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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又称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与道德基石。个人信用形成的相关记录,即个人信用档案,具体指个人在社会与经济活动中形成的履行义务记录和相关数据,是个人基本情况以及信用状况相关的各种文件资料的总和。具体有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反映个人自然身份以及反映家庭、职业等情况的个人基本档案信息;
(2)个人与金融机构发生信贷关系而形成的个人信贷档案信息;
(3)个人与商业机构、公用事业单位发生赊购关系而形成的个人履约档案信息;
(4)行政、司法机关等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形成的与个人信用相关的档案信息;
(5)其他与个人信用有关的档案信息。
个人信用档案体系建设涉及社会、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就明确提出,要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个人信用档案体系,是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需要,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决策,对推进政府更好地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2 国内外个人信用档案体系建设现状
国外个人信用档案体系建设起步时间早,起点高,经过长期的建设其应用领域广泛,且相当成熟。美国自20世纪40年代着手建设个人信用档案系统,美国政府在个人信用档案体系建设过程中,注重跨领域、跨部门的协作,通过网络为公众提供服务,美国的个人信用档案系统非常完备,已经纳入美国电子政务发展框架。欧洲、新加坡、日本等国家,个人信用档案体系经过长期建设已经十分完善,强调其服务职能,同时尽力减少经济风险。如新加坡政府的eCitizen(电子公民)服务网站,日本保护个人信用档案的相关法律法规建设。
中国的个人信用档案体系没有形成大规模建设,个人信用档案的开放和使用目前尚无明确的国家法律法规,政府部门和一些专业机构掌握的信用档案一般不愿意对社会公众开放,公众难以通过正常途径获得相关信用档案,另外对失信行为不能够进行有效处罚。上述个人信用档案体系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也引起政府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2000年6月上海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服务系统数据采集及信用报告查询系统正式启动。在相关法律法规建设方面,2005年9月国务院信用体系建设意见;2009年10月《征信管理条例》首次征求意见;2011年7月国务院法制办就《征信管理条例》第二次公开征求社会意见。这些都对我国个人信用档案体系建设起到推动作用。但是,我国个人信用制度的建设相对于欧美发展了上百年的个人信用体系差距很大。我国个人信用档案的应用局限于金融的各项消费信贷业务,主要作为银行对个人贷款的决策依据,而在个人其他社会经济活动中的应用涉及很少。
3 如何促进我国个人信用档案体系建设
笔者以为,我国个人信用档案体系的建设应该综合以下几个方面的措施来进行。
3.1 个人信用档案数据库建设。个人信用档案数据库的建设应按照“统一规划、分级建设、分步实施、档案共享”的原则,由政府统一部署,各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由不同行业机构协同建立。个人信用档案数据库的主要内容,应该是客观记载个人社会经济、生活中信用,建立对个人信用的评价和社会认同机制。个人信用档案数据库的信用记录编码可以采用个人身份证号码,信用档案数据库可以收集个人自然情况、经济状况、品行记录、信用历史等相关档案内容,并分别采集于不同的行政管理部门。
3.2 个人信用档案体系平台建设。个人信用档案体系平台建设,应该按照标准统一、利于共享、可扩展、安全性等原则来建设,个人信用档案体系平台总体架构可以借鉴江苏省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建设经验,总体设计数据来源、交换设施和个人信用档案基础库系统,其中,国家机关、金融机构和公共事业单位是个人信用档案基础库建设的数据来源,统一的个人信用档案共享系统负责将这些部门掌握的个人信用档案以逻辑或者物理的方式归集到个人信用档案基础库中,个人信用档案基础库负责存储个人信用档案并对外提供服务。
3.3 信用档案安全及法律保障。信用档案安全体现了信用档案资源的服务生命力,也是资源共享的重要基础。信用档案安全涉及硬件设施、操作系统、数据库、强认证设施等方面的安全。需要从技术方面来进行信用档案安全保障。信用档案安全的重要性在于涉及信用档案达到一定密级要求,不能够适当公开或篡改。因此,还需要从立法方面来加以保障,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建立个人信用法律或法规,制定和颁布诸如《个人信用法》以及其他涉及个人信用档案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效力应是全国范围内的,并且有明确的对违反法律法规进行处罚的措施,严格的法律制度会对每个人形成外部约束力,让不讲信用者重则受到法律制裁。
3.4 移动信用体系建设。可以通过移动终端设备如手机与个人信用档案平台建立网络链接,通过移动终端设备对个人的信用情况进行记载和查询,会更快速地共享个人信用档案数据库资源,能更大范围、更大限度地查证个人的信用档案情况,可以方便地接入社会信用档案体系,共享个人信用档案资源,作为社会档案体系建设的一部分内容。这种方法对于目前的中国来说易于实现,而且可接受性也比较高。
3.5 个人信用评估档案系统建设。个人信用评估档案系统,是个人信用档案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社会信用档案体系的内容之一。国家在制定个人信用档案管理法规时构建一套可操作的实用的个人信用评估体系,将有利于个人信用的自我约束与管制。个人信用评估档案系统通过与信用评价体系挂钩的奖惩激励措施,有助于个人信用评估体系对提高个人信用品质的指导和促进作用,并保证评估体系的良性运转。个人信用评估档案系统内容包含个人信用评估模型构建、个人信用风险指数评定、个人信用档案评级、个人信用风险预警等,其中个人信用风险指数评定以反映个体信用行为的实际数据为分析基础,通过构建的数学模型来评定个人信用风险的大小;个人信用档案评级主要是对个人的信用档案评定表来进行分析,对照信用评估参考标准,对个人信用各项评估指标的内容进行分析判断;个人信用风险预警是指当个人的信用将要超过一定数值时,对个人用户进行预警提示,减小个人信用违约的可能性。
4 结束语
【关键词】 个人 征信体系 建设
个人信用征信是指依法设立的个人信用征信机构对个人信用信息进行采集和加工、并根据用户要求提供个人信用信息查询和评估服务的活动。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资金流动更加频繁,用户为满足自己的资金需求,缓解资金压力,越来越多的选择使用信用卡或者贷款的方式解决问题。因此,为促进我国银行信贷业务的健康发展,需要完善我国的个人征信体系。我国的个人征信体系的完善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下面,本文将就个人征信体系建设的必要性、我国个人征信体系建设存在的问题出发为我国个人征信体系的建设提出合理建议。
(一)个人征信体系建设的必要性分析
完善的征信体系是社会信贷体系的建设可以促进我国银行业的健康发展。经济社会中,信用对于个人的重要性相当于人的第二章身份证。完善的个人征信体系,可以降低商业银行的经营成本,提高银行业务的完成率和成交量,降低坏账率和不良贷款占比,提高银行的收益等。
1.改善社会信用环境
个人信用的确认是个人在社会生活中的一个重要方面,由于个人信用状况的确认需要依据,因此必须第三方信用机构的介入才能完成。因此,个人信用的确认是一个耗时耗力耗资的过程。目前,我国个人信用体系的建设尚不完善,授信方为保证资金的安全性不得不提高贷款门槛,越来越高的信贷门槛难以满足大部分贷款人的需要,因为这会增加借贷时间,不能及时有效的满足借贷方需求。因此很多人会冒着巨大风险选择信贷门槛较低的民间信贷机构――非法信贷机构,增加了信贷风险,也助长了民间非法信贷机构的发展气焰。因此,需要建立完善的个人征信体系,提高个人征信审查效率,改善社会信用环境。
2.防范信用风险,促进我国信贷体系健康发展
近年来,我国的银行贷款坏账率不断增长,根据2015年官方公布的数据来看,我国在2015年的银行贷款坏账率为1.5%,虽然很多海外机构对我国官方的银行贷款坏账率非常怀疑,但是这是由于各个国家的坏账率计算和归类方式不同造成的。
自2008年以来,我国的银行贷款呈高速增长模式,在银行贷款快速增长的同时,银行面临的信用风险也在不断增加。银行贷款的坏账呆账是银行贷款的风险之一,如果在放贷钱没有对受信人的信用状况进行调查,会增加银行信贷风险。自2013年,我国互联网金融得以迅速发展,得益于我国“互联网+”经济政策的支持,也是我国经济结构调整的一个重大方向。建立有效的个人征信体系可以促进我国信贷体系的健康发展。
(二)我国个人征信体系建设的问题
在了解我国个人征信体系的建设现状后,笔者认为我国个人征信体系建设出现的主要问题有:缺乏健全的征信体系法律法规、缺乏有效的个人信用数据库、政府信用监管缺失、缺乏征信服务机构、各地区征信体系建设不一致等。下面,笔者将对以上问题逐条分析。
1.缺乏健全的征信体系法律法规
健全的个人征信法律法规是健全个人征信体系的支持和保障,在法律法规的支持下,个人征信体系才能有效发挥作用。
