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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工程监理委托合同三
温馨提示:本合同示范文本只是提供给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的一种参考,当事人须根据具体实际情况正确选择适用的条款并作相应的调整,切勿套用,订立重大合同或者内容复杂的合同最好咨询相关的法律专业人士,感谢您的阅读下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邮码: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邮码: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规定,经双方在平等、自愿、互利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第一条监理项目范围
甲方委托乙方,按本合同书要求进行________________工程项目的____施工监理,监理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质量控制、进度控制和投资控制工作.
第二条期限费用
服务期限为____年____月至____年____月.总费用为:________万元.
第三条条款定义
1.甲乙双方的监理依据是《建设监理试行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以及施工承包合同.
2.甲方是本工程项目建设的组织者,负责建设中筹集资金、征地、移民、协调与当地关系等职责,对本工程建设效益全面向国家负责.
乙方受甲方的委托,作为本项目监理单位,根据本合同书进行监理工作,行使赋予的权力和责任,对甲方负责.
3.本合同书所指的工程监理范围与内容在附录b服务范围与内容中详细说明.
4.本合同书所指的监理费用及支付办法在附录d中详细说明.
5.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合同双方一切联系均以书面通知为准,特殊情况可先口头通知并即补书面通知.双方共同签署的有关文件,属于合同的补充文件.双方联系的具体规定(代表、地点、方式等)在特殊条款中订明.
第四条本合同书的开始、完成与变更.
1.按本合同书规定的全部有效的签字盖章完成后,本合同书立即生效.
2.监理单位应按本合同书特殊条款中所订明的期限开始其服务.
3.监理单位应按本合同书特殊条款中所订明的期限完成服务.
4.如果情况变化,致使合同书需变更时,必须经双方书面同意才能成立.为此,一方提出的建议需经送交另一方作应有的考虑.
5.如果如本合同书需延长(不可抗力等),甲乙双方应签订补充合同,或在特殊条款中事先加以说明.
6.合同签约后出现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等变化时,合同双方经协商后可做调整,并在特殊条款中具体说明.
第五条甲方的权力与责任.
1.甲方依据监理合同对乙方的工程进行督促和检查.
2.甲方若认为乙方履行合同不力严重影响工程进度,甲方有权要求更换乙方主要人员,直至终止合同.
3.对涉及工程工期、质量、造价等重大问题变更时,应由甲方最后确定并按国家规定的基建程序办理.
4.甲方支持乙方的工作,按合同保证乙方责任和权力的统一.甲方应按附录c按时向乙方提供规定的设备、设施和材料.
5.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本合同规定的监理工作所需的合同文本、资料、图纸和数据等.同时应在特殊条款中明确提供的方式、份数与回收、保密等办法.
6.甲方应负责协调工程外部条件及与地方的关系.
7.甲方应在特殊条款中双方订明的期限内,对由乙方提交甲方决策的报告、文件等作出决定.
8.甲方依据附录d按时支付乙方监理费用.
第六条乙方权力与责任.
1.乙方拥有合同中规定的权力,并承担相应全部责任.
2.乙方必须具有履行本合同书所需的技能、谨慎与勤奋,必须按照监理的职业准则完成其全部职责.
3.在监理过程中监理单位如需另聘专家咨询或协助,在监理服务责任以内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超出监理服务责任并发生费用,应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由甲方承担费用.
4.乙方按附录c按时自带规定的设备、材料和设施.具体使用协议在附录c中规定.
5.乙方必须按附录e规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人员及项目监理机构.其主要人员资格和服务条件须经甲方审查同意,甲方不得无理由地拒绝.甲方同意乙方根据监理目标需要提出的工程监理组织机构,并确认总监理工程师.
6.监理应按本合同规定的人员在各规定期限内进行.为保证监理的有效实施,乙方可在该期限内作出合理调整.若更换现场人员,应代之同等技能的人员,其中主要监理人员的更换需经甲方同意,乙方派驻现场监理人员应连续稳定,保证监理工作正常进行.
7.乙方有本监理项目的质量否决权、签发付款凭证权和开工、停工、返工和复工命令权.
8.乙方向甲方收取的报酬,是其关于本合同书的唯一报酬.乙方及其人员不得接受与本合同书有关的或与其承担义务有关的其他津贴、回扣等报酬和非直接支付.
9.乙方在监理的过程中,不得泄露甲方申明的秘密,乙方亦不得泄露设计、承包等单位提供并申明的秘密.
第八条调解与仲裁.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甲乙双方发生争端,双方应首先本着相互谅解、信任、平等互利原则充分协商,解决争端;若协商失败,任何一方均可向监理主管部门申请调解争端;若调解无效,任何一方可依法要求仲裁.双方同意由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在调解和仲裁过程中,双方应保证工程建设正常进行.
第九条违约责任
由甲方原因要求终止合同,甲方应至少提前2个月通知乙方,并要承担违约责任,支付约定赔偿费用.
由乙方原因要求终止合同,乙方应至少提前2个月通知甲方,并要承担违约责任,支付约定赔偿费用.
甲方或乙方在接到终止合同通知后,15天内没有答复,可视为本合同终止.违约赔偿费或其他违约事项由甲乙双方在特殊条款中具体约定.
第十条甲方可视乙方的监理工作情况,进行奖罚.具体内容由双方在特殊条款中规定.
第十一条特殊条款
鉴于本工程的特点与实际需要,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签订以下特殊条款以补充合同一般条款,当一般条款与特殊条款不一致时以特殊条款为准.具体条款如下:
1.额外服务:如果甲方委托乙方承担本合同范围以外的任务,甲方应另行补签委托合同.如果甲方或承包施工单位使服务受阻或延误,以至增加了服务的工作量和持续时间,则乙方将此情况及可能发生的影响通知甲方,甲方应增加额外服务费.
2.双方联系方式:重要问题为函件,一般问题以电话或口头指示,但都应有记录,会议以纪要为据.
3.监理服务期限:
4.在履行合同中因发生不可抗力(洪水、地震等)造成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允许延期或部分或全部不履行者,双方应签补充协议.
5.合同签发后,若出现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变化等,导致监理费用的变化,本合同监理费应作相应调整.
6.甲方向乙方无偿提供监理工作需要的图纸(蓝图)、资料(技术要求、通知等)及与被监理项目有关的试验报告等技术资料5份,甲方与承建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副本2份.乙方在使用上述资料期间不得向其他无关单位泄露,项目结束后归还甲方.
7.甲方接受乙方提交的需甲方决策的报告、文件等,应在7天内给予明确指示,并采用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8.乙方不承担施工中工伤事故的责任.
9.违约金:由于甲方或乙方的原因要求终止合同,按一般条款第九条的期限办理.由于甲方原因终止合同,甲方支付乙方违约金____元.由于乙方原因终止合同,乙方支付甲方违约金____元.因甲方决策不当而影响工程进度、质量,应由甲方负经济责任.
违反合同____条,____方支付____方违约金:____元.
违反合同____条,____方支付____方违约金:____元.
违反合同____条,____方支付____方违约金:____元.
违反合同____条,____方支付____方违约金:____元.
10.奖罚:甲方可视乙方工作成效进行奖罚.资金在____元范围内,罚金在____元限度之内.
为了促进承建施工单位保证进度、质量和安全,乙方可写出书面材料建议奖励有关人员.具体数额及开支办法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乙方使用时受甲方监督.且立账备查.
第十二条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工程监理委托合同(二)
项目名称:项目地址:市镇路号.
甲方(发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乙方(承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规定,经双方在平等、自愿、互利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第一条监理项目范围
现甲方委托乙方,按本合同书要求进行________________工程项目的土建质量施工范围的监理工作,监理范围:质量控制工作(包括:1、地基基础工程、2混凝土结构工程、3、建筑砌体工程、4、层面工程、5、建筑防水工程的质量控制);及投资控制工作(包括:1、工程量清单的审核、2、工程款支付的审核、3、工程变更签证的审核、4、土建工程结算的审核工作.)
第二条服务期限费用
计费依据:监理费按5元/平方米(建筑面积)计取.现本别墅建筑共计2700平方米.合计总费用:2700_5=13500元(人民币)
服务期限为20__年12月11日至20__年月日.
第四条本合同书的开始、完成与变更.
1、.按本合同书规定的全部有效的签字盖章完成后,本合同书立即生效.2.、监理人员应按本合同书服务内容及时间条款中所订明的期限开始其服务.
3、如果情况变化,致使合同书需变更时,必须经双方书面同意才能成立.为此,一方提出的建议需经送交另一方作应有的考虑.
4、.如果如本合同书需延长监理期限(不可抗力等)或增加监理控制工作内容,甲乙双方应签订补充合同协议,调整相关工作内容及监理费用等事项.
第五条甲方的权力与责任.1、乙方依据监理合同对甲方的2、.甲方若认为乙方履行合同不力严重影响工程质量,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改善或进一步落实工作,若乙方不落实相关工作,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3、.对涉及工程工期、质量、造价等重大问题变更时,应由甲方最后按三方明确的程序办理.
4.、甲方必需支持乙方的工作,督促施工单位的质量问题整改工作.5、甲方应负责协调项目工程内部施工关系.
6、甲方应当在乙方发现工程质量问题后,督促施工单位及时落实整改工作,并要求施工单位附相关图片资料证明质量整改工作的落实情况已完成.才能同意施工单位进入下一工序的施工工作.否则甲方有权对施工单位进行处罚.
第六条乙方权力与责任.
1、乙方拥有合同中规定的权力,并承担相应质量控制及进度款审批责任.
2、乙方必须具有履行本合同书所需的技能、谨慎与勤奋,必须按照监理的职业准则完成其全部职责.
3、监理工作人员应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监理工作.
4、乙方向甲方收取的报酬,是其关于本合同书的唯一报酬.报酬包括:监理费、技术费、资料费、交通费、通信费等全部直接费或间接费等.
