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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法条例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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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法条例

第1篇:监察法条例范文

【关键词】定量研究;定性研究;扎根理论

Quantitative research is always compared with qualitative research, which is the exam, analysis and explanation of researchers for finding implied meanings and combining forms of relationships, including classifications of different kinds of phenomena and activities, in a way that does not include mathematical methods.

In most social sciences, the researcher can use either quantitative or qualitative methods, which is uncontroversial, and each can be used when there is the need. Compared with quantitative research,qualitative research is of more literary style and in more personal voice,which is inevitable to be thought the study which is made under this methology has a tendency to bring in researcher’s bias. As in other qualitative approaches,the grounded theory maybe one of them can most reflect the advantage of qualitative research -- avoiding bias in the process of investigating. Grounded theory has specific procedures and associated canons which is flexible but within limits, which give permit to reliability and validity in the broadest sense. “Formal reliability and validity assessments for grounded theory products, conducted in that order, are consistent with the tenets of this inductive methodology and with measurement theory; they are essential for efficient” (Atwood, Hinds, Benoliel, & Artinian,1986) Here are 2 points I got after reading the materials:

1.The concepts we deal with is always “discovered from data (induced),systemically abtained and analyzed”(Glaser&Strauss,1967)In grounded theory, analysis is assisted with data collection,the analysis begins as soon as the first a few data is paring with other research methods, it’s more scientific,for once the original analysis starts,it can provide materials for the next interview or observations,on one hand,it won’t miss anything since the first data will be analyzed in details.On the other hand, no matter how the investigators are in favor of a particular concept,if it shows no relevence to the topic in the continued study, it must be discarded. The traditional understanding of reliability focuses on standardizing data collection instruments(Mason, 1996) However, this is“premised on the assumption that methods of data generation can be conceptualised as tools, and can be standardised, neutral and non-biased” (Mason, 1996) While this may be acceptable for quantitative methods,but in qualitative research,abviously,the data collection process is more rigorously and patiently treated.In contrast to quantitative research,in which the researcher “systematically applies a pre-existing set of codes to the data”,the qualitative research is “data-drived” (Sandelowski, 2000).

第2篇:监察法条例范文

痛经是指月经前后或行经期间下腹及腰部有疼痛、坠胀感,严重时伴有恶心、呕吐、肢冷等症状。可分为2大类:一种是原发性痛经,也称功能性痛经,妇科检查盆腔无明显的生殖器官器质性病变,一般在初潮开始就会发生,以月经初潮后2-3年多见,多发于青年未婚女性,每次月经来潮时小腹疼痛难忍或痛达腰骶、面色苍白、手足冰冷或伴恶心,甚至剧痛晕厥。另一种是由明确疾病引起的痛经,称之为继发性痛经,与原发性痛经的区别在于是由生殖器炎症、子宫肌瘤、子宫内膜异位等生殖器官疾病引起,一般在行经规律一段时间后才开始发生。

原发性痛经是目前妇科的常见疾病,据2010年部分地区的抽样调查,我国现阶段痛经的发病率已达到35.64%,其中原发性痛经占38.17%,严重痛经患者,已经影响正常工作和生活的占14.68%。现主要介绍两年来应用中医药保健品以内调、外灸治疗原发性痛经所取得的临床效果,并具有用法简单、缓解症状迅速、疗效确切、无毒副作等特点。现将两年多应用中药保健品调治32例原发性痛经的案例报告如下。

方法:将2010年3月至2012年10月间,临床跟踪治疗的32例原发性痛经患者,作为研究对象,进行分析观察。

结果:32例患者中,其中,24例经过规范调理3-6个月经周期,经期不用再药,症状完全消失痊愈,治愈率为75%;5例明显好转,经期不用再继续服用镇痛药物止痛,仍在坚持疗程,明显好转率为15.6%;3例正在治疗1-2个月经周期中,症状明显减轻有效率9.4%。

结论:经过两年多的临床治疗观察,32例原发痛经患者,应用中药保健内调和穴位灸渗透疗法,内外联合治疗原发性痛经总有效率为100%。

1资料与方法

1.1临床资料将2010年3月至2012年10月两年间,应用中药保健品“粉黛祛斑美容口服液加痛经灸”联合治疗的32例原发性痛经患者作为研究对象,对其进行临床治疗跟踪并评估疗效。32例患者中年龄最大的28岁,最小的16岁,29例未婚,3例结婚3至8个月不等,均未怀孕。

1.2治疗方法通过对32例痛经患者的病史询问得知,29例曾采取过多方面的不规范治疗措施,多为效果不明显或停药后反弹表现,都有不同程度的影响生活、工作、学习史。完善相应的妇科检查,排除其它可能导致痛经的妇科疾病,明确诊断:“原发性痛经”后,在医生指导下,本人自愿用中药保健品调理并能坚持疗程的情况下,根据不同的体质,进行辨证施治,内外调理,加减海狗咔罗肽女神胶囊口服。常规方案为:粉黛祛斑美容口服液,每日早晚各一次,每次20毫升空腹服用;并在月经来潮前1-2天或有来潮症状时,取关元穴(脐下3寸处)贴敷,痛经灸,每日一贴,每贴连续使用12小时,5天1疗程。如属肾气虚弱型,加海狗咔罗肽女神胶囊口服,每日2次,每次2-3粒,早晚空腹服用。另在月经疼痛明显时,加贴痛经灸于三阴交穴(小腿内侧,足内踝尖上3寸,胫骨内侧缘后方凹陷处)。

