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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复垦学”课程的开设现状
1.课程的产生及特点
人类对土地及矿产资源的开发与利用,带来了一系列的负面影响,这些影响包括:土地的破坏、占用与浪费、水土流失、荒漠化、土地盐碱化、退化、土地污染,以此由此带来的空气水体污染、滑坡、泥石流等其他次生环境问题。特别是随着近代工业化革命带来的生产力提升,由此带来的土地与环境问题形势也愈加严峻,土地复垦正是在这种条件下孕育而生。我国自上世纪五六十年代开始自发的复垦工作,随着1988年《土地复垦规定》的颁布,我国土地复垦也走上了法制化的轨道,2007~2013年《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等一系列规定规程的颁布,意味着复垦工作开始得到全面的重视,并已纳入采矿权、建设项目审批的必须环节,土地复垦迎来了新的阶段,土地复垦工作日益常态化,人才需求量大。
土地复垦学由于是属于新兴的综合叉应用型课程,具有以下特点:
(1)多学科融合交叉,内容涉及面广。该课程是由多学科相互渗透而形成的一门新兴科学,课程涉及的知识面广,其课程内容涉及土地、测绘、生态、地质、采矿等多方面内容。
(2)课程实践性强。该课程要求学生在掌握基本理论的前提下,应具有较强的动手实践能力,通过课堂教学使学生掌握土地复垦一般的理论方法、规划技术,能胜任土地复垦的日常工作。
(3)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不断更新和涌现。由于土地复垦学在我国开展教学的时间较晚,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创新发展,大量的仪器、方法、装备被应用于该学科中,因此,新理念、新技术、新方法不断出现。
(4)外语要求高。我国自1988年《土地复垦规定》的颁布,才开始逐步走上法制化和规范化的道路,而国外相对而言复垦工作的重视较早,无论是从法律法规颁布还是复垦技术、复垦方法、复垦理念,都值得学习和借鉴。因此,阅读国外资料,学习国外先进的复垦理念和方法是必须的手段和环节。
2.课程的开设现状
土地复垦学作为一门新兴的交叉性应用学科,在各大专院校陆续开设,如河南理工大学、中国农业大学、安徽理工大学等,成为面向土地资源管理、测绘工程、地理信息系统等专业开设的一门特色专业课程,为学生就业开辟途径。土地复垦学自1994年首次在中国矿业大学开课,已有16年的历史。
二、教学内容体系的构建
土地复垦学的任务是使学生通过课程的学习,了解土地复垦的产生与发展、掌握土地复垦学的概念、土地复垦的政策与各种实用技术如土地复垦的管理技术、土地复垦规划设计技术、采煤沉陷地的土地复垦技术、露天矿复垦技术、煤矸石山复垦技术,目的是使学生能胜任土地复垦的日常工作。
1.教材的选取
土地复垦学开课之初没有教材,没有平台,教学内容以国外和教师实践经验介绍为主,辅以现场需求,不成体系。随着课程的讲授,采用了张国良教授的专著《矿区环境与土地复垦》(ISBN:9787810405867,中国矿业大学出版社,1997)做为教材,初步形成了课程教学体系。自2006年,胡振琪教授组织河南理工大学、辽宁工程技术大学、中国地质大学等多个高校撰写了矿业“十一五”规划教材《土地复垦与生态重建》,由中国矿业大学出版社于2008年8月正式出版。据出版社统计,该书已售出4200册,反映效果良好。该书介绍了土地复垦与生态重建的概念、内涵与发展历史,阐述了采矿对土地与环境的影响,介绍了相关的基础理论知识,详细讨论了土地复垦与生态重建的十大技术:工矿环境破坏的动态监测与评价技术、土地复垦管理技术、土地复垦规划设计技术、采煤塌陷地复垦与生态重建技术、露天矿土地复垦技术、煤矸石山绿化技术、矿区重金属污染土地的修复技术、土地复垦与生态重建信息技术、土地复垦与生态重建的评价与验收技术和微生物复垦技术。最后,对矿区土地复垦与生态重建中的测量工作也给予了介绍。
2.教学内容体系的构建
由于学时限制,目前土地复垦学的授课内容体系主要由七部分组成,分别是:
(1)绪论。介绍土地复垦的产生、土地复垦的定义与内涵、土地复垦的作用与意义、土地复垦的历史与现状,煤炭开采对土地及环境的影响等。
(2)土地复垦学的概念与体系。介绍相关概念、学科体系和主要专业术语。
(3)土地复垦的管理技术与模式。国外土地复垦立法与管理的经验,我国土地复垦管理的基本政策与任务,我国土地复垦的行政管理,土地复垦管理的主要技术与模式,土地复垦评价与验收。
(4)土地复垦规划设计技术。土地复垦规划设计的类型,土地复垦规划设计的原则、深度与程序,土地复垦规划设计的方法,土地复垦规划设计实例。
(5)采煤沉陷地的土地复垦技术。采煤沉陷地的土地复垦概述,平整与梯田复垦技术,疏排复垦技术,挖深垫浅复垦技术,充填复垦技术,采煤沉陷地复垦技术新进展。
(6)露天矿土地复垦。 露天矿土地复垦的一般要求,露天矿土地复垦的主要机械设备,露天矿土地复垦的技术工艺,我国露天矿土地复垦实践。
(7)煤矸石山复垦技术。煤矸石山复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煤矸石山复垦的原则,煤矸石山复垦技术,煤矸石山复垦效果评价。
3.教学手段与方法
