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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监理法律法规不健全、立法范围狭窄尽管目前的法律法规确立了我国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的法律地位,但这些法律法规仍然存在立法质量不高、范围狭窄以及与国际惯例有一定差距等问题。一方面,与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相关的法律法规,仅仅对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的宏观原则进行了规定,并没有深入建设工程监理实践的各个环节。另一方面,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绝大部分限于工程施工阶段监理对质量问题的的负责问题的界定和规范,而缺乏工程建设设计阶段的监理规范,造成工程设计阶段的监理工作无章可循、流于形式,不利于监理服务范围的扩展。
(2)各类建设工程合同的合同文本和条款不完备目前,国内各类建设工程合同文本和条款与国际上通用的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编制的工程合同条款相比,差距仍然较大。许多权利和义务的规定,还没有形成定量化和定时化的标准,使得建设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在开展具体的监理工作时,无法严格履行合同。各类建设工程合同的文本编制水平较低、条款不健全等问题,将直接影响到监理工作的执行。
(3)监理安全责任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不协调2004年2月1日起施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后,建设工程监理单位作为工程建设安全管理的一个责任方,应依法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5]。尽管《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在建设工程监理安全责任方面都有所规定,但由于各部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时间和调整范围不同,导致现行法规制度的协调性存在一定问题,对建设监理单位应承担安全责任的深度没有具体、清晰的界定。
(4)防范风险的监理职业责任保险制度不完善在工程项目的建设过程中,风险无处不在,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工期、投资失控的现象时常发生;而建设监理单位作为工程建设领域中的“三元主体”之一,其注册资金不高,固定资产又少,独立承担责任能力不强,面临各类风险也是必然的。建设工程监理企业面临的风险大体有自然风险、监理企业自身原因产生的风险、建设单位引发的监理风险、承包商带来的风险。工程保险和担保是建设市场经济中风险管理的重要手段,但目前在我国的一些利用外资或合资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部分重点工程才进行工程保险,尚缺少能够防范风险的建设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制度。
二、我国建设工程监理法律制度的完善建议
我国建设工程监理的法律法规体系既是政府调控建设工程监理服务的有效手段,也是对外开放建设工程监理市场应当遵循的法律依据。因此,在分析了我国现有建设工程监理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后,借鉴国外的相关经验,按照社会经济发展对我国建设工程监理法律制度的要求,本文提出了一些完善我国建设工程监理法律法规体系的建议。
(1)提高建设工程监理法律法规的立法层次、深度和范围国际上工程监理的法律法规体系一般包括以下几部分:任何建设工程监理活动都必须遵守的国家法律、用于规范监理者与被监理者的行为的行业行政法规、建设工程监理过程中进行监督和检查的技术规范和标准、作为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直接和主要依据的合同文件。因此,我国应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立法工作,提高工程监理法律、法规的立法层次,尽快出台全国性的建设工程监理法律,主要调整在建设工程监理过程中产生的法律关系,明确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等问题,弥补《建筑法》对建设工程监理制度规定过于简单的问题。同时,扩大立法深度和范围,在工程监理领域颁布专项法规,用以调整监理工作所涉及领域的法律关系,并拓展和完善工程监理在建设工程立项、规划、设计、招投标、设备采购、竣工验收、保修等各个阶段,尤其是设计阶段的法律制度。
(2)参照国际惯例和行业协会的合同文件,完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范本合同文件在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有各自的标准格式,国际建筑市场普遍采用FIDIC合同条件。为了国际工程领域的合作和开拓国际市场,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文本也应参考国际上通行的合同条件和相关行业规范,以便与国际建设工程监理市场相接轨。首先,要与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相一致,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的建设工程监理企业的质量责任和权利义务等内容写进合同,还应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的安全责任和权利义务等内容添进合同;其次,要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增加建设工程保险、工程担保等相关内容;最后,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应当参照新版FIDIC合同条件,进一步细化合同条款的内容(包括监理的范围、监理服务的内容和期限、监理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监理报酬等),使合同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
(3)协调和完善监理安全责任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为了更有效地贯彻国家安全管理方面的方针政策,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同时也使监理单位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促进建设工程监理行业的繁荣发展,国家应该对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款作出修订,保证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协调性和一致性,完善监理安全责任的法理依据。同时,出台全国性的安全监理方面的实施细则,对安全监理的范围、内容、深度、工作标准等作出具体的规定。力争以监理工作事实为依据,以《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为准绳,客观公正的处理监理责任问题,防止把监理责任无限扩大。
(4)建立与推行建设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制度所谓监理职业责任保险制度,是指承包监理人(即监理企业)对因自身工作的过失或疏忽,而给委托方(即业主)或其他第三方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部分进行投保的一种职业保险制度。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制度可以FIDIC白皮书为指导,结合我国建设工程监理的具体情况,将职业责任保险的思想渗透在监理工作中。基于我国现有的监理环境和社会风险防范意识,我国应采取国家强制性监理职业责任保险模式,通过在《保险法》和《建筑法》等法律、法规中增加要求监理工程师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条款,大力推行监理职业责任保险制度。
三、结语
关键词:建筑工程;工程监理;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TU198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建筑工程作为承担城市建设发展的主要职能,其中主要涵盖了建设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以及施工单位三大主体部门。工程监理单位则主要负责建筑工程的质量把关、科学决策以及对施工现场出现的具体问题进行协调处理,在整个建筑工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然而,我国的建筑工程监理制度启动的比较晚,在整个建筑行业中的管理还存在着一定的差距,在实际的工作过程中,还有很多不足,笔者通过对以下建筑工程监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从而找出相应的应对策略。
一、我国建设工程监理的概况