5、乙方在监理的过程中,不得泄露甲方申明的秘密,乙方亦不得泄露设计、承包等单位提供并申明的秘密.
第七条.监理服务期限:
1、在履行合同中因发生不可抗力(洪水、地震等)造成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2、.甲方向乙方无偿提供监理工作需要的图纸(蓝图)、资料(技术要求、通知等)及与被监理项目有关的试验报告等技术资料各1份,甲方与承建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副本1份.乙方在使用上述资料期间不得向其他无关单位泄露,项目结束后归还甲方.
第八条监理费支付方式
1、甲、乙双方自签定合同后三天内向乙方支付首期监理费用5000元(人民币);2、施工现场完成至上表前8项工作时,甲方向乙方支付5000元(人民币)(累计支付10000元);
3、乙方完成上表内全部工作内容时,或工作时间至合同期满止甲方支付乙方余下的监理费.
第九条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同签订地点:
工程监理委托合同(三)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邮码: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邮码: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规定,经双方在平等、自愿、互利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第一条监理项目范围
甲方委托乙方,按本合同书要求进行________________工程项目的____施工监理,监理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质量控制、进度控制和投资控制工作.
第二条期限费用
服务期限为____年____月至____年____月.总费用为:________万元.
第三条条款定义
1.甲乙双方的监理依据是《建设监理试行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以及施工承包合同.
2.甲方是本工程项目建设的组织者,负责建设中筹集资金、征地、移民、协调与当地关系等职责,对本工程建设效益全面向国家负责.
乙方受甲方的委托,作为本项目监理单位,根据本合同书进行监理工作,行使赋予的权力和责任,对甲方负责.
3.本合同书所指的工程监理范围与内容在附录B服务范围与内容中详细说明.
4.本合同书所指的监理费用及支付办法在附录D中详细说明.
5.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合同双方一切联系均以书面通知为准,特殊情况可先口头通知并即补书面通知.双方共同签署的有关文件,属于合同的补充文件.双方联系的具体规定(代表、地点、方式等)在特殊条款中订明.
第四条本合同书的开始、完成与变更.
1.按本合同书规定的全部有效的签字盖章完成后,本合同书立即生效.
2.监理单位应按本合同书特殊条款中所订明的期限开始其服务.
3.监理单位应按本合同书特殊条款中所订明的期限完成服务.
4.如果情况变化,致使合同书需变更时,必须经双方书面同意才能成立.为此,一方提出的建议需经送交另一方作应有的考虑.
5.如果如本合同书需延长(不可抗力等),甲乙双方应签订补充合同,或在特殊条款中事先加以说明.
6.合同签约后出现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等变化时,合同双方经协商后可做调整,并在特殊条款中具体说明.
第五条甲方的权力与责任.
1.甲方依据监理合同对乙方的工程进行督促和检查.
2.甲方若认为乙方履行合同不力严重影响工程进度,甲方有权要求更换乙方主要人员,直至终止合同.
3.对涉及工程工期、质量、造价等重大问题变更时,应由甲方最后确定并按国家规定的基建程序办理.
4.甲方支持乙方的工作,按合同保证乙方责任和权力的统一.甲方应按附录C按时向乙方提供规定的设备、设施和材料.
5.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本合同规定的监理工作所需的合同文本、资料、图纸和数据等.同时应在特殊条款中明确提供的方式、份数与回收、保密等办法.
6.甲方应负责协调工程外部条件及与地方的关系.
7.甲方应在特殊条款中双方订明的期限内,对由乙方提交甲方决策的报告、文件等作出决定.
8.甲方依据附录D按时支付乙方监理费用.
第六条乙方权力与责任.
1.乙方拥有合同中规定的权力,并承担相应全部责任.
2.乙方必须具有履行本合同书所需的技能、谨慎与勤奋,必须按照监理的职业准则完成其全部职责.
3.在监理过程中监理单位如需另聘专家咨询或协助,在监理服务责任以内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超出监理服务责任并发生费用,应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由甲方承担费用.
4.乙方按附录C按时自带规定的设备、材料和设施.具体使用协议在附录C中规定.
5.乙方必须按附录E规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人员及项目监理机构.其主要人员资格和服务条件须经甲方审查同意,甲方不得无理由地拒绝.甲方同意乙方根据监理目标需要提出的工程监理组织机构,并确认总监理工程师.
6.监理应按本合同规定的人员在各规定期限内进行.为保证监理的有效实施,乙方可在该期限内作出合理调整.若更换现场人员,应代之同等技能的人员,其中主要监理人员的更换需经甲方同意,乙方派驻现场监理人员应连续稳定,保证监理工作正常进行.
7.乙方有本监理项目的质量否决权、签发付款凭证权和开工、停工、返工和复工命令权.
8.乙方向甲方收取的报酬,是其关于本合同书的唯一报酬.乙方及其人员不得接受与本合同书有关的或与其承担义务有关的其他津贴、回扣等报酬和非直接支付.
9.乙方在监理的过程中,不得泄露甲方申明的秘密,乙方亦不得泄露设计、承包等单位提供并申明的秘密.
第八条调解与仲裁.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甲乙双方发生争端,双方应首先本着相互谅解、信任、平等互利原则充分协商,解决争端;若协商失败,任何一方均可向监理主管部门申请调解争端;若调解无效,任何一方可依法要求仲裁.双方同意由____
仲裁委员会仲裁.在调解和仲裁过程中,双方应保证工程建设正常进行.
第九条违约责任
由甲方原因要求终止合同,甲方应至少提前2个月通知乙方,并要承担违约责任,支付约定赔偿费用.
由乙方原因要求终止合同,乙方应至少提前2个月通知甲方,并要承担违约责任,支付约定赔偿费用.
甲方或乙方在接到终止合同通知后,15天内没有答复,可视为本合同终止.
违约赔偿费或其他违约事项由甲乙双方在特殊条款中具体约定.
第十条甲方可视乙方的监理工作情况,进行奖罚.具体内容由双方在特殊条款中规定.
第十一条特殊条款
鉴于本工程的特点与实际需要,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签订以下特殊条款以补充合同一般条款,当一般条款与特殊条款不一致时以特殊条款为准.具体条款如下:
1.额外服务:如果甲方委托乙方承担本合同范围以外的任务,甲方应另行补签委托合同.如果甲方或承包施工单位使服务受阻或延误,以至增加了服务的工作量和持续时间,则乙方将此情况及可能发生的影响通知甲方,甲方应增加额外服务费.
2.双方联系方式:重要问题为函件,一般问题以电话或口头指示,但都应有记录,会议以纪要为据.
3.监理服务期限:
4.在履行合同中因发生不可抗力(洪水、地震等)造成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允许延期或部分或全部不履行者,双方应签补充协议.
5.合同签发后,若出现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变化等,导致监理费用的变化,本合同监理费应作相应调整.
6.甲方向乙方无偿提供监理工作需要的图纸(蓝图)、资料(技术要求、通知等)及与被监理项目有关的试验报告等技术资料5份,甲方与承建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副本2份.乙方在使用上述资料期间不得向其他无关单位泄露,项目结束后归还甲方.
7.甲方接受乙方提交的需甲方决策的报告、文件等,应在7天内给予明确指示,并采用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8.乙方不承担施工中工伤事故的责任.
9.违约金:由于甲方或乙方的原因要求终止合同,按一般条款第九条的期限办理.由于甲方原因终止合同,甲方支付乙方违约金____元.由于乙方原因终止合同,乙方支付甲方违约金____元.因甲方决策不当而影响工程进度、质量,应由甲方负经济责任.
违反合同____条,____方支付____方违约金:____元.
违反合同____条,____方支付____方违约金:____元.
违反合同____条,____方支付____方违约金:____元.
违反合同____条,____方支付____方违约金:____元.
10.奖罚:甲方可视乙方工作成效进行奖罚.资金在____元范围内,罚金在____元限度之内.
为了促进承建施工单位保证进度、质量和安全,乙方可写出书面材料建议奖励有关人员.具体数额及开支办法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乙方使用时受甲方监督.且立账备查.
