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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作目标
通过深入开展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始业教育活动,落实“先培训后上岗,先考试后许可”制度,严把食品经营主体准入关,做到未达标者不得认领食品流通许可证;督促食品经营者依法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食品进货查验和台账管理制度、食品定期自检和销毁处理制度、食品信息公示和投诉处理制度、食品安全培训和健康卫生制度等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承担社会责任,全面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二、实施内容
(一)教育对象
申领或持有食品流通许可证的食品经营者及其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二)教育内容
1.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2.与食品安全相关的科学知识、从事经营的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知识;
3.食品经营行业职业规范、道德伦理与食品安全案例警示;
4.食品安全十项管理制度和食品经营单位规范管理;
5.食品流通许可证、营业执照等证照的申领程序和要求。
(三)教育形式
采取始前教育、网上教育、集中培训等多种形式。市局已在各单位办事大厅的触摸屏中开辟了“食品流通许可办理指南”和“食品经营者始业教育”供始前教育,在局外网中开辟了“食品流通许可办理业务”的办事指南供网上教育。各单位都要集中一定时间为重点经营者进行集中培训,全面提高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水平。
(四)教育流程
食品经营者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验照、年检时,办事人员需告知其应进行食品经营者始业教育,提示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通过始前教育或网上教育进行自主学习,接受始业教育。各类食品经营者接受始业教育人数按《食品流通许可证》经营场所现场核查登记表规定要求执行。
(五)教育测评
首次申领食品流通许可证的食品经营者需进行书面考试,成绩90分以上为合格,不合格者重新接受教育,考试合格后,方可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考试试卷存入许可档案保管。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食品经营者始业教育是食品安全宣传教育的重点工作,也是提高食品流通许可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途经。各单位要加强对食品经营者始业教育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机制,层层落实工作任务和工作责任,确保组织领导、工作任务、工作措施、工作责任、人员力量等落实到位。
一、两项行政许可的实施现状
按照《食品安全法》、《公司法》等实体法关于实施行政许可权限的规定,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许可和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设立许可,分别由县级以上工商机关具体负责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和企业注册登记的职能机构实施。实践中。也是这样执行的。
按照《行政许可法》、《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和《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关于实施两项行政许可程序的规定和当前实践中“分别实施”两项行政许可的机制,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要办齐《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以下简称一证一照),必须经过以下程序:1.到县级以上工商机关的企业注册窗口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并领取相关企业登记表格、提交材料清单:2.到县级以上工商机关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领取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的有关表格、资料;3.到县级以上工商机关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递交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的有关申请材料;4.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5.到县级以上工商机关的企业注册窗口,递交企业登记申请材料;6.领取《营业执照》。有的县级工商局将相关权限授予基层工商所行使,但这并不能减少程序,相反,有的地方由于授权不到位,还会额外增加办理程序。
如果申请人能够从网上下载相关表格。则可省略第2步程序;如果登记机关实行网上核准企业名称。又可省略第1步程序;再如果能够当场登记同时当场发证、发照,还可省略第4步、第6步程序。然而,当前在基层(地级市以下)仅有不足2%以上的申请者会选择从网上下载相关表格,能够实现网上核准企业名称的基层工商机关也不多,离当场登记当场发照还有一定的距离。・ 在实际工作中,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至少要到工商部门六次以上,才能办结一证一照的全部手续。如果遇到工作人员一次没讲清、名称重复、申请人没理解透、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者需要对有关材料进行核实等情况,则“跑上十趟八趟,也算正常”;而且,需要向工商机关(大部分是同一工商机关)提交两份相关人员身份证明、住所证明、委托书等书式材料。在前期的调研工作中,这也是群众意见较大、基层同志反应较为集中的矛盾之一。
我们认为,为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效能,方便经营者办证办照,切实达到高质量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试行“合并实施流通环节食品经营和企业设立两项行政许可”的工作模式。