2讨论

2.1内调法内调产品主要应用:粉黛祛斑美容口服液和海狗咔罗肽女神胶囊两种中药保健品,其主要成份分别是:制首乌、枸杞、桑椹、桃仁、红花、当归和海狗鞭、羊霍、人参、砂仁、肉桂、枸杞子、红花、山药、茯苓、大枣等。主要功效以行气活血,抗氧化、改善胃肠消化和吸收功能,有效调节体内机能;调节失眠、头痛、痛经、月经不调。调补女性冲任二脉、平衡阴阳,滋阴补肾、调节内分泌,预防和缓解更年期综合症;补血益气、活血化淤,改善微循环等。

其原理在于当人体有的自我调节功能和免疫功能能够正常运转,将已发生紊乱的内分泌系统调节正常,从而达到各个器官、各个系统间的阴阳平衡,不仅调整了病痛,也让人的面容、皮肤、气色有了改变。尤其是女性,在五期(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更年期)的特殊生理条件下,内因由于肝肾阴虚血亏,脾胃气机不畅,外因由于精神紧张、抑郁,性急易燥或饮食不周,劳逸不当等,更易引起内分泌失调,出现痛经,经前紧张等一系列表现。两种内调保健品以其中医养生之理论,纯中药调理为出发点,调理人体气血,调理阴阳平衡,从而达到保健祛病之目的。

2.2外敷法外敷法主要应用:痛经灸,主要由自动发热体和蔪春陈艾、当归等热熔药膏组成,采取穴位敷灸渗透疗法。热源促进调经补血的中药快速渗透皮下,经穴位吸收,从而迅速缓解子宫平滑肌痉挛、改善子宫肌层缺血缺氧状况,达到调理冲任气血、快速温经止痛的功效。适用于所有痛经患者,更适用于虚寒宫冷性痛经。

3小结

综上所述,原发性痛经的中药治疗和调理方法灵活多样,除上述疗法外还有一些报道过的纳鼻法、滴耳法、纳肛法、灌肠法等,其疗效确切,无不良反应或不良反应极小。不仅如此,结合中药内调、外敷周期疗法进行辨证施治.可以标本兼治,防止复发。原发性痛经虽说是最常见的一种疾病,但多年来对于原发性痛经的研究主要停留在临床疗效观察水平,缺少探讨性研究,且多数临床观察未进行多中心、大样本、规范化的研究,这些都有待于我们妇科医生、中医研究人员进一步完善及更加深入实践和探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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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监察法条例范文

论文摘要:入河排污口调查是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和实施入河排污口审查同意制度的基础工作,实施入河排污口的法制化建设,是适应新时期对流域水资源保护新的要求,是改善人民群众生活质量,推进和谐社会建设,实现流域水功能区划水质保护目标、总量管理、入河污染物控制及削减的基石和落脚点。加强对入河排污口的监督管理是加强水资源保护,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重要保障。

大庆市是以石油、石油化工为主体产业的新兴 工业 城市,是我国最大的石油、石油化工生产基地。随着 经济 的 发展 ,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用水量也持续增大,排入渠道、泡沼的污水量也随之增加。据2001年调查统计,南线安肇新河流域共176个排污口,年污水排放量已大于1.8亿t,大庆市的排干、泡沼已遭受不同程度的污染,湿地生态功能退化、生物多样性受损。入河排污口管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赋予水行政管理部门一项新的职责,是依法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改善水环境,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的重要措施。我市正在推进生态市建设,保护水生态,防止水污染,是一项中心任务,所以开展入河排污口调查与加强管理已成为当务之急。

1 入河排污口法制化管理体制建设

1.1 规范管理体制

作为水资源保护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入河排污口的管理应按新水法中水资源管理体制的规定,实行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的原则。在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领导下,由市水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授权负责实施入河排污口的管理。强化区域内水资源保护的统一管理性加强对4条排水渠道及主城区上游泡沼的管理。

1.2 明确入河排污口的监督管理权限

应坚持在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指导协调下的管理原则。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负责对全市入河排污口的统一监督管理,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该行政区内入河排污口的监督管理。

1.3 严格入河排污口设置、变更的审批权限

我市入河排污口设置与变更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省水资源保护机构备案。

2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的内容、方法及程序

2.1 建立入河排污口调查登记建档制度

对区域内已建、在建入河排污口地行调查登记建档,排污口的设置或变更必须与水资源保护规划、水功能区划的管理目标相协调。通过调查、登记建档,对不符合流域水资源保护要求的入河排污口的设置,结合我市的城市总体建设实际情况分期、分批进行规范及整改。

2.2 建立入河排污口设置、变更的审批程序

入河排污口的设置或变更必须依照规定程序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设置或变更排污口必须实行“三同时”制度,其治污工程和排污工程的设计、施工和投入运行的三个环节均应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在设置或变更工程完工后,应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竣工验收。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变更的申请审批程序应包括预申请审查、申请审查、竣工验收。

2.3 入河排污口设置及变更审批许可原则

入河排污口的设置与变更必须符合我市水资源综合规划和水资源保护规则,符合水功能区划的要求,服从于水功能区水质管理目标及污染物总量控制管理目标。废污水排放还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符合有关入河排污口设置技术规范要求。

对入河污染物总量已超过分配的控制指标或由于该申请排污口的设置变更将使其总量超标的;由于污水处理能力不足,技术落后或不可靠,入河污水水质超过或可能超过规定排放标准或对纳污水体功能构成影响的;非条件限制,故意将排污口隐蔽设置,不便于监管部门监督管理的;以邻为壑,为转移污染擅自将排污口向下游区域设置或变更的;在新开发区未进行雨污分流的;其他不符合 法律 、行政法规或有关主管部门要求,不符合有关入河排污口技术规范要求等情形的入河排污口申请将不被受理审批。

