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关于调整土地规划的申请范文

关于调整土地规划的申请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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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土地规划的申请

第1篇:关于调整土地规划的申请范文

一、指导原则

1、科学、规范、可持续发展原则。根据省、市和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指导扩区和调区工作。

2、集约用地原则。严格执行建筑容积率、单位土地面积投资强度、集约用地标准。

3、产业集聚、特色突出原则。产业发展与市和县产业定位相结合,与现有产业基础相结合,与市和县工业强攻战的战略相结合,与环境保护要求相结合。

二、申报工作程序

1、由县发改委牵头,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国土、建设、环保等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确定园区扩区和调区四址范围,完成园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编制好园区产业发展规划和扩区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时报送资料到扩区和调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由扩区和调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拟文,以县政府名义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园区扩区和调区。

三、调区、扩区规模

1、调区规模共72.4公顷,2006年工业园区在确定四址范围时,将较大面积的不适宜建设用地划入园区范围内,不可建设用地有72.4公顷(已做土地利用评价报告),需调区至永康工业园。

2、扩区规模共533.3公顷,其中:一是目前园区已完成开发或正在开发的面积133.3公顷(园区已开发400公顷,减去国家审定批准的面积267.7公顷);二是抚八线、抚吉高速下线和永康工业园结合部位,与新老园区集中连片,规划面积约400公顷。

四、工作任务与分工

由发改委牵头,工业园区管委会具体负责,工信委、建设局、国土局、环保局、统计局等部门和乡、镇、镇密切配合,完成园区主要经济指标的核算、园区扩区和调区范围、园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园区产业发展规划和扩区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工作。具体任务及分工如下:

1、完成园区主要经济指标的核算(2011年12月30日前完成)

由统计局牵头,园区管委会负责配合,完成园区近三年来地区生产总值、工业增加值、财政收入、进出口总额、实际利用外资、单位项目用地产出等主要经济指标的核算。

2、完善园区扩区和调区用地相关手续(2012年2月28日前完成)

园区扩区和调区用地必须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园区总体发展规划和近期开发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建设局牵头,园区管委会、国土局、乡、镇、镇等单位配合,确定园区扩区和调区四址范围;园区管委会根据扩区和调区范围,会同建设局完善园区总体发展规划;国土局积极推进土地规划调整工作,确保扩区和调区的用地符合土地规划要求。

3、完成园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工作(2012年3月30日前完成)

通过开展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完成对园区土地及社会经济状况等的基础调查、土地集约利用程度的分析评价、土地集约利用潜力的测算,全面掌握园区土地集约利用状况,促进园区土地集约高效利用,推动园区土地利用管理基础信息建设,提高园区用地管理水平,为园区扩区和调区升级审核、动态监控及制定有关政策提供依据。园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由国土局、园区管委会负责完成。

4、完成园区产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2012年3月30日前完成)

园区产业发展规划要充分利用园区优越的环境和区位优势,走集约开发、优化结构、产业升级、绿色环保的发展路线,将园区规划建设成为产业布局合理、环境优美、生态良好、经济辐射带动能力强的现代化生态型新型工业城区。工信委牵头,组织发改委、科技局等单位根据我县产业布局,结合园区实际,提出园区产业发展方向;园区管委会根据产业发展方向,负责编制产业发展规划。

5、完成扩区和调区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工作(2012年4月30日前完成)

由国土局牵头,园区管委会负责配合,在分析工业园区扩区和调区的可行性和必要性的基础上,编写扩区和调区可行性研究报告。

6、完成扩区和调区范围区域内的环评工作(2012年5月30日前完成)

由环保局牵头,园区管委会负责配合,完成园区扩区和调区区域环评工作,包括完成扩区和调区区域的环境影响评价大纲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编制及评审、报批工作,并通过省环保主管部门的审查。

7、编写园区扩区和调区申请报告

确定园区扩区和调区范围以及完成园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园区产业发展规划和扩区调区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工作后,由扩区和调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整理、汇总,并编写园区扩区和调区申请报告后报县政府,最后由县政府上报市人民政府。

五、工作要求

1、提高思想认识

园区扩区和调区是县政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振兴现代工业经济战略,加快产业发展平台建设,推进园区自主创新和体制机制创新,提升园区的发展水平,促进县经济社会的重大举措,各相关单位要提高思想认识,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园区扩区和调区的要求上来。

2、加强领导

县政府成立工业园区扩区和调区工作领导小组。

3、加强与上级主管部门联系与沟通

县发改委、园区管委会、工信委、建设局、国土局、科技局和环保局等职能部门加强与省、市主管部门的联系与沟通,汇报园区扩区和调区的进展情况,争取园区扩区和调区工作得到上级主管部门的支持。

第2篇:关于调整土地规划的申请范文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土地资源管理和土地调控。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8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土地收购储备出让。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并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土地的行为。土地储备工作的具体实施,由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简称市城司)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承担。

第三条市政府高度垄断土地一级市场。国有划拨土地的供地、出让、转让,集体划拨土地的供地、流转,一律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办理手续。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私自签订征地协议和补偿协议。严禁国有划拨土地和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用地自行入市,对手成交。严禁使用集体建设用地从事房地产开发和住宅建设。

第四条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开发、统一供应、统一监管”土地经营机制。城市规划区内的存量土地和集体建设用地转为经营性用地必须完全由政府控制。要充分发挥土地储备系统的调节作用。调整储量,公开交易。实行储备土地项目成本核算,规范资金运行。

第五条市政府委托市城司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统一组织、调度、监管土地收购储备出让事宜。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发改局、建设局、规划局和房产局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严格按规定程序核发相关的法定文书,依法履行职责,对非法交易和违规建设进行严格监管。

第六条对原行政划拨的国有土地改变为商业、旅游、金融、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和原集体建设用地用于商品住宅开发的市政府要依法收回其土地使用权。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

第二章土地储备的计划与管理

第七条土地储备的计划与管理

(一)市城司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根据调控土地市场的需要。储备土地必须符合规划、计划,优先储备闲置、空闲和低效利用的国有存量建设用地。

(二)土地储备实行计划管理。市国土资源局、城司、发改局、规划局根据麻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市场供需状况等共同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计划。

(三)凡商业、旅游、娱乐和房地产等经营性建设项目用地一律由市城司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先收购储备。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先确定用地对象。

(四)市城司代表市政府对土地收购储备出让工作进行统一组织、调度和监管。加大土地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力度。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在审查项目时,应当与国土资源部门的年度用地计划相衔接,对无用地预审意见的不予核准。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要编制好计划出让地块和拟收购储备地块的详细规划,并将规划的各项详细控制性指标书面通知市国土资源部门和市城司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作为制定收储和供地方案的依据。市国土资源部门在对外招拍挂出让时,要将规划控制条件一并公布。市建设部门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办理相应的项目开工手续。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凭土地使用权证和规划许可证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屋所有权登记和二手房交易手续。市财政、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土地出让收入的征收管理,确保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入库。市监察部门要对土地规划、收购、交易、供应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土地市场规范运作。

第三章土地的收购、储备

第八条土地收购、储备工作流程:

(一)受理;

(二)由市城司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向市规划局发函明确土地用途和规划指标;

(三)市城司会同市国土资源、财政、规划等相关单位就经营性用地收储的有关问题(如收购方案、底价等)进行会审。

(四)向市政府呈报收储方案。

(五)商谈收购合同;

(六)委托中介机构评估出让宗地的底价;

(七)向市政府呈报招拍挂出让方案;

(八)市国土资源局组织招拍挂出让工作;

(九)出让成交价款入财政专户。

第九条土地收购储备的补偿原则、方式和标准:

(一)对规划控制范围内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收购的城市存量划拨土地作为政府储备用地的要坚持平衡、协调、互动、客观的原则。

(二)土地补偿按以下标准执行:

1原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合同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补偿;合同未约定的根据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期限的余期和土地用途按基准地价核定土地收购价。

2原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土地。除依法无偿收回的其他划拨土地按照下列方式予以适当补偿:补偿标准分地段按80000元/亩—120000元/亩进行补偿。

3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按现行的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规定予以补偿。

4地上有建筑物、附着物的由双方共同委托评估机构评估。

5对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补偿按市政府相关规定执行。对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按拆迁政策进行补偿后。

第十条储备土地的范围

(一)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

1城市规划区内闲置、荒芜的土地;

2因国家建设征收后未利用的土地;

3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土地;

4因单位搬迁、解散、撤销、破产、产业结构调整。企业改制或其他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

5土地使用者超过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开发期限。满两年未动工开发被依法收回的土地;

6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银行收回处置土地抵押权、法院依法裁定的土地;

7公路、铁路、矿场等经批准报废后收回的土地;

8土地使用者违反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被依法解除合同的土地;

9擅自改变划拨土地用途被依法收回的土地;

10非法占用、转让土地。被依法收回的土地;

11其他应依法收回的土地。

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报请市政府审批并办理法定收回手续后移交给市城司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以上所列应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

(二)收购的国有土地:

1因实施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政府指令收购或征收的土地;

2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土地;

3土地使用者申请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收购的土地。

由市城司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根据本规定与被收购土地使用者直接洽商收购事宜,各有关部门应及时提供收购地块的有关资料。并依法给予补偿。

(三)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

1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

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必须转为建设用地的农用地。

第十一条根据第十条第(二)项的规定。收购国有土地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收购。原土地使用权人向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资料。

(二)土地权属核实。对确定收购土地的权属、面积、地上物、四至范围、用途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勘测和审核;

(三)征询意见。根据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和实地调查情况。

(四)价格评估。根据实地调查和市区、集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等。为确定收购价格提供依据,并进行土地收购补偿费用的测算;将土地收购补偿方案定期公示;

(五)方案报批。根据地块权属调查和收购的费用测算情况。达成收购的一致意见后,提出土地收购的具体方案,报市政府批准;

(六)签订合同。经市政府批准后。无异议的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原土地使用权人提交未抵押或抵押已注销的权证,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土地收购补偿费;

(七)支付土地收购补偿费用。市城司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根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约定的期限、金额和方式。

(八)办理权属变更和注销手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后。原权属证书同时予以注销;地上有建筑物和附属物的办理房屋产权变更或注销手续;

(九)交付土地。原土地使用权人应按合同约定。

第十二条根据第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征收集体土地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市城司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会同市规划局将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被规划为经营性用地的区域划为红线区。

(二)向市国土资源局咨询转用征收事宜。签订收购合同;

(三)提供报批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对属于改制企业工业用地的土地收购、储备。由企业改革工作领导专班根据改制企业资金缺口情况核定返还基数,报市政府审批后,由市财政局负责返还资金。

第四章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与利用

第十四条开发与利用

(一)经市国土资源局批准。市城司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可以对储备的土地设定他项权利,避免土地资产闲置;

(二)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应对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征收批准手续纳入储备的土地。使之具备供应条件;

(三)储备土地的临时利用。且不能影响土地供应。设立抵押权的储备土地临时利用,应征得抵押权人同意;

(四)前期开发涉及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的要按照有关规定。

第五章储备土地的使用权出让

第十五条储备土地完成前期开发后。由市国土资源局统一组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第十六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和容积率原则上不得改变。确需改变土地用途或调整容积率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原土地使用权人向市城司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提出改变事项的申请;

(二)市城司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就改变的事项向市规划局发函;

(三)市规划局审核后。则向市城司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回函明确可以改变的用途或可以调整到容积率;

(四)市城司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批转市规划局回函并明确可以具体办理的事项;

(五)市国土资源局根据调整的项目。签订土地出让合同;

(六)市国土资源局向市城司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发办结回函;

