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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税收政策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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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税收政策

第1篇:小微企业税收政策范文

关键词:小微企业 税收政策 研究

一、引言

作为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小微企业的发展备受关注。最新统计显示,我国目前登记注册的中小企业约1100万户,加上个体工商户等,共约4400万户,约占全国企业总户数的99.5%,遍及一二三产业,创造的价值占GDP的59%,成为拉动国民经济的重要增长点。但在全球经济发展缓慢的大背景下,小微企业面临发展困境。尽管国家近期密集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来推动小微企业的发展,但其在实际操作中没有切实减轻小微企业的税负。我们选取杭州萧山的部分企业的数据加以分析,考察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效果,并对其提出几点建议。

二、小微企业的定义及其发展概况

(一) 小微企业的界定

小微企业是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家庭作坊式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统称,主要分为小型微型企业和小型微利企业。

小型微型企业由《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正式提出,在原中小企业的基础上按照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等指标增加划分了一类微型企业。 小型微利企业的概念由2007年的所得税法正式提出。符合年纳税所得、所得税征收方式等标准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小型微利企业的范围要远小于小型微型企业。据调查,小型微利企业在实际中普遍采用定额征税,大部分存在财务制度不规范的问题,为收集数据和进一步的研究带来限制。因此,本文主要是针对小型微型企业进行讨论(以下简称“小微企业”)。

(二) 小型微型企业发展概况

目前,我国小微企业经营状况不佳,内部存在自我发展和创新能力不足、用工难等问题,外部面临融资难、成本高、税费重等压力。《中国企业年鉴(2012)》中显示2011年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利润率分别为7.37%、7.84%、6.86%、4.89%,可以看到小微企业的利润率明显低于平均水平。有数据显示,目前我国有20%以上的小微企业处于停工或半停工的状态,平均寿命仅为3.7年,小微企业的发展岌岌可危。

在小微企业面临的诸多困境中,有80%以上的被调查者认为税费重是最主要的困境之一。《中国中小企业年鉴2010》显示,对于劳动密集型产业,大型企业和中小型企业的税负率分别为3.44%和3.60%,中小型企业的实际税负率高于大型企业,其税负压力更大。

三、现行的税收政策实施效果分析

(一)企业数据计算

本文选取萧山10家具有代表性的企业,对其2011年的报表进行计算,得到以下数据。其中,A到E为小微企业,F到J为大型企业。其中:利润率=净利润/营业收入;增值税税负率=增值税额/不含税销售收入*100%;所得税负=所得税额/主营业务利润*100%。

(二)增值税

1、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分析

(1)增值税起征点适用范围狭窄。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增值税起征点仅适用于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现实情况下,一部分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与个体工商户只是注册类型不同,其经营方式及收入实现差异不大,不同的待遇使不同类型企业的税负差异过大。

(2)小规模纳税人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降低其竞争力。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的征收率,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增值税的小微企业很多是小规模纳税人。据计算,当企业增值率小于21.4%时小规模纳税人的实际税负高于一般纳税人。并且,若对方只接受按法定增值税税率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就失去了交易机会,在市场竞争中极为不利。

2、企业税负分析

从直观的税负率上看,小微企业与大企业的税负率无明显差异,甚至有些小微企业的增值税税负率低于大企业。但小微企业的利润率明显低于大企业甚至为负。在经济不景气的背景下,很多小微企业采用薄利多销的形式增加营业收入,提高资金周转率,因此小微企业产品的增值额较少,增值率较低,从而增值税税负率也较低。但此时,不能对固定费用进行较好的控制的企业面临破产风险。

此时,如果放宽增值税起征点适用范围,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的应纳增值税实施限额即征即退,或对小规模纳税人进项税额部分或全部予以抵扣,这部分税费的减免能帮企业缓解不小的压力。

(三)企业所得税

1、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分析

(1)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力度偏小。其一,所得税的目前只适用于小型微利企业,大部分小型微型企业标准不被包含其中;其二,尽管目前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其所得减按50%计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按月来算,每月优惠额与个人所得税中工资、薪金所得中每月减除3500元的费用相比,差距明显。

(2)亏损弥补政策不能给小微企业以实际支持。与发达国家的结转弥补政策相比,我国5年的结转期限较短, 且我国只允许向后结转弥补,不得用以前年度的所得弥补。经调查,小微企业普遍经营项目单一,投资风险集中,生命周期较短,不允许营业亏损向前弥补或退税不利于分担小微企业的投资风险。

2、企业税负分析

据统计,2010年,全国对小型微利企业的所得税优惠(19.44亿元)仅占企业所得税优惠(2499.47亿元)的0.8%。参考北京市2011年的数据,全市小微企业减免税款户数占申报企业所得税总户数的8.1% ,减免税仅占入库税款的0.17%。

微观角度分析,从所得税额与主营业务利润的比率分析,剔除小微企业中没有盈利即无需缴纳所得税的A、B企业以及大型企业中该指标数值极高的F外来观察,该指标几乎无明显差异,都在3.5%至4.5%之间浮动,可见政府在对小微企业的所得税优惠力度上偏小甚至可以称为无任何影响。

按照现行政策的规定,大部分小微企业不能被纳入优惠税率的范围,使其与大型企业在所得税方面没有受到区别对待。考虑到小微企业不能实现规模经济降低成本,且普遍存在利润率低、筹资困难等问题,所得税额与主营业务利润相差不大实际意味着小微企业在承受着相对偏高的税负。

四、税收政策改进建议

根据上述分析,结合现有专家学者的研究,我们针对本文列举的税收优惠政策的不足提出以下建议:

(一)优化增值税的政策建议

1、放宽增值税起征点适用范围,将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纳入进来,减小不同类型企业之间税负差距。此外,可以向纳税人在注册登记时提供咨询,帮助其根据企业实际做出有利的选择。

2、放宽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限制,允许小规模纳税人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拓宽增值税抵扣链条的覆盖面。企业发展初期在固定资产方面的投入较多,而收入很少,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的抵扣能减轻企业的阶段性税负,帮助企业度过初始的困难期。

(二)优化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建议

1、提供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一是建议提高小微企业标准,由范围较小的小型微利企业扩展到涵盖部分小型微型企业,将核定征收的小微企业也纳入优惠范围;二是降低所得税税率,可以考虑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的小微企业实行按5%的税率缴税;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的,按10% 的税率缴税。

2、调整小微企业亏损弥补政策。建议延长企业亏损弥补期限,并且试行企业亏损向前结转的办法。可对于当年出现经营亏损的小微企业,可由以前5年内的盈利弥补当前的亏损,并退回部分已经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3、给小微企业一定的缴税选择权。允许小微企业自主决定缴纳个人所得税或是企业所得税,选择以后不得变更。

参考文献:

[1]龚振中.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建议[J].税务研究.2012.3.P53—55

[2]姜建民.刘剑.起征点调整相关问题待明确[J].中国税务.2012.2.P42

[3]高琪.刘楠楠.可持续发展视角下的中小企业税收政策探析[J].税务研究.2012.3.P31—34

[4]刘成龙.完善税收政策 支持中小企业发展[J].税务研究.2011.6.P21—26

[5]中国企业年鉴2012.企业管理出版社

第2篇:小微企业税收政策范文

关键词:小微企业;企业划型标准;税收优惠

中图分类号:F276.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3)21-0261-04

一、小微企业现状及面临的困境

(一)小微企业的界定及其主要特征

小微企业是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家庭式作坊、个体工商户的统称,即小型微型企业或小型微利企业。

2011年6月18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等四部委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联合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将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对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以及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的中型、小型、微型企业标准,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如工业企业的划分类型标准为: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批发业的划分类型标准为: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①。

小微企业的主要特征:一是规模小。其相当一部分为家庭式作坊和个体工商户,基本形不成什么规模。二是数量多。据国家工商总局的数据显示,目前我国西部10省市的小微企业超过160万户,占全国企业实有总户数的16.16%;中部9省市的小微企业超过220万户,占全国企业总户数的22.24%;东部12省市的小微企业超过600万户,占全国企业总户数的61.6%。这些约1000万家小微企业主要密集在长三角和珠三角地区②。三是涉及领域广、覆盖面宽。我国《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明确的中小微型企业类别就有工业、建筑业等16类之多,其中每一大类又分若干小类。四是企业构成复杂。由于小微企业量多、面广,其内部经济结构也呈多元化。其中以私营企业为主,国有、集体和国有独资企业占比较小。五是企业经营的体制机制灵活。小微企业由于其小和微,企业管理和调整转型简便,经营方式灵活,市场反应灵敏快捷,在企业经营决策和人员激励上比大企业更具弹性和灵活性,其体制机制比国有大中型企业有明显的优势。当然与之伴生的则是面临着比国有大中型企业多得多的一些劣势和困难。