2.4 建立排污信息季报及年审制度

设置或使用排污口的所有单位,必须按季、按年度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排污口统计表。排污单位必须按规定项目如实填写表,不得弄虚作假。水行政主管门部每年将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对排污口组织年审。

2.5 建立排污计量及水质在线监测制度

排污单位必须在排污口安装污水排放计量设施,同时限期安装在线水质监测仪器。为便于统一规范管理,入河排污口所安装的计量设施及在线水质监测仪器应为质检部门认定的产品;在管理办法出台前,已经安装相应设施的排污口,其设施必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质检部门组织检查认定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2.6 建立常规监测、监督性监测和现场执法检查相结合制度

建立入河排污口及纳污泡沼的常规监测、监督性监测及现场持证执法检查制度。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依照《水法》授权,对重大排污口,对重点、敏感水域进行常规监测、不定期的监督性监督测和现场执法检查,逐步实现有关监测工作与水功能区监测工作相协调。我市正在进行的《大庆市水资源实时监控与管理体系》的可行性研究工作,该项目实施后将对大庆市各类取水、蓄水、引水、排水的水量、水质实时自动采集信息、自动传输信息, 计算 机的 网络 存储数据,也将提高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入河排污口的管理能力和 科学 化、 现代 水平,为全市的水资源规划、管理、决策和依法行政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服务的技术支持。

2.7 建设一支高素质监督管理队伍

根据我市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的需要,加强行政区域的监督执法队伍建设,逐步提高执法机构的能力,加大监督执法的硬件和软件建设投入力度,形成机动灵活、准确高效的执法体系。

3 入河排污口管理的 法律 责任

3.1 处罚规定

对未按规定设置或变更排污口位置或建筑结构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按规定程序及规范重新申请;逾期不拆除,将依法强制拆除,并处罚款。

对“不按规定时间要求向管理部门报送有关资料的;报送资料时弄虚作假的;不按规定时间参加年审的;故意破坏或不正常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直排或偷排的;故意破坏或不正常使用污水排放设施或在线水质监测仪器;未如实向管理部门检查人员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的;逃避、拒绝、阻碍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未经审批允许其他排污者使用本单位排污口的;利用其他单位设置的排污口的;改变废污水排放方式、增加排放废污水水量、增加废污水中污染物种类、增加废污水中污染物数量、改变废污水入河方式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对水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监督管理职责,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

3.2 建议实行“累时倍罚”的责任追究制度

对违法行为可以追究其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但实践中多为追究行政责任。当前严峻的水污染事实告诉人们,罚款的处罚效果与立法目的相脱离。许多地方甚至出现“交了排污费或罚款就等于交了保护费,违法排污合法化”的怪现象。考虑到违法排污行为的复杂性及水资源被污染后其危害的长期性,建议法律在追究破坏水资源行为的法律责任时有所突破,对持续违法排污者,实行“累时倍罚”的责任追究制度。

第4篇:监察法条例范文

    [招工]不得收取招聘费用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招用人员的情况实施监察,重点监察:提供虚假招聘信息;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技术工程工作;向求职者收取招聘费用;向被录用人员收取抵押金、抵押物、保证金或者以其他形式收取财物,或者强迫被录用人员集资入股;扣押被录用人员身份证等证件;违反国家规定,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残疾人可以从事的工种或者岗位,以残疾为由拒绝录用残疾人;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招用童工。

    法律责任:有前八项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有第九项规定情形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第十项规定情形的,按照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处罚。

    [用工]女职工不下矿井劳动

    《条例》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重点监察用人单位的劳动用工情况,主要监察九种行为: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禁忌从事的劳动;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安排女职工在孕期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安排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安排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九十天;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

    法律责任:有前八项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有第九项规定情形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报酬]解除劳动合同须付经济补偿

    《条例》强调,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解除劳动合同后,不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等四种行为重点监察。

    法律责任:有上述情形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逾期不支付的,责令按照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拒不支付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保险]不得拖延或拒绝缴纳

    任何用人单位,必须按国家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按国家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不得拖延缴纳社会保险费;更不得拒绝缴纳社会保险费。违者将受到相应法律责任。

第5篇:监察法条例范文

关于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有关情况的报告

驻区委办纪检监察组:

按照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相关要求,我中心高度重视,立即开展相关行动,一是通过重庆聚博图书有限公司订购《条例》11册,确保领导班子成员、二级班子负责人人手一册;二是通过理论中心组学习、主题党日等,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条例》原文,精准掌握纪法内容,明晰底线清单;三是要求干部职工加强自我学习,进一步巩固和提升对《条例》的理解和认识,引导全体干部职工共同遵法、守牢底线,以实际行动践行“两个维护”,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通过此次学习,进一步提高了全体干部职工廉洁自律意识,精准掌握了《条例》内容,并结合实际工作,将纪律与岗位职责紧密联系起来,做到知行合一,贯彻落实。

2021年12月7日

第6篇:监察法条例范文

摘 要 目的:了解首次发病住院的精神分裂症患者家属对健康教育的需求和获得健康教育的途径。方法:采用问卷调查法对126名首次发病住院治疗的精神分裂症患者家属进行调查。结果:调查显示,本组精神分裂症患者家属对精神分裂症疾病的治疗和护理知识知晓不够。结论:通过多种形式对首发精神分裂症患者进行全面的健康教育,可使首发精神分裂症患者获得更好的护理和照顾,让家属提供更有效地亲情支持,提高患者生活质量。

