况,相较于第三方机构,更能够忠实的执行抽检工作规范,把握监管靶向性,提高问题发现率。
3.6在抽样中贯彻
“双随机一公开”机制建议在抽检监测抽样环节加快贯彻“双随机一公开”机制,即在抽样过程中随机抽取抽样对象,随机选派抽样人员,抽样情况及抽样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建立健全被抽样主体名录库和抽样人员名录库,推广运用电子化手段,对“双随机”抽查做到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这样就堵住抽样和被抽样双方“通气”、“打招呼”等漏洞,“检查谁、谁去查、怎么查、何时查”全部由平台随机公开抽取,保证了抽样的公正公开。另外,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机制确定被抽样单位后,提前做好准备工作,摸清地址和经营情况,必要时可请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给予配合,对各种形式的逃避抽样行为采取预防和处置措施。
3.7完善承检机构检查机制,确保抽样过程合法合规
建议对承检机构继续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在飞行检查中考察抽样文档记录、抽样影像等资料的完整性,检查抽样硬件装备的实际配备状况,考察抽样人员的培训经历和实际能力。还可以在承检机构抽样实施过程中随机派出观察员,考察承检机构的现场抽样行为是否合法合规。
全力保障食品质量安全是质量监管部门面临的重要课题。食品加工小作坊作为一种现实存在,也给于监管工作提出一项长期、艰巨、复杂的任务。那么,如何管理它们,使它们在具有食品安全的保障下,合理的为市场经济做出积极贡献,成为当前基层质监部门思考的主要问题。以下就如何做好食品加工小作坊的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提出几点个人建议。
一是建立食品安全监管网络体系,拓展监管能力。
当前质量监管的主要矛盾是监管职能不断深化与监管工作人员缺乏,造成监管人员少、监管地域广,无法对食品质量进行及时、有效的全面动态监管。针对这种情况,应充分利用乡镇质监员、农村公共安全员这些对当地环境熟悉的人员,实行监管就近、及时反映的策略,建立由乡镇质监员、食品安全专管人员、农村公共安全员组成的三级食品安全监管网络体系。通过三级食品安全监管网络体系的建设,使食品安全监管的触角延伸至各个行政村,实现纵横交错、紧密结合,让质量监管频繁化、日常化,以解决监管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人少、事多、任务重的难题。
二是出台食品加工小作坊的管理法规,规范食品加工小作坊的监管职责。
尽早出台符合管理食品加工小作坊的法规与规范其生产环境,从根源对其进行改进。现在社会上存有对小作坊监管出现谁都不管的现象,曾经有媒体就一家卤味店的卫生状况分别向工商、卫生、质监三部门反映,但“谁来管”的问题未得到明确答复。由于职能部门在对小作坊监管的职责不明,给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带来盲点,“非法”食品加工小作坊数量剧增。大量原来有卫生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的合法食品加工小作坊,由于《食品安全法》的颁布实施,原有的卫生许可证废止,工商部门也因此不再对其营业执照进行年检,并对未年审的单位注销其营业执照,致使出现大量既无证又无照的“非法”食品加工小作坊,小作坊出现的食品安全问题也因此被职能部门相互推来推去,无法得到有效解决,这种现象实在令人担忧。为此,建议人大加快食品加工小作坊监管立法进程,尽快解决小作坊监管中存在职责不清,职能不明的问题,厘清职责防止出现监管空档,给食品质量安全留下隐患。
三是加大食品安全知识与法律法规的普及,做好引导工作。
一、 争取地方党委、人大、政府和政协的支持
(一)主动依靠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一是经常主动向市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汇报食品安全工作所面临的形势、阶段性工作实施情况、具体工作中发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从而使市政府最大限度的支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比如从政策、资金等方面给予一定的扶持和倾斜,为我们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二是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准确把握监督与发展的关系,把整顿和规范食品市场秩序融于全市的经济、社会发展中,从而使市政府把食品安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二)自觉接受人大、政协的监督:一是主动把食品安全综合监管工作中应承担的职责和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应承担的职责向市人大、政协报告清楚,使市人大、政协对食品安全“以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监管体制和模式有一个全面的了解。同时经常将食品安全综合监管总体工作安排、阶段性工作实施计划、以及工作中遇到实际问题等向市人大、政协汇报,争取得到支持;二是经常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食品生产加工、集贸市场、餐饮消费等环节的食品安全状况,以促进食品安全各监管部门更好地履行职责。三是主动邀请人大、政协领导以及相关部门领导参加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争取将食品安全工作列入市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协常委会的年度工作计划;