(七)市城司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发函给市规划局。

第十七条禁止城市规划区内用地单位在所属划拨土地上自建、联建和集资建住宅。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人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一律不得与房地产开发商私下签订协议。不得借建设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之名变相从事商品房开发。

第十八条市区临街主干道两侧的房地产一律不得擅自重建、改建、扩建。未经市城司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发函表示同意,市相关职能部门一律不得受理。对需要重建、改建、扩建且不能成规模开发的小宗临街地块,由市城司收储后公开出让,原房地产权利人可参与竞买。

第十九条企业改制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一律先收储后出让。

第二十条市城司垄断经营城市规划区内规划为经营性用途的新增建设用地。没有市城司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出具的事项办理函。市规划部门不得办理准建手续,房产部门不得颁发房屋所有权证或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市规划局凭市城司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的来函办理土地用途变更、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明确规划指标等相关工作。对于其他单位或个人要求土地用途变更为经营性用地、明确规划指标等法定文书的市国土、建设、规划等有关部门一律不得受理。

第二十一条切实规范破产改制企业划拨土地资产处置行为。凡属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要依本规定的规定依法处置。严禁企业、事业单位私下转让土地使有权。设立门槛,暗箱操作,搞定向挂牌出让。

第二十二条工业用地出让最低标准按国家确定的标准执行。由市政府及招商局、财政局等部门核定具体优惠政策,由市财政局办理优惠事宜。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凡违反本规定规定。逾期不改正的没收非法所得,并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无偿收回土地。

第二十四条市城司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未按协议规定支付土地收购补偿费的按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五条原土地使用权人违反合同约定。

第3篇:关于调整土地规划的申请范文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完善对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合理引导住房消费与住房开发建设,活跃房地产市场,保持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可持续发展的良好态势,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活跃房地产市场提出若干意见如下:

一、给予税费优惠。个人存量住房转让所涉及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土地增值税和印花税暂缓征收。

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契税税率按国家规定的1%收取;购买10000元/平方米以下住房缴纳1.5%的契税。

二、实行购房补贴。继续执行市财政局、房产局联合颁发的《关于办理房交会期间个人购买普通住房实行补助政策的具体实施办法》(沈财农税〔2003〕4**号)所规定的购房补贴政策。

个人购买商品房缴纳专项维修基金,按现行标准的75%收取,交款时点为购房人办理房屋登记手续前。

个人买卖存量普通住房交易手续费、个人贷款购买普通住房抵押(或预告)登记手续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查档证明费减半收取。

三、调整公积金贷款政策。职工单方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最高金额上限由15万元上调至20万元;职工夫妻双方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金额上限由25万元上调至40万元。商品房贷款最长年限由25年延长到30年,存量房贷款最长年限由15年延长到20年。对男方年满50周岁,女方年满45周岁,连续缴存公积金3年以上(含3年),并继续足额缴存公积金且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职工,贷款年龄限制由男60周岁、女55周岁,调整为男65周岁、女60周岁。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商品房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购房总价款的20%。

对于已经缴存公积金且已经办理个人住房商业贷款的,在其再次购买住房时,可按有关政策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并享受购买首套住房的贷款政策。

四、鼓励改善性购房。对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未达到我市标准(20**年购房执行20**年人均27.01平方米标准;20**年购房执行20**年人均标准)、为改善其住房条件而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或家庭中有年满18周岁以上子女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可比照首套住房贷款政策执行。

五、保护购房者利益。房地产开发企业自主的向社会承诺房价,开发企业要践诺守信,接受舆论监督、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并承担一切相关责任。

六、实行经济适用住房货币化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符合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政府采取货币补贴的方式,由其自行购买住房。购房者凭购房的有效凭证向政府申领补贴。具体办法另行颁布。

七、做强房地产经济。继续举办辐射**经济区的四季房交会,充分发挥其品牌效应,打造市民选房、购房的便捷平台,为开发企业提供推介产品的商机,达到发展房地产经济、惠及百姓的目的。

继续做强县域房地产市场。通过危旧房改造、村屯改造、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加速县域房地产市场发展。农民购买达到一定标准的城镇住房,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可将本人、配偶、未婚子女和在同一居住地老人的户口,迁移到房屋所在地。

八、鼓励定价开发。鼓励开发企业依法依规定向、定价开发建设中低价位、中小户型的商品住房。

九、采取净地(期地)方式出让土地。只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土地储备机构与区级政府(含开发区管委会,下同)或原用地单位签订拆迁承包协议(或补偿协议),在相关区政府(含开发区管委会)处理好土地和地上物的产权、补偿安置等经济、法律关系的前提下,可提前实施土地出让。

十、改变单一的拍卖供地方式。对可用于开发的经营性用地,采取灵活的供地方式,即可以通过招标、拍卖、挂牌3种方式进行出让。

十一、分块出让、分期付款、分割发证。对大面积地块在统一规划的前提下,实施分割出让。对正在拆迁的项目,根据拆迁进度可采取分期付款、分割发证。

十二、适当降低滞纳金收取比例。对土地已经成交且需年底之前交清地价款的,如在此前产生了滞纳金,且不是由于开发企业自身原因造成的,只要在20**年年底前交清全部地价款,滞纳金可适当下调。

十三、适当降低出让项目首付款比例。对土地成交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成交款首付比例由现行的50%调整为35%(不低于5000万元)。土地成交额在5000万元以下(含5000万元)的,于成交日一次性付清。如有特殊情况,付款方式需报市土地价格评审委员会批准。

十四、因地制宜,适当调整容积率。依据城市规划,合理确定规划条件。在区位不挡光的前提下,可适当提高容积率。

十五、科学合理定价。结合我市房地产实际供需情况,科学合理确定土地出让底价,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供需两旺。

十六、减缓征收部分税负。对自开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按月核算、按季预缴、年度汇算。

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土地契税时,对配套费中的人防费、墙改基金和散装水泥基金3项费用合计49元/平方米部分,不再征收契税。同时,土地契税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规定执行。

对购买期地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延长房地产开发企业契税缴税时间。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税务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但可在纳税义务发生日期90日后的次月15日内缴纳税款。

十七、坚持配套先行。进一步加大配套资金投入,对当年竣工入住需市政设施配套的,全部列入本年度小区配套计划。同时,投入专项资金,对拟成片出让的土地,先行市政基础设施配套。

十八、加强金融扶持。鼓励支持银企对接,积极开展银团贷款、融资租赁、集合信托、团购消费等业务,推进房地产信贷产品创新和担保方式创新。指导相关企业通过股权质押等途径多渠道融资,增加有效信贷投放。

积极推进房地产抵押权登记工作。房地产项目单位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未销售的房屋即可办理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手续;在建工程竣工并经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后,将在建工程抵押权转为房屋抵押权登记。

十九、做好事权下放。明确土地出让底价确定权限。市本级土地出让底价由市政府统一确定,各独立操作区及三环以外土地,出让底价由相关地区自行确定,但仍由市土地交易中心统一出让。

独立操作区土地征地拆迁成本审核权下放给各区、开发区,由各区、开发区按有关规定核算拆迁成本和土地收益,相关要件备齐后,向市财政局申请返还土地成本和土地净收益,市财政局按规定提取“三金”,并在一周内返还。

除城市总体规划权、分区规划和控详规划审批权外,独立操作区具体项目规划审批权下放给各区、开发区。

二十、强化招商服务。完善房地产项目规划方案的储备库,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招商引资工作。在具体工作中,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土地储备机构负责,环保、文物等有关部门配合,在土地出让之前,完成土地的地质灾害危害性评估、压覆矿产资源评估、环境影响评价、环评报告评估和文物勘探工作。

二十一、暂停或降低相关收费。暂停收取新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企业注册登记费、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暂停收取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年检费;涉及房地产开发的考古勘探费、发掘费、人防工程拆迁补偿费等1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现行标准减半收取;涉及房地产开发的经营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收取。加强对涉及房地产开发的各项收费管理,严禁各种形式的搭车收费。

二十二、营造竞争环境。坚持促进房地产项目早落地、早开工、早建设、早使用的原则,探索打破行业垄断的机制,切实做好与项目建设密切相关的供水、供气、供电、供热、消防、人防等基础设施配套工作。

二十三、创新审批服务机制。本着精简、高效原则,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审批业务全部进入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建立健全集中办公、并联审批、缺席默认、限时审结制度,取消所有不必要的审批要件,创建一流的审批服务制度。发改、国土、规划和环保等部门,在土地出让前,要明确宗地的产业规划、环境影响和土地规划条件。在土地出让后,依据出让条件,简化环保、国土、规划项目审批内容,确保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净地后的1个月内具备开工建设条件。

二十四、完善房地产市场预警机制。加强对房地产行业发展的战略研究和市场走势分析,完善房地产统计和信息披露制度,健全房地产市场预警预报机制。同时,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与政府相关部门的沟通,积极引导和帮助企业提高竞争能力、抗风险能力和应对房地产市场变化的能力。

第4篇:关于调整土地规划的申请范文

一、强化电网建设的规划管理

电网规划是电网建设的指导性文件,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具有重要的支撑作用。电网企业在电网规划编制时,要充分征求各级政府和投资主管部门意见,保证电网建设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电网规划,及时将电网规划纳入城乡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现电网规划与其他规划有机衔接、同步实施。要切实维护电网规划的严肃性,对已纳入各级规划的电网建设用地和输电线路走廊予以预留和严格保护。由于电网建设或电网规划布局调整变化,导致电网规划未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衔接的,按法律法规规定,可对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调整,使电网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布局相衔接,为电网建设创造条件。县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保、水利、林业等部门要支持电网建设的规划选址、路径方案选定等工作,确保电网项目前期工作顺利进行。新建公路、渠道、广播、通信等工程的规划设计,应当按电网规划和有关设计规范的要求,预留输电线路通道。

二、加快项目审批工作

为推进电网建设,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电网项目建设的支持,优先为电网建设项目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县发改局要将县供电公司申请的电网建设项目列入全县重点建设项目计划,本着简化手续、加快审批的原则,除省规定必须由市级审批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全部实行“绿色通道”。各乡镇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内电网建设项目的推进工作。县供电公司在办理审批手续时,原则上以打捆的方式进行项目审核或审批。县环保部门对符合规划环评和典型设计环评的电网建设项目实行备案制,加快项目审批。县城乡规划部门要加快变电站站址、输电线路路径的审核,及时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县住建部门要及时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对工期要求特别紧急的电网建设工程,与电网企业协商后,可先行批准开工,准予补办《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县住建、林业、水利、消防和文物等部门要大力支持电网建设,简化项目审批手续,加快项目审批进度。

三、确保电网建设项目用地

加快办理征地手续进程,电网企业及时将下一年度电网建设项目用地计划报县国土资源局。县国土资源局要切实加强土地资源管理,积极促进电网项目建设,在土地规划、用地预审和用地计划中给予支持,及时做好审批工作,保障电网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需要。变电站工程建设的用地指标在市下达的年度计划指标中统筹安排。输电线路杆塔塔基可以不办理用地预审。架空输电线路走廊不改变其范围内土地的权属和使用性质,输电线路杆塔基础用地占用耕地的,要按规定标准落实耕地开垦费,补充质量、数量相当的耕地,保证耕地占补平衡。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认真核算并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和相关费用,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未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变电站建设项目,符合省、市电网规划布局和国家有关规定的,可先进行用地预审,但项目核准后,要按照规定履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调整审批手续,及时修改调整规划,并将规划修改调整方案、听证、论证材料与建设用地报批资料,一并报批。

