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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依法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对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一) 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二)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类制品的;
(三)属于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
(四)婴幼儿食品中生长发育所需营养成分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五)其他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
第二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一)造成轻伤以上伤害的;
(二)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
(三)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
(四)造成十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
(五)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第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一)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二)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数量较大或者生产、销售持续时间较长的;
(三)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属于婴幼儿食品的;
(四)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一年内曾因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四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后果特别严重”:
(一)致人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的;
(二)造成三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造成十人以上轻伤、五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造成三十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
(五)其他特别严重的后果。
第五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第六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一)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
(二)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有毒、有害食品的数量较大或者生产、销售持续时间较长的;
(三)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属于婴幼儿食品的;
(四)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一年内曾因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五)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毒害性强或者含量高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七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生产、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或者具有本解释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第八条 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处罚。
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添加剂、农药、兽药等,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适用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条 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兽药等禁用物质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适用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在保健食品或者其他食品中非法添加国家禁用药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适用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添加剂,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第十一条 以提供给他人生产、销售食品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国家禁止用于食品生产、销售的非食品原料,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国家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的农药、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饲料原料、饲料添加剂原料,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实施前两款行为,同时又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私设生猪屠宰厂(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有毒、有害食品,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或者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无证据证明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不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但是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该其他犯罪定罪处罚。
第十四条 明知他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有毒、有害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或者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共犯论处:
(一)提供资金、贷款、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的;
(二)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贮存、保管、邮寄、网络销售渠道等便利条件的;
(三)提供生产技术或者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
(四)提供广告等宣传的。
第十五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保健食品或者其他食品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第十六条 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同时构成食品监管渎职罪和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商检罪、动植物检疫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等其他渎职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不构成食品监管渎职罪,但构成前款规定的其他渎职犯罪的,依照该其他犯罪定罪处罚。
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他人共谋,利用其职务行为帮助他人实施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行为,同时构成渎职犯罪和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共犯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七条 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般应当依法判处生产、销售金额二倍以上的罚金。
第十八条 对实施本解释规定之犯罪的犯罪分子,应当依照《刑法》规定的条件严格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根据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对于符合《刑法》规定的缓刑适用条件的犯罪分子,可以适用缓刑,但是应当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第十九条 单位实施本解释规定的犯罪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定罪量刑标准处罚。
第二十条 下列物质应当认定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一)法律、法规禁止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添加、使用的物质;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上的物质;
(三)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告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四)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第二十一条 “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难以确定的,司法机关可以根据检验报告并结合专家意见等相关材料进行认定。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通知有关专家出庭作出说明。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场,是指从事食品交易活动的批发市场、零售市场(包括集贸市场、超市、百货店、仓储式会员店、便利店、食杂店等)。
本办法所称经销商,是指从事食品批发、零售、现场制作销售等活动的组织或个人。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流通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商务部负责全国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的行业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的行业管理,负责指导、督促市场建立保障食品流通安全的管理制度。
第五条市场和经销商应当取得营业执照等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经营食品的相关证照,其食品经营环境应当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卫生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第六条市场应当设立负责食品安全的管理部门或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控本市场的食品安全状况。
第七条市场应当建立以下管理制度:
(一)协议准入制度。市场应与入市经销商签订食品安全保证协议,明确食品经营的安全责任。
鼓励市场与食品生产基地、食品加工厂“场地挂钩”、“场厂挂钩”,建立直供关系。
(二)经销商管理制度。市场应当建立经销商管理档案,如实动态记录经销商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经营产品和信用记录等基本信息。经销商退出市场后,其档案应至少保存二年。
禁止伪造经销商档案。
(三)索证索票制度。市场应当对入市经营的食品实行索证索票,依法查验食品供货者及食品安全的有效证明文件,留存相关票证文件的复印件备查。
(四)购销台账制度。市场应当建立或要求经销商建立购销台账制度,如实记录每种食品的生产者、品名、进货时间、产地来源、规格、质量等级、数量等内容;从事批发业务的,还要记录销售的对象、联系方式、时间、规格、数量等内容。
(五)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不合格食品,市场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记录在案。
发现在本市场销售的食品存在安全隐患,经具有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确认,市场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依法报相关部门处理。
第八条鼓励市场申请绿色市场认证,并使用相应的认证标志。
禁止冒用、使用伪造的前款规定的认证标志。
第九条市场现场制作食品、散装食品及生鲜食品销售应当具备保障食品安全的设施设备和条件,远离污染源,并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标准。
鼓励市场现场制作食品在消费者可视范围内操作。
市场生、熟食品应分区销售,防止交叉污染。
第十条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市场巡查制度,对市场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流通领域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管理,完善食品安全的市场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机制。
第十二条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与食品流通行业中介组织建立沟通协作机制,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自律作用。
