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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的抽样检验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开展全国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指导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并按照规定实施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承担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义务,依法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五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建立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数据库,定期研究分析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数据,完善并督促落实相关监督管理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信息技术建设,按照相关要求及时报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数据。
第六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发现和查处食品安全问题为导向,依法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七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承担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的技术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承检机构进行监督评价,发现存在检验能力缺陷或者有重大检验质量问题的,应当及时采取有关措施进行处理。
第九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制定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指导规范。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指导规范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二章 计 划
第十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科学性、代表性的要求,制定覆盖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计划,实现监督抽检与风险监测的有效衔接。
第十一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根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需要,制定全国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年度计划。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抽样检验年度工作计划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抽样检验工作方案,报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中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十二条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抽样检验的食品品种;
(二)抽样环节、抽样方法、抽样数量等抽样工作要求;
(三)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判定依据等检验工作要求;
(四)检验结果的汇总分析及报送方式和时限;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三条 下列食品应当作为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计划的重点:
(一)风险程度高以及污染水平呈上升趋势的食品;
(二)流通范围广、消费量大、消费者投诉举报多的食品;
(三)风险监测、监督检查、专项整治、案件稽查、事故调查、应急处置等工作表明存在较大隐患的食品;
(四)专供婴幼儿、孕妇、老年人等特定人群食用的主辅食品;
(五)学校和托幼机构食堂以及旅游景区餐饮服务单位、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经营的食品;
(六)有关部门公布的可能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食品;
(七)已在境外造成健康危害并有证据表明可能在国内产生危害的食品;
(八)其他应当作为抽样检验工作重点的食品。
第三章 抽 样
第十四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自行抽样或者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承担食品安全抽样工作。
第十五条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建立食品抽样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抽样流程和工作纪律,加强对抽样人员的培训和指导,保证抽样工作质量。
食品安全抽样人员应当熟悉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等的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抽取样品应当支付费用。
第十七条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抽样人员在执行抽样任务时应当出示监督抽检通知书、委托书等文件及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并不得少于2人。
案件稽查、事故调查中的食品安全抽样活动,应当由食品安全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或者陪同。
承担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任务的机构和人员不得提前通知被抽样的食品生产经营者。
第十八条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抽样人员应当核对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营业执照、许可证等资质证明文件。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抽样人员可以从食品生产者的成品库待销产品中或者从食品经营者仓库和用于经营的食品中随机抽取样品,不得由食品生产经营者自行提供样品。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抽样数量原则上应当满足检验和复检的要求。
第十九条 风险监测、案件稽查、事故调查、应急处置中的抽样,不受抽样数量、抽样地点、被抽样单位是否具备合法资质等限制。
第二十条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的样品分为检验样品和复检备份样品。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的样品应当现场封样。复检备份样品应当单独封样,交由承检机构保存。抽样人员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拆封措施,并由抽样人员、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抽样人员可以通过拍照、录像、留存购物票据等方式保存证据。