目前,我国的征信体系法律法规并不健全,2002年,我国出台了《征信管理条例》,对征信方、征信方式、征信监督者以及法律责任等作出了明确规定,起到了规范我国征信市场的作用。2015年10月1日起实施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对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标志着我国个人信用征信行业的规范化有了更好的法律保障。此外,我国各个地方政府也根据自己当地实际情况对个人征信颁布了一些法规,起到了对个人征信市场的进一步规范的作用。
但是,我国的个人征信法律法规尚有确实,且法律执行率低,受信人的个人隐私的保护等问题还是时有发生,应该建立更有效更健全的个人征信体系法律法规。
2.政府信用监管缺失
对个人信用的评定和监管需要第三方机构完成,更需要政府的新监管。政府的监管对个人征信体系的建设以及信息的真实性有一定的促进作用。目前,我国政府在个人征信体系中的监管主要是事后监管,即在受信者信用出现问题后帮助授信者通过强制或法律手段保障授信者的合法权益。政府监管在保护受信者权益方面有较大差距。因此,政府信用监管缺失是我国个人征信体系存在的一个重大问题。
3.缺乏有效的个人信用数据库
个人征信体系的构建需要建立个人信用状况数据库。由于我国人口众多,且没有相关的机构对个人的信用进行长时间的有效跟踪,因此,我国尚未建立一个完善的个人信用数据库。不过,随着近年来银行之间的合作增加,越来越多的银行选择信息共享,构成了一个小型的个人信用数据网络。目前,随着互联网和大数据的发展,以前需要大量人力完成的事情可以通过互联网来完成,因此,需要建立有效的个人信用数据库。
4.征信机构数量质量不足
与欧美等经济发达国家不同的是,其征信机构以社会征信为主而我国是以国家征信机构为主。美国的征信机构越为200多家,欧洲征信机构的数量为40多家,而我国现有征信机构150多家,其服务范围小、产品种类少、信息获取成本高和难度大,因此我国的征信机构难以满足社会需求。
我国的主要征信机构使中国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征信系统信息主要是银行以前的贷款信息。国外的征信机构也已经入主中国多年,但是由于中国特殊的国情,不能真实获得更有效的个人信用信息等。
5.各地区征信体系建设不一致
我国经济发展的一个重大问题就是经济发展的区域不平衡性,经济发展的区域差异性非常大。与我国经济发展趋势相同的是,我国征信体系的建设也具有明显的区域性。就目前我国征信机构的分布和工作有效性而言,东部沿海地区的征信体系较为完善而经济不发达的西部地区建设状况则比较差。征信体系的区域性差别不利于我国信贷业务的健康发展。而且,近年来,我国中西部地区的经济建设和发展进入一个新的阶段,需要完善的征信体系为经济建设提供保障。
(三)我国个人征信体系建设的建议
我国个人征信体系建设的现状和问题都是由于我国社会现状、经济体制等原因造成的。同时也与我国征信体系建设起步较晚有关,因此,我国可以借鉴他国在征信体系建设的经验的基础上建设我国个人征信体系。根据国外的先进经验,在个人征信体系建设中,需要完善法律法规保证征信体系的建设,政府的监管作用也不可忽视,同时,需要建立有效的个人信用数据库、社会力量建立征信服务机构等。
1.完善征信体系法律法规
前面提到,完善的征信体系法律法规是个人征信体系建设的基石。因此,我国需要加快对征信体系的法律法规的建设。征信体系法律法规应该对征信体系对征信体系中的信息获取、信息共享、信息安全、信用评定及评定标准的建立等多个方面进行详尽的规定和叙述,同时与国际标准接轨,打破我国与国际标准孤立的现状,对于我国走进国际市场有很大帮助。
2.政府加强信用监管
政府对个人信用的监管作用至关重要。政府除作为行政的执行者,更是一个好的监督者。政府对个人信用体系建设的监督主要体现在对评信机构的监督,监督信用评级机构能够公开透明依法办事,不编造、制造假的信用评级信息。同时,也需要对个人信用做有效监管,保证个人信用信息的真实性。政府的监督可以防止信贷企业或个人偷税漏税等不良现象的发生。
3.建立有效的个人信用数据库
前面提到,个人信用数据库存储个人信用信息,在个人征信体系中的角色非常重要。个人信用数据库的建立是一个耗时耗力的工作,且我国个人信用数据库没有做到有效的共享。我国在构建个人信用体系的过程中需要建立有效的个人信用数据库,并促成各种信用评级机构和银行的合作,让其能够做到信息共享,减少银行信贷坏账的发生。
目前建立个人信用数据库的有利条件是互联网的发展和大数据,利用互联网可以收集个人信用的有效信息,有效的降低了个人信用数据库的建设成本,同时也增加了信息共享的可能性。通过互联网实现个人信用数据库中信息的共享,可以打破信贷体系中信息不对称等障碍,促进信贷体系健康发展,降低信用风险。
4.国家支持征信服务机构的建立
前面提到,我国现有征信服务机构较少,难以满足我国现有征信市场的需求,因此国家需要支持更多的征信服务机构的建立。国外征信服务机构以社会征信机构为主,我国也应该适当放宽社会成立征信服务机构的标准,鼓励社会力量进入征信机构,解决目前征信市场供不应求的现状。
我国现有征信机构以国家建立为主,必不可少的存在着工作效率低下,处理信息的方式固化等问题,而社会力量的进入对提高征信市场的工作效率具有一定的推动作用。国家在鼓励社会力量进入征信体系的过程中,需要更多的承担监管和督促者的工作。
5.统一各地征信体系
各地征信体系的不均衡是限制我国征信体系建立的一个重要因素。目前,我国应对经济发展比较迅速的中东部地区的征信体系的建设加强重视。经济发展是需要资金支持的,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难以支撑当地经济发展时,贷款是解决当地建设问题的一个重要途径。同时,越来越多的社会力量进入当地建设中,社会力量对贷款的依赖性更大。因此,需要国家统一各地征信体系,建立一个全国通用的征信体系,为各地区共同发展提供有效保障。
内容摘要:电子商务交易的诚信问题一直是困扰网络企业发展的问题。随着我国C2C电子商务网站交易规模不断扩大,如何确定评价个人信用已经成为亟需解决的问题。本文以淘宝网为例,对国内C2C电子商务网站个人信用评价现状进行研究,基于研究结论提出了建议与对策。
关键词:个人信用 C2C 评价
随着Internet的迅速发展,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开始采用C2C电子商务这种新兴的方式进行网络购物。截至2009年12月31日,我国网民规模达到3.84亿人,其中网络购物用户规模1.08亿人,年增长45.9%,网络购物使用率继续上升,目前达到28.1%。随着网购观念的普及,网络购物已经渐成网民消费生活的习惯。据CNNIC监测,2009年中国网络购物市场交易规模达到2500亿,较2008年翻番增长。目前,我国的大型C2C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主要有淘宝网、易趣、拍拍、百度有啊等。据艾瑞视点的2009年第三季度核心数据显示,淘宝网在我国C2C电子商务市场份额中占据了82.6%,因此在本文以淘宝网来作为C2C研究的基础。伴随电子商务快速增长,电子商务交易的诚信问题一直困扰企业发展。如何准确评价个人信用,提高网络购物普及率就成为亟需解决的问题。本文以淘宝网为例对国内C2C电子商务网站个人信用评价进行研究,针对目前国内C2C电子商务网站个人信用评价的状态、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一些建议与对策。
个人信用内涵及评价模型
个人信用是指个人通过信用方式,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获得自己当前所不具备的预期资本或消费支付能力的经济行为,它使得个人不再是仅仅依靠个人资本积累才能进行生产投资或消费支出,而是可以通过信用方式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获得预期资金或消费支付能力。
针对个人信用评价,易趣首先推出并逐步完善了我国第一套个人信用评价模型,该模型让买家与卖家在交易结束后,就本次交易为对方做出评价,评价结果以信用指数形式公开,网上其他买家和卖家都可以看到,并作为交易参考。
如图1所示,该模型虽然最早由易趣网引入,但是目前绝大多数C2C电子商务网站包括淘宝网等都采用了此模型。该模型已经成为C2C网上交易平台的标准模式。
我国C2C电子商务个人信用评价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虽然目前众多C2C电子商务采用了上述模型对个人信用进行了有效的采集与评价,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一) 个人信用评价指标体系不够完善
首先,信用评价制度存在缺陷。一般来到网站购物的顾客都会对卖家信用进行判断,判断标准都会认为信用等级越高,得分越多就越可信。但实际情况是,如果一直维持这种信用等级累进制度,那么就会出现所有的卖家都会不断地进行升级,而新到平台开店的卖家很难吸引到顾客,这样就会使平台陷入严重的两级分化,缺乏相应的竞争机制。
其次,部分网站的信用评价等级设计过少,一些平台仍然采用“好评”、“中评”、“差评”三档,对应得分为+1,0,-1,这种设计让买家在做出评价时选择空间过于少,并不能完全反应出买家的意愿。
(二)评价方法缺乏系统性
首先,网站采用的是根据评价等级打分的方法来进行等级划分。这种划分方法过于简单,并不能完全反映出被评价对象的真实信用程度。例如淘宝网站中的卖家、买家均设置有20个级别,每个级别对应相应的分数区间,消费者可以通过级别来确定商家的信用度。
其次,信用评价算法缺乏系统性。目前多数网站仅采用根据评价次数来进行评价。但是我们知道如果同样是销售产品,那么销售一件5元的Q币卡与销售一件价值5000元的笔记本电脑所获得的信用评价是相同的,这显然不合理。一个卖家可能一个交易日就销售1000个价值为5元的Q币卡,但是另一个卖家可能只销售一台电脑,这两个卖家所获得的销售金额是相同的,但是第一个卖家会获得1000个好评,但第二个卖家只能获得一个好评。这显然是信用评价的算法存在重大问题。
(三)个人信用评价动态跟踪性不足
