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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燃气应急预案管理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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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燃气应急预案管理

第1篇:城镇燃气应急预案管理范文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年元旦、春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要求,现结合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落实安全监管责任。今年以来,全国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中有降,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与去年同比均有下降,但较大、重大事故仍时有发生,部分地区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各地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以对国家和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全面落实安全监管责任,认真查找薄弱环节,强化工作措施,切实做好元旦、春节期间建设系统安全生产、防灾减灾和应急管理工作,坚决遏制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要按照地方政府的统一部署,在节前开展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要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认真汲取近期火灾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冬季防火工作的通知》要求,把施工现场消防安全作为安全大检查的重点内容之一。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坚决责令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单位整改;存在重大隐患的,要实行挂牌跟踪督办;对拒不整改的,要依法严惩。

三、加强冬季建筑施工安全监管。要加强对事故高发的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及地铁工程等重点在建项目的安全监管,继续加大对非法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督促、指导建筑施工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认真做好建筑施工安全工作,采取切实有效的冬季施工安全措施,强化对施工现场和作业人员生活区的管理,严防火灾、爆炸、煤气中毒、触电等事故发生。

四、加大燃气安全监管力度。要加大城镇燃气安全监督检查力度,认真抓好燃气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要继续完善城镇燃气系统事故快报制度,建立健全城镇燃气系统应急救援体系,妥善处置各类燃气事故。要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加强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防范工作的通知》,做好防控宣传教育工作,重点排查地震灾区过渡安置房、施工工地等重点部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五、确保供水、排水和供热安全。要切实加强城镇供水水质督查工作,注重原水、制水和输配水等各个环节的管理,重点加强对原水环节的监控。要特别重视各类化工企业和各类危险化学品泄漏造成的水污染对城镇供水安全的影响,建立健全饮用水源水质预警机制。各地要落实供水管网冬季防冻措施,细化应急预案,完善应对措施。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冬季城市排水和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安全运行,并针对可能因断电造成的影响,制定应对方案。冬季采暖地区要督促供热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组织对锅炉、热力管井的安全排查,防止发生大面积供暖中断事故。要落实水、气、热等重点部位各项安全防范和处置措施,确保城镇居民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六、强化风景名胜区、城市公园的安全管理。要加强对冬季风景名胜区和公园景点的巡查,及时组织人力清扫冰雪路面,做好游乐设施、冰面、路面的安全防范及公园防火工作。要加强节假日期间对园区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管理,特别是要加强对举办群众性大型活动的安全管理,防止因拥挤、踩踏等造成人员伤亡。

七、加强城乡减灾防灾工作。要加强与气象、地质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做好灾害的预报预警工作。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做好应对暴风雪、冰雪灾害等极端天气气候事件的应急预案,排查整治次生灾害隐患。遇有极端气象灾害,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抢险工作。要督促房屋产权单位、产权人、使用人和管理单位及时清扫大跨轻型屋盖积雪,防止坍塌事故。在建工程建设、施工单位要合理安排工期,遇有暴风雪等灾害天气要及时停止户外作业。要积极开展减灾防灾及城市安全运行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群众的防灾意识,努力减小灾害损失。

八、认真做好应急值守工作。要针对冬季天气、环境特点,做好应急物资、设备、人力的保障工作。要切实加强节假日值班制度,有关领导要亲自带班,确保信息畅通和快速处置,同时严格按照事故类别和时限如实上报有关情况。

第2篇:城镇燃气应急预案管理范文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镇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城镇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

第三条 燃气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保障安全、确保供应、规范服务、节能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并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

第六条 国家鼓励、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安全、节能、高效、环保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宣传普及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提高全民的燃气安全意识。

第二章 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

第八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能源规划,结合全国燃气资源总量平衡情况,组织编制全国燃气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 燃气发展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燃气气源、燃气种类、燃气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燃气设施建设用地、燃气设施保护范围、燃气供应保障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等。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燃气发展规划的要求,加大对燃气设施建设的投入,并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燃气设施。

第十一条 进行新区建设、旧区改造,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和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

对燃气发展规划范围内的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不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组织编制燃气应急预案,采取综合措施提高燃气应急保障能力。

燃气应急预案应当明确燃气应急气源和种类、应急供应方式、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救援措施等内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燃气供求状况实施监测、预测和预警。

第十三条 燃气供应严重短缺、供应中断等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动用储备、紧急调度等应急措施,燃气经营者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承担相关应急任务。

第三章 燃气经营与服务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燃气设施,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择燃气经营者。

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的燃气设施,投资方可以自行经营,也可以另行选择燃气经营者。

第十五条 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申请人凭燃气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禁止个人从事管道燃气经营活动。

个人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燃气经营者应当公示业务流程、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和服务热线等信息,并按照国家燃气服务标准提供服务。

第十八条 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

(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

(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

(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

(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

(七)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

(八)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或者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

(九)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者标识从事燃气经营、服务活动。

第十九条 管道燃气经营者对其供气范围内的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承担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

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供气、用气合同的约定,对单位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第二十条 管道燃气经营者因施工、检修等原因需要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将作业时间和影响区域提前48小时予以公告或者书面通知燃气用户,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恢复正常供气;因突发事件影响供气的,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燃气用户。

燃气经营者停业、歇业的,应当事先对其供气范围内的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作出妥善安排,并在90个工作日前向所在地燃气管理部门报告,经批准方可停业、歇业。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燃气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

(一)管道燃气经营者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未及时恢复正常供气的;

(二)管道燃气经营者因突发事件影响供气未采取紧急措施的;

(三)燃气经营者擅自停业、歇业的;

(四)燃气管理部门依法撤回、撤销、注销、吊销燃气经营许可的。

第二十二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质量检测制度,确保所供应的燃气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燃气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加强对燃气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燃气销售价格,应当根据购气成本、经营成本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确定并适时调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和调整管道燃气销售价格,应当征求管道燃气用户、管道燃气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通过道路、水路、铁路运输燃气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的规定以及国务院交通运输部门、国务院铁路部门的有关规定;通过道路或者水路运输燃气的,还应当分别依照有关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或者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

第二十五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对其从事瓶装燃气送气服务的人员和车辆加强管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从事瓶装燃气充装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有关气瓶充装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燃气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促进燃气经营者提高服务质量和技术水平。

第四章 燃气使用

第二十七条 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则,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和气瓶,及时更换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届满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等,并按照约定期限支付燃气费用。

单位燃气用户还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操作维护人员燃气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

第二十八条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

(六)盗用燃气;

(七)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

第二十九条 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收费、服务等事项向燃气经营者进行查询,燃气经营者应当自收到查询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收费、服务等事项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投诉,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

第三十条 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实施作业。

第三十一条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种类和气质成分等信息。

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应当在燃气燃烧器具上明确标识所适应的燃气种类。

第三十二条 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销售单位应当设立或者委托设立售后服务站点,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负责售后的安装、维修服务。

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第五章 燃气设施保护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划定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二)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

(三)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四)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五)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三十四条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三十五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可能危及燃气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经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者或者向燃气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第三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燃气设施安全。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查明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地下燃气管线的相关情况;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应当制定改动方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批准。

改动方案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明确安全施工要求,有安全防护和保障正常用气的措施。

第六章 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

第三十九条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燃气事故统计分析制度,定期通报事故处理结果。

燃气经营者应当制定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人员和必要的应急装备、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安全事故或者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等情况,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者,或者向燃气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报告。

第四十一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通知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及时组织消除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十二条 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燃气经营者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抢修。

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燃气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根据有关情况启动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四十三条 燃气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应当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

对燃气生产安全事故,依照有关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告和调查处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燃气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的;

(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

(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

(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

(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

(七)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或者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的,依照国家有关气瓶安全监察的规定进行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者标识从事燃气经营、服务活动,依照有关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

(六)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

(七)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的;

(八)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

盗用燃气的,依照有关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的;

(二)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的;

(三)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的;

(四)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依照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燃气设施,是指人工煤气生产厂、燃气储配站、门站、气化站、混气站、加气站、灌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市政燃气管网等的总称,包括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以及户内燃气设施等。

(二)燃气燃烧器具,是指以燃气为燃料的燃烧器具,包括居民家庭和商业用户所使用的燃气灶、热水器、沸水器、采暖器、空调器等器具。

第五十四条 农村的燃气管理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详解第一章 总 则

本章共七条,主要规定了《条例》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城镇燃气工作的基本原则,城镇燃气监督管理体制,促进燃气科技进步,建立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与燃气知识宣传普及。

总则在整个《条例》中起着统领性作用,集中反映了《条例》的立法精神和宗旨,是整个《条例》制度安排的集中体现。因此,学习和掌握《条例》,首先应该理解和领会总则的各条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镇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释义]本条是关于《条例》立法目的的规定。

近年来,我国城镇燃气事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据统计,到20xx年年底,全国人工煤气供应总量达382.4亿立方米,天然气供应总量405.9亿正方米,液化石油气供气总量达1208.7万吨。全国用气人口约5亿人;其中,城市用气入门约3.45亿人,用气普及率约91%;县镇乡用气人口约1.57亿人,用气普及率约49%。燃气的普及应用对优化能源结构,改善环境质量,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燃气行业也面临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第一,部分地方对燃气发展统筹规划不够,重复建设燃气设施、不配套建设燃气设施等现象比较突出。燃气设施无序建设、重复建设、任意改建以及燃气配套设施建设不健全等现象比较突出,造成资源浪费、管理混乱和安全隐患等问题。

第二,燃气应急储备和应急调度制度不健全,燃气安全供应能力不足,应急保障能力不强。燃气的安全稳定供应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活和社会生产。而目前城镇燃气气源保障能力不容乐观,供需处于微弱平衡,管网之间互相支撑能力弱,储气能力有限,保障冬季用气峰值需求压力大。各种突发事件,都可能引起燃气供应中断。

第三,燃气经营管理制度不完善,燃气经营者违法经营,无序竞争,造成燃气经营市场秩序的混乱。此外,燃气经营者服务行为不规范,服务质量不高等现象普遍存在。

第四,燃气运输管理不规范,对从事瓶装燃气送气服务的人员和车辆的管理不严格。驾驶员等有关运输人员无证上岗、不按规定路线和时间驾驶等违反交通运输安全的现象大量存在,导致燃气安全隐患问题突出。

第五,燃气用户对燃气的危险性认识不够,缺乏安全用气常识,随意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不及时更换到期或者非安全型燃气器具,由此造成的伤亡事故时有发生。

第六,燃气设施保护制度不完善、措施不到位,造成了大量的燃气安全事故,影响了燃气正常供应,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施工,未事先与燃气经营者进行沟通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由此导致施工不当损坏燃气设施,造成燃气泄漏等事故。此外,还有其他一些人为损害燃气设施的现象,如侵占、占压、毁损燃气设施等。