二、密切与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之间的沟通联系
食品产业链较长,从农田到餐桌的食品安全工作,是由农林(渔业)、质监、工商(贸粮)、卫生等环节部门分段把关,共同完成的。食品药品监管局与他们是同级局,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况且具体的行政执法工作都是他们实施的,食品药品监管局主要行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能。因此,我们既要始终站在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这一重要高度,积极主动地组织相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及时向各环节部门提出监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督促他们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净化食品市场秩序;又要虚心向他们学习,尊重、理解他们的工作,通过定期召开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会议交流情况、上门走访征求意见等形式,多沟通、多交流,从而形成团结协调、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并努力形成一个在服务中协调,在协调中综合,在综合中提高的统一、权威、高效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关键词】食品安全 食品安全意识 食品安全保障
一 引言
“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定义,食品安全是指,食品中不应含有可能损害或威胁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或因素,从而导致消费者急性或慢性毒害感染疾病或产生危及消费者及其后代健康的隐患。然而,近年来,我国的食品安全事件频频发生,如地沟油、三聚氰胺奶粉、敌敌畏火腿、还原奶、早产奶、瘦肉精猪肉等。因而,食品安全形势不容乐观,它已引起了广大民众的担忧。
本研究以民众食品安全为出发点,在杭州滨江区发放问卷400份,对居民的食品安全意识进行了调查,并获得了其对政府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认知和希望,以期以小见大,唤醒并提高公众的食品安全意识,并为政府相关工作的改进提供数据支持。
二 民众食品安全意识与认知
本次调查共回收有效问卷319份。通过对这些有效问卷数据的研究分析,民众食品安全意识可总结为以下三个方面。
1.对松散型管理的食品销售点持不放心态度,鉴别食品安全性多依赖于包装标识
在调查中,当被问及经常在何处购买食品时,有60.8%的居民选择“超市”,31.6%的被调查者选择“农贸市场”,而选择“路边市场”和“社区零售店”的只占7.6%。居民对松散型管理的食品销售点持不放心态度,认为造成这些食品销售点“不可靠”的因素有:不法食品加工经营企业和个人利欲熏心;主管部门职责不明,执法部门间沟通不畅,缺乏配合;对失信企业和个人的惩罚力度不够等。
当居民回答“在选购食品时最关心食品的什么方面”时,有58.0%的人关心“生产厂家和保质期限”,有26.0%的人关心“产品品牌”,对“卫生状况”的关心统计比率是6.6%。当问及为何对“卫生状况”关注度较低时,大部分民众认为消费者个体缺乏对食品卫生的直接鉴别能力,只能信赖于食品包装上标注的生产厂家、保质期限或产品品牌。
2.对常用食品的安全性缺乏信赖,尤其对肉类、蔬菜水果、食用油等不放心
调查发现,民众对日常食品的安全性表现出了担忧。当进一步问到“对市场上销售的什么食品的安全最不放心”时,有38%的被调查者表示“对肉类最不放心”,23%的人“对蔬菜水果最不放心”,选择“对食用油最不放心”的则为11%,被列在第三位(见图1)。
可以看出,一方面,居民所述的“最不放心”的食品大多与其生活密切相关,为日常生活不可或缺的;另一方面,居民对这些食品安全状况之所以表示担忧,也与当今社会的信息透明度增加、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加强有关。
图1 居民最担忧安全性的食品比例
3.日常家庭生活中对食物的卫生安全处理较好,但食品安全措施有待进一步提高