四、做好电网项目征地和拆迁工作

输变电工程项目征地应严格执行征地区片价,县政府制定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统一标准,并颁布实施。电网项目占用国有土地的,由县国土资源部门按照市政设施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地。各乡镇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本区域内电网建设项目所涉及的征地、拆迁工作的组织实施,电网企业按照征地区片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支付相关费用。电网项目所缴纳的相关的规定费用按照重点项目有关优惠政策执行。架空输电线路跨越等级公路、铁路、河流、林区、矿区时,不构成对被跨越物实质性损害的,各相关单位不得收取跨越费、占用费。挖掘城市道路涉及路面、河道、照明、排水等设施,修复标准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对建设过程中涉及灌排工程设施、水土保持设施的,损坏部分由建设单位给予修复或支付相应补偿费用。

五、加大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力度

电力设施安全是电网安全运行和可靠供电的基础,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宣传,制定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大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力度,定期组织开展输电线路走廊下树木、违章建筑专项整治活动。公安部门要严厉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犯罪行为,大力整治影响电网建设和生产秩序的治安问题。电力企业要把企业内部治安防控网络建设和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有机结合,进一步增强输电线路、电力设施防范能力,确保变电站、调度中心等要害部位的安全,保证电力生产与建设的顺利进行。新闻媒体要加强对电力设施保护法规的宣传,动员全社会共保电网安全、共促电网发展。

第5篇:关于调整土地规划的申请范文

关键词:农村土地管理 问题 治理 对策

在当前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尚不完善的情况下,土地除了是其赖以发展和生存的基础外,还具有社会保障的功能作用。因此在广大农民的心目中,土地既是资源,更是资产。随着我区工业化、城镇化建设步伐的加快,农村经济得到长足发展,集体土地效益大幅度提升,农村土地问题也随之凸现。笔者通过调查走访,试就如何治理农村土地问题作点探讨。

1.农村土地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我区通过组织开展“百日行动”和卫片执法,有效地打击和遏制了各类违法用地行为的发生,但由于一些地方的法律意识不强,非法占地、违规用地的现象仍时有发生,给农村土地管理带来了被动。

1.1村民宅基地管理不到位。

目前,农村宅基地主要存在着以下三类违法现象:

一是非法占地。即未经批准擅自占地或采取隐瞒房屋、虚报人口、变更户籍等欺骗手段骗取主管部门批准宅基地。这种现象较为普遍,尤其在城乡结合部和建制镇比较突出,既有失公平正义,又扰乱了管理秩序。据统计,2011年全区共立案查处非法占地5宗,占全年立案数的27%,面积1.08亩。

二是少批多占。《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32条规定,村民建房“每一户用地面积使用耕地不超过130m2,使用其他土地不超过180m2,使用荒山荒地不超过210m2”。实际中,村民超面积占地、擅自改变宅基地用途的现象时有发生。2011年赫山区立案查处少批多占2宗,占全年立案数的11%,面积0.19亩。

三是非法转让。《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一律不予批准”;第6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在农村土地件案中,相当部分是反映村民通过不正当的手段取得了两处甚至多处宅基地后倒手转让,从中非法获取暴利。在2011年全区共立案查处非法转让3宗,占全年立案数的16%,涉地面积1.36亩。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77条的规定,对农村村民违法建筑的处理是限期拆除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但法律赋予土地管理部门的权力只有单一的制止权,没有强制执行权。待按照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和申请法院执行期间,足以让村民的违法建筑形成规模和建成事实。事实上,土地管理部门在此期间己依法责令,尽了执法责任,但违法当事人如果拒不执行,国土部门在没有强制手段,又没有强制执行法规依据的情况下,实在没有更多好办法对付,结果只能是以次罚代主罚,收取罚款了之。这种立法上导致的“以罚代批”法律后果,却往往得由国土部门来承担“以罚代批”的执法责任。

1.2土地利用集约化程度不高。

发展离不开搞建设,但只要是搞建设就总得用地。我区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中期,资源驱动型的工业化模式、土地扩张型的城镇化模式与刚性的土地规划计划约束及资源禀赋间的矛盾相当尖锐,大量农村土地,包括耕地因发展建设而被征用。

一是非农建设占地。据调查,我区每年的非农建设所减少的耕地面积在整年所有减少的耕地面积中占据的比例至少达30%,尤其在中心城区、工业园区周边或者主要交通干道附近的优质耕地,这些损失是难以靠实施国土整治所开发出的土地来弥补的。

二是城市扩张侵地。当前,我区正在实施“东进东接”长沙发展战略,各类招商类发展项目、民生项目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遂年增多,必然要占用一定的耕地甚至基本农田。虽然对土地实行“占补平衡”管理,并有序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以补充新增耕地,且不说新增耕地的数量如何,至少在质量上也难以过关。

三是发展项目用地。近年来,我区加快了小城镇建设的步伐,有些地方为了追求建设的速度,忽视了建设的合理安排与规划。而建设中由于缺乏对用地的合理规划,必然会造成土地闲置的现象。另外,农村居民点不集中,一户多宅、空心村以及超标用地等,也造成了一定的土地资源浪费。

1.3承包经营权流转不规范。

一是政策因素致穷。自农村税费改革以后,农村集体经济收入锐减,一些地方的集体经济来源,除了少量机动地承包费外,几乎没有其他收入,导致入不敷出产生债务。

二是法律意识淡薄。有的基层干部为了提高集体经济收入,随意变更《土地承包合同》、收回或者调整农民承包土地,使农户的权益受到损害。

三是民本观念不强。一些地方的基层领导为了在城镇建设中获得个人的利益,不经承包户许可强制流转农户的承包地,出卖集体土地,或者是通过高价对外出租获取经济效益,其中个别地方出现挪用农民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现象。

2.解决好我区农村土地管理问题的对策

资源竞争是当今国际综合国力竞争的重要体现,资源短缺已成为制约区域发展亟待破解的首要难题。因此,妥善解决农村土地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2.1下大力气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

一是申报程序规范化。结合我区工作实际,新建宅基地应由村民个人申请,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村委会鉴署意见并盖章,交乡(镇)政府及国土所审查后,再报国土分局统一审批、登记确权、颁证。

二是用地审查严格化。在审查的过程中,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把关,认真执行农村村民“一户一基”规定,且审批面积不得超标。农村村民一户多基的,原则上必须由村民组或村委会将多余的宅基地依法收回,统一安排使用。

三是区别对待人性化。对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且事实上已形成超标准的建房用地,应考虑村民利益,尽量不;对于房地产继承等原因形成的多处住宅,村民可以出卖多余的住宅,也可以维持原状,但不得翻建,房屋损坏后多余的宅基地应当依法收回。

四是行政管理实效化。国土所地处国土资源管理第一线,要按照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对村民建房的监督,做到“用地审批结果公开及审查到场、定点到场、开工放线到场、竣工验收到场”。

2.2花真功夫维护好群众合法权益

一是突出依法行政的原则。要严格按照依法批准的征地方案组织征地,征地拆迁安置补偿依法依规足额补偿到位,切实做到“先安置后拆迁”,依法维护好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二是推行节约集约的原则。在城镇化和工业化进程中,不仅要看到经济发展的重要性,还应当坚持发展的可持续性,要以严格增量、管住总量、盘活存量、集约高效为准则,保证耕地的合理利用,防止浪费土地。

三是遵循合理补偿的原则。为了农村的持续发展,应当严格征地补偿标准,严格区分公益用地与经营用地,对经营性用地引入市场机制,使老百姓得到应有的合理补偿。

2.3用责任心引导好承包经营权流转

一是抓住提质这个前提。通过多年来的农村普法宣传,广大农民对土地政策和法律法规有所了解,懂得自身权利和义务,知道要如何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相反,一些基层干部对土地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学习不够,法律意识有待进一步提升,唯其如此,方能做到依法行政,确保相关政策、路线以及方针的落实到位。

第6篇:关于调整土地规划的申请范文

(一)加强规划的龙头和管控力度,完成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一是完成了全市县、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建设,其中乡级土地利用规划数据库已报国土部备案,县级土地利用规划数据库已完成并报省厅审查。二是完成了《市土地整治规划(2011-2015)》编制并报市政府批准实施,完成并上报了《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实施情况中期评估。三是进一步完善预审制度,全年共安排28个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重点支持生态旅游项目用地以及新农村建设和现代化农业发展用地需求。四是按照省厅《关于开展2013年度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研究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按时编制完成了《市2013年度国土资源供需平衡分析报告》,对2013年度国土资源的需求供给形势进行了科学合理的预测,配合国土资源部对我市国土资源供需平衡工作进行调研,提出了意见和建议。五是严格执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解下达保障性住房用地计划、合理安排提前预下达用地计划,发挥用地计划对用地结构调整的引导作用,重点保障首位产业、保障性住房、重点基础设施等项目建设用地。

(二)积极推进建设用地依法报批,严格执行征地程序,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截止目前,我市共依法上报新增建设用地18363亩(含江南集中区5101亩),其中农用地12451亩、建设用地3412亩、未利用地2500亩。已经省政府批准用地9617亩。批准保障性住房用地1172亩,全市1.7912万套保障性住房用地全部得到了落实。另外,S321西延(南沿江一级公路高岭至牛头山段)工程项目、东至县生活垃圾处理工程项目、集中示范区道路和物流中心项目、县318国道改建工程(南陵至段)、人口学院、市精神病医院等一批重点基础设施、民生工程项目用地也得到了保障,促进了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三)精心编制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并及时公布。根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编制了2013年市本级土地年度供应计划,并根据前五年住房用地的实际供应情况,按不少于前五年的平均数编制了年度住房用地供应计划,并通过国土资源部土地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及时向社会公布。

(四)启动市区宗地统一代码编制工作。根据省厅《关于印发保发展保红线工程2013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国土资[2013]93号)和《全国宗地统一代码编制工作实施方案》的精神和要求,全面启动了宗地统一代码编制工作,目前此项工作已经基本完成,并于11月上旬开展市、省级验收。同时,扎实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后续工作。下发了《关于加快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后续工作的督办通知》,督查督办,加快推进。目前我市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率达97.73%;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率达97.83%;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率达97.62%。县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通过了国土资源部检查验收。

(五)进一步提高地质资料信息管理和服务水平。完善全市地质资料汇交档案,全市195家采矿权全部建立了地质资料档案,实行统一监管。委托324地质队编制了《市城市地质调查》,着力做好为重大工程、民生项目提供数字资料产品服务,现已进入成果验收阶段。在全省率先开展1:5万地质灾害区划调查,石台县已完成外业工作,其它两县一区完成了项目招标和方案评审工作。

二、全面实施节约集约用地制度,促进经济发展转型

(一)精心安排,做好土地出让工作。进一步加强土地市场推介宣传力度,通过平面媒体、网络、编印宣传册等方式大力向外宣传推介。利用闽商商会换届和全国第三届绿运会之机,分别在合肥、举办了三场土地推介会,百余企业参与,效果显著。截止目前,全年出让土地749.66公顷,成交价款57.44亿元,其中市本级16宗,面积96.3公顷,实现出让价款13亿元,占年初目标任务的162%。

(二)加强土地出让金的清欠和追缴工作。对市本级近年来土地出让金交纳情况进行了全面清理,分类制定清缴措施,采取电话催交、下发催交函、上门催交和约谈等多种方式,严格兑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加大土地出让金的催交力度。截止目前,共追缴入库土地出让金7.35亿元,有力维护了国有资产收益权益。

(三)强土地供后监管。对近几年市本级出让地块出让合同履行情况进行了检查,充分发挥土地动态监测系统的作用,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检查,实行动态监管,对未能按合同约定如期开竣工的下发监促整改通知书。

