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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建设计划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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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建设计划

第1篇:制度建设计划范文

一、治理工作任务分解

(一)专项治理工作任务

1.学风不正,务实作风需扎实的问题。

2.服务意识弱化、岗责观念不强的问题。

3.勤俭节约意识不牢,财务管理欠严格。

4.行政管理不严格,公车管理不到位的问题。

(二)专项治理以外的工作任务

5.学习不深不透、学用脱节,集体观念和大局意识不强的问题。

6.创新动力不足、因循守旧的问题。

二、制度建设任务及目标

1.修订完善政治与业务学习制度,转变学风。

2.完善财务管理制度,促进内部管理规范化,建设“节约型”机关。

3、制定公务用车、办公用房、水电纸张等办公用材管理制度,制止浪费。

4.整合并完善各类考核制度,创建“效率型”机关。

5.制定各类服务制度流程,创建“服务型”机关。

6.完善工作督办制度,加大制度检查和执行力度,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7.建立健全学习制度机制,创建“学习型”机关。

8.建立健全行政管理制度和档案执法问责制,强化制度监督,治理“庸懒散奢贪”,创建“廉洁型”机关。

三、工作要求

教育实践活动单位的制度建设工作,由各牵头股室结合我局实际进行。时间安排从7月初开始,到9月底结束,总体上做到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治理、及时完善制度。

(一)加强领导,搞好统筹。各牵头股室要将此项工作作为本部门开展教育实践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认真研究谋划,切实加大推进力度;要把专项治理和制度建设纳入到教育实践活动的整体部署之中,用扎实有效的工作,推进问题的解决、作风的改善。

第2篇:制度建设计划范文

以党的十精神为统领,按照全国、全省、市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建设和谐稳定示范市为总目标,以社会管理创新提升深化平安建设,以深化平安建设承载社会管理创新,全面构建社会管理新机制,为全市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绿色发展和率先基本现实现代化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总体目标

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工作,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积极组织广大干部职工学习与商务有关的各项法律、法规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提高依法管理、依法决策、依法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自觉性,全面落实综合治理、安全保卫的各项措施,为企业生产经营创造良好的内部治安环境,促进社会安定、内部稳定。

三、工作措施

(一)健全综合治理组织机构,落实领导责任制。

1、加强组织领导。要充分认识开展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工作的重大意义,把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工作纳入单位建设的总体规划,做到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同考核、同奖惩。综治平安建设领导小组做到分工明确,层层落实,切实负起“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

2、实行安全领导责任制、岗位责任制。年初,与所属执法大队、外包中心和各科室签订《综治和平安建设岗位目标责任书》,明确分工,责任到人。

3、确立考核机制,完善考核内容。执法大队、外包中心和各科室要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工作实绩实行年终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局领导班子,作为年终考核和公务员考评的重要依据。

(二)完善各项综合治理措施,确保各类问题妥善处置。

1、进一步完善各项综治措施。一是要完善局各项制度,严格内部安全管理,确保内部有一个安全有序的工作环境;二是要抓好法制宣传和教育。推进实施“六五”普法教育,加强宣传教育力度,切实做到单位人人懂法、人人守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三是要抓好系统业务监管,结合执法大队执法检查,确保酒类流通、生猪屠宰和废旧物资回收点的安全、有序、稳定运营。

2、进一步加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力度。积极成立综治工作领导小组,工作小组要切实注意为群众排忧解难,对工作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切实履行调解职能,有效化解各种矛盾纠纷,从抓早、抓小、抓苗头做起,努力把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避免矛盾激化或酿成。对不履行工作责任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重大事故和案件的,要追究其责任人的责任。

3、进一步加强企业预警机制。建立了企业信息互享及预警制度,扩大服务和监测范围,进一步提高对开放型经济走势的预测研判水平。重点加强与全市出口、利税、就业、销售前50位等重点企业的联系,组织专业人员做好跟踪服务,及时掌握各种经营风险,通过涉外企业服务例会、“政策快递、商务信息”等服务平台及时提供风险预警,协调解决各类问题,切实保障我市外资、商贸企业平稳运行。

(三)加强法制教育,提高依法治商工作水平。

普法教育是党和国家的重要决策,是以大力促进依法治国、加快社会主义建设进程为基本目标,以进一步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不断提高各级干部、职工依法办事、依法管理的能力,促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为目的。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积极做好依法治理工作,按照局的普法规划努力完成任务。1、将法制教育作为依法治商的一项基础工作,提上日程,纳入计划,有布置、有检查。通过法制教育学习,达到懂法、守法、依法经商,依法管理,依法行政的目的。

2、组织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教育,积极参与上级组织的各种宣传活动。按照“六五”普法规定的学习内容,保证进度,保证质量,按期完成任务。

3、要加强对普法教育的领导,切实发挥带头作用,积极组织,认真落实普法规划的内容。要理论联系实际,注重普法效果,保证普法工作顺利进行。

(四)密切与社区、企业的联系,不断创新工作方式。

第3篇:制度建设计划范文

关键字:煤化工 质量管理 进度控制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对于煤的需求量也越来越大。因此,近年来,煤化工行业受到广泛的关注,并且逐渐成为投资的热点,当前我国已经建成的大型煤化工项目数量也在逐年的上升。但是,煤化工设备的质量在一定程度上对化工项目的建设起着直接的影响。因此,只有对煤化工设备的质量以及制造进度进行全面的控制和管理,才能为煤化工项目的正常有序运行提供有效的保障。

一、煤化工设备质量管理和进度控制的特点

对于煤化工设备制造企业来说,产品质量的好坏在一定程度上与企业的发展和生存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企业只有狠抓产品质量,才能实现自身的不断发展壮大。从当前我国煤化工企业的设备质量控制现状来看,一般具备下面三个特点:(1)一般来说,产品的质量是由生产厂家来全面负责的,但是在生产设备的过程中,经常会因为成本或者工期等因素而导致厂家对设备质量控制的不彻底,存在诸多的问题;(2)对于这种具备特殊性质的设备,我国质检总局会采用抽查的方式,对这些设备进行质量检验,并且对于合格的设备,颁发许可证,因为设备生产厂分布在不同的地方,虽然各地的质检总局都会对设备进行抽样检查,但是,由于技术、设备等存在一定的差距,这也会导致设备质量控制的不全面;(3)在对生产设备进行现场安装时,也会采用抽样的方式来对设备进行检查,但是由于抽查设备的范围非常有限,因此,也不能对设备质量进行全面的了解,并且,在现场安装的过程中,如果出现质量问题,在处理问题时,往往会受到设备、人员以及周围条件的影响,也不能满足设备质量要求,从而拖延建设进度。由于所使用的方法不同,对设备质量控制所起到的作用也不一样,但是,这三种控制方法,都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局限性。

二、煤化工设备质量监造

1.设备监造的工作依据

为了有效的控制煤化工设备的质量,在具体的工作中,可以采用对设备生产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方法,并且严格的按照设备生产的各项要求进行,主要有下面两方面内容:(1)为了确保设备质量合格,必须将产品规范标准、技术协议、产品图纸以及产品质量保证书等作为监造的依据;(2)一般来说,如果监造的设备是生产厂家的专利产品,就应该将工艺制作流程、产品设计图纸、产品说明书以及工艺卡等作为监造的依据,并且在对生产设备进行调试和组装时,也要严格的按照各项规章制度执行,只有这样,才能实现从根本上对设备质量的控制。

