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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学的基本关系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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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学的基本关系

第1篇:哲学的基本关系范文

【关键词】叔本华;印度;意志;悲观主义

一、意志与梵

“世界是我的表象”和“世界是我的意志”是叔本华哲学最为重要的两个命题,这两个命题一般也被视为叔本华与印度哲学相关的一个直接根据,而叔本华确实也将印度哲学中的“摩耶之幕”和“梵”与他的“表象”和“意志”两个概念相对等。他在1814年的日记中写道:“人……(陷于)谜妄之中,这一谜妄如同生命、如同感性世界本身一样现实,它简直就与之合为一体(印度人所说的幻):我们所有的愿望和欲望都建立在这一谜妄之上,这些愿望和欲望只是生命的体现,正如生命只是谜妄的体现一样。”在《争鸣》中又记下:“追求生命的意志是事物的源泉和本质。”而这句话的出现在时间序列上是紧随于其在《奥义书》上的收获:“有这样一个东西,所有的生命从中发生,……因为它就是梵。”

“梵”一词在《奥义书》中占据着中心地位,如在《歌者奥义书》中说:“这整个世界都是梵”。《白骡奥义书》也讲:“高于这世界的是梵。”仅从这两点来看“梵”的确有着置换种种西方形而上学体系本体核心的潜力。我们可以将梵视为“自在之物”,但若将“梵”直接等同于“意志”却很是值得商榷。《奥义书》给我们呈现的是,“梵”作为一种最高的实在,它就不能具有任何具体的属性,如果“梵”具有具体的属性,那它就是有限制的了,就不是最高实在了。“梵”不能用世间一般的概念来理解或用语言来表达,因为能用概念来理解或用语言来表达的东西都是有限制的。如果一定要问梵是什么,那就只能从各种否定中去理解和体会它,只能说:“不是这个,不是这个。”但在叔本华这里的“意志”却是是一种无法遏制的、盲目的冲动,且不论这种对最高本体的表述方法与印度传统大相径庭,仅其“意志”本身的这种属性规定,就无法与“梵”获得任何任何关联。有一种观点认为叔本华对“意志是世界的本质”的判断是直接受益于《奥义书》中的那句“那就是你(Tat tvam asi)”。这句被叔本华数次引用的话在《歌者奥义书》第六篇的许多章节中都有重复。

如果我们暂且搁置“自在之物=意志”的合法性,那么在“自在之物”、“意志”、“梵”这三者之间的关系上,叔本华这里就可能存在在着两条不一样的思想路径:“自在之物=意志=梵”或“意志=自在之物=梵”。看似在这两条思路中只是“自在之物”与“意志”位置的互换,但在理解叔本华与印度思想之间的关系上却有着天壤之别。按第一种思路来理解意志与梵之间获得的是一种直接关系,而在第二种思路中则要通过“自在之物”这一中介来达成某种关系。的确,在破解“自在之物”这一谜团的尝试中康德之后的哲学家们给出了种种不同的答案,可是按照这种方式来理解“意志”与“梵”之间的关系明显已经与叔本华要给我们呈现出的那种关系彻底相悖了,而从先前的分析中“意志”要与“梵”获得一种直接关系的可能性也完全被排除掉了。如果作为叔本华形而上学奠基之用的“意志”并非取之于印度思想资源,那其与印度思想间的关系就有必要保持一种警惕。

二、非理性与欲求

与“意志”相关的是叔本华哲学的“非理性”色彩,因为这种非理性是由其“意志”的“盲目”属性所赋予的。将“意志”归结为欲求、需要是叔本华对康德“意志”概念改造的结果。在康德那里,意志是理性的一部分,是合乎理性的意志,它不是的,也非神的工具,理性者是服从自己立法的主人。叔本华对“意志”的改造在部分文献中也被认为是印度思想影响的结果,但在《奥义书》中是无法获得其改造所需的思想资源的,所以与婆罗门教相对的佛教成为其“非理性”的一个可能性的来源。在早期佛教的四谛理论中,“集谛”指的是认识到造成痛苦的原因是渴爱。有了渴爱就会有种种欲望或贪念,如对感官享受的欲望、对永远生存的欲望等等,而欲求、情绪、情感确实是非理性的存在。这种理解有其合理性,但对叔本华哲学在整体上的圆融却产生了困难。因为早期佛教在反对婆罗门教时提出了“一切行无常,一切法无我”,即认为在世间一切事物中,不存在一个常恒不变的的实体,不存在婆罗门教所说的“我”,这突出的是事物的变化性和无主体性。这样那种欲求的盲目性就丧失了其形而上学的基础的保证,而只是“无明”状态下的一种现象而已。简而言之,叔本华哲学的非理性与其形而上学的相契并非是印度思想所能保证的。此需要始终注意的是叔本华哲学的非理性并非是认识论上的,而是本体论上的非理性,所以这种非理性并非是对理性的完全拒斥,而是在两者地位上的一种修正。

三、悲观主义和解脱观念

悲观主义和解脱观念是叔本华同印度早期佛教关系最为明显之处。佛教认为由于人的贪爱和欲望,人世遍及痛苦。而作为这种种痛苦根源的欲望又来自于人的无明。世间的各种事物及人生现象都只是因缘的分分合合没有一成不变的东西。但在无明中的人却认为有常存永在的事物,并追求自我的永恒存在。然而这种追求注定是不能达成的,因为事物无常,生命中亦没有永恒的主体。当人怀着无明的观念去执著地追求种种事物时,就会产生种种烦恼和痛苦。消除痛苦的具体手法有“八正道”,其中最根本的内容是“正见”,即对事物有正确的见解,若认识到事物或人生现象是缘起、无常、无我的,也就能够消除无明,就不会再去追求不存在的东西,就不会再有贪爱,这样就能灭除烦恼和痛苦,也就达到了所谓的“涅”。从“正见”这一点上可以看出其与叔本华在“认识意志”即“否定意识”这个结论的同质性,但是这并不能构成叔本华思想来源的直接证据,因为叔本华大致在1811年就已经确定地将“优良意识”这种解脱感作为其始终追寻的方向,而叔本华接触到印度思想的时间已经在三年之后,叔本华对痛苦的绝对感受更是早在青年以前就嵌入了其灵魂的深处,而且叔本华在世界之绝对痛苦的论证方式上也同佛教截然不同。

可以看出叔本华在对待印度思想上的真正态度并非像其声称的那样虔诚,叔本华的确从印度思想中挖掘了不少资源,但也只是则其善者而取之的态度,其思想体系及主要观点却并非由印度所得,印度思想更可以看做是对其形而上学的一种点缀,这种点缀使得悲观主义的色彩能够更为可信和浓厚。

【参考文献】

[1]叔本华.作为意志和表象的世界[M].石冲白,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

第2篇:哲学的基本关系范文

科学革命的实质是什么?科学进步的图像是什么?换言之,科学革命变革的主要实体是什么?科学发展的模式是什么?国外学者对此问题做出了形形的回答。

一、国外学者的回答

波普尔(K.Popper)认为,科学是人类心灵的壮丽探险,科学的本质就在于永无止境的探索。他把“问题”作为整个科学探索的起点,运用“可否证性”(falsifiability)或“否证”(falsification)概念,提出了科学进步的四段图式;P1(问题1)TT(试探性理论)EE(消除错误)P2(问题2)。这个图式周而复始,永无止境。显然,波普尔把理论看作科学变革的实体——科学革命是科学理论的变更,因此理论是暂时的、脆弱的,它随时都可以被一次否证。

本世纪60年代初,库恩(T.Kuhn)出版了他的代表作《科学革命的结构》。在这本小册子中,库恩反对逻辑经验主义把科学的发展看成是各种货色一件件地或—批批地添加到不断加大的知识货堆上。他力主动态地、历史地看待科学的进步,把科学的发展视为常规时期和革命时期交替出现的过程。他不满意波普尔把理论看作科学变革的实体,他的科学观的核心是“范式”(paradigm)概念。库恩给范式赋予多种含义(有人统计共有21种用法),从“一种具体的科学成就”到“一组特定的信念和预想”。综而观之,它是由理论要素、心理要素以及联合这两个要素的本体论和方法论要素组成的,每一种要素内又包括五花八门的具体内容。库恩认为科学革命就是抛弃旧范式,采纳新范式。他利用范式概念建立了下述的科学发展的动态模式:前科学常规科学危机科学革命新的常规科学……

库恩开创了以科学史料为基础来考察科学哲学问题,探讨科学发展和知识增长规律的先河。继库恩之后,又有拉卡托斯、费耶阿本德、劳丹等人的学说汇入其中,形成了一股历史主义的潮流。

拉卡托斯(I.Lakotos)既不满意波普尔的否证主义,也不满意库恩范式的模糊性和选择范式的非理性标准。为了强调科学发展的连续性和科学进步的合理性,他提出了研究纲领的模式。在拉卡托斯看来,科学总是以研究纲领的形式向前发展的。科学发现和评价科学理论的基本单位是研究纲领,它是一个有结构、有层次的整体。研究纲领内部有相对稳定的“硬核”,外部是柔韧多变的“保护带”,还有一套解决疑难的机制,即助研究法(heuristic)。硬核是约定的,是作为研究纲领未来发展基础的、最普遍的基本假设和基本原理,它比范式具有更大的稳定性。保护带由各种辅助假设构成,当遇到反常或否证时,保护带可以通过调整辅助假设而达到保护硬核的目的。当研究纲领失去解释力和预测力时,它就会因逻辑的和经验的原因而碎裂,人们就会抛弃这样的退化的研究纲领,而采纳进步的研究纲领,这是科学革命的基本原理,是一个自然的新陈代谢过程。

在同库恩的论战中,费耶阿本德(P.Feyerabend)描绘了他的科学发展模式。他认为科学有一定的“韧性”,人们总能够从许多理论中选出一种可望取得成功的理论,即使遇到巨大困难时仍可加以坚持,而置大量反证于不顾。在这一点上,他不赞同波普尔关于理论总是被不断驳倒的观点。有了韧性,我们就不必用顽强的事实取消某一理论了,我们可以使用其他理论T′、T″、T″′等,即对现行的理论进行调整,这就不可避免地要接受增生原理,容许不同理论的并存。在这一点上,他又坚决反对范式的绝对统治。在费耶阿本德看来,科学之所以不断发展,正是增生与韧性相互作用的结果。

劳丹(L.Laudan)把科学看作一种解决问题、定向问题的活动。他同意理解和评价科学进步的工具是较一般的大理论,而不是单个的具体理论。他认为这种大理论不是范式或研究纲领,而是所谓的研究传统。研究传统为发展具体理论提供了一套指导方针。它们中的一些构成了一种本体论,以—般方式详细阐述研究传统所属领域中的基本实体的类型。研究传统中具体理论的作用,就是通过把经验问题还原为研究传统的本体论,来解释这些经验问题。研究传统还概括了这些实体相互作用的方式。研究传统也往往说明某种程序,它构成这一传统内的研究者所愿意接受的合法的研究方法。这些方法论原则广泛包括试验技术、理论检验和评价方式等。简而言之,研究传统就是有关领域的一组本体论和方法论的“做”与“不做”。在劳丹看来,科学革命不过是竞争着的研究传统之间的特别引人注目的一次决定性冲突所带来的研究传统此消彼长的新格局。

为了说明科学革命的实质并描绘科学进步的图像,其他西方学者也从不同的角度对库恩的范式论进行了批判、修正和改造。例如;尼古拉斯•麦克斯韦(NicholasMaxwell)的“形而上学蓝图”、斯尼德-斯台格缪勒(Sneed-Stegmüller)的“理性重组”(S纲领)、夏佩尔(D.Shapere)的“域”(domain)理论等,我们对此不拟一一加以介绍。在这里,有必要提及苏联学者凯德洛夫(Б.М.Кедров)的观点。

凯德洛大是从列宁关于革命的普遍定义出发来论述科学革命概念的,他从认识论和方法论两个方而对“革命”概念进行厂逻辑分析,并详细论述了科学革命的三个特点。在此基础上,他对科学革命做了下述定义:“所谓自然科学革命,应当首先理解为研究和说明自然现象的观点本身的根本转折,用来认识(反映)所研究的对象的思维结构本身的转折。真正的自然科学革命的实质恰恰在于思维方式这种急剧的转折,恰恰在于由已经陈旧的科学认识方法向新的进步的科学认识方法的转变。”以此为根据,凯德洛夫把历史上的科学革命分为四种不同的类型:第一类革命——哥白尼革命——从外观到现实性,第二类革命——康德革命——从不变到发展,第三类革命——“自然科学最新革命”(列宁在《唯物主义和经验批判主义》中的称谓),第四类革命——科学技术革命。在凯德洛夫看来,这也是在科学史上先后发生的四次革命。鉴于这个问题本文作者已有专文论述,此处不拟赘述。

