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合同风险管理案例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一要明确企业法律风险在企业风险管理中的地位,确立企业法律顾问在法律风险控制中的核心作用。《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出台以来,在中央企业影响力和政府导向的作用下,风险管理已经引起国内企业的普遍重视。随着国内经济和社会法制化水平的日益提高,法律风险管理已经成为企业风险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顾问已成为企业法律风险控制中的关键人物。所以,企业拥有长期合作、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的高素质法律顾问团队,并利用其发现、识别经营生产和管理活动中的潜在法律风险,参与经营决策,将成为企业的必然选择。
二要加强企业法务专业人才的培养与选拔,逐步提高企业决策和管理骨干的法律经营管理水平。目前,企业法务人才培养极为紧迫,最好的途径是对一些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进行系统的法律专业培训。这里之所以要强调“系统的法律专业培训”,是因为法律是专业性很强的学科,仅仅懂一些法律知识、看几部法律条文是不够的,只有经过系统的基础理论学习才可能培养起法律思维能力,才有可能为企业提供专业服务。
三要建立法律情报收集和法律论证制度。企业要关注政策动向和司法环境,不仅对本地的,对企业发展过程中所涉及的其他地区也要关注。要广泛收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上的相关政策,研究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的相关案例,包括重视并能有效识别、评估、防范法律风险管理而取得重大效益的案例,以及忽视法律风险管理、缺乏管理程序系统而致使企业遭受重大损失的案例。同时,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出台前应经过法律论证,由法律顾问或法务部门出据法律意见书。
四要加强知识产权风险管理,建立企业商标、专利和商业秘密管理制度。企业应积极注册申报商标、专利,重视对企业无形资产的开发、经营和保护。对于企业商业秘密,目前虽没有专门适用的法律,但还是可以得到一定的法律保护,关键取决于企业自身是否采取了适当的保密措施。同时,要关注企业和竞争对手的知识产权情况,必要时对侵犯本企业知识产权的行为应当进行侵权调查及时启动法律追究程序。
五要建立企业合同风险防范体系。合同风险防范体系的首要目标在于有效防范合同纠纷,努力做到零诉讼,有效降低公司经营风险,实现利益最大化。合同风险防范体系的构建需要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第一,应当全面梳理企业的合同风险。从客户分类、业务分类、交易模式分类出发,综合考虑产业链风险、政策法规风险,对公司的合同进行全面梳理,明确从哪一角度出发更适合公司合同的法律风险分类管理。第二,建构合同模板。在对公司不同类型的合同进行归纳总结的基础上,建立合同模板。合同模板的建构必须符合有效性、确定性、合理性、操作性、主动性原则。第三,运用合同操作指引及风险提示,对合同模板的具体操作和操作过程中的法律风险进一步做出详细规范。第四,对合同进行全过程管理。包括:签订前管理、签约管理、履行管理、凭证管理、预警管理、评审管理。第五,建立合同审查和管理流程。签订合同应经过法律顾问或法务部门的审核,重要合同应有企业法律顾问参与谈判和起草,法律顾问或法务部门应跟踪掌握合同的履行状况,督促各方面适当履约,对重要合同的关键“履约节点”要有评审程序。
关键字:风险;公路工程;合同风险;管理与防范
中图分类号: [DF52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前言
风险是任何工程项目中都存在的,现代公路工程项目的特点是规模大、技术新颖、持续时间长、参加单位多、与环境接口复杂,可以用危机四伏来形容。此外,构成风险的因素是多方面的,有实质风险因素、道德风险因素和心理风险因素。它们分别由不可抗力、故意行为和意外过失造成。一旦风险发生,就意味着酿成了风险事故,也必然要承担相应的风险损失。公路建设行业就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它危险性高、涉及面广,是很容易出现风险事故和付出较高损失的行业。面对这一问题,公路工程的合同风险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2 公路建设工程合同风险的管理
2.1 风险管理的起源
最早出现“风险管理”这一术语,是 1950 年加拉格尔在调查报告《费用控制的新时期———风险管理》中提出的;1963 年梅尔与赫奇斯的《企业的风险管理》一文的发表,对风险管理这一理论进行了进一步系统的研究和说明;我国系统的引进风险管理理论要归功与我国台湾地区的宋明哲先生,他在 1984 年出版的《风险管理》一书为中国打开了风险管理与防范之门。以上述理论为基础,,可以较为准确的理解公路建设工程合同风险的含义。
2.2 合同的定义和特征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公路工程建设市场主体间的关系逐渐变成了合同关系,而公路工程建设市场各主体之间的行为也主要依据合同来加以约束。合同是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也是市场经济的纽带。工程合同订立的基本目的就是为了在合同当事人之间有效和合理的分配风险。
整体上说,合同是指具有平等民事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为了达到一定目的,经过自愿、平等、协商一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达成的协议。我国于 1999 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迄今已经有 12 个年头。它作为一种当事人双方的法律行为,时刻制约着活动双方的违法违约行为,使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具有平等的地位。
具体说,公路工程合同又包含广义和狭义两种概念:狭义的公路工程合同是指承包人进行公路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它包括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合同;而广义的公路建设工程合同包含了与公路建设工程项目相关的所有合同,除勘察、设计和施工合同外,还包括工程咨询合同、工程监理合同、工程招投标合同、材料和设备采购合同、设备租赁合同以及各种技术合同等。
2.3 公路建设工程合同风险管理
公路建设工程合同风险管理是整个项目管理的核心部分,其目的是保证工程项目总目标的实现。因而,从项目时间、质量和成本目标来看,风险管理与项目管理的目标是一致的。究竟何为公路建设工程合同风险?我们可以这样定义:指公路建设活动中一切与公路建设工程合同有关的损失发生的可能性。它不仅包含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当事人损失发生的可能性,还包括合同制定过程中和制定前后合同当事人损失发生的可能性。其次,公路项目建设作为高风险行业,在整个施工活动进行过程中有很多复杂的风险因素,但这里的公路建设工程合同风险不是指建设活动中一切风险,而是其中所涉及的与公路建设工程合同相关的风险。例如合同确立以后,由于市场变化引起了原材料价格的变化,这样的风险是不可预料的,同时也是合同风险的一部分。因此说,公路建设工程合同风险中的损失是合同主体非故意的、非计划的、非预期的损失。
2.4 公路建设工程合同风险的特征
①这种风险多属社会风险。现代一般意义上的社会风险意指在一定条件下某种自然现象、生理现象或社会现象是否发生、及对人类社会财富和生命安全是否造成损失和损失程度的客观不确定性建设项目作为社会活动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肩负和承担着巨大的责任和使命,同时也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即能否及时有效地防范各种高风险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②这类风险属静态风险。静态风险主要是指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带来的风险,同时也是不可回避的风险。工程活动中遇到突况和意外事故的可能性是无法预测和估量的,因而,风险相伴而生,一旦发生风险事故,损失是惨重的。
③这类风险属纯粹风险,即只有损失机会,而无获利可能。所以说这种风险可能造成的结果只有两个,一是没有损失,二是造成损失。但与投机风险相比,这类风险是可保的。
④这类风险属特定风险,一般较易为人们所控制和防范。
⑤公路建设工程合同风险中既有财产风险,也有人身风险和责任风险。
2.5 公路建设工程合同风险管理的意义
著名心理学家马斯洛(A·H·Maslow)的需要层次论有五个层次,而安全需要则恰居第二,这是一种与生俱来的需要。这足以说明人类对于安全的重视和关注。
公路建设工程合同主体进行风险管理的目的就在于寻求安全保障,它的意义如下:
①有利于公路建设工程主体的稳定经营和向好发展;②有利于提高公路建设工程合同主体的经济效益,以达到经济利益最大化;③有利于提高公路建设工程的整体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④有利于及时解决公路工程款拖欠问题,给广大农民工带来利益和方便,巩固社会稳定;⑤有利于发展和完善公路建设行业市场,有利于扩宽视野与国际接轨,促进国民经济水平的提高;⑥有利于提高我国公路建设行业和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并勇敢接受国际挑战。
3 公路建设工程合同风险的防范和控制
公路建设工程合同风险的防范,既要在合同订立时预防,还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进行。我们应清楚认识公路建设工程合同风险所造成的严重后果,防患于未然。
3.1 成立专门的合同管理机构
合同管理机构的职能是具有服务性和监督性的双重属性。即进行工程合同谈判前,承包人应设立专门的合同管理机构负责合同的订阅,并实施监督、管理、控制。这个专门的机构应包含各方人员,如项目管理人员、施工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以及法律顾问在内的专业团队,他们负责管理、监督整个工程活动的进行。例如,在合同签订前,对合作对象进行仔细审核,深入了解。此外,我们主张,一切合同都应当采取书面的形式订立。因此,订立合同时,要力争做到用词准确,表达清楚,约定明确,避免产生歧义。
3.2 合理转移合同风险
在合同有效期内,对可以预测的风险,合同双方应依据合同,各自承担相应的风险和责任;对于一些无法预测的风险,我们可以采取风险转移的方式来解决。推行索赔制度是转移风险的有效方法,可尽可能把风险降到最低程度。在实际工程中,索赔是双向的,承包人可以向业主索赔,业主也可以向承包人索赔。目前在中国,人们对于索赔的认识较浅,成功索赔的案例也较少,工程索赔制度未普遍推行。面对这样的现状,作为承包人和业主既要增强市场意识、法律意识、合同意识、管理意识,更关键的是要学会科学的索赔方法。科学的索赔方法是合理合法的转移工程风险的主要手段。同样,在古代也有经典的风险转移示例。“镖运”相信大家都不陌生,它是一种颇具中国特色的风险转移技术。
3.3 建立合同管理的微机信息系统
合同风险管理在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随着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规模扩大,合同标的日趋庞大,涉及合同的内容、条款日益增多,国内采用的传统合同管理方法和手段已经无法适应现代化的大型公路建设项目的动态管理要求,而微机信息系统既方便又快捷,不但节省了时间,也减少了人力物力。所以说,建立合同管理的微机信息系统是时代的需要,是提高管理水平的必经之路。
3.4 提高公路建设工程合同人员的综合素质
定期对合同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普及合同法制教育,增强合同概念和合同管理知识,使他们能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在关键时刻,能及时应对和处理突发状况。这对于风险的防范是及其有力的。
4 结 论
综上所述,公路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它牵涉到公路工程活动的方方面面,它以法律的形式规范着合同双方的行为。面对公路建设工程合同风险,我们应该通过加强理论学习,总结经验教训的方法,提高企业的合同风险管理水平和防范能力,切实有效地预防风险事故的发生。
参考文献
成虎.工程项目管理[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97.