关键词 首发精神分裂症 家属 健康教育需求

doi:10.3969/j.issn.1007—614x.2012.29.231

精神分裂症是一类常见的重性精神疾病,主要以思维、情感、行为等多方面的障碍及精神活动的不协调为主要特点1。虽然近几年,国家加大了对精神疾病知识的宣传教育,但在实际工作中,发现首次发病住院的精神分裂症患者家属却不知如何对患者进行护理和照顾。2010年1月~2011年1月对126名首发精神分裂症患者家属进行了相关调查,以了解其对健康教育的需求,改善患者的家庭支持系统,提高患者的治疗依从性,减少复发,促进患者早日康复。现将调查结果报告如下。

资料与方法

2010年1月~2011年1月住院治疗的精神分裂症患者家属126名,入组标准:①符合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3版关于精神分裂症诊断标准的首发住院患者家属;②首次发病入院患者家属;③与患者存在血缘关系、婚姻关系、或抚养关系,如患者的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子女等,每个患者选1名家属;④年龄18~68岁,有小学以上文化,言语正常。知情同意,自愿参加。

方法:本调查采用自编问卷,问卷由护理专家共同讨论后自行设计,共有3个部分,18个项目。分别在患者入院1周、10周左右时进行交谈后填写。第1部分是一般资料;第2部分是家属最希望了解精神分裂症的哪些情况,包括精神分裂症的发病原因、治疗方法等内容;第3部分是获得健康教育内容的途径和方法。按调查内容,与被调查者交谈,对问卷中各项问题进行讲解,被调查者在充分理解问卷内容的基础上愿意接受调查。发出问卷126份,收回有效试卷126份,回收率100%。

结 果

用百分比进行统计处理后,见表1和表2。

[CSX]

表2 126名首发精神分裂症患者家属选择的健康教育途径

健康教育方式选择人数百分率

入院后医护人员一对一指导11591.3%

专家讲课9877.8%

院内集体讲座8970.6%

病友间经验交流7660.3%

健康教育手册7458.7%

工休座谈6551.6%[BG)F][CSX%0,0,0,40][FK)]

讨 论

从表1可知,343%~639%患者家属不知晓精神分裂症疾病的相关理论知识;256%~386%部分知晓疾病相关知识。虽然近几年国家加大了对精神疾病知识的宣传教育力度,但通过调查得知,有将近半数以上的精神分裂症患者的家属不具备足够的医学知识和护理技能。严重影响了疾病的治疗和康复。

首次发病的精神分裂症患者对于其家属来说通常都是一种严重的应激事件,而患者家属对精神疾病知识的缺乏,加重了他们的应激水平2。因此,对于首次发病的患者家属,要针对性的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使用各种宣传途径加强社会对精神分裂症的识别和对疾病的判断,使家属对精神分裂症有正确的认识。同时做好家属的心理疏导工作,减缓家属对疾病的担忧3。有利于患者早日康复。

调查还显示,对于首次发病的精神分裂症患者家属,889%急于知道疾病的治疗方法;902%急于知道治疗结果和愈后。调查也显示,部分家属担心药物损害患者的智能、害怕药物成瘾。精神科患者是一个特殊的群体,患者没有自知力,一旦确诊后治疗必须经其监护人同意方可进行4。这就要求医务人员向家属或监护人详细说明药物治疗的目的、效果和能够达到的目标、使家属对药物治疗有一个正确的期望值,树立与患者一道战胜疾病的信心。

在患者入院后选择的健康教育途径上,924%的家属选择了医护人员一对一的健康指导,表明患者和家属对个体化教育的要求,也将对医护士人员业务素质的提高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医护人员通过多种途径的健康教育方式和途径,为患者的治疗、康复提供一个全面的、动态的心理社会支持系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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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篇:监察法条例范文

[论文关键词]劳动保障监察 行政不作为

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是劳动保障监察部门重要的工作职责,随着近年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重要劳动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得到明显增强,维权诉求呈现不断上升的趋势,这也使得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在执法中面临着诸多的和压力问题,其中比较值得关注的一个问题就是如何使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在执法中避免行政不作为的发生。

一、行政不作为的概念

(一)行政不作为(nonfeasance,failure to act)的概念

一种观点认为,行为人有所为或者法律要求行为人有所不为,而行为人依此行为的,即构成作为;而只有法律要求行为人有所为而行为人有所不为的,才构成不作为;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行政不作为就是一种违法的行为或者状态,即行政不作为违法是指行政主体及其行政人不履行行政法律规范的作为义务。

在我国的行政法理论中,对于行政不作为概念的界定一般要考虑两个因素:一是行政机关是否有能力履行;如果非因行政机关自身的原因而客观上不能履行,比如,因为自然灾害,那么,就不构成不作为;二是是否超过规定期限,履行作为义务的期限可以是法律规定的,也可以是行政机关内部规则规定的。

(二)行政不作为的构成理论

1.行政机关必须负有法定的作为义务。行政不作为的本质是对法定作为义务的违反,所以,存在着作为义务的法律规定是必要的前提。上述作为义务可以是由法律规定的,也可以是因为行政机关先前行为、法院判决而产生的。

2.必须是对特定的相对人产生了作为义务。这是对法律规定的义务构造作更进一步的分析,要求在这样的构造之中必须体现出相对人具有相对应的权利。

3.行政机关没有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对于构成行政违法的基本要件,必须把握两层意思:一是必须是一种行为,而不是思想意识活动,后者不构成行政违法;二是这种行为是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是不履行法定义务的作为或不作为,它侵害了受法律保护的行政关系,对社会有一定的危害性。

4.这种行为是出于行为人的过错。行政行为是否违法,不能单看行为在实际上是否与法律相悖,同时应看行为是否出于行为人的过错。这里所提的过错,同民法中的过错概念相一致,专指故意或过失。任何既不出于故意也不出于过失的行为,均不构成行政违法。