建设工程监理自1988年开始实施,这一制度的执行也切实成为了改革建设工程领域的重要措施。执行建设工程监理之后的一十余年中,我国在建设工程领域取得了很多成绩,建设工程领域的发展也更加健康、可持续。建设工程监理制度对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工程项目质量、国家利益以及业主的合法权益等方面起到了很好的帮助作用,也切实得到了工程领域和社会各界的}i定和认可。现在建设工程监理已经发展成为一个具有一定行业规模的产业,也具有与其相适应的监理制度和法理法规体系。建设工程监理领域也培养和吸引了人量的优秀工程人才。但是另一外一方面,由于建设工程监理制度在我国的起步比较晚,因此还存在人量的问题亚需解决,目前,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已经形成了一定的行业规模,建立了比较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和建设工程监理制度,培养了一批具有复合型知识结构的监理人才,积累了比较丰富的建设工程监理经验。笔者结合多年工程实践经验,通过与中国当前建设领域的实际情况出发,查看人量的工程文献,对目前工程建设领域的监理行业情况有了整体概括,并且就此发现了人量存在于工程监理行业的问题,针对这此问题笔者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和应对措施,以期能够使工程监理行业不断优化,为行业发展做出相应贡献。
二、我国建设工程监理行业存在的问题
1、管理体制不能适应市场需求
条块分割在当前阶段是我国建设工程监理的一人特点。建设工程监理最初的提出主要是应对计划经济下的工程领域改革,推动其变革的主要动力来自于政府部门。由于政府监管的强制性特征,自然导致了各个职能部门之间的重叠和交义,使得建设工程监理效率的低下,极人的浪费了社会资源,与当前我国推行的市场经济体制很难相互契合。必须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在进行建设工程监理活动时。当前,针对建设工程监理制度,我国提出和颁布了人量的法律法规,从各个方面和角度对建设工程监理的责任、地位、性质、权利、义务等做了相关的规定,肯定了其法律地位。当时当前的法律法规体系还与国际标准有很人的差距,需要进一步子以完善和加强。
2.2监理市场规范化程度低
建设工程监理制度在我国的推行时间只有二十余年,因此发展还不够完全,在短时间之内涌现了人量的工程监理企业,这此企业参差不齐,因此对其监管很难有十足的保证。另外一方面,监理制度的推广是基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进行的,因此对于监理公司的推动主要是依靠政府监管部门,这就使得原本应该由市场进行调节的行业失去了其特征,削弱了市场调节的作用,监理市场不能形成公平的竞争体制,监理服务的供求机制和价格机制很难形成,这就造成了监理市场的规范化程度低。
3、监理行业独立性不强
由于我国特殊的国情,往往对于监理单位而言都与设计单位有着一定的合同关系,而监理单位只是对施工单位进行监管活动。而建设单位往往和施工单位关系较为紧密,因此一旦出现问题,监理单位往往都处于真空状态,没有受到相应的重视。因此,对于监理单位而言,很难行使其具有的权利。
监理单位在工程建设中是二人主体之一,但是往往都被轻视。对于监理单位的认识,很多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都比较浅显,对于监理单位的职责和权利并没有清晰的认识。建设单位认为监理企业受其指挥,因此可以对其进行相应安排,这样的认识使得监理单位失去其科学性和独立性,不能做出公平、公正的判断和决策。
4、监理人员整体素质不高
监理行业需要复合型知识结构的专业技术人员,并且需要其具各人量工程实践经验,但是目前的监理行业中监理人员存在人量刚入职人员,对于相应的施工标准和规范掌握不熟,没有经过专业技术的培训,技术不扎实:在现场施工中为了方便往往都忽略很多问题的产生,现场的监理工程师没有严格进行质量和安全管理。这样的人员可能只是具各一定的知识结构,不能满足监理行业对于复合型人才的要求。我国建设工程监理行业的发展很人程度上受到监理人员素质低下的制约。
5、服务对象过于单一,服务范围窄
建设工程监理制度在我国推广之初,就明确其只能接受建设单位委托执行监理活动,不能够接受施工单位的委托。这个特征与国际化很不相符,服务对象太过单一化,因此我国建设工程监理还需要走很长一段路才能赶上国际前沿水平。
三、我国建设工程监理健康发展的对策
1、促进建设工程监理市场化,充分发挥市场调节的作用
建设工程领域的发展也逐渐迈向全过程和全方位的工程项目管理方向。针对这样的发展方向,未来我国应当逐渐促使市场来进行建设监理活动的调节,充分调动市场调节能力,不断使工程监理企业结构更加优化,促使其向全过程、全方位发展。
完善招投标制度,促进监理市场健康有序发展。针对建设工程项目中存在的招投标活动,要加强合同管理,促进监理行业组织结构的优化,强化监理委托程序,规范建设工程项目参与各方的行为,努力实现建设工程监理的招投标制度的公平原则,促进建设工程监理市场化。
2、加强监理行业的教育和培训
建设工程监理行业要实现全方位和全过程监理,必须要切实强化监理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职业素养。
3、正确认识监理行业
对于建设工程监理行业,社会各界应充分认识到其重要性。工程项目实行社会化、专业化、规范化管理,有利于实现建设工程投资效益最人化,有利于规范工程建设参与各方的建设行为,有利于提高建设工程投资决策科学化水平,有利于促使承建单位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
4、促进建设工程监理的国际化
对于建设工程监理要努力拓展国际市场,随时保有创新意识。由于建设监理行业专业知识十分密集,是一门高智能服务的行业。针对每一个工程而言,都具各不同的特征和需求,因此监理企业要根据其特征制定相应监理方案,并且根据相关经验对项目分类别、分层次进行管理。
结束语
在建筑行业蒸蒸日上的今天,我国建筑行业的监理机制仍然不健全,存在着很多不足。无论是建筑单位还是企业个人都对建筑行业的监理工作缺乏充分的监理意识,我国建筑行业监理人员队伍的素质还有待提高,还应不断加强建筑行业监理人员队伍的综合素质,充分认识到监理工作的严肃性、准确性以及其责任的重大之处。通过不断加强改进我国建筑行业监理人员队伍的建设,规划监理市场的有效秩序,必然会充分发挥监理工作在建筑行业中的作用,保障建筑工程的质量
参考文献
[1]钱春洪.对房屋建筑工程监理工作相关问题的分析[J].经营管理者,2010(04).
关键词:工程临理;现状;发展
引言
建设工程监理指的是工程法人代表聘用监理单位来对工程施工项目进行监控与管理。自我国上世纪八十年代引进监理制度以来,极大程度上促进了建设工程管理水平,以及工程质量及安全性的提高。当前,我国建设工程的规模越来越大,建设项目也逐渐增多,人们对监理工作的开展及发挥出的作用也日益重视。然而,由于工程建立在我国的发展时间不长,整个行业缺乏丰富的实践经验,导致现阶段的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存在不少问题,对工程监理行业及建设行业的发展造成了不利的影响。
1.我国建设工程监理的现状
自从开始推行工程监理制度,国内的监理行业主要经历了准备、试点、稳步发展以及全面推广这四个发展阶段,取得了不小的成绩。但相比于其他发达国家,我国建设工程监理工作还存在以下不容忽视的问题。
1.1缺乏健全且完善的监理机构
由于我国工程监理方面的经验不足,因而在建设工程领域,依旧采取落后的监理机制,无法充分满足新时期建筑行业发展需求。其次,没有对建设工程的监理项目做出明确规定,企业领导及管理人员不够重视这一工作,导致监理工作无法发挥出应有的作用[1]。其三,我国未能制定与建设工程监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无法为监理人员各项工作的开展提供可靠依据,使得施工企业缺失管理的基础,导致施工风险的发生。
1.2收费水平不高,给监理企业的发展造成制约
与建筑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及工程设计行业相比,监理行业的收费水平比较低,人均产值均为前者的1/3左右。在此种形式下,监理企业就无法顺利招聘到高水平、高学历、高素质的优秀复合型人才,进而大大降低建设工程的监理质量及效果。此外,由于收费水平不高,导致监理企业无法提供更为优质的服务,大多数的监理企业只得选择保本经营的模式,企业领导阶层将生产经营作为工作的核心,对企业的发展不够重视或是无暇顾及。
1.3工程监理人员的综合素质偏低
目前,建设工程监理人员的综合素质普遍偏低,主要体现在监理工程师实践经验不足,不具备合理的知识结构,以及监理工程师的质量及数量均无法充分满足实际工作的需求。
具体分析,监理工程师作为复合型管理人才,其除了需要具备扎实的法律及管理等方面的知识以外,还需积累丰富的实践经验[2]。现阶段,我国工程监理人员主要来自施工单位、各大院校、科学研究所以及勘察设计单位等,来源较为广泛,然而,由于其法律及管理方面的知识比较薄弱,导致在实际工作过程中,无法将组织协调、监督及管理等作用充分发挥出来,最终对监理工作的成效造成不利影响。此外,在建设工程监理队伍中,存在人员素质严重参差不齐的情况,除了持有上岗证的监理人员以外,还包括没有获得上岗证,甚至未能通过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的工作人员;有的监理队伍中还有刚毕业的学生,退休的外聘人员,以及下岗的编外人员等,他们往往是经过短期的岗前培训后,便开展监理工作,这对建设工程的监理水平以及工程整体质量均造成了非常不利的影响。
1.4监理招投标的实施引发恶性竞争
自从在建设工程监理中实施招投标策略以来,不少监理企业纷纷采取价格竞争的方法,导致收取的监理费用比规定的收费标准低不少。另外,大部分建设企业在选择监理单位时,并没有对其工作资质及工作人员素质进行仔细考察,而是将其提出的监理费作为唯一的选择标准。在此种情况下,一些监理单位为能中标,互相进行压降,导致低价恶性竞争的发生,危害到了市场的稳定性。
2.促进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发展的有效对策
2.1加大监理机构的建设力度,进一步完善工程监理制度