第七,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机制不健全,政府部门间的职责分工与配合不够明确,在各地的燃气行业安全监管工作中,燃气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公安消防等部门时常出现权责“错位”或者“缺位”。同时,燃气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有待完善。针对城镇燃气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总结燃气管理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草拟了《条例》送审稿,于20xx年报请国务院审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收到此件后,多次征求了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公安部、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有关部门和北京、天津、上海、山东、海南等地方人民政府以及部分科研院所、企业、专家的意见,召开了专家论证会和部门协调会,并赴上海、江苏、辽宁等地进行实地调研。20xx年3月,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将《条例》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意见和建议752条。各方面意见普遍认为,燃气与社会生产和人民生活息息相关,《条例》草案总结了我国多年来燃气管理的实践经验,比较成熟,建议尽快出台。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分析和研究,对《条例》草案又作了进一步的修改、完善。20xx年10月19日,经国务院第1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条例》,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的立法目的,可以从四个方面来理解。

首先,《条例》旨在加强城镇燃气管理。为了加强燃气管理,《条例》明确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职责、履行职责的手段,规定了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等管理相对人的义务,对政府及其部门、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的违法行为,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次,《条例》旨在保障燃气供应,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燃气供应涉及千家万户,供应不及时、供应中断会带来严重的问题。为此,《条例》第二章规定,燃气发展规划中应当明确燃气供应保障制度,并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采取综合措施提高燃气应急保障能力,并规定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燃气供求状况实施监测、预测和预警。在出现燃气供应短缺、供应中断等突发事件时,要求地方人民政府及时采取应急措施,确保燃气供应。安全是燃气管理中的核心问题。燃气是危险物品,发生燃气安全事故时,不仅危及个人生命、财产安全,往往危及公共安全。为了保障燃气安全,《条例》对燃气经营、使用、运输、储藏等均作了一系列规定。例如,《条例》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燃气经营者应当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燃气经营者、用户不得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藏、使用燃气;在燃气没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等。同时,《条例》没专章对燃气事故的预防与处理作了规定。

再次,《条例》旨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之间是供气、用气合同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主要由合同约定。对于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有专门规定。因此,《条例》并未对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之间的合同关系作详细规定,而是从保障燃气安全、维护公共利益的角度出发,对燃气经营者的经营服务活动和燃气用户的用气行为作了规范。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既要遵守供气、用气合同,履行约定义务,也应当遵守《条例》,履行法定义务。《条例》关于燃气经营者经营服务活动和燃气用户用气行为的规定,目的也在于平衡双方利益,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最后,《条例》旨在促进燃气事业的健康发展。当前,虽然燃气事业发展很快,但也存在一些阻碍燃气事业健康发展的问题。制定《条例》,就是要解决燃气行业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有利于燃气事业发展的体制、机制、环境,促进燃气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条 城镇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

[释义]本条是关于《条例》适用范围的规定。

本条第-款对《条例》调整的行为作了规定。按照该款规定,《条例》主要调整下列活动:

一是,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活动。《条例》第二章对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作了明确规定。确立了然气发展规划制度,明确了规划的组

织编制、内容、审批程序,强化了规划的权威性。确立燃气应急保障制度,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燃气管理部门在燃气储备、供求状况监管、应急处置中的职责作了规定,要求提高应急保障能力,遇到突发事件要及时采取应急措施。

二是,燃气经营和服务活动。《条例》第三章对燃气经营与服务作了明确规定。确立燃气经营许可制度,结合各地实践情况,对燃气经营许可的条件、程序、实施主体、禁止行为等作了明确规定。确立了燃气服务制度,明确了燃气经营者的服务义务和禁止性行为,强调了燃气经营者应当提供普遍服务,详细规定了燃气经营者应当履行的服务义务。明确了燃气经营者对相关燃气设施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要求燃气经营者建立燃气质量检测制度等,对从事瓶装燃气送气服务的人员和车辆加强管理,从事瓶装燃气充装活动应当遵守有关规定。完善了燃气定价机制。明确了燃气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责。

三是,燃气使用活动。《条例》第四章对燃气使用作了明确规定,确立了燃气使用制度,对燃气用户的用气行为予以规范,明确了燃气用户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确立了燃气燃烧器具的标识制度和安装维修制度。

四是,燃气设施保护活动。《条例》第五章对燃气设施保护作了明确规定,确立了燃气设施保护制度,明确了燃气设施保护范围的划定以及在保护范围内的禁止性活动,明确了有关单位从事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时应当采取安全保护措施,确立了市政燃气设施改动审批制度。

五是,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活动。《条例》第六章对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作了明确规定,确立了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度,规定了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安全事故或隐患等情况的告知和报告义务,明确了对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处置措施,明确了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的处置措施,规定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依法进行燃气管理的法律责任等。

六是,与前述五个方面相关的燃气管理活动。《条例》对燃气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对燃气经营服务、燃气使用、燃气安全等的监管职责、监管措施等作了明确规定。

本条第二款排除了不适用《条例》规定的情形。主要是其他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的事项,具体包括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其中,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以下简称《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的调整;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使用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以下简称《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以下简称《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以下简称《道路运输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沼气与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主要是农村农户的分散独立适用,未形成规模和经营条件,与城镇燃气经营、适用有较大区别,主要受有关规范农业活动的法律法规的调整,故将其排除在适用范围外。这里的沼气,是指有机物质在厌氧环境中,在一定的温度、湿度、酸碱度的条件下,通过微生物发酵作用,产生的一种可燃气体。由于这种气体最初是在沼泽、湖泊、池塘中发现的,所以人们叫它沼气。沼气含有多种气体,主要成分是甲烷(CH4)。秸秆气,是用农业作物的秸秆,例如苞米芯、玉米、高粱、稻、麦的作物秸秆、柴草等通过气化系统生成的一种燃气,主要成分是甲烷、二氧化碳和一氧化碳等。

本条第三款对燃气作了界定。按照本款规定,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首先,本条例规定的燃气应当作为燃料适用;其次,燃气应当是气体燃料;最后,燃气的燃烧值、气质成分等应当符合一定的要求。燃气主要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其中,天然气,是指天然蕴藏于地层中的烃类和非烃类气体的混合物,主要存在于油田气、气田气、煤层气、泥火山气和生物生成气中。天然气的主要成分足烷烃,其中甲烷占绝大多数,另有少量的乙烷、丙烷和丁烷,此外一般还含有硫化氢、二氧化碳、氮和水气,以及微量的惰性气体,如氦和氩等。在标准状况下,甲烷至丁烷以气体状态存在,戊烷以上为液体。煤层气是通过地面钻井直接从煤层中抽采出来的,吸附在煤层中的可燃气体,是天然气的一种。其成分主要是甲烷,另有少量的氮气、二氧化碳和烃类气体。液化石油气,是以丙烷、丁烷为主要成分作为燃料使用的液态石油气。人工煤气,是指以固体、液体或气体(包括煤、重油、轻油液体石油气、天然气等)为原料经转化制得的,且符合现行国家质量要求的可燃气体。人工煤气简称为煤气。除天然气、人工燃气、液化石油气外,燃气种类还包括生物质气。目前,作为城镇燃气供应气源的是天然气、人工燃气、液化石油气,但不能排除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再出现其他作为城镇燃气供应气源的燃气种类,所以《条例》用了“等”字。

值得指出的是,《条例》名称为“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调整范围为“城镇”燃气管理。这里的“城镇”,是指城市、镇行政区域。目前,国家正在加快新农村建设,推动城乡一体化进程,推行城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让农民用上清洁、干净的新能源。在实践中,瓶装燃气由于其运输便捷、价格便宜的特点,在农村地区发展较快。大部分农村地区已经使用瓶装燃气,还有部分城镇燃气设施覆盖到的农村地区已开始使用管道燃气。考虑今后燃气发展的一大特点是配合新农村建设,加快燃气管网和配套设施向新农村延伸和覆盖,满足农村地区工业、商业、居民生活和当地建没对燃气的需要,结合现在农村没有专门的燃气管理法规的现状,《条例》附则规定:农村的燃气管理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燃气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保障安全、确保供应、规范服务、节能高效的原则。

【释义】本条是关于燃气工作基本原则的规定。

在燃气管理工作中,应当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统筹规划

燃气发展规划是加强燃气管理工作的前提和依据,是在一定空间和时间范围内,协调各种条件,对各种规划要素的系统分析和总体安排。制定规划有利于统筹安排燃气行业科学合理发展,平衡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各类燃气气源发展应用,提高燃气利用效率,引导燃气行业加快技术进步和科技创新,加强燃气供应安全保障工作,保障燃气供应的安全、稳定。为规范燃气发展规划的编制、审批,解决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条例》第二章明确了全国和地方层面燃气发展规划的组织编制主体、审批程序和内容。全国燃气发展规划规定的是燃气发展的原则性、战略性、方向性的重大事项,指出发展目标,科技进步目标,对各地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燃气发展规划具有重要的指导和规范作用,是各地编制规划的重要依据。全国燃气发展规划,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组织实施,是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和全国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煤制气等发展情况,根据各地的需求情况,站在全国角度编制的全国性规划,同时也是国家能源规划的组成部分。地方燃气发展规划,以国家级燃气发展规划为依据,由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经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保障安全

燃气是一种易燃、易爆、易中毒的气体燃料,城镇燃气安全涉及千家万户。随着近年来城镇燃气供应量的快速增长,燃气安全事故已成为继交通事故、工伤事故之后的第三大杀手。有关部门管理的不到位、燃气经营者行为的不规范、燃气用户安全用气知识的缺乏等均可能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燃气安全事故具有意外性、突发性,一般表现为中毒、爆炸、火灾等,易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人员伤亡。有的燃气安全事故,还易引发二次事故,后果极其严重,往往造成群伤群死,给社会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造成极大的危害,甚至直接影响社会运行秩序的稳定。

《条例》第六章对燃气安全事故的预防与处理中不同主体的责任和义务作了规定:一是,明确了燃气管理部门的责任,要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要对燃气经营使用的安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生事故后要采取相应措施,对责任事故依法追究;二是,明确了燃气经营者的责任,要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要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发生事故后要采取相应措施;三是,明确了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后有报告的义务。

同时,《条例》其他章节中对安全保障也作了专门的、系统的规定:第二章规定,在燃气发展规划中要有安全保障内容等;第三章规定,在燃气经营中,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要有安全管理制度、有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责任和义务、不得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在运输中要遵守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的有关规定等;第四章规定,在燃气使用中,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则等;第五章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保护装置和警示标志。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应当有安全防护措施等。

(三)确保供应

燃气供应直接影响到城镇经济社会平稳运行和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必须采取切实措施加以保障。《条例》第二章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建立应急储备制度,供应严重短缺或中断等事件发生后,要采取动用储备、紧急调度等措施;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燃气供求状况实施监测、预测和预警;燃气经营者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应配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燃气管理部门,承担相关应急任务。

《条例》第三章规定,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不得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因特殊原因需要临时调整供气量或暂停供气的应提前48小时公告,停业、歇业的应事先对用户的正常用气作出妥善安排。其中第2l条规定,燃气管理部门对影响燃气用户正常用气的四种情形,要采取措施,保障供气。

《条例》第五章规定,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应当制定方案,报燃气管理部门批准,方案中要有保障正常用气的措施。

