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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帮助和法律援助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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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帮助和法律援助

第1篇:法律帮助和法律援助范文

法律援助宣传是党委政府和人民群众了解法律援助制度的基本途径,也是贫困群众申请法律援助的必要前提和基础。针对以往宣传方面的薄弱环节,我们通过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和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进一步加强了法律援助的宣传工作,初步做到法律援助宣传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一是配合局宣教股在全县城乡开展了以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主要内容的法律援助宣传教育活动,参与人数达2万人次;二是利用律师事务所和公证处的职能优势,配合开展法律援助咨询活动,共为3000人次提供了义务法律咨询;三是向弱势群体散发法律援助宣传单近20000份,其中利用集市在街头散发15000份,利用双休日上门发放5000份。

我们认真对待每一个来电,做到件件有记载、事事有着落。对每一个寻求帮助的当事人,尽最大努力向他们解释清楚法律问题。对于能当场回答的问题尽量用通俗的语言给予答复,让当事人听的明白、记得清楚;对于涉及其他有关部门的问题,明确告知当事人解决的途径,帮助他们与有关部门接洽,避免他们走弯路。一年来共接听来电法律咨询120余次,群众满意率达到98%。

我们在开展法律援助工作中,均使用司法部颁发的统一法律文书格式,按照年度一案一件、一件一号整理装订成卷归档,案件内容均按要求配备齐全。同时,特别注重法律援助的社会效果。因为法律援助工作本身就是政府对弱势群体的一片关爱,是为弱势群体撑起一片蓝天,维护他们合法利益的一种举措。因此,在工作中,要求法律援助工作的律师和法律服务工作者一是要热情。法律援助的对象都是一些弱势群体,如果没有一片热心肠,就很难开展工作。二是要诚心。我们要求所有法律援助律师和法律服务工作者要诚心诚意地为法律援助对象办事,不能敷衍塞责,马虎了事。只有这样,才能高质量完成法律援助的案件。三是要奉献。法律援助律师和法律服务工作者对法律援助的对象不能收取一分钱,这就要求律师和法律服务者要有奉献精神才能完成好此项工作。我们按照这些要求开展工作,需要法律援助的困难群众,只要申请援助,就能够及时地得到无偿的法律服务。

今年我县开展的“政德建设年”活动我们的法律援助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我们时刻把“法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作为我们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无论是在法律援助还是在接听法律服务专线中,我们都认真对待自己的工作,恪守法律工作者的职业道德,从未向法律援助对象收取过办案经费,也没有接受过法律援助对象的宴请,使我中心树立起了亲民、为民、爱民的良好形象。例如为__交通事故赔偿案,通过法律援助律师的努力使她得到了668000元的经济赔偿,史玉庆交通事故一案,通过律师的不懈奔波使他得到了605000元的经济赔偿,过程中不仅没收办案费,连一瓶水都没让当事人花钱买。

我们将把加快法律援助事业发展的紧迫性,建立法律援助体系的重要性作为宣传工作的重点,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加强对法律援助常识、典型案件、程序规则的宣传报道,让广大群众能够了解支持法律援助工作。

《刑事诉讼法》、《律师法》规定,可能被判处死刑案件和未成年人犯罪,未请律师的,由法院指定辩护。我们将更加认真地履行职责,有效地保障法院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和司法公正。

更广泛地接受社会弱势群体当事人的申请,积极开展民事法律援助。尤其是把受援对象中的残疾人、老年人、妇女、儿童、下岗职工、农民工及经济困难等特殊群体作为法律援助工作的重点,竭力为他们提供法律援助。积极扩大受援面,拓宽服务渠道,使更多的需要法律援助的人得到法律帮助,更好的满足不同人群的不同需求。

第2篇:法律帮助和法律援助范文

发达国家的法律援助实践表明,法律援助机制的良好运行,需要以法律体系建设为基础。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是国际社会关注的保障司法人权重要内容。作为一项宪法原则,法律援助在世界上许多国家的宪法中得以确立。我国法律援助制度肩负保障人权、维护正义、构建和谐社会的重任,与弱势群体联系广泛而密切,应当紧随人权入宪立法步伐,将法律援助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载入《宪法》,以宪法修正案的形式明确规定国家支持和发展法律援助事业。目前我国关于法律援助的立法只有国务院制订的《法律援助条例》,随着法律援助工作的快速推进,条例约束力有限的弊端在实际运作过程中显现,条例中的很多规定已经不完全适应法律援助现实工作需要。经过十几年的实践探索,制定一部统一的法律援助基本法律的思想基础、社会经济状态和立法意愿等各方面条件已经日趋成熟,具备了立法的现实可能。为确立法律援助的法律地位和效力,与现有司法制度相衔接,更好地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建议制定《法律援助法》,明确法律援助机构的设立和性质,明确法律援助机构人员的资质和法律地位,更好地发挥法律援助在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中的作用。[6]制定的法律援助法中,可以结合我国农村人口众多的具体国情,专章规定农村法律援助,坚持法律援助向农村和农民倾斜的导向,适度放宽经济困难标准,扩大农村法律援助覆盖面,简化农村法律援助程序,将更多的农村弱势群体纳入保障范围。

2.健全农村法律援助经费运行机制

资金是法律援助制度的物质基础,也是保障法律援助工作的关键性因素。虽然我国法律援助经费近年来不断增长,资金紧张仍是困扰我国农村法律援助实施的一大难题。法律援助经费的匮乏使得有限的法律资源与越来越大量的法律援助需求之间矛盾更加突出,直接影响到法律援助的受益范围和办案质量。世界大部分国家在实施法律援助制度的过程中,结合本国国情,形成了不同的资金供给制度,通行做法是“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以政府拨款为主,将法律援助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法律援助是政府责任,国家建立经费保障制度是法律援助顺利实施的重要环节。根据我国法律援助事业发展现状,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法律援助经费供给制度很有必要。应当强化政府的财政拨款,将法律援助经费在政府财政预算中单独列项,建立以各级政府拨款为主,社会捐助为辅的经费保障制度。通过机制创新,建立法律援助最低经费财政保障制度及转移支付制度,保障法律援助经费的拨付与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确保法律援助经费财政主渠道的稳定性。世界上大多数实施法律援助的国家,都不采取单一的经费筹集方式,而是综合采用政府财政拨款、社会资助等多种形式,我国又是一个农村人口多的发展中国家,各级政府财政能力有限,巨额法律援助费用全部由国家承担,短时期有较大困难。可以拓宽资金来源和途经,建立由政府与社会共同承担的多渠道筹资机制,成立法律援助专项基金,动员更多的社会力量,广泛吸纳社会资金,缓解财政压力,推动农村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7]

