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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负刑案案底,给胡红岩带来无尽的麻烦:报考公务员,被警察带走调查;参加环评工程师考试,被铁路公安拦截……这样的日子,胡红岩已经熬过了5年,她自己说,“像是被社会排除在外的人”。以后会怎样,这样的日子还要持续多久?
有案底的胡红岩并没有“犯过事”,她自己明白,警察也明白,然而,就这样一件似乎明明白白的事情,却因为假“胡红岩”真实身份信息的缺失,就一直搁置了起来,也损害了胡红岩的正当权利。
这一切,不排除相关部门不作为的因素,比如,既然胡红岩的指纹和DNA比对结果证明这是不同的两个人,为何不尽快删除强加于胡红岩名下的不实记录?既然刑案实行办案人员终身负责制,那为什么办案人没有积极协调处置?据最新信息披露,郑州市公检法三家已经在沟通此事,相信在舆论关注之下,这个挣扎了多年的胡红岩,或许会尽快讨得一个说法,重新开始生活。
而在个案之外,也需要放开视野,检视一下这个社会究竟还有多少个胡红岩?
当然,像胡红岩这样遭遇“戏剧性巧合”的情形或许罕见,但是,因为个人信息泄露而导致公民利益受损的情况,却并不鲜见。中国银联日前利用大数据分析向社会安全提醒称,电信诈骗案、盗窃银行卡、非法套现、冒用他人银行卡、网络消费诈骗形势依然严峻,其中超过90%是由于个人信息泄露引致,其已成为犯罪的主要源头。可见个人信息保护的形势依然复杂严峻。
除了像胡红岩这样“人在家中坐,案从天上降”的事件之外,其他诸如被冒名办卡透支、银行账户钱款不翼而飞、个人名誉无端受损等等,屡见不鲜,至于一般的各种骚扰、推销电话、诈骗短信等,则已成标配。据推测,目前我国网络非法从业人员已超150万人,相关产业市场规模已达到千亿元级别,形成了一条信息需求、盗取、交易等一条完整的黑色链条。
与疯狂的盗取、交易相对应的,则是孱弱的个人信息保护与麻木的监管。此前有报道披露,公民个人信息可能被盗取的渠道与环节实在太多了,胡红岩自己始终想不通身份信息何时、如何泄露。其实,她曾在外读书多年,与社会有着不少接触,无论是学校、车站、银行,还是外卖等等,只要是有收集个人信息权力的机构,均有可能成为个人信息泄露的一环。
(上海政法学院法律学院,上海201701)
摘 要:“冒名上学”案中的侵害客体正是人格独立。在基因时代,人格独立还面临着在基因层面被侵害的潜在风险。法律主体的人格独立是其享有一切权利和利益的基本前提。所谓人格独立,即特定人格的固有、唯一和非依附性的存在,它是主体性的一种彰显。人格独立是一般人格利益的首要内容,在法律上最终寓含着深刻的尊严价值,并呈现出综合性、符号性等的外观。人格独立的损害赔偿要在个案中进行合理的利益权衡,根据具体事实确定可予救济的损害及其范围。个案中的利益权衡,有助于实现侵权责任法对人格独立利益的保护和救济,最终目的是维护人的尊严。
关键词 :人格独立;人格权;一般人格利益;冒名上学;基因风险
中图分类号:DF5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3933(2015)01-0125-09
收稿日期:2014 -09 -09 该文已由“中国知网”(www.cnki.net) 2014年l】月24日数字出版,全球发行
基金项目:上海市法学会2014年十大理论法学研究课题《基因医学研究多维风险的法律控制》阶段成果
作者简介:王 康(1974-),安徽阜阳人,上海政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民法与医事法。
引言
在对以齐玉苓案、罗彩霞案为代表的一系列“冒名上学”案①的侵害客体的讨论中,主流的认识是“冒名上学”行为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宪法保护的受教育权。几乎没有人否认受害人的姓名权因此受到了侵害,现实的司法活动也是按照这样的认识来处理的②。但是,如果不考虑最终“后果”意义上的侵害客体是否为受教育权及其法律性质③,而以“手段”意义上的“冒名”行为的直接侵害客体为主要观察点,需要进一步反思的问题是:在受害人的受教育机会被侵害的同时,对“冒名”行为仅仅简单地做出侵犯“姓名权”的界定是否合理?在已有理论反思中,有观点认为该侵害客体为一般人格权或人生计划权。本文拟在人格权法视域下,从一个具体的事实分析路径出发,兼及基因技术的社会风险对私法权利的潜在影响,着重对人格独立这一人格权客体①进行法律解释和价值分析,并对其损害赔偿问题进行初步探讨。
一、人格独立:“冒名上学”行为的侵害客体
通过对诸多“冒名上学”案件的事实观察,不难发现,加害人并非以侵害姓名权为直接目的,“冒名”行为也并非仅仅侵害了姓名权。所谓“冒名”,即假冒他人姓名,如使用他人的姓名填写旅店的登记表格或进行其他社交活动。不过,在这些案件中的所谓“冒名”行为指向的并非仅仅是他人姓名,而是指向他人整体上的身份信息(如姓名、身份证号码、户口、考试成绩、学籍、人事档案等),借此获得受教育的机会才是加害人的真正目的。因此,在这些案件中将“冒名”行为侵害的客体仅定性为姓名权是不妥当的,至少在侵害对象范围的界定上是不完整的。如果暂时不考虑剥夺受教育机会的损害,单就这种对于整体上的身份信息等人格要素的侵害来说,就已经造成了这样的严重后果——在世界上除了真正的齐玉苓、罗彩霞之外,在另一个真实的环境里还存在另外一个“齐玉苓”、“罗彩霞”,而这又并非她们“复制”自己的真实意思和行为的结果!这样的“冒名”行为实际上造成了特定人格的重复性、非独立性或非唯一性,并产生了一系列严重的直接或间接损害,比如身份证号码的同一就可能使受害人在考试、求职、申办信用卡、参加保险乃至结婚登记等方面处处遭遇困难②。因此,这些受到侵害的人格要素绝对不单单是姓名权,从根本上看应是一个“整体人格”(姑且用这样一个不严谨的称谓)。这种对“整体人格”的侵害,造成了特定人格的混同和冲突,与单纯地假冒他人姓名而侵害姓名权的情形③截然不同。在法律意义上,这种受侵害的“整体人格”可以进一步地解释为一般人格利益中的人格独立。
二、人格独立的法律内涵
法律主体的人格独立是其享有一切权利和利益的基本前提。所谓人格独立,即特定人格的固有、唯一和非依附性的存在,它是主体性的一种彰显。一般认为,人格独立是一般人格权(本文称之为一般人格利益)的基本内容之一,并把平等作为其基本含义,“人格独立的实质内容,是民事主体对人格独立地享有,表现为民事主体在人格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任何民事主体都享有平等的主体资格,独立享有人格,不受他人支配、干涉和控制。”这种认识把独立与平等相联系,但是毕竟二者存在价值上的不同,不能混淆。人格独立是一般人格利益的首要内容,在此基础上才能谈得上人格平等、自由和尊严等其他人格利益。虽然我们可以给出人格独立的大致含义,但是,它不像“人格权”那样具有可以被感知的法律表现,可以凌驾于个案之上并具有明确的范围。法律很难给它的内容和范围做出明确界定。
