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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31.6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0594-(2006)0071-05
收稿日期:2006-04-07
国内对跨国公司直接投资的研究,一般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影响跨国公司直接投资因素的研究;二是对跨国公司直接投资的经济影响研究:三是对跨国公司投资战略行为的研究。这些研究从不同的角度和层面诠释了跨国公司对华直接投资的内部特征与外部影响,但是,这些研究无一涉及对跨国公司本身投资效率的评价。利用一个前沿生产函数模型,Wu(2000)研究了跨国公司对华投资的技术效率,Wu认为,跨国公司对华投资的技术效率呈现一种逐步提高态势,而且,各省市的技术效率差异在逐年缩小,Wu研究的一个缺陷就在于,尽管Wu构建的是一个生产函数模型,但估算时却采用了成本函数的估算方式,从而有可能影响文章的结果。而且,Wu的研究只涉及到1983-1995年期间跨国公司对华投资,而中国的外商直接投资直到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才开始大幅度增长,其中,1979-1993年的累计外商直接投资额为618.7亿美元,只占1979~2004年累计外商直接投资额的12.6%,而1995年以后的外商直接投资额却占了87.4%,因此,有必要对1995年以后的跨国公司对华投资的技术效率做一个全新的评估。
利用Wu的方法,本文重新对1995~2004年中国东部沿海北京、天津、河北、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等10省市的跨国公司对华直接投资的技术效率进行了评估,并分析了地区间跨国公司投资技术效率差异的原因。跨国公司对华投资呈现一种不均匀分布特征,东部沿海10个省市集中了跨国公司对华投资的85%左右的份额,同时,这些省市涵盖了中国最大的三个经济区:长三角经济区、珠三角经济区以及环渤海经济区,研究跨国公司在这些区域的投资效率与投资行为无疑具有代表意义。
一、直接投资技术效率的度量
在新增长理论的分析框架内,跨国公司直接投资被看作与劳动、国内资本一样,是一种重要的投入要素,因此,直接投资的经济效率就可以在生产函数框架内进行分析。有关投入要素的生产技术效率问题,目前已经建立起了各种不同的分析方法,Farerall(1957)提出的参数随机前沿分析,与传统的生产函数分析方法不同的是,参数随机前沿分析允许生产处于最佳生产前沿的下方进行,也就是说,生产存在非效率性。技术非效率指数度量了实际产出边界与理论最大产出边界的距离。对于投人距离函数来说,技术非效率则度量了实际投入与理论最小投入的距离。
考虑一个Shephard投入距离函数,定义如下:
D(y,X)=max{θ:X/θ∈L(y)}
其中,L(Y)为投入组合,有:L(Y)={x:x能够生产Y},其中,x为投入向量,Y为产出向量,对所有的投入要素x来说,距离函数D(Y,X)为一正向、非减的凸函数,满足我 。对产出来说,为一个非增函数,即,其经济含义为在投入不变的情况下,产出越高,实际产出越接近理论产出,即距离函数越小。
考虑一个Cobb Douglas生产函数,则距离函数就可以定义为:
其中u为一非负值,假定u服从均值为0,方差为O2v截尾的半正态分布,它度量了实际产出(投入)与理论最大产出(最小投入)的差异,在参数前沿模型中,它代表了技术非效率效应。
前沿生产函数模型与技术非效率模型的参数可以用极大似然法来估计,在确定了生产函数与技术非效率模型的参数值之后,技术效率指数(technical efficiency)就可以表示为:
TEit=E[exP(-Uit)l(Vit-Uit)]
由技术效率指数的定义可以看出,技术效率指数为距离函数的倒数。
二、实证分析及结果
(一)投资技术效率分析方程考虑一个包括有劳动、资本与外商直接投资三种投入要素的柯布一道格拉斯生产函数,投入距离函数形式为:
InD=α0+α1+βkInk+ηInPDI+γInGDP+v
其中GDP表示总的国内产出,由一阶齐次生产函数假定,有:αι+βκ+η=1,代入到投入距离函数,变形,有:
当生产位于前沿生产边界时,距离函数D等于l,当生产处于前沿生产边界下方时,距离函数D大于l,令υ=InD,移项,可以得到前沿生产函数:-InFDI=αo+αιIn(L/FDI)+βκIn(K/FDI)+γInGDP+v-u (1)
通过估算(1)式,我们就可以得到跨国公司直接投资的技术非效率效应u,利用技术效率指数TE的定义,我们就可以得到跨国公司直接投资的技术效率指数。
(二)数据来源及说明本文数据样本为东部沿海北京、天津、河北、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10个省市1995-2004年面板数据。本文分析所用的所有数据来自《中国统计年鉴》1995~2004年有关各期。进入模型分析的有关数据如下:
国民生产总值Y:以1995年不变价格水平衡量的实际国民生产总值,以名义国民生产总值除以以1995年不变价格水平衡量的GDP平减指数获得。
劳动投入L:由于没有各省区劳动投入时间的统计资料,因此,本文劳动投入采用各省区三次产业总的劳动从业人员代替。
资本存量K:资本存量的度量是一个复杂的过程,由于中国的统计资料未能提供有关资本存量的统计,本文采用的资本存量的测算公式为:
其中Kι为t年的实际资本存量,Kt-l为t-1年的实际资本存量,pt为t年的固定资产价格指数(以1995年为基年),lt为t年的名义投资,以t年的固定资本形成总额代替,6为资本折旧率,在估算资本
存量时,资本折旧率设为5%。在对初期的资本存量进行测算时,使用的测算公式为:
其中
通过使用1995~2004年名义投资通过线性回归估算出来,估算的结果为:
InIt=9.567979+0.115366t。
即θ=0.115366,Inlo=9.567979,可以算得初期(1995年)的全国资本存量为K1=139138亿元。
跨国公司年末投资总额FDI:以各省区跨国公司年末注册资本总额代替,把以美元计价的跨国公司年末主持资本总额乘以当年人民币汇率均价换算成以人民币计价的跨国公司年末投资总额FDI。
模型分析时,以上所有变量均为原始数据的对数值。
(三)回归结果及分析利用Frontier4.1对公式(1)所构造的参数随机前沿生产函数进行最大似然估计,结果见表1。
回归结果的各项系数值均通过了5%显著性检验。其中,γ为变差系数,随机前沿模型的变差系数γ定义为:γ=
,当γ趋向于l时,说明产出的偏差主要由技术非效率效应Uit,决定,而当y趋向于O时,则说明产出的偏差主要由随机误差项Vit决定。如果σ2在统计意义上不显著的异于0,则说明生产函数模型不存在技术非效率效应,那么选取普通最小二乘法(OLS)估算生产函数是合适的,前沿生产函数无效,但是,如果生产函数模型中存在技术非效率效应,那么OLS回归是有偏和不一致的,而前沿生产函数有效。模型回归的结果表明。在东部沿海10省市的外商直接投资前沿生产函数中,存在明显的技术非效率效应。
利用表1,可以计算出东部沿海10省市1995―2004年外商直接投资技术效率的变动情况。如表2所示。
表2结果显示:
1.1995至2004年,中国东部沿海外商直接投资技术效率有逐步下降的趋势,平均效率指数从1995年的0.902下降到2004年的0.851.下降了5个百分点。由于效率指数度量的是实际产出与理论最大产出的距离,因此,这一结果也显示,在1995至2004年间,中国东部沿海外商直接投资距离有效的生产边界还存在10%到15%的差距,而且这个差距还在逐年扩大。外商直接投资技术效率的变动,与中国全要素生产率的变动方向基本相同,胡鞍钢(2003)、涂正革(2005)等人对中国工业企业全要素生产率变动进行了估算,结果发现,中国工业企业的全要素生产率从90年代中期开始有逐年下降趋势。外商直接投资技术效率的下降可能原因有两个:一是中国外商直接投资企业技术水平的地区差异日益扩大,从而降低了各个地区相对前沿的技术效率平均水平;另外一个原因在于近几年投资的高速增长,资本过度深化,导致投资的边际报酬递减,使得投资技术效率系统性下降。据胡鞍钢等人(2004)估算,1995年以后,中国的资本存量高速增长,年均增长率比1978-1995年的平均增长率高出2.5个百分点,过高的投资增长率使得中国的人均资本量迅速上升,由于资本存量的上升并没有伴随人力资本及劳动力素质相应的提升,从而导致了投资技术效率的下降。
2.上海仍然是中国外商直接投资技术效率最高的地区,而广东的外商直接投资技术效率则处于一个较低的位置。由表2可以看到,在1995~2004年间,上海外商直接投资的平均效率指数为0.993,基本处于前沿生产边界之上。这个结果与Wu(2000)的研究结果完全相同。比较Wu(2000)的研究结果,可以认为,在实行对外开放政策以来,上海一直保持着相对较高的生产效率。与上海相比,作为最早实施对外开放政策的广东省的外商直接投资技术效率1995年以来却处于一个较低的水平,平均效率指数为0.814.在东部沿海10省市中,仅仅高于福建的0.803,处于第9位。
3.长三角地区的江苏与浙江的外商直接投资有较高投资技术效率,其中,浙江的投资技术效率略高于江苏的投资技术效率,但这种差异并不显著。1995~2004年,江苏外商直接投资的平均效率技术指数为0.873,浙江为0.881。浙江与江苏是两个具有完全不同经济结构的省份,浙江经济以民营企业及家族企业为主体,其特点为内向、民营,而江苏则是以外向、外资为主体,外资经济占有重要的地位,两省的经济结构完全不同,但外资投资的技术效率却表现出同一性,说明两省的制度与文化等外部环境具有高度的一致性。
4.京津地区保持了较高的投资技术效率,其中辽宁的外商直接投资技术效率指数仅次于上海,位列第二,为0.925,显示了该地区较好的投资潜力与势头。
计算长三角、珠三角以及环渤海三大经济区外商直接投资技术效率的算数平均值,可以得到如下结果(见表3):
表3结果显示:在1995―2004年问,长三角外商直接投资技术效率最高,其平均效率指数为0.916,其次为环渤海地区,其外商直接投资技术效率指数为0.883,而珠三角的外商直接投资技术效率最低,为0.814。这个结果表明,经过80年代与90年代初期的高速发展后,长三角与环渤海地区已经开始取代珠三角地区成为中国外资最有投资潜力的地区,而珠三角在改革开放初期建立起来的投资优势有丧失的危险。而且,珠三角与长三角跨国公司投资技术效率的差距仍在扩大,1995年珠三角与长三角投资技术效率差为7.2个百分点,2004年这一差异上升到12.3个百分点。图1显示了这种趋势。
三、讨论
跨国公司投资技术效率的变动,反映了不同地区跨国公司直接投资潜力与投资地位的变动,本文的研究结果表明,在90年代中期以后,长三角继续保持了较高的投资技术效率,而珠三角在改革开放以来建立的投资技术效率优势有逐渐丧失的危险。
理论上分析,投资技术效率的变动,首先取决于投资外部环境的影响。张为付(2002)比较了江浙沪三省与广东省的经济水平、科技实力、劳动力素质以及金融实力等投资环境指标,认为江浙在这些指标方面均强于珠三角地区。较高的人力资源素质以及较好的制度环境使得江浙沪三省相对于广东省具有更强的产业竞争力,而广东在90年代以后,在资金、技术、人才与制度环境等方面缺少必要的更新,从而导致了外商直接投资技术效率低下,影响了地区的经济发展。其次,跨国公司本身的投资结构与产业导向也是影响投资技术效率的重要原因之一。长三角地区外国投资额占其HDI总额的60%左右,这些投资主要集中于电子及通讯设备、机械、交通运输等资本、技术密集型行业。这些跨国公司实力雄厚,投资规模大,注重长期发展,不但投资生产,也投资研发、培训等环节,这些研发与培训与长三角丰富的人力资源相结合,使得长三角地区在
引进外资的同时积累了相关的技术和知识,实现了技术的升级与产业的更新,提高了当地的投资效率。而在珠三角地区,来自港澳台的投资占到了当地FDI总额的80%强,这些投资多集中在电子产品、塑料制品、食品加工及服装业等劳动密集型产业,尽管这些行业与产业在短期对当地经济增长与就业的改善具有较大的促进作用,但是在国内劳动力成本上升的情况下,将直接导致这些劳动密集型产业竞争力下降,使得珠三角地区跨国公司投资技术效率有进一步下降的趋势。因此,对珠三角地区来说,在引进外资的同时实现产业的升级换代,引导跨国公司直接投资从劳动密集型产业向技术密集型与资本密集型产业转移,是改变当前不利局面的有效手段。
关于如何提高跨国公司对华直接投资技术水平,江小涓(2002)提出了竞争换市场的观点,江小涓认为,以前的“技术换市场”对提高中国国内企业的技术创新与技术进步极为有限,往往是国内市场被跨国公司所占有,而国内合资企业却没有得到跨国公司的先进技术。“技术换市场”政策之所以达不到预期目标,是由于缺少一种有效约束机制来保证跨国公司对华投资的技术水平。要提高直接投资对中国产品竞争力的促进作用,只有提高跨国公司对华投资的技术水平,而要提高跨国公司对华投资的技术水平,必须通过竞争来实现,即通过外资企业与外资企业的竞争、外资企业与内资企业的竞争促使跨国公司先进技术向中国的转移。一般来说.市场竞争的加剧,确实可以迫使跨国公司使用先进的技术、工艺,加大技术的投入,以保持在市场竞争中的优势,因此,激烈的生产竞争可以促进跨国公司的前沿技术进步。但是,我们也可以看到。前沿生产边界的上升并不一定意味整个地区与行业的技术效率水平的提升,跨国公司直接投资对当地企业技术效率的提升还取决于一定的条件,其中,跨国公司与当地企业的关联度是非常重要的条件。如果跨国公司在东道国的投资只是形成一种“孤岛经济”,与当地企业没有多少联系,则当地企业很难从跨国公司学到真正有用的生产技术与管理经验,则跨国公司对东道国技术效率水平的促进作用极为有限。因此,提高跨国公司对当地企业的技术溢出效应是提高当地企业技术效率水平的一条重要途径。从中国的实际来看,跨国公司直接投资较低的技术外溢效应是解释技术效率低效与不足的重要原因。因此,在今后的外资引进工作中,中国在继续强化跨国公司对华技术转移,实行对高新技术产业投资优惠倾斜政策的同时,一定要注意国内相应产业链及配套网络的建设,为在中国投资的跨国公司提供范围广泛的上下游关联产品及服务,加快跨国公司技术的本地转化,在促进国内产业结构升级的同时,提高技术效率水平。
[关键词] 跨国公司 区域经济一体化 直接投资
一、问题的提出
世界经济产生和发展的历史,可以说是一部一体化的历史。随着国际分工的不断深化,带动生产要素在全球范围内的重新配置,任何一个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都不可能仅仅依靠本国的资源、资金、技术、人才、信息和市场,从生产活动到资本运动再到生产要素的移动都突破了国家的疆域,实现了国际化。
在这种国际化的浪潮中,区域性的国际经济一体化是国际化的重要表现。这种区域性的国际经济一体化最初起步于二战后的50年代后期。它首先出现于西欧,随后,拉丁美洲、亚洲、非洲的发展中国家也纷纷效仿,在短短几十年间已经遍及世界所有大洲和各大重要区域,以至于哈伯勒(Haberler, 1964)将我们的时代概括为“一体化时代”。
在经济一体化这个炙手可热的舞台上,跨国公司当仁不让地成为一颗耀眼的明星,扮演着世界生产组织者的重要角色,并且伴随着一体化进程而迅速壮大。进入21世纪,跨国公司的发展更是达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根据2003年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的《2002年世界投资报告――跨国公司与出口竞争力》披露,主宰全球经济局面的仍然是世界上最大的跨国公司。
随着国际化大生产的发展,跨国公司作为跨国投资、经营和管理的组织载体和国际市场的行为主体,在经济生活国际化过程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相比较而言,联系各国经济的传统渠道,如商品和劳务的进出口的重要性正在日益相对下降。因此,不论从全球范围来看,还是从某一地区来看,跨国公司都在其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在这种情况下,对旨在加强区内各国间分工与合作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分析,就不能不涉及到跨国公司在其中所起的作用。
二、跨国公司是推动区域经济一体化的重要力量
纵观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进程,我们可以从中发现一条极为有趣又极为重要的线索:现代世界的国际经济一体化进程是在微观和宏观两个层次上同时进行的。也就是说,是由微观层次上的企业生产一体化和宏观层次上的国家政策协调一体化导致的,国际经济一体化正是这两种层次上的一体化的统一。前者可以称为功能性的一体化,后者可以称为制度性的一体化。