3.建设法律援助五级网络,提高援助质量

法律援助难,难在群众,难在基层。当前,随着农村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和利益格局的不断调整,许多乡村呈现出矛盾凸显、纠纷高发的状况,基层成为矛盾最多、纠纷最易激化的一环,如果解决不当,矛盾纠纷还可能激化,危害社会和谐稳定。因此,更有必要发挥法律援助在预防和化解普通乡村纠纷及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突发事件中的独特作用,建设法律援助省、市、县、乡、村五级网络,推行农村法律援助入村工程,实现法律援助村村通,把党和政府的阳光洒向每一个乡镇和村庄,温暖每一位期待法律帮助的村民。这种法律援助面向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广大农民,可以让农民寻求法律援助时有归属感,更加方便他们寻求法律的帮助,农民所面临的一些共性法律问题也能得到集中地解决。对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引导农民理性表达诉求、化解涉农矛盾纠纷、维护农村和谐稳定将发挥重要作用。法律援助工作的质量是农村法律援助事业的核心,虽存在一些具体困难,农村法律援助仍然要注重法律援助监督管理制度建设,探索相应的法律援助质量保证体系和方式,强化农村法律援助人员的培训,提高法律援助人员的专业素质。

4.抓好队伍建设,创新工作手段,促进农村法律援助事业健康发展

第3篇:法律帮助和法律援助范文

多年来,我国虽然在残疾法律援助方面取得了突出的成就,但一些制度和机制仍然不健全,在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中存在一些问题与挑战。

(一)法律援助机构对于残疾人法律需求和残疾人事业具体情况的掌握还不够全面和深入。这可能会导致对于残疾人的法律服务不够专业。比如,如果法律援助机构不了解本管辖区域内经济困难的残疾人情况,针对这些残疾人的法律援助工作和具体措施就缺乏针对性,不能有效满足其法律需求和维护其切身利益。

(二)相关部门之间的配合还需进一步加强。各级残疾人联合会与法律援助机构之间协调配合机制有待加强。虽然全国很多地方都建立了残联与法律援助机构的联合工作机制,但是在具体实施和执行层面效果不太理想,包括信息共享程度低,沟通不及时,部门之间的工作衔接不畅等问题。

(三)对残疾人服务类别不够细化。目前,大多数法律援助机构对残疾人提供的法律援助服务比较笼统,比如在审查程序简化方面,对于经济困难的残疾人申请法律援助,仅需提供残疾人证即可;在便民设施方面,虽然各地法律援助机构将接待场所设在临街一楼并开通绿色服务通道,在民事法律援助事项范围方面,将残疾人追索侵权赔偿案件纳入补充事项范围,但是具体到法律援助服务的提供方面,很少有法律援助机构按肢体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视力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等不同的分级分类标准为残疾人提供有针对性的法律服务。

(四)残疾人法律援助专项经费很难保障。在目前法律援助经费普遍面临不足的情况下,残疾人法律援助专项经费很难得到保障,相关办案补贴发放不足或不能发放,这既影响了律师办理残疾人法律援助案件的积极性,影响了服务质量,也难以有效维护贫困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五)服务机构比较单一,服务机制不够灵活。目前我国残疾人法律援助机构主要是政府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和各级残联,除此之外,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对残疾人法律援助服务工作的参与度还不够,这限制了为经济困难的残疾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的广度与深度。

二、国外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

在我国,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主要靠各级政府法律援助机构和残疾人联合会承担,也就是说,建立了全国统一的开展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的系统和制度。但是在西方很多国家,没有统一的政府体系或机构体系,而是由政府设立的机构或非政府机构通过实施单个项目的形式为经济困难或具有特殊情况的残疾人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在一些联邦制国家,联邦政府对于法律援助的管辖权很小,缺乏全国统一的法律援助制度,各省(州/地区)对于法律援助的条件、提供模式等的规定大不相同,因此残疾人法律援助的实施形式也差异很大。比如美国纽约市的法律援助协会,是一个非政府机构,它实施法律援助的经费部分来自政府,部分来自民间捐赠,部分定向来自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捐赠。其法律援助业务主要分为三大块,分别是刑事法律援助、民事法律援助和青少年法律援助。民事法律援助中又分为很多项目,其中残疾人法律援助项目为其中之一,它主要为那些符合获得伤残补助、退休金以及虽然符合“补充保障收入(SSI)”或“社会保障(OASDI)”项目规定的福利条件,但却被拒绝或终止福利的残疾儿童和成年人提供范围广泛的法律援助服务。法律援助协会代表残疾儿童和成年人提出相关福利申请、参加行政听证、法庭诉讼,并向他们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实践中,数以千计的纽约市民符合联邦政府的伤残补助条件,但是却只能从纽约市获得公共救助,法律援助协会的一大职能就是帮助这些人从联邦政府获得应得的伤残补助。

加拿大的ARCH残疾人法律中心是加拿大安大略省比较著名的残疾人法律服务机构。它成立于1980年,是一个专门致力于维护和促进安大略省残疾人平等权利的社区法律援助诊所,为安省残疾人提供法律服务以帮助他们获得尊严并充分参与社会生活。ARCH致力于残疾人和残疾人社团的法律改革与政策建议、社区发展、法律咨询与转介、公共法律教育与诉讼。其法律服务由律师和实习学生提供。其他许多团体也慷慨地与ARCH共享人力和智力资源。一些重要的法律、残疾和健康方面的专家积极参与ARCH残疾人法律援助政策的制定工作,并作为一些试验性案件的专家证人。ARCH是一个非营利的慈善机构,其成员每年通过会员大会选出董事会,董事会成员由至少一半的残疾人组成。董事会执行领导和管理工作,并向安大略省法律援助署申请社区诊所资金。ARCH向安大略省的残疾人居民,残疾人服务机构提供一定范围内的法律服务,以尊重残疾人的尊严、独立与充分的社会参与度的方式为他们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自成立以来,ARCH的工作人员、志愿者和董事会一直致力于采取积极措施,提供优质法律援助服务等,以满足残疾人遇到的多样化的身体、精神、语言和文化方面的需求,同时尊重残疾人的隐私、尊严与独立。多年来,ARCH办理了很多具有社会影响的残疾人案件,在法院和特别法庭为残疾人提供法律,包括在加拿大最高法院为残疾人提供法律。在许多有重大影响的涉及残疾人的案件中为个人或者残疾人团体提供服务。ARCH通过与残疾人组织和社区共同合作,为残疾人争取更大程度的平等,并推进影响残疾人日常生活的法律和政策的出台与实施。

在西方一些法律援助历史比较悠久或者制度比较先进的国家,非常注重对精神残疾人的法律服务和法律保护。因为精神残疾与听力残疾、肢体残疾等生理上的残疾有很大不同,有其特殊性,所以具有精神残疾的人会遭遇特殊的法律问题,有特殊的法律需求,需要特殊的法律保护和法律服务。因此,西方国家有不少专门的致力于精神残疾和心理健康方面法律服务的非营利的民间机构,这些民间机构大都属于具有慈善性质的机构。

三、残疾人法律援助未来发展方向

根据“十二五”时期司法行政服务残疾人工作的总体目标要求,司法部在《2012年全国法律援助工作要点》中明确提出,要进一步做好为困难群众及特殊群体提供法律援助的工作,关注解决民生领域问题,其中包括要认真贯彻《关于加强“十二五”时期司法行政服务残疾人工作的意见》,依据《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国家标准),制定加强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完善“便残助残”措施。

