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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国际零售商加快了在全球投资扩张的步伐,在全球范围内寻找最佳的资源配置、最优的零售经营地理位置、完善的生产组织等进行市场的扩张。零售巨头家乐福、沃尔玛、麦德龙已经成功实现跨国经营,走出国门、迈向国际化经营已经成为我国零售业向更高层次发展的必由之路。本文将就我国零售业在境外进行直接投资管理中存在的风险进行分析,并找出相应的对策,为零售业的跨国经营发展提供思路。
【关键词】
零售业;境外直接投资;管理;风险;防控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市场开放的程度越来越高,中国已经成为全球最具消费潜力的市场,也更成为全球零售巨头们纷纷投资的目标。目前,国际零售百强企业中,已经有一半以上的零售企业进入到中国市场中。面对与这些跨国零售巨头同场竞技的激烈局面,我国零售业在激烈的竞争环境中逐渐成熟起来。我国一些大型零售业已经在不断激烈的竞争中选择走出去的方式来实行零售企业国际化发展的路径。例如:国美电器、北京华联等。对于我国零售企业而言,如何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提升自身的国际竞争水平?如何寻求国外零售市场扩展生存空间?如何在庞大的国际市场上获得盈利、分得一杯羹?这些都是值得我国零售企业深思的问题。
一、我国零售企业境外直接投资风险分析
我国零售业在境外进行直接投资时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风险,特别是一些来自于东道国的风险,如政治风险、文化风险、经济风险、法律风险等。这些风险的存在将一直伴随零售业境外投资的全过程,面对这些错综复杂的风险,我们必须正视并对风险进行认真分析。
(一)政治风险
这主要是指东道国的政府在商业运行中出现的非预期的改变游戏规则的、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可能性。政治风险将对境外直接投资的企业带来经济损失、经营的终结、收益的降低、进口成本的提升、运营成本的提升、资金无法及时回国等。政治风险的存在不仅仅限于发展中国家和不发达国家,还存在于经济发达国家中。造成政治风险的因素有很多,例如:东道国政策的变动、政府当局领导层的变化等。在很多国家中对零售业的竞争设置了一道屏障———限制性法规,其主要目的就是避免国外零售业的过度竞争、垄断竞争等局面的出现。例如:在马来西亚,就对直销公司的成立做出了严格的规定;法国的地方和全国城市商业计划委员会将对大型的店铺发展进行管理,并规定不得随意建造超市,特别是对于那些大面积店铺的审批制度更是严格。再例如:2011年发生在利比亚的战争,使得中国在利比亚投资的众多项目受到严重影响,中方零售企业损失惨重;2012年,北朝鲜的单方面毁约使得中国的境外投资损失2.4亿元。
(二)经济风险
所谓经济风险主要是指零售企业在东道国进行经济活动时,由于东道国的宏观经济出现波动等因素导致的境外直接投资者出现未来收益不确定的风险,简单而言即:一个国家的经济情况、经济指标变动等为境外直接投资带来的风险。当东道国经济发展状况良好时,企业的境外直接投资风险较小;如果东道国的经济发展状况不佳,那么境外直接投资的企业必定面临较大的风险。例如:宏观经济风险,在零售业进行境外直接投资时必须先对东道国的宏观经济运行状况进行评价,在这方面零售企业可以通过网络,上具有权威性的各大机构的数据库、网站等进行查询。我国商务部也提供了一些合作国家、地区的投资环境评估报告和分析,可见,零售业在境外直接投资前对东道国宏观经济指标的考量越全面,在境外投资遇到的风险就越小,投资的收益也就更有保障。另外,企业自身的经营状况也是阻碍零售业境外直接投资的一块硬伤。
(三)文化风险
这种风险主要是指在不同的文化背景下对人们的生活价值观、欲望满足的条件、消费模式、生活习惯、工作努力程度等方面的影响,零售业境外直接投资活动由此而产生的诸多不确定性。这种风险在我国零售业中极为明显。我国零售业的成长背景是社会主义国家、东方儒家文化,与西方经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成长环境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如果不能很好地处理这些文化差异,将会给东道国带来一种被入侵的感觉,严重的还会引起当地的民族主义冲突。例如:在西班牙的中国鞋业零售商受到西班牙贸易保护主义者的攻击,从游行示威演变成恶劣的烧鞋事件,对中国鞋业零售在当地的发展极为不利。
(四)法律风险
主要是指在境外进行直接投资的企业由于其经营活动不符合东道国的法律规定而导致的风险。我国零售业在境外进行直接投资时一定要对东道国的法律法规进行研究,特别是关于环境保护、劳工、知识产权、税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例如:关于零售业使用临时工的劳动合同中,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不能超过六个月,但是在非洲加蓬,法律规定,如果临时工使用的时间超过以后就会自动转为长期工,如果想解除合同,企业必须向其支付等同于正式工的薪酬,同时还必须支付相应的补贴。
二、零售业境外直接投资风险防范措施
(一)为零售业创建良好的境外直接投资环境
无论是在国内进行投资还是在国外进行投资,同国内投资环境相比,境外直接投资的环境更加复杂、各种不可控因素更多,因此,维护良好的商业环境并不是单靠零售业就能掌控的。这就要求我国政府必须建立各种双边投资、多边投资、区域经济合作机制,为我国零售业走出国门创造良好的环境。目前,我国已经同英国、美国、俄罗斯和日本等国家建立了经济高层的对话,同世界二十八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自由贸易区,并签订了十个自由贸易协定。近期,出访英国,两国达成了在经贸、文化等各领域的投资合作,共计达成了150项合作协议,涉及金额约400亿英镑,这为我国零售业走向欧洲创造了条件。
(二)整合资源,适时进行兼并重组
目前,就世界零售业发展的现状来看,兼并重组一直就是零售业巨头们迅速扩张的主要手段。例如:沃尔玛在1997年进入欧洲,收购了拥有21家连锁店的德国韦特考夫,1999年,沃尔玛投资了150亿美元收购了英国的大型超市阿斯达,从而一举奠定了沃尔玛在欧洲的地位。我国零售业在国内发生了诸多并购如华润收购家世界等;在国外中国企业并购外国企业已经是一种趋势,如2014年三胞集团旗下南京新百成功收购了英国弗雷泽百货商店集团89%股权,成为中国零售业有史以来最大的一笔境外投资。零售业通过兼并重组构建了跨地区、跨行业的大型商业集团,实现了资源的优质组合,提升了国际竞争力。但并购有风险,在兼并过程中,要建立健全并购流程,充分保证并购方案的合理性,重视并购后企业资源的协调。
(三)实现业态组合经营
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升,消费者对零售业的服务形式出现了多样化的需求,这也就要求零售业必须以多样化的业态来适应这一变化。在国外,零售业主要是通过业态组合经营的方式来赢得顾客。作为一种纵向发展的战略,业态组合经营有效的分散了零售业的经营风险,为零售业的发展扩展了市场空间,更有效的实现了优势互补、品牌意识加强、资源共享的优势。
(四)建立并完善境外直接投资风险控制体系
对于零售业境外直接投资行为而言,所面临的风险很可能已经超越了自身能够控制的范围,因此,零售业必须建立通过一套完善的、多角度的包括完善的政策、制度体系等在内的风险控制体系。
总之,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在科学技术进步的大环境下,国际零售商们加快了在全球扩张的脚步。我国部分零售业实施跨国经营战略,通过多年国内国际经营的激烈竞争,在资产规模、投资管理及风险防控等方面也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国内外跨国经营零售企业经营管理经验的借鉴、国家走出去政策的支持,将为促进我国零售业走出国门,以攻为守,抢占国际市场,构建全球产购销网络奠定坚实的基础。
作者:熊毅 单位:昆明新知集团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1]宋则.我国零售业改革与发展中长期三大战略要点[J].中国流通经济,2012(05):13-18.