2.设备监造的主要内容

一般来说,由监理单位负责指派监造人员,并且从头到尾对监造工作进行全面的管理和负责。通常情况下,监造工作的主要内容有下面几个方面:(1)以设备供货方和购买方之间签订的合同为主要依据,对合同进行全面的检查,提前消除在合同上可能存在的偏差;(2)对设备生产厂家的车间情况、生产计划和方案、工作人员配置等各方面情况进行全面的检查和审核;(3)核查相关的设备生产技术资料;(4)对设备生产厂家用来制造设备的材料质量、相关零件规格等进行全面的检查和测试;(5)全面检查加工设备各个零部件的生产机械、检测工具、操作流程以及加工工艺等;(6)厂家在生产设备的关键零部件时,一定要进行仔细全面的检查,并且全过程监督和管理,实现对产品生产情况的随时掌控;(7)在监造的过程中,如果发现零部件的生产有不妥的地方,要及时的向厂家提出意见,并且共同商讨解决措施;(8)对于已经生产完成的设备零部件的尺寸规格、技术指标、产品数量以及质量指标等各个方面都应该参与检测,并且负责验收工作;(9)在生产设备的过程中,要对生产的各个环节进行全面的查看,如果发现有问题的地方,就要及时的向厂家反映,并且提出整改意见,在对设备进行测试和组装的过程中,要以之前签订的技术合同为主要依据,然后对设备进行仔细的验收,并且要将设备交到购买方的手中,监造工作才算完成。

三、控制设备制造进度的有效措施

1.生产计划的落实

所谓生产计划,指的就是生产厂家根据约定好的交货日期来安排产品的生产日期,是能否按期交货的前提条件。为了能够确保设备按时交货,不影响项目的建设进度。还是由监造人员来负责生产计划的落实工作,监造人员以生产厂家当前的设备制造情况为依据,根据交货日期,积极的与各方相协调,尽早将设备生产安排进生产计划。并且对生产厂家的实际情况进行监督和生产进度跟踪,只有这样,才能切实的落实生产计划。

2.采购计划的落实

设备制造材料能否及时到位,也是设备制造商能否按时交货的关键。因此,对于监造人员来说,一定要亲自到生产厂家的采购部门,对需要采购的各种材料以及交货日期进行落实,查看是否已经采购所需材料,并且在交货日期即将到来之前,还应该去查看各种已经到位的制造材料,然后对于还没有到的材料,一定要积极督促生产厂家的采购部门尽快去落实,并且要对采购部门的采购过程进行全面的监督和管理,直到采购计划全部落实。

3.制造加工连续性的落实

对于设备制造厂家来说,只有制造加工连续性的全面落实,才能确保按时交货。在设备生产的过程中,一定要对生产的各个环节进行全面的掌控,一般需要注意下面几个方面:(1)厂内的设备生产现状是否满足加工进度的需求;(2)负责生产外协件的厂家的具体生产情况,确保外协件能够按时交货;(3)在完成设备各个零部件的生产之后,要马上进入机械加工程序;(4)在完成焊接工序之后,就要马上进行加工机床的制造,并且查看还有没有需要加工的零部件;(5)在所有零部件都完成之后,就要对设备进行组装和测试,最后进入验收阶段。只有有条不紊的组织各个环节进行生产,才能确保整个生产过程的正常有序进行,从而为按时交货提供有效的保障。

结束语:

综上所述,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煤化工企业也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为了能够确保煤化工项目的建设进度,就一定要对煤化工设备的质量和生产进度进行全面和管理和控制,一定要从设备生产的各个方面入手,实现对设备生产的全面掌控,并且还要注意生产内部的组织和协调,只有这样,才能确保设备的质量,为煤化工设备的安全运行提供有效的保障,从而促进煤化工企业的不断发展壮大。

参考文献:

[1]虞继舜.煤化学[M].北京:冶金工业出版社,2000.

[2]廖汉湘.现代煤炭转化与煤化工新技术新工艺实用全书[M].安徽:安徽文化影像出版社,2005.

第4篇:制度建设计划范文

【关键词】消防执法;现状; 规范化建设

Some Thoughts on Standardization Construction of Fire Supervision and Law Enforcement

Chen Ming-xiang,Chu Bing

(Legal System of Fire Department of Guizhou Province Fire BrigadeGuiyangGuizhou550007)

【Abstract】To enhance the fire department law enforcement capacity of the premise is the standardization of fire supervision and law enforcement. Law enforcement departments in the work to carry out the process to dare to explore, the standardization of law enforcement as an important part of the work, so that law enforcement behavior more scientific and standardized. However, due to the actual fire supervision and enforcement process there are still many problems, need to actively find effective measures to improve, this article will be related to the content.

【Key words】Fire law enforcement;Status quo;Standardization construction

我消防执法工作不断完善执法程序、改进执法方式、严格执法监督,消防执法公信力和群众满意度较以前均有了明显提升。但我国消防工作正处于向社会化、法制化转轨的重要阶段,尚有不健全的地方,加之市场经济正处于世界化、多元化转型阶段,消防工作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消防执法实践中暴露出许多薄弱环节,因此,加强消防执法规范化建设已成为当前消防工作面临的一个重要而迫切的问题。

1. 我国消防监督执法规范化存在的不良问题及原因分析

(1)消防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

《消防法》颁布实施以来,对推进消防监督执法工作起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消防法》与执法实践还存在不完全符合、不完全适应的地方,需要进一步修改完善。我国的立法或者法律修订的程序严谨复杂,一部法律的制定与完善周期时间较长。法律法规一旦颁布,在短时间内不会发生变化,但毕竟法律法规制定时具有的前瞻有限,法律法规与快速变化的社会形势不相适应,导致消防执法监督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没有相关的法律、标准遵照和参考。相关部门在利益的驱动下,相关制度存在漏洞,“红头文件”钻法律法规的空子,不利于法律的实施,不利于消防执法工作的开展。现阶段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消防安全意识不断提升,一些较为严重的火灾事故发生之后,由于政府部门、新闻媒体加大了对这一事件的关注度,促使一些以“红头文件”形式的“新规定”产生,而这些“新规定”往往与法律法规中的标准不符,因此出现了执法人员的现象。

(2)消防执法行为还不够规范。

在消防监督执法工作中,一定程度上还存在执法主体不适格、执法程序不规范、执法制度不健全和在执法中吃拿卡要等问题。部分专业性强的场所的消防相关要求的技术标准是分散在不同的标准里,这不仅只是刚从事消防监督人员不能把握,而具备一定的工作经验,不能完全掌握,从而不能发挥有效的监督。从一些重大的、特大的火灾事故中发现,一些火灾隐患其实公安消防机构已经意识到问题的存在,有的还多次责令整改甚至停业,然而其火灾隐患依旧存在,处理不彻底,不到位。在很多时候对规范的理解和掌握有偏差,不能够及时的更行自己的知识,应用规范和法律的能力不够。

(3)执法监督机制存还不够健全。

目前,消防机构正在不断加强消防监督执法规范力度,并且采取了很多有效措施,例如进行消防监督管理系统的研发升级,对于原有的监督管理规范进行完善,对消防监督执法成效进行考核等,这些对于提升消防监督执法的规范性都有着积极的影响。但不可否认的是,我国消防执法监督机制还存在着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消防执法监督体系还需要优化和改良,例如考核制度还不够完善,应用的考核方式、考核标准还存在着很多漏洞,不能保障考核结果的真实性、有效性,不能通过考核及时发现消防执法监督中存在的问题,限制了消防监督执法水平的提升等等。

(4)消防监督执法人员素质有待提高。

消防执法人员战斗在消防监督工作的第一线,但是现阶段一些执法人员存在不熟练业务,不了解消防监督的相关法律法规,水平能力不能满足工作需求的情况。还有消防监督执法部门的一些干部从部队内部其他岗位调配过来的,没有经过系统学习和专业培训,对于消防专业知识了解较少,仅仅凭借个人经验开展监督执法工作,导致问题产生。还有一些执法人员没有树立良好的服务意识,工作中重管理轻服务,或利用手中的权利为自身谋取不法利益,对于消防监督执法部门的社会形象造成了严重损害。

2. 依法治国新形势对规范消防执法的要求

消防部门作为政府重要职能部门,规范消防执法行为对于更好地保障经济社会发展有着重要作用。当前,随着依法治国的全面深入实施和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对消防监督执法工作提出一些新要求、新任务。一是对消防执法行为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要求相关人员规范执法行为,充分发挥法律效力。二是对消防执法服务水平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由原有的执法方式向新型执法转变,变执法为服务,变管理为服务。三是对消防执法队伍素质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适当对执法人员进行培训,提高队伍整体水平,更有利于执法工作的开展。