人格独立首先意味着主体人格的固有性。人格独立是一种固有的人格利益,是一种具有自然法意义的基础人格或纯粹人格。这首先表现为每个人在基因上都是独一无二的。人格独立属于自然权利的范畴,出自于人之为人所固有的伦理本质,是超越实在法而存在的,并且是不可剥夺的。它内在于主体自身以维护其尊严,并本能地反对权利法定。在黑格尔看来,法的命令是“成为一个人,并尊敬他人为人”。同时,“人间( Mensch)最高贵的事就是成为人( Person)”,即作为抽象出来的“自在自为的自由的意志”。人之所以不同于其他生物而具有“人格”,是因为“人是意识到这种主体性的主体”,是“意识到他的纯自为存在的那种自由的单一性”。人的主体性价值体现在自己对自身的人格独立的意识中。所以“作为人,我像拥有其他东西一样拥有我的生命和身体,只要有我的意志在其中就行”,“我虽然直接占有我的生命和身体,但本质上是一个自由的东西。”这样,人格独立在本质上就是“自在自为的自由的”人固有的基础性人格要素。这一人格要素构成了一种当然的利益人格,在“权利法定”的法律逻辑上区别于法定人格要素基础上的权利人格。人格独立正是“成为一个人,并尊敬他人为人”的前提和基础,法律对它没有正面的宣告,是因为法律对它无需宣告,更无法剥夺。
人格独立还意味着主体在人的世界的唯一存在。独立的外观就是在世上唯一存在的证明。不过,这在基因时代,可能会发生一些模糊,主要因为同卵双生子可能是个例外。但即便如此,同卵双生子也会根据不同生长环境、生活习惯等的不同而出现基因表达的内在变异,以及性格和行为方式等方面的外在差别。更为重要的是,同卵双生子在法律上是各自独立的两个主体,只不过共享一个先天而来的基因人格特质而已。如果出现了同一人格的混同、重复或分裂,那么主体就会失去自己,在社会上可能就会无法生存或遭受人生顿挫。比如,罗彩霞“突然有一天发现自己的名字和档案材料不再属于自己,自己的‘身份认同’出现了危机——她不得不找回自己的身份,或者为自己构建一种新的身份,否则,就会变成一个被边缘化的‘社会隐形人’,虽然存在,却没有社会认可的合法身份,毕业证、学位证拿不到且不说,以后就业、结婚、生子——甚至子女的读书问题——都将面临制度性和系统性的‘社会排斥’。”此言并非虚夸。虽然“人格”一词在法律上有其特定的含义,但其基于人性的社会文化意义依然是它的内核,法律上的人格只是对社会意义的人格的法律确认而已。所以,人格独立所内含的第二个基本意义就是主体人格的唯一性,在外观上表现为人格符号的唯一性,成为使人个体化的一种标志和主体精神利益的承载者。
人格独立还意味着主体人格的非依附性。特定人格只对应于特定主体,主体作为独立人格者对自身的整体人格要素及其内含的利益独立享有和支配,排斥他人的非法干涉和控制。梅因( H.S.Maine)的“从身份到契约”的论断就是对这样的进步社会的运动过程的概括。在现代法律体系下,独立就是不受非法干涉,主体不是他人可以任意支配的对象。
人格独立体现为主体的一组综合性社会符号的集合体。特定主体总是以其自身的综合人格要素作为表彰自己独立存在的唯一社会符号。在现代社会关系网络中,这种唯一的存在已经被符号化了,如身份证、驾驶证、学位证、电话、银行账户等号码以及网络即时通讯账号、Email等,以及具有个人识别性的基因序列编码信息。这些号码、数字或其他编码信息几乎就是每一个现代人!离开这些数字或其他人格外化的信息,我们可能会在社会交往关系中寸步难行,甚至我们可能在法律上丢失自己!虽然无法给它划出一个界限明确的范围,但它也不是一个个作为人格独立的基本外在标识的人格要素的简单相加,而是一种具有内在联系的综合。在这些要素中,可能包括上述类似案件中因被冒名而受到侵占或妨碍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户口、考试成绩、学籍、人事档案等,都是基于主体内在的独立人格而外化出的一个综合形象,是作为一种整体人格利益而存在的。
人格独立在法律上最终寓含着深刻的尊严价值。“人及人之尊严是整个法律秩序的最高原则。”人格尊严是一般人格中的核心内容,人格独立也是最终为了维护人格尊严而存在的。人格尊严是一种更加抽象的一般人格利益,首先是特定主体基于自己的社会地位、自我感觉而对自身价值的一种认识,同时也是社会对特定主体作为人的一种尊重。人的尊严就在于人是有意识的存在,对于特定主体来说更是唯一的存在。人格不独立就没有人格尊严,人格要素受到“复制”行为的侵害,最终都可以归结为对人的尊严的侵害。
三、人格独立的侵权法救济的可能性
作为一般人格利益中的一个内容,人格独立具有在私法上救济的可能性吗?在它遭遇侵害时,如果不能提供法律上的救济,无论怎样论证和建构其存在的价值都是没有意义的。在寻求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之前,首先需要注意的是要对这种范围和具体内容不确定的利益客体加以确定,不过这种确定一定是在个案中才可以做出的,因为法律中并没有对人格独立受到侵害时可以使用的具体规范,甚至连明确的保护性宣告都没有。根据法解释的原理,在私法中没有可以对应的规范的背景下,以对个案中的侵害客体的合理界定为基础,对“权利”和“利益”在“事物本质”上类推,我们能够寻找到法律所隐含着的可予私法救济的利益之所在,发现可以与生活事实相对应的法律规范,从而将法律现实化为真正的行动。对“冒名上学”行为所侵害的“整体人格”解释为一般人格利益中的人格独立,以此为中介就可以使用有关人格权保护和救济的规范。
在个案中对人格独立在事物本质上进行利益解释时,必须注意到法解释的妥当性、现在性以及社会性等。“法律是一种理性、客观、公正而合乎目的的规范,……解释法律必须兼顾法律之安定与理想,而后法律的功能始能充分发挥”,即解释之妥当性;在“发生立法当时所未料及之事件,自须衡量现行环境及价值判断之各种变化,以探求立法者若于今日‘立法’时,所可能表示之意思”,即解释之现在性;“就具体事件阐释法律时,应顾及具体的妥当性,直视社会的实际需要,把握现时具有生命的社会诸事象”,以使原来的法律目的与现在的社会日的相一致,即解释之社会性。在对于人格独立做出一般人格利益的解释时,以上各项原则必须综合应用,才能确定某一生活事实中的利益能否判定为人格独立,能否将之与具体的法律规范相对应。
以“冒名上学”案为例,乍看之下,冒名行为似乎就是指向了他人姓名,这在2010年生效的《侵权责任法》第2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在此前的《民法通则》中并没有这样明确的规范,第106条只规定保护公民“财产、人身”方面的权利,所以需要“兼顾法律之安定与理想”进行妥当性解释。对具体的生活事实加以仔细考量后,就会发现冒名行为不仅仅侵犯姓名,还包括其他一些人格要素如身份证号码、档案信息等。我们必须“衡量现行环境及价值判断之各种变化”,探求立法者以现时立法时的意思,在对“现时具有生命的社会诸事象”的把握中,给上述这些“冒名”行为侵害的人格要素找到它们可以对应的规范,即通过对人格独立的利益内涵的解释在《民法通则》中找到“人身”权利保护的规范,在《侵权责任法》中找到“人身”“权益”保护的规范。这样就顾及了法解释的现在性和社会性,使得对人格独立的一般人格利益的救济在私法中(而不是通过宪法)成为可能。
这种分析是从私法的内在可理解性角度做出的。“这一内在可理解性是法律秩序的系统,而非法学家个人的个性。……法律是一个可以理解的东西,而不是律师、学者或是法官像一个自由作家那样所作的智力冒险。……在一定程度上,法学家们所持有的理解可以视为不是他们个人的观点,如果要保持其性质的真实,那么它就只是法律所要求东西的一种表达。”因此,对人格独立的一般人格利益的内涵的解释以及它的保护性规范依据的发现,不是私法外在的某种任意,而正是私法自身的状况——规范与精神的统一的自我证成和自我表达。
四、人格独立损害赔偿中的损害认定
在侵害人格独立的损害赔偿问题上,要着重研究这种损害的范围。虽然“损害”在自然意义上很容易理解,但在欧洲,除奥地利法以外,其他成文法都没有界定什么是“损害”。不过,损害总是一个法律概念①。我国法律也没有明确的界定,理论上认为,损害是受害人的民事权益因他人的侵权行为而遭受的不利后果。它是侵害合法民事权益所产生的,并在法律上存在救济的必要和可能,并具有真实性和确定性。侵害人格独立所带来的损害一般表现为直接损害和间接损害,既包括现有利益的损害,也包括期待利益的损害,并且更多地表现为非财产性损害。
