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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服务行业分析报告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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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服务行业分析报告

第1篇:医疗服务行业分析报告范文

关键词:老年健康服务业 人力资源 对策

1.研究背景

1.1健康服务业的发展背景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自身健康越来越重视,“已病才就医”已不能满足现代社会对健康的需求。而健康服务正是把被动的“已病才就医”模式转变为主动的“未病先预防”模式的活动,可以间接节约医疗费用,保障个体健康。在发达国家,健康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15%,而在我国,健康产品仅占国民生产总值的4%-5%。[1]当前,我国健康服务业正处于起步阶段,政府应以多种方式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

1.2 我国老年人口现状

早在1999年中国就已经步入老龄化社会。我国不仅是世界上人口数量最多的国家,也是老年人口数量最多的国家,目前正面临着老龄化的挑战。据民政部印发的《2013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显示,截至2013年底,我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20243万人,占总人口的14.9%。其中,65岁及以上人口13161万人,占总人口的9.7%),达到2.02亿,老龄化水平为14.8%。

1.3 老年健康服务需求

《中国慢性病防治工作规划(2012―2015年)》指出,伴随老龄化进程加快,我国慢性病发病人数也快速上升,2012年我国有确诊慢性病患者2.6亿,慢性病导致的死亡已经占到我国总死亡的85%。老年人慢性病患病率高,对医疗服务需求势必增加。此外老年人对来自家庭和社会的在身体、心理,社会支持等方面的长期护理需求量也在扩大增加,还有老年人的保健知识匮乏,保健意识淡薄,这些需求都决定了我国要大力发展老年健康服务业,从而改善国民生活状况,提高其生活质量。

1.4 相关概念界定

健康服务业以维护和促进人民群众身心健康为目标,主要包括医疗服务、健康管理与促进、健康保险以及相关服务,涉及药品、医疗器械、保健用品、保健食品、健身产品等支撑产业。

老年健康服务是指为老年人提供健康相关的服务活动。本文讨论的老年健康服务以健康管理和促进为主,主要内容包括医疗保健、健康养老以及健康体检、咨询管理等,提供机构主要为基层社区卫生机构和养老机构,暂不讨论传统的大型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医疗卫生服务。

老年健康服务业人力资源管理主要是指通过对提供老年健康服务的人力资源的培养和开发,利用有效的激励机制进行保留激励,进而提高老年健康服务水平。

2.老年健康服务产业人力资源管理现状

2.1 老年健康人力资源数量不足

目前,大部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护人员数量较少,而且医护比例偏低。养老机构老年健康服务人员更是缺乏,有些养老机构甚至没有医疗卫生室,有些养老机构即使设置医疗卫生室,人员配备数量也是偏少。例如,烟台市老年福利中心常住老年人口达1000人,而医生仅有3名,药剂师1名,护士1名。医护人员数量明显不足,不能满足日益增加的老年医疗服务需求。

2.2 老年健康人力资源结构不合理

老年健康服务服务人员学历、职称及专业结构都不尽合理。尤其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护人员的文化程度以中专学历为主;职称以初级为最多,高、中、初级人员比例失调。医生以西医为主,满足老年人健康需求的老年医学、康复医学、中医保健、慢性病管理等专业人才匮乏。养老机构的健康服务人员构成大多以返聘退休人员为主,在职医护人员也以初级和中级职称为主。

2.3 老年健康人力资源服务质量偏低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本身对老年健康服务没有足够重视,在服务模式上没有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转变,还是在医院等病人上门,以临床医疗为主,忽视老年群体的健康保健服务。

2.4 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

社区和养老院都存在对老年健康服务人员的教育培训重视程度不高,缺乏合理的用人晋升机制。工资福利水平偏低,有些社区卫生服务人员的社会保险也没有落实,这些都影响老年健康服务人员的稳定性和积极性。

3.完善老年健康服务产业人力资源管理的对策与建议

3.1 提高政府对老年健康服务业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视程度

加强政府引导,正确认识老年健康服务人力资源管理的特殊性。坚持积极引导,营造市场环境,搞好人力资源规划,研究鼓励扶持政策,推进老年健康服务人力资源管理加快发展。

老年健康服务是社会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应对人口老龄化、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必然要求,通过对老年人服务,从而改善其生活状况,提高其生活质量,更能扩大就业机会,因此应该把老年健康服务业人力资源管理纳入国家对应人口老龄化的发展战略。