国外学者的探索是难能可贵的,他们构造的实体和模式都从不同方面或角度说明了科学进步的事实,包含有部分的真理性。但是,他们的实体似乎都没有抓住科学革命的实质,他们的模式也不完全能说明科学发展的历史实际。波普尔把科学变革的实体视为理论,他涉及的层次似乎偏低,结果他的四段图式导致了走马灯式的“不断革命”。劳丹的研究传统、凯德洛夫的思维方方式,指的都是科学的哲学基础或科学中的哲学成分,其涉及的层次恐怕偏高,把它们的变革看作是科学革命的实质,似乎也没有深中肯綮。拉卡托斯的研究纲领、费耶阿本德的韧性原理和增生原理,尤其是库恩的范式,又显得过于庞杂,使人不得要领。

那么,科学革命的实质或科学革命变革的主要实体究竟是什么呢?弄清这个问题,才能比较正确地描绘科学进步的图像。而要弄清这个问题,必须首先从分析科学理论的结构入手。

二、科学理论的基础或框架——科学观念

不少人承认,科学革命的最关键的因素是重建科学理论的基础或框架。然而,人们对这样的基础的理解却不尽相同。有人认为科学理论的基础是这门科学的经验材料、基本理论原理和基本概念的总和;有人认为它是基本理论的、逻辑的或哲学的思想观念;有人认为它是本体论和方法论的信条;有人认为它是世界图像、研究的普遍方法、解释的思想、知识的构架;还有人认为它是认识活动的全部综合,其中包括主体及其目的和任务,认识的手段、方法和条件,知识的认识作用和体系,等等。

说起来,爱因斯坦对科学理论的结构是有真知灼见的。他在谈到科学理论时这样写道:“科学一旦从它的原始阶段脱胎出来以后,仅仅靠着排列的过程已不能使理论获得进展。由经验材料作为引导,研究者宁愿提出一种思想体系,它一般地是在逻辑上从少数几个所谓公理的基本假定建立起来的。我们把这样的思想体系叫做理论。”爱因斯坦以理论物理学为例,说明科学理论的完整体系是由基本概念、被认为对这些概念是有效的基本关系以及用逻辑推理得到的结论这三者构成的,其中前两者是科学理论的基础或根本部分,它们不能在逻辑上进一步简化。在爱因斯坦看来,所谓基本关系,就是基本概念之间的根本关系,他往往又称基本关系为基本假定、基本假设、基本公设、基本公理、基本原理、基本定律、基本命题等。爱因斯坦在一些场合还把基本概念和基本关系统称为基本观念,或曰科学观念。这样一来,科学观念就是科学理论的基础,它也是科学理论的逻辑前提或框架。

例如,牛顿力学的理论基础是:具有不变质量的质点,任何两个质点之间的超距作用,关于质点的运动定律。在狭义相对论中,就是相对性原理和光速不变原理以及同时性概念等。

科学观念(基本概念和基本关系)虽然在科学理论的逻辑结构中仅占很少的比重,但由于它是最核心、最抽象的部分,因而反映了科学对象的最深刻、最本质的联系,蕴涵着十分丰富的内容,从中可以导出原先料想不到的结论(如从狭义相对论的前提导出质能关系式),甚至还隐含着“尚未理解的东西的残余”,它的更隐秘的根源有待于人们进一步去揭示。

爱因斯坦十分强调科学观念在科学理论中的显著地位。他认为通过最少个数的基本概念和基本关系的使用,就可以尽可能完备地理解全部感觉经验的关系。他甚至认为理论物理学的目的,就是要以数量上尽可能少的、逻辑上互不相关的假设为基础,来建立概念体系,如果有了这种概念体系,就可能确立整个物理过程总体的因果关系。

关于科学理论的基础的来源、特点及其与感觉经验的关系,爱因斯坦有一段原则性的论述(他虽然是就物理学而言的,实际上也适用于其他理论科学):“物理学构成一种处在不断进化过程中的思想的逻辑体系,它的基础可以说是不能用归纳法从经验中提取出来的,而只能靠自由发明来得到。这种体系的根据(真理内容)在于导出的命题可由感觉经验来证实,而感觉经验对这基础的关系,只能直觉地去领悟。进化是循着不断增加逻辑基础简单性的方向前进的。为了要进一步接近这个目标,我们必须听从这样的事实:逻辑基础愈来愈远离经验事实,而且我们从根本基础通向那些同感觉经验相关联的导出命题的思想路线,也不断变得愈来愈艰难、愈来愈漫长了。”

三、科学革命是科学观念急剧而根本的改造

科学观念是科学家或科学共同体借助于经验事实的提示,通过思维的自由创造和理智的自由发明而抽象出来的。它在逻辑上不能再加以分析,是不能再简化的一种逻辑元素,其中包含着人们当时还不甚理解的东西。因此,它反映了在科学发展的一定历史阶段人们对科学对象的认识,是当时历史条件下科学认识的界限,只具有相对的意义。随着时间的推移,大量反常现象和新的经验知识无法纳入这一框架之中,它自身的尚未被理解的残余也充分被揭示出来。这样,原来被视为基本概念和基本关系的东西不再是“基本”的了,它从科学发展的形式变为科学发展的桎梏。只有打碎旧的科学观念,科学发展的潜力才能充分发挥出来。这时,科学革命的时机就成熟了。

科学革命并没有抛弃已有的经验材料和经验知识,而只是改变了理解这些材料和知识的准则,确定了它们的合法地位。彭加勒说得好,只要人们不把那些用实验确证了的理论推到极端,“它就会有十分清楚的意义”,“只有它溶化到更高级的和谐中,它才能消失。”科学革命打碎的只是科学理论的旧框架,摧毁的只是科学理论的旧基础。爱因斯坦谈到这一点时说过,这里的基础这个词,并不意味着同建筑的基础在所有方面都有雷同之处。从逻辑上看,各个物理定律当然都是建立在这种基础上面的。建筑物会被大风暴或者洪水严重毁坏,然而它的基础却安然无恙;但是在科学中,逻辑的基础所受到的来自新经验或者新知识的危险,总是要比那些同实验比较密切接触的分科来得大。基础同所有各个部分相联系,这是它的巨大意义之所在,但是在面临任何新因素时,这也正是它的最大危险。

在科学革命中,即使是旧的科学观念,也并非统统被抛弃,其中一部分是辩证的扬弃。旧科学观念中的一些只是丧失了自己以前独有的统治地位,从以前的不正确的、与事实不符的壳体中解放出来,被赋予新的意义。它们原有的真理颗粒被保留下来,并作为从属成分有机地溶入新科学观念之中。

从历史上的科学革命来看,科学观念的改变通常有以下几种方式。1.彻底取代。如以地球为中心的观念被以太阳为中心的观念取代,原子不可分的观念被原子有内部结构的观念取代,超距作用被媒递作用取代,目的论和神创论被进化论取代。2.旧名新意。如道尔顿的原子论虽然可以追溯到古希腊的原子论,但他把纯哲学思辨变为科学的论证,给原子论以真正的科学内容。又如经典力学中的质量、惯性、时间、空间等基本概念在相对论中已被赋予新的含义和内容。3.合理推广。如力学中的相对性原理在狭义相对论中被推广到光学和电磁学,在广义相对论中又被从惯性系推广到加速参照系。4.辩证综合。如光的微粒说和波动说被综合为波粒二象性,分立的粒子的概念和连续的场的概念被综合为物质波的概念。5.包容蕴含。如能量子概念否定了“自然无飞跃”的传统观念,但这只在微观过程才显示出来,在经典系统中,由于h很小(h=6.626×1027尔格•秒),使得分立的能量谱实际上无法区分而连成一片,这时能量的连续作为极限情况被包括在新概念内。6.独辟蹊径。如自然选择、光速不变原理、等效原理、海森伯测不准关系、泡利不相容原理等都是在科学革命中提出的新观念。

对科学革命中原有经验知识的地位和科学观变革方式的考察,使我们清楚地看到,科学革命尽管使科学本身发生了质的变化,但是在新旧科学理论体系之间也存在着明显的继承关系。同时,也可以看到,科学革命的形式不仅有库恩所说的“危机”型,还应该容许其它形式存在,如“综合”型、“推广”型等等。

革命性变革最深刻的普遍特征是形成新理论体系的实体基础,而这样的实体基础就是科学观念,因此科学革命的实质是科学观念急剧而根本的改造。

在这里,我们之所以选择“改造”这个词,是经过深思熟虑的。在汉语中,改造一词具有双重含义:其一是,“就原有的事物加以修改或变更,使适合需要”;其二是,“从根本上改变旧的、建立新的,使适应新的形势和需要”。这样,“改造”一词就能恰如其分地描绘出科学观念的各种变革方式,体现了科学中的革命与继承的辩证关系。我们在“改造”二字前加上“急剧”和“根本”两个修饰语,无非是从速度上和程度上强调科学观念的改造是迅速的、彻底的,而不是缓慢的、逐步的、局部的、审慎的、尽可能少破坏的。因此,我们所谓的科学革命,指的是一种整体性的革命,这既可以针对整个科学而言(如历史上的三次科学革命,即以哥白尼的《论天球的运行》和牛顿的《原理》为标志的革命,以道尔顿的原子论、达尔文的进化论、麦克斯韦的电磁理论为标志的革命,以相对论和量子力学为标志的革命),也可以针对某一学科而言(如物埋学革命、化学革命、生物学革命等)。至于某一学科内部某个理论体系中的个别科学观念的变化,我们一般不称其为科学革命,而把它视为科学观念的局部变革(也有人称之为“局部革命”或“小型革命”)。这种变革虽然也是科学观念的部分质变,但并未引起整个科学观念的根本质变。

把科学观念作为科学革命中的变革的主要实体,一个优点在于它的明晰性,因为它不像范式、研究纲领等那么庞杂、含混。更为重要的优点在于它的合理性。科学观念是属于经验成分(经验知识、具体的理论等)和哲学成分(本体论、方法论、自然观、思维方式等)二者之间的中间层次。—方面,它是科学理论的基础,与科学具体理论本身紧紧相联。另一方面,它又是高度思辨、高度抽象的产物,与哲学成分密切相关。它既不像科学理论那么脆弱,易受实验触动;也不像哲学成分那么僵硬,难以改变,而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和一定的可变性。这就避免了波普尔、库恩等人的观点的缺陷。

在这里,有必要从更广阔的视野上稍加考察。事物的本质基础并非建筑在这一事物的范围内,而是以这一事物的全部因素为基础。基础属于这一事物,同时又不完全属于它。在一定的关系中,基础应该是内容丰富的,基础是体系的决定性的属性。作为科学理论的基础的科学观念正是这样,它决定着科学理论的性质:它属于科学理论体系,但在某些方面似乎又超出了科学理论体系的范围,因为它具有浓厚的哲学色彩。严格地讲,像本体论、方法论、思维万式、自然观等哲学成分,并不是科学理论体系之内的东西,它们是外在的。把科学革命的实质归结为某一种或某几种哲学成分的转变是不妥当的,因为科学革命毕竟不是哲学革命,科学革命变革的主要实体只能在科学自身中寻找,而无须到哲学中去寻找。

科学革命的最关键因素,科学革命的核心是形成本质上全新的基础。不过,在科学观念发生急剧而根本的改造的同时,科学理论也会焕然一新。也就是说,新的科学框架不仅能容纳已有的经验知识,而且还能容纳许多新的经验知识,而这些新知识是无法纳入旧科学框架中去的。另外,由于科学观念与那些哲学成份有千丝万缕的联系,新科学观念对旧科学观念的否定,必然耍伴随或导致新的自然观、方法论和思维方式等的全面变革。因此,笔者尝试给科学革命下这样一个定义:科学革命是科学观念急剧而根本的改造,与此同时,也伴随或导致科学理论、自然观、方法论和思维方式的全面变革。科学革命这一概念是关于科学进步的辩证诠释的基本概念。

四、科学发展的“进化一革命”互补图像

作为科学理论基础或框架的科学观念具有完整性、内在统一性和进一步发展的能力,这些逻辑构架起着组织、建立以及解释科学理论的作用,并调节和控制获得新知识的过程。因为它们在某种程度上是科学的(正确的、郑重的、不是荒唐的)抽象,比较深刻、比较正确、比较完全地反映了科学认识对象,从而具有巨大的现实统摄力量和潜在的容异功能。科学观念一旦建立起来;它的现实统摄力量就会不断地得以发挥,它所统辖的研究领域的知识不断积累,且日益成熟和完善。在科学发展的一定阶段,科学观念原有的潜在容异功能也会转化为现实性。也就是说,它可以作为一种研究指导纲领扩展到其它领域,甚至把与它不相协调的经验知识容纳进来或暂存起来。这时,科学观念对科学发展起着促进作用,科学呈现出相对平静的发展趋势,知识的增长主要表现在量的积累上。这就是科学的进化时期。进化时期主要是科学家在已有的科学观念指导下进行的定向研究时期,这也是科学理论的多产时期。

