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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以学习《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系列法律法规为主题,深入贯彻落实《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提高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队伍依法行政能力,强化餐饮服务单位第一责任人意识,全面提升我县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和企业自身管理的水平,保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
二、培训目标
(一)通过岗位培训,全面提升餐饮服务监管人员的执法能力和管理水平,推进依法行政,规范执法行为。
(二)对餐饮服务重点岗位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以及食品安全基础知识等内容的培训,促使企业树立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意识,强化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守法意识、自律意识,提高自身食品安全管理水平,预防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培训对象
(一)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和协管员。
(二)餐饮服务重点岗位人员包括中型及以上餐饮服务单位(含学校、企业、建筑工地食堂)负责人及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农村土厨师等。
(三)餐饮服务单位其他餐饮从业人员。
四、培训安排
(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培训班
1.培训内容:当前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形势和任务;餐饮服务食物中毒预防及餐饮具消毒;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现场监督等。
2.培训对象: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和协管员。
3.培训时间:4-7月份。
(二)中型及以上餐饮服务单位、学校食堂培训班
1.培训内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餐饮服务食物中毒预防及餐饮具消毒知识等。
2.培训对象:县辖区内中型及以上餐饮服务单位负责人及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学校食堂负责人及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等。
3.培训时间:4-5月份。
(三)企业、建筑工地食堂培训班
1.培训内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企业、建筑工地食堂的许可条件与管理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常见的食物中毒及处理等食品安全知识。
2.培训对象:企业、建筑工地食堂负责人及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3.培训时间:全年(由当地镇街政府与中队协定)。
(四)农村土厨师培训班
1.培训内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食物中毒预防知识等。
2.培训对象:县辖区农村土厨师等。
3.培训时间:6-9月份。
(五)餐饮服务单位其他餐饮从业人员培训班
餐饮服务单位根据培训大纲制定培训内容,由各单位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组织开展对本单位其他从业人员的培训。
五、组织方式
(一)局餐饮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和协管员、中型以上(含中型)餐饮服务单位及学校食堂负责人和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由局餐饮科负责组织开展,中队配合。
(二)企业及建筑工地食堂负责人、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农村土厨师的培训工作由当地镇(街)牵头组织,辖区中队负责实施。
(三)餐饮服务单位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开展对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培训。
六、培训方式
(一)集中培训与自学相结合。除本局餐饮科及各中队自行集中授课外,必要时邀请上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家集中授课,下发专家授课的相关培训材料。同时,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和协管员应当利用业余时间加强自学,不断提高执法水平与业务技能。
(二)岗前培训与日常培训相结合。餐饮单位对本单位新招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其他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强化培训。
(三)交流考察学习。适时开展交流考察活动,向先进地区、先进单位学习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先进经验,取长补短,提高自身能力和水平。
七、培训监督与考核
(一)局餐饮科,各中队负责本辖区内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培训和考核工作的指导及其监督管理,制订培训及考核的年度计划和具体操作方案,并负责组织对辖区内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和餐饮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工作。
(二)餐饮服务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餐饮从业人员开展食品安全培训和考核。从业人员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并按照培训大纲的要求组织本单位餐饮从业人员参加上岗前的初次培训和在岗期间的每年强化培训,培训情况应当有记录。
(三)餐饮科,各中队要将重点餐饮服务单位对其自身从业人员的培训情况作为日常监管的内容之一,督促餐饮服务单位每年对其从业人员进行一次相关知识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从业人员,应当停止其上岗资格,并按要求经过培训和考核合格后方可重新上岗。
八、培训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要高度重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必须狠抓培训,强化考核,充分认识培训是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科室长、中队长应带头参加培训,形成良好的学习氛围。
一、牢固树立餐饮服务单位负责人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食品安全意识,强化行业自律、依法诚信经营,全面做好食品安全工作,确保消费者饮食安全。
二、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制度,配备专职人员负责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并坚持每日进行检查,督促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三、加强食品从业人员管理,保证所有食品从业人员按规定进行健康体检,持有效健康证上岗,定期组织从业人员开展《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学习。
四、建立并落实食品及其原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认真做好进货验收工作和进货台账登记,食品原料索证索票备案、台账登记,建立率达100%。
五、采购的生肉及制品必须从正当渠道进购,证票齐全,杜绝使用病死或来源不明的畜禽肉类及其制品。
六、不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用油脂、劣质食用油和废弃食用油,不使用散装油脂,不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或滥用食品添加剂,对食品添加剂要严格实行专人采购、专人保管、专人领用、专人登记、专柜保存。
七、如有自制饮料(包括调制和现榨)、自制调味料的,保证按要求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备案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名称,并在店堂醒目位置及菜单上予以公示。
八、食品制作过程各环节操作规范均符合安全要求,不使用非食用原料加工食品,不使用过期变质和被污染的食品,不使用非食品用具及容器、包装材料。
九、餐饮单位举办10桌(含1/,!/0桌)以上的宴席、学生集体用餐的食品成品应留样。留样食品应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在冷藏条件下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00g。
十、贮存食品的场所、设备保持清洁,无霉斑、鼠迹、苍蝇、蟑螂,不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如:杀鼠剂、杀虫剂、洗涤剂、消毒剂等)及个人生活用品。食品应当分类、分架存放,距离墙壁、地面均在10cm以上,并定期检查,使用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及时清除变质和过期食品。食品冷藏、冷冻贮藏做到原料、半成品、成品严格分开,不在同一冰室内存放。冷藏、冷冻柜(库)有明显区分标志。
十三、随时维护维修食品加工设施设备,保证其正常运转使用,并保持清洁。
十四、加强餐饮具消毒工作,掌握正确的餐饮具清洗、消毒和保洁方法,餐饮具消毒合格率100%。
十五、保持加工经营场所内外环境整洁,垃圾桶应密闭加盖,并做到日产日清;做好防蝇、防鼠、防虫工作。
十六、强化餐厨废弃物管理,做好餐厨废弃物处置流向登记。
十七、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时,积极迅速上报并配合相关监督部门调查处理,主动做好善后工作,不迟报、瞒报。
十八、餐饮服务单位须严格自强自律,诚信经营、守法经营。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如发现上述违法行为,我们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条款予以严肃查处,决不姑息。
十九、此责任书一式两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餐饮服务单位各一份。
责任单位(盖章):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负责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奖金实行“基数+奖励”的方式进行考核兑现。
二、基数奖金额是多少?各镇系数分别是多少?