(四)规范服务

《条例》进一步明确对燃气工作要加强管理、规范服务。主要体现在两个层面:一是,燃气管理等有关部门为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提供的服务;二是,燃气经营者为燃气用户提供的管理和服务。

《条例》第三章规定,管道燃气销售价格的确定和调整应当征求管道燃气用户、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燃气经营者应当公示业务流程、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和服务热线等信息,并按照国家燃气服务标准提供服务;燃气经营者对从事瓶装燃气送气服务的人员和车辆加强管理;燃气行业协会应当促进燃气经营者提高服务质量和技术水平。

《条例》第四章规定,价格主管部门、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部门对用户就收费、服务等事项进行投门以及其他部门对用户就收费、服务等事项进行投诉的,应当在收到投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处诉的,应当在收到投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种类和气质成分等信息;燃气经营者对用户就燃气收费、服务等事项进行查询的,要在收到查询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立燃气燃烧器具的标识制度和安装、维修制度,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应当在器具上明确标识所适应的燃气种类,生产单位、销售单位应当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提供售后服务。

(五)节能高效

节约能源是我国的一项长期战略方针。随着城镇建设的发展,燃气节能潜力巨大。《条例》规定结合全国燃气资源总量平衡情况,编制并实施燃气发展规划,规范燃气经营、服务、使用行为,宣传普及燃气知识,有利于加强对燃气节能的管理,实现提高燃气利用效率的目标。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并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释义】本条是关于人民政府对燃气工作责任的规定。

国内外的实践表明,燃气工作需要人民政府的管理和引导。燃气工作涉及燃气管理、发展改革、财政、公安、质量监督、安全监管、工商管理、能源等多个部门,需要政府的统一协调和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燃气工作的责任主要包括:

一是,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目前个别地方对燃气管理未予以高度重视,导致市场秩序混乱、事故频发。政府必须充分重视燃气管理工作,综合利用法律、行政、经济等多种措施对燃气市场加以引导和规范。

二是,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是具有战略意义的规划,对城镇的经济社会发展建设工作起指导性作用。燃气工作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一方面提升了燃气管理工作的地位,另一方面也丰富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内涵。

三是,其他工作。包括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宣传普及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提高全民的燃气安全意识;审批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发展规划,根据规划要求加大对燃气设施建设的投入并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燃气设施;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组织编制燃气应急预案,采取综合措施提高燃气应急保障能力;燃气供应严重短缺、供应中断等突发事件发生后,及时采取动用储备、紧急调度等应急措施,等等。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

【释义】本条是关于燃气工作管理体制的规定。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是全国燃气工作的主管部门,对全国的燃气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按照现行国务院机构设置,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主要包括组织编制全国燃气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国家燃气服务标准,指导燃气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制定国家划定燃气设施保护范围的标准等。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燃气工作的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燃气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目前,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是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的设置不一致,有的是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有的是市政管理部门。燃气管理部门的职责主要包括: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宣传普及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备案;在规划、施工等环节对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的审查和监督;对燃气供求状况实施监测、预测和预警;依法实施燃气经营许可,加强对燃气经营活动的审查、审批和监督检查;及时采取措施,保障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依法加强对燃气质量的监督检查;受理燃气用户就燃气收费、服务等事项进行的投诉并予以处理;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种类和气质成分等信息;划定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加强对燃气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的管理;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燃气事故统计分析制度,定期通报事故处理结果;加强对燃气安全事故和隐患的管理,对燃气经营、使用的安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事故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包括发展改革、公安消防、质检、安全监管、工商等部门,应当依据《条例》的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燃气管理有关工作。例如,燃气管理、质检、工商都负有燃气质量监管职责,质检部门负责生产环节的燃气质量监管,工商部门对流通领域的产品质量负有监管职责,燃气管理部门从监督燃气经营者经营活动的角度对燃气经营者提供的燃气质量进行监管。

第六条 国家鼓励、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安全、节能、高效、环保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

【释义】本条是关于促进燃气科技进步的规定。

国家鼓励和支持燃气的科学技术研究工作。结合燃气行业的特殊性,国家鼓励加强对燃气经营、使用、安全等方面的科学技术研究,加强燃气管理研究,以科学技术的创新和发展来提升燃气行业的总体水平。国家应当从奖金、政策、人才等各个方面采取优惠政策、措施,加大对燃气科技进步的支持力度。安全、节能、高效、环保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的推广使用,是推动燃气科技进步的重要内容。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只有在实践中检验,才能逐渐成熟、完善,发挥作用。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业和有关单位,都应当积极推广使用科学技术的新成果,共同推动燃气事业的发展进步。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宣传普及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提高全民的燃气安全意识。

【释义】本条是关于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建立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宣传普及工作方面职责的规定。

安全管理是燃气工作的重中之重。燃气安全工作,贯穿于燃气工程建设及设施保护、燃气的生产储存和输配、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用具的生产和销售、燃气安全事故及隐患的预防和处理等多个环节和步骤。加强燃气安全监督管理,是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重要职责。《条例》明确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制度化,就是通过规划、应急保障、经营许可、质量检测、安全管理、设施保护、事故预防与处理等一系列制度,把燃气工作日常实践中形成的有效经验和做法,通过法规、制度的形式予以确立、规范,形成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长效机制,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

宣传普及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提高全民的燃气安全意识,是燃气安全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重要职责。近年来,各地燃气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如煤气胶管脱落或者使用非安全型燃气器具致人伤亡事故、因市政施工损坏燃气管道事故、生产经营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煤气致人伤亡事故等。这些事故多是由于燃气用户、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燃气经营者安全意识淡薄,缺乏安全使用常识,对燃气设施的保护和检查不重视等原因造成的。因此,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切实采取措施,加强燃气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燃气安全知识,力争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燃气事故的发生。当前,应尽量创造条件,在大中专院校和中小学中开设安全知识课程,提高青少年在城市燃气等方面的识灾和防灾能力。同时,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做好燃气安全知识的公益宣传活动,从而提高全社会的燃气安全意识。

第二章 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

本章共六条,规定了燃气发展规划与燃气应急保障的相关管理制度。对燃气发展规划编制、实施与备案,燃气设施配套建设、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燃气应急储备制度、燃气应急保障能力等进行了规定。

第八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能源规划,结合全国燃气资源总量平衡情况,组织编制全国燃气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释义】本条是对燃气发展规划的编制部门、编制依据、规划批准实施和备案管理的规定。

依据本条例规定,燃气发展规划分为全国燃气发展规划、省(直辖市、自治区)燃气发展规划、设区市燃气发展规划、县(市)燃气发展规划。国家级燃气发展规划具体内容主要是根据各地的需求情况和全国燃气气源特别是天然气气源的情况,站在全国角度,编制全国性规划,规定燃气发展的原则性、方向性的重大事项,指导各地编制具体的燃气发展规划。本条例规定全国燃气发展规划由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并组织实施。燃气已发展成为一个独立的行业,明确燃气的发展方针、原则、目标、内容等,是指导行业发展的重要依据。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燃气发展规划是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和能源规划的需要,对指导各地、各城市编制燃气发展规划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无论全国还是地方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燃气管理部门都有责任和义务组织编制燃气发展规划,指导燃气行业健康持续发展,国家级燃气发展规划对各地、各城市的燃气发展规划具有重要指导作用,地方的燃气发展规划的编制应当以国家级燃气发展规划为依据。从当前来看,天然气、人工煤气、液化石油气以及二甲醚等新型燃气已被大力推广应用,如何平衡各类气源应用、提高燃气利用效率,统筹安排燃气科学合理的发展利用,亟待国家层面编制燃气发展规划,指导各地燃气发展规划的编制和各类燃气的发展利用,推进燃气行业健康持续发展。

省(直辖市、自治区)的燃气发展规划重点考虑燃气发展预测、气源方案、重大基础设施布局和相关政策措施等方面的问题,设区市、县(市)的燃气发展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应符合全国和省级燃气发展规划的要求,其规划范围应覆盖乡(镇)村。重点考虑本行政区域的燃气设施工程建设、规模、管网铺设范围等具体事项。地方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备案。燃气发展规划成果一般要经过燃气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对规划成果的科学性、安全性、可行性、可操作性等进行技术审查,作为政府批准燃气发展规划的依据。

经批准的燃气发展规划,具有法律效力。燃气管理、发展改革、规划等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燃气发展规划的要求审查审批燃气设施建设工程。

各项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应当严格按照规划进行。规划组织编制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实际情况,对燃气发展规划进行修订,修订燃气发展规划应当报原审批机关,由原审批机关批准后组织实施。

承担燃气发展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规划成果应包括:(1)规划文本;(2)图纸;(3)规划说明书;(4)基础资料汇编。

第九条 燃气发展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燃气气源、燃气种类、燃气供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燃气设施建设用地、燃气设施保护范围、燃气供应保障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

【释义】本条是关于燃气发展规划内容的规定。

本条例出台前,全国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台的有关燃气管理的地方性法规都明确要求燃气管理部门编制燃气发展规划。许多地方也根据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开展了燃气发展规划的编制工作,比如,山东省、山西省已经编制完成本省的燃气发展专项规划,上海、浙江、江苏三省以及珠江三角洲已经分别完成长三角燃气发展规划和珠三角燃气发展规划的编制工作。

在燃气发展规划编制中,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主要是,各地编制的燃气规划内容不一,编制质量参差不齐,需要行业主管部门就燃气规划的内容和质量作统一要求,进一步规范和指导各地的燃气发展规划编制工作。因此,本条对编制燃气发展规划的内容作了明确而统一的规定。燃气发展规划根据规划分类的不同,编制内容、深度应当有所区别,但应当具备以下内容。

(1)燃气气源和种类。为城市提供燃气的来源称为气源;燃气种类,一般按照燃气来源和生产方式可分为天然气、人工燃气、液化石油气和生物质气。其中,天然气、人工燃气、液化石油气可以作为城镇燃气供应的气源。燃气发展规划应当通过技术与经济的比较论证,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资源、能源、交通运输条件和财力、物力状况,因地制宜合理选择近期、远期结合的气源方案,确定气源种类,既要考虑可行性,又要兼顾连续性、科学性和先进性。

(2)供气方式和规模。城镇燃气供应方式包括管道输送和瓶装两种方式;供气规模是指燃气的供应总量、供应区域和用户数量。

(3)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这里的燃气设施布局,主要是指市政燃气设施的布点,比如门站、加气站、灌装站等,燃气设施的布局应当结合近、远期城市居民的生活方便的需要。建设时序主要是指根据当地的社会状况和用户需求,对燃气设施的建设确定合理的时间、顺序。燃气发展规划的编制应当通过方案论证确定工艺流程、气源站点的位置、规模和建设时序。

(4)燃气设施建设用地。对于将来要建设的燃气设施,应当通过认真、科学的论证,决定为其预留的燃气设施建设用地,并纳入城市、镇总体规划中。燃气设施建设用地属于城镇基础设施用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范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等内容,属于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禁止擅自改变用途。本条例第ll条对预留燃气设施用地作了明确规定。