第二十一条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抽样人员应当使用规范的抽样文书,详细记录抽样信息。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抽样人员应当书面告知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
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食品安全抽样文书上签字或者盖章,不得拒绝或者阻挠食品安全抽样工作。
第二十二条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样品、抽样文书及相关资料应当由抽样人员携带或者寄送至承检机构,不得由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自行送样和寄送文书。
对有特殊贮存和运输要求的样品,抽样人员应当采取相应措施,保证样品贮存、运输过程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包装标示的要求,不发生影响检验结论的变化。
第二十三条 抽样人员发现食品生产经营者存在违法行为、生产经营的食品及原料没有合法来源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食品安全抽样的,应当报告有管辖权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第四章 检 验
第二十四条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应当采用食品安全标准等规定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
风险监测、案件稽查、事故调查、应急处置等工作中可以采用非食品安全标准等规定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分析查找食品安全问题的原因。采用非食品安全标准检验方法,应当遵循技术手段先进的原则,并取得国家或者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意。
第二十五条 承检机构接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样品时,应当查验、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以及其他可能对检验结论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文书的记录相符,对检验样品和复检备份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按照相关要求入库存放。
对抽样不规范的样品,承检机构应当拒绝接收并书面说明理由,及时向组织或者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 承检机构应当对检验工作负责,按照食品检验技术要求开展检验工作,如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填写检验原始记录,保证检验工作的科学、独立、客观和规范。
承检机构应当自收到样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与承检机构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未经组织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意,承检机构不得分包或者转包检验任务。
第二十七条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检验结论合格的,承检机构应当自检验结论作出之日起3个月内妥善保存复检备份样品。复检备份样品剩余保质期不足3个月的,应当保存至保质期结束。
检验结论不合格的,承检机构应当自检验结论作出之日起6个月内妥善保存复检备份样品。复检备份样品剩余保质期不足6个月的,应当保存至保质期结束。
第二十八条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检验结论合格的,承检机构应当在检验结论作出后10个工作日内将检验结论报送组织或者委托实施监督抽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检验结论不合格的,承检机构应当在检验结论作出后2个工作日内报告组织或者委托实施监督抽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九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检验结论不合格的,承检机构除按照相关要求报告外,还应当及时通报抽检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及标称的食品生产者住所地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条 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辖区食品生产经营者组织或者实施监督抽检的,应当在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及时通知被抽检的食品生产经营者。
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经营环节组织监督抽检的,标称的食品生产者不在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区域的,但在同一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区域的,按照抽检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程序和时限通报。
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经营环节组织监督抽检的,标称的食品生产者在其他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区域的,应当按照抽检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程序和时限报告抽检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一条 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或者实施监督抽检的检验结论不合格的,抽检地与标称的食品生产者住所地不在同一省级行政区域的,抽检地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不合格检验结论后及时通报标称的食品生产者住所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二条 抽检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标称的食品生产者住所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不合格检验结论后,应当按照规定及时通知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
第三十三条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抽样检验结论表明不合格食品可能对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承检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立即报告或者通报。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监督抽检,检验结论表明不合格食品含有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或者存在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等情形的,应当逐级报告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案件稽查、事故调查、应急处置中的检验结论的通报和报告,不受本办法规定时限的限制。