1月14日,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2011年1月20日起,上调存款类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这是央行今年以来首次上调存款准备金率,也是自去年年初以来连续第七次上调存款准备金率。此次上调之后,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已达19%的历史高位。
央行开展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
为配合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便利境内机构以人民币开展境外直接投资,1月14日,人民银行了《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办法》明确:凡获准开展境外直接投资的境内企业均可以人民币进行境外直接投资,银行可依据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证书或文件直接为企业办理人民币结算业务,相关金融服务手续更加便利。开展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将进一步扩大人民币在跨境贸易和投资中的作用,更好地支持企业“走出去”,促进贸易和投资便利化。
外汇局推出银行对客户人民币外汇货币掉期业务
为进一步满足市场主体规避汇率风险的需求,1月3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汇指定银行对客户人民币外汇货币掉期业务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在银行对客户市场推出人民币外汇货币掉期业务。《通知》自2011年3月1日起实施。《通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简化市场准入管理,凡取得对客户人民币外汇掉期业务经营资格满1年的银行,可直接对客户开办货币掉期业务;二是便利市场交易,银行对客户办理货币掉期业务的币种、期限等交易要素由银行自行确定;三是货币掉期中的利率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并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存贷款利率的管理规定。
外汇局规范国际收支核查提高申报数据质量
为进一步指导和规范各级外汇局开展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核查工作,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了新修订的《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核查制度》,并于2011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此次修订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根据现行的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相关制度及其应用系统功能,对2003年版的核查制度进行了修改和完善;二是将大额交易与重要交易项目重点核实工作纳入《核查制度》,废止原大额交易重点核实制度:三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核查工作涉及的相关量化指标;四是规范现场核查和大额交易重点核实工作的流程:五是明确各级外汇局国际收支部门对违反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规定行为的处理措施及向外汇检查部门移交案件的操作程序。
银监会规范银行信用卡业务
为规范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保障客户及银行的合法权益,1月28日。银监会对外了《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办法》规定,商业银行经营信用卡业务,应当充分向持卡人披露相关信息,揭示业务风险,建立健全相应的投诉处理机制。营销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对客户资料保密的原则,不得泄露客户信息。发卡银行不得向未满18周岁的客户核发信用卡(附属卡除外),向符合条件的同一申请人核发学生信用卡的发卡银行不得超过两家(附属卡除外)。在发放学生信用卡之前,发卡银行必须落实第二还款来源。
关键词:海外投资;资本运作;投资架构;税务筹划
2011年是中国“十二五”规划的启动之年,也是中国提出“走出去”战略的第十六个年头。今天,经过国际金融危机洗礼的中国,在“走出去”的道路上逆势前行,同时也在直面新的困惑。目前,中国企业对海外投资还普遍缺乏实践经验,海外投资鲜有成功的案例。海外投资需要有全局性、系统性的考虑,从而最大限度规避海外投资风险,实现中国企业海外投资的战略目标。本文中,笔者就中国企业海外投资几个关键因素逐步展开论述,首先从全局上纵向研究境外投资的重要环节,随后从财税角度上引申出一种新的思维模式,希望对海外投资策略有一定的启发意义。
一、影响海外投资的六个重要因素
(一)海外投资的目标及战略考量
中国企业在考虑海外投资时的动机不尽相同,如TCL与汤姆逊合资是为获得国际公司先进的技术及管理经验,联想收购IBM是为了扩大企业的整体规模、提高企业协同效应、延伸国际渠道等。投资建造LNG运输船是依据国家油气资源战略需要,着眼于未来大型LNG船的巨大潜在市场。不同的海外投资目标,决定了企业在海外投资时需要设计不同的交易架构。
(二)海外投资主体
中国企业需要明确内部各关联公司在整个企业运作中的地位与作用,如控股公司是否合适直接境外投资、以子公司名义对外投资是否存在某些限制(非竞争条款)、公司是否可以考虑在境外设立新的投资主体(SPV)、是否考虑与境外PE/VC合作成立收购公司等,上述因素需要与公司对外投资的具体目标结合考虑。
(三)税务影响与税收协定
不同的投资主体所形成的不同投资结构对于降低企业未来运营的税务负担影响很大,通过设计选择合适的投资主体结构及交易架构,有时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中国与不同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相关条约均可能存在差别。因此,需要从投资东道国、投资母国及第三国的税务规定、国际税收协定等方面进行考虑,以确定投资架构。
(四)中国政府机构审批
根据我国现有法律法规,中国企业境外投资一般需要向发改委、商务部门、国资委(适用于国有企业)和外汇管理局等部门申请事前审批或核准,境外企业在当地注册后,还需报商务部备案,并向我驻外商务参赞处报到登记。尽管中央及地方政府颁布了一系列措施,鼓励国内企业“走出去”,参与国际经济合作与竞争,但仍需结合国家关于企业境外投资产业的整体态度、充分考虑政府审批机构的倾向性意见,判断境外投资境内的审批难度。
(五)外汇管制
国家外汇管理局2009年7月13日出台了《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进一步简化境外直接投资审批程序,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及境外投资资金汇出的审核方式由核准制调整为登记制,扩大境外直接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并对境外直接投资企业的后续融资提供支持。总体上看,由于中国外汇储备比较充足,外汇管制措施呈松绑趋势。同时,一些大的境外项目用汇额度非常高,而通过境外资金的运作可能会更加便利,从而加快境外项目的进展。
(六)融资安排
海外投资的一些重大项目,可能仅通过企业的自有外汇资金或银行借款等形式难以满足项目资金需求。因此,需要考虑向第三方进行融资,而许多境外金融机构及投资机构都倾向于通过境外操作融资事宜,减少中国境外相关机构的审批及流程。
二、海外投资财税思路探讨
结合曾参与过的海外项目投资研究工作,笔者认为,海外项目投资财税研究可以基本分为“三部曲”,依顺序分为投资架构的设计、资金筹措和风险分析。本文重点研究投资架构的设立方法和思路。下面将结合实例做具体分析。
中国企业在海外进行投资,一般会直接在投资东道国设立项目公司(直接投资架构)和在低税负国家或地区设立中间控股公司,然后再在投资东道国设立项目公司(间接投资架构)两种。
这两种投资架构在本身设立、税负的降低或递延等方面很不一样。尤其是后者,企业需要考虑能否降低或递延项目公司分配股息以及未来转让项目公司股权取得的资本利得,需要考虑在投资东道国、中国以及中间控股公司设立地(如果有的话)缴纳税负等问题。
(一)实际案例分析
1.案例假设
A公司拟与一家国外公司合资在香港成立境外公司,并负责运营海外业务。通过前期研究分析比较,投资架构基本分为两套方案(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
2.比较分析
方案一是A公司直接持有香港合资公司的股权,实施投资分红方案时,合资公司按投资比例向A公司汇出股息。根据香港的税收规定,合资公司向中国母公司汇出股息时,不需缴纳预提所得税,但是中国企业针对股息所得需在中国缴纳25%的所得税,总体税负为25%。投资架构示意图如图1所示。
方案二是A公司可以通过某个低税负国家的中间控股公司,间接持有香港合资公司的股权,也就是设计中国-低税负国家(比如香港或新加坡)-香港的间接投资架构。根据香港税法的相关规定,香港内部的股息支付或来源于外部的收入是无需征预提所得税的。因此,在这种间接投资结构下,合资公司选择投资分红时是不需征税的,只要A公司的境外子公司不再选择投资分红给A公司,几个环节都不需要缴纳预提所得税,即整体税负为零。投资架构示意图如图2所示。
很显然,两者对比,企业会选取后者。
3.由方案引申出的研究分析
上述案例只是基于最简单的基础案例分析,实际情况远比上述方案复杂。如方案二中的架构设置会存在较大的弹性,税收筹划是我们重点考虑的因素,而影响和制约投资架构的因素往往会根据实际需求出现新的调整。因为方案二中的投资中间环节只有一层投资关系,这种投资模式往往适合于单项目,而且资金流动相对比较单一,容易受到中国税法的管制与限制。一旦该公司选择向上级母公司投资分红,将会导致整体税负增加25%,存在较大的弊端。
针对方案二中架构本身的局限性,我们不妨做进一步研究与分析,借以寻求一种更优的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三。由此我们发现通过新增公司投资层级可以解决上述问题,即增加之间投资关系来规避资金和法律风险。投资架构示意图如图3所示。
综合比较,方案三的优点主要在于:
(1)建立海外投资平台
在方案三中,B公司可作为A公司的海外投资平台。根据集团未来的发展方针,B公司可为不同的投资项目与不同的合作伙伴合作成立海外合资公司。
(2)海外资金留存
作为海外投资平台的B公司,可在配合集团的海外业务发展下,灵活调配集团的海外资金。如B公司可运用从海外投资项目的投资分红,经另一子公司再投资到其他海外项目(可有效避免境内外汇收付的监管)。
(3)风险管理
方案三中,B公司以C公司作为海外投资平台,除合资公司外,也会投资其他项目。若C公司与其他投资伙伴在某个投资项目上有任何商业纠纷,有可能需要动用其他资产项目做出赔偿。在此情况下,C公司便不能将每个项目的风险独立处理。相反,在方案三中,由于B公司和C公司是独立法人,C公司对于海外项目的风险不会伸延至B公司的投资项目。所以从风险管理的角度上来分析,方案三更优。
(二)结论
由此可以得出结论,上述三套投资架构的方案中方案三更有利。而上述方案的假设还是基于我们投资策略是为了运营海外项目,并不带有投资目的。在实际资本运作中,股权转让所得(或称资本利得)的税负实际上往往更为关键,因为大量中国企业海外投资的战略出发点就是完成海外项目公司的股权转让或公开上市,从而实现巨大的财富增值。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应考虑“双层中间控股公司”的投资架构:如果A公司先设立一家香港公司,然后由香港公司设立荷兰安德里斯公司,再由荷兰安德里斯公司设立尼日利亚项目公司,就可以由香港公司转让安德里斯公司的股权,将资本利得保留在香港公司。由于香港不对资本利得征税,在这部分资本利得汇回中国之前,也无需缴纳中国企业所得税,因此,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递延中国企业所得税的税负。
通过上述两个案例可以清晰地勾勒出投资架构设计中的技巧和需关注的几个重要环节,最大程度降低税负是首先要考虑的关键点,其次公司发展战略也起着至关重要的导向性作用,要纳入设计环节中,最后就是重点研究如何防范和规避法律风险等因素。最终达到合理控制税负成本,确保投资效益的最大化。
中国境内公司参与国际市场竞争还处于起步阶段,但随着海外投资步伐的加快、经验的积累,势必会逐渐步入正轨。借着良好的外部机遇,只要公司建立起内部优势,发展潜力很大,前景广阔。外部经济大环境中的不利因素可以通过内部调整、扬长避短而逐步加以克服,内部投资管理劣势可以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改善和规避。只要掌握和运用好国际通行的一些基本合作模式,充分发挥自身优势,针对海外项目,一定可以有效实施国际市场战略,找出适合自身特点的海外项目投资筹划管理策略。
参考文献:
1.财政部条法司,财政部税政司.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专辑[M].中国财经出版社,2007.
