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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格斯在《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中首次明确提出“全部哲学,特别是近代哲学的重大的基本问题,是思维与存在的关系问题。”[1]以此为依据,我国现行教科书将恩格斯关于哲学基本问题的具体内容概括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思维和存在、精神和物质何者是本原,何者是第一性的问题――对这一问题的不同回答是划分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两大哲学派别的根本标准;另一方面是思维和存在有无同一性问题――对这一问题的不同回答是划分可知论与不可知论的标准。可见,在哲学的理论体系中,哲学基本问题具有硬性的规范性作用,它是划分哲学派别的重要标准,影响着哲学其他问题的解决方向和方法。鉴于如此重要的地位,哲学基本问题一直是我国哲学界争论的重要问题。
一、关于哲学基本问题的争论及其理由
哲学不是教条,需要不断的丰富和完善,所以对哲学要采取既坚持又发展的态度。但是。改革和发展哲学绝不是将其正确的、本质的东西抛弃,而是在结合实践的基础上辨明是非、修正错误、不断完善。
近年来,我国关于哲学基本问题出现了不少争论,大致有以下几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是关于哲学基本问题的内容有几个方面的问题。传统观点认为哲学基本问题的内容包含两个方面,即思维与存在何者为第一性问题和思维与存在的同一性问题。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哲学界对传统僵化的教科书体系批判的深入,有些学者认为原有哲学基本问题两个方面的内容没有充分的反映哲学能动性和革命性特点。因此。哲学基本问题的这两个方面不够全面,还应包含其他方面的内容。例如有学者提出“思维对存在的反作用问题”是哲学基本问题的第三个方面[2]其理由是:其一,如果哲学基本问题中不加上思维对存在的反作用,只坚持存在对思维的制约作用,不承认人在客观世界面前的能动作用,也就是只坚持人能认识客观世界,而不承认人在认识的指导下,通过实践能动的改造世界,这就使哲学基本问题无法体现辩证法思想,必然陷入形而上学唯物主义;其二,哲学基本问题的两个方面本体论、认识论讲的都是怎样认识世界的问题,都是用不同的方式解释世界,因此,原有的两个方面没有强调改造世界,突出实践的作用;其三,将思维对存在的反作用,即实践论方面,作为哲学基本问题的第三个方面能为认识提供手段,从而提高主体的认识能力和思维能力,使我们能更好的认识世界。在此基础上,有人提出辩证法与形而上学的关系问题是哲学基本问题的内容之一。
第二种观点是思维与存在是哲学的基本问题,但其具体形式会不断变化。面对恩格斯哲学基本问题受到越来越多的人的质疑,有学者提出“思维与存在的关系问题是全部哲学的基本问题”。[3]因为,哲学作为一门学科所具有的“唯一性”是由它的对象决定的,哲学是理论化、系统化的世界观。哲学存在于多种多样的具体理论中,但这些具体的哲学理论是在“统一性”基础上表现出“多样性”。哲学的对象决定了思维与存在的关系问题是全部哲学的基本问题,哲学不是“超越”、“批判”了哲学基本问题,而是合理的解决了这一问题;也有学者提出,要用“历史的观点”[4]对待恩格斯哲学基本问题,即在总体上肯定思维与存在的关系是“全部哲学史的基本问题”,但在不同历史时期这一问题有着不同的表现形态,即在远古时代表现为灵魂与肉体的关系问题、在古代哲学中表现为一般和个别的关系问题、在中世纪表现为神与世界的关系问题、在近代哲学中表现为思维与存在的关系问题。
第三种观点是思维与存在的关系问题不是永恒的哲学基本问题,只是近代哲学的基本问题。因为哲学从属于现代哲学,因此,思维与存在的关系问题不是哲学的基本问题。例如,有学者提出哲学的基本问题是“实践问题”。[5]认为我们必须把哲学与哲学的具体类型区分开来,哲学是唯一的,与它对应的问题是哲学的元问题,即什么是哲学的问题。哲学有许许多多的具体类型,所谓“哲学基本问题”不是对应哲学而言的,而是对应于具体的哲学类型而言,有一种哲学类型,就有一个哲学基本问题。在这个意义上,思维与存在的关系问题只是以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笛卡儿、黑格尔等为代表的知识论哲学类型的基本问题,现代哲学从根本上超越了知识论哲学传统,马克思哲学从属于现代西方哲学,是实践唯物主义哲学,所以它的哲学基本问题不是思维与存在的关系问题,而是实践问题。此外,也有些学者也提出了类似的观点,将“实践与存在的关系问题”、“主体与客体的关系问题”、“合规律性与和目的性的关系问题”、“人与自然的关系问题”和“人与世界的关系问题”作为哲学的基本问题。
第四种观点是思维与存在的关系问题作为哲学的基本问题已经过时了。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随着马克思实现哲学的伟大变革和哲学的产生,哲学基本问题被终结了或被超越了,马克思哲学不再是什么思维存在何为第一性,有无同一性、主客体之间的改造和被改造的关系。例如有学者提出“人的实践和人道评价的关系问题或实践和人道的双向批判的关系问题”是马克思哲学的基本问题。[6]
可见,上述关于哲学基本问题的这些观点大多是针对恩格斯哲学基本问题、针对教科书中传统的解释模式以或明或暗的方式提出。笔者认为对待哲学基本问题,不仅要结合新的实践不断发展它,而且要回到哲学的创始人马克思那里,去挖掘马克思本人关于哲学基本问题的一些思想,特别是其思考哲学基本问题时的思维方式,只有这样才能真正继承和发展哲学基本问题的思想。
二、我国哲学界在解决哲学基本问题时思维方式的缺失
哲学是从总体上研究人与世界的关系,而人与世界最本质的关系是思维与存在的关系。因此,思维与存在的关系作为哲学的基本问题具有永恒性和普遍性,它存在于一切时代的哲学之中。因为,人作为实践的存在物,一方面,面对的是外在客观的世界,这就促使人从自己的需要出发,按照某种思维方式认识客观世界及其规律。另一方面人有把自己的精神属性赋予客观世界以改变世界,这就必然发生思维与存在的关系。所以正确的回答两者的关系是人在处理人与世界的实践活动中必须面对的问题,它不是任何哲学家臆造出来的,也不是任何哲学家可以回避和否定的。所 以,思维与存在的关系是贯穿全部哲学史的一条线,它规定和制约着解决其他一切哲学问题的基本方向。虽然,有人认为哲学研究不能采取帖标签的方式,不能把对哲学基本问题的回答即哲学阵营的划分问题作为哲学研究的唯一活动内容,但是我们不能否认面对如此繁杂的古今中外的哲学思想,抓住哲学基本问题这条线索有利于考察其发展轨迹和脉络。
马克思能够实现哲学的伟大变革,并不在于它超越或终结了哲学基本问题.而是从实践出发科学的、合理的解决了这一问题。在传统观点看来,哲学基本问题的两个方面来看,一是思维与存在何者是世界本原的问题,二是思维与存在的同一性问题。但仅有这两个方面还不足于体现马克思实践唯物主义哲学的特性。因为马克思的哲学不是要去引导人们从事抽象的理论研究,而是要以改造世界为己任,“哲学家只是以不同的方式解释世界,而问题在于改变世界”。[7]因此,思维对存在的反作用应该成为哲学基本问题内容的第三个方面。此外,将思维对存在的反作用作为哲学基本问题的第三个方面,还能够揭示思维与存在的作用与反作用的关系,即它们的辩证关系,这就科学的回答了世界是怎样存在的问题。因此,辩证法与形而上学的关系问题也是哲学基本问题的内容之一。但是,哲学基本问题要体现马克思哲学的实践本性,就不能将视野仅仅局限在抽象的层面来探讨思维与存在的一般关系及其所包含的内容。因为,马克思哲学的出发点是现实的人类实践活动,随着人类实践活动在广度和深度上的发展及哲学研究的深入,我们还可以在抽象的层面上揭示出思维与存在的关系所包含的更多的内容,会出现哲学基本问题内容的第四个方面,第五个方面甚至更多,这就会使我们在抽象层面上就哲学基本问题一般的关系及其内容陷入无休止的争论之中,不能真正的引导人们改变世界。因此,我们不应该将视野局限在思维与存在的关系的一般层面上来探讨哲学基本问题的内容包含多少方面,而是应该由抽象上升到具体,返回到马克思哲学形成的社会历史背景之中去,依据马克思哲学的内在规定,去寻找哲学基本问题在马克思哲学中的具体的存在形式或表现形态。
随着近年来我国哲学界对现代西方哲学了解和研究的深入,有些人从现代西方哲学的视角来重新阐释哲学基本问题,认为思维与存在的关系问题只是近代哲学的基本问题,不再是马克思哲学的基本问题,似乎这样哲学基本问题就不会“过时”或“落伍”。实质上,思维与存在的关系问题是哲学基本问题的是恩格斯在总结全部哲学史的基础上提出.它只是一般的结果。这也就是说思维与存在的关系作为哲学基本问题具有永恒性,但在不同的历史时期表现为不同的形态或形式。在这不同的具体形态或形式下面。思维与存在关系的一般性仍然保持着。在当前的一些学者看来,恩格斯或传统教科书体系中的哲学基本问题不能够体现马克思哲学的革命性、批判性,忽视现实的、具体的人,进而从现代西方哲学的视角出发,在早期的马克思哲学著作中寻找理论支撑来建立哲学基本问题的新形态或形式。我认为这一做法值得商榷,因为,马克思能够实现哲学的伟大变革。在于科学合理的解决思维与存在的关系问题,更重要的在于他也实现了哲学思维方式的重大变革。因此,把握马克思的哲学思维方式是我们全面合理的理解哲学基本问题的重要前提。
三、马克思以实践的思维方式来思考哲学基本问题
首先应当明确,马克思在论哲学基本问题时,是以实践的思维方式来人思的。马克思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明确的指出:“从前的一切唯物主义(包括费尔巴哈的唯物主义)的主要缺点是:对对象,现实,感性,只是从客体的或者直观的形式去理解,而不是把他们当作感性的人的活动,当作实践去理解,不是从主体方面去理解。因此,和唯物主义相反,能动的方面却被唯心主义抽象地发展了,当然,唯心主义是不知道现实的,感性的活动本身的。费尔巴哈想要研究跟思想客体确实不同的感性客体:但是他没有把人的活动本身理解为对象性的活动。”[8]
从马克思的上述论述中可以看出,以往的哲学家特别是德国古典哲学家黑格尔和费尔巴哈在解决思维与存在关系问题上的不同缺点。黑格尔强调思维对存在的能动性、主观对客观的改造。以此强调思维与存在的辨证关系。但是“在黑格尔看来,思维过程,即他称为观念而甚至把它变成独立主体的思维过程,是现实世界的创造主,而现实事物只是思维过程的外部表现。”[9]从对思维内容的理解上看,马克思和黑格尔正好相反,在马克思看来思维内容是移人人的头脑而被改造过的感性的东西,即物质的东西。所以马克思说他只是“抽象的发展了”思维的能动性。费尔巴哈反对黑格尔抽象的思辨,推崇感性直观,反映在哲学基本问题中也就是强调思维要通过“直观”的方式认识存在,但是“在对感性世界的直观中,他不可避免的碰到与他的意识和他的感觉相矛盾的东西,这些东西扰乱了他所假定的感性世界的一切部分的和谐,特别是人与自然界的和谐”。其原因就在于费尔巴哈仅将理论活动看作实践活动,将真正的人的活动,即物质实践活动,看作是“卑污的犹太人活动”,所以费尔巴哈“没有看到,他周围的感性世界绝不是某种开天辟地以来就直接存在的、始终如一的东西,而是工业和社会状况的产物,是历史的产物,是世世代代活动的结果”。[11]他不了解“‘革命的’‘实践批判的’活动的意义”。因此,单纯的通过依靠感觉的直观方式虽然突出了“存在”的感性特征,即客观现实性,但却抹煞了思维的能动性。可见,以黑格尔和费尔巴哈为代表的德国哲学的问题在于思维与存在的能动性与感性基础统一不起来。在此问题根源在于,黑格尔和费尔巴哈在处理思维与存在的关系问题时所采取的思维方式就是从思维和存在的两极对立出发,用一极去统一另一极的思维方式,没能很好的解决思维与存在的关系问题。