微观层次上的企业导向型的一体化,指的是以跨国公司作为主导力量而推动的区域性国际经济一体化。跨国公司利用地区区位优势可能带来的规模效益进行跨国界的投资生产等活动,它的这些活动必然会对该区域内的国家的经济生活产生影响,促进和加强该区域内各个国家之间的经济联系和经济一体化的程度。这种跨国公司导向型的一体化是企业行为的结果,是跨国公司在全球发展的客观结果,是功能性的一体化,而不是由政府行为造成的。
而所谓宏观层次上的政策协调导向型一体化,是指地区内各国政府间在政策上通过协调,建立超国家的协调机构,推动成员国达到经济一体化的状态。这种一体化主要是通过建立国际性的经济协调组织,人为地消除成员国之间的贸易和非贸易壁垒,甚至制定统一的对外关税,来实现各个成员国之间贸易、人员、资本以及各种生产要素地自由流动,达到本地区经济一体化的目的。这种政策协调导向型一体化的重要特征,就是制度性机构的一体化先于实际的企业生产一体化。
由此可见,跨国公司和政府都是推动当今世界经济发展和世界经济一体化的重要力量。这两种推动力量有共同之处,也有不同之处。两者的共同之处在于,它们都能促进了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的跨国流动,推动国际分工的深化和规模经济的实现,推动生产要素价格在全球范围内的均等化和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向前发展。Dunning and Robson(1988)指出,通过跨国公司运作的跨国商业一体化和地区性经济一体化之间有着本质性的关系 。这两者的不同之处在于,跨国公司作为微观层次上的组织,是通过自身的行为和市场的力量,以水平分工和垂直分工为主要形式,通过从事国际规模的生产和销售来代替通常的商品出口来推动经济一体化的。而政策协调导向型的一体化则属于宏观经济一体化的范畴,是成员国政府基于自身的需要,通过签订协议为生产力和生产要素在本地区的流动和扩张扫除障碍,促进本地区分工深化和创造本地区比较优势,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合作与一体化。
区域经济一体化和跨国公司都是二战后世界经济中的重要现象。20世纪50年代末以来,随着这两种现象的繁荣发展,学术界对这两个问题的研究都取得了很多成果。但在比较长的时期内,对这两种现象的研究基本上是相对独立进行的。邓宁撰文称,迄今为止,人们很少尝试将这两种问题的研究结合起来,系统的分析二者之间的互相影响;有关这一问题的经验资料的搜集也是很不够的。
作为国际经济一体化的微观主体的跨国公司,它的行为在客观上必然会影响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程度。那么,跨国公司的微观行为,究竟如何影响着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程度?跨国公司的行为又是通过哪些渠道对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程度产生影响的呢?笔者认为,对上述问题在理论和实证相结合的基础上进行认真的研究并做出回答,正是写作本文的目的所在。
三、跨国公司的市场行为与区域经济一体化
1.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与国际生产一体化
国际分工是指世界各国之间的劳动分工,也是世界各国之间生产的专业化分工。它是社会生产和社会分工发展到一定阶段的结果,是一国内部的社会分工超越国界向纵深和广阔方向发展的产物,是国际贸易和世界市场的基础。
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前,国际分工主要是宗主国与殖民地、工业国与初级产品提供国之间的以国家为主体的分工,二战后的国际分工随着国际生产力的发展,不断向深度和广度上扩展。
二战后,世界范围内生产力的配置、国际贸易的发展、国际间生产要素的流动,在很大程度上是由跨国公司的对外直接投资来实现的。跨国公司通过对外直接投资,将资本、技术和管理经验合成为“不可分”资源、与不同国家或地区的生产要素禀赋结合起来,形成一种全新的更强大的生产能力,并将国家间的生产分工和协作在一定程度上转变为企业内部的分工与协作,通过跨国公司的全球性经营活动,引起世界各国生产、交换、分配等各方面经济联系的不断融合和国际分工的不断深化。
20世纪80年代以来,跨国公司的发展进入了复合一体化阶段。在复合一体化战略下,跨国公司在生产经营进行细分,如研究与开发、采购、零部件生产、加工、装配和财务等,并将不同的生产经营职能配置在公司整体需要且最能发挥作用的国家或地区,形成跨国界的价值链。设在世界各地的跨国公司子公司与母公司、其他子公司互相配合,执行整个公司的某项或全部职能,构成一个完整的体系。在这一体系中,母公司与国外子公司之间的区别越来越小,跨国公司更多的不再是一个层级结构,而是一个网络结构。例如,美国福特公司的菲斯塔(Fiesta)汽车在欧洲的生产组织情况就是一种典型的区域性网络化生产,欧洲福特公司设在英国不同地方的子公司分别生产充电器、配电器、仪表盘、油表、水表、插座、火花塞和绝缘器等;在比利时亨克生产车身部件、车轮;在德国维尔弗拉特生产变速器、引擎;在科隆生产车身底盘;在法国波尔多生产变速器;最后在西班牙巴伦西亚和德国萨尔路易进行组装,产品主要供应欧盟市场。不仅如此,福特公司还逐步将其部分研究设计、人员培训等职能配置在不同国家,建立起复杂的国际一体化生产体系。
由此可见,战后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的迅速发展是全球范围内一体化国际生产体系建立的主要因素之一。
2.跨国公司的并购推进了区域经济一体化
跨国公司因为寻求资源的最佳配置、跨越各国的贸易壁垒等原因,通过对外直接投资在全球不同地区设立了生产机构。这种跨国公司的对外直接投资的增加和区域内经济一体化的加深有着非常密切的联系。
战后欧洲的经济一体化就和西欧跨国公司在本区域内的直接投资有着密切联系。以英国、德国为例:1962年~1988年间,英国对前欧共体的直接投资增长了19.2倍,而同期对全球直接投资总额仅增长6.1倍。德国的跨国公司多年来一直把前欧共体视作其对外直接投资的重点,投资比重大体维持在30%左右,投资总额从1976年的15.8亿马克上升到1988年的64.5亿马克。与此同时,英国和德国也成为欧共体其他成员国资本投资的热点地区。1962年~1978年,前欧共体公司(不包括石油公司、银行及保险部门)对英国的直接投资从1.34亿英镑提高到20.32亿英镑,年均增长18.5%,比同期外国公司对英国直接投资总额年均增长率高出5个百分点。1986年,前欧共体其他成员国对英国的直接投资额为24.41亿英镑,1989年上升到45.78亿英镑,分别占同期英国吸收外国直接投资总额的50.5%和53.6%。1962年~1985年末,前欧共体对德国直接投资累计额达294.8亿马克,占同期全部国家在德国直接投资总额的39.1%。
正是这种跨国公司的区域内部的交叉直接投资,将传统的国家间分工转化为企业内分工,加深了区域内各个经济实体之间的协作的依赖,为日后政府间签订经济一体化条约提供了内在的经济凝聚力。因此,跨国公司在区域内部的直接投资对该区域的国际经济一体化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3.跨国公司通过对区域内的直接投资促进区域内外资源的合理有效配置,进一步扩大了区域内的贸易量
由于国内市场的狭小制约了规模经济效益的发挥,随着企业跨越国界的扩大经营,区域内相互投资增加,贸易量也会随之增加。因此,国际区域内各国相互之间的贸易流量的大小是理解该地区经济一体化程度的主要因素。
我们以欧盟为例。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随着跨国公司在欧盟内相互投资的增加,欧盟内部贸易额也持续增长。有资料显示,欧盟内部贸易额占当年贸易总量的比重逐年扩大,从20世纪60年代的34.5%上升到2000年的64%,几乎翻了一番。
4.跨国公司对区域内的投资深化了区内市场
比较优势、国际分工和规模经济仅仅是形成区域性经济一体化的潜在条件,而拥有一个巨大的或潜在的购买力市场,则可以将潜在条件转化为现实条件。跨国公司对东道国投资是自己与东道国之间的互利互惠,区域内的大规模相互投资将使区内市场深化和扩大,从而使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程度得以加深。
5.跨国公司的发展加剧了世界市场的垄断和竞争,而当代世界市场的激烈竞争正是区域性国际经济一体化的外在动因之一
20世纪70年代以后,跨国公司在全球范围内持续扩张,它对世界经济产生的影响远远超出了其他经济组织。目前,跨国公司已控制超过40%的世界生产和全球对外直接投资的90%,其贸易量超过全球贸易额的三分之一,并掌握了世界上80%的新技术和新工艺,垄断了75%的国际技术贸易,在国际金融领域和劳务领域也发挥了巨大的作用。显然,今天的跨国公司控制了世界上大部分的原料贸易、制成品贸易和技术贸易。因此可以说,今天国际市场竞争已经主要体现为跨国公司之间的激烈竞争。
这种日趋激烈的竞争,使一些经济实力薄弱的小国和发展中国家,难以承受国际市场上的剧烈变化。因此,它们一方面要组建本国的跨国公司,另一方面有必要与实力雄厚的经济大国结成联盟,彼此协调。那些实力雄厚的经济大国为了进一步增强自身的经济实力,保持其在某一领域的垄断优势,也需要联合中小国家的力量,协调行动。
四、结论及有待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从上文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跨国公司的对外直接投资确实对国际区域经济一体化具有强大的促进作用。
跨国公司通过对区域内的直接投资,趋同了国际经济规则、促进了区域内经济活动的国际化、扩大了区域内的贸易量、深化了区域内市场、加剧了世界市场的垄断和竞争。通过这一系列的方式,跨国公司的对外直接投资加速了国际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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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化风险是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面临的主要风险之一,自本世纪中叶以来,拉美及中东国家纷纷对跨国公司的海外子公司实行国有化,国有化由此成为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活动中面临的最为突出的问题。对于投资国来讲,国有化风险直接关系到跨国公司海外投资的安全性以及投资利益的保护,对于东道国来讲,国有化风险关系到东道国家对自然资源的,对于跨国公司来讲,直接关系到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的资金流向、发展趋势以及全球性战略的实施等一系列重大问题。本文拟就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中面临的国有化风险以及风险防范等问题进行初步的探讨。
一、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面临的国有化风险
所谓国有化是指一个国家依据其本国法律将原属于外国直接投资者所有的财产的全部或部分采取征用或类似的措施,使其转移到本国政府手中的强制。
根据国家的原则,一个国家对其境内的外国投资者实行国有化,属于国家的国家行为,是一个国家的体现。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采取国有化措施是行使其对自然资源永久的必然结果,是民族独立和解放的一种重要手段。东道国对外资实行国有化措施,已得到了国际社会的普遍承认和支持。联大1962年通过的《关于天然资源之永久宣言》规定:“收归国有、征收或征用应以公认为远较纯属本国或外国个人或私人利益为重要之公用事业、安全与国家利益等理由为根据。”联大1974年
通过的《各国经济权利义务》第2条规定:“每个国家有权将外国财产的所有权收归国有、征收或转移……。”西方发达国家也被迫承认东道国的国有化权利,如1951年6月19日英国政府向伊朗政府递交的照会宣称:“陛下的政府代表自己和该公司承认伊朗石油工业国有化的原则。”1956年8月在伦敦举行的苏伊士运河会议上,德国、英国和美国政府联合声明:“对埃及政府作为一个国家而享有充分的权利,包括对外国人的资产实行国有化不持任何异议。”
本世纪50年代以前,人们很少看到国有化的事例,但是,自本世纪60年代以后,发展中国家就出现了国有化的。据统计,从50年代到70年代,100多个发展中国家中有半数以上的国家对外资实行了国有化,共发生了1954件国有化案件,其中50年生国有化412件,60年代为406件,70年代约1136件,可见国有化的步伐一再加快。从地区分布来看,亚洲为219件,中东为464件,非洲为826件,拉美为454件〔1〕。从行业分布来看,国有化的行业有半数以上集中在采矿、冶炼、石油、农业等部门。从国别来看,英美两国受国有化的影响最大,1960~1964年期间,在所有报道国有化的事例中,英国子公司半数以上主要分布在农业、银行业和保险业。70年代,美国子公司日益成为国有化的主要目标,受影响最大的是石油和采矿、分支银行、公用事业和运输业,大型子公司承受国有化的压力最大。就美国子公司看,资产超过1亿美元的公司,其没收的比率比资产少于100万美元的小型子公司大50倍。1960年到1979年之间,在被国有化的342家美国子公司中,有158家发生在拉丁美洲,占46%,而52家被国有化的英国子公司中,则有419家发生在东南亚和撒哈拉以南的非洲〔2〕。尽管东道国实行国有化的权利在国际社会得到了普遍的承认,但问题在于东道国在实行国有化权利的同时是否应附加条件限制对此,西方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一直存在着尖锐的对立。西方发达国家习惯上将国有化划分为两种:合法的国有化和违法的国有化。并且认为合法与违法的标准就是看国有化是否具备以下这些原则:
1.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即国有化必须符合公共目的或公共利益,许多国际条约中也把“公共目的”或“公共利益”作为征用合法性的要求。1962年联大通过的《关于天然资源之永久宣言》中规定征用要以“公用事业、安全或国家利益等理由为根据”。在许多国家的宪法里也有类似的规定。
2.符合法律程序的原则。国有化和征用必须遵守正当的法律程序,这也是国有化合法性的要求,否则,可能会涉及到国家责任。
3.不违反条约义务的原则。即国有化应受国际条约和国家承担的契约义务的限制,违反条约义务的国有化是非法的,这是“条约必须恪守”的国际法原则的具体体现。
4.支付公正补偿的原则。即把是否支付“公正”补偿作为判断国有化合法性的一个标准。
5.不歧视的原则。即国有化必须无不正当歧视,东道国在实行国有化时,必须对其境内所有的外资同等对待,不得对特定的某一国家的外资实行国有化,这是国家平等原则所要求的。
由于东道国的国有化事件严重威胁着跨国公司对外投资者的利益,同时也影响到东道国吸引外资的环境,因而从本世纪70年代以来,直接的、一次性的剥夺投资者的国有化,已为以间接的方式逐步影响投资者利益的间接国有化所取代,呈现出间接国有化即当地化的发展趋势。
由于东道国的国有化严重威胁了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的安全,损害了其根本利益,因而成为对外直接投资政治风险中最主要的风险之一,国有化措施对投资安全和利益的影响还在于是否在国有化之后给予充分的补偿。国有化之后是否给予补偿?应给予何种补偿?补偿的根据何在?对此,国际社会存在着以下三种不同的观点和原则:
1.全部赔偿原则。即赫尔原则,这是美国国务卿赫尔(Hull)在1938年提出来的,认为实行国有化的国家有义务以“充分、即时、有效”的方式对财产被国有化的外国投资者支付全部赔偿。这一原则是以私有财产不可侵犯为基础,以保护既得权益和反对不当得利为法律依据。
2.不予补偿的原则。东道国采取国有化措施之后,不存在对被征收财产的外国投资者进行补偿的国际法律义务,因而不必予以补偿。这一原则的主要根据是国家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既然国有化是东道国行使的行为,是一国范围内的事情,应由国内法决定,采取国有化措施是维护自己的权利,不应予以补偿。至于在一定情况下,基于外交政策的考虑或出于国际礼让,或其它外交上的原因,可给予一定补偿,但不是法律义务。
