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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强领导,确保组织工作和管理工作取得成效
为了认真抓好第二阶段的工作,我校成立了由姚校长为组长的自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对照“五个方面”的自查要求,带头自查,带头征求意见,落实职责,采取自上而下的方式,先从领导班子成员查起,然后到每一位教职工,分层分级组织进行。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逐项逐条展开自查,找出差距广泛听取意见,真诚采纳意见和推荐。
1、行政班子说职责
学校行政班子成员重点自查做的不足的方面并提出整改措施。随后,讨论明确各自的岗位职责,并对职责范围进行了局部调整。会上,大家还一致认为,作为组织者、管理者,务必从传统办学观念中解放出来,增强创新意识,提高自身的管理潜力和科研潜力。
2、班主任说职责
班主任首先分年级组,集中围绕“带好一个班,教好每一个学生,联系好每一个家庭”来谈体会,谈师德,谈职责。大家普遍认为,班主任职责在于调查研究学生状况,了解学生的家庭状况,思想品德状况,学习状况,身体状况,以及个性心理特点、兴趣特长,做好家访工作;组织管理班级群众,班主任要依据教育方针、教育任务和学生实际状况制定本班群众建设的目标,建立班级常规,培养良好的班风,搞好班主任如下的日常组织管理工作;协调—教育力量,沟通各种渠道,要负责联系和组织科任教师商讨本班的教育工作,协调各种活动和课业负担,联系本班家长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支持、配合,共同做好学生的教育工作;要订好班主任计划,检查计划执行状况,做好总结工作。会后要求每一位班主任撰写自查自纠报告。
3、科任教师说职责
科任教师分备课组开展了履职状况汇报,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活动,然后分科组围绕“备好每一节课,上好每一节课,改好每一本作业”来谈体会,谈师德,谈职责。大家一致认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突出特色,是每一位教师的历史使命。
二、加强学习,为自查工作奠定牢固的思想基础
我校把加强执行力的学习贯穿始终,召开由年级组长、教研组参加的会议,重温教育局和学校下发的相关文件的精神,深入学习《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等教育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多渠道收集并学习好的经验和做法,牢固树立依法行政、依法办学、依法从教的观念,为自查做好了充分的思想准备。
三、广泛宣传,发动教职工主动参与,消除教职工疑虑
我校采取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向教职工讲清开展这项活动的目的好处,是为了更好的为学校、为教师、为学生服务,讲明我们改善工作、把各种职责落到实处的诚心和决心,取得教职工的理解、信任和支持,以真心换真诚。
四、集中精力,梳理现有岗位职责、职责制度
自查工作开展以后,我们在继续完善现有岗位制度的基础上,认真梳理现有的职责制度和岗位职责。梳理资料包括:下达给各年级组的工作任务指标;各处制定的岗位职责、工作规范、廉政建设、师德师风、绩效考核、职责追究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五、认真查找差距,切实做到五对照
我校结合家长会中群众反映的意见和推荐,对照已梳理的职责制度和岗位职责,切实做到“五对照”,深入查找工作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学校领导班子主要在权责设定、依法行政、服务态度、办事效率等方应对照检查;全体教师在思想作风、工作作风、服务态度、敬业精神以及教育教学等方应对照检查。透过自查,从而找准找出我校在权责设定、依法履职、依法治教、工作规范、办事效率、职责机制、服务质量和教育教学、培训机制建立、师德师风建设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
六、广泛征求意见,促进自查工作取得成效
为了让自查取得更大成效,营造工作作风和师德师风建设的良好氛围。我校采取征求家长、教师、社会意见的方式,广泛征求意见。xx月xx日下午,开展了“家校携手,共创和—谐”活动。向家长发放征求意见表,就依法办学、校风校纪、教风学风、学校管理、教书育人、教学成绩等方应对学校进行评价,满意率为90%。家长一致认为学校领导班子创新务实,能够高质量执行各项工作任务,创办人民满意的学校;教师队伍敬业有活力,能够高效益地落实教育教学任务。这次活动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十一假后,学校召开了各年级组长和部分教师座谈会,就学校和各部门学期工作计划的落实状况、日常安排的各项工作的落实状况以及勤政廉政等方面征求他们的意见。一致认为,学校能严格执行上级的政策法规,用心认真完成上级组织的各项活动,执行效力高强,常做实事、大事,特色学校建设不断出新。学校内部政令畅通,办事效率十分高,各项工作落实到位。今年教师节,校长带领部分行政人员慰问受伤教师,组织教师到秀水公园。让教师在工作之余,充分享受生活的完美。
七、抓好个人自查,反思工作效果
一是理顺完善了区级监管体制。成立了由区政府主要领导任主任,分管副区长任副主任,工商、质监、公安、食品药品监管等24个部门和全区12个镇办为成员的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区政府办公室,核定为正科级行政单位,编制6名,配备主任1名,副主任1名,负责全区食品安全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同时,下发了张店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明确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区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列入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从而建立了层级明晰、职责明确的区级监管体系。
二是充实强化了镇办监管职能。在镇、街道办事处安监站加挂食品安全工作办公室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站牌子,镇办食品安全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各镇办安监站长兼任,负责组织食品安全日常巡查,配合监管部门实施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报送食品安全信息,做好村、企信息员的培训和使用等工作。同时,为解决好食品经营企业点多面广,监管部门执法力量缺乏的问题,面向社会公开招考了24名食品安全协管员,充实到镇办食品安全工作办公室,负责食品安全日常巡查、问题隐患排查和信息报送等工作,并配套出台了《张店区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管理考核办法(试行)》,进一步提高了基层食品安全监管能力。