(二)小微企业发展现状及面临的困境

据国家工商总局的数据显示,截止到2009年底,我国在册的小微企业就已达1023万多户,其中有99%属于小微企业。另据全国工商联统计数据,截止2011年9月,中国已有个体工商户超3600万户,他们共同构成了中国社会的一个特殊群体——小微企业。它们在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和市场繁荣、促进科技创新与社会和谐稳定、缓解就业压力、改善民生、增加国家税收收入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是市场经济的微观基础,也是市场的“补缺者”。

国家发改委的数据显示,中国小微企业创造的最终产品和服务价值相当于GDP总量的60%,纳税占国家税收总额50%,吸纳的就业人数超过2亿。另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统计,小微企业完成了65%的发明专利和80%以上的新产品开发③。

近年来,中央政府与各地方政府相继出台了众多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小微企业也成为我国经济中越来越引人瞩目的力量。然而,小微企业在经营中也存在着难以应对的重重困难。

1.小微企业融资难,成本高。这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据统计,对GDP贡献度不到40%的国有企业获得了银行70%以上的贷款,而小微企业在全部银行信贷资产中的使用比率不到30%;而且大部分小微企业的融资成本高达40%~50%的年利率。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小微企业自身存在产业结构不合理、资本结构单一、产权不明晰、盲目追求扩张等内在缺陷,造成难以识别有效的小微企业融资需求,贷款风险偏高;二是缺少一些法律法规、市场环境建设等方面的外部政策配套措施;三是金融机构服务体系还需不断完善,包括融资渠道结构性失衡、小微企业集合债券、票据和信托等产品发展、信用风险分担机制、融资性担保公司资本实力和经营状况、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等。

2.小微企业利润空间越来越小。主要原因在于过度依赖资源、缺乏核心技术;同时,近几年来,原材料、劳动力、租金、资金等多项成本大幅上涨,加之小微企业在产业链中缺乏议价能力,无法通过定价转移成本,于是利润空间遭到压缩。所以必须要依靠劳动力素质的提高以及科技进步,大力发展新兴产业。

3.经营管理不规范。小微企业大多是私营企业,企业经营者的素质不高,这是造成小微企业经营不规范、不被信赖的重要原因。因此,企业应建立与同类小微企业和中型、大型企业的合作意识,扩展合作项目,联合向市场、企业、政府以及融资渠道进行沟通,弥补规模劣势。小微企业抗风险能力弱,企业经营者要及时掌握市场信息,注意控制投资规模,避免盲目扩张,逐步建立金融机构对企业的信赖。

4.用工难。目前小微企业很难招到熟练掌握生产技术的蓝领工人,有时去一次招聘会连一个人都招不到。主要原因在于:一是企业招人和签订合同随意性较大,严格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的意识不强,贪图小利而忽视劳动法律法规,用工不规范导致劳企纠纷不断,形成了较坏的社会影响;二是熟练工人个人要求的薪酬太高,企业难以承受。

5.税负重。当前,小微企业税负偏重是不争的事实。据统计,如果把中国各种隐性、显性的税加在一起,很多中小企业平均税负在40%以上。税种包括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费、印花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所得税等多项,仅增值税一项就占营业额的10%。另外,有的地方还要征收一定比例的“政府基金”。税负使企业难堪重负。

二、小微企业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及其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小微企业现行税收优惠政策

1.企业所得税方面。①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即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②下列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所得税按20%征收: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的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其他企业。③高新技术企业按15%税率征收。④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⑤安置残疾人就业税前加计扣除。⑥特殊行业减免征收。其中,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按规定免征或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个人所得税方面。对个体工商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自2011年9月1日起调整为3500元/月。

3.营业税方面。①员工制家政服务免征营业税。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主要内容包括:新增设11%和6%两档低税率,交通运输业适用11%的税率,研发和技术服务、文化创意、物流辅助和鉴证咨询等现代服务业适用6%的税率;试点纳税人原享受的技术转让等营业税减免税政策,调整为增值税免税或即征即退;现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试点纳税人购买服务,可抵扣进项税额。③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金融保险收入减按3%征收营业税的政策延长至2015年底。

4.增值税方面。①自2011年11月1日起,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的,增值税起征点提高至月销售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提高至每次(日)销售额500元。②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

5.印花税方面。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小微企业与金融机构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此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除了对小型微利企业出台专门政策外,在缓解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少、融资难等方面也出台了一系列所得税鼓励措施。一是继续执行金融企业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2013年底之前,金融企业对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的企业的贷款,在进行风险分类后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二是非金融企业间借款利息税前扣除政策。对于非金融企业之间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任何一家金融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着力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三是鼓励创业投资企业的所得税政策。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且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二)现行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

1.认定标准严格。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必须同时符合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等三个条件,才可以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同时规定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不得享受小微企业优惠政策。这就使得大量企业难以享受小微企业低税率优惠。由于中小企业普遍存在财务制度不规范的情况,“核定征收”企业较多,可以享受税收优惠的小微企业覆盖面狭小,增加了小微企业的税负。

2.优惠力度小。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小微企业可享受20%的低税率优惠。与法定基本税率25%相比,仅仅少了5%的税负,优惠力度小。

3.鼓励性政策较少。目前国家鼓励向小微企业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较少,而且条件相对较高,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规定,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可以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其中小高新技术企业除了应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以外,还应符合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营业)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的条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9号)文件规定,对其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照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专项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其中小企业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对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的企业的贷款。

三、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建议

鉴于小微企业发展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性,充分利用税收这一宏观经济调控的政策工具,减轻小微企业的税收负担,加强对小微企业的管理和服务,从而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是非常必要的。

我国现行小微企业税收政策尽管已经相对比较优惠,但如前所述,执行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建议国家及有关主管部门高度重视,采取积极的措施进一步理顺并加以完善。

1.改革增值税以促进小微企业技术创新。一方面,应加快小微企业的增值税转型步伐,允许其抵扣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加大技术型小微企业高科技固定资产的投入力度,促使我国产业结构平衡发展。另一方面,降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即不管企业规模大小,主要经营场所固定、财务制度健全、严格遵守国家各项税收法律法规、准确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各项税务资料的均可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增强对小微企业的所得税优惠。一是建议酌情放宽对小微企业的认定标准,并且不强求企业必须“同时具备”相关条件才能认定,进一步扩大小微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适用范围。此外,建议在现有20%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的基础上,对困难较多,利润很少的小微企业,将优惠税率进一步细化。例如,对年应纳税所得额未满3万元的小微企业,可适用5%的优惠税率;满3~10万元的,可适用10%的优惠税率;10~20万元的,可适用15%的优惠税率;20~30万元的,可适用20%的优惠税率。二是在公平税负的基础上,为增强小微企业的市场竞争力,税收优惠的重点应从对企业优惠转向对具体研究开发项目的优惠,同时,适度放宽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并综合利用税额减免、加计扣除、加速折旧、延期纳税等方式,鼓励小微企业进行创新研发。三是对小微企业技术转让所得给予税收减免优惠,鼓励小微企业吸收无形资产投资,提高技术水平和研发能力,如可实行折旧优惠,给予附加折旧的额度或者税收抵免等。四是应加大对高科技人才的税收优惠力度,比如提高高科技人才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减除费用),对高科技人员在技术成果转让与技术服务方面取得的收入,按应纳所得税额进行一定比例的减征。五是允许小微科技型企业按高于一般企业的比例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将业务招待费、宣传费、广告费等的扣除比例与CPI指数挂钩,在一定条件下可取消比例限制,从而减轻小微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负担,促进企业创新型人才的培养。

3.修订《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营业税暂行条例》中有关“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的规定,将起征点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小微企业,进一步提高起征点与起征额,并适时将“起征点”的规定修改为“免征额”。同时,加快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进程,适当降低小微企业(非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实现小微企业整体税负的下降。

4.建立专门针对小微企业的目标导向明确的多层次税收优惠政策体系。对积极安置城镇待业人员、下岗职工、残疾人员和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小微企业给予一定税收优惠。进一步消除对小微企业在出口退税方面的歧视,使小微企业能够享受出口退税优惠。对小微企业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给予一定的减征、免征优惠。对生产经营特别困难的小微企业出台免、减、缓政策。

5.进一步做好现行企业分类规定与企业所得税法中的小微企业标准的相互衔接,避免出现执行中因政策界限模糊导致搁浅。同时,建议各省级税务机关在制订企业所得税减免的备案制度时,充分考虑小微企业的实际情况,尽可能简化相关备案手续和程序,让更多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能够享受到应有的税收优惠。

6.提升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法律层次,以便增强执法力度。现行小微企业税收优惠大多以部门规章出现,且多与企业所得税法等不协调,导致执行难。因此,有必要将小微企业的税收政策提高到法律的层面,在国家相关税收法律中予以确认,并做好上下左右的协调与衔接,以保证得到全面的贯彻落实。

总之,在我国当前经济形势及特殊的经济环境下,在保证已有减税政策很好落实到位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税收政策,降低小微企业税负,促进小微企业健康发展是十分必要的,也是非常关键的。希望能够引起相关部门的高度关注。

注释:

①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②施向军.我的名字叫“小微”——中国小微企业生存现状面面观[J].中国检验检疫,2012,(8).