一是要以残疾人为本,做好相关法律援助工作。残疾人作为相对弱势和困难的群体,其诉求容易受到忽视、权益容易受到侵害。做好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更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实现社会和谐稳定。要认真了解残疾人状况、掌握残疾人诉求和相关需求。在有条件的地方,应尽可能进行残疾人法律需求评估,从而能够充分了解残疾人利益诉求,将针对残疾人的法律援助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建立在实证基础上。只有把这项工作做好了,真正做到情况明、底数清,法规政策措施才会符合残疾人的实际需要,公共资源才能得到有效的运用。要充分发挥法律援助的功能和作用,使残疾人享受服务门槛更低、服务内容更多、服务范围更广的法律援助服务,缓解残疾人在法律援助方面的供需矛盾,切实保障和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

二是要进一步降低门槛,扩大残疾人法律援助覆盖面。目前已经有一些省级法律援助规章通过将经济困难的残疾人人身损害赔偿、侵权纠纷等相关权益保护事项纳入法律援助补充事项范围,或者规定对经济困难的残疾人申请法律援助,不受案件范围的限制,进一步扩大了残疾人法律援助的覆盖面。有的地方对特困残疾人、重度残疾人和多重残疾、一户多残及老残一体、孤残儿童等群体免除经济困难审查。今后,应当进一步加强相关规定的落实力度,确保更多残疾人获得法律援助服务。

三是要加强部门配合,整合资源,共同做好残疾人法律援助。各级法律援助机构要主动与当地残联组织建立密切联系,可以通过残联获取本地区残疾人的基本情况、残疾人在法律援助方面的需求信息,并征求对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等,由残联协助法律援助机构为残疾当事人提供盲文、手语翻译等辅助帮助。同时,司法行政部门和法律援助机构要切实加强对残联等组织参与法律援助工作的指导、支持和监督力度。

四是要积极开展培训活动,健全残疾人法律援助队伍建设。提高法律援助提供人员对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培训,提高为经济困难残疾人和特定刑事案件中的残疾人提供的法律援助的质量和水平。同时,为弥补政府法律援助人力资源不足的状况,可以培养建立热心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援助的志愿者队伍和社会工作者队伍,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参与提供残疾人法律援助的作用。

五是要设立专项经费,为残疾人法律援助提供充足的物质保障。只有经费有保障,相关工作才能落到实处,才能较好地实现既定目标,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也是如此。要在目前法律援助经费保障体制机制的基础上,逐步细化经费预算项目,明确列出残疾人法律援助专项经费,保证残疾人法律援助各项工作的有序开展。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利用法律援助基金,设立残疾人法律援助专项基金,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基金的作用。

第4篇:法律帮助和法律援助范文

一、我国法律援助实施模式的现状及不足

( 一) 我国法律援助实施模式的现状

法律援助的实施模式即法律援助服务的提供方式,国外法律援助实施模式主要有私人律师模式、公职律师模式和混合模式( 私人律师和公职律师混合提供法律援助) 。有学者认为,我国法律援助的实施模式是在形式上借鉴国外法律援助的混合模式,选择既能体现法律援助的国家责任、又最经济有效的专职法律援助律师与社会律师相结合的特殊混合模式。

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关于法律援助实施模式的规定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法律援助条例》第21条规定的: 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指派律师事务所安排律师或者安排本机构的工作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 也可以根据其他社会组织的要求,安排其所属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二是《刑事诉讼法》第34 条确立的指定辩护人制度,即由法院为特定被告人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担任辩护人。三是《法律援助条例》第8 条规定的: 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利用自身资源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同时,《律师法》第42 条也明确规定了提供法律援助服务是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义务。因此,有学者指出,我国法律援助服务模式的多元化特征已十分明显。

笔者以宁波市为例,在调研中发现,法律援助中心的工作人员主要负责法律援助的咨询、申请、审查、案件承办过程的监督以及结案后的归档等工作,几乎不承办法律援助案件。法院需要为特定被告人指定辩护律师的,需要向法律援助中心发函,再由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社会律师来承办案件。社会组织比如妇联、残联等多是对非诉案件进行调解,其内设的法律援助工作站,只是代为受理法律援助申请,仍需要转交给法律援助中心审查以指派社会律师承办案件。结合其他省市法律援助模式的现有资料和以上分析可知,我国法律援助的实施模式在理论上具有多元化的特征,实践中则主要是由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社会律师或本机构工作人员承办案件的模式。

( 二) 我国法律援助实施模式的不足

实践表明,在法律援助制度建立初期,政府起着主要的推动作用,法律援助实施模式中的指派方式在一定程度上是符合当时国情。然而,随着国际法律援助理念的革新和我国民主法治建设进程的加快,法律援助现行模式已不再是制度的最优选择。

1. 法律援助案件质量不能完全保证。由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经费只是部分办案补贴。尽管大多数律师基于职业道德和法律义务对法律援助案件勤勉尽责,但其作为市场主体,行政指派无疑会导致律师及机构工作人员积极性不高,甚至出现不调查取证、不会见被告人等现象。同时,法律援助机构的行政化思维导致有些地方的质量监控措施形同虚设,对于政府而言,它热衷于设立法律援助机构,却并不是积极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更热衷于法律援助服务有与无,而不是需要多少,提供的办案质量多高。

2. 法律援助服务资源不能有效利用。法律援助服务经费在我国本身并不充裕,地方财政划拨方面也存在一系列官僚作风问题。在实践中,多数社会公众不信任法律援助,许多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者比较清闲,法律援助服务资源并没得到有效利用。法律援助实质上是国家通过制度化的形式,对法律服务资源进行分配,以保障贫弱残疾者不因经济能力、生理缺陷所限而平等地获得法律帮助的制度。而我国法律援助的实施模式在法律服务资源的再分配中相对来说是缺乏效率的,资源的浪费比制度的虚置更为可怕。

3. 法律援助服务的提供忽视了市场和社会的力量。法律援助服务的供需失衡,除了我国法律援助资金紧张、偏远贫困地区法律援助人员缺乏等原因之外,正如有学者所言,我国现有的相关制度设计和运作中所反映出来的问题恰恰就是对市场力量认识得不够充分。基于政府设立法律援助机构的行政性质和管理权限,一是其行政管理制度与市场难以接洽,二是社会组织既没有决定和指派的权力,又没有法律援助服务资源,不得不将责任再推给了政府。法律援助作为一项社会公共服务工程,应当需要更多的市场和社会力量投入才能满足贫弱者权益保护的需求和实现法律援助的社会化发展。

二、法律援助实施市场化运作模式的基础分析

( 一) 法律援助的国家责任

西方国家的法律援助发展经历了由个人慈善行为到国家责任阶段,进而成为福利国家社会体系的一部分。其起源于15 世纪的英格兰,最初是个人道义和慈善行为。资产阶级革命后,受保障公民诉讼权利的理论影响,国家责任随之产生。二战以后,随着社会本位思想的发展,法律援助不仅被视为一种权利,而且被视为国家福利的组成部分。法律援助的国家责任说明了提供无偿的法律援助是国家的义务,享受法律援助也是符合条件的社会贫弱者的法定权利。法律援助制度的国家责任在一定程度上标志着社会的文明程度和法治国家的完善,我国2003 年颁布的《法律援助条例》明确规定了法律援助是政府责任。

