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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食品安全 安全监管 防患未然
【中图分类号】TS20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4810(2014)07-0199-01
在提倡绿色食品、健康食品的今天,有些食品还是存在着严重的安全隐患。接连不断发生的恶性食品安全事故,引发了人们对食品安全的高度关注,大大增加了人们对这一问题的关注和担忧。食品安全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关系到政府和国家的形象。食品安全已成为衡量人类生活质量,社会管理水平和国家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它与人民生命财产息息相关。然而,我国食品安全的现状却不容乐观,为此,笔者对我国食品安全的现状、食品安全问题产生的原因等问题作了一些思考,并且提出了几点关于确保食品安全的建议。
一 我国食品安全的现状
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的食品供给格局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品种丰富、数量充足、供给有余。但在满足食品数量需求的同时,质量却存在着严重不足。随着经济日益全球化和国际食品贸易的日益扩大,危及人类健康、生命安全的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屡屡发生、令人防不胜防,新技术影响食品品质,环境恶化导致农牧渔产品受到污染,以及境外食品安全等问题都可能影响我国食品安全问题,并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
根据笔者搜集的资料显示,中国食品安全目前存在的问题分为以下几类:(1)化学污染带来的食品安全问题。危害最严重的是重金属、化学农药残留、兽药残留、多环芳烃类、亚硝基化合物等污染物,滥用食品添加剂、植物生长促进剂、动物激素等污染,使用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工器具和设备造成的污染。(2)微生物及其毒素污染造成的食源性疾病问题。微生物污染是指微生物污染、寄生虫及其虫卵污染、生物毒素污染、昆虫等生物污染、细菌及其毒素、真菌及其毒素和病毒性污染等。(3)放射性污染。食品可以吸附或吸收外来放射性核素。
二 我国食品安全问题产生的原因
既然我国食品安全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那么,食品安全问题产生的原因究竟有哪些呢?
第一,经营者素质不高,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不强。 部分食品经营者法律意识淡薄,唯利是图、故意制假贩假,不注重食品质量;有的食品经营者在进货时很少去注意商品的商标、厂名、厂址,甚至是生产日期及合格证等内容,因为他们只在乎价格是否便宜,很少考虑其他因素;而有些消费者在消费时,受个人收入低等因素的制约,首先考虑的也是价格因素,忽视产品的内在品质。
第二,消费者的食品安全知识及安全意识不高,食品安全宣传的声势不大、氛围不浓。城镇居民对食品安全的认识相对较高,农村牧区群众食品安全意识较低、自我保护能力低下,间接造成了违法食品有市场需求、违法者有生存空间。
第三,监管职能分散,职责不清的问题依然存在。从“农田到餐桌”的安全食物链分属工商、卫生、质监、农牧等多个部门监管,由于这些部门管理体制不同,人、财、物的主管部门各自为政,有的在该唱主角时却当了配角,有的在该当配角时却唱了主角。
第四,政府对“食品安全”经费投入不足,监管工作到位难。近年来,我国在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方面投入经费少,一些检测设备老化,未能及时更新,另外还缺少一些必备的检测设备;抽检经费严重不足,难以及时检验食品质量的真伪,检查中经常出现一些无法认定的质量问题,大大制约了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开展。
三 加强食品安全管理的建议
第一,大力开展食品安全卫生的宣传教育,尤其是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来说,了解防止食品污染,不仅仅是为了减少经济损失,更重要的是为了避免其对人体造成危害。
第二,食品生产经营者要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及有关法规、制度,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积极实施GMP和HACCP等先进的食品安全控制体系,从食品的采购、生产、加工、贮存、运输、销售等各环节采取相应的防止污染措施。
第三,积极制定和完善各类食品安全标准和相应的安全管理规范,制定、颁发食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的容许量标准。
第四,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防止食品污染的工作。如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食品安全监督执法工作,质检部门要加强禽畜肉品检疫工作,农业部门积极推行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等。有关企业要积极治理工业“三废”,保护环境,防止污染食品。还要完善相关法律,对知假贩假危害人民健康的人,要绳之以法,绝不能姑息。
总之,食品安全事件所暴露的体制问题和道德缺失,也向全社会发出了预警信号。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推进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中,需要完善现有法律法规所存在的问题,填补在执法过程中出现的法律空白和盲点,加大执法力度,使食品安全问题能够有法可依,同时为道德建设提供强而有力的法律保障。另外,只有在全社会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大力加强公民道德、职业道德、企业道德、社会道德建设,在全社会形成诚信守法的良好环境,才能有效构筑牢固的社会文明防线,全面推进经济社会的科学发展。
参考文献
为此,林老师在班上举行了一次讨论会,要大家就食品安全问题发表看法。
讨论会开始了,有的同学介绍了食品安全的重要性,有的同学讲到了不注重食品安全的严重后果,有的同学提供了阻止那些黑心厂商生产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办法,还有的同学提出了全面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建议……
潘若?同学坚定地说:“现在有些人道德品质简直越来越差了,为了自己赚钱,连这种
缺德的事情也能干得出来。必须用法律来管住这些坏人,严格立法,严肃执法!”
李文婧同学谨慎地说:“好货不便宜,便宜没好货呀,我们家购买食品都是挑选价钱贵一些的,这样才放心嘛!”
戈雯昕同学焦虑地说:“如果再不解决食品安全问题,那后果可就严重了!你想,如果连人吃的东西都不能信任,那么人与人之间还存在信任吗?一个没有信任和道德的社会将是充满罪恶的社会!没有道德底线,就没有正义与罪恶的区别,那时会有多么可怕呀!”