经调查研究得知,加大监理机构的建设力度为落实施工监理工作的重要保障。建设工程企业管理人员应对监理工作的重要性有一个深刻的认识,并将此项工作纳入到企业发展战略中来,通过紧跟市场经济的改革发展步伐,对企业内部的制度进行改革与调整,并与实际情况相结合,找出工程监理工作中的难点及不足之处,促进监理制度的完善,并适当提高监理挝坏淖既朊偶饕约凹嗬砣嗽钡娜斡帽曜迹从而不断完善工程的建立工作[3]。
2.2制定并出台监理行业新的收费标准
政府相关部门需从市场当前形势出发,制定并出台监理行业新的收费标准,对建设工程监理工作,以及工程设计、勘察、施工及维护等阶段的收费标准及具体的工作内容等作出明确规定。对于建立企业而言,其应当严格执行新的规定及标准,如出现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则给予严厉惩治。此外,以新的监理行业收费标准为依据,采取菜单式的工程计价方法,将监理及其他服务项目的收费计价法分为以下两种:①市场调节价:主要应用于服务内容与规定不符,或投资规模没有达到标准的工程项目;②政府指导价:主要应用于投资额超过3千万元的工程项目。其中,菜单式的工程计价法将工程咨询、监理等服务各个阶段的工作特定综合考虑在内,充分联系了服务的内容与价格,并采用物理模型将各级段的价格关系表达出来,并对各阶段的价格进行统一于规范[4]。
2.3加强监理人员的教育与培训,促进其综合素质的提高
监理工程师为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开展的基础与关键所在,其专业水平及综合素质更是对监理工作的质量产生直接影响。基于此,工程管理人员应制定出科学有效的一套培训机制,在向工作人员讲解有关监理及管理方面知识的同时,加大职业道德教育的开展力度,在促进监理人员专业水平提高的基础上,使其树立起强有力的责任感。此外,建设工程企业还可与高校取得良好的合作关系,加大专业对口人才的培养力度,并对监理工作人员的待遇进行合理调整,从而吸引更多的人才。
2.4制定科学合理的投标报价
监理单位应当借助投标方案来吸引建设企业,力争中标。在制定投标方案时,应注意确保中标以后,监理单位能够获得合理的经济利润,报价过低过高均不可取,如果报价过低,监理单位的利润就会有所下降;报价过高则会拉低中标的概率,因此,需制定合理的投标报价。为实现这一目标,投标单位就应当组织投标小组,组内成员除了需了解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以外,还应充分掌握经营成本核算及技术等知识[5]。在报价之前,投标单位需对招标文件、图纸以及技术规范等进行仔细阅读,并且还需对工程现场的交通及地理等条件展开深入调查,对工程重难点进行全面了解,再以此为依据,制定出合理的监理投标方案。
3.结语
综上所述,建设工程监理属于一项专业性强的综合型工作,其在促进工程施工质量及工程效益提高方面,发挥出了重要作用。因此,建设工程企业应充分意识到监理工作的重要性,监理企业则需加大监理机构的建设力度,加强监理人员的教育与培训,并制定科学合理的投标报价,从而充分提高工程监理成效,为监理行业的长远发展提供重要支持。
参考文献:
[1]蒋庆文. 国建设工程监理现状及对策分析[J].科技创新与应用,2012,17(23):231.
[2]蒋晓东.关于我国工程监理业现状与发展方向研究[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旬刊,2014,15(25):164.
[3]戴爱军.建设工程监理现状分析及发展方向初探[J].建设监理,2013,11(08):3-6.
【关键词】 建设工程;工程监理制度;项目管理
1 建设工程监理
工程建设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的委托,依据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及其它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督管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章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2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是指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企业受建设单位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在工程项目决策阶段为建设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可行性分析和项目策划;在工程项目实施阶段,为建设单位提供招标、设计管理、采购管理、施工管理和试运行(竣工验收)等服务,代表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进行质量、安全、进度、费用、合同、信息等管理和控制。
3 工程项目管理与工程监理的区别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工作内容包括可行性研究、招标、造价咨询、工程监理和勘察设计、施工管理等。在某种程度上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是对各种专业服务的整合与集成。而工程监理是对施工阶段的质量、进度、费用、安全等方面的监督管理,这在《建筑法》等法律法规中已作了明确规定。因此从业务范围上讲,建设工程监理是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不是项目管理的全部。
工程项目管理与工程监理的另一大区别在于:前者可包括设计过程的项目管理(某些情况下还可以承担相应的设计工作),甚至包括项目前期策划,而建设工程监理一般不包括设计和设计过程管理,更不涉及项目前期策划
目前绝大部分建设工程监理单位从事的是施工阶段的监理,如对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等16省市172156个监理工程的调查统计,从事施工阶段质量、进度和投资控制的有148192个,占86.08%,而从事前期咨询、勘察设计、招标、设备采购与建造等阶段咨询服务的仅占13.92%。
4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与建设工程监理的比较分析
通过以上阐述,我们可以从服务对象及提供者、业务范围、行业准入等方面对两者进行比较分析,以便进一步搞清两者之间的关系及区别。
4.1 服务对象及提供者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范围较大。它不单纯是施工企业的项目管理,在建筑业中,项目参与各方都需要项目管理,如建设单位方项目管理、设计方项目管理、施工方项目管理、供货方项目管理等。但由于建设单位是建设工程项目生产过程的总集成者和总组织者,因此建设单位方的项目管理是一个项目的项目管理核心,若其缺乏项目管理经验,可委托专业的项目管理公司提供项目管理服务。没有或者缺乏项目管理经验的施工单位或者设计单位,也可委托专业的项目管理公司为其提供项目管理服务。此外项目参与各方,若其有足够的项目管理经验,也可以是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服务的提供者。
建设工程监理则不同。根据《建筑法》第三十二条,将建设工程监理定位为代表建设单位,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实施监督。所以,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就是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实施监理。建设单位是建设工程监理的唯一服务对象
4.2 业务范围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工作内容包括可行性研究、招标、造价咨询、工程监理和勘察设计、施工管理等。在某种程度上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是对各种专业服务的整合与集成。而工程监理是对施工阶段的质量、进度、费用、安全等方面的监督管理,这在《建筑法》等法律法规中已作了明确规定。因此从业务范围上讲,建设工程监理是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不是项目管理的全部。
工程项目管理与工程监理的另一大区别在于:前者可包括设计过程的项目管理(某些情况下还可以承担相应的设计工作),甚至包括项目前期策划,而建设工程监理一般不包括设计和设计过程管理,更不涉及项目前期策划。
4.3 行业准入
国家对建设工程监理行业实行市场准入制度,只有符合条件的监理单位才能进入本行业;监理工程师已经成为一种专业人士,必须通过考试发证注册登记才能执业。
国家没有对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市场设定新的准入制度,而是对与建筑业相关的具备资质的企业开放,鼓励其积极参与到工程项目管理中去,同时对从业人员也没有设定新的准入制度。这符合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本质和要求,也将有利于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发展。
5 当前工程监理与项目管理的差距及原因分析
根据以上工程项目管理公司管理内涵及特点,针对当前工程监理企业现状,差距是明显的。虽有部分监理企业承担了一些工程项目管理业务,也是不全面,不系统的。大多数监理企业距工程项目管理相差甚远。为什么工程监理事业越发展,反而与原始构思的目标越远呢?笔者认为:
5.1 监理企业定位及政策不符合推行监理制度的初衷