1哲学基本问题的表述分析
恩格斯曾经在自己的著作中指出:近代哲学的重大的基本问题有三种,一是哲学的基本问题是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哲学的最高问题是思维对存在以及精神对自然界的关系问题;建立在对物质和精神关系的特定理解上的一般世界观是唯物主义。对于这种论断,学术界也是存在一定的差异,有不同的见解。国内对哲学的问题表述主要基于马克思注意哲学的存在范畴,国内使用的教材,对哲学范畴的逻辑序列尤其是对存在的定义为最高普遍性。所以我们提出的思维和存在、精神和物质的关系已经显现出被规定性,因此思维和存在、精神和物质同在一个范畴。所以国内的哲学教学中,精神和物质、思维和存在作为哲学最为基本的问题而表述。
孙正聿主张一种新的理解方式,主要是针对恩格思对哲学问题的表述,他认为存在这个范畴不等同于物质这个范畴,物质的存在也包括精神的存在,精神和物质等同于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那么对于思维和存在二者之间的关系就是一种忽视,甚至是将哲学自身的丰富理论内涵肤浅化了,使丰富的哲学内容变得简单了。但是恩格斯对于哲学的问题表述是统一的和一致的,如果说有什么不同那只是抽象和具体的区别而已。在这里黑格尔的影响也是不能小觑的。因为黑格尔曾经说过哲学的起点便是思维和存在的对立,也正是这一组对立的矛盾构成了哲学思想体系的全部。黑格尔也曾经将哲学的原则确定为思维与自然的确立,在黑格尔的哲学体系中,自由地把握和理解自己和自然是哲学的本质问题,哲学是探索自然界普遍规律的科学。
2哲学的根本转向
哲学起源于西方,本体论就是最为显著的代表。西方的哲学家确定了本体论这个哲学研究的重要领域。哲学是探讨实是之所以实是的问题,哲学家应该探讨和总结事物所依据的基本问题,事物也是依照这样的基本性质而确定其名词,因此在哲学领域中称之为本体之学。自哲学出现以来,哲学家们就一直在探讨实是的诸多性质。当然,西方的哲学还是将精神性的存在作为世界本体,把更多的研究触角延伸到人的认识发生中。唯物论学说的立场是把经验看做主要的知识来源,形成了统治欧洲长达十个世纪之久的哲学理论。本体作为世界理念的万事万物都是上帝所造,这也是西方哲学某个阶段发展的趋势。但是在近代的西方哲学界,已经把哲学关注的重点转移了,从人的生理结构、认识结构、理智情感、意志等方面的认识过程等方面着眼研究和探讨,把研究的重点建立在了对物质和精神的关系探究上。西方的哲学之父弗雷格把存在的区域分为物理领域、心里领域和思想领域,这是最为普遍的观点,得到了世界的认可。
谈到哲学的基本问题,不得不提到恩格斯在《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中的经典论述:“全部哲学,特别是近代哲学的重大的基本问题,是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1〕然而随着时代的变化,人们对哲学的基本问题的认识也发生了分歧,按目前理论界对哲学基本问题的不同解读,可纵观大致分为两种类型:固守型认知和更换型认知。这两种不同类型的认识,一方面的确都对哲学的基本问题有各自不同的深入探讨,进一步扩充了哲学研究理论,然而另一方面不免会使人们在对哲学的基本理论问题的认识上发生混乱,迷失方向。为了纠正这两种类型的认识,寻找出对哲学的基本问题的全面且客观的新解读,首先必须对这两类认识进行梳理。
(一)固守型的认知
“思维与存在的关系问题”依旧是哲学的基本问题,这是固守型的基本认识。在这固守型认知中,分为两部类:“存在论”与“形变论”。
1.存在论
依据目前理论界对“存在”的不同解读,又可划分为两类:
(1)传统认知类:“存在”即“物质”,“思维与存在的关系问题”就是“精神与物质的关系问题”。因此,哲学的基本问题即为“精神与物质的关系问题”。此类认识的直接渊源就是的经典著作尤其是《费尔巴哈论》中恩格斯的经典论述。此理论认为哲学的基本问题是由“物质与精神何者为世界本原”即“本体论”和“物质与精神有无同一性”即“认识论”这“两个对子”组成。后来还有一些学者认为除“两个对子”外,哲学的基本问题应包含第三个方面。
然而这种传统认知类理论是建立在传统“精神”与“物质”僵化的二元分立思维方式上的,已与当前中西方哲学发展的同一思维方式相违背,不利于哲学的进一步发展。
(2)广义认知类:“存在”即“整个世界”,“整个世界”就是广义的“存在”,包括客观实在、客观不实在、主观不实在,因而哲学的基本问题即“思维与存在的关系问题”就转化为“思维与整个世界的关系问题”。此类理论强调“思维与存在”之间极为错综复杂的矛盾关系,以为正是这些关系形成了哲学极其丰富多彩的内容。广义认知类对哲学基本问题的解读,已对传统“精神”和“物质”的二元分立思维方式有所突破。
2.形变论
“形变论”在既坚持哲学的本质统一性和连续性又能容纳哲学的革命性和发展的间断性的基础上,承认“思维与存在关系”的具体形式的可变性。“哲学基本问题贯穿于整个哲学史。从古到今,思维与存在的关系问题始终是各个哲学派别不能回避的问题,所以是哲学的基本问题。”〔2〕思维与存在的关系问题经历本体论视域、认识论视域和视域,而物质与意识的关系问题仅是认识论视域中思维与存在的关系问题的特殊形式。
可见,这种“形变论”认识是以对“存在”的解读为前提的。的确,“形变论”思想具有很大的进步性,也有较强的说服力。但是,“形变论”对于现代哲学的革命以及现代中国哲学却少有解释。
(二)更换型的认知
此种认知认为哲学的基本问题不是始终一贯的“思维与存在的关系问题”,而是随时代变化而变化(历时论);依哲学类型不同而不同(类型论);随哲学主题的转换而终结(终结论)。
历时论――哲学的基本问题不是永恒不变的“思维与存在的关系问题”,随着时代的变化,哲学的基本问题就相应发生改变,“思维与存在的关系问题”是传统哲学的基本问题而非马克思哲学以后的基本哲学问题。“单单一个思维和存在关系问题不足以说明人和世界的复杂关系。”“恩格斯所说的‘哲学基本问题’是对近代欧洲哲学发展的典型特征的概括,不是对哲学的本质规定,更不是普遍的哲学模式。”〔3〕
类型论――哲学基本问题不是对应于哲学而言的,而是对应于具体的哲学类型而言的。“哲学基本问题是相对于不同的哲学类型来说的,所以,哲学基本问题不是唯一的,有多少不同类型的哲学,就有多少不同类型的基本问题。”因此“思维与存在的关系问题”“不是‘哲学基本问题’,而仅仅是知识论哲学的基本问题。”对于属于现代西方哲学的马克思哲学,“马克思哲学的基本问题不是思维与存在的关系问题,而是实践问题”〔4〕。
终结论――哲学的基本问题即思维与存在的关系问题仅是旧哲学或本体论的问题,随着马克思哲学的产生,哲学的基本问题就终结了。“思维与存在的关系问题根本不是马克思恩格斯的基本问题,而是全部旧时代的思想家――全部哲学家的基本问题,特别是近代资产阶级哲学家的基本问题。恩格斯关于哲学基本问题的阐述”,“宣告了以思维与存在关系问题作为基本问题的全部哲学的终结”〔5〕。
当然,历时论和类型论都将哲学的基本问题与哲学主题相混淆了,没有就“唯一的”哲学所应具有的“统一的”基本问题进行正确认识,而终结论是以将思维与存在的本原关系问题等同于物质与精神的本原关系问题为认识前提的,并将基本问题等同于主题,从而有一定的认识局限性。
二、新解读――人与生活世界的关系问题
马克思曾说过,“任何真正的哲学都是自己时代精神的精华”,黑格尔也曾言及到,“哲学是思想中所把握到的时代”。时代不同,“时代精神的精华”“思想中的时代”――哲学也就理应发生变化――不仅是哲学主题的变化,还是哲学主题背后所隐藏着的基本问题的变化。所以,不能用一种僵硬的认识方式去看待哲学的基本问题。这是其一。
其二,罗蒂在其《后哲学文化》中说道,哲学已由古代的“哲学王”和近代的“科学之科学”即旧哲学时代的“大写的哲学”,转为与其他文化形态平等相处的一门学科即新哲学时代的“小写的哲学”,并宣称:“只有反对大写的哲学,才能成为一个真正的哲学家。”〔6〕。同时,恩格斯在《反杜林论》这本名著中,也是极力反对杜林之类的人提出的作为“科学之科学”的哲学。因此,这种转换必然要求哲学的基本问题与之相应发生变化。
其三,将“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作为哲学的基本问题有很大的历史局限性。若将“存在”解读为“物质”的话,这只适用于对世界本原问题回答的哲学派别划分,并且恩格斯对这一问题的提出是有强烈的时代背景的。18世纪的法国机械唯物主义统治了欧洲大陆,而19世纪的德国古典哲学――唯心主义认识却占据了整个欧洲上空。这两种认识是整个人类对世界本原认识的典型,二者相互矛盾斗争。基于这个背景,再加上19世纪的欧洲无产阶级运动对自己唯物主义理论的强烈需求以及革命需要,恩格斯就将哲学的基本问题归为“物质与精神的关系问题”,并郑重说道这是“特别是近代哲学的重大的基本问题”。同时也明确声明,“除此之外,唯心主义和唯物主义这两个用语本来没有任何别的意思,它们在这里也不能在别的意义上被使用。”〔7〕;若将“存在”解读为“整个世界”的话,这只适用于“大写的哲学”。因为思维与世界的关系问题本是一切知识的基本问题,而哲学既然作为“科学之科学”、“哲学王”,就会将所有知识的基本问题占为己有。步入现当代时期,哲学的地位发生变化,也就理应将知识的基本问题归还与“知识”,并重新发现真正属于自身的基本问题,而“思维与存在的关系问题”就只是其思维前提。
所以,探讨哲学的基本问题时应将历时性提高到首要位置,而不能用一成不变的僵硬的认识方式去看待哲学的基本问题。同时,也应将哲学的主题与哲学的基本问题划分开来,而不能将二者相混淆。哲学的主题是建立在哲学的研究对象上,因研究对象不同而不同,其“独特性”也就应运而生。语言哲学、实践哲学、现象学、存在主义等等,都因研究主题不同而相互区别。但是,哲学的基本问题是建立在时代哲学的总体视域上,纵观哲学史,大致可将哲学的总体视域分为两部分:本质世界;现实的人及其生活世界。本质世界的哲学关注的是精神思维与自然界的本原之争以及相互关系,而现实的人及其生活世界的哲学关注的是现实的人的发展。因此,前哲学的基本问题是“思维与存在的关系问题”,后哲学的基本问题是人与生活世界的关系问题。前哲学包括古希腊哲学、基督教哲学、18世纪法德哲学等,后哲学包括意志主义、生命哲学、弗洛伊德主义、实证主义、现象学、存在主义、语言哲学、解释学等。前后哲学的分界线就是马克思哲学的产生。马克思哲学当属于后哲学,诚如恩格斯所说,马克思所创立的新世界观是“关于现实的人及其历史发展的学科”〔8〕。
关键词:中国哲学;概念;范畴;宇宙论;本体论;工夫论;境界论;形上学;知识论;伦理学
一、前言
当代中国哲学的研究,在各学派各系统的分门研究上,当然已有相当的成果,虽然尚不能说各学派及各专家体系皆已形成了专业学者群,但对各领域研究的地毯式覆盖,也已有了相当可观的成果。
但是,关于中国哲学研究方法与方法论的议题,却很难说有明确的成果,这个议题的重点在于:作为当代哲学研究对象的中国传统思想,如何在经过西方哲学洗礼后的当代学术氛围中,以清晰的哲学问题意识与解释架构予以表达。面对这个问题,除了要有对传统中国思想深刻且准确的理解之外,还需要对以哲学理论体系的方式来诠释及表达中国思想有正确的认识。过去的一百年来,中国学者对于以哲学体系的方式讲述传统中国思想的工作,尽了极大的努力,经历了不同的尝试,但能否系统化以及系统化的程度,各家有不同的方法。这个系统应如何定位?究竟是在西方哲学传统所使用的基本哲学问题上,还是另求他途?抑或就将系统定位在中国哲学的概念范畴上?