3.适当补偿的原则。这是发展中国家的学说和主张,比较符合实际。关于适当补偿原则的根据存在着分歧,发展中国家认为,这一原则的合理根据是公平互利原则和国家对其自然资源永久原则。在国有化补偿的实践中,一般都是采取适当补偿的原则,特别是通过“一揽子协议”(lumpSumExpreement)给予部分补偿,如伊朗征用美资石油公司,是补偿原金额的10%,战后东欧国家国有化的补偿额都是部分补偿。我国在国有化的实践中也采取适当补偿的做法,如1979年中美政府达成的解决资产要求的协议中,我国同意支付8050万美元作为对解放初被国有化的美国资产的补偿,这只相当于被中国收归国有的美国总资产的41%〔3〕。
二、国有化风险的防范
跨国公司在对外直接投资中要保证投资的安全,必须对国有化风险进行有效的防范。风险的防范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一)母国方面
跨国公司的母国为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提供的风险防范主要有:
第一,建立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的保证制度。这是跨国公司母国为了保护与鼓励本国的跨国公司进行对外直接投资的国内法制度建立这一制度的主要动机是通过对本国跨国公司的对外直接投资的政治风险(包括国有化风险)提供法律保证,以达到促进本国的对外直接投资、增强本国国际竞争地位的目的。这种保证制度主要包括以下两方面:一是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二是通过国内立法进行保护。
其一,一般来讲,各国的海外投资保证制度都对汇兑险、征收险和战乱险三种政治风险进行保险,由资金雄厚的有政治后盾的国营公司或政府机构充当承保人,并且一般只限于经东道国批准并符合母国对外经济政策的合格投资。
各国海外投资保证制度对投资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权利义务及其运作程序所作的规定基本相同,主要包括:(1)跨国公司向海外投资保险机构申请投保,经审查批准后,双方签订保险合同,投保人履行定期交纳保险费的义务。(2)一旦发生承保范围内的风险事故,由海外投资保险机构根据保险合同向海外投资者赔偿损失。(3)海外投资保险机构取得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者的所有权和请求权,向造成该项投资损失的东道国求偿。
其二,通过国内立法进行保证。如美国的《对外援助法》,日本的《输出保险法》等等。
第二,母国与东道国之间签订的保护投资的双边条约。母国为了对海外投资者面临的国有化风险提供保证,通常与东道国缔结双边投资条约,为国有化风险提供条约,使其成为两国政府的共同保证,以与其国内法的保证相互配合,加强其保证的效力。而东道国为了吸引外资,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也给外资以安全感。各国签订的双边投资条约中关于国有化的规定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关于国有化的方式;二是关于国有化的条件。几乎所有的双边投资条约都规定国有化必须遵守的某些条件,如公共利益、非歧视性、补偿和司法审查。如日本与埃及1977年的协议规定:缔约国各方国民和公司的投资和收益,在缔约地方的领土内不得实行征收、国有化、限制或具有相当于征收、国有化和限制效果的其他措施,除非符合下列条件:
(1)该措施是为了公共目的采取的并符合正当法律;(2)该措施不是歧视性的;(3)给予及时、充分和有效的赔偿。荷兰、德国、美国、英国的样板条约都具有大致相同的规定。我国与外国签订的双边投资条约与上面的规定基本内容也是一致的。如我国与瑞典1982年的投资协定第3条规定:“缔约任何一方对缔约另一方投资者在其境内的投资,只是为了公共利益,按照适当的法律程序,并给予补偿,方可实行征收或国有化,或采取任何类似的其他措施,补偿的目的,应使该投资者处于未被征收或国有化相同的财政地位。征收或国有化不应是歧视性的,补偿不应无故迟延,而且应是可兑换的,并可在缔约国领土间自由转移。”〔4〕
第三,母国通过参加多边条约和多边投资保险机构为对外直接投资提供国有化风险保证。
1985年世界银行年会通过的《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为对外直接投资的国有化风险提供了条约保证,该公约在其承保的险别中规定,该机构承保征收和类似措施的风险,即“由于东道国政府的责任,而采取的任何立法或行政措施,或懈怠行为,其作用为剥夺保权人对其投资的所有权或控制权,或剥夺其投资中产生的大量效益,政府为管理其境内的经济活动而通常采取普遍适用的非歧视措施不在此列”。
为了促进对外直接投资向发展中国家流动,世界银行1988年4月12日成立了多边投资保险机构。该机构的业务之一就是在“接受投资的国家的议会组织或政府剥夺投资人的所有权或应有的经济利益遇到风险时”,以及“对接受投资的国家政府取消合同投资者无处申诉,申诉被无故拖延和无法得到法律保障时”,“凡加入这一机构的国家其公民代表的法人机构可以申保,这一机构则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承保”〔5〕。
由于多边投资保证机构和保险机构承保对外直接投资国有化风险,因此,当跨国公司成为该公约或机构的成员之后,对外直接投资的国有化风险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进行控制,国有化赔偿问题可能会成为国际求偿的对象,这样就为跨国公司的对外直接投资的国有化风险提供了国际法上的保证,有利于促进跨国公司对外投资的发展。多边投资担保机构作为一个全球性的国际组织,在控制对外直接投资的国有化风险、促进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方面是有重要的作用。
(二)东道国方面
防范东道国的国有化风险对跨国公司和东道国双方都有好处。对于跨国公司来说,可以获得更多的机会向利润丰厚的发展中国家投资,占领更大的市场,推行全球性战略;而对于东道国来说,可以从大量的跨国公司的对外直接投资中,选择吸收高质量符合本国发展要求的投资,更好地利用和掌握外国资本中的先进技术,并且可以消除跨国公司和东道国之间的不信任感,有利于双方的友好合作,推动国际经济向前发展。
为了保护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的合法权益,许多东道国都通过宪法或外资立法对国有化风险提供保证,明确规定只是在法律限定的条件下才实行征收或国有化,并给予补偿,以此来维护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的安全,吸引外资,发展本国经济。关于国有化保证的国内立法,各国的实践均不相同。有的国家只通过宪法作出国有化保证。如印度宪法规定:“除非根据规定对取得资产给予赔偿外,对任何财产不得进行强制取得或征用。”埃塞俄比亚宪法规定,除非基于政府根据特别征用法所定条件的命令,并通过司法程序协商,确定支付公正补偿,对任何人的财产不得进行剥夺。墨西哥宪法规定:“除非为了公用并支付赔偿,不得征收私人财产。”阿根廷、马来西亚、菲律宾、南斯拉夫等国的宪法也明确规定,征收财产必须为了公共利益,通过法律手段和法定程序,并予以“公平”、“公正”或“充分”补偿。中国宪法第18条规定:中国允许外国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依中国法律规定在中国投资及从事其他活动,它们的合法利益和权利受中国法律保护。
除了在宪法上的保证之外,许多国家还在其外资立法中对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提供保证,保证的范围通常还较为广泛。印度尼西亚外资法规定:“除非国家利益确实需要并且合乎法律规定,政府不得全面地取消外资企业的所有权,不得采取国有化和限制该企业经营管理权的措施。”在采取上述措施时,“政府有义务进行赔偿。赔偿金额、种类以及支付的方法,按国际法原则,在当事人之间协商解决。”埃及关于外国资本投资及自由贸易区法规定:“除通过合法程序,项目不得被收归国有或征用,投资也不得被没收、扣押和查封。”苏丹1980年的《鼓励投资法》规定:“除非为了公共利益,依据法律并对投资者支付公正补偿,不得实行国有化,补偿的价值是在国有化时对投资者的财产估价后的时价。”泰国1970年的《投资促进法》则保证不对所鼓励投资的企业的活动实行国有化。我国的外资立法对国有化也有规定,1986年颁布的《外资企业法》第5条规定:“国家对外资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外资企业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6〕
我国目前的国际投资保险制度不同于资本输出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为了外国或港澳地区投资者在我国境内的投资面临的政治风险提供保险。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颁布了《外国投资保险(政治风险)条例》,将外国投资的政治风险列为重要的财产保险内容,对于跨国公司在中国的投资的政治风险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
(三)跨国公司
从微观的视角来考察,对国有化风险进行防范时,跨国公司本身是最为关键的因素。跨国公司对国有化风险的防范可以三个阶段来进行,一是投资前期,二是投资中期,三是投资后期。不同阶段的风险防范的侧重点是不一样的。
1.投资前期阶段。
跨国公司在对外直接投资前期阶段,主要是进行对外直接投资的可行性研究,在研究的基础上,可以评估投资的风险程度并作出正确的投资决策。
跨国公司的可行性研究是对具体的对外投资项目所作的可行性分析,在进行对外直接投资时,首先要对东道国的投资环境进行分析,这是从宏观上对东道国的投资风险所作的可行性研究,在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国别评价报告”,说明东道国在国有化风险方面所具有的客观状况。
在“国别评价报告”中,在对国有化风险进行分析时,要注意从以下两个方面来进:第一,东道国国内法即外资立法中关于国有化风险的保证状况。第二,东道国与跨国公司母国是否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双边协定中是否有国有化风险的保证条款,保证的内容和范围如何。第三,东道国是否参加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是不是公约的成员国,是否承担公约所要求履行的国际法义务及其保证责任。投资前期阶段的风险防范的目的是将风险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尽可能避免风险,防患于未然。
2.投资中期阶段。
投资中期的风险防范主要是指跨国公司根据在其经营过程中产生的种种严重影响投资安全性与收益性的事件与因素,随时采取调整措施,以保证对外直接投资目标的顺利实现。
在对外直接投资的过程中,由于各方面因素的变化,会出现许多难以预料的情况,因此,跨国公司要建立起一套富有弹性的调整手段,具体办法有:
第一,投资主体的调整。即跨国公司采取与东道国当地政府或企业共同投资,建立合资企业,这是一种积极的调整手段,通过投资主体的分散从而使投资风险也分散,因为共同投资要求投资主体共负盈亏,共担风险。跨国公司的对外直接投资采用这种方式可以将一部分风险转移到当地合资者身上,从而可以避免当地政府采取不利的政策,将风险分散。
第二,投资对象的调整。即跨国公司将投资的地域、行业、产品等分散化或多样化,这种调整方式的实际应用价值较大,如美国在东南亚的一家跨国公司,投资初期集中在油脂制造业,随着当地国有化呼声的高涨,该公司迅速将一部分投资转移到其他行业,从而避免了国有化的风险。
第三,投资方式的调整。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将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互换。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是常用的两种投资方式,前者以购买股份和成为合资企业投资者等形式投资,按资产产权比重定期分红,取得股息收;后者以银行信贷、企业、商业信用等方式投资,这可获得稳定的利润。当国有化风险增大时,跨国公司将股权出卖或转为银行信贷、母公司的买方信贷等债权形式;而当债务危机增大时,跨国公司又将其贷款转换为股份投资,这种转移尽管有一定困难,但可以减少风险。二是进行投资币种的转换,即跨国公司为了防范风险将其投资币种转换为当地货币。
第四,投资战略的调整。即跨国公司推行当地化的投资战略,增大跨国公司的当地化程度。本世纪70年代以来,许多发展中国家要求实行外国投资当地化,即“逐步国有化”,其结果实际上就是使一部分风险转移到“当地”,并使国有化风险大大降低。
第五,投资经营策略的调整。跨国公司在对外直接投资中,能否根据客观情况的变化及时地调整投资经营策略,直接关系到跨国公司的生存和发展。当跨国公司与当地政府发生冲突时,跨国公司应从长远利益出发,尽量与东道国保持友好的关系,宁可牺牲眼前利益,采取积极合作的政策,这有利于避免国有化的风险。
3.投资后期阶段。
当国有化风险严重危及跨国公司的生存,难以采取有效的措施时,只能从东道国撤退。抽回投资采取撤退的战略,必然会造成许多经济损失,应当有步骤有计划地进行,同时采取多种措施,尽可能地减少损失〔7〕。
注:
1〕〔3〕〔4〕〔6〕参见姚梅镇主编:《比较外资法》,武汉大学出版社1993年9月第1版,第764、803~804、785、784页。
〔2〕〔英〕尼尔·胡德和斯蒂芬·扬著、叶刚等译:《跨国公司经济学》,经济科学出版社1990年10月第1版,第314~316页。
国有化风险是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面临的主要风险之一,自本世纪中叶以来,拉美及中东国家纷纷对跨国公司的海外子公司实行国有化,国有化由此成为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活动中面临的最为突出的问题。对于投资国来讲,国有化风险直接关系到跨国公司海外投资的安全性以及投资利益的保护,对于东道国来讲,国有化风险关系到东道国家对自然资源的,对于跨国公司来讲,直接关系到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的资金流向、发展趋势以及全球性战略的实施等一系列重大问题。本文拟就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中面临的国有化风险以及风险防范等问题进行初步的探讨。
一、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面临的国有化风险
所谓国有化是指一个国家依据其本国法律将原属于外国直接投资者所有的财产的全部或部分采取征用或类似的措施,使其转移到本国政府手中的强制。
根据国家的原则,一个国家对其境内的外国投资者实行国有化,属于国家的国家行为,是一个国家的体现。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采取国有化措施是行使其对自然资源永久的必然结果,是民族独立和解放的一种重要手段。东道国对外资实行国有化措施,已得到了国际社会的普遍承认和支持。联大1962年通过的《关于天然资源之永久宣言》规定:“收归国有、征收或征用应以公认为远较纯属本国或外国个人或私人利益为重要之公用事业、安全与国家利益等理由为根据。”联大1974年
通过的《各国经济权利义务》第2条规定:“每个国家有权将外国财产的所有权收归国有、征收或转移……。”西方发达国家也被迫承认东道国的国有化权利,如1951年6月19日英国政府向伊朗政府递交的照会宣称:“陛下的政府代表自己和该公司承认伊朗石油工业国有化的原则。”1956年8月在伦敦举行的苏伊士运河会议上,德国、英国和美国政府联合声明:“对埃及政府作为一个国家而享有充分的权利,包括对外国人的资产实行国有化不持任何异议。”