监理制度的推行本意是改革原有建设管理模式,推行现代化的工程项目管理制,在计划经济影响十分顽固的15年里,项目法人不肯将投资、进度、合同管理放权给监理人,既然法规规定必须请监理,那就只有质量管理一项了。由此形成了对质量工作“政府监督、社会监理”的定式。之后的一系列管理条例、文件都十分突出监理对质量负责。近期因安全问题十分突出,各地发文要求监理负责安全监管责任。这一系列定位、职责的界定,限制了监理企业向项目管理企业发展的进程。
5.2 政出多门,条块分割,目前的监理单位很难全面涉足真正的项目管理。
政府管理部门的职能在体制改革中已有很大突破,但各自站在不同角度了一系列规章,硬是把一个工程项目管理肢解成一块块。如:资质管理规定使监理企业无所适从,没有业绩不增项,没有资质不准越级,那么到底鸡和蛋是什么关系?一个大型工程项目要涉及各种资质。只能有一项资质承接一业监理,所谓甲级资质可跨行业往往行不通。又如:把一个完整的工程项目全过程切割为:设计监理,招投标,造价咨询,审价、设备制造监理,采购招标,加上前期工程咨询资质等各种要求。虽然我们办了几年资质,至今也没有搞全,真是很难跨入真正的工程项目管理单位。
5.3 工程监理企业自身建设不具备承担工程项目管理的条件
目前监理企业良莠不齐,形式各异。有挂靠的,有出租资质的,有低价抢业务的,也有视监理工程为儿戏的。凡此种种,在社会上形成不良影响,因而相当一部分业主对监理承担全过程管理不放心。凡大型工程项目,业主方也都要组织一套班子来控制工程进度和投资,从而形成恶性循环,高智能人才进监理公司无法发挥作用。长此以往,除少数有实力的监理公司外,其余将被社会所淘汰。尽管有些监理企业承担了部分工程项目管理业务,也基本上是局限于对施工企业的“三控,两管,一协调”上,大都未进入前期科研和采购范围,与真正意义上的项目管理有差距。监理企业人员素质普遍较低,缺乏适合项目管理的人才,尤其是经济、商务、管理、法律等方面的知识和能力不足。缺乏项目经理,双语人才,市场调研人才,方案设计和审查专家,经济评价和投资估算人才,融资管理和企业管理人才。复合型人才和熟悉国际惯例的能从事国际工程项目管理的人才。由于对监理企业定位影响和企业间不公平竞争,不仅人员素质低,结构不合理,考核激励机制不健全,培训费用少,人员调动困难,很难形成具有核心竟争力的项目管理企业。
6 结束语
关键词:建设工程监理;现状;规范化;管理
我国推行专业化建设工程监理制度以来,其职责主要是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利用其专业化的技术和管理手段,为建设工程的进度、质量、安全等实施有效的、全程的监管,从而确保建设工程的目标完成,它是我国在工程建设领域体制改革的重大举措,成为了工程项目管理的基本制度之一,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然而,在现实的建设工程监理制度运用过程中,难免出现一些问题,诸如:市场秩序、监理取费、监理业务范围等,需要对建设工程监理实施有效的控制,用规范化的监理工作程序,保障建设工程项目顺利进行。
1 建设工程监理的现状
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制度历经了监理试点、稳定推进、全面深化的不同阶段,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深受建设工程领域的好评。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建设工程监理制度已经成为了我国建设工程的基本制度之一,在多年的推行之下逐渐形成了整套法律法规体系,正在向制度化、法律化的轨道前行。
其二,建设工程监理队伍正在不断扩大,监理人员的综合素质也在不断提升,至2014年截止,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行业在册从业人员已达94.19万人,其中,隶属于行业协会注册的从业人员有20.19万人,占总人数的21.43%。建设工程监理行业从业人员的数量较2005年底增长了117%,注册执业人员较2005年增长了105%,大大提升了工程监理队伍的整体素质。
其三,建设工程监理的范围不断扩大,涉及行业细分领域包括: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电力工程监理、市政公用工程监理、铁路工程监理、通信监理、石化监理等,范围不断拓展,内容涵括了建设工程的各个领域,并逐渐由施工监理、投资决策监理向建设工程全过程监理转变。
2 建设工程监理的问题剖析
2.1 准入门槛低,市场竞争不规范
建设工程监理的准入门槛低,催生出一些专门为“挂证”而参加监理考试而并不从事监理行业的现象,出现所谓的“人证分离”,存在较大的责任风险;还有一些专门为挂靠而成立的监理公司,并不从事监理业务,而靠“出卖”资质收取管理费,影响了监理行业的正常健康发展,也有损于监理的服务质量,造成不良的负面效应。同时,还存在应用不正当手段,进行恶性竞争的问题,由于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良莠不齐,为了承揽业务,采用规避招投标、陪标、低价中标等暗箱操作手段,存在恶性竞争的现象。
2.2 工程监理取费较低,制约了监理行业发展
在建设工程监理中,一些工程设计、工程勘察、工程招标、工程咨询等都属于监理的范畴,而目前,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取费标准和利润空间较低,不利于监理行业的经济发展。同时,监理市场竞争的不规范现象也致使一些监理项目无法按照国家规定的取费标准进行取费,这导致了监理服务质量低、人员素质低的问题,使监理流于形式,不利于监理行业发展。
2.3 建设工程监理队伍素质整体偏低,人才建设不规范
这不仅表现在监理队伍的数量上,还反映在理论知识结构和现场实践经验上,都存在监理队伍整体素质偏低的现象。具体来说,我国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数量不足,不能满足工程建设的需要;监理人员的资质认定制度也还有待磋商,这个制度对于一些非监理岗位工作的优秀工程技术人才的考试压力太大,显现出较大的矛盾。另外,监理取费较低,导致监理工程人员的收入低,监理企业由于取费低,就找一些低工资的人充数,根本无法起到有效的监管作用,形成了一个恶性循环的怪圈。
2.4 工程监理责任定位不清晰,法人地位不明显
在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责任中,存在界限不清晰、不规范的现象,这种责任不清晰的现象,导致一些责任被无端扩大,责任过多,而权力却没有得到很好的利用,致使一些监理遭受不正当处罚,监理缺乏自,在产权关系和管理经营方面不清晰,分配制度也存在不合理的现象,制约了监理的长远发展。
3 工程监理规范化措施探讨
3.1 完善监理法律法规体系,严守质量关
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法律法规体系条款不少,然而,在市场规则和市场运行机制方面的监理细则较少,需要不断地完善监理市场的法律法规体系,依照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轨道发展。同时,要拟定规范化的监理措施,严守工程质量,具体方法为:首先,做好监理的准备工作。项目监理工程师进场之后,就要与建设单位取得联系,获取相关的监理合同、施工合同、施工许可证、施工图、地质勘察报告、中标通知书、招投标文件等,按照“先方案、再交底、后实施”的原则,进行认真的审核。其次,要对承包单位的资质和保证体系进行质量控制,重点审查承包单位的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组织管理体系、质量保证体系等。最后,实施对工程的质量控制。施工前,要审核施工单位的施工测量放线记录等技术交底,还要对施工材料进行合格审核。施工过程中,监理要通过巡检、旁站、平行检验等方式,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对于不合格的施工方案要责令其及时纠正。施工后的验收程序中,要让承包单位进行三级自检,然后,专业监理工程师再进行实地检测和核对,对于需要整改的部位下达整改通知书,验收合格之后才能签认。
3.2 规范工程投资控制,追求效益最大化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的投资控制,可以将建设总目标进行细化,分解到各个施工环节,如:桩基施工投资控制、基坑支护投资控制、安装投资控制等,再根据工程进度计划,拟定不同的月计划、季计划、周计划,从多个角度实施投资的控制。要注意监理的提前介入是投资控制的关键,有利于掌握证据,帮助建设单位优化设计方案,有效控制工程造价。
3.3 规范工程监理进度控制
对于建设工程项目的进度控制规范化的实现,要以动态控制为切入点,对工程施工进度进行协调和控制,全面分析施工总进度计划,包括:关键线路的可行性和合理性、天气变化因素、人员因素、材料因素等,对影响进度的风险因素进行预测、分析和排查,从而实现动态的监理控制。
3.4 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培养高素质的监理人才队伍
我国的工程监理行业发展的未来市场趋势是实现全方位、全过程的工程项目监理,在市场需求多元化的规律之下,要积极拓展监理服务内容,并加强对监理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形成相当数量的高素质监理人员,打造出公信力强、品牌效应的工程监理企业,以推动建设工程监理行业稳定快速增长。
4 结束语
我国建设工程监理制度已经与国际惯例接轨,在不断拓展的工程市场需求之下,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要正视现状,剖析自身存在的问题,在完善工程监理法律法规制度的条件下,实施工程项目全过程监控,并优化工程监理企业结构,提高监理从业人员素质,促进工程监理行业的全面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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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贾福辉,李建军.现阶段监理行业发展的争议热点及政策建议[J].建设监理,2012(10).