第十三条鼓励新闻媒体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任何单位或个人可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举报、投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市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第十五条商务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不依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或者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关键词】食品安全;建立;应急体系
食品安全是关系人民健康和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我国在基本解决温饱后,食品安全越来越引起全社会的关注。民以食为天,食品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最基本的物质条件。在我国国民经济中,食品工业已成为第一大产业。但是全球及我国接连不断发生多起恶性食品安全事故,引发了人们对食品安全的高度关注,也促使各国政府重新审视这一已上升到国家公共安全高度的问题,各国纷纷加大了对本国食品安全的监管力度。
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工作比较发达国家而言,起步晚、问题多,缺乏完整的保障体系也是我国食品安全问题屡禁不止的原因。因此,在今后较长的一段时间里,要把建立食品安全保障体系作为食品安全重点和战略目标来实现。
一、食品安全的内容
食品安全包括食品安全法制、食品安全检测、食品市场认证、食品市场准入、食品安全社会信用。首先是食品安全法制,主要是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与标准相配套的食品安全法制;二是食品安全检测,建立对食品流通、加工企业进行自检、社会中介检验机构委托检验、政府部门监督抽检相结合的方式,定期或不定期的开展专项抽检,加强上市销售食品的质量安全检测;三是食品市场认证,按照《绿色市场认证管理办法》和有关要求,积极推进绿色市场认证建设,并积极探索制定市场分级管理办法;四是食品市场准入,建立索票、索证、检测、QS认证、认定等市场准入制度;五是食品安全社会信用,运用信息技术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对食品质量安全情况进行跟踪监测,逐步形成优胜劣汰机制。
上述五项安全中,食品安全检测和食品市场准入是与食品安全监测有着直接联系。
食品安全监测从原料来源到上市销售的整个过程如下:
原料来源检验检疫收购加工监督检验检疫贮存成品检验运输商品检验,在整个过程中要检验的指标有农药残留、兽药残留、微生物、生物毒素以及商品的质量、数量等是否符合安全、健康、卫生的要求。
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主要包括三项内容:
一是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制度。凡不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必备条件的企业不得从事食品生产加工;二是对出厂产品实施强制检验,不合格产品不得出厂销售;三是对检验合格的食品加贴市场准入标志,即QS标志,向社会作出“质量安全”承诺。
二、加强食品检测 确保食品安全
我国食品安全面临的形势仍然十分严峻:一是食源性疾病仍然是危害公众健康的重要因素;二是食品中新的生物性和化学性污染对健康的潜在威胁已经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三是食品新技术、新资源(如转基因食品、酶制剂和新的食品包装材料)的应用给食品安全带来新的挑战;四是我国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规模化、集约化程度不高,自身管理水平仍然偏低;五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条件、手段、经费还不能完全适应实际工作需要。
三、完善统一全面的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检测
目前,我国食品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四级。其中,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均有1000余项。当前,我国食品标准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总体水平偏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间存在着交叉、矛盾、重复,重要标准短缺等问题,标准的前期研究薄弱,强制标准也未得到很好的实施。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和发达国家及国际组织相比,接轨程度不够,直接导致标准的可信度在国际上不高。
四、建立我国食品安全信用体系
信用在当今社会的作用越来越大,作为市场经济的产物,它已成为企业的无形资本。食品安全不仅需要政府的监管,也需要政府在信用方面加大建设力度,运用市场规律,把食品企业对社会的食品安全责任真正化为自己的自觉意识。
五、建立较为完善的食品安全应急处理体系
第二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食品安全监管信息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食品安全监管信息是国务院有关部门在食品及其原料种植、养殖、生产加工、运输、贮存、销售、检验检疫等监督管理过程中获得的涉及人体健康的信息,主要包括:
(一)食品安全总体趋势信息。能够对我国的食品安全总体趋势进行分析预测、预警的信息。
(二)食品安全监测评估信息。通过有计划地监测获得的反映我国食品安全现状的信息。
(三)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含抽检)信息。通过有计划的、有针对性的监督检查(含抽检)而获得的食品安全信息。
(四)食品安全事件信息。包括食物中毒、突发食品污染事件及人畜共患病等涉及食品安全的信息。
(五)其他食品安全监管信息。
第四条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应由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收集、汇总、分析国务院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对国内食品安全形势作出分析,并予以;综合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信息。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授权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向社会各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其中,农业部门有关初级农产品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检测信息;质检、工商、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管四个部门联合市场食品质量监督检查的信息。必要时,单位应当在信息前与相关部门沟通,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
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地方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的。
第五条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的应该遵循科学的原则,保证准确、及时、客观、公正。信息人对的信息承担责任。