从牛顿的《原理》奠定了近代物理学的基础到19世纪末,物理学大体经历了两百多年的进化时期。在这段漫长的时间内,经典力学的基本观念被物理学家作为研究传统而接受下来,决定了他们的思想、研究和实践方向。牛顿力学起初主要处理质点问题(质点力学),后被推广到流体和刚体,流体力学和刚体力学就是在牛顿所提出的科学观念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力学的基本观念又被引进光学、热学和电磁学的研究中。尽管热学中熵的概念和热力学第二定律以及电磁学中的场的概念,都是超出牛顿力学的基本观念之外的新东西,但是它们分别通过对分子热运动进行统计解释和通过以太的力学模型的运用,而把这些具有革命性的新观念纳入到力学框架之中。

科学的进步会引起它的基础的深刻变革。在进化阶段的后期,科学观念已基本穷尽了它的统摄力量和容异作用,科学理论也在这个基础上发展到了顶峰。这时,科学观念通过修修补补已无法容纳大量的反常现象,而且各理论体系之间发生的概念问题也越来越暴露出已有科学观念的局限性。这时,唯一的出路就是对这些科学观念进行根本的改造,提出新的科学观念,这就是科学发展中的革命时期。在这个时期,那些具有哲学头脑、思想活跃、敢于背离陈规旧说的科学家,往往成为科学革命的主将。

相对地讲,科学革命时期一般是不太长的,如历史上的三次科学革命所经历的时间分别为144年(1543~1687)、61年(1803~1864)和33年(1895~1928)。哥白尼-牛顿革命之所以持续时间最长,是因为它要摧毁亚里士多德的自然哲学教条,而这些教条在将近两千年间一直禁锢着人们的头脑,并被经院哲学当作毋庸置辩的真理。而且,当时科学成果和科学思想的交流受到各种条件的限制,远不如后来那么频繁和自由。尤其是,这次革命要总结人类有史以来的关于自然的知识,建立第一个真正的近代科学体系——牛顿力学。在哥白尼《论天球的运行》问世时(1543年),欧洲人所具有的力学知识是否像阿基米德(公元前287~212)所了解的那么多,还是值得怀疑的。但是,到这次革命的终结,牛顿力学已牢固建立起来,能够说明天上和地上所遇到的一切力学现象。照此看来,百余年的革命并不算长。第二次科学革命之所以持续时间较长,是因为这次科学革命的带头学科不是一门学科,而是一组学科(主要是化学、生物学和物理学)。这样一来,科学观念的变革发生在不同的领域,而这些科学观念彼此又不甚相关,一个学科中的科学观念的变革对另一个学科中的科学观念的变革没有什么直接的影响。于是,革命的持续时间势必要稍长一些。

科学的进步就是“进化-革命”的无穷系列。在进化时期与革命时期之间,也可能存在库恩所说的危机阶段,这在世纪之交物理学革命的前夕表现得尤为明显(但是,不见得每次科学革命前夕都有一个危机时期)。危机是科学革命的前夜,旧科学观念摇摇欲坠,新科学观念尚未诞生或尚未巩固之时,就是科学的危机时期。不过,科学发展的进化-(危机)革命阶段只是为叙述的方便而提出的理想模式,它们的界限并非泾渭分明。它们就像电影中的一串串渐隐镜头,当一串场景的最后几幅画面还未完全消失时,第二串场景的开头几幅画面就逐渐溶入,致使两串场景相接处的几幅画面我中有你,你中有我。

正如劳丹批评库恩时所说的,常规科学并非像库恩所描绘的那样“常规”,科学革命也不像库恩所断言的那么“革命”。因此,我们拟提出“进化-革命”互补图像来描绘科学的发展。在这里,“互补”的含义有二:其一是进化与革命互相转换,即进化转换为革命,革命又转换为进化,周而复始,以至无穷,而每一次循环,都使科学发展到一个新的更高的阶段;其二是进化与革命互相渗透,这不仅表现在二者的衔接处,而且也表现在二者的过程之中。例如,18世纪基本上是科学的进化时期,经典力学的基本观念不仅在力学发展中表现得生机勃勃,而且也指导着其他学科(例如电学、热学、化学等)的研究。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康德在这个时期提出的星云假说,把发展的观念引入自然科学,这是超越于经典力学的新观念。拉瓦锡的氧化说和元素概念也否定了燃素说和燃素概念(燃素说是在经典力学基本观念指导下提出的燃烧理论)。这一切,都是在进化时期科学观念所发生的局部变革,或像有人说的局部革命或小型革命。同样,在革命过程中也伴随着一些进化。爱因斯坦1905年提出的狭义相对论标志着物理学一个领域的革命的开始,而普朗克1906年通过对爱因斯坦的电子运动的方程的修正进而得到的动能的表达式,以及闵可夫斯基1908年提出的四维世界理论,都不过是狭义相对论的自然进化而已。

因此,如果把事物的发展比喻为波浪式发展、螺旋式上升的话,那么科学的进步则可以形象地描绘为具有小波纹的滚滚向前的大波浪,或以大螺线为轴心而攀援上升的小螺线(等于把一个长而细的弹簧绕成螺线)。这就是科学发展的“进化-革命”互补图像(尽管它也是一个不尽恰当的模式)。后一个比喻显然与黑格尔的下述命题有某种相通之处:“科学表现为一个自身旋绕的圆圈,中介把末尾绕回到圆圈的开头,这个圆圈以此而是圆圈中的一个圆圈,因为每一个别的支节,作为方法赋予了灵魂的东西,都是自身的反思,当它转回到开端时,它同时又是一个新的支节的开端。”

参考文献

Б.М.Кедров,ЛениниНаучныеРевалюции•Всте-ствазнание•Физика,Издательства《Наука》,Москва,1980.

李醒民:简论凯德洛夫的科学革命观,北京:《自然辩证法通讯》,1985年,第1期。

《爱因斯坦文集》第一卷,许良英等编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76年第1版,第115页。

第3篇:哲学的基本关系范文

一、哲学基本问题争论的回顾与反思

从“全球化”和“当代世界的哲学”或“世界性的一般哲学”的理论视域出发,完成对“何为哲学基本问题”的理论追思,首先涉及到对“何为哲学问题”的追问,而对“何为哲学问题”的追问,又必然导致对“何为哲学”的追问。然而,一个基本的事实是,对于“什么是哲学”的问题,却始终没有一个统一的答案;不管原因何在,但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这就是:它都是以本原、本体性的思维方式对宇宙人生的终极价值和终极意义的追问和思考。因此,就其本原意义而言,哲学代表的是一种人所特有的对自身生存根基和生命意义的永不停息的反思和探究活动,通过这种反思和探索,不断提升人的自我意识和生存自觉,是哲学的根本使命[2](P5-7)。那么,何为哲学问题?或者说,什么样的问题才是哲学问题?这是我们首先必须面对的问题。从目前的讨论来看,主要有两种大体相近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所谓哲学问题主要有两层含义:一是指哲学研究的对象和主题,二是指哲学家用于哲学研究的方式和范式问题。如果说前者是哲学研究必须面对的社会实践问题、生存和发展问题及其价值和意义问题的话,那么,后者则是哲学自身发展的问题[3](P4-9)。一种观点认为,凡是被哲学家以哲学的方式来讨论的问题才能叫哲学问题,或者某些能够被提升到哲学层面加以探讨的问题才叫哲学问题。所谓哲学层面的问题,即以极致性、超越性的方式关注的关于人的终极问题:人的存在的价值和意义问题,亦即我们通常所说的终极关怀、终极价值问题。如果说极致性与超越性是哲学思维最根本的特性,那么,这种极致性与超越性则无疑是对生活世界中的现实问题的超越。既然哲学问题是对生活世界中的现实问题的超越,就不能离开现实生活世界中的现实问题关注和思考;既然哲学问题的提出是在极致性和超越性的意义上提出和展开的,就不能忽视哲学问题的普遍性和根本性;既然哲学问题表达着人的内在心灵世界与外部世界的积极互动,就不能忽视哲学问题的体验性和时代性;既然哲学问题的核心问题是对终极价值和意义的追求,那么就不能忽视它的多样性和特殊性[4](P40-44)。

那么,何为哲学的基本问题?众所周知,“哲学的基本问题”是恩格斯在《路德维希•费尔巴哈与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一文中提出的一个具有重大方法论意义的哲学命题和分析工具。他说:“全部哲学,特别是近代哲学的重大的基本问题,是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哲学基本问题“根源于蒙昧时代愚昧无知的观念”,“在中世纪的经院哲学中也起过巨大的作用”,“这个问题,只是在欧洲人从基督教中世纪的长冬眠中觉醒以后,才被清楚地提了出来,才获得了它的完全的意义。”[5](P223-224)那么,对此究竟应当作何理解?换句话说,从纷繁复杂、千头万绪的哲学问题中只找出其中的一个问题并把它说成是“基本问题”,这样做的根据充分吗?这个提法的出现是否具有某种偶然性?对此,学术界自有不同的看法,而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四个相互联系的问题的理解上。

第一,何为“哲学的基本问题”。就此而言,主要有三种大同小异的理解和解释:一种观点认为,哲学的基本问题就是那种规定着哲学的研究范围和主题,决定着哲学作为人类精神的最高形式,在人类历史发展中具有根本意义的问题。一种观点认为,哲学的基本问题就是客观地存在于哲学史发展的全过程,客观地表现在哲学其它问题的方方面面、与哲学永恒并存的问题;哲学的基本问题就是贯穿于哲学过程的始终,标志着哲学理论的特殊性,表现着哲学这种意识和理论特有的认识方式的问题。一种观点认为,哲学基本问题不是每个哲学学说的前提和基础,而是每一哲学学说、每一哲学问题所涉及到的基本关系,是其它哲学问题的最终的指向。哲学基本问题就是“基本的哲学问题”:当我们试图解决在人类的求知活动或评价活动中出现的、对一定的知识体系或价值观念体系得以成立的基本信念前提能否成立及如何成立进行追问而提出有待解决的矛盾、疑难的时候,首先需要解决的一个前提性问题即用来解决该矛盾、疑难的解释原则自身能否成立及如何成立的问题。

第二,既然哲学是个体的,哲学问题是特殊的和多样的,那么,究竟有没有一个具有普遍适用性的哲学基本问题?换句话说,“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是不是具有普遍性的哲学的基本问题?恩格斯所说的“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究竟是“近代哲学”的“基本问题”,还是“全部哲学”的“基本问题”?所谓“全部哲学”,究竟是指欧洲近代哲学,还是指整个欧洲哲学,抑或是指整个的人类哲学。对此,学术界亦有不同的看法。一种观点认为,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依然是哲学的基本问题,也是划分哲学上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的根本标准。一种观点认为,恩格斯所说的“全部哲学,特别是近代哲学的重大的基本问题,是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是指欧洲近代哲学,至多是指欧州哲学的基本问题,至少它不是中国哲学的基本问题。与此相近的一种观点认为,唯物主义与唯心主义的对立不仅不能囊括整个哲学史,也很难说是哲学史的主要内容。一种观点认为,“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是否构成全部哲学的基本问题,关键要弄清楚“意识”在哲学中所处的“本体论”地位。首先,“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是否构成“哲学的基本问题”,取决于该哲学对“意识”的“本体论”地位是否有承诺。只要一种哲学对“意识”的“本体论”地位有承诺,就一定无法回避“思维与存在的关系问题”。反之,如果一种哲学并不承认“意识”的“本体论”的存在,那么“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就不是该“哲学的基本问题”。其次,即便对于“意识”有“本体论”承诺的哲学来说,由于对“意识”的“本体论”承诺不同,“哲学基本问题”不仅在不同的哲学中有不同的表现形式,而且具有不同的性质。如对于唯心主义哲学和二元论哲学来说,哲学基本问题就是作为实体的高贵精神与作为表象的粗俗之物质之间的关系问题[6](P55-59)。也有观点认为,“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是哲学的基本问题,但应当包括人与世界的关系问题。亦有观点认为,哲学基本问题不是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而是理性和信仰的关系问题。另外,还有观点认为,哲学的基本问题应该是人对世界的关系问题,人对世界的态度问题,也就是“在世结构”问题。所谓“在世结构”问题,也就是人与世界的关系,即天人关系问题[7](P37)。