各镇基数奖金×各镇系数=各镇基数奖金额。各镇基数奖金为2400元,各镇系数由各镇餐饮单位数量决定,餐饮服务单位10户以下的镇系数为1.0,10-20户的镇系数为1.1,20-30户的镇系数为1.3,30户以上的镇系数为1.4。
三、具体的考核内容是什么?
1.掌握辖区里餐饮单位情况,有详细的基础资料。对辖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情况不清,资料与实际不符,发现一处(次)扣30元。
2.年度对餐饮单位监督检查覆盖不少于4次。少一户一次扣10元。
3.做好从业人员的培训和体检工作,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健康证办理不到位,发现1人扣30元。
4.积极处理群众餐饮安全方面投诉举报。发生群众投诉举报,不能自行处理,造成一定影响的,一次扣100元。
5.发生食品安全事故要及时上报,按照规定进行处置。一旦发生食品安全等级事故,在规定时间内瞒报、漏报或上报不及时、处理不力,造成影响的,扣罚奖金基数100%;发生群体性餐饮食品安全事件,不积极主动配合调查的,扣罚奖金基数的30%。
6.建立“民间帮厨”档案并对帮厨人员进行培训和体检。少建立一个帮厨或者未体检、培训一人次扣50元。
7.及时报送各项小结和报表,每月报送餐饮监管信息1条以上。材料报送不及时一次扣30元,每月不报信息扣20元。
8.积极完成县食品药品监管局交办事项。未完成的一次扣50元。
9.所有餐饮单位卫生状况要干净整洁。发现脏、乱、差一处扣10元。
四、如何奖励?
1.为镇餐饮服务单位每办理1个大中型《餐饮服务许可证》奖励80元,办理1个小吃部《餐饮服务许可证》奖励40元。
2.对30人以上农村群体性聚餐及时到现场指导,指导一次加奖30元。
地沟油是垃圾油,极不卫生、质量极差,过氧化值、酸价、水分严重超标的非食用油。它含有毒素,一旦食用,则会破坏白血球和消化道黏膜,引起腹泻、强烈腹痛,以至食物中毒,甚至致癌,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如何保证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严厉打击地沟油违法犯罪,防止地沟油流入餐桌,让老百姓吃上放心油,成了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重中之重。
本文为了解餐饮服务环节地沟油监管现状,阐述了食品药品监督检测环节的监管难度,分析各监管部门间分段管理,难以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从餐厨废油和废弃物的回收、处置方式监管、执法立法、建立长效监管机制等几个方面,叙述了加强餐饮服务环节地沟油食品安全监管的对策,从而杜绝地沟油回流餐桌,保证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餐饮服务环节地沟油监管现状
地沟油上餐桌,早在20世纪90年代在国内报道。各级监管部门一直在严厉打击地沟油违法犯罪活动并严厉查处一些地沟油案件。然而,20年过去,地沟油事件屡禁不止,却有愈演愈烈的态势,近日大有跨省市的地沟油犯罪网络,跨地域的集掏捞、粗炼、倒卖、深加工、批发、零售为一体的庞大的地沟油产销链条。每年有近百万吨地沟油回流餐桌,已经成为当今社会热点事件和民众焦点话题。
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餐饮服务环节严厉打击地沟油违法犯罪专项整治活动,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在工作中也发现了监管中存在的一些问题:①餐饮服务环节厨余废油与餐饮废弃物流向难以得到有效控制。2010年7月国务院曾下发《关于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意见》,但只给出了方向,没有具体实施方案。因此实际操作以来,地方政府及各监管部门之间,组织、领导、协调、配合、分工以及一些细节未形成统一的规范的处置体系,目前绝大部分地区尚未成立经许可或备案的餐厨废弃物回收、处置单位,致使大部分餐饮服务环节的餐厨废弃物多被一些自称养猪、养狗、养鸡等养殖人员回收,甚至一些小吃部将餐厨废弃物倒入了生活垃圾收运点,致使餐厨厨余废油和废弃物去向、处置不明,难以监管。②成品地沟油与成品食用油难以鉴别,加大了食品监督检测环节的监管难度。如今食用油是否是地沟油的鉴别技术依然尚未诞生,这就无法检测在餐饮服务环节使用的食用油是否是流回餐桌的地沟油,给监管带来了很大难度。《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理办法》规定,餐饮服务环节采购食品时,应当建立食品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以保证食品的来源渠道合法。但是,当我们在实际工作中进行检查时,只能验明其食用油的来源,以及固定供货商是否合法,却不能证明是否是问题油,甚至是否是地沟油。③成本低,利益最大化,增加了地沟油回流入餐桌的概率。绝大多数餐饮服务经营者,特别是一些小餐馆、小吃部、火锅店,包括学校、企业等集体食堂,为了降低成本,大多采购价格较低的油,尤其是散装油,这本无可厚非,但却为地沟油流向餐桌松开了第一道阀门,因为地沟油价格比正常食用油的价格要便宜很多。④各监管部门间分段管理,难以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由于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分别由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管理,但3家监管部门没有共同的上级领导组织机关,致使出现了谁都应管,谁都不管的现象。目前,地沟油形成大型的产业规模,也正是钻了各部门职责不清的空子。按照现有的文件,对地沟油的管理属于齐抓共管,从上游到下游都是层层设卡,工商、质监、食药监督、公安、卫生等部门各有其责。而另一方面,由于缺乏完善的监管制度和统一的领导,致使分段监管没有形成行之有效的齐抓共管的局面。
加强餐饮服务环节地沟油食品安全监管的对策
必须建立起餐厨废弃物回收站及相应的配套措施:要想彻底消灭地沟油,必须从源头抓起。建立餐厨废弃物回收站成为当务之急。餐厨废弃物回收站要经政府许可并备案,同时为其提供相应的配套措施,为回收的餐厨废弃物提供合理的出路。地沟油原本是可以作为生物柴油等化工品原料的,政府可以购买餐厨废弃物,进行资源化利用,如生产生物柴油,使之变废为宝,成为能源型资源。2012年7月2000吨产自上海的地沟油被荷兰航空加工成航空生物煤油,供飞机使用。从“荷兰收购地沟油”这事,便可知道,化废为宝、“垃圾是放错位置的资源”已经有现实的注脚与写照了,这也给治理地沟油困境提供了崭新的视角。