(四)积极开展批而未供和闲置、低效利用土地的清理处置。加大闲置、低效利用土地清理处置力度,拟定了《市闲置及低效利用土地处置办法》,并提请市政府出台。开展土地出让合同履行情况检查,及时解除了2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启动了5宗涉嫌闲置土地调查工作,累计依法收回土地287亩,核减正威电子用地1000亩。大力支持标准化厂房建设,全年全市计划兴建标准化厂房493万平方米,截止目前在建标准化厂房186万平方米。开展节约集约模范县创建活动,县已荣获“全国节约集约模范县”光荣称号,东至县正在稳步推进创建全国节约集约模范县工作。

三、不断完善耕地保护激励机制,切实守住耕地红线

(一)开展2012年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考核。按照市政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要求,对各县、区人民政府2012年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履行情况(包含2012年度实施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进行了考核并打分。市政府对考核优秀的东至县和贵池区分别奖励200万元和100万元。

(二)督查指导整体推进农村土地整治示范项目、土地整理项目的实施和验收。一是开展月调度,督促和指导各地开展土地整治。东至县大渡口镇胜利镇整体推进农村土地整治示范建设项目的农地整理部分于7月2日至3日通过了省国土资源厅验收。涓桥镇1.32万亩土地整理项目、大渡口和胜利镇2.76万亩土地整理项目已分别完成100%和97%,将于年底前完成验收。二是强力推动实施清溪河上游“先行复垦”项目。按照市政府有关部署和要求,今年8月份以来,对市重点工程清溪河上游“先行复垦”项目进行现场调度,每10天开展一次,调度通报至贵池区人民政府,并报市政府主要领导,取得了良好效果。该项目于9月底基本完成了土地复垦任务,局部调整方案业经省国土资源厅审批,验收材料已上报省厅。

(三)积极开展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今年我市计划完成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任务13.26万亩。其中贵池区2.8万亩、东至县6.86万亩、县3.1万亩、石台县0.5万亩。目前各地的基本具备项目已基本完成。稍加改造项目贵池区已基本完成,东至县完成75%、县完成50%、石台县完成60%,年底前完成验收和报备。

(四)推动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和建库工作。始终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常抓不懈,强力推进。于今年4月底至5月初组织有关人员对各县(区)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进行了市级初验,原则上全部通过验收,同时督促各县区按照市级验收组提出的整改意见落实整改,全部整改到位后申请省级验收。目前,各地正在按照国土资源部最新的数据库建设规定,重新整改完善。

(五)不断完善补充耕地项目实施管理机制。一是到各县(区)专题调研新增耕地工作,对新增耕地实际利用情况和后备资源有关情况进行实地调研查看,指导和帮助解决有关困难和问题。二是出台了《关于加强和规范土地开发复垦补充耕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池国土资[2013]251号),重点从补充项目立项,项目实施,项目资金,项目验收等方面做了明确要求。建立了补充耕地项目复核制度,健全了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管理制度,规范了民间资本投资补充耕地的指标管理,从而进一步规范了补充耕地各个环节,以达到“数质并重”。三是今年省下达我市补充耕地任务8000亩,目前经省厅验收确认的补充耕地面积为750亩,有7092亩已实施完成并开展验收。另外,根据省厅“土地整治示范建设项目、土地整理项目验收确认的新增耕地也可纳入年度补充耕地任务”的精神,今年全市预计完成验收确认的土地整治示范建设项目、土地整理项目新增耕地约5200亩,今年可望完成年度目标任务。

(六)做好土地利用变更调查,保持土地调查数据的现势性。一是完成了2012年度土地变更调查信息套合标注工作。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2012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四下三上”的工作方案要求,我市2012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工作已经完成了“四下三上”,完成了新增建设用地图斑与国土资源部批供用综合监管平台套合数据信息的标注工作,并通过了省国土资源厅的验收并报国土部,并将下发的“四下”成果将应用于卫片执法检查、土地报批及地籍信息化管理平台。二是下发了《关于建立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日常工作机制的通知》,进一步规范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工作机制,做好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日常工作,为土地资源管理做好基础服务。

(七)认真配合南京督察局开展2012年度用地报批集中审核督查工作。今年3月,按照南京督查局、省国土资源厅要求,精心组织安排、积极准备材料,认真配合南京督察局开展审核督查工作。对南京督查局提出的整改问题,积极督促各地进行整改,并形成整改方案报南京督察局。8月,南京督察局对我市前一阶段的整改工作进行了再次检查,在充分肯定前一阶段整改成果的同时,也指出了征地过程中存在的一些新问题,要求在今后的工作中予以纠正完善,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

(八)进一步强化“批、供、用”监管平台应用。将“批、供、用”监管平台应用作为当前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日常性工作来抓,购置专门设备、指派专人,定期维护和更新监管平台信息数据。一是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报批审查工作的通知》(池国土资[2013]280号),采取建立土地报批动态管理数据库、委托市局信息中心审核项目用地勘测定界成果和是否符合总体规划、对疑问地块进行现场复核、建立土地中介机构“黑名单”制度等四项措施,进一步规范土地报批工作,提高用地报批信息化管理水平。二是按照省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皖国土资函[2013]467号)和《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征地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皖国土资函[2013]1696号)通知,市、县(区)局积极采取措施,在局门户网站的“建设用地报批项目查询”、“用地审批”、“公示公告”、“业务公告”专栏,及时公开建设用地批复文件、被征收土地的位置、面积和用途等相关信息,公开征收土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等内容,提高征地工作的透明度,确保广大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

(九)不断加强土地执法力度。一是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度全省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及时拟发了《全市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方案》,建立卫片执法检查周报告制度,召开全市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推进会,确保圆满完成各项工作,并成立督察指导组于8月6日至9日到三县一区督察指导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全面查清了违法用地图斑。二是狠抓土地矿产变更调查违法用地查处整改工作。针对2012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全市上报违法用地49个图斑,通过督导,全市立案并作出行政处罚49件,没收建筑物44541平方米,没收违法所得9.6万元,拆除建筑物3493平方米,罚款50.56万元。针对部下发我市2012年度458个土地卫片执法检查疑似违法用地图斑,3个矿产卫片疑似图斑,全面细致核查整改,全市违法用地51宗,共立案查处土地卫片违法案件41件,已基本查处落实到位,罚款51.01万元、没收违法所得24.3万元,没收建筑物5.114万平方米,已申请法院建筑物面积0.52675万平方米;非立案处理10宗,自行拆除复耕面积24.61亩。立案查处矿产卫片违法案件2件,没收违法所得36.68万元,罚款3.084万元,1宗为历史开采遗迹,作为非立案处理。同时,认真开展个案查处工作,截止目前,今年市本级共立案查处土地违法案件4件,没收建筑物1648.4平方米,罚款16.1532万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4件。立案查处矿产违法案件3件,罚没款114.89万元;移送公安1件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案件。三是创新完善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积极同公安部门沟通合作,在县区设立国土资源警务室,目前,县、东至县“国土资源警务室”已挂牌运行。同时,指导相关县、区政府出台了具体监察问责办法,将问责措施延伸至乡镇。四是不断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队伍建设,今年3月,组织开展了对市、县两级164名执法监察人员全封闭执法资格及业务培训,并进行考试考核。五是认真开展执法模范县创建工作,申报东至县为“全省国土资源执法模范县”创建活动参评单位。

(十)及时受理办结群众来信来访,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截止目前,累计受理各类件40件,其中来访来电30件,来信10件,已办结39件,另1件正在办理中,办结率97.5%,全年未发生突发事件和,总量同比有大幅度下降。

(十一)不断强化教育和培训力度,认真抓好干部队伍建设。一是认真研究部署2013年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层层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细化分解年度廉政建设任务。结合市委市政府“三查三评”活动,组织全系统干部职工认真学习中央“八项规定”、省委省政府“三十条规定”和市委市政府“二十条规定”,强化机关内部管控。出台了《财务管理制度》、《机关内部管理规定》、《关于进一步严明工作纪律的通知》,促进廉政建设。二是利用周五学习日、中心组学习、干部在线学习、“大比武、大练兵”知识比赛等形式,积极组织全系统干部参加培训、学习,不断提升业务知识。三是对全市国土资源系统15名干部进行了考察,提任15名同志,启动并完成了机关13个科室主要负责人交流轮岗。

四、加强领导,保障实施

省厅2013年双保工程实施方案下发后,我局高度重视,立即向市政府进行了专题汇报,市政府就认真开展好全市2013年“双保”工程行动作出了明确要求和部署。一是成立了市委常委、分管副市长为组长,市直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双保工程”领导小组,强化保障、提升规格,形成部门联动、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二是制定下发了市《保发展保红线工程2013年行动实施方案》,分解工作任务、细化工作目标,将工作逐项落实到责任领导、责任科室、责任人。三是印发了《市国土资源局开展保发展保红线工程2013年行动宣传工作方案》,细化措施、明确任务。利用“6.25”土地日等重大时点、节点,进行广泛宣传;在日报发表宣传专版,在省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双保专栏”中发表信息,大力宣传我市国土资源建设成果。

五、2014年工作打算

(一)继续深入开展“双保”工程行动。加强对农村土地整治、土地整理、高标准农田建设和永久基本农田划定等重点工作调度,加大土地开发复垦新增耕地工作力度,努力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确保我市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有增不减。科学把握政策,依法积极报批土地,为重点项目和民生工程用地提供有力保障。

(二)构建理性土地供需机制。切实健全完善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标准体系、政策措施和退出机制,加大土地供后监管和闲置土地清理力度,努力提高供地率。积极开展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综合评价考核,对达不到投资强度的工业企业实行退地政策,鼓励退厂进园。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应有作用,科学组织土地出让,为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资金支持。

(三)加快实施美好乡村建设,统筹抓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农村土地整理整治、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和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科学安排拆迁安置点及建新区的建设用地比例和布局,优化农村土地利用结构,促进我市小城镇建设和新农村建设,加速推进城镇化进程和城乡统筹发展步伐。

第7篇:关于调整土地规划的申请范文

一、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1、加强城乡规划编制的统一管理。*区行政范围内各项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由区规划局统一组织、指导、协调。规划编制项目均由规划编制组织单位统一上报区规划局,经批准后,根据规划部门核发的规划编制技术要点编制设计任务书,报区规划局审核。规划编制成果由规划部门负责审查,组织专家评审,履行法定报批手续。编制城市规划、重要的城市设计、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采取招标、议标或者征集的方式,由规划部门会同规划编制组织单位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组织选取编制单位;选取的方案,经专家组评议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按程序报批。

2、加快建立层次分明的规划体系。按照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城乡一体化的要求,在全区逐步建立以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为基础,以控制性详规、镇村布局规划和各类专项(专业)规划为主体,以近期建设规划、修建性详规和村庄规划为保障,概念规划、空间战略规划、城市设计等规划为补充的科学配套的城乡规划体系。

3、增强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计划性。政府编制规划的领域主要是履行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职能以及需要政府扶持、调控和引导的领域,特别是基础设施、重要资源、生态环境、公共事业等领域必须编制规划,编制规划应按计划进行。规划编制组织单位应对规划编制计划进行充分研究和论证,当年的规划编制计划由各单位于上一年10月底报至区规划局,区规划局负责审查、分析汇总,上报区政府批准后,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4、做好城乡规划编制成果审批管理。各项城乡规划成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审。规划编制成果经批准后,规划编制组织单位应及时按照审批要求修改并印制正式成果,并将相应的纸质和电子成果报区规划局备案。经批准的规划,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的,应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5、做好已有规划的梳理和利用。区规划局应组织对全区已编规划进行全面梳理和评估,从规划编制的必要性、成果深度、可操作性、是否履行法定报批手续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价。强化对已批准规划的利用,使规划真正发挥其应有效益。