土地复垦学属于交叉应用性学科,具有涉及内容广、学科多等特点,在教学中要体现“少而精”与“宽而新”的原则,即在基本原理上注重体现“少而精”,而在介绍土地复垦学发展和实际应用方面体现“宽而新”。在授课过程中,采用比较法,实例分析法等,对土地复垦学进行教学。
(1)比较法
土地复垦工作在国外发展较早,通过比较国内与国外在政策制定、复垦方向选择、复垦技术方面的差距,可以让学生更清楚的认识土地复垦,并进行自主的思考。比如,通过分析比较“reclamation”“Restoration”“Rehabilitation”的区别,可以进一步深化学生对土地复垦概念的理解。而通过对比美国露天采矿管理与复垦法(Surface Mining Control and Reclamation Act,SMCRA)的颁布过程与中国近20年《土地复垦规定》与《土地复垦条例》等法律法规的颁布与实施,可以找出国内国外在政策制定方面的差距,引导学生对未来土地复垦研究方向进行思考。而通过对比国内外土地复垦方向与复垦技术的选择,将更有助于学生了解国情,明白我国耕地保护的重要性和复垦方向耕地优先的原则,国外由于人少地多更注重复垦方向多样性的原则,而不是死板硬套的使用国外的技术与理念,因地制宜的采用和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复垦理念、技术、体系。
(2)实例分析法
土地复垦是应用工程型的学科,复垦的目的是为了进一步合理的利用由于生产建设损毁的土地,也就意味着会有大量的实际工程的实施。通过实例分析,能够更形象的对复垦的相关概念、技术进行剖析,有助于学生理解教授知识。例如,通过介绍山西王庄煤矸石山复垦失败的案例,可以很好地揭示酸性自燃煤矸石山的危害性及治理过程中需要注意的环节,从失败中发现问题,从成功经验中对技术进一步优化与提高,培养学生自主思考能力。
三、实践教学内容探讨
1.课程实习与实验
充分利用现有的实验设备及软件,让学生有充分的独立动手实践机会,从而切实提高学生的动手操作能力。实验教学中设计了以下内容:
(1)土壤测试分析实验
在授课过程中,安排了4学时的复垦土壤测试分析实验,主要了解土壤测试分析的一般要求,学习土壤测试分析的样品准备以及pH和电导率等土壤特性的测试分析。
(2)复垦规划设计实践
为了帮助学生提高动手能力,安排了4学时的运用计算机绘制复垦规划图的有关技术。使用CAD、MapGis、Arcgis等软件的使用,
此外,通过在课堂上播放由美国露天采矿与复垦执法办公室摄制的“美国露天开采立法、管理、复垦技术”(Introduce the reclamation law and management and surface mining reclamation technology in the US)和由中国农业电影制片厂摄制的“土地复垦”等影片,帮助学生直观地了解相关知识。
2.实践基地的建立
结合暑假实习、毕业实习与设计开展土地复垦的实践教学。2003年9月1日与山东省兖州市国土资源局签订了长达15年的校外实习基地协议。在这里,学生可以参观到井工开采煤矿导致的多种土地破坏形式,如坡地、裂缝、积水等,而且,该地有3个国家投资的土地复垦项目可供参观,复垦工程全面,学生可以获得非常直观的认识。由本教学组教师指导的毕业实习和设计学生均到矿山企业实习,也可以参观矿山破坏土地及复垦工程。此外,结合本地经济发展和“绿色北京”建设,在土地复垦与生态修复方面与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建立全面的合作,重点是建立实习基地和参与其“国家生态修复科技综合示范基地”建设。
四、结束语
《土地复垦学》是土地资源管理专业的特色课程,也是测绘工程、地理信息系统等相关专业的重要专业基础课程,具有实务操作性强的特点。本文对土地复垦学的产生与特点、课程的开设现状、教学内容体系的构建及教学手段与方法、实践教学等方面进行了介绍与探讨。力争促进该课程教学质量和效果的全面提升,推动土地复垦学科的发展,为培养更多有用的土地复垦方面人才而努力。
参考文献:
[1]赵艳玲,胡振琪,李晶.《土地复垦学》课程教学改革研究[J].中国校外教育,2011,(7):113-114.
[2]王世东,刘昌华,陈秋计,张合兵,常玉光.“土地复垦学”课程体系与教学方案的改革与实践[J].中国电力教育,2010,(9):102-104.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土地复垦,是指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破坏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因从事开采矿产资源、烧制砖瓦、燃煤发电等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破坏的企业和个人(以下简称企业和个人)。
第四条土地复垦,实行"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
第五条土地复垦工作,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的土地复垦工作。
各级计划管理部门负责土地复垦的综合协调工作;各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业土地复垦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七条土地复垦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各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在制定土地复垦规划时,应当根据经济合理的原则和自然条件以及土地破坏状态,确定复垦后的土地用途。在城市规划区内,复垦后的土地利用应当符合城市规划。