当然,侵害人格独立的损害必须是可以预期的,对于那些太过遥远的损害则无法提供救济,因为它们具有相当的不确定性。在齐玉苓案中,“被上诉人陈晓琪在侵权期间的既得利益(即以上诉人齐玉苓的名义领取的工资,扣除陈晓琪的必要生活费)应判归齐玉苓所有……。各被上诉人侵犯齐玉苓的姓名权和受教育的权利,使其精神遭受严重的伤害,应当……给齐玉苓赔偿精神损害费。齐玉苓要求将陈晓琪的住房福利、在济宁商校期间享有的助学金、奖学金作为其损失予以赔偿,该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②其中,“陈晓琪在侵权期间的既得利益(即以上诉人齐玉苓的名义领取的工资,扣除陈晓琪的必要生活费)”不同于齐玉苓“为接受高等教育另外再进行复读,为将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纳城市增容费,为诉讼支出律师费”等因受教育的权利被侵犯而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把它认定为损害是不太恰当的,因为这具有不确定性,并且这确实是陈晓琪的劳动所得而非仅仅“以齐玉苓的名义”即可获得的利益,这一点类似于“陈晓琪的住房福利、在济宁商校期间享有的助学金、奖学金”,它们都属于过于遥远的损害。所以,齐玉苓因此而遭受的损害主要是一种直接的非物质损害。在罗彩霞案中,她提出的诉讼请求是赔偿经济损失35,200元和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①。其中,经济损失一项是间接的物质损害,计算依据是天津市工资标准加复读费,它其实不属于侵害人格独立的损害(如果认定是,也太过于遥远了);侵害人格独立的损害主要表现在她因此而无法办理各种证件(除了上述提及的,还有导游证、英语等级证、计算机二级证等)、无法毕业等各种生活顿挫情况,除了一些数额不大的直接财产损害外,产生的也主要是一种精神损害。
侵害人格独立的损害必须是实质性的。这种侵害所产生的可能主要表现为一种人生顿挫(如像齐玉苓那样的生存条件改变,或如罗彩霞那样的生活挫折遭遇)以及相伴而生的巨大精神痛苦。但是,按泛美人权法院法官鲁克斯·仁希福( Roux Rengifo)的观点,并非所有的生存条件改变都要赔偿。该赔偿的“应该是非常实质性的,例如根本搅乱了家庭生活发展的感情和精神框架的改变,或搅乱了已花费巨大努力和精力的职业的进步的改变”,而一般的绝望等不在赔偿之列。也有观点认为,只有“其后果顿挫人的整个生存围绕着它旋转的中心和决定性的轴心,扼杀了人的目的,使之丧失了生存的意义的”的人生损害,才应该赔偿,以避免这一制度被滥用。虽然上述引文的本意主要是为了论证人生计划权,但就二者的实质损害而言是有相同之处的。
侵害人格独立的损害大小难以确切计量。比如,某人为达到某种目的,通过整容刻意模仿某一明星的外貌和行为举止②。如果进一步假设其将藉此招摇撞骗,那么在现有的法律之下,其除了侵害了他人的权益外,对该明星也可能造成名誉权侵害;如果其没有招摇撞骗等行为,那么该明星还有损害吗?这可能是一种更加难以忍受的损害——主要是人格独立利益上的非物质损害。在大多数情况下,这种对于主体人格的故意混同、假冒所产生的可能的损害是无法具体计算的,所以只能由法官在个案中通过对具体事实的认定而做出象征意义的赔偿裁量。
五、人格独立损害赔偿中的利益权衡
由于人格独立内容的不确定性,必须在具体的案件中以利益权衡为基本原则。一般来说,通过个案的自由裁量,实现侵权责任法对人格独立利益的保护和救济,最终目的是要在个案正义实现的基础上维护人的尊严。如同其他一般人格利益,人格独立也存在着界限的模糊性,随着社会的发展,一些新的人格符号可能会进入它的领域。比如在基因技术条件下,可以通过克隆制造出一堆器官乃至一个和“原本”外貌一模一样的“摹本”(克隆人)。这类问题在不远的将来可能会成为现实的法律问题,如果未经“原本”的同意而克隆,那么究竟侵害了基因自主权、基因隐私权、基因公开权①还是基因人格独立?克隆人诞生后仅仅是“复制品”还是也享有自己的人格独立利益?“原本”和“攀本”在人格独立上是否发生重复?如何进行利益权衡以提供救济?……也许只有那此“扮演上帝”的人才能够做出智慧的法律回答。
损害是受害人领域必然发生的法律上的小利变化(可归责于加害人)。为了判断变化是否是不利的,就有必要比较(损害发生前后)事物的种状态,但比较的结果明显取决于比较过程所包括的两种状态以及两种状态(受害人权益)各自的价值。但是,这种比较在非物质损害j二会发生困难,所以利益权衡原则就成为必要。在前述案件中关于排除过于遥远的损害的例子,其实也是一种利益权衡的要求。“无论是从单个侵权行为人的利益出发,还是为了自身生存的愿望,侵权行为法都必须将那些过于‘遥远’的损害从其体系中排除出去。”不管陈晓琪怎样侵害了齐玉苓的人格独立利益,侵权责任法也不能要求她对齐玉苓的一切可能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法官必须考虑她自己生存的基本条件而对那种不确定的损害从法律上排除。新闻报道中经常出现因为某种原因而致两个人身份证号码相同并产生一系列的麻烦②,此时也会发生人格独立的利益冲突问题。对一个人的保护往往是以牺牲另一个人的权利或者利益为代价的,这在基因医学信息的法律保护上表现得尤其明显,因为基因医学信息涉及到共享某些基因人格的家庭成员的利益。所以,德国联邦最高法院指出,在对一般人格利益做出界定时必须在特别的程度上进行利益权衡,一个人的一般人格利益与另一个人的一般人格利益具有同等的地位,一个人自由发展其人格恰恰旨在谋求超越自身范围的发展,考虑到这一事实可能产生冲突,在发生争议时,必须进行界定,而在界定时,利益权衡原则必须具有决定性意义。利益权衡原则更重要的意义在于何种人格利益可以类推为权利而成为受法律保护的客体。对未被法律权利化的人格独立利益而言,只有在侵害发生后依赖于法官的解释,才能赋予这一在个案中被具体化了的人格利益以完全或部分的优先性,并进而在与冲突的权利或其他利益的衡量中发现可以对应的规范。利益权衡在法律的现实化过程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心理上的变化需要以法律意识予以调整中等职业学生年龄大部分在15——20岁之间,处在人生成长过程中极其重要且特殊的阶段。在这个阶段,中等职业学生处在一个及其危险的时期,贪慕虚荣,社会阅历浅,辨别是非能力差、逆反心理强烈,盲目跟从、寻求刺激,如果不进行正确的引导,很容易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二)预防违法犯罪行为的不断发生必须以提高法律意识为着力点从实际情况看,中等职业学校的在校学生,中学时期学习成绩长期处于班级和年级的尾部,有的学生思想纯正、品德优良,但有的学生在思想品德、行为规范方面却很欠缺,屡犯校纪校规,惹事生非,玩心极重,自由散漫,极想表现自己,遵守行为规范差,经常是“大错不犯,小错不断”。而且,他们也面临着离开学校后直接步入社会的现实。所以,帮助他们去学习法律知识进而形成基本的法律意识,培养他们对法律规范的内在信仰从而自觉遵守法律,预防和遏制日益严重的青少年违法犯罪。