食物安全隐患存在于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无论是在家外还是家中。通常地,人们会觉得在家外购买的食物在安全度上不及家中经过处理加工的食物,因而常常会忽视家庭食物处理的必要安全措施。不过大部分人在家中对食品卫生的处理措施还是挺注重的,调查发现,有61.2%的人在家中处理食品前都会洗手;刀、砧板在切过生食后,有63.3%的居民会会用清水洗净再切熟食,避免交叉感染;对于瓜果,60.2%的居民先洗净后再食用,36.1%的被调查者会在洗净削皮后食用。所以相对的,当地居民发生家庭食物中毒事件的概率较低。尽管如此,居民们在家居食品卫生处理方面仍需进一步改进,在有些环节和细节上亟需引起警惕,如对冰箱的清洁就存在较大问题。被调查者中,只有28.8%的居民会每周清理一次冰箱,有45.8%的居民每两到三周清理一次,21.9%的居民清理频率更长,而3.5%的人则从不清理。
4.对政府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期望较高,认为相关部门与民众的沟通尚待加强
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健全和完善是政府减少民众食品风险的重要途径之一。调查结果显示,对于“目前维护消费者食品安全权益的措施”的认知,有66.5%的被调查者认为,目前维护消费者食品安全权益措施较完善,相反,有33.5%的人认为其不够完善。关于杭州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受理的相关投诉、举报、咨询、建议的处理情况,有53人认为“较好”(16.6%),157人认为“一般”(49.2%),51人表示“不好”(16.0%)。另外,90%以上的居民对食品安全的举报电话“不知道”。
在对“您认为提高食品安全水平最有效的途径”的回答数据进行分析后,调研人员发现,有215人认为“政府部门应该加强检验检疫”,占总被试人数的67.4%,66人(即20.7%的被调查者)认为,应该“对出现不安全食品的生产加工、经营企业加大处罚力度”。被调查者对政府在食品安全的作为方面提出的期望主要有:加强监督,进一步严格监管食品生产、流通等重要环节,防患于未然;严管、严打、严惩不法食品的生产与销售(伪劣、变质、有毒、有害等);各相关部门要尽责尽心,发挥职能作用;多宣传食品安全知识,提高群众的鉴别能力等。
三 对优化食品安全环境的建议
结合问卷调查的相关数据结果,本研究认为,除了民众自身提高食品安全意识、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外,政府及相关部门是食品安全工程的主要推进者。为此,政府部门应从多方面做文章,以优化社会食品安全环境。
教育、人才、就业、医疗改革、食品安全、物价、社会保障、城镇化……连日来,这些目前亟待破解的难题,使社会对本次大会的关注度持续升温,人民群众迫切期待能够通过会议得到积极的回应。“报告实事求是,鼓舞人心,全面回顾了过去五年工作,提出了今后五年的发展目标,对今年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既符合中央精神,又符合吉林实际,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指导性和操作性。”始终关心我省教育事业发展的人大代表车秀兰十分高兴地对记者说,教育公平问题一直备受社会关注。她认为,过去五年,我省教育方面一系列重要成绩有目共睹,人民群众得到了诸多实惠,是真正的见证者、受益者。《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坚持教育优先发展,合理配置教育资源,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加强薄弱环节建设,着力提高教育质量,实现各级各类教育健康协调发展”的总体思路,从“办好民生实事”、“推进社会事业发展”的角度,布置了重点任务,体现了政府对教育发展的准确把握。车秀兰代表建议,下一步工作要更加注重教育总体布局和统筹协调,积极推动人才培养类型结构转型,保障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与巩固提高,发挥好教育在推进城镇化进程中的重要作用。李念福、安立佳、高维平、刘和忠等代表建议,要重视高等教育规划,将其纳入全省总体发展规划,切实提升高等教育的规模速度和结构质量;要加强职业教育和敬业精神的教育,提高科研人员的整体素质。龚玲、马廷芳两位代表建议,要尽快出台学前教育方面的地方性法规,采取整合教育优质资源、加大政府专项投入、强化教师队伍的专业化培训等措施,确保学前教育的健康发展。
李元元代表特别关注报告中提到的“着力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发挥科技创新引领驱动作用”、“基本建成创新型吉林”等内容。他认为,这些都体现了政府对科技创新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中作用的高度重视。为此,他建议政府要打造一个科技创新的“特区”,在“特”上下功夫,做好文章,建成创新的政策特区、创新的人才特区,特别是高层次拔尖创新人才的密集区、创新的组织机构特区、创新的企业特区。就大学而言,杨元元代表建议,要加快学科调整优化,完善创新体系,促进科技、教育与经济社会的紧密结合,实现高校与政府、企业和社会的共建与共赢。杨小天、郑秋林两位代表建议,要加快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办学能力和水平,加快制定实施人才兴省战略,用政策、环境和条件吸纳人才、留住人才。