1.有利于工程监理方提高质量责任风险管理水平。
在工程监理过程中首先要明确工程监理的质量责任类别并据此确定监理质量责任风险因素,从而来防范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的较大的风险因素。工程监理通过监理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各项风险因素来保证整个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性,通过长时间的监理工作将会使得工程监理方的质量责任风险管理水平得到很好的提高。
2.有利于我国工程监理行业的良性发展。
工程监理的日益发展得到了国家的鼓励与支持,国家建设部及国家计委出台的《项目管理规定》使得工程监理行业变得有法可依,指导了我国工程监理行业向着良性的方向进行发展。整顿了我国工程监理行业中的不良企业,严厉打击并查处工程监理的违规操作,保证了工程建造质量的安全性,并契合了市场发展需要。
3.有利于我国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的提高。
工程监理切实保证了工程的建造质量,工程监理方利用自身的优秀条件在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使得所建工程造价降低,还可以使得工期缩短,避免了长时间的占用社会资源。好的工程监理将会利用合理的方式对建筑物进行建造,这样将能使得建筑材料减少,建筑材料的减少可以有效的减少建筑垃圾,避免了建筑资源的浪费。最关键的是工程监理将能够提高企业的质量责任风险管理水平,使得我国的监理行业以及企业能够积极发展,更大限度的提升我国工程建设的质量。
二、国内外工程监理的现状
工程监理被运用于国内外许多工程的建造,但是国内外工程监理的管理制度却大有不同,下面将对比并分析国内外的工程监理的现状。
1.国外建设工程监理的现状。
建设工程监理在国外发达国家被称为工程咨询,其采用的是国际上推广实行的建设工程监理质量责任管理制度,工程咨询单位都有专业化的监理单位以及建设单位的授权。国外的工程监理的主要工作包括工程建设前的投资预算咨询以及对工程的建设过程加以监督,建设前的投资预算咨询主要是对工程项目加以一定的可行性判断,并对工程项目建成后的收益加以预测。而工程建设过程中的监督工作是先与工程的投资者签订工程监理合同,即代表投资者对正在建造的工程进行监督管理,以保证在工程质量良好的情况下使用较少的工程投资,并达到投资者与建造者双方利益的共识。而且国外工程监理咨询制度已有很长时间的历史,对于工程建设监理人员的管理非常严格,只有具备良好职业技能的人才能更好地完成建设工程监理工作。
2.国内建设工程监理的现状。
我国最早涉及建设工程监理是在1982年布鲁革水电站的建设中,当时按照世界银行的贷款要求而组建一个类似于建设工程监理的工程管理局,这个工程管理局后来便成为了我国建设工程监理的原型。上世纪80年代末我国才正式施行工程建设监理制,国内的建设工程监理发展的时间比西方发达国家要落后较长时间,但随着我国20多年里不懈的努力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已逐渐追赶上国外建设工程监理的脚步,但是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仍然存在着较多的问题。比如我国建设工程监理企业的规模普遍较小,而且所聘请的人员没有较高的经验技术,另外大多数建设工程监理企业所经营的业务比较少,没有系统全面的建设工程监理的服务,使得其发展有较大的局限性。
三、建设工程监理质量责任风险因素评估
在工程的建设过程中有许多由于监理不到位而造成的风险因素,这些因素将严重威胁到所建造工程的质量问题,下面将具体阐述质量责任风险因素评估的内容、作用、步骤及一般方法。
1.质量责任风险因素评估的内容及其作用。
建设工程质量责任风险因素评估主要是由于监理的质量责任而产生的风险因素,这种风险因素存在着许多不确定性的风险。质量责任风险评估主要是确定与工程相关的风险在最近时间内所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然后评估预计这种风险会给工程带来的损失大小,并使得施工单位能够依据这种风险因素做出相应的补救措施。工程质量责任风险因素的评估是对可能发生的风险事故进行分析并预测,然后通过不确定性的风险进行关注将能综合评估风险的危险程度,最终使得质量责任风险发生的可能性降到最低。
2.质量责任风险因素评估的步骤。
建设工程监理质量责任风险因素的评估主要是根据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估计和评价,首先要查明风险的来源、然后确定类型以及特点。最关键的就是确定监理质量责任所存在风险、评估这些确定存在的风险所能造成的损失几率大小以及发生风险所造成的损失、最大风险下造成的损失是多大,为了弄清质量责任风险因素就需要采集所在工程施工方以往的监理质量责任经验,这些将能够很好地反应出施工方的技术水平。或者建立一个模型对所存在的风险因素进行量化,然后用概率反应出发生风险的可能性。
3.风险因素评估的一般方法。
风险因素评估的方法主要有层次分析法、模糊数学法、概率分析法以及专家意见法,这些方法各有优缺点,要根据不同的工程来采用不同的风险因素评估方法。
四、建设工程监理质量责任风险防范措施
1.工程监理招标的条件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建设工程监理服务分以下四个阶段:勘察阶段、设计阶段、施工阶段以及保修阶段。[1]每个阶段有不同的服务范围,因此,不同阶段工程监理招标的启动条件不能采用一刀切的做法。如勘察和设计阶段的监理招标不可能满足具有“初步设计图纸或初步设计批复”的条件。这主要是人们将工程监理简单视为了施工监理。当然也有些地方已经认识到这一点,因此,对工程监理招标的条件不提设计图纸或设计批复事宜,如《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赣建字〔2006〕8号)、《云南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云建建〔2001〕1105号)等。
2.工程监理招标的启动时间
工程监理招标的启动时间一般指其相对施工招标的顺序,即先于施工招标、与施工招标同步或在施工招标之后进行。一般情况下只要将工程监理招标与施工监理招标加以区别就不会对工程监理招标的启动时间作硬性规定,因为勘察、设计阶段的监理招标一定是先于施工招标。但实际上有些地方规定并没有体现这种区别,如《安徽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建管〔2003〕279号)第十条:“建设工程的监理招标,是否与施工招标同时进行,由招标人自行确定。”实际上如果是勘察、设计阶段的工程监理招标,就没有与施工招标同步的这种选择。再如《杭州市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杭政函〔2005〕53号):“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工作一般在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之前进行。凡应进行工程监理招标而未进行的,该项目施工招标不得先期进行。”显然上述两个地方规定都是将工程监理视为施工监理。
二、投标资格要求及监理取费标准
1.投标企业的资质要求
一般情况下,工程监理招标对投标人的要求是具有《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58号令)所述的有关资质及等级。该类监理资质分为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和事务所资质。[2]其中,专业资质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划分为若干工程类别。综合资质、事务所资质不分级别。专业资质分为甲级、乙级;其中,房屋建筑、水利水电、公路和市政公用专业资质也有设立丙级。但某些专业工程则需投标人具有该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有关资质,如公路水运工程应具有满足《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交通部第5号令)的有关资质及等级;水利工程则需满足《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水利部第40号令)的有关资质及等级;诸如此类的专业资质还有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文物保发〔2007〕14号:《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国土资源部第31号令:《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人民防空工程监理资质(国人防办字〔2011〕第118号:《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暂行规定》)等。有的地方还对造林绿化工程监理资质进行了规定,如《山西省造林绿化工程监理办法(试行)》(晋林植发〔2008〕198号)。不同专业资质的管理部门不同,等级标准也不同,如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由省级及以上文物行政部门审定,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丙级和暂定级四级。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分甲、乙、丙三级。对投标人监理资质的要求需要把握的政策是:根据国务院历次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以下监理资质已经取消:工业和信息化部的“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国发〔2013〕19号)与工业和信息化部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国发〔2014〕5号)。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和水运机电工程专项监理企业资质认定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设备监理单位甲级资格证书核发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质监部门;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乙级以下资质认定由国家人防办下放至省级人防办。