第三十四条 被抽检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标称的食品生产者可以自收到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结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照法律规定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并说明理由。
复检机构与复检申请人存在日常检验业务委托等利害关系的,不得接受复检申请。
第三十五条 复检机构应当在同意复检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照样品保存条件从初检机构调取样品。
复检机构应当在收到备份样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检结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与复检机构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复检申请人应当在复检机构同意复检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组织开展监督抽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初检机构提交复检机构名称、资质证明文件、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复检申请书、复检机构同意复检申请决定书等材料。
第三十六条 复检申请人原则上应当自提出复检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组织或者委托实施监督抽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复检报告。逾期不提交的,视为认可初检结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与复检申请人、复检机构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检机构不得予以复检:
(一)检验结论显示微生物指标超标的;
(二)复检备份样品超过保质期的;
(三)逾期提出复检申请的;
(四)其他原因导致备份样品无法实现复检目的的。
第三十八条 标称的食品生产者对抽样产品真实性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不合格检验结论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组织或者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异议审核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逾期未提出异议的或者未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视为认可抽样产品的真实性。
食品生产者对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提供虚假的证明材料。
第五章 处 理
第三十九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收到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结论后,应当立即采取封存库存问题食品,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问题食品,召回问题食品等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风险,排查问题发生的原因并进行整改,及时向住所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相关处理情况。
食品生产经营者不按规定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履行。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申请复检期间和真实性异议审核期间,不得停止上述义务的履行。
第四十条 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结论后,应当及时对不合格食品及其生产经营者进行调查处理,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履行法定义务,并将相关情况记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必要时, 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直接组织调查处理。
第四十一条 国家和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汇总分析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并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对外公布。
对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信息前应当向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
第四十二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信息,包括被抽检食品名称、规格、生产日期或批号、不合格项目,被抽检食品标称的生产者名称、商标、地址,经营者名称、地址等内容。
第四十三条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国家和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分析评价。分析评价结论表明相关食品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告知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采取控制措施。
食品生产经营者接到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告知书后,应当立即采取封存库存问题食品,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问题食品,召回问题食品等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风险,排查问题发生的原因并进行整改,及时向住所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相关处理情况。
食品生产经营者不按规定及时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履行。
第四十四条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公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拒绝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文书上签字或者盖章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情节依法单处或者并处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情节依法单处或者并处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采取的封存库存问题食品,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问题食品,召回问题食品等措施,食品生产经营者拒绝履行或者拖延履行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情节依法单处或者并处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向社会公布,并在五年内不得委托其承担抽样检验任务:
(一)非法更换样品、伪造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
(二)利用抽样检验工作之便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违反规定事先通知被抽检食品生产经营者的;