③刘美麟,小微企业纳税占国家税收额50%,贡献2亿就业机会[EB/OL].中国发展门户网.2012-07-23.

参考文献:

[1]李霞.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现状及税收政策建议[EB/OL].地方税务局网.2012-10-15.

[2]曹中秀.对小型微利企业状况的调查及政策取向思考[EB/OL].2012-09-13.

第3篇:小微企业税收政策范文

【关键词】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0 引言

现阶段,经济领域中小微企业已经成为不可或缺的部分。作为国民经济基本,小微企业在扩大就业、创新科技、促进经济增长等方面不可代替。因而,为确保小微企业能够稳定发展,近年来政府和中央提出了关于小微企业的各种税收优惠政策。在去年的政府工作报告里也曾经多次强调要进一步完善小微企业的税收制度,减轻小微企业的税收负担[2]。

1 小微企业的准确界定

根据国家统计局、发改委、财政部及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1]以及财政部印发的《小企业会计准则》[2]中 的相关解释,小微企业并不等于小企业,其准确的界定标准是不尽相同的。

小微企业在税收管理范畴内包括小型微型企业[2]和小型微利企业[2]。具体来说,它们分别定义如下:a)小型微型企业是指根据营业收入、从业人员、资产总额等多项指标,再根据各自行业的特点而通过一定标准划分而成的中型、小型、微型三种中的一种。具体涵盖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交通运输业、邮政业、餐饮业等共计十六项。需要注意的是,小型微型企业在适用范围包括境内合法的各类企业和个体户及在此以外的行业。b)小型微利企业是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依法从事国家非禁止和限制行业,并在缴纳所得税、资产总额及从业人数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1)从事工业的企业,年度缴纳所得税低于30万,资产总额低于3000万且从业人数低于100人;(2)非工业行业的企业,年度缴纳所得税低于30万,资产总额低于1000万且从业人数低于80人。

通过分析和比较不难发现,小型微型企业和小型微利企业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主要区别:a) 范围不同。小型微型企业包括一般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而小型微利企业只适用于一般企业。b) 界定标准不同。小型微型企业的界定指标分营业收入、资产总额、从业人员而小型微利企业还要包括企业年度纳所得税额这一指标。同时,即使同属一类的企业,小型微型企业和小型微利企业的界定标准也不尽相同。

2 关于微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分析

自2011年10月12日起,针对小微企业资金周转困难的问题,政府了相关的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该政策将持续到2015年底。其中包括了对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印花税等税收的优惠。但目前,许多小微企业由于会计核算不够规范,缺乏专业财务人员,导致企业不理解税收优惠政策。因此,本文在此对相关政策进行整理,便于广大小微企业真正熟悉税收优惠政策。

2.1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最低可达10%

小型微利企业低税率优惠政策,是指国家税务总局响应国务院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而制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这就意味着,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25%相比,小型微利企业的所得税税负降低了20%.

为继续发挥小企业在促进经济发展、增加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支持小企业发展,去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专门下发财税[2011]4号和财税[2011]117号[4]两份文件,以进一步加大税收优惠力度。根据这两份文件的规定,小微企业具体可享受的税收优惠可归纳为:小微企业2011年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万元(含)的,2012年至2015年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6万元(含)的,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就是说,符合上述规定的小微企业,实际执行的企业所得税率只为10%,税负与一般企业相比降低了60%。

需要注意的是,结合《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可以得出:2011年度,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实际上执行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为10%;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至30万元(包含30万元)之间的,执行20%的优惠税率。2012年度至2015年度,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微企业,执行10%的所得税优惠税率;6万元至30万元(包含30万元)之间的小微企业,执行20%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

2.2 增值税和营业税提高起征点

按照税收政策,小微企业划分的行业中,涉及增值税的主要是工业、批发业和零售业。对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试点地区,还包括了交通运输业等现代服务业。

具体来说,提高了增值税的起征点。月销售额不低于2万元才缴纳增值税,按次纳税的提高至每次(日)销售额500元。小规模增值税征收率为3%。对员工制的家政服务免征营业税;同时提供营业税起征点,月销售额不低于2万元才缴纳营业税,按次纳税的提高至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自2011年11月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大幅度提高了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但是增值税起征的适用仅限于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而那些达不到起征点的小微企业仍然不能适用该税收优惠政策。

2.3印花税免征优惠

为鼓励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支持,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财税[2011]105号文规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企业要注意上述小型、微型企业的认定,是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4]的有关规定执行,相关企业可以按照此标准对照判断本企业是否属于优惠范畴,能否享受税收优惠。

2.4其他涉税优惠

除了以上优惠政策之外,值得注意的是还有针对小微企业的其他优惠,如根据相关规定的行业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低于2亿的企业贷款延长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期限;对依照工信部相关规定认定的小微企业,自2012年1月1日起到2014年12月31日期限内,都免征发票工本费。

3 结语 小微企业在新企业税法下,有着很大的发展机遇同时也遭遇不同程度的挑战。需要指出和说明的是,小企业应及时更新旧的生存和发展观念、结合自身的

各种优势,以新的税收优惠政策为导向,调整企业投资和发展的方向资,最终在市场经济下的现在能够更好的生存和发展,在积极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贡献自己的光和热。

总之,小微企业长期扶持政策已经确立。我们应该尽快对税收政策做出合理的完善和修正。在一段时间内,应该充分运用各种财税政策手段,促进小微企业较快发展。

参考文献:

[1]陈梅.小型微利企业税收筹划探讨[J];现代商贸工业; 2009,21(10):239-240.

[2]肖盛勇.小微企业划分标准及其税收 优惠政策实用性分析[J];合作经济与科技;2012,(24):89-90.

[3]方赛迎.小型微利企业界定范围的重构―论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实施[J];生产力研究,2009,(15):173-174.

第4篇:小微企业税收政策范文

关键词: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创新

国家工商总局2014年《全国小微企业发展报告》分析显示,截至2013年底,全国各类企业总数为1527.84万户。其中,小微企业1169.87万户,占企业总数的76.57%。若将4436.29万户个体工商户视作微型企业纳入统计,则小微企业在工商登记注册的市场主体中所占比重达到94.15%。在当前经济增速放缓,国际市场不明朗情况下,小微企业作为我国经济群体里最活跃的组成部分,是经济发展的潜在动力,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壮大,对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具有战略意义。财政税收政策作为政府宏观调控重要工具之一,引领小微企业发展,体现国家经济结构调整战略,发挥重要作用。

一、现行小微企业主要税收优惠政策

1.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指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工业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或其他企业年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税〔2011〕117号,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税〔2014〕34号,从2014年1月1日起,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扩大到低于10万元,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16年 12 月 31 日。

2.流转税

财税〔2013〕52号,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进一步明确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6万元(含6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

财税〔2014〕 71号,从2014年10月1日起,按照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的标准,提升到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以季度为纳税期限相应提升到不超过9万元的。

3.个人所得税

财税〔2011〕62号,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定位42000元/年(3500元/月)。

4.其他税费

(1)财税〔2011〕105号,2011 年 11 月 1 日至 2014 年10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2)财综〔2013〕102号,2013年8月1日起,对从事娱乐业的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单位和个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3)财税〔2011〕104号 2012年1月1日起,在小型微型企业领购发票时免收发票工本费。对小微企业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也已相应免征。

二、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小微企业标准不一影响受益面

2011年7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发文《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明确小微企业新标准是指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在一定规模以下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如工业企业,微型企业为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年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这与企业所得税法小型微利企业标准不一致。造成了观念冲突及部门利益冲突,这种冲突不仅会影响针对小微企业系统性政策的出台,也影响政府各部门合力的形成,还会使扶持小微企业仅成为一种宣传上的热点,而在实际执行中无法化为有效的行动。

2.税收优惠力度有限

目前我国针对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纷杂,但是并没有从根本上给予有力的优惠。如企业所得税税法规定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小型微利企业的实际利润比较低,其税收优惠政策的效果不明显。目前小微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对“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也不适用该优惠政策。