周友海.论工程管理中的质量终身责任制[J].现代商贸工业,2010,(11).
[关键词]财务管理专业;保险学教学改革;教学目标
财务管理专业保险学的教学目标是培养具有现代保险意识、能够运用现代保险技术、掌握现代风险管理理念的财务管理人才。财务管理专业保险学教学应当紧密结合财务管理人才对保险知识和能力的要求进行科学设计,但目前保险学的教学单纯考虑自身的内容体系比较重,而与有针对性的教学还存在相当大的差距,因此,高等院校财务管理专业加强保险学教学改革研究非常必要。
一、科学优化教学内容,建立与财务管理专业相匹配的保险学知识体系
财务管理专业保险学课程应当在遵循保险学自身知识结构的基础上,科学优化教学内容,建立与之相匹配的知识体系,充分满足财务管理人才对保险知识的需求。
(一)风险管理是财务管理专业保险学知识体系的基础内容
风险管理是研究风险发生规律和风险控制技术的一门新兴管理科学。保险是风险管理最重要的技术手段,是企业或个人把自身的风险以交纳保险费为代价。将风险转嫁给保险人承担,当发生保险风险损失时,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经济补偿。保险虽然仅仅作为整个风险管理过程中财务管理手段之一,却表现出极大的社会保障功能,得到广泛应用。
风险管理是财务管理专业保险学研究的重要基础内容。企业风险管理整合框架下非投机风险的发生发展规律、类型、本质特征、成本的形成和度量、风险管理理论、风险管理的基本程序和方法、风险管理与保险的关系等都应当作为教学的重点,使学生深入理僻风险管理的内涵,充分认识通过保险转移企业风险的重要意义。
(二)保险基础理论是财务管理专业保险学知识体系的核心内容
科学的理论是人们认识和指导实践的重要基础。在财务管理专业保险学知识体系中,加强保险基础理论的内容设计,对学生科学指导企业风险防范,提高风险管理中保险的综合运用能力和理论分析水平产生重要的影响。
保险理论随着保险实践的不断深入而逐步形成并得到快速发展,对经济产生了巨大的推进作用。作为财务管理专业学生必须掌握保险经济学原理、保险功能理论、风险防范理论,掌握保险合同的法律规范要求,掌握保险运行的基本原则、应用范围及法律后果。达到能够运用保险理论与技术指导企业的风险管理行为。解决企业在保险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一系列复杂的业务及法律问题,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险基础理论是财务管理专业保险学课程的核心内容。
(三)商业保险是财务管理专业保险学知识体系的主干内容
商业保险作为风险管理的重要平台,对保持经济繁荣与健康发展、企业灾后重建、维持企业持续经营、保障员工福利等方面发挥着无可替代的作用。
企业在生产经营中,所面临的财产风险、责任风险、信用风险等已经成为束缚企业发展的重要因素。企业通过制定保险计划,购买各类企业财产保险产品,实现对风险的有效管理。可以通过制定企业年金计划,为员工的生命、健康、意外伤害提供更高层次的人身保障,增强企业的凝聚力,促进优质人力资源的稳定。因此,商业保险是财务管理专业保险学课程的重点和主干。
通过商业保险知识的学习使学生比较系统地了解和掌握各类商业保险的产品特点,能够根据企业生产与财务状况,在企业风险评估基础上科学制定保险计划。选择优质的保险产品和保险公司,提高企业风险管理和财务管理水平。
(四)社会保险是财务管理专业保险学知识体系的重要内容
在企业运行中,存在着员工退休养老、医疗费开支、劳动力流动而产生的失业等风险,这些风险只能通过社会保险来解决。社会保险制度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可以改变劳动力对企业的依附关系,使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地位平等。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同属于社会保障范畴,具有相同的业务和数理技术基础,都是社会安全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学习使学生了解社会保险对企业发展的积极影响。明确企业员工所享有的社会保险的权利和应尽的法律义务,企业应该如何遵守社会保险的法律规范,保证员工社会福利待遇的实现。社会保险是财务管理专业保险学知识体系的重要内容。
(五)保险企业经营与监管是财务管理专业保险学知识体系不可缺少的内容
保险经营具有负债性,保险产品是无形产品。财务管理人员在实施企业风险保险转移、制定员工福利计划时,必须了解保险企业的经营状况,了解保险企业台前幕后的各项业务及程序,了解国家如何对保险企业进行监督与管理。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企业通过保险途径管理风险的效果。提高运用保险手段管理风险的水平。所以,保险企业经营与监管是财务管理专业保险学知识体系不可缺少的内容。
二、积极强化能力培养,提高财务管理专业保险学的教学效果
掌握和运用保险知识。分析与解决财务管理中出现的风险管理问题,提高财务管理的综合能力,是财务管理专业保险学课程始终如一的教学目标,因此,能力培养在保险学教学中非常重要。
(一)通过保险案例教学强化能力培养
财务管理专业保险学教学应该以案例教学为先导,综合运用保险、法律及财务管理专业知识,正确处理企业风险管理中出现的各种保险问题。例如。美国“9.11”恐怖风险与保险分析、达姆达轮火灾案、大连国际合作集团公司索赔案等。这些案例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涉及的法律问题比较复杂,通过解析让学生明晰法律规范,提高对保险知识的理解,加强专业知识的深化。提高分析与解决问题的能力,面对企业风险管理中错综复杂的保险法律案件能够找到解决的途径与方法。
案例教学能够极大地激发学生的参与意识。对于提高学生的理解能力、思维能力和表达能力具有良好的效果。财务管理专业保险学案例教学要强调案例的真实性、典型性,启发学生从不同角度提出解决方案。找到理论依据。
(二)通过社会调查强化能力培养
社会调查是将社会关注的某一具体问题,通过让学生直接进入社会调查研究得出结论的教学方法。学生在收集信息、设计方案、实施方案、完成任务中学习和掌握知识,使能力得到提高。
财务管理专业保险学课程主要是为了处理企业静态财务风险,加强企业风险管理。提高保险意识而设置。在确定社会调查项目时,要紧密结合企业风险管理的实际情况,针对学生的兴趣及程度进行选择。例如。在风险管理、财产保险、团体人身保险、社会保险等教学中,可以确立一些社会调查项目,学生根据自己的兴趣选择其中的一项或几项,如某企业保险情况调查、某企业保险方案策划、某企业员工福利策划等。在调查中深入企业,对有效资料进行科学分析,写出调查报告。根据学生的表现、调查报告的质量给出考核评价。
(三)通过实践教学强化能力培养
实践教学的核心是学生根据所学的理论和方法进行具体操作,发现问题与解决问题。通过实践教学,达到学以致用的同化,巩固所掌握的知识,提高能力的转化率。
在企业财产保险、责任保险、工程保险等实务教学中,实践教学将收到显著的教学效果。首先。设定一个目标企业,学生可以到企业了解生产及财务状况、风险管理情况,排查企业风险隐患,制定企业风险防范与保险计划,企业办理投保事项。其次,模拟企业发生保险事故,学生代表企业向保险公司申请索赔,参加损失鉴定,理算保险赔款。再次,选择企业保险实务诉讼案例,建立模拟保险法庭,模拟代表企业参加法律诉讼。要充分利用校内外实习资源,采用模拟实训和现场实习相结合、辅以比赛等多种教学形式。使学生能够将所学的保险学知识运用到企业风险管理之中,达到强化能力培养的目的。
(四)改革考核评价方法强化能力培养
为了保证财务管理专业保险学课程的教学质量必须设计与保险学教学目标相匹配的、信度和效度较高的、易于操作的考核评价方法。
财务管理专业对学生的能力水平要求较高,保险学课程的教学考核评价要紧紧抓住能力培养这个关键要素。可以采用多种形式,如在一定笔试基础考核外,增加企业保险案例分析、企业保险调查报告、企业投保索赔业务技能模拟操作等能力考核项目,加大平时成绩比例。变一次性、终结性考试为全过程考核,减少学习的功利性,有效完成财务管理专业保险学课程的教学目标。
三、高度重视教学研究,提高财务管理专业保险学的教学水平
财务管理专业保险学课程应该高度重视教学研究。充分考虑财务管理专业人才的知识结构和能力需要,全面提高教学质量。
(一)注重综合性教学研究
财务管理专业的课程体系比较宽泛,学生的知识面广、发散性思维强。在保险学教学研究中,应当积极探索如何发挥学生的知识储备优势,注重经济学、金融学、管理学、法学、自然科学等多学科的融合。
例如,在解释保险概念时,可以从经济学、法学、管理学的不同角度进行阐述,从保险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的表现特征。揭示保险经济现象内在的规律性与矛盾的特殊性及与其他经济现象的普遍联系。在介绍损失补偿原则时,可以锁定某个目标企业,从风险管理、财务管理、法律规范等角度去分析损失补偿原则的内涵与财务效果,也可以进行计量和博弈分析等。通过多视角提高学生对教学内容的理解力。
(二)注重发展性与前瞻性教学研究
我国经济正处在快速发展时期,保险理论和实务不断发展与更新。企业风险管理水平也在不断提高,发展性和前瞻性教学研究是时代的要求。
例如,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完善,责任保险与信用保险成为企业经营不可缺少的风险转移手段,其理论与实务发展速度快,自身的业务体系不断完善;员工福利计划是近几年从国外引进的内容,是我国企业将来必须面对的问题。是一种由雇主提供员工因死亡、生病、失能、退休或失业而失去生活所得的救助计划,包括社会保险、团体保险、健康保险计划和退休计划,企业实施了员工福利计划可以获得国家的税制优惠,是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发展性与前瞻性教学研究高度体现了财务管理专业保险学课程的知识价值。
(三)注重实用性教学研究
保险学是一门指导保险实践的应用科学,保险学课程必须注重实用性教学研究,应选择当前保险市场比较成熟、适应财务管理专业人才培养的保险内容作为教学研究的重点。例如,保险合同与保险基本原则既是保险学的核心内容,也是保险学中实用性最强的内容,保险活动在遵循保险基本原则的基础上,通过订立保险合同来完成;企业财产保险、责任保险、工程保险、团体人身保险等是工商企业风险管理最重要的险种。应用范围广,因此。这些内容应该作为财务管理专业保险学课程教学研究的重点。
[参考文献]
[1]罗向明,论保险高等教育存在的问题和解决办法[J],高教研究,2005(28):68-69
关键词:探讨;企业;风险;管理;目标;识别和类型,控制措施
在全球化、竞争激烈的市场中,任何企业都处于动荡多变的环境之中,风险无处不在。电力施工企业作为一个特殊性与专业性很强的企业,比一般产品生产具有更多的不确定因素和更大的风险,因而,在电力施工企业引入风险管理尤为重要。
一、电力施工企业风险管理目标
电力施工企业风险管理最主要的目标是控制与处置风险,以防止和减少损失,保障企业生产、经营和各项活动的顺利进行。风险管理的目标通常被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损失前的风险管理目标,另一部分则是损失后的风险管理目标。两者构成了风险管理的完整目标。
二、电力施工企业主要风险类型
电力施工企业的风险识别往往是通过对经验数据的分析、风险调查、专家咨询以及论证等方式进行。电力施工企业的风险主要划分为三类:
1.系统性风险