(四)擅自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的;
(五)未按照规定的时限和程序报告不合格检验结论的;
(六)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复检机构有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所列情形之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商请有关部门将其从复检机构名录中删除。
食品检验机构及检验人员非法更换样品、伪造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检验结论无效。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未按照规定报告或通报不合格检验结论,造成不良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食用农产品进入食品生产经营环节的抽样检验以及保质期短的食品、节令性食品的抽样检验,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整治、案件稽查、事故调查、应急处置等工作中依法对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组织的抽样、检验、复检、处理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系统和持续地收集食品中有害因素的监测数据及相关信息,并进行分析处理的活动。
关键词 责任 管理 安全建设
新疆油田公司准东采油厂石油基地占地面积约10km2,房改房住户5861户,商品房1196户,总计7057户,常住居民1.6万多人,属于典型的独立矿区。由于准东矿区特殊性,政府职能缺位,社区管理、物业服务工作全部由企业承担。
准东采油厂结合矿区实际,成立了物业管理公司,推行物业服务、社区管理一体化运行模式,坚持以物业服务助推社区管理,形成了准东特色的物业服务。矿区居民对基地的生活环境、物业服务、社区建设的满意度逐年提高,促进了矿区的和谐稳定。
物业管理公司目前主要承担物业服务、社区管理两大主要业务,具体负责六个住宅小区、准东市场、收费大厅、民族活动室、宗教活动点、殡仪馆等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业务面宽点多,事物琐碎繁杂,物业、社区工作关系到千家万户,是一项民生服务工作,尤其是社区安全工作,责任重大。它不同于通常意义的生产安全,它的内涵更加丰富,大到社会稳定,小到邻里和谐,涉及居民生产、生活的各个领域,与百姓息息相关。社区人员结构复杂,层次不一,出租房逐年增加,流动人口不断增多,安全工作难度较大。多年来,在准东采油厂党委的正确领导下,在各兄弟单位的大力支持下,我们坚持“用心服务,当家管理”的工作理念,强化责任,精细管理,社区安全工作逐步规范,社区安全环境不断改善。
近年来,物业管理公司为推进社区安全建设,重点采取了一下措施。
一、以工作职责为主线,安全责任网格化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从部门到基层,从领导到员工根据工作职责把安全责任落实到社区、落实到楼栋、落实到住户,坚持“机关指导到一线,物业服务在现场,关爱居民到家中”。同时,充分利用社区资源,发挥楼栋长、单元长的作用,在社区组建“红袖标”队伍,为社区安全,义务巡查监督。社区民警和协管积极配合,分工负责,社区安全网格逐步形成。各级网格职责明确,人人有责任,事事有人管,处处有人问。
二、以一站式服务为平台,过程管控精细化
物业社区工作落脚点是居民,“优质服务,居民满意”是我们的工作目标。2012年年初,按照“一站受理、全程服务”的便民服务要求,六个物业(社区)管理站开通了方便居民记忆的24小时“440”一站服务电话,建立畅通的安全信息渠道,着力打造便民、利民的安全服务系统,提高物业服务工作效率。全年“一站式”居民报修咨询2249起,协调处理安全问题651起。在一站式服务过程中,把安全融入工作,做到安全检查与物业巡查相结合,安全隐患天天查,要害部位重点查,重点工作专项查;入户安全检查同关爱走访相结合,鳏寡孤独老人勤去;重点人员必去,家庭困难细问到,家中隐患排查到,家中安全提示到,隐患整改回访到。全年入户5926户,看望特殊家庭1058户次,排查安全隐患2428处,现场整改及跟踪整改2183处。
在日常服务工作中,采取不同形式进行温馨提示:“天冷路滑,注意安全;请关闭地下室窗户,避免冻堵管线;离家出门,请注意断水、断电、断气。”时刻把关爱和温馨送给居民。
针对部分小学生每天下午放学后,家长没时间看管,尤其担心安全问题,第二物业(社区)管理站试点开设“6点半学校”,主动承担代管服务,工作人员、社区志愿者发挥特长辅导小孩做好家庭作业,适时开展一些安全、社会交往游戏,深受居民的好评。
三、以小区达标为契机,安全基础标准化
按照“整体部署、分步实施”的原则,结合准东各住宅小区实际,2012年在一、三、六三个小区全面开展了小区达标工作。以此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安全基础建设。修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23项,核定、绘制小区供热、供电、给排水、消防等管网系统图,规范各项报表、记录、台账。对楼栋、单元、设备设施、消防、交通规范标牌标示,在小区合理规划车位,加强车辆停放管理。集中整治乱搭乱建、乱堆乱放,拆除影响交通、美观、和规划的电话亭、彩板房,全面清理居民楼道杂物。从新改造、铺设小区主干道6条,区间道16条,对破损、塌陷的道路、人行道进行维修,居民楼外墙保温13栋,完成了一、三、六三个小区、广场、公园和部分主要道路休闲坐椅、果皮箱的安装。通过小区达标工作,小区的安全基础、居住环境及物业服务质量都有了很大的提升,居民对矿区的幸福指数得到不断攀升。2012年居民综合满意率为98.07%。
四、以矩阵培训和安全大讲堂为重点,安全教育日常化
员工安全教育全面推行HSE矩阵培训。矩阵培训和技能竞赛相结合,注重需求、注重实际,把课堂放在现场,考场设在现场,把培训和竞赛完全融入工作,使员工进一步加深对实际工作的理解,既收获了知识,又提高了能力。技能比赛的成功主办受到了采油厂相关部门的高度赞扬。HSE矩阵培训工作得到油田公司安全环保处的高度评价,吐哈油田、克拉玛依、明园等矿服兄弟单位先后到社区交流学习。
为全面提高居民的安全意识,在社区开设“安全大讲堂”,邀请公安、消防、医院等专家对社区居民进行用电、用气、交通、防盗、防诈骗等专题安全讲座,从居民的衣食住行,日常生活安全到公共安全广泛宣传教育。同时,坚持社区活动讲安全,居民座谈说安全,社区服务提安全,坚持每月组织居民开展应急演练活动。结合居民家中液化气着火一事,组织居民到事发现场,安全会议到现场,安全经验分享到现场,安全教育到现场,安全教育日常化,受到了领导和居民的高度评价。
【关键词】 刑事责任能力; 精神疾病;司法精神病鉴定
1 对象和方法
1.1 对象 我所2005—2008年间所作司法精神病鉴定1123例,其中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271例(24.13%);门诊鉴定265例,住院鉴定4例;男216例(79.70%),女55例(20.30%)。
1.2 方法 对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271例临床资料进行分析。
2 结果
送鉴单位:公安机关252例,检察机关10例,法院9例;案由:盗窃抢劫67例(24.72%),杀人57例(21.03%),39例(14.39%),伤害38例(14.02%),寻衅滋事35例(12.91%),纵火8例(2.95%),其他27例。鉴定结论:无精神病141例(52.20%),轻度精神发育迟滞34例(12.55%),精神分裂症15例(5.54%),普通醉酒10例(3.69%),抑郁发作9例(3.32%),癫9例(3.32%),轻躁狂8例(2.95%),人格障碍6例(2.21%),神经症2例(0.74%),其他37例。文化程度:文盲+小学139例(51.29%),初中99例(36.53%),高中26例(9.59%),大学7例(2.58%)。职业:农民151例(55.71%),工人27例(9.96%),干部4例(1.48%),其他89例。年龄:≤25岁 73例(26.93%),25~45岁125例(46.13%),45~60岁55例(20.30%),≥60岁8例(2.95%)。
3 讨论