二、劳动保障监察不作为的分类

结合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具体实践,我们通常可以根据行政主体的不同、应当履行职责的前提不同,以及能否提起行政诉讼等几个方面对劳动保障监察行政不作为的表现形式进行分类。

(一)授权主体的不作为与委托主体的不作为

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这是法律法规授权的执法主体。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监察执法条件的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则该组织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受委托主体。随着行政链条的延长、监督成本的上升和利益冲突的加剧,受委托组织不作为的概率显然要高于授权主体,但无论行政不作为发生在哪一个环节上,最终的法律后果都要由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己承担,因此在对劳动保障监察不作为的监管力度上,受委托组织应是监管的重点对象。

(二)未依职权行为的不作为与未依申请行为的不作为

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的执法活动,有些是需要依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而行为的,比如行政相对人主动对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工资等问题进行的投诉、举报;而有些情况下,尽管没有行政相对人的申请,只要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知道或应当知道有关的违法事实,就应依法定职责的要求给予调查处理,如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对于在日常巡视检查、专项检查、书面审查等执法活动中了解和掌握到的违法问题,不能因为没有当事人的申请就可以置之不理,而应主动依法予以纠正或处罚。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在两种情形下是无须就申请事实进行举证的,即(1)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2)原告因被告受理申请的登记制度不完备等正当理由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能够做出合理说明的。由此可见,如果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已知道正在发生或可能发生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权利侵害的事件或行为,而不主动采取保护措施,即构成了行政不作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据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可诉的不作为与不可诉的不作为

虽然行政不作为是与行政作为相对应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但不是所有的行政不作为都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只有法律规定的具有可诉性的行政不作为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可诉的行政不作为主要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对于行政相对人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行政相对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八条规定了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对于违反《劳动保障法》的行为发生已超过2年的,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或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以及应当或已经由劳动争议部门或者司法部门办理的事项,劳动监察部门有告知行政相对人的法定职责,没有依法答复的,行政相对人可以据此提起行政不作为诉讼。不可诉的行政不作为主要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l条第2款列举的六种情形,如上级劳动行政部门对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人员做出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三、避免劳动保障监察不作为的一些建议

针对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出现行政不作为的各种情形,结合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实际,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降低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行政不作为风险。

(一)严格遵照法定程序执法,避免因程序瑕疵产生行政不作为

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应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执法,绝不能重实体、轻程序,在不同的执法阶段切实依法办案。在受理举报投诉时,应对行政相对人的来信、来电、来访所反映的问题做好分类登记,需要进行答复的,依照法定时间和程序进行答复。对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书面答复的事项,要制作相应的法律文书并通过法定程序进行送达,对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应当通过书面形式进行答复的,也应当通过制作笔录、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和固化答复行为,防止行政相对人日后否认答复行为。

(二)加强主动执法力度,促使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

接受群众举报投诉是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的一种事后处理,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如能够本着积极预防的原则,通过主动执法服务帮助用人单位了解和掌握劳动法律法规,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坚持执法与服务并重,不仅可以消除用人单位的避法情绪,而且可以使其认识到遵纪守法与经营致富之间的辨证关系,从而在根本上避免或减少劳动保障违法案件的发生,真正实现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合法权益的目的。

(三)出台有关具体规定,明晰管辖分工,完善内部监督体系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出台后,管辖分工与执法监督问题还停留在原则性的规定上,需要通过制订有关的实施细则把上述两个问题予以明确和解决。关于管辖问题,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将各级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的管辖分工予以明确界定。原则上,案情重大、复杂或者跨行政区域的案件应由上级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管辖,同时应当明确具体的划定标准,如按企业性质、注册资本、分支机构的数量、职工人数等标准进行划定。此外,下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报送疑难案件以及上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指定下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管辖一般案件,也应制定一定的衔接程序和标准。同时关于上下级之间的执法监督问题,应当制定相关规定加以明确,按照依法行政的原则针对下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过程中涉及的受理、立案、处理、备案、归档等环节设定执法程序,明确监督标准,严格加以监督。

第8篇:监察法条例范文

关键词:矿工 权益 保障机制

一、矿工的现状

(一)矿工的工作环境

由于我国地形地貌的特性,决定了我过矿产的开采方式。我国大部分矿山都不具备有露天开采的条件,因此在全国境内很少有露天开采的矿场。绝大多少是采取了地下开采的方式进行生产。地下开采存在有很多的制约性因素,潮湿、黑暗、缺氧等因素都是不能被根本解决的。从整体来看矿工的工作环境极差,这决定了在井下工作需必须的劳保用品。从开采方式上来看,我国由于技术的制约主要采取以人工开采为主机械为辅。这决定了矿工必须承受巨大的劳动强度。在工作时间方面,在矿区一线从事开采工作的矿工通常每天的工作时长都在10小时以上,每月上班天数大约是25天左右,而对于那些被临时聘用的矿工来说工作时间更为长,由于利益的驱使,他们工作时间和工作天数越多他们得到的报酬也就越多,很多被临时聘用的矿工因此而放弃的应当得到的休息时间。由此可见矿工的工作环境不得不令人担忧。

(二)矿工的社会地位

在当前社会下,矿工的社会地位极为卑微。矿工的来源主要有两类,一类是企业在劳动计划规定的指标内招收的正式员工,而另一类是来源于外出务工被临时聘用的矿工。回望七十年代,一个矿工的工资收入可以养活一家人,当时矿工的社会地位也是相对于其他行业也高很多,被很多人尊敬。而今天,由于矿工群体主要是被临时聘用的外来务工人员,矿工的整体素质有所下降,加之当代矿工缺乏与时俱进的精神,思想方面与当代社会有所脱离。这些因素的共同作用造成了现在矿工被人看做卑微的局面。