第三,关于“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作为哲学基本问题的论域,即适应范围问题。就此而言,大体有四种不同的看法:一种观点认为,恩格斯关于“哲学基本问题”的思想只反映了哲学上的“知识论”模式,是哲学的一种特殊的类型———知识论哲学的基本问题。所谓哲学基本问题不是对应于哲学而言的,而是对应于具体的哲学类型而言的,有一种哲学类型,就有一个基本问题。一种观点认为,恩格斯提出哲学基本问题的角度并不是某种具体的类型,而是“全部哲学”。我们在寻求和确定“哲学基本问题”时,必须保持“全部哲学”的视野,而不应当局限于个别类型。既然哲学确实存在着一些不同类型,那就应当进一步分析“类型”与“全部哲学”的关系,思考哪一种“类型”的哲学及其“基本问题”更能体现哲学的本真精神,由此进一步确定哪一种“类型”的哲学的“基本问题”具有更普遍、更一般也更深刻的意义,从而可能上升为一般“哲学”的“基本问题”。有论者还指出,恩格斯讲哲学基本问题是从西方哲学史中总结出来的,是否也适应于中国哲学史呢?这个问题需要深入地考察。中国古代哲学所用的概念范畴与西方不同,没有人像黑格尔一样采用“思维与存在”这个表达方式,但中国古代哲学确实也有自己的基本问题或最高问题[8](P37)。一种观点认为,思维对存在、主体对客体的关系问题,就其充分明确的形式而言,只是西方近代哲学的问题。如果硬用唯心论与唯物论来套中国传统哲学和希腊哲学以及西方当代哲学的一切思想流派,也是显然不合适的[9](P37)。

第四,关于思维和存在作为哲学基本问题的“意义域”问题。一种观点认为,哲学基本问题分析在以往曾被认为是哲学研究中的一个最基本也最主要的任务和方法。这种看法和做法给我们的哲学研究工作带来了许多消极影响和危害。今天,在从这些经历中总结经验教训时,有必要从“意义域”的角度去认识它,以免简单地抛弃它。哲学基本问题分析只应当应用于对涉及思维和存在关系的哲学观点的分析,超出此范围它就失去了原本的科学意义[10](P3-7)。也有观点认为,我们过去一讲到这个问题,毫无疑问地就是“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似乎这是哲学的天经地义。于是我们就得从中国哲学中去莫须有地挖掘“思维”与“存在”是怎样对立,对立以后又怎样统一的那种关系。其实这只是一种误解。我们从哲学发展的全部历史来看,哲学研究的问题很多,哲学的对象在不断变化,哲学主题也在不断转移。我们只能说,哲学思考的问题总是与人、人的生存状态、人的本性追求、人的生活意义等等相关联,至于它以什么为主题,并没有先验性的规定,而是要由人的具体生存条件和历史发展状态决定的。

这是属于哲学这种理论特有的性质,在这点上,哲学与其他所有学科都不同。我们研究中国哲学就应该从中国的具体历史情况和特有的文化形态出发,按照中国的思维方式去理解中国的哲学传统,这样才能真正把握中国哲学的精神,理解中国哲学理论的特有价值。正是基于上面的简单回顾,我们的看法或结论是:(1)哲学基本问题以现实中的哲学问题为基础,其所遭遇的问题不同、论域不同,其基本问题不同。(2)在人类文明发展的一定阶段所面临的实践问题不同、哲学问题不同,解决的方式不同,其哲学的基本问题不同。(3)同一历史阶段上的哲学“类型”不同,范式不同,其基本问题不同。(4)一种哲学“类型”或“范式”已经形成,其中所蕴涵的哲学基本问题则具有基本的精神定向作用和相对的稳定性。(5)哲学基本问题不是每个哲学学说的前提和基础,而是每一哲学学说、每一哲学问题所涉及到的基本关系,是其它哲学问题最终的指向。尽管哲学基本问题不是哲学家必须先在地回答的问题,而是哲学史家事后概括与总结出来的问题,但这并不意味着它就是一种偶然的巧合。换句话说,哲学基本问题之所以能够成为每一哲学学说、每一哲学问题所涉及到的基本关系和最终的指向,就是因为任何哲学都是对自己时代问题的回应,其所面对问题的共同性正构成了一些哲学问题的基本性。而这也正是哲学基本问题之所以存在的内在根据。(6)“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是哲学基本问题,但不是所有哲学或“全部哲学”的基本问题。(7)尽管人们对恩格斯关于“全部哲学,特别是近代哲学的重大的基本问题,是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的著名论断有各种各样的质疑和理解,但有一点是肯定的,这就是,大家都并不否认“哲学基本问题”的存在及其方法论意义。那么,究竟什么是具有普遍性或普遍适用性的“哲学的基本问题”呢?这恰恰也正是需要我们进一步深入思考和重点研究的问题。

二、哲学基本问题的当代诠释

从“全球化”和“当代世界的哲学”或“世界性的一般哲学”的理论视域来看,我们认为,哲学的基本问题,就是主体、语言和存在的关系问题。而主体、语言和存在的关系问题之所以能够成为哲学的基本问题,首先是因为主体、语言和存在的关系问题,以人的生命活动或生命存在为基点,以其对人自身存在的意义的无限追寻为旨归,不仅集中体现了人之为人的生命本性,而且集中反映了哲学之为哲学的反思特性和生命精神。其次,就是因为它不仅涉及到人的存在及其意义问题,而且涉及到事实与价值、科学与人文、现象性生活与超越性理想的关系问题。其三,就是因为它从根本上实现了对单纯的“本体论哲学”和单纯的“意识哲学”的理性超越,不仅充分体现了人与世界的多重关系,而且充分彰显了哲学作为哲学的价值和功能,因而也是每一哲学都必须直接或间接涉及到的最为基本的哲学问题。

哲学的核心问题是人,所以,哲学又被称为“人学”。哲学关于人的研究以人的存在的终极价值和终极意义的无限追寻为旨归,所以又被称为“意义”之学、“境界”之学或“智慧”之学。哲学研究的人是作为主体的人。主体是人,但人并不都是主体。人作为主体以人的“自我意识”的觉醒为前提。正是由于人的“自我意识”的存在和觉醒,从而使人不仅能够意识到自己的存在,而且能够将自己与周围世界的事物区别来,并与自己周围世界的事物形成一种现实的存在关系、认识关系、价值关系、实践关系、交往关系,等等。人与世界的这种关系表明,人不仅内在于这个世界,而且参与了这个世界的大化流行。也正是在这种“参与”中人不仅意识到了自己的存在,而且使人成为了作为主体的人或真正意义上的人[11](P44-48)。但问题是,什么样的人才是作为主体的人或真正意义上的人?如何才能使人成为作为主体的人或真正意义上的人?可以说,这既是哲学作为哲学的神圣使命,也是哲学作为哲学的主要功能。

从形而上学的层面看,作为主体的人,既与本然的存在相对,但同时又是存在的特定形态,作为特定的存在形态,人本身属于这个世界。与人内在于这个世界相应,人的创造活动亦参与了这个世界的演化过程。而人对存在的把握则既涉及事物的内在规定,也关联着事物对人所具有的意义;“是什么”指向事实层面的规定,“意味着什么”则以价值关系及属性为内容。存在的以上二重追问,在本体论上以事实与价值的交融为根据。“是什么”的追问要求在事实层面敞开“存在”,“意味着什么”的提问方式则从人与存在的关系上,将价值确认为存在的题中之义,正是二者的统一,赋予存在以具体而真实的品格[11](P44-48)。与“是什么”和“意味着什么”相关联,对存在的追问,同时又涉及到人的“应然”状态和人与世界关系的“应然”状态。历史地看,哲学基本问题的理论建构,即主体、语言和存在关系问题的形成,以其对“存在”的追问为起点。而对“存在”的追问以现存秩序“合理性”为基础,不仅涉及到“是什么”和“意味着什么”,而且涉及到“应该是什么”的问题。如果说对“是什么”的追问,旨在“解释世界”,那么,对“应该是什么”的追问则旨在“改造世界”;而无论是“解释世界”还是“改造世界”,其实都是以人的“应然”存在为标准和尺度的。正因为如此,所以“存在”作为人之“在”的根据和意义,即人的存在的“应然”状态,从一开始便获得了哲学形而上学本体论的性质和意义,于是,对作为本原、本体、意义和境界的存在之存在的无限追思,不仅构成了哲学形而上学的核心内容,而且构成了一个具有内在和超越性质的“意义世界”或“境界”。

如果说对终极存在的无限追问根源于人所特有的超越本性的话,那么从其对“人性”和人的存在的“应然”状态的理解出发,完成对终极存在或存在之存在的无限追问,则不仅将人的思维引向了形而上学的领域,而且将人的思维引向了本体论的领域。因此,这里不仅涉及到对“人性”的理解问题,而且涉及到人与世界的关系问题,以及作为存在之根据的存在之存在的理解问题;不仅涉及到作为主体的人对终极存在的体认问题,而且涉及到作为主体的人对这种终极存在的语言表达问题。但问题是,语言能否完全表达人对终极存在的体认和感悟?通过语言能否完全把握人对终极存在的体认和感悟?这不仅涉及到人对终极存在的理解问题,而且也涉及到语言的本质、功能和界限的理解问题,并由此形成不同的本体论和语言观、不同的思维方式和言说方式、不同的范式和形态。从一般意义上说,语言既是人区别于动物的重要标志,也是人之所以具有超越性追求的内在根据。通过语言的发明,人不仅把自己与自己以外的事物区别开来,而且建构了一个人化的世界;通过语言的指称,人不仅认识了自己面前的现象世界,而且在现象世界之上建构了一个只属于人的本体世界或意义世界;通过语言的秩序建构,人不仅给思想以秩序,而且给世界以秩序;通过语言的演绎,人不仅建构起了一个属于人的观念世界,而且成就了人成其为人的超越本性;通过语言的表达,人不仅把自己的思想和观念物化为可以被感知的语言和文字,而且使其所承载的意义得以传承和流播。

因此,从形而上学的层面来,语言既是人之为人的内在规定,也是人的存在方式。“说”与“在”的内在统一,不仅赋予语言以哲学的中心的地位,而且赋予了语言以本体论的性质。语言作为人的存在方式和存在意义的表达方式,则不仅是联系主体与存在的桥梁和纽带,而且本身就是哲学形而上学之所以可能的充分必要条件。不仅人的思想和存在注定要受到语言的“纠缠”,而且真正意义上的哲学形而上学也要受到语言的纠缠。而哲学形而上学之所以不可避免地要受到语言的纠缠,就是因为哲学形而上学所追求的“本体”和“意义”必须通过语言的表达和诠释得以澄明;就是因为它不仅直接关系到哲学形而上学的性质、范围,及其科学性与价值性的关系问题,而且直接涉及到“可说”和“不可说”的“名言之域”和“非名言之域”及其关系这一哲学形而上学的核心问题。就语言与存在的关系而言,语言既是把握存在的方式,又展现为改变世界的力量;“说”与“在”、解释世界与变革世界本质上具有内在的统一性,以敞开与变革世界为指向,语言与人的联系呈现于多重方面。作为人把握世界及“在”的方式,语言既以人自身的存在为根据,又内在于人的存在过程。以独语、对话为形式,语言不仅在“个体之维”影响着自我的存在过程及精神世界的形成,而且在“类”的层面上构成了主体间交往和共在、实践过程及生活世界的建构所以可能的前提[11](P44-48)。正因为如此,所以语言作为联系主体和存在的桥梁和纽带所蕴含的“语言问题”或“语言哲学”问题作为一个至关重要的哲学问题,最早便进入了哲学的论域,不仅成为哲学研究的重要对象,而且甚至获得了形而上学本体论的性质和地位。而语言之所以能够最早进入了哲学的论域,成为哲学研究的对象,并获得了作为形而上学本体论的性质和地位,就是因为:它既是人之为人的内在规定,又是人的存在方式;既是广义的存在形态,又是把握存在的形式。正是语言的这种双重品格,使语言从一开始便与人和存在形成了本源性的联系。而无论是古希腊哲学家关于“逻各斯”的讨论,还是先秦哲学关于“道”的言说,其实都是在以不同的方式论说着一个最基本的哲学问题或哲学的基本问题:主体、语言与存在的关系问题,包括语言能否把握存在?对世界的描述与规范是否彼此分离?语言与人自身之“在”是否相关?