二、合并实施两项行政许可的可行性
首先,两项行政许可本身的“三个相同”。为合并实施提供了理论依据:一是两个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相同,都是县级以上工商机关,只不过分别由不同的职能机构具体实施;二是两个行政许可的审批程序相同,都是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程序框架实施;三是两个行政许可的审查方式都是以书式审查为主,只有在认为必要时才启动实质审查程序。
其次,两项行政许可合并实施能够实现“三个有利于”。体现了现实需要。一是有利于提升部门形象。合并实施两项行政许可。将进一步简化办事程序、缩短办事时限、削减办事资料。必然会使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少跑腿、办事快、办事成本低。二是有利于降低行政成本。合并实施两项行政许可。可以相应的减少审批人员、场所、设施和材料费用等,节约行政资源、降低行政成本,进一步推动节约型机关建设。三是有利于提升监管效能。合并实施两项行政许可,不仅使工商机关办证办照效率高,还可以促进企业登记监管信息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的共享、互动和统一,有利于进一步做好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三、合并实施两项行政许可的建议
总的思路:确定一个科(处、局)室,统一受理、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合并一证一照的办事程序、资料,切实解决“群众跑腿次数多、提交资料重复”问题。
具体模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指定一个窗口(或委托基层工商所)统一实施两项行政许可。在此基础上,将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程序、表格、资料进行合并。
第一步,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的同时,领取一份《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登记申请表格》及配套资料(单独设计一套“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登记专用资料”,包括原来两套申请资料的内容)。
小食杂店的食品安全一直是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中的一项难点,本人现就我市小食杂店监管工作作一些粗浅的探讨。
一、我市小食杂店食品安全监管的现状及分析
目前,我市已经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的食品经营单位17037户,其中企业603户,个体工商户16434户;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的食品经营单位(小食杂店)约1640户。一直以来,我市食品药监部门和工商部门都根据自身职能对其进行引导、规范和监管,但小食杂店食品安全状况依然不容乐观,监管的效果与投入的精力不相匹配,可谓是 “投入精力较大,监管效果不佳”。
分析其原因,小食杂店食品安全监管存在以下三大突出矛盾:
矛盾之一:小食杂店经营管理条件较差的现状与《食品安全法》的高要求之间的矛盾。小食杂店往往经营场所较窄,店业主文化素质普遍偏低,且年龄较大,特别是偏远乡镇的小食品店更为突出,而《食品安全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对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有关场地、设施、管理人员、制度建立、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提出了较为严格的要求。因此,一方面,存在小部分食杂店因场地、设施等达不到食品流通许可条件而不能申办食品流通许可证,却无证无照经营食品的现象;另一方面,一部分已经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小食品店,却在经营过程中,不能严格执行执行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的初衷是为了把好进货关,掌握食品的来源去向,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件可以追根溯源找到上家经销商,迅速掌握该批食品的流向,有效防止危害继续扩散,及时追究违法者的责任。但事实上作为食品销售最终端的小食杂店业主,很大部分是老弱病残人员,因年龄偏大、文化素质偏低等客观因素,其并没有能力彻底执行这些制度。正因为如此,在以前工商部门履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职能期间,为了达到工作目标,许多地方出现了记录台帐由工商干部一手包办的现象。另外,还有一些小食杂店虽然自己能够记录台帐,但其只是为了应付监管部门的检查,漏登、少登成为普遍现象,登记台帐流于形式,无法真正起到追根溯源的作用。
矛盾之二:小食杂店较弱的责任承担能力与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责任较重之间的矛盾。小食杂店规模小、收益少,业主较大部分为农民或者下岗失业者,通常情况下,业主承担违法责任的能力较弱。举一列: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这就意味着,两千元是行政处罚的最低幅度,是小食杂店业主承担违法责任的最低限度。然而,在现实中究竟有多少小食杂店具有这样的违法责任承担能力?即便有一部分具有这样的承担能力,能够自觉履行行政处罚的却不多,依靠法院强制执行因程序复杂,很少在监管执法中采取这种方式进行。由于立法过严,严格依法处罚将成为小食杂店业主不能承受之重。另外,由于疏忽大意而导致的食品过期等违法现象在现实中也较为普遍,这样就会导致法不责众,反而使得执法部门无法完全履行其执法的职责。
矛盾之三:小食杂店数量众多、分布散,与行政执法要求高效率、低成本之间的矛盾。按照200平方米以下的标准,我市食品经营主体中,除了几十家大、中型超市外,其余均为小食杂店,所占比例在99%以上。偏远的农村,交通不便的山区,只要有足够的消费需求,一般都会有小食杂店存在。我们监管的过程中消耗在路途上的时间、油耗等都大大降低了执法效率、增加了执法成本。