2.监理人员的资格要求
市政基础设施及房屋建筑工程一般按照住建部的要求具有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其他专业工程则应结合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设定。在此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以下与工程监理有关的人员资质或资格已经取消:工信部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水利部的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员、交通运输部的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资格、中国煤炭建设协会的矿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中国冶金建设协会的冶金监理工程师以及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的木地板工程监理师。另外,营造林工程监理员职业资格审核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招标文件中关于总监的工作负荷要求需要结合当地的有关文件起草,一般情况下最多允许同时承担三个一般工程。如《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管理办法》(杭建市发〔2012〕16号)第七条:“项目总监原则上只能同时在一个一等工程项目或二个二等(含二等以下)工程项目中任职。如确有能力和必要,经在监项目的建设单位同意后,可增加一个二等或二等以下工程项目,并到市建委办理有关衔接手续。”上海《关于建设工程总监理工程师任职兼项、变更、核销的操作意见》(沪建建管〔2012〕50号)中也明确:“总监最多可同时兼管三个一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已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担任第二个建设工程项目总监,应事先书面征求第一个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意见。”
3.工程监理的取费标准
1992年住建部与国家物价局联合了《关于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1992〕价费字479号),2007年国家发改委《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并明确〔1992〕价费字479号同时废止。因此,目前工程监理招标执行的是2007标准。前92标准的计费额为“工程概(预)算”,即“设计阶段(含设计招标)”的计费额为概算;“施工(含施工招标)及保修阶段”的计费额为预算。2007标准则规定:“铁路、水运、公路、水电、水库工程的施工监理服务收费按建筑安装工程费分档定额计费方式计算收费。其他工程的施工监理服务收费按照建设项目工程概算投资额分档定额计费方式计算收费。”同时明确:“施工监理服务收费以建筑安装工程费分档定额计费方式收费的,其计费额为工程概算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也即2007标准的计费额都是以概算为依据,无非一种是以概算中的建安工程费为依据,另一种则以全部概算投资为依据。由此我们根据表1的对比结果,同时综合考虑2007标准中的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系数、高程调整系数以及上下20%的浮动幅度后仍可以得出如下判断:2007标准总体上较92标准有较大幅度的提高。但监理单位实际受益程度并非等于上述标准之间的变化幅度,这与监理招标中业主的压价行为以及阴阳合同有关。所以,个别地方对监理费的计费额及浮动幅度作了重新规定,如上海市在“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1〕1号)中明确:“工程监理费按国家收费规定,以工程概算中建安工程费等为计费基数,按基准费率上浮20%计费。政府投资项目监理费实行国库直拨。”但应注意的是: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自2015年3月1日起,工程监理费不再作为政府指导价管理,即实行市场调节价。上述“2007标准”从此以后也不再具有刚性约束,因此,工程监理招标时只能将上述标准作为参考。为了规范行业的发展,工程监理的相关协会今后可能会出台一些监理收费的行业参考价。
三、工程监理投标的限制性规定
1.工程监理单位与施工承包单位以及材料供应单位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279号令)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3]因此,在已经明确施工承包单位以及材料供应单位的情况下,与这些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单位不得参加该工程的施工监理投标。
2.工程监理单位与设计单位
除勘察和设计阶段工程监理单位的确定先于设计单位外,施工和保修阶段的监理服务采购一般在设计已启动的情况下进行。由此就会遇到这样一个问题:即设计单位能不能同时承担该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或者说在采用招标采购监理服务的情况下,该工程的设计单位是否有资格参加投标?《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279号令)第十二条给出的答案是:“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即设计单位与施工监理单位是可以合二为一的。但也有否定的答案,如《国家电网公司水电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管理规定(试行)》第二十二条规定:“实行监理回避制,不得‘同体监理’,设计单位一般对其所设计的项目不得进行监理。”笔者倾向于否定的答案,因为设计单位监理自己设计的工程,从优点上讲,更有利于设计意图的实现,也缩短了图纸使用信息反馈的环节。但在设计与监理二位一体的情况下,监理的独立角色很难体现,设计单位什么时候是代表设计角色,什么时候是代表监理角色很难分清。因此,也会被“身兼数职导致责任不清”的问题困扰。
3.工程监理单位与代建单位
代建单位与工程监理单位是否可以合二为一?更进一步讲,即与代建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单位是否可承接该工程的监理业务呢?就笔者所掌握的资料,与上述问题相关的文件有以下四个:即《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管理暂行办法》(建建〔1997〕123号)、《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市〔2003〕30号)、《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建市〔2004〕200号)以及《关于大型工程监理单位创建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市〔2008〕226号)。由于住建部894号公告中废止的文件目录中没有上述“建建〔1997〕123号”文,继续有效的文件目录中也没有该文件,因此,我们有必要提及其中的有关规定。按照《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管理暂行办法》(建建〔1997〕123号)第十四条规定:“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不得承接工程建设监理业务。”即按此文件精神代建单位与工程监理单位不得合二为一,但其没有限制与代建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单位承接该工程的监理业务。后三个文件则给出了肯定的答案,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建市〔2004〕200号)第七条规定:“工程勘察、设计、监理等企业同时承担同一工程项目管理和其资质范围内的工程勘察、设计、监理业务时,依法应当招标投标的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确定。”也即只要确定方式依法,则合二为一是允许的。《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市〔2003〕30号)的规定则更加明确:“对于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项目,具有相当监理资质的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受业主委托进行项目管理,业主可不再另行委托工程监理……。”由于后三个文件的颁布时间都晚于“建建〔1997〕123号”,因此,在这几个文件都同时存在的情况下,应按照后发文件精神,即允许代建单位与工程监理单位合二为一。但从地方规定看,多数主张“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不得承接工程建设监理业务。”