3. 消防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几点思考

3.1建立完善科学的消防法规体系。

要参照国外先进国家的做法,进一步完善、修改相应的消防法律、规章,既要考虑解决当前存在的问题,也要考虑解决历史遗留的问题,既要保证法规、规范的时效性、严肃性,也要做到法规、规范的合理性和可行性,逐步形成以《消防法》为主体,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与地方性法规、实体性规定与程序性规定、国内与国际相结合的消防法规体系,以适应新形势下消防工作的需要。

3.2不断规范消防监督执法行为。

从内部监督着手,采取上级对下级监督,下级对上级提出建议,同一业务部门和不同业务部门之间相互监督等方式,保证消防执法活幼既泛戏āM时,做好外部监督工作,采取聘请人大代表、新闻记者、司法干部等担任执法监督员,采取座谈讨论、问卷调查、邀请现场监督等形式,广泛征求对消防执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将整改情况进行反馈,提高消防执法工作的公信力。

3.3加强消防监督执法制度建设。

要参照国外先进国家的做法,进一步完善、修改相应的消防法律、规章,既要考虑解决当前存在的问题,也要考虑解决历史遗留的问题,既要保证法规、规范的时效性、严肃性,也要做到法规、规范的合理性和可行性,逐步形成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为龙头,行政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与地方性法规、实体性规定与程序性规定、国内与国际相结合的消防法规体系,以适应新形势下消防工作的需要。

3.4加强队伍建设,促进执法水平的提升。

(1)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加强消防执法规范化建设,不仅需要法律法规和制度建设,还需要执法人员综合素质的提升,引导执法人员树立执法为民的理念。开展经常性思想政治教育,利用执法为民、职业道德、廉政消防等教育活动,帮助执法人员树立良好的政治观、人生观、价值观,端正执法人员的执法态度,加强对执法规范化建设的重视程度,以积极主动的参与到执法规范化建设中去,对自身高标准、严要求,规范执法行为,严格保障执法工作的公平性、文明性和规范性,提升消防监督执法部门的公信力。

(2)注重执法业务培训,打造高素质的执法工作队伍。消防监督执法成效与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有着密切的联系,要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不是某一时期或者某一阶段需要落实的工作,而是需要长期坚持不懈开展的工作。消防机构内设的法制部门要充分发挥指导规范作用,促进各级执法人员综合素质的提升。培训工作要有规划、有层次、有针对性的开展,加深执法人员对现行法律法规的理解,提升对各项技术设备运用的熟练度,提升对执法程序的掌握程度,打造一支高素质的消防监督执法队伍。

(3)优化消防监督执法队伍,保障执法队伍的稳定性。一名优秀的执法人员是执法部门最宝贵的财富,而一名优秀执法人员的培养,需要一定时间和资源的投入。消防监督执法部门必须要不断对执法队伍进行优化,保障执法队伍的稳定性,避免人才流失。要建立科学、完善的选人用人和奖惩机制,扩展人才的选拔渠道,对于执法人员的选用,必须保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为真正有才能的人提供良好的发展平台,也为消防监督执法队伍注入新的活力。

4. 结语

全面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是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根本要求。消防执法部门作为我国公安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积极寻找、深入研究执法规范化建设中存在的各类问题,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改进完善,推动消防监督执法规范化水平不断提高。

参考文献

[1]黄金. 论消防监督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对策与现实意义[J]. 消防界(电子版),2015,(01):55~56.

[2]李军. 深化消防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几点思考[J]. 消防技术与产品信息,2015,(07):54~56+45.

第5篇:制度建设计划范文

论文摘要:本文是在调研基础上对肃南裕固族自治县新型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理论思考,认为肃南计划生育家庭优先的农枚村养老保障制度建设理念现代,设计科学,标准较高,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突出。在突破城乡界限,体现对计划生育家庭的优先优惠方面具有很高的“标本价值”,可资“新农保”试点地区借鉴。

一、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建设的理论和实践

(一)主要理论研究成果

近年来,伴随育龄妇女生育率下降,人口老龄化社会带来的养老保障压力增大已经成为需要高度重视的基本国情之一。中国正处于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阶段,自“十六大”以来的一系列党和国家重要会议精神中,“关注民生”,“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非常重要的命题。在2009年正式试点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之前,实践操作层面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就已形形,兼容并包。学界关于中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各个层面的研究也比较丰富,从多个层面展开。相对于农村的其他社会保障制度而言,养老保障制度的建设较为完善一些,但是地区间的差距也十分显著,保障水平很低,制度不稳定,共济性差(韩玉堂、管谊、刘志诚);也有人认为应“根据区域差异和农村劳动力分布状况,分层分类解决农村劳动力的养老问题”(曹信邦、裴育)。

在浩繁的研究成果中,认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应从计划生育家庭起步的不乏其人,并认为应探讨适宜的计划生育与养老保障结合的路径(何律琴);应以保障农民的利益为目标(车晓端、王嘉彦);也有研究认为应完善计划生育家庭养老模式(李新京、李忠、邓行舟);并就完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经济供养体系进行对策建议(郑韩雪、胡继亮);有人认为应结合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进展情况,进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中即已提到的“开展农村独生子女户和双女户社会保险试点’,工作(张夜湘、周美林)。更进一步的工作则有对江苏省傈阳市农村计划生育社会保障机制建设的探讨(张国平、蒋海清、宋君);对贵州省庆余县建立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养老保障制度的调查及对实施方案的测算(武家华、吴士勇)等。这些研究极大地拓展了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建设研究的范畴,提出了鉴于我国经济社会尚不够发达,农村人口数量庞大的国情,在不可能“齐步走”地进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建设的条件下,相对更容易被社会各界接受的渐进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建设路线图。笔者也认为,农村计划生育家庭优先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建设有助于体现社会公平,彰显基本国策对经济社会各项事业的影响,进一步稳定我国来之不易的低生育水平。

(二)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建设的实践探索

对城乡二元格局下农村在国家层面建设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空白的突破,在2009年9月完成,国务院的《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提出将在2020年实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以下简称“新农保”)全覆盖。2009年底,全国27个省、自治区的320个县(市、区、旗)正式启动试点,覆盖农村居民约1. 3亿人,当年试点面达11.8%。2010年财政部将再投人25亿元,覆盖面将扩大到23% o《意见》的出台对占中国人口半数以上的农民构筑防范养老风险的“安全网”,对改善民生,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历史和现实意义。

理论研究进展的同时,农村计划生育家庭优先的社会保障建设实践业已在各地普遍开展,各类以“奖励、优惠、免除、补偿”为内容的政策的出台都蕴含一定程度的社会保障内涵。而真正突破的则在于国家人口计生委推出的部分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奖励扶助制度也因此成为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利益导向机制建设“三项制度”的重要内容。奖励扶助制度自2004年开始实施,规定农村计划生育家庭中的独生子女领证户和两女节育户家庭,夫妇年龄达到60岁之后每人每年发放600元奖励金,2009年这一标准提高到了每人每年720元。这一制度的实施具有显著的计划生育家庭优先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色彩,通过微观制度建设改变了生育子女对家庭的经济影响,少生者得利,具有比较明显的对基本国策倡导的示范效应。在笔者的调查中,广大群众、党政领导干部和人口计生工作者均对奖励扶助制度给予很高评价,认为这是政府让利于模范执行计生政策家庭,减少计生家庭后顾之忧的制度创举,增加了计生“两户”的福利,并极大地降低了计划生育工作的难度。

在“新农保”开始实施之后,“新农保”与奖励扶助制度的双重享受无疑将使计划生育家庭获得相对较为明显的社会福利和民生改善,但是在“新农保”建设中对计划生育家庭利益的考量也成为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建设中的重要制度安排和导向。在近年中央对农村和农民“多予少取放活”思想指导下推出的多项惠农政策中,“新农保”无疑是最具长远社会效益的社会“安全网”和“稳定器”,解决占人口半数以上的农牧民“老有所养”的问题,在中国具有极强的现实意义,在“新农保”建设中是否体现对基本国策的倡导和响应具有显著的导向作用。在计划生育家庭优先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建设实践中,甘肃省肃南裕固族自治县的实践具有很强的标本意义。