我国行政执法有法治原则、合理原则、公平原则、效率原则等基本原则。其中效率原则被称为行政执法的生命。按照目前的监管体制,小食杂店的监管责任基本上由基层食品药品监管所承担。一方面,基层食品药品监管所人员结构、硬件配置等方面存在这样那样的局限性。另一方面,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基层食品药品监管所的工作千头万绪,人员少、精力有限。同时,所有小食杂店内销售的食品种类、安全食用期等都处于动态变化中,今天检查了没有问题,不代表明天也一定没有问题。所以,在目前的小食杂店监管模式下,即便基层食品药品监管所将大部分工作精力用于监管小食杂店也还无法达到令人满意的监管效果。
二、对小食杂店食品安全监管的几点建议
面对上述的三个矛盾,我们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该如何履行好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呢?本人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工作:
(一)转变监管理念重点强化分销环节监管
目前,我们对于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的理念是面面俱到、处处重点,试图做到滴水不漏、万无一失。当所有的小食杂店都成为监管重点时,实际就等于没有了重点。小食杂店所售食品是动态变化的,食品种类在变,每件食品的安全食用期也在变。正因为如此,即便基层的同志对小食杂店的巡查频率很高,但仍然经常有一些问题在上级的明察暗访中被发现。
有没有办法用较高的效率、较低的监管成本、最大限度地保障小食杂店的食品安全?目前来看,比较现实的一条途径是:突出重点,抓好源头,着重做好食品分销环节的监管工作。目前,食品流通的路径是:原材料----生产商----各级分销商-----终端零售商----消费者。几乎所有的食品都是通过各级分销商批发流转到终端销售商。工商部门负责生产商之后的全部流通环节,其中各级分销商处于食品流通的咽喉和枢纽地带。监管好各级分销商,就
等于设置了一道防火墙,将所有终端零售商进货的食品过滤了一遍。这样除了超出安全食用期外,小食杂店所销售的食品不会再有其他安全隐患。同时,这样的监管方式可以有效解决前述的三大突出矛盾。首先,从数量和分布上来看,从事食品分销批发的经济户口数与全部小食杂店的比例为1:70左右,数量相对少并且分布相对集中,相当部分集中在专门的食品批发市场内,有利于提高监管效率,降低监管成本。其次,从业主素质来看,从事食品分销批发的业主整体相对年龄较轻、文化程度较高,有利于对其引导和规范,督促其真正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销售登记制度。再次,从业主的责任承担能力看,从事食品分销批发的业主通常情况下具备相应的资金实力,能够承担现行法律所规定的行政责任。因此,将监管理念由面面俱到转变为突出重点,狠抓一个分销环节,能有效提高监管效率、提升监管效果,改善小食杂店监管“投入精力较大,监管效果不佳”的现状。
(二)提高准入门槛规范分销商主体资格
首先要依据现有的法律法规,严格区别分销商和终端零售店,这是强化分销商环节监管的基础。对于经营范围中没有“批发”内容却在从事批发业务的,要予以取缔、规范;对于经营范围中有“批发”之名却无批发之实的,要予以清理、变更。做到名副其实。其次,采取宣传、引导以及倡议书、协议书等方式,对分销商的资金、场所、人员,主体责任、自律制度等做出具体的规范,逐步提升其素质。素质低下的分销商通过市场竞争和加强监管逐步予以淘汰。
(三)完善监管制度规范分销商经营行为
首先,要依据法律规定从严规范分销商的经营行为。一是要严格落实食品追溯制度,掌握食品流向。《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同时,《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销售食品,应当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相关信息的销售票据。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也就是说分销商除了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外,还要建立食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相关信息的销售票据。分销商作为商品流通的枢纽,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和销售台帐可以完全反映“从哪里来到哪里去”,是食品追溯的关键所在。对于防止食品安全事故扩散和追究相关责任人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二是要构建科学合理的监管模式,做到重点监管和全面掌握平衡结合。通过对面上终端小食杂店的抽查来掌握动态信息,从终端倒查分销商经营行为,从而进一步约束和监督分销环节,杜绝其表里不一,台帐上登记合格食品,暗中售假售劣。一旦在终端小食杂店发现问题食品立即追根溯源,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定性处罚,严厉打击不法供货分销商。
其次,指导推广统一的食品销售单据示范文本。销售单据是合同的一种表现形式,可以根据法律对台帐登记项目的要求以及实际需求,设计统一的食品销售单据,包含产品名称、规格、数量、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相关信息。实现销售单据和进货台帐合二为一,小食杂店只需整理保管好进货单据就可,从而解决小食杂店记录台帐困难的问题。同时,将“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的索证义务交由分销商完成,并由其统一保管2年以上。对于那些未达到食品流通许可条件,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且无法取缔的“小食品店”,同样以这样的方式严格监管,虽其无证无照,但确保了其经营的食品能够追根溯源。同时,加强其对过期、变质食品清理、退市监管,督促其保存经营场所的卫生、按照要求储存食品等,小食杂店食品安全监管就基本到位。
(四)不断完善法律法规
时值《食品安全法》修改,建议将食品经营的各级分销商和终端零售店加以区分对待。对分销商环节在主体准入、行为规范等方面提出较高标准。例如可以对分销商的资金、场所、组织形式、人员机构、自律能力等作出符合需求的详细规定。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上,分销商也应该明显高于终端零售店。归纳起来,就是要抓住牛鼻子,必须让分销商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
一、指导思想
