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文物保护总结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第一条为加强对我省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财政部、国家文物局颁发的《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文物行政部门管理和使用的文物保护单位,文物行政部门所属的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管理和研究机构等文物单位。
第三条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包括中央财政补助我省的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和省财政设立的省级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两部分。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由省财政厅和省文物局共同管理。
第四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国家用于文物保护的财政拨款随着财政收入增长而增加。”的规定,文物保护所需经费应由文物所在地政府解决。地方政府解决确有困难且符合本办法规定使用范围的项目,可申请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
第五条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分配和使用,遵循“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坚持“突出重点、专款专用、注重实效”和“统筹安排、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挤占和挪用。
第六条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应接受财政、文物、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使用范围和支出内容
第七条省级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使用范围:
(一)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抢险、维修、保护和安全技术防范、消防;
(二)经批准的重要考古项目的调查、抢救性发掘、资料整理、报告出版;
(三)省级博物馆馆舍、重要文物库房的维修;
(四)三级以上(含)珍贵文物(标本)征集;
(五)三级以上风险单位的安全技术防范、消防;
(六)重要出土文物和馆藏珍贵文物的科技保护;
(七)经省财政厅和省文物局批准的其他项目。
第八条省级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支出内容:
(一)文物维修保护项目支出,主要包括勘测费、规划及方案设计费、材料费、专用设备购置费、施工机械使用费、人工费、监理费、维修资料出版费、管理费等;
(二)文物考古调查、发掘项目支出,主要包括调查勘探费、测绘费、人工费、出土文物修复费、考古遗迹现场保护费、占地补偿费、报告出版费(含资料整理费)等;
(三)博物馆馆舍、文物库房维修项目支出,主要包括规划及方案设计费、材料费、专用设备购置费、人工费、施工机械使用费等;
(四)文物征集项目支出,主要包括文物(标本)收购费、采集费、捐赠奖励费、调查鉴定费等;
(五)安防、消防项目支出,主要包括规划设计费、设备器材购置费、材料费、监理费、管理费等;
(六)文物科技保护项目支出,主要包括方案设计论证费、试验费、人工费、专用药品药剂费、材料费、专用设备购置费、聘请专家费等;
(七)经省财政厅和省文物局批准的其他开支内容。
第九条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使用范围和支出内容应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专项补助经费的申请和审批
第十条各市财政局、文物行政部门和省直文博单位为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申请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各县(市)申请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时,需经市财政局、文物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后,联合向省财政厅、省文物局提出申请。
越级上报或单方面上报的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申请单位应于每年6月30日以前,向省财政厅、省文物局报送下一年度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申请和相关材料。申请省级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相关材料,包括《省级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申报书》(格式另发)、《省级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申报汇总表》(格式见附件一)以及其他必要材料。申请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报送。以上申报材料均包括文字、图片等书面材料和软盘。
专项项目预算编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科学规范的原则。有预算定额的,按定额计算;无预算定额的,按概算工作量和费用构成计算,各种取费按有关规定计取。预算作为竣工财务决算验收的依据。
第十二条根据《河北省省级预算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省财政厅、省文物局对申请省级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项目建立项目库进行管理。编制年度预算时,省文物局按照本年度工作重点和有关要求,从项目库中筛选项目,经省财政厅审核后列入部门预算。经批准的省级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预算由省财政厅下达省文物局执行。
申请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项目由省财政厅和省文物局共同审核汇总后,上报财政部和国家文物局。
第四章财务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实行“专项申报、逐项核定、按进度拨款、年终核销支出、项目完成后结报”的财务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省财政厅和省文物局负责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财务管理和监督。各市财政局、文物行政部门负责本地使用的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财务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确定后的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由省财政厅下达预算批复或省财政厅和省文物局联合下达专项补助经费的通知,结合项目实际实行政府采购、财政集中支付或拨付部门。对使用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大型项目,根据地方资金的到位情况,结合工程进度一次或分次拨付资金。
第十六条项目完成后的结余资金,原则上收回省财政厅,经省财政厅或国家文物局同意,可以调剂到其他项目,优先调剂到该项目单位的其他项目使用。
第十七条如遇特殊情况需调整或变更已批准项目或内容的,由申请单位向省文物局提出申请,省文物局报省财政厅或国家文物局批准后,方可调整或变更。
第十八条年度终了,项目单位使用省级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应向申请单位报送《省级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决算表》(格式见附件二)。申请单位于每年1月31日前,将《省级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决算汇总表》(格式见附件三)报省财政厅、省文物局(省直文博单位直接报省文物局)。使用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按国家规定的格式依照上述时间和程序上报。
第十九条各项目单位要加强项目实施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专项资金支出的内控制度。
第二十条项目单位应加强项目资金的收支核算。每项专款应客观真实地单独核算。一项专款包括若干子项目的,还应对子项目进行单独核算。明细核算科目应按规定的支出内容设置。
第二十一条项目单位应在项目完成后一个月内,出具项目总结报告和财务决算报告,由市文物行政部门行文上报省文物局,抄报省财政厅(省直文博单位直接报省文物局)。省文物局会同省财政厅组织验收(或国家文物局直接组织验收)。对重点项目由省财政厅和省文物局或国家文物局组织专家、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业务和财务评价。
第二十二条项目单位应将有关项目的申报文件、批准的设计方案和预算、工程竣工总结报告、竣工决算报告、上级有关部门的验收结论和审计结论等相关资料立卷妥善保管。