3.2 加大人才培养和职业培训力度

人才培养是开展老年健康服务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关键。由国务院的《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指出,为了健全人力资源保障机制应该支持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开设健康服务业相关学科专业,引导有关高校合理确定相关专业人才培养规模。

根据社区服务站工作职责,按照“重要人才重点培训、优秀人才优秀培训、紧缺人才加紧培训,年轻人才全面培训,专业人才专门培训”的原则,积极鼓励和安排工作人员到上级医院进修、学习和培训,拓宽视野,加强理论修养,提高业务能力和水平。其次加强违纪人员的学历教育,鼓励卫生人员参加成人高考、自学等,通过提高学历和职称,着重培养一支高素质全科医生队伍。

3.3 健全薪酬福利体系

要建立基本的薪酬福利保障机制,以保证老年健康人力资源队伍的稳定性,提高其积极性。对老年健康服务从业人员,按规定落实国家有关补贴政策,探索建立特殊岗位补助制度,落实老年健康服务人员尤其是社区老年健康服务人员的社会保险制度,逐步提高老年健康服务从业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3.4 提倡医养结合服务模式的发展

“医养结合”是养老服务的充实和提高,就是重新审视养老服务内容之间的关系,在养老服务中融入健康理念,以区别传统的单纯为老年人提供基本生活需求的养老服务。医养结合服务机构作为养老机构的一种,在做好老年人生活护理服务、精神慰藉服务的基础上,着重提高医疗诊治服务、大病康复服务、临终关怀服务的质量。对于养老院建医院这种方式需要增加具有医疗资格的医师和专业护士,而对于医院转型为医养结合服务机构这种方式,由于入住老人增加,也需要增加相应的护理员。因此,医养结合服务机构更应重视老年健康服务业人力资源的管理。

参考文献:

[1]王海丽.我国健康服务业发展现状调查解析[J],2013,24(6):33-34.

[2]张生.中国老年健康服务行业发展前景与投资机会分析报告[R].中国行业研究所,2013.

第2篇:医疗服务行业分析报告范文

[关键词] 医闹 医疗纠纷 损害赔偿 仲裁

目前,我国医疗纠纷呈现逐年上升趋势,“医闹”现象也随之频繁出现。“医闹”现象已严重影响了医疗机构的正常运转,冲击了正常的医疗秩序,成为困扰医疗机构管理者和医务人员的难题之一。面对“医闹”现象,如何化解消除其对正常医疗秩序和社会稳定造成的不利影响,这成为我们亟需解决的问题。

一、“医闹”的成因分析

“医闹”的发生究其原因,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社会原因

1、医疗保障体制不完善

由于政府的财政投入不足和城乡二元化结构,我国的社会医疗保障尚未能实现对全体国民的普遍覆盖。同时,药品及医疗服务的价格居高不下,导致了患者本已有限的支付能力更加捉襟见肘,特别是对于没有医疗保障的群众来说,一旦突患重大疾病,高额的医疗费用完全超出患者的支付能力。经济上的无助与生活上的潦倒迫使一部分患者选择通过“医闹”的方式,给医疗机构施加压力,借以减轻自身的经济负担。

2、“职业医闹”的推波助澜

目前活跃在一些医疗机构中的“职业医闹”,一经探听到有患者与医疗机构发生纠纷,即主动找上患者,为患者出谋献策,教唆患者以到医疗机构闹事的方式索赔,自己也乘机从中谋取一定的经济利益。这个新“职业团体”的兴起从某种程度上说源自患者及其家属的需求,相对于过程比较复杂,费用较高的诉讼途径解决,他们更青睐于“职业医闹”提出的廉价、快捷的解决方式。因此,“职业医闹”的推波助澜,是“医闹”现象产生的重要成因之一。此外,少数媒体对医疗纠纷的报道还带有新闻炒作的倾向,有意无意地助长了患者及家属对医疗机构的不满情绪,加剧了医患双方的对立。