由于个人信用与商家的销售有着非常直接的联系。因此商家对于信用评价的结果尤其看重。重所周知,作为商家不可能一直获得好评,一定会获得一些中评,甚至差评。如果好评率达不到商家的要求,或者商家认为其影响到了其销售,商家就有可能放弃原有的信用账号,采用新账号来进行销售。但是由于新账号信用等级低,因此很多商家就采用了低价炒作信用的方式来迅速提升等级。这种情况下,网络消费者就无法真实有效地知道卖家以往的信用情况。因此网站应该针对卖家的个人信用进行动态跟踪。
完善C2C电子商务个人信用评价的对策与建议
针对目前国内C2C电子商务个人信用评价中存在的问题,结合目前C2C电子商务网站的实情,笔者提出以下对策与建议。
(一)完善个人信用评价指标体系
针对目前个人信用评价制度中存在的问题。网站应该丰富评价的等级,例如设立为“好”、“较好”、“中”、“较差”、“非常差”五个评价等级,进一步网络消费者评价的选择空间。淘宝目前在店铺评价中就采用了非常不满意(1分)、不满意(2分)、一般(3分)、满意(4分)、非常满意(5分)五个级别的评价标准。同时为了鼓励新进入平台的商家,可以采用信用等级逐年递减的方式来进行评价,例如一年前的信用分数乘以0.9,二年前的信用分数乘以0.8……从而减少靠年头累积信用的大卖家形成垄断,进一步完善了网站的竞争机制。
(二)采用系统的评价方法针对买卖双方的信用进行评价
网站应该根据具体顾客的信用指数、程度、价格等方面建立多种评价准则,同时尽可能地采用适合于自己网站用户的评价方法,比如模糊评价法等。例如,在网站中信用度高的评价用户所做出的评价比信用度较低的用户所做出的评价就更具有可信性,其影响也应该更大。在这种前提下,为卖家与买家进行加权计分。通过鼓励买家提高评价质量,加强评价内容的准确性与完善性。
(三)引入第三方监控以建立动态追踪信用评价记录
为了保障个人信用数据的准确性、真实性、有效性。网站有必要针对在网站进行实名注册的商家,采用身份认证、手机认证、居住地址认证,发货地址认证等多种方式对商家进行动态跟踪,以便采集到商家连续的信用记录。同时,可以采用引入第三方监控,采取网友全民举报的措施,来防止虚假信用的产生。
结论
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向前发展,网络购物尤其是个体消费者网络购物的数量、金额也在不断的增加,加强个人信用的评价对于商家而言其重要性也越来越大。通过对个人信用评价目前所存在的问题的分析,本文提出了一定的对策与建议,希望能够提高国内C2C电子商务网站的信用评价体系,降低网络购物的风险,进一步推动网络营销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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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区一:“不借贷款不用信用卡=信用状况良好”
很多人认为,我一不借贷款,二不使用信用卡,信用状况就应该良好了吧?这种理解其实是不对的。银行在评价一个人的信用状况时,往往要以他过去的经济交易行为作为判断依据。一个人如果能够按时归还贷款、偿还透支款,从不拖欠水、电、煤气费,银行就会认为这个人守诚信;相反,一个人如果不及时归还贷款,缴纳各种公用事业费,银行就会认为他不守信用。而一个人如果从不借贷款,也不使用信用卡,就象一张白纸,上面没有作任何记录,银行也就无从了解他的信用意识,无法做出准确判断。可见,要想有良好的信用状况,就必须留下守信用的交易记录。这些交易记录会被一条条归集到你的信用报告里,成为你诚实守信的证明。
误区二:“撤销产生了不良记录的信用卡=消除了不良信用状况”
有些人在使用信用卡时,出现了不良信用记录,首先想到的办法就是销户。认为只要销户了,就可以消除不良信用记录。其实,这种想法是错误的。信用卡销户后,该卡的透支记录仍然会在个人信用报告中展示,直到一定时间后才不予展示。相反,如果你继续使用原来的信用卡,并按时归还透支款,那么2年之后,以前的不良记录就不会显示在你的信用报告中。因为目前征信系统中提供的个人信用报告只展示信用卡使用人最近24个月的还款记录。
误区三:“信用卡一直不用=信用状况安全无事。”
许多人办理信用卡并非实际所需,而是为了协助银行工作人员完成发卡任务。一部分人在办理了信用卡后,往往把它束之高阁,不再理会。认为只要不使用,就不会影响到个人的信用状况。这种想法其实也是片面的。我们持有的信用卡中,只有未被激活的信用卡,才不需要向银行交纳任何费用。而被激活了的信用卡,往往要交纳年费。按规定,在办卡时,银行工作人员应该履行告知义务,但是,由于委托代办、疏忽大意、遗忘等多方面的原因,银行的告知义务有时可能没有履行到位。我们如果缺乏这方面的意识,就可能因为忘记交年费而产生逾期还款的记录,从而留下不良信用记录,影响到个人的信用状况。因此,我们要定期检查自己的信用卡,对不需要的信用卡要及时销户,否则,“睡眠卡”不仅会“吃钱”,还会给你带来信用污点。
误区四:“有了不良信用记录=信用状况永远无法改善。”
所谓个人信用制度,就是指在对个人信用信息的收集、利用、提供与维护管理活动中所必须遵循的规范和准则,主要包括个人信用登记制度、个人信用评估制度、个人违约风险预警机制及风险管理和风险转嫁制度等。消费信贷的发展必须以良好的信用环境与规范的信用秩序为依托。我国商业银行消费信贷业务面临的社会信用环境与国外银行不同,主要表现在我国目前尚无全社会性的个人信用制度,社会信用意识缺乏,银行缺乏消费者的个人资料,难以对消费者的个人信用做出恰当的评级,不能很好地测量评估违约风险。因此,商业银行开展消费信贷首先需要建立一个完善的个人信用制度。
从国外来看,个人信用制度的建设基本上有三种形式:一是以中央银行建立的消费信贷登记制度为主体的国家信用体系,如德国、法国等;二是以商业征信公司为主体形成的国家信用体系,如美国的个人征信公司、追账公司等;三是以银行协会建立的会员制征信机构与商业性征信机构共同组成的国家信用体系,如日本等。目前,在我国按照第一种模式建立一套个人信用调查和报告系统,相应的投资和维护费用很大,国家财政负担较重,而且市场化程度较低,难免会缺乏效率;如果按照第二种模式,由于我国有关个人数据开放的法律、法规不健全,纯粹的商业化运作可能带来信用数据收集的困难,从而制约个人信用制度的建设。综合考虑我国的现实情况,我国宜采取以政府和中央银行为主导,以股份制有限公司为主体的模式来建设我国的信用制度。在这种模式下,初期利用政府的权威性推动征信机构的建设,强制掌握数据信息的机构开放信息,政府为征信机构的运作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同时注意保持征信机构的独立性,逐步成立全国性个人信用信息数据交换中心,建立全国性的征信公司。个人信用制度的建设主要是征信公司的建设,需要建立实行公平、公正、公开的进行个人信用评级的机构,同时还需要有适合征信公司运作的市场环境。
1.征信公司内部建设。征信公司的良好运转首先需要有开放的齐全的个人信用数据资料,其次需要建立标准的评价体系以及规范化的组织结构与有效的运作。图1显示了我国征信公司的建设流程。
图1征信公司的建设步骤
(1)采集信用信息,建立标准化的个人信用数据库。建立个人信用制度的前提就是拥有充足、及时的个人信用信息,因此,需要建立全社会性的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世界各国的征信市场上,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由征信公司自己建立并经营是主流方式,而对于我国来讲,个人信用信息分散在金融、财政、工商、政法以及其他部门,且互相封闭,互不沟通,因而个人信用数据库的建设需要借助政府的强制力,由政府强制有关部门开放个人信用信息,实现个人信用信息资源的共享,建立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我国建立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具体可以由小到大,先建立区域性的信用数据库,实现区域内的信息共享,逐渐推进到全国,组建全国个人信用信息交换系统。
首先,在银行内部以个人储蓄实名制及信用卡个人信息资料为基础,实行个人信贷登记制度,推行个人信用实码制。将银行内其他各专业部门保存的个人信息资料集中起来,建立全行性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使每个客户都有唯一的一个信用码及相对应的完整信用记录,并以此为基础建立个人信用基本账户,个人与银行的所有业务均通过基本账户进行。为此,首先要推广信用卡的使用范围,使信用卡成为每个具有行为能力公民的完整的个人信用信息记录,成为个人信用档案的基础;第二步,以银行的个人信用信息为基础,由政府出面,联合公安、财政、工商、政法等机构,共享信息资源,建立区域性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第三步,利用现有的“金卡工程”,将各区域的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联网,形成全国性的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在建设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时要注意信息储存的时期,个人信用的正面信息可以长期储存,而负面信息储存最长时期为七年,超过储存期限的负面信息应及时删除和销毁。
(2)组建征信公司,进行信用评级工作。征信公司的建设与完善应该与信用数据库的建设同步进行。首先,在区域性数据库建设的同时,在政府的推动下成立区域性的征信公司,进行区域内个人信用等级评估,为银行和其他机构提供服务。各区域征信公司在竞争的基础上借助电子网络不断加强联系,互通信息,并允许征信公司进行跨区域竞争;其次,各征信公司在互相渗透的基础上,互相联合兼并,在政府推动下形成几家全国性的征信公司,实现全国范围内的信用信息联网,实现消费者信用评级的全国性。目前我国已经在上海进行了征信公司的试点。2000年,上海资信有限公司的成立使得过去分散在不同部门的个人信用信息汇集到一起,经过加工和储存,可以全面客观的反映个人的真实信用状况。