二、法律意识的培养是实施素质教育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素质教育是素质的培养与锤炼过程,是以人的身心发展为目的,以提高学生的社会适应性、独立自主性、积极性、创造性等个性品质为出发点,使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和谐而全面发展的教育活动。法律意识属于历史范畴,具有明显的阶级性和政治性。法律意识也属于法律文化范畴,它是人类法律实践活动的精神成果,包含着人类在认识法律现象方面的世界观、方法论、思维方式、观念模式、情感、思想和期望,蕴涵着个人及群体的法律认知、法律情感、法律评价。法律意识与素质教育是具有十分密切的关系。素质教育是法律意识的基本宗旨和要求,法律意识是素质教育的基础。素质教育往往是本质的问题,而法律意识相对与素质教育是现象和表现。法律意识也可以反映一个人素质教育的水平与内涵。在实践中,一个品学兼优的学生往往他的法律意识也是很强的。
三、强化法律意识的途径
(一)强化学校的民主法制机制,为中等职业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创造良好的环境。只有加强学校的民主法制建设,做到依法决策、办事民主,建立起严格的规章制度,才能在师生中树立起一种以遵纪守法、民主决策为荣,违法乱纪、破坏民主为耻的良好校风。为此,我们首先要着重提高领导班子的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民主决策的能力,把法制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紧密结合起来,同步推进。
(二)提高教师队伍的法律意识。教师队伍的法律意识现状如何,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教师为人师表,言传身教,身体力行,一切都在潜移默化地影响着学生。领导、教师、学生都是平等的主体,法律地位也是平等的,任何不尊重和损害别人权益的行为都是违法的。因此,我们一定要抓好教师队伍的法律意识的提高。
(三)多种方式综合运用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首先,要充分利用法律课的教学效果,适当增加法律部分的教学课时和内容,及时修改不合时宜的法律常识。其次,利用多媒体教室,多给学生播放涉及未成年人的普法教育相关的短片,通过短片的观看,加深学生对短片所涉及的相关法律知识的理解。第三,带领学生多参加与法律相关的社会实践,比如到法院参加审理过程的旁听,让学生真真切切地体会到提高法律意识的重要性,从而使学生学习和掌握更多的法律知识。中等职业学校培养的是实用人才,而实用人才作用的发挥离不开法律意识的提高,如果没有法律意识,或者法律意识低下,这样的人才是不能被社会所接受的,所以,提高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的法律意识非常重要,它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国家、社会、学校的相互配合与共同努力,才能卓有成效地培养出社会主义建设所需要的合格人才,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四、结语
关键词:中职学生;法律意识;培养
随着时代的发展和变化,社会对职业教育的关注度越来越高,职业教育也开始了新的改革和发展,培养高素质、实践能力强的人才成为职业教育的教学目标。目前我国法制建设已经逐渐成熟,法律意识水平的高低也成为衡量个人综合素质的标准,加强个人法律意识已经成为职业教育的重要教学目标,中职阶段的学生身心发展极不成熟,容易冲动、感情用事,因此培养中职学生的法律意识,不仅能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更能提高学生的身心健康,为学生今后的学习和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一、中职学生法律意识培养的重要性
(一)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主义
中职学生作为未来社会建设的中坚力量,同时也是构建和谐社会主义的重要组成部分,中职学生具有很大的可塑性,若在此阶段对学生开展法律教学,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帮助学生形成正确的法律意识,不仅能防止学生因冲动而出现犯罪的现象,更能帮助学生养成遵纪守法的习惯,对于构建和谐社会主义有着极大的帮助。
(二)有利于贯彻职业教育方针
近年来,中职教育目标已经不再只注重于技能教育,更多教学精力在如何教会学生做人之上,这也表明中职教育不再只是单纯地使学生掌握一门技能,更多的是让学生在学习和实践的同时,形成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成为一名优秀的高素质人才。对处于高速发展阶段的中职学生来说,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不仅有利于提升学生的综合素质,对学生今后的学习和发展也有很大作用。
(三)有利于加强学生管理工作
中职学生进入社会参与工作时,年龄大致在18岁左右,缺乏吃苦耐劳的精神,且法律意识淡薄,没有足够的就业心理准备,这意味着中职学生参与工作所要签署的合同、协议等都有可能出现问题,且这些问题都与法律有着密切联系。因此,在中职教育教学过程中,将法律教学与管理相结合,让学生在教学中真正掌握法律知识,将法律作为对社会行为的约束,能很好地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使学生将法律知识运用在实际工作和生活之中。
二、中职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途径
(一)正确认识法律教育
与专业的法律教育相比,中职法律教学只是一门简单的辅助课程,是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而开展的课程,为满足社会需求,为社会培养高素质人才,法律教育与中职教学需进行结合,以更好地展现法律教育的作用。如今,现代化社会发展速度越来越快,每个学科之间都有了紧密联系,单纯的一门学科无法满足现代社会所需人才的需求,只有一才多能才能满足社会的需求,因此,在中职教育中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是检验职业教育是否成功的重要标志。
(二)强化学校民主法则
良好的内部环境是培养学生法律意识的平台,只有强化学校的民主法则,做到依法办事、民主办事,根据实际情况来建立严格的规章制度,才能树立起良好的校风,才能减少校园不良现象的发生。另外,为进一步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要提高学校领导的法制观念和决策能力,让其将法律建设与校园建设进行结合,以保障师生的利益,为学生营造良好的法律学习环境。
(三)提高教师法律意识
要想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首先教师要具备一定的法律意识,将法制教育与教师的职业道德教育相结合,并将其作为教师日常培训和学习的重要内容,以不断提高教师的职业道德水平。在培养学生法律意识的过程中,教师队伍法律意识的高低会直接影响学生的法律意识培养,教师为人师表一言一行都对学生有着一定影响,无论教师、学生,亦或是学校领导,都是一个平等的主体,因此,在培养学生法律意识的过程中,需要提高教师的法律意识,另外,对于教师出现的违法乱纪行为,学校一定要采用严格的措施进行处理,这样才能体现依法治校的意义。