第八条土地复垦应当与生产建设统一规划。有土地复垦任务的企业应当把土地复垦指标纳入生产建设计划,在征求当地土地管理部门的意见、并经行业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有土地复垦任务的建设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任务书应当包括土地复垦的内容;设计文件应当有土地复垦的章节;工艺设计应当兼顾土地复垦的要求。建设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土地管理部门审批建设用地时不得批准。
第十条土地复垦应当充分利用邻近企业的废弃物充填挖损区、塌陷区和地下采空区。
对利用废弃物进行土地复垦和在指定的土地复垦区倾倒废弃物的,拥有废弃物的一方和拥有土地复垦区的一方均不得向对方收取费用。
利用废弃物作为土地复垦充填物,应当防止造成新的污染。
第十一条复垦后的土地达到复垦标准,并经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复垦标准由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确定。
第十二条企业(不含乡村的集体企业和私营企业)在生产建设过程中破坏的集体所有土地,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不能恢复原用途或者复垦后需要用于国家建设的,由国家征用;
(二)经复垦不能恢复原用途,但原集体经济组织愿意保留的,可以不实行国家征用;
(三)经复垦可以恢复原用途,但国家建设不需要的,不实行国家征用。
第十三条在生产建设过程中破坏的土地,可以由企业和个人自行复垦,也可以由其他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承包复垦。
承包复垦土地,应当以合同形式确定承、发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土地复垦费用,应当根据土地被破坏程度、复垦标准和复垦工程量合理确定。
第十四条企业和个人对其破坏的其他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或者国家不征用的集体所有土地,除负责土地复垦外,还应当向遭受损失的单位支付土地损失补偿费。
土地损失补偿费,分为耕地的损失补偿费、林地的损失补偿费和其他土地的损失补偿费。耕地的损失补偿费,以实际造成减产以前三年平均年产量为计算标准,由企业和个人按照各年造成的实际损失逐年支付相应的损失补偿费;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复垦其原有的土地,补偿年限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合理工期确定。其他土地的损失补偿费,参照上述原则确定。
地面附着物的损失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第十五条土地损失补偿费的具体金额,由破坏土地的企业和个人与遭受损失的单位根据第十四条确定的原则商定;达不成协议的,由当地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作出处理决定。
当事人对土地损失补偿费金额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
第十六条基本建设过程中破坏的土地,土地复垦费用和土地损失补偿费从基本建设投资中列支。
生产过程中破坏的土地,土地复垦费用从企业更新改造资金和生产发展基金中列支;经复垦后直接用于基本建设的,土地复垦费用从该项基本建设投资中列支;由国家征用并能够以复垦后的收益形成偿付能力的,土地复垦费用还可以用集资或者向银行贷款的方式筹集。
生产过程中破坏的国家不征用的土地,土地损失补偿费可以列入或者分期列入生产成本。
第十七条生产过程中破坏的国家征用的土地,企业用自有资金或者贷款进行复垦的,复垦后归该企业使用;根据规划设计企业不需要使用的土地或者未经当地土地管理部门同意,复垦后连续二年以上不使用的土地,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使用。
企业采用承包或者集资方式进行复垦的,复垦后的土地使用权和收益分配,依照承包合同或者集资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条件确定;因国家生产建设需要提前收回的,企业应当对承包合同或者集资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支付适当的补偿费。
生产过程中破坏的国家不征用的土地,复垦后仍归原集体经济组织使用。
第十八条生产建设过程中破坏的国家征用的土地,经复垦后土地使用权依法变更的,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国家鼓励生产建设单位优先使用复垦后的土地。