第二十三条已批准补助并拨款的省级补助项目,在收到拨款后半年内无故仍未开始实施的,省财政厅和省文物局将对该项目予以撤销,并将已拨经费调至其他项目使用。
第二十四条使用省级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财政厅和省文物局将暂缓拨款或不予拨款,并责令其停止施工。
(一)没有按照批准的方案、项目内容和预算范围使用经费的;
(二)被查明为虚报补助项目的;
(三)地方承诺的资金没有到位的;
(四)其他不具备开工条件和应暂缓拨款的项目。
第二十五条使用省级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财政厅和省文物局将分别给予项目单位停止拨款、暂停核批新项目、收回补助经费等处罚,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触犯法律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补助项目内容或设计方案的;
(二)虚报补助经费预算的;
(三)挪用专项补助经费的;
(四)因管理不善,给国家财产和资金造成损失和浪费的;
文物保护工程档案的重要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五条要求,各级文物保护单位都要建立记录档案。文物保护工程档案是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文物特有的唯一性和不可再生性,文物保护工程的施工对象是已经存在的建筑物,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以保护历史遗产为目的,保护原有历史痕迹,使其延年益寿。文物管理部门对工程设计方案的报批与审批程序、工程招标程序、施工验收合格标准、竣工专家验收程序等主要内容都与现代建设工程有较大不同,这使得文物保护工程与现代建筑工程或一般的房屋维修工程有着本质的差别。因此,文物保护工程档案在内容、收集整理和归档管理等方面都有特殊性。
建立完备、规范和统一的文物保护工程档案,是文物保护工程的工作内容之一,也是文物管理部门和建设管理部门的共同要求,文物保护工程产生于文物保护工程的全过程,需要本着“对历史负责,为后人着想”的态度,将修缮项目的过程真实地记录并保存下来,为日后查考及其文物保护利用工作,提供翔实可靠的记录。
文物保护工程档案的归档内容
文物保护工程是对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和其他具有文物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庙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壁画等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保护的工程,它分为保养维护、抢险加固、修缮、保护性设施建设和迁移等工程类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工程实践经验,归纳出文物保护工程档案的主要内容为:立项申报文件、勘察设计文件、施工技术设计文件、施工技术文件和竣工资料5个方面。
1 立项申报资料。包括业主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名称、拟立项名称和地点、文物保护单位级别和时代、保护范围与建设控制地带、公布与执行情况、保护工程必要性与实施可行性的技术文件、录像或照片等形象资料,经费估算与来源、工作计划、拟聘请勘察设计单位的名称及资信情况,以及上级主管部门批复的文件等。
2 勘察设计文件。包括反映文物建筑历史状况,固有特征和损害情况的勘察报告、实测图、照片;保护方案、设计图及相关技术文件;工程设计概算、材料试验报告书、环境污染情况报告书、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及勘探报告。
3 施工设计文件。包括施工设计图、设计说明书、施工图预算、相关材料试验报告及检测鉴定结果。
4 施工技术文件。包括施工方案、施工人员进场前接受文物保护相关知识培训的记录、施工记录和施工统计文件、施工过程中收集的有关文物资料、质量自检报告、隐蔽工程办法验收记录。
5 竣工资料。包括工程总结报告、竣工报告、竣工图纸、财务决算书。按照《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的规定,重要工程应当在验收后三年内发表技术报告,因此,在文物建设修缮过程中还应注意收集技术报告,编写相关档案资料。
文物保护工程档案的管理
文物保护工程档案的建立与管理,是一项具有长远意义的基础性工作,必须紧密联系实际,合理有效地管理好文物保护工程档案,充分发挥工程档案应有的作用,为文物建筑的保护、利用和管理服务。中国是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拥有丰富的文化依存,我国已知的不可移动文物约有40万处,其中大部分是文物建筑,做好文物保护工程档案的管理,是一项十分重要的、艰巨的且有意义的工作,就目前的现状而言,需从以下方面加强对文物保护工程档案的管理。
1 完善管理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档案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是保证档案管理工作正常进行的首要条件。为此,要加强对文物保护工程档案管理工作的研究,建立科学、严谨、可操作性强的规范标准和工作规程,从而保证文物保护工程档案的质量。首先建立文物保护工程档案验收制度。基层文物管理部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编制文物保护工程档案验收管理制度,使该行业档案验收程序化、制度化,从制度上确保文物保护工程档案管理质量,使参与各方对档案资料管理工作形成对文物保护工程档案资料负责就是对历史负责的责任意识。其次建立文物工程档案移交制度。文物管理部门应制定文物修复工程档案移交管理制度,规定业主单位组织施工、监理、设计等单位对工程档案进行验收移交管理,规定业主单位留存档案资料内容、套数、时间;规定移交手续办理程序;规定移交有关各方责任;规定当地文物管理部门接受的资料内容、套数、时间以及质量要求等内容。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文物保护工程,是指对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和其它具有文物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壁画等不可移动文物进行的保护工程。
第三条文物保护工程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全面地保存、延续文物的真实历史信息和价值;按照国际、国内公认的准则,保护文物本体及与之相关的历史、人文和自然环境。
第四条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制定专项的总体保护规划,文物保护工程应当依据批准的规划进行。
第五条文物保护工程分为:保养维护工程、抢险加固工程、修缮工程、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迁移工程等。
(一)保养维护工程,系指针对文物的轻微损害所作的日常性、季节性的养护。
(二)抢险加固工程,系指文物突发严重危险时,由于时间、技术、经费等条件的限制,不能进行彻底修缮而对文物采取具有可逆性的临时抢险加固措施的工程。
(三)修缮工程,系指为保护文物本体所必需的结构加固处理和维修,包括结合结构加固而进行的局部复原工程。
(四)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系指为保护文物而附加安全防护设施的工程。
(五)迁移工程,系指因保护工作特别需要,并无其它更为有效的手段时所采取的将文物整体或局部搬迁、异地保护的工程。
第六条国家文物局负责全国文物保护工程的管理,并组织制定文物保护工程的相关规范、标准和定额。
第七条具有法人资格的文物管理或使用单位,包括经国家批准,使用文物保护单位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宗教组织和其它企事业单位,为文物保护工程的业主单位。
第八条承担文物保护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具有国家文物局认定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资质认定办法和分级标准由国家文物局另行制定。
第九条文物保护工程管理主要指立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验收管理。
第二章立项与勘察设计
第十条文物保护工程按照文物保护单位级别实行分级管理,并按以下规定履行报批程序:
一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以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为申报机关,国家文物局为审批机关。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以文物所在地的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为申报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为审批机关。