(5)燃气设施保护范围。由于燃气设施多设置在主要交通道路、生产生活区和建筑居住小区之间,为有效保护燃气管道、管道燃气阀门、燃气调压站、燃气储气设施及液化石油气灌装站设立的保护距离称为燃气设施保护范围。本条例第33条对燃气设施保护范围的划定,以及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的活动作了规定。

(6)燃气供应保障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燃气供应保障措施,是指为保证燃气的正常供应,用户能够连续、不间断地使用燃气所采取的措施,如:新建燃气接收门站及对门站的改、扩建,更换燃气老旧管网,建立燃气调度指挥系统,建立人户检查安全体系等采取的措施;燃气安全保障措施,一般是指各种燃气应急保障预案的建立,燃气事故抢修、抢险方案的制订,各种抢修人员、车辆、工具、仪器的配备,以及对燃气管网及各类燃气设施的检查等。本条例第12~13条和第六章对燃气供应保障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作了详细规定。

以上事项为编制燃气发展规划应当具备的项目,规划编制原则、编制规划需收集的基础资料、文本和图纸内容等其他事项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编制大纲、标准规范等执行。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燃气发展规划的要求,加大对燃气设施建设的投入,并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燃气设施。

第3篇:城镇燃气应急预案管理范文

一、全面开展隐患排查

立即向各燃气公司下发了文件通知,要求充分认识此次专项整治的重要性,认真安排部署,切实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要及时解决并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整改。要求建立健全企业城镇燃气安全监管体制,全面开展排查城镇燃气安全风险,加强燃气设施、燃气燃烧器具的经营、使用及维护等环节安全风险工作。要求于9月5日前完成各厂站的风险摸排、重大危险源排查,并建立安全风险分布“一张图一张表”(电子图和明细表)。

二、工作开展情况

专项行动期间,我县开展城市燃气安全隐患检查共4次,未发现存在安全隐患,发现问题为日常管理欠规范。对我县燃气企业设施设备检查、维护、保养、检测检验情况进行了核验,要求制定燃气事故应急预案,按规定配备维抢修队伍和应急物资。同时,还对燃气加气站、配送站开展自然灾害隐患安全排查;检查了燃气企业储罐压力、气压和温度登记记录,液化钢瓶定期检测和保养记录;检查了燃气加气站、配送站的各项安全标示、消防设备器材的设置和安全运行执行有关标准规范的情况。

三、下步工作打算

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迅速部署开展燃气生产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工作,检查不留盲区、不留死角,确保在要求时间前完成排查工作。

第4篇:城镇燃气应急预案管理范文

一、持续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和“打非治违”行动

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为抓手,以改善安全管理漏洞、生产设备缺陷、人的不安全行为、安全生产环境为重点,全力夯实企业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强化“打非治违”力度,加强与安委会成员单位的沟通与协调,指导、督促团场、镇、管委会制定完善专项行动方案,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和“打非治违”行动。强化打非治违责任,落实打非治违“四个一律”要求。

煤矿: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全体会议及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以“保护矿工生命,矿长守规尽责”为主题,以“铁规定、刚执行、全覆盖、真落实、见实效”为总要求,向所有煤矿持续深入宣传《七条规定》,督促煤矿对照《七条规定》扎实开展重大隐患排查和整治。以组织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为重点,要求各煤矿制定方案,并对其自查自改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各煤矿企业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组织开展煤矿事故案例警示教育,应急救援演练活动。组织开展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互检工作。对各煤矿季度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情况、顶板专项治理、矿井通风、瓦斯治理情况进行检查,并对矿井防灭火、在建煤矿项目进行专项检查。

道路交通:继续深入开展“道路客运安全年”活动,加强客运车辆安全带安装使用的监督检查,提高安全带的佩戴使用率,进一步规范客运车辆安全例检和出站检查工作。要深入开展客车、货车、面包车等“三车治理”,整顿路面行车秩序;要严格落实客货运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严把市场准入关和交通工具安全技术准入关,严禁运输(客运)车辆带“病”行驶、严处酒驾、“三超一疲劳”、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等各类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严格落实“三不进站,六不出站”要求,特别是要加强凌晨2点到5点的管控,严格落实驾驶员强制休息制度,重点车辆100%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确保长途运输和群众出行安全。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的监督,使其严格执行《道路运输危险物品车辆标志》(GB13392)的规定;进一步加强危险品、客运车辆的动态监管,要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进行严格检验,对达不到标准的车辆要果断采取措施注销其从事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证件;对非法改装车辆的、平板货车加装罐体的,一经发现要责令其回复原状或拆除罐体;对罐体容积和核定载质量不相对应的,要重新核定载质量或责令企业更换匹配的罐体;要对危险化学品运输从业人员进一步加强危化品道路运输法律法规的教育和培训,严格对从业人员的资格审查。要及时排查治理道路危险路段、隧道、危旧桥梁等重点部位存在的安全生产隐患。

农机:要开展春耕春播“农机安全生产”专项督查行动;重点检查农业机械检验、驾驶操作人员持证情况;拖拉机、农机具反光膜的加装情况;整治拖拉机“黑车非驾”、违法载人、超长、超宽、超载、隐患排查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加强安全源头管理,实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七种危及人身安全的农业机械实地安全检验。

非煤矿山:要进一步加大复产验收逐级检查力度,非煤矿山企业在准备恢复生产之前,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程逐项检查,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报安监局验收,做到合格一个,开工一个。对发现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将依法责令其进行整改,对逾期仍不能完成隐患整改的企业,要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其停产停业。要严格按照《非煤矿山企业整顿关闭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积极和有关部门沟通协商,进一步加大整顿关闭工作的力度,结合整顿关闭工作,强化部门联合执法,严厉打击无相关资质违法生产,推动“打非治违”工作深入开展。

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督促化工和危化品企业全面落实《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保障安全生产十条规定》,夯实企业基础工作;深入开展危险化学品企业“反三违”,突出抓好重点监管品种、重要危险工艺、重大危险源的自动化控制系统完善改造和安全监管;要加强对企业开展标准化建设的督查检查,对未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或未达标的企业,加大监管力度,实施重点监管,积极推进安全标准化达标创建工作;督促相关企业在危险化学品槽车充装环节推广使用金属万向管道充装系统,严禁采用软管充装液氯、液氨、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等液化危险化学品;要全面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现状普查评估,完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工作,严格执行法律规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遵守保证员工安全的承诺,形成“治违”的长效机制,严防恶性事故发生。

消防:要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团场要把消防规划纳入城镇规划。要重点抓好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和地下建筑以及火灾多发季节的隐患整治。落实建设项目消防安全设计审查、验收和备案抽查制度,严禁使用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装修装饰材料、建筑外保温材料与消防产品。继续抓好重大火灾隐患整治,对重大火灾隐患要以政府名义进行挂牌督办并抓好整改落实。凡不合格或达不到《标准》要求的场所,一律不得营业。

建筑施工:要有效遏制生产安全事故,认真开展以建筑起重机械为重点的专项治理工作,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深入推进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和工程项目管理,督促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岗位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开展建筑安全监管经验交流,进一步提升安全监管水平;继续加大事故通报和查处力度,严肃查处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实现建筑安全标准化管理,加强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加大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严格检查塔吊、施工升降机等设施,取缔无证上岗,严厉打击借用资质和挂靠、违法分包转包、以包代管等不法行为。

旅游、特种设备:要加大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力度,集中力量“排大隐患,防大事故”;特别是加强对大型旅游节庆活动等游客密集场所的安全防范和行业监管,加强对各类旅游经营场所消防设施和疏散通道的检查和隐患排查,加强对重点景区、游乐设施等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整改。开展加强对电梯、压力容器、可燃气体报警仪等设备的日常安全检查,突出整治车用气瓶、压力管网和土锅炉。加大对大型起重机械和游乐设施无证无牌使用运行隐患排查,处罚力度。

经委、水利、教育、商务、文化等部门:要强化行业安全监管,落实建设项目“三同时”备案制度,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打非治违”等专项行动,明确阶段专项整治责任、内容、措施和目标。

受限空间作业: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企业对本单位内存在有毒有害、通风不良的受限空间,认真识别,逐一排查,摸清底数,建立台帐,切实落实在受限空间作业票制度和现场设置明显安全告知牌的要求,安全告知牌内容包括警示标志、作业现场危险性、安全操作注意事项、危险有害因素浓度要求、应急电话等;对长期废弃的受限空间(检查井)等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封堵或填埋,避免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城镇燃气:城镇燃气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城镇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的监督管理,并督促燃气经营企业在燃气中按标准计量投放臭味剂、针对输送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开展专项检查、日常巡查;在检查中发现有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规定的行为,要严格按照《条例》规定进行处罚。

二、突出重点,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努力实现六月份为“安全生产无事故月”

各单位、各部门要针对近期存在的突出问题,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全面彻底排查事故隐患——要突出煤矿、交通领域隐患排查力度,重点对煤矿的安全管理及瓦斯、通风、水害、机电等方面的隐患,道路交通重点排查治理危险路段,严格客运车辆的安全检查;对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消防等重点行业领域,要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限期整改、落实监控措施;对存在重大隐患、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要责令企业停产整改;要加强对高危行业复工复产验收的安全检查,严防事故发生。

三、开展“安全生产演练周”活动,不断提高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能力建设

应急演练是应对各类事故及灾害准备过程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对于评估应急准备状态,检验应急人员实际操作水平,发现并及时修改应急预案缺陷和不足;认真全面开展应急预案演练周活动,对应急预案演练周各单位开展演练活动做了详细的部署,要求各单位认真落实“安全生产月”演练活动安排,加强领导,提高认识,防止和克服形式主义以及“走过场”思想,务求实效。抓好煤矿井下紧急安全避险系统建设,进一步完善道路安全监控系统,做好安全预测预警和防范工作;推进气象灾害防御安全体系建设,落实大型建设项目气候条件可行论证、防雷电检测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制度。

四、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推动安全生产文化建设

六月份开展以“强化安全基础、推动安全发展”为主题,坚持“三贴近”、“三面向”,注重实效,开展安全科普、“安康杯”竞赛、“青年安全文明示范岗”、《自治区消防条例》宣传月、道路交通文明计划等宣传活动,加大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常识的宣传力度;党委宣传部、安监局、公安局、广电局、总工会、团委将广泛开展宣传活动,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大众传媒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战线上的先进经验和典型事例,积极引导媒体,形成舆论强势;建立和利用文化广场、公交车辆、影剧院等阵地,多形式、多角度进行安全生产公益宣传;开展安全文化宣教咨询服务,促进安全知识“五进”。

第5篇:城镇燃气应急预案管理范文

年度的总结是对一年工作的总结和归纳,要明白自己错在什么地方,哪些地方需要强化,这样才能将工作做好,让公司想着好的方向发展!下面就让小编带你去看看燃气半年工作总结报告范文5篇,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吧

燃气半年总结报告1200__年以来,我局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和《安徽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狠抓燃气安全管理工作,取得了优异成绩,做到安全生产无事故,现将200__年燃气安全管理情况汇报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