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人们的法律意识在不断增强,但作为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属会对此做出错误的理解,精神病无客观指征或亲属中有精神病病史,“也许”能通过司法精神病鉴定逃脱法律的惩处,本文鉴定结论无精神病者占52.20%,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3版对无精神病的诊断有明确规定,主要应用于司法精神病鉴定中[1]。因此,对不符合精神疾病临床特点的“精神异常”证明材料应引起鉴定医师的高度重视,在尽可能全面地掌握被鉴定人的资料的基础上,必要时进行深入的社会调查;其次在进行精神检查时要注意技巧,着重对其语言内容与情感反应结合案前精神状况与社会功能进行分析,确定所谓的“精神症状”是否符合精神病临床特点;再次,对检查不合作、诊断有疑义的应向办案单位说明,重新收集资料或要求住院鉴定,本文即有4例经住院观察结论为无精神病。
对于符合CCMD-3精神疾病诊断标准(轻度精神发育迟滞、精神分裂症、抑郁发作、轻躁狂、人格障碍、神经症)者,在评定刑事责任能力时着重分析案件是否可以排除病情与特定行为的联系,行为时的辨认或控制能力均无障碍或只有轻微减弱的,可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2]。
本文其中有9例鉴定结论为癫,在作案时均系间歇期,笔者认为应给予两个医学诊断:无精神病,癫。此首先能客观地反映被鉴定人的精神状况;第二利于在收审时监管人员的观察,避免意外发生;第三利于判决后的服刑期间的医疗处理。
本文有10例普通醉酒者,在分析说明时须排除复杂性醉酒与病理性醉酒,在详细了解既往饮酒量、频数等资料后,还要准确判断案酒后(作案前)的意识状况及意识障碍的程度。
通过对271 例案例分析,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大致可分为:(1)无精神病;(2)有精神病,作案时处于缓解期,精神状态正常;(3)有精神病,系现实动机作案。尤其对患有精神障碍者应细致分析作案动机与精神疾病间的关系,为司法公正提供可靠可信的法律依据。 参考文献
工程开工前,根据监理规范、监理合同、监理规划、现行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程规范,项目部已经编制强制性条文监理实施细则、土建监理细则、旁站监理细则、电气监理细则等,在今后的施工过程中用以指导和规范监理日常工作。
为确保施工操作性文件能达到工程预期的质量目标,我项目部对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方案、措施、作业指导书等技术文件已及时认真地审批,并提出了监理意见。
认真组织图纸会审、监理交底工作,会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把设计和施工技术有机地衔接起来,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为加强工程质量跟踪,监理发出监理整改通知单7份。为加强事前控制和过程控制,对于现场发现的质量隐患等问题,监理工程师及时发出监理工作联系单加强管控,共发出监理工作联系单6份。
每周召开安全周例会和每月底召开安全月例会,每周四组织进行安全大检查共6次,发现问题41项已经闭环完成,安全监理通知单8份已经整改完成,安全监理联系单5份,自开工至今下发了考核单5份,共计考核15550元。
施工现场的防疫管控中监理严格控制施工人员进出报备及登记制度,检查施工单位的防疫物资、设备、人员防护和应急措施等工作,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在可控范围之内。
一、基本情况
本次监理工作检查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和建设监理相关规定,核查了监理单位资质、从业人员资格以及监理合同备案人员到岗情况,抽查了施工阶段监理工作形成的主要资料,基本摸清了城区在建主体工程监理工作的基本情况。
从检查情况看,监理单位都能依据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要求,及时组建工程项目监理部,建立健全监理工作制度,能编制工程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能定期召开工地例会,协调解决有关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方面的问题,现场专业监理人员能依据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采取旁站、巡视、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等形式监控施工质量。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1、部分项目监理部合同备案的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不到岗履职,监理人员变动没有办理人员变更手续,不能有效履行监理工作职责。
2、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没有结合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图审查意见和专项施工方案等文件资料进行编制,内容不全、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不强,不能起到指导项目监理部工作的作用。
3、项目监理部对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审查内容不全,审查意见不具体、没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把关不严。
4、部分项目监理部对施工单位现场的质量安全管理组织机构、管理制度、专职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审查不严,部分项目经理部质量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管理制度和质量安全责任制不落实,人员不到岗履职尤其是工程质量检查员和专职安全员人证不符情况严重。
5、多数项目监理部没有要求施工单位报送施工控制测量成果及保护措施,没有形成独立的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的复测资料,测量控制桩无有效保护措施,监理不能识别。
6、部分监理人员工作责任心不强,少数总监(专监)不能掌握施工现场的基本情况,不知道关键部位、主要工序的施工质量控制措施,施工现场模板、后浇带支撑体系与专项施工方案不符、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等情况较普遍。
7、部分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处理不闭合,对监理通知回复单不认真复查,在现场质量安全隐患没有整改到位的情况下,也签字通过。
为进一步加强工程监理市场管理,规范监理市场秩序,提高我市监理工作水平,市城建局组成检查组于年8月3日起对我市监理企业的在监项目进行了专项检查。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检查情况总体评价
此次重点对总监及项目监理部人员到位情况、现场检测仪器及工具书配备情况、监理资料整理归档等情况进行了检查。共检查了12家监理企业(本地监理企业2家,外埠企业10家)的12项在监项目。下达整改通知书7份,违规行为扣分单4份,共扣35分。
检查发现,大部分监理企业的现场监理人员基本到位,监理人员能够较好履行监理责任和义务,监理资料档案管理工作较以往有较大进步,大部分都能做到基本齐全、分类归档。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各监理企业基本能够履行职责,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文件要求开展工作,被查监理企业均按规定在施工现场建立了项目监理机构,并委派了具有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现场监理人员持证率有所上升。
(二)大多数监理单位能按《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编制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监理项目机构能够按照规定开展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等工作,现场发现质量、安全事故隐患,能够及时书面通知施工单位整改,并督促落实整改。
(三)对于已进行建筑节能施工的工程,多数项目监理机构均按规定编制了建筑节能监理实施细则,并对施工单位报送的建筑节能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了审查签认,建筑节能材料基本上按规定进行了材料报验和见证取样送检。