6、建立健全规划评估制度。各类规划在实施的中后期都应对规划编制质量和实施效果进行分析评价,并根据存在问题和发展的新要求,对规划实施和调整提出意见。规划评估由原规划编制组织单位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承担。需要进行修订的规划,由原规划编制组织单位根据评估结果,提出调整修订意见,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方可开展修订。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等规划必须依法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7、强化规划的战略引导研究。规划工作要结合区委、区政府重大发展战略决策,深入分析研究区域城乡统筹发展、产业结构调整、集约型社会建设以及城市综合交通、房地产市场调控、历史文化保护、城镇乡村特色塑造等重大问题,为制定规划目标和政策措施提供依据,切实提高规划的战略性指导作用。加强城乡规划的经济性研究,通过合理确定开发时序、经营方式和用地指标,引导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充分发挥规划对空间资源高效配置的调控作用。

二、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的审批管理

8、严格“一书三证”制度。全区范围内的各类建设,都应当纳入城乡规划管理,严格实施“一书三证”(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规划许可制度。各镇街、部门都要切实遵守和维护规划的严肃性,未取得规划许可手续的,不得批准用地和开工建设。

9、强化重大项目和工业园区规划服务。对列入市、区政府年度重点工程建设项目计划书的产业类、基础设施类、社会事业类项目和工业园区项目,规划部门应明确专人进行跟踪服务,建立快捷通道,简化办理程序,确保重大项目服务到位。

10、加强基础设施规划管理。加强城市管线设施工程、城市交通和对外交通设施工程、城市园林绿化和环境卫生设施工程、城市防灾设施工程等城市基础设施的规划管理。城市基础设施工程规划审批应以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为依据,未编制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的基础设施项目,不得批准用地和实施项目规划许可。确需建设的,须进行规划研究。经研究认为可行的,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待规划编制完成后,如符合规划则换发永久设施规划许可证;不符合规划的,城市建设需要或满有效期后应无条件拆除。

11、建立规划管理阳光运行机制。规划管理依据和审批结果要向全社会公开,提高规划的透明度。批准后的城乡规划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涉及保密内容之外,都必须通过城乡规划网、规划展览馆等媒体公布主要内容。建设项目审批后,必须向社会公示,较大的居住片区、重大的市政工程、大型的公共建筑的规划和建筑设计方案批准前必须向社会公示,广泛征求意见,加强规划的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减少决策失误。

12、加强规划公示平台建设。加强规划公示的软硬件支撑建设,抓紧筹建高水平的*区规划展览馆,通过直观生动的展示手段,全面展示全区各级各类规划成果,集中展示城市形象,提升城市文化品位。充分利用城乡规划网站平台,将规划公示栏打造成为企业和社会公众获取全区最新规划和建设信息的主要渠道,集中体现规划的“公开性”与“透明性”。规划部门要逐步装备城乡规划流动宣传车,将流动宣传车开到学校、社区和农村地区,宣传城乡规划成果和规划知识,扩大规划公示的覆盖范围和对象。

13、健全规划专家论证制度。完善规划咨询专家库和专家咨询制度建设,全面开展规划咨询、论证、评估等活动。规划编制项目和重要项目规划方案在批准前都应组织专家论证,提出审议意见,形成规范化的规划决策咨询机制。

14、强化数字规划建设。综合利用新技术,按照建设“数字*”的要求,逐步建立动态更新的城市地理信息系统,实现规划基础资料的社会共享,启用城乡规划管理信息系统,通过便捷、高效的数字报建、审批、监督、查询平台,改进规划服务,保证规划审批的公平、公开、公正。

15、规范制度建设提高审批效率。规划部门应进一步完善内部运行机制,加强制度建设,明确职责分工,切实简化和优化审批程序,公开审批标准、条件、时限及流程,提高工作效能,增强规划服务城市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

三、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批后管理和行政执法

16、严格执行规划放、验线制度。经规划审批的永久性建设工程和指定的临时性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向区规划局申报放、验线,经核准签章后方可开工和建设;建设工程放线必须由区规划局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实施,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组织建设工程放线工作。

17、强化在建工程过程跟踪监督管理。强化对全区在建工程过程控制,加大对建筑工程核验灰线、核验正负零、检查标准层、检查主体封顶和竣工规划验收五个重点环节跟踪检查力度。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地下隐蔽工程覆土回填前,必须进行定位测量和规划核查。区规划局要加快建立在建工程跟踪检查记录台帐,工程竣工验收时,跟踪检查记录台帐不合格的工程,不予办理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区规划局、行政执法局要尽快联合制定《*区在建工程规划跟踪检查办法》,对经批准的建设工程项目实行全程跟踪核查,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行为,保证建设工程按规划许可的内容和要求实施。

18、加强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工作。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必须包括规划专项验收,规划专项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办理工程竣工备案手续。建设项目附属用房、公共配套设施、市政配套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步验收,对配套设施不符合规划验收要求的,主体工程不予通过验收。对需整改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按整改意见整改到位,受到违法建设查处的工程,建设单位必须按处罚决定要求履行完毕;对整改后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按规划验收程序重新申报验收。城市市政道路、管线等建设工程均须纳入规划验收范围。

19、从严查处违法建设行为。坚决从严查处违反规划的建设行为,违法行为一经查实,严格按照《城乡规划法》和《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维护规划审批的严肃性。区行政执法局应切实加大对违法违规建设行为的核查力度,健全规划违法行为举报和信息反馈制度,拓展举报渠道,认真受理社会公众、新闻舆论对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监督,对违法建设采取公示制度,及时反馈查处结果。区行政执法大队应单独设置规划执法监察中队,负责查处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行为,并加强执法人员的专业培训。

20、规范违法建设查处,严禁“以罚代批”。要认真贯彻苏建函规[2008]712号《关于违法建设查处中涉及重新申办规划许可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严禁“以罚代批”,区行政执法局不得在行政处罚决定中采用“补办规划许可(手续)”的表述;建设单位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要求,申请或变更规划许可的,区规划局要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城乡规划法》和《江苏省城市规划公示制度》的要求和程序办理,征询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依法需要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完善违法建设接受行政处罚后申请或变更规划许可的相关程序。

21、建立规划执法联动机制。区规划局和区行政执法局要加强配合,建立执法联动机制。规划行政许可结果应及时告知区行政执法局,以便区行政执法局对项目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控。区规划局在在建工程跟踪检查和规划验收过程中,发现违法建设问题,应及时交由区行政执法局进行处罚,区行政执法局在处罚决定书下达之前,应征求区规划局意见。

22、建立城乡规划建设档案馆藏制度。区规划局要依法履行管理城乡规划建设档案的职责,加强对城乡规划建设档案工作的组织领导。要加强城乡规划建设档案馆建设,充分发挥档案在城乡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城乡规划编制档案、建筑工程档案、市政工程档案等业务档案均应及时收入馆藏,努力构建反映城市建设历史、门类齐全、内容丰富、结构合理的馆藏体系。强化对竣工项目档案的验收和接收,加大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政府重点工程档案收集力度。要积极推进档案信息化,加强档案管理系统软、硬件建设,规范电子文件归档,促进电子档案报送,有序推进纸质档案的数字化。要规范档案查阅管理,加强档案合理有效利用,实现档案信息资源共享。

四、进一步加强测绘工作

23、实行测绘市场统一管理。区规划局作为全区测绘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测绘市场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区规划局要依法对全区行政范围内的测绘活动进行检查和管理,制定测绘行业规划和年度测绘计划;负责对区内测绘企业资质初审和年度资质检查、对入区测绘企业资质审查备案和成果检查;负责基础地形图数据综合供图的管理及测绘成果的动态更新维护工作;负责测绘成果应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测量标志检查、维护、数据统计工作;依法对测绘违法行为调查、取证和查处等。

24、加大资金投入发挥基础测绘的支撑作用。基础测绘是为经济建设、城市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基础性、公益性事业。要积极推进基础地理信息数据资源建设,提高大比例尺地形图覆盖范围,建立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健全地理信息动态监测网络,要加大区内地形图修测更新以及地理信息系统建设等资金投入,探索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有偿使用机制,保障全区测绘事业的健康发展。

25、加强地下管线普查和利用。区规划局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快实施地下管线普查工作,严格地下管线建设审批程序,建立跟踪测设、竣工验收制度以及动态更新地下管线资料管理制度等长效机制,确保地下管线资料的完整性、现势性和持续有效性。

26、逐步建立全区地理信息系统。全面开展地理信息系统研究,在城乡规划建设管理中,应用数字化信息技术,针对全区现实空间和发展时间,研究建立包含基础地理信息、规划成果信息和有关城市综合信息的地理信息系统,推进基础测绘、房产测绘和地籍测绘统筹协调,注重测绘成果的相互交流与共享,建立全区统一的地理信息系统,夯实“数字*”的基础。

27、加强地理信息数据保密工作。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是涉及国家安全的战略信息资源,属于国家秘密,直接关系到国家安全和利益。区规划局要建立完善的管理体制和保密制度,制定《*区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管理办法》,加强对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领取、接收、传递、使用、加工、保存、销毁等各个环节的管理,严格执行保密措施,确保国家秘密安全,防止失、泄密事件发生。

五、进一步加强规划设计市场管理

28、实行规划设计市场统一管理。区规划局是全区规划设计市场的行业主管部门。区规划编制研究中心在区规划局领导下,负责全区规划设计市场的具体实施管理工作。

29、加强从业资格管理。进入本区规划设计市场的设计单位,应具有相应的规划设计资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区规划设计市场管理有关规定。区规划局应尽快制定实施《*区规划设计市场管理办法》,严格把关,确保技术精良、诚信度高、履行合同能力强的规划设计单位进入我区规划设计市场。

30、实施项目规划设计备案制度。规划部门在规划设计要点中,根据项目区位与项目的重要性,明确规划设计单位资质要求。建设单位在签订设计合同前,应事先通知设计单位到区规划局进行备案,没有申请备案而直接开展规划设计的,区规划局对其设计成果不予受理。

31、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区规划局对备案在册设计单位建立档案库,设立举报电话,实行动态跟踪管理。对规划设计成果进行质量等级评定,定期向社会公示。对规划设计单位进行行为管理,对存在不良行为的设计单位,给予不良行为记录,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向省(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单位注册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并禁止其进入我区规划设计市场。

32、成立规划设计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区规划局要尽快筹备成立*区规划设计协会,加强区内规划设计单位的自我约束和规划设计市场的自我管理,提供城市规划建设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强化相关专业人才培训,逐步规范全区规划设计市场、提高规划设计水平。

六、进一步加强土地利用与城乡规划的协调

33、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乡规划之间的衔接。在城乡规划制定工作中应加强基本农田的保护,严格执行建设用地指标,促进土地资源的集约和合理利用。依法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村规划的相互衔接工作。要加强城乡规划对城乡建设和土地利用的调控和指导,充分发挥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的综合协调作用,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订或调整时,应征求规划部门意见。

34、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和储备用地规划。要合理安排年度用地计划,区国土分局在安排年度建设用地计划时应征求规划部门意见。要增强对土地储备、供应的调控和引导,优先储备城市发展的重点区域,最大限度地发挥土地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35、加强对存量土地利用的规划安排。区国土分局应加大力度盘活存量用地,努力控制新增建设用地,加快批而未供、空闲、废弃、闲置和低效使用土地的盘活工作。规划部门应做好存量土地规划控制和引导,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形成土地经营与城市规划的良性循环,使存量建设用地得到合理利用,切实提高其利用效益。