二、肃南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实践探索

肃南县隶属甘肃省张掖市,位于河西走廊中部、祁连山北麓一线,东西长650公里,南北宽120公里,总面积2. 4万平方公里。全县辖6乡2镇、9个国有林牧场、101个村和3个城镇社区。全县人口3. 58万人,其中农牧民占70%。

肃南县地广人稀,县域经济社会事业较为发达,是全国“百强”民族县之一,教育、卫生、城市规划、社区建设等工作都与经济发展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切实注重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协调发展。

2008年1月16日《肃南裕固族自治县农牧村养老保险办法(试行)》开始实施,2008年底全县应参保的农牧村民为16227人,实际参保12768人,普及率78.6%。该项制度的出台早于全国的“新农保”试点2年时间,且待遇水平高于“新农保”的每人每月50元,分年龄类别享受不同的待遇给付水平,最低达到了每月80元以上。

(一)肃南农枚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特点

肃南模式的农牧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坚持现代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理念,体现出几个明显特点。

第一,在制度模式上,坚持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按照现代社会保险制度最普遍通行的制度设计,从而确定了这一办法的长期性和社会性、现代性。规定2008年缴费标准按照2007年度全县农牧民人均纯收人5000元的10%缴纳,每人每年缴纳500元,其中个人缴纳70%即350元,财政补贴30%即150元。个人缴费部分全额计人个人账户,财政补贴的30%中,1/3(10元)计人个人账户,2/3计人社会统筹账户。

第二,在资金筹集上,明确了政府的保障责任。规定在制度建设初期,社会统筹基金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养老补贴和个人账户余额不足时所需支付的养老金,社会统筹基金由县级财政兜底。

第三,在缴费形式上,实行差别费率制,坚持缴费与待遇相衔接,多缴多领的原则。缴费金额和年限按照年龄分布,规定45周岁以下的农牧民参保,按年缴费;年满45周岁未满60周岁的参保人员,达到规定养老年龄时,缴费年限不足巧年的,按照到龄当年的缴费基数,一次性补足后,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年满60周岁不满65周岁的参保人员一次性缴费3000元、满65周岁不满70周岁的参保人员一次性缴费2500元、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的参保人员一次性缴费1500元后,享受养老保险待遇;75周岁及以上农牧民可不缴费直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享受的养老保险待遇则规定,满60周岁未满75周岁的参保人员月领取养老金100元,75周岁及以上的参保人员月领取养老金80元。不满60周岁的参保人员到领取年龄时,养老金计发办法为:月领取养老金标准二养老补贴(100元)+个人账户累计额/139。

第四,充分体现了农牧村养老保险待遇水平与经济发展的高度相关性。在根据现有发展水平确定待遇水平的基础上,规定养老补贴标准可根据经济发展水平适时调整。

(二)肃南农枚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比较—彻底改变城乡二元的制度安排,缩小了城乡差异

《肃南裕固族自治县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试行)》的出台,在甘肃省同样具有标本意义,因为迄今甘肃省具有城镇户籍且无固定收人的城镇居民尚无统一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安排,而肃南县已于2008年12月启动该项制度的建设。就《肃南裕固族自治县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试行)》与《肃南裕固族自治县农牧村养老保险办法(试行)》的文本来讲,表现出很强的共性,如同样坚持现代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理念,同样经过对缴费和待遇给付水平的科学测算,可以充分保证社会保障待遇水平的“刚性”特征。同样坚持了以保障基本生活为目标、个人缴费与财政补贴相结合、缴费与待遇相衔接,多缴多领、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等原则。同样试图通过制度建设建立“低水平、广覆盖、保基本、可持续”的保障模式。同样体现了对于民生事业的关注,充分体现了政府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努力。

但是,比较这两项试行的制度,仍然可以发现其中体现的重要差别及由此折射下的肃南县社会事业发展时间表或路线图对我国长期以来延续的“城乡二元”经济社会模式的突破,从而使其具有更加重要的标木价值。

农牧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优先于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其显著特点。肃南农牧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出台和实施时间均早于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农牧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于2007年进行前期工作准备,以2008年1月1日为截止日期开始计算参保对象的年龄和相应的待遇水平。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于2008年进行前期工作准备,以2008年12月31日为截止日期开始计算参保对象的年龄和相应的待遇水平。其间有一年的时滞,肃南县全体人口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由此由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农牧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三步走实现了全覆盖,而农牧民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优先于城镇居民,突破了长期以来形成的各项制度建设都是城市优先的格局,城乡差异及其利益分配格局被完全打破。

三、肃南县计划生育家庭优先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建设对“新农保”制度的启示

在农牧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出台之后,为了体现社会公平,体现国策影响,进一步体现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具体在农牧民的社会养老保险办理办法中则充分体现了对农村计划生育“两户”家庭的倾斜,使其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体现为鲜明的“计划生育家庭优先”的特征。

(一)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中对计划生育家庭的制度优先

近年来,在人口计生工作中与基本国策形成冲突的一个很具负面影响的现象就是“生育获利”。由于各项惠农政策与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在有些方面的衔接不够,新农村建设中以“普惠”为特征的多项民生政策设计中往往表现为按人头平均,人群全覆盖,这对于推进农村各项经济社会事业发展自然十分必要,但是也造成了模范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两户家庭”由于人口少,在以人数为标准的资源分配中处于劣势,而一些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超生的群众反而由于家庭人口较多而受益,对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贯彻实施十分不利。在这一背景下,如何实现在新农村建设中推进各项事业,且不对计划生育基本国策造成冲击成为新农村建设中必须面对的重要课题,对其破解需要在科学发展观指引下的以人为本的全新制度设计。

肃南于2008年即开始进行探索。县政府出台政策,规定“凡参加了农牧村养老保险的农牧村计划生育‘两户’家庭,且年龄在45 - 60周岁的妇女,其养老保险金财政补贴每人每年200元”。2009年又进一步提高标准,“将每人每年补助2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补助260元,且财政补贴新增加的60元全部划入个人账户”。这一政策的显著特点体现对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中“公平与效率”问题的全新思考,传统的社会保险理论一般都认为在社会保险制度建设中对公平的考虑毋庸置疑,而对效率的考量则主要体现在“自愿参加”,个人缴费是获得财政补贴的前提,以及个人缴费的费率和缴纳标准与到达享受年限后的享受标准的对应,即“多缴多得,少缴少得”。

在公平与效率兼顾前提下,肃南县对计划生育“两户”家庭的优先集中体现在2009年7月7日由县政府下发的文件《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全县农牧村计划生育“两户”家庭养老保险金财政补贴标准的通知》(肃政发仁2009 ] 29号)中。《通知》规定,为“解决农牧村计划生育家庭养老保障问题”,决定在全面实行农牧村养老保险制度基础上,提高全县“两户”家庭养老保险金财政补贴标准。“从2009年1月1日起,凡参加了农牧村养老保险的农牧村计划生育’两户’家庭,且年龄在45 ~60周岁的妇女,其养老保险金财政补贴部分由原来每人每年补助2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补助260元,且财政补贴新增加的60元全部划人个人账户。”这就决定了与其他妇女相比,农牧村计划生育“两户”家庭的妇女在社会养老保险缴费中承担较低的义务,而在进人享受养老金的年龄段之后,享受标准则远高于其他妇女。在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衔接之后,两项制度累加,“两户”家庭享受的补助和奖励金将会远高于普通家庭,体现出极为鲜明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通过微观的家庭制度建设,模范执行计生政策的家庭优先享受到了改革发展成果,计划生育家庭成为政府支持下享受较高社会福利和经济扶助的令其他群众羡慕的“特殊人群”。

(二)肃南县计划生育家庭优先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建设对“新农保”制度实施的启示