(一)制定燃气应急预案。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徽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阜阳市城市燃气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等,滤布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太和县城市燃气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来指导城市燃气系统重大事故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及时、有序、高效、妥善地处置有可能发生的城市燃气系统重大事故,在必要时实施紧急支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轻事故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二)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我局在年初与平安液化气站和团结液化气公司分别签订了安全生产责任书,要求企业按照责任书的要求,认真抓好燃气安全生产工作,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

压滤机滤布(三)认真开展“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按照市县有关文件要求,我局认真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下发了《关于开展200__年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于6月13日参加全县“安全生产月”宣传咨询日活动,在大戏院广场设咨询台,设置彩虹门,利用宣传车,发放宣传资料等进行广泛宣传。

(四)突出重点,严格管理,认真开展燃气安全检查工作。针对我县燃气市场存在的实际问题,依据《安徽省燃气管理条例》,突出重点,严格管理,采取多种措施,规范经营行为,做好燃气市场管理工作。

1、认真开展燃气安全日常管理工作,由燃气办负责。

对照燃气站点进行日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2、认真做好专项整治工作。

根据市建委等四部门《关于开展规范城镇燃气市场加强燃气安全管理专项治理活动的通知》,我局转发了有关文件,制定我局《燃气安全管理专项治理方案》,整治时间为半个月。为做好专项整治工作,我局成立了组织,抽调5个人,一台车,专门从事这项工作,坚持每天二次上路巡查。经过治理,基本上遏制乱倒气、乱充气的势头,共收缴导枪15把,送检过期钢瓶100多只。

3、认真做好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排查工作。

开展了对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排查工作,将两个重大危险源,团结液化气公司和平安液化气站进行了登记,及时掌握情况,杜绝事故的发生。

二、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加强学习,提高认识

我局将在继续认真学习、贯彻《安全生产法》、《安徽省燃气管理条例》的基础上,继往开来,与时俱进,加强燃气市场管理,强化安全意识和群众观念,做到依法行政,严格管理,使之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经常化的管理轨道,确保一方平安。

(二)加快办证,使燃气市场合法运营

与各业务单位积极配合,按照燃气经营企业办证程序,尽快完善手续、发放证件,使我县燃气市场合法运营健康发展,以利于我们的管理。

(三)积极探索新的管理模式

在明年,我局将在做好日常管理工作的同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与公安消防、技术监督、安全生产、工商等有关单位密切配合,通力协作,明确职责。在规划布局、经营点管理上下功夫,积极探索出一套新的管理模式,确保安全不出事故。

(四)继续加强宣传 正面引导

我局将做到双管齐下,一边加强管理,一边加强宣传教育,将利用各种机会积极、扎实、广泛、有效地开展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工作,利用电视、条幅、传单、宣传车等形式,宣传燃气安全生产,强化企业及居民的安全意识和观念,正确引导,依靠全社会的力量,监督液化气的安全管理,防患于未然。

燃气半年总结报告2律回春晖渐,万象始更新。过去的半年,我们有付出也有收获;我们有欢笑也有泪水,回顾这半年的工作与体会,既有成功的经验也有失败的教训。我在公司领导和同事的支持与帮助下,严格要求自己,按照公司的要求,较好的完成了自己的本职工作。我努力工作继续坚持“不学习不上进就会下岗失业、不吃苦不耐劳就会被淘汰”的理念努力的工作,不断的提升自己的工作水平和技术能力。

我也认识到自己的不足之处,理论知识水平还比较低,管理力度不够,需要学习的知识还很多。今后,我一定认真克服缺点,发扬成绩,刻苦学习勤奋工作,在下半年的工作中我要努力工作,深刻认识自己的问题与足,努力改变自己,适应工作要求,为公司的发展贡献自己全部的力量。我想我应该努力做到:

1、努力学习更深一步的了解的施工工艺和国家规范,认真学习城镇燃气专业基础知识,深入研究燃气专业的课题,并落实到实际、使自己成为一个燃气行业专业的合格工人。

2、及时总结工作中的得与失并加强反思,找出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同时对新情况新问题调查探究,不断探索新方法,新途径,努力把工作做到。

3、和谐班组团结们每一位。

班组团结,工作起来才能事半功倍,团结每一位同事,是我们工作的前提,我将每一位员工作为我的

兄弟姐妹,尽自己的努力去争取帮组和关心每一位并肩做战的同事。

5、在工作中对安全问题决不放松,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积极投入到工作中,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处理,不等不靠,安全隐患不解除不放过。

在未来的工作中,我会更加努力的向周围的领导同事学习,学习他们的经验和一些新的知识,把它们应用到日常的工作中,我会更加努力的工作,为长天美好的安全生产蓝图添上自己自信的一笔。

燃气半年总结报告3公司在各部门的正确领导和大力支持下,快速、优质、高效完成了项目立项、气站选址、建站敷管等工程事项,并于去年9月成功投产点火,让市民用上了清洁、价廉、安全的管道天然气,完成了政府多年来恢复使用管道气的夙愿,重新点燃百姓使用管道气的希望,办了一件顺民心、得民意的大好事,也为政府评报园林城市添上了浓墨重彩的一笔。

现通过一年的时间,已在城区敷设了中低压管网180余公里,签约用户30000余户,通气用户15000余户,创造了城市管道燃气发展史上的奇迹。奇迹的取得,得益于市委、市府及各部门的正确领导和大力支持,尤其是在座的部门和各位领导的支持和帮助。

燃气行业,安全是企业的生命线。在确保企业快速发展的同时,公司从创建伊始并始终如一地高标准、严要求抓好安全生产。借此次抢修应急演练的机会,我把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向大家做一个简短汇报。

一、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为确保建立起来的制度能有效实施并执行到位,不致于停留在口头上,体现在文字中,或躺在柜子里,公司成立了安全生产委员会,由13人组成,设臵专职安全管理员1名,部门兼职安全管理员3名。设臵专职巡线员、专职抢修员和兼职宣传员。公司每年都与各部门负责人及各岗位人员签定安全管理目标责任书,严格执行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规定,切实将安全工作落实到岗位,落实到责任人,实行谁在岗,谁负责,谁操作,谁负责的首问责任制。要求每个员工做到有岗必有责、上岗必守则。

二、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组织体系根据国家燃气安全相关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公司先后建立并完善了“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制度”、“安全运营管理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例会制度”、“安全教育及培训制度”、“安全考核制度”、“气站安全管理制度”等全面的安全管理制度,使公司安全管理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做到高起点、高标准、严要求,并使之规范化、科学化、系统化。

三、坚持执行安全检查制度公司始终坚持“预防为主,防胜于消”的安全理念,在工作中“以检查促整改、以整改保安全”,保证重点部位、重点环节、重点时段的安全,结合公司情况及节假日、气候变化、季节交替等特点每年进行6次以上的全面安全大检查,对气站、管线、燃气设施、施工现场、燃气用户进行严格检查,每个月进行一次月度安全例行检查,每周进行班组安全检查并结合日常安全检查和安全突击检查。每年组织进行1-2次用户户内安全检查,对燃气用户调压装臵、表具、灶具、立管、胶管等燃气设施进行检查,发放燃气安全使用宣传资料,确保居民的用气安全。各类检查使用专用检查检查表,检查人员必须如实填写。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暂无法整改的上报安委会备案并加强巡视。

四、加大人力、物力、设备的投入遵照建设部和国家安全委员会的精神,根据市建设局的要求,我司加大安全管理的各项投入。公司成立安全运营部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的全面管理,安全运营部下设巡线班、抢修班、运行班、专职安全员共13人,负责气站的运营、管线的巡查、燃气设备的维护保养、安全检查及隐患的发现整改、燃气事故的抢险抢修工作。

为了处理各类应急事故,公司购臵了专用抢修车辆,电焊机、PE管焊机、防爆电机、防爆工具、各种警戒设备等抢险、抢修工机具;按国家公安消防部门要求配备了齐全的消防设施和消防设备,能满足处理各种燃气突发事故的需要。

五、加强安全教育及安全培训为加强员工的安全意识,熟练掌握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规定班组安全教育、活动每月不少于两次,部门不少于一次。根据年初制定的全年安全教育及培训计划,公司还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培训方式,对各个相关岗位进行多种形式的培训,每年5-6次外派学习,分别参加市和总公司的消防、安全、防雷等相关安全知识学习和培训;组织对其他公司安全管理经验的学习。每年3-4次请相关专用安全管理人员和厂家技术人员上门授课。

公司建立三级安全教育制度,所有新入职、转岗员工必须进行公司、部门、班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特种作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方能上岗。通过一系列系统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了职工的整体素质和日常维护的业务技能,增强了处理突发事故的能力。

六、安全生产活动的开展公司采用多种形式传播安全用气常识,做到家喻户晓。通气前公司与用户签定《安全用气责任书》明确供用双方的责、权、义。每户发一册图文并茂的《天然气使用手册》,告知用户燃气抢险电话,提高服务意识加强燃气安全宣传,树立“安全第一,用户至上”的思想,节假期间在电视台播放提醒用户安全用气的温馨提示,使安全意识在广大群众中警钟长鸣全生产月”活动中,公司积极参加政府组织的各项宣传活动,制作宣传横幅,张贴各种宣传画,张贴宣传标语,制作宣传板报,上街发放安。针对冬季燃气用户易发安全事故,公司每年对用户进行1-2次入户安全检查,发放安全宣传单,向广大燃气用户宣传安全用气知识。

在每年“全国安全用气、安全知识宣传单共万余份。使燃气安全知识深入用户。

七、建立、完善抢修应急预案城市燃气做好充分的思想、设备、工具准备,及时采取果断处理措施,高效、有序、妥善地处臵燃气突发事故,公司建立了完整的燃气应急抢修预管网遍布大街小巷,与居民生活息息相关,由于各种客观原因、燃气设施不可避免地会发生故障或事故。为了保证员工随时案,并计划每年根据预案进行1-2次预案预演。

通过以上工作的开展,经过我们坚持不懈的努力,我们相信,只要我们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做好有关法规的宣传和贯彻,坚持安全工作的严格管理,不断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并落实到位,坚持开展群众性的宣传活动,坚持做到事故隐患及时整改,安全工作本身就会取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双丰收,同时也能为我公司的发展壮大,为市城市建设作出贡献。

燃气半年总结报告4一、安全工作回顾

稽查大队的安全工作在上一任领导班子及全体队员的共同努力下,以深入开展“安全工程”、强化安全管理为目标,针对稽查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大队积极调整内部管理,与各科队签订《关栓、摘表安全责任状》,加大监管力度,通过巡检投牌、清理占压、值班待警等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工作措施,为总公司安全稳定供气提供了保障,并超额完成了全年工作指标,为大队进一步开展安全越冬工作打下了稳固的基础。

二、____年—____年安全越冬工作安排根据总公司安全越冬工作目标,为了全面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针对大队的工作实际,制定了《稽查大队安全越冬工作方案》,明确了今冬明春安全工作任务,并结合安全越冬期间对科级干部的考察工作,经大队领导班子认真研究,我们必须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 加强责任制落实,严格工作程序刚才,大队领导班子与各科队签订了安全越冬责任状。今年总公司安全越冬方案和实施办法都突出强调了责任制的落实,今年的安全工作大队也将安全责任层层落实到人,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稽查工作的安全管理,严格履行关栓、摘表工作程序。并且大队将不断加强对稽查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各级领导干部不仅要按规定落实好安全责任,更要起到模范带头作用,要求中层干部做到的我们领导班子首先做到;要求职工做到的中层干部首先要做到,大队将把中层干部在安全越冬期间的工作表现列入干部考察范围,作为今后干部聘用的重要依据。