二、矿工权益保障的现状

(一)法律保障

我国现行法律涉及到矿工的法律有:《刑法》、《劳动法》和《矿山安全监督条例》。这些条例的出现一定程度的弥补了我过法律对矿工权利的立法保障,但就当下看来,这些法律都已经出现了局限性。其中《刑法》134条就体现出了针对矿难我国在刑事立法上的缺陷。对于矿山安全事故责任的认定,目前主要依据《刑法》134条重大责任事故罪和135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等相关法条。在134条中规定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范围是工厂,矿山等, 或者是其他企业, 事业单位的职工。随后的司法解释有增加了个体经营户的主管负责人和从业人员也是重大责任事故犯罪的主体。其中对于其中职工这个概念就很含糊,何种从业人员属于职工,现在在个大矿上被临时聘用的农民工矿工属不属于职工。在《行政法》行政主体的不作为行为导致的严重后果的归责问题,我国法律却出现了空缺。[1] 因此可以看出,我国现行法律对矿工的权益有保障,但这个保障只局限在一定的范围内。

(二)行政管理保障

我国现行矿山安全监察制度,规定设置有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和矿山安全监察员。国家劳动总局设安全监察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局(厅)设矿山安全监察处,矿山比较集中的地区、市劳动局设矿山安全监察室(组)。这样的现行体制导致了地方的矿山安全监督机关是地方唯一的监察机构,又由于地方机关的编制有限投入到矿山监管的人力明显不足,极大的限制了监督权力的行使。监察机制的单一同时也制约着整我国矿产的合理化开采。在我国的行政体系下,每个政府职权部门都各司其责。例如税务部门主管征收税费,而企业主管企业的运作。在这个关系中税务部门所增收税的多少与企业的效益息息相关。如果征税太多,留给企业发展的资金少,制约着企业的发展。而在矿产监管方面,安全监督机关对只对安全进行监管,国土资源局监管矿产的合法开采,劳动局监管矿工的工作状况。这三个方面都是一个整体,任何一个方面的之后发展都制约着整体的发展。而我国现行的体系使这三个方面没有统一的协调性,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整体的快速发展。

(三)社会保障

社会保障是指国家和社会在通过立法对国民收入进行分配和再分配,对社会成员特别是生活有特殊困难的人们的基本生活权利给予保障的社会安全制度。在我国社会保障主要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社会福利等,其中社会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采矿行业属于高危行业,因此他们所企业为矿工所购买的保险种类丰富,但这仅仅局限于正式的矿工。由于利益的驱使临时的矿工矿产开采企业只为他们购买了意外保险,根本都没有什么社会保险可言。开采业是个高危的行业,矿工长期在地下工作都带有一定程度的职业病。当职业病发作的时候企业不会为他们买单。但值得庆幸的是,随着新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完善他们入院治疗的开支可以部分报销。在临时矿工群体中社会保险中包含的养老社会保险、医疗社会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保障对于他们更是无稽之谈。

三、完善矿工权益的保障

(一)提升立法水平,完善法律条款

我国现行有关于矿产开采的法律制度明对现在的开采现状存在有很大的缺陷,在通过社会舆论引起人们尊重矿工的同时还需要强有力的法律保障。通过国家的法律,明确的规定出矿工的权利和义务。首先,应通过立法解决法条与实际不相符的问题。立法保障现实但又来源于现实,面对当前对矿山安全散乱的立法应该加以整合,使立法符合实际要求,让立法具有时代性。

(二)健全监察机制

如果说立法保护是对矿工的理论保护,那么行政保护就是对矿工的实际保护,也是最有效的保护。针对我国在开采监察行政体系上的缺陷,我们应该完善相关的行政体系。通过对监察体系的调整,让监察制度与采矿企业的管理形成一个统一体。其次我们还应该转变现有的监管方式,对采矿企业的监管应该采取积极监管的方式。由原来的被动监管转变为主要监管,增强采矿企业对开采风险的承担能力。

(三)完善社保制度

社会保障制度在矿工权益的保障中处核心地位,它关系着矿工生病、伤残、失业和生育时的保障。因此完善矿工的社保制度以及确实落实社保制度是矿工权益保障的核心。我国并不是没有社会保障制度,而是企业为追求利益最大化,尽可能大把社会保障制度的漏洞扩大化,致使了矿工的社会保障制度如同虚设。完善矿工的社会保障制度,首先必须加强对采矿企业的购买社会保险的监察力度。有合理的制度只有被确实实行,才能发挥出其效用。

参考文献:

[1]黎建飞.论我国劳动法的立法目的《河南省政府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年第5期.

第9篇:监察法条例范文

“旁听人员第一排,你叫什么名字,是哪一方的?”9月4日上午,龙岗区法院小小的审判庭里坐满了人。庭审未开始,法官便逐个询问旁听者的姓名与立场。

在奇怪的开场白下,所有人都伸出右手,指向了原告席。

循着人们的目光,可以看到一个穿着暗褐色短袖、身板单薄的女人,偶尔回应法官的问话,声音低得听不见。这一切让她在严肃的法庭上显得毫无存在感,虽然她身后有一支强大的“后援团”。