加强对餐饮行业餐厨废油和废弃物处置方式监管:对于餐饮服务单位要求专人负责餐厨废弃物管理,落实责任,要建立台账,台账要详细注明时间、种类、数量、收运单位的名称,联系电话,并留存回收单位的回收凭证。要为他们配备足够量的带盖的专用餐厨废弃物收集桶,并有明显标志,定期由餐厨废弃物回收站回收,使餐饮企业产出的每一桶泔水都必须有明显标志,从产出、回收到利用都严格记录在案;餐饮企业将厨余废油卖给非法机构或个人,一经发现将受到停业处罚;餐饮企业将厨余废油倒入下水管道,厕所,生活垃圾收集点,一经发现,无论数量多少,都将被处以高额罚款。
加大执法力度,更要健全立法,使二者相辅相成:①严查各餐饮服务单位的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和索证索票制度的落实情况。建立购销台账,严把食用油的进货渠道,必须从合法商家购买食用油,尤其对小餐馆、小吃部、火锅店和学校食堂、工地食堂等集体食堂要增加监督频次,确保从合法渠道采购食用油,对那些进货时未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单位相关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餐饮服务单位,依法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②与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联合执法,全面开展严厉打击违法加工、销售、使用地沟油专项整治活动,实现食用油安全的可追溯性。在监管中发现来源不明的食用油脂应及时与质量监督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沟通,进行溯源,彻底消灭地沟油。③严格的监管执法,需要健全的法律制度。违法成本越高,守法者往往就越多。反之,如果违法收益远高于违法成本,就会助长违法者的胆量。因此,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法,对食品行业违法行为作出详尽而不失严厉的惩戒措施,不仅对食品行业经营者违法行为有强烈的震慑作用,也给监管执法人员提供令人信服的惩治标准,使不法分子知法而惧,见惩而退。
建立长效监管机制:①将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纳入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监管信用信息管理档案。建立企业诚信记录,及时向社会公布在地沟油整治出现问题的单位,从而提高餐饮服务经营者的诚信和行业自律意识,使之自觉地落实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②落实执法人员的岗位责任:分片分责、协同配合。在社区、社区医疗机构设立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员,监督所在社区的餐饮服务单位,如发现地沟油或者未按规定处理餐厨废弃物的情况,立即向监管部门报告,由监督部门进行核实处理。
[关键词]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行政处罚;证据的要求;调查和搜集证据的方式
[DOI]1013939/jcnkizgsc201536081
1行政处罚证据的类型
依据《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证据的类型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检验报告、鉴定意见、调查笔录、电子数据、现场检查笔录等。
2行政处罚中调查和搜集证据的原则与要求
21调查和搜集证据的原则
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法庭应当对经过庭审质证的证据和无须质证的证据进行逐一审查和对全部证据综合审查,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进行全面、客观和公正的分析判断,确定证据材料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证明关系,排除不具有关联性的证据材料,准确认定案件事实。”由此可以得知,全面、客观和公正就是调查和搜集证据的基本原则。
全面地调查和搜集证据,是指执法人员应当收集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客观材料。既要围绕涉嫌违法的行为收集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各种证据,又要收集与量罚有关的各种证据;既要收集当事人有违法行为的证据,又要收集当事人无违法行为的证据。全面地调查和收集表现在证据的类型上,就是不仅要提取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还要收集证人证言,做好现场检查笔录等。
客观地调查和搜集证据,是指执法人员应当客观地调查和搜集证据,并且要针对不同种类证据的不同特点采取必要的措施。例如,对收集到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实物证据,尽量收集原本原物,并妥善保管;对于当事人陈述以及证人证言等言辞证据一定要如实记录;对于现场笔录,如实记录现场情形,并且不使用模糊或带有主观猜测的语句。
公正地调查和搜集证据,是指执法人员不能只收集当事人有违法事实的证据,而不收集能反映当事人有从轻、减轻或不受处罚情形的证据。例如在询问当事人时,不能不予记录其陈述从轻处罚的情节等。
22调查和搜集证据的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针对证据有无证明效力以及证明效力大小,进行质证。即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是行政处罚证据必须具备的基本要求。
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调查和收集的证据应该与案件有证明关系。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排除与案件没有关联的证据材料,以避免错失收集有效关联证据的时机,从而提高执法效率。
证据的合法性表现在调查和搜集证据的主体合法和程序合法等。首先执法机关应在权限范围内执法,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证件。首次办案时应当向当事人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并且在办案过程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人员应当保守秘密。执法人员在调查和搜集证据的过程中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并且不得采用威逼利诱等不正当方式搜集证据。
证据的真实性则是强调执法人员在调查过程中,所收集的证据应与原件相符,尽量收集原件原物。