第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的科学管理和信息队伍建设,建立食品安全监管信息评估制度,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程序。
第七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的沟通、协调工作,并会同公安部、农业部、商务部、卫生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海关总署建立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协调机制。
第八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的目的确定信息的形式。
的食品安全信息应当包括来源、分析评价依据、结论等基本内容,其中食品监督检查(含抽检)信息还应包括产品名称、生产企业、产品批号以及存在食品安全问题的具体项目等内容。
第九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将本部门食品安全监管信息通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将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信息通报其他有关部门。
第十条国务院有关监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的管理办法。
食品安全工作关系到千家万户,涉及到每一个人。我们要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高度出发,切实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提高行政效率,加大食品安全监管力度。根据工作需要,参照省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模式,我市由政府牵头,成立了有21个部门参加的淮安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今天是安委会成立后的第一次会议。主要是交流情况,研究制度,明确分工,为更加有效、有序、有力地开展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打好基础。下面,我就食品安全委员会如何有效地开展工作,强调几点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确保食品安全一直是近几年整顿与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点工作内容与重点工作目标。抓好食品安全是政府职责所系、民之所盼、发展所需。在政府的四项职能中,至少有两项直接涉及到食品安全管理,一是市场监管,二是社会管理。因此,履行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责,政府责无旁贷。近年来,我市坚持实施了食品放心工程,开展了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加大了对食品安全的监管力度。20__年1到6月份,全市共检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11058家,查处食品违法案件404起,涉案金额39.8万元,取缔无证照生产经营户675家。食品安全水平得到了进一步提高。今年9月份第四届省园艺博览会暨20__中国淮安?淮扬菜美食文化节在我市举办,工商、卫生、城管、公安、宣传等部门做了大量工作,保障了博览会和美食节的顺利举办,促使我市食品安全水平又上了一个新台阶。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薄弱环节。一是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现象仍有发生,人民群众饮食安全感有待提高。去年涟水县的亚硝酸盐中毒事故是一个典型的案例,给我们食品安全管理者敲响了警钟。二是执法监管仍有盲区,监管资源尚待整合。三是监测体系有待进一步健全,检测手段有待加强。四是食品安全信息网络建设有待加强。五是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处于起步阶段,还有待完善。我们必须居安思危,强化措施,提高监管水平。市政府6月8日专门成立了全市食品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市食品安全的综合协调工作。安委会成立后,组织实施了全市儿童食品安全综合整治专项行动,迎接了省督查组的检查,获得好评。安委会还组织相关部门迎接了市人大对食品安全议案落实情况的督查。
成立食品安全委员会是政府履行市场监管、社会管理职能的具体行为。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要从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高度,进一步增强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使命感;要从规范市场秩序、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进一步增强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责任感;要从提高市民食品消费质量、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高度,进一步增强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紧迫感。
二、落实责任,协同作战
一要恪尽职守。刚才我们讨论通过了《淮安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淮安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工作职责》、《淮安市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试行)》和《淮安市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追究制》,这四项制度中对食品安全委员会职责、成员单位职责、办公室职责都做了明确的规定,并明确了各个岗位的责任和追究制度。基本形成了全市食品安全监管的责任体系。现在的关键是在狠抓落实上下功夫。
二要按章办事。刚才研究讨论的《淮安市食品安全委员会食品安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淮安市淮安市食品安全举报投诉处理办法》、《淮安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淮安市举报食品违法行为奖励办法》等四项制度,为我市推进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构建了一个基本的制度框架,各成员单位在今后的实际工作中,要贯彻落实好这些制度,努力实现食品安全监管的制度化、规范化。
三要加强协调。食品安全委员会由21个部门和单位组成,只有加强协调、配合行动,才能形成强大的工作合力,才能肩负起全市食品安全管理的重任。各成员单位既要尽心尽力抓好所辖系统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又要注重与其他各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做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相互支持,协调行动,推行联合执法,综合执法,形成协调有序、高效运转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新机制。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经挂牌,要正式履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能,承担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加强各条、线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情况的调度、指导与组织协调工作,定期向市政府和食品安全委员会报告工作。