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及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工程的申报机关、审批机关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保养维护工程由文物使用单位列入每年的工作计划和经费预算,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抢险加固工程、修缮工程、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的立项与勘察设计方案按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履行报批程序。抢险加固工程中确因情况紧急需要即刻实施的,可在实施的同时补报。
迁移工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获得批准后,按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报批勘察设计方案。
第十二条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原址重建已经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获得批准后,按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报批勘察设计方案。
第十三条工程项目的立项申报资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业主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名称;
二拟立项目名称、地点,文物保护单位级别、时代,保护范围与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公布与执行情况;
三保护工程必要性与实施可能性的技术文件与形象资料录像或照片;
四经费估算、来源及计划工期安排;
五拟聘请的勘察设计单位名称及资信。
第十四条已立项的文物保护工程应当申报勘察、方案设计和施工技术设计文件。重大工程要在方案获得批准后,再进行技术设计。
第十五条勘察和方案设计文件包括:
一反映文物历史状况、固有特征和损害情况的勘察报告、实测图、照片;
二保护工程方案、设计图及相关技术文件;
三工程设计概算;
四必要时应提供考古勘探发掘资料、材料试验报告书、环境污染情况报告书、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及勘探报告。
第十六条施工技术设计文件包括:
一施工图;
二设计说明书;
三施工图预算;
四相关材料试验报告及检测鉴定结果。
第三章施工、监理与验收
第十七条文物保护工程中的修缮工程、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和迁移工程实行招投标和工程监理。
第十八条重要文物保护工程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程序报批招标文件及拟选用的施工单位。
第十九条文物保护工程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施工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购置的工程材料应当符合文物保护工程质量的要求。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设计文件的要求进行施工,其工作程序为:
一依据设计文件,编制施工方案;
二施工人员进场前要接受文物保护相关知识的培训;
三按文物保护工程的要求作好施工记录和施工统计文件,收集有关文物资料;
四进行质量自检,对工程的隐蔽部分必须与业主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共同检验并做好记录;
五提交竣工资料;
六按合同约定负责保修,保修期限自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除保养维护、抢险加固工程以外,不少于五年。
第二十条施工过程中如发现新的文物、有关资料或其它影响文物保护的重大问题,要立即记录,保护现场,并经原申报机关向原审批机关报告,请示处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施工过程中如需变更或补充已批准的技术设计,由工程业主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现场洽商,并报原申报机关备案;如需变更已批准的工程项目或方案设计中的重要内容,必须经原申报机关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二十二条文物保护工程应当按工序分阶段验收。重大工程告一段落时,项目的审批机关应当组织或者委托有关单位进行阶段验收。
第二十三条工程竣工后,由业主单位会同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验评,并提交工程总结报告、竣工报告、竣工图纸、财务决算书及说明等资料,经原申报机关初验合格后报审批机关。项目的审批机关视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成立验收小组或者委托有关单位,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十四条对工程验收中发现的质量问题,由业主单位及时组织整改。
第二十五条文物保护工程的业主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申报机关和审批机关应当建立有关工程行政、技术和财务文件的档案管理制度。所有工程资料应当立卷存档并归入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
重要工程应当在验收后三年内发表技术报告。
第四章奖励与处罚
一、争取领导的重视、支持,是做好文物保护工作的关键
作为文物保护工作者,我们要及时向各级领导宣传文物政策,阐明文物工作的重要性,当好领导的参谋,引起领导对文物工作的重视,通过我们自身的努力工作,使其扩大“文物”知名度,使他们了解文物,这样才能使领导把文物工作纳入议事日程。我们要引起领导重视,就是为了得到领导的大力支持,文物保护是需要花用大量资金的,领导重视了,我们的工作就好干,唯有如此,才能为文物保护工作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以保证文物保护工作的顺利进行。众所周知,双辽市郑家屯博物馆是在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吴俊升大帅府旧址的基础上辟为博物馆的。90年代初期,有人提议扒掉帅府原址建筑,盖法院大楼,当时引起不小的轰动,很多老同志纷纷提出异议,认为这样做不合适,把古镇的象征都弄没了,还算什么古镇?可规划已定,法院主体建筑已开始动工(当时还不是市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在外地看病的老县长,时任政协主席的费国友同志回来后发现了,及时找到任县长不久的张勇同志,张勇县长对文物是非常重视的,当即表示除已占用的主楼以外的帅府原建筑不许动,要保护起来,这才使原法院正门及停车场工程停工,使帅府大部分旧址保存下来。张勇县长力主把剩余的遗址建筑原貌恢复,筹建博物馆・・・・・・这才有了现在的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有了博物馆。在群众中流传着一句话“没有张勇,就没有大帅府,更没有博物馆了。”这充分体现了领导重视的重要性。
二、发动群众、依靠群众是做好文物保护工作的基础
宣传群众是基础,只有群众发动起来了,提高了群众的文物保护意识,发现文物就能及时、准确地反映给文物保护单位,我们就能及时掌握文物保护动态信息,正确做出判断,及时采取措施,争取领导的支持,更有效地采取保护措施,快速处置涉及文物的突发事件,这是成功的经验。以我馆所征集的两件国家二级文物为例,在馆里接到群众传来的信息后,立即赶赴现场将文物按住,并交了定金,回来后写报告,直接找市领导,因为报告要领导会签,馆长首先找到了主管市长,主管市长又亲自领着他直接找市长签字,很快这两件国家二级文物收为国家所有了,以上两个例子充分说明,文物保护工作离不开群众的关心,更离不开领导的支持。
三、落实“四有”保护要求,切实做好文物保护工作
(一)保护范围和建控地带的划定公布是“四有”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依法为文物保护单位设立保护屏障的一项重要措施。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形式下,要使大帅府旧址免遭或少遭破坏,就必须尽快把这项措施落到实处。大帅府部分保留住了,博物馆建起来了,还需不需要发展呢?整体恢复大帅府原貌的思想萌生了。在两任馆长的相继努力下,在帅府控制地带内的原法院大楼和原百货四商店由双辽市政府收购,由政府控制以防新建更高的建筑,影响帅府的整体风貌,使占用大帅府旧址的建筑由政府控制了,所有权归政府了,这就为全面恢复大帅府原貌奠定了基础,同时也为大帅府划定了具体的保护范围。目前已初步完成吴大帅府复原工程预算及可行性研究报告,正在积极向上争取资金。
(二)与划定公布保护范围和建控地带相配套,完成了文物保护标志的竖立工作,同时也做了一些标志说明牌以便引起广大群众的注意,唤起群众对文物的保护意识,引导和形成他们的自觉保护行为。
(三)建立保护管理机构是对文物保护单位“四有”工作的明确要求。多年来的实践使我们感到,没有保护机构,就没有组织保证,许多工作也很难落到实处。为治理大帅府周边环境,市政府决定将收购的原百货四商店交由文体局代为管理,根据需要可随时拆迁。
(四)建立科学记录档案,提高“四有”工作水平。进入新世纪以来,我们深深感到建立高标准规范化的纸质记录档案确实需要,并且必须抓好,但也应该借助现代科技手段,通过实现记录档案的电子化储存和管理,提升“四有”工作的水平。为此,我馆配备了电脑、打印机等现代化办公设备,将大帅府的历史沿革、文物价值、建筑形制、结构、艺术特点等等,详细用文字记录、测绘图纸、照片和录像以及模型等记录下来,并进行数字化处理,制成光盘,以达到长久保存、便于使用的目的。
关键词:文物保护;城市建设; 协调发展
1 引言