近年来,电力施工企业面临着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冲击和市场竞争的双重挑战,在优胜劣汰的游戏规则中求生存和发展,电力基建市场形势也发生了根本性变化,电力施工企业不确定的系统性风险增大。
2.环境风险
电力施工企业行业垄断格局已打破、地方保护政策的谈化,跨行业、跨地区以及其他行业的施工企业、民营建筑企业向电力建设行业渗透,冲击着电力基建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环境风险加大。主要包括市场不规范风险、缔约和履约风险、业主宏观管理不力风险和物资采购价格与质量风险四种类型。
3.可控制的风险
施工企业与投资方或业主之间的关系是合作者,但在各自利益方面则又是对立的两方,双方既有共同利益,也有同样的风险,各自存在独特的风险,其风险贯穿于电力建设项目的始终。主要有:
(1)决策失误的风险:主要表现在其一,对工程招标或发包的信息的甄别而存在的信息失真风险;其二,市场中介风险;其三,投标报价策略的应用而出现的投标报价失误风险;其四,倚仗优势拒不降价风险;其五,其他行业的施工企业与电力施工企业合作投标,如果对合作对象失去警惕风险四种。
(2)合同管理风险:主要表现为签约不规范风险、合同行为不正当、合同日常管理混乱风险。
(3)分包工程管理不规范风险:与分包方签订合同不规范或管理不到位,会损害到施工企业自身利益。
(4)成本失控风险:电力施工企业成本管理中还存在着成本意识淡化,成本管理弱化,成本行为软化等现象,致使有些项目成本失控,成本水平居高不下,存在较大的成本失控风险。
(5)企业责任风险:主要存在于承包责任风险,体现于工程的安全、质量、工期、技术等方面和应承担民事、刑事上的法律责任风险以及为合作者或实施者所承担的替代责任风险。
三、电力施工企业风险防范与目标控制措施
1.建立电力施工企业风险管理长效机制。建立企业风险管理长效机制是在对施工企业各类风险目标进行全面分析、控制的基础上,建立起的具有自我完善功能的风险管理体制、政策决策体系、组织架构体系、法规制度体系的总和。其根本目的在于保证电力施工企业风险动态管理和风险控制效果最优化,使其在长时期的生产经营中发挥稳固的效用。
2.提高电力施工企业风险管理水平,重视投标决策与合同的研究。重视投标决策与合同的研究,将风险分析向综合性、全面性、多维性方向发展,通过对基于风险分析的投标决策,有助于使电力施工企业决策更为科学合理,为增强企业在国内和国际工程承包中的竞争力与执行力,也有利于提高施工企业综合实力。
(1)投标报价决策研究应有系统性。
(2)风险管理要结合索赔与合同管理加以研究。
(3)加强工程结算与清算及时性。
(4)当整个工程项目完工后,应按合同要求及时组织竣工决算,不错算漏算工程项目,并认真核实实际成本,整理汇总分析责任成本,为施工企业各项考核提供完整、全面、真实的成本核算资料。
(5)加强电力施工企业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风险。
3.加强电力施工企业技术与经济相结合,努力提高施工企业经济效益。技术与经济的关系,技术是手段,经济是目的,通过科学的技术手段达到良好经济效益的目的。在工程施工中,两者结合的好与好坏,将直接影响到施工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电力施工企业制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在考虑保证工期和质量的同时,也考虑到严格控制工程合同造价,加强成本控制与考核,以提高施工企业经济效益,防范项目成本失控风险。
参考文献
[1]李凤鸣编著:内部控制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2]朱荣恩著:内部控制案例.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
关键词:内控制度;中小型外贸企业;风险防范
中图分类号:F272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0)10-0147-02
收稿日期:2010-01-08
作者简介:范芹(1974-),女,四川成都人,中级,从事企业内控制度的建设研究。
一、中国进出口贸易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近几年,中国外贸总体态势发展良好,由于受全球金融危机影响,2009年中国对外贸易进出口总值为22 072.7亿美元,同比下降13.9%。其中,出口12 016.7亿美元,下降16%;进口10 056亿美元,下降11.2%。全年贸易顺差1 960.7亿美元,减少34.2%。其中全国进出口贸易总额的60%左右由中小企业实现,在从事跨国投资和经营的3万多户中国企业中,中小企业占到80%以上。应该说中小外贸企业已经成为推动中国进出口增长的主力军。随着中国进出口商品种类及国别的日益多样化,进出口企业遭遇的风险和损失也日渐增多。因此,中国进出口贸易管理部门及进出口企业必须充分了解进出口各个环节中的潜在风险。才能保证中国进出口贸易持续健康发展。
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使国内企业受到了日益激烈的国际市场的竞争和挑战。随着中国外贸体制改革和外贸经营权的放开,许多中小外贸企业缺乏一套行之有效的进出口风险管理的方法。国际商品市场瞬息万变, 出口商很难把握其变动方向、了解其信息, 更难及时准确无误的采取应对措施。面对风云变幻的国际贸易市场,如何加强自身抗风险能力,做好风险管理与控制已成为企业需要认真研究的问题。中国企业既要认清客观存在的国际贸易风险,又要采取有效的措施防范、规避风险,以取得国际贸易中的胜利。在新的贸易形势下对外贸易面临更多的挑战和风险,与此同时中国进出口企业遭遇风险和损失的案例也不断增加,如何识别和防控风险,促进中国进出口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就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建立健全风险评估是外贸企业内控制度建设尤为重要的内容
“风险管理是通过对风险的识别、衡量和控制,以最低的成本使风险导致的各种损失降到最小程度的管理方法”(C.A.Williams,R.M.Heins,1964)。这个定义包含了这样几个方面的含义:(1)企业风险管理的目标是以最小的成本达到最大的安全效果。(2)企业风险管理是由风险识别、衡量和控制几个环节组成。(3)实现风险管理目标的主要手段是控制。建立出口贸易风险评估是建立在市场拓展和风险防范之间的一座桥梁,如果运用得当能极大地促进业务发展和利润实现。尽管部分企业在加强出口贸易风险管理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但就总体而言,中国外贸企业由于自身条件的限制, 风险意识淡薄、出口贸易风险管理机制不健全的情况没有根本改变。结合中国进出口商品构成特点以及发生国际贸易纠纷的实际情况,笔者将中国中小企业进出口业务中的主要风险归结为以下几种:
1.进出口合同风险。合同是进出口贸易的基础。如果合同条款中对买卖双方权利义务规定不明确,或者遗漏了保险、索赔、仲裁等条款,就可能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纠纷,扯皮现象。而且处理纠纷也无据可依,给进出口企业带来风险和损失。
2.船务与货运风险。目前中国进出口贸易绝大部分是依靠海洋运输进行的。海运风险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运输风险;另一方面是信用风险,即承运人在海运过程中有意进行欺诈而产生的风险。包括提单欺诈、租船合同欺诈、海运保险欺诈等。
3.市场变动风险。市场变动风险主要是指市场上的供给和需求发生变化而引起的商品价格变动所产生的风险。交易价格在合同中确定而市场价格却随时波动,若出口商品市场价格大跌,一方面可能是进口方百般挑剔不履行付款义务给出口方带来损失;另一方面如果进口方如约付款,就必须承担货值价差的损失。中国诸多学者对进出口贸易的风险与防范从不同的角度进行研究。
从长远看企业本身为防范风险,就要建立科学合理的风险评估体系,通过拓展渠道增加信息来源;对于政府而言,则应加强国际合作、尽早建立中国自己的国家性风险控制体系。从根本上降低进出口贸易过程中产生的各种风险,保证对外贸易健康稳定的发展。
三、政策建议
1.建立风险成本管理机制。企业的风险管理机制是企业进行风险管理的基础,良好的风险管理机制是企业风险管理是否有效的前提。目前,大多数外贸企业还沿用多年来形成的传统交易方式,对出口风险的认识还停留在控制非信用证业务的层次。实际上按照国际通行的做法,任何一笔交易都有风险成本,在出口成本核算时,必须把风险成本考虑在内。在西方企业里,都设有与财务相结合的专门风险经理,通过加强内部控制和充分利用外部的出口信用保险机构, 全面防范出口风险。因此中国中小外贸企业上至领导层和管理层,下到普通员工,都要转变传统的经营观念,在大力转变经营方式、实行以市场为导向的营销方式的同时,树立出口的风险成本意识,将出口风险成本纳入财务核算的范畴,建立相应的财务会计制度,从而真正将出口风险防范纳入外贸企业常规经营管理之中。
2.建立完善预警系统。中小企业的出口工作涉及面广,而且往往会因产品的质量问题而屡招刁难。如果企业没有完整的业务管理办法,一旦出现官司,会造成有理打不赢的局面。同时,由于每年企业的客源在扩大,为了企业在贸易中有的放矢,必然要对每一个客户建立业务档案,包括资信度、贸易量等等,逐年进行筛选,降低业务风险。企业应严格要求公司员工认真对待在出口贸易过程的每一个环节,完善合同条款,严格按照合同执行,仔细审查各种单证,做到不出任何差错。企业进行风险控制的目的是避免风险、减少风险,因此,风险管理的首要工作是建立风险预警系统,即通过对风险进行科学的预测分析,预计可能发生的风险,并提醒有关部门采取有力的措施。企业的风险管理机构和人员应密切注意与本企业相关的各种内外因素的变化发展趋势,从对因素变化的动态中分析预测企业可能发生的风险,进行风险预警。以实现公司的经营目标。
3.控制经营风险。控制经营风险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1)控制供应风险。企业能够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是拥有充足的资源供给,企业的供应风险主要包括:市场价格风险、合同欺诈风险、货物质量风险、存货风险。(2)控制生产风险。企业的生产风险,是指存在于企业将各生产要素组合形成产品过程中的风险主要包括生产组织风险、生产安全风险、生产质量风险等。(3)控制销售风险。企业的销售风险是指企业由于市场开发、产品销售(包括劳务提供)、市场竞争等环节存在着不确定性而产生的风险。销售风险主要包括:市场开发风险、市场营销策略风险、赊销信用风险等。
通过建立风险评估机制,加强企业的内部控制,一方面能够最大限度地降低各种因素给企业外贸出口带来的风险;另一方面也使得企业能够及时地掌握稍纵即逝的机会。尽管机遇背后可能隐藏风险,但风险也往往孕育着希望和收获。从内部控制的角度看,企业要敢于认知和分析风险,并采取积极、创新的风险管理措施,把风险控制在企业可接受的范围内。
参考文献:
[1]C.A.Williams,R.M.Heins.风险管理和保险[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2]徐万莹.试论江苏省中小企业出口贸易和风险[J].中国外资,2008,(10).