复垦后的土地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减免农业税;用于基本建设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第二十条对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要求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企业和个人,由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土地管理部门根据情节,处以每亩每年二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对逾期不改正的企业和个人,在其提出新的生产建设用地申请时,土地管理部门可以不予受理。
罚款从企业税后留利中支付,依照国家规定上交国库。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对土地管理部门作出的罚款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罚款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罚款决定的土地管理部门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罚款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当事人期满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又不执行罚款决定的,由作出罚款决定的土地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扰乱、阻碍土地复垦工作或者破坏土地复垦工程设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当地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负责土地复垦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一条农村土地旧村复垦项目专项资金
本规定农村土地旧村复垦项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专项用于我县农村土地(含受地质灾害威胁、灾毁等)旧村复垦项目的资金。
第二条设立专户、封闭运行
农村土地旧村复垦项目经省国土资源厅先行核定产生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上交易平台与购买方确定交易数量和价格后,县人民政府授权县国土资源部门、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设立专户。专项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人管理、封闭运行,专款专用、接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三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支付村民拆旧补偿和安置费用。根据各乡(镇)农村土地旧村复垦项目实施方案,对一户一宅被拆迁的农村村民,可在村庄规划区内安排新的宅基地或统一规划建设安置房,保障其生活居住需要;对不需要安排新宅基地或安置的农村村民,在拆旧时依法给予经济补偿。
(二)旧村土地复垦费用。旧村土地复垦为耕地的直接工程施工费,包括:旧建筑物拆除并外运弃渣、土地平整、耕作层客土、土壤改良、农田水利、田间道路工程等。
(三)灾后重建费用。因地质灾害、灾毁等实施的旧村复垦,其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收益应主要用于灾后重建,包括灾后重建家园补助;项目所在乡(镇)、村的道路、农田、水利、公共设施等受损灾后修复重建工程费用等。
(四)新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费用。新农村基础设施是指为农村农民生活提供公共服务的工程设施,包括:新村建设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费用。
(五)支持农业农村发展、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费用。包括项目所在乡(镇)、村的田间道路、农田水利等农业基础设施和改善农民生活条件的公共公益设施建设费用。
(六)编制农村土地旧村复垦项目专项规划及实施方案费用。县、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村建设规划,组织编制农村土地旧村复垦专项规划;项目所在乡(镇)、村根据确定的农村土地(含受地质灾害威胁)旧村复垦范围,按项目制定实施方案的费用支出。