国内很多城市在现代化发展进程中都共同存在着这样的矛盾:要文物保护,还是要城市发展。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文物保护和现代化城市建设之间的这样的冲突越来越多,甚至有开发商不惜去通过破坏文物的方式来进行土地开发和建设:
比如:2013年6月,广州民国建筑妙高台和金陵台一夜之间被开发商铲为平地;[1]
2013年6月中旬,广州地铁一夜挖掉5座先秦古墓;[2]
更奇怪的是2013年10月,东莞三大名园的道生园被拆,其理由竟然是要在其上建设艺术画廊、画家活动中心等文化设施。[3]
难道假古董里的所谓艺术就真的有那么高的价值吗?值得为了她去破坏真的历史建筑?
2 广东文物保护的现状分析
广东是经济建设的排头兵,是全国经济建设的试验田,这给广东的文物保护工作也提出了巨大的挑战,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2.1 土地价值增长,对文物破坏的惩罚措施力度不够,导致破坏文物处罚成本偏低。
民国建筑妙高台、金陵台所在地块的房地产土地价值,根据地产中介的贴在外面的数据,其二手房价格都已经超过每平方米2万元,如此巨大的经历利益,导致开发商蠢蠢欲动;但是妙高台和金陵台尚不属于文物保护单位范畴,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拆除历史建筑的,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此低的违法成本,违法成本最高额度50万元相对于2万多一平方的房价而言实在是太低,在这种情况下,在利益的驱使下,开发商敢于铤而走险,明目张胆的拆除古建筑,这更增加了保护古建筑的难度。
2.2 文物保护意识薄弱,指导思想错误
2010年广州亚运会期间,广州进行了大规模的旧城改造,大搞穿衣戴帽工程,使广州的城市面貌焕然一新,总的来说使广大人民的居住环境得到了改善,但是由于文物保护意识淡薄,缺乏相应的文物保护人才,也为文物保护付出了惨痛的代价。
比如广州广雅中学,作为广东地区的历史名校,早就列入广东省文物保护单位,其具有历史沧桑感的围墙,更是给人幽幽学府的感觉,但是在广州市“穿衣戴帽迎亚运”工程中,该围墙外侧被现代化的瓷砖重新装修一番,破坏了文物原状,得不偿失。
2.3 相关保护规划尚未出台,造成文物保护工作滞后。
广州市从2003年开始编制《广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直到2012年底才拿出初稿征求公众意见,历时10年才完成初稿。造成了面积达20多平方公里的历史街区在过去的10年内无法可依,使大量的高层建筑得以审批通过,建成后严重影响了广州市作为历史文化名城的市容市貌。
2.4 缺乏科学指导,好心办坏事:
汕尾妈祖庙建筑风格颇具地方特色,保存也较好,本来可以评定为省保,但是在评定省保单位之前,当地民众为了更好的显示自己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热爱,加大了维修力度,将地面大阶砖换成了大理石,把墙面的平面壁画改造成立体壁画,严重违反了文物保护“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使该建筑物失去了认定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资格。
3 国内文物保护和城市建设协调发展的思路
3.1 深入调研,简化手续,协调发展
西安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位于西安市韦曲东侧,凤栖原航天产业基地内的文物点共有87处,包括史前至明清时期的遗址、汉唐墓葬、石刻、古建筑以及近现代建筑和史迹。在这里有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华严寺、明秦王墓地等。自2008年开始,航天产业基地开始优化投资环境,大规模引进项目,大规模的城市建设势在必行。
为了更好的保护好航天产业基地内的文物,陕西省和西安市的文物部门多次到基地内调研,最终达成共识,通过签订了文物保护合作协议书,成立“文物管理办公室”作为产业基地管委会的一个部门的形式,统一管理区域内基建中的文物勘探、考古发掘工作,使文物保护的行政工作深入基层,并简化了审批手续,使文物保护工作适应了城市发展的需要,城市发展过程中得到文物部门的直接指导,形成了良性发展。[4]
3.2 合理引导,活化利用,良性发展
很多地方,城市建设和发展,是通过进行三旧改造完成的。但是在改造的过程中,很多领导往往片面的认为老建筑都是破旧的房子,往往忽略了老建筑的文化、历史价值,使古建筑和历史建筑被推倒。
但是北京的798,却是通过合理引导,被成功改造的典型案例。
北京的798本是北京的一个老的国有电子元件厂,但是由于位置比较好,在旧有的城市 规划中,要进行改造,由于一部分艺术家的艺术实验和聚居,该地块最终被政府整合成为“北京的艺术聚居区”,艺术家和文化机构进驻后,成规模地租用和改造空置下来的厂房,这里逐渐发展成为艺术中心、工作室、小型公司、酒吧等各种空间的聚合,形成了具有国际化色彩的“艺术部落” 和“LOFT生活方式”,引起了相当程度的关注。经由艺术、文化、历史建筑的环境整合,最终798已经演化为一个文化概念,并成为北京都市文化的新地标。
3.3 违法必究,执法必严
2014年春,广东河源发生建筑商故意损坏龙川县文物保护单位-洋溪桥的违法行为。案件发生后,广东省政府和国家文物局都高度重视,广东省文化厅特别派工作组到现场了解情况,经过当地公安机关的侦破,最终确认8名犯罪嫌疑人,并最终批捕两人,被拆毁的洋溪桥必须进行恢复,复原重建费用由肇事的房地产公司承担。
4 广东文物保护和城市发展的协调发展的方向
综合广东省内文物保护和城市建设的现状,结合国内很多地区的优秀做法,广东地区的文物保护工作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4.1 文物保护必须坚持“保护规划先行”
国家文物局原局长单霁翔早在2005年就指出,文化遗产保护要树立保护规划先行的意识; 国家文物局专家陈同斌指出 “规划先行”是避免文物保护与旧城改造矛盾的有效措施,“一个项目在规划期,就要与文物部门协同商讨项目范围内文物保护的问题,进而避免后续问题的发生。”[5]
文物部门如果能尽快制定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相关保护规划,公布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明确相关管理规定,那么我们在城市建设初期,文物保护部门就能够先行介入,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要求,加强对文物保护单位周边的管理,就能够避免很多破坏文物周边环境甚至是破坏文物本体的行为。
文物保护工作必须坚持保护规划先行,
4.2 文物部门必须深入基层,真正的参与到建设活动中
在文物保护的过程中,由于各级文物部门的行政经费有限,往往部分文物行政工作者不能深入基层,不能了解基层真正需要怎么样的工作指导,使政策和实际相脱节,使文物保护工作不能落实到实处。
只有将文物保护的相关意识带到广大基层,使广大人民群众意识到文物保护的重要性,那么在城市建设的过程中,他们才会首先意识到自己所有的建设行为必须和文物保护关联,那么文物保护才能和城市建设协调发展。
4.3 文物保护必须发挥群众力量,实行文物破坏案件举报机制
文物保护工作不光是政府的行为,更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行为。文物工作者无论在人力还是在精力上毕竟是有限的,只有真正发挥人民群众的力量,通过发挥群众力量,加强鼓励机制,让更多地群众去揭发文物破坏行为,那么才能更好的去监督建设行为,将文物破坏行为降低到最低。
4.4 强化法律意识,对违法事件绝不迁就
文物保护过程中,如果发生违法的建设行为,应当严格执法,绝不姑息和迁就。
当前城市建设队伍良莠不齐,很多施工单位没有文物保护意识,认为文物就是几栋老房子,拆了以后顶多就是重新建设就是了。在这种情况下,文物部门必须对破坏文物建筑的个人进行重拳出击,严惩相关违法行为的实施主体和个人,并通过法律手段,对相关责任人追究法律责任,以达到“惩一儆百”的目的。
4.5 充分引导,加强管理,真正做到对文物建筑的“合理利用”
在旧城改造的过程中,并不是老房子都一定就是需要拆除的对象,很多建筑通过二次修缮,能够改造后重新利用,并带来不一样的效果,在这种情况下,文物部门必须加强引导,使整个三旧改造区域适当的保留部分历史建筑,并因为文物建筑的存在,提升文化气息,有利于整个城市的文化底蕴的保存。
5 结论:
一座城市中现存的文化遗产往往就是一部物化了的城市发展史,是城市灿烂文化的证物和重要载体[6]。因此我们认为文化遗产是城市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且从上面的分析和研究我们可以看出,这部分重要组成部分和城市建设虽然有很多现实的矛盾,但是是可以协调发展的。
通过合理的引导,加强管理,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文物保护工作的深入,城市会因为文物建筑的保留,城市文化底蕴将得到更大程度的发挥,城市建设得效果也会越来越好,越来越宜居。
[1] 龙成柳 被誉为东莞三大名园之一 157年历史道生园被拆[J] 《广州日报》2013年10月10日
[2] 刘怀宇 政府要花5亿“压低”大楼19.5米J] 《南方日报》2012年11月9日
[3] 石忠情 道生园被拆可惜太可惜 [J] 《广州日报》2013年10月14日
[4] 李颖科 西安文物保护与城市建设和谐发展的新探索 [J] 《西安晚报》 2010年6月12日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工程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文物保护工程,是指对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和其它具有文物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壁画等不可移动文物进行的保护工程。
第三条文物保护工程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全面地保存、延续文物的真实历史信息和价值;按照国际、国内公认的准则,保护文物本体及与之相关的历史、人文和自然环境。