一种做法是以西方哲学基本问题或某一家西方哲学体系来谈论中国哲学的系统,这种做法缺点很多,本文将予说明。另一种做法是以中国思想中的概念范畴建构中国哲学体系①,它有优点,也有缺点,这也是本文要分析的。第三种做法是将基本问题与概念范畴结合起来,认为概念范畴是必要但不够充分的研究方法,应以概念范畴为材料,以哲学基本问题为讨论中国哲学的解释架构,至于这个哲学基本问题则不能直接平移西方哲学的系统,而应建立专属于中国哲学的基本哲学问题。
笔者所采取的工作态度就是第三种,本文即是对于第三种工作态度的合理性申述。本文将首先讨论概念范畴研究法,反省其作为研究中国哲学的方法的优缺点,其次将定义及讨论基本哲学问题
研究法的相关方法论问题。
二、概念范畴研究法的问题意识及其优缺点
所谓概念范畴研究法,是以传统中国哲学词汇为对象,将这种研究当作整个哲学体系研究的中心,认为特定的概念范畴代表了特定的哲学问题,甚至是明确的哲学立场,整个哲学系统的建构目的就是对于几个核心概念的论述及定位。其结果是,一则以特定概念范畴为研究中国哲学某家某派或各家各派甚至是整个中国哲学的核心问题本身①,二则以不同的概念范畴代表整部中国哲学史内的不同学派或同一学派内的不同分支系统②,前者是以概念范畴为哲学基本问题的研究方法,后者是以概念范畴为哲学基本立场的研究方法。
概念范畴研究法之所以会普遍地发展成为研究中国哲学的方法,是因为以西方哲学基本问题作为研究中国哲学文本时充满了错置、歧义与失真的种种缺失,而中国哲学问题的表述及解答都是聚焦于几个核心概念之中。这种方法首先是将中国传统思想中的概念范畴作为中国哲学的问题意识,从而取代西方哲学传统以来的基本哲学问题,其次是将特定概念的强调及运用视为各家系统内的不同哲学立场,因此它们一方面被视为哲学问题的本身,二方面被视为理论主张的本身。
(一)作为问题的概念范畴研究
被视为中国哲学的基本哲学问题来对待者,就是演变成“理”、“气”、“心”、“性”、“道”、“物”、“天”“、人”等几个最核心的中国哲学概念范畴。这样的研究方法,展现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哲学问题的内部实况,它作为促进传统中国各学派系统的内部知识细节之呈现的研究方法而言,有重大贡献。关键在于它甩开问题意识极不相应的西方哲学基本问题的研究视野,而直接以中国哲学的核心概念为研究对象。这就像是在西方哲学研究中直接将个别哲学系统中的“实体”、“上帝”、“心灵”、“物质”等概念拿出来研究,而不是从形上学或知识论的问题意识来进入个别的哲学系统。这种从基本问题或从核心概念来研究一个哲学体系的不同方法,对西方哲学研究而言,或许产生不了太大的差异,且必定是交互使用以为分析工具的。但是,以概念范畴或以哲学基本问题作为分析解读哲学体系的工
具,这在中国哲学的当代研究中就会有差别,关键在于哲学基本问题的相应与否上,也就是用西方哲学的基本问题来讨论中国哲学体系是否相应的问题,这也正是在西方哲学的讨论中以哲学基本问题为分析哲学体系的方法,到了中国哲学就必须转为以传统中国哲学概念范畴为分析工具的原因。
然而,概念范畴研究法在当代中国哲学研究中所获致的成果,虽然有其功能与贡献,但也有它不能充分解决的问题存在,那就是问题意识的不明确以及体系性建构力的不足。
11问题意识不明确
就问题意识的不明确而言,任何哲学理论的表达当然都是透过文字的,而任何的文字都负担了表意的功能,作为重要概念范畴讨论的中国词汇,主要有两类,它可以是作为存有类项的概念范畴,
如“:
理”“、气”、“心”、“性”、“天”、“道”、“才”、“情”,也可以是扮演抽象功能的概念范畴,如“动静”、
“有无”“、一多”“、阴阳”、“体用”,但它们都仍然是为表意而形成的单字或复合辞。当然它们也可以被视为是提出问题的概念,但是单一概念所扮演的问题意识的功能之重点并不在概念而还是在问题本身,是问题藉由这个概念来述说,而不是这个概念本身就承载问题意识,概念本身就是在提问题的话,那就是“如何”“怎么”“是吗”等等概念,但显然这些并不是我们所正在讨论的中国哲学的概念范
畴。就一个概念在一个系统中负担的功能与扮演的角色而言,它首先是被用来讨论问题及提出主张
①这里指的就是张立文先生的方法。
②这里指的是宋明儒学研究中的将不同哲学家的体系定位为理学派、心学派、性学派及气学派的做法。例如:王立新《:胡
宏》,台北:东大图书公司,1996年。向世陵《:善恶之上:胡宏·性学·理学》,北京: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0年。以上二书皆是以胡宏为性学派的创作者而有别于宋明儒学中其他理学、心学、气学立场者。
中国哲学的基本哲学问题与概念范畴51
的工具,只有当它作为特定问题的讨论材料时,它才附带性地获得了作为问题的角色功能。然而,概念作为单字本身虽然不能改变,概念被赋予的问题意识却会被改变,因此就会出现同一个概念范畴却被使用在各种不同的问题意识中,以作为表意材料的现象,这也正是同一核心概念在不同哲学史时期的不同哲学系统中,使用意义会转变的原因。然而,转变的都是问题,把问题说清楚了,理论就清楚了,至于用什么概念作为表意的材料,其实并不影响理论的关键问题,也就是说,概念本身作为哲学问题的角色功能只是附带性的,因此也是不易锁定的,企图将哲学问题放在概念范畴中讨论,是不易说清楚问题的,而这也就连带地影响到体系性的问题。
21体系性建构力不足
就体系性的建立而言,将传统中国思想作当代性研究的特点,就在于作出系统性的架构以形成理论,但是,系统是发生在问题与问题之间的命题的关联,命题是个别哲学体系的主张,主张是回应问题而提出的,问题清楚了主张才能被真正了解,从而形成不同问题间命题的关系,并建构出一套套的哲学理论。例如孟子的性善论是结合了在人性论、修养论及本体论中的各项命题而形成的性善理论,而人性论、修养论及本体论之间的关系是清楚易说的。如果不把孟子的性善论放在人性论、修养论及本体论中说,而放在“心论”“、性论”“、道论”等概念范畴中去说,就不易形成系统性的结构,这就是以概念范畴作为哲学问题论说哲学理论时,体系性建构力不足的意思,原因在于“心”、“性”、“道”、
“理”“、气”等概念之间问题意识的区别不明确,虽然学界企图建立这些概念范畴间的逻辑结构,但是逻辑结构的背后还是问题而不是概念,因此直接以问题建立系统结构,比以概念建立结构来得清楚,更何况中国哲学还有儒释道三大传统在,事实上概念在三大传统之间不易有统一的使用意义,除非我们潜意识里以其中某家的立场建立体系,而这就会导致不能平等对待三教的缺失。
当然,这又导向了另一个问题:当代中国哲学研究中是否已将传统思想的哲学问题说清楚了?说清楚问题就是说清楚问题意识,说清楚问题意识之后才知道各种理论主张的意思,如果不以概念范畴作为问题,那么各种直接表述问题的词汇是否能有清楚的意旨呢?例如:本体论、本根论、宇宙论、世界观、人性论、人体宇宙学、修养论、修练论、修行论、工夫论、工夫次第论、境界工夫论、境界论、伦理学、政治学、价值论、道德论、心性论、形上学、存有论、认识论⋯⋯显然这些关于问题的词汇需要一番调整,知道各种问题的意思之后,就能将各种哲学问题整理、汇编、统合,形成少数几个哲学基本问题,并由哲学基本问题收摄或剔除其他所有发生在中国哲学讨论中的各种哲学问题,形成由哲学基本问题所组成的中国哲学解释架构。在这里,中国哲学研究才真正进入了哲学研究的当代化及全球化的国际视野中,因为它的问题意识及系统性建立都达到了清晰的要求。至于哪些问题才是中国哲学基本问题,以及这些哲学基本问题如何组成系统性的解释架构?这是下一节要谈的主题。
(二)作为主张的概念范畴研究
就概念范畴作为哲学主张而言,即在当代研究中,将特定概念在某一哲学系统中的角色视为就是这个系统的哲学立场,例如宋明儒学研究中理学派、心学派、或性学派、气学派的讨论模式①,这是将各家哲学系统主要讨论的概念视作仅是该系统关于儒学问题的主张,这样的研究方法比起将概念范畴视为哲学问题的讨论方式,有着更不易落实的困境。关键在于概念本身主要是讨论问题的材料,而不是哲学问题的主张,因此以概念范畴作为哲学立场的研究方法,对于分辨哲学主张而言是十
①这不同于在易学研究中,将易学传统分为象数派、图书派、数学派、义理派等等的模式,易学中这种分类法毕竟还是依研究方法及哲学立场来作的区分。参见朱伯崑《:易学哲学史》第二卷,台北:蓝灯文化事业股份有限公司,1991年,第8、132页。这也不同于佛教哲学研究中,将佛学分为般若系统与唯识系统或佛性论系统的区分模式,般若与唯识都是佛教哲学的主张,因此确实扮演了哲学立场的角色,它的问题只在于这些不同的立场本身是否有着对立冲突?这是佛教哲学本身的问题,笔者不主张它们有立场的对立,认为它们只是对几种不同哲学基本问题的佛教立场上的主张,因此就哲学立场而言,它们的立场甚至是相同的。以为它们立场不同的研究者其实不能深入这些命题背后问题意识的不同,可以说是有各种不同的问题及不同的主张共同构建了佛教哲学的理论体系,因此厘清哲学问题永远是哲学研究的第一要务,而不宜停留在表面上的文字同异、纠缠在概念范畴的研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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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不足的。并且,任何一个系统都不会只使用某一概念,因此断定某一特定系统属于以哪一个概念范畴为中心的哲学立场,是缺乏明确标准的,例如,被称为理学派的朱熹一样大谈心性概念,心学派的象山更谈理概念。再者,任何概念在各个系统中都可以在不同问题的讨论中被使用,强硬地以特定概念范畴为特定哲学体系之哲学立场的做法,不易分清它究竟针对什么问题提出什么样的主张,因此一旦拿来作系统区别时,极易沦于文字表面上或同或异的论断。
总之,不论是以概念范畴为哲学基本问题,还是作为哲学立场,都是哲学基本问题研究法不成熟所致,问题在于以西方传统的哲学基本问题来讨论中国哲学体系是不相应的,但我们能否在中国哲学研究中找出哲学基本问题呢?这个问题作为一种任务时,它就是当代中国哲学研究的目标。
三、哲学基本问题研究法的相关方法论问题
在传统西洋哲学史的认知里,形上学、知识论、伦理学是其中的三大哲学基本问题,所谓哲学基本问题,就是个别哲学体系所讨论的问题莫不属于这几个哲学问题之中。通常的情况是,个别哲学体系所谈的哲学问题就是形上学、知识论或伦理学问题中的某一个问题,当然也有同时谈其中某两个问题的,甚或三个问题都谈到。总之,这三大哲学基本问题并非时常同时出现在同一家哲学体系中,依照哲学史的发展来说,启蒙运动时期之后的哲学史才主要是知识论问题上场的时代,在此之前所谈的主要是形上学的问题,至于伦理学问题则是一直出现的,但也可以说它伴随着形上学思路或知识论思路在进行。就此而言,哲学基本问题在西方传统中与在中国传统中尚有一角色功能特殊性之差异在,那就是作为分类项目还是作为解释架构的差异。
(一)哲学基本问题的分类项目与解释架构的角色功能之差异
就西方哲学传统而言,无论个别哲学体系对基本哲学问题的或一或二或三怎么谈,它都仍然贯通着各个哲学体系自己的思路脉络。因此一般来说,研究某一家传统西方哲学理论体系时,是在研究了其哲学体系后才将之划归为形上学、知识论或伦理学的,而不是用形上学、知识论及伦理学共构一套哲学基本问题的解释架构,来研究这个哲学体系三方面的问题。这就是说,西方哲学史上的个别哲学体系,是以它自己所创造的哲学问题意识作为其哲学理论发生的要件,在其系统中,分属不同哲学基本问题之间的理论关系不必然具有推演性,亦即未必有内在一致的理论推演关系,所以哲学基本问题在西方哲学传统中只是哲学体系问题意识的分类项目而不是解释体系。
所谓解释体系,是用来分析个别哲学理论的系统性架构,它将个别哲学理论所涉及的哲学问题设定为必然属于这一套解释架构中的某些部分。作为一套好的解释体系,当然尽可能地要关涉到个别哲学理论所涉及到的哲学问题,更重要的是,架构中的不同哲学问题之间是有着互相推演关系的。我们说西方哲学传统中的哲学基本问题对于个别哲学理论系统的研究意义主要在于作为问题意识的分类项目,但是,中国哲学传统中的哲学研究,哲学基本问题所扮演的角色却必须更多地作为解释架构,而不只是问题意识的分类项目而已,关键就在于这个推演关系上。
这是因为,就学派分类来说,整个西方哲学史并不存在中国哲学史的三大主流学派的现象,而是一家一家自成学派,各家当然会有贯穿于漫长哲学史的继承者及推崇者,但是后来的哲学家之所以成为哲学家就在于他的哲学理论又是自成一派而成为哲学家,亦即他总是了前人的问题与结论而重新定义问题与重新提出解答的体系。而中国哲学史上的哲学家至少在两汉以后就几乎都属于儒释道三家中的某一家,这就导致在漫长的两千年来的发展中,同一学派中各位哲学家的理论,莫不是为捍卫特定的哲学立场而在创造新问题提出新解答中完成的。如此一来,这许多理论之间就势必要有某种关系,将这样的关系模型化地架构起来,就形成了解释体系。中国哲学史因为是在漫长的时代中有创造有继承地发展起来的,因此寻找个别学派的各家理论之间的解释体系成了理解各家的关键任务,也唯有解释体系的形成才有中国哲学的系统性的建立。
中国哲学的基本哲学问题与概念范畴53
传统中国儒释道三学的思想,在当代研究的意义上,之所以能够成为哲学理论的关键就在于它们的理论被系统性地架构了起来,这个系统性就在于解释架构之中,而解释架构中的个别项目就是中国哲学的哲学基本问题。个别西方哲学体系既然不以形上学、知识论、伦理学为一套解释架构,则它们的哲学理论的系统性是个别地发生在形上学、知识论及伦理学的个别理论内部的,而个别中国哲学理论体系既然以整个学派理论为更大的腹地,因此它们的系统性便可以发生在类似于形上学、知识论、伦理学这样的哲学基本问题所形成的解释架构之内①。