第十二条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关键词:监理;服务性;提高对策;转型发展;
引言:本文针对如何提高工程监理服务质量,探讨了目前建筑工程监理存在的问题,并针对存在问题提出了对策。
监理行业提供的是无形服务,因此服务质量具有市场质量含义的特性。如何通过提高服务价值赢得市场,本文试做简要探讨。
1. 工程监理服务质量存在的问题
1.1 国家法规的不统一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不顾忌《建筑法》的规定和基本建设工程安全责任事实,规定了监理安全责任。从多年的实践来看,既没有收到应有的安全效果,又影响了监理基本职责的执行。
1.2 相关方的不规范行为
2.1.1 政府部门方面
1) 市场准入清出不健全
2007年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对监理单位的准入条件进行了规定,但是依然存在的不良监理行为,对监理行业的信誉造成了不良影响。
监理事务所的形同虚设,没有起到预想的补充作用。
2) 多部门的监理资质
国务院有关部门违反《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规定,忽略“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的前言,而断章取义地催生了不同部门的监理企业资质,造成了监理资质的混乱现象。
2.1.2 建设单位方面
1) 自身行为的不端
施工单位采取的一些不当做法,背后总有建设单位默许或支持的影子。比如某楼33层,建筑幕墙悬挑板处设计有100多根构造柱,建设单位负责人以赶工期为由,串通施工单位,在无设计变更单的情况下,擅自减少50%,采用砖砌,存在严重的质量安全隐患。
2) 不执行工程程序
一个项目,建设单位要求未图审的白图施工,蓝图出来后,基础底板钢筋 14的全部改为 18,全部返工,严重影响了工期目标。
2.1.3 施工单位方面
1) 低价中标
施工单位采取低标价的方式投标,中标后,为了盈利,又采用不当手段偷工减料。比如钢筋瘦身等不良行为,监理人员防不胜防。
2) 隐蔽分包
施工中出现了“一流企业中标、二流企业进场、三流队伍施工、四流人员建造”的局面,监理人员监控困难。
2.1.4 检测单位方面
《关于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第八条只规定了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应对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责,没有对试验室做出要求。原材、试块和试件的送样检测需要一个时间段,无人监管,为检测报告做假提供了漏洞。这种风险监理人员无法控制。
1.3 监理企业履约低下
1.3.1 企业管理不到位
现阶段,工程监理企业管理模式不健全,往往最求利润而疏于现场的管理,势必影响到现场监理服务质量的提高。
1.3.2 人员结构不合理
监理人员的来源复杂,既有丰富的经验的退休人员,又有来自大专院校的毕业生,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良莠不齐,直接影响到监理的服务质量。
1.3.3 检测装备陈旧化
监理企业为了减少开支费用,设施采购和配备受限,监理人员对提供不准确的数据,可能做出错误的判断,降低了监理服务质量的可信度。
1.4 监理费用低收费难
1.4.1 企业主动降价
监理市场 “僧多粥少”,竞争异常激烈,势必导致监理企业为了承接项目主动降低报价,又考虑到应有的企业运营利润,就会采取不当的措施,监理服务质量难以保证,严重影响监理市场的健康发展。
1.4.2 建设单位违约
建设单位为了达到规避风险,先给监理单位签署满足备案要求的“阳合同”,达到目的后,再签署远低于备案合同价格的“阴合同”。建设单位有关备案手续的完成,监理单位难以收回工程余款。监理单位往往考虑到费高和耗时长的原因,只好自认倒霉。由于监理企业收费不到位,监理服务质量降低也在所难免。
2. 工程监理服务质量提高的对策
2.1 法规制度的健全
2.1.1 明确职责
政府主管部门只有进一步完善法规制度,明确监理职责,或者放开市场,让市场定位监理职责。监理职责明确后,将有利于监理依法行使权力,为提高监理服务质量创造前提条件。
2.1.2 规范竞争
既然监理服务是商品,必然要遵循市场规律、满足市场需求,规范的竞争才会激发市场的潜能和活力,建立良好的市场秩序,通过市场这只“无形的手”的作用来调节市场需求,保证监理服务质量的良性开展。
2.2 规范参加方行为
2.2.1 执法联动
《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是多部门的执法联动文件,建筑市场做为其中的一部分,无疑将受到该规定的影响。
2.2.2 齐抓共管
2014年8月25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该办法第三条规定了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建市【2014】29号)(一下简称:《若干意见》)的第十二条规定“完善工程质量检测制度”:整顿规范工程质量检测市场,加强检测过程和检测行为监管,加大对虚假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力度;建立健全政府对工程质量监督抽测制度,鼓励各地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强监督检测。
2.2.3 诚信建设
《若干意见》的第六条规定“推动建筑市场监管信息化与诚信体系建设”,动态记录工程项目各方主体市场和现场行为,有效实现建筑市场和现场的两场联动。逐步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建筑市场信用环境。
通过建立诚信制度,使那些不诚信行为受到制裁,为监理的进一步发展提供外部环境,带动监理服务质量的提高。
2.3 适应现代化管理
2.3.1 人员设备的提升
监理企业应通过高素质的人才运用现代化的检测设备和手段,提高工程检测结果的准确性。监理人员依据检测结果,会更好地进行独立判断和行使职权,科学地提供专业化的服务,促使监理服务质量得到提升。
2.3.2 信息化提升服务
《监理规范》规定:建设工程监理宜实施信息化管理。
建设工程项目日益复杂化、大型化,技术创新不断加快,信息交流与传递愈加频繁。监理企业实施信息化已经成为增强自身竞争力的必然要求,对监理服务质量的提高会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
2.3.3 适度建立分公司
随着监理企业的不断发展壮大,公司-分公司-项目监理部的管理模式有力地推动了公司经营和管理的提升,为提高服务质量提供了快捷的途径,赢得了市场的良好反映。
2.4 企业需转型发展
《若干意见》的第七条规定“进一步完善工程监理制度”,调整强制性监理范围将会通过试点调整,通过市场选择来确定发展监理服务的模式,达到做优做强的目的。监理范围是调整而不是取消。
2.4.1 相关服务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相关服务范围规定,可以包括工程勘察、设计和保修阶段的工程管理服务工作。
监理企业可以通过将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与“相关服务” 进行捆绑方式承接,开拓新的市场份额,增加经济效益。
2.4.2 项目管理
监理企业需要根据自身条件去转型,在充分利用自身监理资源的基础上开拓项目管理市场,选择合适的模式与建设单位签署合同,要以提升服务水平为目的,在提高服务质量的同时,赢得服务的价值,促进企业的发展,而不要在转型中迷失前进的方向。
结束语:时代赋予工程监理不同阶段的历史使命,监理从业者和主管部门及行业协会只有正视问题,正本清源,适应市场,应势改革,才能够创监理事业的辉煌。
监理企业的发展趋势应该是咨询管理型与现场监督型相结合的方向。
参考文献:
[1]马立杰:《浅谈监理行业的现状及发展》,《建设监理》,2014年第5期(总第179期)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第三条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
第四条国家扶持建筑业的发展,支持建筑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房屋建筑设计水平,鼓励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提倡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和现代管理方式。
第五条从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筑活动。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建筑许可
第一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八条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十条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第十一条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第二节从业资格
第十二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二)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第十四条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十五条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
建筑工程的招标投标,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
第十七条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发包中不得收受贿赂、回扣或者索取其他好处。
承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
第十八条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
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
第二节发包
第十九条建筑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对不适于招标发包的可以直接发包。
第二十条建筑工程实行公开招标的,发包单位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招标公告,提供载有招标工程的主要技术要求、主要的合同条款、评标的标准和方法以及开标、评标、定标的程序等内容的招标文件。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开标后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程序对标书进行评价、比较,在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投标者中,择优选定中标者。
第二十一条建筑工程招标的开标、评标、定标由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实施,并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建筑工程实行招标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
第二十三条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发包单位将招标发包的建筑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
第二十四条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第二十五条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三节承包
第二十六条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第二十七条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第二十八条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第二十九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建筑工程监理
第三十条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
国务院可以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的范围。
第三十一条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
第三十二条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第三十三条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
第三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第三十五条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
第三十六条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第三十七条建筑工程设计应当符合按照国家规定制定的建筑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
第三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
第三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有条件的,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
施工现场对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第四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向建筑施工企业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
第四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的措施。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批准手续:
(一)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
(二)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
(三)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
(四)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报批手续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并依法接受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安全生产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
第四十五条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四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四十七条建筑施工企业和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建筑行业安全规章、规程,不得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作业人员有权对影响人身健康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条件提出改进意见,有权获得安全生产所需的防护用品。作业人员对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四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第四十九条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第五十条房屋拆除应当由具备保证安全条件的建筑施工单位承担,由建筑施工单位负责人对安全负责。
第五十一条施工中发生事故时,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第五十二条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的要求,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有关建筑工程安全的国家标准不能适应确保建筑安全的要求时,应当及时修订。
第五十三条国家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推行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质量体系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第五十四条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建筑设计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对建设单位违反前款规定提出的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应当予以拒绝。
第五十五条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
第五十六条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五十七条建筑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五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第五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六十条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
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留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
第六十一条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十二条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筑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检举、控告、投诉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第六十五条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六十八条在工程发包与承包中索贿、受贿、行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分别处以罚款,没收贿赂的财物,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对在工程承包中行贿的承包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九条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屋顶、墙面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六条本法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决定。
依照本法规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对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条件的单位颁发该等级资质证书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收回所发的资质证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限定发包单位将招标发包的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九条负责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施工条件的建筑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或者竣工验收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出具质量合格文件或者按合格工程验收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由该部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八十条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因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受到损害的,有权向责任者要求赔偿。
附则
第八十一条本法关于施工许可、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审查和建筑工程发包、承包、禁止转包,以及建筑工程监理、建筑工程安全和质量管理的规定,适用于其他专业建筑工程的建筑活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八十二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对建筑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中,除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第八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小型房屋建筑工程的建筑活动,参照本法执行。
依法核定作为文物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和古建筑等的修缮,依照文物保护的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法。
关键词:电力工程;监理;风险分析;探讨
Abstract: electric power project is a huge, complicated system engineering. Usually include transmission line engineering, substation project, industrial building, metal structure, electrical equipment installation, foundation treatment, t fire protection engineering, the excavation, monitoring system, communication engineering, integrated automation etc. This paper power engineering supervision risk analysis.