36、规范建设用地规划审批程序。建设项目在办理土地出让、转让申请时,必须经规划部门审核批准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规划设计条件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以出让、转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持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等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出让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前,必须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未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

七、进一步明确规划管理的职责分工

37、明确各部门管理职能。

区规划局、市规划局*直属分局、各相关职能部门及镇街应按照职能分工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全区城乡规划工作。

*区规划局是受区政府委托组织实施全区城乡规划编制、建设工程项目规划审批、项目批后监督管理,测绘市场和规划设计市场管理等工作的政府职能部门。

市规划局*直属分局按照宁政发(2003)187号文件规定的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区国土分局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负责土地使用审批、监督及土地使用管理费征收等工作。

区行政执法局负责区内城乡规划行政执法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老山林场、汤泉农场、南京珍珠泉旅游度假区和*区经济开发区依据各自职能,按照规定负责相应的规划编制组织和实施工作,配合做好规划的监督、检查工作。

区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城乡规划工作。

38、明确规划编制组织及审批主体。

城市总体规划由区政府会同市规划局修编或调整,并报市政府批准。

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区联合编制,报市政府批准。

城市绿地系统、地下空间利用、市政基础设施、城市防洪、排涝、抗震、环保、环卫、邮政电信、广电网络、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等专业(专项)规划的编制,由区规划局会同规划编制组织单位根据行业发展规划和城市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报区政府批准。

镇村布局规划、村庄规划由区规划局会同各镇街组织编制,区建设局配合,报区政府批准。

城市设计由区规划局负责组织,重要地区、重点地段城市设计由区规划局会同市规划局*直属分局共同组织编制,报区政府批准。

规划编制成果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应及时报区规划局备案。

39、明确规划项目审批主体和流程。

按照市政府批转市规划局《关于理顺*、六合、*三个区规划管理体制的工作方案》的通知【宁政发(2004)27号】规定,进一步明确规划审批职能。

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采取由区规划局受理预审,市规划局*直属分局审批的形式。建设单位申报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统一报至区行政服务中心规划窗口,由区规划局预审通过后转至市规划局*直属分局办理审批,审批成果抄送至区规划局。

各类建设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包括市政管线工程),除需上报市政府重大项目规划审批会议决定的之外,由市规划局委托区规划局受理审批。

区规划局负责在镇、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建设项目的审批,区建设局负责国有及集体土地上个人建房的审批管理。

八、进一步加强规划工作的领导和保障

40、建立完善区规划项目管理制度。加强区规划审批领导小组对全区范围内重大、重要规划项目的管理以及影响较大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审核,进一步完善区规划项目管理制度,明确审批程序、审批范围和审批要求。

41、强化规划工作经费的保障和管理。全区各类规划编制经费、基础测绘经费统一纳入区财政预算管理,每年年初由区规划局编制全区规划、测绘经费预算,经区财政局审核,报区政府批准后作为当年规划工作经费。规划经费实行专户管理,按工作进度拨入专户经费,当有规划经费实际发生时,由区规划局申请相应资金,区财政局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

42、加强对规划审批的监督。规划部门在完善内部管理制度的基础上,要进一步强化审批责任制和规划审批责任追究制,减少自由裁量权。监察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通过重点检查关键环节等手段,形成完善的行政监督机制。

第8篇:关于调整土地规划的申请范文

为深入落实跨江发展战略,加快城市现代化和城乡一体化进程,充分发挥规划在副城建设中的综合调控功能和龙头作用,进一步提高全区规划工作水平,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创新,现就加强和改进全区城乡规划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1.加强城乡规划编制的统一管理。区行政范围内各项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由区规划办公室会同市规划局直属分局统一组织、指导、协调。规划编制项目均由规划编制组织单位统一上报区规划办公室,经批准后,根据市、区规划部门核发的规划编制技术要点编制设计任务书,报区规划办公室审核。规划编制成果由规划部门负责审查,组织专家评审,履行法定报批手续。编制城市规划、重要的城市设计、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采取招标、议标或者征集的方式,由规划部门会同规划编制组织单位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组织选取编制单位;对选取的方案,经专家组评议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按程序报批。

2.加快建立层次分明的规划体系。按照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城乡一体化的要求,在全区逐步建立以城市总体规划、镇(街)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为基础,以控制性详规、镇(街)村布局规划和各类专项(专业)规划为主体,以近期建设规划、修建性详规和村庄规划为保障,概念规划、空间战略规划、城市设计等规划为补充的科学配套的城乡规划体系。

3.增强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计划性。政府编制规划的领域主要是履行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职能以及需要政府扶持、调控和引导的领域,特别是基础设施、重要资源、生态环境、公共事业等领域必须编制规划,编制规划应按计划进行。规划编制组织单位应对规划编制计划进行充分研究和论证,当年的规划编制计划由各单位于上年10月底报至区规划办公室,区规划办公室负责审查、分析汇总,报区政府批准后,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4.做好城乡规划编制成果审批管理。各项城乡规划成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审。规划编制成果经批准后,规划编制组织单位应及时按照审批要求修改并印制正式成果,并将相应的纸质和电子成果报区规划办公室备案。经批准的规划,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的,应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5.做好已有规划的梳理和利用。区规划办公室应协同市规划局直属分局组织对全区已编规划进行全面梳理和评估,从规划编制的必要性、成果深度、可操作性、是否履行法定报批手续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价,强化对已批准规划的利用,促使其发挥应有效益。

6.建立健全规划评估制度。各类规划在实施的中后期都应对规划编制质量和实施效果进行分析评价,并根据存在问题和发展的新要求,对规划实施和调整提出意见。规划评估由原规划编制组织单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承担。需要进行修改的规划,由原规划编制组织单位根据评估结果,提出调整修订意见,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方可开展修订。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等规划必须依法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7.强化规划的战略引导研究。规划工作要结合区委、区政府重大发展战略决策,深入分析研究区域城乡统筹发展、产业结构调整、集约型社会建设以及城市综合交通、房地产市场调控、历史文化保护、城镇乡村特色塑造等重大问题,为制定规划目标和政策措施提供依据,切实提高规划的战略性指导作用。加强城乡规划的经济性研究,通过合理确定开发时序、经营方式和用地指标,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充分发挥规划对空间资源高效配置的调控作用。

8.强化城市设计工作。在已经形成的系统的控规层面基础上,要全面加强对整体空间、环境质量、景观设计的控制。主城及各新城应迅速完成对重要节点、重要片区的城市设计工作。新市镇在具体的建筑设计和控规之间,要大力强化城市设计手段的应用,严格按照市委、市政府统一布置,通过加强和改进城市设计,全面落实城市规划的各项理念和要求。

二、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的审批管理

9.严格“一书二证”和规划核实制度。全区范围内的各类建设,都应当纳入城乡规划管理,严格实施“一书二证”(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许可制度和规划核实制度。各镇街、部门都要切实遵守和维护规划的严肃性,未取得规划许可证手续的,不得批准用地和开工建设;未取得规划核实合格证书的各类建筑,房产部门不得发放产权证书。

10.强化重大项目和工业园区规划服务。对列入市、区政府年度重点工程建设项目计划书的产业类、基础设施类、社会事业类项目和工业园区项目,规划部门应明确专人进行跟踪服务,建立快捷通道,简化办理程序,确保重大项目服务到位。

11.加强基础设施规划管理。加强城市管线设施工程、城市交通和对外交通设施工程、城市园林绿化和环境卫生设施工程、城市防灾设施工程等城市基础设施的规划管理。城市基础设施工程规划审批应以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为依据,未编制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的基础设施项目,不得批准用地和实施项目规划许可。确需建设的,须进行规划研究。经研究认为可行的,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待规划编制完成后,如符合规划则换发永久设施规划许可证;不符合规划的,如遇城市建设需要或满有效期后应无条件拆除。

12.建立规划管理阳光运行机制。规划管理依据和审批结果要向全社会公开,提高规划透明度。批准后的城乡规划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涉及保密内容之外,都必须通过城乡规划网、规划展览馆等媒体公布主要内容。建设项目审批后,必须向社会公示,较大居住片区、重大市政工程、大型公共建筑的规划和建筑设计方案批准前必须向社会公示,广泛征求意见,加强规划的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减少决策失误。

13.加强规划公示平台建设。充分发挥区规划展览馆直观生动的展示手段,全面展示全区各级各类规划成果,集中展示城市形象,提升城市文化品位。充分利用城乡规划网站平台,将规划公示栏打造成为企业和社会公众获取全区最新规划和建设信息的主要渠道,集中体现规划的公开性与透明性。规划部门要逐步装备城乡规划流动宣传车,深入学校、社区和农村地区,宣传城乡规划成果和规划知识,扩大规划公示的覆盖范围和对象。

14.健全规划专家论证制度。启动规划咨询专家库和专家咨询制度建设,全面开展规划咨询、论证、评估等活动。规划编制项目和重要项目规划方案在批准前都应组织专家论证,提出审议意见,形成规范化的规划决策咨询机制。

15.强化数字规划建设。综合利用新技术,按照建设“数字”要求,逐步建立动态更新的城市地理信息系统,实现规划基础资料的社会共享。完善城乡规划管理信息系统,通过便捷、高效的数字报建、审批、监督、查询平台,改进规划服务,保证规划审批公平、公开、公正。

16.规范制度建设,提高审批效率。规划部门应进一步完善内部运行机制,加强制度建设,明确职责分工,切实简化和优化审批程序,公开审批标准、条件、时限及流程,提高工作效能,增强规划服务城市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

三、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批后管理和行政执法

17.严格执行规划放、验线制度。经规划审批的永久性建设工程和指定的临时性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向区规划办公室申报放、验线,经核准签章后方可开工建设;建设工程放线必须由区规划办公室核准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实施,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组织建设工程放线工作。

18.强化在建工程过程跟踪监督管理。强化对全区在建工程控制,加大对建筑工程核验灰线、核验正负零、检查标准层、检查主体封顶和竣工规划验收等五个重点环节跟踪检查力度。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地下隐蔽工程覆土回填前,必须进行定位测量和规划核查。区规划办公室要加快建立在建工程跟踪检查记录台账,工程竣工验收时,跟踪检查记录台账不合格的工程,不予办理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区规划办公室、区城市管理局要尽快联合制定《区在建工程规划跟踪检查办法》,对经批准的建设工程项目实行全程跟踪核查,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行为,保证建设工程按规划许可的内容和要求实施。

19.加强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工作。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必须包括规划专项验收,规划专项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办理工程竣工备案手续。建设项目附属用房、公共配套设施、市政配套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步验收,对配套设施不符合规划验收要求的,主体工程不予通过验收。对需整改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按整改意见限期整改到位,受到违法建设查处的工程,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处罚决定要求履行完毕;对整改后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按规划验收程序重新申报验收。城市市政道路、管线等建设工程须纳入规划验收范围。

20.从严查处违法违规建设行为。坚决从严查处违反规划的建设行为,违法行为一经查实,严格按照《城乡规划法》和《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维护规划审批严肃性。区城市管理局应切实加大对违法违规建设行为的核查力度,健全规划违法行为举报和信息反馈制度,拓宽举报渠道,认真受理社会公众、新闻舆论对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监督,对违法建设采取公示制度,及时反馈查处结果。区城市管理局负责查处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行为,并加强执法人员专业培训。