我也严肃地说:“珍爱生命,应当从食品安全做起。让我们争做食品安全的小卫兵,宣传食品安全,发现问题就赶快拨打投诉电话或报警电话,及时阻止那些黑心厂商的不法行为。” 我还提出了全面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三条建议:第一,和食品有关的厂商要提高维护食品安全的责任心和遵纪守法的自觉性,不生产、不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第二,政府要对食品生产和销售的各个环节进行严格管理,立法和司法部门要制定严格的食品安全法规,并对那些图谋不轨者进行严厉打击;第三,老百姓家家户户都要提高食品安全意识和食品鉴别能力,不买、不吃有毒有害食品。
…………
林老师高兴地说:“大家谈得非常好,我们可以写下来,让更多人了解我们的心声。”
关键词 食品安全 监管 法律制度
一、三鹿事件引发了食品安全监管制度根本问题
2008年9月三鹿事件对中国经济与社会的产生巨大的冲击,是整个奶制品行业的巨大波动。首先,三鹿事件了使民族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严重损害。损害对象无疑是弱势群体中的消费者,而严重的更是儿童。其次,影响了企业产品安全度的诚信度,包括企业内部的产品之间的诚信、纵向、横向的行业地域诚信,并导致了行业的重新洗牌。其三,损害了企业和企业家的社会责任品牌。试问,连婴幼儿这些小生命都不在意的企业家究竟良心何在?其五,充分暴露了我国现行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的巨大漏洞以及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监管能力的严重缺失。
一直以来,关于种种劣质食品的报道几乎成了我们的家常便饭,成为我们最为敏感的话题新闻。比如说关于地沟油、劣质奶粉、劣质豆制品、泡椒凤爪、瘦肉精、苏丹红......等等,我们可以列出长长的一摞名单。这些频频曝光的食品加工中的黑幕对消费者来说已不再陌生。各级监管部门针对于此的执法检查,也始终没有停止过,而且每每在各个节日加强了执法的力度。但令人费解的是,打击了这么多时日,各级监管部门的工作不能说懈怠,但劣质食品依然屡禁不止,人们依然在在购买市场上的食品时提心吊胆。
食品一个庞大的体系,整个体系运行涉及的食品加工、生产销售、进出口、卫生监管、国家干预等各环节,同时也代表了一个国家的经济实力和对人民生命健康的重视程度。从我国食品安全的法律现状来看,由《食品卫生法》为主导,《食品卫生行政处罚法》、《食品卫生监督程序》等数部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以及诸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中有关食品安全的相关规定构成的法律现状,是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框架的现实,为全面提高我国的食品安全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这些远远不足以遏制不法行为的出现,这些影响人类生命健康的毒瘤依然在人们生活中扩散。以下是笔者提出的几点对加强食品安全的建议。
二、完善我国食品安全制度的若干建议
1、加强食品安全法律建设和法制管理。积极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加强国外食品安全法律标准的研究、消化,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建立我国食品安全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多层式法律体系,探索和发展既和国际接轨,又符合国情的理论、方法和体系。众所周知,美国是全世界食品安全保障最好的国家之一,它的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非常繁多,既有综合性的,如《联邦食品、药物和化妆品法》、《食品质量保护法》和《公共卫生服务法》,也有非常具体的《联邦肉类检查法》、《禽产品检查法》和《蛋类产品检查法》等。这些法律法规几乎涵盖了所有食品,为食品安全制定了非常具体的标准以及监管程序。
2、加强现有法律法规的惩罚力度,实施对食品安全的有效保护。当前,我国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挺多,但惩罚的力度却不够。例如《食品卫生法》中规定,处罚金额要根据有无“非法所得”来确定。但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非法所得是否真实就不得而知了,卫生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对非法所得也就难以认定。这样,大量存在的地下熟食品、豆制品等加工窝点,由于违法成本极低,法律法规不仅起不到惩戒作用,实际上是放纵了违法者。
3、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良好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是保证食品安全的重要保证。目前的食品安全管理体制,存在部门众多,职责不清等问题。食品监管部门有十几家: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卫生、粮管、物价、药品食品监督、酒类专卖、烟草专卖、盐业、农业、畜牧、出入境检疫等。一旦出了事故,似乎与所有部门都有关,又似乎谁都没有直接责任。食品安全监管机制应该互相衔接,环环紧扣,层层落实。随时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行政执法的结果应该向人民群众公开。进一步完善咨询、投诉、举报制度。咨询、投诉、举报是监管部门获得信息的重要途径之一。
4、尽快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标准。目前,我国大约有食品卫生标准500项,这只是世界卫生组织食品法典委员会制定食品卫生标准数量的1/8。我国对允许使用的136种农药制定了相应食品中的残留量标准,而世界卫生组织食品法典委员会、美国和欧盟制定的相关标准分别为395、489和1176个。
我国食品标准与国际接轨的程度很低,从而导致标准的可信度在国际上不高食品法典委员会(CAC)的决议,现今食品法典已成为全球消费者、食品生产和加工者、各国食品管理机构和国际食品贸易唯一的和最重要的基本参照标准。虽然我国1986年就已正式成为CAC成员国,但对食品法典的研究、评估与应用工作开展的并不十分理想。我们应该从我国食品标准的国情出发,参照遵循国际标准,将国内食品标准尽快与CAC标准接轨。
关键词 食品安全 法律救济 法律规制
作者简介:黄厚圆、 李治芳,河南大学法学院法学专业本科生。
一、 夜市食品安全现状及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食品安全问题与法律结合起来,我们称之为“食品安全的法律责任”,就夜市食品安全卫生问题而言,主要有食品安全的民事责任和食品安全的行政责任,由于夜市一般不会发生大型的食品安全卫生事故,从我们小组成员的调查走访看也确实是这个情况,因此笔者在此不再对食品安全的刑事责任作介绍。