(3)完善个人信用评估体系。个人信用评估体系是消费信贷风险管理的基础,银行可以根据个人信用状况设定不同层次的服务与优惠。个人信用评估体系需要有统一的评估标准和专业的评估人才。在我国可以由中国人民银行根据“5C”原则制定统一的评价指标,建立信用分模型,各地根据当地的情况进行合理浮动;各征信公司要积极培养一批高素质的信用评估人才,增强信用评级的能力和水平,提高信用评级的准确性。
个人信用评估一般采用积分制,具体分成四个部分:基本情况评分:包括个人的一系列情况,如出生年月、学历、职业、收入水平、个人财产、工作地点、工作经历、工作单位、家庭情况等等;和银行业务联系评分:在信用记录号下,每发生一笔业务,无论是存款、贷款、购买国债及其它金融债券、信用卡消费、透支等等,都有一个积分;道德评分:评估个人偿债意愿。如个人信用记录号下屡次发生信用卡透支,而在规定期内弥补透支就可获得额外奖分;个人贷款按期还本付息情况良好可以获奖分;若发生恶意透支,并且不按时归还所欠本息,就应额外罚分,直至列入黑名单;根据上述累积得分评定个人信用等级。
(4)征信公司的规范有效运作。完善的个人信用制度需要规范的征信公司。征信公司要按照市场机制运作,发挥主动性,积极采集信息,进行合理合法的信用评估,保证评估结果的客观、及时、公正。在公司的商业化运作过程中,政府只起监督作用而不是参与征信公司的经营。
2.征信公司外部建设。征信公司的外部环境建设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普及信用文化。个人信用制度的快速建设需要全社会的重视,需要全社会的信用文化支持。我国要积极宣传诚实守信准则,培养社会的信用意识,普及信用文化。第二,要建立监管组织,成立政府机关性质的信用管理局,全面负责全国的个人征信管理。目前我国的信用管理职能集中在中国人民银行,随着我国个人信用制度的发展,信用管理的日益复杂,需要一个专门的信用管理局进行征信活动管理。第三,设立行业协会,实行行业自律。社会信用体系比较完善的国家与地区都有完善的个人信用管理行业组织或民间机构,如美国的信用管理协会、信用报告协会、美国收账协会等。行业协会的主要任务是开展个人信用管理与应用研究,提出立法建议或接受委托研究立法,提出有关个人信用管理法律草案;制定个人征信行业评价标准;协调行业与政府以及各方面的关系;促进行业自律;加强行业从业人员培训等。我国也需要建立行业协会,促进个人信用制度的发展与完善。第四,技术的支持。信用信息的采集,信息的处理,信用报告的输出都离不开先进技术的支持,美国的个人信用制度也是在网络信息技术飞速发展的同时迅速发展的。因此建立我国的个人信用制度就需要积极利用先进的电子技术。第五,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建立个人信用制度是一个非常庞大的系统工程,需要政府各有关部门、中央银行、个人信用报告机构的密切合作,协调配合,因此必须依靠政府法律的强制推行,用法律的形式对个人信用征信制度的各个环节做出规范,保证个人信用征信的顺利进行。
二、健全社会担保体系
发达的消费信贷需要完善的社会担保体系支持,社会担保体系主要由政府担保机构以及商业性保险公司组成。
1.建立政府主导的担保机构。虽然在西方发达国家,并非每一笔贷款都需要有信用保险或担保,但对于风险比较大的贷款,信用保险则是发放贷款的必要条件之一。当私人保险公司不愿意承担此类风险时,政府有必要直接介入,为中、低收入消费者申请贷款提供信用保险或担保。美国的信用保险机构由政府设立和私人保险公司两大类,在住房贷款的保险上政府和私营保险平分秋色,而我国目前的保险公司在开展个人住房消费信贷的信用保险或综合保险时,条件比较苛刻,收费也较高,中、低收入的消费者难以承受。因此,政府有关部门有必要成立类似于“美国联邦住房管理局”或“退伍军人管理局”的住房担保机构,以较低的收费为符合条件的中低收入者提供信用担保,以降低银行面临的违约风险。
我国建立社会担保机构可以采取这样的方式逐步推进:首先,在一个社区内,由社区组织区域内的居民成立合作性质的担保机构,由居民出资入股,为居民的消费信贷提供保证。该组织和组织成员一起对申请贷款的居民进行调查,并互相监督。其次,由政府出面组建政策性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消费者提供贷款担保。例如,可以利用各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住房贷款的保险与保证。目前上海、北京等地已经建立住房担保公司,公司吸收部分廉租房作为那些违约拖欠无力还贷消费者的周转房。另外,北京已经设立了对消费者消费信贷风险进行担保的专项资金,具体的运行方式由市政府出资设立北京市消费信贷信用担保风险保证资金,专项用于个人消费信贷信用担保,具体由消费信贷信用担保资金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会)和消费信贷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机构(管委会)管理,由前者委托专门机构从事日常资金管理和具体运作事宜;经监管会批准,由管委会聘请第三方作为风险控制中心,从事具体的信用评估和债务追索工作。
为了防止少数居民滥用政府担保以及银行不负责任的发放贷款,政府担保机构不能对贷款进行全额担保,例如,在住房贷款中,政策性担保的保险金额可以设定为购房款的30%,即购房者自己首付30%、政府担保30%、另外贷款银行自己也承担40%的风险,这样既有利于银行降低风险,也迫使银行建立起自己的风险防范机制,从而使贷款的风险降到最低程度。
2.完善商业性保险制度。在建设政府担保机构的同时,要完善商业性保险制度,为消费信贷业务进行保险。国外为了保证消费信贷的良性运转,都建立有相应的保险制度。美国在汽车贷款中,要求借款人有足额的人身保险、驾驶责任保险和对新购汽车的汽车保险。虽然中国人民银行的《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以房产为抵押的借款人在贷款合同签订以前要办理房屋保险或委托贷款人办理有关保险手续,但由于种种原因,保险公司这方面的业务发展的不理想,而实际上单纯的财产保险难以满足银行风险管理的需要。因此,要降低商业银行消费信贷风险,就需要积极引导国内的保险公司涉足消费信贷市场,为消费信贷提供保险,设计出合适的新险种,例如设立合同履约保证保险、住宅抵押贷款联合人寿保险等。
将人寿保险引入到住房抵押贷款保险机制中,当借款人购买人寿保险后,万一因意外事故或其他原因而身亡时,可以用保险金支付尚未还清的贷款余额。这样解决了银行因借款人死亡而使贷款无法收回却又无法拍卖其房产的尴尬处境。在具体操作时,银行可以要求借款人按保险金额为购房款的40%、保险期限等于银行贷款期限的条件投保人寿保险,并在贷款合同中明确规定当借款人因故死亡或其他原因丧失劳动力后,其家人必须用保险金首先偿还银行的贷款本息。另外,对抵押物设置保险,防止抵押物毁损给银行带来的风险,保险应按抵押物的全部价值投保,而不仅仅对等于其担保的贷款金额的财产进行担保,保险单上应注明第一受益人为银行,以确保银行的权益。
三、强化外部监管
外部监管是银行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补充。银行外部监管的主体通常由政府设立的专门监管机构、银行业协会以及社会中介机构组成,在我国由银监会、银行业协会以及社会审计等中介机构组成。
对于商业银行的外部监管目标一般是:维持银行系统的稳定与安全;确保银行系统的竞争性与效率;监督货币政策的贯彻执行;保护消费者利益。表现在对于消费信贷的监管就是控制消费信贷的规模和不同种类消费信贷的比例,降低消费信贷的风险对于银行的不良影响。例如,新加坡对金融机构开展消费信贷业务的监督比较严格,对信贷额度、信贷期限、融资对象等都有一系列严密规定。由于这些规定的严格实施,新加坡信用卡的呆账率仅为0.3%,明显低于其他国家。我国的外部监管可以从以下方面入手:首先,要完善银监会和审计机关联合监管的外部监管体制,从传统的合规性监管转向注重风险监管和银行内部控制。银监会要管理消费信贷的规模和投放规模,确定消费信贷所需要的资本比率;发挥会计、审计、律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的社会监督作用。我国的银行监管目前还只局限于违约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尚未涉及或极少涉及操作风险、法律风险、利率风险等;贷款风险分类制度还不完善;资本充足率要求只涵盖了违约风险,并且还未做到根据不同风险级别的贷款实行差别资本充足率要求,等等。因此,我国监管部门应该逐渐改变监管方式和范围,强化对于不同风险级别贷款的监管。银监会已经注意到对于消费信贷进行监管的重要性,其颁布的《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商业银行对于成立不满3年且开发项目较少的专业性集团性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贷款应审慎发放;将每个住房贷款人的月还款额与月收入比控制在50%以下(含),月债务支出与收入比在55%以下(含)。其次,利用银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发达国家都有发达的银行行业协会,利用行业组织的监管,使商业银行在发放消费信贷时,自觉加强风险防范。我国在2000年5月10日成立了中国银行业协会,商业银行要积极遵守银监会的制度和银行业协会的准则,进行合理竞争,加强内部管理,降低风险。在目前个人信用制度不完善的情况下,银行行业协会还可以促进各商业银行加强联系,实现信息资源共享,防止消费者的多头贷款,防范风险。最后,加强对于商业银行的信用评级工作。通过分析商业银行发放消费信贷以及其他业务,结合所处的经济时期,判断银行的信用级别,给银行判断自身的风险提供参考。国际上多数国家都已经建立了商业银行的信用评级系统,可以比较全面地反映商业银行的风险状况。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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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李敏新,武剑.消费信贷业务的风险分析与对策研究.投资研究,2001,(9).