Keywords: electric power projects; Supervision; Risk analysis; explore
中图分类号:TM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一 电力工程监理风险的特点
一般事物都存在风险,电力工程施工和监理也不例外,其风险是随着时间、空间、工程的不同阶段以及工程的进展而变化的。如果不及时识别各类风险并采取积极对策,势必危及工程目标的实现,只有及时采取风险管理和实施相应的对策,风险隐患才能化解或降低。电力工程建设因具有地理条件复杂、自然条件差,参建单位多、建设周期短等特点,工程建设监理的风险隐患尤为巨大,建设监理是集中工程技术、经济、合同、法律等于一体的工程建设综合管理。监理的主要工作是对工程施工的安全、质量、进度、投资进行控制,对工程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各参建单位之间的关系进行协调。建设监理的风险主要来自合同、人员、质量、法律、安全和现场管理等方面。
二 电力工程监理风险的辩识
(一)按照项目建设要素划分:一是项目环境要素风险。最常见的有政治风险、法律风险、经济风险、自然风险、社会风险等;二是项目的行为主体产生的风险,如业主和投资者支付能力差,改变投资方向,违约,不能完成合同责任产生的风险;三是承包商、分包商、供应商技术及管理能力不足,难以保证安全质量,难以按时交验等产生的风险;四是项目管理者、监理工程师的能力、职业道德、公正性差等产生的风险;五是其他方面的风险,如政府部门、相关单位工作不到位产生的风险。
(二)按照风险作用的结果划分:工期风险,如造成局部或整个工程的工期延长,不能及时投产;费用同风险,包括财务风险、成本超支、投资追加、报价风险、收入减少等;质量风险,包括材料、工艺、工程等不能顺利通过验收,经过评价工程等不能顺利通过验收,经过评价工程质量未达到标准或要求;信誉风险,可能造成对企业的形象,信誉的损害;法律责任风险,人身伤亡以及工程或设备的损害,可能因此被或承担相关法律的或合同的责任。按照风险的来源有:工程外部风险、内部风险和安全风险。安全风险产生的原因有合同内容不严密、安全监理不到位、施工管理不完善、业主授权不充分、外部协调不及时等。
三 电力工程建设监理风险控制
(一)内部风险控制
风险来自监理机构内部,是监理风险控制的重点,也是比较容易控制的风险。通常可以通过制定监理制度、监理工作程序和标准、编制监理规划、监理细则规范监理工作;提高监理水平增强监理人员责任心;加强监理工作的预见性和前瞻性,随时对照合同分析施工安全、质量、进度、投资,明确控制重点,强化过程控制,及时进行绩效考核;努力提高监理工作质量,坚持做到公正、科学、高效,就能避免或降低风险。
1工作质量风险
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监理对工程质量负有终身责任。因此,配备强有力的监理人员,建立合适的监理机构,有利于明确务部门职责,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编制监理规划和细则,明确监理程序和标准,定期检查考核;建立现场值班制度,高效、快速处理施工现场的监理问题;实行监理工作质量绩效考核制度,充分调动监理人员的积极性,对影响监理工作的行为和不负责任的事件要及时处理,做到防微杜渐;在监理企业内部开展建立学习型监理部活动,苦练内功,外树形象,不断提高监理人员的整体素质。
电力工程都很分散,监理单位对项目监理部加强监督检查是十分必要的。同时也应发挥监理单位的技术管理、人力资源等方面的整体优势。相关人员对重要关键、技术复杂的工程项目进行定期检查和指导,协助监理机构进行现场控制,明确监理工作质量的重点、工程关键路线以及质量控制点,帮助解决监理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和质量难题。
2人员风险
监理工作质量取决于现场监理人员的素质和责任心,不断提高监理队伍的整体素质是监理机构自身建设的首要任务。随着国家西部大开发的不断深入发展,电力工程建设速度加快,对监理人员的需求日益剧增,而现有监理人员考取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的不多,受过专业培训的也很少,导致了监理人员素质良秀不齐.给监理工作和监理行业带来不利影响。为了改变这种状态,目前大多数监理机构在严把进入关的同时,对那些面试合格的人员,采取了“请进来、送出去”的办法先行培训,尽快提高他们的素质,增强工作责任心;鼓励他们尽快取得从业资格,以满足监理工作的需求;落实监理人员的待遇,稳定监理队伍,减少和降低监理人员的责任风险。
3廉洁风险
监理人员既是工程建设的参与者,又是管理者和协调者,拥有开工、验收、质量评定、工程量结算等职责。在市场经济人潮中,如果管理不到位。监理人员与被监理单位在工作交往中,极有可能出现接受宴请和礼品等不廉洁行为,甚至个别人员违反职业道德与施行工单位串通一气,给监理工作和工程建设带来经济损失。严重影响监理的公正性。因此,监理单位一定要制定严厉的廉洁奖励和处罚制度并严格执行。
(二)外部风险控制
1施工(安装)风险
从施工项目部的管理机制、质量保证体系、施工投入人员、设备、施工管理制度等方面入手,全面检查是否符合投标承诺和合同文件要求。在市场经济建立和企业改革过程中,分包队伍和民工的大量使用,施工人员素质下滑,风险明显增多。监理机构应紧紧抓住合同条款、施工资源投入,施工管理,尤其是对工程土石方开挖、混凝土浇筑、设备安装、验收投运等关键项目,认真核查施工质量体系的建立与运行;加强对施工投入的检查,严格控制主要设备进退场;代替业主审查分包单位资质及施工情况,定期对施工质量、进度、安全进行评价和预测,与施工单位和业主共同落实改进措施加强与施工单位的沟通,加强施工现场的协调,督促施工单位切实履行质量检查“三检制”。监理行为不能代替施工行为。监理工程师的热情帮助不能代替施工行为,更不能造成施工单位依赖监理检查的现象,否则可能会大大削弱施工质量保证体系的作用。
2合同风险
签定合同前应认真理解合同条文,组织合同评审;要增强合同意识,以合同文件为准绳,严格履行监理职责,妥善处理与业主的关系。监理合同的授权和完整性、实际授权情况、业主对监理工作的理解程度,直接影响监理工作的开展。授权不充分,应及时向业主反映,说明情况,采取协商形式完善合同内容与相关授权事宜,避免因合同内容不完整产生监理责任和工程风险。
3设计风险
按照工程建设有关法律,监理机构有责任对设计文件进行核查,未经监理单位核查的文件不能用于施工。因此,监理单位需要建立完善的设计文件核查制度,落实人员进行审查,及时组织或参与设计文件交底会,协助设计单位及时消除设计图纸中的“错漏碰缺”等问题;完善有关技术指标、方案的核查制度;采取协商、交流、会议、函件、报告等形式进行工程设计风险核查管理。及时提醒设计单位按时供图,自行完善设计,消除设计带来的对工程施工进度,安全投资等方面的影响,以避免由此产生监理责任和工程风险。
4安全风险
安全是搞好电力工程施工监理的首要保证。要保证监理人员的自身安全。才能开展日常的监理工作。电力工程多处在山区沟深,交通不便的地方,车辆出行困难,土石方开挖大,高空作业随处可见,有些工程存在大量的灌注桩施工不安全因素,点多面广,给监理人员自身安全和施工人员人身安全构成很大威胁。
四 结束语
总之,认真落实是现场安全防护设施、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推施、安全技术交底;严格承、发包工程和临时工的合同管理,劳务及工程发包方安全管理应监理到位;加强大型机械安装、拆卸、转移、使用过程的安全管理。尤其是在任务重、工期紧的情况下,做到安全管理不放松、过程控制无遗派、安全监理不放松、过程控制无遗漏、安全监护不缺位施工安全始终可控、在控、能控。
参考文献:
[1]蔡鸿国.试论电力工程监理风险分析.中国科技博览,2011(9).
[2]赖庆隆.浅论电力工程监理与项目管理[J].中国科技信息,2005(18).
第一条为规范山西省国有重点煤矿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项目(以下简称治沉项目)的管理,提高项目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并按期建成、投入使用,发挥投资的最大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工程是指按照国家发改委确定的对原国有重点煤矿遗留的采煤沉陷治理原则,依照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程序正式批准,列入中央预算内专项投资计划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治沉项目是国家确定的“救灾工程”,在实施过程中,应遵循“安置与就业相结合”、“拆迁与维修加固相结合”、“统一规划和分期实施相结合”的总原则,根据国家的房改政策和搬迁居民的实际承受能力,按照安全可靠、经济适用、符合当地实际的原则安排。实施中要政策公开、受损户及受损等级公开、补偿标准公开、新房分配公开,接受各界监督,做到公平、公正、合理。
第四条各有关市人民政府要把治沉项目作为稳定社会、事关受灾群众生活和生存的政治任务来对待,各市发改、财政、土地、建设、规划等相关部门要积极协调配合,特事特办,减化审批程序,高标准、高质量完成这项救灾工程、民心工程、德政工程。
第五条各级政府和国有重点煤矿企业应高度重视并切实做好搬迁、安置和维修加固居民住房的工作,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好本地区搬迁安置、维修加固等的具体管理办法。在国家批准的采煤沉陷区治理范围内,对搬迁安置和维修加固户要逐户核对、建档,做到准确、真实。安置、补偿情况要向群众公示,对维修加固情况要逐户验收。
第六条对一些破坏特别严重并影响到人身安全的建筑,各市治沉办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治理,防止影响人民安全的恶性事故发生。对易地搬迁户,要搬一户拆一户,严防出现受损居民迁出后其他人员再入住现象的发生。
第七条治沉项目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以及参建单位法人代表责任制、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积极推行代建制。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山西省人民政府成立的“山西省国有重点煤矿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领导小组”,负责决定、协调和处理全省治沉项目建设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发改委,主要职责是: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结合山西实际,研究和制定全省采煤沉陷区治理工程有关政策、建议及管理办法,组织指导、综合协调、监督检查全省治沉项目的实施,通报和上报项目进展情况,协调解决出现的问题。
第九条各有关市人民政府与煤炭企业共同组成的国有重点煤矿沉陷区综合治理领导小组为本市治沉项目的领导机构,承担治沉项目的行政责任,负责研究决定、协调和处理本市治沉项目建设中的重大问题,负责协调落实市、县、企业配套资金,监督、检查本市治沉项目的实施和资金使用。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履行项目法人职责,各市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二级项目法人。项目法人主要职责是: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研究制定采煤沉陷治理工作相关政策和管理办法;负责申报项目的受损等级审核,搬迁安置、补偿标准的核定、实施,建设项目计划与资金管理,各类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工程质量、进度、竣工验收等。各市治沉项目领导组根据上述任务和要求,结合本市治沉工作的特点,对治沉办人员进行必要的调整和加强,并选调政治素质高、综合协调能力强、有奉献精神、懂业务的专职人员组成。所及人员派出单位要对他们的工作和生活给予多方面的支持和关心,并解决好派出人员的后顾之忧。
第三章计划与资金管理
第十条各级地方政府、煤炭企业要保证沉治项目配套资金的落实。治沉项目建设应符合当地《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纳入当地社会经济发展计划。
第十一条省发改委下达的采煤沉陷治理项目投资计划,各市治沉办要严格执行,不得随意变更,确需调整时,应按程序申报,履行变更手续,经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国家和省投入治沉项目资金,按工程进度及市、县、企业配套资金到位情况下拨,市、县、企业配套资金要按年度计划及时足额划入市治沉项目法人专户,并按照国债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严格管理,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挤占。
第十三条为加强我省治沉项目的管理,及时了解各市治沉项目的信息,建立统计季(月)报表制度,统计数据、资料要全面、完整、真实反映工程的进展情况。
第四章工程管理
第十四条治沉项目工程质量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治沉项目法人代表是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对工程质量负总责。如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将追究项目法人代表在工程管理方面的渎职责任。