( 二) 法律援助实施过程中的主体关系

在我国,法律援助实施的过程中牵涉到三方主体,分别是政府、受援人和法律援助服务的提供者( 即法律援助工作者、律师或者社会组织) 。其实质与如今多数公共服务领域的政府购买服务制度相契合。三者关系可以看做是一个过程中的两个阶段。一是政府向符合条件的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阶段。法律援助服务在此是一个公共资源。所谓公共资源是指在使用上没有排他性,但在消费中有竞争性,一个人使用了公共资源就减少了其他人对它的享用。在这个阶段,法律援助服务本身没有排他性,即是由政府来提供,社会大众中符合条件者都可以免费来使用。二是政府出资获得法律援助工作者或者社会律师的法律服务阶段。政府提供法律援助是责任,但其本身并不擅于技术性较强的法律服务提供,实践操作中是通过出资获得法律援助工作者或者社会律师的法律服务,再由该第三方主体提供给受援人。假设有一个案件需要援助,那么也就只需要一个法律援助者或者律师来承办,此时法律服务作为提供者的私有物品就具有了竞争性,也具备了形成市场的基本条件。

( 三) 法律援助实施市场化运作模式的提出

由以上分析可知,现代法律援助以国家责任为基础,为法律援助提供经费支持是政府的义务,而法律援助服务的提供者和消费者都是私人主体。既然法律援助服务本质上具备商品的属性,那么在第二阶段就可以形成一个买方市场,即政府出资购买法律援助服务。以市场作为配置资源的最佳方式,法律援助的提供者之间自然会产生竞争,竞争带来的是兼具较低价格与优质服务的胜出者,再由政府与胜出者签订法律援助服务协议,最后将法律援助服务提供给受援者,如此即是法律援助实施的市场化运作。

三、法律援助实施市场化运作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 一) 法律服务商品属性的利益动机

有学者指出,按照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的理论来构建法律援助制度必然缺乏法律援助内在的激励机制。我国现行的由政府指派和定价的法律援助实施模式限制了法律服务作为商品的利益动机。即使法律援助是以司法行政部门新设法律援助机构来管理和执行,依然不能改变其行政化属性。法律服务既然是商品,就应当由市场来定价和配置。政府的购买和市场的定价,无疑会激起提供者的利益动机。从法律援助未来发展趋势来讲,最大限度社会化是其必然出路,其中制度设计的市场化是一个重要的改革方向。将法律援助实施进行市场化运作,既可以优化法律援助资源的配置,又可以克服法律援助行政化的影响; 既可以提高法律援助服务提供者的积极性,又可以缓和法律援助与经费不足的矛盾。

( 二) 国外法律援助实施的实践经验

英国的法律援助近几年在危机中不断改革,改革的方向是以市场化为基础的法律援助运作方式。例如,英国在2007 年引入了民事统一合同制度,规定提供民事法律援助服务需要通过招投标活动与法律服务委员会订立合同。时隔一年,又在刑事法律援助服务领域引入了刑事统一合同制度。与此同时,法律服务委员会将进一步构建法律援助服务市场机制,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法律援助服务工作中的自我约束、激励和淘汰作用。美国的法律援助提供模式包括专职律师模式、合同律师模式和私人律师模式。合同辩护律师项目有两种基本类型: 一种是固定价格合同,另一种是个案定价合同。从国外的实践经验可以看出,政府引入合同制购买法律援助服务,由律师事务所通过竞标的形式和法律援助中心签订协议,并通过规定签约律师条件和法律援助中心监督其办案质量,提高了法律援助的质量和效率。

( 三) 我国法律援助实施市场化运作的社会背景

首先,在社会主义法治进程不断推进的当下,通过法律援助保障社会贫弱者尽可能通过公正法律程序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具有深远意义,其不仅是保障弱势群诉权的实现,更是保障基本人权的制度体现。其次,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在我国的试点和发展,已逐渐凸显出其市场效益优势。2015 年1 月4 日由财政部、民政部、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对外公布了《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 暂行) 》,并于2015 年1月1 日起施行。如此,将政府购买服务进一步纳入法律规范领域,对于提高公共服务供给的质量和效率,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推进我国社会管理改革创新具有重要作用。再次,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确立较晚,先天不足需要后天补足,各地法律援助机构在鼓励和促进法律援助发展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并不断探索在现有资源下的机制创新。最后,国家在十一五规划中将法律援助列入规范和发展商业服务业条目之中,其意图明显地是欲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十二五规划中提出改革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方式,引入竞争机制,扩大购买服务,实现提供主体和提供方式的多元化。十八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指出社会改革创新的主要内容之一就是加大政府购买服务。

四、法律援助实施的市场化运作设计

( 一) 法律援助市场化运作的经济法律关系定位

法律援助的市场化运作隶属于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其自身制度特点与经济法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之间具有天然的契合度。法律援助的市场化运作,实质即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由法律服务者提供给受援人。其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即是政府、法律服务提供者和受援人。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分为三个方面: 一是政府与法律服务提供者之间具有基于经济合同的权( 力) 利义务关系,具体包括政府对法律服务提供者作为管理主体的经济职权和职责。相应地,法律服务提供者对政府具有谈判协商抗辩的权利,并有对受援人提供法律服务的义务。二是受援人具有对法律服务提供者的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的权利。三是受援者有对政府行政权力的监督权和法律服务的反馈救济权。

( 二) 法律援助机构作为公共管理机构的性质和职能转变

政府是法律援助的责任主体,实现法律援助服务提供的市场化运作,既需要政府参与,也须纠正目前政府行政化过多的倾向。因此,法律援助机构应脱离政府职能部门,改革其行政机构属性,使其作为相对独立的第三方事业单位,参照英国法律援助委员会属于非政府部门的公共管理机构的设置,依法行使政府对法律援助的经济职权,负责对法律援助服务市场化运作的各环节进行基本的管理和质量监督。对符合条件的法律援助者进行资格审查,确定其法律受援权,负责援助过程中发生的撤销援助、办案过程中的监督以及结案后案件的审查和归档等工作,同时负责办理非诉讼类法律援助案件和日常的法律援助咨询等。

( 三) 实行竞标方式和定量分配签订经济合同

借鉴国外法律援助市场化的模式,仿效我国政府采购制度,依据我国《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 暂行)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招投标法》等,使法律援助的市场化运作以竞争性招标的方式与律师事务所或法律社团组织签订经济合同的模式来进行。首先,由法律援助机构根据地域差别对本地的法律援助案件进行统计,估算近年来平均每年的案件数量和经费数额,估算社会律师基本可以接受的一年内案件的总价格。其次,以年为单位进行定量分配,将未来一年的不特定案件打包和标价,公开面向当地社会律师以竞争性招标的方式选择律师事务所或法律社团组织。另外,各地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将不特定案件划分为刑事、民事和行政类别分别进行打包等灵活的方式招标。最后,法律援助机构通过审查竞标胜出者的资格和条件,确保法律援助案件的承办质量,再与其签经济合同。经济合同的内容包括法律援助服务质量标准和签约律师的权利义务等。对于资金供应者来说,合同方式最主要的吸引力在于能够通过限定合同总额来准确计划来年的花费。以市场来配置资源,采用竞标程序和固定价格可使签约律师积极追求诉讼费用的最小化,降低法律援助的总费用。