本世纪50年代以前,人们很少看到国有化的事例,但是,自本世纪60年代以后,发展中国家就出现了国有化的。据统计,从50年代到70年代,100多个发展中国家中有半数以上的国家对外资实行了国有化,共发生了1954件国有化案件,其中50年生国有化412件,60年代为406件,70年代约1136件,可见国有化的步伐一再加快。从地区分布来看,亚洲为219件,中东为464件,非洲为826件,拉美为454件〔1〕。从行业分布来看,国有化的行业有半数以上集中在采矿、冶炼、石油、农业等部门。从国别来看,英美两国受国有化的影响最大,1960~1964年期间,在所有报道国有化的事例中,英国子公司半数以上主要分布在农业、银行业和保险业。70年代,美国子公司日益成为国有化的主要目标,受影响最大的是石油和采矿、分支银行、公用事业和运输业,大型子公司承受国有化的压力最大。就美国子公司看,资产超过1亿美元的公司,其没收的比率比资产少于100万美元的小型子公司大50倍。1960年到1979年之间,在被国有化的342家美国子公司中,有158家发生在拉丁美洲,占46%,而52家被国有化的英国子公司中,则有419家发生在东南亚和撒哈拉以南的非洲〔2〕。尽管东道国实行国有化的权利在国际社会得到了普遍的承认,但问题在于东道国在实行国有化权利的同时是否应附加条件限制对此,西方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一直存在着尖锐的对立。西方发达国家习惯上将国有化划分为两种:合法的国有化和违法的国有化。并且认为合法与违法的标准就是看国有化是否具备以下这些原则:
1.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即国有化必须符合公共目的或公共利益,许多国际条约中也把“公共目的”或“公共利益”作为征用合法性的要求。1962年联大通过的《关于天然资源之永久宣言》中规定征用要以“公用事业、安全或国家利益等理由为根据”。在许多国家的宪法里也有类似的规定。
2.符合法律程序的原则。国有化和征用必须遵守正当的法律程序,这也是国有化合法性的要求,否则,可能会涉及到国家责任。
3.不违反条约义务的原则。即国有化应受国际条约和国家承担的契约义务的限制,违反条约义务的国有化是非法的,这是“条约必须恪守”的国际法原则的具体体现。
4.支付公正补偿的原则。即把是否支付“公正”补偿作为判断国有化合法性的一个标准。
5.不歧视的原则。即国有化必须无不正当歧视,东道国在实行国有化时,必须对其境内所有的外资同等对待,不得对特定的某一国家的外资实行国有化,这是国家平等原则所要求的。
由于东道国的国有化事件严重威胁着跨国公司对外投资者的利益,同时也影响到东道国吸引外资的环境,因而从本世纪70年代以来,直接的、一次性的剥夺投资者的国有化,已为以间接的方式逐步影响投资者利益的间接国有化所取代,呈现出间接国有化即当地化的发展趋势。
由于东道国的国有化严重威胁了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的安全,损害了其根本利益,因而成为对外直接投资政治风险中最主要的风险之一,国有化措施对投资安全和利益的影响还在于是否在国有化之后给予充分的补偿。国有化之后是否给予补偿?应给予何种补偿?补偿的根据何在?对此,国际社会存在着以下三种不同的观点和原则:
1.全部赔偿原则。即赫尔原则,这是美国国务卿赫尔(Hull)在1938年提出来的,认为实行国有化的国家有义务以“充分、即时、有效”的方式对财产被国有化的外国投资者支付全部赔偿。这一原则是以私有财产不可侵犯为基础,以保护既得权益和反对不当得利为法律依据。
2.不予补偿的原则。东道国采取国有化措施之后,不存在对被征收财产的外国投资者进行补偿的国际法律义务,因而不必予以补偿。这一原则的主要根据是国家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既然国有化是东道国行使的行为,是一国范围内的事情,应由国内法决定,采取国有化措施是维护自己的权利,不应予以补偿。至于在一定情况下,基于外交政策的考虑或出于国际礼让,或其它外交上的原因,可给予一定补偿,但不是法律义务。
3.适当补偿的原则。这是发展中国家的学说和主张,比较符合实际。关于适当补偿原则的根据存在着分歧,发展中国家认为,这一原则的合理根据是公平互利原则和国家对其自然资源永久原则。在国有化补偿的实践中,一般都是采取适当补偿的原则,特别是通过“一揽子协议”(lumpSumExpreement)给予部分补偿,如伊朗征用美资石油公司,是补偿原金额的10%,战后东欧国家国有化的补偿额都是部分补偿。我国在国有化的实践中也采取适当补偿的做法,如1979年中美政府达成的解决资产要求的协议中,我国同意支付8050万美元作为对解放初被国有化的美国资产的补偿,这只相当于被中国收归国有的美国总资产的41%〔3〕。
二、国有化风险的防范
跨国公司在对外直接投资中要保证投资的安全,必须对国有化风险进行有效的防范。风险的防范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一)母国方面
跨国公司的母国为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提供的风险防范主要有:
第一,建立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的保证制度。这是跨国公司母国为了保护与鼓励本国的跨国公司进行对外直接投资的国内法制度建立这一制度的主要动机是通过对本国跨国公司的对外直接投资的政治风险(包括国有化风险)提供法律保证,以达到促进本国的对外直接投资、增强本国国际竞争地位的目的。这种保证制度主要包括以下两方面:一是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二是通过国内立法进行保护。
其一,一般来讲,各国的海外投资保证制度都对汇兑险、征收险和战乱险三种政治风险进行保险,由资金雄厚的有政治后盾的国营公司或政府机构充当承保人,并且一般只限于经东道国批准并符合母国对外经济政策的合格投资。
各国海外投资保证制度对投资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权利义务及其运作程序所作的规定基本相同,主要包括:(1)跨国公司向海外投资保险机构申请投保,经审查批准后,双方签订保险合同,投保人履行定期交纳保险费的义务。(2)一旦发生承保范围内的风险事故,由海外投资保险机构根据保险合同向海外投资者赔偿损失。(3)海外投资保险机构取得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者的所有权和请求权,向造成该项投资损失的东道国求偿。
其二,通过国内立法进行保证。如美国的《对外援助法》,日本的《输出保险法》等等。
第二,母国与东道国之间签订的保护投资的双边条约。母国为了对海外投资者面临的国有化风险提供保证,通常与东道国缔结双边投资条约,为国有化风险提供条约,使其成为两国政府的共同保证,以与其国内法的保证相互配合,加强其保证的效力。而东道国为了吸引外资,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也给外资以安全感。各国签订的双边投资条约中关于国有化的规定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关于国有化的方式;二是关于国有化的条件。几乎所有的双边投资条约都规定国有化必须遵守的某些条件,如公共利益、非歧视性、补偿和司法审查。如日本与埃及1977年的协议规定:缔约国各方国民和公司的投资和收益,在缔约地方的领土内不得实行征收、国有化、限制或具有相当于征收、国有化和限制效果的其他措施,除非符合下列条件:
(1)该措施是为了公共目的采取的并符合正当法律;(2)该措施不是歧视性的;(3)给予及时、充分和有效的赔偿。荷兰、德国、美国、英国的样板条约都具有大致相同的规定。我国与外国签订的双边投资条约与上面的规定基本内容也是一致的。如我国与瑞典1982年的投资协定第3条规定:“缔约任何一方对缔约另一方投资者在其境内的投资,只是为了公共利益,按照适当的法律程序,并给予补偿,方可实行征收或国有化,或采取任何类似的其他措施,补偿的目的,应使该投资者处于未被征收或国有化相同的财政地位。征收或国有化不应是歧视性的,补偿不应无故迟延,而且应是可兑换的,并可在缔约国领土间自由转移。”〔4〕
第三,母国通过参加多边条约和多边投资保险机构为对外直接投资提供国有化风险保证。
1985年世界银行年会通过的《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为对外直接投资的国有化风险提供了条约保证,该公约在其承保的险别中规定,该机构承保征收和类似措施的风险,即“由于东道国政府的责任,而采取的任何立法或行政措施,或懈怠行为,其作用为剥夺保权人对其投资的所有权或控制权,或剥夺其投资中产生的大量效益,政府为管理其境内的经济活动而通常采取普遍适用的非歧视措施不在此列”。
为了促进对外直接投资向发展中国家流动,世界银行1988年4月12日成立了多边投资保险机构。该机构的业务之一就是在“接受投资的国家的议会组织或政府剥夺投资人的所有权或应有的经济利益遇到风险时”,以及“对接受投资的国家政府取消合同投资者无处申诉,申诉被无故拖延和无法得到法律保障时”,“凡加入这一机构的国家其公民代表的法人机构可以申保,这一机构则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承保”〔5〕。
由于多边投资保证机构和保险机构承保对外直接投资国有化风险,因此,当跨国公司成为该公约或机构的成员之后,对外直接投资的国有化风险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进行控制,国有化赔偿问题可能会成为国际求偿的对象,这样就为跨国公司的对外直接投资的国有化风险提供了国际法上的保证,有利于促进跨国公司对外投资的发展。多边投资担保机构作为一个全球性的国际组织,在控制对外直接投资的国有化风险、促进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方面是有重要的作用。
(二)东道国方面
防范东道国的国有化风险对跨国公司和东道国双方都有好处。对于跨国公司来说,可以获得更多的机会向利润丰厚的发展中国家投资,占领更大的市场,推行全球性战略;而对于东道国来说,可以从大量的跨国公司的对外直接投资中,选择吸收高质量符合本国发展要求的投资,更好地利用和掌握外国资本中的先进技术,并且可以消除跨国公司和东道国之间的不信任感,有利于双方的友好合作,推动国际经济向前发展。
为了保护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的合法权益,许多东道国都通过宪法或外资立法对国有化风险提供保证,明确规定只是在法律限定的条件下才实行征收或国有化,并给予补偿,以此来维护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的安全,吸引外资,发展本国经济。关于国有化保证的国内立法,各国的实践均不相同。有的国家只通过宪法作出国有化保证。如印度宪法规定:“除非根据规定对取得资产给予赔偿外,对任何财产不得进行强制取得或征用。”埃塞俄比亚宪法规定,除非基于政府根据特别征用法所定条件的命令,并通过司法程序协商,确定支付公正补偿,对任何人的财产不得进行剥夺。墨西哥宪法规定:“除非为了公用并支付赔偿,不得征收私人财产。”阿根廷、马来西亚、菲律宾、南斯拉夫等国的宪法也明确规定,征收财产必须为了公共利益,通过法律手段和法定程序,并予以“公平”、“公正”或“充分”补偿。中国宪法第18条规定:中国允许外国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依中国法律规定在中国投资及从事其他活动,它们的合法利益和权利受中国法律保护。
除了在宪法上的保证之外,许多国家还在其外资立法中对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提供保证,保证的范围通常还较为广泛。印度尼西亚外资法规定:“除非国家利益确实需要并且合乎法律规定,政府不得全面地取消外资企业的所有权,不得采取国有化和限制该企业经营管理权的措施。”在采取上述措施时,“政府有义务进行赔偿。赔偿金额、种类以及支付的方法,按国际法原则,在当事人之间协商解决。”埃及关于外国资本投资及自由贸易区法规定:“除通过合法程序,项目不得被收归国有或征用,投资也不得被没收、扣押和查封。”苏丹1980年的《鼓励投资法》规定:“除非为了公共利益,依据法律并对投资者支付公正补偿,不得实行国有化,补偿的价值是在国有化时对投资者的财产估价后的时价。”泰国1970年的《投资促进法》则保证不对所鼓励投资的企业的活动实行国有化。我国的外资立法对国有化也有规定,1986年颁布的《外资企业法》第5条规定:“国家对外资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外资企业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6〕
我国目前的国际投资保险制度不同于资本输出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为了外国或港澳地区投资者在我国境内的投资面临的政治风险提供保险。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颁布了《外国投资保险(政治风险)条例》,将外国投资的政治风险列为重要的财产保险内容,对于跨国公司在中国的投资的政治风险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
(三)跨国公司
从微观的视角来考察,对国有化风险进行防范时,跨国公司本身是最为关键的因素。跨国公司对国有化风险的防范可以三个阶段来进行,一是投资前期,二是投资中期,三是投资后期。不同阶段的风险防范的侧重点是不一样的。
1.投资前期阶段。
跨国公司在对外直接投资前期阶段,主要是进行对外直接投资的可行性研究,在研究的基础上,可以评估投资的风险程度并作出正确的投资决策。
跨国公司的可行性研究是对具体的对外投资项目所作的可行性分析,在进行对外直接投资时,首先要对东道国的投资环境进行分析,这是从宏观上对东道国的投资风险所作的可行性研究,在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国别评价报告”,说明东道国在国有化风险方面所具有的客观状况。
在“国别评价报告”中,在对国有化风险进行分析时,要注意从以下两个方面来进:第一,东道国国内法即外资立法中关于国有化风险的保证状况。第二,东道国与跨国公司母国是否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双边协定中是否有国有化风险的保证条款,保证的内容和范围如何。第三,东道国是否参加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是不是公约的成员国,是否承担公约所要求履行的国际法义务及其保证责任。投资前期阶段的风险防范的目的是将风险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尽可能避免风险,防患于未然。
2.投资中期阶段。
投资中期的风险防范主要是指跨国公司根据在其经营过程中产生的种种严重影响投资安全性与收益性的事件与因素,随时采取调整措施,以保证对外直接投资目标的顺利实现。
在对外直接投资的过程中,由于各方面因素的变化,会出现许多难以预料的情况,因此,跨国公司要建立起一套富有弹性的调整手段,具体办法有:
第一,投资主体的调整。即跨国公司采取与东道国当地政府或企业共同投资,建立合资企业,这是一种积极的调整手段,通过投资主体的分散从而使投资风险也分散,因为共同投资要求投资主体共负盈亏,共担风险。跨国公司的对外直接投资采用这种方式可以将一部分风险转移到当地合资者身上,从而可以避免当地政府采取不利的政策,将风险分散。
第二,投资对象的调整。即跨国公司将投资的地域、行业、产品等分散化或多样化,这种调整方式的实际应用价值较大,如美国在东南亚的一家跨国公司,投资初期集中在油脂制造业,随着当地国有化呼声的高涨,该公司迅速将一部分投资转移到其他行业,从而避免了国有化的风险。
第三,投资方式的调整。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将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互换。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是常用的两种投资方式,前者以购买股份和成为合资企业投资者等形式投资,按资产产权比重定期分红,取得股息收;后者以银行信贷、企业、商业信用等方式投资,这可获得稳定的利润。当国有化风险增大时,跨国公司将股权出卖或转为银行信贷、母公司的买方信贷等债权形式;而当债务危机增大时,跨国公司又将其贷款转换为股份投资,这种转移尽管有一定困难,但可以减少风险。二是进行投资币种的转换,即跨国公司为了防范风险将其投资币种转换为当地货币。
第四,投资战略的调整。即跨国公司推行当地化的投资战略,增大跨国公司的当地化程度。本世纪70年代以来,许多发展中国家要求实行外国投资当地化,即“逐步国有化”,其结果实际上就是使一部分风险转移到“当地”,并使国有化风险大大降低。