(一)开封夜市食品安全现状
(二)开封夜市食品安全分析
1.经营者经营方面。由于夜市是小本经营,经营者为追求利润的最大化,尽量减少在食品安全方面的投入,因此出现防尘设施不健全,餐具未经消毒,猪肉上撒添加剂冒充羊肉串卖等现象。
2.消费者心理方面。我们小组通过对“当你吃到有问题的食物后的态度如何?”这个问题调查统计发现有60%的消费者自认倒霉,不会去维权。
由于夜市中的食品安全问题主要是“小额分散型”的,消费者的损失一般都比较小,受损害的消费者可能有很多但却比较分散。这类案件中虽然受害人根据实体法享有赔偿请求权,但是基于理性人的经济成本分析,一般没有消费者提起诉讼,利用消费者的放任心里,夜市的摊主就有可能毫无风险的获得较大利益,这显然不利于规范夜市摊主经营,更有害于开封“千年夜市升级改造工程”。
3.行政主体执法方面。我们通过调查统计发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商局、检验检疫局、环保局等部门未做过实质性的检查,只有城管、管委会偶尔进行突击检查,效果也并不明显。我们总结出以下两个原因:第一,有关部门的职责划分不明确,直接导致追究行政责任的困难,一旦发生食品安全问题相关部门相互推诿,最终都不会承担责任。第二,工商等部门的作息时间和夜市市场经济的作息时间不一致,导致夜市摊贩的经营行为游离于有关部门的巡查监管之外。
二、夜市食品安全的法律救济途径及其不足
通过调查统计发现,98%夜市中的消费者在遇到食品安全问题时不会选择诉讼解决解纷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不知如何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对消费者救济途径的比较分析
夜市中的经营者承担的是民事责任而消费者享有的是民事权益。食品安全的民事责任主要涉及食品安全的合同责任(或称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消费者和夜市中的食品经营者之间形成的是合同关系。按照《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主要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但针对夜市食品安全消费而言,损害赔偿其实并不经常出现。摊主顶多是采取更换、退货、减少价款等补救措施。
在食品尚未造成销售者的人身及财产损失之前,消费者只能依据和销售者的买卖合同主张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但在食品已经造成消费者的人身及财产损失后,就发生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违约责任是因为行为人侵犯了合同债权而产生的;而侵权责任是因为行为人侵犯他人的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等而产生的。
由于合同的相对性原则,违约责任的承担要求双方当事人存在合同关系,如果食品造成合同双方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的损害的,第三人不能要求消费者承担违约责任。由于违约责任以过错为原则,因此如果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就需要对过错、违约行为、损害结果、违约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这四方面进行举证,显然,这对消费者的举证责任要求非常高。
但是,如果消费者选择以侵权行为进行救济那结果就大不相同。首先,侵权责任不要求原告和被告之间有合同关系,就食品安全侵权而言,原告可以是食品买卖合同主体之外的第三人,其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三条表明产品责任属于特殊侵权,以无过错为原则。即消费者因食品安全受到侵害无需证明侵权方有过错,只需证明自己是在食用食品过程中受到人身损害。
(二)公益诉讼救济模式分析
虽然我国《民事诉讼法》为解决群体纠纷规定了代表人诉讼,但代表人诉讼实施权的获得需要被代表人的授权,主要是“登记”和“推选”,然而夜市中的消费者是不愿意为了微不足道的小利益专程去法院登记的,最终导致该制度很少被应用。此外,2015年最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对消费者公益诉讼做了具体解释,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受理消费者公益诉讼的具体条件,第二百八十五条规定了消费者可以向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并且消费者提起公益诉讼并不影响同一侵权行为的受害人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这是非常有利于消费者民事权益的保护的,但是由于夜市中的消费者大多是小额纠纷,因此很多消费者不会选择诉讼,即使提起诉讼也是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这就导致相关法律规定被闲置。 (三)现有法律救济途径之不足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在食品造成损害后果条件下,夜市中的消费者选择侵权责任进行法律救济对自己最为有利。但在尚未造成损害结果的前提下就只能选择违约责任就行救济了。夜市食品安全的特殊性导致许多受害者不会提起诉讼,公益诉讼制度很少被适用,同时非讼制度也有所欠缺,这就导致夜市消费者实际的“权利真空”。
三、健全夜市食品安全的法律规制机制
改善夜市的食品安全环境需要消费者,经营者和行政主体的共同努力,如何充分调动三方的积极性?这就需要健全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律规制机制。
(一)健全夜市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机制
《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第三十一条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做了原则性规定,把具体管理办法交给省级人大立法,这可能导致夜市食品环境的恶化。有学者指出:“从2009年的《食品安全法》实施到现在,各省对对小作坊的立法并不积极,五年来仅有三分之一的省的立法,成为食品安全监管的一大漏洞。”因此在新《食品安全法》中应该对食品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做出更加具体的规范,例如,准入门槛、最低食品安全标准、监管主体、纠纷解决主体等。而省级人大则只能制定更加严格的管理办法。