3行政处罚中调查和搜集证据的主要方式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一、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在食品监管人员行政执法过程中调查和搜集证据的主要方式有以下六种。
31询问
执法人员应该围绕当事人涉嫌违法的行为确立询问主题,保证整个询问过程完整并有逻辑关联性。例如针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案件询问中:首先应核实被询问人身份及与本案的关系,其次询问当事人经营状况,是否持有有效合法的《餐饮服务许可证》、许可证是否有变更延续等情形后,进一步询问其从事涉案食品的具体经营活动,从何处购进、采购数量及价格、是否索取供货商资质并留存采购小票、采购时是否按照规定查验食品并记录等,最后核实当事人是否曾经有因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及具体情形。
执法人员进行询问应当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属于书证的一种,应当由办案人员和被询问人签字或者盖章。被询问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按照规定在笔录上记录原因,并由证人签字。另外也可以采用录音、录像等方式固定证据。
32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是食药部门行政执法的主要调查方式之一。现场调查需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并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告知被调查人其身份,笔录应如实记录执法人员的身份及证件名称号码等,同时笔录应客观记录现场情况,必要情形下也可以采用录像、拍照等方式记录现场情况。例如食药部门实施先行登记保存措施时,现场检查笔录中应当如实记录先行登记保存物品信息等,这样既有书证,又有物证。避免出现执法人员仅凭借一份现场检查笔录作为定案证据的情形。
笔录经核对无误后,执法人员和被调查人应当逐页签字或者按指纹。若有需要修改的位置,应当由被调查人和执法人员签字或者按指纹。
33抽样检验
执法人员在调查过程中,需要抽取样品检验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抽取样品,制作抽样记录,开具样品清单并及时封存好送往相应的检验机构。检验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及时进行检验。
34先行登记保存
实施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唯一条件是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并且执法人员应当经分管负责人批准,方可实施先行登记保存,执法人员当场清点并制作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与清单,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并交付当事人一份。在先行登记保存期间,应当妥善保管证据。食药部门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在7日内作出相应处理并制作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决定书。
35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在对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检查时,针对其资质及采购记录等资料要进行检查,所收集到的材料大多为书证类,为确保搜集证据的客观性和合法性,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尽量调取原件原物,例如涉案食品采购记录。采集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由当事人提供注明与原件相符的字样的复印件,并有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例如当事人身份证明和餐饮单位的资质证明等。
食药部门依法对违法当事人量罚时,需要确认其违法所得及货值金额。所以执法人员在调查过程中应注意对当事人账簿的检查,查账的重点在于,一是确定所查账簿是真实有效的;二是弄清涉案食品的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当下对违法所得和货值金额的概念基本以《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为准,即违法所得指的是当事人违法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所取得的相关营业性收入。而货值金额指的是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的食品的市场价格总金额。其中原料及食品添加剂按进价计算,半成品按原料计算,成品按销售价格计算。另外查账时应注意复制重要证据。
然而在检查过程中,往往会有当事人不配合调查,拒绝提供相关材料,所以执法人员应当在调查和搜集证据的过程中,如实将告知行为记录在相关书证中。
36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
食药部门执行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包括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执法人员在调查过程中,经分管负责人批准同意可以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制作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附清单,并向当事人出具一份。查封、扣押的物品可以就地或异地保存,执法人员或当事人应妥善安置,不得情况紧急需要当场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执法人员应当在查封扣押后24小时内向分管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如果查封、扣押的物品易腐烂、变质,执法人员可依法留存证据后先行处理。在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现查封、扣押的物品或场所与当事人违法行为无关联、当事人并无违法行为及其他依法应当解除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时,应及时解除强制措施。