21.规范违法建设查处,严禁“以罚代批”。认真贯彻《关于违法建设查处中涉及重新申办规划许可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严禁“以罚代批”。区城市管理局不得在行政处罚决定中采用“补办规划许可(手续)”的表述;建设单位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申请或变更规划许可的,区规划办公室要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城乡规划法》和《省城市规划公示制度》的要求和程序办理,征询利害关系人意见,依法需要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完善违法建设接受行政处罚后申请或变更规划许可的相关程序。

22.建立规划执法联动机制。区规划办公室和区城市管理局要加强配合,建立执法联动机制。规划行政许可结果应及时告知区城市管理局,以便对项目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控。区规划办公室在在建工程跟踪检查和规划验收过程中,发现违法建设问题,应及时交由区城市管理局进行处罚,区城市管理局在处罚决定书下达之前,应征求区规划办公室意见。

23.建立城乡规划建设档案馆藏制度。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区规划办公室依法履行对城乡规划建设档案的管理职责。要加强城乡规划建设档案馆建设,充分发挥档案在城乡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城乡规划编制档案、建筑工程档案、市政工程档案等业务档案均应及时收入馆藏,努力构建反映城市建设历史、门类齐全、内容丰富、结构合理的馆藏体系。强化对竣工项目档案的验收和接收,加大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政府重点工程档案收集力度。积极推进档案信息化,加强档案管理系统软、硬件建设,规范电子文件归档,促进电子档案报送,有序推进纸质档案的数字化。规范档案查阅管理,加强档案合理有效利用,实现档案信息资源共享。

四、进一步加强测绘工作

24.加大资金投入,发挥基础测绘支撑作用。基础测绘是为经济建设、城市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基础性、公益性事业。要积极推进基础地理信息数据资源建设,提高大比例尺地形图覆盖范围,建立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健全地理信息动态监测网络;要加大区内地形图修测更新以及地理信息系统建设等资金投入,探索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有偿使用机制,保障全区测绘事业健康发展。

25.加强地下管线普查和利用。区规划办公室、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快实施地下管线普查工作,严格地下管线建设审批程序,建立跟踪测设、竣工验收制度以及动态更新地下管线资料管理制度等长效机制,确保地下管线资料的完整性、现势性和持续有效性。

26.逐步建立全区地理信息系统。全面开展信息地理系统研究,在城乡规划建设管理中应用数字化信息技术,针对全区现实空间和发展时间,研究建立包含基础地理信息、规划成果信息和有关城市综合信息的地理信息系统,推进基础测绘、房产测绘和地籍测绘统筹协调,注重测绘成果的相互交流与共享,建立全区统一的地理信息系统,夯实“数字”基础。

27.加强地理信息数据保密工作。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是涉及国家安全的战略信息资源,属国家秘密,直接关系到国家安全和利益。区规划办公室、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建立完善的管理体制和保密制度,遵照《市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管理规定》要求,加强对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领取、接收、传递、使用、加工、保存、销毁等各环节管理,严格执行保密措施,确保国家秘密安全,防止失、泄密事件发生。

五、进一步加强规划设计市场管理

28.实行规划设计市场统一管理。区规划办公室是全区规划设计市场的行业主管部门。区规划编制研究中心在区规划办公室领导下,负责全区规划设计市场的具体实施管理工作。

29.加强从业资格管理。凡进入我区规划设计市场的设计单位,都必须具有相应的规划设计资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区规划设计市场管理有关规定。区规划办公室应尽快制定实施《区规划设计市场管理办法》,严格把关,确保技术精良、诚信度高、履行合同能力强的规划设计单位进入我区规划设计市场,保证全区各类建设项目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提高城市建设品位。

30.实施项目规划设计备案制度。规划部门在规划设计要点中,应根据项目区位与项目重要性,明确规划设计单位资质要求。建设单位在签订设计合同前,应事先通知设计单位到区规划办公室进行备案,没有申请备案直接开展规划设计的,区规划办公室对其设计成果不予受理。

31.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区规划办公室对备案在册设计单位建立档案库,设立举报电话,实行动态跟踪管理。对规划设计成果进行质量等级评定,定期向社会公示。对规划设计单位进行行为管理,对存在不良行为的设计单位,给予不良行为记录,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向省、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单位注册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并禁止其进入我区规划设计市场。

32.加强行业自律。区规划办公室要尽快筹备成立区规划设计协会,加强区内规划设计单位的自我约束和规划设计市场的自我管理,提供城市规划建设等方面咨询服务,强化相关专业人才培训,逐步规范全区规划设计市场,提高规划设计水平。

六、进一步加强土地利用与城乡规划的协调

33.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乡规划之间的衔接。在城乡规划制定工作中应加强基本农田保护,严格执行建设用地指标,促进土地资源集约和合理利用。依法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村规划相互衔接工作。加强城乡规划对城乡建设和土地利用的调控和指导,充分发挥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的综合协调作用。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订或调整时,应征求规划部门意见。

34.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和储备用地规划。合理安排年度用地计划,市国土资源局分局在安排年度建设用地计划时应征求区规划部门意见。加强对土地储备、供应的调控和引导,优先储备城市发展的重点区域,最大限度发挥土地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35.加强对存量土地利用的规划安排。市国土资源局分局应加大力度盘活存量用地,加快批而未供、空闲、废弃、闲置和低效使用土地的盘活工作。区规划部门应做好存量土地规划控制和引导,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形成土地经营与城市规划良性循环,合理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切实提高其利用效益。

36.规范建设用地规划审批程序。建设项目在办理土地出让、转让申请时,必须经规划部门审核批准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手续和规划设计条件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以出让、转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持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等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出让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前,必须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未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

七、进一步明确规划管理职责分工

37.明确各部门管理职能。区规划办公室、市规划局直属分局、化学工业园区规划土地开发局、各相关职能部门及镇街应按照职能分工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全区城乡规划工作。

区规划办公室是组织实施全区城乡规划编制、建设工程项目规划审批、项目批后监督管理和规划设计市场管理等工作的职能部门。在化学工业园区管辖范围内,由化工园区规划土地开发局组织实施化工园区城乡规划编制、建设工程项目规划审批、项目批后监督管理和规划设计市场管理等工作职能。

市国土资源局分局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负责土地使用审批、监督及土地使用管理费征收等工作。

区城市管理局负责区内城乡规划行政执法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国有林场、金牛湖旅游度假区和经济开发区依据各自职能,按照规定负责相应的规划编制组织和实施工作,配合做好规划的监督、检查工作。

区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城乡规划工作。

38.明确规划编制组织及审批主体。城乡总体规划由区政府会同市规划局修编或调整,并报市政府批准。各街镇总体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各街镇会同区规划办公室和市规划局直属分局共同组织编制,并报市政府批准。

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区联合编制,报市政府批准。

城市绿地系统、地下空间利用、市政基础设施、城市排涝、抗震、环保、环卫、邮政电信、广电网络、文化、旅游、教育、体育、卫生等专业(专项)规划的编制,由区规划办公室、市规划局直属分局会同规划编制组织单位,根据行业发展规划和城市规划要求组织编制,报市政府批准。

镇村布局规划、村庄规划由区规划办公室会同各街镇组织编制,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配合,报区政府批准。

城市设计由区规划办公室负责组织,重要地区、重点地段城市设计由区规划办公室在市规划局直属分局的指导下组织编制,报区政府批准。各新市镇的城市设计由各街镇会同区规划办公室、市规划局直属分局共同组织编制,报区政府批准。

规划编制成果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应及时报区规划办公室备案。

39.明确规划项目审批主体和流程。按照市规划局宁规字295号和宁规字303号文件规定,进一步明确规划审批职能。

除紫金(中山)、紫金(化工园)科技创业特别社区区域内建设项目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由区规划办公室和化学工业园规划土地开发局审批外,新征用地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均由市规划局直属分局审批。

各类建设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包括市政管线工程),除涉及长江岸线土地利用、跨区域基础设施建设、对外交通枢纽和干线建设、市级以上风景名胜保护区建设以及其他市政府确定的重大工程中跨区域项目之外,由市规划局委托区规划办公室受理审批。化学工业园区按市规划局的委托要求行使区域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审批。

区规划办公室负责在镇、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房地产项目、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建设项目的审批,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主城范围外村民个人建房的审批管理。

八、进一步加强规划工作各项保障

40.建立完善区规划项目管理制度。成立区规划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区范围内重大、重要规划项目的管理以及影响较大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审核,审查城市规划发展战略、总体规划、专项规划、重要地段的城市设计,进一步明确审批程序、审批范围和审批要求。

41.强化规划工作经费保障。全区各类规划编制经费、工作经费统一纳入区(街镇、园区)财政预算管理。每年年底由区规划办公室编制第二年全区规划经费预算,经区财政局审核,报区政府批准后执行。

42.加大规划人才选聘力度。区规划办公室要按照区编委会15号文件要求,逐年招聘具有较高学历和专业资质的规划人才,充实规划管理队伍。可在全区各部门选调一定数量、熟悉规划业务、具有一定经验的规划专业人员从事规划编制管理和规划项目审批管理工作。要加大在岗规划管理人员业务培训,进一步提高队伍素质,适应工作新要求。

43.加强对规划审批的监督。规划部门在完善内部管理制度的基础上,要进一步强化审批责任制和规划审批责任追究制,减少自由裁量权。区监察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通过重点检查关键环节等手段,形成完善的行政监督机制。

第9篇:关于调整土地规划的申请范文

摘 要:我国保障性住房政策中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的发展,已解决了成千上万中低收入家庭的难题,但是忽略了游离在保障与市场之外“夹心层”这一群体,解决这个庞大群体住房困难迫在眉睫,国家加大保障性公共住房中公共租赁性住房的建设力度解决该问题。本文对公共租赁住房的发展历程,发展价值,以及在建设中出现的不足提出了一些见解。

关键词:夹心层;公共租赁性住房;不足;见解

一.公共租赁住房的含义,本质发展历程

1.公共租赁住房的含义

所谓的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投资并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套型面积和按优惠租金标准向符合条件的家庭供应的保障性住房。[1]公共租赁住房是以解决城市夹心层阶段的基本居住困难为制度目标。其远期目标是涵盖城市夹心层中各类暂时无法自主解决住房困难的城市常住人口,目前是优先满足符合保障性住房标准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群体。

2.公共租赁住房的本质

公共租赁住房是政策性住房,它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而逐渐涌现出来的一种新型保障性政策,是一种新事物。作为市场经济下的产物,公共租赁住房受政府干预比较强,而市场性反而比较弱,它对于完善保障性住房供应体系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3.公共租赁住房的发展历程

公共租赁型住房起步较晚,是继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之后作为一个补充的方式出现的。2009年3月5日,总理所做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积极发展公共租赁住房供应”,这是在政府报告中首度被提及,为解决“夹心层”等群体住房困难而设立的公共租赁性住房已进入了相关部门以及各地政府的决策日程。2009年3月1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新闻会上对既买不起经济房又不够条件的“夹心层”怎样解决住房困难的问题,住房部副部长齐骥给出“要加快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回答。2010年6月8日,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七部委联合颁发了《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指出要“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是完善住房供应体系,培育住房租赁市场,满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求的重要举措。是引导城镇居民合理住房消费,调整房地产市场供应结构的必然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精心组织,加大投入,积极稳妥的推进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要求“各地区要制定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纳入2010―2012年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和”十二五“住房保障规划中,分年度组织实施。[2]明确了公共租赁住房作为我国保障性体系组成的重要地位,公共租赁住房在保障性住房中大力展开。

公共租赁性住房建设是一项复杂艰巨的任务,不仅有利于完善保障性住房体系,而且在促进人才和劳动力有序流动,推进城市化进程,增加居民收入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或缺的作用