(二)以西方哲学基本问题作为中国哲学研究的限制与转化
要谈中国哲学的基本哲学问题,还是要从西方哲学传统的基本问题之使用经验上做反省开始,以下分别从形上学、知识论、伦理学问题来讨论中国哲学的基本问题。就形上学问题而言,20世纪中国哲学家们所创作的中国哲学理论中,从形上学进路解说并建构传统中国哲学理论的做法是最常见也最有创获的一路,几乎谈中国哲学的理论系统没有哪一家能忽视形上学在中国哲学各学派哲学问题中的重要地位,这跟西方哲学传统中从启蒙运动之后便更重视知识论进路的哲学问题,以致到了当代哲学更几乎要否定传统形上学作为哲学基本问题之理论地位的工作态度大相径庭。
11形上学
虽然中哲史上各家都有形上学理论,但却有其形上学问题的特殊性在,因此在当代中国哲学讨论中,便跟中国哲学儒释道三家实践哲学的问题混杂在一起,或者以为这就是中国哲学形上学的殊胜之处而高于西方形上学,或者挑出与西方形上学讨论极为类似的理论部分来强调之,而忽略了其他更为核心的具有中国哲学特色的理论。从熊十力到牟宗三及其以后的当代新儒家哲学理论,将具有中国哲学特色的与实践活动相关的理论嫁接入中国哲学的形上学讨论中,以致认定中国哲学的形上学具有实践及实证的特色而优于西方形上学,却遭学界批评,认为是混乱了西方形上学的问题意识②。而在《贞元六书》中提出“新理学”系统的冯友兰先生,却是将类似西方哲学思辨讨论的新理学思维提出来,建构一套新的中国哲学的形上学系统,结果遭受学界批评,认为是只见到西方哲学的思路却看不到中国哲学的特质③。
问题的关键就在,形上学在西方有它自身的问题意识,它并不是没有歧义,更不是定于一尊,但硬要以中国哲学具有实践特质的思路镶入形上学概念意旨时,则不易取得当代中西方哲学各界的认同,如果不从传统中国哲学具有的实践哲学特质来谈中国哲学的形上学,又不能让当代中国哲学界满意。于是这便逼使我们必须在中国哲学自身的问题意识特点中找到既能沟通中西又能区分中西的形上学表达方式④。
21知识论
就知识论的讨论而言,西方哲学史上正式的知识论课题始自启蒙运动后的理性主义与经验主义
①但是依据本文最终立场,我们会提出依据思辨哲学及实践哲学的区分,能够对应中国实践哲学特质的另一套哲学基本问题
的解释架构。
②参见张汝伦先生的批评意见“:现代中国谈形而上学的人,大都不但对西方metaphysics的深刻内容不求甚解,对它自身的
批判发展更是一无所知。⋯⋯不仅无法使西方哲学思想真正成为中国哲学的他山之石,反而使我们在对中国本土哲学的理解和对西方哲学的理解两个方面都受到损害,更不用说在会通中西的基础上发展中国哲学了。”张汝伦《:邯郸学步,失其故步———也谈中国
哲学研究的反向格义问题》,见《中西哲学十五章》,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2008年,第7374页。
③陈荣捷先生批评冯友兰“:冯氏最大的革新当然是他将理学的观念转变为逻辑的概念。他这样做就根本改变了理学。理学
在实质上本是内在的哲学,现在却换成了超越的哲学。⋯⋯丢掉理学的内在哲学,他也就损坏理学的实践性和入世性。这是与中国哲学坚持的趋向直接反对的。”陈荣捷《:冯友兰的新理学》,见单纯、旷昕主编《:解读冯友兰·海外回声卷》,深圳:海天出版社,1998
年,第186187页。
④笔者的倡议是,以宇宙论及谈价值意识的本体论作为中国哲学的形上学的两大核心型态,以工夫论及境界论共构为实践哲
学的基本哲学问题,四方架构彼此互相推演形成中国哲学的实践哲学的解释体系。而另外再开出思辨哲学型态的存有论,作为宇宙论及本体论之外的另一套形上学,但是存有论的讨论与宇宙论本体论工夫论境界论的四方架构的推演关系,就要另外议定了。参见杜保瑞、陈荣华《:哲学概论》,台北:五南出版社,20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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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派,我们当然也可以说在希腊哲学时期就有认识问题的讨论,但尚不能说当时已将所有哲学命题的成立诉诸认识能力的可能性基础上,这是启蒙运动以后才有的工作态度,因此知识论课题可以说是与形上学课题相当不同的问题意识与哲学理论。在认识的可能性基础上建立普遍命题的思考方式,这在中国哲学的讨论中确实极不充分,先秦名家墨家有为于此,但在随后的哲学史发展中讨论中断,直至佛教哲学传入后才有新传统,但却再度与实践活动紧密关联。也就是说,西方哲学传统意义上的、以知识论课题为对象讨论哲学问题的中国哲学传统思想材料是有的,那就是名家、墨家以及佛学中的若干理论,但是以知识论课题为对象来研究儒释道三大主流学派时,这样的讨论传统是不存在的。儒家的格物致知之学与佛教的心性之学与其说是认识能力的讨论毋宁说仍然是修养理论的讨论,因而实践哲学的形态与它的形上学理论结合在一起不可分割。
因此,笔者认为,知识论课题在中国儒释道三教哲学讨论中可以是一个全新的当代新课题,而不能只就传统材料寻找它们已经谈过的意见,因为这些意见与整个学派的理论成立问题不甚相关。至于这个新课题,就是要就着儒释道三学具有实践哲学特质又有形上学普遍命题的事实去研议它们的知识成立的问题,亦即从它们的实践哲学的命题中去讨论如何实证的问题,以及从它们的理论系统的解释架构去说明它们的知识客观性的问题,并因着它们的实践性格去研究不同教派的实用性问题以及学习者如何在三教中选择其一的问题。因此,仅就理解与诠释而言,在传统中国儒释道三教哲学思想中找寻知识论命题与理论的做法与三教理论成立问题无关。所以,针对中国哲学的特质进行知识论的研究绝对是一个崭新的领域,这将会有辉煌的成果。但是,知识论问题是一套独立的新问题,就三教传统的理解与诠释所建构的解释体系之哲学基本问题而言,知识论问题将不在这个架构之内,而另为一独立的新问题。
31伦理学
就伦理学的讨论而言,可以说中国儒释道三学的理论都是西方伦理学意义下的个别伦理学派,以形上学、知识论、伦理学的哲学基本问题项目来讨论中国哲学儒释道三教时,可以说三教都是伦理学,但是三教之学又具有中国哲学的特色,因此有更多问题超出传统或当代西方伦理学议题之外,当然有的议题在传统或当代西方伦理学已充分讨论而并未在中国三教哲学中被处理。中国三教伦理学课题中最有特色的是修养理论,亦即人格养成理论,但三教的理想人格目标各不相同,因此完整的中国伦理学讨论还必须配合实践哲学的特质结合形上学的普遍命题而为一整个体系的讨论。
当前的中国哲学研究的主要任务,首在理解与诠释,这个工作有了大量的成果与足够的共识之后,才能有效地针对哲学问题作创新讨论。针对形上学、知识论、伦理学或其他重要哲学问题的讨论,而由中国哲学的思想基础出发的工作当然可以合法地进行,但是基于以哲学这个学科作中国哲学这些思想材料研究的任务,仍然只是这一百多年来的新课题①,中国哲学的哲学研究还纠缠在理解、诠释、创新的种种研究态度问题时,建构一套适合中国哲学的充满实践哲学性格的解释架构,以做正确理解准确诠释的工作,实为目前的首要任务。因此我们要追求的就是形成解释架构的中国哲学基本问题,它并不是形上学、知识论、伦理学的三大哲学基本问题项目,而应该另有其他的架构。
(三)中国哲学的基本哲学问题的学派性格与实践性格谈到中国哲学的基本哲学问题以及解释架构问题,必须先定位好它的理论形态的两大特点。其
一为前述的学派性格,即各家哲学理论都是属于儒释道三教中的某一学派下的创造发展,因此同一学派的个别哲学理论彼此之间必然是有关系的,否则就属于不同学派的体系。可惜的是,在同一学派内却时常发生不同体系间的批判辩争,因此一套好的解释架构必须是能厘清学派内部争议的重要
工具,藉由问题意识的厘清而解消表面上的差异;其二为其实践哲学的性格,亦即其理论建构是为着
①中国哲学的当代研究的困境,在于这个学科在中国仍然是个新事件,而过分丰富的中国思想材料则既是中国哲学的当代研究的资产也是负担,在做好研究方法及方法论的澄清工作之后它们便是资产,否则就是负担。
中国哲学的基本哲学问题与概念范畴55
实践的目的而提出的思想体系,因此当以学派为单位,就着许多不同的哲学体系订定理论系统时,实践哲学的基本哲学问题便成了系统中必要而不可或缺的理论单元,因此一套好的中国哲学解释系统必须包含实践哲学的要素①。就是为什么当我们以西方哲学传统的形上学、知识论、伦理学的基本哲学问题项目来讨论中国哲学时,会有问题的原因。因为这个架构不能有效处理实践的问题,因此会有种种扞格不入的现象,以致令人不得不另辟蹊径。前述的概念范畴研究法就是这条新的路径,这个路径固然有它真能深入各家系统说明知识细节的绝对优势,但是却不能同时兼顾建构中国三教思想的系统性哲学理论的要求,当企图仍然以哲学基本问题来作中国哲学研究时,就碰到了究竟是哪些才是中国哲学的基本哲学问题,以及是否能够扮演好解释架构功能的问题。
(四)中国哲学作为实践哲学的基本哲学问题解释架构
为着建立解释架构而定义的、以儒释道三教的实践哲学为主的中国哲学基本哲学问题,依笔者之倡议,应该是“宇宙论”“、本体论”、“工夫论”、“境界论”四项哲学基本问题。宇宙论是论说世界观的知识系统;本体论是论断价值的系统;工夫论是就着宇宙论的知识进行的身体修练工夫,或就着本体论的价值意识进行心理修养工夫的系统,或是同时进行身心两路的修行工夫系统;境界论是依据宇宙论、本体论与工夫论而说的理想完美人格的理论系统。这是四项哲学基本问题,也是一套解释架构,形成内部一致的严密性推演系统,适合处理儒释道三教具有实践性格的哲学体系②,当然也适合处理中国三教哲学以外的其他实践哲学类型学派之理论。
(五)以思辨哲学的基本哲学问题作中国哲学研究的意义
西方哲学传统下的形上学、知识论、伦理学,是一套思辨哲学形态的基本哲学问题项目,这种类型的理论工作方式在中国哲学传统中亦非全然缺乏,只是并非主流大宗,因此我们一样可以找到中国哲学的素材来作这些哲学基本问题的讨论,这些问题讨论中的意旨,并非与实践哲学四方架构内的意旨无关,而是问题意识不同,因此不必形成内部的推演关系,两造之间就是针对同样的材料进行不同哲学问题之研究的关系,这种讨论的形态有两类:其一,发掘传统中国哲学素材中本来就类似于这种思辨进路的理论,以为讨论对象,并且可以相当切题地进行中西相同问题的理论交流;其二,依据传统素材的实际内涵为材料来进行思辨哲学的创新讨论,并且就在这种形态的研究中,以具有丰富内涵的中国哲学为材料,正是最具有创造力的当代中国哲学之所以现身的条件。
11以中国哲学的类似素材进行思辨哲学研究的传统形态
形上学问题第一种形态的讨论,是过去已经进行过许多尝试的项目,例如将老子哲学与希腊哲学及斯宾诺莎哲学进行比较,将朱熹哲学与柏拉图及亚里士多德哲学进行比较,这确实有具体成果的研究③。但是,无论是老子的道论或朱熹的理气论都不只停止在思辨哲学问题意识的讨论中,许多实践哲学的思路与问题没有办法在这种方法中被充分呈现,这也就是为何需要前述的以实践哲学的解释架构为角色的哲学基本问题四方架构来谈中国哲学的原因。也就是说,从中西交流的层面我们可以研究思辨哲学形态的中国形上学讨论的既有成果,但如果从深入理解的层面来说,我们就需要进入相应于中国哲学本身的解释架构,来研究具有实践哲学性格的中国哲学。
就知识论问题的第一种研究而言,墨家及名家的议题就与西方知识论的相关课题极为相应,过
①笔者以实践哲学定位中国哲学的特质,这是相对于西方哲学思辨哲学之性格特质的说法,而这也正是劳思光先生屡屡强调
的重点,他指出“:我愿意诚恳地表明,我确信中国哲学的基本旨趣,不在于思辨,而在于实践。说得更确切些,中国哲学是以‘自我境界’为主题的引导性的哲学。”劳思光《:关于“中国哲学研究”的几点意见(刊辞)》,见刘笑敢主编《:中国哲学与文化》第一辑《反向格义与全球哲学》,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7页。因此劳先生的中国哲学史巨著便是以心性论为论述旨趣,批评中
国哲学史中的形上学及宇宙论思路。
②此义笔者已在其他著作中申述极多,不在此处展开。参见杜保瑞,陈荣华《:哲学概论》。
③最明显的例子便是冯友兰先生借程朱理气论谈新理学的一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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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相关学界在这方面的研究成果已十分可观①。但是有若干研究其实是将具有实践哲学性格的中国哲学素材当作知识论课题在阐述②。这样做,一方面就中国哲学的理解而言不准确,另一方面就知识论的研究而言也不能有积极的贡献。
21将中国哲学的实践特质置入思辨哲学研究的创新形态
第一种研究方法的问题意识,基本上是西方哲学的思辨形态,因此无法掌握中国哲学的实践哲学性格,而一旦企图掌握中国哲学的实践哲学性格,就势必要有新的问题意识与概念使用。