关键词:居民消费;消费金融;消费信贷
一、我国消费现状及其重要性
西方经济学四部门经济中,总需求等于消费、投资、政府购买和净出口的总和。消费、投资和出口是拉动中国经济增长的三驾马车。消费指的是最终消费,由政府消费和居民消费构成。从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上可以看出,近十年以来,我国最终消费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平均为50%,居民消费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平均为37%。通过中国、美国、德国、法国和发达地区对最终消费占国民生产总值比重的比较,美国占80%以上,近几年接近90%,第二是法国,中国还在后面。对比金砖四国的情况,巴西接近于发达国家的水平,俄罗斯和印度总体水平相仿。对比中美两国政府和居民最终消费的比重,中美两国政府消费非常接近,最大的差距是居民消费,美国的居民消费占到国民生产总值的70%,对比中国的37%左右,相差了近一半。通过不同国家地区数据的比较,可以看出发达国家最终消费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较高,而我国的最终消费比重在这里面是比较低的。近十多年来我国经济增长主要依赖投资和出口。为了扭转这种发展模式,我们需要启动消费的力量,尤其是居民消费,它的巨大潜力对推动经济的发展有着不可估量的作用。通过消费的增长,不但可以发展生产、提高就业率,更可以推动技术的进步,从而实现一个经济增长的良性循环。为了达到这个目标,不仅需要从消费意识入手,更要推出能够刺激消费的服务,而消费金融则在这种时展潮流下应运而生。
二、消费金融的发展及对对居民消费需求的影响
消费金融作为一种金融服务,是为了满足居民消费需求而提供的它主要包括这些要素:消费信贷、支付方式、风险管理工具。消费金融作为金融和经济学的重要研究领域,是金融机构为满足消费者的消费需求而提供的金融创新产品,在金融发展理论和消费函数理论的依托下正在逐步快速发展。我国消费金融萌芽于1987年,我国银行开始开展大宗物品信贷业务。1999年央行《关于开展个人消费信贷的指导意见》,允许商业银行开展个人信贷业务。2009年银监会正式《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我国消费信贷业务迎来了春天。到2015年消费信贷市场规模已增长到19亿人民币,发展迅速。随着我国消费金融的平稳发展,金融机构对消费金融产品的开发和创新力度正逐步加强。消费金融的产品趋于多元化,主要有信用卡、个人大额耐用消费品贷款、个人汽车贷款、个人住房贷款、助学贷款和旅游贷款等,几乎涵盖了居民生活支出的大部分内容。消费金融的发展有利于促进居民消费的提高。兆程(2016),在《消费金融对我国城镇居民消费需求影响研究》一文中证明了这点。他通过分析这几年消费信贷余额和居民消费支出的相关统计数据,对我国消费金融发展对居民消费需求的影响进行了实证研究,验证了消费信贷余额和居民消费支出之间是正相关的关系。他还指出,消费信贷是消费支出的格兰杰原因,但居民消费支出并不是消费信贷的格兰杰原因,两者之间只存在单向的因果关系。
消费信贷能有效地满足消费者的跨期消费选择,平滑整个生命周期中的均衡消费,实现消费预期,增加现期消费,提升消费水平。消费信贷能实现消费者在其一生中的效用最大化,引导消费者选择均衡合理的消费决策,改变传统或是固守的消费观念,加强科学的消费意识的形成,提高消费者的消费素质。除了消费信贷之外,支付工具、风险管理工具也对居民消费需求的提高有着显著的影响,也会刺激消费需求的增长。新型非现金支付方式具有便捷高效安全简易等特点,新型非现金支付方式的发展壮大也不断刺激了新消费方式的出现。并且,新兴出现的非现金消费方式的不断应用,正在改善着当前的消费市场环境。安全便捷的非现金消费方式的不断出现也促进了新兴消费方式的不断完善,节省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人们越来越满足对非现金支付工具的使用,由此也带来了更多的消费需求。风险管理工具的发展完善能在一定程度上保障居民的资产,减少消费者对未来不确定性风险的忧虑,提升消费者的消费需求信心。金融资产所产生的财富效应能刺激消费需求的增加,消费欲望会随着资产的增加而增强,金融资产的相应增长也同样会促进商品的消费需求。
三、消费金融目前存在的问题
虽然消费金融在20世纪80年代萌芽开始快速发展,但是由于各种因素的制约,消费金融市场发展的还不是很成熟,所以消费金融还不能充分发挥其对居民消费的刺激作用。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保守的消费观念
“勤俭节约”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很多居民都秉持这个保守的消费观念,把自己的很大部分的可支配收入用于储蓄,相应减少了消费,即减少了消费需求,制约了消费金融的快速发展。
2、分布及发展不平衡的消费金融地区
目前来看,我国还是以商业银行作为消费金融市场的主体,而且目前存在的几家消费金融公司大多数是有商业银行进行控股,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相对较少且实力不雄厚,此外,地区间经济发展不平衡,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消费金融的发展。
3、缺乏竞争力的消费金融产品
在目前我国的消费信贷中,住房贷款和汽车贷款占据了很大的比例,根据人民银行公布的数据,居民消费信贷中有75%是住房贷款,其他一般消费品与耐用消费品只占比较小的部分。
4、不完善的个人信用体系
我国的个人征信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由于社会信用意识缺乏、个人信用法律不健全、个人信用资料不完全以及个人信用惩奖机制的缺失,导致了我国个人征信体系还不够完善,还不能适应我国消费金融的发展。
5、不健全的消费金融法律
关于消费金融的立法比较滞后,目前还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来对消费金融进行详细的阐述以及有力的规范和约束。虽然现行的《商业银行法》、《担保法》等法律对我国消费金融领域有一定的涉及,也出台了《消费金融信贷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但是还不能面面俱到,很好的适应消费金融的发展。
四、发展消费金融的建议与对策
1、积极宣传消费金融知识,转变居民消费观念
随着个人可支配收入的增加,如何转变偏好储蓄的消费观念,促进消费金融的发展就有了很好的基础。要不断引导居民消费需求的多元化,除了满足基本消费需求,也要鼓励向其他层次的消费,积极倡导新的消费观念,加强宣传消费金融的知识,鼓励居民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使用消费信贷,并使自己的消费需求得到满足。
2、发展消费金融机构,促进消费金融产品的多样化
我国消费金融市场的消费金融机构比较单一,需要扩大消费金融的攻击主体,发展除商业银行之外为主体的消费金融机构。此外,也要对消费金融产品进行创新,改变消费金融产品结构单一的局面,以满足居民多样化的消费需求,促进消费金融的健康稳定发展。
3、完善个人信用体系,防范信用风险
完善的个人信用体系是消费金融市场健康发展的有力保障。我们需要制定专门的个人信用法律制度,宣传个人信用的重要性,同时要建立一个科学、合理、统一的信用评判标准及惩罚机制,注意个人信用信息的披露,防范信用风险。
4、健全消费金融法律
我们目前关于消费金融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需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消费金融法律,以给消费金融公司、居民以及其他消费金融参与者提供一个稳定的金融环境,为消费金融的发展提供有力可靠的法律保障,促使消费金融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5、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可以保障居民的基本生活,解决居民的后顾之忧,居民可以不用为了保障自己今后的生活而把自己大部分可支配收入进行储蓄,从而刺激居民的消费需求,增强他们的信贷消费的信心,从而促进消费金融的发展。消费金融对于扩大居民消费,拉动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有着很重要的意义。我们在大力发展消费金融的同时,也要对消费金融的进行风险控制,促使消费金融的可持续发展,对经济的增长发挥更长远的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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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兆程.消费金融对我国诚征居民消费需求影响研究[D].湖南师范大学,2016.
自2009年以来,我国汽车产销量已连续5年蝉联世界第一,汽车市场如此庞大的供给量刺激着消费者的购买,随着我国居民收入的不断提高和国家各项鼓励消费政策的提出,买车逐渐成为居民消费的热点话题,与贷款购房类似的汽车消费信贷也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因此,在汽车产业不断进步的同时,如何更好更快的发展汽车消费信贷显得尤为重要。
关键词:汽车消费信贷;重要性;制约;未来发展
中图分类号:
F8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4)18-0112-02
1 汽车消费信贷的重要性分析
1.1 扩大消费市场规模
据汽车工业协会统计,我国2013年的汽车产量为2211.68万辆,同比增长14.76%。汽车市场如此庞大的产量也提醒着我们广大消费者,将汽车由少数人买得起的高端消费品变成广大人民群众都能买得起的普通消费品并不是梦想。汽车消费信贷的出现正好可以解决远期购买和近期消费的矛盾,汽车销量的增加也可带动汽车相关服务业的发展,进而扩大汽车消费市场的规模。
1.2 增强汽车企业的竞争力
我国汽车产业虽然发展迅速,却没有几个真正能够在国际市场上站得住脚的大企业,中国想要发展为汽车强国,就要真正的与世界汽车的发展接轨,发展为大型汽车集团才能增强国际竞争力。世界知名的大汽车企业大众汽车设立了专为汽车消费融资的信贷公司,其公司不仅有规模庞大的优势,消费信贷服务也是该汽车集团的重要发展手段。中国汽车想要更好的发展,汽车消费信贷服务的推广势在必行。