(二)法律制度层面的原因

1、解决医疗纠纷的法律体系不协调

《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人民法院目前审理医疗纠纷案件所适用的主要法律依据。现有立法体现了对医方的过度保护,患方不容易依靠法律获得公平救济。主要体现在:(1)医疗纠纷处理中法律适用的“二元化”。医疗损害究竟是适用《民法通则》及相关民事司法解释还是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依照一般人身损害赔偿还是依照医疗事故赔偿,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特别是两者在赔偿标准上的巨大差异,让医患双方以及审判机关意见不一,也使医学会的技术鉴定更加苍白无力,从而造成混乱,加剧了医患双方的矛盾。(2)司法实践中,对于构成医疗事故的,适用《条例》进行判决,但《条例》确立的赔偿标准偏低,远低于《民法通则》及民事司法解释确立的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甚至否定了死亡赔偿金的给付,使遭受医疗事故损害的患方不可能获得公平、等价的赔偿,这就在客观上阻止了患方寻求法律途径救济,转而求助“医闹”解决纠纷,以求获取更多的赔偿。

2、医疗事故鉴定制度设计存在缺陷

目前,医疗事故鉴定成为处理医疗纠纷的核心和关键,但《条例》设置的鉴定制度存在先天的不足。主要表现在:(1)《条例》规定医疗事故鉴定机构为医学会,由于医学会成员均隶属于卫生行政系统,导致医学会带有强烈的行政色彩,成为各大医院医生互相鉴定医疗事故的机构,很难保证鉴定结论的科学、公正性。自然鉴定结论难以让患方信服。(2)《条例》缺乏对医疗事故鉴定人(医学会专家鉴定组成员)的制约机制。如,没有规定鉴定人必须在鉴定结论上署名,没有规定鉴定人有出庭接受询问的义务,没有规定对鉴定人过错责任的追究以及鉴定结论作为法庭证据缺少质证环节等等。由于医疗事故的鉴定人对鉴定结论几乎不负任何法律责任,故可以随意下结论而不用担心法律的追究,这势必在一定程度上进一步影响到鉴定结论的科学、公正性。

3、医疗纠纷解决机制存在弊端

医疗纠纷的解决有医患和解、行政调解和诉讼三种途径,但实践中均有不足之处,无法取得患方的认同。

(1)医患和解:由于绝大多数患方缺乏医学专业知识,经济实力不足,难以与医方进行平等谈判协商,即使最终达成和解协议,也会对协议的公平性产生怀疑;另外,和解协议本身不具有强制力,事后反悔的现象时有发生。

(2)行政调解:在由卫生行政部门主持的行政调解中,由于卫生行政部门是医疗机构的主管部门,不论是其职责、业务还是人员都与医疗机构之间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因此,卫生行政部门在医疗纠纷的调解中能否保持中立性,令人信心不足,患方往往因怀疑其公正性而拒绝调解,或对其调解结果不信任;另外,调解协议主要靠当事人的自觉履行,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当事人若不愿履行,则调解协议将成为一纸空文。(3)诉讼:尽管诉讼最能体现公平正义,但由于审判人员不懂医学,难以对医方提供的病历等证据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受理案件后往往直接委托鉴定,在鉴定结论作出后又缺乏对鉴定结论科学性、合法性的审查能力,并大多倾向于以鉴定结论为主要的定案依据。这等于在一定程度上放弃了对证据客观性、真实性的审查职责,审判权一定程度上已经“旁落”于鉴定机构,而医疗事故鉴定本身又存在着许多差强人意的缺陷,故造成审判质量较差,审判效率低下。同时,较高的诉讼成本的现实压力与赔偿结果的不可预期,也使得患者不愿意选择诉讼。

(三)医患双方的原因

1、医疗机构方面的原因

一是医疗机构未形成预防和处理医疗纠纷的有效机制和体制,只是“堵”而不是“防”。二是医患沟通不够,有些手术谈话内容流于形式,只是一味让患者签字,却没有让患者及家属真正了解手术的风险及可能出现的并发症,一旦手术没有达到患者及家属的预期效果,就会出现医疗纠纷。三是医务人员违反诊疗常规或诊疗水平欠缺,因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或是医疗机构之间、科室之间或同事之间对他人的诊疗过程及疗效妄加评论,造成患者对正常医疗的误解。