第十五条治沉项目实行参建单位法定代表人责任制。采煤沉陷区治理工程的参建单位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材料设备供应等,都要按各自职责对所承担的工程质量负相应责任。因参建单位管理不善导致重大质量事故的,将追究参建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治沉项目实行质量终身负责制。治沉项目的法人代表,参建单位的法定负责人,要按各自的职责对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如发生工程质量责任事故,不管调到哪里工作,担任什么职务,都要追究相应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沉陷治理方案一经国家批准,必须按照批准内容及相关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不得自行改变项目建设内容,降低标准,缩小建设规模。勘察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初步设计批准的建设规模、建筑标准和概算进行限额设计。鉴于采煤沉陷区内搬迁居民人口构成多样化,在方案实施阶段,可对户型、户型比例和每户建筑面积进行适当调整。各市治沉办要加强对治沉项目投资的管理,严格控制建设标准,尽量降低工程造价,节约的资金只能用于经批准的采煤沉陷区新增受损住户搬迁、维修加固或补偿。
第十八条治沉项目中新建工程都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工程监理制。监理单位须具备相应的资质,不得超越资质范围进行监理。监理单位要按投标文件承诺配备足够、合格的监理人员。监理人员应严格遵守职业准则,不得与承建商串通一气、弄虚作假,对发生的违法违纪行为,要追究监理单位的责任。
第十九条治沉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执行,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守信”的原则,遵照规定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采购实行公开招标投标。招标投标工作要严格执行工作程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对投标、开标、评标实行全过程监督,保证招标投标工作的透明度和公正性,防止暗箱操作、行业保护和地方保护。
第二十条项目法人要按照省发改委核准的招标方案委托具有乙级以上资质的招标机构负责招标工作。市治沉办需将拟选定招标机构的名称、资质、业绩等情况报送省治沉办公室确认,省治沉办在接到报告后3个工作日内,对有疑义的提出意见,并履行相应手续。招标机构要根据工程建设计划,及时组织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
第二十一条施工招标可以采用无标底招标、复合标底招标或确定标底招标等方式,中标价不得高于批复的初步设计概算。在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前,应对评标结果进行公示,并同时公布省、市治沉项目领导组及办公室的举报电话,公示时间一般为5天。
第二十二条招标工作结束后3个工作日之内,市治沉办应将招标方案、招标文件、招标公告、评标报告、预中标人投标文件等相关资料报省治沉办,省治沉办在接到文件后3个工作日内,对有疑义的招标结果提出意见。
第二十三条工程勘察、设计投标人应具有勘察、建筑(含市政)乙级以上资质,施工投标人应具有建筑施工二级以上资质,维修加固工程(医院、学校、市政基础设施等)要选择与工程相适应资质的专业施工队伍承建。严格限制以前建设项目有劣迹的投标人参加治沉项目的投标,严禁无证和越级承揽工程,严禁转包和二次分包等违规行为,一经发现即取消其承包资格。
第二十四条治沉项目实行严格的合同制管理。招标投标结束后,项目法人与中标人应在法定期限内参照合同示范文本依法签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类合同,明确各自的职责和违约处罚内容,依照合同约定处理和解决参建单位间出现的利益矛盾。
第二十五条项目建成后,市级治沉办应及时编制竣工决算并组织质量监督、勘察设计、监理、环保、消防、劳动及其他有关部门对已竣工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在竣工验收完成后一个月内,同级发改委将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资料报送省发改委和省治沉办公室。省发改委将适时组织或委托有关单位进行总验收。
第二十六条治沉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要严格执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建设部建建[2000]142号、《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原国家计委计建设[1990]1215号)。竣工验收工作要做到精心组织,严格程序,严格标准,确保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第二十七条各市治沉办要加强工程档案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和指导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进行文字、图表及声像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并实现建设项目档案的集中统一管理。
第二十八条工程档案的整理和立卷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从项目前期准备、勘察设计、施工、竣工验收、货币补偿、搬迁安置等各环节的文件资料,都要严格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和归档。
第五章监督
第二十九条治沉项目为省人大确定的重点跟踪督察项目,各市要加强工程审计监督及重大项目稽察,对治沉项目实行全过程跟踪审计与稽察,及时纠正和处理违规行为。
第三十条各级纪检和监察部门要加大在治沉项目招标投标、建设实施中的腐败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弄虚作假、贪污受贿、挤占、挪用建设资金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严肃的党纪政纪处分及经济处罚,对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Abstract: China's project management achieved certain results with the efforts of various departments and construction companies, but with the intensified competition of construction market, the construction costs is gradual increasing, profit margins of construction enterprises is further compressed, which cause a number of projects produce issues about a large number of quality and safety driven by the interests, the reason is that there are certain defaulting and errors in some of the project management process. How to make the construction project management to both bring good economic benefit for enterprises and produce excellent and reliable construction entity for the state? In this paper, China's current project management is discussed, and cost control in project management is analyzed.
关键词: 项目管理;成本控制;工程
Key words: project management;cost control;engineering
中图分类号:TU7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2)15-0081-02
0引言
加入WTO后,我国建筑业将面临巨大的挑战,因此,加强建筑项目的成本管理,降低工程成本,对于提升我国建筑企业的竞争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由于目前我国的建筑业还属于劳动密集型产业,机械化程度不高,成本管理水平低,因此工程的项目管理和成本控制是目前的两大问题,本文主要对此进行了详细的探讨。
1工程项目管理的内涵
工程项目管理是在一定的约束条件下,对工程项目的一系列活动进行实施,这些活动涵盖了控制和协调、组织和指挥以及决策和计划等,旨在使工程项目取得成功的总称。它的对象是工程项目,核心是项目经理责任制,纽带是经济合同,依据是施工图预算中标价,最终目标为创优质工程,实行由开始施工到验收交付使用的一次性施工生产经营管理。易言之,就是按照工程项目施工的具体情况,根据在建筑工程施工中的管理方法和程序,有计划的进行施工,实行全过程管理。
2建筑工程项目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2.1 对招投标管理依据不规范招标是为了一个合理的价钱,达到招投标方双方盈利的目的,现在招标大多进行价格竞争,有些招标单位在招标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现象很严重,很难做到全面评估,综合考虑,合理的原则,只重视标价的高低,仅仅只是从自身利益出发,其次承发包压低价格将不合理的价格拨给施工单位,从而会导致项目实施的过程中偷工减料,质量不合格,使招投标进入白化的局面。
2.2 合同管理的不规范由于我国建筑市场都是从自身利益出发,一些开发商制定招投标及合同条件时拟定太多不合理规定,一些施工单位为能拿到施工权利也会默认这种做法,而施工单位也是为了盈利,在此过程中,施工单位为拿到较大利润会采取各种方式降低施工成本,在施工过程中,施工方使用质量较差材料,尽量减少人工投入,缺少合同的规范的认识,法律意识薄弱,造成施工质量较差而影响企业信誉。
2.3 工程监理面窄,且素质有差距承包商在监理招标过程中,监理费用没有政策指导,承包商投入较少监理费用成本,监理单位以较低价格中标后,为保证利润,使用人员素质较差,在项目过程控制中职责意识淡薄,执行力较差,不但难以起到工程监理应有的作用,也使监理市场十分混乱,限制了监理事业的发展。
2.4 安全事故频发,质量不高,责任不够建筑施工企业为了降低成本对安全生产要求则能省就省,实行不科学生产,促使安全事故一再发生,损失远远大于安全生产的正常投入,施工质量也反应了对施工管理保障,我国有些项目为了追求片面经济效益而忽视质量引发的安全,这也对企业信誉造成不良影响,从而造成经济上巨大损失,项目管理人员现在缺乏素质水平,对项目管理人才的培训也相对落后,这一现象也促使项目人员对整个施工工程责任不够,会达成项目运作没有秩序,达不到发展的需求。
2.5 新材料、新工艺推广应用较差,节能环保意识较差国家对新材料新工艺的推广应用缺少强制性政策要求,致使承包商为降低成本,在图纸设计指导过程中,尽量不采用节能环保的新材料新工艺,使得在生产过程中资源浪费严重,施工措施项目周转率不高,能耗较大。
3完善我国建筑工程项目管理的对策
3.1 完善对招投标管理,创造更有诚信的社会市场增强招投标市场的透明度,加强招投标市场监管,加大处罚力度,给项目竞争者提供更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增加工程项目管理方面条款,为现行法律提供有力保障,培养和创造我国更有风气的社会市场体系,确保项目竞争者在招投标过程中得到公平的权利,为项目管理的规范性奠定较好的市场。
3.2 完善对工程项目的合同管理体制,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法律意识教育,全面提高施工管理者的法律意识;合同制定过程中,也应本着在平等的基础上,公平、公正得原则制定条约。加强质量监督部门监管力度,使施工企业对工程的质量安全放在首位,为了更健全合同管理制度,严格按合同签订、审查、公证、监督等程序来执行,进而提高建筑市场管理水平,提高管理人员素质。
3.3 完善工程监理制度,充分发挥监理的积极作用首先,提高工程监理人员的素质。借鉴发达国家提高工程监理人员素质上的先进经验,对监理工程师的认定,不但要通过职业资格考试,也要辅之以年龄、工龄、工作经验的限制。其次,扩大监理人员的监理范围。将监理法范围扩大到工程项目设计、生产设备招标、工程进度和质量控制等重要环节。再次,规范监理市场。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费用标准,提高工程监理的积极性,促进监理市场的良性发展。