全面实施《食品安全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紧紧围绕乳制品生产、收购、运输、销售等四个关键环节,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非法收购、非法销售行为,规范乳制品市场秩序,加强乳制品质量安全监督监测,强化执法,完善监管机制,全面提高乳制品质量安全水平。
二、工作重点
(一)严格乳品许可管理
1、严格乳制品生产许可管理。按照从严管理的原则,进一步严格乳制品生产许可审查条件,禁止将乳粉再还原生产乳粉,依法严格限制乳粉分装生产行为。质监部门要按照新修订的生产许可审查条件要求,加强对新建乳制品生产企业的审核把关,对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不予发放生产许可证;对已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年3月底前按照新的审查条件进行重新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依法撤销或吊销其生产许可证。
2、严格生鲜乳收购、运输许可管理。畜牧部门要进一步做好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辆的许可管理工作,严格审核有关资质和条件,对不符合条件的严禁发放许可证。严厉打击无证收购、运输生鲜乳等违法行为。
3、严格乳制品流通许可管理。工商部门要细化和完善乳制品流通许可制度,将乳制品进行单独审核,严格按照许可项目登记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对未取得流通许可非法经营乳制品的要依法予以查处。
(二)加强乳品生产经营监管
1、加强对生鲜乳、原料乳粉和奶畜饲料的监管。畜牧部门要立足改进奶畜饲养方式,严格饲料监管,推进奶源生产规模化、产业化、标准化和规范化;要加强对辖区内生鲜乳收购站、生鲜乳运输车辆和奶畜饲料生产企业等实施以站、车、厂为单位的抽检全覆盖,加大对奶畜规模养殖场生鲜乳和精料补充料的抽检比例。食品生产企业对购入的生鲜乳和原料乳粉进行三聚氰胺检验,并严格执行索证索票、进货查验、记录和检验制度。质监部门要对生产企业购入的生鲜乳、原料乳粉加强监督抽检,抽检比例不得低于所有批次的15%。
2、加强乳制品生产环节的监管。乳制品企业必须对每批出
厂产品进行三聚氰胺等检验。质监部门督促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
体责任,对企业出厂产品每周进行抽检。
3、加强对乳制品流通环节和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管。工商和卫生部门要加大对流通和餐饮服务环节乳制品、含乳食品质量安全的抽检范围和频次,认真检查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购销台账制度建立落实情况。工商部门要对城乡市场乳制品经营者开展拉网式清查,对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乳制品的依法责令其停止销售、下架退市,并会同相关部门依法落实召回、销毁等措施。
4、加强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的监管。质监部门要依据《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组织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推行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审核,对达不到要求的企业限期整改,严格落实驻厂监管制度,进一步明确监管责任,实行责任追究。
三、工作目标
1、县畜牧兽医水产局:重点对生鲜乳收购站的监管。依法规范生鲜乳生产、收购和运输行为,确保生鲜乳收购站、奶牛养殖户检查率100%,生鲜乳质量安全案件查处率100%,生鲜乳中三聚氰胺检测合格率100%,建立健全生鲜乳收购站收购、销售、检验台账,加强生鲜乳检测工作,对无证企业加大立案查处力度。
2、县质监局:重点对乳制品生产单位监管。建立驻厂制度,
实行责任管理,全年对生产单位检查覆盖率达100%,全面清剿非法生产经营乳品的“黑窝点”。对乳制品生产企业重新审核,并将审核情况于年3月22日前报县食安办。
3、县工商局:重点对流通领域乳制品质量监管。建立流通环节乳制品消费安全监管长效机制,督促各经营单位采购乳制品时应按要求索证索票,并建立台账。对经营乳制品单位检查覆盖率100%,严格乳制品流通许可证制度,对无证经营企业要严格查处,对发现销售三聚氰胺超过临时管理限量值乳制品的企业,一律依法吊销流通许可证。对未取得有效票据的乳制品要进行严格抽检。
4、县卫生局:重点对餐饮环节乳制品消费安全监管。建立餐饮环节乳制品消费安全监管长效机制,督促各餐饮单位采购乳制品时应按要求索证索票,并建立采购索证台账。对经营乳制品餐饮单位检查覆盖率100%,对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餐饮单位要严格执法,依法追究责任。
5、县文广局:及时报道各职能部门查处违法生产经营案件取得的成效,宣传优良品牌、优质产品,对存在问题的企业要及时曝光。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狠抓落实。各职能部门负责人要切实担负
起监管责任。进一步明确工作重点、任务及具体措施,真正做到
目标任务明晰,责任措施到位,建立健全乳制品长效监管机制。
为认真贯彻《食品安全法》,建立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管理,诚信经营、消费维权于一体的运行机制,分局根据省、市局的相关工作部署,创新思路,实现“食品安全放心乡镇(社区)”创建系统化、网络化、群众化,进一步促进食品安全工作向纵深方向发展。
一是强化宣传引导。组织消保科、各工商所执法人员深入社区(乡镇),铺开一张食品安全宣传网,充分利用宣传栏、宣传横幅,咨询站点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讲解食品安全法律知识,认识假劣食品的特点及危害,提高消费者食品消费素养和维权水平,引导消费者自觉抵制、举报问题食品,同时采取走访、座谈的形式听取群众在食品安全、工商监管等方面的建议,使食品安全放心乡镇(社区)的创建活动深入人心。
二是聘请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员。在强化宣传工作的同时,在各乡镇(社区)组织了“创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放心乡镇(社区)”启动仪式,进一步引导知法、懂法,有较高食品安全维权意识的热心群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督工作,将他们聘请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员,充分利用群众的力量在乡镇(社区)展开食品安全社会监督网络。监督员每日不定时对乡镇(社区)内食品经营场所的巡视,一旦发现涉嫌食品经营违法行为的及时劝教并报告辖区工商所,实现食品安全的群众管理,形成“群防群控”的格局。