2009年和2010年是我国试点“新农保”制度的关键年份,各地的试点将对民生改善和“新农保”的制度完善起到关键作用。社会保险制度最显著的特点是其“刚性”特征,享受待遇的给付标准只能上升不能下降,这就决定了在我国由于人口众多,农民占一半以上的条件下只能以“低标准、广覆盖”为基本原则。

“广覆盖”之下的“新农保”制度如果没有充分的基本国策考量,将有可能因“生育获利”现象带来前文提及的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的负面冲击,因为在目前养老保险制度原本空白的中国农村,“养儿防老”仍是很多人在考虑自身养老问题时的首选,汉族占绝大多数的农民男婚女嫁的风俗习惯也决定了老人的养老需求更多由儿子来满足,生儿子长期以来一直是大部分农民为自己“购买”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计划生育在我国推行的30多年中最大的制度制约也在于农村养老社会保障制度缺位。“肃南模式”提供的制度标本极其可贵,对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极为关键。对与此相关的人口问题,如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的解决也具有不可忽视的重要意义,将逐步引导育龄群众的生育观念发生重大转变,生育将首先带来的是感情满足和精神需要,而非现在的满足养老的经济和物质需求。

第6篇:制度建设计划范文

近年来,经过示范性建设、骨干院校建设等项目的推进,我国高职教育跃上了一个新的层面,高职教育作为一种教育类型越来越受到社会认可,高职教育也由量的扩张转向内涵提升,在众多高职院校内涵建设过程中,“文化建设”是一个重要的着力点。然而,由于历史短、积淀少,高职院校文化建设存在很多问题与争议,需要我们从多维的视角审视和反思,才能准确地把握高职院校文化建设的内涵、文化建设的定位、文化建设的追求等根本性的问题。

一、内涵维度:“高”与“职”

内涵维度是文化建设的首要问题,只有在对这一问题回答的基础上,才能找到高职院校文化建设的可靠的根基和起点。

首先,高等职业教育中的“高等”二字界定了高职教育的层次,从而确定了其在教育体系中的位置。高职院校的“高等性”一是指高职生要比中专生和中职生有更高的人文素质、职业素质,也就是综合素质要比中专生和中职生高;二是要比中专中职具有更高的技术素质,也就是具有更扎实的技术基础,掌握更先进、难度更高、更系统的技术,能承担技术含量更高的工作,在技术上有更好的发展前景,具备更强的职业迁移能力。因此,处于传统大学和中等职业教育之间的高等职业教育,其人才培养应兼具大学教育的“高素质”和职业教育的“高技能”两大特点。

其次,高等职业教育中的“职业”二字界定了此种教育的类别,从而明确了其在教育体系中的特质。不同于普通本科院校的专业定向,高职院校强调的是职业定向。职业是社会分工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在现代社会,职业越来越是技术的,可以说,技术创造了人的生活方式,职业承载着人的生活方式。职业教育就是在普通(义务)教育基础上进行的,为适应社会生产分工,满足人们及其社会的职业需要,而对受教育者进行的职业知识、能力、技能和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培训。高职教育的人才培养要以职业为导向,以技术为核心的技能型人才。

从内涵视角看,高职教育作为高等教育的一种类型,其文化必然源自大学文化,以满足其自身的内在规定。高职院校文化建设应积极借鉴传统大学精神中的高尚追求和文化品位,从而提升自身文化建设层次,避免低俗,加强凝聚,在较高层次上形成自己独有的精神魅力。同时作为一种历史积淀短暂且为满足社会分工“应运而生”的职业教育,其文化架构又要兼容其教育的职业性,要从高职教育自身的特点出发充实和完善大学精神。

因此,“大学文化”和“企业文化”理应进入高职院校文化建设的视野中,成为高职文化建设的两个重要坐标。当然,无论是大学文化还是企业文化,都不能简单沿袭或套用,而应实现二者的扬弃与融合,既要以大学文化为魂又要用企业文化充实和完善大学精神,既要以企业文化为本,也要用大学精神引导和校正企业文化。

总之,从这一角度出发,高职院校的文化建设就是由大学文化出发,不断尊重和吸纳企业文化,最终找到针对两者的“黄金分割”的过程,校企融合是高职文化建设的本质特征。

二、时间维度:传统与现代

文化具有延续性,这种延续性决定了文化特有的呈现方式,对高职文化的时间维度的考量,能够使高职院校的文化建设自觉感到文化历史渊源,自觉在当下所处的时代趋势中定位自身,从而使自己的文化建设呈现特有的历史意蕴和时代气息。

每一种教育模式都要与本国的文化相适应。中国手工业文化拥有5 000多年的历史积淀,中国传统文化中的“经世”与“致用”精神,父子相传、师徒相授的传承方式,重义轻利的道德观念等使我国的工艺生产长期在世界上保持领先地位。虽然中国“修身为本”的伦理性文化长期压制技术精神,使得我国传统手工业始终未能获得飞跃性发展。但是,传统文化的这些精神仍然与现代职业精神具有相通之处,对当代高职院校文化建设有着广泛的借鉴意义。

自人类进入工业社会之后,知识的重要性和科技的影响力日益凸显。20世纪80年代,随着工业生产进入以计算机、数控、网络和信息技术为核心的经济发展时期,中等职业教育已经不能满足社会对于人才的需求,为满足我国现代工业发展的需要,高职院校应运而生。应现实而生的高职院校其文化建设必然要具有与时俱进的品格,必然要汲取现代社会的工业文化、技术文化以及职业文化精神,结合生产需要、社会需求、市场趋势、行业动态、企业发展的要求,将这些文化因子渗透其中,从而使自己的文化建设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和创新特征。

从时间维度看,我国当代的高职院校文化建设过程中,既要继承优良的传统文化,挖掘传统文化的精髓;同时,又要发扬先进的时代文化,将工业文明的时代精神与传统文化的职业精神有机结合,在二者的融合与扬弃中创新高职特色文化体系。因此,解决好传统与现代、继承与创新的关系是高职院校文化建设的关键。传统与现代的交相辉映、相得益彰,才能使我国高职院校的文化建设知渊源、立当下、向未来,扎稳根基,茁壮成长。只有这样,才能使中国高职院校文化建设释放强大的内生动力,推动中国由制造大国向制造强国迈进。

三、空间维度:本土与世界

文化必定植根于一定的文化土壤,生长于特定的环境和条件之中,因此,空间维度是高职院校文化建设必不可少的维度。

在世界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中,中国属于后工业化的国家,横向比较中国的高职教育起步较晚,因此,中国的高职教育在发展过程中一方面需要大量借鉴国外先进的职业教育理念与教学模式,另一方面又要建设有中国特色的高职教育。从这一角度看,高职院校文化建设中,必然要以开放合作的姿态面对其所处的文化空间。

在国外,高等职业技术教育作为一个相对独立存在的教育体系,已有近百年的发展历史,其教育理念、教学模式、人才培养已有较成熟的经验,比如美国的社区学院、澳大利亚的TAFE职业教育体系、德国的“双元制”,日本的短期大学等等,必然能为当代中国高职教育提供经验借鉴,为今天中国高职院校的文化建设提供有益因子。而经验借鉴的成功与否,取决于是否能“中国化”和“本土化”。

在我国,高职院校大多脱胎于行业、企业举办的中专或职工大学,高职教育从诞生起就带有先天的行业、企业、地方特色,而且现在仍有一批高职院校归属于行业、企业主管或主办,而更多的高职院校归地方主管、主办,服务地方经济发展、满足行业发展需求是高职教育一个重要的宗旨。关于这一点,从高职院校的校名上就可以看出来。因此,现代高职院校文化建设一定要包含地域文化的元素,“区域性、行业性、校本性”理应成为高职院校文化建设的特色定位。

从空间维度看,在中国高职院校文化建设中,一方面,我们要借鉴国外经验为我所用,使我国高职教育快速发展,跟上时代的脚步。另一方面,还要吸收区域文化、行业文化精髓,充分挖掘、凝练、丰富自身的文化内涵,使我国高职院校的文化建设具有鲜明的个性特征。也只有坚持世界视野、中国特色、地域特征、校本标志有机统一的原则,才能克服“千校一面”的现象和“水土不服”的问题,达到以我为主、博采众长、洋为中用、自成一家的目的,这也是形成高职院校独特的文化气质,实现高职院校特色发展的必然要求。