就形上学而言,当代中国哲学学者纷纷提出具有中国哲学特色的形上学理论,提出具有超越甚至颠覆西方形上学问题意识的论点。例如:可以实证的中国形上学、动态的形上学、无执的存有论等等③。这种做法争议很多,主要是混淆了中西不同的哲学问题,而企图以改变形上学的概念定义来统一中西哲学。如前所言,笔者倡议,一方面以第一种形态的形上学研究来讨论中国哲学中思辨形态的形上学理论,另一方面以实践哲学的四方架构来理解与诠释中国哲学的相关形上学问题。亦即分形上学问题为思辨哲学的讨论传统与实践哲学的讨论传统两部分,不企图议论高下,更不妄冀结合。第一种形态有它可贵的成效,不必舍弃,但不能以为就是中国哲学的全部。第二种形态是最重要的当代中国哲学的创作,但必须放弃结合第一种形态的形上学议题,而以实践哲学性格的中国哲学的形上学问题作全新的讨论。笔者以为,冯友兰先生《贞元六书》中的“新理学”建构,在纯粹谈“理气道大全”四概念及四命题时④,正是形上学的第一种研究的成功范例,但是当他在《新原人》及《新原道》中谈“四境界说”及“中国哲学的精神发展”等理论时,就是以第一种研究进路为基础跳到了第二种研究中,但并没有舍弃第一种形态的问题,以至于将具有实践哲学特质的“四境界说”及“中国哲学的精神发展”与思辨哲学特质的“新理学”四命题复杂地纠缠在一起,因而不能算是当代中国哲学形上学研究的成功范例。
就知识论的第二种形态研究而言,这种讨论可以说是尚未展开,硬要找一些素材来进行这种研究,反而既不能对应于西方哲学也无法作中西交流,而且对中国哲学的理解与诠释并无助益,应有的做法是,在前述基本哲学问题的四方架构下,将儒释道各家的素材藉此架构展现出来,然后就着这样的成果,进行具有实践哲学性格的中国哲学特殊形态理论的知识论问题反思。这就包括了:解释体系的客观性及主观性问题、哲学系统的实证性问题、三大学派的经验有效适用性问题、个人生命实践的选择性问题等。新晨
四、概念范畴与基本哲学问题的视域交融
当前,研究中国哲学一个有意义的工作,就是在比较层面上,通过西方哲学问题意识下的形上学、知识论、伦理学展开相关中哲素材的讨论,但更有意义的研究是站在创造的层面上以中国哲学的
①参见李贤中《:中国哲学概论》中《中国认识论》《、中国逻辑》等章节,台北:五南书局,2005年。
②方立天就将佛教的禅观、中观、顿悟等工夫论观念置于知识论章节下讨论。参见方立天《:
佛教哲学》,台北:洪业出版社,
1994年。
③可以实证的形上学是熊十力的观点,他指出“:今人言综合各科学之原理,以求得哲学上普遍之根本原理。此其说非无似
处,而实不通哲学。哲学是智慧的学问,非仅在知识上用功,可悟一贯之理。⋯⋯盖哲学之究极诣,在识一本。⋯⋯儒之体认,佛之内证,皆非今人所诮为神秘,而是应实证会之境。所以于科学外,必有建本立极之形而上学,才是哲学之极诣。”“谈哲学,如不能融思辨以入体认,则其于宇宙人生,亦不得融成一片。”“《新论》根本精神,在由思辨趣入体认(亦云证量或证会),即从智入而极于仁守。”见郭齐勇编撰《:熊十力学案·熊十力新儒学资料选辑》,方克立、李锦全主编《:现代新儒家学案》上册,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95年,第477、485、486页。动态的形上学,参见牟宗三《:四因说演讲录》,台北:鹅湖出版社,1997年,第95页。无执的存有论,参
见牟宗三《:圆善论》,台北:学生书局,1985年,第340页。
④冯友兰《贞元六书》中有《新理学》《、新事论》《、新世训》《、新原人》《、新原道》《、新知言》六书。总体为提出新理学的理论系
统,内部还有涉及三教辩证而高举儒学的“四境界说”及“中国哲学的精神发展”两套理论在其中。
中国哲学的基本哲学问题与概念范畴57
实践哲学性格的特质建立解释体系,就着相应于中国哲学的实践哲学思考模式及术语使用的哲学基本问题,进行各家哲学体系的理解与诠释工作,使中国哲学的义理内涵因为问题意识的准确与系统性建构的成熟,而能获致易于取得理解共识的研究成果。站在这个基础上,还可以再回到西方思辨哲学意义下的哲学基本问题项目,进行纯粹哲学问题的创新讨论。此即前节的讨论重点。而准确理解的工作,还应该结合传统中国哲学概念范畴研究法的长处,但是,从概念范畴切入中国哲学研究应该注意几个研究方法上的问题,以便与哲学基本问题研究法有充分的交流。
(一)概念范畴在语句脉络上的属性要作出区分
在一个哲学论述语句中,概念的语意属性既有材料、也有问题、也有主张,例如孟子的人性论,藉由恻隐、羞恶、辞让、是非四端心,主张仁义礼知我固有之的性善论。这其中人性论是问题,四端心及仁义礼知之性是材料,性善论是主张。一个性概念已经同时出现在问题、材料、主张的语意使用之中,这就是通过概念范畴研究时首先应该要处理的问题。就问题而言,性概念也不只是会出现在人性论的问题之中,在其他哲学体系中,它也会出现于宇宙论、本体论、工夫论、境界论之中。就主张而言,在不同的哲学体系里,性概念也不会只作为性善论的主张而已,荀子就主张性恶说。因此以概念锁定问题与主张的做法将出现理论分析的重大混淆,应该要将概念范畴仅仅作为材料的功能来分析讨论,才最不会有问题。而欲定位问题时,则以哲学基本问题的模式提出,如实践哲学的宇宙论、本体论、工夫论、境界论,或思辨哲学的形上学、知识论、伦理学。而提出主张时则以命题的形式来提出,如荀子主张人性为恶,大乘起信论主张一心开二门,庄子主张逍遥的价值本体。问题定位不清楚,文本分析就不能清楚,要将问题与问题之间的结构关系弄清楚,才能形成具有分析讨论功能的以基本哲学问题为架构的解释体系,从而将哲学主张以命题的形式表述清楚。谈问题与谈主张时并不适合以概念范畴的方式进行,这样才不会有哲学理论的混淆。概念范畴就是被用来分析讨论问题的材料,这样定位传统中国思想中的概念范畴,则概念范畴的知识表意功能才能清晰呈现,而有助于中国哲学当代研究的系统化及清晰化的需求。
(二)概念范畴在指涉意义上的类型要作出区分概念范畴在指涉意义上的角色功能是有多种类型的,将之区分后可以看出概念范畴在文本脉络
中扮演的角色,而有助于文本理解。参照哲学基本问题意识来区分时,主要可分为存有类项、价值意识及抽象功能的三种概念。首先,存有类项的概念是其中最重要、种类最多的一类,又可再区分为:谈人性位格存有者的理气、心性命才意念、君子贤人圣人、至人真人神人仙人、鬼神、精气神形魂魄、眼耳鼻舌身意末那阿赖耶识、居士菩萨佛天人阿修罗地狱恶鬼畜生等;谈整体存在界的天地、道器、理气、法界、太极阴阳、法界、世界等;谈最高概念范畴的天道、上帝、真如法性实相佛性如来藏阿赖耶等。其次,谈价值意识的仁义礼知、诚、善、无为、逍遥、至虚、般若、空、苦等。最后,谈抽象功能的有无、体用、动静、本末、一多、阴阳等。而以上的区分还可就哲学基本问题的宇宙论、本体论、工夫论、境界论再度为之,这样就可以明确看出,同一概念范畴可以在不同哲学问题中担任重要核心材料的角色,而有助于文本的分析及理解。
(三)概念范畴在不同哲学学派间的使用差异要作出区分概念范畴在学派之间的使用也是有差别的,应将之作出区分,区分之后可以看出共同问题与不
同问题在概念的可共用性和不可共用性上的差别。一般而言,谈整体存在界及存有者类别的和宇宙论相关的概念,在不同学派间是不能共用的,如道教与佛教的宇宙论概念难有共用的可能,因为事多涉及它在世界,且没有共同的超越性经验,故而只能各用各的。而儒家与道家的宇宙论概念却多有
共用的现象①,这是因为它们都是直接就着经验现象世界而说的宇宙论。价值意识的概念在三教之
①一般而言,三教指儒释道三教,但是就宇宙论而言,道家一派仍应区分在经验现象世界谈智慧的道家,与具有它在世界的道教两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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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也不宜共用,就算共用了意旨也不相同,如无为一概念在三教中都被拿来使用,但意旨重点各不相同,并非都用了“无为”一词就有共同价值。至于抽象功能的概念在三教中都被充分地用来谈各种问题,但是它们的意旨却最不能一概而言,即便在同一体系中甚至都会有不同的使用意义,因此最难建立通用的定义,抽象功能的概念完全必须就着各家各系统甚至各文本分开讨论才会有确定的意旨。
(四)对概念范畴在不同哲学基本问题上的使用要进行区分每一个概念通常主要被用来讨论的哲学问题,但是不少概念被用来讨论的问题却十分丰富,尤
其是抽象功能及存有类项的概念。问题在于,概念都是在文本的脉络中出现并被使用,就其文本脉络的问题意识而讨论它的问题以及主张才是哲学研究的宗旨,并非本来作为材料的概念能独立于文本脉络之外而有它自身的性质。就着材料理解问题、研究主张,这就是最能使概念范畴研究得到系统化研究的方法。例如“道”概念,它就同时可以被使用在宇宙论、本体论、工夫论、境界论的各种哲学基本问题上,因此研究老子的道论,并不需要去争议它是什么样的性质,而是要分析在不同的哲学问题中,老子使用“道”概念所提出的意见为何即可①。这就是说,概念本身既不是问题也不是主张,而是被用以讨论问题、发表主张的材料。只是因为它既在问题的脉络中也在主张的脉络中出现,因此总是被以问题的角色或以主张的角色来定位,这样就会永远说不清楚问题也会说不清楚主张。问题是个别哲学文本正在谈什么哲学问题,使用什么概念,提出什么主张,只有在这样的系统性研究下结合概念范畴与哲学问题研究方法,才能有效地处理传统中国哲学思想的当代研究。
“素质教育”并不是具有理论内涵、能够覆盖和解释复杂教育现象的教育哲学,而是一种工作性的提法。以人为本的教育指向了一种全新的教育哲学,是一种“为生活做准备的教育”,这就是陶行知所倡导的“生活教育”,它源自杜威的教育革新。
20世纪初,杜威领导的进步主义教育运动奠定了“儿童中心”的全新价值观,超越了学科中心的传统,构建了以人为本的教育学。
陶行知的生活教育理论脱胎于杜威,却是在解决中国的教育问题中形成的。陶行知将生活教育定义为“给生活以教育,用生活来教育,为生活向前向上的需要而教育”,提出“生活即教育”“社会即学校”“教学做合一”等命题。他反对死读书、读死书、培养少爷小姐书呆子的教育,主张“在劳力上劳心”。他认为学校不是“升学补习班”,也不是与社会隔绝的“孤岛”,新的教育应当与民众亲近,与自然万物亲近,经验和实践是与书本同样重要的学习。他反对科举教育和照搬西方的“洋化教育”,主张普及教育应当省钱、省时间、通俗和实用,是一种“粗茶淡饭”“家常便饭”的教育。生活教育的反面就是升学教育、应试教育,其基本特征就是“与民众生活无关”,只对考试升学有用。因而,陶行知的生活教育对于矫治应试教育具有很强的针对性。从根本上治理应试教育,生活教育要应对的基本问题,就是改变学校与社会、教育与生活、书本与实践相脱离的弊端,重建学校与社会、教育与生活的关系。
作为能够统辖教育基本问题的顶层理论和现代教育哲学,生活教育不仅对于克服应试教育弊端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而且可以引领面向未来的教育发展,成为指导教育改革的重要思想和文化资源。中国的教育现代化,必须这样高屋建瓴、能够统辖教育现代化基本问题,也正需要这种既能够指导现实又能够面向未来的教育哲学。作为我国自己的科学的、民族的、大众的现代教育文化,“生活教育”无疑比素质教育更具理论性和科学性,应当成为指导教育改革的基本理论。(摘自2013年4月12日《中国青年报》)
法哲学是哲学的一个分支,而不是法学的子学科。但人们也不可将法哲学视为(一般)哲学的一个特殊种类。哲学一直并以所有形式,与人的此在,卡尔。雅斯贝尔斯称之为“包容”(注:雅斯贝尔斯:《哲学导论》,第25版,1986年,第24页及以下。进一步的论述可见埃迪特。施泰因:《哲学导论》,1991年,导言(第21页及以下)。)的这一基本问题相连,质言之,这总是关涉哲学中的“究竟”问题。
法哲学与哲学的其它分支相区别,不在于其有什么特殊性,要害是,它以哲学的方式去反映、讨论法的原理和法的基本问题,并尽可能给出答案。通俗地说,法哲学是法学家问,哲学家答。因此,一位训练有素的法哲学家必须兼通法学,哲学两门学问,对于那个经常被提到的问题:是“纯哲学家”的法哲学和还是“纯法学家”的法哲学哪个更糟,应该说,二者都不怎么样。
法哲学并非法学,更非法律教义学。据康德,教义学是“对自身能力未先予批判的纯粹理性的独断过程”,(注:康德:《纯粹理性批判》,B版,第35章。还可参见埃克。冯。萨维尼:《教义学的作用-科学的审视》,载U.诺伊曼等著:《法律教义学和科学理论》,1976年,第100页及以下。)教义学者从某些未加检验就被当作真实的、先予的前提出发,法律教义学者不问法究竟是什么,法律认识在何种情况下,在何种范围中,以何种方式存在。这不意指法律教义学必然诱使无批判,但即便它是在批判,如对法律规范进行批判性拷问,(注:参见《联邦最高法院刑事判例》第24卷,第40页及以下:关于“法律秩序之维护”(刑法典第47条第1款、第56条第3款)-此判决虽具有十足的批判性,但完全是教义性的。)也总是在系统内部,并不触及现实的体制。在法律教义学的定式里,这种态度完全正确,只是当它以不必要、“纯理论”、甚至非科学为名,拒绝法哲学和法律理论的非教义学(超教义学)思维方式时,危险便显示出来。
当然,这也不意味着,哲学,法哲学能完全无条件地开展研究。人们自能明了那个被帕斯卡在《波尔。罗亚尔的逻辑学》(1662)一书中形容为无法获得的“完美无缺的方法”:不允许使用未被明确定义的概念,不允许提出其真实性未经证明的主张。在此,无须赘述,这两个要求无法实现,因为它们必定导致无穷复归。