2.蔡昌.新企业所得税法解读与运用技巧:策略・方法・案例[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8.
热钱源于英文的HotMoney,又称游资(RefugeeCapital)或叫投机性短期资本,指为追求最高报酬及最低风险而在国际金融市场上迅速流动的短期投机性资金。它的最大特点就是短期、套利和投机。2002年以来伴随着人民币升值的激烈争论,热钱成为讨论的焦点。
时至今日,我国经济在经历人民币逐步升值,股市、房市跌宕起伏之后,热钱问题俨然已经成为国内无法回避的一个经济社会热点。
2热钱的流入途径
由于我国的资本市场没有完全放开,境外资本进入的我国金融市场的自由度相对较低,因此目前国际热钱流入方式和途径具有一定的隐蔽性。
2.1通过贸易方式进入
这里所说的贸易方式并非是正常的对外贸易。国际热钱持有者通过和国内的外贸出口公司合作,通过伪造不实的商品贸易合同将境外资金输入国内。例如,事实上出口了2000双鞋,每双15美元,却谎报出口了20000双,每双50美元,通过这样的方式,就有超过实际出口额32倍的国际热钱以表面合法的途径进入内地。还有另一种方式就是通过缩短流入时间。如订单货款通常需要半年甚至更长时间才能支付,但为了增加资金流动的频率,只要订单一到,货款就直接打进国内帐户。
2.2伪装成直接投资潜入
由于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对加速高新技术产业的成长,促进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有不可估量的作用,所以我国各地政府对外商直接投资(注,ForeignDirectInvestment,简称FDI)的限制和监管力度都相对比较轻,甚至是持欢迎和积极争取的态度。因此有大量的热钱利用了这种“求资若渴”的心态,伪装成外商直接投资进入国内,有关部门在项目审批、资金运作方面一路绿灯,有些甚至避开监管,违规操作放任资金流入,而这些资金入境后若被挪用将会很难监管。
2.3通过“地下钱庄”汇入
“地下钱庄”外汇交易方式在国际上被叫做替代性汇款机制,它通常的操作手法是当换汇人需要将资金输往境外,事先和地下钱庄商定一定的汇率,把人民币汇到钱庄所控制的合法人民币账户上。钱庄通过境外合伙人把外汇打到境内公司指定的境外账户上。资金通过这样的方式实现双向流通,即境内提现的是人民币资金,境外提现的是外汇资金。这样的钱庄业务能力非常高,几乎平均每3分钟就能成交一项业务,同时它们也非常隐蔽,监管机构很难对此察觉。境外热钱便可通过这些地下钱庄轻松快捷地把投机资本直接输入到国内。
2.4通过个人渠道进入
个人直接从事国际贸易或贸易中介所获得的佣金报酬、境外工作职工报酬和赡家款、境外亲朋好友捐赠或遗产,旅游携带等等都可以成为境外热钱流入的假面具,通过这些渠道进入的资金在结汇后便可以直接投资于股市房市,同时也不易被监管部门察觉和控制。
3热钱对我国经济的影响
一个国家如果有大量短期性投机资本进出,它必然对该国经济发展和金融稳定产生一定的破坏性影响,有时甚至可以摧毁和颠覆整个地区的经济格局。
3.1助长经济虚假繁荣,威胁国家经济安全
“热钱”的根本目的就是短期套利。在目前人民币升值的预期下,会有大量的热钱为了可以毫无风险地赚取升值的收益而迅速流入。这些潜伏在国内的投机资本还会在房地产、股票等市场寻找套利机会,使这些行业资金供求关系在原来已经失衡的基础上,助推价格的进一步上涨,从而诱导国内其他资金迅速涌向这些行业。当市场集中导致投资过度膨胀,将会形成房地产和股市的泡沫经济,增加金融风险。
同时由于热钱具有极强的流动性和投机性,在获取利润后会迅速撤离。如果政府没有足够的准备和能力来应对热钱的抽离,甚至会导致该国的金融崩溃。如1997年那场横扫东南亚的金融风暴使经济萧条在日本、韩国、新加坡等地迅速蔓延,泰国等一些国家的政局也开始混乱。
3.2弱化宏观调控效果,影响经济政策独立
随着全球经济日益一体化,各国宏观经济管理受跨境资本流动的影响越来越大,美日欧等发达国家经济体也概莫能外。首先,对流入市场的热钱规模难以调查和计算,决策层在制定相应宏观调控政策时无法进行合理的定量,影响了政策制定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其次热钱的流动方向和货币政策目标通常呈现异向运动,当央行为抑制通货膨胀而提高利率时,热钱会大量涌入,迫使该国被动增加货币投放,对冲了相关货币政策的效应。当央行调控措施产生效应时,具有高流动性和不稳定性的热钱可能随时调转方向,使货币政策失效或适得其反。再次热钱流入加剧了我国本币对外升值的压力。频繁大量的热钱进入,将形成短期内的非正常外汇供求,直接冲击外汇储备和汇率的稳定,严重影响经济政策的自主性。
4防范热钱的对策建议
4.1消除人民币升值预期,降低热钱套利空间
热钱流动的最大动机是为了追逐国际金融市场上汇率变动利益差额,因此,只有降低人民币升值的心理预期,才能阻止这种投机性资金的流动。一是要进一步完善汇率形成机制,在保证人民币汇率基本稳定的前提下,扩大汇率的浮动空间,破坏热钱对人民币的无风险预期;二是协调利率政策与汇率政策,减少本外币的利差,降低国际游资的获利空间;三是在对外贸易中追求国际收支的动态平衡,降低进口贸易中的各种壁垒,缓解汇率升值的国际压力。
4.2完善相关政策,减少热钱投机漏洞
首先应该调整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取消外商企业在我国的超国民待遇,规范外资登记注册、项目审批、注销清算等程序,严格把好各个外资运作流程,杜绝违规操作。其次要将地方政府招商引资的考核标准由量的多少转化到质的优劣上,预防热钱通过盲目引进外资的漏洞流入。三是要完善外汇管理政策,对大额长期预收货款、延期付汇、外汇应收应付款的管理进行完善,将其全额纳入备案管理范畴。
4.3加强联合监管,建立热钱预警机制
热钱的监测管理是一项需要各部门联动配合的工作,加强工商、海关、税务、外汇、公安等部门的密切配合,改进对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外商直接投资、个人等渠道资金流入监管,继续严格控制短期外债增长,严厉打击地下钱庄和违规进入股市楼市的行为,为宏观调控和结构调整争取时间和空间。完善国际收支统计监测预警机制,对国际资本流动冲击做到早发现、早预警、早反馈,并针对可能出现的形势逆转,提前制定应急措施,不断增强对扩大开放过程中防范国际经济风险的能力。
【关键词】改革 外汇
一、改革后直接投资本外币业务操作比较
(一)企业办理柜台业务审核资料比较
改革后,办理外汇直接投资业务所需材料较为一致,大部分所需材料在首次登记时均已记录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所需材料银行可以直接打印即可,企业办理相关业务仅需直接去银行提供简单的申请材料,且多数情况下无需重复提供纸质证明材料,企业办理业务和银行审核业务的手续得到大幅简化。反观人民币直接投资业务,企业在多个环节办理相关业务需重复提交部分材料,且纸质证明材料复印件较多,业务办理效率相对降低。
(二)改革后直接投资本外币业务流程比较
改革后本外币直接投资管理流程大体相同,但影响人民币外商直接投资业务办理效率的环节主要体现在:
开户:新设外资企业需开立人民币基本存款账户、人民币资本金专用账户,银行审核材料多,业务办理流程长,一般需要1-3 个工作日。
资金入账:银行凭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登记信息即可为企业直接办理外汇资本金入账,本币资本金入账则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现场填写《人民币跨境业务收款说明》,银行在真实性审核后为其办理,此环节一般需要20分钟左右。
验资,使用外币投资的,企业可在银行直接完成,而人民币出资企业如需验资仍需由会计师事务所操作,效率相对较低。
数据报送,与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相比,RCPMIS 采集的直接投资信息和资金收付信息相对较多,银行数据报送工作量较大。
二、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改革对跨境人民币业务的影响
(一)有利影响
一是有利于加快推进人民币国际化进程。改革后,直接投资外汇业务限制大幅放松,直接投资可兑换程度将进一步放大。从长远看,放松乃至取消直接投资项下跨境资金收付与汇兑限制,可为市场主体办理直接投资业务提供更多的币种选择,有利于扩大直接投资项下人民币跨境使用规模。二是有利于提高直接投资跨境资金流动风险防范能力。人民币直投仍纳入外汇监测范畴,弥补了直接投资本外币交叉业务监管的不足,对于加强直接投资跨境资金流动监管、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具有积极作用。三是有利于直接投资跨境人民币业务拓展。与改革前相比,企业本外币直接投资手续均得到大幅简化,有助于企业直接投资本外币交叉业务的办理。