1.3 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
我国为减缓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的冲击,多次提出要扩大内需来促进经济增长。2009年国务院出台《关于促进汽车消费的意见》等政策,明确指出要加强建设汽车金融服务制度体系,促进汽车消费市场平稳快速的发展。近年来,在国家相关政策的扶持下,汽车服务业发展迅速,而汽车消费信贷作为提高居民购买力的一种有效手段,既能扩大内需,也促进了国民经济的发展。
2 国内外汽车消费信贷的对比分析
2.1 国外汽车消费信贷分析
2.1.1 国外汽车消费信贷的发展
最开始的国外汽车消费信贷发展于二十世纪初期,1919年美国通用公司成立了第一家汽车消费信贷机构,紧接着在1949年德国大众公司也成立自家的信贷银行,即如今的金融服务公司,1959年福特公司也成立了信贷公司,为全球几千万客户提供金融服务,与40多个国家的汽车经销商建立贸易合作关系。一个多世纪的发展使国外汽车消费信贷的体制更加完善,贷款购车也成为了国际购车最普遍的方式。据统计,全球有70%的私人用车是通过贷款的方式购买,在美国、德国贷款购车的比例就高达80%、70%,连经济条件比较落后的印度也有60%的贷款购车比例。汽车消费信贷使金融服务市场更加开阔,是汽车产业的强力催化剂。
2.1.2 国外汽车消费信贷的成功原因分析
(1)超前消费观。超前消费也可以说成“花明天的钱圆今天的梦”,在国外,超前消费是一种时尚消费方式,是社会生活的乐观体现。美国民众就是很好的超前消费代表。美国在1999年的消费信贷为15330亿美元,占其总GDP的16.19%,到2006年,消费信贷总额为24050亿美元,占其总GDP的21.2%,消费信贷的年增长率以每年4%的速度在增长。国民超前消费观的广泛推崇不仅刺激了消费,而且加快了经济增长的步伐。美国是目前世界上消费信贷最为发达的国家,80%的贷款购车率给美国汽车市场强有力的支持。
(2)丰富的消费信贷机构和服务内容。在国外,汽车消费信贷的机构主要有汽车金融公司、银行、汽车经销商、信贷联盟、信托公司等。其中商业银行成为汽车消费信贷的主要供应商,而汽车金融公司是提供汽车消费信贷的主体。汽车金融服务中除了基本的信贷服务之外,还包括融资租赁、购车储蓄等其他业务,为消费者提供更多的选择。在面对不同消费人群,通用汽车金融服务公司还推出专门针对学生购车的信贷品种,来吸引年轻消费人群,以此来提高群众对该品牌的忠诚度。
(3)健全的个人信用制度。在信贷制度十分完善的德、美、法等国家,贷款购车十分方便快捷,原因是信贷机构可以直接在电脑系统中了解到贷款购车者的个人资信档案,以此来判断是否具备贷款购车的条件。其档案中包括:个人身份证明、收入来源及个人信用度评估等内容。在美国,还有专门为个人信用信息服务的社会机构,专门收集整理个人信息状况。
(4)完善的法律体系。英国、日本等国家都具备十分完善的法律制度,如日本制定的《分期付款销售法》就立意为消费者服务,对贷款购车具有很好的指导作用。英国的《消费信贷法》对企业和个人都具有威慑力,提高了消费者的信用意识,也使企业在商业运行中有更好的发展。完善的法律制度保障了消费信贷的高度发展进程。
2.2 国内汽车消费信贷分析
2.2.1 国内汽车消费信贷的发展
1998年央行出台《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使得汽车消费信贷业务逐渐发展起来。从1998年至今,我国汽车消费信贷经历三个阶段,分别是:1998年至2003年的高速发展阶段,2004年至2006年的萎缩调整阶段,2007年至今的竞争扩张阶段。经过十几年的不断调整和创新,中国汽车消费信贷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但是汽车信贷业务在我国的渗透率还不够高,银监会数据显示,中国五大行在2013年第一季度的消费贷款余额为65537亿元,个人住房贷款余额为58310亿元,占据绝大部分份额;而汽车消费贷款余额为472亿元,所占份额较少。
2.2.2 制约我国汽车消费信贷发展的因素分析
前面已经分析过我国发展汽车消费信贷的重要性,其未来发展方向和创新改革与汽车市场、汽车企业乃至国民经济都是息息相关的。但由于我国还处于初步发展阶段,还有许多制约因素影响着其发展进程。
(1)传统思想观念的束缚。中国百姓习惯远期消费,将预期想要购买商品的资金准备齐全才会去购买该商品。传统的全额付款方式购物会使消费者在潜意识里认为汽车是高档消费品可以不作为购买目标,传统观念的束缚阻碍了新消费观的通行。
(2)个人信用制度不完善。在我国并没有像国外的“社会保险号码”可查阅个人信用相关信息,也没有个人征信档案记录可以被汽车经销商所了解,个人财务信息、职业信息等都属于不透明的隐私内容,信用信息的不流通阻碍了业务的办理。在国内申请汽车消费贷款要确保购车者的信用是否合格,还会选择找担保人,这样涉及第三方的制度显得十分繁琐。而个人担保主要以房产为担保前提,但是在房产价值评估等各项手续的操办中,不仅耗时长而且花销大,加大了消费信贷的难度。
(3)潜在消费市场未挖掘。大部分消费信贷客户都集中在上海等一线大城市,而消费水平正在逐步提升的二三线中小型城市的消费市场尚未被挖掘开发。上海的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在2012年的个人汽车消费信贷业务就占该公司金融业务的七成比例。而相比之下,二线城市的武汉在调查居民申请汽车消费信贷业务意愿时,仅有32%的居民愿意选择信贷方式购车。武汉作为东风汽车公司的发展基地,其汽车销量逐年递增,面对如此广阔的汽车销售市场,汽车消费信贷业务也应当在此大力展开,其消费市场有待挖掘。
(4)法律法规不完备。我国汽车消费信贷开展不过十几年,仍处于初级发展阶段,国家在法律法规的方面没有制定关于消费者和汽车经销商的直接维权法和制约法,使双方在交易过程中无章可循,导致许多不必要的纠纷。在1998年出台的《汽车消费信贷管理办法》早已经不适应当今汽车消费市场的发展,而新的管理条例还未出台,监管不到位、执法不够严的局面导致许多拖欠还款等问题,也使各金融机构提高申请贷款购车的各项条件,使得汽车消费信贷业务发展受到极大的阻碍。
3 我国汽车消费信贷的未来发展对策
汽车消费信贷业务在国外已经有一百多年的历史,对于将此业务开展才十几年的我国可以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再结合我国国情和国民经济的未来发展方向,不断完善和改进汽车消费信贷业务在我国的进一步开展,才能起到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
3.1 改变消费观
思想决定意识,意识决定行动。只要当思想观念发生改变才能使人们自主地去参与到生活消费享受中来。人们有意识的去享受高水平的生活,就要改变消费观,使超前消费超前享受不再只是空想。
3.1.1 依靠金融机构和媒体通过报纸、网络、电视等方式对消费信贷进行知识普及
让人们对消费信贷的知识有所了解,并通过调查采访的方式询问百姓有哪些困惑并统一收集建议,将问题解答后以同种方式反馈给民众。
3.1.2 针对不同的消费人群采取不同的业务推广思想
中年群众的理财意识多为储蓄首选,可以通过宣传合理理财方式间接地向群众推广将储蓄购车的经费进行其他投资,转而选择信贷购车方式。年轻一代是汽车需求较旺盛的群体,能很快接受超前消费的思想,是汽车消费信贷业务的主力军。
3.1.3 社会有保障才能促进消费
要使百姓能够放心大胆的选择自己有所需求的消费,前提是社会制度要有保障,在医疗保险和社会福利以及教育工作上有所改进和安抚,增强消费者的信心,在减少后顾之忧后才能刺激消费,拉动经济增长。
3.2 完善个人信用制度
开展汽车消费信贷业务除了查证购车者的资产价值之外,就是评估其个人信用记录。在我国个人信用的评估具有不确定性,阻碍了业务交易的进行。
3.2.1 建立个人信息统计组织
鉴于国外的个人资信档案的储备和全国信息查阅系统的建立,我国也可成立相关部门或中介信息机构来专门收集客户信用资料作为个人信用度的评估标准。同行业间信息集中度较高,有专门组织进行信息处理,而有信息调用需求就可以直接向该组织申请查阅。
3.2.2 加强信息源之间的合作
个人征信来源很多,必须要确保信息的可靠性,才能让个人信用度真实化。保险公司、银行、证券公司、在职公司等各个组织要积极配合,让个人投资、个人收入状况、个人贷款记录等被集中地收集在一起形成统一的评断依据。
3.2.3 加大失信惩治力度
对于申请贷款者的失信行为要记录到个人信用档案中,对其信用度重新估计,并视其情况轻重度确定该购车者之后的业务办理;对于信息来源机构上报错误信息也要有所警示,要及时核对该组织提供的其他信息是否可靠。
3.3 健全法律法规
法律是公民维权的保障,随着消费者维权的意识的增强,因信贷业务引起的纠纷不在少数,但是关于信贷方面法律的欠缺导致交易双方都有很大损失。
3.3.1 制定维护借款方的法律
借鉴美国的《公平信贷报告法》、《信贷机会平等法》等维护合理公平信贷环境的法律,我国也可以制定类似的法律维护贷款者的合法权益,在保证贷款者享受平等权利的前提下,进行合法信贷。
3.3.2 制定维护贷款方的法律
已经出台的《汽车贷款管理办法》不再适用于当前的市场发展形势,必须要与时俱进。而在信贷消费者的个人信用度未完全确定之前,还应该提出相关法律如《个人破产法》等法律来减少个人信用风险,也应该完善《担保法》来明确消费信贷的担保情况,从而减少担保认证环节的繁琐程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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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商业银行;国家助学贷款;风险管理;个人信用
当“房贷”、“车贷”、“国家助学贷款”等一系列时髦的名词不断出现在我们的经济生活中时,消费信贷这一银行业务也逐渐被很多的消费者所接受,成为当前社会的热点问题。所谓消费信贷,是指商业银行向消费者个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耐用消费品或支付其他费用的贷款。而国家助学贷款作为消费信贷的一个门类,是指由银行向借款学生发放的,由国家财政贴息,用于借款学生在国内高等学校就读所需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的助学贷款。因为该种贷款不同于其他消费信贷,本文从国家助学贷款的特点出发,分析造成国家助学贷款风险存在的因素,提出了解决违约问题的途径和方法。
1.我国“国家助学贷款”的历史变迁