3.经营亏损的小微企业扶持政策有限

当前,小微企业面临融资困难、用工艰难、需求萎缩、负担沉重、成本升高等困境,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相对较低,极易亏损、倒闭。现行税法规定亏损弥补的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而国外,如法国、荷兰等国家不仅有允许企业对亏损实行向后无限弥补的政策,甚至还允许用以前年度的所得弥补亏损。到目前为止,我国没有专门针对小微企业的亏损弥补政策。

4.流转税免税政策的设置易造成征纳双方的博弈

我国针对小型微型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比较零散,还没有形成完整的体系,有些尚未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适用起来比较繁琐,税法遵从成本普遍偏高。税法遵从成本是指纳税人为遵从法律规定,在办理涉税事宜时发生的除税收及税收效应扭曲成本外的费用支出。如货币、时间、主观感受等陈本。既有税制复杂因素,也有税收征管效率问题。

三、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建议

1.立法提升小微企业战略定位

党的十报告明确提出“支持小微企业特别是科技型小微企业发展”的任务,因此,把扶持小微企业发展作为明确的政策目标有了充分的理论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在“税收政策上支持和鼓励中小企业的创立和发展”的规定,应结合税收征管现状,及早建立针对性强的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法律或行政法规,发挥税收调节作用,保证税法的稳定性、严肃性和权威性,减少执法的随意性,更好地发挥税收政策对小微企业发展的促进作用。

2.完善现有小微企业优惠政策

(1)降低小微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率。降低税率是最直接的减负办法,也是世界各国普遍施行的办法。我国小微企业20%的优惠税率水平还是比较高的。考虑到我国特殊的税费环境,企业除了税收负担外,还有相当数量的税外负担,小微企业税外负担尤其繁重。因此很有必要在扩大优惠范围的同时,再降低税率。

(2)扩充企业亏损弥补范围。目前企业所得税亏损弥补年限为5年,但很多创业企业生存周期比这要短得多,而创业失败,给创业者带了是巨大的财务负担。一方面要延迟亏损弥补年限,考虑从获利年度起算。另一方面可建立亏损记名制度,创业者进行二次创业允许按一定比率将弥补,或采取个人所得税抵减制度,允许在后续年底内进行抵减,解决后顾之忧。

3.创新小微企业专项扶持政策

(1)提供人力资源方面的政策支持。我国小微企业大多从事批发贸易、初级加工,科技型小微企业占比仅为4.62%,创新能力不足,很大程度上受制于人才因素,招得进、留不住人才。建议参照财税〔2014〕39号企业单位吸纳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就业定额抵减应纳税额政策。对小微企业招收中高级技术人才进行定额抵免税,可以间接调高技术人才福利;同时提高就职小微企业技术人员的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对企业员工股权期权等激励政策,给予个人所得税减免,促成企业员工一体化;对社会培训机构、高校等为小微企业提供技术培训的收费免征营业税,促进企业人力资源开发。

(2)提供融资渠道方面的政策支持。小微企业小规模轻资产,传统金融机构贷款、担保难度,虽有投资意愿高,但却很难扩大生产提高竞争力。应通过优惠税率引导企业增加自有资金和外部投资。一方面要鼓励小微企业自筹资金,对企业利润再投资按照一定比例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员工出资认股允许定额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4.优化税收管理服务体系

(1)加大税收宣传力度。加强对小微企业人员的纳税培训,提供税收咨询等服务。充分利用互联网等现代媒介和办税服务厅等公开场所,多渠道、多方式地为纳税人提供政务公开服务,积极回应纳税人关切,减少纳税人因不了解政策而造成的纳税申报失误。

(2)降低税法遵从成本。简化涉税申报,加快金税三期建设,提高税务征管信息化整合进度;注重应用和解、调解等方式,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解决涉税矛盾纠纷中的主渠道作用,积极稳妥地解决税务行政争议;加快纳税信用体系建设,推进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信用等级评价工作,对诚信纳税企业实行鼓励措施。

参考文献:

第5篇:小微企业税收政策范文

本文通过对照近期国家相关部门出台的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剖析当前小微企业在会计环境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其会计环境的若干措施,以为小微企业更好的发展提供参考。

关键词:

小微企业;会计环境;税收

一、小微企业会计环境现状分析

(一)小微企业会计内部环境现状1.存在“重生产经营、轻财务管理”的现象。在生产层面,部分小微企业着重引进设备及配套操作人员,但却忽视管理。小微企业的会计普遍认为照章纳税可规避税务风险,不会带来税收处罚。但这却不能避免企业税务违规行为的发生。比如:由于小微企业财会人员未能识别伪造发票而入账的行为;财会人员管理不当导致涉税凭证丢失等现象。部分小微企业也未根据企业自身情况做出判断,仅单纯考虑利益,未考虑到整体最优原则,缺乏连贯性,具有违法的风险。如,存在少申报收入和少开发票来逃税。2.财务人员专业素质偏低。小微企业财务人员受教育程度有限,使得无法高效、及时地了解相关政策法规的变化及税收优惠,导致部分税收政策执行的滞后。在新固定资产折旧的政策中,部分小微企业的财务人员无法根据企业的生产需求提出合理化的建议,导致企业税负增加。如,税收政策规定六大行业,部分涉及六大行业的小微企业对于固定资产的购置不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进行购买或计提折旧。同时,在“营改增”政策中,部分小微现代服务业财务人员不根据自身情况贪图眼前小利,不对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进行衡量,因而增加企业税负。3.部分企业账目混乱。小微企业财务部门和相关财务人员形同虚设,以完全不设账或简化会计核算程序来节省人力成本,无法发挥会计监督职能。即使少量小微企业拥有独立会计核算人员,但账目混乱,建账模式相对单一且僵化,无法有效地反映会计信息账目。许多小微企业“假账真算”使得其会计事项未能被真实客观地反映。在新税收政策施行下,部分小微企业设置两套或多套账套取国家税收优惠,如专设“赔本账”以骗取相应额度流转税或所得税的减免。随着经济发展,近年来小微企业存在两套账的比例正在逐步攀升,小微企业会计信息失真现象进一步加重。

(二)小微企业会计外部环境现状1.小微企业利用法律与政策因素漏洞扰乱税收征管。从立法角度来看,我国仅在2002年颁布《中小企业促进法》,其只定性了中小企业在政策、税收、融资等方面的督促制度,却对微型企业提之甚少,在法律方面缺乏对小微企业的明确规范,导致小微企业利用法律漏洞干扰正常税收征管工作的进行。例如,“营改增”全面实施后,部分小微企业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来骗取进项税额,破坏了小微企业正常的税收缴纳环境。从政策角度来看,部分政策界定范围太过狭隘,导致特殊行业小微企业受惠面受限。如新税收政策规定小微企业从事国家鼓励类项目,进口自用且国内不能生产的先进设备,免征关税。但由于规定的灵活性不足,部分从事相关行业的小微企业无法享受优惠。2.优惠政策宣传力度及解读方式存在缺陷。目前完善的税收政策公告制度尚未在我国建立,小微企业财务主体领导缺乏咨询和获取最新税收信息的途径。尽管新税收政策在其网站上公布,由于缺乏有效的解读,大大降低互联网宣传效果。在税收政策下达宣传过程中,税收推广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无法有效传达税收优惠政策的申请方法。同时在政策出台时。尽管各地市的税务机关积极履行相应的政策宣传义务,但小微企业分布范围广,而服务人员偏少,加上税务人员对于小微企业重视度不足,服务意识淡薄,致使新税收政策效果不明显。3.税收起征点临界效应为负阻碍小微企业做大做强。税收起征点的临界效应,即在起征点附近小微企业税负会有质的变化,导致小微企业采取各种手段避免其应税基础高于起征点,使临界点下的小微企业数量增加,临界点效应主要表现为负。在新税收政策中,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的起征点90000元(不含90000元)和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起征点200000元减半征收成为产生负临界效应的关键原因之一。对小微企业而言,在临界于200000元的小微企业,一年会产生20000元左右的税收差异(200000×50%×20%=20000元)。同时,随着国家对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加大且国家放宽成立企业的条件,小微企业形成“数量多、规模小”的局面。部分小微企业局限于90000元以下减免税收的政策而不愿做大做强,如通过以设立子企业的形式剥离业务来避税,在一定程度上导致成本上升,抵消税收优惠政策所带来的效益性,与税收优惠政策的初衷相悖。4.外界税务干部不当干扰导致缴税混乱。部分税务机关干部在税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中介机构投资入股、兼职取酬,利用自身权利强制小微企业接受中介机构财务会计报表及相关税收事宜。将自身行政审批权力用于安排近亲属在小微企业工作以谋取个人利益;利用业务指导、业务监管、定期审批进行“寻租”。同时收受好处滋长少部分小微企业不当纳税现象;部分税务干部未及时接受培训,对国家出台的合理政策不熟悉,以致错误指导小微企业更优惠的报税;在报税流程中也存在不恰当流程,如未及时备案;未实地考察小微企业生产经营等现象。