(二)不利影响
一是双重监管加大银行和企业业务办理成本。从实际操作看,大多数情况下,即使全部以人民币出资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也难免今后不会发生外汇利润汇出等业务。若企业跨境直接投资人民币业务不在银行外汇系统办理登记手续,势必会影响企业后续外汇业务的办理。基于这种考虑,企业和银行往往会在本外币系统中均进行登记,造成了多头监管,重复劳动。
二是直接投资外汇业务全程式监管彰显RCPMIS功能不足。相对而言,RCPMIS仍需改进,系统只采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信息,无法采集直接投资外币业务信息,会影响直接投资本外币交叉业务的有效监管;二是直接投资合规性信息仍需人民币银行进行复核,变相拖慢了业务办理流程;三是RCPMIS 数据采集项目多,信息量大,且需要银行人工录入,信息质量难以得到保障。
三是部分跨境投融资人民币业务受限影响企业资金运作效率。目前,外商投资企业可根据经营需要开立多个外汇资本金账户,也可异地开户、异地购付汇,而外商投资企业人民币资本金只能在注册地银行开立一个专用账户,受限较多,不利于企业自主、灵活地进行人民币资金运作。
三、对策建议
针对当前人民币跨境投融资业务发展中面临的几个突出环节,应采取切实措施加以有效解决。
(1)适当简化业务审核材料,为市场主体办理相关业务提供明确指引。按照有关规定,再造业务流程,制定详细操作指引,简化业务审核手续。如将外商直接投资合规性信息复核权限同样下放至银行,通过RCPMIS查询银行录入的合规性信息,利用RCPMIS 系统加强事后监测和管理。简化境外机构在境内银行开立人民币NRA 账户手续,提高账户管理效率。并购或股权转让人民币专用账户在资金流转环节仅起到了过渡作用,监管意义不大,建议取消,并购或股权转让人民币资金可直接进入中方相关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
(2)进一步放宽业务限制,提高人民币跨境资金运作效率。现行管理规定对企业账户管理过于严格,不利于企业根据自身经营情况自由选择银行办理业务,建议放宽外商投资企业人民币资本金开户数量,允许其异地开户,满足企业实际经营需求。
中国企业正在加快走出去,据2007年1月16日全国商务工作会议透露,2006年中国非金融类对外直接投资161亿美元,同比增长32% ,全球排名由上年的第17位上升到第13位,这一数字证实中国企业正在加快投资境外市场。
走出去从资源购买者到资产购买者
中国企业走出去一个很重要的目的就是购买资源或并购资产。从近年国际市场的反映看,中国对国际性的资源市场、资产并购市场的影响都在迅速增加。在此前对中国企业走出去的研究中曾分析过中国企业在不同阶段投资海外市场的不同特点。从整体来看中国企业正在进行一种角色转换――从资源购买者发展到资产购买者。
在经过了10多年走向海外市场的实践之后,中国企业走出去获得资源的模式已经比较成熟了。从发展历程看它们经历了产品购买者、资源购买者、股权购买者三种角色的变化。
在第一个阶段,中国企业只是购买已开采出来的石油矿产品。这是最初级的阶段;
第二个阶段是由中国企业购买或投资海外的油田、气田、矿山,获取份额资源;
第三个阶段中国企业是以海外公司的股权为收购目标,通过收购公司股权这种资本投资方式来获得石油矿产资源。
这个过程也是中国企业走出去从低级到高级的发展过程。
我们收集整理了2000年以来的近90个中国企业海外投资或收购的案例,在这些已完成的收购案或拟进行的收购案中,能源、矿产资源收购案有约30个,占所收集的收购案例的1/3。在这30个案例中又有21个是有关石油及天然气收购,占比约70%,这显示以石油和天然气为主的海外资产收购是中国企业走向海外的最重要目标。此外在能源和资源类收购资产案例中,收购的主体无一例外都是国有企业。
通过收集的案例也可以发现,资源股权与企业股权的并购正在增多。绝大部分的资源股权与企业股权收购案例都发生在2005年以后,其涉及的行业也逐渐增多,包括了能源、矿产资源、港口、银行、融资租赁、个人电脑、电信、家电制造、汽车制造、汽车零配件等多个领域。虽然每个行业中的收购数量很少,但从行业分布上毕竟开始呈现出多元的特点。
在从购买产品到购买资产的过程中,中国企业的收购方式、资源投入等也有很大的转变,购买能源与原材料产品的方式相对简单,谈定一个市场价格,直接购买即可。但资产收购方式则比较复杂,涉及到各种市场法律甚至政治因素的谈判,收购价格的确定也比较复杂。
中国企业海外资产并购遭遇的挑战与阻力
作为一个新来者,中国企业的大规模走出去意味着对原有市场格局的调整将受到一系列的挑战。
在国际事务中,经济从来都是与政治挂钩的,单纯的购买资源产品可能不会引发非市场因素的担忧,但随着中国企业逐渐增加对外资企业的股权收购,一些正常的市场行为也会受到来自政治的干扰。
一个典型的例子是2004年中海油收购美国优尼科公司,虽然业界普遍认为中海油收购优尼科是平常的商业交易,无碍于美国的国家利益,而且中海油开出了185亿美元的收购高价,比竞争对手雪佛龙的开价要高,但最终此收购还是因美国国内强大的政治压力而失败。
另一个例子是海尔收购美国家电巨头美泰克,海尔拟出价12.8亿美元收购美泰克,并承担美泰克9.7亿美元的债务,收购总报价22.5亿美元,但由于收购价格过高,两家企业整合的复杂性以及美国政界的反对,海尔不得不于2005年7月20日宣布放弃收购。
类似的例子在欧洲也有,2005年9 月华为公司曾提出以6.82亿英镑的价格竞购英国电信设备公司――马可尼公司,但后来因为某种原因而失败,据来自欧洲官员和美国媒体的消息称,马可尼淘汰中国华为很可能是受美国压力所致。
由于企业体制原因,中国的大型国企在参与海外资产收购时很容易被看成是中国政府的代表,这是引起国外政府警惕或者容易让它们找借口的地方。为此中国也在改变策略,一种做法是让在海外上市的国企色彩较淡的中资公司来出面收购,中信泰富主席荣智健2006年11月以私人公司名义,斥资8亿美元向南非奥本海默家族收购全球第三大矿产公司――英美资源的1.13%的股权,引起关注。如果是中资企业来代表中国政府进行海外资产收购,很可能政府要以某种形式来补偿这些中资企业。
除了政治压力之外,中国企业明显的收购意图也会引起国际资本或大机构的狙击,或者引发国际机构来套取中国溢价。有西方金融界人士透露,现在有一部分国际资本把目光盯住来自中国的资产并购需求,由于中国企业海外资产并购的目标明显,当国际资本了解到中国企业的收购意图时,时常会提前涌向中国企业的收购目标,抢先收购目标资产或者抬高收购门槛,使中国企业的收购支付更大的成本。
从我们整理的收购案例来看,迄今收购出价最高的是中海油收购优尼科的185亿美元,其次是五矿收购加拿大诺兰达公司的55亿美元。在近几年中国企业参与的海外资产收购案中,报价一般都在几亿美元到几十亿美元之间。
另一种针对中国企业的政策调整也为中国企业的海外资产并购设置了障碍。2006年4月底,澳大利亚铁矿石的重要产地西澳州政府突然对外资参股当地矿山做出限制规定,要求外资对当地矿山持股比例不得超过20%,这使得兴致勃勃赴澳开采铁矿石的中国企业措手不及,因为此前首钢、唐钢和马钢等已在当地投资建设了九个矿山项目,宝钢和中钢在当地的部分项目中所占股份实际上已超过了40%, 西澳州政府该项政策的出台给中方未来在当地的矿山投资蒙上阴影,如果中方投入大量资金持股却不到20%,相关合作显然无法继续。
日本大财团在铀矿资源上的战略性争夺也使中国并购铀矿资源处于比较被动的境地。据我们掌握的情况,从2005 年9月中国核能发展计划公布以后,日本企业集团就加快了战略部署。哈萨克斯坦的铀储量约占世界总储量的25%,在世界上位居第二。2006年2月哈萨克斯坦国家原子能工业公司总裁扎吉舍夫宣布该国已同日本三井财团的三井物产和关西电力公司签订合同,建立合资公司,双方将共同开采哈梅古杜克铀矿,两家日本公司将各占公司35%的股份;2006年10 月三井物产与俄罗斯技术供应出口公司签署协议,开始实施开采雅库特南方铀矿区的合资项目,三井物产株式会社将获得这一项目25%的股份。日本之所以大规模在全球收购铀资产,有应对未来铀价上升的目的,但值得注意的是三井物产并不讳言日本的目标其实还是中国,一名三井发言人说我们必须在中国竞争到来之前确保铀的份额。当前国际核电企业以日系为中心,正在逐步形成三足鼎立的局面:日本富士财团的日立-美国通用、日本三井财团的东芝-美国西屋、日本三菱财团的三菱重工-法国阿海珐,日本在核电技术和市场的垄断雏形已经出现,中国加快发展核能应用的能源战略调整必然受制于日本。
政府机构并不适应企业大规模走出去的形势
中国企业走出去时承载了中国的能源安全与资源安全的重任,因此它们都会得到中国政府不同程度的支持,然而与中国企业大规模对外投资的趋势相比,国内在政策上还存在着不能完全与这种形势相适应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是国内给企业走出去赋予了太多的重任,如在承担收购资产以保证能源安全与资源安全的同时,还要通过企业走出去来有效缓解双顺差,不过这种期望可能会要求太高。因为从双顺差关系到中国经济的结构性问题。从资本项来看,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资本的净流入总是大于资本的净流出,否则不叫发展中国家;从经常项来看,中国出口50%是加工业,加工业总能带来利润,形成顺差。