1999年6月17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并于同年9月1日开始由中国工商银行在全国城市进行试点。商业银行为防范该项贷款风险,制定了相关实施细则,要求学生申请助学贷款必须按《贷款通则》规定的要求提供担保。但由于在校大学生在校内寻找担保人比较困难,出现了助学贷款“难”的现象。为此,2000年3月,国家对有关政策做了部分调整:规定18岁以上的在校大学生发放信用助学贷款,要求学校提供介绍人和见证人。虽然介绍人和见证人不承担担保责任,但规定如发生学生贷款逾期不还,则要在报刊公布介绍人和见证人的姓名。因此介绍人和见证人的确定又成了另一难题。2002年8月,国务院对助学贷款又做了较大的调整。并要求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助学贷款管理办法》。该办法出台后,国家助学贷款作为一种无担保信用贷款,仍缺乏信用保障,且银行获利小风险大,因而其放贷的积极性还是不高。在这种情况下,2004年6月23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若干意见》,改革了财政贴息方式;延长了还贷年限;建立了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机制等措施,进一步理顺了国家、高校、学生、银行之间的经济关系,健全了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体制,改革了贷款审批和发放办法,明确了高校和银行的管理职责,完善了还款约束机制和风险防范机制。这对于减轻学生还贷压力,鼓励银行积极开展国家助学贷款业务起到重要作用。
从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历史变迁中,我们不难发现:政府在此项业务中做了大量有效的工作,也不断的根据市场状况,对相关的政策进行实质性的调整,但这些努力毕竟属于宏观管理方向的,其作用在于为商业银行积极主动的开展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和提供有效的政策支持。而商业银行本身所推行的风险管理机制才是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健康发展的关键。我认为,要想制定出一套全面有效的管理机制,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商业银行对于该项业务的特点认识及风险预估。
2.“国家助学贷款”的主要特点及其风险存在的原因
2.1 “国家助学贷款”的主要特点
2.1.1 贷款发放群体的唯一性
国家助学贷款有别于其他的消费信贷,它仅仅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高等学校中经济确实困难的在校学生,包括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含高职学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的学生。
2.1.2 贷款发放环节的特殊性
国家助学贷款属于信用贷款,是所有消费信贷中唯一不需要提供任何形式担保的一类贷款,而且该项贷款的借贷人并不具有一定的经济交易能力,其信用很难记录和考证。
2.1.3 贷款发放手续的复杂性
国家助学贷款笔数多,单笔金额小,申请人数多,所需要的申报材料就达十多页甚至于更多,发放贷款的工作量非常之大。
2.1.4 贷款利息分摊的独特性
国家助学贷款是由国家财政贴息的消费信贷,实行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全部自付的办法,借款学生毕业后开始计付利息。
2.1.5 贷款回收工作的艰巨性
大学生消费群体毕业后流动性非常大,“跳槽”现象频繁,使得银行对学生进行贷后跟踪和管理工作难于顺利开展,且存在回收工作管理成本高的问题。
2.2 “国家助学贷款”风险存在原因
从国家助学贷款的诸多特点中不难发现:银行在整个贷款发放及回收过程中承担了较大的信用风险及管理成本,居高不下的还款违约率更是加重了商业银行“惜贷”的心理。自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开展以来,虽然帮助众多贫困学生圆了大学梦。但由于当前一些学生毕业后就业困难、流动性大、少数学生信用意识不强等原因,已经出现拖欠还贷现象。据信全国信息基础数据库统计,我国助学贷款违约率高达28.4%,这是导致许多银行不愿发放助学贷款主要原因。
2.2.1 约束机制不健全
社会对逾期不还贷的国家助学贷款借款人没有相应的惩罚性措施。国家助学贷款是信用贷款,按期还贷是每一个借款人应尽的职责和义务,也是体现其诚实守信和成为一个良好公民的标志,更是社会文明程度的一个体现。大学生是社会中各方面素质较高的社会群体,理应自觉还贷,可是社会缺乏约束机制,不归还贷款所产生的成本很小,这样就造成了学生产生非理性想法:不还贷的毕业生占了便宜,自觉还贷的反倒觉得自己吃了亏。此外,我国法律在此方面还没有相应的措施,自然助长了大学生对国家助学贷款不守信用的不良风气和国家助学贷款风险偏高现象。
2.2.2 社会保障机制、社会援助机制不完善
社会对部分经济能力差,还不起贷款的借款人没有相应的保障和援助手段。近年来,大学毕业生就业日渐困难,不再像计划分配那样就业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就业市场的不确定是一部分毕业生确实缺乏还贷能力的重要原因。他们工作无着落,没有固定的收入,不是不想还贷,而是没有能力还贷。而国家和社会又缺乏必要的保障制度和援助制度,比如对毕业后找不到工作、失业在家的毕业生实行暂缓还贷;对就业不理想、实际收入不足以还贷的给予减免等。此外,还有一些大学毕业生在面对不可抗力或突然发生变故的情况下,允许有一个缓冲期。这些富有人性化的保障与援助机制会使学生从心理上感激社会,从而在行为上报答社会。
2.2.3 信息不对称
贷款管理部门对学生贷前的家庭经济状况、偿还能力、信用表现等有关贷款学生的信息难以充分了解和掌握,由此对借贷人的还贷能力无法进行合理的评价,只是凭道义上帮助经济困难学生正常入学——为给他们提供助学贷款支持。对学生毕业后就业情况、工资收入水平、职业变动、区域流动等有关毕业后的实际信息更难以及时掌握和跟踪,还贷追缴成本很大。
2.2.4 还贷追缴执行工作难以操作
银行在贷款学生毕业后缺乏反馈渠道,国家助学贷款在具体操作中缺少专业机构提供的风险管理技术服务,如有效的风险分散和转嫁措施等。加之各执行机构的具体操作机制不健全,导致各部门配合不紧密,造成在工作衔接上存在漏洞等。
正确的认识风险存在的因素是强化商业银行国家助学贷款风险管理的首要条件,建立好一套科学全面的风险管理机制,不仅可以把带有政策性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落实好,还可以从单一的贷款业务中摸索出多元化的经营思路,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双赢。
3.“国家助学贷款”的风险管理
国家助学贷款的风险管理必须从严格贷款发放条件和规范贷款审查程序入手,配合简便、快捷、高效的服务,紧抓“贷前、贷中、贷后”三环节,逐步建立起一套完善的系统化管理体系。具体的措施如下:
3.1 进一步严格贷款发放条件,规范贷款审查程序
针对贷款发放条件,我在对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等多家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银行现行的贷款发放条件进行比对后发现:上述三家银行都提到了需要学生所在院校审查或举荐的问题,但我认为,这个条件在运作中本身就存在一定的漏洞,特别是对于刚刚进入大学的学生,其所在院校对其过往的表现并不十分了解,只能是通过相关的档案记载,真正的调查举荐重点其实应该放在其就读过的高中学校,另外,在此基础上,还应将其父母所在单位或街道出具的相关工作表现说明作为发放条件之一。另外,在贷款审查过程中,一定要对提供证明的单位进行发函或是电话调查,以确定其真实有效性。
3.2 逐步推广在困难学生家庭所在地发放国家助学贷款
目前大部分银行国家助学贷款审批及发放的工作还是以学生所在学校为单位进行集中办理,其所在学校与贷款发放行都有相关的《银校合作协议》,所以贷款的发放是以学校为属地来发放的,其实银行可以尝试由学生家庭所在地的银行发放生源地贷款,在手续上只需要将困难学生的信息从就读地银行转到改行在生源地的服务机构即可,这一工作对于目前相对发达的联网系统是很容易实现的。进过此项改革,其好处在于:一方面可以及时就地解决贫困学生的入学困难,方便困难学生申请贷款,由于各高校生源的相对分散,也避免了就学地银行基层人手不足的矛盾;而更关键的是,由于家庭居住地的相对固定,学生家长迁徙率低的特点,也更容易掌握借款学生家庭经济收入及其子女的毕业去向。据悉:我国已有少数城市采用了这种方法,我认为还应该加大推广的力度,特别是对于边远地区,对当地的金融业亦有较好的带动作用。
3.3 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的操作性管理,改进工作机制,提高还贷率
一是改进还款方式。银行可以根据大学生所处的不同时期,不断调整对其还款能力的预期,从而制定灵活多样的还款方式,比如:设立标准还款、延期还款、按收入比例还款等;二是通过制定各种优惠措施鼓励提前还贷,如以时间为单位,实行梯级优惠利率等;三是加快国家助学贷款信息的采集与共享,积极开发助学贷款全国联网管理软件,这一措施可以适用于尚未实行生源地属地贷款的银行。一方面可以克服大学生流动性强而带来的收息收贷困难问题,另一方面也可以降低银行异地追讨欠款的高成本;四是成立专门的机构来规范贷后管理。商业银行可以将国家助学贷款的追讨工作社会化、私有化。可以与社会上某些合法的贷款担保公司进行合作,将国家助学贷款的追讨工作完全交给他们,同时制定出合理的利润分配制度,这对解决贷后信息的反馈及较高违约率的问题都是一条途径;五是尝试从学生所在单位入手,如果学生毕业后所在的单位通过该行发放工资,银行可以利用这一条件,与学生及其所在单位协商一致,通过这一账户进行扣款,在学生拒不还款,且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可以采用法律的手段强制执行。
3.4 有效利用国家助学贷款这一金融品种,增进银校双方的合作,扩大业务范畴,增强综合收益
高校与经办银行应该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高校也可以把经办行作为基本户,为经办行增加存款业务,还可把风险小,收益较大的中间业务提供给经办行。与此同时,银行可以通过丰富的金融产品,包括存款、零售贷款、个人理财、银行卡、项目授信、网上银行等为高校及其教职工提供便捷的金融服务,并注意将目前的在校生培养成为个人业务潜在的优质客户。