2、患者方面的原因

一是患者医疗专业知识的缺乏,产生了医患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患者处于弱势地位,一旦博弈,患者就会很容易选择走“医闹”这条机会主义道路。二是患者经济能力有限。目前“看病难,看病贵”的现象很普遍,继而造成医患矛盾。也有少数人为个人目的有意制造纠纷,借此想免除部分或全部医疗费用,甚至有人想借机捞一把。三是患者对于医学存在认识上的偏差,对医疗技术有过高的期望,对医疗行为的高风险性认识不足。医学有许多的未知领域,有不少目前还不能解决的问题,患者的个体差异性决定了医疗服务行为具有比其他服务行业更多的不可预测性、不可控制性。这种医患双方观念上的差异,如果沟通不够,一旦治疗效果不满意,往往产生医患矛盾,甚至医疗纠纷。

三、防范和解决“医闹”的相关对策

(一)加大政府财政投入,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障体系

在医疗保险制度建设方面:一要逐步扩大社会医疗保险的覆盖面。让所有城镇从业人员都参加医疗保险,使外来务工者、农民工在发生意外和重大疾病时有基本的医疗保障。二要扩展个人医疗账户的使用范围。使个人医疗账户从主要支付门诊日常医疗费用、医疗消费等方面向预防保健方面延伸。允许个人把自己医疗账户的资金投入到社区医疗,购买相应的预防保健服务,从根本上减少疾病的发生,提高健康水平。三要鼓励发展商业医疗保险。国家应该给予保险公司政策支持,鼓励开发新的保险品种,使更多企业和个人参加商业保险。

(二)统一损害赔偿标准,消除医疗损害赔偿法律适用的“二元化”

作为行政法规的《条例》设定本应由基本民事法律来规定的侵权赔偿责任,违背《立法法》的基本精神,并且《条例》确立的过低的赔偿标准,也与民法基本原则相违背。实践证明,“以降低、限制对患方的医疗损害赔偿来体现对医疗风险的理解和对医方的照顾”,即对医疗损害赔偿采取“限制赔偿数额”的特殊立法政策加以保护的尝试并没有得到广大人民群众和法学界的理解和认可。在我国目前医疗保障比较薄弱的情况下,实际上造成受害人的损失难以得到充分的弥补。在现代法治理念下,以牺牲患方的单方民事权益来维系社会公平是难以为人们所接受的,这只会进一步加剧医患矛盾。

(三)完善医疗事故鉴定制度以及医疗纠纷案件的审判组织

在医疗事故鉴定方面,建议除医学会鉴定外,允许委托其他法定机构鉴定,并要强化异地鉴定,克服部门保护、地域保护;建议在鉴定人的组成中要有一定比例的法学专家,并且医学专家也要扩展到临床业务之外,包括理论学者,以较好地保障专家鉴定人的独立性;建立鉴定人的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鉴定人错误鉴定的法律责任加以明确,以实现其权利与义务的对等;增加鉴定结论的法庭质证环节,规定鉴定人有出庭作证或接受询问的义务等,以确保鉴定结论的科学、公正性。

(四)探索医疗纠纷处理的新途径,建立医疗纠纷仲裁制度

由于现行的处理医疗纠纷的三种途径在实践中均出现不足,患方的认可度不高,并不能满足实际需要。因此,一方面我们需要完善现有的医疗纠纷处理途径;另一方面,也要积极探索建立其他更为中立、更富实效、更为患方接受的医疗纠纷处理途径。医疗纠纷仲裁制度是值得重点推行的新方式。

参考文献:

[1]《在全国部分省市调查“医闹”的分析报告》,载《中国卫生产业》,2007年第2期,第57页.

[2]叶向阳,亓述伟:《当前医疗损害赔偿诉讼中“二元化”问题及应对之策》,载《浙江社会科学》,2010年第2期,第13-14页.

[3]叶茂庭,黄秀娟,黄秀荣:《“医闹”产生原因及对策的探讨》,载《中华现代医院管理杂志》,2009年5月第5期第7卷,第2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