四、价值维度: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

具有自觉特征的文化建设,还要有清楚明确的价值诉求,文化的价值诉求承载着文化建设的方向、使命和目的,是文化建设的内核。

价值是反映主客体关系的哲学范畴。自古以来,主体与客体或个人与社会的关系都是人们思考价值的起点,在做具体价值判断时也往往从两个角度出发:即主体角度(价值理性),客体角度(工具理性)。而对教育的价值的探讨一般有两种观点:社会本位论和个人本位论。社会本位论认为,教育首先要满足社会需求,要根据社会的发展和需要来规定教育的目的、内容和人才规格,个人的发展必须服从社会需要;个人本位论是以满足个人需要为导向的一种价值取向,认为教育就要围绕个人的需要和兴趣来进行运作,教育价值应主要根据个人自身完善和发展的需要来制定教育目的。而今,人们越来越科学和辩证的阐释两者之间的关系,普遍认为人的个体发展与社会发展是辩证统一的,二者互为条件、互为目的和手段。

现实中,在高职文化建设中始终伴随着价值维度的审思与批判,招致批判的根本原因是高职文化建设中价值理性的缺失,在高职教育人才培养中,偏重“工具人”的培养,背离了教育的本质。的确,高职教育自身的“职业导向属性”特征,“以就业为导向”的办学方针,使其文化建设易受工具理性和功利主义侵蚀。很多高职院校迫于生存压力,更加注重对学生的技能训练,而忽视对学生人文素质的教育。实际上,人不仅要谋生还要生活,职业不仅为社会服务也要满足个人生活,教育并非只是服务社会的工具,更要以服务于人的自身发展为终极目的。只有职业技能训练而没有人文关怀的教育,培养出来的人是“单向度的机器人”,而只有文化修养而没有技能的人将缺乏赖以生存的能力,是不完全的、难以立足于社会的人。教育的本质在于沟通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使其相互渗透,促进个体成长的完全性,同时,也保持社会的有机完整。

第7篇:制度建设计划范文

新医院财会制度的实行对医院的财会管理有很大的影响,完善、调整医院会计的信息化建设,适应医院财会管理新制度很有必要。文章首先简单的介绍了新医院财会制度环境下会计信息的具体应用,对比新旧会计制度的对比,并进一步的探讨了新医院会计制度下会计信息化需要注意的问题。

关键词:

新医院财会制度;信息化建设;存在问题;应用效果

新医院财会制度2010年正式,在公立医院试点城市实施的时间为2011年7月1日,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的时间是2012年1月。新医院财会管理制度在就财会管理的制度上进一步的强化了医院的预算管理以及成本核算,并且在医院财务报表、会计科目、预算管理、成本管理以及收支核算等方面体现出了明显的创新方案。随着我国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与落实,医院医院会计的信息化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新医院财会制度下的会计信息化的具体应用

会计信息化是对现代化信息技术的科学应用,也是对传统会计模式的有效整合,在传统财会制度基础上建立现代医院会计信息与会计学科完美融合的系统。该信息系统能够有效的将医院中所涉及到的所有数据按照一定的形式进行存储,同时还能够通过应用程序进行数据查询,有效的实现了医院数据信息化的目标。同时还能降医院中规范的工作流程利用应用软件进行固话,提高医院医疗工作的规范度,同时提高医院医疗工作效率,显著降低医院的人为控制决策,降低医院财务方面的风险。医院进行信息化会计建设的目的主要是提高医院的医疗水平,从而提高医院的竞争力。实施新财会制度后,医院会计信息化的现代建设,必须保证医院各项工作与财会信息系统的紧密连接,从而保证医院运行过程中的各项资料都能够得到及时的反馈,及时的汇总到医院的财务部门,以便财务部门更加清晰的了解医院的运行状况,制定出及时、具体的管理方案。除此之外,医院的工作人员还必须具备应用信息化系统进行统计、分析的能力,,能够及时的将得到得到结果资料反应管理人员,有助于医院会计职能的持续改进。

二、新旧会计制度比较

医院的会计信息化建设的不断发展与完善离不开会计理论的支持,新财会制度的实施对医院会计信息化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了更加有效的开展医院会计信息化建设,对新旧会计制度进行对比分析很有必要。新会计制度与传统的制度相比较,新会计制度具有保证会计信息的完整性与及时性的优点,能够有效的促进财务管理工作的实施,对医院可持续发展以及管理的创新具有积极意义,同时在一定程度上还能促进医院战略目标的规划与实施。新会计制度对会计制度的使用范围进行了全面的调整,同时对公里医院中的会计考核制度进行了完善、规范,在原有的基础上进一步强调了会计制度的权责发生机制,有效的解决了医院普遍存在的净资产严重不足的问题,并且进一步突出了预算与财务信息。另一方面,,新制度在原有的基础上对医院成本核算体系进行了补充、完善,要求在财务情况说明书中对体系中不同角度、层面的成本报表进行体现。新制度是目前医院信息化建设中的核心内容,该制度不仅有效增加了医院对现金、成本以及资产的管理力度,同时还进一步的完善了医院会计体系报表。总之,会计信息化建设的不断完善与改进,对于医院的发展以及国家对医院信息的掌握都具备明显积极作用。

三、新财会制度信息化特征

新财会制度在传统的制度上进行了大幅度的修改,科目结构、处理方式以及报表格式等都进行了修改与创新。修改的主要内容有:对标注功能的设置、核算单元的设定等等。会计信息软件不仅需要具备提供现金流标注的功能,同时还应该具备生成现金流报表的能力。并且对医院的净资产结转、期末科目的处理等都进行了一系列的修改。针对以上现象,医院应用软件不仅需要对期末财务收支结构进行巧妙、灵活的处理,确保各种复杂收支结构的准确性与有效性,同时还应该具备会计核算、成本核算、预算管理等系统,:并且软件系统必须实现与OA、PACS、LIS、HIS等系统,固定资产系统、物流系统、绩效系统的对接,实现有规律的业务对接与数据交换,从而达到资源共享的目的【2】。工作人员只需要输入数据,便能自动生成相应的会计信息,具有便捷、高速的优势。

四、新医院财会制度下会计信息化建设需要注意问题

新会计制度实施初级阶段,大部分医院出现不适应的现象,为了医院能够与新制度进行完美融合,协调发展,医院会计信息化建设必须做出相应的调整。新制度与旧制度相对比,更加有利于信息化建设的发展,同时也是我国医院财会管理发展的必然趋势。信息化建设的不断完善,在建设过程中还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1)随着医疗水平的提升与现代化建设步伐的加快,在这样的环境下想让会计信息运行的更稳定,使用效率更高,医院需要熟悉软件系统的会计专业人才,同时医院还应该增强对维护系统人员、系统操作人员、系统分析人员的培养。同时还应该根据新财会制度尽快的完善医院内部的管理措施。

(2)为了确保会计信息化建设能够真正的服务于医院,发挥出更大的作用。已经实行信息化建设的医院,应该选取专业人员进对医院使用软件进行调整、拓展。对于没有实行信息化建设的医院,一定要重视信息化软件的使用,追求医院信息化软件的个性化设计,确保软件系统的顶点开发。

(3)在信息化建设的过程中还应该注意医院的内部控制,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机构很有必要,才能实现相互制约的管理机制,有利于医院的持续发展。其次在医院财务管理中要有专人对专项工作负责,切忌存在身兼数职的现象。

五、结束语

新医院财会制度给给医院的财会管理带来了很大的影响,新的财会制度更有利于医院的会计信息化发展,且也是医院财会制度进一步发展的必然趋势,新财会制度有效的解决了旧财会制度的不足,优化了财务状况,单新财会制度对会计信息化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了适应新制度,医院应该加快信息现代化建设进程,拓展专业人员素质,调整信息软件,注重内部控制,确保医院管理能够适应新财会制度的要求。