查封、扣押期限不得超过30日,若查封、扣押的物品需依法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鉴定的,其时间不计算在查封、扣押期间内。当情况复杂需要延期时,执法人员应报分管负责人批准后延长,延长的期限最多不得超过30日。作出延期决定后执法人员应及时制作出查封(扣押)延期通知书,告知当事人。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执法人员稽查办案必须遵循的原则,对此,执法人员一定要高度重视调查和搜集证据的方式,围绕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客观性,认真办理每一个案件,认真收集每一个证据,并正确分析,正确运用,只有这样,才能提高行政执法的效能,而且可以降低因不服行政处罚提起行政诉讼的数量。从根本上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
参考文献:
乌鲁木齐市在每个市级设施农业基地、养殖小区显著位置设立了统一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警示牌,在温室、大棚、养殖小区都悬挂农产品质量安全公示牌,明确注明国家禁止、限制使用的农药、兽药及各项要求和规定等;向农牧民发放农产品质量安全技术手册和记录档案(种植业类、畜禽、水产养殖业类),指导农牧民按照设施农业生产技术标准和规程从事生产,正确使用农药、兽药等农业投入品,规范填写生产纪录档案(包括生产销售情况、用药情况、用药间隔期等);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促进了基地准出及质量档案记录规范化。
2.日常检测
乌鲁木齐市在每个设施农业生产基地检测点培训人员开展检测,在农产品收获前、畜产品出栏前进行农药、兽药等抽检,严格基地准出制度,使设施农业上市农产品100%得到监控,确保了设施农业基地农产品的质量安全。
3.例行监测
从2009年起,乌鲁木齐市组织开展了全市每2月1次的例行监督抽检,将市级设施农业生产基地全部纳入监测范围,抽检蔬菜、水果、畜禽、水产品、生鲜乳样品;同时,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的要求,多次在设施农业生产基地对蔬菜农药残留、荧光增白剂、瘦肉精、氯霉素、磺胺类、硝基呋喃类药物、三聚氰胺、苏丹红和孔雀石绿等进行监测,并及时反馈监测信息。
4.农产品认证
乌鲁木齐市做好对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农产品地理标志等“三品一标”的认证、文审、年检、实地考核、监督管理等工作,对通过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的实行补贴奖励。目前,全市的设施农业生产基地100%经过国家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认定和复查换证。
5.产地环境监测
2008年,按照国家污染源普查的要求,乌鲁木齐市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农业污染源普查工作;2009年对市级设施农业生产基地的大气、土壤、水源等实施全面监测,建立了乌鲁木齐市产地环境监控信息平台;2012年5月又开展了第二轮产地环境普查监测,全面了解设施农业产地环境质量安全状况,为全市设施农业农产品生产提供科学、准确的基础资料。
6.宣传培训
1媒体宣传
通过标语横幅、宣传单、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公交车体广告、出租车LED屏等途径,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做到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知识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2现场咨询
组织人员在设施农业生产基地、村组农户,田间地头宣讲《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乌鲁木齐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就如何正确使用农业投入品、如何生产安全农产品、如何识别伪劣农资等内容进行宣传,并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速测演示,深受农牧民的欢迎。
3技术培训
关键词:公共安全产品与服务 供给机制 多元化
向社会提供公共安全产品与服务是政府的责任,长期以来我国实行以政府为主体的单一中心的供给体制。随着市场经济主体活动的日益复杂,公众对安全服务数量和质量的要求日益提高,加上政府部门财力和能力的制约,公共安全产品与服务有效供给和需求的矛盾凸显。在这种背景下,保安公司、治安承包、社区警务等市场化、社会化供给形式应运而生。借助多元力量提供部分公共安全产品与服务成为当前应对我国公共安全产品与服务有效供给不足的理性选择。但公共安全产品与服务供给手段和方式的多元化不只是简单的形式上的变化,应是从外到内的全方位的变革,因此需要对其产生的动因、有效实施的前提条件、保障措施和应注意的问题进行理性的思考。
公共安全产品与服务供给机制多元化动因
(一)理论动因
公共性是公共安全产品与服务提供的逻辑起点,传统公共产品理论认为公共安全产品与服务涉及全体社会成员的利益,生产成本需要受益者共同分担,而个人消费“量”却无法确定,具有纯公共产品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特点,应该由政府部门提供。但事实上并非如此,政府不只是公共安全产品与服务的唯一提供者。
第一,市场可以成为公共安全产品与服务的提供主体。萨缪尔森从物品消费的排他性与竞争性两个角度区分了公共物品与私人物品。但随后很多学者在研究中发现,现实中严格符合定义要求的“纯公共物品”非常少,更多的是介于二者之间的准公共物品。在供给安排上,纯公共物品和部分竞争性准公共物品由政府负责提供,而排他性准公共物品由于可以通过收费得到合理的经济回报,完全可借助市场力量实现供求平衡。从属性上分析,公共安全产品与服务中既有纯公共产品又有准公共物品。国防安全、国家对罪犯的教育和改造、关系国家安全和国计民生的单位以及重点要害部位的治安防范等纯公共安全产品与服务的供给理所当然是政府的责任;而准公共安全产品与服务如收费停车场、住宅小区和工业园区的治安防范、社区治安综合治理、交通安全教育培训、城市火灾抗御设施等,根据其受益范围,引入市场力量来供给,不仅符合经济利益原则,而且提供的质量和效率更有保障。