第五,投资经营策略的调整。跨国公司在对外直接投资中,能否根据客观情况的变化及时地调整投资经营策略,直接关系到跨国公司的生存和发展。当跨国公司与当地政府发生冲突时,跨国公司应从长远利益出发,尽量与东道国保持友好的关系,宁可牺牲眼前利益,采取积极合作的政策,这有利于避免国有化的风险。
【关键词】 外包生产 特定优势 折衷理论 OLI范式变化
一、FDI特定优势及OLI范式新发展
企业应当具有什么样的优势是回答企业为什么能够对外直接投资的问题,或者说是回答企业对外直接投资成功必须具备的条件。垄断优势理论、边际产业扩张理论、小规模技术理论等FDI主要理论正是通过对企业特定优势分析提出的。邓宁(1979)将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应具有的优势折衷归纳为三种,认为海默的特定优势是一种所有权优势(O,ownership-specific advantages),巴克利和卡森的内部化优势(I,internalization advantages)是跨国公司形成的基础和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的必要条件,吸收俄林要素禀赋理论提出了区位优势(L,location specific advantages)是跨国公司在特定东道国对外直接投资成功的充分条件。OLI理论将以往几个最具解释力的FDI理论综合在一起,较全面表述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优势,同时,这个理论的分析是一种分析范式和框架,这个框架具有较强生命力并在不断发展(Cantwell and Narula,2003)。折衷理论的一个架构是邓宁(1988)年进一步将要素禀赋理论与市场失灵理论结合提出的,如图1。
邓宁采用企业优势分析企业经营方式:跨国经营中,企业上一级交易形式向下一级交易形式跳进的动因是为了获得更多的优势,企业有贸易向契约、由契约想直接投资跳进是必然的。这种关系可以表述成表1。至此形成对外直接投资的OLI优势范式(OLI Paradigm)或称折衷理论。
在折衷理论形成至今的30多年中,为了使OLI范式能够适应跨国公司经营环境及其自身的不断发展,邓宁对其理论进行了几次大的修正和补充,与代工生产研究有一定关系的是邓宁20世纪90年代开始关注外部资源对跨国公司竞争优势的意义,将战略联盟整合到OLI范式中(Dunning,2001,2003)。经过拓展,一个附加了动态内容的折衷范式,将与资产增加和联盟行为相关的跨国投资活动纳入理论框架,作为检验国际生产决定因素的一个新的分析框架。但是,这个进展在解释代工生产行为上有明显的局限性:一是战略联盟与代工生产内涵上的差异。战略联盟是由竞争向合作的同类型企业的合作关系。因此从生产过程看,联盟企业是同一个生产过程的企业,它应该是指品牌企业之间的联合关系或者是指代工企业之间的联合关系,而不是交叉的合作。同时,就长期战略而言,战略联盟对于公司既不稳定也不可靠,比较而言,代工生产关系更加稳定和密切。二是以OLI范式分析跨国公司合作,目标并未突破巴克利和卡森的内部化理论,作为一种组织优势,内部化优势仍然是一种单向、比较静态优势,难以解释跨国公司的逆内部化现象,以及跨国公司对内部化和逆内部化并重的双向、动态发展特征。因此,折衷理论的这一新发展在解释代工企业对外直接投资优势上尚不准确。
二、代工企业关键优势
1、代工企业优势二重性
有关代工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特定优势的研究尚少见。这里在当前国际新的分工模式下,分析和确定新兴工业国家或地区代工企业具有的特定优势。垄断优势理论在分析美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优势时将市场不完全归纳为四种类型:第一,产品市场不完全,包括产品差异、商标、市场技能(广告、促销、服务等)或价格联盟等;第二,要素市场不完全,包括专利、专有技术、管理经验上的优势和进入资本市场的差异等;第三,在企业规模经济和外部经济上的不完全竞争,具有规模经济的企业可以降低成本,提高竞争力;第四,政府政策造成的市场扭曲,如政府有关税收、关税、利率和汇率等政策可能造成市场不完全。由于东道国当地企业不具备前三种市场不完全,从而使发达国家企业具有垄断优势,抵消跨国竞争和国外经济所引起的额外成本。第四种市场不完全则导致企业对外投资以利用其优势。代工企业不具有第一种垄断优势。但是,代工企业的竞争力是高品质低成本的生产能力,因此在第二点和第三点上,代工企业有生产技术、生产管理经验的核心优势;生产成本一般低于跨国公司又高于东道国,因此具有相对优势。第四点上,代工企业具有一定的对外投资能力,但是一般远远低于跨国公司。
以技术本地化理论和小规模技术理论为代表的研究将发展中国家企业对外直接投资各种优势归结为:第一,小规模制造、特殊产品和密集使用劳动的制造技术优势。第二,使用当地资源的优势。第三,接近当地市场的优势。第四,许多发展中国家已拥有或正在拥有对外直接投资所必需的经济基础。第五,种族纽带。分布在不同国家和地区同一种族关系往往导致对外直接投资。东方民族,更多倾向于种族纽带。第六,国家的大力扶持。新兴工业国家或地区经济水平相对较高,实行自由经济制度,其代工企业具有上面第二、三、四项优势,在第一和第六项上表现不很明显。
因此可以认为,新兴工业国家或地区是发展中国家向发达国家过渡阶段,这种代工企业的对外直接投资具有发达国家企业和发展中国家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二重性。这是进一步分析代工企业优势的基本背景。
2、代工企业关键优势
在代工企业的各个特定优势中,制造技术是核心。这个认识来自两个基本点:第一,新兴工业国家或地区能够出现代工企业是由于这些地区企业具有先进制造技术和生产成本控制能力,即其最主要的后天能力或专有知识是其专业化的制造能力。第二,代工企业必须掌握跨国公司产品标准要求的先进工业制造技术,并不断保持高质量的生产,才能与跨国公司形成代工生产体系。一些案例生动地说明了这些。
代工方式是建立在企业已经建立垄断地位或知名品牌基础上的,这个方式与早期的外部化内涵不同,双方能够建立稳定密切的合作关系,本文称这个阶段的外部化为有着内部化因素的外部化,或者称为“次内部化”。代工企业对外直接投资是跨国公司和代工企业保持次内部化关系和代工企业寻求技术内部化动机的共同作用结果。
因此,代工企业自己实现内部化即对外直接投资不是靠品牌资产,而是制造技术,是一种制造技术的复制,或者说是工厂的复制。
三、代工方式下OLI范式的演变
1、代工企业OLI范式
代工企业的OLI优势具有自身特色,可以将其归纳和表述为表2。对照表1和表2可以看出,次内部化和内部化相对应,OLI范式的内涵有所变化,反映了代工企业自身具有的优势特点与交易方式选择的关系。
首先分析出口贸易阶段:前面已经分析,生产代工企业的所有权优势主要是其制造技术优势、规模经济、融资能力,这些与跨国公司相似,但是与跨国公司最大的区别是没有品牌、关键专利等核心所有权。在仅仅拥有这种优势时,代工企业没有控制海外市场的能力(低于跨国公司的能力),出口贸易是企业适当的选择。实际上,国际代工企业往往是基于向国际用户和市场出口制成品的设想而建立的,这一点可以从世界各国成立大量贸易加工企业看到。因此,国际代工企业的主要经营方式是国际贸易。
其次分析技术转让阶段:从50年代开始,经济学家已经将市场不完全性纳入到贸易和投资研究领域,指出最终产品市场和中间产品市场都是不完善的,尤其是中间产品市场的不完善性更强。一个公司掌握着技术和专利,为了消除不完全市场的交易成本,许多企业开始倾向于通过科层组织实现内部化交易,从而获得内部化优势。由于代工企业的主要无形资产是制造技术,制造技术是其核心竞争力,制造技术难于进行识别和品牌保护,因此,授权使用等契约交易并不适用于代工企业的国际经营,代工企业契约投资的意愿和可能性不强,契约阶段不明显。
最后分析直接投资阶段:代工企业直接投资的意义同样在于通过充分利用区位优势,最大限度地发挥所有权优势和内部化优势,从而降低交易费用和创造价值。这其中包括类似于跨国公司的一般动因:利用当地廉价劳动力、资源、技术和生产设施等要素;更便于了解当地市场信息,不断适应其需求变化;获取税收优惠等政策利益;更好地了解当地的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等,从而制定正确的战略;减少和克服差别待遇和法律障碍等。但是更重要的是代工企业的特殊动因:一是跟随跨国公司步伐,保持次内部化关系;二是本区域共同文化特性,等等。
2、“优势分离”与跨国公司OLI范式变化
在代工生产方式下,跨国公司OLI范式架构是否变化,而又发生了什么变化呢?可以这样认为,这种变化主要是从一个公司的优势转变为两个公司形成的体系优势,从引发因素到结果都与原来的架构有所变化。总的趋势表现为这样的过程:跨国公司优势,形成内部化关系(跨国公司及其子公司)优势分离(新的跨国公司优势+代工企业优势),形成次内部化关系(跨国公司A+代工企业B)。据此,这里提出一个代工生产方式下的OLI折衷范式,表述为图2。
这个范式变化比较丰富,表示图2具有自明性,这里不做更细表述。需要着重说明的有几点。
(1)这里提出的“优势分离”概念是对代工生产方式重要变革在优势分析上的一种表述,对这种变革认识的来源基于:第一,在一个企业不可能在所有方面都具有优势,自身的劣势以致非核心的优势正在从企业剥离;第二,各个企业优势只隶属于自己的情况正在变化,优势互补合作成为可能。从管理学的角度,优势分离、并在跨国公司和代工企业之间的分配可以理解为一种基于企业策略动机、新的市场发展和产业技术发展推动的企业能力优化组合。
(2)主导关系由内部化转化为次内部化。代工企业以一种外在的内部化,即与跨国公司建立的次内部化关系优势来进行对外投资。这时,制造技术从跨国公司的垄断优势中分离,转移到给代工企业身上,并具有替代跨国公司生产的职能。
(3)跨国公司企业边界发生变化。企业存在一对矛盾:其企业管理边界缩小,但是企业产出规模并未缩小,采用分离的观点可以很好解释这个矛盾,企业的边界扩大了,从一个跨国公司扩展到包含代工企业的一个代工生产体系。因此,代工生产使跨国公司的规模具有弹性,形成优势分离和生产整合的特殊的规模效应。
同样,根据表1和表2所表示的跨国公司和代工企业的OLI范式,结合代工生产体系中跨国公司与代工企业的次内部化关系特征。本文认为,代工生产体系形成后,跨国公司的OLI优势发生变化,分解为跨国公司的OLI优势和代工企业的OLI优势,或者说两个企业的OLI优势被内化在一个体系里,并将其归纳和表述为表3。
四、结论与启示
本研究突破了已有OLI范式隐含的品牌企业前提,同时提出和采用了优势分离的方法,因此扩大了OLI范式的解释范围,为代工企业和国际代工体系的优势提供了合身的架构:代工生产方式下,跨国公司原有的OLI优势演变为国际代工生产体系的OLI优势,其中跨国公司的OLI范式发生优势分离,而代工企业拥有自身的OLI范式。这种新的优势形式推动着跨国公司和代工企业国际直接投资不断发展。
这个结论对认识在华投资企业的优势特点、投资策略的内在关系等问题有较强的启示:中国是世界制造业中心,从生产方式上看,可以将在华外资企业分为跨国公司和代工企业两大基本类型,因此,研究这两大企业群体的关系非常重要。具有跨国公司的优势更加向品牌战略倾斜,而生产优势将向国际代工企业倾斜,而两类企业投资策略是相关的。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这种分离意味着发达国家跨国公司独霸世界生产的格局已经打破,这在产业总体结构上给我国企业提供了一个进入国际产业链、开展国际化战略的一个重要机遇和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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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在一个以上的国家和地区设有一个以上的海外子公司或分公司,并从事营利性生产经营活动,有共同的决策中心和共同战略,并分享风险和责任的企业,即可称为跨国公司。
二、跨国公司在中国的整体情况
吸收外商直接投资,是中国扩大对外开放和加快市场经济建设的重要组成,也是中国顺应经济全球化潮流,主动参与和利用国际分工的重要举措。在全球经济复苏步伐、国际直接投资继续回升的背景下,中国吸收外商直接投资保持平稳发展,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进一步得到提高,外资对中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推动作用得到进一步增强。2005年,中国已经是世界上仅次于美国和英国的第三大FDI流入国,是最具有吸引力的发展中国家。世界500强跨国公司中,已有470家在华投资。世界500强在华投资主要集中在电子、计算机、汽车、日用产品等行业。随着跨国公司对华投资的增加,中国在跨国公司全球战略中的地位日益上升,截至2005年底,主要来自日本、美国和欧盟等发达国家和地区的跨国公司在华设立的地区总部共40余家,大多集中在北京和上海,主要分布在电子、通讯、机械和电器等资本和技术密集型行业。
三、跨国公司在我国经济中的作用
1.有效地弥补了国内建设资金的不足。利用外商直接投资以缓解和弥补长期制约我国经济发展中的资金短缺现象是我国改革开放的重要内容和既定方针。近20年来,外商直接投资的大规模流入,有效地弥补了我国国内建设资金的供给不足,极大地促进了我国经济持续、快速与稳定发展。这突出表现在我国历年实际利用外商直接投资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比重总体上呈现明显地上升趋势。在我国经济特区和沿海开放城市,外商直接投资已成为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主要资金来源。外商直接投资还是我国部分行业(如近海油气开发等)的主要资金来源。外商直接投资不仅增加了我国实际性投资,弥补了国内建设资金缺口,而且从很大程度上提高了资金使用率,进而推动了我国经济的快速稳定发展。
2.促进科技进步和管理水平提高,并进而推动产业结构的调整与升级。我国吸收外商直接投资的重要目的之一就是要向跨国公司学习先进的科学技术与管理经验,以加快我国经济改革的步伐。跨国公司是国际竞争的优胜者,竞争优势很多,主要表现在科学技术上的领先地位和企业管理的科学化等知识资产方面的优势。实践证明,跨国公司带来了大批先进实用的技术以及在质量管理、营销战略、财务管理、技术管理、劳动工资管理、生产管理和库存管理等方面先进的管理方法,对我国直接投资有利于我国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劳动生产率的大幅度提高。跨国公司还重视人才的培养和利用本地人才,为我国企业造就一大批新型管理人才,促进人才素质和管理水平的提高。
3.扩大就业机会,提高就业质量。跨国公司为我国提供了大量新的就业机会。我国已有超过145000多家外商投资企业投产开业,直接从业人员超过1750多万人,约占全国非农业劳动人口的10%以上。另外,跨国公司的工作条件、工资待遇和福利都比较好,大量中国雇员在跨国公司就业,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我国就业质量,特别是跨国公司的职业培训,为我国培养了大量熟练技工和专门人才。
4.增加了政府税收。为吸引外商来华直接投资,长期以来我国给予了跨国公司诸多税率优惠待遇。随着大量跨国公司来华投资,我国主要来源于跨国公司的涉外税收逐年大幅度增长。外商投资企业上缴的税收以成为我国政府税收的重要来源之一。
四、跨国公司对华投资存在的主要问题
跨国公司对中国经济发展发挥巨大作用,然而,我们必须看到外资和跨国公司本身是一把双刃剑,它也为中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带来了很多不可忽视的、深刻的负面影响
1.外资垄断,威胁中国经济安全、国家安全。跨国公司具有资本雄厚、技术先进、管理高效以及发展战略精妙等优势,容易在东道国获得巨大市场份额,挤压东道国内资企业的生存空间,甚至垄断东道国市场,控制东道国产业,威胁东道国产业和国家经济安全。目前,在中国的感光胶卷、电梯、软饮料、手机、电脑、网络设备、计算机处理器等行业,跨国公司均占有绝对垄断地位,许多行业的内资企业已接近全军覆灭。跨国公司在许多行业的市场控制与品牌倾销行为有日益加强的趋势,损伤了国内民族工业的发展,阻碍了中国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企业,而且掌握了太多的对中国经济发展至关重要的技术,影响到中国的产业和国家经济安全。