关键词:工程项目风险管理, 工程项目主体行为 , 合作共赢
Abstract:
In this paper, according to the project in recent years the risk management theory, combined with the engineering project management experience, to project risk, classification identification, analysis and description, think that the main body behavior is a leading risk factors, advocacy project subject in the risk management plan for their respective should be "win-win cooperation" for the concept, from the fundamental solution to risk.
Keywords: engineering project risk management, project subject behavior, win-win cooperation
中图分类号:TL37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 工程项目风险的定义及分类
工程项目风险管理在我国已不是新名词,这方面的理论研究也已硕果累累,但随着经济建设的持续深入,还是暴露出一些新的问题。
工程项目的风险是指项目实施的实际结果与预期目标间的差异及其发生概率。工程项目作为融经济、技术、管理、组织于一体的综合性社会活动,在许多方面都存在不确定性,这些不确定性都可能导致项目产生风险,如工期延长、成本增加、计划修改,甚至是项目失败。按风险成因,大致分为项目主体行为风险、工程风险、外部环境风险等三类。其中,项目主体行为风险是占主导性的风险因素,包括建设方、勘察设计方、施工方、监理方、政府监督部门等行为引起的风险,以下仅就其进行论述。
二. 项目主体行为风险的识别
我国的建筑市场一般概括为以建设方为发包方,以勘察设计、施工及供应商为承包方,以监理及其他咨询机构为中介服务方的三元市场。这种三元市场的基本运作关系是建设方与其他各方均为合同委托关系,监理与承包方为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虽然各主体的根本义务都是“保证项目总体目标的实现”,但各主体同时又是市场中的独立个体,必然会追求自身利益。当项目的总体目标与个体的利益间不能和谐一致、出现单方受损,而这种受损又随着工程的深入而累积、扩大甚至激化时,风险就会产生。
三. 项目主体行为风险的举例
先来看建设方和设计方的关系。某大型工业项目,工艺复杂。建设方在选择设计单位时,只重视投标价,结果某擅长民建的设计院以低价中标。中标后,该设计院只负责完成建筑的大轮廓,内部的工艺布局则一概甩口,敷衍了事,建设方不得不自己堵漏,甚至有些图纸是由建设方草拟,由设计院盖章认可的。这种图纸自然达不到应有的设计深度,施工过程中也一再发生问题,于是形成了“施工卡壳找设计设计不管找建设方建设方半懂不懂再另找人咨询咨询完再教给设计设计再出变更”的恶性循环。变更速度赶不上施工进度,施工现场一拖再拖。设计院更是以原合同不含工艺为由,另行索要设计费,并在费用兑现前停止一切设计服务。本案例中,设计方无视自身技术匮乏的实际情况而恶意低价中标,致使履约出现成本风险,之后又以要挟这种非理性手法来挽回成本损失,但同时却极大地伤害了自身商誉,对日后承揽项目造成不良影响。建设方呢?招标时是节省了百万元的设计费,但施工中却因图纸水平低下而造成项目反复更改、工期延误,增加高昂的无形成本。
再来看建设方和施工方的关系。某大型项目,投资额巨大。建设方为缓解自身资金压力,在招标文件中约定“预付款为合同价的10%,工程款按季支付并按完成额的70%支付”,此约定意味着施工方要垫资90%进行施工。某施工方未就此事提出置疑并顺利中标。开工数月,一直是基础施工,钢筋混凝土用量巨大,同时,因受北京奥运会及汶川地震等特大社会因素的影响,钢筋混凝土出现供不应求的特殊情况。原来可以垫资的供货商,现在要求款到才能发货。施工方挫手不及、一时又无力筹措巨资,窝工数月后,才迫不得已提出调整预付款和进度款支付比例的申请。虽然建设方通情答理,火速同意其请求,但施工的黄金期已过,建设进度无法挽回。本案例中,建设方没有科学分析资金压力,只想转移风险;而施工方只为中标,忽视垫资风险,缺乏市场预测经验,未能在投标初就提出调整招标文件的合理诉求。
接着看建设方和监理方的关系。某招标项目,依然是低价中标,中标价远低于国家取费标准。中标的监理方向建设方承诺会保质保量地履行监理职责,且不追加费用。然而,项目实施中,监理方走马观灯似的频频换人,工作成效大打折扣,更是多次提出增加费用的申请,使建设方非常挠头。建设方多次与监理方沟通,试图提高工作成效,并想过依靠法律保障自身利益,但最终做出了增费的让步。本案例中,建设方在项目之初并未对监理工作给予足够的重视,未考虑合理的监理费用,对中标监理方的能力、信誉也未做深入地了解,面临监理方的违约行为后又未果断终止合同、控制风险,着实令人感慨。
最后看建设方、施工总包、施工分包之间的循环纠纷案例。某大型项目,设定了若干分包项。建设方为减少协调,规定这若干分包方都与总包方签署分包合同,由总包来支付工程款。但项目进入验收阶段后,总包方由于资金链断裂,将建设方按时拨付的分包工程款扣压,不转付给分包方,造成众分包方怨声载道、施工工人围堵建设方办公场所的恶劣后果,一些分包方已将建设方和总包告上法庭,纠纷至今仍未解决。本案例中,如果建设方能提前认识到总包管理资金的风险,加强资金拨付的监管责任,积极承担参建单位间的沟通、协调责任,或从招标之初就确定由建设方直接拨付分包工程款,那么这些矛盾就能缓解甚至杜绝。
四. 处理项目主体行为风险的建议
上述案例虽属不同的关系层面,但均反映出同一问题,那就是建设市场中的博弈各方,在追求超额利益的同时均未对合作方可能做出的非理进行充分地预测,没有想到自己的超额利益一旦导致对方受损时,对方会立即变得非理性,甚至趋向于采取一些极端手段来反抗和维护自身利益,使原始方“偷鸡不成,反蚀把米”。
博弈需要互惠!传统的风险预防、风险控制方法需要改进,“风险共担、合作共赢”的理念应纳入项目风险管理机制中。项目主体进行风险管理时应转变“利益唯我”、“风险转嫁”的常态做法,选择包容、诚信、风险分担的态度,在风险识别过程中不仅要看清各自应获利益,还要看到各自应承担的风险和承担风险的能力。以“合作”为出发点,秉承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合作理念,共同推动项目向前发展;以“共赢”为目标,制定共同的风险管理机制,科学合理地控制、降低、消灭风险,保证项目总体目标的实现,从而实现各主体的利益目标。
当然,诚实守信是一切理念的基石。在周期长、投资大、参与人员多、组织管理复杂、社会关系多的延续性工程项目中,尤其要选择有诚信的企业。每个主体都讲诚信了,项目才更可能按部就班地向前发展。
六、结语
过往的工程案例为我们的项目建设提供了借鉴,但是我们要根据新时期的发展,及时地研究工程项目风险管理的新动态,用创新的方法来识别新的风险,评估新的风险,防范和减少新的风险。对于传统的工程项目风险解决方案要重新认识,加以发展才能适用于新的项目管理。这样必能提高我们的项目管理水平,建设出更多优秀的工程。
[参考文献]
[1]向鹏成,孔得平,工程项目风险研究新视角――工程项目主体行为风险,《建筑经济》2010(3);
[2]《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理论与相关法规》(2009年版),刘伊生等编著。
子公司的服务对象
按照“指引”的规定,风险管理子公司的客户应为商业实体、金融机构、投资机构等法人或组织,以及可投资资产高于100万元的高净值自然人客户。可见重点是服务产业客户和产品客户,其中产品客户主要是银行等金融渠道的高端个人客户[5]。
商业实体:主要提供基于期现结合的合作套期保值、定价服务、仓单服务和基差交易服务等全程综合性业务服务;
金融机构:主要为金融机构提供基于风险规避、市值管理、自营等业务的合作套期保值、定价服务和基于产品投资需求的定价服务、仓单服务、基差交易等综合服务支撑;
投资机构:主要是提供仓单服务、基差交易、定价服务等服务支撑业务;
高净值自然人客户:主要提供基差交易业务;对于产品客户集合管理计划则是提供定价、仓单、基差交易与合作套期保值的综合服务业务。
子公司开展风险管理业务的案例
期货公司设立子公司,开展风险管理业务,主要是围绕产业客户或产品客户进行仓单、定价、合作套保等期现结合业务。下面通过“融资贸易服务项目”案例进行分析:
1项目名称
A期货公司对B物资贸易公司为C电缆生产企业提供融资贸易服务的风险管理项目。
2背景
A期货公司在对B物资贸易公司和C电缆生产企业提供风险管理服务过程中,发现B物资贸易公司和C电缆生产企业在风险管理服务需求基础上,存在各自不同的需求和不同的优势,具体如下:
C电缆生产企业的需求(1)缺资金,资金成本在10%以上,且手续繁杂;(2)缺风险管理,签订合同后价格波动直接影响其收益,需要锁定原材料采购成本;(3)缺原材料供应和物流配送,因资金和节约成本而提出的签订合同、采、产、配送、资金回笼的一条龙服务;(4)缺专业人才,包括避险人才和产品创新协调等专业人才;(5)缺专业服务支撑,特别是在定价、风险管控、产品创新、融资服务、咨询等方面的服务支撑。
B物资贸易公司的需求(1)缺客户资源,特别是需提供综合服务的客户资源;(2)缺风险规避策略和专业人才;(3)缺专业服务支撑,特别是在前期调研、产品定价、产品创新、方案设计、效果评价、咨询协调等方面的服务支撑。但是,B物资贸易公司可以提供原材料供应的“贸易融资”服务,具有资金成本优势和融资规模优势;可以提供物流配送与资金回笼等综合服务支撑。
A期货公司的特长(1)可以提供B\C供求双方资源对接与整合;(2)可以为B物资贸易公司提供“前期调研、产品定价、产品创新、方案设计、效果评价、咨询协调”等方面的风险管理服务支撑;(3)可以为B\C双方提供“风险规避策略和专业人才培养”的服务支撑;(4)可以为B\C双方提供专业风险管理咨询服务;(5)协调双方需求、解决存在的问题、疑点、难点,最终达成三方合作共赢。
3业务解决方案
经三方友好协商,最终达成期货公司、物资贸易公司和电缆生产企业三方共赢的“融资贸易服务模式”,开创了期货公司风险管理服务业务的新纪元。具体业务解决方案如下:
A期货公司为B物资贸易公司金属铝融资贸易服务项目提供风险管理咨询服务,具体包括调研、定价、避险策略等;为C电缆生产企业提供采购定价、风险规避策略咨询等服务。
B物资贸易公司为C电缆生产企业提供1亿元贸易融资服务;按照固定价格(长江现货物资均价上浮100元/吨)提供铝锭3000吨和铝杆3500吨分四次供货;提成品验收、物流配送、资金回笼等综合服务。