第二,社会力量也可以是公共安全产品与服务的提供主体。在公共产品中,有一些产品的生产和消费不是截然分开的,由此出现了消费型生产者的概念。与消费型生产者相对应的是常规生产者,那些为了交换而生产的社会中的个人和群体,被称为“他们所提供的那些物品和服务的常规生产者”(迈克尔·麦金尼斯,2000)。消费生产者则是指有些产品的消费者或消费者群体在消费之余,还可能有助于他们所消费的某些物品和服务的生产,这时生产角色与消费角色相融合,诞生了“生产型消费者”。伴随着生产型消费者的出现,协作生产取代了单独生产,要求消费者积极参与公共产品的生产过程。公共安全产品与服务就属于这一类型的公共产品,高效的安全产品与服务的提供应是一个公共部门同其服务对象相互协作的过程。
因此,在公共安全产品与服务领域存在着三个提供主体:以政府为主体、以市场力量为主体、以非营利组织或公民自治组织等社会化力量为主体。正如美国民营化大师萨瓦斯(2003)在《民营化与公私伙伴关系》一书中所提到的,城市公共安全服务可以通过政府服务、政府间协议、合同承包和志愿安排等方式提供。
(二)现实动因
改革开放以来,人们的利益主体意识日益增强,社会各群体的利益需求呈现多元化的趋势。人们在经济生活领域需求多样化的同时,在社会生活领域对公共安全的需求也日趋扩大,呈现出多样化和个性化的特征。与此同时,由国家垄断的公共安全产品与服务供给无论是质量还是效率都越来越满足不了人们的需要。
解决当前公共安全产品与服务供求失衡的矛盾,有三条途径可供选择:一是存量调整,即调整政府部门经费预算,以减少其他公共品供给量为代价,来解决公共安全投入需求增长的问题;二是增加税收,取得增量收入满足人们的公共安全需要;三是引入外部力量,弥补政府公共安全供应量的不足。前两种途径显然不是明智的,因此探索多元化供给机制成为解决当前公共安全产品与服务供求失衡的理性选择。
多元化公共安全产品与服务供给机制有效实施的前提保障
(一)合理界定政府、市场、社会在公共安全产品与服务供给机制中的职能
从国外实践考察,供给机制多元化改革存在一些风险,如国家警务管理的“缺位”问题、国家警察权力“寻租”问题、私营警务的问题等。要规避这些风险一个重要的前提是明确政府、市场和社会的合理边界,设计出最充分有效的供给方式。
以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为标准,研究者们一般把公共安全产品与服务分为四种类型。第一类是具有明显的非排他性、非竞争性和相当程度的政治性,属于纯公共产品的公共安全服务,属于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供给责任和法定职责,民间资本尤其是私人资本决不能介入,否则,将会导致公共安全服务发生质变,背离社会公益、国家安定的价值目标。第二类是具有明显的社会公益性但并不都具备纯公共产品特征的公共安全服务类产品,如社会救助站等,可以通过政府定价并严格监管的方式将这类公共安全产品与服务中收益较强的部分逐渐向社会开放,以求增加供应量,促进安全保障的公平与公正。第三类是公共安全基础设施、设备,具有收益的内在和外在统一性,可以适当引入社会资金,以改善政府财政资金不足、公共安全基础设施设备拖欠账严重的状况。第四类是竞争性和排他性都比较强的安全服务,如私人保镖服务等,实质上是私人产品,完全可以交给市场提供。因此公共安全产品与服务多元化供给机制的实施范围应界定在第二、三类产品的提供上。
(二)健全制度设计并规范多元化供给机制中各主体行为
公共安全是一种公共福利,参与其中的各方成员的权、责、义、利需要通过一定的组织与制度方式予以明确,并上升到法律法规的高度。在西方国家公共安全服务市场化、社会化推行的30年中逐渐认识到规制的确立对于公共安全产品与服务多元化有效提供的重要性。斯科特·沃尔斯顿(2003)运用200个国家1985-1999年的分组数据来验证规制改革和公共服务民营化有效性之间的关系,研究结果表明规制的确立应先于公共服务的民营化。我国在公共安全产品与服务多元化供给的尝试中也存在着无法可依的问题,如缺乏合同谈判、准入资格和上岗条件、招标中的标底设置和合同终止等实施规定,缺乏有效的关于产品与服务的质量、绩效评价机制,缺乏对市场化、社会化供给主体在价格、审计、会计、仲裁、监理、核算、监督等方面的制度供应规则,因此需要尽快健全规制,规范合作主体的行为。
首先,政府应尽快出台专门的、系统的法律或法规,对公共安全产品与服务各提供主体在合作中应遵循的方针原则、组织管理、多元主体的权利和职责加以规范。其次,政府加大依法管理力度,营造规范的外部环境和良好的市场秩序,约束提供者间的竞争与合作关系,对市场和社会力量提供公共安全产品与服务的内容、价格、质量、数量等进行监管。最后,政府应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出台相关的市场准入条件和产业政策,为公共安全产品与服务供给的多元化提供政策保障。
(三)探索科学的公共安全产品与服务多元化供给主体间的合作流程
在公共安全产品与服务多元化供给机制下,各供给主体间的合作贯穿于公共安全管理与服务的全过程。以公共安全事故为例,发生前的防控、发生时的应急联动、发生后的公共安全服务评价及其服务手段和机制的修正和完善,都需要多元主体间的合作与协调。因此,公共安全服务多元化供给机制的有效发挥要求制定科学、高效的公共安全服务多元化供给主体间的合作流程。
有效实施公共安全产品与服务供给机制多元化应注意的问题
(一)多元行动者的合作意识问题
公共安全产品与服务多元化供给机制要求形成公共安全服务合作网络,这个网络包含了政府间合作、公私伙伴关系及社会间合作等多种合作形式。而合作网络中各利益主体之间合作意向和共同的认知是其有效运作的基础和起点。缺少了合作意识,多元行动者间相互推诿、转嫁责任等现象就可能出现,公共品供给效率就大打折扣。在我国,公共安全产品与服务多元提供者合作意识的培育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政府方面,公安机关要树立成本效益观念,转变警务职能理念,增强合作意识,逐渐实现全能型向有限型和服务型供给模式的转变;社会和市场方面,全面提高社会安全责任意识及志愿者精神,树立维护社会安全“人人有责”思想(李礼,2011)。
(二)政府在多元化供给机制中的地位作用问题
首先,公共安全产品与服务多元化供给理念并不是要否定国家权威。在多元化供给机制中,政府的核心地位无法撼动,一些作用无法替代,比如,在城市化推进的历史进程中,公安机关在维护城市安全中所起的作用;又如,在突发公共安全事件中,政府是应付危机和治理危机的主导力量,在资源配置、经济救助、整合社会力量方面发挥着其他主体无法替代的作用和功能;再如,政府公安机关部门作为公共安全产品与服务的安排者,在公共安全产品与服务供给市场化、社会化过程中所承担的监督与管理责任。其次,政府作为公共安全产品与服务供给机制的主导人,应尽量避免陷入两个误区:一是从过度的行政化走向过度的市场化。过度的市场化将导致公益目标受损,公共安全产品与服务供求缺口增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公信力将会受到威胁。二是对私人安全产品与服务过多干预。过多的干预会扰乱了私人公共产品的生产与供应市场,滋长了更多权力“寻租”的机会(钟雯彬,2004)。
(三)基本公共安全服务均等化问题