( 四) 法律援助机构的监督和质量控制

法律援助服务质量是法律援助事业的生命。各个国家在质量控制方面采取了多种措施。其中,英国法律援助服务的契约化模式改革,虽然精简了法律援助的律师,但其目的主要在于保证服务质量,而非通过市场竞争来压低价格。与此相较,美国的法律援助在刑事辩护领域进行了契约化改革却造成了服务质量的下降。在欧洲国家,PPI 模式( 即市场化运作模式) 有益于法律援助同时,也产生了诸如市场上公平的竞争环境、合同签订过程的合规性、PPI 相关法律问题等。因此,我国实行法律援助的市场化运作仍需要完备的质量监控措施。首先,制定《法律援助法》,并在其中明确规定法律援助市场化运作的主体、正当程序、法律服务标准、质量监控机制等,使其纳入法律规制。其次,法律援助机构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审查和评估竞标者的资格,保证合格者才能签订协议并保证合同签订程序公正合法。再次,在法律援助案件承办过程中,法律援助机构应采取分派监督员、定期听取报告以及错案纠正等措施来充分发挥其监督职能。最后,在协议期满后,对签约律所和律师进行整体评估,以决定是否续约和将个人律师评估纳入律师年度考核等方法来保证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

( 五) 我国法律援助实施市场化运作的制度配合

美国法律援助服务公司曾作过一个研究,结论是没有任何一个单一的最好的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的模式。澳大利亚的全国法律援助委员会在1989 年审查并回顾了法律援助的现状后,致力于鼓励广泛的法律援助方式,包括社区援助、社会福利、政府资助的私人组织、法官、社会组织等。可见,法律援助提供模式多元化是大势所趋。同时,由于我国经济区域发展不平衡,从我国法律援助的需求状况、资源状况和经费等方面考察,单一进行法律援助的市场化运作不可行也不符合我国实际国情。因此,我国法律援助的实施模式应当以市场化运作为主,以多元化提供方式为辅,包括法律援助机构提供法律咨询等非诉讼法律援助、积极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以自身资源提供法律援助等。法律援助机构应将这些多元化方式共同纳入管理和监督体制以便发挥各自的作用且相互配合。

第5篇:法律帮助和法律援助范文

一、活动开展情况

为提高效能、增强效果,我局将“解放思想科学发展”主题实践活动与法律服务行风建设年活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等紧密结合,一同协调安排,周密部署,扎实有效地加以推进。活动开展以来,我局按照县委确定的工作程序和方法步骤,通过召开动员大会,开展“落实科学发展观大讨论”,学习省、市委有关文件,深入查找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跨越式发展不相适应的思想观念,顺利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目前正扎实推进整改提高阶段工作。局解放思想、科学发展主题实践活动领导小组、每位领导成员及工作人员,分别围绕单位职能和个人岗位职责,通过召开座谈会、发放征求意见表、深入基层调研等形式,广泛征求了社会各界和群众的意见与建议,全面查找了单位和个人在落实县委、县政府部署的各项目标任务方面,以及去年解放思想主题实践活动整改措施、承诺事项落实方面存在的问题,召开了领导班子专题会议,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认真梳理和深入剖析。在此基础上,局党组研究制定了整改方案。

二、存在的问题

1、思想观念不能适应新发展要求,工作创新不足

有一些同志认为,司法行政部门职能不硬、地位不高,存在畏难不前、悲观失望的消极情绪。因而缺乏迎难而上、锐意创新、争先进位、勇争一流的思想,创新能力不强,工作思路不宽,执行落实不严,市场经济知识缺乏,参与创新本领不高,安于现状,被动应付,习惯于消极地等任务、等措施,工作中缺乏服务全县经济发展大局的主动性和开拓性。还有一些同志面对已经取得的成绩沾沾自喜,小进则满,固步自封,缺乏再接再厉,勇于不断前进的思想。因而缺乏加快发展的紧迫感和继续很抓落实的责任感。这些都极大的束缚了司法行政工作的跨越发展。

2、法律服务管理措施不够,为“中心工作”服务的思路有待创新

司法行政机关、行业协会和法律服务机构三结合的管理体制不完善,过份信赖行业管理和律师、公证等法律服务机构的自律性约束,因而落实行政监管职责方面存在薄弱环节。造成律师、公证等法律服务行业中,出现少数人员违规执业、收费不办案、为当事人服务不到位,以及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不规范、忽视服务质量等不良现象。法律服务工作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服务的思路不够开阔,参与推进依法行政、案件处理、平安建设及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缺乏创新措施,主动为重点工程建设、招商引资等中心工作服务的措施落实不够。

3、推进依法治理措施不强,普法宣传方式方法创新不足

随着《行政许可法》、《物权法》等一批重要法律的颁布施行,依法治理工作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但我们在深入推进依法治理,强化依法治理监督指导的措施落实方面还很不到位;普法工作发展不平衡,对偏远农村地区和城市流动人员开展法律宣传和法律服务不到位,基层普法的深度和广度还不够,法制宣传的方式方法还要不断创新。这些都制约了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发展。

4、法律援助工作与广大群众的需求还有一定的差距

法律援助工作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职能没有很好发挥,在加强对法律援助工作的指导和帮助,健全法律援助工作机构,壮大法律援助队伍,扩大法律援助工作覆盖面,提高法律援助办案质量,增强法律援助工作社会效果方面工作做得还不够,与人民群众及党委、政府的要求存在较大距离。

5、作风不实,队伍素质还需不断提高

虽然自开展的“解放思想、科学发展”主题实践活动以来,我局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强机关作风和效能建设,但由于司法行政队伍由机关公务员、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组成,成分复杂,人员素质不一,因而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工作作风不实,责任意识不强,创优意识不浓,抓服务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落实不够,个别同志工作效率低下、纪律松懈,甚至违反“五条禁令”等现象.工作作风、工作效能和为群众服务的意识、能力都需要继续提高。

三、整改措施

针对上述问题,局党组紧紧围绕“创新促发展、执行看落实”这一主题,从工作的目标、改革的深度、创新的环境、发展的效果等具体方面入手,坚持解决突出问题与建立长效机制相结合、思想教育与奖励惩处相结合、管理创新与规范行为相结合,以“抓创新、重落实、促发展、争一流”为指导,认真研究落实了以下各项整改措施。

1、解放思想,锐意创新,狠抓落实

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扎实开展解思想主题实践活动。强化对司法行政队伍的教育,引导全系统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进一步加大解放思想力度,坚决屏弃思维定式和“官本位”思想,彻底改变小进则满、畏难不前、安于现状的思想,集聚加快发展的思想动力,以思想的大解放促进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的大创新。全面分析当前司法行政工作发展状况,分析新形势、新任务、新发展对司法行政工作提出的具体要求,严格执行各项司法行政方针政策,全面落实县委、县政府分解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把加强司法行政能力建设的着力点,放在抓创新、抓落实、抓发展上,放在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为促进全市经济发展、招商引资、全民创业提供法律服务、法制宣传和法律保障上。