如《天津市建设工程项目代建管理试行办法》第八条:“代建单位不得在其代建的项目中承担施工、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供应等工作。”类似的还有《深圳市政府投资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深交〔2005〕565号)、《海南省人民政府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琼府〔2004〕55号)等。还有一些地方对代建单位的关联单位承接监理业务也进行了限制,如《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内政办发〔2009〕127号)第二十条:“代建单位在代建期间不得同时承担或委托与其有隶属、控股股东相同、法人代表相同、合作经营或其他利害关系的企业承担其所代建项目的招标、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等业务,但具有相应等级工程咨询资质的,可以承担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工作。”类似限制还有《福建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闽政〔2007〕11号)、《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粤府〔2006〕1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投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桂政发〔2005〕43号)、《宁夏回族自治区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政府令〔2009〕第13号)、《河北省省本级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制办法(试行)》(冀政〔2008〕70号)、《河南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试行办法》(豫政〔2006〕90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政府令〔2009〕第160号)等。目前,只有少数地方允许代建单位同时承接相应项目的监理业务,如《湖南省政府投资公益性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湘政办发〔2005〕52号)第九条:“代建单位具有相应监理资质的,可依法行使监理权限,并承担监理责任。”《江苏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暂行规定》(苏发改投资发〔2006〕1473号)第十一条:“项目代建单位具有与代建项目相应招标、监理资质的,可以承担代建项目的招标、监理工作。”
4.工程监理单位与招标机构
对于“招标机构是否可参加所项目的工程监理投标?”这一问题不存在任何争议,答案也是显而易见的。而且,有些地方也有明文限制,如《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监理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湘建建〔2013〕20号)第十六条:“投标人与招标机构属同一个法人或有隶属关系,或者在经济上有利害关系,该投标人不能参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投标。”《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水建管〔2002〕587号)第二十七条:“招标机构项目监理招标时,该机构不得参加或该项目监理的投标。”但在工程监理单位已经先期确定且同时具有相关招标资质的情况下,是否可以由该监理单位负责后续标段的招标业务呢?按照住建部《关于大型工程监理单位创建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市〔2008〕226号)有关精神可以给出肯定的答案,因为其中有明确的表述:“鼓励创建单位在同一工程建设项目上为业主提供集工程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为一体的项目管理服务。”
四、工程监理评标办法
评标办法是各类招标中最敏感也是最集中的游戏规则,工程监理招标也不例外。但工程监理招标一般不采用“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法,而较多采用“综合评估法”。工程监理评标办法中监理费报价所占比重一般在10%~30%,这与施工招标中报价比重不低于50%或60%的有关规定不同。如《云南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标评标(暂行)办法》(云建建〔2002〕712号)中监理费报价占15%;《浙江省重点建设工程监理招标综合评标示范办法》(浙发改基综〔2009〕319号)以及《安徽省重点建设项目监理招标综合评标示范办法》(皖发改政策函〔2010〕375号)中监理费报价评分都是占30%。也有地方将监理费报价只作为是否否决投标的条件,不再作为评分项,如“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建〔2013〕9号)即体现了这样的原则。这也更加突出了服务类招标的竞争重点不是价格,而是“谁来做?如何做?”,对监理招标即表现为派出的总监人选以及监理大纲。这也是组织监理评标时通常安排“总监”向评标专家陈述“监理大纲”(业内俗称为“讲标”)的原因所在。因为,讲标不仅有助于展示总监的口头表达能力、现场应对能力、逻辑思维和专业水平,同时,也有助于评委在较短的时间内把握监理大纲的要点、精髓,提高评标工作的效率。
五、投标保证金
目前,各地对工程监理招标投标保证金的把握不尽统一,有的地方招投标监管部门参照《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原国家7部委30号令,后根据9部委23号令修订)规定,即按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来要求和把握;有的则参照《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原国家8部委2号令,后根据9部委23号令修订)明文规定最多不超过十万元人民币。如《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沪建交〔2011〕497号)第七条:“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一般不超过监理费的百分之二,最高不超过十万元人民币。”也有地方介于上述两者之间,如《枣庄市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枣住建工字〔2011〕32号)规定,投标保证金最高不得超过20万元人民币。笔者认为参照勘察、设计比较有说服力。第一,从招标的分类看,监理与勘察、设计同属服务类;第二,从标的规模看,工程监理费与勘察、设计费基本处在同一数量级。如以10000万元建安规模的工程为例,按现行标准得出的工程监理收费基价为218.6万元,设计费基价为304.8万元。
六、结束语
关键词: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建设工程监理;建筑
中图分类号:TU19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引言
近几年,我国在建筑工程领域取得了非常大的成绩,建筑水平不断提高,优秀建筑数量不断增加。但是从总体来看,存在的问题也比较多,比如说项目管理水平与发达国家依然有较大的差距,在工程监理方面也存在很多问题,监理不到位,不认真甚至敷衍了事的情况时有发生,带来了很多的建筑隐患。来自住建部的数据表示,2013年一季度,全国共发生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较大事故6起、死亡24人,比去年同期事故起数增加3起、死亡人数增加11人,同比分别上升100.00%和84.62%;未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全国有5个地区发生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较大事故,其中云南发生2起,安徽、江西、河南、湖南各发生1起,分别是:安徽安庆桐城市盛源财富广场一期项目工程,在中厅混凝土浇筑过程中,发生模板支撑体系坍塌事故,造成8人死亡;江西上饶德兴市会展及演艺中心工程,在中厅顶部混凝土浇筑过程中发生模板支撑体系坍塌事故,造成4人死亡;河南周口市综合客运总站站务楼工程,在混凝土浇筑过程中发生模板支撑体系坍塌事故,造成3人死亡;湖南长沙市绿地中央广场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吊篮坠落事故,造成3人死亡;云南文山州水文水资源局文山分局业务办公楼工程,在屋面装饰花架混凝土浇筑时,发生模板支撑体系坍塌事故,造成3人死亡;云南玉溪市澄江县宽澄鼎元二期项目工程,在塔吊安装过程中上部结构发生倾覆事故,造成3人死亡。这些事故与项目管理以及工程监理的不到位都脱不开关系,因此,加强两者之间的联系,具有重要的安全意义。
1相关概念阐述
1.1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涵义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是指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企业受建设单位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在工程项目决策阶段为建设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可行性分析和项目策划;在工程项目实施阶段,为建设单位提供招标、设计管理、采购管理、施工管理和试运行(竣工验收)等服务,代表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进行质量、安全、进度、费用、合同、信息等管理和控制。这一概念不论是国内还是国外都较为相似,基本上表述的内容是一致的。