作者:李义平 单位:湖北省孝昌县第一人民医院

参考文献:

[1]谭宏岩.会计信息化建设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管理学家,2014,(14):69-69

第8篇:制度建设计划范文

1、硬件配备和网络建设与运行情况(10分)。办公电脑和网络设备配置满足工作需要的记2分,达不到要求的分别扣1分。计生网络正常运转记3分,年内不定时抽查,每发现一次网络不通的扣1分。通知收看及时记5分,每发现一次通知未及时收看的扣1分。

二、应用系统建设(70分)

2、乡级育龄妇女管理系统应用(30分)

(1)完整性:已婚育龄妇女覆盖率100%,个案信息数据项完整率100%的记10分。通过日常调查发现一名已婚育龄妇女应纳入管理而未纳入管理的扣1分,每发现一项已婚育妇女信息不准确的扣1分。

(2)准确性:逻辑关系和信息准确率(信息有误记录条数占信息所有记录条数的比例)99%以上的记10分。每低0.1个百分点扣1分。

(3)应用性:能够利用信息指导工作,信息双向良性互动,信息变更及时率达到99%以上;能够熟练利用系统查询、汇总、生成统计报表和常用数据,较好地提供决策支持的记10分。每月数据未按时上报,与手工报表数据不一致的每发现一次扣1分。每发现一个村(居、单位)每月未能够按照要求打印信息反馈报告单的扣1分。

3、计划生育干部档案、社会抚养费征收和孕情软件建设应用(30分)。

(1)计划生育干部档案系统:能够及时变更人员信息,信息准确率达到100%记10分。每发现一例信息漏报扣1分,每发现一例信息错项扣1分。

(2)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系统:能够及时变更人员信息,信息准确率达到100%记10分。每发现一例信息漏报扣1分,每发现一例信息错项扣1分。

(3)孕情监控软件系统:能够正常使用,每季度能对孕情、透查情况起指导作用记5分。每季度区里监控平台发现未使用的,每发现一次扣2分。

(4)乡镇指纹管理系统:利用乡镇指纹管理系统做好育龄妇女的季度查体工作的记5分,每发现一次未使用的扣2分。

4、服务站技术服务信息系统(群众需求信息系统)(10分)。街道技术服务信息每月更新记录条数不少于30条以上的记10分。每发现一次达不到要求的扣1分。每发现一次信息不及时上报的扣1分。

第9篇:制度建设计划范文

关键词:农民工;养老保险;统筹账户

作者简介:卢驰文(1968-),男,江西余干人,经济学博士,上海政法学院社会学与社会工作系讲师,主要从事中国社会保险统筹研究。

中图分类号:C912.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096(2008)01-0079-03 收稿日期:2007-10-21

一、统筹城乡建设社会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由于中央授权各地方政府建立农村及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导致与农民有关的社会保险制度重复建设,造成了管理的混乱和社会保障资源的极大浪费。与农民有关的社会保险制度五花八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全国各地的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差异性很大。就目前的实践来看,对于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设计大体分为两类方案:第一,单独建立农民工社会综合保险制度。上海、成都和大连等市实行了综合保险制度,尽管这些城市对农民工实行的是同一类型的社会保险制度,可这些城市的农民工综合保险还是有区别的。第二,基本上与城镇职工适用同一种模式。尽管北京、南京、广州、南昌等城市对农民工实行与城镇职工大体相同的社会保险模式,但各地的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不相同,享受的待遇肯定不尽相同。总体而言,北京市农民工社会保险方案和城镇职工的还是有较大区别。由于制定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的权力下放到各统筹地区,各统筹地区对设计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的看法和目标不一致,所以设计出来的方案五花八门。这些社会保险制度导致“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难以对接”(卢海远,2004)。

其次,各地区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险制度差异性也很大。各地对被征地农民安置的做法不一样。有些地方由村集体和被征地农民按照城镇职工缴费标准,采取一次性缴费的方式加入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体系;有些地方由村集体和被征地农民按照低于城镇职工缴费标准,一次性缴费加入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体系;有些地方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现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不足以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有些地区政府为了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险问题,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进行了完善。比如:青岛城阳区按照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低标准“仿城”模式,把被征地农民纳入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之中;北京市大兴区针对被征地农民创建了个人账户与储备调剂金相结合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模式。有些地区针对被征地农民单独建立社会保险制度,比如:2003年10月,上海市颁布了《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到小城镇社会保险体系。由此可见,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险制度也是多种多样,这说明全国各地对被征地农民的安置不太规范,难以真正维护广大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

再次,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千差万别,说明在维护农民利益方面存在不规范的做法,难以得到广大农民拥护。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虽有民政部颁布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作为制度基础,但各县都根据本县实际制定了农村社会养老暂行办法,2000多个县(市)制定的方案肯定各不一样。由于没有明确的集体补助标准,导致各地执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过程中出现同一单位集体补助过分悬殊,遭到一些农民的抵触。“从10多年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践的经济绩效分析,其效率在大部分农村地区并不理想(庹国柱、王国军,2002)。”

最后,与农民有关的社会保险制度存在重复建设问题;不仅损害了广大农民的社会保险利益,而且“多元化制度供给是社会保障资源的一种浪费”(杨翠迎,2005)。

农村和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的重复建设和相互割离,严重损害了农民工的社会保险利益。目前,国家在农村推行大病医疗保险制度,实行农民大病医疗保险统筹。北京市对外来农民工也实行医疗保险制度,但对发生在北京市以外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而国家正推行的大病统筹制度正是按照户籍制度进行的,也有严格转院治疗程序,没有通过正规的转院程序发生的大病医疗费用也无法报销。假设:一个在北京打工的四川农民在北京患大病,如果他选择在北京治疗,就很可能无法享受四川农村大病医疗保险;如果他选择在四川治疗,就无法作为农民工享受北京的医疗保险,而且回家要花不少路费,还可能耽误病情。北京的农民工医疗保险是以他劳动报酬一部分参加的社会保险,按理这个四川农民工应该享受这种保险待遇;而他在自己的家乡四川也参加了国家推行的大病保险,不仅国家一年为他拨款20元,他本人一年也交了10元,甚至更多。正是国家没有统筹建立农民和农民工的社会保险制度,导致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的利益受损。

浙江的城市化进程速度是很快的,假设一个浙江农民参加了本地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已经缴费8年,包括集体补助共缴费4000元;他又在广州的一个企业打工并参加了6年农民工社会保险缴费,广州农民工的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和城镇职工相同,6年共缴纳养老保险费28000元(包括企业缴费和个人缴费);此时,这个农民的1亩土地被征用,获得补偿金40000元,浙江省政府要求把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体系,但必须从征地补偿金中抽出一部分一次性补交社会保险费。一般选择最低标准,即以所在统筹地区的上年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个人账户占8%,统筹部分为20%,便于计算以平均工资为1000元计,补交15年的养老保险费为30240(15×12×1000×60%×28%=30240)元,即这个农民一次性要补交15年的养老保险统筹部分和个人部分共30240元。如果全国城乡社会保险制度是统筹建立的,那么这个农民就可以把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和农民工养老保险缴费充抵,抵扣补交款后还有1760元剩余。而现行的社会保险制度是分割独立的,特别是统筹部分不转移,导致这个农民处境尴尬。如果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不能转移到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账户中,他必须用土地征用补偿金中的30240元补交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费。如果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可以转移到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账户中,他也要用土地征用补偿金中的26240元补交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费。正是因为他感到有了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就可能会盲目地退出农民工社会保险,不过退保只能领取个人账户中8000元[28000×(8%/28%)=8000],其中统筹部分20000元就无法再享受。退一步说,即使不盲目退保,如这个浙江农民在广州不能缴费满15年,也同样不能享受广州养老保险统筹部分。换句话,即使这个农

民不退保,由于流动性就业,他也未必能享受到广州农民工统筹部分。可见,统筹建立全国城乡社会保险制度,有利于促进中国的工业化和城市化,是维护农民和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利益的重要途径。