三是延伸布设了村、企监督触角。在各村(居)、企业聘请具备食品安全工作经验、热心公益事业、有一定群众基础的同志,兼任村(居)、企业食品安全信息员,主要负责本村(居)、企业的食品安全情况收集、信息报送及情况核查等工作。截至目前,张店区食品安全信息员队伍已达279人,基本形成了一支覆盖所有村(居)和部分食品经营企业的食品安全信息搜集和反馈队伍,并已在日常巡查和摸底排查中发挥了重要的辅助作用。
(淄博市张店区编办 E:CWK)
邹平县“三个强化”助推食品安全监管履职检查
一是强化学习,切实领会精神。县编办、监察局、食安办组织有关人员集中学习了《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认真研究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三定”规定,梳理出各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具体职责,充分把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履职工作有关要求。
二是强化措施,精心组织实施。县编办、监察局、食安办共同研究,精心制定检查方案,明晰检点。以单位自查,查找部门在履职过程中存在的薄弱环节;以社会调查,了解公众对食品安全的评价意见;以实地检查,深化各项治理整顿,解决突出问题,完善体制机制,共同确保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三是强化落实,建立长效机制。在完善县级联席会议协调机构的基础上,健立健全县、镇(办)、村三级食品安全监管组织,进一步理清监管职责,细化部门责任,推进食品安全监管向农村延伸。同时,加大督查考核力度,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全县科学发展综合考核体系,对各监管部门工作定期进行督导检查,切实形成相互衔接、运转高效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格局。
(邹平县编办 曲庆光 E:LDQ)
莘县认真开展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履职情况专项检查
莘县编办会同县监察局、县政府食安办组成了联合检查组,对全县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履职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此次专项检查,分单位自查、社会调查、资料分析、实地检查等阶段逐步展开。县农业、卫生、商务、工商、食品药品监督、质监等部门和各乡镇(街道)逐项梳理分析2010年以来落实“三定”规定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情况、相关措施和存在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并形成自查报告。联合检查组通过走访监管对象、访谈部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开展社会问卷调查等方式,广泛听取社会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履职情况的意见和建议。并结合各单位上报的职责和履职情况自查报告,分析各单位在履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社会对其具体的评价,明确了工作的重点。实地检查阶段,通过听取各部门的履行职责情况介绍、核查有关文件资料、查验群众反映问题和食品安全事件处置情况,进一步了解各部门履职情况和存在的问题。最后,联合检查组形成书面反馈意见,上报政府主要负责人,并要求各单位对存在的问题限期整改。
以这次检查为契机,县农业、卫生、商务、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形成联席会议制度,通过加强各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实现食品安全的全程监管,逐渐形成相互衔接、运转高效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格局。
(莘县编办 E:LDQ)
日照市东港区对17家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开展履职检查
近日,日照市东港区编办牵头区监察局和区政府食品安全工作办公室开展对全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履职情况检查。这次履职情况检查一改过去听取汇报,查看资料的方式,而是在常规检查的基础上走访监管对象20余个(家)、访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10余人、开展社会调查问卷600余份,全方位,多视角、客观地检查了各部门的履职情况。通过检查发现目前我区存在着监管力量缺乏与经费不足;法规政策不完善;部分职能分散交叉,权责不清;个别执法人员执法不严;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有待提高等一系列问题。各镇、街道政府食品安全监管行为缺少具体的监管文件规定,容易出现大包大揽,过度作为,出现监管错位、空位,不利于工作开展。针对检查梳理出的问题,东港区编召集主任办公会进行了专门研究,提出问题解决意见及办法,并把问题反馈到各镇、街道及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列出整改时间表,由主要负责人牵头负责整改落实。
通过科学地进行履职检查,一方面及时调整部门间职能界定不清、职能监管空白等问题,另一方面,通过强化履职监管,促使各部门准确履行职责,切实管好管住该管的事。(时桂英 E:WT)
昌邑市编办扎实开展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履职情况检查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从市编办、监察局、食安办抽调6名同志组成联合检查组,召开检查组成员和拥有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单位的分管领导培训会,学习省、市检查精神,熟悉监管职责,为更好地开展检查打下坚实基础。针对部门和镇(街道)职责的不同,分别研究制定了11大项、22小项检查指标。
二是明确检查步骤。首先是听取有关部门(单位)在食品安全监管履行职责方面开展的工作、取得的实效、存在的问题、意见建议等汇报。重点了解部门(单位)在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过程中,是否存在职责不清、职责交叉、监管空白等方面的问题。其次是召集具有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科室人员进行座谈,了解在具体监管过程中有没有越位、缺位、不到位的问题,重点了解在履职过程中的难点。从部门(单位)提供的监管对象名单中随机抽取2-3个单位,进行走访。再者是通过查看单位年度总结、科室总结、有关监管材料等,检查部门(单位)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是否全部落实到相关职能科室。对照检查指标,查看是否成立领导小组、制定相关工作制度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