此外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的出台也将加大对市场监管主体不作为的处罚力度,主要体现在第三条和九十六条。最高法行政庭副庭长王振宇说,“应当”二字体现了强制性,随着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将法治纳入考核指标体系,官员应当出庭而不出庭可能影响自身政绩考核。此外当行政机关拒不履行判决时法院不仅可以对单位负责人进行罚款,还可以对其进行拘留,这也促使着行政主体合法行政和合理行政。
对于行政主体执法与夜市食品经营时间冲突问题,我们认为杭州上城区推行夜市错时监管制值得借鉴。具体做法是联合区卫办、食安办、城管等部门抽调精干人员组成夜市巡查联合执法队。主要检查三方面内容:一、是否按规定悬挂营业执照等各种执照,二、是否建立规范的食品台账索证索票制度,三、现场抽查看是否能马上查到进货记录、进货凭证。建议这部分内容可以由河南省人大在遵守《食品安全法》前提下制定更加严格的管理办法,处理好各主管部门的权限职责,同时对于相关行政主体的不作为行为严格依据新《行政诉讼法》处理。
(二)健全夜市食品安全诉讼模式
诉讼模式机制方面,笔者认为美国的经验可以借鉴,美国的消费争议的解决方式有很多,按照是否进行公力救济可以分为司法救济和非司法救济。非司法救济主要是通过商业促进局、消费者建议小组、或仲裁等解决消费争议,根据我国实际情况 ,这方面的工作可以由消费者协会来做。司法救济方面是建立小额法庭解决消费争议。这点与我国的简易程序颇为相似,但是随着受损害的消费者越来越多,小额诉讼已经不能满足需要,因此美国建立了集体诉讼制度。它不仅节省了诉讼开支,而且提高了法院的工作效率,避免了分开审理可能导致相互矛盾的判决。就夜市的食品消费者而言意义更大,它有利于消费者积极的行使权利。
就开封市而言,食品安全问题时有发生,消费者的权益屡遭侵犯,一方面是因为夜市摊主的违法成本较低,另一方面是因为消费者维权成本较高。笔者认为可以先按照美国的做法设立一个小额法庭,将来时机成熟在开展集团诉讼,因为不像代表人诉讼,集团松松不要求全体利害关系人的特别授权。这样既能惩戒夜市摊主的非法经营行为,又能鼓励消费者积极维权,二者良性互动,改善开封夜市的食品经营环境。
(三)健全夜市食品安全社会监督机制
主要是发挥消费者协会的作用。消费者协会本应是不以盈利为目的、致力于公益事业的社会团体,应当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但现实是我国的消费者协会在某种意义上确是“官办的社会团体”。从我们的调查上看确实是这样,开封市的消费者协会和开封市工商局是“一套人马两个牌子”,开封市工商局的副局长是消协的主任。在这种情况下消协只是工商局的附庸,其就没有什么独立性而言,也就很难发挥它应有的社会监督职能。笔者建议由消协中分离出一个分支机构专门负责夜市的食品卫生安全,这个分支机构应当保持其独立性,经费可由国家专门拨款而独立于地方的工商部门。然后由分支机构招聘夜市管理人员,经过培训后处理消费纠纷。
食品风险评估中心标准一部主任樊永祥介绍,我国食品标准体系经过多年的发展,已经形成了相对完整的体系,在标准制定的程序、原则、框架方面已经逐步与国际接轨。但标准与国际接轨并不意味着照搬国际标准。各国应当以风险评估结果为主要依据,以相关国际标准和风险评估结果为参考,充分考虑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客观实际的需要,制定适应本国国情的国家标准。
针对各界对食品安全标准缺失、落后的质疑,樊永祥解释说:“食品生产经营者首先应当保证自己生产经营的食品是按照法律的要求,采用安全的原料、规范的生产工艺、有序的生产过程管理,且未涉及任何法律禁止的生产经营行为;在此基础上,才可以用食品安全标准判断是否安全、适于食用。所以,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是食品安全生产经营的大前提,是保障食品安全的第一道门槛。食品安全标准是在这一前提下,保障食品安全的第二道门槛。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食品生产经营行为,如在食品中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掺杂使假的行为本身就违反了法律规定,无需以食品安全标准作为监管依据,更不能以没有标准为理由逃避生产经营者的责任和监管责任。”
对于业界高度关注的食品标准清理工作,食品风险评估中心主任助理、食品标准清理技术组组长王竹天研究员介绍说,我国目前有食品标准5000余项,但标准数量多并不一定是好事,可能会带来两个问题,一是重复交叉和矛盾,二是过度管理。标准的重复交叉和矛盾会对标准的使用带来很大的不便,不仅让生产者无法找到应当遵循的标准,还会在监管中出现“标准一大堆,不知用哪个”的现象。甚至有时候,还会让不法分子钻空子,出现市场上产品“鱼龙混杂”的局面。
据介绍,来自多部门、多领域的148名专家组成食品标准清理专家技术组,分为8个专业组分别对食品添加剂、食品产品、食品检测方法、卫生规范等现行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质量标准、食品卫生标准及行业标准中强制性的内容进行梳理、认定。食品标准清理整合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内容将获得必要的补充,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范围之外的内容将全部转为推荐性的,由各归口部门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后国家标准这一层级将不再出现标准的重复交叉和矛盾。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完善还将影响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调整,以及将来地方标准的制修订方向。
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安全相关职责
在食品安全工作方面,国家卫生计生委承担哪些职责?在内设机构上有何安排?
按照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强调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标准制定。“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依法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标准,负责食品、食品添加剂及相关产品新原料、新品种的安全性审查,参与拟订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条件和检验规范。
为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标准制定,国家卫生计生委单设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司,负责相关工作。
在食品安全工作方面,国家卫生计生委与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如何衔接?