在现阶段,基本公共安全服务的内容主要涉及以下三个方面:维护社会治安秩序;预防和打击犯罪;紧急救助和为民服务。基本公共安全服务均等化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公民享受公共安全服务的机会均等,任何公民都拥有平等地受法律保护、平等地享有公共安全服务的权利;二是公民享受公共安全服务的结果均等,每一个公民在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时,都能享受基本公共安全服务,在时间上和质量上都应大体相等。当前我国公共安全服务不均等主要表现为弱势群体基本公共安全服务薄弱、农村及城郊结合部基本公共安全服务薄弱、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安全服务薄弱等几个方面。从总体看,我国基本公共安全服务非均等化的一个重要原因是薄弱地区安全服务的供给不足。而要解决供给不足的问题,打破“政府垄断提供”,推进基本公共安全服务供给主体的多元化是有效途径,丰富的供给主体,多样的供给模式,如委托授权、合作外包、购买服务、公私协作等,在政府指导、监管、付费的情况下,完全能够弥补基本公共安全服务供给不足的缺陷,加大薄弱地区的供给力度和供给水平,逐步实现整个基本公共安全服务的均等化。因此保障基本公共安全服务均等化应是公共安全产品与服务多元化供给主体的义不容辞的责任。
参考文献:
1.[美]迈克尔·麦金尼斯.多中心体制与地方公共经济[M].三联书店,2000
2.[美]E.S.萨瓦斯著,周志忍等译.民营化与公私部门的伙伴关系[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3.斯科特·沃尔斯顿著.费丽萍,孙宽平译.在规制与民营化之间:改革的顺序选择—以电信行业改革为例[J].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3(3)
原告:王春花。
被告:新乡市邮电局。
1997年7、8月间,原告王春花按照被告新乡市邮电局“168自动声讯使用手册”(四版)的说明,拨打其所设“168自动声讯台”的电话,听取该台提供的有关声讯服务节目内容,听到了与自己所著《在家里,女人不要太能干》作品相同题目和内容的节目内容,时间约7分钟,没有作者姓名。经电话查询,得知该录音内容取自1994年第11期《妇女生活》发表的本人该作品。经向有关单位反映,有人竟怀疑原告该文是抄袭“168台”的,使原告精神上受到了伤害。为此,王春花起诉至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认为新乡市邮电局的行为侵犯其对该作品享有的著作权,请求判令该局立即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支付报酬,赔偿损失一万元。
新乡市邮电局答辩承认原告起诉内容基本属实,但自己由于不懂有关法律规定,才造成对原告的侵权。所设“168自动声讯服务台”开通后使用不多,收入很少。要求调解解决纠纷。
审 判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经主持调解,原、被告于1997年10月2日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新乡市邮电局一次性赔偿王春花人民币8000元。
二、诉讼费400元由王春花负担。
新乡市邮电局当庭向王春花履行了调解协议。法庭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将上述协议及履行情况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和审判员、书记员签名,未制作调解书。
评 析
本案为一起侵犯著作权案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对公民的著作权实行的是自动保护原则,即作品完成后即享有著作权,主要权利为署名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著作权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时,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五)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表演、播放……等方式使用作品的……;(六)使用他人作品的行为,未按规定支付报酬的”。本案中新乡市邮电局“168自动声讯服务台”将原告王春花1994年已发表的《在家里,女人不要太能干》一文收录在其服务项目内容之中,通过电话用户拨打该条信息,收取电话信息服务费,该项服务属于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原告已发表作品的行为,且未经作者同意,不署作者姓名,未支付任何报酬,符合上述三种侵犯著作权的情况。《著作权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
本案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原告、被告双方在法院主持调解下,达成协议,由被告新乡市邮电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当庭履行,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责任编辑按:
邮电局利用其通讯设备和服务功能,将有关声讯信息存储在其电话声讯服务源中,提供给社会拨打该种电话使用,由此向用户收取相应的电话费用,这是近些年来邮电局新发展的一项经营业务,属于以营利为目的的一种经营业务。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有关规定的原则,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不属于合理使用他人作品的范围。依此,使用他人作品即应同著作权人订立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即应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不得侵犯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获得报酬权”(第二十八条)。本案被告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原告已发表的作品,未取得原告的许可,并在使用中未表明原告的作者身份,未向原告付酬,应是侵犯了原告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
本案被告将原告作品录制在其声讯服务源中,提供给拨打该台电话者收听使用,从外在形式上看,具有“播放”的性质,但其不同于电台、电视台那种性质的播放。电台、电视台的播放是一种主动播放,而电话播放是一种被动播放;特别是在我国目前除有线电视台以外,一般电视台、广播电台均是免费播放的服务。这种情形决定,本案这种“播放”使用形式,不能参照《著作权法》第四章第四节“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规定原则来处理,即不能以“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来限制著作权人的使用权。这是营利性质所决定的。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管理体系