3.4 提高力度对安全事故、及生产提供良好保障
3.4.1 坚持安全管理体制切实加大安全投入,保障在安全的环境中生产,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坚持安全与生产同步进行。
3.4.2 制定安全管理措施 扎实抓好“预防为主”的安全工作,根据施工特点,对生产各环节进行有效得约束和控制,落实和实施更为有责任的管理,加强现场安全培训教育。
3.4.3 做好文明施工我们应着高标准,严要求的态度,应以求真务实,有准备、有检查、有责任心的管理制度对施工项目进行专业管理,做好有条不紊的发展,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3.5 加强新材料、新工艺推广应用建立新材料、新工艺推广应用的强制性要求,淘汰高能耗质量较差材料及施工工艺,加强设计环节管理,加强各职能部门对新材料、新工艺推广应用的监管力度。
3.6 扩展工程项目管理工作范围, 鼓励和扶持相关企业向全过程、 全方位的综合型项目管理公司方向发展。
4项目管理中成本控制办法
工程项目成本管理是根据企业的总体目标和工程项目的具体要求,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对工程项目成本进行有效的组织、实施、控制、跟踪、分析和考核等管理活动,已达到加强经营管理,完善成本管理制度,提高成本核算水平,降低工程成本,实现目标利润,创造良好经济效益的目的。由此可见,施工项目管理与项目成本控制是相辅相成的,只有加强施工项目管理,才能控制项目成本;也只有达到项目成本控制的目的,加强施工项目管理才有意义。下面从施工前,施工中,施工后三个阶段介绍项目管理中的成本控制。
4.1 施工前的成本管理
4.1.1 技术标和商务标的编制成本管理必须做到事前管理和事中控制,而不能事后纠偏,项目从成本开始就必须采取“干前预算、干中核算、边干边算、干后结算”的成本管理办法。
由于施工准备阶段的成本预测是根据施工组织设计的具体内容来确定的,所以编制“施工组织设计”要针对工程的固有特点及影响工程施工的相关因素、实事求是地结合企业自身条件,综合筹划分析,区别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预控措施。
商务标编制时,在不提高总报价的前提下,可采用不平衡报价法,对早期完成的和预计工程量将增加的分项工程适当调增单价,对后期完成的和与预计实际工程量将减少的分项工程适当调减单价,这样有利于工程成本的改善和资金周转,减轻资金使用成本。
做好标前成本预测,科学合理的计算投标报价,显得尤为重要。因此提高中标率、节约投标费用开支,成为降低成本开支的一项重要内容。
4.1.2 总承包合同的签订在签订过程中,本着平等互惠的原则,通过谈判,争取到合理的合同条款。既要对投标文件和设计中不明确不具体的内容加以明确,又要按招投标文件的承诺办事。预测在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索赔和反索赔因素,在合同中应为以后要发生的索赔提供依据。力求在合同中控制风险和转移风险,并在条款中明确,对各种情况下可以避免责任的条款应研究透彻。
4.1.3 工程成本的合理预测工程成本的预测是企业能够提高自身利润的一个关键步骤。寻找降低成本的各种途径,从而确定目标成本。首先,必须对招标文件进行深入研究,将工程量清单、图纸和技术规范结合阅读,检查复核;组织投标人员考察现场,搜集资料包括现场的地形、道路、水电资源等情况,并对当地市场信息进行摸底,其中包括主要材料的市场价格、机械设备的租赁情况及各工种的人工价格等,为投标报价的合理性提供准确依据。其次,需选择合理的施工方案,不同的施工方案工程造价也不同,对投标报价的影响也是相当大的。
4.2 施工中的成本管理
4.2.1 认真做好图纸会审工作在图纸会审时,对于结构复杂,施工难度高的项目,要从方便施工,有利于提高工程进度,确保质量,又能降低资源消耗,增加工程收入几方面考虑,积极提出修改意见;对一些按定额取费明显亏本的子目,在不影响质量的前提下,提出合理的意见,争取业主和设计单位的认可。
4.2.2 优化施工组织设计要合理布置临时设施平面图,临时设施要考虑生产高峰的需求,争取一步到位,避免材料二次搬运和水电重复布线;要合理分配周转材料,杜绝积压、闲置、浪费;要严格控制进出场时间,综合考虑台班费、进出场费和设备基础费用;在最大可能地满足施工要求的同时,要考虑经济性,在施工组织设计时要选择最合适项目施工的施工机械。
4.2.3 及时办理签证由于工程工艺复杂或施工工艺等方面需经常变更,导致合同承包范围发生变化,而许多业主在变更时,不是口头上就是会议上要求变更,往往很少发出书面通知。项目部应及时将施工期间发生的工程变更写出核定单,逐项列表汇总,每隔15天送业主一次签认,并纳入当月工程款内。
4.2.4 加强材料成本管理第一,对各种材料,坚持余料回收,这是材料成本不可忽视的环节;第二,对周转材料及大宗材料以限额领料来落实,要严格执行材料消耗定额;第三,加强现场管理,合理堆放,减少搬运损耗;第四,必须根据施工程序及工程进度,仔细安排分阶段的用料计划;第五,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坚持从“廉”采购,杜绝“灰色收入”。
4.3 竣工前后的成本管理
4.3.1 竣工验收资料的准备工程竣工验收前要做好工程验收资料的收集、整理、汇总,以确保完工交付竣工资料的完整性、可靠性。尤其应明确各分包单位提交阶段性竣工资料名称、数量和时间,对这些材料要进详细的分析和归档。
4.3.2 加强竣工决算管理在竣工决算阶段,预算部门将中标预算、材料实耗清单、人工费发生额进行分析、比较。项目部有关施工、材料部门必须积极配合预算部门,将有关资料汇总、递交至预算部门,帮助预算部门做好这项工作。
4.3.3 提高索赔意识加强索赔管理是获得经济效益的重要途径之一。收集施工中保存的各种与合同有关资料,如施工日记、来往信函、气象资料、会议纪要、备忘录、工程声像资料等,为索赔提供详尽的证明材料。利用业主变更设计图纸,增减工作量等时机,再补充合同中争取主动,必要时可进行索赔,以拓宽利益空间。
4.3.4 加强应收账款的管理工程竣工以后,对一些收回资金可能性小的应收账款,可采取让利清收等办法,对一些不能在短期内偿清债务的甲方,可以通过协商签订还款计划。要对财产及时进行结算,明确债权债务关系。制定违约责任,以增强对债务单位的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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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高职; 基建; 修缮
中图分类号:G64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5)12-0226-01
一、高职院校基建维修工程的范畴
据我院高职院校基建工程情况来看主要指教学基础设施和基本建设,如教学楼、实验楼等建筑物的维修建设和维修改造。
二、高职院校基建修缮工程的特点
1、我院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多数为修缮改造,涉及的工程项目繁多、施工地点分布零散、工期短,较大的改造项目,工程时间相对集中。据学院情况,不耽误学生上课,常常利用寒、暑假突击施工。
2、院校基建修缮工程管理的内容
高职院校基建修缮工程管理基本可按工程项目的实施阶段分为项目前期管理;项目中期管理;项目后期管理。
3、院校基建修缮工程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针对我院校基建修缮工程的特点,制定了自己的基建修缮工程管理规定和办法。但在修缮工程的管理中仍存在不少问题:
(1)修缮管理程序制度不健全。从工程立项、施工到竣工验收、结算等等的修缮工程管理制度或措施、操作性不够强。
(2)修缮工作量大、项目多。随着学院校区的修缮项目每年都比较多,由于每个单体从立项、设计到竣工投入使用的周期短,经常有年初开工建设暑假结束就要使用的工程,建设单位及监理部门在确保安全的基础上赶进度,特别在工程后期阶段对一些质量细部问题管理不够,给以后的修缮工作带来了一些问题,建筑装修上的主要通病以显现出来,加之单体工程即将或已过保修期,后勤部门将面临着大量的修缮工作。
(3)缺乏计划管理意识,缺乏整体规划意识。目前院校建筑、旧基础设施多数已超过设计合理使用年限时间以上。原有设施破损、老化严重,超负荷运转,已不能满足现实需求,需要更新、修缮或重建。但是项目布局选址及修建先后次序、修缮档次、标准上没有一个整体规划和设计。
三、高职院校基建修缮工程管理中的工作难点
1、修缮工程项目的经费控制难。院校基建修缮工程具有工程量小、报修部门对专业知识不够了解,施工内容不确定的因素多,增减弹性大,施工过程中窝工现象普遍。另外,修缮工程使用的原材料数量相对较少,采购成本较高,也造成了修缮项目成本较高,从而在修缮工程项目结束时的决算中给造价审计工作带来一定的困难。
2、修缮工程项目的工期控制难。基建修缮工程的施工过程往往与教学办公同时进行,施工受影响较大。同时,室外作业受天气的影响,施工工期无法得到保证,因此,修缮工程的工期伸缩性很大,给施工管理造成很大困难。
3、修缮工程项目的质量控制难。院校基建修缮工程存在单项工程量及修缮金额较小的特点,修缮工程的种类与数量较多,施工地点变换频繁。使修缮工程的管理无法像大型新建工程一样采用委托监理的方式进行质量管理。因此,针对基建修缮工程的特点,如何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修缮工程质量是基建修缮工作面临的一大难题。
四、高职院校基建修缮工程管理措施
1、基建修缮工程进行可行性论证。院校基建修缮工程涉及资金较大的如教学楼、学生公寓等的装修改造,达到公开招标所规定额度,关系到学校的整体发展和师生日常生活、科研、教学的需要,应经过科学的论证。
2、严格施工合同管理。施工合同是明确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有效依据,也是确保工程质量、进度、造价的关键性文件。修缮项目的施工有别于新建工程,不可预见因素较多,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对定额套用、费用计取、材料供应、质量标准、工期进度、安全施工、结算方式、质保期限、违约责任等方面一一明确,并对承包方擅自转包、违规操作等明确处罚措施及相应的责任追究办法,必要时,应建立修缮工程项目保证金制度。从而为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提供保证。
3、加强修缮工程施工管理。修缮项目的施工与新建工程不同,存在较多的不可预见性因素,施工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十分重要,应该尽可能委派有经验、懂技术的专业工程师或聘请专业的工程监理人员进行工程监督管理。
4、工程价款结算管理。工程竣工后,发、承包双方应及时办清工程竣工结算,否则,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有关部门不予办理权属登记。
5、发包人与中标的承包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的承包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发包人、中标的承包人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另行订立协议,造成工程价款结算纠纷的,另行订立的协议无效,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进行处罚。
6、接受委托承接有关工程结算咨询业务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应具有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其出具的办理拨付工程价款和工程结算的文件,应当由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应加盖执业专用章和单位公章。
五、工程价款结算的原则
工程结算应本着依据合同、实事求是真正做到:
(1)使用部门的满意原则。
(2)施工现场签证资料真实性原则。
(3)审计严格、公正合理原则。
(4)财务依据审计部门审核付款的原则。
(5)竣工结算资料完整及时归档的原则。
(6)各项工程达标原则。
六、工程竣工结算
施工单位按修缮计划方案或合同规定的内容完成所施工的工程,经验收合格,向学校基建、审计部门报送竣工结算书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审计部门在规定的时限内审核并提出审查意见,主管领导签字后,院财务处按双方认可的经审定的结算书结清工程款。
七、结语
高职院校基建修缮工程管理的方式方法需要不断在实践中及时总结探索,持续提高高职院校基建修缮改造工程的管理水平,随时对工程情况、投资情况做到心中有数,时刻把学院的利益放在首位,探索高水平地高职院校基建修缮工程管理工作的方法,确保教学、科研顺利进行,促进高职院校发展的一项关键工作,也是提高高职院校基建工作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为高职院校发展提供硬件支持。
参考文献
[1] 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
[2] .工程项目管理[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