(四)大多数项目部均能按要求配备检测仪器及工具书,大部分监理人员能统一着装、统一佩戴安全帽和胸卡。
二、存在的问题
从检查情况来看,监理企业之间发展还不平衡,监理工作水平参差不齐。被检查项目不同程度地存在监理不作为,行为不规范,工作深度不够等问题。
(一)总监理工程师到位率仍然不高。本次检查虽然提前通知受检单位,仍有3名总监检查时不到位,不到位总监均按考核办法规定扣10分。
(二)监理部人员配备不齐。不少外地入监理企业监理的项目监理专业人员配备不齐,实际派出人员与中标通知书的中标人员有出入。受检项目更换了现场监理人员未到主管部门备案,且专业监理人员持证上岗率不高。
(三)监理规划、细则缺乏针对性、有效性。监理规划、专业监理细则普遍模式化、格式化,不能有效结合工程特点进行编制,缺乏针对性、有效性,有的甚至编制人与审核人都没签字。
(四)报审、报验审查程序不严。主要表现在监理人员对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查不严格、不仔细,如监理审批通过的施工技术文件中出现了施工方签字人不符、内容不全,该论证的施工方案未进行论证等情况。对分包单位特别是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单位审查不严,有的施工总承包单位进行了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但未办理分包报审手续,监理单位也未对分包单位进行审查等。
(五)监理人员法律意识淡薄。少数总监理工程师对开工审核把关不严,甚至项目施工许可证尚未办理,监理已签发开工令,明显违反国家法定建设程序。
(六)监理记录可追溯性差。旁站记录和监理日记填写不规范或过于简单,不能反映现场实际情况和监理的工作内容;验收时只简单地签署了合格或符合要求;有的隐患整改通知单、监理通知单记录笼统、公式化。监理月报流于形式,监理例会纪要特别是第一次例会纪要记录不规范。
(七)部分监理现场工作监控不到位。部分监理项目部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发的多,回复的少,对工程存在的质量问题或安全隐患发出的整改通知单未能跟踪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并及时进行复查,在管理上未形成闭合;个别项目基础结构未经验收已进入主体施工、主体结构未经验收内外墙已大面积抹灰隐蔽,监理单位未发出整改通知单,也未及时上报主管部门。
三、检查较好及较差单位情况
四、下步工作要求
监理工程师应当狠抓以下工作重点:
一、建章立制,完善监察方案要点。
l、明确细则,细化职责。编制的监理规划应包括安全监理内容,明确安全监理的范围、内容、工作程序和制度措施,以及人员配备计划和职责等。
2、稳抓特点,狠抓要点。对中型及以上项目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还应当编制专项监理实施细则。实施细则中明确安全监理的方法、措施和控制要点,以及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方案。
二、加大力度,审查安全措施方案。
在施工准备阶段,监理单位审查核验施工单位提交的有关技术文件及资料,并由项目总监在有关技术文件报审表上签署意见;审查未通过的,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不得实施。
(一)严把标准关,注重检察重点工作。
1.审查安全组织机构和安全管理网络。监理应严格把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三类人员”的管理纳入建设工程管理的全过程,审查是否与投标文件相一致,实行动态管理、全过程监控。
2.审查生产管理制度和文明管理规则。审查施工总平面布置图是否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
3.审查安全检查应用和安全监督手段。安全监督与管理手段,专检与自检相结合的安全检查方法,定期与不定期的安全检查。现场轮流安全值日,签订安全责任书。以及现场悬挂各种安全宣传标语和警示标牌,安全教育与培训等方法和手段。
4.审查单位安全资质和人员操作证书。施工单位安全资质是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与颁发的《企业安全资质合格证书》。审查操作证的时效性和人证相符性。
5.审核应急救援预案和防护费用计划。
(二)严把制度关,重视检察常规工作。
(1)视查基坑支护和挖土方案。在土方工程施工方案过程中应根据幕坑、基槽、地下窒等的土方开挖深度和土质种类选择开挖的方法、设置安全边坡或固壁支护,对较深的基坑必须进行专项支护设计和专家论证。
(2)审省模板工程施工方案。模板及其支架应根据结构形式、荷载大小、地基土类别、施工设备和材料供应等条件进行设计。
(3)审查脚手架搭拆方案。脚手架打案应根据本工程特点进行编制,要有针对性。
(4)审查塔吊、井字架等垂直运输设备的安装、使用、维修保养和拆卸方案。
(5)审查高处作业的安全防范措施,以及独立悬空作业所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方案。
(6)审查施工现场用电方案。
三、统筹兼顾,落实检查安全工作
在施工阶段,安全监理的主要工作内容就是通过有效手段,监督施单位按照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及时制止违规施工作业。
(1)督促承包单位的安全管理职能部门切实履行好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对施工单位自查情况进行抽查。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安全生产专项检查。
(2)依照经审查批准的方案定期不定期对施工现场施工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和安全设施进行专项检合,核查验收手续。
(3)监理人员现场巡查中将检查实际上岗人员有相应的上岗资格。其中,监理有必要实行过程动态控制。
(4)检查施工现场各种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
(5)抓好安全生产基本措施的落实。
(6)定期巡视检查施工过程巾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程作业情况,对重要程序序关键部位进行旁站监理。
四、令行禁止,及时汇报督促整改。
在施工阶段,监理单位应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巡视榆查,对发现的各类安全事故隐患,应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并督促其立即整改;情况严重的,监理单位应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并同时报告建设单位。安全事故隐患消除后,监理单位应检查整改结果,签署复查或复工意见。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工整改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或工程项曰的行业主管部门报告。检查、整改、复查、报告等情况麻记载在监理日志、监理月报中。
五、提高认识,高度重视自我建设。
(1)健全管理体系,落实监督责任。单位主要技术侦责人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全面负责,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对所监项目工程的安全监理工作负责,并根据监理人员明确其工作职责,安全监理人员在总监的领导下,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日常监理。
(2)提高管理能力,重视人员素质。加强对监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的教育培训,学习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并应当熟悉安全操作规程。
关键词:电力 工程安全 监理
结合电力工程建设投资庞大、建设工期长、建设工序多、专业性强、发生安全事故后果严重等特点和作者本人在电力工程建设中亲身经历,对安全监理在电力工程建设中的主要工作进行了阐述。