C电缆生产企业需为B物资公司提供20%的预付保证金。
具体条款(1)B物资贸易公司为C电缆生产企业提供1亿元贸易融资;(2)C企业为B公司提供20%保证金,即5000万元;(3)B公司为C企业按照合同签订日后5个交易日长江现货钢材价格上浮100元的固定价格供货,四个月分别按2000吨、1500吨、1500吨、1500吨比例供货;(4)融资贸易账期内年利率为基准利率(6%)上浮40%(即8.4%);(5)供货时间为2013年1月5日至2013年4月5日;(6)项目回款时间为2013年6月5日;(7)手续费为合同金额的1%。
4核心技术问题的解决
针对B\C双方关注的问题,A期货公司提出各项具体风险管理解决方案:
风险控制问题线缆企业关注价格波动风险:可以固定价格供货或期货套期保值下的分批供货模式;物资公司关注的违约风险,可以采取银行承兑汇票(50%保证金)、国内信用证(20%保证金)、银行保函(10%保证金)、联合账户(不用保证金)等方式解决;物资公司固定价格供货风险,可以采取全额现货一次采购、分批配送(资金占用大)或参与期货套期保值分批供货方式解决。
定价机制问题经三方协商,最终确定资金成本为基础贷款利率上浮40%;原材料采购价格锁定长江现货未来一周日均价格上浮100元/吨;预付款20%;争取优惠付款条件,结余利润双方共享。
咨询服务问题A期货为双方提供资源共享、前期调研、方案洽谈、双方接洽、签订合同等前期投资咨询服务;提供供货方案设计、预期效果方案设计等产品设计咨询服务;提供每日交易策略、动态风险诊断、套期保值交易策略追踪、专题策略报告、项目执行结果评价等特色规范服务支撑;提供拜访、座谈、新产品推介等持续跟踪服务。
5期货公司收费项目
通过“融资贸易模式”确立的“三位一体”的产业客户风险管理服务模式,是在定价机制、融资服务、期现结合、贸易生产结合等咨询服务创新的基础上形成的。期间实现了产融结合的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子公司盈利模式的创新。
项目咨询、策划、产品定价服务收费(1)全年向B物资贸易公司收取项目咨询、策划、产品定价等一次性专项费用100万元。(2)针对每个项目的前期调研、可行性论证、方案设计、资源共享、业务衔接等合同签订前的咨询服务项目,收取该项目毛利的20%作为项目咨询、策划费。(3)根据项目所处的时间和市场环境,提出具体的产品定价方式和操作模式,收取产品定价费用,每次2万元。
日常咨询服务费(1)向B物资贸易公司收取“套期保值交易策略(日报)、套期保值动态风险诊断(周报)、套期保值策略追踪(月报)、套期保值专题策略报告(事件)”等定额咨询服务费用20万元/年。(2)向C电缆生产企业收取“套期保值交易策略(日报)、套期保值动态风险诊断(周报)、套期保值策略追踪(月报)、套期保值专题策略报告(事件)”等等定额咨询服务费15万元/年和单次创新产品咨询费3万元/次。
专题评价费用(1)为B物资贸易司提供针对具体项目的项目执行结果专项评价服务,每次收取5万元咨询费;(2)为B物资贸易公司参与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执行效果提供年度专项评价服务,收取30万元咨询费。
专项培训收费根据市场推介的需求,联合交易所、行业机构举办具有针对性的专题研讨会,收取一定培训费用,培育目标客户,提升公司影响力。
结束语
【关键词】合同管理;法律风险;小微企业
合同,是企业与市场联系的重要纽带,无论是大型企业还是小微型企业,企业之间的经济往来都少不了这一重要的经济形式,而合同管理的质量和水平将直接影响企业经营的成败,小微企业由于先天不足,更加需要注意合同管理法律风险的预判与识别,加强控制与防范,从而提高经济效益,保证小微企业的健康发展。
一、合同管理、合同管理法律风险及其组成
(一)合同管理的基本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的内容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管理,就是合同从达成意向、协商一致、拟定内容、双方或多方确定合同约定的权利与义务、签订合同、合同生效、履行、变更、解除直到解决纠纷、救济权利的全过程的管理,其中合同管理全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风险管理尤为重要。
(二)合同法律风险的含义及合同法律风险管理的组成。合同法律风险,是指合同在签订前,生效后,履行中,以及合同变更,合同违约的全过程中产生的同企业所希望达到的经营目标不相符的情况,给企业带来不利影响甚至严重打击的可能性。合同法律风险管理主要由以下两个部分组成:第一,合同文本的确定。合同文本的确定首先要确定签订合同的双方或多方是否合法合规,合同的内容是否合法合规,合同的权利和义务是否明确,这关系着合同是否在法律上被认可有效,从而约束和保护签订合同的双方或多方。第二,合同的可控管理。合同的可控管理是指企业针对合同风险管理,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出一系列的合同管理控制流程,通过对合同管理的每一个环节的分析,将合同法律风险控制在可控阶段,并加以改正,主要包括合同生效前和合同生效后的合同风险。
二、小微型企业合同管理基本现状及不足
国外对于合同管理的研究,最早可以追溯到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在商业相对发达的国家,在经济活动初期就建立起来了相关的研究机构和部门,并以法律的形式将合同风险管理进行了明确,相比之下,我国企业,尤其是小微型企业对于合同风险管理的重视程度不够,对合同风险管理的应用推广力度也不够,还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小微型企业管理团队对合同法律风险了解不足。小微型企业管理团队都是由技术作为创业基础,自身管理水平较低,很多小微型创业企业的管理团队更多的是靠日常经验和行为惯性进行管理,对于企业管理中存在的风险,尤其是合同法律风险认识比较浅薄,在合同风险管理上存在侥幸心理。
(二)小微型创业企业对合同风险管理的投入不足。由于创业初期的侧重点在维持企业运转上,以此确保企业能够生存下去,所以大多数小微企业没有更多的人力物力完善企业管理体系,只是在真正面临合同法律风险时才引起重视。
(三)小微型企业对合同管理全过程缺乏监督。小微型创业企业的管理团队管理经验不足,一般情况下,只会有基本的合同控制流程,并不会建立合同履行监督体制,即使有相关体制的企业,也由于重视程度不足等原因无法在实际的合同管理中加以贯彻和执行。
三、小微型企业合同管理法律风险的预判与识别
合同是企业经营过程中寻求法律保护、获取应有权利的重要依据,但由于受到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的诸多不可预见的因素影响,在合同履行完毕之前,合同会一直处于高风险状态,因此,作为管理水平相对薄弱的小微型企业,对于合同法律风险的预判与识别,就显得尤为重要,这是避免企业陷入经营风险的第一道防火墙。合同管理法律风险的预判与识别,主要有以下几种方法。
(一)梳理法。所谓梳理法,一是要对合同管理部门和合同管理人员进行基本的问询,了解企业在合同管理方面的人力物力安排;二是对合同管理部门的权利和义务进行理顺;三是对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了解,全方面了解合同的履行情况;四是对企业合同管理制度进行排查,确保制度的完整性和可操作性。
(二)目视法。即将合同从最初的草拟,签订,履行等全过程用流程图的方式表现出来,使合同管理工作可视化,这样能够直观地将合同管理中的关键性节点表现出来,高效识别出管理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风险。目视法要求企业有完善的内部控制管理流程和专门的管理人员。
(三)总结法。通过对已经履行完毕的合同以及相关合同纠纷案例的分析对比,针对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总结归纳出在合同管理中容易出现的管理漏洞和风险点,在日常的合同管理过程中有针对性地进行风险控制。以上几种方法可以单独也可以交叉使用。
四、小微型企业合同管理法律风险的控制与防范
小微型企业在整个市场环境下,处于劣势地位,因此合同管理法律风险的有效控制与防范,可以避免合同法律风险带来的不必要消耗和损失,保证企业掘得创业初期的第一桶金,带来企业效益最大化,并获得进一步发展。
(一)合同签订过程中法律风险控制与防范。一是合同签订前,根据《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合同实施主体的各项资质进行审查,确保合同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签订的,确保合同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合同表达意思真实准确,以保证合同的有效性。二是合同签订前,对合同的文本内容进行审查,确保合同所涉条款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不平等,不能真实表述合同签订方真实意思或表述不清容易引起歧义的条款。合同内容应包括完整的不存在歧义的合同标的,时间,金额等。同时,还应在合同中约定如发生合同无法正常履行或者出现合同纠纷的具体解决方式。其中,关于约定的由仲裁机构解决问题的表述,必须写明仲裁地及仲裁机构。三是对合同签订方履行合同的能力,信用状况及签订合同的相对人身份进行调查,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防范因为上述原因而产生的合同法律风险。
(二)合同履行过程中法律风险的控制与防范。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主要是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造成的合同违约,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要做到严密跟踪合同履行情况,及时发现可能造成合同违约的情况并加以制止,及时处理各类有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完毕的不利因素。小微型企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该重视以下两点:一是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需变更合同内容,必须确保变更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要求,而且表达了双方或多方的真实意愿;二是合同变更必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确定,为今后预防可能发生的合同纠纷留下证据。