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国家卫生计生委会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应当及时向国家卫生计生委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国家卫生计生委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需要制定、修订相关食品安全标准的,国家卫生计生委应当尽快制定、修订。完善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理事会制度。国家卫生计生委参与制定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条件和检验规范。
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工作进展
加快食品标准清理,食品安全标准体系逐步完善
2009年《食品安全法》实施以来,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制度不断完善,组建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制定公布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十二五”规划》,全面启动了食品安全标准的清理整合和制定修订工作。截至目前,已经公布乳品安全标准、污染物限量、真菌毒素、农药残留、食品添加剂使用、预包装食品标签和营养标签等303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覆盖了各类食品中涉及健康危害的6000余项指标。下一步,国家卫生计生委将继续以清理整合现行食品标准为重点,加快工作进程,将分批分类公开征求标准清理结果的意见。2013年底将完成对现行5000余项食品标准的清理和地方标准的清理。同时,继续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大力开展标准宣传解读和跟踪评价,指导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和企业标准备案工作。
建立覆盖全国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体系,提高发现风险的能力水平
根据《食品安全法》,国家卫生计生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制定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统一、有计划的监测,会同相关部门建立了部门间风险监测会商机制,及时通报和处置风险监测评估发现的食品安全重大隐患。组建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成立了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初步形成以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为龙头,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医疗机构为主体,其他部门相关技术机构为补充的全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体系。2009年以来,共监测29类44万余份食品,获得监测数据400多万个,覆盖全国31个省(区、市)和新疆建设兵团。食品污染物监测网络的建立为主动发现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加强依法监管发挥了重要作用。下一步,将继续完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机制,加快国家和地方技术机构风险监测能力建设。认真组织开展年度优先风险评估项目,同时启动全国总膳食和食物消费量等基线调查,增强评估数据收集分析能力,提高风险评估的科学水平。
加强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建设,发挥食品安全技术支撑“国家队”作用
2011年10月13日,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正式挂牌成立,承担“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食品安全监管的技术支撑任务。作为食品安全技术支撑体系的“国家队”,科学研判风险监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食品安全风险预警建议;针对突发事件,开展应急监测和风险评估,为充分认识风险隐患和有效应对提供了科学依据;立足国家需求,遵循国际原则,具体承担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清理整合;针对社会关切,及时传递食品安全信息,解疑释惑,消除公众认知误区;依托实验室的科研力量,针对风险监测、评估和食源性疾病溯源预警中的关键问题开展研究,逐步提高食品安全检测能力,为政府食品安全监管和应急事件处置提供及时、有效的技术支持。
食品安全标准概述
什么是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标准在食品生产经营和食品安全监管中发挥什么作用?
食品安全标准是对食品中各种影响消费者健康的危害因素进行控制的技术法规。《食品安全法》规定了食品安全标准的范围,并对其定性为“强制执行的标准”,且“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世界各国都对食品中影响健康的危害因素进行强制性要求,大部分国家以法规的形式颁布。
《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证食品安全。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承担社会责任。因此,食品安全标准是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遵守的强制性技术要求,但并非唯一的要求。
食品生产经营者首先应当保证自己生产经营的食品是按照法律的要求,采用安全的原料、规范的生产工艺、有序的生产过程管理,且未涉及任何法律禁止的生产经营行为。在此基础上,才可以用食品安全标准判断是否安全、适于食用。所以,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是食品安全生产经营的大前提,是保障食品安全的第一道门槛。食品安全标准是在这一前提下,保障食品安全的第二道门槛。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食品生产经营行为,如在食品中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掺杂使假的行为本身就违反了法律规定,无需以食品安全标准作为监管依据,更不能以没有标准为理由逃避生产经营者的责任和监管责任。
发达国家一般如何制定食品标准?我国食品标准的管理与发达国家相比有哪些不同?
绝大多数发达国家对食品安全的管理均建立在完善的法律法规基础上,如欧盟在2000年了“食品安全白皮书”,建立了“从农场到餐桌”的整个食品链安全的概念,从法律层面首先建立了欧盟食品安全的管理框架,在完善的法律框架之下再建立相应的法规。美国FDA“食品安全现代化法案”之后将制定5项食品法规。而食品标准在很多发达国家是食品技术法规的一部分,如欧盟制定的各项食品安全标准均以欧盟法规的形式出现,而美国的食品标准均纳邦法规中,加拿大的食品标准也是以食品法规的形式出现。
按照我国《食品安全法》,我国食品标准可分为强制性的食品安全标准和非强制性的食品质量标准。大多数发达国家并未将食品安全标准和食品质量标准划分明显界限,很多国家的食品标准以食品法典或食品法规的形式出现,如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的食品标准法典、加拿大的食品药品法规、韩国的食品法典等。这是我国食品标准管理与发达国家最明显的不同。
我国食品标准的各种指标是不是都比发达国家低?
我国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是在运用我国监测数据和科学的评估方法,考虑到我国人群定危害的暴露情况,同时也参考了国际标准和部分发达国家的标准,经过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评等严格的科学制定程序形成的。在标准制定的过程中,我们以科学监测结果和评估为依据,同时也考虑到标准执行性和操作性问题来对指标进行确定。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在提高消费者的健康保护水平和促进国内食品工业发展及食品国际贸易之间需要加以权衡,在确保不对消费者造成健康损害的前提下,避免采用过严、过高而不切实际的标准。
各国公认的国际食品标准是什么?国际食品法典标准在各国的应用情况如何?
由于得到世界贸易组织(WTO)的认可,食品安全领域的国际标准一般指的是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制定的国际食品法典标准,即Codex标准。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是政府间国际组织,各国政府均参与Codex标准的制定。
WTO/SPS协定将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和国际植物保护公约(IPPC)作为协调国际食品、动物产品和植物产品贸易的3个国际组织,其制定的国际标准可以作为各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在食品贸易争端时的仲裁标准。
法典标准具有非强制性的属性,各国政府有权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法规标准。据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成立40周年的评估报告显示,包括欧盟、日本、美国在内的许多发达国家,在制定本国标准时采纳法典标准的比例(20%~30%)远低于发展中国家(50%左右)。但由于WTO/SPS协定规定,世贸组织成员不得在缺乏风险评估依据的情况下制定严于国际标准的食品安全标准,因此各国政府在制定严于法典标准的情况下,必须提供充分的科学依据,这也是各成员国越来越积极地参与法典标准工作的原因所在。归纳起来,法典标准在科学性上的作用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贸易争端中作为衡量一种食品是否安全的客观依据;二是有助于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没有能力建立本国食品安全法规标准体系的极不发达国家逐步完善本国的食品安全管理。因此,单纯地将某一国家的食品标准数量或者限量指标与法典现行标准相比较,并不能全面反映出某一国家制定的食品安全标准的科学性。
我国食品安全标准相关情况
我国食品安全标准涵盖哪些内容?我国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形式有哪些?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内容包括8个部分:(1)食品、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3)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4)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5)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6)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7)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8)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大致可以分为4类:通用标准、产品标准、生产经营规范标准、检验方法与规程标准。
我国食品安全标准制定的原则有哪些?我国食品安全标准制修订要经过哪些程序?