其作为哲学基本问题的具体展开,上述问题的哲学追思,既涉及认识论、逻辑学、语言学、语用学、语义学、符号学、解释学,也指向了实践论、价值论、本体论、形而上学的领域。尽管不同的哲学家在对主体、语言和存在及其关系问题的理解上存在着很大的不同,但都不能或者无法回避对主体、语言和存在及其关系问题的运用和思考。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主体、语言和存在的关系问题,既是哲学形而上学之所以可能的内在根据,也是贯穿哲学形而上学始终的本质性的内在问题。而无论是对存在作何解释,通过什么方法进入其所指示的境界:价值世界或意义世界,都必然涉及到语言的表达和理解问题;而无论是表达或理解则不仅与语言有关,而且与对作为主体的人的本性或本质的理解有关。正是从作为主体的人的本性或本质出发,通过对作为主体的人的存在的内在根据和终极意义的形上追思和语言表达,从而构建出了一个既内在于日常生活世界,又超越于日常生活世界的境界:价值世界或意义世界,从而不仅赋予哲学以形而上学本体论的性质,而且赋予哲学形而上学以引导作为主体的人有意义的生活,使人成其为人所特有的价值和功能,而这恰恰也正是主体、语言和存在的关系问题之所以能够成为哲学的内在性的本质问题或基本问题的内在根据和深层原因。

而依据哲学家对这一问题的或隐或显的回答,我们进而可以将哲学的基本问题归结为主体、语言和存在之间是否具有“同一性”的问题,并具体体现为两个主要的或基本的方面:其一是以三者之间的“同一性”为价值取向、致思趋向、理论和方法的方面;其一是以三者之间的“非同一性”为的价值取向、致思趋向、理论和方法的方面。如果说“同一性”者,是从作为主体的人所特有的本质属性,即“理性”和人类语言(包括名称、概念)所具有的天然的指称功能出发,主张主体、语言和存在之间的“同一性”,而趋向于作为主体的人的本质力量的对象化、趋向于日常生活世界的秩序建构,趋向于科学,并具有本质主义或逻辑中心主义性质的话,那么,“非同一性”者,则是从作为主体的人所特有的本质属性,即“德性”,以及作为存在之存在的最高本体或终极价值的非实体性出发,认为在主体、语言和存在之间并不具有“同一性”,即在承认语言的指称功能的同时,又对语言的这种指称功能做了形而下的限定。后者在肯定作为存在之存在的最高本体和终极价值的存在及其意义的同时,又强调了作为存在之存在的最高本体和终极价值的非实体性,而更趋向于作为主体的人的生命价值的完美和日常生活价值、意义的提升,更趋向于人文、趋向于价值世界和意义世界的建构,并具有非本质主义和非逻辑中心主义的性质。所以,作为哲学基本问题的两个方面的对立又统一,既是哲学作为哲学的内在根据和哲学之所以区别于科学和宗教及其其它人文社会科学的显著特征,也是我们划分不同的哲学派别、范式和形态的基本依据。

第4篇:哲学的基本关系范文

[关键词]马克思;黑格尔;市民社会

“市民社会”是一个在马克思的早期著作中出现频率相当高的概念。一直以来,“市民社会”问题就是一个在学界内外争论不休的热门课题。在不同的文化背景下,人们对“市民社会”的理解体现着不尽相同的理论内涵。而马克思对于“市民社会”的考察,在他整个思想体系的形成过程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和意义。

1、马克思对黑格尔市民社会理论的继承

黑格尔之前的众多思想家,如洛克、孟德斯鸠、亚当•斯密等人已经看到了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与社会相分离的必然趋势,但是,他们却主要是从抽象的人性论出发来论证这一趋势的。他们认为,社会之所以独立于国家,是由人的自然本性决定的。人具有“天赋的”自由权利。而国家则是人与人之间订立契约并让渡这种自然权利的结果。以这种抽象的人性论逻辑推论,社会是人的联合的本然状态,国家只是为它服务的工具。与传统的君权神授论相比,这种社会政治理论的结论是革命性的,直至今天它仍然是现代政治哲学的基本原理之一。但是,这种社会政治哲学的论证方法却是非历史的、抽象的。黑格尔的巨大历史功绩就在于批判了这种非历史的和抽象的社会政治哲学的基础,从历史本身出发说明了历史的发展,阐明了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马克思的论证方法,则是继承了黑格尔的历史主义方法论。正如当代美国学者赛里格曼所言:“和黑格尔一样,马克思反对任何18世纪思想家关于市民社会起源的‘神秘的和幻想的’理论。”[1]但与黑格尔不同的是,马克思最终将历史的发展归于了社会经济关系的改变。

2、马克思对黑格尔市民社会理论的深化

马克思认为:“市民社会包括各个个人在生产力发展的一定阶段上的一切物质交往。它包括该阶段上的整个商业生活和工业生活……始终标志着直接从生产和交往中发展起来的社会组织。”[2]于是,马克思在黑格尔的“伦理关系”的基础上提出了 “社会物质交往关系”的概念,并且将黑格尔的“社会关系”说深化为社会关系的本质即“经济关系”理论。这样就更为全面地把握了市民社会中发生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一方面,马克思肯定了经济关系在市民社会中的主导作用,更为明确的指明了“一切物质交往”的核心。另一方面,也说明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不仅包括直接由物质需要决定的关系,同时也包括了由其他需要决定的关系。这就避免了将市民社会看做单纯由经济交往决定的“需要的体系”而构成的弊端。从而使市民社会理论从黑格尔的神秘主义目的论界说中拉回到现实的推理。因此,比之黑格尔的市民社会理论,马克思的这一理解是对市民社会本质更为深刻和全面的把握。

3、马克思对黑格尔市民社会理论的批判

马克思对黑格尔市民社会理论最为深刻的批判是将其倒置的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重新颠倒过来。马克思在《莱茵报》工作期间,他逐步看清了黑格尔哲学的唯心主义体系与现实之间的深刻矛盾,并开始关注经济利益、等级地位在现实生活中的作用,可以说,这是马克思向历史唯物主义转折的重要阶段。马克思从市民社会本身来解释社会历史,他指出:“家庭和市民社会本身把自己变成国家。它们才是原动力。可是在黑格尔看来却刚好相反,它们是由现实的理念产生的……政治国家没有家庭的天然基础和市民社会的人为基础就不可能存在。它们是国家的必要条件。”[2]又说:“这个市民社会是全部历史的真正发源地和舞台,可以看出过去那种轻视现实关系而只看到元首和国家的丰功伟绩的历史观何等荒谬。”[2]对于马克思这样的观点,恩格斯也以曾肯定的指出:“决不是国家制约和决定市民社会,而是市民社会制约和决定国家。”[3]通过对黑格尔市民社会与国家关系理论的批判,马克思确立了自己的市民社会观点。应该说,这一观点也是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观点,它确立了市民社会与国家间的基本关系,是理解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的基本出发点。 如何正确地面对和解释社会转型过程中社会生活的重大变化,正确地把握市民社会和国家政治权力之间的关系以及如何在变化了的经济关系和全部生活关系上建构与之相适应的政治体制,这是当前理论工作者面临的新的历史任务。

参考文献:

[1]亚当•赛里格曼.市民社会的观念(英文版)[M].纽约:麦克米兰公司,1992.

[2]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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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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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汪信砚,夏昌奇.论黑格尔的市民社会概念[J].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 ,2007, (3) :287-296

第5篇:哲学的基本关系范文

“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保全身体,爱惜生命是最基本的孝道。保全身体有两层基本含义,一是保护自己,不使自己生病;二是维护好自己的声望,不做有损道德的事,以免使自己陷于不义。简单的说,就是不要做有损自己声望,有害自己身体的事,不给父母造成心理压力。保全身体更深层次的意义是,珍爱生命。珍爱生命是传统孝文化的元意识,是传统孝文化的哲学体现。一个人只有做到了珍惜自己的生命才会呵护他人,才会以感恩之心面对世界。

二、重视孝亲教育,引导大学生践行孝道

农耕社会,生产力极为低下,由于生产的需要形成了多代同堂的大家庭,孝成为维系这种大家庭的伦理纽带。当今社会,家庭结构趋向小型化、松散化,父母子女之间更多是以亲情力量来维系,孝的强制力大幅度弱化。现代人知识和经验的获得,不再主要依靠老辈人的身教口授。家庭教育的很大一部分转化到了学校等社会机构和传播媒介,年龄不再是智慧和权威的象征,老年人在整个社会和家庭中的地位下降,孝文化的基础大大削弱等,这种种情况导致了孝文化的“不景气”。“夫孝,天之经也,地之义也,民之行也。”现代人孝文化教育的缺失导致了很多问题:一些子女对父母只是赡养,而忽视了敬爱;很多人懂得报答父母之恩的道理,也有感恩之心,但一直延迟没有实行,留下了“子欲养而亲不待”的终身遗憾;更有一些人认为金钱能解决一切问题。他们给老人买房子以示孝心,将老人托付给保姆之后便不闻不问,忽视了父母内心和情感上的需求等。古话说,敬与不敬,正是“人禽之别”。行孝就要有敬爱之心,要了解父母的真正需求。孝顺不一定要给父母锦衣玉食,有时只是在一杯茶,一盆洗脚水之中。大量的公益宣传节目启发我们,必要的孝文化教育能够引导人们正确行孝。

三、重视“仁爱教育”,培养和谐的人际关系

“夫孝,德之本也”“仁者,仁此者也;义者,宜此者也;忠者,中此者也;信者,信此者也;礼者,体此者也。”一切优良的道德修养由“孝”产生,“孝”可以带动和维护其他美德。孝是以仁爱为基础的,并且从家族生活中的亲情推及于人,包含着博爱的精神。《礼记礼运》有载:“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鳏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这就要求我们在家庭内部敬爱父母,在学校以同样的情感去关爱同学,尊敬师长,在社会的大家庭中更要以同样的态度对待其他社会成员。“民之生也,心之德为仁,仁之发为爱。友亲,本也,及长,末也”。现代城市越来越拥挤,而快节奏的生活,使社会成员间的距离却越来越远,人情冷漠已成为长久以来的“社会病”,因此,我们要以孝文化为指导,构建和谐的人际关系,给人际关系增加亲切感。孝从基本的家庭单位的血缘关系推及到与朋友,师长,邻里等社会关系中,有助于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氛围。孝是当代大学生形成和谐人际关系的道德基础。大学阶段,人际关系主要包括与父母、老师、兄弟姐妹、同学等形成的社会关系。而一切关系均是基于孝而发生的,一切人际关系均是以血缘亲戚的基本关系展开的。从精神机制上看,一切和谐关系的基础就是“推仁”,将父母的敬爱推及于人,就会处理好其他人际关系,从而营造“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的良好社会氛围。

四、重视孝文化发掘,培养大学生爱国意识

第6篇:哲学的基本关系范文

【英文摘要】Thedevelopmentofatheoryisequaltoaconsciousrepresentationunderaconditionofthecontextmetathesis.OnlyundertheconditionsofthecomparativedialoguewiththemodernWesternphilosophy,theunityandoppositesbetweenrealisticworld,logicalworldandvaluableworld,theunityandoppositesbetweenthehistoryandreality,thevalueandtruth,theidealismandtherealism,theemotionandtherationality,canMarxistphilosophybeconsciouslyrepresentedandalsocontinuouslybeenrichedanddevelopedintheconsciouslyconstructed“TensionNet”.

【关键词】构建/哲学/创新与发展/理论张力/construction/marxismphilosophy/Innovationanddevelopment/Tensionoftheories

【正文】

哲学创新正是基于实践的生成过程,才是一种“情理交融”的生命冲动和理性自觉。只有自觉构建起哲学存在与发展的“张力网”,才能使其进一步走进现实语境,并在对当代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现象的本质穿透与理性关照中得以丰富与发展。

一、比较对话:彰显理论特质

当前我国学界存在着一种反对哲学与现代西方哲学进行比较对话的观点,理由是质疑这种解读模式非但不能摆脱传统教科书体系对哲学的反注,反而可能将自己专业的“权力话语”当作理解哲学当代性的立足点,并武断认为,“比较对话”的方法实际上只能是以某个现代西方哲学流派、人物思想为圭臬或视野,“外在”地透视哲学的当代性意蕴,从而导致以现代西方哲学反注哲学当代性的窠臼,并指认这是一种方法论上的“自我中心主义”。

我们认为,进行哲学与现代西方哲学之间的比较对话是必要的和可能的。列宁早就指出,哲学不是离开世界文明发展大道而产生的故步自封、僵化不变的学说。作为时代精神精华的哲学,不能无视现代西方哲学所张扬的科学实证精神、人文主体精神,不能无视科学精神与人文精神在日常生活实践中进行整合的努力,否则就谈不上创新与发展。同时,这种比较对话也是可能的。在进行这种比较对话中,不必要一定找出一个超越二者之外的某个评判标准与沟通媒介,首要的是主体的自觉。

这种主体自觉具体而言,一是认识到比较对话只是对哲学进行现代解读的一种方式方法,旨在建构而不是解构。在比较对话中注重吸收利于自身发展的合理因素。如果这样就不必担心由于现代西方哲学研究视野的遮蔽性而遮蔽乃至哲学的丰富内涵。二是自觉尊重和维护哲学的党性原则和方法论特质。哲学和现代西方哲学一样,都是现代意义上的哲学,都关注实践活动的主体性,重关系轻实体,重生成轻先验,重影响轻体系,但也应充分认识到,二者毕竟不是可以完全通约的,而是异质性的两种理论体系:在立场上,一个基于劳动者的立场,一个倾向于为资本所有者服务;在观点上,一个是辩证的历史的实践的唯物主义,一个是形而上学的超历史的实用主义的唯心论;在方法论上,一个是历史于实践中生成的历史唯物主义的方法论,一个是日常生活于实践中生成的唯心主义的方法论。这些只有在对二者的深入比较与对话中,才能在理论上自觉地呈现;只有在以现代社会为共同视域、以反形而上学为己任、以回归现实为特征的东方与西方、社会历史与日常生活、唯物主义与唯心主义、现实主义和理想主义以及空想主义和实用主义哲学的两极对立的张力中得以实现,并进而为哲学的创新与发展提供可资借鉴的启发与思考。