(七)旧村土地复垦工程规划设计与预算编制的费用。包括:旧村土地复垦工程直接工程施工费,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即土地清查费、项目设计与预算编制费、项目勘测费、项目招标费,工程监理费,竣工验收费即项目工程验收费、项目决算及审计费、土地重估与登记费、基本农田重划及标记设定费,业主管理费,不可预见费。其设计与投资预算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的通知》(财建〔〕169号)、《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关于修订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模和投资预算标准的通知》(财建〔〕79号)执行。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审批使用
凡符合专项资金使用范围要求的项目,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国土资源局提出项目资金使用申请,县国土资源局报请县政府批准后办理拨付手续(从县级专户中拨付至乡镇政府专户)。乡镇政府享有项目资金审批权,即项目资金的使用由乡镇政府负责审批,并严格执行银行结算制度和现金管理条件的有关规定,资金支付的原始凭证应具有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
第五条规范项目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项目及资金的使用管理,要按项目建设要求,做好项目的工程施工、工程招投标、工程监理、竣工结算、工程量审核及资金审计、决算等工作,并将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情况呈报县财政、国土资源部门。
严格项目新增耕地验收,结算土地增减挂钩指标,规范内业资料管理。
第六条加强专项资金监管
县财政、审计、国土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土地旧村复垦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农村土地旧村复垦项目专项资金。对各种违法违规使用农村土地旧村复垦项目资金的行为,要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肃查处。农村土地旧村复垦项目专项资金使用实行公示制度,公示内容包括:农村土地旧村复垦项目专项资金预决算;农村土地旧村复垦项目专项资金收入与支出执行情况等。
第七条 建立奖惩激励机制
第一条建设用地复垦是指农村宅基地、废弃工矿企业用地及其他建设用地复垦成耕地的行为。
第二条为深入开展建设用地复垦工作,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2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依法依规管理节约集约用地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通知》(国土资发〔20*〕52号)和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建设用地复垦周转指标管理的若干意见》(浙土资发〔2001〕26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管理的通知》(浙土资发〔20*〕6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建设规划,与加强基本农田保护、中心村镇建设、村庄整治及下山脱贫工作相结合,切实改善农业农村生态环境和农民居住条件,提高基本农田质量,发展粮食生产能力。
第四条按照“布局集中、用地集约”的原则,因地制宜,适当超前,科学编制村庄布局规划和乡镇、村庄建设规划,以规划统揽全局,指导和推进新农村建设,带动农村社区发展。
第五条市国土资源局是建设用地复垦的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用地复垦规划编制、年度计划安排和项目立项报批、工程设计、施工管理、质量监督、资金筹措与管理、竣工验收等工作。水利、农业、林业、财政、规划建设、统计、审计、监察、农业综合开发等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能,主动配合,密切协作,提供优质服务。有关部门具体职责由市政府办公室另行发文确定。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实施建设用地复垦的主体,乡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是项目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具体负责复垦资源调查,项目所涉及的拆迁补偿与安置、土地调整、政策处理、工程招投标、工程现场管理与监督、调处。
第二章项目建设与管理
第六条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必须在乡镇、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区、禁止开垦区、城市总体规划及城镇建设用地控制区以外的建设用地区实施。