三是广泛征求意见。从本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分别选择10名代表、委员进行走访,倾听他们对食品安全监管的意见、建议。重点走访提出建议、提案的委员,了解建议、提案的答复情况。在走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监管对象时一并进行社会调查。本次检查共发放社会调查问卷75份。
四是做好情况反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提出的意见、建议整理汇总,经主任办公会研究后反馈给有关部门(单位),要求限期进行整改,同时安排专人跟踪督查整改的情况,确保整改落到实处。
(昌邑市编办 E:ZY)
济阳县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获得肯定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贯彻落实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央“八项规定”、反对“”为要求,以建设服务型、监管型、法治型工商为抓手,按照上级关于加强和改进作风建设的工作安排,以更加务实的态度,更加严谨的作风,更加科学的方法,全面开展大反思、大排查、大整改活动,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以实施百姓办事“零障碍”工程为载体,深入完善管理运作机制,切实提高工商工作效能,扎实推进全县工商系统作风建设,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维护保障民生民利,塑造工商系统新形象。
二、目标任务
通过作风整训,认真分析在服务发展、服务企业、服务群众中存在的问题;在监管执法、消费维权、为民办事中存在的问题;在作风建设、队伍建设、廉政建设中存在的问题;重点解决联系群众不紧、责任意识不强、履职能力不够、工作效能不高、作风纪律不实等问题;努力实现思想认识进一步提高、履职尽责进一步强化、联系群众进一步密切、工作作风进一步优化、为民务实清廉形象进一步树立;真正做到让人民群众满意、市场主体满意、党委政府满意。
三、整训内容
1.查政治业务学习。查是否自觉参加政治、业务学习,按规定完成学习任务;查理想信念是否坚定,政治上是否清醒,群众观念是否牢固;查是否熟悉相关工商法律法规,本岗位业务技能、工作规范、工作流程是否熟练。
2.查工作纪律。查是否上下班迟到早退、中途离岗脱岗、无故旷工、长期不上班;是否不听从组织指挥、不服从工作安排;是否不安心本职工作,上班干私活、经商做生意、上网炒股、聊天、玩游戏;是否违反省工商局《着装管理规定》,不按规定的人员范围和规范要求着装,着装风纪不严、举止不端、形象不佳,不按规定戴制式工商帽、制服与便服混穿;是否违反省、市局“禁令”规定的各项内容;是否利用职权,吃拿卡要报;是否违规搭车收费、强制收费;是否工作日午餐饮酒、酒后执法、酒后驾车、公车私驾;是否着制服或使用执法车辆到经营性场所消费;是否趋利执法、粗暴执法、滥施检查,损害群众利益等。
3.查工作作风。查领导干部是否不以身作则、不起表率带头作用,要求基层和群众做到的自己没有做到;领导班子是否不团结和谐,闹矛盾情绪,人为制造麻烦;是否不敢打击歪风邪气,对干部管理不严格,不愿管、不敢管,当“老好人”,怕得罪人;是否岗位意识不强、工作热情不高、精神萎靡不振、工作疲沓拖拉;是否工作不积极主动、不认真负责、不落实到位,应付差事、敷衍塞责,只求过得去、不求过得硬;是否怨天尤人、牢骚满腹、讲风凉话、打击他人工作积极性;是否弄虚作假,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假贯彻、假落实、假执行;是否不执行政务值守制度,对突发事件迟报、瞒报、谎报。
4.查行政作为。查是否失职渎职、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不会作为;是否不给好处不办事,违反程序滥施许可、乱发证照;是否市场巡查不进店入户、巡而不查、查而不处;是否不依法履职,监管执法不严、不实、不力、不廉,或对违法经营者保护和纵容;是否违反程序办案,有案不办、大案小办、办人情案、办关系案、以收代罚;是否对群众申投诉和举报不闻不问、置之不理等。
四、活动时间
2014年10月17日至2015年8月20日。
五、整改方法
采取全岗位排查、全员自查、上下互查的方法,深入排查思想、业务、机制、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切实做到排查不准不放过、排查不全不放过、排查不深不放过,措施不得力不过关、整改不到位不过关、群众不满意不过关。
一是开展全岗位排查。围绕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对各部门、各条线、各岗位在反对“”履职情况、工作流程、制度建设等方面进行排查。
二是开展全员自查。围绕增强形象意识、规范意识,对每位工商人员在职业道德、行为规范、工作效能、勤政廉政等方面进行自查。
三是开展上下互查。围绕增强宗旨意识、群众观点,立足基层摆、上级点、自己找、相互提,对机关基层内部沟通、外部协作、事权优化、工作机制、执行运转等方面进行互查。
要围绕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经常发生的问题和反复出现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加强查摆和整改,努力做到什么问题突出就重点解决、什么问题紧迫就抓紧解决、什么问题常见就加强规范解决,切实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工商部门加强作风建设带来的新变化、新气象。
同时,积极探索和建立健全作风建设领导责任制、督查督办制、追究问责制等制度,做到排查问题、整改问题、解决问题,建立作风建设长效管理机制。
六、工作步骤
全县工商系统“作风整训活动”分为四个阶段:
1、宣传教育阶段:2013年10月17日至2013年10月25日。各单位和部门,认真组织全体干部职工认真观看丰县工商局被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栏目曝光一事录像,组织开展大学习、大讨论、大教育,集中传达学习省局佘义和局长在全省工商系统作风整训视频会议和市局吉镇局长在全市工商系统作风建设警示教育大会上的讲话精神,组织学习作风建设、业务操作规范和重大事项汇报等相关制度规定,从剖析思想、畅谈体会、交流心得入手,有效提高全县工商系统干部职工的思想认识,把思想统一到县局党组的具体部署和要求上来。
2、分析自查阶段:2013年10月26日至2013年11月12日。认真查找在服务发展、服务企业、服务群众中存在的问题;在监管执法、消费维权、为民办事中存在的问题;在作风建设、队伍建设、廉政建设中存在的问题。特别是基层工商分局、机关科室为单位,落实“五个一”的排查整改措施:一是要组织全体同志集中观看一次“焦点访谈”节目报道,了解和剖析节目报道中反映的问题;二是要开展一次全员讨论,提高对改进作风、服务群众的思想认识;三是要联系本单位、本部门实际,对服务群众的各个工作环节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切实找准自身存在的问题;四是要对存在问题进行一次深入剖析,多从主观上找原因,真正触及实质、触及灵魂;五是要抓紧制定和落实一系列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坚决杜绝类似事情再次发生。