二、完善小微企业会计环境的建议

(一)改善外部执法环境,规范小微企业账务管理鉴于目前小微企业法律监管缺乏,政府机构应根据小微企业具体情况出台相关条例,对税收优惠政策所涉及事项进行进一步明确界定,严厉打击小微企业偷漏税行为。针对混乱的税收环境,应当加大稽查力度,设立相关的稽查人员对部分小微企业进行轮番抽查,规范小微企业税收环境。针对“营改增”后部分小微企业存在进销项税额不符的现象,可以通过改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增加增值税发票的防伪标志并推行只适用于小微企业的发票,进而控制市场上假发票的流通数量,从而在一定程度上规范小微企业的缴税问题。对于小微人员的账务管理。首先,建立账务风险预警机制是小微企业规避账务风险的有效途径。报表法和观察法可成为监督小微企业的财务行为;其次,小微企业可定期开展账务自查活动或引进第三方会计师对总账进行审查,明确账目存在的风险。最后,企业可针对采购部、销售部、售后部等重要部门在内部界定账务风险衡量标准,通过打分的形式考察各个重要部门账务风险情况,保证小微企业账目管理的科学性。

(二)强化专业税收人员培养,改善人文环境加强与政府合作,建立信息服务平台。在相关网站上提供线上小微企业问题反馈平台,了解小微企业在税款缴纳中产生的问题,及时处理小微企业遇到的困难。相关税收部门以区或镇为单位,定期开展小微企业会计人才听证会,准确获取新税收政策的执行中带来的问题。同时,相关税务部门可对听证会中提出合理建议的小微企业人员,以积分制度的形式给予鼓励,并对积分排名较前的人员给予一定的表彰,鼓励小微企业人员积极献策献计。通过政府途径,委托大中专院校培养适应小微企业发展的高素质人才,尤其是税收类人才和税收推广专员。鼓励区域性小微企业与大中专院校共建实习基地;建立战略,提前培养适应小微企业发展的人才,留住优秀的大中专学生,从而提高小微企业财务人员的整体素质。

(三)加强税收解读工作,提升小微企业管理意识从税收政策解读来看,各级税务机关应当采取划片负责制度,在新一轮的税收优惠政策出台时,制作相关税收解读手册并开展咨询会,加强对新税收政策的解读。同时,税收部门可在申报税款的网站设置专项解读条目,同时加以案例分析,并设置新税收政策咨询平台,方便为小微企业答疑解惑。从小微企业管理方面来看,所做出决策不应与国家税法规定相违背,应当及时对照规章政策修正自己的行为;小微企业财务人员应该积极培养财务管理和税务筹划意识,才能更好地迎合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并选取最佳涉税方案;小微企业应从两个层面管控涉税流程,一是就企业存续周期来说,从筹划企业成立至企业清算结束,整个过程均需对涉税事项进行管控;二是指企业具体涉税业务全过程均需进行税务监控,不允许出现“真空状态”。

(四)提高增值税起征点,降低起征点临界效应从增值税的起征点来看,新加坡、印度尼西亚的小微企业的起征点约合人民币分别为422000元/月和33945元/月。若结合各国国情,按各国的人均GDP比例进行相应换算,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亚的增值税起征点仍高于中国。根据经济发展的环境,我国的增值税的起征点上升由之前30000元/一季度至90000元/一季度,我国应继续提高起征点以缓解小微企业税负压力。针对临界效应,我国可使用减征率的概念。所谓减征率,即小微企业面临临界效应时,可根据应纳税所得额的增加而适度的减少。以企业所得税为例,在新出台的优惠政策中,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0000元内按照20%企业所得税率减半征收,如,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0元至300000元之间,假设规定的减征率为30%,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为250000元,即企业缴纳所得税为250000×0.2×(1-30%)=35000(元)。这为临近临界的小微企业创造一个缴税的缓冲地带。在给国家带来一定的税收的同时,也避免相应的小微企业主为了逃避税负而存在主观意识阻碍企业做大做强。

参考文献:

1.唐婧妮.结合小微企业特点完善小微企业税收政策[J].财政研究,2014,(09).

第6篇:小微企业税收政策范文

关键词:小微企业 征管 现状 对策 思考

中图分类号:F810.42;F27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6)09-166-02

一、小微企业的概念和特点

小微企业一般是指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工业30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工业100)人,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企业。它的主要特点是:(1)门槛低。一元就可以办厂,全国每天注册的企业达上万家;类型多。既可以是个体户、合伙企业,也可以是独资、专业合作社,还可以是有限或无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真可谓百花齐放、百轲争流。(2)资产形式多。既可以是实物、知识产权,也可以是货币资金、无形资产;抗风险能力弱。由于企业规模小、产品档次低、品牌产品少、附加值低,只生产一种产品或经营一种服务,一旦市场价格波动,借贷大多依赖民间融资,市场开拓能力和抵御风险能力不强。(3)管理粗放。缺乏现代企业管理理念缺少精细化、专业化的有效管理机制。

二、小微企业的征管现状

以江西省九江县为例,目前纳入税务征管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1826户,2015年减免增值税、营业税及附加1774.87万元、个人所得税874.36万元,企业所得税减免316.5万元。由于小微生产销售灵活,内部管理松散,税收管理存在着许多盲点和薄弱点,税收征管现状不甚理想。

(一)登记核实不到位

由于小微企业准入门槛低,登记方便,加之现在统一实行三证合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了开业登记后,纳税人不再到税务机关办理登记,部门之间虽有资料传递制度和办法,但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造成许多新企业未录入税务征管系统,形成漏征漏管;加上其规模小、流动方便、经营灵活,有的甚至都没有固定的办公和经营场所,或是企业办证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一致;更有甚者,只是为了争取项目、套取银行贷款而办证,根本就没有实际经营,增加了税务机关实地核查和工作难度。

(二)税法遵从度不高

小微企业因受经济性质和规模所限,其在经营理念、财务管理水平以及对税法的遵从度等方面与大中型企业相比都有较大差距。在实际工作中,有相当一部分小微企业财务机构不健全,会计、办税人员的业务素质也相对较低,满足不了税务管理的要求,财务管理制度不够规范,没有一套完整的管理体系,财务核算不真实,掩盖了企业的正常经济活动。

(三)税收违法现象普遍

由于小微企业点多面广、经营灵活多样,加之开停业频繁,而税管员日常工作繁多,尚无有效的渠道和平台及时获取小微企业真实信息,难免出现税收管理欠缺。特别是私营企业普遍都是手工记账,部分企业甚至不能按照规定要求设置相关会计核算账薄;或者虽设置账薄,但账目不全、混乱。税务管理上虽引进了纳税评估和纳税人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但只限于企业相关财务报表的经营数据,静态的监督形式也无从考查企业的动态运营情况,不能考证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造成税收管理中逃、漏税现象严重。

三、小微企业征管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依法纳税意识不强,财务会计核算不健全

小微企业因受经济性质和规模所限,其经营者在经营理念、财务管理水平以及对税法的遵从度等方面与大中型企业相比都有较大差距。有相当一部分小微企业财务机构不健全,会计办税人员的业务素质也相对较低,满足不了税务管理的要求;务管理制度不够规范,财务核算不真实,反映不了企业真实的经济活动,从而加大了对小微企业税收管理的难度。

(二)优惠覆盖面较窄,力度尚显不足

当前,享受优惠政策的行业主要集中在生活服务业,如餐饮、理发、小型商业零售企业等居民服务性行业,而对金融、建筑、制造等行业的小微企业来说,“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的减税标准过低,其根本享受不到税收优惠政策,导致税收不公平现象的出现。按照营改增前服务业税率5%计算,带来的税收优惠月不足1500元,营改增后月不足900元;“年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以下”,按照小微企业优惠税率10%缴纳企业所得税,一年的税收优惠在3万元以内,对一个企业来说,税收扶持效果不明显,导致部分企业自动放弃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同时,小微企业的所得税优惠只对法人企业有效,而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等仅因注册类型不同就无法享受同等优惠待遇,其结果会导致税负不公,也有悖于国家的政策精神。

(三)优惠的税种不全,无法适应小微发展要求

目前国家对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局限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及附征税费,其他税种没有涉及。如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没有税收优惠政策,而对小微企业这两税的税负不低;同时,对小微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仅限于小型微利企业低税率优惠这一项,而对小微企业生存发展最艰难和最关键的方面,如创业初期、技术改造、再投资等没有针对性的优惠政策,没能从根本上促进小微企业更好地发展。