第七条项目立项及实施程序
(一)书面申请。符合复垦项目立项条件的,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书面立项申请。
(二)实地踏勘。市国土资源局受理项目立项申请后,应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实地踏勘,并在15个工作日内明确可否立项意见。
(三)申报立项。经实地踏勘认定可以立项的复垦项目,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反映项目区内地类、土地权属界线、界址的1:500~1000实测地形图、规划设计图,1:10000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及项目区现状照片。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浙江省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呈报表(单位面积统一使用公顷,要求准确到小数点后四位)。
(4)项目区内土地使用权单位或农户同意的拆迁、补偿与安置方案书面决议,农户户主签字同意率原则上要达到100%。
(5)集中安置点规划设计方案和投资预算方案。
(四)立项报批。在前期工作完成后,由市国土资源局上报衢州市国土资源局批准立项,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确认。
(五)工程招投标。经批准立项的复垦项目、集中安置点土地平整及基础设施配套项目工程,必须进入乡镇、街道招投标中心公开对外招标发包,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为项目业主,与中标单位签订施工承包合同。
(六)签订项目实施责任书。由市国土资源局与项目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项目实施责任书,责任书应明确复垦的地点、范围、面积、工程建设内容、项目竣工时间等。
第八条项目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根据经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严格组织工程施工,加强管理。市国土资源局要切实加强项目监督管理,做好技术指导服务,严把质量关。各有关部门应根据项目建设需要,及时提供有效的保障措施。
项目区内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和附着物的拆迁、清除,需报有关部门批准的应报请批准。
第九条项目建设标准
(一)新增耕地图斑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必须全部拆除,项目区内碎石必须清除。
(二)土地、水利等条件符合垦造水田的不得垦造旱地。
(三)同一田块内田面应保持平整;与农田相邻的地块,如复垦成水田,高差应与周边农田相一致,路、沟、渠与周边农田相连。土壤耕作层不得少于30厘米,适合农作物耕种要求。
(四)坡度大于15度的,必须设置成水平梯田,不同水平梯田间高差在1米以上必须设置石砌田坎,并用砼压顶。
(五)7亩以下的可以用田埂分割土地,7—15亩的要有生产道,15亩以上的应设置田间道,道路布局合理畅通,斜坡路及4米以上道路外侧应当砌石,路面夯实。
(六)水利设施配套,7亩以上的应布置排水沟,复垦为水田的应有沟渠配套。无水源保证的地方,按需建造灌溉用的蓄水池。
(七)复垦后的耕地必须种上农作物。
第十条项目竣工验收
项目竣工后,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验收申请,市国土资源局牵头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初验。经初验合格,由市国土资源局向衢州市国土资源局书面申请验收,验收合格后报请省国土资源厅复验认定。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浙江省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竣工验收表(面积单位统一使用公顷,要求准确到小数点后四位)。
(二)分村面积认定表(需加盖测量单位,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委会公章)。
(三)复垦前后地类统计表(测绘单位公章)。
(四)农业部门认定(涉及新增耕地划为标准农田的,需加盖公章)。
(五)复垦前后土地权属认定(需加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委会公章)。
(六)新增耕地图斑表(需加盖测量单位公章,合计面积需与竣工验收表中实际新增耕地面积一致)。
(七)如规划设计有调整,需立项批准单位出具项目调整说明。
(八)涉及河域滩涂的,需水利部门出具意见;涉及林地的,需林业部门出具意见。
(九)复垦后的耕地耕种承包合同或分户耕种清册。
第十一条复垦耕地种植管理