各单位、各部门要按照不同工作岗位职责要求,对照上述问题和有关规定,开门见山查摆问题。只查问题,不讲成绩。对单位和个人查摆出来的问题,以书面形式分门别类进行梳理,形成自查报告,在单位范围内公开通报。做到问题查摆不全面、不准确、不彻底的不过关,要人人过关。
3、督查整改阶段:2013年11月13日至2013年12月22日。要坚决从人民群众最不满意的地方改起,从市场主体反映最强烈的问题抓起,从党委政府最根本的要求做起,从科学发展最现实的需要干起,切实把暴露出来的问题转化为改进作风的自我要求、服务发展的自觉行动、优化环境的自律准则,进一步严明纪律要求、严格行为规范,严肃责任制度,努力做到思想认识不徘徊、服务发展不动摇、工作干劲不滑坡、争先创优不滞后。对能够立即整改的问题,立即整改,绝不拖延;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限期整改,并将整改责任落实到人。做到整改态度坚决,整改措施得力,整改措施不到位的不过关。确保收到立竿见影的效果,切实把全县工商系统作风建设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县局将组织明查暗访,进行工作指导,严肃查纠整改工作落实不力的单位和个人,及时分析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
4、总结提高阶段:2013年12月23日至2014年1月20日。对“作风整训活动”落实情况认真总结,组织进行“回头看”,进一步查找和整改在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和机关作风建设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巩固整训成果,最大限度的消除暮气俗气、增加阳光朝气,最大力度的根除歪风邪气、树立新风正气,用实实在在的成效塑造新的形象。县局作风整训办公室将进行检查,检查不合格的坚决推倒重来并进行通报。
七、几点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作风整训活动”,是县局党组认真落实省、市局关于机关作风建设的工作部署,是重塑全县工商系统形象的重要举措。为保证“作风整训活动”的有效开展,经县局党组研究,成立全县工商系统“作风整训活动”领导小组。组长由县局局长担任,县局其他领导任副组长,各分局、机关各科室、队、协学会主要负责同志作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作风整训活动的具体事宜,主任由局纪检组长担任,成员由人教科、监察室、机关党委、办公室负责同志组成。
各级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在抓作风建设时,要重点抓好领导班子成员;班子的其他同志按照分工,要抓好分管部门、分管条线的工作,主要包括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业务建设、作风建设、廉政建设和维稳等方面;要实行分级管理、连带管理、责任管理、项目管理,确保事事有人抓、事事有人管、事事做到位;要全程参与各阶段工作,靠前指导和督促检查,层层负责,一级抓一级,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各单位、各部门要将各阶段工作进展情况按照时间节点后的2个工作日内上报县局作风整训办公室。
(二)强化宣传教育。各单位、各部门合理安排时间,科学处理日常工作与学习教育的关系,进行全员教育整训,进一步强化机关作风建设事关工商事业发展的危机感、紧迫感、责任感,有效树立正面典型弘扬正气,深入挖掘反面典型警示教育,扎实提升全县工商系统干部职工的思想认识,大力增强自我完善、自我规范、自我净化、自我提高的能力。要利用多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进行广泛深入宣传,报道活动动态,交流整训经验,宣传先进典型,营造良好氛围。县局将在《工商行政管理简报》上开辟《作风整训活动》专刊,各分局、机关各部门每周上报不少于1条信息,及时总结推广各地经验做法和先进事例,扩大典型示范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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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平安护航建党百年”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和减灾救灾工作的部署,进一步抓好重大安全风险防控,坚决遏制重大事故,有效防范较大社会影响事故,营造良好稳定的社会环境,为建党一百周年提供坚实的安全保障,结合近期我县各类安全事故、险情多发频发的形势,矾山镇安全生产委员会、减灾委员会决定从即日起至7月底,在全镇范围内组织开展安全风险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现制订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以更大力度、更实举措,推动企业(市场主体)主动排查风险隐患、切实落实主体责任上取得明显突破;推动重点领域的重点举措有效落实上取得明显突破;推动各行业部门积极解决执法监督宽松软、行刑衔接不到位等问题上取得明显突破;推动各专委会、专委办真正承担本领域牵头协调、统筹督查责任上取得明显突破。通过专项行动,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彻底扭转事故、险情多发频发态势,为建党百年营造良好的安全环境。
二、重点排查整治内容及责任分工
(一)解决企业(市场主体)主体责任不落实的问题。检查企业(市场主体)主要负责人是否认识到位、安全生产责任主体是否履职到位、日常管理与阶段性监督检查是否到位、隐患排查与整改是否到位、危险源监控是否到位等,重点检查企业(市场主体)是否主动接受风险普查业务培训、是否高质量如实填报数据、主要负责人是否亲自审核把关、是否采取有效的防控措施、是否落实风险“常普常新”要求等。同时,检查属地和行业部门是否建立企业自查自改激励约束机制,正向激励如实申报风险、主动整改隐患的企业,对故意瞒报漏报风险、隐患拒不整改的,是否依法严肃查处。[镇各专委会指导,镇人民政府负责]
(二)解决重点领域重点举措落实落底不够问题。
1.道路交通领域:在继续推动危险货物运输安全整治、加大力度淘汰营运卧铺等客车和整治事故多发点段隐患等的同时,针对近阶段事故多发特点,加大路面巡查力度,集中力量坚决打击各类货运车辆、外省籍车辆、农村客运车辆等的违法违规行为。[镇道路交通安全专委会指导,道路交通安全专委会成员单位及镇人民政府负责]
2.涉海涉渔领域:抓住休渔期契机,按照省安委会《关于加强水上运输和渔业船舶安全风险防控工作的实施意见》全面整顿提升的同时,重点针对近期安全事故多发特点,对“三无船舶”、运砂船、采砂船、喷砂船、休闲船等违法行为,集中开展强有力的打击,集中曝光一批典型案例,形成坚决依法整治态势。[镇涉海涉渔安全专委会指导,涉海涉渔安全专委会成员单位及镇人民政府负责]