(四)对小微企业的管理服务不到位

小微企业税源分散,依法纳税意识薄弱。而管理分局把税收征管的重点放在了重点项目和重点税源上,认为小微企业的管理对税收收入的贡献率不大,税收成本高,只限于税务登记、自行申报、发票管理,而申报数据是否真实准确,没有对小微企业的经营、申报等情况进行深入研究,缺乏税收检查、纳税评估等有效的税收监管和辅助措施;税收宣传手段固化,形式单一,宣传的渗透力不强,相当一部分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因不熟悉优惠政策而未办理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的备案。

四、加强小微企业税收管理的对策

小微企业在国民经济占据了重要位置,促进小微企业的发展,既是国家政策的需要,也是促进经济发展的要求。为使小微企业的扶持政策达到预想目标,笔者认为要做好公平税收政策和强化税收管理两方面工作:

(一)完善税收优惠政策,拓宽税收优惠空间

建立统一、完善的税收政策是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根本,应从小微企业生存发展的需求出发,制定切实可行的税收优惠政策,为其减轻负担。

1.规范小微企业认定标准。统一小微企业资格认定划型标准,采取以年企业销售收入为唯一标准,未达标的就直接认定,超标就不能享受,便于对小微企业的税收管理。

2.加大减税力度,扩大优惠范围。提高增值税的起征点,建议将小微企业免税范围从当前的“月营业额3万元”提高到“月营业额10万元”,同教育费附加优惠一致,使政策优惠面更广,减轻纳税人负担。扩大税收优惠税种,全部或部分减免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3.公平税收政策,消除性质歧视。梳理、整合现有税收政策,使得小微企业,无论登记注册类型是什么,无论涉及何税,都可以享受的税收优惠。

4.完善税收政策,支持万众创业。对于初创期的小微企业或是投资小微企业的企业在创立时期和投资阶段应给与一定的政策支持。如对创立时期的开办费、小微企业的贷款利息等能够实行税前加计扣除,对小微企业符合条件的职工教育经费,提高税前扣除比例,对小微企业进行投资的企业,允许将企业投资额的一定比例在税前抵扣。

(二)强化小微企业税收管理

加强小微企业税收征管不仅能规范企业发展,增加社会就业,促进经济发展,还能体现国家对社会弱势群体政策倾斜,保持社会和谐稳定。

1.规范纳税人的财务管理。首先,要引导企业建立持续发展的价值导向,完善内控管理、加强财务核算;其次,主动为小微企业纳税人提供财务知识和涉税知识的咨询,加快推进税务服务,提高会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核算水平;第三,提供资金支持,在小微企业经营的前3年,由政府部门免费提供税收会计服务。

2.实施税收精细化管理。加强税源摸底,在企业关、停、并、转、登记等方面加强部门间的工作协助,实行动态联查,加强日常巡查工作,建立起税源户定期清查核对制度,将企业实际经营规模、用工和资产等涉税信息资料建立电子户籍档案,摸清税源底数,夯实征管基础;实行分类管理,制定符合小微企业实际管理情况的措施和制度规定,加强小微企业财务报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以及其他征管资料核实,审核分析涉税信息,准确掌握企业的真实经营情况。细化不同规模、行业小型微利企业的管理需求,深入了解企业经营特点,加大对其涉税信息的掌控,全面掌握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况,达到强化税源管理、优化纳税服务的目的;抓好动态跟踪等后续管理,对应享受未享受的企业及时沟通辅导,深入分析原因,总结经验教训,举一反三,确保一个不少。同时,加强实地核查,防止一些不良企业借机弄虚作假,偷逃税收,一经发现,坚决打击,维护公平公正的税收秩序。

3.建立小微企业税收服务体系。加大政策宣传力度。通过“一对一”上门辅导、12366热线解答、网络辅导等方式宣传小微企业税收政策,帮助小微企业健全账证,规范核算,为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创造条件。同时主动下企业、送政策上门、通过申报系统提醒服务等方式使小微企I更加快捷享受税收优惠;进一步精简资料报送,简化办税流程,加大网上办税推广力度,降低办税成本;对小微企业经营非主观的善意错误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引导小微企业提升税法遵从度。

参考文献:

[1] 杜钰.中小企业会计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时代金融,2015(7)

[2] 肖卫平.确山县小微企业税费负担调查与思考.北方经贸,2015(7)

[3] 北京市朝阳区地税局 毕军强.部分小微企业缘何自动放弃税收优惠.中国税务报,2014.6.4

第7篇:小微企业税收政策范文

关键词:国外小微企业财政政策;国外小微企业税收政策;国外小微企业金融政策

小微企业要想得到长远的发展,不仅仅需要通过自身的转型升级发展,同时还迫切需要国家政府扶持,制定有利于小微企业发展的财政、税收和金融财经政策来支持和帮助小微企业。论文通过分析国外小微企业政策支持的主要做法,包括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财政政策、收政策和金融政策的主要做法,提出小微企业政策支持的启示和建议。

一、国外政府支持小微企业财政政策的主要做法

(一)财政资金支持政策。(1)国外政府支持小微企业的主要政策经验。众所周知,各国政府对财政资金的运用,其中最主要的原因就是因为财政资金能够较好地对社会资源进行整合,然后,能够比较积极地去引导民间资本和社会理论去支持和帮助小微企业发展。各国的经验表明,政府对资金的整合作用,主要表现为政府资金与商业银行贷款结合、政府资金与私人资本结合以及政府资金与私人资本联合投资等形式。(2)支持小微企业的财政政策。美国财政政策,如果在政策功能上对它们进行概括的话,那么可以集中表现为以下这几个方面:一是政府制定的财经政策中的专项资金,它的直接资助,如一些专项的补贴和科技计划;二是为了国家金融市场得到更好的发展和完善,一些小微企业的风险投资能够得到正确的引导,并且将小微企业的融资渠道慢慢扩宽和慢慢扩展,政府都可以通过财政支持的方式来实现这些,如政府性的贷款、信用担保和创业板市场;三是一些税收优惠政策中的税收减免、加速折旧的政策,让更多的小微企业和小微企业切实享受到优惠;四是政府利用采购的方式来扶持本土的小微企业的发展。

日本财政政策。直至今日,日本政府都一直在致力于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因为日本政府十分想要解决日本小微企业融资困难的这个突出问题。所以日本政府就专门为小微企业设立了一个小微企业科目,放在他们中央财政预算的下面,而设置这个科目的最主要的原因是为了要推动日本小微企业的发展,政府想要通过小微企业来给社会创造出更多的就业岗位,最常见的就是政府会给小微企业提供就业补贴等等财政补贴。与此同时,日本政府还致力于建立一套较为健全的信用保证体系,政府性的金融体系用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

(二)设立小微企业发展基金。(1)财政补贴。财政补贴简单来说就是对于小微企业,政府会给一定程度上的财政援助来支持他们。政府这样做的原因也是为了让小微企业能够尽致地发挥他们在社会经济的不可代替的功效。

就业补贴。政府会给那些提供很多就业岗位的小微企业一定程度上的就业补贴,这样做就能吸引小微企业,让他们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给失业者,这样一来也就相应缓解了一定程度的就业压力。研究与开发补贴。设立一个政府的专项基金是各个国家政府都会采用的方法,具体步骤是通过制定各种小微企业的技术创新与开发计划,给予他们专项的补贴,前提条件是这些小微企业符合计划所提出的条件。出口补贴。为了鼓励出口,各国政府基本上都采用了间接的补贴手段来促进出口。

(2)贷款援助。贷款是各个国家小微企业取得外部资金支持的主要方法。然而小微企业在自由信贷市场上面因为自有资本较少、信用度较低、经营风险较大,所以,他们想得到所需的各种贷款有一定的难度。因此政府需要给予一些贷款资助来支持他们,这其中包含的贷款贴息、政府直接的优惠贷款就是最主要的方式。贴息贷款。贴息贷款简单的来说就是政府对小微企业的资金支持,是一种贷款援助,从本质上看可以说是一种利息补贴。我们可以通过用较少量的财政资金来带动大量的社会资金一起参与,西欧的德国和法国是采用这种方式较多的国家。政府优惠贷款。为了解决好小微企业长期贷款困难的这个问题,政府采取优惠贷款的方法。具体就是专门的政府金融机构建立完成以后,直接供给少量的贷款给小微企业日本的“小微企业金融公库”,德国的“欧洲复兴计划特殊资产基金”等。

(三)政府采购支持小微企业发展。(1)美国设立了专门的中小企业管理局,为了保证小微企业在政府采购市场能够占有一席之地,所以采取“拆分”和“预留”合同的方式。与此同时,为了让小微企业能够获得更多的订单,也做出了设立电子供货系统和派驻“采购代表”的方法。(2)欧盟这些年来,为了让小微企业成功进入公共采购市场有一定的保障,采取了很多有效的实际措施。