二是支持企业对外投资的政策配套还不够。研究中国政府鼓励企业对外投资的政策历程可以发现,中国一直以来坚持了以吸引外资、增加外汇储备为目标的外汇管制政策,这种情况直到人民币升值压力加大的2004年才有所改变。
2004年10月,商务部出台相关规定,减少对寻求境外投资的中国企业的审批程序,开始在网上接收企业申请,并发放许可证,不再审核每一项申请的可行性。
在中央明确提出走出去战略之后,相关政策陆续出台,包括取消境外投资的风险审查、取消境外投资汇回利润保证金制度、实行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给予试点地区一定的购汇额度、允许境外企业产生的利润用于境外企业的增资、或者在境外再投资、允许购汇或使用国内外汇贷款用于境外投资等。
直到2006年6月8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宣布7月1日起不再规定境外投资购汇额度,境内投资者的外汇需求可以得到充分满足,内地企业到境外投资建厂收购兼并等无需担心购汇困难,没有购汇额度的限额。
中国在放松外汇管制之时恰逢人民币稳步升值。据我们所做的调研,在放松购汇及对外投资政策之后,企业并未表现出踊跃之势,人民币升值预期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企业对外投资的愿望,而放宽性的政策从出台到实际执行仍有很大的距离。
在2006年6月,国际金融公司IFC、外国投资咨询服务机构FIAS、多边投资担保机构MIGA 共同的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公司调查报告显示,58%的企业表示在获得融资方面有一些困难、甚至非常困难;77%的企业希望获得长期和中期融资但尚未获得;绝大多数被调查企业认为以下因素妨碍了企业对外直接投资:对获得外汇限制58%、行政程序数量48%、办理程序所需的时间44%、有限的资金来源35%、合规成本24%。
据了解,中国企业对外投资必须走的审批流程为:到国家外管局进行外汇来源审核,然后到商务部办理境外投资注册企业核准,到国家外管局办理登记和投资外汇资金汇出手续,到银行买汇并汇出,企业到海外后向中国驻外商务机构报到,定期向商务部和外管局提交年检报告和绩效报告,如果是国有企业到海外直接投资,还需要到国资委审核企业能力。所有这些手续全办下来大概得等到65天以后了。
FIAS高级投资政策官员巴塔特表示,与印度、巴西、南非等发展中国家相比,中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手续要复杂得多。
即使有实力的国有企业也对繁杂的对外直接投资手续感到不能承受。一家国有企业的相关负责人以国企到海外并购举例说,立项前要向国资委打个报告,立项过程中要打个报告,增资要打个报告,并购成功后还要打个报告。本来一件事却被分成了四个报告,其实这些都是可以合并的。
此外很多审批文件是互为因果的,有时候到商务部办理手续,商务部要求有国家外管局的批件,到国家外管局办理审批手续,又要求有国家发改委的批文,到了国家发改委又要求有商务部的批件,要想办成一件事得来回折腾很多次,很多好的投资机会也在这种折腾中流失了。
一些政府机关办理相关程序的透明度不够,不事先告诉企业办理一项手续需要什么文件,或不一次全部告知企业。
三是对私营企业的对外投资支持不够。根据国际金融公司等机构的调查,根据所有权划分时,全部被调查企业一致认为取得外汇是对外直接投资的一项严重障碍,但更多的国企和外企认为程序数量和办理程序所需时间是更加严重的障碍性因素,这意味着对私营企业来说取得外汇资金是一项最大的问题。
为何要投资海外
在购买QDII基金之前,不妨先想想你为何要投资海外以及期望回报如何?是为了分散投资,还是对某些市场情有独钟?例如,面对A股市场大幅上涨后的高位震荡,你已然忐忑,希望自己的投资组合进一步分散化,分享海外成熟市场的长期稳定收益。又如,你对港股市场觊觎已久,尤其是那些H股价格远低于A股价格的中国上市公司,却苦于没有途径参与且缺乏投资经验。再如,你对传说中的越南股市甚为向往――近年的高回报令人对其印象不再停留于杜拉斯笔下倚靠在渡轮舷墙上的小姑娘。
如何挑选基金
目前国内的QDII产品相对较少,有银行去年以来发行的代客境外理财产品,也有最近基金公司开始正式发行的QDII基金。
早期发行的QDII产品多数以投资固定收益产品为主,选择与汇率、结构性票据等挂钩的策略,风险小且收益率也比较低,因人民币升值降低最终回报而吸引力不高。
而今年5月份以来发行的QDII产品多以投资境外股票市场为主,风险收益特征相对较高,缓解了人民币升值对回报的蚕食程度。此外,有的基金会投资一些中国概念公司,若其主要营业收入来自中国的人民币收入,也可相对有效地降低人民币升值的风险。
无论你面对的是哪一款QDII产品,首先,要看看其投资对象和投资范围,了解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一是股票、债券、现金等不同投资品种的比例;二是资产在不同国家或地区市场的配置比例,如成熟市场与新兴市场,又比如在哪些海外交易所上市的公司,等等。如果有的产品投资于海外基金,这时候需要了解一下所投资的基金有什么特点,以及基金经理如何来选择这些基金。此外,关注产品的业绩基准由哪些指数构成及其权重如何,有助于更加明晰该产品的风格。
例如,南方全球精选配置招募说明书规定,对基金和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目标比例为95%,可能比例为60%-100%,其中投资于基金部分不低于基金资产的60%,投资于股票的部分(仅限于香港证券市场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不高于基金资产的40%;货币市场工具及其他金融工具占0-40%。而在基金和股票投资部分,成熟市场和新兴市场资产配置目标比例为60%、40%,可能比例为60%±15%、40%±15%。
投资范围涉及全球化的资产配置
目前国内开放式基金的投资范围仅限于国内市场。而该基金的投资对象包括境外ETF基金,主动管理的股票型基金,在香港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该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其中,基金和股票的投资占基金资产的95%,浮动范围为60%到100%。作为一种试探性的品种,其投资于境外基金的资产占该基金的比重较大,下限为60%,而股票投资则选择较为熟悉的港股,占该基金资产的上限比重为40%。
随着股指逐渐攀升,股民和基民开户数屡创新高,市场关于A股的整体估值偏高的评论不绝于耳,国内股市缺乏做空机制,投资者只有通过买进才能获得收益,势必增加股市的估值压力。因此,该基金通过全球配置、寻找相对低估的市场一定程度上可以规避单一市场的风险,让普通投资者有机会分享海外市场的投资收益。近期,令投资者振奋的消息莫过于天津获准开放境内居民直接投资香港股市,多数投资者正是发现同一上市公司存在A-H价差,对港股投资产生极大的兴趣。因此,对于非专业的投资者,投资基金QDII产品比个人直接投资更稳健。预期产品的风险较高,适合于风险承受能力较强的投资者。
成熟与新兴市场遵循“6?4”的资产配置策略
依据招募说明书,该基金将全球股票市场分为成熟市场和新兴市场两类,在资产的配置方面,成熟市场和新兴市场资产配置的目标比例是60%和40%,并据此设置业绩比较基准为60%的MSCI世界指数加40%的MSCI新兴市场指数。同时根据全球经济以及区域化经济发展,结合全球范围的资本流动,各市场比例的调整幅度在15%以内。其拟在12个成熟市场和13个新兴市场的国家或地区选择重点投资的10个市场,并投资于成熟市场的ETF基金、香港市场的股票和新兴市场的ETF基金与股票型基金。
选择成熟市场的ETF基金基于其指数的代表性、市场占有率比较高,同时ETF基金具备流动性好、管理费用低的优势。在市场有效性较好的成熟市场中,ETF基金长期业绩好于大部分主动管理型的开放式基金;在新兴市场中同时关注ETF基金和股票型基金,希望发掘超过股指涨幅的主动管理型基金来获取超额收益;香港市场主动投资股票的原因基于上市公司A/H股比价使港股有较大的投资吸引力。
在投资对象之外,其次要关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经理以及境外投资顾问,是否具有良好的品牌和丰富的境外投资经验。
基金实行团队管理制
由于投资涉及海外市场,该基金将实行团队投资策略,在投资流程中,境外投资顾问的主要职责包括提供资产配置建议、提供投资组合建议、协助交易执行、协助基金管理人进行业绩评估和进行资产风险管理,基金经理将根据投资建议、研究报告等决定不同国家、不同投资品种的配置比重。海外投资涉及的外汇交易则由国内的基金托管人工商银行提供支持,境外二级托管人纽约银行给予基金清算确认、资产组合评估和全球托管报告等服务。