二、体系建构:突现逻辑魅力

与上述反对对话的观点相呼应,有学者认为在反形而上学过程中建立起来的新哲学,本质上是一种历史辩证法,不再是传统的体系哲学,否则,势必带有基础主义、本质主义之嫌。因而,新时期对哲学的创新与发展从建构新的哲学体系着手是不可取的。对此,引发了学界的激烈争论。

我们认为,任何严肃的理论无不有严密的逻辑体系。哲学的逻辑体系当然不是传统意义上的体系哲学,但这不意味着没有一个严密的逻辑体系,更不妨碍以此为切入点,通过建构新逻辑体系创新与发展哲学。

首先,在哲学中,物质是逻辑基项,实践是逻辑始项,劳动、生产方式、生产力、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上层建筑、阶级斗争、劳动群众等构成了逻辑中介,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则是其逻辑终项。它们按照一定的逻辑规则,形成了一个由实践基础上有机论的自然观、交往实践论的社会观、实践唯物主义历史观、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和集真、善于一体求美的自由观构成的十分严密的逻辑体系。

其次,承认哲学是一个逻辑严密的哲学体系,能否排除基础主义、本质主义哲学之嫌呢?回答当然是肯定的。因为这个体系是开放的,它不崇尚任何超验的哲学实体。具体而言,哲学体系中的概念、范畴及哲学范式,实现了对旧哲学的革命性变革,是于实践中生成的,具有与时俱进的理论品格。就哲学的物质观来说,它不同于传统哲学(包括旧哲学和传统教科书)中的物质概念。旧哲学和传统哲学教科书中的物质是一种实体,以此为基石的哲学体系在理论上是超验的,在方法上是形而上学的,在思维方式上是追根究底的实体主义,在哲学范式上是世界论的、本体论的抑或是近代主体论的范式。而哲学的物质观集中通过实践概念体现出来。由于实现了哲学主题的历史性转变,所以以实践为本体的新世界观认为,社会历史不过是自然界对人来说的生成过程,其着力专注于经验世界的人与自然、人与社会及人与自我的基本关系,是一种关系性思维方式,建立起关怀人的人类学哲学范式。而在哲学中这种关系性思维、生成性思维和人类学的哲学范式的呈现,是由哲学体系中以概念、范畴和理论模型之间的互动为表征的,是以物质世界、意义世界和可能世界之间的对立统一为前提和基础的。我们知道,概念反映事物的本质,求真;范畴体现物与物之间的关系,向善;模型则把概念与范畴按递归和合的原则整合起来,构成穿透现象世界的解释体系,趋美。在哲学中,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是求真的,实践唯物主义自然观、社会观和历史观则是向善的,自由观则是趋美的。它们之间的有机统一,是三方面对立统一的结果,呈现出规律、价值观与人类学之间的互动与平衡,本质上,这是事实世界、意义世界与逻辑可能世界三极对立中所具张力的反映与观念呈现。而且,在这种逻辑体系构建中,主体越自觉,基于三个世界之上的理论越自觉,所形成的理论张力也就越强。新时期哲学的创新与发展,以此为切入点,不失为一种值得重视的解读模式。事实上,改革开放20余年来,学界关于实践唯物主义哲学的讨论不断引向深入,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传统教科书的解读模式,实践唯物主义的观点也逐渐占据论坛主导,并向教坛和讲坛伸展。这一定程度上表明,新时期通过自觉建构合理的逻辑体系以创新发展哲学是可能的、必要的。同时表明,始终关注现实是自觉建构哲学逻辑理论体系的现实起点。

三、语境置换:展示现实价值

关于哲学当代性解读语境的话语,学界有两种对立的观点:一种认为“回到马克思”,通过深入、完整、准确的返本溯源为创新发展哲学清理地基;另一种观点则主张“马克思走向当代”,通过关注当代、实际关切为哲学的创新发展输血。

在我们看来,前者有重历史轻现实之嫌,突出了哲学深厚的历史感,后者有重现实轻历史之虞,突出了哲学强烈的现实感;前者强调以价值牵导现实,后者强调以现实规范价值。结果或者给人以空想主义的揣度,或者予以人以实用主义的直觉,不利于实现哲学的创新与发展。

第7篇:哲学的基本关系范文

[关键词]公民基本权利;公民基本权利限制;法哲学

[作者简介]张勇,湛江师范学院法政学院助教,法学硕士,广东 湛江524048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728(2007)07―0106―04

在一个法治国家,公民基本权利是整个宪法体系与实践的基石;在一个走近权利的时代,公民基本权利是整个社会与全体民众孜孜以求的目标。当公民基本权利保障的呼喊成为我国大众性话语的时候,公民基本权利保障的孪生兄弟公民基本权利限制却在很长一段时期内被其湮没,从而使民众对权利渴望的热情潜伏着一定程度的非理性。

公民基本权利限制是权利理论和理论的重要内容,是权利保障不可分割的一面,也是权利得以具体化从而实现的前提或条件。对公民基本权利限制进行法哲学意义上的探讨,就是要从法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角度出发,把它置放在最一般意义法的背景下探讨其根本原因和终极目标,或者说是法的理念,从理论的深层次上揭示该制度的合理性和必然性,为其实践提供理论的支撑。从法哲学的角度对此根本性的问题进行探讨,不仅有利于权利理论的完善,而且为权利实践提供科学的方向。

一、公民基本权利及其限制的基本内涵

公民基本权利,这一中国式的话语表达,是近代宪法和理论与实践的一个核心问题,在不同的语境中,对其有不同的称谓,英美学者倾向于称之为“人权”(human rights),德国习惯于“基本权利”或“基本权”(Grundrechte),日本则多称为基本人权。我国也有学者用宪法权利来表达此种概念。笔者认为在我国的语境下,公民基本权利和人权是有差别的,公民基本权利是获得在国家实定法上的承认,是具有法的效力的权利;而人权则是以人性为依据的,在道德意义上和应然层面上的个人抽象的权利主张。为了使理论的交流和对话得以在共同语言的平台上进行,从而减少理论上不必要的歧义和误解,笔者倒是赞同统一使用公民基本权利来表达这一特定的概念。我国有学者认为“基本权利是指由宪法确认的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个人在社会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等方面不可缺少的权利”。林来梵教授进一步认为公民基本权利具有固有性与法定性、不受侵犯性和受制约性、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基本性质。宪法学前辈王世杰先生曾将公民基本权利分为消极的基本权利、积极的基本权利和参政权。总之,公民基本权利是由宪法规范所确定的一种体现权利的根本性、基础性、决定性与综合性的权利体系,在人的权利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表明公民的宪法地位,反映了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相互关系,形成国家机关与公民之间利益分配和权利制约的纽带,是一个国家政治制度运行的基础。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基本法律的规定,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基本上包括:政治权利;人身自由的权利;社会经济权利;文化教育权利。

公民基本权利限制,在社会(特别是一些学者和改革者)中长期被基本权利保护的渴求和呼喊中湮没,弥漫的是公民基本权利规定不足及其保障的不完善的话语霸权,公民基本权利限制却成为权利话语中的一个隐性问题。当然,这也有一些理论原因,如绝对主义权利理论者基于权利的绝对性否认权利冲突的存在。诺齐克还从权利是边际约束(约束那些在道德上任何人都可以作的行为)的意义上否认权利冲突的存在。功利主义权利者还认为,因为权利具有一种排列权利优先性的原则――利益最大化或福利最大化原则,实际上也否认了权利冲突的存在。其实,公民基本权利限制是实践中客观存在的不容否定的客观现象,是实践中法定公民基本权利现实化的必要条件和途径。马克思曾言:“人身、出版、言论、结社、集会、教育和信教等等的自由(1848年各种自由权的必然总汇),都穿上宪法的制服而成为不可侵犯的了。这些自由中的每一种都被宣布为法国公民的绝对权利,然而总是加上一个附带条件,说明它只有在不受‘他人的同等权利和公共安全’或‘法律’限制时才是无限制的,而这些法律正是要使各种个人自由彼此之间以及同公共安全协调起来。”形式上,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就是通过一定的合宪形式,对公民基本权利的内容、范围和实现途径作出一定的限制,从而实现权利之间的和谐和基本权利在实践中的实现。其直接目就是为了避免权利主体在行使权利过程中出现权利冲突的现象,也使法院在具体审理案件中的裁判有裁量和权衡的依据,对那些可能产生冲突的基本权利,由立法机关在立法时对权利的行使和权利范围作出限制性规定。

二、公民基本权利限制的法哲学基础

既然公民基本权利对人的生存和发展十分重要,为什么还要对其限制?要想给出合理的答案,就必须从法哲学的高度寻找其理论根据,奠定其坚实的理论根据。因为法哲学在思想体系的意义上就是指“关于法律制度和法律实践的价值、信仰、认知和评价等观念系统”,“提供了对法的一般基础及其发展规律的哲学反思”,只有在此最一般的意义上研究公民基本权利限制,才能深刻认识公民基本权利限制的原因、理论基础、价值及其意义所在,进而才能在实践中遵循其内在的客观规律,推动实践的发展。

1.人性预设:公民基本权利限制的理论原点

由于东西方文化的差异,本文没有必要陷入剪不断理还乱的人性是“恶”还是“善”的探究当中。但是,“一切科学对于人性总是或多或少的有些关系,任何科学不论似乎与人性离得多远,他们总是会通过这样或那样的途径回到人性”。对公民基本权利限制,同样应该从对人的分析开始。“人是什么?这无疑是至为关键的问题之一,因为许多其他问题都取决于我们对人性的看法。对人性的不同看法,必然对我们应当做什么和怎样做,得出不同的结论。”“人类最根本的研究就是对人的研究,这一点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正确。”人性是人行为的出发原动力,也是研究人对象化成果――科学理论的原点。现代汉语词典定义人性(nature humanize)是:“在一定的社会制度和一定的历史条件下形成的人的本性。”韦伯词典界定为:“人的本性:1.人通过社会获得的行为方式、态度和观念的综合体;2.人的天性和特性的综合体。”马克思从社会关系的角度出发,认为所谓人性就是人本质的社会性和个体性的总和,并认为社会性是人的本质属性。马克思从来也没有否定过人性(包括自然属

性)在权利中的地位,权利就是对人的尊严的尊重,而人的尊严在于人性需要的满足。人性的各种需要是所有权利的来源,而基于这种人性需要基础之上的人格尊严则是所有权利的基础。“人的权利的最终基础是人本身。不要过于渲染制度的力量、权力的力量乃至传统的力量,要相信无所不在的人性的力量,人所固有的尊严和价值的力量。”因此,任何制度和理论都应正视人性,让他从唯心主义的巢穴中走出来,把人性需求的满足作为分析权利和权利理论的基础,这也是对人性客观规律的遵循。

英国哲学家大卫・休谟提出了一条著名的原则――“无赖原则”作为制度安排的前提,认为应把“人应当被假定为无赖”作为制度安排的前提假设。权利主体同样有“无赖”的危险,所以必须有一个强大的制约机制――在法律层面对其进行限制。美国学家詹姆斯・麦迪逊早就说过:“如果人都是天使,就不需要任何政府了;如果是天使统治人,就不需要对政府有外来的或内在的控制了。”“毫无疑问……经验教导人们,必须有辅助的预防措施。”既然人不可能是“天使”般的只行善不行恶,对其基本权利也必须进行限制。“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亘古不变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使用权力一直遇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尽管该至理名言常被用以引证权利限制权力之合理,然而笔者认为其哲理内蕴于考究权力限制权利之正当同样适用。马克思还从人的自然性与社会性冲突的角度,认为不仅人的感望与社会关系之间存在矛盾,而且其社会性本质也包含着内部矛盾。总之,权利都意味着一种利益、主张、力量,都具有一种无限欲望性,此种欲望若走向另一个极端,都会对他人或社会造成不利影响。