但不同于教义学,哲学至少必须尝试对科学和体制的基本问题和基本前提,(象今人喜欢说的)进行深层次探讨。易言之,哲学必须采取超越体制的立场。(注:参见科英:《法哲学纲要》第5版,1993年,第3页:“在不摒弃法学在其领域内已获得知识情况下,法哲学也必须超越其界限,法哲学将由法文化现象提出的特殊问题,与哲学上的一般和基本问题结合起来。”)这种立场不是空洞无物的,正如新近的诠释学所指出的,“前判断”或“前理解”是理解意义的先决条件,其之于语言学尤为重要(法学亦属语言学,因为它在本质上与语言文本有关(注:尤见伽德默尔:《真理与方法》,第5版,1986年,第270页及以下,第330页及以下;埃塞尔:《法律发现中前理解与方法选择》,第2版,1972年,特别是第136页及以下。另参见阿图尔。考夫曼:《法律诠释学文集》,第2版,1993年,第51页,第74页及以下,第86页,第92页及以下。最新的叙述清楚的基础读物是J.施泰尔马赫:《法哲学的诠释学理解》,1991年。))。但哲学决不可停留在此种预设中,而是必须“通过进一步的意义之探究所产生的事物,去不断地修正预设”。(注:注5,伽德默尔:《真理与方法》,第271页。)在哲学中,同样,在法哲学中,不可能存在无疑的东西,它们自身的本质也概莫能外。原则上,哲学家不可毫无疑问地承认什么。在这点上,事实上可以说,哲学要比其它具体学科更“根本地”去研究问题,但不能由此推出哲学解决的问题比教义学的重要这种结论,例如,医学中癌症研究的重要性并不亚于法哲学中正当法的标准之探讨。哲学与教义学不是“多与少”、“重要与不重要”,而是不同种类的关系,因此,不能以一方取代另一方。
二 法哲学的对象
如上所述,法哲学与法律教义学的区别在于对象的不同。在科学理论中,实义客体是指科学所研究的具体对象之整体。相反,形式客体则指研究这个整体的特殊视角(因此,形式客体有时被称为“研究客体”)。对每一种科学来说,形式客体是其独特之处,而实义客体则为多种科学共有。譬如,“法”是全部法学学科共同的实义客体,民法,国家法,行政法,刑法是在各自的形式客体上相异的。最近还可以看到,实义客体一直在不停地分裂成许多形式客体(如犯罪学已成为与刑法学比肩并立的独立学科,其本身又分化成几个专业),这导致了科学进一步的专门化。此一难以遏制的进程,必然会产生将目光死盯在“专业”上之危险,结果是联系、整体和基础在视野中消失。愈是如此,愈将显出哲学的重要。
如其名所示,假如说单个科学的本质建诸于个别事物之上,从未以自身整体的存在为目的,那么,哲学的本质就是以形式客体的总体性为特征。众所周知,哲学从不关注个别,也不以个别的集合为对象,它要研究的是整体、联系和基础,哲学最困难的问题就在于此。
单个科学与一个特定的实义客体,即一个具体的存在相连,它从一个特定的视角,即从形式客体上去考察这个具体的存在。但在哲学上我们不再受实义和形式客体的双重约束。哲学真的有自己的“对象”吗?它完全没有一个什么特定的实义客体,它赖以存在的形式客体也是不特定的:“根本的在”。一方面缺乏特定的实义客体,另一方面形式客体具有普遍性,遂使得哲学的认识和方法充满了难题。即便哲学可以从可感知的个别事物出发(如某一特定的法律规范),但哲学原本的对象并非是此种或彼种个别事物,而是探求事物背后之理,达到“超验”之境界的方法(比如问,法律规范“究竟”是什么)。
由于哲学没有特定的实义客体,相反有一个具有普遍性的形式客体,因而哲学应有些思辨的成份。哲学家当认识整体,但人的理解总是只能从关注个别事物开始。我们从未直接把握过存在的整体或法的整体。因此,哲学绝不能直接和一般地把握其“对象”,相反,它必须从个别事物出发,这自然就要不断地展望和考虑全部哲学研究的目标:整体。用雅斯贝尔斯的话来说就是:“作为科学,哲学关注的是整体,但哲学的实现却发生在个别事物之中”。(注:雅斯贝尔斯:《哲学》,第3版,1956年,第1卷,第322页。)
正因为单个科学关注的是个别事物,原则上,一个此类学科的独立的研究者,能在其研究室或实验室里进行科学创造,但在哲学领域则不可能。惟有从诸多部分中,人们才能识得整体。因此,哲学的目的只能在许多哲学家的共同努力,即在“论辩”中实现。基于此,沟通,“意思传递共同体”,(注:参见注1,雅斯贝尔斯:《哲学导论》,第21页及以下。又见阿图尔。考夫曼:《正义-被遗忘的通向和平之路》,1986年,尤其是第122页及以下。)在哲学中发挥着如此大的作用,以致哲学比其他单个科学更倚赖于交互作用、主体间性、一致和相互接近。(注:详见阿图尔。考夫曼:《转折中的法哲学》,第2版,1984年,第57页及以下。)如果正确地理解观点的多样性、学说的多元主义的话,对于哲学,它们决不是障碍或死胡同,恰恰相反,而是其充分发展的必要条件。
由此又引出(法)哲学相对主义问题。谁要是把不同的哲学观看作是个别的,似乎每一个别必须独自去获取整体,那他必定会得出极端的相对主义支配着哲学之结论。惟有从千百年来许多人的共同作用角度来理解哲学的人,惟有能从分歧中看到一致的人,方可挣脱相对主义。
三 法哲学中的正确问题
在(教义学的)单个科学中,问题的方向由其对象决定,因其只从个别事物入手,故问题的提出直接与个别事物相连。具体而言,给法律人提出何种问题,直接产生于各自的形式客体,例如,侵权行为导致损害赔偿,自然就出现德国民法典第823条及以下条文是否适用的问题。
但在哲学和法哲学中情况就完全不同。它们的对象是存在及法的整体。然而,一如前述,由于我们的思维不能立即和一般地获得这个整体,而必须从个别,从整体的某一部份开始,因此,从方法上看,哲学中问题的提出不取决于其对象。虽然我们能问:什么是整体的存在?什么是整体的法?但在方法上,除此问题本身外,我们在哲学和法哲学中毫无进展。我们必须从具象入手,提出诸如法的目的和目标,法律实证主义的意义,法与伦理的关系,法律规范的功能,法的历史性,实然和应然的“二元方法论”,“一般原则”与“规则”的关系等问题。只有由这许许多多的具象才能-当然是大体上-组合成整体。没有一种科学的哲学能放弃分析方法,无疑,它也须遵循综合方法。
但什么决定着哲学中正确问题的提出呢?这难以回答,因为在哲学中不存在什么强制沿着某一特定方向去提问的力量。原则上,只要举措得当,人们就能从具象达到整体(但正如“诠释学循环”的部分—整体关系说所指明的:没有对整体的(前)理解,便不可能知晓部分是什么,但整体只有在对部分有了认识的基础上才显现出来)。在死刑、责任、德国民法典第242条规定的一般条款,抑或法人制度方面,都可生发出很好的法哲学问题。甚至象“右行!”这样的技术性规则,也完全可能作为回答诸如“根本性法律规范”的意义、本质和含意这些法哲学问题的出发点。
尽管一切哲学最终总是关注诸如存在的整体,事实的整体,法的整体这类自身的目标,但可能提出的哲学问题或难点,如前述,原则上是无数的。藉此,哲学再次区别于单个科学,后者的问题数量原则上是有限的。因而,只涉及特定研究对象的单个科学能一次实现其目标,而哲学由于其研究的是“事物的本质”,则无法做到这一点。
然而,一个特定时期的哲学从未看到整体,而总是关注整体的某一个别方面,这就意味着必然忽视其他方面。对新的哲学而言,由此便产生了将被忽视的其他方面纳入视野并把握它的使命。虽然新哲学的目标在终极上总是与前毫无二致,但由于历史性,也即历史情势中不断涌现出新的变化了的任务,(注:拉德布鲁赫曾说过:“每个时代必须重书法学”,此言尤适于法哲学(《法哲学》,第9版,1983年,第222页;《拉德布鲁赫全集》,第2卷,1993年)。参见注1,雅斯贝尔斯:《哲学导论》,第109页:“把逝去的时代当作是我们的时代,就象要重塑古艺术品一样,几乎不可能。”)由此,哲学便成长起来。具体地看,为17和18世纪理性的和唯心的自然法学说所片面强调的法的理性和理念因素,不得不被历史法学派,最终被法律实证主义所抛弃,19世纪的法律实证主义因此肩负着一项历史使命:它必须重新思考法的实际存在,即法的实证性,但在经历了极端的法律实证主义在20世纪造成的可怕的法律滥用之后,我们的当务之急,是去努力发现限制立法和法之发现中恣意妄为的“不可把握性”,但不应在抽象的价值王国里,而须在法的现实中去寻找。(注:参见W.哈贝马斯:《刑事程序中的不可把握性》,载《法治国与人的尊严-W.迈霍菲尔纪念文集》,1988年,第183页及以下。)从上述示例中也可见,一个哲学家完全可能对自己时代的问题不闻不问。(注:详见注9,阿图尔。考夫曼:《转折中的法哲学》,尤其是第69页及以下,第110页及以下。)
应于明确上述所言是指,正确地提出哲学问题是一个极具影响和有着重大科学责任的难题,还应指明,一种特定的哲学只有从其问题的提出上才可能被理解。倘若人们不了解有关哲学家如何提出问题来探讨事物,未把握引发有关哲学家提出特定问题的历史情势,没有一种哲学思想是可以理解的。一切有关哲学学说的知识尚不是哲学,一如海德格尔所确言:“充其量只是哲学学。”(注:海德格尔:《形而上学导论》,1953年,第9页。)
四 科学主义、哲学主义的谬误与误待哲学
前已指出,“纯哲学家”的法哲学象“纯法学家”的法哲学一样糟糕。先说后者,纯法学倾向的法哲学家落入科学主义的误区,其谬误之处,一为高估(教义学的个别)科学,一为片面醉心于(法律)科学思维。此种法哲学家企图离开哲学,主要是脱离哲学知识去回答法哲学问题,特别是法的基本问题,持此态度的人越来越多。雅斯贝尔斯一针见血地指出:“几乎每个人都认为自己拥有对哲学问题的判断力。人们一方面承认在科学中学习、传授和方法是理解的条件,但另一方面却主张在讨论哲学问题时无需其他条件,只要能谈得拢即可”。(注:注1,雅斯贝尔斯:《哲学导论》,第10页。)法学家正是如此,几乎每个人都认为自己有资格论说法哲学事务,纵使他从未严肃地探讨过哲学。这种法律科学主义,在被称为“法哲学的安乐死”(注:注10,拉德布鲁赫:《法哲学》,第114页。)的19至20世纪之交的所谓一般法律学说身上表现最甚,在那里,法律“专家”欲把持哲学事务,并想将法哲学解说成“法学家哲学”。一般法律学说这种法学近亲繁殖的结果,至多是一种粗俗哲学,它或许本能地碰对一回,但不知自己在干什么,一般而言,只是平庸的半瓶子醋。
相反,哲学主义是那些只受哲学激励和引导的法哲学家的误区,他们不关心本身的法律问题,不关心法学此时此刻对哲学提出的问题。一旦人们将这样或那样的哲学思潮转换成法哲学语言,他们有点怪异地提供给我们关于来源的深层考察,但他们在这里所“回答”的问题与特定的历史情势毫不相干,因而它们在此时此刻(et nunc)完全不是问题,即不具发问的价值。
非哲学家误待哲学的一种常见的缺陷是,企图将任一哲学思想、学说、理论搬到自己的领域,即象使用处方一样“应用”哲学。由此在法哲学中出现许多著名流派:托马斯主义、康德主义、黑格尔主义、以及所有其他类似学派。对此,首先应予反驳,哲学思想从未提供一个现成的专利配方式的答案,就象接受数学公式一样,人们能简单地适用之。相反,哲学“仅仅”研究立于特定时空之场的自认为是根本性的视角、观察方向。不幸的是,哲学必须听任人们指责它经常是未尽职责,但在事实上,这种未尽职责起因于不假思索、未经批判地接受哲学这一作法。只有通过积极的领会和“亲自”参与思考,人们才能拥有一种哲学学说。但这种占有与外部接受有着本质的差别:“惟有那种将获得的东西,通过自身的行为加以转化的摄取,才不是剽窃”。(注:注7,雅斯贝尔斯:《哲学》,第1卷,第285页。另,在第287页及以下,他论及并反对哲学中的传授方式。)
从上述还可得知,传授方式与哲学的本质相悖。此种传授方式还仍可能斩获颇多,但它迟早会蜕化为教条主义,教条主义再也没有能力展开事物的其他方面,只会导致“所传授的思想”的僵化、硬化和绝对化。所有的绝对化观点,所有能轻松运用的精致公式,如“命令就是命令”,“法律就是法律”,甚至“法就是正义”,这一切一切的核心都是不真实和呆滞的。只有那些开放的、未完结的、尚有疑问的东西才具活力。究其根本,埃迪特。施泰因所言极是:“人完全不可教授和学习哲学,只能探讨哲学”。(注:注1,埃迪特。施泰因:《哲学导论》,第21页。)
五 法哲学与法律理论
相对而言,揭示哲学和教义学的关系要容易一些。但如何区分法哲学与法律理论,尚无一个令人满意的答案。这由外在形式可以看出,刊载于《法哲学和社会哲学文汇》杂志中的论文,就主题看,也能在《法律理论》杂志上发表,反之亦然。
对在法哲学旁还存在着法律理论这一现象,只能作历史解释。虽然“法律理论”是一旧语,但被用来指称法学中的一个专门学科,不长于30年。当然,法律理论也不是一个全新的学科,因为十九至二十世纪初“一般法律学说”所说的,与今天的法律理论虽非完全是一回事,但极为相似。
此外,法哲学与法律理论的区别非常模糊。法哲学更关注内容,而法律理论对形式尤为看重,这种说法虽似有几分道理,然而,由于不存在无形式的内容,也没有无内容的形式,所以并未廓清二者的界限。法律理论和法哲学有共通之处,它不拘泥于现行的法(它原则上也是站在超越体制的立场上),而把目光投向“公正的法”,尽管经常是间接的。它也不象法社会学那样,致力于法律事实研究。
(一)经典思想回眸:阐述职业教育思想中的技术哲学因素
1.关于马克思的综合技术教育思想研究