(三)合同解除之后法律风险的控制与防范。合同解除,是指签订合同的一方或者多方按照相关法律或者合同中已经约定的内容终止合同中约定义务及权利的关系。合同的解除,一种是经过合同签订方协商一致,在合同文本中有合同约定解除条件的表述,当达成表述内容时,解除合同,即约定解除;另一种是合同在符合法律条件时自动解除,即法定解除。在合同解除的过程中,依然存在相应的法律风险。1.在确定合同文本时,应当着重审核合同解除的条件。约定解除合同是一种合同的保险机制,目的在于合同的一方或者多方出现违背合同条款内容时,能够按照合同解除的条件使合同解除,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同时为合同纠纷发生时做好保全,尤其是对于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处于劣势地位的小微企业,更应该在确定合同文本内容时,仔细斟酌合同解除的条件,以保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问题的时候,能够及时解除合同,最大限度减少损失。2.合理行使合同解除权,明确合同解除避免法律风险。在合同解除时,应该合理使用合同解除权,特别是在约定解除的状态下,主动行使合同解除权的一方应当做好提前告知的工作,同时确保在行使合同解除权前,确认已经达到了双方或多方约定合同解除条件,避免出现合同解除无效,形成违约。同时,合同的解除应形成纸质解除协议,以作为日后发生纠纷时的依据。
五、小微企业合同管理法律风险管理体系的建立与维护
(一)聘请专业法律顾问对合同进行审核和管理。一般情况下,小微型企业不会设立专业的法律部门,也不会聘请专业法律人才对企业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进行防范和评估,所以在建立企业合同风险管理体系的过程中,小微型企业都是聘请法律顾问,对公司的法律事务进行干预和协助,但依然存在一些问题,比如聘用的法律顾问多为兼职,所以并不能全方面参与到企业的日常管理中来,因此无法为企业提供最切合实际的法律风险防范服务;法律顾问的专业程度和主攻方向和企业经营方向有出入,也无法为企业提供最有效的法律风险防范服务。所以,在当前阶段,小微型企业在聘请法律顾问时,应当注意避免上述情况的发生,应聘请专业的法律顾问为公司提供量身的法律服务。当然,成立专门的法律部门才是最佳的解决方案
(二)建立完善的合同风险管理体制。小微企业在创始之初,就应该建立起相对完善的合同风险管理体制,并在企业发展的同时不断成长和再完善,使合同风险管理规范化,科学化。合同法律风险管理体制应涵盖合同从签订前和履行完毕后整个合同管理过程,并由专人负责统一的跟踪管理,企业的管理团队也应该加大对合同风险管理的重视,将合同风险管理纳入到企业内部控制体系中来,这样才能将合同法律风险降到最低。
(三)建立合同履行监督体系。企业管理团队,应当对合同履行进行监督,全局掌控合同履行的全过程,全面掌握合同履行的实时情况,从而能够在出现影响小微企业经营的情况发生时,及时采取规避措施,为企业争取利益最大化。
(四)直面合同违约等法律纠纷。很多小微型企业的管理团队由于管理经验不足,对于由于合同违约引起的法律纠纷产生了抵触情绪,不愿声张或者诉诸法律,担心影响企业的声誉及日后的发展,这种行为是十分不可取的。当产生合同纠纷时,应该及时诉诸法律途径解决问题,避免错过合同追诉时效,因而丧失了主动权,损害企业的利益。
六、结语
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大潮下,小微型企业作为国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推动我国经济的发展和打造中国自主品牌提供了澎湃的动力。随着中央全面深化依法治国政策的不断推进,全面依法治企终将覆盖到所有企业,小微型企业将会面临越来越多的法律方面的风险,合同法律风险管理会成为重中之重,希望本文能够为小微型企业在合同法律风险管理工作方面提供一定的帮助。
【参考文献】
[1]席郁欣.企业合同管理中存在问题与对策[J].建材与装饰,2014,4
[2]张远堂.合同管理操作指南与风险防范[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5
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应以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为主,事后补救为辅,由内部法务或外聘法律顾问具体负责,同时须在企业法人治理机制内形成全员参与、共担责任的机制。企业法律风险无处不在,并有可能转化为管理者的个人风险。企业法律风险是在法律运作过程中因某种不规范行为产生的,发生对企业不利法律后果的负面可能性。类型化分析有助于有效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的有效实施。企业管理者应当逐步养成讲法律、讲证据、讲程序、讲法理、讲伦理的涉法思维模式。
关键词
法律风险;企业管理;法律意识
笔者作为兼职律师,长期担任某著名台企在大陆多家子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日常业务中,被咨询最多的问题,是某宗交易、某份合同、某项商务决策是否存在法律风险。个案提供法律意见之外,感觉关于法律风险,还有一些共性问题需要沟通,但限于时间总是难以深入。近期应邀配合母公司专职法务,对业务人员进行了法律风险管理培训。这使我有机会对法律风险管理稍作务虚思考,形成以下文字,与读者分享。
一、法律顾问和企业法律风险的关系
对此问题,并非所有的管理者和法律顾问都能准确把握。平时经常被不太了解法律的商界朋友问到这样一个问题:请律师就是托他帮忙打官司吧?我一般会这样回答:律师当然会打官司,就在诉讼或仲裁程序中出庭并不是律师唯一的或者主要的工作;好的律师不仅要在必须走上法庭时尽量帮助客户赢得诉讼,而且应该通过其日常服务,帮助客户尽量“避免走上法庭”。诚如美国霍姆斯大法官所言:“我们研究法律,研究的并非某一神秘的事物,而是一种著名的职业。我们研究在法官面前想要得到什么,或者向他人做出建议,使其避免走上法庭”。因此,对于法律顾问与企业法律风险的关系可如下说明:第一,企业法律顾问的主要职能是法律风险管理;第二,法律风险管理应以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为主,事后补救为辅,尤其应当强调事前的法律风险防范。①为了实现前述目标,企业法律顾问的一项主要任务,就是受托审查合同。合同是沟通企业与交易伙伴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方(如劳动者)的桥梁,它可以给企业带来收益,也可能引入法律风险。把守好合同桥梁,就有可能防范绝大多数的企业法律风险发展成为法律危机、避免绝大多数的诉讼。一个企业的法律风险管理能力,并不主要取决于其能否赢得诉讼,而是主要取决于能否通过一系列管理能力的提升,避免纠纷发生、避免纠纷升级为诉讼,从而将不确定的法律风险化解为可控制的管理成本。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由企业法律顾问,即内部法务或/及外聘律师具体负责。此外,还需在企业法人治理机制的框架内,形成全员参与、共担责任的机制。正如《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指南》(GB/T27914-2011)指出:风险产生于企业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因此法律风险管理需要企业所有员工的参与并承担相关责任,其别包括企业专职的法律管理部门(或人员);各方人员宜分工负责,以形成法律风险管理的长效机制。
二、认识企业法律风险
在这部分中,先从“是什么”和“不是什么”两个角度初步认识法律风险,然后讨论管理者强化法律风险意识问题,最后归纳法律风险的属性及其定义。
(一)企业法律风险是什么在不同的语境下,言说者使用企业法律风险术语,所欲表达含义可能有三种:第一,因企业涉法行为产生的风险,例如合同订立不规范可能导致权利难以实现、承受过重乃至完全不具可行性的义务、遭遇对方违约却无法索赔,或因约定不明导致合同解释歧义。第二,法律的不确定性导致难以实现预期的正面效果,例如法院向当事人提示的“民事诉讼风险”,就是指现行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履行诉讼义务不当将会产生的法律后果,其实质是企业在民事诉讼中可能涉及的实体和程序问题的不确定性。②第三,承担法律责任,即因为企业未能履行法定或约定义务,而依法、依约应当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
(二)企业法律风险不是什么认识法律风险,需要消除一些似是而非的模糊认识,建立以下几种理念:理念一,自己不违法,不等于没有法律风险。很多管理者把法律风险简单等同于违法风险,误以为只要企业不违法就不会产生法律风险。问题是,自己不违法却仍有可能受到违法者侵害。而且这种误解系基于一个假设的前提,即企业经营中的所有问题都能从法条中找到明确且固定的答案,真实情况则是,当前我国仍处在转型期,法律变动频繁,而在司法实践中更是存在许多偶然性和非理性因素,因此除了违法风险之外,不确定性法律风险同样是企业必须认真对待的。理念二,自己不承担责任,不等于没有法律风险。因违反法定或约定义务而必须承担法律责任,确实是最为常见和严重的法律风险,但是自己一方的权利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未生效、可撤销(变更),可能因为合同中被对方植入免责条款而成为一纸空文,还有可能因为异议(除斥)期间届满、时效经过以及程序原因而落空。更何况理性的商人都不希望卷入纠纷诉讼或仲裁,纠纷本身就是对商业利益的损害,需要动用宝贵的资源加以应对,因而就是一种法律风险。理念三,尚未发生法律危机,不等于没有法律风险。关于何谓企业危机,有很多观点。例如:危机是指会给组织声誉或信用造成负面影响的事件和活动,典型情形是失去或将要失去控制,该定义指出危机的损害性(尤其是声誉、信用等无形损害)和失控性。又如,危机是指会引起潜在负面影响的具有不确定性的大事件,其可能对组织及其员工、产品、服务、资产和声誉造成巨大影响,该定义强调危机损害的广泛性和潜在性。再如,危机是指事态已经发展到无法控制的程度,一旦发生危机则时间因素非常关键,危机管理的任务是尽量把损失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争取重新控制,该定义可以视为对危机应对的善意忠告。综合以上危机定义,可以将法律危机理解为业已发生的法律风险事故,即因为内外环境引发的,对企业具有立即且严重威胁的法律事件。法律风险和法律危机如同硬币的两面:尚未爆发的法律危机是法律风险,法律风险失控转化为法律危机,而法律危机如果得不到有效控制,则形成更加严重的法律风险。可见,法律风险是法律危机的诱因,但是并非所有的法律风险都会导致法律危机。显性的法律风险容易识别,通过积极管控,向法律危机转化的可能性反而较小;而隐性的尤其是隐藏较深的法律风险往往被忽视,转化为法律危机的可能性反而较大,应作为管理的重点。