2.利益选择:公民基本权利限制的逻辑起点

逻辑起点就是历史和逻辑相统一的最原始的基本关系的出发点。作为一个理论的逻辑起点,须满足以下条件:“第一,必须是研究对象最本质最一般的规定……第二,由此出发,可以揭示研究对象中一切矛盾及运动规律……第三,符合历史和逻辑相统一原则。第四……是最后的又是最合理限度内的抽象……”从逻辑起点上分析问题。是认识事物本质的前提和基本路径。准确地洞察事物的逻辑起点,有利于概览事物全貌并解构和把握其内部关系。笔者认为利益符合以上条件,可以作为恰当的公民基本权利限制的逻辑起点。因为利益选择显示出了公民基本权利限制最终的、一般性的出发点,又揭示了公民基本权利限制的一切矛盾和规律。利益一直是社会的一个核心问题,是社会制度安排和社会关系形成的基础性因素,社会基本关系都是从利益而发散开来,围绕着利益而展开。由于多种原因,作为分析法学和政治学现象重要视角的利益,在很长的时间内得不到应有的重视,甚至被误解。其实,权利在本质上也可归结为利益,尽管对权利有“自由”、“资格”等不同的理解,但利益却是权利最原始的、最初追求的东西,只不过这种对各种“利益”追求形式及其结果在多样化的世界中具有了不同的外在表现形式。而“趋利避害”乃人之常情,加上社会利益驱动机制的既存以及人望的难以遏止,由于对利益的无限渴求,使得权利在享有者手中泛滥成灾成为可能,并且此种道德沉沦趋势普遍存在于每个人心中。因此必须对其进行有效限制来矫治这种永远无法消解的“恶”。

对利益的选择,是通过对利益所含的价值进行判断并选择来实现的,对公民基本权利而言,此种判断和选择的结果就形成了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与限制。公民基本权利限制就是面对着权利资源的稀缺,对社会价值进行有目的的选择来实现主体的利益。从权利的社会价值来说,每一种权利都代表或表达着一种价值诉求和利益,权利能否受限制,能否被其他权利所压倒,关键取决于有没有高于此权利的价值存在,以及此种价值压倒的正当性,而利益在这种正当性的衡量中占据重要的地位。宪法中对公民基本权利的安排,也是一个社会价值的选择和多元化利益实现的过程。从利益为逻辑起点来分析公民基本权利限制,不仅为公民基本权利限制的立法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标准,也可以有效合理地解释现实生活中公民基本权利限制的一些现象。

3.解决权利冲突:公民基本权利限制的直接原因

公民基本权利限制的根本目的在于权利保障,但其直接动因来源于现实权利冲突的解决。安德列・马莫尔认为“之所以对权利进行限制,关键就是因为权利之间存在冲突”。多元的主体与需求,产生了多元化、多层次的合宪或合理的权利需求,权利的人性满足需要与权利资源的有限性和稀缺性的矛盾,导致权利冲突成为必然。其冲突大致可分为两类:权利与权利间的冲突;权利与权力间的冲突。前者比较好理解,但权利与权力间的冲突同样是权利冲突的一种重要形式,从表面看来,此种冲突是公民基本权利和权力的冲突,但从实质来看,就是因为权力作为一种公共强制力肩负着满足主体权利需求的职责,当现实情况无法满足所有主体或全部要求时,为了减少权利与权利冲突引起的过多的、不必要的社会资源浪费,权力作为权利的集合代表渗透到权利与权利的拓扑网中,利用其强制力进行有意识的调配。结果,权利与权力的冲突就出现了。这种冲突产生的原因既有权利本身性质决定的,也有社会资源的有限性引起的,都是公民基本权利限制的直接原因。“权利主体在享有其为宪法所确认的基本权利的同时,往往有可能影响到其他人同样为宪法所保护的基本权利,从而使基本权利体系在动态运动过程中显现出一种混乱状态。”如何消除这种混乱状态?就是尽量消除权利冲突,而消除权利冲突的最直接的办法就是对其进行限制。卡尔・维尔曼认为:“所谓的权利冲突就是两种权利在任何既定的情况下不能同时被完全行使和享有的状态。”德沃金甚至认为权利冲突是对权利进行限制的最正当或最重要的理由:“一个国家可以根据其他的理由取消或者限制权利,而且,自否定保守的观点之前,我们应该清楚,这些理由是否可以适用。这些理由中最重要的理由――至少是我们所理解的――提出了相互冲突的权利的概念,如果涉及的权利不会受到限制,那么与之冲突的权利就会受到破坏。”舒国滢教授也认为:“对于个人而言,其所享有的权利之所以要受到限制,是因为存在着与这一价值同等重要的或较之更高的价值,没有这样的价值或价值冲突存在,那么限制权利本身就是不合理、非道德的。”其实,如果不存在权利冲突的现实和可能性,对权利进行限制不仅是不合理和非道德的,实际上也是非法的。

4.权利保障:公民基本权利限制的目的正当性基础

从公民基本权利限制的根本目的来看,公民权利限制的根本目的在于权利的保护,正是此目的为基本权利限制的目的正当性提供了保证。一个制度的正当性与合理性,来源于其保护价值的正义性和合理性,而要想成功达到保护某种价值的目的,首先就要求实施行为目的的正当性,目的的正当是

获取结果正当的前提,当然也不排除个别情况下非正当的目的带来正当的结果,但此种非正当的目的并不能获得该结果正当性的道义评价,制度的正当性必须要求其目的的正当。公民基本权利限制本来就是通过价值的取舍来解决权利冲突,这是权利限制的直接目的;从权利间的本质关系来看,公民基本权利限制来源于权利之间的内在制约,即从权利限制的目的来说,就是因为要实现一定的权利,才不得不限制另一权利。德国法学界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有一种著名的内部限制的观点认为,不存在权利本身和权利限制的二元划分,权利本身就蕴涵着权利限制,权利限制实际上就是权利内容的一部分,权利限制从根本上说,就是为了权利的实现而存在。这种观点突出地强调了权利限制的内在性和客观性,更说明了公民基本权利限制的根本目的在于权利的保障。正如郭道晖教授所言:“限制与保障两者须分主次,保障是主要的,限制是次要的。限制也是为了保障,限制和保障是辩证的统一。”权利保护是的永恒主题,是宪法的基本价值,通过基本权利的限制来实现宪法或的权利保障目的或价值,是一种必然选择,这种选择的必然性为公民基本权利限制的目的正当性提供了根本的保证,奠定了使公民基本权利限制的目的正当性的宪法法理基础。

第8篇:哲学的基本关系范文

关键词:基本问题;基本矛盾;道德实践方式;伦理关系

中图分类号:B82文献标识码:A

一、基本问题即基本矛盾

伦理学由来已久,但不同的伦理学家对它的基本问题往往有不同的看法。在我国伦理学界至少有以下几种观点:①“道德与利益的关系”,持这种观点的占多数;②“善与恶的关系”;③“应有与实有的关系”;④“权利与义务的关系”;⑤“意志自由”;⑥“人的自由和秩序的关系”;⑦“道德规范与意志自由的关系”。①

一门学科的基本问题是它借以建构理论体系的现实出发点或逻辑起点,引导着贯穿其整个理论体系的线索,正是这种基本问题的展开和解决,使得这一学科的范畴和理论内容得以铺陈并构成一个严整体系。可以说,一门学科的基本问题是关系到该门学科性质、对象和发展方向的根本性大问题。鉴于基本问题的重要性和目前我国伦理学界的众说纷纭,非常有必要对这一问题重新加以探讨、分析和澄清。

之所以众说纷纭,从客观来说是由社会道德生活本身的复杂性引发的;从主观来说则是由主体――人的立场、价值观和方法论等的差异性决定的,其中主观方面起着关键性的作用。因此,作为清醒、自觉的探讨和分析,我们首先应该明确的是自己的立场、价值观和方法论。进一步说,不仅应该明确自己的指导思想――以的基本原理为指导,而且指导思想一经确立,更为关键的就是如何运用这些基本原理来进行探讨、分析――即要弄清运用这种思想作指导进行探讨、分析的总的思路和方法。

那么,我们应当采用什么样的总的思路和方法呢?

一般说来,问题总是由矛盾引发并由矛盾决定的,问题就是矛盾――基本问题即基本矛盾。联系到我们要讨论、分析的对象,就可以说,科学的伦理学的基本问题就是对伦理学研究对象的基本矛盾的正确反映。

之所以说的社会主义是科学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就在于它找到、揭示并抓住了人类社会的基本矛盾――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正是通过对这一基本矛盾的历史演变和发展趋势的分析和揭示,得出了社会主义必然代替资本主义的结论,从而建立起了科学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如果问:科学社会主义的基本问题是什么?无疑,大家很快就会取得一致意见:人类社会的基本矛盾――生产关系与生产力的关系――就是科学社会主义的基本问题所在。

同样的道理,伦理学对象的基本矛盾就是伦理学的基本问题所在。要科学地说明伦理学的基本问题,就要找到、抓住并揭示伦理学研究对象的基本矛盾。“科学研究的区分,就是根据科学对象所具有的特殊的矛盾性。因此,对于某一现象的领域所特有的某一种矛盾的研究,就构成某一门学科的对象。”①

所以,我们运用哲学基本原理来分析和探讨伦理学基本问题的总的思路和方法,就是通过揭示伦理学对象的内在的基本矛盾来说明伦理学基本问题,即矛盾分析的思路和方法。

二、关于伦理学研究的对象

要揭示对象的基本矛盾,首先要确定研究对象。因为基本矛盾是研究对象的基本矛盾,不弄清研究对象,也就无法揭示其基本矛盾。

伦理学作为一门相对独立的学科,对于伦理学的研究对象就存在许多不同的理解。总体上看来,绝大多数的伦理学家把道德现象作为自己的研究对象,但究竟是在什么意义、多大范围和何种价值取向上来研究道德,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看法。

面对这么多不同的看法,国内一些伦理学家试图进行更全面概括和说明,如罗国杰先生把道德现象归结并分为三个方面,即道德活动现象、道德意识现象和道德规范现象;刘可风先生进一步把道德归结为相互交叉的两大领域(即道德意识领域和道德活动领域)与三个方面(即道德认识、道德规范和道德行为),并强调“伦理学更是一门实践学科。它所研究的对象存在于人们日常实践的所有生活领域。”②;王海明先生则从统一元伦理、规范伦理和美德伦理的角度,或者说从确立和实现优良道德的角度,把伦理学的研究对象归结为五个部分,即道德确证、道德主体、道德实体、道德价值和道德实现,并认为“伦理学乃是关于优良道德的科学,是关于如何制定和实现优良道德的科学,是关于优良道德的制定方法和制定过程及实现途径的科学”。③

“历史从哪里开始,思想进程也应当从哪里开始,而思想进程的进一步发展,不过是历史过程在抽象的理论上前后一贯的形式上的反映。”④以的基本原理――历史唯物主义作指导,我们的逻辑分析应该与历史相统一。这就要求我们:①具体地、历史地在人类社会生活中把握伦理学的研究对象,而不是离开社会生活、离开人的具体的历史的发展去寻觅超人、超历史的纯粹抽象,更不是在超现实的虚幻中去顶礼膜拜圣洁的神灵或神圣的本质;②在社会关系与主体相联的生动实践中去全面把握伦理学的研究对象、把握各种道德现象之间的联系及其规律,而不是以部分代替整体――孤立地去考察主体或者舍去生动的主体而只看他的社会关联。科学的伦理学的研究对象,应该是以现实地和历史地发生的全部道德现象或整个社会的道德生活为研究对象;是否以历史发生的全部道德现象或整个社会的道德生活为研究对象,正是唯物论的伦理学作为科学的伦理学与其它伦理学的重要区别。

三、关于伦理学对象的基本矛盾

哲学的基本原理是我们的伦理学这门“人文类学科”世界观和方法论的基础,它不仅能帮助我们确定科学的伦理学的研究对象,也能为我们分析这一对象的基本矛盾提供钥匙。

一方面,伦理道德是社会道德生活的产物,其根据也必然深藏在社会道德生活之中。我们探讨、揭示社会道德生活的基本矛盾,就是要找到伦理道德在社会道德生活中的根据或基础。

另一方面,“实践内在包含着人与其自然的关系、人与社会的关系以及人与其意识的关系,而这些关系的总和又构成了现存世界的基本关系。可以说,实践以缩影的形式反映着现存的世界,它蕴含着现存世界的全部秘密,是人类所面临的一切现实矛盾的总根源。正因为如此,哲学从实践出发去反观、透视和理解现存世界,把对象、现象、感性当作实践去理解。”⑤“实践的观点是哲学首要的和基本的观点,实践的原则是哲学的建构原则”⑥,“哲学确认实践是社会的本质,也就是从实践出发去理解社会,或者说,把社会‘当作实践去理解’”① , “全部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②。

把以上两个方面相对照,用哲学实践的观点反观、透视和理解社会道德生活,我们不难发现:社会道德生活的本质就在于道德实践;道德实践是道德生活的基本领域,是伦理关系的发源地并构成伦理道德发展的动力;“一旦脱离了实践,伦理学不但没有了思想资料,而且也失去了存在的意义”③ 。马克思曾有过类似的思想,他在《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中,把人类把握世界的方式分为四种,即科学理论的、艺术的、宗教的和实践精神的,而道德就“是人类的实践精神,是人类把握世界的特殊方式,是人类完善发展自身的能力。”④