(二)加强制度建设,完善管理机制首先,进一步完善“阳光稽查”制度,为稽查工作的顺利实施提供制度保障。科学、合理的燃气稽查制度是做好稽查工作的规范和准则。为此,本着实用性、可操作性强的原则,健全一系列行之有效的稽查工作制度,为规范执法行为,确保稽查工作安全有序进行,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和制度保证。其次,针对食堂、锅炉等重点防范部位,制定安全管理制度,采取专人专管的工作机制,层层落实责任制,做到一级抓一级,使加强重点部位的管理工作落到实处,杜绝重点部位安全事故的发生。第三,加强调度室的管理与值班值宿安全管理工作,确保报警电话24小时畅通,制定值班值宿制度,从提高稽查人员的安全管理素质和应急处理能力入手,通过安全培训和演练,努力提高全体职工的安全意识、技能及职业道德水平,做到处理紧急措施及时到位。第四,制定事故处理预案,并有计划的进行事故处理演练,做到防患于未然,为安全越冬工作的有序开展打下坚实的预防基础。

(三)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稽查管理今冬明春的安全越冬工作,首先,大队将继续加强进户栓、调压箱背部、阀门井、“三沟”等燃气设施的投牌抽查工作,增强巡检人员的监管意识;第二,加大清理占压工作力度,确保燃气管线安全输气;第三,加强同各供气管理部门沟通与协作配合,做好对加装防盗封用户的抽查工作,主动经常的深入各供气管理部门调查了解用户窃气的案情,主动帮助各单位解决刁蛮用户造成的工程、收费等各种疑难问题,用真诚的服务增强联合打击窃气和违章用气的力度。

(四)加强职工安全教育,提高职工防范意识在开展安全越冬期间,加强职工的安全教育,开展安全培训,强化安全意识,利用参观安全展览和安全教育等工作方法和措施,结合企业改革改制,从提高职工工作热情,强化职工安全意识入手,积极开展安全培训工作,为确保安全越冬工作的顺利完成打下坚实的教育基础。

(五)安全越冬工作与中层干部考核相结合 ,为干部聘用提供依据为了优化中层干部队伍结构,加强对中层干部的管理与监督、激励与约束,不断提高中层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从而适应企业改革发展的需要,大队领导班子将采取述职、民主测评、综合评议等形式,按德才兼备标准、群众公认程度、工作实绩选人用人,通过考核评出政治可靠、求真务实、有本事、肯干事、能干事的中层干部,为下一步的干部聘用提供科学合理的依据。

(六)加强领导、分兵把口,确保安全越冬工作有序进行为了使安全越冬工作扎实有序的开展起来,领导班子采取分兵把口的工作方式,定期对各部门进行岗位轮换,通过岗位轮换,使稽查员不断地超越自我,增强沟通,提高业务及执法水平,为竞争上岗的推进做好铺垫。(七)加强纪律建设,塑造大队形象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要想打赢安全越冬这一仗,就必须有铁的纪律做保障,特别是中层干部,要起到表率作用,严格遵守大队的各项规章制度,廉洁自律、遵章守纪、克己奉公、以身作则,带动大队职工,全面完成今冬明春的安全越冬工作。要注意树立大队的良好形象,鉴于现有工作环境的制约,大队职工要注意扰民矛盾的发生,注重保持办公环境及周边环境的卫生,为大队各项工作的有序开展做好铺垫。同志们,安全越冬工作序幕已经拉开,能否打赢、打胜安全越冬这一仗,关键在于在座各位干部职工的努力和拚搏,让我们积极行动起来,振奋精神,扎实工作,以优异的成绩,为确保越冬期间安全稳定供气保驾护航。

燃气半年总结报告5律回春晖渐,万象始更新。过去的半年,我们有付出也有收获;我们有欢笑也有泪水,回顾这半年的工作与体会,既有成功的经验也有失败的教训。我在公司领导和同事的支持与帮助下,严格要求自己,按照公司的要求,较好的完成了自己的本职工作。我努力工作继续坚持“不学习不上进就会下岗失业、不吃苦不耐劳就会被淘汰”的理念努力的工作,不断的提升自己的工作水平和技术能力。

我也认识到自己的不足之处,理论知识水平还比较低,管理力度不够,需要学习的知识还很多。今后,我一定认真克服缺点,发扬成绩,刻苦学习勤奋工作,在下半年的工作中我要努力工作,深刻认识自己的问题与足,努力改变自己,适应工作要求,为公司的发展贡献自己全部的力量。我想我应该努力做到:

1、努力学习更深一步的了解的施工工艺和国家规范,认真学习城镇燃气专业基础知识,深入研究燃气专业的课题,并落实到实际、使自己成为一个燃气行业专业的合格工人。

2、及时总结工作中的得与失并加强反思,找出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同时对新情况新问题调查探究,不断探索新方法,新途径,努力把工作做到最好。

3、和谐班组团结们每一位。

班组团结,工作起来才能事半功倍,团结每一位同事,是我们工作的前提,我将每一位员工作为我的

兄弟姐妹,尽自己最大的努力去争取帮组和关心每一位并肩做战的同事。

5、在工作中对安全问题决不放松,始终坚持“安全第

第6篇:城镇燃气应急预案管理范文

关键词:集中供热;安全隐患;防治策略

引言

改革开放以来,热电行业得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我区的热电联产发展带动了当地民生经济的发展,也提高了城镇居民冬季的用热质量。近年来,新疆地区热电行业的发展得到国家的大力支持,热电联产集中供热已经在我区普及。为保证在严寒天气下,提供稳定安全的供热,必须保证供热系统的安全运行。目前,我区的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系统具有节能环保、改善环境、供热质量稳定等优点,热电厂参与城镇集中供热的建设更是关乎大气治理的重要措施。本文结合对集中供热的安全隐患分析,提出防治策略,希望对我区城镇集中供热的发展提供借鉴作用。

1 目前我区集中供热的概况

城镇集中供热的安全稳定直接关系到用热居民的生活质量保障,以及社会的稳定和谐,但是目前由于部分地区的热电厂供热机组设备所能提供的热源相对单一,供热企业对热电厂的热源依赖性偏重,所投入的备用热源相对不足等原因,往往使得采暖期里因热电厂机组消缺降低热负荷而影响到片区的正常供热现象时常发生,以至于严重影响到广大用热居民的日常生活。在当下,国家电力行业主管部门对机组供热安全问题越来越重视,并制定了相对完善的管控制度,特别针对热源备用不足、热源安全隐患等问题,采取了有效监督措施,确保了城镇供热的稳定。

2 集中供热安全隐患与主要问题分析

2.1 备用能力不足

如前文所述,导致集中供热出现问题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热源备用能力不足,备用能力不足是由于热源的供热能力与热网的负荷发展不契合,造成集中供热的安全裕度不足。与此同时,在现有的热源供应能力的基础上,城区居民小区扩建速度的迅猛加快,造成片区供热面积的急速增长,从而导致片区热源供应不足矛盾的凸显,企业又面临着供热的安全性和经济性的两难选择。目前,电热企业普遍采用2台机组供热,单一孤网运行,2台机组是热电联产热网的唯一热源。如果任意一台出现故障,将造成另一台不能承受负荷也停止运行,对于机组的损害大,另一台锅炉因为不能满足热网的负荷,可能造成管网末端不热的缺陷。另外,也会出现2台锅炉同时出现故障的情况,2台机组供热存在的风险是长期性的。

2.2 稳定运行能力需要提高

供热运行稳定能力跟以下五个方面有关:其一是室外环境温度对于供热稳定性的影响。许多公用设备由于恶劣的天气环境的影响发生故障,从而间接造成供热机组运行故障,造成不同程度的机组降负荷或停运现象。由于恶劣天气不能遏制,所以这一因素对于供热机组稳定运行的影响是长期存在的;其二是机组自身出现故障对于供热稳定的影响。由于机组内部故障或其他故障,造成供热机组被迫停机的现象时有发生。其中影响供热机组运行稳定的最大的因素是锅炉管道的爆漏。多数热电企业采用循环流化床锅炉运行供热,这种锅炉存在磨损大的自身缺点,对其稳定运行造成一定的影响。其三是除尘、脱硫、脱销等环保设备对于机组运行的影响,由于环保设施故障也可导致机组减负荷运行或停炉抢修的问题,也可使运行机组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就目前而言,这一因素造成供热机组停机的现象时有发生,必须严格控制由于人的不安全行为而造成的对供热稳定运行的影响因素;其四是机组的装备存在问题,其主要原因在于对机械设备的定期检修的不重视,维护工作不到位导致机组出现故障。部分热电机组未设保护设备,给机组的启动、停运等操作带来困难;其五是煤质变化造成的影响。部分热电企业为了降低成本,采用易结焦煤,造成机组运行过程中温度过高,燃煤的积粉易自燃,易造成火灾事故,对机组运行造成影响。

2.3 应急预案不完善

由于部分电热企业对于机组停运的应急处理的措施不完整,有关应急的预案不明确,缺乏实用性,应急措施不灵活等原因,造成供热机组出现故障而不能尽快解决,严重影响到极寒天气下居民的正常用暖。应急预案的不完善主要包括以下几点:第一,对单、双机停运的应急措施要求不明确;第二,预案编制的笼统,与实际应急操作脱节;第三,应急防冻措施的具体要求没有体现出来;第四,现场应急处理方案不全面;第五,企业对于人员的分工不明确,缺乏实战演练。

3 集中供热安全保障与防治策略

3.1 加强热网巡检管理和安全保护

供热机组停运后应该对热网进行必要的安全保护,对于供热机组的检查维护是长期性的,通过定期的检修维保,及时发现和排除各类隐患,做好防预措施。一般来说,热网存在以下问题:供热管网的一级主管网与燃气、市政给排水等管道的安全防护距离不足;一、二次管网水质差,造成换热器结垢堵塞;供热管网检查井室内的防潮措施需要加强;换热站使用单一电源,往往也会带来一定的风险。对于供热管网的安全管理工作,应从以上几个方面着手,制定相关维护改造计划,做到未雨绸缪。

3.2 强化管网管理,提高稳定运行能力

提高供热管网的管理水平,从而提高整体热网的正常运行能力。对于供热管网的管理应从一、二次热网着手,落实有关一、二次网生产运行及巡查管理规定,认真做好管网检查记录工作,严防出现管网安全防护的漏洞。

3.3 规范停、送热操作流程

热电企业规范停热、送热的操作流程,对于机组有秩序的稳定运行有重要意义。停送热操作的有秩序开展,有利于管网设施的平稳运行,防止急速升温、降温对管网带来的爆漏风险。同时也对于热电厂供热机组的稳定运行提供了良好的条件。