推进具有吉林特色城镇化实现新突破是政府工作报告的一大亮点之一。究竟我省城镇化发展要走什么样的路子,代表们对此提出了很多切实可行的意见和建议。赵振起代表认为,发展城镇化要走产城融合的路子,科学规划产业布局、城镇空间布局,实现城镇功能完善和产业发展的有机统一。要突出产业支撑。他认为,现代经济竞争是产业竞争,只有产业发展,才能增加就业和促进人口的转变,才能促进城镇化快速发展。“发展城镇化,不是简单的城镇人口比例和城市面积的扩张,不能只靠土地财政来解决,必须把产业做大做强,才能有资金支撑功能完善的城镇化。”赵振起代表还提醒有关部门注意,在城镇化过程中,特别要注意提高土地的产出效率。“目前土地产出率、资源利用率底下的问题比较突出,应引起有关方面的注意。”
“积极保障改善民生”、“让城乡居民生活的更加美好……”代省长巴音朝鲁代表吉林省人民政府向大会作《政府工作报告》时所做出的庄重承诺回荡在会场上空,令与会的代表们心潮起伏。“省政府能够把这些承诺写进今后五年政府工作的总体要求中,充分体现了一以贯之抓富民工程的决心。”陈洪海代表动情地说。他认为,过去五年,省政府始终把提高城乡居民生活水平作为头等大事来抓,将新增财力的70%用于改善民生,人民生活改善幅度前所未有,进一步增强了全省上下攻坚克难的信心和勇气。
长期以来,人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大病”得不到及时诊治等问题一直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对此,王江滨代表“把脉”并开出“良方”。她建议政府从城乡居民的医保补助资金中划出一定比例的费用,设立体检专项基金,在全省范围内的基层医院对未曾因“大病”住院报销的城乡参保居民进行分期、分批筛查,为群众健康提供及时、可靠的保障。李海宽代表建议,省、市政府及医疗部门要增加对医保基金的投入,改革医保、农合统筹资金支付方式,加大对公立医院的补偿力度,促进医保、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正常健康地运转,切实缓解百姓“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
“报告中对劳动保障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王化文代表针对提高劳动保障水平问题提出,应进一步优化创业就业环境,鼓励引导劳动者创业,健全公共就业服务网络。在加强社会养老服务和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方面,王化文代表建议,应切实提高社会保障待遇。此外,王化文代表还建议,应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和补助水平,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保补助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
肯定成绩不放大,直面问题不回避,这是报告带给每位人大代表的深刻印象。《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十二项民生实事中,“启动实施食品安全放心工程”引起代表们广泛讨论,大家纷纷为此提出真知灼见。瘦肉精、塑化剂、染色馒头、毒豆芽……近年来,频繁发生在百姓餐桌上的食品安全事件一次次向人们敲响警钟。一句“如今我们究竟还能吃什么?”已经成为大家常说的“冷笑话”。在分组审议《政府工作报告》中,宋亚坤、曲江、王向东、杨成虎等代表围绕时下的食品安全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他们认为,政府要从源头上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建立完善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统一利用检测资源,建立长效机制,确保食品安全。沈亚菊、张雪梅、哈日巴拉、李锐代表建议省政府相关部门,要把好入口关,打防并举,标本兼治,使假劣药品、食品无法进入市场。同时,他们还建议强化人大工作监督的作用,促进安全责任落实。
【关键词】食品安全;重要性;监督管理体系;借鉴
食物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食品的安全直接影响人类的生命健康,进而影响着社会的安全与稳定。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已从单纯的吃饱饭上升到重视食品的安全、营养和健康。本文从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的现状入手,探讨欧盟的监管体系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一、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的现状及原因
近几年来我国频繁发生食品安全问题,据不完全统计大约有30多起。2008年震惊全国的“三鹿奶粉”事件,2009年浙江63名婴儿饮用多美滋婴儿配方奶粉后出现肾结石,2010年发生的“地沟油”、“一滴香”、“植物奶油”、“假冒五常香米”,2011年“瘦肉精”、“染色馒头”、“硫磺姜”等等。
人生存下去的基础是食物,但我国的百姓刚刚能吃饱就出现了如此多的食品安全问题。分析其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政府的监管,二是企业自身的管理。