与国内开放式基金不同的是,基金QDII产品的投资风险主要来自于境外投资产品的风险,主要包括海外市场风险、汇率风险、政治管制风险与政治风险。
再次,做个精明的投资人,关心一下费用,包括认购/申购费、赎回费、管理费等,以及认购的最低门槛等。当然,采用何种计价货币也是应当注意的。
“一带一路”国家发展战略为企业进行对外直接投资提供了有利的条件。多年来,虽然我国一直致力于鼓励企业“走出去”的税收政策研究,但仍然存在诸多不足。基于此,本文通过问卷调查、走访、座谈等形式,对28家具有代表性的重庆市“走出去”企业的税收环境进行了深入调研,梳理了现行税收政策,分析了其中存在的问题,并在借鉴美国、日本、韩国等国家的涉外税收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了完善“走出去”企业税收政策的建议。
关键词:
对外直接投资;税收政策;税收环境
实施企业“走出去”战略,对提高中国企业全球竞争力,推动我国成为世界经济强国具有重要的意义。随着国内经济发展进入转型期,坚持“走出去”战略对我国经济实现持续健康发展显得尤为重要。在企业“走出去”所牵涉到的庞大经济政策体系中,税收政策在企业“走出去”过程中有着非同一般功能与地位。由于税收政策具有良好的规范性和有效性,因此税收政策的运用产生了良好的效果,对世界各国正确引导和支持“走出去”企业的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基于此,本文以重庆市“走出去”企业为样本,深入调研了重庆市的28家代表性企业,对“走出去”企业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
一、重庆市“走出去”企业税收环境的调查
(一)行业分布及业务形式根据最新的数据显示,截止到2014年,重庆市共有235家已经“走出去”的企业。从直接对外投资的规模来看,对外投资额达到500万美元的企业大约有100家,对外投资额达到1000万美元的企业有61家,对外投资额达到5000万美元的企业有27家,对外投资额达到1亿美元的企业有5家,其余42家企业的对外投资额不足1亿美元;从企业的性质来看,国有企业58家,外资企业9家,民营企业168家;从所属行业来看,属于机械制造业有75家,商贸流通业17家,生产销售业45家,生产加工业27家,服务业28家,餐饮业10家,房地产和建筑业均为9家,其他行业24家①。从上面的数据可以看出,重庆市“走出去”企业的行业主要分布在机械制造,生产销售,商贸流通三个行业,而我们的调研结果显示,所抽取的28家“走出去”企业中,机械行业的占32.14%,电子、房地产、商贸流通以及其他服务业均占7.14%,食品、建筑、餐饮均占3.57%,这与我们此次抽样调查结果基本吻合,说明调研结果符合重庆市“走出去”企业的基本情况。“走出去”企业主要集中在机械制造业,服务业所占比重过低。此外,重庆市“走出去”企业的业务形式主要进出口贸易、生产销售、机器设备及零部件制造以及境外加工贸易生产,具体数据如图1所示。
(二)税收环境的调查1.税收政策运用情况(1)在优惠政策方面,调查结果显示,享受到相应优惠政策的占60.71%;没有享受到优惠政策的占35.71%。调查数据结果显示仍有一些企业并没有享受到税收的相关优惠,税收优惠政策在帮助企业“走出去”过程中发挥的作用有限。(2)在利用税收政策方面,在“企业未能享受财税政策扶持的原因”中“不知道有该政策”占42.66%;“不符合政策列出的条件”占37%;“政策对本企业吸引力不大”占7.20%;“政策办理手续繁杂”也占7.20%;其他占5.94%。从数据结果来看,说明只有少数企业主动去了解财税扶持政策,大部分企业不了解财税扶持方面的政策。(3)在利用税收协定维护自身权益方面,能充分利用税收协定来减负的企业占42%;不能充分利用税收协定来减负的企业占58%。反映出只有部分企业能充分利用税收协定的作用,大部分企业没有利用税收协定来发挥作用。2.税收服务状况(1)在税收服务方式方面,“专题讲座”占33.57%,“专题座谈”占18%,“专题沙龙”占7.14%,“上门辅导”占12.57%,“纸质资料”占10.86%,“电子邮箱”占11.43%,“征纳互动平台”占6.43%;这表明专题讲座和征纳互动平台为目前主要的税收服务方式。(2)在税收服务内容方面,为“走出去”企业提供境外投资决策涉税分析的占12%;提供境外投资经营涉税分析占16%;跨境税收争议占8%;简化办税流程占10%、提供境外所得税抵免培训占7%;外国税制介绍占5%;转让定价税制辅导占7%;提供涉外税收资讯占10%、提供涉外税收抵免培训占15%;提供更多“走出去”案例占10%。表明税收服务内容主要集中在提供境外投资决策涉税分析、经营涉税分析、简化办税流程、涉外税收抵免培训方面。(3)在税收服务效果方面,有65%的企业认为通过税收服务享受了税收优惠政策,35%的企业认为通过税收服务依然没有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这说明税收服务的效果明显,绝大部分企业通过税收服务享受到了税收优惠,只有少数企业可能因为不满足税收优惠条件而不能享受。
(三)税收问题的调查(1)在常见的税收问题中,“当地税制复杂”占32%;“当地税制缺乏确定性和透明度”占45.10%;“当地税收征管过于严厉”占10.29%;“当地税收执法随意”占8.71%;“当地存在税收歧视”占3.90%。这说明企业常见的税收问题主要体现在当地税制缺乏确定性和透明度以及当地税制复杂两个方面。(2)在最关心的税收问题中,“税收负担”占比32.14%;“税收风险”占比18.86%;“税收歧视”占15%;“税收协调”占12.43%;“税收管理”占15%;“税收服务”占6.57%。如图2。从中可以看出,“走出去”企业面临的主要税收问题依次是税收负担、税收风险、税收歧视、税收管理、税收协调五个方面。
二、“走出去”企业存在的税收问题
(一)税收政策规定不够明确,可操作性较差从调研数据中可以发现:现行的对外直接投资税收政策并没有在对企业的投资产业、投资形式和投资区域上进行引导,导致大多数企业集中在制造业,投资结构不合理。在所得税优惠方式方面,尽管包括投资抵免、税收饶让、加速折旧、延期纳税等方式,但优惠方式仍显单一,这也是税收负担问题成为投资者最关心的问题的原因之一。操作性较差主要体现在:对于企业发生在境外的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理论上来讲应该按照我国税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但实践中,由于涉税资料获取困难,因此境内的税务机关无法对其所得进行纳税调整。
(二)税收政策运用效果不理想首先,在税收优惠政策方面,调研数据结果显示,仍然有超过三分之一的“走出去”企业没有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说明税收优惠政策在帮助企业减轻税负的执行力度方面仍然有待加强。其次,在利用税收政策方面,有接近一半的企业是因为不知道有该政策而不能享受相应的财税扶持政策,另外超过三分之一的企业是因为不符合政策列出的条件。这也说明政策宣传力度不够,或者企业并没有主动了解相应的优惠政策;此外,也反映出财税扶持政策要求过于繁琐,应当简化要求,让更多的企业能切切实实地享受到财税扶持政策,帮助更多有条件的企业“走出去”。最后,在利用税收协定维护自身权益方面,有接近五分之三的“走出去”企业不能利用税收协定来减轻税负。说明税收协定在帮助“走出去”企业减轻税负方面发挥的作用有限。
(三)税收协定发挥的效果有限由于税收协定中的税收饶让条款能直接降低“走出去”企业的税负,因此,税收协定的谈签有助于实现更多企业早日“走出去”。但调研数据显示,仍然有接近一半的“走出去”企业没有利用税收协定来减轻税收负担,这也导致企业进行对外直接投资的积极性降低。这一方面由于目前我国的税收协定中的饶让条款为单边饶让,导致为“走出去”企业减轻税负的效果有限;另一方面由于在签订税收协定时考虑不够周全,税收条款规定过于粗糙,不够细化,导致可操作性不强,税收饶让条款考虑不到位,使得在投资目的国所获得的税收优惠待遇没有真正落实;此外,由于境外税务机关提供的税收服务不足,不能指导和帮助“走出去”企业利用税收协定来减轻税收负担。
(四)税收服务不到位根据调研数据我们发现,首先,税收服务方式方面,以讲座为主,获取税收信息的渠道较窄;其次,税收服务内容方面,对境外所得税抵免培训、外国税制介绍、转让定价税制辅导等方面提供的信息过少,而“走出去”企业对税收服务的需求较多,一方面由于税务人员数量有限;另一方面,由于税务机关人员的素质很难满足境外所得投资抵免的有关业务技术和专业较高的要求。同时,我国税务机关的税收服务也不到位,应该及时给企业提供相关的对外投资信息,使得更多的企业能够了解各国税收政策,否则将导致国家税收激励政策难以落到实处。
三、国外“走出去”企业税收政策比较