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市国土资源局与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复垦耕地承包经营责任书,督促村队及时将复垦后的耕地对外发包,鼓励集中承包、规模经营,严禁抛荒。市国土资源局暂留30%的乡镇、街道复垦奖金作为新增耕地种植保证金。一年后通过种植复查合格的,保证金退还;种植复查不合格的,市政府责令其限期整改,并追究相关单位、人员的责任。
第三章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十二条实施拆迁补偿与安置,必须充分维护土地、房屋等财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尊重农民群众意愿,使拆迁户迁得出、安得住。
第十三条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项目立项后,应认真做好项目区内人口、户数和建筑物、构筑物及附着物的调查摸底,查清需拆迁安置的人数、户数,需拆迁建筑物、构筑物的类型、面积,以及需迁移、采伐、损毁的林木、青苗等的种类、数量,为补偿、安置提供准确的数据。
第十四条建设用地复垦项目拆迁补偿范围:
(一)住宅:按结构分为砖混、砖木、泥木,按权属合法性分为村民合法住宅、应拆未拆住宅,未批先建住宅。
(二)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包括厕所(除生态性公共厕所按砖混结构住宅标准补偿外)、猪舍、牛舍、围墙、水泥晒场、水井、坟墓等。
(三)地上附着物包括房前屋后的经济林、青苗等。
(四)通讯、广播电视、电力杆线明显影响工程施工和复垦后土地耕种的,应当迁移。
第十五条拆迁补偿费用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户造册,经公示无异议的,报市国土资源局核准。补偿费用由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下拨到乡镇、街道财政,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核准后的补偿额发放到户。具体补偿标准见附件。
第十六条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妥善做好复垦项目区拆迁户的安置,负责建房用地的调整、落实,鼓励拆迁户利用中心村、集镇现有存量建设用地建房落户;新建的集中安置点应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建设规划,广泛征求拆迁户的意见,合理选址,科学规划,充分利用低丘缓坡安置拆迁户,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
第十七条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负责做好拆迁户安置宅基地用地报批手续的办理。分散安置的每户建筑用地面积按市政府统一规定大户125m2、中户110m2、小户90m2的标准申报;集中安置的每户建筑用地面积原则上统一按110m2标准设计户型,报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建设局审批。
第十八条坚持一户一宅。凡拆少建多的拆迁户,其差额部分宅基地,应缴纳100元/m2安置土地平整和基础设施配套成本;凡拆多建少的拆迁户,其差额部分宅基地(不含应拆未拆、未批先建的房屋),给予80元/㎡的标准补偿。世居非农业户口拆迁户,凡其房屋有土地使用权证的,按农业户口拆迁户标准安排宅基地。房屋拆除后不申请安排宅基地的,按原土地使用权证的建筑占地面积80元/m2的标准补偿。
第十九条实行集中安置的新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负责无偿提供安置土地,平整和水、电、路、通讯等基础设施配套工程建设资金纳入建设用地复垦项目成本。
第四章项目资金筹措与管理
第二十条项目资金来源:
(一)复耕指标使用收回的成本。
(二)土地出让金专项用于土地整理复垦部分。
(三)造地改田资金专项用于耕地复垦部分。
(四)省补宅基地整理资金。
(五)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国家、省返还部分。
(六)其他收入。
第二十一条项目资金支出范围:
(一)勘察测绘费。
(二)规划设计费。
(三)拆迁评估费、拆迁安置补偿费。
(四)林木、青苗补偿费。
(五)林木采伐报批费、森林植被恢复费、绿化费、水土保持费、地力培植费。
(六)复垦工程建设资金。
(七)集中安置土地报批费用及土地平整、基础设施配套等资金。
(八)复垦工作业务费,乡镇、街道工作经费。
(九)项目会审、验收、奖励等其他费用。
第二十二条项目投资控制标准:
(一)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宅基地整理项目,必须垦造水田,项目投资按经市土地开发整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的投资预算控制,并按获取复垦指标给予乡镇、街道和村3000元/亩的奖励(含工作费);建设20户(含)以上集中安置点的,给予5000元/亩的奖励(含工作费)。