她叫苏贵琴,是最早社保部门的农民工之一。她在一家工厂里打了10年工,老板没有给她交过一分钱的养老保险。社保部门告诉她:根据现行政策,只能补缴两年之内的保险。

“凭什么只能补缴两年?”苏贵琴将社保局告上了法庭。

这支“后援团”来自深圳的各个工厂。与其说关注着苏案,不如说他们关注着与养老保险补缴有关的一切。是否能成功补缴,关系到他们后半辈子的衣食冷暖。

而在法庭之外,还有散落在深圳乃至全国各个工厂里的老工人,或是诉求无门,或是认了命,回到农村。

他们生于上世纪五六十年代,跟随打工大潮南下深圳。同时,他们也是逆潮而动的一批人:在同一家厂里一干就是十几二十年,工作的稳定性让他们看起来与城镇职工无异。

但在退休的节骨眼上,他们却因为没有缴满足够年限的养老保险,可能面临“裸老族”的命运。

国家统计局的调查显示,我国农民工群体的老龄比例连年攀升。在农民工聚集的广东深圳,异地来深劳务工参加养老保险的比例更是达到八成以上。

然而,大多数农民工的参保年份在2008年之后。这意味着近年退休的农民工里,将有一批人因不满15年缴费年限而无法领取养老金。

随着第一代农民工逐渐退出历史舞台,养老保险的遗留问题已经显现,并且将在未来数年内集中显现。 “裸老”命运

苏贵琴的家在龙岗区,从市区坐地铁到终点站后还需转一趟公交才能到。在狭长的深圳地图上,龙岗位于关外的东北部,市辖区里面积最大。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就有大量劳动密集型工厂驻扎于此。

苏家在工业区附近的一栋矮平房里,里面最大的家电是侄子离开深圳时留下的冰箱。这套带厨卫的一居室租金是250元,包括水电。

说是厨房,其实是一平方米不到的过道。为了招待记者,苏贵琴特意买了一条鱼回来烧。

翻鱼的右手有些笨拙。因为4年前被扯进高速运转的滚筒里,碾成了粉碎性骨折,如今伤口愈合,却连铁制簸箕也拿不动了,无奈之下,只好辞职。

苏贵琴对养老保险的追缴正是始于这场工伤。她告诉记者,以前对工厂还是有感情的,但受伤后工厂对她百般刁难,不把她当人看。丈夫也因她的工伤受了连累,被赶出了工厂。

“我的工伤干嘛扯到我老公。”气愤之余,她想起了一位老乡多年前说的话。

“你不买养老保险就是傻,这是帮老板省了一大笔钱。你儿子是独生子,以后再娶个独生女,两个人养4个老人,怎么养?”

彼时,苏贵琴和丈夫都还在厂里心平气和地打着工,两口子月薪加起来有五六千块,对她来说收入可观,也就没有把老乡犀利的分析放在心上。

一系列的遭遇后,她开始萌生要回10年养老保险的念头。“我想为儿子减轻一些负担。”

2008年刚听说政策那会儿,没有人告诉她养老保险的用处,而她更关心的是不买可以吗?她丈夫也说,交了以后就退不了了。

苏贵琴夫妇对政策的懵懂与不信任也是打工群体的普遍状态。一份民间调研报告显示,六成以上的工人不了解领取养老金的条件,也不知道补缴政策。而对每天在流水线上干活的工人们来说,“没有途径去了解”成为最主要的原因。

许多工人到快退休时开始关注养老保险,才发现这扇门早已关上了。

退休的人越来越多,工人们决定联合起来争取。11月20日,一场集体诉讼在福田区法院开庭。庭审过后,参与诉讼的工人还在法院门口玩起了行为艺术,来表达他们的愤怒。

这是一场力量悬殊的拔河,“老无所养”的农民工群体PK“消极执法”的行政部门与“大胆违法”的企业,而作为裁判的法院则被这个群体冠以“公平正义”的期待。

这批集体诉讼者,正是临近退休或已经退休的老工人。他们在过去漫长的年岁里低头做事,沉默而本分。买与不买养老保险,大多由老板说了算。而今,他们逐渐抬头,却发现眼前迷雾重重。

雷武惠,49岁。1997年进厂,工作17年,缴纳养老保险仅6年;

肖丽,51岁。2002年进厂,工作12年,缴纳养老保险仅8年;

刘立志,51岁。1998年进厂,工作16年,缴纳养老保险仅2年;

周受方,59岁。1994年进厂,工作20年,缴纳养老保险仅6年;

……

他们心里堆积了很多疑问。“我的老家重庆90年代的都可以补缴,为什么深圳就不行?”“如果必须买够15年才可以拿钱,那当时社保局为什么不跟我说,还要让我买?”“为什么深圳样样都说标本、榜样、排头兵,社保却迟迟不给我们呢?”

没有人能够回答。

深圳还有多少老工人将面临此境?去年8月,中山大学法学院讲师黄巧燕带领法律诊所的学生参与了一项民间调研:了解即将退休的在深农民工保障情况。他们了解的情况是:200多名工龄15年以上的老工人里,仅有一半的人缴满10年养老保险。

更让人绝望的是,随着城市产业转型的步伐加快,越来越多的劳动密集型工厂或迁移或倒闭,这些老工人的养老希望很可能彻底破灭。 演 变

凭什么只能补缴两年?深圳市社保局法律顾问叶振宏解释说,两年的概念主要参照《行政处罚法》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后者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

在叶振宏眼里,该规定无可争议。“它是从政府到行政部门、两级法院,甚至高院都认可的东西。”

黄巧燕则认为,执法主体的概念被混淆了。她说,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并不是劳动监察部门,追缴行动不应受到《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时效规定的约束。

全国性规定和广东省条例都没有两年限制,那么深圳市的两年限规定是哪里来的呢?记者查阅过往资料发现,早在本世纪初,该规定就写入了深圳市的相关法规。

1998年,深圳刚刚拥有自己的社保法规―《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回溯昔日法条,会发现它对工人来说相当有利:“企业每半年应将养老保险费的缴交情况向员工公布一次。员工对所在企业迟交、少交和不交养老保险费的情况,可向市社保机构和有关部门投诉,也可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最初的条例中并没有两年限规定,而在2000年对条例的第一次修正中,则加上了“两年内”,并将“可”替换成了“应当”。