一、落实安全责任
(一)强化监管责任落实。进一步明确我县监管事权划分,细化监管责任,明确监管任务。建立健全考核制度,量化评价标准,开展绩效考核,落实监管责任,对在日常监督、专项整治中责任不落实、监管不到位、失职渎职、包庇纵容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的有关责任人要严肃追究责任。
(二)督促经营企业落实责任。督促保健食品经营者全面落实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相关标准和规定,健全岗位责任制度。结合日常监督检查,加强对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法律知识和技能培训,切实增强其守法经营意识,提高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能力。与辖区内所有保健食品经营企业监管相对人签订质量安全责任书,落实经营企业守法经营责任意识。
二、完善各项制度
(三)进一步规范许可(备案)审批流程。健全完善现场检(核)查制度和现场检(核)查员管理办法,建立保健食品生产许可事后监督制度,完善许可退出机制,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四)督促企业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供货商审核制度、经营企业进货查验制度、索证索票制度、产品台帐等制度,提高经营单位质量安全管理水平。
三、加强日常监管
(五)严格许可管理。严格落实保健食品申报资料审查要求,加强受理审查,规范现场核查,把好准入关。加强保健食品广告内容审查,严格广告审批。
(六)加强经营企业监督,依法规范经营行为。做好保健食品流通许可与食品流通许可的衔接。结合我县监管实际,制定监督检查工作计划和方案,明确监督检查频次,确定重点品种、重点对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四、强化综合治理
(七)突出监管重点。探索实施经营企业分级分类监管。以减肥、辅助降血糖、缓解体力疲劳等功能保健食品为重点,加强对进货查验、台账建立、索证索票等重点环节,超市、保健食品专营店、药店等重点场所的监督检查。
(八)巩固和扩大打“四非”专项成果。以重点产品、重点区域、重点案件为突破口,继续采取摸底排查、突击检查、公开曝光的方式,主动出击,对“四非”问题露头就打,坚决防止反弹反复。对明查暗访中发现的重大案件、通报过的重点企业、非法添加的产品、制假售假的窝点和违法行为屡打不绝、反复发生的区域进行再检查,继续保持打击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违规行为高压态势。加强保健食品科普宣传,营造良好宣传氛围,不断增强公众对保健食品安全的信心。
五、健全信用档案
(九)摸清监管对象底数。全面建立健全保健食品经营企业监管档案,完善“一品一档”、“一店一档”等档案信息,推动监管与信用信息的健全完善。
A、《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B、《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C、《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D、《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履行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职责,( C ),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保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协调配合机制,整合、完善食品安全信息网络,实现食品安全信息共享和食品检验等技术资源的共享。
A、整合执法队伍 B、建立健全以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为主的工作机制
C、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 D、成立统一食品检验机构
3、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 C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证食品安全。
A、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B、食品生产经营者要求
C、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 D、食品安全地方政府负总责要求
4、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 C )公布食品安全信息,为公众咨询、投诉、举报提供方便;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
A:申请人要求 B:各级政府要求 C、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
5、下列属于行政法规的是( B )。
A、《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B、《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C、《河北省食品安全条例》
6、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人员采集样品、收集相关数据,可以进入相关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食品生产、食品流通或者( A )。
A、餐饮服务场所 B、私人住宅 C、家庭餐桌
7、设立食品生产企业,应当预先核准企业名称,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取得(A)后,办理工商登记。
A、食品生产许可 B、食品流通许可 C、餐饮服务许可 D、工商登记
8、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和餐饮服务许可的有效期为(B )。
A、2年 B、3年 C、4年 D、5年
9、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 C );有发生潜在食品安全事故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A、注销相关许可 B、加强质量抽查频次 C、立即采取整改措施