目前,随着市场经济建设的不断完善及法治国家建设的不断加强,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的法律意识都发生了重大变化,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更直接地、面对面地向国人兜售他们的价值观、思想意识和生活方式,这些外来思想对传统文化和传统思想形成强烈的冲击,日益淡化学生的民族自豪感和国家意识,这就必须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的法律意识教育。除了要学好专业知识外,还要注重自己法律意识的培养和提高,才能适应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
(一)心理上的变化需要以法律意识予以调整中等职业学生年龄大部分在15——20岁之间,处在人生成长过程中极其重要且特殊的阶段。在这个阶段,中等职业学生处在一个及其危险的时期,贪慕虚荣,社会阅历浅,辨别是非能力差、逆反心理强烈,盲目跟从、寻求刺激,如果不进行正确的引导,很容易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二)预防违法犯罪行为的不断发生必须以提高法律意识为着力点从实际情况看,中等职业学校的在校学生,中学时期学习成绩长期处于班级和年级的尾部,有的学生思想纯正、品德优良,但有的学生在思想品德、行为规范方面却很欠缺,屡犯校纪校规,惹事生非,玩心极重,自由散漫,极想表现自己,遵守行为规范差,经常是“大错不犯,小错不断”。而且,他们也面临着离开学校后直接步入社会的现实。所以,帮助他们去学习法律知识进而形成基本的法律意识,培养他们对法律规范的内在信仰从而自觉遵守法律,预防和遏制日益严重的青少年违法犯罪。
二、法律意识的培养是实施素质教育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素质教育是法律意识的基本宗旨和要求,法律意识是素质教育的基础。素质教育往往是本质的问题,而法律意识相对与素质教育是现象和表现。法律意识也可以反映一个人素质教育的水平与内涵。在实践中,一个品学兼优的学生往往他的法律意识也是很强的。
三、强化法律意识的途径
(一)强化学校的民主法制机制,为中等职业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创造良好的环境。只有加强学校的民主法制建设,做到依法决策、办事民主,建立起严格的规章制度,才能在师生中树立起一种以遵纪守法、民主决策为荣,违法乱纪、破坏民主为耻的良好校风。为此,我们首先要着重提高领导班子的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民主决策的能力,把法制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紧密结合起来,同步推进。
(二)提高教师队伍的法律意识。教师队伍的法律意识现状如何,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教师为人师表,言传身教,身体力行,一切都在潜移默化地影响着学生。领导、教师、学生都是平等的主体,法律地位也是平等的,任何不尊重和损害别人权益的行为都是违法的。因此,我们一定要抓好教师队伍的法律意识的提高。
(三)多种方式综合运用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首先,要充分利用法律课的教学效果,适当增加法律部分的教学课时和内容,及时修改不合时宜的法律常识。其次,利用多媒体教室,多给学生播放涉及未成年人的普法教育相关的短片,通过短片的观看,加深学生对短片所涉及的相关法律知识的理解。第三,带领学生多参加与法律相关的社会实践,比如到法院参加审理过程的旁听,让学生真真切切地体会到提高法律意识的重要性,从而使学生学习和掌握更多的法律知识。
中等职业学校培养的是实用人才,而实用人才作用的发挥离不开法律意识的提高,如果没有法律意识,或者法律意识低下,这样的人才是不能被社会所接受的,所以,提高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的法律意识非常重要,它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国家、社会、学校的相互配合与共同努力,才能卓有成效地培养出社会主义建设所需要的合格人才,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四、结语
关键词:法制社会;公民法律意识;培养与塑造
随着我国现代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逐步提高,社会结构建设逐步完善,社会法律法律系统也逐渐实现公民法治意识的全面性提高,从我国社会法制教育的实际开展情况来看,我国实施公民法律意识培养已经取得一定的成效,但是受到历史思想文化等因素的影响,依旧存在一些不足,结合生活实际,对公民法律意识的培养与塑造进行探究。
1 当前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的发展现状
法制社会的建设是未来社会发展的主要趋势,结合我国当前经济发展的实际,对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的培养与塑造情况进行实际分析,主要总结为三方面:第一,法律意识理念低,我国人口总量居世界第一,人口的形式多样,文化水平也多样化,公民对法律的认识存在较大的认知偏差,导致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处于相对不完善的的发展阶段,公民的意识中,法律的实际作用性较低,对法律的关注程度较低,导致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的认识循环结构不完善[1];第二,公民的法律意识受到传统思想文化的影响,法律对大部分公民而言,仅仅是一种约束,而没有保护作用,公民认为不触犯法律就是认识法律,错误的法律意识引导,无法发挥法律在社会保护中的作用,对社会的发展带来了负面影响;第三,现代法律的实施与道德之间的可调和性较低,е鹿民的法律意识出现质疑的问题,例如:我国法律进行道德案件处理中,往往存在情大于法的情况,法律在公民中树立的庄严的形象受到影响,法律的实际作用和法律的实际应用效果,都受到严重的冲击。
2 实现我国公民意识的培养与塑造的途径
2.1 加强思想引导
针对当前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的实际处理情况,对当前公民法律意识培养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措施。我国社会公民的人口基数大,人口素质水平呈现参差不齐的情况,对法律的认识水平更处于有待进一步完善阶段,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加强对公民的思想引导[2]。一方面,要善于打破传统法律思想框架,形成社会法律系统在社会公民意识中的快速更新;例如:积极开展公民法律宣传教育,将公民生活中遇到的问题进行法律途径的引导,充分发挥法律在公民生活中权益的保护作用;另一方面,加强公民法律意识的引导,必须积极进行相应的系统优化,将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方式进行科学分析,针对不同的人群,采取不同的塑造形式,例如:针对青年人,可以采取现代现代信息通讯技术与法律意识宣传相结合的技术进行分析,应用手机客户端,微博,微信等形式,逐步建立完善的公民法律意识体系。