二.我国公共租赁住房的发展地位和特点

我国保障性安居工程逐步发展为以公共租赁住房为主,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为辅的体系,公共租赁性住房有自己的发展空间和特点,但并不意味着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替代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的地位。

1.公共租赁住房不能代替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的原因

(1)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都有自己的保障对象,公共租赁住房在短期内不能越俎代庖,而是其到补充的作用。

(2)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都有自己的受益群体,在目前的情况来看,受益群体是不会放弃自己已经获得的利益,所以应改带有一个过渡期。

(3)公共租赁住房在我国发展时间较短,不论是在理论还是在实践上都还在探索的阶段。

2.我国公共租赁性住房的特点

(1)公共租赁住房所保障的对象是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所不能保的住房困难居民,准入的门槛较低,覆盖面较广。涵盖了所有年满18岁,有稳定劳动关系和租金支付能力,符合政府规定收入限制,住房困难的中低收入的城市人口保障的对象从户籍人口扩大到了常住人口,覆盖范围更广泛。

(2)公共租赁住房可配可补,可租可售,开放性的政府原则以及多类型,多机制,多层次等的探索是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所不具有的。

(3)传统的保障性住房(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主要依靠政府筹集房源,提供资金,实施管理,而公共租赁住房则是有政府提供部分资金,房源和优惠政策,由主要机构按着市场机制要求实施投资和经营管理,同时也鼓励有条件的单位经营管理。

三.公共租赁性住房成为我国保障性住房中后起之秀的价值体现

1.由两条腿走路发展到“三驾马车”齐驱并驾的保障性住房的完善体系

经济适用房保障的对象和受益对象是中低收入困难家庭,廉租房的保障性对象和受益对象是民政部门确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随着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对象的具体标准不断放宽,但是覆盖面积仍然有限,应保未保的对象仍然很广,房地产价格的不断上升,使得这部分人无力承担过高的房价,这部分人被游离在了保障与市场之外,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及受益对象是既买不起经济适用房又不够申请廉租房资格的“夹心层”群体。这样就能保障受众的全面性,公平性,也使得我过保障性住房体系变成了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和公共租赁性住房三大支柱相互补充的体系,“三驾马车”齐驱并驾,使得保障性住房更加完善。

2.公共租赁住房使得大学生也成为受益群体

按着廉租房及经济适用房的保障对象,外地大学生是“夹心层”,本不属于保障范围之内,那些在本地上过大学之后想在本地落户成家立业的外地大学生,面对如此高的房价,他们望房兴叹,无能为力。为了吸引和留住更多的大学生,不让人才外流,将大学生申请条件区别于一般家庭,公共租赁住房为他们提供了帮助,这些刚进入社会的大学毕业生,多处于暂时性购买力不足的阶段,由于工作时间不长,储蓄积累不足,急需公共性租赁住房以满足过渡性的居住需求。这样,公共租赁性住房解决了其后顾之忧,使他们能在城市立足,为城市做出更大的贡献。

3.新生代农民工对于得到城市认可的需求

随着城市化进程,许多农民工涌入城市打工,由于户籍制度的限制,许多农民工被排除在了保障性住房的门外。对于他们来说,住房的困难是他们顺利融入城市的关键因素之一。进城务工人员多居住在租金较低,条件极差的城中村或城乡结合部的旧平民房中,数以万计的建筑工人则住在工棚里,这种状况对于农村家庭影响很大,由于农民工在城市居无定所,不被工作生活的城市所接受,迫使他们不得不在老家留有房屋和土地,如果在城市混不下去最起码还有个吃穿不愁的老家是这些人的普遍心理,这些老家的房子长期的空置,土地荒芜,造成了极大地浪费。公共租赁住房将那些劳动技能较高,各方面表现较好,为城市做过贡献,并且在城市稳定就业,居住5年以上的农民工纳入其中,让他们感受到了城市的温暖,打破了身份限制,实现新生代农民工市民化。

4.有利于完善我国的住房市场结构

从福利分房开始,我国居民强调的是对房子拥有的产权的比较重视,从心理上不愿接受没有房产证的住房。我国人口数量如此浩大,供房紧张,获得有房产证的房子更是难上加难。在这种思想作祟下,我国的公共租赁住房市场比较之后,我们参考一下国外完善的房地产体系是商品房买卖和租赁并存,共同繁荣的市场。说明了我国公共租赁住房有着很大的发展空间,我国公共租赁住房的本质是政策性住房,由政府支持专业机构来经营管理,不论在设计,建设还是在后续管理上都有专业的人员,专业的团队来保障,有政府规定租金,不会随意提高租价,与自己和房东协议租金价格相比较要安全得多,这样就有利于我国形成有租有售,租售并举的住房体系,有利于解决我国城镇中中低收入困难家庭住房问题,对于实现大多数人对于居住的权利,规避现行房地产制度中的不足具有重要的意义。

四.我国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过程中所出现的问题

在目前保障性住房体系中,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对解决我国中低收入困难家庭的住房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两者还存在着不足。经济适用房不足之处在于:所保障的对象模糊,户型面积过大以及在出现的“寻租”和“空置”现象给不法分子提供了契机。而廉租房的不足之处在于:覆盖面积较窄,资金短缺,房源不足以及缺少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人手不够。这两者之间的缺陷对我国保障性住房这一惠民工程起到了一些负面影响。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推进不给力暗示着我国发展时间较短的公共租赁住房也将会面临同样的或者更大的困扰。

1.法律的缺乏,导致实施中的障碍

公共租赁住房的提出使我国住房保障体系更加完善,然而公共租赁住房刚刚起步,虽然有相应的法规指示意见,各地也出台了相应的管理办法,但是没有正式的法律来保障该政策的实施。政策法规不健全,应急性的规范较多,政策随意性较大并且缺乏系统性,各地出台的相关规定和内容相互脱节和相互矛盾。

2.政府缺乏参与的热情

我国地方政府的收入相当一大部分来自于土地出让,地方收入具有“土地财政依赖症”,这就决定了地方政府对待房价的态度是希望房价上升,房价上升必然带动地价的上涨和土地成交量的扩大,地方财政收入就会增加。公共租赁住房是由政府部分出资,出房源来建设的,对于政府来说,获取房源并不容易,存量房数量寥寥无几,那么公共租赁住房数量就落在了增量房上,政府要自己出资建设新房,面对如此高的物价,政府财力有限,再就是公共租赁住房数量的增加势必会造成商品房建筑面积的减少,“土地财政”将会萎缩,这是地方政府不想看到的,也就使得政府参与建设的热情不高。

3.缺乏统一领导,政出多门

我国公共租赁住房用地是由国土部门每年按计划推出,管理则由专业机构部门负责,中低收入困难家庭的资格审查又是由民政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来完成,公共租赁住房是政策性住房,各地政府既是土地权属主体,又是城市规划开发建设主体,还是监管主体,集多重功能于一身,职责不清,难以采取一致措施,使得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困难重重。

4.房源选址和建设面积不科学

市中心繁华地段地皮价格过于高昂,地方政府为了节约成本,将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在偏于地区,交通不方便,没有统筹兼顾考虑通勤问题,增加了生活成本。没有以人为本,建筑面积设计不合理。公共租赁住房周围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设施不完善,使得公共租赁住房难以出租或者是空置率较高。

5. 准入退出机制不完善

公共租赁住房主要是为了给“夹心层”提供帮助,目前住房档案和收入信息系统不健全,导致无法掌握居民的收入水平及其变化情况。信息上的不对称导致一些居民采取虚报瞒报收入的手段骗取公共租赁住房的名额,由于审核工作是由社区和街道办事处来进行,这些工作人员专业性不强,只对申请对象提供的材料进行书面审核,缺乏进一步核查把关。对于退出机制更是难上加难,主要是缺乏租赁信息的动态监管,奖惩力度不够,不能全面掌握租赁者工资上涨或者人口减少所引起的退出租赁资格的信息,导致租赁住房不能实现流动。

五.进一步解决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完善公共租赁性住房政策

公共租赁住房是一个新的事物,起步晚,结合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出现的问题,加强预防力度,结合自己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找准问题,对症下药,还为时不晚。结合实际,积极探索适合我国公共租赁住房的新形式,是当务之急。

1.公共性租赁住房需要立法来保驾护航。

国外的公共租赁住房政策都是以法律的形式出现的,公共租赁体系的建立也得以于法律的强力保障。我国可以借鉴一下新加坡的经验,建立《公共租赁住房法》。对公租房实行统一建设,统一分配,统一管理,统一运作的新机制,形成具有系统性的制度,用法律进行约束。

2.将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纳入政府功绩制范围

我国公共租赁住房是由政府出资,提供房源,然而我国房源数量有限,政府参与热情不高。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将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纳入政府的功绩制范围内,强制执行,这样政府就会想方设法的来完成任务。在房源的选择上,可以用收购的办法解决房源。由政府收购居民的二手房或者收购烂尾楼。二手房是居民住房,一般对其进行装修之后就可以直接居住,这样节约了建设成本,省时省力见效快。对于烂尾楼,对其进行一部分投资,进行改造也可以居住,这样不仅解决了长期搁置的资源,还可以筹集到了房源。再者就是对城中村改造时,建设一定比例的公共租赁住房。城中村的居民一般都有好几套住房,去除自己居住的外,可以将多余的进行出租,这样居民不仅可以得到收入,还为中低收入者提供了住房,也解决了政府寻找房源的难题。政府还可以鼓励事业单位,大专院校,开发区以及各类企业等社会力量参与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凡属社会组织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可以享受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减免政策,建设和运营管理方面的税费享受国家有关税收优惠。[3]

3.加强领导,统一管理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是专业性很强,涉及面很广的复杂系统工程。若缺乏科学合理的统筹规划,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容易出现各种矛盾和冲突。如果责任主体不明确,建设运营模式不规范,则各方面出现相互推诿,扯皮的现象。在这一问题中我们可以效仿新加坡的模式,新加坡早在1960年就成立了建屋发展局,由其全权负责建造和分配向中低收入阶层出租的公租屋。我们有必要从中央到地方形成统一的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改善多头管理的混乱局面。

4.合理选址,优化户型设计

公共租赁住房位置的选择极其重要,在繁华的市中心,政府财政负担不起,在僻远的郊区,又造成惠民工程无人问津。公共租赁住房要统筹考虑公共卫生间,交通,超市等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设施必须满足基本的入住条件和美化功能。在设计上,要按着经济适用原则,优化户型设计,合理确定户型面积,注重发展节能减排环保的住房,力争在较小的空间里满足居民基本的居住要求。[4]公共租赁住房在建设之前要加大宣传力度,对于有需要的人员要首先进行登记,这样对于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数量要有大致的了解,以免造成“空置”的局面,浪费国家资源。

5.健全注入退出机制,保障其流动性

公共租赁住房在某种程度上来说是一种稀缺资源,满足的是“夹心层”阶层的需要。他们是在短时间内没有购房能力,公共租赁住房为这群人提供了一个过渡期,然而这部分人群的收入又难以把握。因此社区审查人员对申请人员要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精神将合格的申请人员公布于政务信息网上,接受大众的监督。当租赁住户收入提高或者居住条件改善后,则应主动退出。对于能够主动退出的,给予相应的政策优惠,例如可以优先购买公共租赁住房。对于应当退出却拒不退出的,加大惩罚力度,将其不良记录计入个人信息档案中,将这种骗租行为向社会曝光。只有准入退出机制完善,才能保证公共租赁住房的流动性,才能真正起到惠民的作用。(作者单位:贵州师范大学 地理与环境科学学院)

参考文献:

[1] 《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重庆日报》 2010 .6.9

[2] 《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0 .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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