【关键词】低价中标工程;投资控制;问题;措施
采用经评审合理低价中标办法是国际通行做法,其报价必须不低于成本价。但有些建设单位为自身利益需要,再加“不低于成本价”控制困难,将其简化为“最低价中标”,由此在工程实施中引起一系列问题。
1、低价中标工程给监理工程师投资控制带来的一些问题
1.1投标时恶意压价,实施时产生大量索赔
建筑业市场供求比例严重失调,无情的市场竞争迫使一些建筑企业为了维持企业的生存,在一些建设单位片面追求低价的外部环境压力下,不惜一切代价恶意压价,迎合业主的需求。中标是硬道理,但施工企业绝不做赔本买卖,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他们会采用各种手段,处心积虑地进行索赔。对于投标单价高的项目,他们会要求设计变更,增加工程量;对于投标单价低的项目,他们会列举各种困难,要求改变设计,改变施工方法,改变材料等,最终达到“原投标单价、重新组合单价”之目的。对于一些隐蔽工程,如基础项目,他们会扩大地质问题,从而达到进行基础处理或人工降水之目的。对于施工图的质量或设计深度不够、边施工边更改的项目,投标人抓住了设计和招标文件上的漏洞,以最低价获取中标权,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利用工程变更蓄意改变施工方案 ,变更工程量,造成竣工决算签证项目居多,增加工程造价,最终达到追加工程款、获取利润的目的。其结果往往是决算价大大超出中标价,使得低价中标完全背离了原本的初衷。
1.2施工企业大幅减少必要的成本投入
施工企业为节省开支,大幅减少必要的成本投入,投标时的信诺在中标后很少兑现,管理人员不到位,施工人员素质差,投标时承诺的项目经理只有在工程验收时才能露面,平时只是挂名,根本不到现场。堤内损失堤外补,通过低价中标的施工企业为填平投标压低的报价而谋取利益,在施工中往往在材料上大做文章,材料以次充好。现场使用的模板、脚手架等周转性材料陈旧不堪。机械设备陈旧老化、滥竽充数。现场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安全措施得不到保障。施工企业大幅减少必要的成本投入,以致工程质量问题及安全隐患频繁发生,工程工期、质量达不到合同规定要求,使建设单位的投资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得到应有的回报。
1.3工程不能顺利完成,合同纠纷不断
施工单位尽力通过各种措施,努力做到虽低价中标但目标利润不少。如这些措施不能顺利实施,施工单位坚信“打得、骂得、亏不得”,总找各种借口使现场停工,千方百计推卸责任,使得“烂尾楼”工程频现,使建设单位的投资久久得不到收益,并将建设单位深深陷入合同纠纷、经济官司之中,使其有苦难言,悔不当初。
2、监理工程的投资控制措施
投资控制是监理工程三大控制之一,低价中标可能出现的一系列问题以及产生的后果,给监理工程师带来严峻的考验。监理工程师有必要在制定监理规划时考虑监理预防措施及工作应急预案,以保证工程实施过程中做到从容应对、有效控制。监理实施过程中应多观察、勤分析、严监督,科学公正地进行监理,从而使工程投资能够得到有效地控制。
2.1认真分析招投标资料、合同文件,严格处理工程设计变更及工程签证
监理工程师要认真分析招投标资料、合同文件,熟悉工程施工图,充分理解施工合同承包方式和承包范围,了解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从而为监理工程师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对工程进度款及工程决算的审查、隐蔽工程的签证、索赔范围的确认和费用计算等提供衡量的尺度。
低价中标后,施工单位利用设计变更、工程签证这些环节的漏洞,往往采取一些不正当的手段,增强填写签证单的有效性,使签证成果得到固定,并通过变更设计增加项目或提高价格等手段,来保证其利润。为防止低价中标施工单位堤内损失堤外补,监理工程师应该严格控制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对于设计图纸不合理之处,及时提出修改建议,变更发生越早,损失就越小。切勿施工完毕后才发现、再变更,从而引起重大索赔。监理工程师应严格自律,认真把关,加强现场签证控制的力度,明确签认的责任人及其权限,加强与建设单位沟通,层层把关,限额签证。对于非变不可的项目,须明确质量、工期、价格要求,切勿事后凭记忆补签;对于施工单位找借口以便采取手段进行索赔的变更,监理工程师应明察秋毫,坚决杜绝。对于施工单位高估冒算,巧立名目,弄虚作假的现场经济签证,监理工程师应断然拒绝。
2.2采取必要经济手段及合同手段加以控制
对于低价中标施工企业大幅减少必要的成本投入,从而降低工程质量,拖延工程工期,损害建设单位经济利益,监理工程师应该针对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存在的不良行为,使用审核批准、下达监理指令,同时采取相应的经济手段及合同手段加以控制,例如下达停工令、建议撤换等,特别是采取推迟签发工程进度款支付凭证、拒绝签证的经济手段最为有效。对于业主及施工单位甲乙双方合同中明确的质量、工期、安全保证金及其它违约处罚措施,监理工程师必须认真分析,公正执行,使其能够真正成为施工单位确保质量、工期、履行合同的制约措施,从而保证业主的合法经济利益。
2.3监理工程师加强投资成本分析,及时勾通业主及承包商,防患于未然
施工企业合理低价中标是现行的评标方法,“合理最低价”指应当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是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投标价格低于企业自身成本的除外。而有些施工企业由于投标测算失误,或恶意竞价,投标价低于工程成本,却意外中标。而这样的低价中标工程往往是产生重大索赔、工期拖延、质量安全事故频发、烂尾楼工程等的重要原因之一,监理工程师应加强投资成本分析,站在公正的立场,本着负责任的态度,及时勾通业主及承包商,尽量防患于未然。
监理工程师应该明确合同双方权利与义务,力促合同中各项承诺的兑现,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监理工程师一方面要求中标人遵守招标文件中实质性的承诺及合同的约定,精心组织,加快施工进度,保证施工质量。同时应加强合同管理,适时提醒业主履行职责,及时做好与外界协调关系、及时支付工程进度款等,为承包商提供便捷、有效、守信的作业环境。确保工程项目各合同主体能够认真履行合同义务,圆满完成合同任务。
2.4监理工程师审核并优化施工方案,使业主、施工企业经济利益得到双赢。
监理工程师审核并优化施工方案有利于让利、低价中标工程的圆满完成。监理工程师认真审核施工组设计、分项施工方案,在满足质量、工期、安全等前提条件下,帮助施工企业利用科技创新成果和先进科学的施工工艺达到节约成本,增加效益的目的。让项目施工管理者重视施工方案的节约作用,在每个分部分项施工方案上动脑筋、想办法,积少成多,最后就能够达到保本盈利的效果。监理工程师要求施工企业寻找最佳的施工方案,不是偷工减料,必须要有科学依据,否则会弄巧成拙,造成返工,增加成本。 低价中标工程保本盈利是一项综合性系统管理工程,监理工程师审核并优化施工方案,帮助施工企业发动项目全员,增强成本意识,让他们从各自的管理岗位上入手,群策群力,把好成本控制、节约增效的关口,让施工企业有限的投入创造出最佳的效益和施工成果,工程项目能够如期得到验收和交付,业主的投资能够按期甚至提前得到回报。
3、结语
总之,低价中标应是合理低价。低价中标不能成为施工企业日后大量无理索赔的借口。低价中标更不能以牺牲工程质量、进度等,实质性损害业主经济利益为代价。监理工程师必须加强低价中标工程的投资控制措施,科学合理、公平公正地确保工程项目各实施主体的经济利益,让工程投标报价、成本管理、投资控制走上健康发展的大道。
参考文献:
第一条 为规范房地产转让行为,保障房地产转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房地产市场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特区内房地产的转让。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房地产,是指土地及土地上的建筑物、附着物。
本条例所称房地产转让,是指合法拥有土地使用权及土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所有权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买卖、交换、赠与将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法律行为。
第四条 房地产转让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房地产转让时,建筑物、附着物的所有权应当与该建筑物、附着物所占用的土地的使用权同时转让,不得分割。
第六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是特区房地产市场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依法对房地产转让进行管理。
第七条 下列房地产,应当经主管机关批准,并补足地价款后,方可转让:
(一)通过行政划拨取得土地使用权的;
(二)取得土地使用权时减免地价款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根据城市规划,市政府决定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二)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四)设定抵押权的房地产,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法律、法规或市政府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房地产预售应当经主管机关批准。
预购的房地产在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并领取房地产权利证书前再转让的,按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下列行为视同房地产转让:
(一)以房地产作为出资与他人成立法人企业的;
(二)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或多方提供资金合作开发房地产,并以产权分成的;
(三)收购或者合并企业时,房地产转移为新的权利人所有的;
(四)以房地产抵债的;
(五)国有企业之间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的房地产调拨。
第十一条 下列行为不属于房地产转让:
(一)共有人之间对共有房地产的分割;
(二)国家机关、由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与其下属的机构之间的房地产行政调拨。
第十二条 房地产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同时转移;转让人应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或者其复印件提供给受让人。
第十三条 房地产转让时,转让人对同宗土地上的道路、绿地、休憩地、空余地、电梯、楼梯、连廊、走廊、天台或者其他公用设施所拥有的权益同时转移。
房地产首次转让合同对停车场、广告权益没有特别约定的,停车场、广告权益随房地产同时转移;有特别约定的,经房地产登记机关初始登记,由登记的权利人拥有。
第十四条 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应当按《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的规定办理产权转移登记。
第十五条 房地产登记机关核准转移登记的日期,为房地产产权转移的日期。
第十六条 房地产的风险责任,产权转移前由转让人承担,产权转移后由受让人承担。
第十七条 房地产转让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境外组织或者个人的,转让合同应当经深圳市公证机关公证。
第二章 房地产买卖
第一节 房地产买卖合同
第十八条 房地产买卖的当事人应当依法订立房地产买卖合同。
第十九条 房地产买卖合同应当采用主管机关统一制作的文本。
房地产买卖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房地产权利证书编号;
(三)房地产座落的位置、面积、四至界线;
(四)土地宗地号、土地使用权的性质和年期;
(五)房地产的用途;
(六)买卖价款及支付方式和日期;
(七)房地产交付使用的日期;
(八)公用部分的权益分享及共有人的权利义务;
(九)违约责任;
(十)合同纠纷的解决办法;
(十一)合同生效的条件及时间;
(十二)双方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预售房地产的,当事人约定交付房地产的时间应当在竣工验收合格之后。
第二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商应当自房地产交付受让人之日起,承担保修一年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法律、法规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