一、监理的安全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电力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要求工程监理企业在工程监理过程中必须开展安全监理工作,应根据工程项目特点,确定施工现场专职或兼职安全监理人员,明确工作职责。安全监理人员须经安全监理业务培训合格,应持证上岗。在总监理工程师的领导下,从事施工现场日常安全监理工作,定期填写安全监理工作日志。
二、安全监理文件的编制
工程监理企业在编制项目监理规划时应包含安全监理方案,并明确安全监理内容、工作程序和制度措施。编制监理实施细则时应包含安全监理的具体控制措施。对结构特殊、技术复杂、专业性强、安全风险大的工程应单独编制专项安全监理细则。
三、安全监理的主要工作
(1)监理工程师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2)工程监理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承包单位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承包单位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承包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项目监理部应当及时向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报告。
(3)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职责。
(4)配备专业的安全管理人员,对驻地监理部日常的安全监督进行管理。
(5)应根据建设单位的有关文件要求,健全监理部的安全监督机制,监理每周应会同承包商组织一次安全检查;会同建设单位每月应组织一次安全大检查,做好记录;发现安全隐患的应根据有关规定进行整改或停工处理。
四、安全监理的措施
(1)建立现场安全检查制度
项目开始实施前,监理必须组织开工前安全检查,承包单位项目部在正式开工前,必须向监理提交如下资料:承包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经审批的项目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或安全方案;安全员培训合格证;施工设备的安全检测报告;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监理方由总监或总监代表组织审核资料,必要时到现场核实,符合要求予以签认。
(2)日常安全巡检
现场监理人员在日常巡检中要把安全作为一项必要内容进行检查,对照《安全监理实施细则》的相关安全风险控点进行重点巡视;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项目部反映,必要时发出监理通知要求整改,对整改落实情况要跟踪检查,严重时要及时向上级报告。有关巡检情况要在监理日志上记录。
(3)质量检查验收时同时检查安全
在进行质量检查和验收时同时进行安全检查,隐蔽验收时,监理工程师要检查现场安全设施和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安全措施不到位,或存在安全隐患时,不得继续施工;在旁站过程中,除了进行质量方面的检查外,必须对现场的安全状况密切关注,发现有不安全状况或存在安全隐患,立即要求改正,情况严重时立即要求暂停施工,并向上级报告,待消除安全隐患后再进行施工;
(4)监理例会前安全专项检查
在每次监理例会开始前,由负责安全的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一次专项安全检查,对现场的风险点进行检查,重点是已发通知整改项目的落实情况;把安全管理的情况作为监理例会的一项专门议题汇报和检查,要求项目部进行专题汇报,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评价,提出安全管理的改进意见和要求;
(5)现场定期组织安全大检查
根据各项目工地的具体情况和建设单位的要求,工程监理要定期组织现场安全文明施工大检查,对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一般每月组织一次;检查内容,对照《三欣标准》(南网)或结合其它安全检查表进行,检查人员分别打分,汇总得分,对工地安全状况作出评价;
(6)其他专项安全检查
建立季度性安全检查制度:即根据季节的特点,为保障安全生产的特殊要求所进行的检查,如湛江地区春季霉雨季节空气湿度大,需要着重防霉、防潮、防漏电;夏季高温多雨多雷电,需要着重防暑降温、防汛、防雷击、防触电;秋冬季风干物噪,需要注重防火等;
建立节假日前/后安全检查制度:节日前要进行安全意识(如麻痹思想、精力分散等)、防火、防盗、文明生产等综合检查;节日后要进行遵纪守法和安全生产检查等;
建立安全事故上报制度:发生安全事故,现场监理人员在正确处置的同时在第一时间向工地负责人或项目总监报告,项目总监接到报告后必须尽快赶到现场,同时启动应急预案,立即向公司领导、建设单位报告,必要时按规定向上级领导和政府管理部门上报。
五、安全监理的资料管理
(1)安全监理的资料应参照《电力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资料管理和表式要求,设立专门的安全监理日志,安全监理人员应在安全监理日志中记录当天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安全监理工作情况,记录所发现的施工中的安全问题及处理措施。总监理工程师应定期审阅安全监理日志。
关键词:安全;条例;安全细则;技术措施;专项方案;管理体系
当前,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形势依然严峻,各种性质、程度的事故屡屡发生,恶性事故也时见报端。直接影响着建筑业的健康稳定发展。2004年2月1日实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把安全职责纳入到监理的范围,将监理单位在安全生产中所要承担的安全职责法制化。同时也为监理单位开展安全监理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2006年10月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则进一步明确了安全监理的内容、程序和责任。鉴此,工程监理单位和常驻现场的监理工程师如何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对建设工程中的安全生产履行监理职责,成为考量监理服务质量的重要内容之一。
根据《条例》和《意见》的精神,以及结合现场监理工作经历,在建设工程中如何做好安全监理,笔者认为要积极做好以下几点:
一、编制具有针对性的监理规划和安全监理细则
l、编制的监理规划应包括安全监理内容,明确安全监理的范围、内容、工作程序和制度措施,以及人员配备计划和职责等。
2、对中型及以上项目和《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还应当编制专项监理实施细则。实施细则中明确安全监理的方法、措施和控制要点,以及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方案。
二、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
在施工准备阶段,监理单位审查核验施工单位提交的有关技术文件及资料,并由项目总监在有关技术文件报审表上签署意见;审查未通过的不得实施。
1、监理工程师在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时,应审查以下主要内容:
(1)审查施工单位安全组织机构和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网络。监理应严格把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三类人员”(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管理纳入建设工程管理的全过程,审查是否与投标文件相一致,实行动态管理、全过程监控。
(2)审查施工单位应有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审查施工总平面布置图是否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办公、宿舍、食堂、道路等临时设施设置以及排水、防火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