2.2 完善我国法律系统
提高公民法律意识,善于把握我国法律系统的建设与分析过程,我国社处于初级阶段,社会发展的各个阶段依旧处于不完善的状态中,积极完善我国法律系统,对系统中存在的公民法律权利和义务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整,并弥补旧法律中存在的不足,优化我国现代法律结构系统[3],例如:完善我国立法的法律条例,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以及监护人的义务进行更加精确化规定,优化现代立法结构体系,这种资源结构的优化完善,为现代公民法律意识的塑造与培养提供理论基础;另一部分,加强法律系统的完善与建设,需要提高我国法律系统中工作人员的素质,例如:积极开展国家经济法律结构与法律道德的专业培养,对新会计规则进行的法律法规进行进一步指导,保障我国公民意识培养与塑造的人员的引导。
2.3 做好法律与道德之间的规划
法律问题与道德问题之间的问题,是社会法律系统完善中主要的问题之一,公民在实际生活中,对法律的认识往往存在情大于法的法律结构,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必须解决好情与法之间的关系,发挥法律在公民权利维护与义务之间的协调,同时做好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协调,能够对我国现代社会的发展提供技术支持,能够在理念上引导公民应用理性的是为方式处理问题,可大大降低社会的犯罪机率[4],例如:积极做好对个人财务的保护以及亲情之间的联系,及时对我国传统法律观念与思想道德之间相互矛盾的部分进行分析,从而达到对社会公民法律意识正确引导的作用。
2.4 完善我国的经济发展结构
经济基决定上层建筑,经济基础也是公民法律意识培养与塑造的主要物质保障,我国政府从思想领域对公民的法制意识进行引导,将法律知识转变为简单易懂的通俗形式,例如:视频模式,语音讲解模式等[5],实现现代社会公民法律意识在潜移默化的文化机构体系中得到优化应用,另一方面,政府加强对公民日常生活的保障,引导公民在物质基础稳定的基础上,逐步提升自身对法律法规的认识,促进我国现代社会法制社会体系的逐步完善与发展,为现代公民的法律意识的塑造与提升提供相对稳定的物质基础保障体系。
3 结论
公民意识的培养与塑造是国家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部分,社会主义经济发展为我国社会法律结构系统的完善提供了物质基础,法律结构的完善,是现代社会科学性建设的保障,提高社会公民的法律意识,是社会主义社会自我完善与发展的新形式。
参考文献
[1]李玉德.试论法制社会公民法律意识的培养与塑造[J].法制博览,2015,08:164.
[2]蔡卫忠.公民意识养成视阈下的大学生法律教育问题研究[D].山东大学,2014.
[3]韩振文.中国公民现代法律意识培养之生成基础与路径选择――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为视角[J].大庆师范学院学报,2012,04:72-77.
[4]田宏伟.论公民法律意识的培养与法制现代化建设[J].前沿,2009,12:58-60.
[5]高梦.论法制类影视作品对公民法制意识的影响研究[D].河南科技大学,2012.
调查目的:
分析和认识大学生法律意识的现状,是培养和塑造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前提和基础,对于实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在中国依法治国的道路上,大学生法律意识的高低起着重要的作用,同时又可以映射出法制贯彻的效果。当代大学生正处于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形成和发展的重要时期。这一时期,大学生急需在学校的正确教育和引导下,不断学习,努力提高和完善自己的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素养培养。当前我国大学生大都重视专业课的学习,而对法律基础课不予以重视。同时大学生法律观点偏差,法制观念淡薄。很多大学生在他们的权利受到侵害时会选择极端的方法,而不是用合法的法律手段去争取他们的利益,这就会使大学生的法律意识会越来越淡,导致高等院校呈现出逐年上升的违法犯罪现象。为了提高当代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更好的把我国建设成为法治国家.
调查对象:
此次调查对象为当代大学的本科在校大学生。
调查方式:
采用填写调查问卷的方式。为了使调查能够真实、客观的反应调查者的思想,我们对法律各个方面问题都进行了认真筛选,对相关法律专业术语也用通俗易懂的文字表达。被调查者回答问题的方式主要是采用封闭式的回答方式,即预先设计好四种可能答案,将这些答案全部列于问题下面,由被调查者从中选择一种答案作为自己的答案,均为单选题。本次调查不记名,调查内容除了对法律问题的回答外,还包括性别、年级、专业等基本情况,以便我们做比较研究,调查问卷共发放 220份,收回有效的调查问卷共203份。
您从何时开始接触法律的?
A 小学16% B 初中29% C高中16% D大学39%
分析:可以看出大学生接触法律的年龄普遍偏高,很晚才开始了解法律知识。只有少数人是从小接受法律的熏陶。
您认为法律与你的学习和生活有关系吗 ?
A 关系密切51% B 关系不大37% C 没关系9% D 不知道,说不清3%
分析:大多是都认为法律与我们的生活是密切相关的。说明我们当代大学生还是比较重视法律的。还有一点同学认为不知道,说明自己不知道自己的想法,这是一种不良现象,作为一个大学生连自己的想法也不知道,可想而知这是很可怕的事,这一体现出了我国教育应试的失败。
对我国的法律体系认识程度有多少?能清楚说出我国的几部大法吗?
A 高;能23% B 中;勉强能61% C还可以,一般的能14% D低;不能
分析:对我国比较重要的法律大学生大多都知道,不知道的人几乎没有。
您的法律知识主要从何而来?
A 学校上课和宣传42% B 家庭教育15% C 社会宣传(广播、电视、报纸)42% D 其他1%
分析:大学生的法律知识大多来源于学校,家庭教育很有帮助,总之大学生获得法律知识的途径较多。社会宣传也有很好的效果。 5.您知道自己有哪些具体的权利义务吗?
A 全部知道9% B主要的知道40% C小部分知道40% D 不太清楚11%
分析:对于自生的权利和义务知道的占大多是说明大家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相当强。
您知道全国法制宣传日是哪一天?
A 3月15日 4% B 11月1日4% C 12月4日67% D 不知道25%
分析:大多是大学生都知道法制宣传日,也有少数人根本不了解。说明一些大学生不够诚实,明明对法律专业方面的知识不太了解还是要装的自己很有法律常识,不过有很多大学生还是不知道法制宣传日,这说明大家对法律不够重视。
在生活中遇到侵害自己权益的事情时,您会如何处理?