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健康为宗旨,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为依据,做到科学合理、公开透明、安全可靠。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为主要依据,充分考虑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客观实际的需要,参照相关的国际标准和国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
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一般包括规划、计划、立项、起草、审查、批准、以及修改与复审等8个步骤。
食品安全标准执行中发现了一些问题应该怎么办?
任何公民、法人和组织在食品安全标准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都可以及时与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联系,提出意见和建议。
另外,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已经针对近几年新实施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组织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就标准的执行情况、标准指标或技术要求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等方面开展对相关食品企业、食品监管机构、食品检验机构以及相关食品研究人员的调查,收集各方人员对食品安全标准使用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以及意见和建议,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进一步修订积累基础数据。
食品标准的清理整合
食品标准清理的目的是什么?
食品标准清理的目的是为了解决标准重复交叉矛盾的现象,构建完善的食品标准体系。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和食品质量标准分别是由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质量监督部门制定的食品标准,食品行业标准是由食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食品标准。在以上这些标准中,有的是强制性标准,有的是推荐性标准。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将这些强制性标准整理、合并,消除标准间的重复和冲突,形成统一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我国食品标准清理整合后的预期结果是什么?
食品标准清理整合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内容将获得必要的补充,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范围之外的内容将全部转为推荐性的,由各归口部门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后国家标准这一层级将不再出现标准的重复交叉和矛盾。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完善还将影响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调整,以及将来地方标准的制修订方向。
在食品标准清理阶段,现行标准都还有效吗?
在《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前,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现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生产经营食品。
食品标准清理整合的时间表是如何安排的?
2012年12月~2013年1月,构建并完善标准清理数据库,分类梳理各类别标准;2013年1~6月,各清理技术组启动清理工作;2013年7~8月,草拟清理工作报告并公开征求意见;2013年9~12月,形成清理工作报告并提出标准制修订建议;2014~2015年,根据清理报告和标准制修订建议展开整合工作。
食品标准清理目前面临哪些困难和挑战?
关键词:动物检验检疫;食品安全;作用;建议
在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下,人们逐渐摆脱过去吃不饱穿不暖的艰难生活,生活水平逐渐提高,食物的种类日益多样化,在这种情形下,食品安全越来越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的关注焦点,它关系着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活幸福。动物性食品主要源于动物自身或其衍生物,因此,对动物的检验检疫与否直接关系食品安全。由于近年来发生了多起食品安全事件,如毒火腿案、瘦肉精中毒案和病死猪肉案等,这些案件不仅严重危害了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合法权益,也为食品安全的检验检疫敲响了警钟,所以动物检验检疫应该得到充分的重视。
1不安全动物性食品的害处
不安全性动物食品是指没有通过国家疫病检查的,对人的身体健康有害的动物性食品。这类食品不仅会危害人们的身体健康,促使疾病的发生和扩散,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国家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这类食品的危害主要包括三大方面,一是消费者吃了这类不安全动物性食品后会感染不明病原体而染上相应的疾病,轻者住院重者死亡,严重危害消费者的健康和生命。二是不安全动物性食品食用后产生的危害,会影响这类动物性食品的销售,影响畜牧业的发展。三是畜牧业受损,会影响社会经济的发展,造成消费者对动物性食品的恐慌,影响人们日常生活和经济的稳定发展。
2动物检验检疫的作用
动物检验检疫就是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对各种动物及其产品进行的疫病检查。对可疑或已经证实的疫病对象实行强制隔离,或做适当地处理,以防止动物传染病的传播,保障畜牧业的安全生产和人民的身体健康。动物检验检疫是动物性食品生产和流通的重要环节,动物检验检疫包括对活牲畜,如牛,驴,骡,羊等,对家禽和家禽产品;动物毛类、生皮、兽皮等其他牲畜产品;捕获的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饲养动物的检验检疫。因此,对这些动物进行检查检疫对食品安全有着重要的作用。一方面从源头上防止了不安全食品的生产,使动物的饲养得到监管,使畜牧业健康合理的发展,促进经济的稳定和人们的身体健康;另一方面也促使养殖者能够真正重视动物的饲养,科学合理的进行养殖,保证动物健康安全的同时使进入市场的食物真正的健康,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3对动物检验检疫的建议
完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建设,使保障食品安全的各项工作有法可依
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的法律体系,这个体系是“以食品安全基本法为龙头,其他具体法律相配合,附以食品安全技术法规和标准的多种层次的法律法规体系”。具体措施如制定有关对农产品种植等源头的管理的规定,制定有关对新产品投放市场的审查及其跟踪观测的规定,增加对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提供原材料者的处罚措施等。借鉴发达国家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建设的先进成果,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建设,使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涵盖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使保障食品安全的各项工作都有法可依。
建立有效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