3.消防领域:针对近期火灾多发领域,在继续推动“固本质”“重行业”“推群防”等火灾防治基础工作的同时,重点加强对民营医院、宾馆酒店、重点单位、合用场所、高校等公共建筑、人员密集场所隐患排查整治力度,充分运用《刑法修正案(十一)》等法律手段,切实加大危险作业罪等违法行为打击力度。[镇消防安全专委会指导,消防安全专委会成员单位及镇人民政府负责]
4.危化品领域:继续加快提升数字化管控水平,着力加大监管执法力度,严肃查处企业重大危险源预警信息处置不闭环、员工长期违反岗位操作规程等行为,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小化工”,完成涉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过氧等5种重点危险工艺安全隐患“清零”。[镇危险化学品安全专委会指导,危险化学品安全专委会成员单位及镇人民政府负责]
5.建设施工领域:在继续推动建筑施工危大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农村房屋等隐患治理的同时,重点聚焦交通工程,加大对“三无”企业、施工不规范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严肃事故调查,严格问责追刑。[镇建设施工安全专委会指导,建设施工安全专委会成员单位及镇人民政府负责]
6.工矿领域:在扎实推进安全风险普查,实现边查、边改、边提高的同时,重点排查矿山高陡边坡治理、有限空问作业审批和管控、涉爆粉尘企业除尘系统安全等情况,消除源头性、隐性的事故隐患。[镇工矿安全专委会指导,工矿安全专委会成员单位及镇人民政府负责]
7.旅游领域:在继续推动旅游新业态排查、密闭式室内景点消防、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等工作的同时,深入剖析近期公共安全突发事件背后反映出的安全生产问题,加强旅游景区安全管理。[镇旅游安全专委会指导,旅游安全专委会成员单位及镇人民政府负责]
8.城市运行领域:在继续推动城镇燃气、城市桥梁隧道等隐患排查治理的同时,针对城市路面塌陷险情、事故多发的严峻形势,进一步提高工作要求,全面摸清并加快治理地下水网跑冒滴漏形成的冲刷空洞、地质地貌存在的原始空腔溶洞及建筑深基坑开挖造成垮塌等事故风险隐患。[镇城市运行安全专委会指导,城市运行安全专委会成员单位及镇人民政府负责]
9.其他领域:针对浙江省5月以来局地暴雨并伴有大风强对流天气多发,深刻吸取常山“5·l0”凉亭倒塌事故教训,突出强对流天气短临预报,及时靶向预瞥,重点加强凉亭、廊桥、牌坊等农村公共设施隐患排查和加固维修,压实地质灾害隐患点和高风险区的巡查防治责任。[镇减灾委、镇住建所、镇农业农村服务中心、镇经济发展办,镇人民政府负责]
(三)解决行业部门执法监管力度明显不够的问题。重点检查有安全执法职能的部门非事故处罚明显偏低的情况,是否存在“只检查、不处罚,甚至零处罚”;事故调查问责是否到位,整改措施是否到位;行刑衔接是否做到“应移尽移”,是否存在“以罚代刑”,尤其是涉海涉渔、住建、旅游等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是否加大对危险作业罪的移送查处力度。[镇各专委会指导,各专委会成员单位及镇人民政府负责]
(四)解决各专委会、专委办有效运行方面存在的问题。检查各专委会、专委办是否按照县安委会工作规则的相关要求及时完善组织架构、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建立并有效运行会议制度、报告制度、专项检查制度等,重点检查各专委会、专委办领导是否承担开展本领域安全形势研判、统筹推进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和督办等工作。[镇各专委会指导,各专委会成员单位及镇人民政府负责]
三、工作方法
(一)加大宣传发动力度。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企业(市场主体)做好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的宣传。要设计制作宣传标语、横幅,让专项行动相关任务要求入脑入心。
(二)做好“三个结合”。即排查整治与推动“遏重大”攻坚任务落实相结合、与高质量开展安全生产风险普查相结合、与近期事故多发频发暴露出的问题整改相结合。
(三)分层分级推动。
1.企业自查自改。各企业(市场主体)根据省安委会关于风险普查的总体要求,按照省级各专委办编制的8个领域56张行业风险清单,通过使用便捷式数字化风险普查工具,重点排查风险认不清、后果想不到、要害管不到等问题。按照边排查、边整改原则,最迟在6月30日前完成风险填报、隐患自查工作,形成自查报告,制订整改方案。
2.分级检查。按照安委会抓统筹、各重点领域专业委员会分工协作、镇政府分级负责要求,根据辖区内企业风险大小、行业特点、自查自改完成质量等分类分级确定现场检查的比例。道路交通、涉海涉渔、危险化学品、建设施工、旅游、城市运行等6个领域以“条块结合、行业为主”方式组织检查,消防、工矿等2个领域以“条块结合、属地为主”方式组织检查。6月20日前,各部门要确定一批大排查大整治标杆示范企业,予以宣传表彰。对其他企业按照自查自改情况,实施包括差异化执法在内的综合整治。对6月30日仍未完成自查自改或排查工作走形式、瞒报风险隐患的,要依法从严查处。对虽积极主动开展排查,但因自身能力局限不能达到整治要求的小微企业,各部门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组织专业力量开展帮扶服务,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要坚决予以关停。
3.督查暗访。镇安委办、镇减灾办将组织联合暗访组,深入各村居开展暗访抽查。根据不同阶段的工作重点,确定暗访抽查的主要内容。每个暗访组将对突出问题予以通报。同时,引导群众举报各类安全生产隐患,并落实奖励政策。
四、相关要求
(一)领导干部务必要亲力亲为。各专委会、专委办领导要坚决防止工作停留在会上讲了、要求提了、文件发了,一般号召多、扎实指导推动少等,要亲力亲为带头带领着干。 5月20日前要组织1次专委会专题研究,真正承担起本领域牵头协调、统筹督查的责任,有效推动相关监管部门落实解决重点举措落地打滑问题;要不折不扣落实重点领域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包干负责的领导督办制度,督办落实本地区、本领域安全生产工作。
(二)重点领域重点措施落实要坚决果断。经过前期努力,各重点领域的突出问题已基本梳理清晰,针对性举措也已明确,当前的关键是坚决抓落实。镇政府要在县各专委会的指导下,坚决承担起排查整治责任,特别是在继续精准排查、动态排查的同时,重点解决举措落不了底、打击违法宽松软、事故调查追刑追责明显不足等一系列问题,确保安全生产各项工作措施真正落实。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130号】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向投资者销售公开或者非公开发行的证券、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包括创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公开或者非公开转让的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或者为投资者提供相关业务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向投资者销售证券期货产品或者提供证券期货服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经营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在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勤勉尽责,审慎履职,全面了解投资者情况,深入调查分析产品或者服务信息,科学有效评估,充分揭示风险,基于投资者的不同风险承受能力以及产品或者服务的不同风险等级等因素,提出明确的适当性匹配意见,将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投资者,并对违法违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 投资者应当在了解产品或者服务情况,听取经营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能力审慎决策,独