联合国贸发会议《世界投资报告》是在各国(地区)统计数据基础上,参考其他有关信息资料进行综合调整撰写而成的,具有相当高的国际权威性。每年报告正式出版之际,贸发会议同一时间在全球主要国家和地区举行首发式,向政府官员、专家学者、企业界人士和新闻记者介绍上一年度全球直接投资的情况并分析当前和未来的趋势。今年《世界投资报告》的主题是“转向服务业”。报告在分析2003年外资流动特点以及2004年发展趋势的同时,以超过一半的篇幅分析了全球及各国服务业外国直接投资的特点和趋势。为了使读者了解全球外国直接投资的最新状况和发展态势,本刊将《2004年世界投资报告》的要点摘发如下,以飨读者。
2003年全球外国直接投资(FDI)流入量下跌至5600亿美元,这是外国直接投资连续第三年呈下滑态势。流入发达国家的外国直接投资额减少仍然是造成全球外国直接投资流入量下滑的原因:2003年发达国家吸收的外国直接投资总额为3670亿美元,比2002年减少了25%。从全球范围看,111个国家的外国直接投资流入量有所增长,82个国家的流入量相对减少。流入美国的外国直接投资额减少了53%,跌至300亿美元,尤为引人瞩目,这也是美国近12年来吸收外国直接投资最少的一年。流入中东欧地区的外国直接投资也呈疲软态势,由原先的310亿美元减少至210亿美元。只有发展中国家群体出现了复苏,其外国直接投资流入量增长了9%,总计达到1720亿美元。在该群体中,各个国家和地区的具体情况又有所不同:非洲和亚太地区出现增长,而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地区则持续下跌。50个最不发达国家(LDCs)获得的外国直接投资仍然很少,只有70亿美元。
发达国家:喜忧参半
发达国家2003年吸收外国直接投资的状况喜忧参半:其中,10个国家的外国直接投资流入量有所增加,16个国家的流入量有所减少。从整体来看,发达国家接受的外国直接投资额下降了25%,跌至3670亿美元。从外国直接投资的构成来看(外国直接投资是由公司内借贷、股权和再投资回报共同构成),发达国家的公司内借贷直线下跌,而股权流量也有所下滑,只是降幅相对较小。然而,由于利润率的提高,发达国家的再投资收入却有所增长。经济复苏步伐缓慢是造成吸收外国直接投资减少的一个不利因素。发达国家跨国并购交易的数目和价值连续三年呈下滑趋势。由于美国接受的外国直接投资额由630亿美元下降到300亿美元,跌幅超过一半,因此它的排名落在了卢森堡(由于外国直接投资在当地周转的缘故)、中国和法国的后面。欧盟接受的外国直接投资总量下降了21%,为2950亿美元。
与此同时,发达国家的对外直接投资额却增长了4%,达到5700亿美元,主要原因是美国的对外直接投资有所增加,其增长幅度近三分之一,达到了1520亿美元。美国再度成为对外直接投资最大的来源国,其后依次是卢森堡(由于外国直接投资在当地周转的缘故)、法国和英国。尽管美国对外直接投资额增加,但外国直接投资流入量却有所减少,二者相抵形成了1220亿美元的净负差,这也是美国有史以来数额最高的投资赤字。
从2004年起,发达国家的外国直接投资前景依然看好。发达国家2004年上半年宣布的公司并购交易数量有所攀升,从而预示下半年的局面较为有利。据贸发会议对跨国公司和选址专家进行的调查结果显示,与西欧地区相比,北美和日本的外国直接投资发展前景更为乐观。
亚太地区:止跌回升
2003年,流入亚太地区的外国直接投资止跌回升,涨幅为14%,达到1070亿美元。本地区主要经济体的国内经济迅猛增长、投资环境逐步改善,以及鼓励跨区域投资和有利于跨国公司扩大生产网络的区域一体化进程是推动外国直接投资大量涌入亚太地区的原因。SARS的爆发对该地区吸引外国直接投资的影响微乎其微。从整体来看,亚太地区34个经济体吸收的外国直接投资有所增加,21个经济体吸收的外国直接投资有所减少。
在亚太地区内,流入不同次区域、不同国家以及不同行业的外国直接投资颇不均衡。总体而言,流入该地区的外国直接投资主要集中在东北亚地区(2003年的外国直接投资流入量达720亿美元)和服务行业。如果不考虑卢森堡这个特例,中国是2003年全世界吸收外国直接投资最多的国家,吸收外国直接投资额为535.05亿美元。流入东南亚地区的外国直接投资上升了27%,达到190亿美元。尽管南亚地区的外国直接投资流入量增长了34%,但只有60亿美元。资源丰富的中亚地区吸收的外国直接投资从2002年的45亿美元上升到61亿美元,而流入西亚的外国直接投资则从36亿美元上升到了41亿美元。尽管流入巴布亚新几内亚的外国直接投资出现了明显增长,但流入太平洋诸岛屿的外国直接投资总额仍然较少,仅为2亿美元。
1995年,亚太地区服务行业接受的外国直接投资的存量占流入该地区的外国直接投资总存量的43%,2002年这一比例增加到50%,而制造业则下降至44%。初级品行业,尤其是石油和天然气行业对外国直接投资具有强烈的吸引力。中国的制造业吸引的外国直接投资最多,此外,无论是从绝对值的角度,还是从相对值的角度来看,其他经济体的服务行业所吸收的外国直接投资比例均有所增长。对于新兴的工业经济体和东盟次区域来说更是如此。诸如《东盟服务业框架协议》这样的区域合作协议为外国直接投资向服务行业的流动起到了推动作用。
在国家政策方面,亚太地区的各个国家继续放宽吸引外国直接投资的政策,并努力改善投资环境。大多数国家都已经同主要的投资伙伴缔结了双边投资条约(BITs)和避免双重征税条约(DTTs)。这些国家还借助2003年缔结的若干项自由贸易协定(FTAs),以及与投资成员达成的其他经济安排改善了彼此间的合作关系。
亚太地区吸引外国直接投资的潜力依然很大:据贸发会议对全球规模最大的跨国公司所做的调查结果显示,有近五分之三的受调查公司预测,未来两年内流入亚太地区的外国直接投资将会有所增长。尤其是中国、印度和泰国,它们的前景非常光明。但是西亚地区的发展情况却不容乐观,有13%的受访者预测,流入该地区的外国直接投资将有所下降。
非洲地区:呈现转机
2003年流入非洲地区的外国直接投资增长了28%,达到150亿美元,但是仍然低于2001年高峰期的200亿美元。2003年,非洲地区有36个国家的外国直接投资流入量有所增加,17个国家的流入量有所减少。对自然资源的投资和跨国并购活动(其中包括以私有化方式实现的并购)的再次兴起是非洲吸引外国直接投资复苏的原因。摩洛哥是非洲地区吸引外国直接投资最多的国家。从总体上看,拥有丰富自然资源的国家(如安哥拉、乍得、赤道几内亚、尼日利亚和南非)仍然是外国直接投资首选的目的国,不过许多较小的国家也分享到了外国直接投资复苏所带来的惠泽。服务业吸收的外国直接投资呈上升趋势,尤其是在电信、电力和零售贸易领域。例如,流入南非电信业和信息技术行业的外国直接投资已经超过了采矿和采掘业。
鉴于非洲地区所蕴藏的自然资源潜力,蓬勃发展的全球商品市场,以及投资者对非洲地区所持观念的转变,非洲地区2004年以及未来吸引外国直接投资的前景比较光明。但是,2004年接受贸发会议调查的著名跨国公司却认为,与其他地区相比,非洲吸引外国直接投资的前景仍然不容乐观:五分之一的受调查公司认为,未来两年内非洲吸引的外国直接投资会有所增长,三分之二的受调查对象认为非洲地区的外国直接投资流量将保持不变。
规章制度的持续改善有助于非洲国家吸引更多的外国直接投资。2003年,一些非洲国家进一步放宽了吸引外国直接投资的制度,还有一些国家重新恢复了私有化方案。部分国家要么已经缔结了自由贸易协定,要么是在相关谈判中取得了积极进展。通过《2004年加速落实AGOA法案》,美国把《促进非洲增长和机会法案》(AGOA)延长到了2015年,此举有助于扩大非洲地区的国际生产。
拉美和加勒比地区:再度下滑
流入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地区的外国直接投资连续四年呈下降趋势,2003年的下降幅度达3%,跌至500亿美元。这是自1995年以来该地区接受的年均外国直接投资额最少的一年。在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地区的40个经济体中,19个经济体吸收的外国直接投资有所下降。尤其是巴西和墨西哥,它们是本地区吸引外国直接投资最多的国家。由于私有化进程势头减缓、欧盟经济复苏疲软(除美国以外,它是该区域最主要的外国直接投资来源地),以及阿根廷金融危机后本地区的一些国家出现经济衰退或增速减缓,因此外国直接投资下滑对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地区造成了沉重打击。由于墨西哥的加工出口行业吸引的外国直接投资所有下降,因此外界担心墨西哥可能正在失去对外国直接投资的吸引力。一些规模略小的经济体,如智利和委内瑞拉在2003年吸收的外国直接投资有所增长,智利弥补了上一年所遭受的损失。综上所述,该地区接受的外国直接投资在发展中国家吸收的外国直接投资总量中所占的比例重又回到了最近一次外国直接投资蓬勃发展前的水平。2003年,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地区的对外直接投资增长至110亿美元。
由于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地区的经济发展有望回升,因此人们乐观地认为,该地区未来吸收的外国直接投资将逐步恢复。实际上,根据贸发会议对跨国公司所做的调查,大部分公司总裁均认为,该地区接受的外国直接投资将逐步增加。一部分国家还把工作重点放在了进一步放宽吸引外国直接投资体制和精简投资审批程序上。
中东欧地区:急剧下滑
中东欧地区2003年的外国直接投资流入量骤然下跌,由原先的310亿美元下降到了210亿美元,这完全出乎人们的意料,流入捷克共和国和斯洛伐克(它们是本地区吸收外国直接投资最多的两个国家)的外国直接投资减少是造成这一结果的主要原因。从总体上看,中东欧地区有10个国家的外国直接投资流入量有所增加,9个国家的流入量相对减少。俄罗斯接受的外国直接投资也由35亿美元下降到了10亿美元。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中东欧地区的对外直接投资额则由50亿美元上升至70亿美元,其中俄罗斯的对外直接投资额就占到了五分之三。2002年中东欧地区规模最大的25家跨国公司中,俄罗斯公司在排名前五位的公司中占据了四个席位。俄罗斯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的目的是,力求在扩大后的欧盟中占据一席之地,并且控制它们的全球价值链。其他中东欧国家的跨国公司则把投资重点放在了低收入的中东欧国家或发展中国家身上,它们希望藉此来提高自身的竞争力。
8个新近加入欧盟的中东欧国家(捷克共和国、爱沙尼亚、匈牙利、拉脱维亚、立陶宛、波兰、斯洛伐克和斯洛文尼亚)非但没有从欧盟老成员国那里吸引到多少外国直接投资,相反,它们实际接受的外国直接投资额已由2002年的230亿美元骤跌到2003年的110亿美元。一些欧盟新成员国为了提高对国内外投资者的吸引力,甚至采取措施将公司税降低到与爱尔兰等地区旗鼓相当的水平。欧盟新成员不但拥有低劳动力成本、低公司税率,以及可以享受欧盟补贴的综合优势,而且还具备了有利的投资环境、较高技术水平的劳动力,以及自由进入其他欧盟市场的便利条件,因此,欧盟新成员成为了吸引欧盟国家以及第三方国家外国直接投资的理想目的地。
有鉴于此,中东欧地区在吸引外国直接投资方面具有光明的前景也就不足为怪了,接受贸发会议调查的著名跨国公司和选址专家中,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受访者预计,中东欧地区2004-2005年的外国直接投资流入量将有所上涨,这个比例在接受调查的所有地区中名列榜首。据调查结果显示,投资促进机构(IPAs)将在这一进程中发挥积极作用,它们将主要通过更为有的放矢的工作,以及进一步放宽外国直接投资政策来提高东道国的吸引力。
FDI:充满希望的未来
报告指出,2004年外国直接投资的发展前景仍然充满希望。虽然2003年的跨国并购交易额仅为2970亿美元,并依然保持低迷状态,但跨国并购已经开始回升。2004年上半年的跨国并购交易额比2003年同期增长了3%。在这一势头以及其他因素(如主要母国和东道国的经济增长幅度较高,公司盈利改善,股票价值上扬)的共同推动下,2004年的外国直接投资流量开始复苏。再投资回报、股权和公司内的借贷是外国直接投资的三个组成部分,其中,利润率较高的再投资回报在2003年已经恢复增长,并创下新的记录。而外国直接投资的其他组成部分―――股权和公司内借贷在2004年也有望上扬。
同以往一样,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将推动全世界外国直接投资流量重新恢复增长。
但越来越多的发展中国家的跨国公司也正在做出自己的贡献。20世纪80年代中期,发展中国家的跨国公司的外国直接投资流量还不到全球外国直接投资总量的6%,在90年代的后五年,这一比例增加至11%左右,但是在2002-2003年期间,这一比例又回落到7%(年平均流量达460亿美元)。发展中国家跨国公司的对外直接投资存量约占全球对外直接投资存量的十分之一,该存量在2003年增长了8%,达到8590亿美元。按照对外直接投资占固定资本形成总额的比例来衡量,某些发展中国家已经超过了部分发达国家:例如,与美国(7%)、德国(4%)和日本(3%)相比,新加坡 (2001-2003年)为36%、智利为7%,马来西亚为5%。随着经济复苏逐渐趋于稳定,这些国家和其他发展中国家的外国直接投资可望恢复增长。
尽管发展中国家的对外直接投资有所增长,但发达国家的对外直接投资仍然占全部对外直接投资总额的90%以上。事实上,荷兰、瑞典、瑞士和英国等对外直接投资额较高的国家的跨国公司的所有权优势正显得越来越突出。《2004年世界投资报告》首次采用了贸发会议对外直接投资业绩指数,此项指标排名显示,各个国家在这方面的表现迥然不同。按照该指数的排名―――以一国对外直接投资额占全世界对外直接投资总额的比例与其占全世界GDP的比例之比来衡量―――位居榜首的国家包括比利时和卢森堡(由于过转外国直接投资缘故)、巴拿马和新加坡。此外,荷兰、瑞典、瑞士和英国以及其他发达国家也名列前茅。
继续放宽外国直接投资体制有助于外国直接投资的复苏。2003年,全世界有244项法律和法规的修订影响到外国直接投资的流动,其中220项是朝着更加开放的方向发展。2003年,全世界达成了86项双边投资条约和60项避免双重征税条约,从而使这两类条约的总数分别达到2265项和2316项。然而,从每年新缔结的条约数量上看,双边投资条约自2002年以来一直呈下降趋势,而避免双重征税条约自2000年以来也在不断减少。
贸发会议2004年第一季度对全世界335家规模最大的跨国公司(含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和转型经济体) 以及87位国际选址专家做了一次调查,受调查对象均对外国直接投资的未来发展持乐观态度。他们表示,亚太以及中东欧等地区的外国直接投资有望上扬,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外国直接投资会在亚洲的中国和印度以及中东欧的波兰出现大幅攀升之势。
整体复苏并不意味着所有国家在吸引外国直接投资方面都有乐观的发展前景。贸发会议为衡量一国对外国直接投资的吸引力而制定的吸引外国直接投资业绩指数显示,诸如捷克共和国、中国香港和爱尔兰这样的经济体,即便是在外国直接投资衰退期仍然能够吸引到大量的投资。而日本、南非和泰国等经济体的情况则截然相反,把这些经济体在贸发会议的吸引外国直接投资业绩指数上的排名,与吸引外国直接投资潜力指数上的排名进行比较后发现,这些经济体在吸引外国直接投资时并未发挥出它们的全部潜力。
跨国公司:向服务业发展
外国直接投资的复苏进一步推动了国际生产的发展。目前,全世界至少有6.1万家跨国公司的90多万家国外分公司参与了国际生产活动,它们所代表的外国直接投资存量约为7万亿美元。当前的国际生产仍然相当集中。从数量上看,2002年全世界100家规模最大的跨国公司只是全球跨国公司总数的0.2%,但是这100家跨国公司的分公司的销售额却达到了所有跨国公司国外分公司销售总额的14%,这100家公司的资产占全球所有跨国公司总资产的12%,雇员人数占全球所有跨国公司雇员总数的13%。在经历了一段时间的停滞之后,2002年,这些跨国公司在资产、销售额和雇员人数方面均恢复了增长。
接受贸发会议调查的著名跨国公司和选址专家认为,某些服务行业,如电气设备和电子设备、机动车辆和机床吸引外国直接投资的前景更为光明。范围广泛的公司职能外迁乃大势所趋。预计外国直接投资在发展中国家仍将以“绿地投资”为主,在发达国家则以跨国并购为主。而世界各国和各个地区的投资促进机构将继续在吸引外国直接投资方面展开竞争,并以激励措施和目标锁定作为关键性的投资促进工具。
外国直接投资的结构正在向服务业方向转变。在上世纪70年代初期,服务业部门的外国直接投资存量仅占全世界外国直接投资存量的四分之一;1990年这一比例还不到50%;而2002年则上升至60%,估计为4万亿美元。在同一时期,初级部门的外国直接投资存量占全世界外国直接投资存量的比例由9%下降到6%,而制造业的降幅更大,由42%降至34%。