无效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从订立时起就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买卖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当事人一方有过错的,应当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当事人双方均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房地产买卖合同:
(一)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并且不因此损害国家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法履行或者不能全部履行的;
(三)因一方违约,使房地产买卖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的;
(四)出现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条件的。
双方协商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应当订立书面协议。
一方当事人根据本条第一款第(二)、(三)、(四)项的规定要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第二十五条 因变更或者解除房地产买卖合同致使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失的,有过错的一方当事人应当负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因转让人的过错,不能按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地产的,转让人应当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房地产买卖合同中有约定的,从合同约定;未约定的,为延期交付房地产期间的指导租金。造成受让人损失的,转让人除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当负赔偿责任。
转让人超过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时间三十日仍不交付房地产的,受让人有权解除合同。
第二十七条 现售房地产的受让人不按约定期限给付价款的,应当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支付违约金;因受让人过错造成转让人损失的,受让人除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当负赔偿责任。
受让人超过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时间三十日仍不给付价款的,转让人有权解除合同。
第二十八条 预售房地产的受让人不按期给付价款的,按下列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一)受让人给付的金额达应付价款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受让人应当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转让人支付延期付款违约金;
(二)受让人给付的金额不足应付价款百分之五十的,转让人可要求受让人支付违约金。受让人超过合同约定时间六十日仍不给付应付价款的,转让人有权解除房地产买卖合同。
第二十九条 产权转移登记后,房地产买卖合同内容未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继续履行。
第二节 房地产现售
第三十条 现售房地产的,转让人的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附着物的所有权应当已依法登记,取得房地产权利证书。
外销商品住宅的,还应当取得《商品住宅外销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 以买卖方式转让房地产时,在同等条件下,下列当事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一)房地产共有人;
(二)房地产承租人。
一项房地产买卖同时具有上列当事人时,按上述顺序依次享有优先购买权。
第三十二条 受让人有权对房地产的状况,包括权属、结构、装修、抵押关系、租赁关系、相邻关系、土地出让合同等情况进行了解,转让人有提供有关情况的义务。转让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而造成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的,应当对受让人因此遭受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房地产在买卖前已出租的,受让人应当继续履行原房屋租赁合同。
第三节 房地产预售
第三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商预售房地产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土地使用权已经依法登记,取得房地产权利证书;
(二)取得《建筑许可证》和《开工许可证》;
(三)除付清地价款外,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已达工程预算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并经注册会计师验资;
(四)房地产开发商和金融机构已签订预售款监管协议;
(五)土地使用权未抵押或者已解除抵押关系。
符合上列条件的,经主管机关核准后,发给《房地产预售许可证》;核定为外销的商品住宅,还应发给《商品住宅外销许可证》。
第三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商应当对预售房地产的说明书、设计图纸、销售广告等公开展示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六条 预售款应当由房地产开发商委托金融机构代收。
代收预售款的金融机构应当为预售款的监管机构。
第三十七条 预售款应当专款专用,由工程监理机构根据建筑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进度计划和工程实际进度,书面通知预售款监管机构向转让人划款。非经工程监理机构书面通知,预售款监管机构不得直接向转让人划款。
工程监理机构和预售款监管机构监管不当,造成受让人损失的,应当与房地产开发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商应当按房地产登记机关的规定将预售房地产的买卖合同向房地产登记机关备案。
第三十九条 已预售的房地产在建筑工程实施中确需变更设计的,变更设计后的标准不得低于房地产买卖合同中约定的标准。因增加成本需变更房地产买卖价格的,应当征得受让人的同意。
第四十条 房地产开发商不得抵押已预售的房地产。
第四节 房地产包销
第四十一条 房地产包销是指以经营为目的,购买房地产开发商开发的房地产,再销售给他人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 从事房地产包销业务应当经主管机关核准。
第四十三条 房地产包销商应当与房地产开发商订立房地产买卖合同。
第四十四条 外销房地产需包销的,应当由市政府批准的包销商进行。
第三章 房地产交换与赠与
第四十五条 房地产交换是指当事人将各自拥有的房地产互相转移给对方的法律行为。
第四十六条 交换房地产,当事人应当依法订立房地产交换合同。
房地产交换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房地产交换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参照房地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房地产赠与是指当事人一方将自已拥有的房地产无偿地转移给他方的法律行为。
第四十八条 自然人作为房地产赠与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四十九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房地产受赠人可以为国家、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五十条 赠与房地产,赠与人与受赠人应当订立房地产赠与合同。
第五十一条 房地产赠与合同的生效时间为产权转移登记时间。
第五十二条 附条件的赠与,受赠人不按约定条件履行的,赠与人可要求受赠人履行所附条件中规定的义务,或者撤销已经登记的赠与。所附条件不能履行或者不需要履行的,赠与人不能撤销已生效的赠与。
第四章 房地产转让的与经纪
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可以委托人转让房地产。委托人转让房地产应当办理委托手续。
第五十四条 从事房地产转让经纪业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取得相应资格。取得资格的条件和程序按市政府规定办理。
第五十五条 人和经纪人应当按委托人委托的价格买卖房地产。
第五十六条 人房地产转让的佣金标准,由委托人与人双方约定。
经纪人的佣金标准按市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经纪人房地产转让,应当对转让当事人的资格、房地产产权的合法性进行查验。
经纪人应在房地产转让合同中签名盖章。
第五十八条 由于经纪人的过错,经纪人代销的房地产不能登记或者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获准登记,造成受让人损失的,经纪人应当负赔偿责任。
第五章 房地产转让的税、费
第五十九条 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应当依法纳税。
第六十条 房地产转让时土地有增值的,转让人应当交纳土地增值费。土地增值费的收取办法,由市政府另行规定。
第六十一条 房地产交换有差价的,应当就差价部分按有关规定交纳税、费。
第六章 罚 则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转让房地产的,转让行为无效,由主管机关对转让人处以房地产转让价款百分之十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二)、(六)项、第九条第一款和第三十条规定转让房地产的,转让行为无效;转让人有非法所得的,由主管机关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转让价款百分之十的罚款;转让人持有房地产开发资质证的,可视情节轻重作出不予资质年审或者吊销房地产开发资质证的处罚。
第六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商预售房地产,未按规定将房地产买卖合同报登记机关备案而预售房地产的,由主管机关对转让人处以转让价款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转让人持有房地产开发资质证的,可视情节轻重作出警告、不予资质年审或者吊销房地产开发资质证的处罚。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和第五十四条规定从事房地产包销和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由主管机关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六条 当事人隐瞒房地产转让的真实情况,不按规定交纳有关费用的,由主管机关责令其补交,并处以应交费用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主管机关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政府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自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起诉,又不执行主管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主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微利商品住宅、福利住宅转让的条件、范围和程序,依市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九条 市政府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七十条 本条例自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