立承担投资风险。
经营机构的适当性匹配意见不表明其对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第五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对经营机构履行适当性义务进行监督管理。
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登记结算机构及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统称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对经营机构履行适当性义务进行自律管理。
第六条 经营机构向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时,应当了解投资者的下列信息:
(一)自然人的姓名、住址、职业、年龄、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性质、资质及经营范围等基本信息;
(二)收入来源和数额、资产、债务等财务状况;
(三)投资相关的学习、工作经历及投资经验;
(四)投资期限、品种、期望收益等投资目标;
(五)风险偏好及可承受的损失;
(六)诚信记录;
(七)实际控制投资者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八)法律法规、自律规则规定的投资者准入要求相关信息;
(九)其他必要信息。
第七条 投资者分为普通投资者与专业投资者。
普通投资者在信息告知、风险警示、适当性匹配等方面享有特别保护。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是专业投资者:
(一)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
(二)上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
(三)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
2.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
3.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
(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
1.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
2.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具有2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属于本条第(一)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的高级管理人员、获得职业资格认证的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是指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等。
第九条 经营机构可以根据专业投资者的业务资格、投资实力、投资经历等因素,对专业投资者进行细化分类和管理。
第十条 专业投资者之外的投资者为普通投资者。
经营机构应当按照有效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要求,综合考虑收入来源、资产状况、债务、投资知识和经验、风险偏好、诚信状况等因素,确定普通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对其进行细化分类和管理。
第十一条 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互相转化。
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四)、(五)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可以书面告知经营机构选择成为普通投资者,经营机构应当
对其履行相应的适当性义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普通投资者可以申请转化成为专业投资者,但经营机构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同意其转化:
(一)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且具有1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的除专业投资者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30万元,且具有1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1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的自然人投资者。
第十二条 普通投资者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经营机构提出申请并确认自主承担可能产生的风险和后果,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经营机构应当通过追加了解信息、投资知识测试或者模拟交易等方式对投资者进行谨慎评估,确认其符合前条要求,说明对不同类别投资者履行适当性义务的差别,警示可能承担的投资风险,告知申请的审查结果及其理由。
第十三条 经营机构应当告知投资者,其根据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所提供的信息发生重要变化、可能影响分类的,应及时告知经营机构。经营机构应当建立投资者评估数据库并及时更新,充分使用已了解信息和已有评估结果,避免重复采集,提高评估效率。
第十四条 中国证监会、自律组织在针对特定市场、产品或者服务制定规则时,可以考虑风险性、复杂性以及投资者的认知难度等因素,从资产规模、收入水平、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认购最低金额等方面,规定投资者准入要求。投资者准入要求包含资产指标的,应当规定投资者在购买产品或者接受服务前一定时期内符合该指标。