从政府方面来看,我国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不健全,比如我国的《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体系规定》是在2010年6月1日才开始实施的。法律的警示性不强,对违法行为处罚较轻。多个部门交叉监管,但无法形成合力,常常各自为战,且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的曝光常常是媒体先行,政府事后追究,一定程度上纵容了肇事者的行为。政府在农村市场的监管十分薄弱也是出现食品安全问题的一个重要因素。
从企业方面来看,我国除了几个大企业集团外,大都是小企业,常常存在资金不足,生产条件落后,技术不先进,设备不齐全等问题,小企业大多以追求丰厚利益为优先,缺乏诚信意识,职业道德不强,所以常常出现无视国家的法律法规,在食品安全加工过程中偷工减料,掺假使假,以假充真,滥用食品添加剂,以非食品原料、发霉变质的原料加工产品。
二、欧盟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系简介
自1996年英国发生疯牛病以来,欧盟出现了各种食品安全问题,1999年达到一个高峰,最令世界震惊的便是比利时发生的二恶英污染事件。在整个欧洲经济中,欧盟的农业、食品和饮料行业占有极其重要的位置,然而接连不断的食品危机使欧盟的消费国对欧盟食品的安全程度十分担忧,为了挽救在消费者心中的信任度,欧盟对食品安全监管体系进行了大规模的改革,逐步建立起一个较为完善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系。
首先是法律方面的改革。欧盟食品安全基本法的出台经历了从绿皮书到白皮书再到基本法这三个阶段,1996年英国爆发疯牛病,这个事件大大削弱了欧盟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在消费者心中的地位,为此,1997年颁布了《食品安全绿皮书》,但绿皮书与各个成员国的食品法规相比,共同体层面的食品法规存在着基本原则和职责要求不明确的问题,对此欧洲议会强烈要求对立法框架进行改进,于是在2000年又出台了《食品安全白皮书》,以实现欧盟最高水平的食品安全标准,后欧盟又在白皮书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在2002年又出台了食品安全监管的基本法——《食品通用法》。整个欧盟的立法体系成一个“伞状”,覆盖所有食品或食品某一方面的横向立法及针对某项产品或是适用于某一食品的纵向立法构成了这个伞状体系,完善了法律保障体系。
其次是食品安全组织机构。现今,欧盟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中最重要的机构是欧盟食品安全局,它是依据欧盟范围内统一食品法的基本要求与原则建立的,保证每个国家“从农场到餐桌”的食品链的安全。欧盟食品安全局和美国的食品与药物管理局是不同的,虽然欧盟不能行使国家,但食品安全局没有规章制度的限制,可以控制整条食物链。欧盟食品安全局责任十分广泛,主要负责向欧盟的决策机构对相关的食品安全问题提出独立的科学的意见,向欧盟委员会提出有关食品安全的科学意见并提供民众所有的科学的食品安全信息等,同时还担负快速报警责任,发生食品安全危机时,欧盟理事会将成立危机处理小组来对危机提出科学的建议,欧盟食品安全局还要保证公开一切有关公众利益的食品安全信息,保持食品安全的公开性与透明性。
三、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第一,建立协调高效的食品安全执法监督体系。我国的食品安全执法监管机构体系大致是由中央政府部门按照不同职能共同监管的模式。但我国食品安全监管过程中因为职能交叉出现监管盲区,导致无法形成合力,常常各自为战,因此需要建立一种协调高效的食品安全执法监督体系来解决多部门共同执法的分散化和冲突的局面。
第二,建立危机评估和食品安全预警机制。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大多是发生在食品安全事故或媒体曝光之后,政府才进入补救或管理,而且缺乏预先保障消费者食品健康的制度,现在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重视通过风险评估来防范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并保障公众对食品状况的知情权,危险评估和食品安全预警制度也是实现整个食物链追溯制度,召回制度以及在突发事件和危机状况时能迅速采取措施的保障。
第三,增强法律法规的惩罚力度。如今我国法律的警示性不高,对违法者的行为处罚较轻,法律是保护食品安全最基本最有效的手段,政府在监管中要监管食品生产者和加工者,及时发现、纠正、撤销违法的危害食品安全的企业,最大限度减少食品安全风险,对于违法者除了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同时也应受到行政及刑事制裁。
第四,实施“从农场到餐桌”的全程式监管。这是欧盟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中最基本的原则。食品安全的重点不仅仅是对最终产品的检测,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都是监控的重点,食品行业在整个食品链中必须应用良好的操作规范,以此来控制诸多的潜在食品安全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