(三)关于强化法律风险意识限于篇幅,这里只建议企业管理者特别关注以下两点:第一,企业法律风险无处不在。企业的英文Enterprise,原意是艰巨或带冒险性的事业;合资企业的英文JointVenture,原意则是共同冒险。因此,企业经营乃是冒险家的事业,商业活动无处无时无风险,其中就包括法律风险。以上道理十分浅显,为何还需强调?原因就在于文化差异。国人避讳谈论危机和风险,而西方人士虽然也有某些语言禁忌(例如避讳13),但在行为上却不回避风险和风险管理。国人信奉“人之初、性本善”,而在西方人士眼里,人在自然状态下彼此处于战争状态,人对人是狼(霍布斯语),所以才需引入法律和契约控制人的欲望、贪婪和邪恶。以上文化差异导致中外人士对自身、自然、经济、社会、政治、伦理等各种问题的看法不同,其中包括对企业法律风险的不同态度。第二,企业法律风险可能转化为个人法律风险。此处的个人,既包括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职业经理人,也包括普通层级的管理和业务人员。如果不考虑公司人格否定等特殊情况,则在一般情形下公司股东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企业法律风险向股东的传导受到有限责任的屏蔽。还是在一般情形下,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后果和责任归于企业,个人虽有声誉、职业生涯等风险,但不会直接暴露于法律风险。但是仍然会有一些例外情形,企业违法行为可能被同时认定为个人违法行为,管理人员须依法承担个人责任。以职业经理人为例,在违反勤勉义务、忠实义务、守法及遵守公司章程义务时,依据《公司法》相关规定,其个人须承担民事、行政,乃至刑事责任。因此即便是出于降低个人法律风险考量,企业管理人员也应该强化法律风险意识。
(四)法律风险的属性及其定义对于法律风险的属性,可作如下归纳:第一,法律风险与法律运作过程密切相关。法律运作包括法律创制(包括法律的立、改、废)和法律实施(执法、司法、守法)。企业法律风险不仅与企业自身及其员工的行为有关,而且与公权力机关的立法、执法、司法行为密切相关。第二,法律风险主要根源于不规范行为。不规范行为的主体,既可能是本企业及其员工,也可能是交易对方,还可能是公权力机关和第三人。不规范行为可能表现为违法、违约、违规,违规包括违反交易惯例、管理规章、善良管理人标准等。违反商业伦理,虽然并不必然导致法律风险,但是如果违反的是已被法律化了的伦理规范(例如商业诚信),同样会面临法律风险。第三,法律风险是不确定的法律状态。法律风险是一种可能性,所以才经常被人们忽视,进而导致现实的法律危机,但在法律风险意识较强的企业及管理者那里,却可以通过审慎的风险管理,得到有效的识别、评估、防范和化解。第四,法律风险是主体不希望其发生的负面法律后果。如果企业经过对成本、收益、机会、风险进行充分理性的权衡考量,追求某种法律状态的发生,该企业实际是在进行某种法律博弈,当那种状态实际发生时,不应被视为法律危机。当然,无论这种刻意追求的、虚张声势的法律博弈(曾有某面临群体性劳动纠纷的知名台企,状告报道相关事件的记者侵害名誉权)结果如何,企业都有可能面临公众形象进一步受损的风险。总体而言,法律博弈弊大于利,不值得提倡。综合以上分析,笔者认为:企业法律风险是指在法律运作过程中因某种不规范行为而产生的,发生对企业不利法律后果的负面可能性。
三、法律风险的类型化分析
对法律风险的类型化分析,有助于有针对性对企业法律风险进行有效管理。
(一)显性法律风险与隐性法律风险对于显性法律风险,例如交易伙伴的违约风险、税务风险、安全生产风险,即使不借助法务人员的专业判断,普通业务人员也可以识别和评估,至于风险控制是否需要得到法务协助,则可视情况而定。而隐性法律风险较为隐蔽,识别、评估难度较大,需要法务提供专业意见。但是显性和隐性的区分是相对的,企业之间实力、背景和文化不同,其管理者和员工素质也有差距,同样的法律风险,对这个企业是显性的,对那个企业则可能是隐性的。此外,不同资历和执业经验的法务人员对法律风险的认知水平也会参差不齐,既取决于相关人员的法律素质和商务素养,也与其诚信、勤勉等职业伦理水准密切相关。考虑到成本节约和时间稀缺,企业法律顾问尤其是外聘律师,不可能事无巨细统揽所有法律风险的管理,其工作重点一般集中于隐性法律风险管理,以及在法律危机发生时负责应对。对于显性风险,法律顾问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为企业具体业务部门及人员提供指导、协助。这里建议管理者避免两个认识误区。误区之一,是认为法律顾问的作用只是处理显性的法律风险和法律危机事件,遇到麻烦和官司才想到请教律师,平时不希望律师“找麻烦”。其次是由于律师的日常工作,显性和隐性的法律风险都得到有效管控,企业一段时间处于“无讼”状态,从而意识不到法律顾问的价值,反倒渐渐忽视这项基础性管理职能。
(二)静态法律风险和动态法律风险静态法律风险,是指外部法律环境没有变化或是变化不大,却因主体自身行为失范而形成的法律风险。对于静态风险,通过强化法务管理,规范行为方式,可以较好地起到风险防范化解效果。动态法律风险,是指由于外部法律环境较大变化导致的法律风险。对于此类风险,一般首先想到的是其狭义,即法律规范本身的变化。当前我国法律变动性较大,这是企业必须面对的经营环境,但此类风险并非如想象的那样难以管理。在时际法冲突方面,通行的原则是“法不溯及既往”,不少新法在施行前规定有过渡期(如内外企所得税合并前给原有外企规定了5年过渡期),对企业及公众影响较大的法律,从公布到施行一般都会给足准备时间。所以企业只要在法律顾问的协助下,对法律规范的变动给予足够重视并采取应对措施,完全可以从容应对狭义的法律变化。值得关注的是两类特殊法律变化。一是司法解释变化。在我国,司法解释已然成为事实上的法律渊源(法律形式),而且还是对司法裁判非常重要的法律渊源。最高人民法院各种形式的司法解释,都会导致人们必须对既有事实和社会关系做出重新评估、对行为模式做出相应调整,动态风险由此而生。二是指导案例的变化。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但是由于种种原因,上级法院的裁判先例对下级法院历来具有重大影响,尤其是从2010年起,最高人民法院开始施行《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明确对于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时应当参照。与立法修订本身相比,司法解释和指导案例的变化更加频繁,③这就给法律风险的识别、评估、防范带来了更多的不确定性。
(三)民事、行政、刑事、宪法风险第一,民事法律风险。涉及民事(含商事)领域不确定的负面后果,包括权利受损,救济权丧失,合同无效、被撤销,不可抗力,情势变更,承担违约、侵权责任,等等。民法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只要不与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抵触,当事人可以在平等自愿基础上充分协商,所议定的交易条件对各方都具有约束力。因此企业完全可以通过合同约定,对民事风险实现有效的规避和管控。企业应该高度重视合同约定对于法律风险管理的作用。在市场经济条件中,主要通过“看不见的手”调整资源配置和产品分配,在既有法律框架下,交易主体通过合同约定形成交易细节秩序。《合同法》不会为当事人设定具体的交易条件,企业应充分利用合同法赋予的意思自治权利,与交易对象充分协商,尽量对交易细节做出具体、详尽、明确、符合特定交易目的的个性化约定。订立合同的目的无外乎两点:一是固定当事人业已达成一致的交易条件;二是锁定各方的利益平衡点。合同文本若是过于简约,或者满足于下载套用范本格式,往往造成语焉不详,难以实现订约目的,且容易诱发履约中的扯皮赖账,导致合同纠纷。而且由于司法腐败客观存在,此类合同也会给裁判不公提供可乘之机。当然,也应避免长篇大论却条理不清、歧义百出的合同,这同样也会给履约带来困扰和风险。第二,行政法律风险。民事法律风险属于私法风险,与此相比,行政、刑事、宪法风险都属于公法风险,主要涉及强制性规范,企业难以通过合同约定加以规避。行政法律风险有两种情形,一是企业因为违反法律可能承担行政责任;另一种是企业遭受行政机关的违法侵害。管理行政法律风险,应在商务决策中引入行政合法性评估,防患于未然。其次是在行政风险事故实际发生后,企业应视情形充分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及时寻求权利救济。在行政法领域,特别强调行政行为的程序合法性,行政行为即使实体合法,但如果程序违法,法院仍应判决撤销。此外行政诉讼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由行政机关对其行为所依据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这一规定对作为行政相对人的企业而言十分有利。但是毋庸讳言,由于法院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还远未真正实现,行政诉讼中行政相对人的胜诉率依然很低,这是企业在现阶段不得不面对现实环境,需要将其纳入决策考量。第三,刑事法律风险。这是一类特别严重的违法风险,即企业或/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能被认定为构成犯罪,面临刑罚处罚。在刑法领域,实行罪刑法定原则,刑事法律无明文规定不为罪、不受罚,认定犯罪必须符合特定犯罪的构成要件,在罪与非罪的两可之间疑罪从无,因此在企业法律顾问的帮助下,刑事法律风险是一类相对而言容易识别、评估、管控的风险。然而刑事法律风险事故一旦发生,损失难以弥补,因此特别提醒企业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强化刑事风险意识,远离刑事责任红线。第四,宪法风险。在现阶段,我国的宪法尚不具备直接的“可诉性”,但是不排除法院将涉及宪法的纠纷界定为普通法律的纠纷,予以立案审理。无论是否导致法律诉讼,在公民权利觉醒和自媒体高度发展的时代,一旦涉嫌侵害他人的宪法公民权,例如平等权(在劳动关系上表现为平等就业权),企业的公众形象必将受到严重损害。