现有市场、产品或者服务规定投资者准入要求的,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第十五条 经营机构应当了解所销售产品或者所提供服务的信息,根据风险特征和程度,对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划分风险等级。
第十六条 划分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流动性;
(二)到期时限;
(三)杠杆情况;
(四)结构复杂性;
(五)投资单位产品或者相关服务的最低金额;
(六)投资方向和投资范围;
(七)募集方式;
(八)发行人等相关主体的信用状况;
(九)同类产品或者服务过往业绩;
(十)其他因素。
涉及投资组合的产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产品或者服务整体风险等级进行评估。
第十七条 产品或者服务存在下列因素的,应当审慎评估其风险等级:
(一)存在本金损失的可能性,因杠杆交易等因素容易导致本金大部分或者全部损失的产品或者服务;
(二)产品或者服务的流动变现能力,因无公开交易市场、参与投资者少等因素导致难以在短期内以合理价格顺利变现的产品或者服务;
(三)产品或者服务的可理解性,因结构复杂、不易估值等因素导致普通人难以理解其条款和特征的产品或者服务;
(四)产品或者服务的募集方式,涉及面广、影响力大的公募产品或者相关服务;
(五)产品或者服务的跨境因素,存在市场差异、适用境外法律等情形的跨境发行或者交易的产品或者服务;
(六)自律组织认定的高风险产品或者服务;
(七)其他有可能构成投资风险的因素。
第十八条 经营机构应当根据产品或者服务的不同风险等级,对其适合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投资者类型作出判断,根据投资者的不同分类,对其适合购买的产品或者接受的服务作出判断。
第十九条 经营机构告知投资者不适合购买相关产品或者接受相关服务后,投资者主动要求购买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接受相关服务的,经营机构在确认其不属于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后,应当就产品或者服务风险高于其承受能力进行特别的书面风险警示,投资者仍坚持购买的,可以向其销售相关产品或者提供相关服务。
第二十条 经营机构向普通投资者销售高风险产品或者提供相关服务,应当履行特别的注意义务,包括制定专门的工作程序,追加了解相关信息,告知特别的风险点,给予普通投资者更多的考虑时间,或者增加回访频次等。
第二十一条 经营机构应当根据投资者和产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变化情况,主动调整投资者分类、产品或者服务分级以及适当性匹配意见,并告知投资者上述情况。
第二十二条 禁止经营机构进行下列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活动:
(一)向不符合准入要求的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
(二)向投资者就不确定事项提供确定性的判断,或者告知投资者有可能使其误认为具有确定性的意见;
(三)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服务;
(四)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不符合其投资目标的产品或者服务;
(五)向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销售或者提供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服务;
(六)其他违背适当性要求,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经营机构向普通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前,应当告知下列信息:
(一)可能直接导致本金亏损的事项;
(二)可能直接导致超过原始本金损失的事项;
(三)因经营机构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可能导致本金或者原始本金亏损的事项;
(四)因经营机构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影响客户判断的重要事由;
(五)限制销售对象权利行使期限或者可解除合同期限等全部限制内容;
(六)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适当性匹配意见。
第二十四条 经营机构对投资者进行告知、警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语言应当通俗易懂;告知、警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送达投资者,并由其确认已充分理解和接受。
第二十五条 经营机构通过营业网点向普通投资者进行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告知、警示,应当全过程录音或者录像;通过互联网等非现场方式进行的,经营机构应当完善配套留痕安排,由普通投资者通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电子方式进行确认。
第二十六条 经营机构委托其他机构销售本机构发行的产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审慎选择受托方,确认受托方具备代销相关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资格和落实相应适当性义务要求的能力,应当制定并告知代销方所委托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适当性管理标准和要求,代销方应当严格执行,但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其他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经营机构代销其他机构发行的产品或者提供相关服务,应当在合同中约定要求委托方提供的信息,包括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产品或者服务分级考虑因素等,自行对该信息进行调查核实,并履行投资者评估、适当性匹配等适当性义务。委托方不提供规定的信息、提供信息不完整的,经营机构应当拒绝代销产品或者提供服务。
第二十八条 对在委托销售中违反适当性义务的行为,委托销售机构和受托销售机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在委托销售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九条 经营机构应当制定适当性内部管理制度,明确投资者分类、产品或者服务分级、适当性匹配的具体依据、方法、流程等,严格按照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分类、分级,定期汇总分类、分级结果,并对每名投资者提出匹配意见。