10、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规定组织职工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食品安全知识,并建立(C )。
A、学籍管理制度 B、固定培训机构 C、培训档案
11、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痢疾、伤寒、( A )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A、甲型 B、乙型 C、丙型 D、丁型
12、对因标签、标识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 A );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
A、可以继续销售 B、不得继续销售 C、食品生产经营者自行决定
13、申请人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向承担复检工作的食品检验机构(以下称复检机构)申请复检,应当说明理由.。复检机构名录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共同公布,复检机构出具的复检结论为(B)。
A、需说明结论B、最终检验结论C、供执法机构参考结论D、自行选择结论
14、食品生产经营者对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规定进行的抽样检验结论有异议申请复检,复检结论表明食品合格的,复检费用由( C )承担;复检结论表明不合格的,复检费用由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
A、食品生产经营者 B、检验机构 C、抽样检验的部门
15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对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设备等,应当立即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并自事故发生之时起(B )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A、24小时内 B、2小时内 C、12小时内
16、《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B )。
A、食品生产环节监督管理B、餐饮消费环节监督管理C、食品流通环节监督管理D、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
17、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B )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A、每半年B、每年C、每二年D、每三年
18、食品检验实行( D )负责制。
A、食品检验机构B、检验人C、质量监督部门D、食品检
验机构与检验人
19、( A )有权举报食品生产经营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A、任何组织或个人B、只有食品生产经营者C、仅消费者 D、只有食品企业从业人员
20、( B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生产食品添加剂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实施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A、国家级 B、省级 C、市级 D、县级
21、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 A )。
A、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B、减少检查频次C、吊销许可证D、吊销营业执照
22、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 D )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A、二年 B、三年 C、四年 D、五年
23、食品安全标准是( B )的标准。
A、自愿性B、强制性C、科学性D、民主性
24、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了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 C )的赔偿金。
A、三倍 B、五倍C、十倍 D、十五倍
25、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订、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的部门是( C )。
A、技术监督部门 B、食品安全委员会C、卫生行政部门 D、食品科研机构
26、食品安全法规定,( A )对当地食品安全负责,统一领导、协调本地区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A、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B、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C、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 D、各级技术监督部门
27、国家建立( A ),对存在或者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状况进行风险分析和评估。
A、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制度B、食品安全监督制度C、食品安全抽检制度D、食品安全检查制度
28、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以( B )为依据。
A、国外食品安全标准B、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 C、监督检查结果 D、抽样检验结果
29、食品企业直接用于食品生产加工的水必须符合( C )。
A、矿泉水标准要求B、纯净水标准要求C、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D、蒸馏水标准要求
30、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 C )。