时间状语的增加和情态动词的变化,使得员工的追缴权利逐渐增加了义务的成分。

6年后第二次修正法条时,则删去了“每半年应将养老保险费的缴交情况向员工公布一次”的企业义务。

2013年1月,新规出台,1998年的旧规废止。新规补充说明了超过时限的处理方式:“投诉、举报超过两年的,市社保机构不予受理。”

看起来两年限的补缴门槛愈加坚固了。但苏贵琴们还是在新规第51条里找到了希望,“超过法定强制追缴时效的,可以申请补缴”,这意味着如果工厂同意,就可以补缴。第51条在工友圈里引起了热议,退休老人的眼前依稀亮起了曙光。

《南风窗》特约记者注意到,新规一开始并没有进入大众视野。直到半年后,有媒体忽然捕捉到第51条的意义,欣喜地写道“社保补缴突破两年限制,裸老族在深养老不再全是浮云”。

但是这个希望很快又暗淡下去。条例中“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额”大大增加了工人们与企业协议补缴的难度,一名工人粗算了一下,10年的补缴金额为3万,而滞纳金则高达10万。

事实上,即使工人与企业达成补缴协议,目前来看,他们依然无法实现养老夙愿。

另一重阻碍来自社保部门。去年年末,龙岗区宝德玩具厂的551名员工以罢工换来了追缴养老保险的谈判。参与其中的老工人周受方告诉记者,谈判之后,厂方原则上同意为工人补缴,但要求“按照深圳市具体法律法规操作”。而深圳市人社局方面,则以细则尚未出台、目前无法操作为由,回绝了宝德厂工人代表的补缴请求。

社保部门建议工人们“耐心等待”。

“如果工厂已经与工人达成一致意见,社保部门应当马上办理补缴手续。”黄巧燕说,“目前的规定已经有足够的操作性与执行性,以没有更具体规则为理由拒绝办理手续,纯属推诿的借口。”

对于演变至今的两年限规定,她认为这是政府长久以来对企业的放松和对追缴问题的回避,并将其解读为政府吸引投资和应对经济发展危机的手段,而非一个社保政策。 积重难返

预约深圳市社保局采访两周后,记者等到了社保局法律顾问叶振宏的电话。虽然他斩钉截铁地告诉记者,对于两年限规定的理解在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里是高度统一的,但他也流露出忧心:“这个问题实际上很敏感。”

退休农民工遭遇如此窘境,责任在谁身上?

叶振宏说,社保局的征收行为在多年前曾经遭到劳资双方的共同反对。早期的农民工群体没有很强的缴纳社保意识,工资本来就不高的员工不愿意承担那8%。有些人与企业签订了不缴纳社保合约,甚至和企业共同阻碍社保部门查缴。“权利人在自己的权利上睡着了,十几年后再要回养老保险,是对社会稳定的威胁。”

而苏贵琴的辩护律师卢耕宇认为,苏所在的厂里九成员工未参加养老保险,且11年间未被查处,属于政府的严重不作为。“只要检查过一次就不会有今天这样的局面。”

政府的逻辑是投诉了就去查。叶振宏说,这是基于有限人力资源条件下的合理情况。“辖区里有好几千个企业,不可能全去做稽查。”

这种稽查方式意味着工人需要承担重大的投诉义务。对普通工人来说,文化素质偏低、信息渠道匮乏、个体的短视等因素叠加,导致大多数人都无法及时地意识到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害,并且迅速拿起手中的法律武器。

“投诉、举报超过两年的,市社保机构不予受理”的规定抬高了工人们履行义务的门槛。另一方面,也给投机取巧者留下可乘之机:只要未缴或欠缴的时间足够长,就有可能逃避缴费责任。

为什么深圳与其他城市不同?他说,每个城市的人口基数和经济发展水平不一样,政策制定者们有更长远的考虑。

有知情人士分析,重庆等内地城市主要关注户籍内的社保补缴需求,而深圳很早就将非深籍人口纳入社保范围。并且,内地企业没有深圳那么多,积重问题也有所不同。

由于深圳的退休金较高,对当地企业来说,给员工交社保需要支出比内地更高的成本。从上世纪末开始欠下的债如今要清还,一些中小企业可能会因此破产。

知情人士称,这份历史欠账的债主并不仅仅是打工群体,也涉及转型期的国有企业。早在2010年,就有媒体报道深圳发展银行员工因为社保费未足额缴纳而跟政府打官司,最终不了了之。

何时才能实现补缴?实施细则送审稿里曾标明补缴范围是1999年1月1日起,如果真的从那时开始,到现在就是15年,正是工人们期盼的最低年数。有多少人需要补缴?叶振宏说,没有一个准确的人数计算,没人敢冒这个险。

另一层隐忧来自滞纳金的分配问题。谁来出这笔钱?负担是否会转嫁到劳动者身上?是否会引发新的劳资纠纷?

10月下旬,苏贵琴收到了法院的判决书,意料之中的败诉。她很难过,但不想放弃,准备再次申请立案。

苏贵琴今年40岁,在她的催促下,新老板开始帮她缴纳养老保险。“如果真的没法补缴,到退休的时候应该也能满10年,符合延缴资格吧。”

比苏更焦虑的是临近退休的老工人。有人说,他的工友在一家厂里做了20多年,退休前被炒了,差点跳楼。这是目前很多工厂处理退休工人的方法。“一分赔偿也没有之余,再找工作已非常艰难,养老更是不奢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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