第四条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制定专项的总体保护规划,文物保护工程应当依据批准的规划进行。
第五条文物保护工程分为:保养维护工程、抢险加固工程、修缮工程、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迁移工程等。
(一)保养维护工程,系指针对文物的轻微损害所作的日常性、季节性的养护。
(二)抢险加固工程,系指文物突发严重危险时,由于时间、技术、经费等条件的限制,不能进行彻底修缮而对文物采取具有可逆性的临时抢险加固措施的工程。
(三)修缮工程,系指为保护文物本体所必需的结构加固处理和维修,包括结合结构加固而进行的局部复原工程。
(四)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系指为保护文物而附加安全防护设施的工程。
(五)迁移工程,系指因保护工作特别需要,并无其它更为有效的手段时所采取的将文物整体或局部搬迁、异地保护的工程。
第六条国家文物局负责全国文物保护工程的管理,并组织制定文物保护工程的相关规范、标准和定额。
第七条具有法人资格的文物管理或使用单位,包括经国家批准,使用文物保护单位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宗教组织和其它企事业单位,为文物保护工程的业主单位。
第八条承担文物保护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具有国家文物局认定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资质认定办法和分级标准由国家文物局另行制定。
第九条文物保护工程管理主要指立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验收管理。第二章立项与勘察设计
第十条文物保护工程按照文物保护单位级别实行分级管理,并按以下规定履行报批程序:
一、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以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为申报机关,国家文物局为审批机关。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以文物所在地的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为申报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为审批机关。
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及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工程的申报机关、审批机关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保养维护工程由文物使用单位列入每年的工作计划和经费预算,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抢险加固工程、修缮工程、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的立项与勘察设计方案按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履行报批程序。抢险加固工程中确因情况紧急需要即刻实施的,可在实施的同时补报。
迁移工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获得批准后,按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报批勘察设计方案。
第十二条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原址重建已经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获得批准后,按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报批勘察设计方案。
第十三条工程项目的立项申报资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业主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名称;
二、拟立项目名称、地点,文物保护单位级别、时代,保护范围与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公布与执行情况;
三、保护工程必要性与实施可能性的技术文件与形象资料录像或照片;
四、经费估算、来源及计划工期安排;
五、拟聘请的勘察设计单位名称及资信。
第十四条已立项的文物保护工程应当申报勘察、方案设计和施工技术设计文件。重大工程要在方案获得批准后,再进行技术设计。
第十五条勘察和方案设计文件包括:
一、反映文物历史状况、固有特征和损害情况的勘察报告、实测图、照片;
二、保护工程方案、设计图及相关技术文件;
三、工程设计概算;
四、必要时应提供考古勘探发掘资料、材料试验报告书、环境污染情况报告书、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及勘探报告。
第十六条施工技术设计文件包括:
一、施工图;
二、设计说明书;
三、施工图预算;
四、相关材料试验报告及检测鉴定结果。
第三章施工、监理与验收
第十七条文物保护工程中的修缮工程、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和迁移工程实行招投标和工程监理。
第十八条重要文物保护工程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程序报批招标文件及拟选用的施工单位。
第十九条文物保护工程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施工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购置的工程材料应当符合文物保护工程质量的要求。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设计文件的要求进行施工,其工作程序为:
一、依据设计文件,编制施工方案;
二、施工人员进场前要接受文物保护相关知识的培训;
三、按文物保护工程的要求作好施工记录和施工统计文件,收集有关文物资料;
四、进行质量自检,对工程的隐蔽部分必须与业主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共同检验并做好记录;
五、提交竣工资料;
六、按合同约定负责保修,保修期限自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除保养维护、抢险加固工程以外,不少于五年。
第二十条施工过程中如发现新的文物、有关资料或其它影响文物保护的重大问题,要立即记录,保护现场,并经原申报机关向原审批机关报告,请示处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施工过程中如需变更或补充已批准的技术设计,由工程业主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现场洽商,并报原申报机关备案;如需变更已批准的工程项目或方案设计中的重要内容,必须经原申报机关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二十二条文物保护工程应当按工序分阶段验收。重大工程告一段落时,项目的审批机关应当组织或者委托有关单位进行阶段验收。
第二十三条工程竣工后,由业主单位会同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验评,并提交工程总结报告、竣工报告、竣工图纸、财务决算书及说明等资料,经原申报机关初验合格后报审批机关。项目的审批机关视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成立验收小组或者委托有关单位,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十四条对工程验收中发现的质量问题,由业主单位及时组织整改。
第二十五条文物保护工程的业主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申报机关和审批机关应当建立有关工程行政、技术和财务文件的档案管理制度。所有工程资料应当立卷存档并归入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
重要工程应当在验收后三年内发表技术报告。
第四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文物保护工程设立优秀工程奖,具体办法由国家文物局制定。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或对文物造成破坏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国务院有关规定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维修,参照执行本办法。
现在用于文物保护的材料主要包括人工合成高分子材料以及天然高分子材料两种,其中对于人工合成高分子材料的使用更加普遍。在保护彩绘类文物通常所使用的材料为PrimalAC33、B72、有机硅等,它们具有颜色变化小、粘结性好、耐老化等特点。但是PrimalAC33的Tg仅为14℃,所以在常温下此材料会因为太软而容易吸灰;同时B72在老化后其可逆性会变差,并且会变得脆、黄。由于上述材料的种种不足,在当今文物保护中对于新材料的研发变得十分重要。而使用物理或化学的方法在高分子材料中混合纳米材料,使其既有纳米材料又具有高分子材料的性能,则现今的文物保护中具有重要作用。将纳米材料的量子尺寸效应用于文物保护中具有很大的优势,相比较宏观大块的材料而言它具有独特的光、热、电、力、光以及化学特征,主要表现如下:
一、同步增强增韧效应
纳米材料的比表面积很大、粒径很小,因此与其它材料具有很强的结合力,在制作复合材料时不仅能提高材料的强度还能够增强材料的韧性。对分散有纳米TiO2的PMMA进行拉伸实验,可知若加入的TiO2为5%,则拉伸强度会增加60%;若加入的TiO2为15%,则拉升强度增加90%。通过实验可知,使用纳米材料能够提高有机质文物的强度,例如年代久远的纺织品、骨角象牙、纸张等,有助于对其进行长期保存。
二、透明及防遮盖特性
纳米材料的粒径都小于100nm,而可见光的波长则为400nm至750nm,因此根据Mie理论可知纳米级材料TiO2相对于可见光而言是透明的特性。所以用纳米材料TiO2所制成的符合材料涂抹是无色、透明的,将其涂在文物的表面可以不改变文物原来的性状。但如果在制备复合材料时纳米材料发生的团聚,那么就可能是材料的实际粒径大于纳米级,降低符合材料的透明性。因此在制备复合材料时必须要保证纳米材料均匀的分散在基体材料之中。
三、抗紫外线和耐老化特性
紫外线对文物具有很大的危害作用,紫外线的照射能够使彩绘文物褪色、变色以及表面的彩绘脱落,能够使的银器变黑,同时使纤维类文物产生光解。而因为一些纳米材料具有抗紫外线的特征,在保护文物免受紫外线损害方面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例如ZnO、TiO2等纳米材料,它们本身具有半导体的特性,可以通过吸收或者散射紫外线来减小紫外线的通过率。同时,纳米颗粒的量子尺寸效应使其在吸光时产生“宽化”和“蓝移”现象进而增强了对紫外线的吸收作用。
四、疏水疏油性
纳米材料的表面具有很高的化学活性,非常容易与周围的气体小分子结合,从而形成一层非常薄的气体膜,这层薄膜阻止了水分子与油分子吸附在材料的表面,因此使得材料呈现出疏水疏油的特性。纳米材料的这种应用在古代的“黑漆古”铜镜就有所应用,研究发现在“黑漆古”铜镜的表面有一层大约10um的表层,该表层含有纳米SnO2微粒,有效的阻止了外部的空气和水分对文物表面的腐蚀。运用纳米材料的双疏性可以对防止酸雨等对室外文物破坏。
五、抗菌防霉性
根据纳米材料的有效成分可以将其分为光催化型、金属离子型、稀土激活光催化复合型等3类,它们都具有抗菌防霉的作用。其中,都属于光催化纳米材料,它们在文物保护中使用的更为频繁,这类材料的作用机制是利用了纳米粒子的光催化作用。纳米半导体通过以下两种方式进行杀菌:一是光生空穴与光生电子直接与细菌的细胞壁、细胞膜以及细胞内的相关成分产生反应;另一种方式则是和自由基(等)与脂类、酶类、蛋白类、核酸等生物大分子反应,直接作用于生物的细胞结构,或者经过一系列的氧化链式反应后对生物的细胞结构进行破坏。纳米材料的这种性能有利于处于潮湿环境中的丝织物、纸质物等有机物进行保护,极大的保护文物免受防霉杀菌剂以及空气净化剂带来的损坏。
六、呼吸性
材料的呼吸性是指,保护材料在不仅能够阻止外界的液态水进入文物,同时也可以文物让内部的水分通过气体的形式从内部散发,使得文物内外的湿度达到一个相对平衡的状态。对于石质的文物来说,其自身的毛细孔就可以保证文物与外界进行水分交换。一旦使用了高分子保护材料,由于材料具有防水性,会使得文物内部与外界不能很好的进行水分交换,进而在文物的内部会产生了一个很明显的湿度梯度。如果外界的温度发生了变化,那么在不同的湿度交界处就会存在显著的收缩膨胀应力,如果文物长期受到外界温度的变化,这种应力差将对文物产生一个非常大的破坏。
如果将纳米颗粒加入到高分子材料中,使得文物内部产生了很多的微小空隙,进而增加了文物透水透气的性能;并且使用纳米材料也不会影响文物本身的毛细空气,可以保证文物能够顺利的与外界进行水分交换。经实验证明,加入了纳米材料的高分子材料其不仅具有良好的透气性,其本身的憎水水也没有受到影响,所加入的纳米粒子越多材料的通透性就越好。纳米材料的这种性能对于一些石质类、陶瓷类文物的保护作用非常明显,可以增加文物的透气性,防止其内的盐分在温湿度环境下溶解结晶,进而产生往复作用力作用在文物的孔壁,使得文物表面剥落。
七、总结
一、普查的意义
文物是国家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随着经济全球化和现代化进程的加快,我国的文化生态正在发生巨大变化,一些地方文化遗产消失的速度加快,对继承和弘扬我国优秀传统文化,保持民族文化特质和文化独立性造成了直接威胁。近年来,在城乡建设和文物调查中新发现了大量的不可移动文物,另有许多文物因人为或自然原因遭到损毁甚至消失,因此,前两次全国文物普查成果已很难准确反映文物遗存的实际状况,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是国情国力调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确保历史文化遗产安全的重要措施,是我市文化遗产保护和利用的重要基础工作。
二、普查的目的
此次普查是为了全面掌握我市不可移动文物的数量、分布、特征、保存现状、环境状况等基本情况,为准确判断我市文化遗产保护形势、科学制定文化遗产保护政策和发展规划提供依据。对新发现、尚未登录的地上、地下中的不可移动文物,全部予以登记、公布,并根据其文物价值核定公布和申报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根据普查中所采集的相关信息,建立和完善文物保护单位的科学记录档案,包括纸质档案和电子数据数据库,以加强文物信息的利用和保护,为各级政府制定文物保护方针、政策提供详实的基础数据。通过此次文物普查工作,培养造就一批专业技术人才,使之成为今后我市文物保护工作的中坚力量。
三、指导原则
考虑到目前群众对不可移动文物认识程度的逐渐深入,对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和利用要求不断提高,以及现代科技手段对文物保护作用的日益加强,对我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提出四个并重的指导原则。
(一)坚持古代文物与近、现代文物包括工业遗产并重的原则。在普查过程中,要摒弃厚古薄今的传统思想,对于近、现代文物要予以特别关注,尤其是工业遗产要列为普查对象。
(二)坚持文物本体与周边环境包括自然环境和人文环境并重的原则。要对不可移动文物周围环境进行比较详细的了解和调查,除了对文物本体的调查,还要注重对文物周边环境的调查。
(三)坚持传统调查方法与现代科技手段并重的原则。在普查中要注意采用现代科技手段,吸收现代科技成果,对不可移动文物准确定位,逐步实现信息化管理。
(四)坚持野外调查与室内资料整理并重的原则。要对野外调查获得的数据,进行系统科学的整理汇总,建立数据库,并公布普查成果,为实施有效保护提供依据。
四、普查对象和任务分工
此次文物普查以新发现文物遗存为重点,全面调查各类不可移动文物,包括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及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近现代代表性建筑、工业遗产,老字号以及其它文物遗存等。普查范围为全市范围内地上、地下以及水域中的文物遗存。
第三次全市文物普查对象和任务分工有以下几类:
(一)未登记、公布的不可移动文物,由河北省文物局统一组织进行调查,市文物部门予以配合。
(二)在基本建设中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原考古勘探、发掘单位进行复查。
(三)已经登记在册的不可移动文物,由文物部门进行复查。
普查登录的内容包括不可移动文物的名称、位置、地理坐标、年代、类别、数量和文物特征等基本情况;文物本体的保存情况和损毁原因;文物周边的自然环境和人文环境现状以及文物的所有权属和使用管理情况等信息、数据。调查中应同时对重要遗存、遗迹进行测绘,摄制文物照片、采集文物标本以及其它相关数据,一并进行登录。
五、普查的技术路线
(一)统筹规划
根据省、市文物部门的统一部署,我市此次文物普查实行统一规划部署。遵循《邯郸市第三次文物普查工作方案》和国家文物局、省文物局制定的各项规范、技术标准。
普查实施标准化管理。由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制订全国统一的普查规范及技术标准。规范和技术标准包括四个方面:
1、《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登记表》和《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消失文物登记表》及其著录说明;
2、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的技术标准,包括文物的认定标准、分类标准、定名标准、年代标准、计量标准;
3、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信息、数据的采集、存储、汇总、建立档案和数据库的规范;
4、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名录编制和普查工作报告编制的规范。
(二)突出重点
1、以全面调查、登录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为重点;对于已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主要调查其文物本体的现状和文物的周边环境状况。
2、在全面调查、登录各类不可移动文物时,应重视乡土建筑和建筑群、大遗址和遗址群的调查登录;重视具有典型价值的近代工业建筑、金融商贸建筑、文化教育和医疗卫生建筑、水利设施、林业设施、交通道路设施、军事设施等行业性质文化遗产,以及各种风格、流派、形式的近现代代表性建筑的调查登录。
(三)控制质量
为了保证普查数据、信息及普查成果的真实性、完整性和科学性,普查实行严格的质量控制。质量控制应贯穿于普查的全过程,其范围应包括普查野外到达率和调查区域覆盖率,以及普查数据、信息登记和录入、数据整合、汇总等各项技术环节。
邯郸市第三次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组,配合省文物局普查办公室专家组,对我市的普查工作进行现场指导;对普查数据的质量进行抽查;对普查成果进行审核和验收。
六、加强组织领导