宋仲夏分析了马克思技术哲学思想的内在逻辑演变。马克思认为劳动是有技术参与的劳动,技术与劳动结合才得以存在,技术是体现人类本质力量的活动。[2]技术在揭示人类本质力量的同时改变了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的关系。技术实现人对自然的能动作用,技术实践活动要合目的、合规律,人类才能最终与走向与自然的和谐。技术的异化导致人的片面化、社会发展的异化、人与人关系的异化。技术异化的克服仍然需要技术自身,技术的合理发展能够创造出丰富的生产生活资料,为人的全面发展提供基础,最终克服与扬弃技术异化现象。基于技术哲学思想,马克思结合社会的发展与教育现状提出了综合技术教育思想。程敬宝在《马克思综合技术教育思想与现代教育改革》中分析了综合技术教育思想的提出背景、主要目的以及主要内涵。他指出,马克思所提出的综合技术教育旨在使学生了解整个生产过程的基本原理特点,同时,使他们获得运用各种生产工具的基本技能。它既不同于学徒制的技术教育与单一的技术教育,也不同于普通教育的教育形式。综合技术教育反映了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的内在本质要求。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以综合教育作为实现途径。在劳动变换、职能更动和全面流动的生产实践与生产关系(即全面而自由地发生交际关系)的社会语境下,劳动者需要接受综合技术教育实现自身的全面发展,进而创造美好生活。
2.关于杜威的职业教育思想研究
盛国荣在《杜威实用主义技术哲学思想之要义》一文中对杜威的技术哲学思想进行了总结:(1)技术是一种经验,是制造人工物的过程。有形的人造物与无形的人造物都属于工具的范畴,工具的意义只有在实践应用中,通过劳动者的劳动才能够被检验。[3](2)技术是一种人性解放的力量。他反对技术控制论与技术决定论,提倡技术的社会建构论。(3)技术活动同样存在着负面效应,通过民主手段来进行技术控制具有重要意义。杜威的实用主义技术哲学渗透在其职业教育的思想主张之中。徐平利指出,实用主义技术哲学赋予了劳动者及其劳动哲学的哲学意义。在杜威的思想中,职业教育不仅仅意味着模仿和训练,而是通过劳动等技术实践活动,获得人性解放的力量,找寻”相对真理”,进而推动社会的发展。职业教育的目标是通过确立合目的、合规律的技术活动,进而创造美好的职业生活。职业教育的教学任务是给学生提供学习技术知识的实践环境,不能只对学生进行单一的技能训练,技术知识的学习必须与完整的工作过程联系起来,是一个持续不断的经验与理性相互交融,不断探究的过程,实现对于工作过程知识的“内在性控制”或“确定性把握”。职业教育的教学过程是教学、工作过程、评价和学生成长统一的过程。必须将教学与工作过程整合起来,实现评价的及时性和针对性,以此促进学生知识学习、技能提高、心智的成长。
(二)宏观影响探究:论述技术哲学对于职业教育研究的总体意义
技术哲学则是对现代技术的总体反思,这为理解技术进而读懂职业教育提供了重要的思想支撑。梁卿则认为,职业的技术性决定了职业教育的技术性特点,而技术哲学则是对技术本质特点的深刻揭示,因此,技术哲学应该成为职业教育的哲学基础之一。马君明确指出了技术哲学与职业教育的共同的研究点,如“技术是什么的问题”“技能是什么的问题”等问题。高岩认为,技术哲学关于技术、技能等观点的阐释与分析,能够为职业教育中技术、技能人才的培养提供重要的理念支持。他指出,当前我国技能人才培养存在着很多问题,其中背后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对于技能与技能人才认识的偏差与落后。现代技术的快速发展使其对于技能的要求发生很大改变,对于技能人才的培养必须紧跟时代的要求,因此,职业教育研究必须对技术哲学投以足够的关注。徐平利在《职业教育的历史逻辑和哲学基础》中分析了工程主义技术哲学、人文主义技术哲学以及实用主义技术哲学不同的研究旨趣,认为只有实用主义技术哲学才可以真正的成为职业教育的哲学基础。因为作为一种纲领性的哲学,实用主义技术哲学阐释了劳动等实践活动的哲学意义,拓宽了职业教育的意涵,表明它不仅仅是具有训练性的价值,更具有教育的意义。他指出,由于有实用主义技术哲学的理论支撑,职业教育可以得到更多的认同,“职业教育已经作为一种教育类型而与自由教育并驾齐驱,而且,在教育的本质意义上,职业教育与自由教育是一致的。”[5]
(三)内在联系分析:从技术哲学的具体问题出发探讨与职业教育的契合之处
技术哲学的核心问题包括技术本质、技术知识、技术价值、技术伦理等不同的领域。学者们的相关研究也从不同的侧面出发,探讨与分析了技术哲学与职业教育的内在联系。已有研究主要集中在分析职业教育的基本构成因素如教育、技术、职业、人等的彼此内在关联。如傅朝鼎在《论技术教育的实施》中指出“技术是内容,教育是形式,技术教育是技术继承(技术的横向传播)和技术传播的主要途径。技术教育是技术时代不可缺少的部分,也是现代教育的内在要求。”[6]李艺认为,教育与技术是一个双向建构的过程:技术进入教育意味着它就不在是单纯的手段而是蕴含教育意义的“教育的技术”。“一种发展成熟的教育的技术事实上已经进入教育过程的每个环节,贯穿于教育的各要素中。”[7]现代教育与技术不仅仅是一种相互依存的对象,而是相互渗入的一体。王玲则认为,技术与职业教育存在价值互指,双方互为存在与发展的条件:一方面,从历史来看技术的发展依赖职业教育,从现实来看技术的发展需职业教育的价值导引;另一方面,技术是职业教育的本质属性,深刻影响职业教育过程的各个环节。左明章指出,技术与教育的影响是互动式的交融而非单一方向的制约。技术对教育的影响体现在技术对教育目标、教学手段与方法、教学形态、教学过程及教学模式等确立的导向作用。教育对技术的作用体现在技术在进入教育的过程中,首先要遵循教育的发展规律,还要面临不同教育目标的选择,更重要的是还要经历一个被改造的过程。有学者则从技术认识论的角度,探讨对职业教育的积极影响。陈向阳在《技术哲学的认识论转向及其对技术教育的影响》中分析了技术认识论的内在意涵,认为技术认识论的研究将从三个方面对教育产生影响,即技术知识类型的确立将改变技术在教育中被忽略的地位,技术认识论的范畴的确立将带来教育内容的改变,技术认识模式研究为教学模式提供依据。
如果说以上研究,侧重的是从“技术性”的维度进行研究,那么还有些学者则关注到了技术哲学的另一研究维度———“人文性”研究对职业教育的重要意义。陈向阳的《试论高职院校中的技术伦理教育》一文通过对比国外技术院校技术伦理教育的开展情况,从三个方面指出开展伦理教育的必要性:“经济的迅速发展需要培养具有技术责任感的公民;职业技术教育自身本质回归的需要;培养完整的‘技术人’的需要。”[8]他认为,技术伦理教育的内容应该包括增进学生对技术相关伦理问题的理解,反思现代技术带来的诸多问题,确立技术应用应该对社会、自然负责的态度等。徐平利在《职业教育的历史逻辑和哲学基础》中考察职业教育的历史逻辑之后指出,职业教育过程凸显着“训练性”特征,但职业教育本应有的“教育性”特征却在现实的学校职业教育中被严重忽视。实践层面的原因在于,经济发展需要大量的技术应用型人才,学校顺应趋势片面看重技术训练;理论层面原因在于,职业教育研究还没找到可靠的哲学基础,理念的落后很难对不完满的现实状况有更多的指引作用。技术哲学对于技术的系统反思则可以为职业教育研究提供哲学理念支持。
二、反思与展望:已有研究评价和未来研究趋向
(一)在宏观理念上,从技术哲学视角诠释与反思职业教育的基本问题
已有研究主要集中于分析技术哲学与职业教育的联系方面,从技术哲学视角分析职业教育的基本问题是之前的研究未曾触及的领域。这些职业教育的基本问题指的是职业教育本体、认识论、价值等本源性问题,必须对它们从理念上予以阐明,才能使人们更好的理解职业教育理论和实践中所出现的其他问题。未来的研究将以技术哲学作为基本分析工具诠释与反思这些职业教育的基本问题,以使职业教育这些“隐而不显”但却极其重要的问题得以“敞亮”与“澄明”。从技术哲学视角反思职业教育的本体将涉及以下问题:从逻辑上看,职业教育的本体与本质的区别是什么?技术哲学视域中的职业教育的本体究竟是什么?在职业教育的历史发展中,能够探寻到的职业教育本体是如何呈现的?从技术认识论视角审视职业教育,主要探讨如下问题,技术认识论如何为化解职业教育的“合法化”危机提供理论支持?技术与科学、技术知识与科学知识到底有何区别,职业教育课程的内容选择应该如何平衡这两类知识?技术哲学家们提出的技术认识模式对于职业教育教学逻辑的启示是什么?从技术哲学视角探讨职业教育的价值,将立足于职业教育与自然、社会、文化等领域通过技术这一中介性要素所产生的紧密联系,未来的研究将深入分析在这种联系中职业教育所展现出特有的伦理价值、社会价值、文化价值等内在和外在价值。
(二)在教育实践方面,深入探究技术哲学的研究成果对职业教育的现实影响
1.培养目标设立的影响研究
职业教育培养的不应是单面的工具人,而应该是全面发展的人。职业教育培养目标的确立可以从技术哲学的价值诉求中找到思想依据。技术哲学中关于技术本质、技术与科学、技术知识等的研究,提醒职业教育应在实践中正视技术知识的独立性、明晰技术自身的逻辑,改变传统的学科教育方式,凸显职教的“技术性”特点。技术哲学关于技术伦理的反思,能够引发职业院校对于技术伦理教育的重视,增强对于学生人文素质的培养,凸显职教的“人文性”内涵。未来的研究将在技术性与人文性统一的职业教育目标确立方面做出更加深入的研究。
2.对课程内容选择和确立的影响研究
当下,职业教育界对于职业教育课程主要内容的选择与确立方面达成了基本共识,即反映工作过程的知识,以技术哲学的视角来看,可以称之为技术知识。而具体应该选择哪些知识作为课程的主要内容,决定于不同的工作类型,更依赖于对技术知识的深刻认识。未来的研究将对技术知识的基本特点、技术知识与科学知识的不同等问题做出更全面的研究,为职业教育课程主要内容的选择与确立提供理论依据。技术伦理也应该成为职业教育的基本内容。这方面的教育在我国各类职业教育院校中很少涉及,因此,职业学校学生的技术责任意识与技术伦理意识的培养现状令人堪忧。为了培养学生的技术伦理与技术责任意识,是应该选取具体的技术伦理内容渗透到日常的专业教学当中,还是单独的设置技术伦理课程,这些都有待进一步的研究。
3.对教学过程的影响研究
当下的职业教育一般是按照先理论后实践的顺序来展开教学。它的背后逻辑是科学理论居于先在重要的地位,技术活动是科学理论的现实应用,掌握好基本的科学理论,技术活动就变得很容易了,但技术哲学的研究结果表明实际情况并非如此简单。技术活动的逻辑不同于科学活动。技术活动指向现实目的,强调实践的重要性。科学活动则指向思维目的,重视理论推进。学科化的教学严格按照学科体系并遵循思维演绎来展开,注重前后教学的逻辑衔接。技术教育以现实的实践目的为指向,并不严格强调理论的深度,但重视解决问题的实际能力。技术活动与科学活动不同的目的指向、不同的认知逻辑决定了二者必须依循不同的教学顺序、教学方式才会取得最优的教学效果。未来的研究,将深入探讨一些技术认识模式的基本特征和过程,提出更加合理的、符合技术认识特点的教学过程。
4.对教育评价的影响研究
〔论文摘要〕旧唯物主义也有其认识论根源,其表现是在无限近似于一串圆圈或螺旋曲线的人的认识中,从自然界的“时间先在性”的正确前提出发,经由“自然本体化”和“客体主体化”,形成了人与自然界之间的消极的反映论和直观被动关系,从而把认识中的一个小片断拉成了完整的直线。客体主义和直观主义就是旧唯物主义的认识论根源。
当马克思着手建立他的具有重大变革意义的新哲学时,他面临的是德国古典哲学的旧哲学,因而马克思就要进行一番对德国古典哲学的批判工作。正如德国古典哲学分作(黑格尔的)唯心主义和(费尔巴哈的)唯物主义两种形态一样,马克思的批判工作也就从两个方面进行,即分别揭示出唯心主义和(旧)唯物主义的缺陷。关于唯心主义的缺陷,马克思指出:“唯心主义当然是不知道真正现实的,感性活动本身的”。①即是说由于唯心主义否认事物、现实的客观存在,其基本立场是虚假的、荒廖的。关于(旧)唯物主义的缺陷,马克思指出:“从前的一切唯物主义——包括费尔巴哈的唯物主义——的主要缺点是:对事物、现实、感性,只是从客体的或者直观的形式去理解,而不是把它们当做人的感性活动、当做实践去理解,不是从主观方面去理解。”②即是说(旧)唯物主义不懂实践,只是从客体的或直观的角度看待客观存在,其基本特征是直观的、被动的。
如果说马克思的哲学是一种新唯物主义,那么,这种新唯物主义就不但要深入批判唯心主义,也要深入批判旧唯物主义;因为不批判唯心主义,马克思哲学的唯物主义基础就无从建立,而不批判旧唯物主义,马克思的新唯物主义就无法显示自身的特色。这也就是说,批判唯心主义的虚假立场和旧唯物主义的直观性质,对马克思来说是同等重要的。后来的研究者对唯心主义的虚假立场批判较多,并且列宁还率先对唯心主义的认识论根源作了深入的揭示;而对旧唯物主义的直观性性质则批判教少,并且对旧唯物主义的认识论根源至今还尚未触及。这种情况甚至导致了不良的后果,在后来建构的哲学教科书中,由于对旧唯物主义缺陷的批判不够重视,或者说对旧唯物主义缺陷的认识论根源未能深入揭示,以致于这种缺陷竟程度不同地存在于哲学体系之中。
那么,旧唯物主义所带有的直观性和被动性的缺陷,其认识论根源何在呢?首先应当确定,唯心主义与唯物主义两大派别是在哲学研究认识论中形成的。认识论研究的是思维与存在的关系,即思维能否或如何认识存在,因而认识活动就由发出认识动作的人和作为认识对象的外部存在两大因素组成。旧唯物主义缺陷的认识论根源就产生于对这两大因素看法的偏差上。
列宁曾对唯心主义的认识论根源作过说明。他说:“人的认识不是直线(也就是说,不是沿着直线进行的),而是无限地近似于一串圆圈,近似于螺旋的曲线。这一曲线的任何一个片断、碎片、小段都能被变成(被片面地变成)独立的完整的直线,而这条直线能把人们(如果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的话)引到泥潭里去,引到僧侣主义那里去(统治阶级的阶级利益就会把它巩固起来)。直线性和片面性,死板和僵化,主观主义和主观盲目性就是唯心主义的认识论根源③。”既然旧唯物主义也带有缺陷,也是马克思建立新哲学时所批判的对象,那么它作为认识论哲学中的一个基本派别,就也同唯心主义一样,有着认识论上的根源,也如列宁所说的那样,将人的认识之近似于一串圆圈或螺旋曲线定的一个片断、碎片或小段变成了独立的完整的直线。