(四)国内法律风险和跨国法律风险国内法律风险的管理相对简单,但是也不尽然。异地商业交易仍会面临地方法规冲突、地方保护、法律环境差异等困扰,不同程度地增加风险管理难度。跨国(跨地区)法律风险的管理难度主要体现在:涉及不同法域的法律冲突;可能适用外国公法、私法或统一实体法;涉及国际公法和国际经济法;涉及诉讼或仲裁管辖的冲突;涉及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的跨国执行;涉及法律文化传统冲突;处理跨国法律事务的成本较大。需要注意的是,国内法律风险与跨国法律风险的区别是相对的,在全球化背景下,企业在通常认为“纯国内”的业务中被牵扯进跨国诉讼的情形并不罕见。例如2004年11月发生在包头的东航MU5210号航班空难,航空公司、遇难者(除一名印尼乘客外)、事故地点、航线都在中国国内,却被遇难者家属以事故飞机发动机系由美国通用电气公司生产、飞机制造商加拿大庞巴迪公司及东航在美国均有营业活动为由,根据美国民事诉讼法的“长臂管辖”条款而诉至美国加州法院。
(五)外部法律风险与内部法律风险前者因企业之外的社会、政策、法律环境等因素引发;后者因企业内部决策、经营、管理等因素引发。外部风险相对较难控制,但是企业仍可根据自身情况和需求,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适当影响立法进程,或在可能的情况下“用脚投票”。无论外部或是内部法律风险,企业都可以通过加强风险管理措施加以管控化解。例如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后,企业HR管理普遍面临法律环境的重大变化,有的企业将其作为建构和谐劳动关系的契机,而有不少企业却发生严重的劳动冲突,甚至升级为公共事件。又例如,同样面对诚信缺失、道德溃败的外部环境,有的企业屡屡受骗上当,而有的企业则借助有效的信用风险和法务管理,始终保持安全运营。
(六)违约风险与侵权风险违约风险存在于生效合同的特定当事人之间。合同无效、被撤销、未生效都谈不上违约,但是有可能导致缔约过失责任。违约不以故意或过失为前提,只要当事人没有履行合同,又不存在法定或约定的免责事由和抗辩权,就必须承担违约责任。对企业而言,产品责任、环境责任、安全责任是三类最常见的侵权风险。侵权风险属于法定之债,绝大多数的侵权当事人之间并不存在合同关系,但是也有例外,当事人之间存在在先合同关系,但在损害发生时,受害方既可以选择以违约案由,也可以选择以侵权案由(如医疗损害责任、产品责任)。违约和侵权所须承担的都是民事责任,其共同特点是补偿性,除非法律(例如《消费者保护法》、《食品安全法》)另有特别规定,民事责任一般不具有惩罚性。不同之处在于,对于违约风险,行为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约定责任限制或免除条款,而且即便在合同中没有约定,承担违约赔偿也受到违约者可预见性、守约方减损义务的限制,而这些限制在侵权责任领域是不被认可的。建议企业一方面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尽量在合同中合理限制自己的责任。当然,格式合同中免除自己责任、加重对方义务的条款属于无效条款;此外,法律也会对某些特殊免责条款的生效规定一定的条件,例如《保险法》中对保险人免责条款明确说明义务的规定。
四、企业应该如何对待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伴随企业经营的全过程,唯有通过有效的风险管理,才能将风险事故的发生概率及可能的损失控制在企业所能合理承受的范围。就此问题,笔者对企业管理者提出了几点建议:
(一)面对法律风险企业应持正确的心态英国路伟国际律师事务所曾经《中国100强企业法律风险报告》,风险评分最高的5家企业分别是:联想联想97分,TCL93分,海尔83分,中海油71分,中粮集团68分。路伟所北京办事处主任合伙人吕立山律师评价:分值越高,意味着风险越大,但并不是对企业自身的积极或消极评价。可见,法律风险并非“坏企业”的专利,那些经营良好的企业同样面临、甚至更会面临风险。企业管理者和业务人员应该树立法律风险可知、可防、可控的观念,同时强化法律风险意识。正如GE前CEO杰克.韦尔奇所说:“法律风险是一种商业风险,商业管理人员有责任像管理企业商业经营其他风险一样对待管理法律风险。”
(二)认识到法律风险管理是一项专业工作法律事务是历史最悠久的职业之一。法律风险的识别、评估、应对能力确有高下之分,取决于个体对于法律本身的把握程度以及在长期法律实践中形成的经验。仅以法务人员使用的法律职业语言(法言法语)为例,法律语言的含义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上下文,而且有约定俗称的特定用法,对语言的理解又影响到法条的解释,“以法律为准绳”并非如非法律从业人员所理解的查找百度那么简单,律师所做的更多是如何准确理解和阐释法律条文的内在含义。因此,企业法务人员的合适人选,“应该具有很好的判断力,他们有一些不可言喻的谨慎、超然、想象和常识的混合”,这种能力一定建立在法律训练、资料拥有、经验养成和勤勉忠实的基础之上。作为一名长期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律师,笔者希望管理者和业务人员对法务人员特有的保守、谨慎,甚至是“迂腐”给予宽容和理解,因为这是他们的职业特点和工作职责使然;希望将法务人员提出的法律风险管理意见纳入商务决策的考量之中。专业的法律意见,不仅不会妨碍正常的商业经营,反而能使其更加安全顺畅。
(三)正确对待企业法律纠纷首先,预先采取有效措施,尽量避免纠纷发生,并且针对可能的纠纷设置防火墙。其次,如果不幸发生了纠纷,优先考虑通过协商、第三方调解等选择性纠纷解决方式(ADR)解决纠纷,毕竟以裁判方式解决纠纷成本太高。再次,如果以ADR方式仍然不能解决商务纠纷,也尽可能采用仲裁方式解决,当然前提是预先在商务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方式,并且明确约定了仲裁机构。最后,如果不得不面对诉讼,与法务配合应对,并注意相关诉讼风险。
(四)企业管理人员应逐步养成涉法思维模式思维方式影响行为方式。法律人的职业行为模式之所以与众不同,很大程度上根源于他们独特的法律思维方式。对于法律人的思维方式,《中国律师》前主编刘桂明先生曾有如下总结:逻辑思维;逆向思维;程序思维;规则思维;民主思维;权利思维;证据思维;平等思维;救济思维;公平思维。术业有专攻,不可能苛求企业管理者以及业务人员完全像法律人那样的思维,但是他们如果能对法律人的思维方式有所了解,或者更进一步,如果能够尝试着除了商业思维之外,站在法律人的角度去思考问题,将会非常有助于与法务人员密切配合,提升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的水准。以下是五点具体建议:第一,讲法律。处理涉法业务,首先应当以法律规范为准绳,也就是具备规则意识。即便认为某项法律规定不合情理,在未经修改废止之前,仍须遵守执行。有可能某项下位法与上位法不符,也只能根据《立法法》规定的程序,申请有关机关审查,尽量避免直接挑战现行规定。第二,讲证据。处理涉法业务,还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在法律人看来,所谓事实并不必然等同于客观事实,而是指经由一定的法律程序、根据一定的证据规则,由符合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的证据证明了的法律事实。与讲证据相关,这里特别强调纸质书面合同的意义。《合同法》虽然承认口头合同、其他合同的合法性,也承认数据电文具有书面效力,但是非书面合同的可靠性远不及书面合同,数据电文在证据固定、签名识别等方面也有诸多不确定性,因此从减小法律风险角度考虑,在订立商务合同时特别推荐采用传统的纸质书面形式。第三,讲程序。程序是指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方式和路径。现代法治社会特别强调程序的重要性,有“程序是法律的生命”之说。例如谈及司法公正,首先强调的是程序公正。又如行政行为,尽管实体或许正确,但如果程序违法也会被法院撤销。受此启发,在企业HR管理中也应引入程序思维,在劳动纠纷处理中,但凡涉及劳动者重大利益的HR作业,例如企业因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对员工的处分程序是否合法、是否符合自然公正,往往成为裁判者是否支持企业主张的关键考量。第四,讲法理。法官处理法律纠纷,不仅要求结论正确,而且必须经过充分的法律论证,裁判理由必须公开,并且有法律依据的、具有法律上的说服力。讲法理还意味着在法治社会中,不仅强调规则之治,法律至上,而且强调规则本身是良法,符合民主、平等、公平、保护权利、为权利提供救济等价值目标,即所谓良法之治。当代企业中国企业有幸在一个全面建设法治社会的环境下经营发展,理应主动适应这一法治环境,对自己的行为模式进行相应调整。第五,讲伦理。对企业而言,就是讲商业伦理,其实质是企业经营不仅应当顾及股东利益,而且必须顾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底线是不能给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害。讲求商业伦理,不仅是商业伦理要求,而且也是法律要求,因为公序良俗就是一个民商法原则,企业行为是否符合商业伦理,不仅影响到社会公众对企业的评价,而且会影响裁判者对是非曲折的评判,最终对企业商业利益产生影响。
参考文献:
[1][美]杰弗里.R.卡波尼格罗.危机顾问.北京:中国三峡出版社.2001.
[2]向飞、陈友春.企业法律风险评估.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3]武.危机管理.面对突发事件的抉择.广州:广东经济出版社.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