A向亲人,朋友,老师求助40% B忍一时风平浪静,退一步海阔天空,自认倒霉了。20% C 犯我者,虽远必诛,用武力解。34% D向有关部门寻求法律保护6%
分析:生活中遇到侵犯自己权益的事大多数大学生选择向亲友和老师寻求
帮助,而很少的人选择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说明了我们当代的大学生用法维权意识较差,独立自主解决问题的能力不高,易冲动。
您认为在现实生活中法律是否重要
A、非常重要,国无法不行40% B、我们的生活离不开法律46% C、一般,可有可无的东西10% D、基本没用,法律不如关系有用4%
分析:法律的重要性是被当代大学生普遍认可的,只有少数几个人认为法律不重要。说明当代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在逐年上升。
对于法院、检察院、公安局等执法机关,您的态度是
A、充分信任10% B、比较信任61% C、除非不得已,不跟他们打交道26% D、不信任3%
您认为对法律的执行哪些监督是最有效的
A、报刊、电视、广播等新闻舆论监督42% B、党委、政府、人大、政协领导机关的监督22% C、群众监督26% D、执法机关自我监督10%
分析:对于这个问题的看法大学生有各自不同的看法,但是支持社会舆论的人占大多是。说明政府自己监督自己是不被当代大学生认可的,我们更加相信群众的眼睛和媒体舆论的力量。
你认为法律意识与教育程度有关吗
A 有密切的关系57% B有一点关系27% C毫无关系13% D不太清楚3%
分析:大多数的学生都认为大学生的法律意识与教育有着密切的关系。
你认为不少大学生法律意识欠缺的原因是
A 社会还不够发展24% B 家长、老师等人的影响16% C 高等考试教育制度不合理40% D 自身要求过低20%
分析:本题说明约有2/5的大学生认为大学生法律意识之所以欠缺是因为教育制度的不合理,也有1/5的大学生认为自身要求过低也是一个比较重要的原因。
如果有法律意识方面的社团,你是否会参加
A 积极参加30% B 参加42% C 消极参加15% D不参加13%
分析:有超过70%的学生都很愿意参加法律活动。说明大家比较喜欢参加实践活动不喜欢只是纯理论的教育。当代大学生每天都在教室里面接受理论知识现在早就想出来实践活动了,所以这一点是每一个大学生的心声。
你认为法律的主要作用是
A 保护权利34% B惩治犯罪26% C维护社会治安37% D不清楚3%
分析:大学生对法律的作用认识各有不同,也有极少数的大学生根本不了解法律的作用。其实法律存在的本身就是为了让每一个人都能健康、快乐、自由、幸福、有尊严的活着。让整个社会都能够协调运行、和谐发展,让那些坏人得到应有的教育惩罚不是目的,教育才是根本。
你觉得自己的法律知识丰富吗
A非常丰富10% B比较丰富40% C一般42% D比较匮乏8%
您觉得了解法律基本知识对我们有意义吗?
A没有,法律离我很远,我们还没有进入社会,以后再了解也不迟18% B意义不大,可以用法律维护自身权利的地方太少了61% C有意义,但是我基本不寻求法律途径解决问题11% D有,法律常常帮我解决实际问题10%
分析:尽管多数大学生比较赞同应当了解更多的法律知识但是与此同时他们并不选择用法律的途径来解决问题。看见大学生还是不太信任我国现在的法律。
您觉得下列哪部法律与我们日常生活关系最大?
A 民法65% B 继承法1%C 合同法2% D 婚姻法1% E 刑法18% F 保险法2% H 公司法6% I 劳动法3% J 反不正当竞争法1%K 治安管理处罚法1%
分析:大多数同学都认为民法比较重要,可见我们当代大学生法律知识还是不多。不过我们的调查问卷也存在很多问题。
你认为造成大学生法律教育薄弱的主要原因是什么?
A、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27% B、贫富悬殊是产生犯罪的土壤,影响了教育效果21% C、个人自觉性是根源12% D、法律教育活动本身的局限性40%
分析:当代大学生认为,现在的大学生法律意识薄弱的原因主要是法律教育活动本身具有局限性。
问答题, 你认为大学生在法律意识上存在哪些问题?你对提高大学生法律意识有哪些建议?
分析:问题: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比较薄弱,自身要求太低,认为法律的作用不大,积极性不高。
建议:多开展与法律有关的活动如讲座、知识竞赛,高校开设基础法律知识课程,大学生应当多关注有关法律方面的电视节目(如:CCTV12、法制频道等)。
调查总结:
综合本次调查问卷,可以看出当代大学生接触法律的年龄偏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较为缺乏,法律意识总体来说比较薄弱,遇到问题并不习惯于使用法律的武器来解决。但对于我国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等国家机关持比较信任的态度,也反映出了当代大学生的法制观念在逐年上升。问卷也同时反映出了,他们认为自己法律意识比较薄弱,法律意识,是人们的法律观点和法律情感的总和,其内容包括对法的本质、作用的看法,对现行法律的要求和态度,对法律的评价和解释,对自己权利和义务的认识,对某种行为是否合法的评价,关于法律现象的知识以及法制观念等。大学生法律意识是大学生群体对法、法律或其现象的反应形式,即心理、知识、观点和思想,包括对法律的情感、认知、评价和信仰等的内心体验。
大学生作为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也是未来社会的支撑主体,其法律意识如何,直接影响到公民的法律素质和整个社会法治文明的程度。从年龄上讲,大学生是一个横跨青年和成年的群体,由于尚未形成成熟、科学的人生观和世界观,其法律意识带有明显的易变性和不成熟性。加之历史原因、外部环境以及大学生自身素质等因素的影响和制约,个别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和行为与社会要求存在一定的偏差。因此,准确地了解和掌握当代大学生的法律意识现状和法律需求,对于提高法律教育的针对性,切实
关键词:中职学生 法律意识 必要性
新形势下,中等职业学校越来越注重学生的综合素质培养,特别注重中职生的德育教育,因为大多中职学生都存在一些不良行为和消极思想。通过社会调查可以发现,青少年的违法犯罪率呈现上升趋势。因此,在中职法律教学过程中,我们要注重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促使学生成为社会发展的有用人才。
一、培养中职学生法律意识的必要性
(一)加强思想道德建设必须要注重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
法律意识是人们对现行法律的理解和诠释,包括对法律内容和制度的了解,也包括对法律内容和制度的掌握和运用程度以及对自己行为从法律意义上的评价和理解。中职生法律意识就是中职生在法律这一领域的思想和思维的总和。法律意识是建构法治国家的灵魂,是培养人们守法自律的精神动力和智力来源,它是人们综合素养的一个最重要的方面。对中职生而言,法律意识更是不可或缺的基本素养。
(二)中职生法律意识培养是贯彻教育方针、实现职业教育培养目标的要求
目前我国职业教育的目标是“知识―技能―做人”的教育。我们只有把教学和管理有机地结合起来,相辅相成,才能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此外,培育中职生的法律意识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以法制为基础构造的市场经济。职校生思想需要加强法律意识的培养,提高其法律素质促进其全面成才。
(三)在面对未成年人的法律教学过程中,教师不能像教育中学生那样选择很古板的教育方式,这样既浪费时间,又达不到效果
每个法学教师都应有一套特别的教学方法,在课堂上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在课下带动学生对法律专业的兴趣,双向教育,才能达到好的法律教育,提高学生法律思维。
二、培养中职学生法律意识的策略
(一)以学生为中心,充分发挥教师的辅助作用