二、国外小微企业税收政策的主要做法

(一)实行优惠的所得税税率。(1)在1981年通过了《经济复兴税法》这部法律之后,美国的小微企业,个人所得税的税率都下调了百分之二十五。企业所得税的税率按个人所得税的税率的征税标准是企业雇员少于25人的。在1997年颁布了《纳税人税收减免法》这部法律之后,小微企业有权利享受到未来

10年的税收方面的减免优惠。(2)法国政府提出了一项小微企业增大研究开发投资量的“研究开发投资税收优惠”制度,鼓励免交部分个税的职工投资于小微企业。

(二)对小微企业营业税设置较高的起征点。(1)德国政府每年都会拨巨款给小微企业,资助发展业务,并提高了营业税起征点,足有0.75万马克。德国在统一了东部地区之后,也相应地提高了营业税起征点,足有85万马克。(2)英国小微企业,他们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只有20%。

(三)对小微企业实施加速折旧。(1)德国政府将会给予企业相应20%的附加折旧,前提条件是这些进行动产投资的企业净资产是没有达到24万马克的,他们的注册资本也是没有达到50万马克的。(2)日本采用激励的优惠措施,让小企业更新其生产手段。当小企业购买设备时,具体表现为以下两种优惠的选择:第一种是买价的30%,简称首次特别折旧;第二种是买价7%的抵免优惠。

三、国外小微企业金融政策的主要做法

(一)小微企业金融政策。(1)制定小微企业融资的法律、法规。现如今在国际上通行的融资法律主要包含的是《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除了这些融资法律之外,各国也都制定了相适应的法律来专门扶持本国小微企业。(2)设有专门的金融机构,制定融资政策。美国、日本等国家为小微型科技企业建立了二板、三板市场,也设立了柜台交易市场,提供股票转让服务给一些退市公司。(3)政府设立各种专项发展基金。第一种是专项基金,鼓励小微企业发展。其中,美国曾在1959年的时候就通过投资基金实现。第二种则是风险基金,在美国,百分之六十的风险投资收益都是免税的。

(二)发展小微金融机构。(1)设立专门的金融机构。这些机构可以给小微企业直接贷款。据了解,日本就有几家专门的金融机构:中小企业金融公库、国民金融公库等。通过直接贷款的方式给予小微企业一些资金补助,在这一方面做得很好的就是美国的小企业管理局。(2)小微企业信用担保服务。许多发达国家都从信用担保体系中积累了一些有益的经验,如美国的小企业管理局,基本上都会担保贷款总额的百分之七十五至八十,商业银行则会承担剩余部分的风险。日本的信用担保制度也十分健全,有一个全国性的“信贷担保协会”,担保金额在贷款的百分之七十至八十之间。

四、国外小微企业政策支持的启示

(一)国外小微企业财政政策的启示。(1)我们应该借鉴国外优秀的财政政策,学习先进的政策和制度,来满足我国小微企业、小微企业发展的需求。政府可以出台统一的小微企业的财政扶持政策,对财政资金进行合理有序地安排使用,给予小微企业更多的财政政策上的优惠措施。(2)我国也应该向国外政府学习和借鉴,设立相应的担保基金。把一些有实力的、有上升空间的小微企业推荐给值得信任的金融机构,支持他们的信贷资金。(3)我国可以借鉴国外其他一些发展资金的优惠政策,致力于让更多的小微企业都能享受到的优惠政策。同时,还需快速地建立政策的跟踪问效机制,这样才能有效地保证资金安全使用。

(二)国外小微企业税收政策的启示。(1)进一步减轻小微企业的税收负担。将所得税的优惠范围覆盖全部小微企业,同时可以适当考虑在小微企业的优惠税率基础上进一步减免;将营业税和增值税的起征点的优惠范围扩大同时考虑提高起征点的额度或是将起征点改为免征额的方式。(2)注重小微企业生存能力的保护。对于刚刚起航的小微企业给予他们一段时间的税收优惠,降低他们所得税的征收率。对于步入正轨的小微企业,我们要着力解决这些发展中的小微企业的资金困难的问题。(3)国家制定相应税收政策,让小微企业享受到优惠,起到促进小微企业稳定发展的作用,发挥小微企业它特有的活跃经济的作用。对于科技创新型的小微企业,我国政府可以采取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等等的税收优惠政策,以此用来鼓励创新型小微企业的发展。

(三)国外小微企业金融政策的启示。(1)我国政府可以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我国政府可以学习和借鉴国外一些先进的金融政策,也可以通过设立政策性性质的金融机构,将贷款和融资这几项都服务于小微企业。通过较多的支持方式来不断地加大支持力度,这样小微企业才能在良好健康的成长环境下稳健地发展。(2)建立多元化的融资渠道。必须充分发挥金融机构的中介和服务职能,为小微企业寻找更多的资金来源,满足小微企业资金方面的需求。特别是应该鼓励和扶持中小银行的发展,使其在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方面做出一些贡献。还应引导和规范民间借贷行为,让民间金融市场成为小微企业融资的一个有利选择。(3)进一步完善信用担保体系。我国的信用担保机构服务质量普遍不高,提供服务的种类和形式比较单一,应在提供服务质量的同时,提供多形式、多层次、多渠道的融资服务。在政府的支持下,简化繁琐的担保手续,降低担保费用,使担保机构能够提高整体运作效率,为小微企业融资创造便利条件。

参考文献:

第8篇:小微企业税收政策范文

去年7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今年8月1日起,对小微企业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据初步估算,这项政策将给超过600万户小微企业带来实惠,直接关系几千万人的就业和收入,预计年减税规模近300亿元。此项政策是在国家近年来出台的一系列惠及小微企业发展的税费政策基础上的一项税收优惠,体现了国家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发展的支持力度。

为鼓励小微企业发展,政府为小微企业减负的步伐一直没有停止过。近年来,我国不断出台了一系列惠及小微企业发展的税费政策,从国家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到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由6%和4%统一降至3%,再到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减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可见小微企业的税负在逐步“瘦身”。此外,结构性减税的重头戏――“营改增”试点的推进,同样惠及小微企业。目前正在积极推进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原适用5%营业税税率的小微企业改征增值税后,大部分按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税负水平下降40%;原适用3%营业税税率的小微企业,因为由营业税的价内核算变为增值税的价外核算,税负也有所下降。

小微企业与个体工商户,虽然经营实体性质不同,但是在生产规模上二者大体相当,甚至有一些个体工商大户生产规模超过小微企业。从税收政策上说,二者税负差别不小,税收政策总体有利于个体工商户,不少个体工商户并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但自从去年国家对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以来,二者在税收上差距基本抹平。与此同时,国家在出台一系列扶持小微企业政策时,由于没有说明同样适用于个体工商户,因此在一些地区,个体工商户没有享受到同等政策。比如,《意见》规定,鼓励各级政府设立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积极支持小型微型企业;积极引导创业投资基金、天使基金、种子基金投资小型微型企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可按规定享受小额担保贷款扶持政策。实际上,大量的个体工商户同样有金融融资需要和创业投资需要。再如,《意见》规定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融资担保的财政支持力度,综合运用业务补助、增量业务奖励、资本投入、代偿补偿、创新奖励等方式,引导担保、金融机构和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等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融资服务。这里涉及到对个体工商户的财政支持和政府性融资服务,同样是个体工商户所需要的。

第9篇:小微企业税收政策范文

关键词:创业投资;税收政策;激励措施;风险补偿

创业投资(VentureCapital,简称VC),是一种向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提供增值服务,以期在被投企业成长或发展成熟后通过转让股权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行为。创业投资对于实现资本与技术的融合、促进创业创新活动和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具有重要作用。税收及风险补偿等政策是促进创业投资发展的重要激励手段,对于创业投资企业的发展以及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推动作用。鉴于中央层面税收政策的适用局限性,地方应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制定配套措施加以完善。

一、创业投资与税收政策

1.税收政策对创业投资发展的作用创业投资的“高风险、高收益”特征使得很多资本徘徊在创业投资行业的大门外,由于创业投资所带来的扩大就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等社会效益并不能内化为创业投资企业的经济效益,因此仅仅依靠市场调节不足以实现行业的快速健康发展[1],这时需要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发挥推动作用,通过制定激励措施提高创业投资企业的积极性。税收政策是国家促进创业投资发展的重要激励手段之一,对创业投资行业的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合理的税收优惠政策能够改善投资主体的预期,提高其从事投资活动的积极性,促进创业创新,增进社会效益[2]。纵观美国、英国等创业投资市场发达的国家和地区的创业投资发展史,税收政策的优惠程度与创业投资的发展程度密切相关。这些国家和地区创业投资行业的蓬勃发展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完善的税收优惠政策。2.我国的创业投资税收优惠政策2007年出台的《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31号)与2009年出台的《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规定,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符合规定条件的,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但只限于登记为“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专业性法人创业投资企业。后又出台规定逐渐将该条税收优惠措施的内容扩展到适用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这是我国现行的关于创业投资税收优惠政策的主要内容。这项政策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创业投资企业的税负,对于激发市场主体从事创业投资的热情,促进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二、地方的激励措施