2、落实法律服务管理措施,严格执行监督管理职责

针对律师、公证等法律服务行业存在的问题,强化管理职能,创新管理手段,落实管理措施,下力气规范律师、公证等法律服务行业,更好地服务全县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一是以“规范管理、诚信执业”为主题,扎扎实实开展法律服务行风建设年活动。强化律师业管理措施,完善律师执业诚信管理制度,强化律师责任。将律师执业规范、收费标准、投诉电话等向社会进行公示,拓展监督渠道。二是深化全县法律服务市场清理整顿活动。成立清理整顿活动领导小组,制定专门工作方案。全面清理“黑律师”,取缔非法设立的法律服务机构,有针对性地解决目前我县法律服务行业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与市公、检、法部门之间的联席会议制度,积极解决律师执业当中存在的会见难、阅卷难、取证难问题。三是严格按照全省《律师事务所规范化标准》加强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规范律师、公证法律服务程序。四是每季度组织开展一次律师、公证法律服务质量跟踪调查,向案件当事人发放征求意见函,认真受理群众投诉,坚决查处法律服务行业收费不办案、为当事人服务不到位等违纪、违规执业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五是每季度召开一次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和基层法律服务所负责人会议,邀请其他政法机关负责同志参加,查找问题,制定改进措施。确保年底前规范法律服务市场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六是积极拓展法律服务领域。组织律师等法律服务行业围绕优化发展环境、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国企改革、民营经济发展、重点项目建设等开展法律服务,积极担任企业法律顾问,努力为政府依法决策、依法管理提供服务,积极参与接待工作。

3、创新依法治理工作机制,改进普法宣传方式方法

针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我们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切实加强领导干部、司法和行政执法人员法制教育,举办领导干部法制讲座,提高领导干部依法决策、依法管理意识和能力。二是继续严格执行普法依法治理岗位目标考核责任制,严格督查考核,完善奖惩措施。三是开展“在优化经济环境中开展法制宣传和为企业提供高效法律服务”专题活动。邀请商家、民营企业家召开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法制宣传、法律服务座谈会,现场解答企业法律咨询,为企业赠送《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常用法律知识读本》等宣传资料。四是健全基层普法网络,建立基层农村普法示范点,发挥村居义务普法宣传小组作用。五是创新普法形式,充实网络普法内容,建立“××县青少年法制教育示范基地”。深入开展“法律六进”活动,组织法律服务人员,深入基层农村和社区,开展义务法制宣传和法律咨询。

4、强化责任意识,维护公平正义,创新法律援助工作

切实增强对法律援助工作在服务和谐社会、维护公平正义重要意义的认识,强化法律援助工作责任意识,创新法律援助工作措施:一是实现法律援助领导工作具体化。把对法律援助工作的领导,落实到健全机构、完善制度、壮大队伍、筹措经费等具体事项上。经常深入基层,现场调研分析,帮助解决问题。二是完善法律援助服务机构网络。规范法律援助机构,健全工、青、妇、残、乡镇街道和企事业单位法律援助工作站运行机制,扩大法律援助工作站的数量,降低法律援助门槛,最大限度地方便群众。三是充分发挥律师、公证员等法律服务人员在开展法律援助中的职能作用,规定每位律师每年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不少于3件,并将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纳入律师年度执业考评体系。四是实现工作开展主动化。改变过去坐等群众上门寻求法律援助的被动做法,加大法律援助宣传力度,加强同民政、司法等机关和部门的协调配合,及时发现和掌握需要法律援助的困难对象,积极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第6篇:法律帮助和法律援助范文

一、法律援助是维护农民工权益的有效途径

农民工,即在城市务工的农民,是我国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涌现出来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他们是我国城市用工人员中的一个特色主体,在我国经济建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保障问题日益凸显出来。雇主拖欠民工工资、民工超负荷劳动、民工遭遇工伤事故而得不到应有赔偿等情形是农民工遭遇到的最多的问题,农民工往往面对此种毕业论文种情形而倍感无能为力,大多数农民工是“打掉了牙往肚子里咽”,少数农民工一时想不开甚至想到了自杀,或者对雇主实施暴力以求得到自己应得的工资和赔偿,也有农民工想到寻求法律途径解决。但由于农民工毕竟是社会弱势群体,大多数人的能力、知识水平不足以使他们懂得如何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利。

农民工是一个典型的由经济和社会双重因素造就的弱势群体,具体说来,它是在中国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和户籍制度的束缚下形成的一种就业弱势群体。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维护,不仅是一个经济问题,也是一个政治问题。它不仅关系到我国城镇化进程的顺利进行和经济的平稳发展,还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整体提高,因此近年来,从政府到新闻舆论,从学者到平民大众,都在时刻关注农民工权益保护问题,也提出了不少解决途径。有人指出,应加强农民工权益保护立法,修改现有法律如《劳动法》等,或制定新的专门保护农民工权益的立法,才能有效解决农民工权益保护的问题。笔者认为,尽管立法是解决农民工权益保护的有效途径,但农民工权益保护的问题,不仅要从立法层面,制定和修改法律法规来完善对农民工权益的保护,还要从法律实施层面来完善对农民工权益的保护。因为再完备的法律也有一个实施的问题,如果农民工因为不懂法律而无法求助法律,如果社会有关机构因为漠视农民工的存在而不为农民工提供必要的帮助,农民工的权益仍难于得到现实的保障。

因此,利用法律援助机制来维护农民工的权益,是在法律实施层面维护和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十分有效的途径。其好处如下:首先,法律援助可以解决农民工不懂法的问题。农民工一般文化层次较低,更无基本的法律常识,很多农民工想维权但不知如何运用法律维权,法律援助可以为其提供专业的法律帮助;其次,法律援助可以解决农民工因为无钱而无法维权的窘境。农民工一般生活贫困,到城市务工就是要解决生计问题,但却拿不到应得的工资和赔偿,而请人和雇主打官司又付不起律师费,如果法律援助免费,农民工就不用为费发愁;再次,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可以实现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我们现在正在建设法治国家,而在法制国家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能因为农民工不懂法、生活贫困而被法律所摈弃,农民工的权益和其他公民的权益一样重要,不能厚此薄彼,法律援助可以使农民工合法权益纠纷和案件得到及时解决,可以稳定农民工的人心,可以彰显司法的公正与力量。

二、农民工寻求法律援助的法律依据

1、年7月16日国务院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的《法律援助条例》第二章“法律援助范围”详细列举了“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的范围,如第十条规定,“公民对下列需要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农民工寻求法律援助的法律依据。农民工在其合法权益受侵犯时要求相关机构提供法律援助有其充足的法律依据: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毋庸置疑的是,农民工和中国的城市工人、知识分子、军人等各阶层人士一样,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谁也不能剥夺农民工作为公民应享有的法律援助权利;更为众所周知的是,在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受侵犯的种种情形中,拖欠工资、被拒付工资、工伤赔偿难以落实是最常见的情形,而农民工大多经济困难,农民工为此寻求法律援助理所应当。