二、统一同类群体社会保险制度

统筹城乡建设社会保障制度,“就是要把农村和城市社会保障作为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加以规划,逐步建立覆盖全社会的社会保障制度,使得城市和农村居民能够享受平等的社会保障(孟醒,2005)”。当前,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制度、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和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同时在运行。为了避免社会保险制度的五花八门和相互割离,为了搞好城乡社会保险关系的衔接工作,国家在深化各类社会保险制度改革之前,必须对各类社会保险制度进行整合和规范。

首先,统一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统一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统一企业养老保险费率、统一筹集和管理使用基金、统一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和人员管理、统一实行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做到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的基本政策统一,只是各类基金的管理层次不一样。机关事业单位也按照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的模式进行改革。

其次,统一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整合全国农民工的社会保险制度,做到农民工社会保险缴费比例、缴费基数、待遇标准、基金管理和基金监管等方面的统一。第一,农民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应该和城镇职工完全相同,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直接由中央负责统筹,农民工的养老保险的享受条件及待遇水平与城镇职工完全相同。第二,医疗保险只由用人单位缴费,大概为工资的4%,个人不缴费,只建统筹账户,不建个人账户。第三,不设农民工失业保险项目。鉴于全国各地农民工养老保险缴费比例高低各不一样,建立中央统筹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之初,建议给予各统筹地区几年的过渡期,允许各地逐渐调高缴费比例。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可按以下档次逐步调高,第一档:用人单位缴费比例10%,个人缴费比例4%;第二档:用人单位缴费比例15%,个人缴费比例6%;第三档:用人单位缴费比例20%,个人缴费比例8%。用人单位缴费比例和个人缴费比例之间的比值保持固定,有利于个人账户与统筹账户资金数量关系的推算。我国已有一部分地区(如北京、广州、福州等)农民工的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和当地城镇企业职工完全一样,一步到位也有一定的实践基础。分步到位和一步到位相比,笔者更主张一步到位。

再次,统一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险制度。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制度,实际上是被征地农民一次性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制度。目前,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尚不完善,农民参加农民工社会保险的人数较少,为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各级政府要求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险体系。随着时间的推移以及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的完善,参加农民工社会保险的农民越来越多,被征地农民补缴社会保险费的人数也会减少。尽管被征地农民补缴社会保险费的人数可能会减少,但相当长的一段历史时期,被征地农民补缴社会保险费的问题仍然存在。为了规范被征地农民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办法,国家应统一其缴费比例、缴费基数、待遇标准等。缴费基数是以统筹地区的上一年的平均工资为准,还是以统筹地区的上一年的平均工资的60%为准,都需要国家给予明确规定。被征地农民补缴社会保险费的缴费比例是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缴费比例,还是按照城镇企业职工的缴费比例(单位缴费比例和个人缴费比例之和),国家也要做出明确规定。笔者认为,被征地农民补缴社会养老保险费以统筹地区的上一年的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费比例以个体工商户的缴费比例为准,补缴15年的养老保险费。鉴于被征地农民人数众多,以最小缴费基数,以最低缴费比例,以最少缴费年限补缴社会保险费,这样会加大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缺口,会拉低城镇职工基础养老金的发放水平。2005年12月国务院对基础养老金的计发办法作了调整,建立了缴费年限与基础养老金待遇挂钩的制度。城镇职工以最低缴费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通常不会满足于缴费累计15年。以最低缴费基数缴费的职工也未必一辈子按最低缴费基数缴费,个体工商户也未必满足于缴费累计满15年,并非各地都允许所有个体工商户按照最低缴费基数缴费。为了保护耕地,提高耕地的价格,也为了保护其他职工的社会保险权益,缴费基数以统筹地区的上一年的平均工资为准,按照城镇企业职工的缴费比例(单位缴费比例和个人缴费比例之和),补缴国家规定享受基础养老金的最少缴费年限的养老保险费。随着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层次的提高,基础养老金与对统筹账户贡献的正相关度将会逐步提高;被征地农民以统筹地区的上一年的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并按照城镇企业职工的缴费比例(单位缴费比例和个人缴费比例之和)补缴养老保险费,也有利于维护被征地农民自己的利益。

地方政府要求征地必须事先把被征地农民一次性补缴社会保险费的方案上报到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在征地补偿时优先补缴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险费,否则,不能实施开发计划。

最后,统一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体职业者的社会保险制度。全国各地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体职业者的社会保险缴费比例也不完全相同,普遍而言,其缴费比例低于城镇企业职工的缴费比例。上海市2002年8月个体工商户社会保险缴费比例为:(1)养老保险――个体业主为自己缴付18%,为帮工缴付10%;帮工自己缴付8%。(2)医疗保险――个体业主为本人缴费的比例为8%,为其帮工缴费的比例为7%;帮工自己的缴费比例为1%。(3)失业保险――个体业主为自己缴付3%,为帮工缴付2%;帮工自己缴付1%。江苏省从2006年7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统一为20%(个体工商户中的雇工个人缴纳8%,雇主为其缴纳12%);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月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各地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体职业者的社会保险制度也应该统一,对缴费比例、缴费基数标准进行统一规定。缴费基数标准究竟是以统筹地区上一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准,是以上一年在岗职工的平均工资的60%为准,还是否与城镇职工缴费基数的确定方法相同,都要做统一的规定。

我国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也属于个体农民的社会保险制度,不过,这两大保险事业都需要政府的财政补助才能办好。由于国家的财力有限,农村的两大保险制度还属于起步阶段,只是少数发达地区推行得比较好,而广大的中西部地区推行困难重重;进一步而言,即使在发达地区,和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人均保费相比,农村的两大社会保险也只能算低水平的保障。随着工业反哺农业的能力增强,随着城市支持农村的能力增强,这两大农村社会保险制度也需要进一步整合和完善。

三、建立各类社会保险关系的衔接制度

首先,要建立农村社会保险与农民工社会保险关系相互

衔接的制度。目前农村社会保险采取自愿参加的方式,农民可以不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也可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单独研究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时,确实需要把强制性列入其制度的内容之中;可是把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农民工养老保险相比较起来,农民工养老保险对农民生活的保障作用远远大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孤立研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必然认为强制性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基本特征。可农民工医疗保险是国家强制执行的保险项目,而且其对农民工健康保障作用远远大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可大多数地区农民工医疗保险没有个人账户,只有统筹账户,而且缴费比例也低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国家为了解决农民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的问题,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给予了财政支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一项惠农政策。一些地区政府也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给予了财政补助。但是农民工外出务工的工作又不稳定,如何维护农民工的社会保险权益?

这就需要建立全国联网的社会保险信息系统,给每个公民发放一个社会保险号和一张社会保险卡。政府给予农民社会保险财政补助之前,农民必须按规定交纳社会保险费,政府给予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财政补助也在社会保险卡上做记录。凭此卡可以查询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缴费信息,也可查询农民工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缴费信息,还可以查询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信息。在农民工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之间,农民工必须至少参加一种,不过,允许农民优先选择农民工医疗保险。没有参加农民工医疗保险的农民必须参加新型的农村合作医疗。农民工养老保险能够保障农民工老年基本生活,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现阶段只是补贴老年农民的生活。故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农民工养老保险之间,农民工养老保险则成为强制性保险,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则成为自愿参加的保险,而且农民(包括农民工)至少要参加其中的一种。在农民没有参加农民工养老保险时,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就成为强制性的保险,当地政府有义务促使农民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所有这些,完全可以通过社会保险信息系统查询农民的缴费情况,无论农民在家还是外出务工,农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或县政府部门,都能了解辖区内的农民的缴费信息,从而能够有针对性开展农村社会保险工作。如农民工既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同时又参加了农民工养老保险,可他没有缴满农民工养老保险规定的可享受基础养老金的最少缴费年限,他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账户的资金可以作为一次性补缴费用,转入他的农民工养老金账户;若还不够,可以补缴现金。补缴资金当然要分成两部分,即统筹部分和个人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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