三、突出重点,强化督查。
现在正值高温季节,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尤为重要。各成员单位要针对高温季节的特点,有的放矢地抓好食品安全方面的监管工作。当前,要把实施放心肉、放心菜工程,作为重中之重,切实抓好从田头到餐桌各个环节的监管,做到既分工明确、各司其责,又协调配合、相互衔接,不出现空档、不留监管死角,构筑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监管体系。在抓好当前的同时,要着眼长远,围绕重点,抓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一要堵源头,严格控制食用农产品源头污染;二要端窝点,严厉打击无证无照食品生产加工经营行为;三要严准入,加强食品准入管理,全面推进质量安全准入制度;四要强监管,重点加强食品流通、消费环节的监管。市食 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要经常组织各成员单位,采取明查与暗访相结合、定期检查与突击抽查相结合的办法,加强对食品安全工作的检查调度,通报情况,推广经验,树立典型。
四、加强宣传,营造氛围。
一、指导思想
通过深入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案件警示教育,增强食品经营者的法律意识和诚信责任。广泛普及食品安全科普知识,提高食品安全的辨假识假和预防应对风险的能力,提高监管人员的责任意识、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营造人人关心、人人维护食品安全的良好氛围。
二、工作重点内容
(一)对我县区域内酒类、肉类生产经营企业、商户集中进行食品安全生产、警示教育、相关法律知识的培训,主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人员保障每人每年不少于40小时培训时间,确保生产源头食品安全。
(二)商务综合执法大队人员集中进行食品安全监管专业培训,每人每年不少于40小时的培训时间,确保执法的准确性和实效性。
(三)食品安全宣传教育,重大节假日前将酒、肉类食品安全管理的《条例》、《办法》以宣传单、牌匾的形式进行发放和公示,并设立展位现场讲解酒、肉类食品安全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酒类真伪辨别的相关知识。使食品安全深入人心。
三、教育培训进度安排
(一)工作部署阶段。结合我局职责,制定具体的教育培训工作实施方案,明确2014年食品安全教育培训工作重点内容和意义。
(二)工作实施阶段。7月21日至11月31日,认真组织实施教育培训工作方案,按照计划安排开展教育培训工作。
(三)工作总结阶段。12月1日至12月12日,对食品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开展情况,尤其是本辖区或监管领域内是否完成2014年工作目标及取得的成效进行全面总结。
四、工作要求
(一)认真组织,切实落实。食品安全是民生的重中之重,我们一定要认清其重要性,认真组织、落实方案,严格按照计划执行,将食品安全深入人心,将食品安全工作落实到位。
(二)科学分工,层层落实。有分工的进行落实方案。把每项培训任务分工到科室,有序的进行组织,做到点面结合,统筹进行。
点评:随着网络的进一步发展和应用,网购不再前卫和新潮,渐渐地成了一种普通的、大众化的经营与消费方式。食品作为商品的一种,不可避免地成为网络经营的商品之一。很明显,对网购食品的相关法律规定等,就有必要进一步细化、明确和完善。此次《食品安全法(送审稿)》显然就是在这一总环境下出台的,其填补了法律在网购食品管理、责任划分、处罚标准等方面的空白,顺应了网购食品的普通化、大众化的趋势,为我们带来了两大利好。
其一,有利于保护消费者权益。无论是去超市现场挑选,还是经过网购平台“下单”,消费者购买食品的用途都显而易见。因此,食品安全的管理,不应以消费方式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尤其鉴于网购的特殊性,对网购食品的安全问题,要求应该更高,管理也应该更严。网站作为网络食品交易的第三方平台,相当于将柜台分包给经营户的超市,其对食品安全问题理应承担连带责任。法律的这一明确,无疑给消费者多提供了一种维权保障,不至于会出现“柜台跑了,超市不管”、“和尚跑了,庙没责任”的情况。
其二,有利于保障食品安全,特别是有利于建立食品安全问题的事前预防机制。法律规定了网站的责任,让网站这个第三方平台成了工商、卫生、食品安全等管理部门之外的又一个食品安全的管理与监督者,这无疑为食品安全增加了一个管理环节,多提供了一重保障,有利于提升食品安全的管理工作,甚至督促网站做好管理,做好事前的相关预防与控制工作,将相关问题食品堵在经营者“发货”之前。
民营银行准入门槛再放宽
经过多次征求意见,11月14日,银监会对外修订后的《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虽然《办法》只是对可予取消和下放事项逐条梳理,并进一步完善优化了行政许可审查、批准的条件和标准,但是业内人士认为,银监会松紧适度的放权,有助于商业银行进行业务创新,同时也为未来大批民营银行的进入降低了审批门槛。
财政部投41亿元补贴农村金融机构
本刊有关食品安全的民意调查结果显示,受访者之中有68%的人对于市场上出售的食品表示“不安全,不放心”,另有31%的人认为“不好说”,只有1%的人觉得“很安全,放心”(也许这1%的人从来不关注食品安全报道?)(见图1)。无论如何,这个数据已经足够说明人们对于食品安全的感受了。看着禽蛋柜台里鲜亮的“苏丹红鸭蛋”,还有水产部活蹦乱跳的“嗑药多宝鱼”,人们该如何装点自家的餐桌呢?
造成这些食品安全问题,必然有其原因,有高达86%的受访者认为,是由于“有关部门监管不到位”。还有72%的人认为,是因为“黑心的厂家、商贩太多”(见图2)。另外,就是“缺少相关的法律法规”(61%)。可见,人们普遍认为“监管不到位”是造成“食品不安全”现状的最主要原因。对此,我们不便多加评论。只是希望相关的监管部门能够不负众望,让大家吃得更放心。
那么,市场上出售的食品中,有哪些是消费者认为最不安全、最不放心的呢?53%的人认为是熟肉类制品(如香肠、烧鸡等),其次是小食品(如瓜子、蜜饯、果冻等),占31%(见图3)。而相比之下,对于蔬菜、水果和乳制品,人们还是普遍比较放心的。由此可见,加工程度越高的食品,人们的信任度就越低。所以,与其说是人们对食品不信任,还不如说是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出现了危机。
被曝光的食品安全事件,如禽流感、苏丹红等等,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们对于食物的选择。有70%的消费者坚定地表示“被曝光的食品我绝不会再购买了”(见图4)。可以想象,健康的肉食鸡和天然的红心鸭蛋,被造假者损害了名声,一夜之间由市场的宠儿被打入了冷宫,其惨淡情形,可想而知。
面对目前的食品安全现状,很多消费者选择了“关注各方面的报道,回避问题食品,学习各种食品安全方面的知识”(58%),还有一部分消费者“没有特别关注,但是听说了也会注意避免问题食品”(37%)(见图5)。也许,在现有的状况下,消费者也只能选择回避问题食品。因为,谁也没有办法让“不安全食品”彻底消失。
A当然会,被曝光的食品我决不会再购买了
B 当时会,但风波过去便不会介意了
C 不会受到影响,仍会继续购买
A关注各方面的报道,回避问题食品,学习各种食品安全方面的知识