2、年司法部、建设部出台《司法部、建设部关于为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的通知》,强调应充分发挥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的职能作用,运用法律手段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以及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3、年9月,司法部、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卫生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档案局等九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切实解决困难群众打官司难的问题的意见》,强调通过政府各职能部门的共同努力,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获得必要的无偿的法律服务,促进“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目标的实现。

4、年初,国务院出台了《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其中在第29点指出,要做好对农民工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要把农民工列为法律援助的重点对象。对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要简化程序,快速办理。对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法律援助的,不再审查其经济困难条件。所有这些都是为了确保农民工能够依法维权。

(二)农民工寻求法律援助实例。近年来,不少农民工通过法律援助实现了自己的权益,法律援助的作用日益突显:

年2月,江苏江都大桥镇张晓兰到一家鞋厂配底车间从事“绷帮”工作,经常接触含苯的胶水。4月的一天,小张突感头晕目眩,经江都、苏州、泰州等地医院治疗,初步诊断为再生障碍性贫血。

年4月,经省疾控中心诊断毕业论文为职业性慢性重度苯中毒。2005年3月被江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同年被扬州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4级伤残。但是,企业却不认账。张晓兰在多次索赔无果的情况下,申请法律援助。经江都市法律援助中心调查取证并与企业协商,最终企业同意赔偿7万元。

第7篇:法律帮助和法律援助范文

关键词:高校农民工 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是指在国家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的指导和协调下,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等法律服务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给予减、免收费提供法律帮助,以保障实现其合法权益,完善国家司法公正机制,健全人权及社会保障机制的一项法律制度。农民工是我围在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出现的一个特殊群体,尽管他们在城市建设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在复杂的城市环境中,他们处于弱势地位,其合法权益往往无法得到应有的保障。比如雇主拖欠民工工资、民工超负荷劳动、民工遭遇工伤事故而得不到应有赔偿、休息权受到侵害、工作环境恶劣,缺乏劳动保护等。由于农民工的文化素质和法律意识普遍较低,当他们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后,许多农民工不会用法律程序来维权,其主要原因是农民工往往不知道如何收集、保全相关证据,同时也往往无法掌握有利证据,特别是作为证明劳动关系的最重要证据的劳动合同。对于这样一个弱势群体,社会上的法律机构就应该为他们提供法律援助,帮助他们通过法律来有效地维护其合法权益。

一、我国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存在的问题

从2006年《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把农民工作为法律援助的重点对象之后,我国各地法律援助部门都积极采取措施贯彻落实国务院规定,对涉及农民工权益的案件放宽审查标准,只要提出申请,都给予相应的法律援助。这些有效措施的实施,比较好地解决了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条件要求较高、审查程序繁琐、法律援助范围较窄等问题。但是,在实际工作中仍存在很多不足:1、宣传不到位,农民工自身维权意识不强。在实践中,法律援助制度作为我国的一个新生事物,对其宣传的力度还很不够,致使很多农民工对其缺乏了解,或者根本不知道法律援助制度的存在。目前多数农民工的法律意识还比较淡薄,很多人尚未形成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的思想。大部分农民工在权利受到侵害时,要么忍气吞声,要么使用暴力,很少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2、法律援助经费欠缺,妨碍法律援助服务的发展。有不少地方法律援助经费基本没有保障,在法律援助经费普遍困难的情况下,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的大幅增加,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或本又普遍较高,各地法律援助机构面临更大的经费压力。即使是经济发达地区,解决农民工法律援助经费也面临困难。3法律援助人员不足,办案质量有待提高,无法满足农民工维权案件的需要。法律援助人员现状根本无法满足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困难群众的法律援助需求,尤其是在农民工输入地。部分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的法律知识和业务水平难以适应对农民工提供专业化法律援助的需要,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对农民工实施法律援助服务的质量。4、维权成本高。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通常涉及劳务输入、输出两地,如果异地协助机制欠缺往往就会导致法律援助申请人和办案人两地奔波、疲于奔命,致使农民工维权的成本较高。

二、高校参与农民工法律援服务独具的优势与意义

根据我国《法律援助条例》第八条规定: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团钵、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利用自身资源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高校法律援助组织是我国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鼓励和倡导下,各高等学校利用自身资源设立的以学生为主体、依托学校设立,面向社会开办的,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无偿法律服务的组织。高校开展的法律援助活动是我国法律援助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司法公正、完善社会弱者扶助体系、推动社会文明进步具有重要意义。高校参与农民工法律援助服务可以更好地利用高校的资源和发挥其目身独具的优势。

1、独特的人才优势和知识优势。我国高校有着丰富的专业知识人才资源,许多高校法学院教师理论知识深厚渊博,具有较高的专业职称,很多人具有律师执业资格,具有独立承办重大疑难条件的经验。他们在教学过程中注重对学生知识的传授、能力的培养和办案技巧的指导。高校法学院无疑是一支高素质的法律援助力量,有着较高的社会信誉。高等院校还拥有大批热情洋溢愿意充当法律援助志愿者的高素质的大学生。他们经过理论学习和经过相关的培训后,在老师的指导下,完全可以担当起法律援助的责任。高校风气纯洁、崇尚公正的形象更能吸引更多的求助者。为贫困人口建立的法律援助制度需要为数庞大的法律人才支持,高校的法律人才资源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法律援助供求紧张的局面。

2、运作机制灵活,服务成本低,质量高。高校法律援助潜力是巨大的,高校法律援助机构中的工作人员以学生为主,通过法律援助的实践活动学习知识锻炼能力,一般不收取任何服务费用,也无需支付工资,能低成本实现对经济困难的当事人的援助作用。高校在参与农民工法律援助的探索中应走一条集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学生实践和科学研究四位一体、互为补充、相互促进的理论联系实际的法律援助运行模式。而且高校法律援助机构作为社会性组织可以拥有更多机会和渠道去争取社会团体、企业等的赞助来筹集资金。从高校法律援助机构看,武汉大学社会弱者权利保护中心、北京大学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复旦大学法律援助中心、西北政法大学法律服务中心、中国政法大学刑事法律研究中心刑事法律援助部等均取得了很大的成绩。

高校法律援助机构是适应现阶段社会法治发展需要而产生的,是我国法律援助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对于促进司法公正、完善社会弱者扶助体系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进一步促进了基层法制建设,完善社会弱者扶助体系。高校法律援助组织向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提前化解了社会矛盾,它对于促进社会公正,促进社会弱者扶助体系的建设和完善,推动社会文明进步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为中国的法律援助事业增添力量起到了奠基性的作用。

2、能满足社会对法律援助的需求。高校法律援助机构是指以学生为主体、依托学校设立,面向社会开办的。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无偿法律服务,集宣传、研究、咨询、司法救助等多种职能于一体的公益性组织。据调查,高校法学专业的大多数学生愿意参加法律援助活动。充分发挥这一人力资源的优势,对缓解目前我国法律援助供求矛盾的状况意义重大。