为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管理机制,构建食品安全责任网络,确保民政服务对象生命安全。我局把食品安全工作与全市开展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同步部署,成立以局长为组长,分管副局长为副组长,局机关各处室和局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组,明确细化了工作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并设立专项整治办公室,负责推进、协调、监督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食品安全工作的开展。第一时间召开局务会,全面传达省、市会议有关安全生产的工作部署和上级领导指示批示精神,研究部署全市民政系统安全集中整治和食品安全工作。年初,及时组织召开全市养老等社会服务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推进会,明确责任,动员部署落实全市养老等社会服务机构安全专项整治和百日攻坚行动,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省、市的决策部署上来,统一到国务院督导组的各项工作要求上来。年中,全市民政系统工作大会上对全市养老等社会服务机构安全专项整治和食品安全工作进行再强调、再推进、再落实。
二、明确目标任务, 深入排查隐患
(一)实行动态监控机制。为保障服务对象的身体健康,预防食物中毒等突发事件的发生,我局组织相关部门对民政服务机构食堂就餐饮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等相关证件逐一检查,及时查缺补漏,指导到位,对未达到要求的,现场签发告之书,要求限时办理相关手续。
(二)开展机构食品卫生安全专项检查。一是深入开展自查自纠。根据省民政厅部署和要求,印发《全市养老等社会服务机构安全集中整治百日攻坚行动方案》,开展为期100天的安全集中整治攻坚行动,全面排查全市养老等社会服务机构并组织开展消防安全、食品安全和特种设备等隐患的自查。彻底摸清机构底数和机构安全生产情况,切实做到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不漏一户、不漏一项、不留一死角”。 二是全面开展督导检查。成立以局领导班子带队的专项督查组,按照不少于40%的比例,采取“四不两直”方式,对各类民政服务机构安全隐患以及食品安全排查整治情况进行抽查,做到问题清单检查表有检查人、整改责任人签字,对存在问题隐患拍照取证并要求整改责任单位建立整改台账,明确整改措施、整改时限、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整改完成后连同佐证资料一并上报。重点检查食堂的环境卫生、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食品的原材料采购、加工过程控制、餐具清洗消毒及设备设施维护以及餐饮许可证、菜肴留样制度落实。三是开展节日期间食品安全检查。春节、端午、国庆、中秋等重大节日期间,局领导分别带队组织对民政服务机构进行食品安全专项检查。并强化部门联合生日管家,邀请市场监管、卫健等部门联合开展食品安全检查,提高检查巡查频次,实现民政社会服务场所食品安全全面有效监管。检查表明,个别机构存在问题,如加工操作场所简陋,食品处理区生熟不分混在一起,防蝇防尘设施缺少等等,根据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制定整改措施,落实责任人,明确整改期限。
(三)狠抓食品卫生专项整治。强化问题导向,针对食品卫生安全共患问题,重点突出农村敬老院设施设备陈旧、运营管理落后、照护人员短缺、食品卫生安全意识不强、服务质量不高等短板,研究制定专项措施,列出162个项目整治清单。一是将食品卫生安全与消防安全、医疗安全、服务安全、信息安全相结合,切实提升民政服务机构安全保障能力。二是实施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双改造、双提升”工程,引导和帮助民办养老机构按标准配置设施设备,建成县级失能(失智)农村特困供养对象集中供养服务机构。三是开展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确保所有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达到二级以上养老机构等级标准。截止目前,市民政局督查检查服务机构193家(次),排查出17项食品安全隐患,大多数为食品留样不规范,已全部整改完毕。
三、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群众安全意识
做好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关键是抓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努力提高民政机构服务对象食品安全意识。
我局一直以来将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作为开展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一项基础工作,采取多种方式开展学习宣传工作,收到了良好效果。充分利用春节、端午等重要节假日和“食品安全周”发放宣传资料,通过设置宣传栏,悬挂横幅等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食品安全知识。
利用各种会议加强对养老等民政服务机构食品安全法规方面的专业培训,提高机构负责人的工作水平,进一步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提高民政干部职工和服务对象的食品质量安全常识和意识。
四、存在的问题
一是责任制落实不够,虽然民政服务机构各项功能设施不断完善,各市(区)民政局与各服务机构也签订了目标责任书,但仍有少数机构对食品安全认识不到位。
二是农村敬老院安全隐患明显存在,由于农村群众文化水平较低,自我保护意识和食品安全意识不强,乡镇民政科监管人员专业水平不高,不具备执法权,食品安全形势依然严峻。
五、工作思路
一是继续加强对民政服务机构的监管。民政服务对象的食品安全事关民生,牵动着社会影响力。要时时督促民政系统服务机构提高食品安全意识,杜绝发生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病等群体性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