在传统的教学过程中,教师往往只是单纯地将法律知识讲解给学生,学生只能够被动地接受,对于学生的日常行为起不到良好的促进作用,因为中职学生已经具备了一定的行为习惯和思维模式,单独依靠教师的言传,根本不能够理解法律知识的本质,更不可能将其灵活地运用到实际的生活中去,同时也不利于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因此,在日常的法律教学中,教师要认真研读教材,明确教学目标,不断创新完善教学方式,时刻以学生为中心,同时发挥自身的辅助作用,引导学生通过自身的努力掌握法律知识,且能够运用到实际生活中,逐 步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
(二)创设情境模式,加强学生对于法律知识的了解
学习法律知识并不是让学生单纯了解,而是要让学生能够合理地运用法律知识,约束自身的行为,使自己成为社会发展的人才。然而,法律知识比较抽象乏味,学生理解起来比较困难,导致部分学生对于法律知识的学习提不起兴趣,抱着得过且过的态度,严重影响了课堂教学的质量。作为当代中职法律教师,我们要认识到学生的实际状况和认知规律,灵活运用各种教学工具,创设恰当的情景模式,加深学生对于知识的理解,使学生在潜移默化的过程中掌握运用知识的技巧,逐步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
(三)组织活动,潜移默化地加深学生的法律意识
要想培养中职学生的法律意识,教师可以运用一些课余时间组织相关活动,且确保每一位学生都能够参与到活动中,使学生在参与活动的过程中,亲身体会到违法犯罪的可怕后果,以及对受害人、自身以及双方家人造成的伤害,最终使学生意识到学习法律知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例如,教师可以组织学生参观少管所、劳教所等场所,同时组织学生参加犯罪人员的报告会。学生通过亲身的观察、聆听,能够更加深刻地体会到违法犯罪行为对自身、家人造成的伤害。同时,学生能够自觉的认识到自身法律意识存在问题,从而有针对性地培养自身的法律意识,能够缺德事半功倍的效果。
三、结束语
为了培养中职学生的法律意识,教师不仅要从教学的方面进行创新和完善,还要从社会的角度出发,平常给每个人灌输一定的法律知识,让学生在生活中体会到了解法律知识的必要性,从而积极主动地参与到法律课堂的教学活动中。因此,中职法律教师要尽可能为学生提供接触法律知识的机会,不断提高学生对于法律知识的认识,促使学生的法律意识得到培养。
参考文献:
[1]孙晶华.浅谈中等职业学校对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J].中国科教创新导刊,2011(14):153.
[2]胡凤莲.浅析中职生法律意识的培养[J].技术与市场,2010(6):87-88.
[3]张荣伟.中职法律课程教学如何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J].教师,2013(5):88.
【关键词】法律意识;培养;政治课堂
所谓法律意识是指人们关于法和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是人们关于法律和法律现象的本质及作用的理性认识,是实际上支配人们法律活动的思维方式。中学思想政治课的性质和课程标准以及青少年的法律素质现状决定了该门课程的教育功能,那就是中学思想政治课教学必须把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作为主旨目标。在思想政治课教学中,对学生进行法律意识培养,应遵循学生的身心发展规律和联系生活实际。通过自己多年的初中政治教学和班主任工作经验,我总结了一些自己的做法:
一、做好榜样示范,提高政治教师自身的法律素质
子曰:“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教师职业最重要、最典型的是其典范性。许多优秀教育的经验表明,要求学生做到的教师自己首先要做到。教师如果在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进自己却不能守法,就会使不校的法制教育苍白无力。作为初中政治教师,要想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自己就必须首先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20世纪八十年代以来,国家权力机关在教育立法方面进展很大,陆续颁布了《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重要教育法律,依法治教部题已经提上日程。思想政治教师首先必须树立教育法制观念,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成为知法、懂法、能够依法行教的新型教师。其次,教师应具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强烈的社会责任感不仅是教师从事法律教育的巨大精神力量,也是法律教育活动本身是否具有社会价值的保证。教师的责任应该是真正站在国家和人民的立场,站在社会发展的立场对各种法律制度加以符合实际的评价与解释。推崇符合人民利益和意志的规范。
二、优化课堂教学,提高思想政治课的时效性
中学思想政治课课堂是中学生系统学习法律知识,进而培养法律意识的主阵地。向学生传授法律知识的目的,是为了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从而提高法律素质。教师应当将法律知识的学习融入到课堂教学中,优化课堂教学,灵活运用现代教育教学方法和手段,针对学生的实际,提高思想政治课的实效性.在坚持课堂主渠道教育的同时,通过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寓教于乐,提高学生学法的兴趣和积极性.教师应引导学生关注报纸和电视,网络等多种传媒,如中央电视台的法制频道,《今日说法》,《焦点访谈》等栏目,尽量多地搜集与法律条例相通的法律案例和时政大事,切实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 教学中不应单纯讲解法律知识,更应注意法律意识的培养。要以思想道德教育,纪律教育和法制教育为主要内容, 以增强中学生道德法制观念,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同时,教育学生树立公民意识。公民是组成现代社会的细胞,具有独立完整的人格及尊严,不依附于任何人。在法律面前,公民独立地完全平等地承担着法定义务,同时平等地享受法律赋予的权利,也平等地接受法律监督,不允许有任何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这种公民意识是现代法律意识的基础。
三、选取生活实例,增强学生法律意识
根据公安部门不完全的统计,在全国的犯罪案件中青少年犯罪占有相当的比例,并呈现逐年增加、年龄渐小的趋势。究其原因,除了娇身惯养外,更重要的是法律意识的淡薄,有的甚至没有法律概念。思想政治课对于学生法律意识培养的目的就是要让学生通过学法、懂法,增强遵纪守法意识,减少违法犯罪。而最有效的方法就是通过身边的案例引发学生思考、讨论。让学生学以致用。比如我在跟学生研究“当合法权益受到非法侵害时,应该怎么办?”时,选取了这样一则案例:公民建俊霞曾被李自超打成重伤,一直怀恨在心。这天,她发现李自超5岁的女儿李敏敏独自一人在家门口玩,便哄着将她和自己9岁的女儿带到村里的蓄水池边,唆使女儿将李敏敏推入深达六米的水池,致李死亡。建俊霞想以3000元私下了结此事,但李自超夫妇没有同意,及时报告公安机关案件很快被逮捕归案,最后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建俊霞死刑。我发动学生展开系列讨论:建俊霞没有亲自杀人,为何要判处他死刑?李自超夫妇依法报案的做法对不对?建俊霞当初被李自超打成重伤后,应该怎样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李自超将人打伤,能不能因女儿已死而逃脱法律责任?学生兴趣盎然,讨论激烈,整个课堂形成了“天光云影共徘徊”的良好局面,在不知不觉中法律知识潜入脑海、深入心田。通过学习,他们能自觉地运用法律武器去维护自己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如有一同学中午上学路上遭遇社会不三不四青年敲诈勒索,及时拨打110,闻讯赶来的警察及时截住了尚未离去的一名作案者,并最终将逃之夭夭的另一名青年捉拿归案。
四、发挥家庭教育的作用,营造良好育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