建立有效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健全信息披露机制。《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食品安全的具体信息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然而,信息公布仅仅由相关部门披露还远远不够。因此,要健全信息披露机制,还应加强与之相关的各项建设。如建立食品安全信息交流与反馈机制,加强食品安全信息披露机制的路径建设,通过电子政务、新闻会、网络、电视等方式向社会有关食品安全的各种信息。另外,还应从法律上规定食品安全信息应及时、规范的向社会披露,保障公众对食品安全的知情权。
2、普及食品安全教育,增强公众维权意识。普及食品安全教育,应加强与食品安全相关知识的宣传。相关知识包括食品质量认证标志、食品添加剂认定标准等。具体的方式可以是通过网络、电视、报纸、杂志等宣传与食品安全有关的法律知识。此外,还应加强非政府组织和社团的建设,它们既可以宣传食品安全知识,又可以把公众对食品安全的意见与建议收集起来反映到立法者与决策者手中。
3、建立食品安全责任追究机制。一方面,对相关人员在监管、执法中不力者,应对相关人员追究其责任,这样有利于保障相关法律法规真正发挥其在保障食品安全中的实效,也有利于执法人员强化其监督意识和执法意识,使法律真正落到实处。另一方面,对在食品安全事故中起推助作用的社团或其他组织或个人也应追究其相应的责任。《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理清各执法部门的权限与职责,加强执法合作,形成执法合力
《食品安全法》第四条规定:“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这一条款明确了食品安全分段监管的体制,即国务院质量监督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督管理;国务院工商行政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这一款实行分段监管体制,进一步明确了各部门的权限与职责,有利于调动各个部门的积极性,加强他们之间的执法合作,形成执法合力,进而达到对食品安全进行有效监督的目的。
完善食品安全法律责任建设,保障法律法规的惩治力度
违反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生产经营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我国法律法规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不够。《食品安全法》规定一般的罚款金额为“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等。远低于发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因此,可以加大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提高对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的起点,保障法律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威慑力度。此外,《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八十五条、八十六条都规定对生产经营者的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而事实上执法部门很难确定“违法所得”,这给执法工作带来很大困难。应该对此作出相应的修改与完善,以保证违法行为不会得到放纵,保证法律法规的惩治力度。
提高食品安全立法技术,完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朱孝清今天在2011年中国食品安全法治高峰论坛上发表主旨演讲时指出,检察机关要认真履行职能,保持对食品安全犯罪的高压态势,进一步强化对“塑化剂”、“地沟油”等查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中遇到的法律适用问题的研究,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或规范性文件,及时有效打击犯罪。
朱孝清说,针对食品安全事件频发的实际,最高人民检察院及时下发一系列通知,对依法惩治和预防食品安全领域的犯罪进行了专项部署。积极参加国务院部署开展的“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专项行动”,在“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专项监督活动”中,要求把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作为一项重点内容。在全国检察机关开展为期两年的严肃查办危害民生民利渎职侵权犯罪专项工作,将涉及食品安全问题的渎职犯罪作为重点内容。
朱孝清介绍,检察机关从重从快批捕、起诉了一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去年10月至今年11月,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犯罪案件96件252人,提起公诉69件154人;批准逮捕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案件368件596人,提起公诉274件442人。此外,检察机关还批捕、起诉了一批以危害公共安全、非法经营等罪名认定的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案件。今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涉及食品监管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37件57人,其中贪污贿赂犯罪17件18人,渎职犯罪20件39人。此外,自去年9月以来,高检院还对155件有重大影响的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犯罪案件进行挂牌督办,确保群众关注的重大案件及时得到依法正确处理。
朱孝清指出,检察机关要从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维护社会大局稳定的高度,来认识维护食品安全的重要性,认真履行职能,加强调查研究,建立长效机制,促进食品安全综合治理。要坚持提前介入侦查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活动的制度,强化对侦查活动的监督;要加强与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联系,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长效机制,防止有案不送、以罚代刑;要深入剖析发案原因、规律和特点,查找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的薄弱环节,积极向党委、政府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食品生产销售企业提出建章立制、强化管理、消除隐患、预防犯罪的检察建议,促进源头治理。
关键词:食品 食品安全 政府执行力
食品安全是国家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食品问题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命,影响社会安定和经济增长,关乎我国的国际形象和信誉。由于在食品生产和消费领域中存在信息不对称和信息不充分的现象,政府作为公共产品的主要供给者,必须参与到食品生产和消费过程中,通过积极的干预来促进食品产业的健康发展。政府在干预过程中牵涉到食品安全政策体系的构成、食品安全政策的执行、政策监督等问题。由于一直以来,正确的公共政策都是政府管理的根本和核心,也是备受学者和政府关注的重点,政府职能此时的一个重要体现便是对食品生产和消费过程进行管制,制定相应的公共政策。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化建设的不断推进,我国的食品安全政策基本框架已经构建好,相关法律法规也逐步完善,但现在我国食品安全形势仍然非常严峻,笔者认为主要还是政府执行力度有待提高。怀特(LeonardD.White)指出政府的“公共行政,就是公共事务的执行:行政活动的目的,则是使公共计划得以最迅速、最经济、最圆满地完成”。由此可见,强有力的政府执行力可以确保行政权力的有效运行和提高政府效能,是避免政策执行的失效和公信力受到损害、保证公共政策和行政决策得以实施的重要条件和手段。