服务业的外国直接投资的构成也在发生变化。直到最近,它还主要集中在贸易和金融两个领域,两者2002年吸收的外国直接投资存量占全球服务业吸收外国直接投资总存量的47%,在全球外国直接投资流量中占35%(1990年分别为65%和59%)。然而,诸如供电、供水、电信和企业活动(包括IT带动的商业服务)等行业的地位越来越重要。例如,从1990年到2002年,发电和电力配送领域的外国直接投资存量值增长了14倍;电信、仓储和运输行业增长了16倍;企业服务增长了9倍。
从平均值来看,2001-2002年,服务业吸收的外国直接投资额占外国直接投资流入总额的三分之二,大约为5000亿美元。此外,由于母国和东道国的服务部门在跨国经营方面落后于制造业,因此它在吸引外国直接投资上仍然大有可为。
基础设施产业外来直接投资的兴起与以下几个因素密切相关。
首先,加强基础设施产业建设投资(尤其是在该产业比较薄弱的发展中国家和新兴市场)十分必要。基础设施产业是决定一个经济体竞争力的主要因素,其质量是吸引外来直接投资的重要决定性因素,也是促进本国经济发展和融入全球经济的关键。新兴市场工业化、城市化以及国际化发展迅猛,对基础设施服务的需求也急剧增加。对于工业化、城市化和信息化一日千里的发展中国家而言,改善基础设施条件是实现千年发展目标(MDGs)的关键。
其次,基础设施投资具有高度资本密集性和复杂性的典型特征,资金短缺和效率低下的发展中国家和新兴市场疲于应付。越来越多的发展中国家20世纪90年代在基础设施产业对外开放,吸引大量外资流入。尽管这样,这些国家仍然存在巨大的资金缺口。非洲每年基础设施投资需求高达400亿美元,而1996-2006年跨国公司累计直接投资协议金额仅为450亿美元(WIR2008,UNCTAD)。
第三,基础设施产业的对外开放。面对基础设施产业巨大的市场和投资需求,一些国家需要更大程度上吸引跨国公司等私人资本。UNCTAD下属的全球投资促进机构协会的一项调查表明,70%的投资促进机构正积极寻求基础设施的外来投资。为此,这些国家在基础设施产业进行自由化改革和放松外资收购管制,邀请跨国公司参与基础设施项目。为利用这些制度变化以及当地经济增长带来的获取市场和实现规模经济的机会,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基础设施产业跨国公司充分利用在网络设计和运营、工程能力、环境保护知识、项目管理能力和默会知识、实践技能以及盈利模式和财务实力等方面的专业技能纷纷进入外国基础设施产业。
二、全球基础设施产业外来直接投资现状
(一)外来直接投资规模快速扩张
1990-2006年全球基础设施产业的外来直接投资金额增长了31倍,达到7860亿美元,发展中国家基础设施产业的外来直接投资金额增长了29倍,达到1990亿美元(WIR2008,UNCTAD)。全球内向直接投资存量中基础设施产业所占比重从1990年的2%快速扩张到2006年的接近10%。其间大多数基础设施产业外来直接投资金额持续增长,电力和通信产业增长最为显著,交通和水务产业则增长较少。其中1996-2006年跨国公司在该产业的私人股权投资累计高达2460亿美元。
(二)跨国公司直接投资来源集中但有所分化
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仍然支配着全球基础设施产业的国际化投资(WIR2008,UNCTAD)。2006年基础设施产业全球100强跨国公司中,53家来自欧盟(53家公司海外资产和总资产分别占据全球100强的76.7%、63.7%),14家来自美国(14家公司海外资产和总资产分别占据全球100强的7.4%、23.4%),而其中22家总部设立在发展中国家或者转型经济体(海外资产和总资产分别占据全球100强的11.6%、8.6%)。欠发达国家在基础设施产业投资国际化过程中总体上仍处于被“边缘化”的地位。1996—2006年期间欠发达国家在发展中国家基础设施产业私人股权投资中所占比例略高于5%,2006年则仅占2%。但是来自亚洲地区的跨国公司参与显著增加,其中绝大多数来自香港(5家)、马来西亚(3家)、新加坡(3家)。尤其是在发展中国家基础设施产业中,来自南方国家的跨国公司发挥着更加突出的作用。在亚洲和大洋洲,1996-2006年来自发展中国家的协议投资几乎占据50%,在通信和交通产业占据大多数比例。非洲40%的基础设施产业协议投资金额来自发展中国家,其中通信产业58%的协议投资金额来自发展中国家。但是拉美和加勒比海国家来自发展中国家投资者的参与则非常有限(仅占16%的私人协议投资额)。
(三)跨国公司的参与形式多样但因产业而异
跨国公司采用直接投资、特许经营、私有化和绿地投资、管理与租赁协议等多种形式参与基础设施产业直接投资,但是不同产业的主要参与形式各有不同(WIR2008,UNCTAD)。在跨国公司进入发展中国家和转型经济体基础设施产业过程中,通信产业绝大多数情况下采取直接投资。在电力行业,最常使用特许经营(占62%),交通(超过80%)和水务产业(占70%)绝大多数情况下也都采用特许经营。其次是私有化和绿地投资(占36%)。水务产业使用管理和租赁协议的情况也相对较多(占25%)。
(四)不同国家和产业开放程度各异
发达国家和相对较为发达的发展中国家与转型经济体由于拥有更加发达的制度和管制能力,尤其是近二十年来基础设施产业对外更加开放。例如,1996-2000年拉美和加勒比海国家吸收了该产业跨国公司私人股权投资的67%,而2000年以来非洲和亚洲的份额增长则相对更快(WIR2008,UNCTAD)。产业方面,那些相对容易放松管制和引入竞争的基础设施产业一般对跨国公司的参与更加开放。例如,移动通信产业最为开放,水务开放程度最低。2006年发达国家基础设施产业跨国公司100强中,65家来自电力和通信产业,只有5家来自水务产业;发展中国家和转型经济体基础设施产业跨国公司50强中,30家来自电力和通信产业,只有2家来自水务产业。
三、基础设施产业外来直接投资对东道国的影响
(一)产业促进效应
基础设施产业的外来直接投资通过技术扩散、产业竞争、产业合作和服务供应几种途径产生产业影响。
1技术扩散效应
直接投资是向接受投资的国家传授资本经营技能和技术知识等经营资源的综合行为。基础设施产业的跨国公司主要通过技术扩散向东道国输入硬件(例如水净化专业设备)和软件技术(例如组织和管理实践)。东道国政府一般选择信誉好、实力强的外国投资者参与基础设施建设,有利于引进先进的管理、技术,提高建设效率、降低成本和价格,并为国内企业提供比较、学习和借鉴的机会。例如,通信产业国际经营者的进入降低了信息通讯技术的获取和使用门槛。跨国公司通过经营国际经济合作2009年第8期流程再工程化设计,改善采购和分包实践,改进客户记录和搜集方法等带来软件技术。技术扩散的主要路径包括合资企业、人员流动和示范效应。在中国电力行业,外来跨国公司在大型合资项目的参与中涉及到与中方系统而广泛的项目管理合作。不过这种技术扩散的效果还取决于国内企业是否具有强大的吸收能力这一关键因素。
2产业竞争效应
跨国公司通过产业竞争促进效益。基础设施产业竞争程度越强,跨国公司的参与越是可能提高效益(WIR2008,UNCTAD)。在许多国家,由于通信产业的技术变革和产业改革,竞争性的市场结构已经形成。在乌干达,本国企业和跨国公司之间的竞争导致通信价格的下降和移动电话普及率的提升。国别研究也表明,私有化和竞争之间相互促进:竞争促进私有化的收益,反之亦然。不过,在本质上仍然是自然垄断性质的水务产业,跨国公司的进入会导致国家垄断转变为私有的外资垄断,这将限制竞争从而改进效益的空间(WIR2008,UNC—TAD)。在其他基础设施产业,跨国公司参与在提升竞争和效益的同时,也限制了国内企业的进入和排斥了现有企业。一些发展中国家的经验表明,在竞争性相对更强的电力和通信领域,跨国公司进入在某些方面存在反竞争行为。
3产业合作效应
东道国基础设施产业除了通过公司变革,还可以与跨国公司进行产业合作提升效益。在有些收入水平较高或者规模较大、国内企业竞争能力较强的发展中国家,通过部分私有化允许外来跨国公司持有少数股权,这种合作利于提升竞争力和效益(WIR2008,UNCTAD)。例如摩洛哥电信通过这样的方式变得更有竞争力。在中国,外来跨国公司主要通过与国有企业合资参与基础设施投资,相关企业绩效得到很大提升。在印度,塔塔电力等私有电力企业利用私有化契机,通过与外来跨国公司合资进入电力产业。基础设施产业全球100强跨国公司中来自发展中国家或者地区的参与者更有能力与外来跨国公司进行合作。尤其是在通信和交通产业,因为这两个产业中来自发展中国家或地区的参与者已经成为主要参与者甚至全球领导者。
4服务供应效应
跨国公司还影响到东道国基础设施产业服务供应和价格。跨国公司参与一般会增加东道国基础设施服务的供应和质量,但是价格影响则情况各异(WIR2008,UNCTAD)。有些情况下定价超出穷人的支付能力,因此,跨国公司参与带来的产业影响改进未必会转化为所有社会成员福利的增加(表现为更多的选择和更强的购买力),尤其是对穷人和居住在农村、边远和经济落后地区的人来说。在通信领域尤其是移动通信领域,跨国公司在改善供应、扩大服务覆盖率、降低价格和增强可获得性方面的影响最为明显。随着跨国公司引入新的商业模式,许多发展中国家经历过一场“移动革命”,低收入群体也能享受到移动服务。跨国公司进入交通领域极大程度地改善了主要港口的服务质量从而增强了发展中国家与全球经济的联系。
但是,在电力和水务产业,跨国公司的影响则较为复杂。跨国公司参与对电价、水价及其可获得性的影响取决于政治、社会、契约问题以及生产率和效益改进等因素(WIR2008,UNC—TAD)。如果政府没有对使用者进行补贴,增加供应、提升生产效率和效益并不足以在维持收支平衡情况下保持低价。一些发展中国家的经验也表明,增加私人部门(包括跨国公司)在电力行业的投资会增加电力供应、增强网络连结性,从而稳定改善电力供应的可靠性和服务质量。考虑到相关因素,电力价格因为跨国公司的进入优势会有所下降,但是价格变化趋势并不确定。尽管有证据表明在良好设计的框架下供水服务会得到显著改善,但是跨国公司在水务领域的参与对使用者可获得性的影响并不令人满意(WIR2008,UNC,TAD)。
5总体产业影响
相关研究表明,基础设施产业的外来直接投资有助于改进产业的生产效率、可靠性和质量(WIR2008,UNCTAD)。外来直接投资者的参与就使得通信和交通产业服务价格下降和数量增加。例如增加通信和交通产业服务供应和降低相应服务的价格。但是在特定产业,这些积极效应还取决于特定的政策因素。尤其是在电力和水务产业,如果跨国公司效率的改善(供应增加和质量提高)不足以在弥补成本的同时维持低价而且政府不对使用者提供补贴,一部分人尤其是穷人的用水、用电就会受到影响。而且技术扩散的效应取决于东道国的学习吸收能力,产业竞争过程中可能排斥竞争,产业合作可能使得小国家基础设施产业被外国控制。因此,电力和水务等特定领域如何发挥外来直接投资的积极的产业影响,还需要当地政府从社会学的视角制订和执行重要的政策措施。这给国家经济安全问题的产生埋下伏笔,也给有关国家的行政当局带来严峻挑战,后面就将讨论这两个问题。
(二)国家经济安全问题
国家经济安全是一种国家经济不受内外环境干扰、威胁、破坏而维持正常运转的一种状态。它既包括一国抗击各种风险的能力,也包含该国为确保经济持续发展而确立的战略目标以及为此而采取的策略与措施(赵英,2007)。近年来,国际化取向的国家经济安全问题备受重视。尽管全球总体倾向于对外来直接投资保持开放姿态,2007年与对外直接投资潜在相关的政策改革中的74%目的在于增强东道国对外来直接投资的吸引力(WIR2008,UNCTAD)。但是全球针对不断增长的保护主义的关注和争论也日益增加,过去几年中对外来直接投资不太友好的政策变革逐渐增长。美国对与国家安全可能相关的直接投资项目采取更加严格的限制措施。独联体国家和俄罗斯联邦尽管整体上对外来直接投资日益开放,但是仍然限制外来直接投资在采掘业和其他战略产业的投资行为。俄罗斯联邦2007年通过战略产业法律,规定外国投资者在这些产业只能拥有少数股权。在哈萨克斯坦,新通过的自然资源法赋予政府在相关协议损害国家在石油、金属和矿产业的经济利益情况下单方面修改协议的权力。在南美洲,采矿业比较开放,但是石油、天然气行业仍受高度管制。
基础设施产业外来直接投资积极效应的不确定性使得各国担心国家经济安全受到威胁。例如,中国水资源稀缺正在加剧,外资进入中国城市水务项目日渐增多,其中全球最大三家水务公司(法国威立雅、苏伊士里昂水务集团、泰晤士水务公司)无一例外都把中国作为其全球市场的重要部分,其获利动机迟早会与中国市场的价格承受水平发生冲突。一些国家对允许外资企业控制某些基础设施产业项目(包括电力生产和输送、港口经营和通信)日益谨慎(WIR2008,UNCTAD)。出于国家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考虑,一些国家正大量引入新的限制措施。UNCTAD下属的全球投资促进机构协会的一项调查表明,有24%的投资促进机构没有积极寻求基础设施的外来投资。而那些积极寻求外资投入的领域主要集中于电力生产、网络服务和机场,而不是电力分销和传输领域。欠发达国家的交通产业则更倾向于吸引来自发展中国家跨国公司的参与。这在相当程度上反映出这些国家或者地区对于国家经济安全问题的考虑。
基础设施产业国家经济安全问题的产生主要同其产业属性密切相关。其一,基础设施服务经常涉及到建造有形的网络,本质上具有寡头或者垄断的属性,外资的进入和控制容易引起垄断嫌疑和激起反垄断诉求与调查。其二,基础设施产业提供的服务具有公共产品的特征,许多国家将进入基础设施服务领域视为一大社会和政治问题。外资的进入和控制可能降低公共服务产品的可获得性和提高服务价格,损害到部分社会成员和组织的利益,容易引起国家经济安全方面的争议。
(三)政策挑战
尽管外来直接投资有助于改进基础设施产业的生产效率、可靠性和质量,但是这种效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东道国是否具备完善的管制环境(WIR2008,UNCTAD)。为利用好跨国公司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带来的积极影响,东道国政府在说服外商投资本国、营造管制环境、制定政策和施政方面却面临诸多严峻挑战。
1说服外资参与充满挑战
许多国家积极吸引外资发展本国的基础设施,但是如何说服外资企业参与投资则充满挑战。来自发达国家和大型新兴经济体日益增长的需求导致潜在投资者要求更高的回报率。欠发国际经济合作2009年第8期达的低收入国家由于市场较小,在吸引跨国公司参与基础设施投资和最大化跨国公司参与的收益方面力不从心、不具优势。这在需要大规模资本投资、盈亏平衡困难和社会问题众多的情况下更是一个需要特别关注的问题。不仅如此,项目失败和各种投资争议还使得海外投资者(尤其是发达国家投资者)对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更加谨慎。这样一来,跨国公司在发展中国家尤其是低收入国家基础设施产业的直接投资面临巨大风险。对相关仲裁决议的回顾显示,不足50%的补偿有利于提出申诉的跨国公司,而且所补偿的损失远低于投资者所主张的赔偿金额。尽管这些跨国公司的母国和国际组织拥有各种有助于在短期内动员向发展中国家和转型经济体基础设施领域进行投资的风险管理措施,但是目前的很多风险模型并不能适应低收入国家的实际情况。例如,当地货币融资需要一个有效的货币互换市场,而当地恰恰缺乏这种市场。
2缺乏完善的制度和管制框架带来风险
不管如何确定私人投资和公共投资比例,完善的制度和执行机制对于确保基础设施服务的效率和公平都很关键(WIR2008,UNCTAD)。加强对外来投资者保护和是降低他们的风险往往以政府管制灵活性下降为代价。如果没有完善的制度和管制框架,对外资开放基础设施产业失败的风险就会增加。而且一旦自由化,则很难逆转。理想状态下,开放前就应该进行竞争性重组、引入管制政策和建立独立的管制机构,这样有助于明确潜在投资者的竞争规则、使得政府从容应对特定的项目管理。而实际上,很多国家尤其是新兴市场经济体的开放往往走在广泛变革的前面,结果往往不甚理想。直到建立起有效的管制框架,发展中国家才可能改善公共部门开放的效应。
3政府官员承受更强的压力
制定和执行能够驾驭跨国公司在基础设施产业潜在作用的政策需要具备高超的技能(WIR2008,UNCTAD)。例如,东道国需要考虑何时和在多大规模上引入跨国公司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最为合适。由于不同的国家政策优先考虑的因素有所不同,私人和公共投资之间的最优比例情况各异。东道国政府需要对不同项目的竞争性需求进行优先选择,为选中的项目确定明确而符合实际的目标,并将这些目标整合进入更高层次的发展战略之中。政府还需要找到一些确保跨国公司参与的项目带来预期发展效应的方式。这意味着从中央到地方的政府部门需要掌握必要的引导、谈判、管制和监督项目方面的制度性技能。
吸引跨国公司参与基础设施服务的提供增加了政府官员的责任和压力。基础设施产业的投资需要密集的双方谈判,形成的协议要反映各个项目的特定要求和协议各方的意愿。因此,培养政府官员具备确定跨国公司参与的最优水平和形式以及谈判和监督项目执行的能力就非常重要。但是,跨国公司和东道国政府之间往往在信息和经验方面存在不对称性,政府官员在协议谈判过程中,可资利用的资源和能力不及外来跨国公司。大多数跨国公司倾向于使用国际法律公司和其他在项目融资交易方面拥有专长的专家,但是这在发展中国家几不可能。