A、可继续销售 B、可降价销售 C、不能销售 D、可作处理食品销售
3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B )。
A、先承担行政法律责任B、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C、先缴纳罚款、罚金 D、先承担刑事法律责任
32、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立即向(C )。
A、本级人民政府报告B、上级人民政府报告 C、卫生行政部门通报D、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33、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涉及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D )组织事故责任调查。
A、国务院B、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共同C、国家食品安全委员会 D、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34、食品生产经营中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符合的标准是(C )。
A、对婴幼儿无害 B、对成人无害C、对人体安全、无害 D、对环境无害
35、苯甲酸属于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如某生产厂家也获得了苯甲酸的生产许可证,那么该厂生产的苯甲酸可以在( C )。
A、所有食品品种中使用 B、限定的食品品种中任意使用
C、限定的食品品种中按限量使用 D、所有食品品种中按标准规定的最低限量使用
36、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及时向事故发生地( C )报告。
A、县级质量监督部门B、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C、县级卫生行政部门D、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37、国家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由( B )统一公布。
A、国务院办公厅B、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C、国家食品安全委员会D、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38、《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自( C )起施行。
A、2009年12月1日 B.2010年3月10日 C.2010年6月1日
39、在广告中对食品质量作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的,应依照( A )的规定给予处罚。
A、《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B、《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C、《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D、《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40、食品生产企业在生产前,必须向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获得(A )。
A、食品生产许可 B、食品流通许可C、餐饮服务许可 D、食品卫生许可
41、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采购食品原料时,除需要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外,还应查验(A)
A、产品合格证明文件 B、健康证明C、培训证明 D、法人授权委托书
42、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的食品必须经( C )后方可出厂销售。
A、监督检验合格 B、委托检验合格C、出厂检验合格 D、强制检验合格
43、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标准由( A )确定和修订。
A、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B、国务院质量监督部门C、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D、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44、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A )。
A、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B、出口国国家食品安全标准C、美国食品安全标准 D、双方约定的标准
一、约谈对象
本制度按照约谈对象的不同分为两类。
(一)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参加约谈的人员应为部门或街道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
(二)全区行政区域内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参加约谈的人员应为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生产及质量管理负责人及约谈主体认为有必要参加约谈的人员。
二、约谈范围
(一)区食安委各成员单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约谈:
1.各成员单位对食品安全不重视,导致食品安全监管力量薄弱和保障措施不落实,造成多次发生食品安全事件的或发生较大及以上食品安全事件的;
2.各成员单位在职责范围内,发现可能诱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倾向性问题,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和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导致事态扩大、引发较大及以上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