1.2建设工程监理涵义
建设工程监理也叫工程建设监理,属于国际上业主项目管理的范畴。
《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三条明确提出:建设工程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的委托,依据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及其它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督管理。建设工程监理可以是建设工程项目活动的全过程监理,也可以是建设工程项目某一实施阶段的监理,如设计阶段监理、施工阶段监理等。我国目前应用最多的是施工阶段监理。
2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与建设工程监理的比较分析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与建服务对象及提供者、业务范围、法律责任、行业准入等方面也不同,也有着一定的联系,现分析如下。
2.1服务对象及提供者
对定义进行分析可以发现,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范围要比建设工程监理大一些。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它不单纯是施工企业的项目管理,在建筑业中,项目参与各方都需要项目管理,如建设单位方项目管理、设计方项目管理、施工方项目管理、供货方项目管理等。但由于建设单位是建设工程项目生产过程的总集成者和总组织者,因此建设单位方的项目管理是一个项目的项目管理核心,若其缺乏项目管理经验,可委托专业的项目管理公司提供项目管理服务。没有或者缺乏项目管理经验的施工单位或者设计单位,也可委托专业的项目管理公司为其提供项目管理服务。此外项目参与各方,若其有足够的项目管理经验,也可以是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服务的提供者。
2.2业务范围
在业务范围的设置上,两者也有一定的区别。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工作内容较宽,从项目在实施前的可行性研究一直到中间阶段的招标和造价咨询等也属于项目管理范畴,而施工阶段的管理以及工程的监理等更是包含在内,这些内容的覆盖也可以在《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中找到,所以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是对整个项目所有活动过程的集中式管理平台。而工程监理的范围则要窄得多,主要对建筑项目在施工阶段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费用,建筑的质量与进度以及现场施工安全管理等作较为主要的监督管理,《建筑法》等法律也对此做了比较明确的界定。所以从两者的概念上来看,建设工程监理可以看做是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一个重要分支,两者之间最大的不同就是前期工作(包括各种设计与策划)的有无参与。
2.3法律责任
从出现的时间上来说,建设监理出现的时间较长,因此关于其研究也多,国外已经具备了一套较为完整的法律体系用于更好的为建设监理服务,对于其责任、权力、业务等都有了比较明确地界定,同时在合同文本设置上也有一套较为规范的完整程序。与之相比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在我国的起步时间则相对较晚,还没能建起一套完整的法律法规与之相匹配。而且由于目前国内在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中政府的大量参与,还有很多管理内容有待深化,合同的规范也需要我们继续努力。
2.4行业准入
我国现在为了更好地规范和管理建设市场,已经对于建设工程监理行业实行了市场准入制度,凡是从业的单位或者个人都必须要有相关的资质才能进入本行业,其中个人必须通过参与专业考试获得监理工程师登记才可以执业。而在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方面,由于其存在时间的问题,国家尚未对该市场设定新的准入制度,并且鼓励具有相关资质和实力的企业积极投身到这个市场中来,对于从业人员也同样尚未设定新的准入制度。
参考文献
[1]林元平.对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模式探讨[J].中国新技术新产品.2011(01)
[2]宛立东.浅谈工程监理与工程项目管理的关系[J].中国新技术新产品.2011(02)
关键词:建设工程;监理教学;改革
前言:
现代社会进步的步伐可谓白驹过隙,我国对外开放以来,各国之间的交往日益密切,我国在经济贸易上的发展对外也越来越开放,这也使得我国自1988年开始实行具有中国特色的工程建设监理制,改革要求建设工程管理体制向社会化、专业化、规范化的管理模式迈进和转变,这是一项重大改革,其目的是促进土木工程领域面向全世界与世界同步发展,这也是对土木工程领域的一个挑战性提升。由于工程建设的讯速发展对监理人才的需要也日趋增长,因此,为了顺应市场需求,培养高素质的监理人才,就需要开设“建设工程监理”课程,应用科学有效的教学方法,使学生掌握必需的监理知识和方法,培养他们实际应用知识的能力和动手能力,为将来能够更好的胜任监理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笔者在教学过程中实施了以下教学方法,激发了学生的学习兴趣,教学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一、加强师生间交流互动
兴趣是学生学习的基础条件,只有兴趣才会引领学生走向成功与务实。然而,在以往的教学过程中,第一堂课我只是对学生灌输将课本的内容,课堂气氛比较枯燥、乏味,学生因此听课也不大认真,兴趣渐失。后来,我在第一堂课的教学中,首先与学生进行互动交流,自我介绍,完了让学生上前进行自我介绍,并且让学生发表了一些对于这门课程的建议,很好的活跃了课堂气氛,也和学生之间有了一个潜在的认识和了解,促进了后来教学过程中教学的有效性发挥。在这个过程中,我发现学生虽然对“建设工程监理”有一定初步的认识,但是并不全面,学生也希望能够通过“建设工程监理”这门课程学到更多的监理知识,为以后能很好地就业做好充分的准备和打下坚实的基础。在与学生交流的过程中,增近了与学生间的友谊,为课程的有效性开展做好了初始工作。
二、系统学习工程监理制度的基本知识
为了让学生掌握建设工程监理的组织形式,监理模式与实施程序,首先需要让学生清楚建设工程监理的基本概念、对从事监理的企业和技术人员的要求和各项制度的明确,以及建设工程监理有关的法规制度的认识。从而让学生了解到建设工程监理是一种高智能的科技服务活动,从业人员需要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及素养,还必须掌握相关经济管理理论知识和法律知识,才能对施工中出现的技术问题得到很好的解决、对工程施工进行合理的祖师和协调、进行合同管理等。一名优秀的监理工程师,需要具备复合型的知识结构,更要具有实际应用知识的能力和实践解决问题的能力。学生了解到了这一点,就会更加严格要求自己,不断提升和拓展自己的知识水平及专业能力,激发了学生的学习兴趣。
三、采用现代多媒体教学。
采用现代多媒体做教学辅助,能够使课堂气氛轻松、愉快、生动有趣、丰富多彩,能有效地吸引学生的注意力,使学生积极主动地进入教学,对引发学生思维,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具有很大的促进作用。制作多媒体课件,按照教学计划、课程大纲、教学内容,并配以多媒体网络技术,通过清楚的课件内容、形象生动的画面,使监理理论知识、监理方法等直观、逼真、有趣地展现在学生眼前,有利于学生更好地理解和掌握,这比起教师单纯地将理论知识对学生进行灌输有趣的多,更能激发学生学习乐趣和动力,从而提升了教学质量。
四、慎重选择教材,授课过程中注意增加工程案例
教材是我们拿来教学的武器,也是教学基础,教材合理利用和选取,有利于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同时,在授课过程中,注意增加工程案例,将抽象化、学生难以理解的理论知识利用案例清晰地展现给学生,促进学生对理论知识的理解,能够大大地激发学习热情与兴趣。教师需要选取适合学生学习的教材,教材内容应全面、深度适宜、符合课堂教学要求,不能偏离学生实际需要,要与学生以后工作的方向和目的相符。其次,要选用注册监理工程师考试教材和一级建造师考试教材作为必要的参考,帮助学生更好地理解和实际应用,使学生能够区分工程监理和工程项目监理之间的差异与联系。再者,由于学生在校期间缺少实践训练,所以对工程建设程序、工程项目过程控制及管理等认识不足,教师需要在授课过程中适当增加工程案例,强化学生对相关理论的认识程度,激发学生兴趣,提高教学质量。
结语:
真正的教育是启发,而不是灌输。因此,在课堂教学中,教师要以学生为主体,教师起主导作用的教学。引导学生积极、有效地进行思考和学习,是教师教学的目的,也是提升教学质量的根本要素。教师要明确自身教学目标,端正教育理念,不断进行学习和深入研究教学改革,适当地加强自身实践经验,通过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总结经验,提升自身业务水平及素养,从多方面采取措施,激发学生学习兴趣,从而提高教学的实效性。
参考文献:
[1]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建设工程监理概论.知识产权出版社.2003
[2]李惠强,建设工程监理.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