B 没有特别的关注,但是听说了也会注意避免问题食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精神,切实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管,消除全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事故隐患,保障学校师生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区食药监局、教育局的统一部署,决定从2011年5月上旬至7月底,全面开展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目标
坚持突出重点、综合治理、立足长效的原则,通过深化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整治,实现四个“进一步”工作目标:进一步增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意识;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职责和责任;进一步规范食品原料采购、贮藏保存、食品添加剂管理、烹饪加工制作和食品留样行为;进一步落实环境卫生和饮用水安全保障措施。从各环节防控食物中毒事件发生,促进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保障能力再上新台阶。
二、整治重点
1.食堂食品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进一步明确校(园)长为学校食品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认真核查学校是否将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学校日常管理和绩效考核,是否对食堂有食品安全管理方面的具体规定和要求,各岗位工作职责、工作制度是否上墙,是否与相关责任人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是否建立相应的日常管理工作档案资料。
2.食堂合法经营资质情况。认真核查食堂卫生许可证是否过期,是否存在超范围经营的问题,是否存在不具备条件而未及时申请改扩建的问题,是否存在许可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办理变更、注销手续的问题。对新开办的学校食堂要严格按照《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办理许可,对场所布局不合理、面积不达标、设施设备不完备、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配置不到位的,一律不发《餐饮服务许可证》。
3.食堂环境卫生情况。认真核查食堂粗加工、切配、烹饪、面点制作、餐具清洗消毒等加工场所是否均设在室内,备餐间是否单独设置;认真核查食堂用于盛装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工具(容器)是否有区分标识,分开存放,库房食品原料、调味料、半成品是否分开存放并有明显区分标识;认真核查食堂地面、墙壁、天花板装潢是否符合规范,环境卫生是否定期清洁和保持良好,是否具有足够的采光、通风和排烟装置;认真核查食堂是否具有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孳生条件的防护措施。
4.食堂从业人员健康情况。认真核查是否具有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措施,从业人员是否具有健康合格证明,健康证明是否有效;是否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当从事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时,是否及时将其调离工作岗位。
5.食堂索证索票和食品添加剂管理情况。认真核查食堂采购食品及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是否验收并索证索票,进货查验记录是否完整、真实,保存期限是否在2年以上,库存食品是否在保质期内。重点检查食品及原料、食品相关产品是否存在国家禁止使用或来源不明的情况,严查食用油脂、肉、米、面、蔬菜、调味品等大宗食品及散装食品、一次性餐盒和筷子的进货渠道和索证索票情况。认真核查食堂添加剂使用品种和用量是否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是否达到专店采购、专柜存放、专人负责、专用工具、专用台账要求。
6.食堂清洗消毒保洁情况。认真核查食堂是否配备有效清洗、消毒、保洁设施,消毒池是否与其它水池混用,设置和数量是否科学合理,消毒人员是否掌握基本知识,餐饮具消毒是否符合相关要求。认真核查二次供水设施是否按规定定期清洗消毒,自备水源卫生防护和水质消毒措施是否落实,是否能有效防范介水传染病的发生。
7.食堂加工管理制度落实情况。认真核查原料清洗是否彻底,蔬菜在使用前是否按规定进行农药残留快速检测,粗加工是否达到要求,是否生熟分开,运输通道是否存在交叉污染,四季豆、豆浆等是否烧熟煮透,是否违规制售冷荤凉菜,是否供应生吃半生吃水产品、直接外购熟食品和剩饭、剩菜,备餐间是否具有空气消毒温控等设施,操作人员是否佩戴口罩,严查是否按规定留样,留样设备是否正常运转。
三、时间安排
(一)自查自纠阶段(5月18日~5月31日)。各学校要按照整治方案要求,从食品安全管理、餐饮服务许可证、环境卫生、健康证、索证索票管理、加工制作管理制度、清洗消毒、使用食品添加剂等方面进行自查,深入查找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
(二)集中整改阶段(6月1日~6月30日)。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区教育局将对各学校自查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帮助提出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对发生过食物中毒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学校,将进行重点检查和整改。
(三)督查评估阶段(7月1日~7月20日)。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区教育局将组织对全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开展督查评估。
四、工作要求
学校食堂是食品安全的高风险场所,必须要从严监管。通过整治,要全方位构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长效机制,建立学校食品安全的自律机制,完善现有条件下有效监管的防范机制,强化对违法行为的惩戒机制,建立起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的保障机制。
一是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学校要高度重视食堂食品安全工作,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检查评估方案,认真组织检查和评估。严格落实学校主要负责人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确保整治各项工作全覆盖并取得实效。
二是认真开展全面排查。各学校食堂要认真查找薄弱环节,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堵塞管理漏洞,确保整治工作抓实抓细,抓出成效。
三是加强重点品种抽样检验。区食品药品监管、教育局将针对学校食堂餐用具消毒效果、重点食品品种进行抽样检验,及时了解食堂食品安全状况,对抽检发现的突出问题,各学校要认真整改。
四是开展示范工程建设。区食品药品监管、教育局共同开展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示范工程建设,在中小学和托幼机构中分别创建一批食品安全示范食堂,充分发挥示范食堂的引领和辐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