3.4 健全热网应急抢修预案

热网的应急预案的制定应从实际出发,结合企业自身条件,最大限度的完善健全供热系统的应急机制。并强化检修运行抢险的准备工作,防止热源波动对供热稳定造成影响,对现有事态加以遏制,严防故障加大,提升维护工作的难度。以实战为目的,健全完善机组停机故障的预案,建立用性强的现场处理方案,落实执行工作,进一步完善实地演练工作,提高人员的应急能力。

3.5 安全和技术管理人员的素质建设

由于部分热电企业技术人员专业素质不过关,造成集中供热系统的维修与防护工作不到位,从而影响供热机组的正常运行。所以,在聘用相关技术人员时应严格把关,提升作业人员技术水平和安全意识,进一步加强操作人员的整体技术专业素质。

4 结束语

综上,对热电联产集中供热概念进行阐述,分析了影响集中供热机组运行的几大关键问题,其中包括备用能力不足、机组稳定运行有待提高、应急预案的不完善,从而提出如何对集中供热进行安全保障。通过加强对热网的巡查管理与安全保护、强化热源管理、规范送热停热的操作流程、健全热网应急抢修预案、提高安全技术人员素质建设等措施,来保证集中供热机组的稳定运行,更好地满足城镇居民的供暖需求。

参考文献

[1]曹体祥.浅谈城市供热管网设计工作要点[J].应用能源技术,

第7篇:城镇燃气应急预案管理范文

近年来,随着燃气项目纷纷投产运营,燃气行业悄然兴起。燃气行业的开始对社会各个方面有着广泛影响,例如,它能够优化城市能源结构,改善城市环境,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等。今天小编给大家整理了燃气公司年终工作总结,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燃气公司年终工作总结范文一200_年以来,我局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和《安徽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狠抓燃气安全管理工作,取得了优异成绩,做到安全生产无事故,现将200_年燃气安全管理情况汇报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

(一)制定燃气应急预案。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徽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阜阳市城市燃气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等,滤布 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太和县城市燃气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来指导城市燃气系统重大事故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及时、有序、高效、妥善地处置有可能发生的城市燃气系统重大事故,在必要时实施紧急支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轻事故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二)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我局在年初与平安液化气站和团结液化气公司分别签订了安全生产责任书,要求企业按照责任书的要求,认真抓好燃气安全生产工作,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

压滤机滤布 (三)认真开展“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按照市县有关文件要求,我局认真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下发了《关于开展200_年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于6月13日参加全县“安全生产月”宣传咨询日活动,在大戏院广场设咨询台,设置彩虹门,利用宣传车,发放宣传资料等进行广泛宣传。

(四)突出重点,严格管理,认真开展燃气安全检查工作。针对我县燃气市场存在的实际问题,依据《安徽省燃气管理条例》,突出重点,严格管理,采取多种措施,规范经营行为,做好燃气市场管理工作。

1、认真开展燃气安全日常管理工作,由燃气办负责。

对照燃气站点进行日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2、认真做好专项整治工作。

根据市建委等四部门《关于开展规范城镇燃气市场加强燃气安全管理专项治理活动的通知》,我局转发了有关文件,制定我局《燃气安全管理专项治理方案》,整治时间为半个月。为做好专项整治工作, 我局成立了组织,抽调5个人,一台车,专门从事这项工作,坚持每天二次上路巡查。经过治理,基本上遏制乱倒气、乱充气的势头,共收缴导枪15把,送检过期钢瓶100多只。

3、认真做好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排查工作。

开展了对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排查工作,将两个重大危险源,团结液化气公司和平安液化气站进行了登记,及时掌握情况,杜绝事故的发生。

二、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加强学习,提高认识

我局将在继续认真学习、贯彻《安全生产法》、《安徽省燃气管理条例》的基础上,努力实践“_”重要思想,继往开来,与时俱进,加强燃气市场管理,强化安全意识和群众观念,做到依法行政,严格管理,使之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经常化的管理轨道,确保一方平安。

(二)加快办证,使燃气市场合法运营

与各业务单位积极配合,按照燃气经营企业办证程序,尽快完善手续、发放证件,使我县燃气市场合法运营健康发展,以利于我们的管理。

(三)积极探索新的管理模式

在明年,我局将在做好日常管理工作的同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与公安消防、技术监督、安全生产、工商等有关单位密切配合,通力协作,明确职责。在规划布局、经营点管理上下功夫,积极探索出一套新的管理模式,确保安全不出事故。

(四)继续加强宣传 正面引导

我局将做到双管齐下,一边加强管理,一边加强宣传教育,将利用各种机会积极、扎实、广泛、有效地开展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工作,利用电视、条幅、传单、宣传车等形式,宣传燃气安全生产,强化企业及居民的安全意识和观念,正确引导,依靠全社会的力量,监督液化气的安全管理,防患于未然。

燃气公司年终工作总结范文二转眼间,到万福燃气公司上班已经20天了,也学到了不少关于天然气的知识,现在这段时间的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以前自己对天然气这个行业基本上是一片空白,所以很多东西都要从头学起,我觉得这也是一个-

锻练自己的机会,我通过看资料以及本部门不定期的培训让我学到了好多,同时我也通过网络浏览了相关的网页以及了解了相关的知识,一步一步积累行业知识,加强学习,以便自己能尽快地入行。

以下是这段时间所学到的一些知识:

1.掌握了天然气的基础知识:形成、分类、优点以及用途;

2.大概的了解了一下天然气的各个产地和大型接收站;

3.对整个园区各个厂的地点以及公司铺设的管网也差不多熟悉了;

4.了解了场站内天然气的工作原理;

5.熟悉了公司的合同(与客户的签约合同);

体会:

1.天然气作为国家的新兴能源,它是一种清洁坏保的优质能源,有效的改善了空气质量,西气东输为环保立下了一功.

2.武宁工业的不断发展和居民生活质量的不断提高,为我们公司打下了攻围的基础,铺好了战场,只等我们去占领。

3.作为公司的一名员工,我得不断地加强学习,才能适应工作需要,才能成为一名合格的员工,争取最短时间内转正式员工。

燃气公司年终工作总结范文三回顾这一年的工作经历,是我个人职业生涯的重要一年。在这一年里,得益于领导的悉心指导和同事的照顾关怀,工作能力得到了较大的进步,积累了更加丰富的工作经验。以下将今年工作的主要情况向在座的领导和同事做以下汇报,请领导和同事们多多指正。

一、思想进步情况

在科学技术不断改革创新的今

天,只有与时俱进,才能适应发展需要。因此,在工作中加强学习,努力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在工作之余抽出时间,关心时事政治,学习先进理论。通过学习,使自己的观念得以更新,业务知识不断丰富,管理水平有所提升。我始终以敬业不息为信念,把宽以待人、严以律己、遵纪守法作为自己的工作准则,做到自尊、自重、自律。时刻以公民道德规范要求自己,工作兢兢业业,乐于奉献;关心同事,为人正派,办事公道,凡是要求遵守的规章制度,我自觉遵守;凡是我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我积极参与。

二、年度主要工作成绩

采气工程日常的工作,以解决现场采气工程方面的问题为主。针对套压高、油套内气体含硫化氢、油套环空保护液不合格等情况,深入分析并提出措施建议,使套管压力得到有效控制。对普光气田气井套管进行监测,共安排套管取样285次,实际完成套管取样247井次,实际完成取样计划的87%,为解决气井套管异常问题提供了可靠的依据。为避免套管腐蚀,加强环空保护液对套管的保护作用,共对10口井进行了环空保护液的加注施工,有效改善了套管异常情况,取得较为明显的治理效果。针对普光1井压力异常现象,对普光1井进行了泄压及压力恢复实验,证实技套压力来源于技套内部本身,油套压力来源于陆相层位渗漏,风险在可靠范围内。针对p102-3井筒堵塞造成不能正常生产的问题,参与对该井的注热水解堵施工和连续油管施工,使p102-3井恢复正常生产。参与对p303-3井采气树壁厚检测施工, 对前期确定的采气树腐蚀速度较快的部位进行检测,重点监控采气树各检测点腐蚀速率,是否出现坑蚀、冲击异常腐蚀、敷焊层是否出现脱落(气泡)等异常腐蚀情况,以了解采气树内腔腐蚀状况。对井下压力计进行升级改造,实现了井下压力计接入scada系统进行数据远程传输查看,并达到数据自动记录并保存在中控室的服务器上。对p104-1井下压力计出现两次数据异常情况进行维护,保障了井下压力计正常使用。参与申报并获批专利一项,获得普光分公司qc成果三等奖一次。

三、存在的不足

在工作中,我也还存在很多不足,首先是工作经验仍很欠缺,工作上很多时候考虑不够周全,在工作计划的编排和工作的轻重缓急的把握上不够到位,导致工作开展困难,延误一些重要工作的开展时机,为此还需要虚心向领导和同事认真学习和借鉴经验。二是工作中吃苦和钻研精神不够,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有时不能够及时跟进、解决,导致工作滞后。三是综合协调能力较差,在与领导和同事沟通中不能很好的把握交流、沟通的技巧,在协调各同事配合的时候没能做好沟通,很多时候把握不住沟通的重点,导致在与其他同事配合上存在漏洞。四是工作中存在心态浮躁、失衡的现象,工作中存在偏激的情况,不能做到以一颗平常心对待工作,还需要加强政治学习,努力提高个人修养。五是业务水平仍显不足,有待进一步提高,往后还需要加强工作基础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学习。

四、工作目标

普光气田开发进入新的篇章。在这一年里,作为采气工程技术员,切须加强井况问题分析研究及采气工程难题攻关,加强新技术的引进,及时解决井况问题,为气井安全、平稳生产作出努力。普光气田作为国内首个“三高”气田,是个出成果、创新技术的好地方,自我要求今年完成科技成果和qc成果各一项。针对自身不足,还需要努力学习和全面提高综合素质,加快自身成长,力求成为普光气田一名优秀的技术员。

第8篇:城镇燃气应急预案管理范文

第一条为加强燃气管理,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确保燃气供应,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发展规划、工程建设与应急保障,燃气的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和燃气器具的销售、安装与维修、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燃气事业发展应当纳入市、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坚持统筹规划、配套建设、保障安全、确保供应、规范服务、节能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燃气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全市次高压天然气管线、天然气门站、加气母站、标准站、子站建设项目的审查及管理工作和市城市规划区(含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中压天然气管线及其配套设施、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和石油液化气站的建设项目审查审批工作。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县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县域内的中压天然气管道及配套设施、石油液化气站等建设项目审查审批工作,并报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市、县发改、规划、国土、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燃气有关审查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县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燃气安全管理,完善安全监管体制,加快天然气供应调控机制建设,规范天然气市场的开发利用,加强燃气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提高全民燃气安全意识,积极防范各种燃气事故的发生。

第六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并对用户安全使用燃气进行指导。燃气用户应当遵守燃气安全用气规则,确保使用安全。