一、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简要回顾
针对食品安全问题,我国采取了一定的措施,制定和出台了一系列政策。譬如,1999的“提倡绿色消费:培育绿色市场,开辟绿色通道”三绿工程,以提高食品质量,维护消费者利益,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为宗旨;2001年提出“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2002年“食品安全关键技术”被科技部列入国家“十五”重大科技专项,以及2002年国家质检总局推行了“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2003年开始推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卫生管理员制度;2004年开始建立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诚信公告制度;2005年制定并实施不合格食品收回管理规范及食品安全溯源管理规范;2006年国务院办公厅“全国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旨在抓好农村食品安全,治理农产品污染源头,强化食品生产加工监管,完善食品安全监管机制等;2007年10月31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草案)》,以及这几年出台的各种实施细则以及各种食品的卫生管理办法等等的一系列政策和举措反映我国政府对食品安全问题的高度重视,也反映了政府狠抓食品质量安全的决心和力度。
目前,我国食品安全的政策体系就是以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为基础建立起来的,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为主导,《食品卫生行政处罚法》、《标准化法》、《产品质量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数部单行法律为基础,《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食品添加剂管理规定》等以及诸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传染病防治法》等涉及食品安全要求的技术标准等法规为主体,以各省及地方政府关于食品安全的规章为补充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框架。
二、政府执行力在食品安全问题中的体现
提高行政组织和人员在食品政策执行过程中的执行力水平,是解决当今食品安全问题的一个有效途径,同时也体现了我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的迫切要求。关于影响政府执行力的要素,有四要素说,认为要从政府组织结构的严密性、制度规范的有效性、人员素质的优良性和财力资源的基础性等四要素来增强政府执行力。谢庆奎、陶庆两位学者认为,政府执行力的强弱与领导体制、执行体制、执行资源、干部素质四个方面有关。笔者拟从组织和个人两个层面,通过分解执行力大小的三个合成因素――流程、技能和意愿,来分析政府执行力在食品政策中的表现,进而探索食品安全仍然存在诸多问题的原因和解决途径。
(一)流程
在政府管理领域中,流程包括政府内部的各项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以及内部的机构设置、人员配置、权责划分、机构之间彼此的关系等涉及政府组织建设的各项内容。在政府组织中设计规范合理的执行流程,是规范政府执行行为和提高政府执行力的保证。
出现食品安全的问题,归根结底还是在于食品安全政策体系的缺陷。作为政策执行的基础,我国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虽然数量比较多,但是现存法律法规之间的衔接存在很大问题,一些法律法规缺乏清晰准确的定义和限制,有的单个法律法规调整范围过窄。
其次,在食品生产、加工、流通和消费等各领域中,缺乏合理高效的行政组织架构。当前食品安全的突发事件日益增多,只有高效灵敏的公共管理系统,才能及时有效地应对新情况、新问题。食品安全是一个跨越了食品卫生、质量和农产品质量等多个范畴的领域,形成部门职能交叉的模糊地带。“一些地方政府部门在共同执行政策的过程中缺乏统一协调,经常出现单打独斗、互不配合甚至相互拆台的现象。”例如,全国在对食品安全登记的界定上没有统一的标准,各部门按自己的标准制定,没有互通情报,没有采取统一协调行动,消费者在市场上名目繁多的食品安全等级面前不知所措,政府的公信力无形中被削弱。
(二)技能
技能是政府内部各个部门每个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和素质,包括对工作的理解力、沟通协调力以及入岗匹配三个方面的内涵,
首先,理解所承担的工作,准确把握政策的内涵,正确认识并熟练运用政策,是防止执行偏差的基础。作为国家安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食品安全是一个比较特殊的领域,政府有责任为公众提供信息,例如熟悉食品卫生法,了解每一个专项的政策,解决食品领域中的信息不对称和信息不完全的问题,如果对政策理解不透,就会导致政策贯彻起来“走样”、“变形”。譬如。食品质量标准体系和检测体系是食品安全管理的前提和基础,作为一个监管人员,只有准确把握其内涵,才能判断监管对象的行为,并采取及时、有针对性的措施。他们不仅要懂得国内的各项标准,还要加强对国外食品安全法律标准的研究、消化,帮助建立和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多层式法律体系,探索和发展既和国际接轨,又符合国情的理论、方法和体系。再譬如,在食品法规的监管和运行中,需要高素质、训练有素的调查人员的工作为基础,他们的专业水平是维护食品管理体系声誉和公正性的前提和保证。
所以,政策执行者要具备正确执行政策的知识结构、政治素养、组织和管理能力以及道德水准等,进而提升政府执行力。
其次,在执行过程中,要能够运用灵活和富有创造性的方法有计划地执行任务,并且充分调动经济、信息、社会、文化等各种社会资源,注重在执行过程中的沟通协调艺术。食品从生产、加工到最后的消费,经历多个环节,参与到其中的人群从农民到工人,到企业家,层次复杂,文化知识水平参差不齐,所以地方政府对食品政策的执行力是政策实施到位的基石,是根本上解决食品安全的源头。例如由于我国执法监督体系不完善,现有的卫生执法队伍和力量难以覆盖到所有地区,地方立法与食品市场的发展现状不协调,许多地方并没有制定食品卫生安全监管的地方性法规,尤其是针对农村地区,对农村食品的完全统一监管存在许多困难。这样就不仅要求各级政府都要根据自己的现实情况,制定符合自身的相配套的执行国家政策的措施:还要求具体执行人员有灵活性和变通性,有应对多变状况的能力,充分考虑执行对象的知识水平、当地的文化等因素,可以采取补偿、奖励等方式,达到监管的目的。
再次,政府执行力的大小不仅仅与执行人员本身的能力有关,他们的能力和素质是否同其所承担的工作职责相适应往往决定着政府执行的效果。
(三)意愿
意愿包括公务员和社会公众两个层面的内涵,政府的业务流程是否科学、是否与他们的技能匹配以及政府政策制定的合法性都影响着公务员和社会公众的意愿,
一是政府各个层级的公务员的主动性和热情,指其在正确认识和理解自己工作的基础上遵守职业操守,合理行使国家法律所赋予的公权力,努力维护并促进社会公共利益最大化。自由裁量权是这个层面上值得关注的问题,“一个公共官员拥有自由裁量权,意味着无论对他的权力有怎样有效的限制,他依然具有在作为和不作为的可能系列中作出选择的自由。”
二是社会公众对政府及其所制定的公共政策的认同感。社会公众是政府的管理对象,他们的认同感强,就会自觉遵守政府制定的政策,并主动监督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有利于政府执行力的提升,反之则削弱政府执行力。统计数字显示,我国现有45万食品生产者、288.5万食品经营者。显然,让监管部门以“盯人”方式来保障食品安全不现实。不仅要把基层单位和干部发动起来,还要把群众发动起来,形成人人关心质量安全、人人维护质量安全的良好氛围。只有当每一个食品生产经营者真正承担起应负责任,认识到“食品工业”是“道德工业”,主动把住安全关时,我们的食品安全才有保障。而在我国,2007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草案)》中,才强化了生产经营者作为保证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清晰区分了生产经营者和地方政府两者在保障食品安全方面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