(一)组织机构
根据邯郸市人民政府的通知精神,我市成立了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文物普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协调解决重大问题。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副市长担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括:市文体局、发改局、民政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交通局、水利局、统计局、林业局、宗教局、武装部及各乡镇人民政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普查工作的日常组织和具体协调。主要职责是:
1、制定和组织实施武安市文物普查各阶段工作计划;
2、举办普查人员培训班;
3、配合上级文物普查专家组对武安市的普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和质量抽查:
4、组织开展普查的相关宣传报导;
5、配合省市、文物局普查办公室,组织普查档案的建文件备案工作,建立普查文物数据库;
6、编制并向邯郸市文物普查领导小组提交《武安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报告》;编制并经武安市文物普查领导小组批准公布《武安市第三次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名录》;
(二)部门职责
在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的领导下,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相关部门要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的通知精神,提出本部门参加文物普查的工作方案和措施,密切配合文物部门做好普查工作。
1、民政部门要与文物部门加强沟通和协调,及时解决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文物普查和附属可移动文物鉴定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2、财政部门负责普查预算审核、安排,及时拨付使用,做好文物普查经费监督、审计工作。
3、国土资源部门要配合文物普查专业队伍重点针对矿冶遗址、与古人类遗迹共存的古生物化石遗迹、博物馆、地质公园和地质遗迹保护区内的文物进行调查工作。
4、建设部门要与文物部门协作,做好全市村镇、传统民居相关的文物普查工作。
5、水利部门要协助文物部门做好水利管护范围内文物普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工作。
6、统计部门指导文物部门做好普查数据的统计和分析,组织开展普查数据统计的审定和工作。
7、林业部门要配合普查专业队伍开展好林区内文物的普查工作,将林区内具有研究和生态教育价值的建筑、设施、史迹等林业行业性质文物,列入重点,丰富文物保护类别,充实林业生态文化内涵。
8、民族宗教部门要配合和参与文物普查工作,为普查机构和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便利,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信息。
9、武装部按照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在市文物部门的技术支持下,负责军事用地的文物普查,涉及军事机密的问题会同文物部门研究解决,保证文物普查数据的完整性。
10、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并在每个行政村明确一名普查联络员,对本区域内的文物进行认真的摸底、登记、汇总,进行各项前期准备工作。待文物普查组普查到所在乡镇、村后,为普查组做好向导、讲解工作,提供必要的路线和食宿,积极协助市文物部门开展好文物普查的其它工作,确保文物普查正常、有序开展。各乡镇人民政府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名单于2007年11月10日前报市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电话:0310—82080875653865
普查中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保护。市政府将协调文体、公安、建设、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普查文物安全。凡涉及普查文物的建设活动包括工业、交通和水利设施等大型基本建设项目,均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此次普查的有关规定。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采取有损文物安全的行动。
七、时间安排
此次普查时间从2007年5月开始,到2011年6月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普查标准时点为2007年9月30日。
第一阶段(2007年5月——2007年9月):根据国家文物局、河北省文物局确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开展培训、试点工作。
第二阶段(2007年10月——2009年12月):实地进行文物普查。具体安排如下:
省文物普查组安排6人、我市配备10人,共16人,分5组对22个乡镇逐一拉网式进行普查,查完一个验收一个,时间为2007年10月至2008年6月。2008年7月至2009年12月,对已登记文物进行文物专题普查,并做好普查数据的初步整理分析。
第三阶段(2010年1月——2011年6月):主要任务是进行调查数据的整理、汇总、数据库建设和公布普查成果。
关键词:彩绘陶器;附着物;清洗技术
中图分类号:K87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6)09-0032-04
彩绘陶器是在烧制好的陶器上进行绘彩,制作方法独特,是出土文物的重要的组成部分。在埋藏环境中有大量附着物,影响其形态及保存。所以,选择恰当的清洗方法进行保护十分重要,如何对出土彩绘陶器进行清理保护成为当务之急。本文通过分析出土彩绘陶器器表附着物,结合具体清洗案例,对清洗技术及清洗中注意的问题进行简单分析。
一、出土彩绘陶器器表附着物
出土彩绘陶器由于长时间埋藏于地下,出土时存在许多问题。比如,因陶质较松软,容易破碎。彩绘颜料的附着力弱,极易损伤或脱落。受地下水侵蚀和坍塌等因素影响,彩绘层中部分成分破坏或流失。出土后随着温湿度变化,彩绘颜色也受到影响。同时,由于埋藏环境复杂,附着于器表的残留物很多,有泥土、可溶盐、霉菌、沉积膜、食物残渣和油污等。同时,土壤里所包含的钙、硅等化合物在器物表面,形成沉积膜。不仅覆盖了彩绘图案,同时也对器物保存十分不利。对于这些附着物的种类和结构必须有明确的认识,才能采取有效的技术方法进行清洗。
首先,彩绘陶器出土时常见的附着物是泥土。泥土不仅覆盖了彩绘纹饰,同时对彩绘图案的保存也存在不利的因素。彩绘颜料性质与泥土相近,构成都属无机质成分。泥土长期附着其上,二者结合力大于彩绘层内部的粘合力,极易造成彩绘脱落。经年累月,彩绘陶器出土时彩绘层与陶器底层粘合力减弱,特别是水坑环境中出土的彩绘陶器,长期浸泡于水中,这种稳定的环境有利于文物的保存。在水坑环境出土的陶器,坑内淤泥粘性大,彩绘陶器通常是被淤泥包裹其中,出土以后需要对其进行清理。
其次,出土彩绘陶器中有的也存在大量的可溶盐。可溶盐是土壤中易溶于水的盐类。如氯化物、硝酸盐、硫酸盐等,在地下埋藏时,土壤中盐进入陶器内部聚积,在一定前提条件下,陶体内部的金属矿物质会与其发生反应,导致陶器劣化。陶器发掘出土后,陶器保存微环境随之改变,由于水份的蒸发作用,水中溶解的盐产生沉积,析出后留在器物表面和缝隙中。由于环境温度、湿度的变化,盐份会产生反复溶解结晶的现象,甚至出现大粒晶体。这种反复循环作用会造成陶胎的膨胀收缩,陶器器身强度下降,最终导致器物酥粉。因此,对可溶盐必须进行清洗。
此外,在部分彩绘陶器器表也会出现霉菌。荆州博物馆发掘的荆州谢家桥一号汉墓,是一座水坑环境的墓葬,出土时器物彩绘层色彩丰富,保存状况较好。但出土后不久,都不同程度的出现了霉菌滋生,陶器颈部及器身不同程度出现霉菌(图1)。{1}还有一种情况,就是潮湿环境出土的彩绘陶器要立即进行保湿处理。一般来说常用的方法有塑料薄膜覆盖法,以及把器物放置于蒸馏水中。在湿度和温度都较高的地区,彩绘陶器在出土24小时内就可能会有霉菌繁衍。由于霉菌对器表有腐蚀作用,必须进行清洗。
沉积膜也是彩绘陶器的附着物。有的彩绘陶质文物在出土时,表面粘有不同程度的污垢和覆盖凝结物,沉积膜是一种硬结的碳酸钙或石膏类的物质,或是器物表面覆盖的土层颗粒较大的粘土,以及硫酸盐、硅酸盐等物质。因陶制文物发掘之前的埋藏环境,吸附了大量的难溶物质依附于器表,形成了厚度不等的沉积膜。如山东青州香山汉墓出土的西汉彩绘陶器中,彩绘陶马腹部表面有白色物质,紧紧依附于陶马下腹部,分析检测结果成分为石膏、云母、石英石等(图2、3、4)。{2}沉积膜影响了器物的外观,对器物有腐蚀作用,必须进行清洗。
除以上提到的附着物之外,出土彩绘陶器器表还有油渍及食物腐败物等。
由于泥土、可溶盐、霉菌、沉积膜、食物腐败物和油迹等附着物不仅影响彩绘陶器形态的展现,而且也影响了文物的安全,因此。需要对彩绘陶器进行保护修复,必须对其进行清洗。文物保护工作者,总结了一些清洗的技术和方法,对出土彩绘陶器的保护起来重要的作用。
二、出土彩绘陶器的清洗技术
清洗是文物保护工作中重要的技术之一。文物的清洗是对器物表面及断裂部位残存的污染物、影响美观的物质进行去除的方法。针对不同的器表残留物,要采取不同的清洗方法。从目前清洗保护的案例看,主要分为手工清洗法和化学清洗法。