沿着这一思路,对社会道德生活进一步分析,就会发现,在人类社会纷繁复杂的道德现象中,最常见、最一般、最基本的道德现象就是道德行为。人们的道德行为不仅一般地蕴含并表现着人们的道德意识,也含有行为据以体现的道德准则和价值标准,而且道德行为还是其它的道德活动和道德意识、道德规范所借以反映和调节的中心。所以,“道德行为是道德活动领域的根本内容”⑤;“道德行为是最基本的道德实践活动”⑥;“伦理学基本说来是一种行为科学”⑦。国外一些学者也曾有过相关论述,如:杜威,“伦理学者,研究行为而辨其正邪善恶之学也”;斯宾塞,“伦理学者,研究一般行为中最进化之人类行为,及其直接间接对于群己福利之促进或阻碍者也”。⑧马克思也曾经指出:社会生活中各种事情的原初发生,常常“起初是行动,因此他们还没有想就已经做起来了。”⑨

社会或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或者说实践是社会生活的基础和根源。而人是实践活动的主体,人的行为是实践活动中联系主体与客体的中介和关键环节;人的行为方式或实践方式,作为行为主体、人的行为与行为客体的统一体,不仅是他们统一的基础,而且是他们发展变化的根源;实践方式固有的内在矛盾构成社会生活的基本矛盾,进而最根本的实践方式――生产实践方式内在的基本矛盾构成社会生活最根本的矛盾。作为社会生活基础和根源或者说作为社会生活本质的实践,具体说来指的是实践方式或行为方式。正因为如此,我们才能够从实践方式(最根本的就是生产实践方式)中找到人类社会发展变化的根源,或者说,才能够通过对实践方式特别是生产方式的分析来说明或预测人类社会的发展变化。这是对的实践观的一个简要概括――已成为我国哲学界的共识。

同样的道理,道德实践是社会道德生活的本质所在,而且作为社会道德生活本质的道德实践具体说来指的应是道德实践方式或道德行为方式。或者说,道德实践方式或道德行为方式,是道德实践活动中主体与客体及道德行为的统一体,进而也是它们统一的基础和它们发展变化的根源;我们可以从道德实践方式内在矛盾中找到社会道德生活发展变化的根源,同样我们也可以通过对道德实践(或行为)方式内在矛盾的分析来说明和预测社会道德生活的发展变化。也就是说,道德实践(或行为)方式固有的内在矛盾即社会道德生活的基本矛盾。

这样,我们就找到了按照系列道德结构而深入认识各个道德现象的逻辑起点和现实出发点――道德实践(或行为)方式及其固有的内在矛盾。道德实践或道德行为一旦发生,就必然会存在两个方面的关系:一方面是道德行为主体与道德行为客体的关系,这一方面构成伦理关系;另一方面是道德行为主体与这种关系(即前述道德行为主体与道德行为客体的关系)的关系,这一方面构成道德行为主体的道德能力。这两个方面即伦理关系与道德能力的辩证统一就构成了道德实践(或行为)方式。

进一步来说,一方面,人作为主体,其行为总是在一定的关系中发生的,并且总要作用于一定的对象即行为客体,从而主客体之间就必然会发生联系,构成主客体之间的某种关系并形成这种关系与原有关系的关系;当作为主体的人意识到这几种客观关系,并对它们进行评价和调节时,主体的行为就成为道德行为,相应的行为主体和行为客体分别成为道德行为主体和道德行为客体,这几种客观关系也就构成了伦理关系。宋希仁先生对伦理关系的这一特点曾作过说明:“伦理是一种客观的关系,是一种特定的人和人之间的关系以及对这种关系的领悟和治理。就是说,只有形成了客观的关系又通过人为的有意识的调节,才能构成伦理关系。”①

另一方面,主体要领悟和调节这种客观的伦理关系,就必然会形成主体与这种关系的关系,而它就取决于或者就主体方面来说就是主体的道德能力,即主体对这种关系觉悟、体认、把握和调节的能力。这两个方面既对立又统一,从而构成了道德实践(或行为)方式内在固有的矛盾。

第9篇:哲学的基本关系范文

【关键词】个体 群体 国家 政治构图

“个体”、“社群”与“国家”之间的关系,是市场社会中人们政治生活的基本关系。自罗尔斯的《正义论》发表以来,“自由主义”与“社群主义”之间的纷争涉及个体与群体之间的边界设定及其互动空间的问题,至今仍是学界热议的话题。

“个体”的内涵演变

在萨特的整个哲学历程中,“个体”自始至终都是其致思的原点。在《存在与虚无》一书中我们可以发现,萨特在自在与自为的对立框架内,将一个全新“个体”的主体性发挥到了极至。这个“个体”冲破了自近代以来附加于主体概念之上的任何思想束缚,打开了主体伦理学的一个缺口①,在哲学史上具有深远的理论意义。与海德格尔、雅斯贝尔斯等存在主义者不同,萨特甚至试图从存在主义出发展开另一种伦理学的建构话语。②

二战的惨烈、战后意识形态的斗争以及自己的政治实践,使得萨特最终放弃《存在与虚无》中的伦理学建构企图。经过一段时间的困惑与思想流变后,他选择作为时代不可超越的哲学,并试图在这种哲学的边缘处发展自己的存在主义。当萨特在《辩证理性批判》中逐步展开其历史辩证法的理论话语时,他首先规定:作为历史辩证法起点的“个体实践”是受制于“物”,并且正是在“人”与“物”的辩证循环中才得以展开的。相对于“人的需要”,“物”总是匮乏的,这种“物”的否定性规定就构成了“人”的实践活动的永恒张力。而这种“匮乏”的否定性也通过“人”的实践活动而传递给“人们”,于是“人”与“人”之间的否定性关系就永远驱之不去。正是由于“物”的牵扯才使得“人”异化为“物”,而“人”透过各种形式构成的“群体”又使“异化”的扬弃得以可能。“人”与“物”的互相否定、互相依赖的关系充斥于实践的整体化演进过程中,而“个体”通过整体化的演进也能不断获得新的内容。这就是萨特历史辩证法的展开过程。

对于萨特哲学中“个体”内涵的演化历程,正如他早年的朋友阿隆所说:“无论萨特在何种角度展开,他从来没有超越自笛卡尔延续到胡塞尔的二元论窠臼,萨特所谓的意识是孤单的,并与物相缠绕。因此之故,人与人都是相互敌视的。”③

“群体”的形式跃迁

但纯粹独立的“个体”只是一个理想的设定,因为“个体”总是处于一定的相互关系中,个体的共同“在世”是一个毋庸置疑的事实,从这个意义上说,“个体”实际上总是以某种“准群体”或“群体”的形式而存在。萨特在《辩证理性批判》一书中区分了并合群体、誓愿群体、组织群体与制度群体等群体形式,这实际上是1789年法国大革命时巴黎人民组织形式的“截面”与当时苏联政治架构的组合。

并合群体是在一定的共同目标或外部敌对势力的驱动下集合起来的,是对“系列”的离散性的否定。但这个“并合群体”还没有一定的结构,并不是完全定型的;誓愿群体是并合群体逐渐解体之后形成的“幸存群体”。“危险的持久性却没有消失,依然在现实活动的契机之间持续下去。”④但由于迫切性的消失,群体行为也会四分五裂,而维护这种地位的方式就是“誓言”。正是通过誓言,才使得幸存群体中的第三者从别人那里得到他永远不会成为他人的保证;与誓愿群体相比,组织群体的内部出现分化,群体内部成员之间确立了某种“功能关系”。正是分工确定了成员们的“功能”。于是,这种共性个体就在组织内部成为某种“有机个体”。“功能被同时确定为一个需要完成的任务(一个根据超验性客体确定的行动)以及每个共性个体同所有他人之间的一种关系。”⑤

但是对于机器(或工具)的各个部分含义的相互连接的关系,不是一种同机器的惰性人类有联系的一种人的惰性工具性,即同质性,而是围绕一个具体的目标的“共同对象化的运动”⑥。在这种运动中,组织群体会从流动的同质性过渡到被调整的异质性。这种分化的外在性根源是危险的情势,而内在性的根源则是由于宣誓群体中的“誓言”的矛盾性,导致组织群体中功能的变异性。于是,“博爱-恐怖”的原始关系就可能重新出现。正因为这种组织化群体依然存在“惰性化”与“无机化”的可能性,因此,“组织群体”被强化并固定为“制度群体”。

萨特区分了两种“制度”的变形形式:一是作为无机力量被承受的惰性构架,二是“分化”的形态。前者是相对于每个个体的预制惰性,后者则是由于分化而出现的“权威”。正是在权威的基础上,出现了所谓的“国家”。萨特从群体与系列的互动关系出发,认为国家“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被视为社会中的个体的产物或表现,因为这些个体大多数在任何情况下都是系列的”⑦。国家承担着某种中介人的角色:“国家是统治阶级的一种规定,这个规定受到阶级斗争的制约,但是国家作为对阶级斗争的深刻否定而显示出来,它的合法性必须由它自己来维护,各种系列只能接受这种合法性而且它们非接受不可,况且国家必须以保障被统治阶级利益的面目而出现。”⑧很明显,萨特援引了列宁的某些观点,其理论参照系也由法国革命转移到苏联式社会主义之上。

“个体”、“群体”与“国家”的循环

在萨特所展开的个体实践整体化的演进历程中,“国家”是制度群体的稳定形式,但结构已僵化,其成员虽感到归属感,但又存在疏离感。按照其观点,这种形式并非固定不变,而是在个体的离散性(集合体的系列形式)与群体的多样性(从并合群体到制度群体)之间循环互动。萨特区分了两种具体的循环方式:一种是静止的,即群体会逐渐复归到个体的系列层次。另一种是群体之间的永恒运动。詹姆逊总结道:“群体总是产生于系列性的废墟之上,而且历史既可以视为真正的群体生存时刻和系列性分散的漫长时代之间的一种永恒的摆动,也可以视为在任何特定的时刻,处于种种发展阶段的群体和它们周围众多的系列性个人之间的一种复杂的共处。”⑨

通过揭示国家、群体与个体之间的循环运动,萨特得出关于“历史”的基本看法:历史没有最终方向,通过群体活动消除集合体的系列性是一种永久的可能;而以建立真正的社会主义共同体来最终消除异化也是决无保证的,因为国家必然成为一个官僚机构,并可能会重新复归到个体的离散性状态。

但是我们不能忽视萨特所强调的“战斗群体”可能带来的革命性意义。在萨特看来,要想真正动摇社会的躯干并使之崩溃,需要一群真正联合起来的人:“我们的历史是可以理解的,因为它是辩证的;它之所以是辩证的,是因为阶级斗争把我们造就为朝着辩证的战斗群体而超越集合体的惰性。”⑩这一群真正联合起来的人,正是萨特的革命期望所在,也是走向一不起整体化作用的整体化的可能性所在。正基于此,詹姆逊认为,萨特关于国家与阶级斗争的整个分析是中肯的。他认为至少有两个例子可以证明此点:一是中国的:在那个社会动荡的年代,不是通过复活党的机构,而是召唤群体形成的革命内聚力的新浪潮,以替代旧有僵化的制度群体;“这是一种将永久革命的观念付诸实践的尝试。”二是萨特理论略接近其本土的另一确证,见于法国1968年的五月风暴。

结语

萨特政治哲学的三元结构还存在一些问题,即群体与国家都是基于“个体实践”的先行设定之上,而与我们在前面所批评的政治哲学研究中二元区分的研究模式一样,萨特关于“个体”内涵与矛盾的设定本身依然是一种抽象。具体表现在:当萨特将“匮乏”作为一种既定的基础而把“个人实践”导入时,就出现了“异化”。为了克服异化,人们联合起来形成制度,产生阶级、国家、政党等形式,但是这种组织形式的扩大,是以个体实践的自由丧失为代价的,人们虽然可以这个制度寻求新的制度可能,但异化始终不能被克服。因此,在萨特那里,“历史”就是一出“西西弗神话”般的剧本,而阶级斗争与政治活动说到底还是一种“无望的激情”。因此,萨特政治哲学的三元互动结构是一种意识哲学的政治构图,他对于人们政治生活的批判性把握还是存在根本性的缺失。

(作者为南开大学教育学院博士研究生、天津商务职业学院公共课部讲师)

【注释】

①万俊人:《萨特伦理思想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1988年,第46页。

②王时中:“在个体‘实存’与角色‘共在’之间”,《伦理学研究》,2006年第4期。

③Mark Poster.Existential Marxism in Postwar France,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77, P11.

④⑤⑥⑦⑧⑩萨特:《辩证理性批判》,合肥:安徽文艺出版社,1998年,第578页,第615页,第633页,第635页,第817页,第82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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