关于唯心主义的认识论根源,有论者从“时间先在性”和“逻辑先在性”的关系作了说明;即认为唯心主义为了超越旧唯物主义的“时间先在性”的简单认识,提出了事物之间在“逻辑”上的“优先地位”的见解。这种逻辑先在性表现在“自在”意义上,是指事物的本质对事物的现象在“逻辑”上具有优先地位,而唯心主义夸大了这一点,将事物的本质从事物中脱离出来,成为独立的存在;这种逻辑先在性表现在“自为”意义上,是指认识活动中认识主体对认识客体在“逻辑”上具有优先地位,而唯心主义夸大了这一点,将主体的感觉、思维视为本原,而客体则成了派生物④唯心主义就是这样将本来具有积极意义的“逻辑先在性”之螺旋性曲线或圆圈或认识过程中的一个片断、碎片或小段变成了一条独立、完整的直线,因此走向了否定客观存在的(僧侣主义的)虚假立场。
同样,旧唯物主义之所以带有客体性和直观性的缺陷,也是因为将本来具有积极意义的“时间先在性”加以片面地夸大,使这一在螺旋曲线或圆圈式认识过程中的一个片断、碎片或小段变成了一条独立、完整的直线。这一情况的发生,是经由将“时间先在性”进一步“自然本体化”,然后再将其“客体主体化”而实现的。
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是在哲学认识论阶段围绕哲学问题的争论而形成的两个基本的学派。既然认识论哲学之基本问题是思维与存在的关系,那么为了获得正确的认识,首先就需要确定这构成认识活动的两大因素谁更重要。正如唯心主义认为认识是思维对存在的判定而这种判定取决于思维活动因而思维比存在更重要那样,旧唯物主义则认为认识是思维对存在的反映而这种反映取决于存在的客观性质因而存在比思维更重要。为了确立各自执以为重的因素的重要地位,唯心主义和唯物主义就分别将思维和存在当做对方的本原,即第一性的、原始发生的、决定对方性质的因素。这就是在哲学基本问题第一方面所形成的本原论的对立。旧唯物主义从存在之“时间先在性”这个正确的前提出发,却在本原论的对立中走向了“自然本体化”的误区。所谓“自然本体化”,就是将存在理解为自然界,将自然界理解为本体,并且在两个方面泛化开来:其一是,自然界作为本原的存在变成唯一的存在;自然界本来是人(的思维)的认识对象,却变成了先于人、甚至高于人的存在。由此导致人的存在和认识活动的客体化倾向。其二是,自然界成为唯一的本原,思维是人脑的属性,而人又是自然界的产物;这样一来,思维本来是构成认识的对等因素,却变成了自然界的派生物和从属物。由此导致人的存在和认识活动的被动性倾向。当“自然本体化”将自然界看作唯一的本原的存在时,人与自然界的关系就表现为一种“客体主体化”的关系,即自然界作为人认识的对象本应是认识关系中的客体,现在却变成了认识关系中的主体,而人被排挤到边缘的位置,甚至干脆消失不见了。这正如马克思所批评的那样:“物质是一切变化的主体”,“唯物主义变得敌视人了。”⑤旧唯物主义在哲学基本问题的第一方面的由“自然本体化”而“客体主体化”,使唯物主义带上了浓重的客体性色彩,而当运用这种本原论立场去解决哲学基本问题的第二方面即思维如何认识存在时,就不可避免地要表现出直观性倾向。这种直观性质依次在认识论研究中从三个方面表现出来。
首先,自然界的“时间先在性”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每个人每天的经验都在证明着这一点,旧唯物主义正是从这一点出发,认为确证事物的存在、认识事物的性质,只能从感性经验开始,在感觉中感知事物。事物的性质如何成为人的知识呢?旧唯物主义认为是人的大脑对事物个别性质的反映,这就是旧唯物主义所坚持的认识论上的反映论。然而感觉只能认识事物的现象,事物的本质又是如何认识到的呢?旧唯物主义认为是人的思维对感觉材料的积累和组合。可以看出,旧唯物主义的认识论排斥理性,轻视理性的积极作用,其感觉型的反映论带有消极的性质;这不能不说是“自然本体化”进而“客体主体化”所导致的人及人的思维的派生性和非主体性的后果。
其次,每个人每天都天经验地感知着自然界的“时间先在性”,而经验感知的只能是个别事物,或者说是事物的现象。旧唯物主义由于在本原问题上固着于自然界的时间先在性这个事实,就不自觉地将认识停留在感知个别事物上;又由于排斥具有积极规定性的理性,就疏于思维的抽象,并不注重甚至弄不清楚事物本质的获得途径。于是旧唯物主义的认识论就出现了两个值得注意的现象:一是导向不可知论;因为单纯地感知个别,就无法把握事物的本质,而对事物本质的把握没有明确的理论和个体的途径,就有可能通向不可知论,从洛克到休谟就反映了这种情形。二是对事物运动变化规律的认识远不如唯心主义;如果说辩证法是事物运动变化的根本规律,那么德国古典哲学的唯心主义在这方面的成就就远远高于旧唯物主义。
最后,既然旧唯物主义推崇经验感知,疏于理性抽象,那么在人与自然界的关系上,就不可避免地表现为直观性。所谓直观性有三层含义:一是看问题的非本质性,即满足于事物个别的感性认识,由认识到事物的现象存在而确定事物的客观存在即可;二是看问题的非辩证性,即不愿深入到事物的内部,从事物内部的本质联系及与其他事物的本质联系上发现事物运动变化的辩证性;三是非能动性,即认识事物停留于对事物客观性的确认,带有消极性质的反映论无意中排斥思维的能动性以及人的认识和活动的能动性。费尔巴哈的唯物主义可说是这种直观性的典型代表。
由是观之,旧唯物主义所带有的客体性和直观性缺陷,同唯心主义一样也有其认识论根源。在非直线的而是无限近似乎一串圆圈或螺旋曲线的人类认识活动中,旧唯物主义从自然界的“时间先在性”这一正确前提出发,在论证本原问题时即开始把这一小片断拉长,到形成“自然本体化”和“客体主体化”时,已将这一小片断拉成直线,当进而由此形成认识上感觉型的消极反映论、忽视理性而显露不可知论倾向以及人与自然界之间表现为直观的关系时,这一拉长的直线已变成独立的完整的直线。至此,借用列宁的话,即可这样说,如果说“直线性和片面性,死板和僵化,主观主义和主观盲目性是唯心主义的认识论根源”,那么“直线性和片面性,死板和僵化,客体主义和直观被动性就是旧唯物主义的认识论根源”。
注释:
①②《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16、16页。
③《列宁全集》第38卷,第411页。
关键词:语言习得;普遍语法;认知心理学
一. 引言
代表认知研究的两大主要学派,Chomsky和Piaget都认为语言习得是一种创造性的、受规律支配的内在过程,并非简单的刺激-反应。他们也都承认儿童在语言习得方面有天生的能力,但在什么是天生的、什么是习得的等问题上,两派存在分歧。Chomsky强调语言习得的基因决定性;Piaget则论述儿童的语言习得是认知能力与客体、事件相互作用而分阶段建立的。为了更好地了解语言习得的本质,本文欲对Chomsky语言习得观及其它语言习得观作一简要分析,并进一步阐述认知心理学界对语言习得基本问题的丰富。
二. Chomsky的“普遍语法”假说
(一)普遍语法的核心思想
根据Chomsky(2002)、Pesetsky(1999)、Cook & Newson(1996)等著述,普遍语法的核心思想大致如下:1)人类的认知系统存在一个天赋的、独立的、一致的语言习得机制;2)普遍语法代表语言习得机制的初始状态,是人类能够学会一种具体语言的内在原因;3)普遍语法为人类语言所共有,先天地规定着人类语言的组织原则;4)普遍语法关注的是语言能力而非语言应用。正是与生俱来的普遍语法在环境的触发作用下,儿童得以克服语言输入的局限并在短期内顺利掌握本族语。
(二)普遍语法的论证
Chomsky普遍语法假说的论证如下:1)语言规则抽象又复杂,儿童却能在其它技能尚未充分发展的时期顺利习得本族语;2)儿童接触到的语言输入残缺不足,却能在短短几年内掌握一套丰富而又复杂的语言规则体系;3)人类语言存在很多共项,它们反映了人类内在语言知识的普遍原则。故人类天生具有一套普遍语法规则或结构观念。此外,Chomsky运用了如下推理:假定语言的发展状态是由基因决定的初始状态S0经过S1 S2……最终达到一个稳定状态Ss,若证实Ss中某些语言知识不是来自外界的语言输入,那么它一定来自基因遗传。普遍语法的提出是为了探讨人类如何习得语言,其立场属于生物取向中的先天论,其论证集中在句法原则的习得上。
(三)普遍语法的逻辑质疑
以上论证确有道理,但其逻辑思路仍待考究:1)虽然外界语言输入不足以解释儿童运用语言的能力,但也不能必然得出普遍语法的存在;2)儿童能在短短几年里掌握一种语法,但“短”是一个相对概念,“掌握”也是一个程度问题,这并不足以证明普遍语法的先天存在性,除非人类发现所有正常新生儿的脑组织中确有部位控制着语言结构的基因信息;3)语法学家对儿童语法规则的分析结果并不表示儿童是在有意识地使用这些规则;4)若真有语言习得机制,人类是否也拥有天生的跳舞、绘画等无穷无尽的“认知机制”呢?5)人类语言的确存在共项,但语言共项并非反映先天规定好的普遍原则,而是基于人类共有的认知能力和共同生活的规则空间。
三.认知心理学界对儿童语言习得的研究
近十年来,认知心理学界对儿童认知发展的研究取得了一定成果,深化了我们对大脑与语言关系的认识。普遍语法假说是语言学界的理论基石,但在认知心理学界,仍有其它假说探讨了语言习得的基本问题。
(一)Piaget的“认知”假说
Piaget强调:语言能力是认知能力逐渐发展的结果;符号表征能力是一般认知前提;语言能力并非一种初始的认知能力,而是由更基本的认知能力组成。
认知心理学界的大量研究表明,儿童的语言习得是一个由简到繁、循序渐进的过程。就单词语习得阶段而言,大约在10-13个月时,儿童开始习得单词;大约在18个月时,儿童的单词量骤然增长。如Piaget所言,儿童对单词的掌握是依靠已经发展成熟的符号表征能力、接受成人语言的影响以及观察周围事物的结果。这一阶段的单词一般是与儿童生活密切相关的物体和事件且没有语法结构和语法标记。
然而,Piaget对语言能力的解释也不够彻底,他没有直接研究句法的习得,也忽略了语言能力的发展也会促进认知能力的发展。
(二)Pinker的“语义引发句法学习”假说
Pinker指出:儿童先学会辨别各个单词的意义,然后伴以情景信息对句子达成某种语义上的解释,进而注意到语义概念和句法概念之间的联系,并逐渐从已形成的概念和语义指示中抽取句法知识。依他看来,儿童首先学会语义,然后根据语义的关系习得语法。
单词语习得阶段之后是双词语习得阶段,儿童普遍使用“电报语”体现施事—动作(妈咪吻)、动作—对象(打球)、施事—对象(妈咪娃娃)、动作—位置(坐椅子)、实体—位置(杯子桌子)、所有者—所有物(爸爸汽车)、属性—实体(大汽车)、指示词—实体(那汽车)等八种语义关系。双词语的出现暗含儿童习得语法结构的开始,而且,双词语阶段和单词骤长期都发生在18个月时,两者的时间连贯性正好验证了Pinker的语义引发句法学习假说。
认知心理学界认为,儿童早期的语言组织是依据所要表达的语义而非抽象的语法原则,其语言结构的复杂化是认知能力逐渐深化、要表达的语义内容逐渐多元化的结果。
四. 语言能力合成说
借鉴认知心理学界的研究成果以及受到Piaget认知学说的启发,石毓智(2005)等学者提出“语言能力合成说”:人类认知能力是一个层级结构而非平行、模块状的;语言能力不是最基层的认知能力,它是由更基本的认知能力协同合作而形成;这些基本认知能力还可以合成其他诸多认知能力如音乐能力、绘画能力、数学能力等。石毓智还阐述了与语言习得关系最密切的六种基本认知能力:符号表征能力,对量的认知能力,概括、分类能力,记忆、预见能力,联想、推理能力,声音、形状的辨别能力。当然,相关的基本认知能力还不止这些,此学说的提出是要坚持一个哲学立场:人的语言能力是第二位的,它是多种基本认知能力协同工作的结果;语言知识也不是先天的,它是人们依赖这些基本认知能力后天习得的。
“语言能力合成说”仍处于草创初期,各种基本认知能力与语言的关系有待深入研究,但这一假说启发我们以一个新的视角来认识语言习得的基本问题。
五. 结语
就语言习得基本问题而言,不同学者有各自的哲学理念和研究取向,各个学说有其可信性,也有待完善之处。鉴于语言能力的获得问题是一个具体的人类认知问题,我们要探讨它就需要给出直接的科学论证,仅有逻辑推理和哲学假设还是不够的。
一方面,Chomsky的普遍语法假说缺乏科学论证并存在一定的逻辑漏洞;另一方面,认知心理学界的其他假说还不是一种自成体系的语言习得理论,要了解语言习得还得要专门研究这个系统。认知对语言的习得作用是肯定的,但仅有认知还不够。语言有其自己的根源和发展规律,认知能力并不能解释所有的语言习得现象。在认知能力的引导下,儿童究竟如何将意思编码成语言?解答这个问题除了依靠基本的认知过程,还需了解其特定的语言过程,而对这些特定的语言过程,我们的研究之路还任重道远。
参考文献:
[1] 桂诗春. 新编心理语言学[M]. 上海: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2007.
[2] 石毓智. 乔姆斯基“普遍语法”假说的反证——来自认知心理学的启示[J]. 外国语学院学报,20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