三、我国基础设施产业外来直接投资现状
(一)政策条件
1983年起我国开始利用外资进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1986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中外合资建设码头优惠待遇的暂行规定》,中国港口建设最早开始向外资开放。1991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促进了我国基础设施产业外来直接投资的发展。该法第七条第三款规定: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或者设在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属于能源、交通、港口、码头或者国家鼓励的其他项目的,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设立的从事能源、交通、港口建设的项目的生产性外资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在十五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而《国务院关于扩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税收优惠规定适用范围的通知》(国发(1999)13号)则规定:自1999年1月1日起,将外资税法实施细则关于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规定扩大到全国。2004年1月1日我国正式实施的《港口法》将港口的建设和经营列为鼓励外商投资的项目,并且在投资比例方面取消了限制。
(二)主要方式
改革开放初期我国基础设施产业利用外资的主要形式是借用国外贷款,包括借用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国际商业贷款。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广泛推进,外商开始直接投资于我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外商直接投资我国城市基础设施的最早形式是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例如,和黄集团1993年持股50%与上海港务局合资组建了总投资达56亿人民币的上海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随后又持股73%与深圳盐田港集团合资成立盐田国际集装箱码头公司,开创了外方控股中国大陆港口的先河。而近年来BOT(Build-Oper-ation-Transfer)、TOT(Trans-1et-Operation-Transfer)等新型直接投资模式则屡见不鲜。
(三)主要问题
1投资规模不足
整体上看,我国吸引的外资中超过50%集中于加工工业,近30%用于房地产,投资于基础设施领域的比例很低。仅从基础设施内部的投资比例来看,近年来外商直接投资比例不足5%。这往往与以下因素有关:外商投资者往往固守中国资金短缺的传统观念提出很高的、不合理的预期投资回报率要求;外商出于对中国政治政策环境稳定性的偏见性的误解(例如外商对我国尚未完成市场化、法制化和民主化的经济、法律政治环境缺乏足够的信心)而实施项目繁多、复杂的审慎调查工作,往往贻误很多在华投资的良机;国内对于外商直接投资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心理上存在排斥和担忧。
2产业分布不合理
外商直接投资主要流向发达地区的通信、电力、供水、供热等公用事业,而对垃圾污水处理、道路桥梁、公共交通等(尤其是中西部地区的)方面投资严重欠缺。这可能同各产业间的投资收益率差异以及相关产业价格和投融资体制改革进程不同步直接相关。
3地区分布不协调
全国外资中86%均集中于东部沿海,城市基础设施行业也基本是这个比例。外商直接投资明显侧重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上海、江苏、辽宁、广东等沿海省市有不少外企直接投资城市基础设施,而大量内地省市几乎没有利用外资,西部地区微乎其微。这可能同内地市场发展程度不足、收益风险较大、外资缺乏了解直接相关。
四、政策启示
为充分利用基础设施产业外来直接投资对于缓解资金压力、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增进社会福利和提高国际竞争力的积极作用并削弱消极影响,我国需要从国家经济安全和完善投资环境方面制定有效的政策措施。
首先,高度重视基础设施产业安全。产业安全是国家经济安全的基础,而基础设施产业安全则是产业安全的基础。对于日益扩大开放的中国而言,必须高度重视基础设施产业的安全问题。尽管直到2007年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投资的资金来源主要来自我国国有投资,但逐步多样化的投资主体和资金来源意味着产业安全和国家经济安全威胁仍然存在。在基础设施产业安全问题上,我国需要牢牢把握两点:不能为了解决资金、技术不足的矛盾而放弃对基础设施项目的控制权;不能因为没有失去对基础设施产业的控制权而对产业安全威胁置若罔闻。因为外资对于产业安全的威胁不完全基于对股权比例的表面控制,更多的会是基于技术和管理优势的经营行为操控所带来的实质性威胁。出于产业安全的考虑,在我国管制环境尚待完善、欠缺管制经验的情况下,在吸引外资企业参与基础设施产业方面最好继续坚持小规模进行而不是大张旗鼓,而且最好在较少引起安全争议的基础设施产业(例如电力和交通)开始扩大外资引进规模。即使在这样的前提下,也要高度重视管制外资经营行为的制度建设。
其次,高度重视完善投资环境。有效优化和改善投资环境是发挥基础设施产业外来直接投资积极效应最可持续的路径。具体包括:
做好说服外商投资于我国基础设施产业的引导工作。随着内外资政策的逐步统一和国民待遇原则的普遍适用,仅靠优惠的税收和关税政策吸引外资不可持续。为说服外商,需要做好三项引导工作。一是引导外商投资者提出合理的预期投资回报,因为在新的经济形势下,我国基础设施供需瓶颈已经得到很大缓解,投资回报已经趋于正常水平,过高追求投资回报率可能丧失在华扩大市场份额的先机和优势。二是引导外商投资者合理评估投资风险,提出合理可行的融资方案,减少项目繁多、复杂的审慎调查工作,适应中国快速成长的市场环境建立精明、强干、决策和执行迅速的项目管理团队。因为中国市场规模巨大、成长速度快速、人民币值稳定偏强、外汇储备丰富、社会稳定,盲目夸大政治和国家风险就会丧失投资信心和诸多重大的市场机会。三是引导外商投资者负起社会责任,因为我国吸引外资正从注重数量向注重质量转化、从以高回报率为条件向以互惠互利、权力义务平等、合理回报率为条件转化。
立足于中国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带来的持续市场需求,营造稳定、透明、公正、法治的管制环境。一是鉴于基础设施产业的特殊性,我国需要制定国家级的外商直接投资基础设施产业的管理办法或者规定,就基础设施项目的服务功能优化、监督和管理、风险分担、审批程序简化和审批时间缩短、国家经济安全影响评估和控制、诚信履约控制等共性问题实行统一指导、规范管理。二是重视建立信用调查评估渠道。一方面,培育和发展符合国际惯例和我国实际的信用评估中介机构,借助这些专业机构做好针对外商投资者的信用评估和调查。另一方面,实施独立会计师事务所制度,规范信息披露,妥当提供符合国家公认会计准则和外商投资需要的系统的财务信息及其会计报表,配合外商投资者及其贷款银行的信用调查。
[关键词] 跨国公司直接投资中国经济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迅猛发展和国际竞争的日趋激烈,作为生产经营全球化的载体和国际技术转移的主体以及对外直接投资重要渠道的跨国公司,不仅在数量和规模上得到了空前的发展,而且其经营策略和具体运作方式上也发生了重大的变化。目前,跨国公司以及分布在世界各地的附属公司几乎覆盖了世界上的每个国家,控制着世界生产的40%,国际贸易的三分之二,国际技术贸易的60%~70%和对外直接投资的90%,成为世界经济发展中举足轻重的力量。特别是一些大型跨国公司为了适应经济全球化和国际竞争的新形势,纷纷调整自己的发展战略,逐步推行全球扩张政策,从而使跨国公司自身的发展和世界经济的整体趋势都出现了新的变化和特征。
中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巨大的市场潜力,不仅对世界著名跨国公司来华投资具有强大的吸引力,而且也提供了难得的机会,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已成为跨国公司全球战略安排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统计数据表明,目前世界500强中有400多家在中国投资,美国最大20家工业公司中的19家、日本最大工业公司中的19家、德国最大10家工业公司中的9家均已在华投资。另据最近权威部门的统计,2002年全年我国实际使用外资金额超过了500亿美元,成为世界吸收外商直接投资最多的国家,即首次超过长期占居首位的美国。毫无疑问,跨国公司直接投资对我国经济所带来的积极作用是显著的。首先,它带来了雄厚的资金。这在相当程度上弥补了我国建设资金的不足,已成为我国资本形成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次,带来了先进的技术。它把世界上的一些高科技产品、先进的生产技术、生产工艺和管理技术带入了我国,从而推动了我国总体技术水平的提高。第三,有力地促进了我国工业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也增强了我国工业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第四,增加就业人口。目前,在外商投资企业中就业的人数已达2000万之多,如果把间接扩大就业因素考虑进去的话,可以说创造了更多的就业机会。第五,通过改善产品结构来扩大出口。一些世界著名的大型跨国公司,它们利用自己遍布世界的销售网络把中国产品销往世界各地,从而使中国出口产品的种类和总值都得到迅速提高。外商投资企业不仅扩大了产品出口数量,而且对于提高我国出口产品档次,改善出口结构也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可见,跨国公司直接投资对我国经济发展的积极影响是多方面的,这也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国民经济高速发展和社会环境日益改善的主要因素。但是,我们也应该清醒地认识到,由于跨国公司的属性就是追求高额利润和对市场的垄断地位,所以在强大经济力量的支持和利润动机的驱使下,跨国公司的大举投资对我国经济发展所产生的消极影响也逐渐显露出来,其具体表现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造成人才资源国内流失的被动局面。市场竞争的关键在于技术与管理的竞争,而最终决定竞争胜负的因素就在于企业拥有人才的量和质。发达国家的大型跨国公司之所以能“转战”世界各地,就是凭借大量优秀人才为其开发技术、开发产品、进行高效管理。它们所采取的本地化策略避免了国际间人才流动的繁杂手续,绕开了相关法律和政策的约束,比较容易获得优秀实用人才。目前,由于外商投资企业在工资收入、工作条件和发展机会等方面比国内企业具有明显的优势,因而吸引了不少年轻的大学毕业生、硕士、博士等高学历者和归国留学人员,而且从国内企业也挖走了相当数量的优秀人才,造成了大批精英人才和企业经营骨干在国内流失,为他人服务的被动局面,这对经济比较落后、人才相对紧缺的边远地区更是带来巨大损失和潜在危机。
第二,带来就业安置新矛盾,负面影响日趋明显。从表面上看,跨国公司直接投资可以增加就业机会,使东道国有更多的就业选择。但是,外商投资企业在创造就业机会的同时也间接地创造了失业。因为不少跨国公司在通过购并国内企业或以合资方式进行直接投资时,往往选择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留下的则是经营困难的企业;或只与企业中的精华部分搞合资,而把企业原有的债务、离退休人员、富余人员的安置等包袱甩给原企业,使得原企业更难生存下去,必然导致下岗工人数的增加。难怪有人形象地说“新合资企业成立之时,就是原国有企业之日。”这不是没有根据的。随着跨国公司直接投资的逐年增加,下岗职工人数也在逐年增加,这当然不能全部归结到跨国公司的进入,但是外商直接投资间接导致下岗职工人数的增加或者说加快了职工下岗的步伐这一点是毫无疑问的,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现象。
第三,通过市场挤出效应对民族工业带来巨大冲击。跨国公司往往具有很强的竞争能力和经济渗透能力,而我国相当一部分企业基础薄弱,管理落后,尤其是一些正处于成长期的新兴产业,很难抵御跨国公司的强力渗透和巨大冲击。其结果市场逐渐被占领,经营权被控制或垄断,导致国有企业和著名商标面临生存危机,甚至被挤出市场的可能,对此我们不能不警惕和反思。没有自己的标志性产品,缺乏具有影响力的自主知识产权,在国际市场竞争中很难站稳脚跟,这对中华民族的繁荣复兴和国际地位的有效提升都会带来不利的影响。因此,也有人大声疾呼要保护国内民族产业,限制外资企业的大举进入。如何看待和评价这一问题,需要我们深入思考和有效引导。我们既不能关门杜绝,也不能任其摆布,在充分发挥跨国公司积极作用的同时尽力避免它所产生的负面影响。只有这样才能使它有效融入到国民经济的总体布局中,在振兴中华的伟大实践中做出应有的贡献。
第四,与我国的产业分布和地区投资导向相背离。跨国公司作为经济巨人,来华投资的主要目的是长远的经济利益和高额的利润追求以及最大可能地占有庞大的中国市场。从目前外商投资的产业分布来看,第二产业仍占70%以上,且主要集中在劳动密集型的轻纺和食品、饮料业以及国内市场容量大的电子通讯设备和交通设备制造业等行业。这虽然有助于我国增加就业,提高人力资源素质和工业化水平,但是我国政府鼓励外商投资的重点是基础产业、基础设施、资源综合利用和高新技术产业,在地区分布上以中西部为主。所以,跨国公司投资决策和我国政府的投资导向之间的这种矛盾和背离现象,一方面使我国很可能成为发达国家转移其高成本、低技术、少利润的生产制造业的载体,进一步拉大我国与这些国家之间的距离;另一方面对我国政府致力于改善东西部地区经济差异的努力也不会有实质性的帮助。这说明我们在应对跨国公司全球战略方面还有很多具体工作要做。
第五,跨国公司在华投资的实际效果与我国政府招商引资的真正目的明显偏离。我国政府欢迎和鼓励跨国公司直接投资,其真正目的是希望通过引进资金能够带来先进的技术和管理。考虑到跨国公司以获取最大利润和占领东道国市场为目的的现实,我国甚至不惜代价地提出了“以市场换技术”的政策。应当承认,这的确也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经济的不断发展,问题和矛盾逐渐显露出来了。实践证明,市场和技术是不能等量的两个概念,技术转移经济效益的评价是一个长期、动态的过程,它无法与市场份额作当量换算。面对难以量化的外来技术,当我们还无法对其产生的效果做出评价时,国内大片市场已被占领,再加上我们自身的一些原因,我们所得到的实际效果与付出的代价相比差距是相当大的。这是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必须认真思考和急需解决的一个问题。
综上所述,跨国公司全球扩张战略对中国经济的影响是两方面的。我们在深刻认识和充分发挥跨国公司积极作用的同时也不能忽略它所带来的负面影响。面对跨国公司直接投资逐年增加的现实,认真探索应对策略,主动调整经济发展战略,变消极防御、被动挨打为主动学习、积极合作、勇于竞争。只有这样才能在跨国公司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的带动下,实现国民经济有效增长和国际地位的快速提高,才能迎来中华民族在21世纪的新辉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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