3.因未妥善处理食品安全事件和食品安全事故,被新闻媒体披露,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4.对于区食安委领导批示或交办的重大食品安全案件和重要食品安全工作,不按照规定及时办理或未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到位的;
5.列入各成员单位食品安全责任目标的主要工作进展缓慢,影响全区食品安全责任目标完成的;
6.在接到有关食品安全问题的举报投诉和在日常监督检查、抽检中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属部门职责监管范围,不及时立案查处,相互推诿造成较大及以上影响的;
7.有关情况涉及到食品安全问题,区食安委认为需要约谈的。
(二)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约谈:
1.因对食品安全不重视,食品安全管理薄弱,引发多次食品安全事件的或引发较大及以上食品安全事件的;
2.发现其存在严重食品安全质量隐患以及不合格问题整改不彻底的;
3.因违法违规从事食品生产经营被我区有关部门依法查处且情节较为严重的;
4.在其他地区因产品质量问题被处罚或通告且影响较为恶劣的;
5.发生法律法规只有禁止规定而无相应处罚规定的行为,且影响大涉及面广或者情节严重的;
6.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后,不能持续地保持食品安全的必备条件和要求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
7.群众举报投诉反映较为集中的;
8.其他有必要进行约谈的。
三、约谈权限
(一)区食安委各成员单位进行约谈,约谈人可为区食安委主任、副主任,必要时(也)可委托区食安办负责人约谈。
(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按照食品安全法定权限负责对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进行约谈,约谈人可为部门主要领导、分管领导。
(三)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按食品安全环节管理的原则,对环节内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进行约谈。
四、约谈程序
(一)需区食安委约谈的,经区食安委领导批准,确定约谈对象及时间。需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约谈的,经部门负责人批准,确定约谈对象及时间。
(二)组织约谈单位应提前2天书面通知约谈对象,告知约谈事项、时间、地点和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见附件1),紧急或特殊情况下,可直接电话通知。
(三)约谈对象应准时参加约谈,不得委托他人。
(四)组织约谈单位应做好记录,形成《约谈纪录》并及时发送约谈对象。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行政执法相对人约谈时,应有2名以上监管人员在场。对食品安全经营主体的约谈记录应纳入日常监管档案,妥善保存。约谈记录包括:约谈人员、约谈事由、约谈内容和约谈结果。
五、约谈主要内容
(一)通报被约谈者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或隐患,提出相关处理建议并要求限期整改;
(二)听取被约谈者对相关问题的认识和陈述,了解整改情况;
(三)与被约谈人共同分析原因,研究对策,制定下一步所要采取的措施;
(四)其他需要约谈和告知的内容。
六、约谈监督落实
(一)约谈后,约谈对象应在15日内将约谈要求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组织约谈单位。
(二)组织约谈单位负责对约谈事项和约谈内容的后期督查工作,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在规定期限内按《约谈纪录》整改落实到位的,终止约谈程序。
(三)对无故不参加约谈或《约谈纪录》落实不到位的区食安委各成员单位,取消该单位评先资格,并在全区予以通报;对无故不参加约谈或《约谈纪录》落实不到位的食品生产经营主体,由食品安全环节监管部门按照食品安全各环节监督管理办法进行处理并纳入重点监管。
七、其他事项
(一)约谈制度不代替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依法进行的行政处罚、纪律处分等处理。
案件详情
一、上海信然食品销售有限公司用超保质期的牛奶等食品作为原料制作食品案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长宁分局于2014 年3 月24 日对上海信然食品销售有限公司( 店招名 “BeBemamie”)的检查中发现,该公司从事餐饮服务过程中,未经许可擅自改变《餐饮服务许可证》核准的经营类别(饮品店),加工经营食品:酸奶(布丁)、果酱等。经核查,当事人在加工食品期间,以超过保质期的得乐思牌纯牛奶等食品作为原料,加工制作酸奶(布丁)。根据上海司法会计中心提供的鉴定结论,当事人自2014 年1 月10 日至3 月24 日收到酸奶(布丁)的货款达271 488 元。长宁分局于7 月31 日对其从事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为原料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
二、上海仁信食品有限公司未履行对过期食品销毁的责任案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宝山分局根据央视“3・15”晚会曝光情况, 于2014 年3 月16 日对上海仁信食品有限公司在上海江杨农产品批发市场的租赁冷库检查中发现,该公司从事食品流通经营活动过程中,存在未销毁过期食品的违法行为。经查,当事人在其所经营的巧克力、芝士、奶酪、果酱等食品超过保质期或发霉变质后,未依法按照《上海市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办法》的规定采取染色、毁形等措施对过期食品予以销毁,且为逃避检查,对仓库中未销毁的过期食品进行转移。经核查,当事人实际应销毁而未销毁的过期食品共计435.2 千克,货值金额共计24 279.6 元。宝山分局于4 月18 日对其未履行对过期食品销毁责任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没收所有的涉案过期未销毁食品;罚款人民币242 796 元;吊销《食品流通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