3、有利于促进农民工融入城市生活。法律援助可以解决农民工因为无钱而无法维权的窘境,帮助他们解脱困境。高校法律援助机构通过普法宣传、讲座、社区咨询、街道服务、校际合作、诉讼等多种形式为社会提供无偿法律服务。通过普法宣传活动的开展,更好地提高了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这种直接的法律帮助也起到了宣传法律、提高农民工法律意识的作用。同时对农民工的法律援助有助于维护其在城市的合法权益,确保其劳动收入,逐步实现脱贫致富。高校在参与农民工 的法律援助过程中,依靠学校的人才优势,通过各种形式,对进城农民工进行现代观念、文明准则、法制观念和城市意识教育,从而更好地促进农民工市民化的进程。

4、有助于推动高校教育教学改革。法律援助这个平台为参与法律援助的高校的学生提供了一个了解社会的机会和实习场所,理论研究与实践相结合,避免了书本知识和实践的脱节。高校法律援助运行模式作为高等教育人才培养模式的有机组成部分,对它进行深入地探索和实践,必将促进高校教育教学的改革。不仅能锻炼一个法律职业人的各种能力,还能培养学生组织、协调、管理的综合能力,更有利于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毕业以后将更为关注社会公益,从而达到一种良性的社会循环。

三、促进高校参与农民工法律援助的思考

1、加强专业化建设与人员业务培训。高校法律援助组织应选择并确立一些专业法律服务项目,不断提升自身专业服务的水平,保持优良的法律专业服务品质,赢得社会的充分信任。要特别注意结合本校的优势,组织动员法学专业学生积极参加,让其发挥骨干作用,充分利用社会和学校资源开办专门的实践法律培训课程,教学与实践相结合,此外还可广泛吸收社会上的优秀志愿者,适当引进法律专职服务人员,包括热心法律援助事业的律师、教师等法律专业人士,壮大充实法律援助服务队伍。

2、多渠道筹措资金,为参与农民工法律援助提供经费保证。资金问题是法律援助工作中最重要的问题,缺乏资金是目前制约法律援助工作顺利开展的最大障碍,高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通过多种渠道筹集资金,首先要积极争取政府的财力支持。其次是通过其他渠道募集援助资金。比如利用自身特点争取本高校的拨款;积极争取社会各界的捐助,宣传和发动社会的富裕人士和企业单位捐助法律援助资金。再次,高校的法律援助工作者特别是参与的教师,可以通过科研立项,申请专项资金。总之,高校可以利用自身优势,通过多种途径来缓解资金困难。

第8篇:法律帮助和法律援助范文

一、充分认识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意义

法律援助工作是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人员及社会志愿者,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或一些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免费法律服务,以保障其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的一项重要的法律保障制度,直接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了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去年颁布了《法律援助条例》,今年省委、省政府将法律援助工作列入了“十项民心工程”,要求*年底全省各县(市、区)建立健全法律援助机构。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站在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促进司法改革、实现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推进小康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性,切实解决法律援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促进法律援助工作健康发展。

二、建立健全法律援助机构和经费保障机制

第9篇:法律帮助和法律援助范文

尊敬的××副厅长、各位领导、同志们:

今天,在这里隆重举行××区法律援助中心揭牌仪式,标志着××区的法律援助中心成立了,这是我市法律援助工作的一件大喜事,在此,我代表市司法局对××区法律援助中心的成立表示热烈地祝贺!同时,对一向关心、支持我市法律援助中心成立的省司法厅,特别是陶厅长表示衷心地感谢,对市政府市政法委区委区政府,特别是宋书记、蒋书记、潘区长的大力重视、支持、帮助表示衷心地感谢。

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深入,宪法赋予每个公民应当享有的各项权利和权益日益得到重视和保障。法律援助制度就是我们国家新设立的保障公民享受平等权的一项法律救济和法律保障制度,是解决困难群众“打官司难”,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使他们能够平等地公平地享受我们国家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这项制度充分体现社会主义国家公平正义的优越性,充分体现党的四中全会提出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应有之意。

从我市情况来看,今年,法律援助工作被市政府列入为民办实事项目之一,彰显了市委市政府对这项工作的重视,对弱势困难群众的关心、关怀,与医疗、生活、住房等保障一起,成为湖州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广泛的宣传,加强组织网络建设,基本设施建设,积极主动开展法律援助的统一接待、统一受理、统一指派、统一指导考核等等措施,从而使全市的法律援助工作上了一个新台阶。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组织网络日趋健全完善,今天××区法律援助中心成立就是一例,后天南浔也要挂牌。二是法律援助覆盖面不断扩大,全市[本文转载自[法律援助工作站深入到法援任务相对集中的系统、部门、单位,从去年的25个现已发展到45个,法律援助志愿者队伍不断扩大。三是法律援助案件明显增加,去年全市397件,今年已251件(刑事165,民事86)同比增加25.5%;接待来访1288人次,同比增加105%。四是办案质量、规范进一步提高,所办案件质量是好的,去年有7个案例被收入省法律援助中心编写的案例集中。××区法律援助中心的成立,使我们如虎添翼,必将进一步推动我市法律援助工作上一个新新台阶。

下面,对如何做好法援工作,再强调四点:版权所有

一、要继续提高认识,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责任感

国务院颁布的和省人大修改通过的《法律援助条例》规定,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我们作为政府组成部分的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中心,应当从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取信于民的高度,来认识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克服困难,尽心尽职地做好这项工作。

二、要围绕法援对象,切实做好法律服务

《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对象是明确的,就是因经济困难打不起官司的公民,还有未成年和残疾人等特殊人群,根据省人大、司法部司法厅的要求精神,鉴于一些实际的特殊的情况,可以适当扩大援助的范围,例如外来打工的民工等,因此,各级法律援助中心必须根据条例规定,做到应援尽援。具体:一是做好热情接待、受理工作,使法援对象感到温暖;落实好“首问责任制”。二是做好法律援助人员的指派工作,充分发挥律师、公证、法律服务工作者,为弱势群体服务的主观能动性,真正维护好法援对象的合法权利;建立好“案件跟踪考核制度”。三是不断提高办案质量,要宣传教育办案人员努力提高事业心和责任感,提高业务素质和能力水平,精益求精,把案件办出高质量、高水平;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三、要严格加强管理,把法援工作落实到实处

一是加强制度建设。我市法律援助工作是2000年开始的,几年来,各地已基本建立了一整套法律援助工作制度,××区刚成立,可以取长补短,抓紧建立一套××的制度。二是整合资源,迅速开展法律援助业务。××区地处湖州的中心,人员少,任务重,困难多,如今年上半年,××法院指定的刑事案件就有52件,占31.5%。因此,必须集中精力,挖掘资源,拓宽外力,募集合力,把法律援助的职责承担起来。三是加强法律援助中心的“软”、“硬件建设”。根据法援工作的需要,要加强必需设备建设,配备好办公必需的用具,力争基本数据电脑化管理;配备人员要加强业务学习,尽快适应工作岗位的需要。四是加强领导。××区法律援助中心刚成立,困难很多,作为市法援中心要加强指导,加强协调,尽可能为他们排忧解难。同时,也希望区委区政府加大领导力度,特别是解决人员、财力方面的困难,为法援工作创造一个比较好的环境。

四、加强信息宣传,真正成为为民办实事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