第二章燃气发展规划与工程建设

第七条市、县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能源规划以及全市天然气发展利用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燃气专项规划,按法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市规划区内的燃气专项规划由省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审通过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组织实施,报省燃气主管部门备案。各县燃气专项规划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审通过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组织实施,报市燃气主管部门备案。需要变更燃气专项规划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第九条进行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及大型建设项目的,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和燃气专项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划、设计要求预留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预留位置。因燃气经营单位原因未与道路施工同步建设燃气设施的,新建道路5年后、大修改造道路3年后方可申请挖掘道路,建设燃气设施。

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应当符合燃气专项规划,并按照“先审查,后审批,再建设”的程序组织建设,即建设单位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瓶装液化气站、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建设要按照总量控制、有序发展的原则进行规划、建设。

第十一条燃气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规定,确保燃气工程质量。

第十二条燃气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向社会公开招标,择优选择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燃气工程的设计须经有关部门进行施工图文件审查,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文件不得使用,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文件不得随意更改。燃气工程实施质量监督和检验制度。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并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的监督检查和检验。燃气工程建设所用的设备和材料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依法对工程质量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三条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建设单位应当在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在城市燃气管网规划范围内不得建设瓶组气化站;已经建成的,在城市燃气管网覆盖瓶组气化站供气区域时,其供气管网应当并入城市燃气管网。

第三章燃气经营与服务

第十五条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经营燃气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取得燃气经营许可后,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储罐容积在400立方米以上的瓶装液化气经营企业和设计用户在2万户以上的管道燃气企业经营许可证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证。储罐容积在400立方米以下的瓶装液化气经营企业和设计用户在2万户以下的管道燃气企业经营许可证由县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证。位于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证。

第十七条从事燃气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二)有稳定的、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储存、输配、充装等燃气设施和燃气检测、计量、消防、安全保护等设施;(四)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五)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和办公场所;(六)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七)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申请人凭燃气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禁止个人从事管道燃气经营活动。

第十九条燃气经营企业在规定的经营场所范围外或者单位为内部生产设立燃气供应站点的,应当向燃气供应站点所在地市、县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燃气供应许可证。未取得燃气供应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相关的燃气经营活动。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租、出借、转让、涂改、伪造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燃气供应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燃气经营企业所供燃气应当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质量指标。

第二十二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燃气安全管理责任制,健全安全管理网络。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并对燃气设施进行日常巡查,对用户安全用气进行定期检查,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消除。燃气经营企业巡查人员入户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有效证件。

第二十三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设置专门的燃气事故抢险抢修队伍,配备专业技术人员、防护用品、消防器材、抢险车辆、通讯设备等,制定各类突发事故的抢险抢修预案,并报当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备案。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设置抢险抢修电话,向社会公布,并设专人每天24小时值班。

第二十四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公开业务流程、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和服务热线等信息,并按照国家燃气服务标准提供服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制定用户安全用气规则,向用户发放安全用气手册,并安排专职人员对用户进行燃气安全使用教育、解答用户咨询。

第二十五条合并、变更瓶装燃气经营场所,需重新办理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七)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八)用槽车直接向钢瓶充装燃气或者用钢瓶相互倒灌燃气;(九)给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钢瓶充装燃气;(十)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或者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十一)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者标识从事燃气经营、服务活动。

第二十七条管道燃气经营者对其供气范围内的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承担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供气、用气合同的约定,对单位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燃气质量、压力和计量标准不间断地供气。因管道燃气设施施工、检修等原因确需降压或者停气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48小时前予以公告,并按规定时间恢复供气;因突发事故降压或者停气的,应当及时通知用户。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提前90个工作日向当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燃气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一)管道燃气经营者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未及时恢复正常供气的;(二)管道燃气经营者因突发事件影响供气未采取紧急措施的;(三)燃气经营者擅自停业、歇业的;(四)燃气管理部门依法撤回、撤销、注销、吊销燃气经营许可的。

第二十九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质量检测制度,确保所供应的燃气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燃气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加强对燃气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燃气使用

第三十条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则,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和气瓶,及时更换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届满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等,并按照约定期限支付燃气费用。单位燃气用户还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操作维护人员燃气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

第三十一条管道燃气用户需扩大用气范围、改变燃气用途或者安装、改装、拆除固定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的,应经燃气经营企业办理相关手续,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负责安装施工。

第三十二条单位燃气用户应当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其操作维护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燃气安全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确保燃气设施安全运行。

第三十三条燃气用户应当配合燃气经营企业入户进行燃气安全检查,遵守安全用气规则,并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六)盗用燃气;(七)从事危害室内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活动;(八)使用超期限未检验、检验不合格或者报废的钢瓶;(九)加热、摔、砸燃气钢瓶或者在使用时倒卧燃气钢瓶;(十)倾倒燃气钢瓶残液;(十一)擅自改换燃气钢瓶检验标志和漆色;(十二)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

第三十四条燃气价格及相关收费标准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出,报物价管理部门批准后执行,任何企业不得擅自更改。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经营的收费和服务等事项向燃气经营企业查询,燃气经营者应当自收到查询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收费、服务等事项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投诉,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

第三十五条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实施作业。

第三十六条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种类和气质成分等信息。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应当在燃气燃烧器具上明确标识所适应的燃气种类。燃气器具经销单位和贩卖日用品的小卖部、摊点等不得销售充有燃气的钢瓶或非法换装燃气。

第三十七条燃气器具应当使用经具备法定资格的检测机构进行气源适配性检测合格的产品。禁止销售、安装国家明令淘汰的和未经省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的产品。燃气器具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燃气器具的明显位置标注气源适配性检测标志。

第三十八条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燃气安全检查监督机制,实行日常检查制度。燃气经营企业和用户应当按照规定对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进行定期检验、检修和更新。报废的燃气钢瓶应当进行破坏性处理,并不得翻新使用。第三十九条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销售单位应当设立或者委托设立售后服务站点,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负责售后的安装、维修服务。燃气器具的安装维修应当符合国家和省颁布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五章燃气安全管理

第四十条市、县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划定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燃气设施的所在地、敷设有燃气管道的道路交叉口及重要燃气设施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在生产经营场所设置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损坏、覆盖、移动、涂改燃气安全警示标志。

第四十二条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一)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二)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三)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四)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五)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燃气设施安全。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燃气经营企业查明地下燃气设施的相关情况,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接到查询3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燃气经营企业共同制定安全保护方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并在燃气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监督下施工,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施工中损坏燃气设施的,应立即报告燃气经营企业,并采取紧急措施,所需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

第四十四条因建设工程施工确需改装、迁移或者拆除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燃气经营企业制定改装、迁移方案、安全防护和保障供气的措施,报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改装、迁移或者拆除燃气设施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四十五条总重10吨以上的车辆或者大型施工机械需通过地下敷设有燃气管道的城市非机动车道时,应当事先征得燃气经营企业的同意,并在通行地段修建承重过桥或者采取其他安全保护措施,经检验合格后方可通行。

第六章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

第四十六条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燃气事故统计分析制度,定期通报事故处理结果。燃气经营者应当制定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人员和必要的应急装备、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四十七条市、县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燃气的工程建设、经营、使用、设施保护、器具经营安装维修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消除。

第四十八条市、县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和投诉制度,公开举报和投诉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燃气安全、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的举报和投诉,并自收到举报或者投诉之日起15日内予以处理。

第四十九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向燃气经营企业、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消防等部门报告。燃气经营企业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抢险抢修,并同时报告当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市、县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消防等部门应当建立燃气安全预警联动机制,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立即处理。

第五十条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燃气经营者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抢修。抢险抢修人员在处理燃气事故紧急情况时,对影响抢险抢修的其他设施,可以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并妥善处理善后事宜。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燃气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根据有关情况启动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五十一条燃气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应当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对燃气生产安全事故,依照有关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告和调查处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的;(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七)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第五十三条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六)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七)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的;(八)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盗用燃气的,依照有关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四条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的;(二)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的;(三)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的;(四)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依照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9篇:城镇燃气应急预案管理范文

全市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新型墙材生产企业、城市燃气、市政设施、城市供水、直管公房、公园及公共游乐设施。

二、检查内容

(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参建各方主体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和落实情况;项目安全管理人员工作职责履行情况;特种工持证上岗情况;建设管理、仓储和职工住宿的活动板房消防安全及用电管理情况;防高空坠落、防触电、防火等安全防护设施的落实情况;施工电梯、塔吊等起重设备的验收、检测、登记及安全使用管理情况;消防通道及消防器材配备等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二)新型墙材生产企业。认真汲取10月23日建材公司蒸汽釜爆炸事故的教训,根据市领导及我市安全生产专项检查行动工作会议的要求,请我市所有新型墙材企业立即停业整顿、排查隐患,切实履行主体责任,迅速联系质监部门对蒸汽釜、锅炉等特种设备进行检验,并加强对操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将检验合格报告送我局墙改办备案后方可继续生产。

(三)城市燃气。重点检查燃气储配站、气化站、调压室、天然气输配管网、瓶装燃气供应门店及销售点是否符合设计规范、安全技术条件和相关管理规定;燃气工程项目建设是否未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而擅自建设;燃气企业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严守操作规范;从业人员是否进行安全教育和岗位职能培训及实行持证上岗;经营、储配场所消防设施是否齐全、消防制度是否完善。

(四)市政设施。重点对井盖等市政设施检查,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严防事故的发生。

(五)城市供水。重点检查水净化处理工艺及设备、设施安全运行情况;原水、出厂水和管网水的水质分析、检测项目、检测频率及采样点的设置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操作规程;城市供水应急预案编制和执行情况,供水异常情况和应急处理情况。

(六)直管公房。重点检查城镇直管公房的安全使用状况以及抵抗极端恶劣天气能力;既有房屋的使用安全责任是否落实,房屋幕墙、天线、外挂构件等是否牢固,相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否落实到位等。

(七)公园及公共游乐设施。重点检查缆车、索道等交通工具、险要道路及各种游乐设施、游览设施安全情况;风景名胜(公园)出入口、桥梁、通道、阶梯、悬崖危岸、湖岸等安全情况;景区或景点是否超容量接待游人情况。

三、检查时间及方式

此次检查从本通知下发之日开始,到12月底结束。检查方式采取以企业自查、主管部门检查与暗访督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第一阶段(11月1至11月15日)

1.各单位、各企业要迅速制定方案,自查自纠,深入查找安全隐患,对自查发现的隐患和问题立即整改落实,消除安全隐患,并于11月15日前将检查方案及自查报告报送市住建局。

2.各部门要组织督查组,开展专项检查行动,根据职能分工,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对所辖领域的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同时检查和督导企业认真落实好安全大检查的各项工作。

(二)第二阶段(11月16日至12月15日)

各部门组织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回头看”,督查隐患整改落实情况,责任落实情况,确保检查不留死角、不留盲区,防止前纠后犯。

11月至12月,及我市安委会将适时组织暗访组对各部门、各企业组织的专项检查情况进行暗访督查,并将暗访督查情况予以通报。

四、工作要求

(一)广泛动员,精心组织。各单位要进一步再动员,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精心安排,认真部署,贯彻落实关于“要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直接监管、安全监管部门综合监管、地方政府属地监管,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而且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重要指示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