手工清洗法主要是用毛刷、竹签等工具对器物表面进行清理,剔除附着物的方法。化学清洗法是使用化学药剂清除陶器表面的可溶盐、油渍霉斑等附着物的方法。化学清洗法常用的化学药剂包括丙酮、乙醇、盐酸、硝酸、醋酸、高锰酸钾等。在文物保护工作中有大量案例,从这些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具体的清洗方法及需要注意的问题。比如对常见的泥土、可溶盐、霉菌进行清洗时,针对不同附着物,应采取的不同的方法。
(一)清洗泥土的方法
在所有附着物中,最常见的就是泥土。清洗泥土也是彩绘陶器保护的首要工作。工作过程中,不仅要把握时机,而且要选择适合的工具。
清洗泥土的案例很多,比如陕西省考古研究所在西安咸阳国际机场二期建设中抢救性发掘了三座大型高等级北周墓葬。在墓中出土了爬行人面彩绘陶镇墓兽,陶质为泥质灰陶,质地坚硬。表面粉彩装饰勾勒精细,人物面部栩栩如生。清洗前情况,下半身被淤泥覆盖,头部为粉白色,下颌及多处磨损(图5)。{3}对此件文物的清理,主要是把握住清理的时机,即把握好覆盖在器物表面泥土的干湿程度,在泥土干湿度最合适的时候进行清理,这样做不仅土层易于与彩绘面分离,而且还不会粘掉土层下边的彩绘层。鉴于其表面泥土过于坚硬,用松土剂(一般用70%乙醇水溶液)对泥土进行滴渗,破坏泥土中的有机粘结物,使土层变松散,用竹签等工具轻轻地、一点一点进行剥除。对还未进行清洗就已经脱落的彩绘层,在清理之前先用粘接剂(聚胺酯乳液)进行加固后再进行清理。粘接剂要滴注在陶器表面和彩绘层之间,避免滴注在土层上导致更加坚固。待除去陶器表面的大泥土后,对留在器物表面的细泥沙,等到表面稍干时,用软毛刷轻轻刷去即可。通过清洗,使器物原本面貌得到较好呈现(图6)。{4}
此外,在对出土彩绘陶质文物进行清洗前,还需做大量的准备工作。在这方面,秦始皇陵兵马俑博物馆的文物保护工作做的比较全面,并总结出许多经验。
以秦俑二号坑出土彩绘跪射俑{5}修复为例,在清洗之前,技术人员对彩绘成分及结构进行了认真的分析。他们首先采集陶俑不同颜色的彩绘颜料样本,使用仪器对其进行检测分析。从检测的结果看,跪射俑面部彩绘为多层颜料层+生漆底层,发髻处的彩绘是单层颜料层+生漆底层,小腿处是多层颜料层。跪射俑的甲带处是单层颜料层,铠甲处是漆底层。
在分析完成后,工作人员根据彩绘具体情况进行分区清洗,在不同部位使用局部建立实验块的方法。依据各部分不同情况进行清洗工作。对色彩附着较好陶器泥土的清理方法:使用喷壶,在有泥土附着的表面进行适度均匀的喷洒,待泥土软化,再用竹签等工具小心的剔除,最后用医用棉签蘸取少量水将残留的泥土粘走;对于粘附较差彩绘的陶器泥土的清洗方法:清洗之前,要对彩绘层进行加固处理。同样需要先对附着物部分进行加湿软化处理。用喷壶喷水时需要注意,要在他处将喷壶口流量调试好,水雾状最佳。水量过冲成束,容易引起彩绘层的脱落。用小毛笔或针筒从边缘慢慢渗入30%PEG+2.5%AC33的水溶液,使彩绘与陶胎粘接在一起。待其半湿时,用包有脱脂棉的布包轻轻按压,使彩绘与陶胎表面贴合。加固完以后再对其进行泥土的清理。
(二)清洗可溶盐的方法
可溶盐对陶器的危害很大,可导致器物酥化。因此,脱盐是彩绘陶器的清理的重要的技术。在文物保护的方法中,陶器脱盐方法有蒸馏水浸泡脱盐法、吸附脱盐法等。对可溶盐依附较严重陶器,可以先用工具对陶器表面宜剔除的部分采取机械法去除,再用别的方法进一步脱盐。根据彩绘陶器的具体情况,多适用于吸附脱盐法。吸附脱盐法是通过使吸附材料中的水渗入到陶器中来溶解器物内部的可溶盐。比如,陕西省文物修复工作者采用了吸附脱盐法对陕西汉阳陵出上的一批陶器进行了脱盐处理。{6}由于彩绘陶器的特殊情况,脱盐前修复工作者使用的是W0-W02型有机硅进行加固。对于陶体内所含的溶解度较小的水合硫酸钙,采用浸有8%六偏磷酸钠的多层纸张贴敷的方法,重复处理了2-3次,再用蒸馏水润湿的纸张贴敷抽提出六偏磷酸钠,以减少对器物的损害。
吸附脱盐法的运用,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考虑方面包括陶器本身保存状态、工作中使用的吸附材料、脱盐环境的温湿度等。
(三)清洗霉菌的方法
霉菌作为在陶器器表滋生繁衍的一种附着物,对器物有腐蚀作用,必须进行清洗。以荆州谢家桥一号汉墓出土彩绘陶器保护为例,{7}针对霉菌的清洗,文物保护工作者采取了以下的技术和方法。首先,对器表进行消毒,将无水乙醇和蛋白酶在彩绘陶罐表面进行喷洒。然后认真观察器物表面霉菌的残留情况,霉菌主要出现在陶器颈部与罐身处,有的部位还有淤泥。除霉使用浸泡了蛋白酶的棉球在残留霉菌处轻轻滚动擦洗。对泥土的清洗,是用竹片将颜料层粘结泥土去掉,剔除到离彩绘层还有约1毫米的厚度,使用2%的虫胶乙醇溶液喷于待清理区域,固化约1-2小时。在此期间对器物其他部位进行保湿,然后使用浸泡了无水乙醇的脱脂棉球在待清洗区轻轻滚动。如果一次没有清洗干净,再反复进行。便于更好的保护,文物保护人员在除霉后,在器物表面喷洒了3%的霉敌,目的是防止霉菌再生。
总之,在对出土彩绘陶器器表附着物进行清洗时,首先要了解器表附着物的种类及特点,然后选择恰当的方法进行清洗,从而达到去除病害、保护文物的目的。
三、清洗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清洗是文物修复保护工作的重要步骤之一,在对出土彩绘文物的进行清洗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首先,开始动手操作前要有合理的清洗计划。文物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在清洗时要小心谨慎,需要制定合理的计划。应先对彩绘陶器器表附着物进行检测分析,并绘图、拍照、文字记录,尽量详实的留下清理前的图片文字记录,便于清洗过程中及完成清理后的对照比较。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对相关的器表附着物进行采样研究,针对不同的附着物,选择相应的清理技术。在清理结束后,要选择最佳的方法对文物进行保护。
其次,要慎重选择清洗方法。清洗陶器器表附着物常用的方法有手工清洗法和化学清洗法。一般情况下,能用手工清理法去除器表附着物,尽量避免使用化学清洗法。化学清理法确实快捷有效,能在最短的时间内达成有效清洗的目的。但是,在清洗中大量的化学药剂接触文物器表,很容易对出土陶器造成伤害。所以,在可以使用手工清洗方法的情况下尽量使用手工清理,如果附着物过于坚硬难以剔除,再使用化学方法进行清洗,秉承最小干预原则保证文物的安全。
再次,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由于彩绘陶器器表的附着物种类很多,并且性质不同,因此,在清洗时要认真进行研究分析。比如,用吸附脱盐法对彩绘陶器进行脱盐时要考虑到文物自身及清洗过程中吸附材料与周边环境的情况。并且,不同烧成温度下烧制成的器物在疏密度、吸水能力等方面都不同,这些会影响其渗透情况,也必然会影响到脱盐过程。因此,脱盐时要全面考虑这些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最后,对文物原有信息进行保留。在对出土彩绘文物的进行清理时,如果器表有制作的痕迹、器内有盛装物遗存等,要把这些痕迹或遗物等保留下来,以便于日后对此进行细致的观察研究。
四、结语
在出土的彩绘陶质文物中,有些器物的器表或多或少存在一些附着物,比如泥土、可溶盐、霉菌、沉积膜、食物残渣和油污等。它们不仅影响了器物的形态,而且对器物有腐蚀作用,因此,正确运用清洗技术对其进行清洗,是文物保护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
对出土彩绘陶器进行清洗,要求我们在清洗前制定详细的计划,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慎重选择清洗方法,遵循修复原则,规范保护修复操作流程,达到最好的清洗效果。这有利于更好地保护文物,最大限度的还原其本身的形态,更好地发挥其历史价值、艺术价值、科学价值。
注 释:
{1}{6}罗敏.浅议水坑环境出土彩绘陶器的保护[J].文博,2009(6).
{2}党小娟,容波,段萍,等.山东青州香山汉墓出土西汉彩绘陶器腐蚀病害及其机理分析[J].文物保护与考古科学,2012(2).
{3}杨忙忙.北周墓出土彩绘陶器的加固与保护[J].文博,2009(6).
{4}杨忙忙.北周墓出土彩绘陶器的加固与保护[J].文博,2009(6).
{5}张尚欣,付倩丽,黄建华,等.秦俑二号坑出土一件彩绘跪射俑的保护修复[J].文物保护与考古科学,2012(4).
{6}杨莹,王丽琴,周铁.陶器脱盐研究进展.西部考古(第六辑).三秦出版社,2012.
参考文献:
〔1〕朱学文.彩绘秦俑的考古发掘及相关问题研究[J].文博,2009(6).
〔2〕周铁,张志军.一件彩绘俑头的保护及秦俑彩绘紫色黄色颜料的分析[J].文博,1995(1).
〔3〕邱国彬.彩绘陶器保护方法综述[J].北方文物,1995(4).
〔4〕周麟麟.彩绘陶器保护修复规范化操作初步研究―以山东青州汉墓出土彩绘陶马为例[J].文博,2009(6).
〔5〕张晓岚,张恒金.浅谈陶器文物的劣化与保护[J].内蒙古文物考古,2002(2).
〔6〕陈海.彩绘陶质文物的清理、加固技术[J].考古与文物,2005(2).
〔7〕兰德省.彩绘秦俑清理方法实践[M].中国文物保护技术协会第三次学术年会论文集,2004(5).
〔8〕王丽琴.彩绘文物颜料无损分析鉴定和保护材料研究[D].西北工业大学,2006.
〔9〕徐昭峰.出土陶器现场保护研究的现状与前瞻[J].四川文物,2005(5).
〔10〕周铁,张志军.秦俑表面彩绘的保护研究[J].文博,1990(5).
〔11〕李华,容波,等.秦俑博物馆陶器库房空气污染的物理化特征及其对彩绘陶器的影响[J].文博,2009(6).
〔12〕朱学文.秦俑二号坑彩绘跪射俑清理方法探索[J].文博,2000(1).
〔13〕张尚欣,付倩丽,黄建华,等.秦俑二号坑出土一件彩绘跪射俑的保护修复[J].文物保护与考古科学,2012(4).
〔14〕荣波,兰德省,李华,等.秦俑二号坑紫袍跪射俑的保护与修复[J].考古与文物,2005(5).
〔15〕申茂盛.陶器修复中的清洗[J].文博,1999(1).
〔16〕周铁,容波.陶质彩绘文物保护用加固剂研究进展.文物保护与考古科学(创刊二十周年纪念专辑).2008.
〔17〕荣波,周铁.陶质文物科技保护研究现状[J].文物保护与考古科学,2011(2).
〔18〕杨忙忙.北周墓出土彩绘陶器的加固与保护[J].文博,200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