4.大学生个人信用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国家助学贷款作为一种以信用为担保的助学贷款,信用问题已经成为国家助学贷款的瓶颈问题,因此进一步推行和完善符合我国国情的大学生信用制度是推动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一项重要的制度保障,在实践中可以采取如下措施和对策:
4.1 不断加强个人信用制度的外部文化环境建设
要继承和发扬传统的信用文化精华,推行“人若无信,不知其可”的美德意识。通过广泛的和形式多样的信用宣传,让社会公众真正认识到讲信誉、守信用、重信义的重要性。要对大学生进行“诚信”教育,培养他们把个人信用既看成是一种道德品质,又看成是一种宝贵的无形资产。凡是申请贷款的学生,都必须承诺在离开学校后及时向贷款人提供有效的工作单位和通讯方式,且承诺当有贷款逾期不还超过一定时限且未及时说明情况之行为发生时,可由贷款人在相关的媒体上公布其姓名和身份证号码,予以查询,从而在他们心目中切实把个人信用当作其形象工程而高度重视。
4.2 加快完善有关国家助学贷款管理的法律建设
要切实加强对大学生个人信用的经济制裁、法律制裁等强制性的外在约束。虽然我国以就此问题公布了《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以及《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管理的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但缺乏一部系统的关于国家助学贷款信用管理方面的法律来指导大学生个人信用制度建设,使得对个人信用缺失行为的责任界定难以实现有法可依。
4.3 建立和完善大学生个人信用档案和信用评价体系
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个人信用档案可以分为毕业前和毕业后两个阶段。毕业前个人信用档案可分为四个方面,包括:学生自然背景信息(如出生年月、身份证号、家庭住址等)、学籍管理信息(如院系、专业、学术成就、奖惩情况等)、学生日常收入与支出现金流信息(如奖学金、打工收入、学生津贴、每月支出等)、助学贷款信息(如贷款原因、用途、金额、期限及介绍人等)。毕业后个人信用档案也可以从四个方面进行设计:毕业后贷款学生个人自然信息(如户籍、有效联系方式等)、学生贷款情况(如还款方式、还款的信用记录、银行的追债记录等)、就业情况(如单位名称、行业背景、个人月收入等)、个人在银行的基本账户和财产信息(如工资账户、养老金账户、住房权利等)。在建立完善的大学生个人信用档案的基础上,吸收国外经验,应用“个人信用风险评价模型”,依据“5C”原则:即品行、资本、抵押、担保和条件,对大学生个人信用进行评级,最终形成学生在校和毕业后个人信用报告。同时,要配套建立国家助学贷款奖惩机制和追债系统。
4.4 建立覆盖全社会的大学生个人信用联合征询系统
建立大学生个人信用制度,必须要有高效的电子信息传递网络作为硬件支持。虽然新的国家助学贷款管理规定加强了对借款学生的贷后跟踪管理,接受经办银行对借款学生有关信息的查询,并将经办银行提供的违约借款学生名单在新闻媒体及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学历查询系统网站公布,但我们必须意识到:单一的信息渠道依然会给人以可趁之机,我们必须尽快建立起一个完善的大学生个人信用联合征询系统,实现公安部门的学生户籍信息网、教育部门的学籍管理网和中国人民银行的国家助学贷款网等相关网络的联网,最终形成一个大学生个人信用档案资料的信息数据库,实现不同行业间的信息共享,进一步控制国家助学贷款的风险。
总之,国家助学贷款制度的完善是一项社会性的系统工程,我国商业银行作为该项制度的实施主体之一,必须明确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认真分析其风险存在的主要因素,积极寻找风险规避及控制的途径,充分利用国家给予的优惠政策,注重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共同提高,而不是一味的“惜贷”,与此同时,要彻底杜绝国家助学贷款中存在的风险,一方面,政府要加快制定和颁布相关的法律法规,让贷款制度的建立和贷款计划的实施有法律依据,另一方面要建立和健全大学生个人信用体系,并加强相关部门工作的协调、信息沟通和操作模式的不断创新。因此,只有通过社会各个经济主体的共同努力,不断探索建立起一套符合中国国情的完善的国家助学贷款制度,有效提高我国商业银行开展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积极性,才能让更多的贫困学生受益,才能将国家“科教兴国”的伟大战略更好的落到实处!
参考文献
[1]中国银行网http://.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网站http://.
[3]魏莉.商业银行国家助学贷款风险分析[J].企业科技与发展,2011(11).
[关键词]信用 信用规模 经济增长
一、引言
新经济的产生与发展,给社会经济运行方式与经营活动的内容带来了很大的变化。金融领域为了适应新经济形势的需求变化,进行了大规模的金融创新活动。这些活动使得信用得到了飞速的发展,传统的货币――产出稳定关系有望被信用――产出关系所取代。重新认识信用,进一步研究信用与经济之间的关系,成为了摆在我们面前的热点问题。
二、关于信用规模
对于信用规模的研究,本身就是一个全新的课题。在这里,我们首先要对信用总规模给出定义,信用总规模指一个国家或地区能够计量的全部信用交易的规模,是包括债券、贷款、商业赊购款、货币、存款余额在内的信用活动的总计。从一个国家层面来考量,信用总规模是国内各个部门――包括金融部门、非金融企业部门信用规模的总和。信用总规模=金融部门信用+非金融部门信用。按信用形式还可以划分可以分为不同的层次,即信用总规模=金融部门信用+政府信用+非金融企业信用+个人信用。
具体到某一地区,信用总规模包括经济主体各层次的信用交易总量,包括政府部门的信用交易总量(包括地方政府借款和地方政府债券),金融机构的信用交易总量,以及企业、居民信用交易总量。从信用交易工具角度看,信用交易规模包括企业贷款规模、居民消费信贷规模、企业债券发行规模、企业股票筹资规模、企业间商业信用规模(应收账款余额),其中,企业贷款规模和居民消费信贷规模构成了金融机构信贷余额。企业债券由于发行量较小,并且数据不易获得,在此就忽略不计。又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28条明确规定“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因而地方政府信用仅仅包含地方政府的负债,即地方财政收支相抵后的差值。
三、信用对现代经济的作用
从信用关系中的各经济部门来分析,任何经济部门都离不开信用关系。不管是个人、企业、政府、金融机构,还是国外部门都概莫能例外。这说明信用关系成了社会生活中最基本和最普遍的经济关系。绝大多数企业和个人在有绝佳投资机会的情况下,不会因为缺少资金而坐等机会丧失;相反,有资金盈余的企业和个人也不会因为没有上好投资机会便认可资本损失。经济地寻求投资与筹资渠道,是现代经济的基本观念。经济越发展,信用关系就越紧密,就越成为经济正常运转的必要条件。
在经济理论的发展过程中,推动其增长的因素并不完全一致,即使是那些贯穿始终的因素,其重要性也在不断变化。由于信用的作用,加速了资源在不同行业间的自由流动,促进了资本的再分配和利润的平均化。信用的发展也加快了商品的销售速度,促进了资本的快速周转,提高了社会资本的利用率。总之,信用已经成为社会经济增长的一个重要决定因素。
市场经济中,任何一个经济主体都必须依靠信用与其他主体发生联系。信用无处不在,每一个经济部门(政府部门、企业部门、居民部门和金融部门)乃至每一个经济主体都产出自己的信用,同时也接受别人的信用。社会越是进步,信用的维系作用就越是重要。对于经济学家来说,他们需要研究的是直接影响社会资源配置效率,直接决定经济的产出、交换、分配和消费的那部分信用,即经济学意义上的信用。在直接影响经济运行的信用中,并非所有的信用类型对宏观经济调控都有意义。政府所能控制的就是那些具有明显载体的“信用”。事实上,政府在控制那些具有明显载体的“信用”的同时,也就间接控制了信用总量。在当达的信用经济中,控制信用总量就可以调控经济运行。
信用总规模可以拉动经济增长。如果信用关系良好,信用交易总量就会比较大,质量就会比较好,就会影响和推动经济总量增长。投资、消费和出口是一国国民经济增长的三大支柱,信用交易总规模拉动了GDP,企业放大债务,政府放大债务,拉动了这个国家和地区的投资,居民放大债务拉动了这个国家和地区的消费,所以债务放大,就等于投资和消费总量的放大,那么投资和消费总量的放大在一定程度上就可以直接影响国民经济的增长。
四、提高信用水平,带动经济增长
1.加快发展个人信用
从技术上说,提升个人信用有两种方式:消费信用与消费信贷。
应允许和鼓励企业以各种方式向消费者个人提供信用,扩大消费。例如,房地产开发公司、汽车经销与商、耐用家电销售商等都可以向客户提供信用,促进消费。又如,学校、加油站、旅游公司、旅馆、饭店等组织,都可以以适合自己的、消费者能够接受的方式,提供信用,即方便他人,又有利于自己。
消费信贷已成为西方很多发达国家居民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金融机构、经销商重要的业务和收入来源,成为推动经济增长的重要力量之一。消费信贷对经济的贡献有目共睹。发展消费信贷有利于促进经济增长。消费信贷已涉及千家万户,“先消费,后付款”的消费方式已经成为一种观念,融入居民日常生活。
2.将信用活动纳入宏观调控范围
随着目前社会对信用的重视,信用结构将逐步形成雏形,信用规模与信用结构将对社会经济运行产生越来越大的影响。到那时,再开始监管与调控信用活动,恐怕已有一定的难度了。因此,在社会呼吁信用、要求发展信用的今天,我们就应该看到发展了的未来,就应该按照这样的未来,设计今天的管理模式,确定管理思路与措施。所以,从现在开始,就应该把信用活动总量及信用结构,纳入到宏观调控范围。
3.大力加强社会信用文化建设
信用文化的建设是一项任重而道远的工程。政府部门需要健全立法与执法体系,推动行业自律,建立失信惩戒机制;对信用中介机构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做出明确规定;对信用信息的采集、处理及使用做出约束。此外,还要加强各地区金融监管部门和金融服务中介的合作,为经济发展创造宽松和谐的信用环境。
参考文献:
[1]骆玉鼎.交易货币化与货币的信用本质.财经研究,1998,9.
[2]吴晶妹.信用规模、信用结构与经济增长一从美国信用活动轨迹看我国信用制度的建设.金融论坛,200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