(3)审查本项目工程施工应用的安全监督手段。安全监督与管理手段,如班组相互安全监督检查。专检与自检相结合的安全检查方法,定期与不定期的安全检查。现场轮流安全值日,签订安全责任书。以及现场悬挂各种安全宣传标语和警示标牌。安全教育与培训等方法和手段。
(4)审查施工单位安全资质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施工单位安全资质是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与颁发的《企业安全资质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包括维修电工、安装电工、电焊工、架子工、塔吊和施工电梯的司机、指挥,井字架操作工、登高作业工等。审查操作证的时效性和人证相符性。
(5)审核施工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防护措施费用使用计划。
2、一般工程项目的专项施工方案和主要技术措施审查的内容有:
(1)审查基坑支护和挖土方案。在土方工程施工方案过程中应根据基坑、基槽、地下窒等的土方开挖深度和土质种类选择开挖的方法、设置安全边坡或固壁支护,对较深的基坑必须进行专项支护设计和专家论证。在方案中应有相关的安全技术措施。
(2)审查模板工程施工方案。模板及其支架应根据结构形式、荷载大小、地基土类别、施工设备和材料供应等条件进行设计。模板及其支架应有足够的承载能力、刚度和稳定性,能可靠地承受浇筑混凝土的重量以及施工荷载,模板及其支架设计要有安全验算书和细部构造放样图,对模板材料、规格、间距、连接方式的设置等应有详细说明,模板拆除应有具体安全措施。
(3)审查脚手架搭拆方案。脚手架方案应根据本工程特点进行编制,要有针对性。落地式钢管脚手架的一般搭设高度在50米以下,方案中应绘制搭设图纸。说明基础做法。立杆、大横杆纵横向的间距,小横杆与墙的距离,连墙件和剪刀撑的设置方法。超过50米时。应有设计计算书和卸荷方法。搭设方法必须符合安全强制性条文的规定要求。
(4)审查塔吊、井字架等垂直运输设备的安装、使用、维修保养和拆卸方案。审查有无经过安全资格认证和取得安全使用合格证,塔吊基础必须经过安全验算。对安装和拆卸的施工程序,安全技术措施,注意事项,以及特殊情况的防范措施应有详细说明。安装后应经过主管部门验收,发给相应的安企使用合格证。经监理核查施工单位提交的验收记录、保养记录、顶升记录、相关合同等,并由安全监理人员签收备案后方可使用。
(5)审查高处(高空)作业的安全防范措施。高处作业主要足指施工现场“网口”和“五临边”的防护,以及独立悬空作业所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
(6)审查施工现场用电方案和安全措施。
①方案的编制、技术审核、批准程序应符合要求。相关人员的专业要求是电气安装专业,以落实安全用电责任制。
②方案中应有临时用电施工机械汇总表,施工组织设计中列表的所有用电设备须列人其中,以便正确计算最大用电量,以此为依据确定各级配电的导线断面、隔离开关、漏电保护器熔断体的型号。包括各主要回路用电量的汇总,以便正确计算该线路的用电量,即线路负荷计算,以选定相应开关,漏电保护器、导线截面和熔断体型号。审查安全用电的技术措施,如严格执行“一机、一闸、一漏保”;在潮湿和易触及带电作业场所的照叫电源,必须使用安全电压等。
监理通过审查,发现问题要及时与施工单位沟通。如有需要补充完善的、需要修改的,应采取及时签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等手段督促其修改、补充或完善。
监理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查不能流于形式。要注意方案和措施的科学性、合理性,更要注意可行性,并针对项目特点提出问题。
三、检查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工作
在施工阶段,安全监理的主要工作内容就是通过有效手段,监督施工单位按照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及时制止违规施工作业。
1、督促承包单位的安全管理职能部门切实履行好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对施工单位自查情况进行抽查。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安全生产专项检查。
2、依照经审查批准的方案定期不定期对施工现场施工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和安全设施进行专项检查,核查验收手续。
3、监理人员现场巡查中将检查实际上岗人员有相应的上岗资格。根据人员流动性大的实际情况。监理有必要实行过程动态控制。
4、检查施工现场各种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并检查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情况。
5、抓好安全生产基本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基本措施主要表现有:①安全帽措施;②安全带措施;③安全网措施;④安全棚措施,以及机械设备的规范化管理和施工现场的文明施下。
6、定期巡视检查施工过程中的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业情况,对重要工序、关键部位进行旁站监理,如塔吊的安装、拆除、顶升等。
四、及时督促整改或向有关部门汇报
在施工阶段,监理单位应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巡视榆查,对发现的各类安全事故隐患。应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并督促其立即整改;情况严重的,监理单位应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并同时报告建设单位。安全事故隐患消除后,监理单位应检查整改结果,签署复查或复工意见。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工整改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或工程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报告。检查、整改、复查、报告等情况记载在监理日记、监理月报中。
五、监理单位要高度重视自我建设
1、监理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以保证安全生产监督责任的落实。单位技术负责人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全面负责,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对所监项目工程的安全监理工作负责,并根据监理人员明确其工作职责,安全监理人员在总监的领导下,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日常监理。
2、监理单位要加强对监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的教育培训,学习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并应当熟悉安全操作规程。
3、监理单位要及时传达和布置安全生产的工作和检查内容,并对安全监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至少每月一次的例行检查或不定期检查,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求项目监理部及时落实整改。并组织进行复查。检查和整改的内容和结果要有书面记录。
4、项目总监每周要对施工现场组织进行一次全面安全检查,发现和提出问题,消除隐患,并建立安全管理评比制度。
结束语
监理单位只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明确安全生产监理的责任,对施工现场实行动态的和全过程的安全监管,做到该审的审,该查的查,该报告的报告,该记录的记录,才能切实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理工作,并同时做好了自我保护工作。
参考文献
[1]白雪林.浅谈建筑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及分析.科技致富向导,200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