为促进企业顺利“走出去”,提高国家综合竞争力,各国因地制宜地实施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分析和总结各国鼓励企业“走出去”的税收政策,对完善我国涉外财税激励政策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很多发达国家、新兴市场经济国家在企业“走出去”税收支持政策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其中以美、日、法、韩等主要国家的税收政策作简要介绍。
(一)美国税收抵免方面,美国采取的是分项不分国的综合限额抵免法。规定抵免限额根据居民纳税人的境外所得的类别制定有不同的税率,境外所得一共分为9大类。美国的抵免制度分为单层抵免与多层抵免。单层间接抵免必须满足的条件:母公司持有海外子公司10%以上的股份的;而多层间接抵免则必须满足条件为:除海外子公司持有其海外孙公司10%以上的股份的基础上,母公司也必须间接拥有其海外孙公司5%以上的股份。税收延付方面,规定凡是美国股东来自受控外国公司的收入,都要视同当年分配的股息计入各股东名下缴纳美国所得税,当这部分利润真正作为股息进行分配时,不再进行缴税,且这部分已在国外缴纳的所得税可按照规定进行抵免。风险共担制度方面,允许进行对外投资的企业把前三年的利润用某个年度的正常亏损来抵消,并且允许将退回前一年度对被冲销掉的那部分利润所缴的税或者抵消后五年的收入并少缴税款从而弥补损失。关税优惠方面,海关税则规定美国产品在国外加工制造或装配的,若重新进口时可享受关税减免的待遇,只对产品征增值价值的进口税。
(二)法国税收减免方面,法国实行了比间接抵免的税收优惠作用更直接,力度也更大的免税政策。只要本国公司在境外公司投资并拥有一定的股权和经营权,那么境外公司所的支付的股息可在国内免税,不需要再进行间接抵免。法国有良好的风险准备金制度,对外投资企业开盘前4年有亏损,可免税在应税收入中留出准备金,并在10年内按比例逐年纳税;对中小企业可支付8000到10000欧元国际市场开拓支持,无需偿还;政府对大企业集团和跨国公司提供政府资助和政府贷款。
(三)日本抵免制度方面,日本在计算综合抵免限额时不仅允许将亏损国的亏损额除外,而且针对当年在外国的纳税额超出抵免限额允许向后结转3年继续抵免。日本采用的CFC法则与美国有很多相似之处,但不同的是其对税收延付是有条件的,坚持对在境外注册的子公司采取“不分红不纳税,分红纳税”的原则。风险准备金制度方面,日本的风险准备金制度是不同行业会有不同计提准备金比例,规定只有投资亏损的情况下,才能从准备金中得到适当的补偿,在投资没有亏损时,这部分准备金的积累期限为5年,第6年则将准备金分为5年逐年合并到应税收入中进行纳税申报。日本对重新进口在国外加工的本国产品施行免征关税政策。税收饶让方面,规定签订税收协定的投资国给予的税收减免优惠,视为已纳税,允许抵扣。税收服务体系方面,包括税法宣传、税务咨询、纳税服务信息化和纳税人权利救济等税收服务方式。
(四)韩国在抵免制度方面,韩国采用直接抵免与间接抵免两种方式,其中针对投资者已向外国政府缴纳的所得税采用直接抵免方式,对企业跨国经营采用母子公司模式经营的,给予间接税收抵免。风险准备金制度方面,韩国要求对外投资损失准备金的比例是15%,还对资源开发投资进行特别规定,提取20%的投资额作为损失储备金,针对企业出现损失的情况,韩国采取从第3年起分4年作为利润逐年赋税。出口退税方面,韩国采用先征后退的方式,退税率一般按征税率退,采取定额与定率方式计算进料加工复出口产品的退税。税收饶让方面,韩国与日本采取相同的方式,规定签订税收协定的投资国给予的税收减免优惠,视为已纳税,允许抵扣。
四、政策建议
根据重庆市“走出去“企业的调研数据所反映出来的情况以及对现行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进行梳理,我们可以从如下几方面来提出政策建议:
(一)进一步规范税收优惠政策首先,税收抵免政策方面,为了更好的体现税收中性原则,应当以综合限额抵免法从税收整体角度来计算税收抵免,使企业的境外亏损与盈利可以相互弥补,减轻“走出去”企业的税收负担;适时考虑采取免税法,从而与“一带一路”发展战略相适应,可以有效解决抵免法下计算应纳税额带来的诸多不便,降低纳税成本;及时完善税收抵免制度,以便与“互联网+产业”发展相适应。其次,税收优惠政策方面,应当统筹协调境内外产业税收优惠政策,为了避免双重征税和鼓励企业“走出去”,我国可以考虑对在境内享有税收优惠的产业,在境外投资已纳税额可以在国内实行超额结转抵免政策,即对境外已纳税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结转以后5年平均抵免。最后,税收延付方面,主要针对的是企业对外投资所得未汇回境内之前,允许此境外所得在所在国暂时不征税,相当于在所在国取得一笔无息贷款。实行税收延付制度不仅不会减少国家的税收收入,而且有利于企业的资金周转,减少经营成本和筹资成本,抓住投资机会,创造更大价值。
(二)积极参与国际税收合作首先,加强税收协定的谈签,我国应在兼顾我国和东道国的共同利益基础上,不仅要不断扩大税收协定签谈的范围(包括国家和行业),而且要提高签谈的质量;同时对已经签订的协定解释文件进行更新,以适应国际投资形势的变化;税收协定内容要细化、具体,这样才具备较强的可操作性,企业才能作出最优的投资决策,从而达到鼓励企业“走出去”的目的。其次,进一步规范税收饶让制度,逐步实现由目前的单边饶让制度向多变饶让制度的转变,一方面单边饶让制度不足以满足对外投资的实际需求,同时为了促进“走出去”企业在国外的发展,缓解出口压力,缩小出口退税缺口,需要更多的双边饶让制度和税收绕让条款。最后,创新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制度,一是建立广泛的税收情报交换网络,提供多边交流对话平台,尤其是应尽快与国际避税地建立税收情报交换机制。二是完善税收情报交换制度,规范的国际税收交流协定范本,确保交流信息的质量与时效。三是改进税收情报交换规程,提高情报交换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三)创新涉外税收管理制度首先,建立有效的税源监控管理制度。一是实行登记备案制度;二是明确境外所得的纳税申报义务,不管企业盈利与否,均应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同时提供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等;三是明确未尽纳税义务的处罚制度,对未尽纳税义务的“走出去”企业,除了税务机关给予的处罚外,还不能抵免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其次,搭建高效严密的信息共享平台。应该建立跨部门之间协调运作机制,提高涉税事项信息在各部门之间的利用效率;同时建议政府向主要对外投资国统一派驻税务专家,定期收集主要投资国税收制度、征管和执法等相关信息,为“走出去”企业提供及时、准确的税收服务信息。最后,明确专门管理机构及职能定位。一是按纳税信用等级分类。通过信用评级体系将“走出去”企业按级次分类。对信用级别较高的“走出去”企业纳税人实施自行管理为主,税务监管为辅;而对于信用级别较低的“走出去”企业纳税人则加大监管力度。二是按经营行业分类。通过对已有的涉税信息库来收集行业的资料,建立行业模型,逐行业进行剖析测算,确定行业税负标准,对不同行业类别的“走出去”企业的区别监管。
(四)不断加强涉外税收服务首先,完善税收信息服务渠道,一是加强税务部门官方网站渠道的建设。不断完善国家税务总局官方网站关于“走出去”企业涉外税收指导专栏,同时设置税务专家栏目,帮助“走出去”企业解决税收疑难问题。二是加大税收宣传力度。定期开展各种税收论坛,为“走出去”企业提供税收信息,同时利用税收论坛的机会,组织企业之间进行沟通交流,共同探讨和分享解决境外税收难题的方法和有效利用税收优惠的措施。另外可以通过教育和培训等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普及国际税收政策的相关知识,为“走出去”企业提供更多的纳税服务。其次,搭建税收争议解决平台,针对“走出去”企业遇到的各类问题,应当在及时了解案情的基础上做好受理和初审等工作,及时上报,各地税务机关应遵照执行经过协商后达成的协议,切实维护企业权益。最后,加强涉税处理案件的应用,一是要强化涉税案例的应用意识并加强涉税案例的分类整理。二是要拓展涉税案例的搜集范围。三是要规范涉税案例的科学应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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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程辉.完善税收政策.促进企业“走出去”[J].涉外税务,2011(09):51-54.