1.制定的必要性国家对于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提供了税收抵扣优惠措施,但该项规定仍然存在一些缺陷。首先,该项优惠措施不适用于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法》中也没有相关优惠条款,对个人进入创业投资行业形成阻碍。由于创业投资的失败率高、年收益率波动大,个人投资收益具有不确定性,盈利时需按规定纳税,亏损的年度却只能自担风险,有失公平,严重影响个人从事创业投资的积极性,阻碍创业投资基金总体规模的扩大[2]。其次,不利于鼓励创业投资企业进行长期投资。该项措施规定,创业投资企业享受税收抵扣优惠的最短期限为2年,这可能导致有些创业投资企业为了提高资金使用率,在存续期内能够进行多轮投资,以便多申报税收抵扣而缩短投资期限[3]。由于初创期企业的投资周期长,因此不利于发挥创业投资促进初创期企业发展的作用。最后,该政策税收抵扣优惠标准高,覆盖范围小。创业投资企业申请适用该项优惠措施的前提是投资于未上市中高新小技术企业2年以上,而“中小”和“高新”的双重标准使得真正能够享受到税收抵扣优惠的创业投资企业不多,导致该项措施能够发挥作用的范围有限。创业投资税收优惠政策单一且存在适用主体和范围有限等缺陷,使其对创业投资的促进作用减弱,学界对此也提出了诸如放宽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4]、将投资期限与抵扣额挂钩[5]等建议。但基于我国实行税收法定原则,税收的征收标准和优惠办法必须由法律来规定。在无法直接解决税收问题的情况下,地方可采取其他有效的措施对创业投资提供激励补偿。一些省市充分发挥了地方主观能动性,在不与中央政策相违背的情况下尽可能地给创业投资企业提供更多的支持。以浙江省为例,除了省级层面,其多个市县都制定了促进创业投资发展的激励措施,且措施覆盖范围比较全面。浙江省也是我国创业投资市场十分发达的地区,这在一定程度上显示了税收等激励措施对于创业投资发展的重要作用。另外,如果地区缺乏对于创业投资的激励政策,还可能导致创业投资企业出于利益考虑,即使需要在本地进行投资,但是会选择有优惠措施或者优惠力度更大的地区落户,这从根本上也会影响本地潜在的税收收益。2.地方主要激励措施税收返还政策。基于税收法定原则,地方对创业投资的税收优惠主要通过“税收返还”来实现,即对符合地方规定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对其实际缴纳税收的地方留成部分予以部分或全部返还。我国多个省市例如湖北省鄂州市、广东省佛山市等都有关于税收返还的优惠措施,安徽省也有相关规定。值得一提的是,地方一般将税收返还优惠措施时与投资期限挂钩,这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创业投资机构的长期投资,对于初创期企业发展有重要意义。风险补偿政策。创业投资具有高风险性特征,出于规避风险的本能,很多市场主体对创业投资行业一直持观望态度。因此,实行风险补偿、降低投资风险是提高各类主体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积极性的重要举措。例如江苏省扬州市规定由市政府和创业投资机构共同出资设立创业投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按其投资损失的一定比例给予风险补贴,允许经过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按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市财政再按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风险补助,形成创业投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帮助创业投资企业降低投资风险。安徽省对省引导基金支持的创业投资基金也制定了风险补偿措施。其他激励政策。地方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主要有财政补贴(嘉兴市、宁波市)、投资补助(宁波市、淮安市)、减免股权过户费用(嘉兴市)、政府优先安排项目扶持资金和贷款贴息(无锡市)以及对于创业投资机构相关从业人员的补贴与奖励等。这些政策作为优惠配套措施用以促进本地创业投资的发展。

三、安徽省创业投资激励政策

1.现行政策在税收返还方面,《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规范发展的意见》(皖政办[2013]36号)规定:对按规定进行备案,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投资方向符合国家和安徽省有关产业政策,对安徽省中小微企业的投资额度不低于其投资总规模60%且不低于其实际到位资本60%的股权投资企业,自获利年度起,前2年按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省级分成部分给予等额奖励,后3年给予减半奖励。在省级层面对税收返还优惠政策作了规定。此项规定完善了省级层面的奖励扶持政策,对于弥补国家税收政策的不足具有积极作用。首先,投资方向的规定具有鲜明的政策导向,有利于扶持安徽省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其次,对中小微企业投资比例的规定有利于引导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中小微企业,推动中小微企业的发展;最后,税收返还与投资期限挂钩,有利于鼓励创业投资企业进行长期投资,对初创期企业的发展有促进作用。该项规定仍存在有待完善的地方。第一,对创业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要求过高。该规定对比国家层面的税收优惠措施来看,由于没有“高新”的限制,使得投资于非高新技术企业的中小企业的创业投资机构也能够获得税收返还奖励的机会。根据安徽省创业投资基金市场数据分析,安徽省近两年创业投资机构的管理资本规模在1亿元以下的比例约为三成,也就是说,大约三分之一的创业投资机构直接被这项措施“拒之门外”,无法享受税收返还奖励。另一方面,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机构必须“从获利年度起”才能享受税收返还奖励优惠,但创业投资周期长,风险高,收益滞后,这既要求投资者具有足够的耐心,同时投资还要成功。风险补偿政策。在《安徽省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实施办法(试行)》(皖政办[2009]19号)中规定了对省引导基金支持的创业投资基金的风险补偿,但没有建立常规的、具有普遍适用性的风险补偿机制。因此,纯商业性的创业投资企业在投资失败时可能无法得到补偿。“高风险,无补偿”的现实会导致市场主体更倾向于选择投资债券等风险较小的领域,不利于安徽省创业投资行业的发展。其他激励政策。安徽省其他激励创业投资发展优惠政策较少,如针对省引导基金管理团队专业人员的税收返还政策以及对于创业投资专业人才享受优惠的原则性规定,合肥市出台一些奖励和补贴政策等,但没有形成系统完善的激励政策体系。2.完善安徽省创业投资政策的建议安徽省正处于经济快速发展阶段,同时拥有已融入长三角的地理优势以及科技创新优势,发展创业投资的基础条件较好。省及各市应当结合实际,充分借鉴经验,制定出台一套全面完善的激励措施,推动创业投资行业发展,更好地发挥创投基金对经济的促进作用。首先,在税收返还方面,应当降低对创业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要求,扩大受惠企业范围;同时,将企业的受惠阶段前移,不单纯以结果为标准来给予优惠,以提高创业投资企业长期投资中小微企业的积极性。在整体扩大受惠主体和范围的同时,还可以采取“差别对待”的策略,针对不同条件的企业制定不同层次的受惠标准,对实现高标准的企业给予高优惠,低标准的给予低优惠,以达到普遍受惠、分层激励的效果。第二,建立常规的风险补偿机制,不再仅仅适用于省引导基金支持的创业投资基金。对此,可以借鉴其他省市的做法,允许创业投资企业按比例计提风险准备金,同时由政府与创业投资机构共同设立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失败的损失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偿,帮助创业投资企业降低投资风险。第三,完善其他激励配套措施,比如对于贡献特别突出的创业投资企业给予额外的财政补贴奖励。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给予投资补助,提高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积极性。对创业投资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奖励,吸引和激励专业人才,在本省形成相对完善的创业投资激励措施体系。研究表明,税收政策与创业投资业具有显著的正相关作用[6]。税收优惠、风险补偿等激励政策是政府用来推动创业投资业发展,促进创新和经济发展的重要措施。我国的创业投资税收优惠政策单一、适用范围窄,虽然2016年国务院出台了相关意见,提出要加强政府引导和政策扶持,完善创业投资税收政策,但仍在研究阶段,且中央政策未必能适应每个地区的实际情况,因此,地方应自主制定配套政策加以补充完善。地方政策具有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进行及时调整,发挥地方灵活性的优势。安徽省一方面应当对现有政策的不足加以完善,另一方面应积极借鉴成功经验,结合自身实际,填补空白。省级发挥引导示范作用,带动各市制定出一套适用主体和范围广泛,激励效果明显的创业投资激励措施体系,为创业投资业在安徽省的发展营造有利环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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