经营机构应当制定并严格落实与适当性内部管理有关的限制不匹配销售行为、客户回访检查、评估与销售隔离等风控制度,以及培训考核、执业规范、监督问责等制度机制,不得采取鼓励不适当销售的考核激励措施,确保从业人员切实履行适当性义务。
第三十条 经营机构应当每半年开展一次适当性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并主动报告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三十一条 鼓励经营机构将投资者分类政策、产品或者服务分级政策、自查报告在公司网站或者指定网站进行披露。
第三十二条 经营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妥善保存其履行适当性义务的相关信息资料,防止泄露或者被不当利用,接受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自律组织的检查。对匹配方案、告知警示资料、录音录像资料、自查报告等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
第三十三条 投资者购买产品或者接受服务,按规定需要提供信息的,所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投资
者根据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所提供的信息发生重要变化、可能
影响其分类的,应当及时告知经营机构。
投资者不按照规定提供相关信息,提供信息不真实、不
准确、不完整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经营机构应
当告知其后果,并拒绝向其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
第三十四条 经营机构应当妥善处理适当性相关的纠纷,与投资者协商解决争议,采取必要措施支持和配合投资者提出的调解。经营机构履行适当性义务存在过错并造成投资者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经营机构与普通投资者发生纠纷的,经营机构应当提供相关资料,证明其已向投资者履行相应义务。
第三十五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监管中应当审核或者关注产品或者服务的适当性安排,对适当性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促经营机构严格落实适当性义务,强化适当性管理。
第三十六条 证券期货交易场所应当制定完善本市场相关产品或者服务的适当性管理自律规则。
行业协会应当制定完善会员落实适当性管理要求的自律规则,制定并定期更新本行业的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名录以及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的投资者类别,供经营机构参考。经营机构评估相关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等级不得低于名录规定的风险等级。
证券期货交易场所、行业协会应当督促、引导会员履行适当性义务,对备案产品或者相关服务应当重点关注高风险
产品或者服务的适当性安排。
第三十七条 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经营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等监督管理措施。
第三十八条 证券公司、期货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存在较大风险或者风险隐患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采取监督管理措施。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至第(六)项、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按照《证
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八十四条、《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予以处理。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至第(二)项、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三条、《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予以处理。
第四十一条 经营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条,未按规定对普通投资者进行细化分类和管理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未按规定进行投资者类别转化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未建立或者更新投资者评估数据库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未按规定了解所销售产品或者所提供服务信息或者履行分级义务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未按规定划分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的;
(六)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未按规定录音录像或者采取配套留痕安排的;
(七)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未按规定制定或者落实适当性内部管理制度和相关制度机制的;
(八)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未按规定开展适当性自查的;
(九)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未按规定妥善保存相关信息资料的;
(十)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十八条至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未构成《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七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期货交易管理
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规定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