[4]李琦,朱泉.“走出去”企业税收支持政策研究[J].长春市委党校学报,2014(06):40-42.
(一)人民币国际化进程加深,“一带一路”区域金融合作多元化
随着2017年5月15日的“一带一路”北京国际合作高峰论坛的多项协议的签署,各国的贸易往来增加了人民币的境外储备和对国内的人民币投资,如此流通循环加深人民币国际化进程。中国作为其中主要大国,对“一带一路”建设投入了大量的人民币资金,如本次国际合作高峰论坛,中国对丝路基金新增1000亿人民币的投资等,这些举措进一步推进了人民币国际化进程。同样的,人民币国际化的推进使得中国在“一带一路”中的经济主导地位更加牢固,中国跨境贸易结算的人民币增长更快,与沿线各国的贸易往来和金融合作趋向多元化。
(二)“一带一路”战略下区域金融合作的意义
根据区域经济一体化理论,“一带一路”战略的提出打破了“区划壁垒”的限制,促进资本高效配置以及市场深度融合,使沿线各国互利共惠,协商发展,通过互联网金融等跨境金融为金融业的发展提供新的创新模式和渠道。
首先,“一带一路”战略通过使沿线各国建立长期互惠的友好业务往来关系扩大了金融资本总量,优化并增加资本形成与创造的途径,使资本使用效用最大化。其次,根据帕累托最优原则,“一带一路”建设工程包容协调区域金融市场的差异性,合理配置资源,最大限度地发挥“一带一路”金融领域各国的优势,促进金融革新,加速金融创新,提升区域整体发展水平。最后,随着“一带一路”战略的推进,各国的对外直接投资总额猛增,基础设施建设发展迅速,并且“直接投资+对外援助”和“直接投资+金融投资”的合作形式也得到进一步推广。例如,5月14日和15日的高峰论坛我国水利部、交通运输部等分别与波兰环境部、柬埔寨等国签署多项协定,促进设施联通。
二、我国与“一带一路”国家区域金融合作现状及问题
(一)发展现状
随着“10+3”机制(东盟+中日韩)等的形成,区域合作机制的出现逐步完善了区域金融市场,金融交流更紧密。同时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等的建立使得我国与亚洲各国之间建立了区域金融机构,深化加强了彼此间的金融合作,推动区域经济一体化,促进金融资本的有效配置和进一步优化。
另一方面,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2016年前三季度金融统计数据报告》,截至2016年第三季度,2016年中国前三季度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发生4.03万亿元,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发生1.88万亿元,直接投资较上年同期增长21%。这说明我国人民币区域化进一步得到加深,为人民币国际化奠定了基础。
值得一提的是区域金融投资项目和机构在逐渐优化。以我国为例,据商务部数据统计,2017年一季度,中国与沿线国家新签服务外包合同额为261亿元,执行额为163亿元,分别增长33.9%和18%,中国同其他各国的项目合作更多,形式也更多样化。
(二)发展中遇到的问题
第一,区域国家金融发展水平不平衡。“一带一路”战略提出的目的是为了均衡沿线各国整体发展水平但这恰好是目前项目推进时遇到的阻碍。绝大部分国家自身金融实力不强,对金融机构依赖程度高;而且,亚洲金融市场在进行高附加值、高风险的金融项目时很难于欧洲金融市场达到协调一致。
第二,区域金融合作缺乏合理的机制来规划协调。区域金融合作的稳定和协调需要金融市场、金融机构和金融监管的共同作用。但是,“一带一路”缺乏完善的金融模式,而且很多国家发展水平与模式不同,目前没有一个能够平衡各国经济能力的机制来管理。多边金融合作的难点就在于协调与统筹。而随着人民币国际化的一个阶段――人民币区域化的逐步加深,我国与沿线各国巨额的金融经济往来缺乏妥当的机制来保障,这将阻碍进一步的贸易与金融业务的拓展。
第三,可能形成新的金融风险。随着“一带一路”区域金融合作的项目多元化和资本输出规模的扩大,可能出现新的金融问题。尽管区域金融合作整合了“一带一路”国家的资金链和产业链,但是庞大的资金链牵涉较广,一旦中间出现断裂,将引发一系列新的金融问题。另一方面,随着人民币国际化的程度加深,我国金融市场的开放程度加深,人民币的汇率等波动将受到他国经济水平波动的影响,区域金融合作项目的进展将影响到我国人民币的各项指标甚至影响国内经济。
三、政策建议
(一)通过增强货币合作和贯彻落实互联互通来促进区域金融水平发展
建立长期区域货币合作机制可以直接满足本区域的基础设施等金融投资项目的资金需求。稳定的货币合作机制有利于分散单一的货币交易所带来的巨大资金风险。而且,人民币国际化是既定趋势,货币合作可以进一步扩大人民币使用范围和影响力。落??互联互通政策,建立规范透明的金融市场,降低跨境生产和贸易往来的交易成本,促进各国经济发展水平一致化的协调发展。
(二)扩大直接投资的人民币输出,推进中国金融市场的国际化
加强金融合作,强化中国银行业与国外银行业在人民币支付清算、资金拆借、报价做市等方面的业务合作,打造境外“人民币走廊”;使人民币结算网络和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得到完善,使“一带一路”区域金融合作得到持续性金融支撑,深化人民币国际化。
(三)完善区域金融合作监管协调机制,推动互联网金融创新
目前“一带一路”的区域金融监管体制以“10+3”为基础,但是我们应该拓展多元、多层次的监管系统来预测控制未来新的金融风险并预警,确保区域金融合作的稳健运行。此外,还应设立可靠的风险善后机制,以处理当有不可控的金融风险产生时的资金损失等一系列问题。另一方面,重点结合跨境金融和网络金融,基于“互联网+”的模式,建立高效便捷的线上交易金融系统,降低跨境投资的交易成本,提高时间效率,加速交易频率;并且注意简化传统金融交易模式的流程,减少资金融通双方信息不对称,创造良好的交易软环境。
四、结语
在人民币区域化加深的大环境下,人民币国际化与“一带一路”是彼此间相互促进的,虽然发展过程中仍然存在许多问题,但中国勇担重任,与沿线各国力求稳健的区域金融合作,在当前机遇与挑战并存的金融贸易环境中谋求金融革新与发展。总体来看,“一带一路”战略发展前景是值得期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