(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外的宅基地整理项目,垦造水田、旱地的分别按获取复耕指标2万元/亩、1.4万元/亩包干控制投资预算,其中奖励1400元/亩(含工作费)。
(三)废弃工矿企业等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垦造水田、旱地的分别按获取复耕指标1万元/亩、0.4万元/亩包干控制投资预算,其中奖励1400元/亩(含工作费)。
第二十三条复垦项目投资计划由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在取得省国土资源厅核准备案后,根据审核的规划设计方案、投资预算方案下达。
第二十四条项目资金根据工程进度和质量,由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分期拨付。
第二十五条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封闭运行、独立核算、自求平衡。
第二十六条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按照规划设计方案实施,对确需调整规划设计方案的,由市国土资源局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实地踏勘论证,作出设计变更和投资预算调整方案,并经市土地开发整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审后方可准许。
第二十七条项目竣工后,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编制项目投资决算,自觉接受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进行的项目审计。
第二十八条复垦工作业务费按复耕指标收取投资成本总额的4%提取,其中0.5%—1%用于奖励相关有功人员。
第二十九条复垦项目资金的管理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另行制订细则。
第五章土地权属管理
第三十条在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立项前,项目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委应做好原有各类土地的权属调查,摸清各类土地的权利人及其合法性,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后,凡应当注销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必须及时予以注销登记。
关键词:兼并重组煤矿;土地复垦;生态恢复
一、引言
矿产能源是社会发展中不可缺少的物质基础,它的开发利用,推动了经济发展的同时,也破坏了人类的生存环境。山西作为全国的矿产资源大省,煤炭资源丰富。2005年前,山西全省煤矿企业2200多家,矿井总数4278座,山西省人民政府经2005和2008年两次煤炭资源整合和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到2010年年底,山西全省煤矿数量减少到1053座,煤矿数量减少3200多座,压减75%。煤矿企业兼并重组致大量小型矿井关闭,原有矿井工业场地、排矸场闲置。截至2011年,山西省累计矿区面积19937km2,采空区面积6584.63km2,引起地表沉陷面积3005km2。废弃、关闭矿井占地145.68km2,矸石山占地212.47km2,1093km2耕地、43.4km2林地遭到破坏。因此,对山西省兼并重组煤矿及时进行土地复垦与生态恢复十分迫切。
二、煤矿开采活动损毁土地的主要类型
依据土地损毁主体、土地损毁方式和生产建设工艺等,将土地损毁类型划分为三级,煤矿开采活动损毁土地的一级类型属于生产建设活动损毁,其二级损毁包括挖损土地、塌陷土地、压占土地等。
土地挖损:因为煤矿的采矿活动致使原地表形态、土壤结构、地质层组、地表生物等直接被摧毁。兼并重组煤矿的土地挖损主要是露天煤矿开采作业广场、取土场、开山等面状工程。
塌陷土地:此类土地损毁类型多见于井工开采煤矿生产过程中,因地下开采导致地表沉降、变形,造成土地原有功能部分或全部丧失。
压占土地:主要表现为露天煤矿的表土堆放场、排土场,井工煤矿开采所产生的矸石山以及被整合后废弃的工业场地、风井场地等。
其他损毁:主要是土地污染,煤矿的土地污染是指在开采过程中排放的污染物造成土壤原有理化形状恶化、土地原有功能部分或全部丧失的过程。化学污染具有隐蔽性或潜伏性、不可逆性和长期性、后果严重性的特点。
三、山西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土地复垦方法及技术要求
(一)兼并重组煤矿损毁土地的调查回顾及资料收集
兼并重组煤矿往往是一个主体整合数家甚至十几家小煤矿,特别是有些矿本身也是在2005年整合时整合几家更小的煤矿而成的,整合前的矿井、工业(风井)场地、矸石场地数量以及地面煤场、生产及生活建筑物数量繁杂。这就要求在损毁土地复垦前认真细致地做好矿区破坏土地情况调查,摸清家底,对损毁土地进行分类,绘制损毁土地分布图,做到损毁土地逐一落实,没有遗漏。在调查中要按照“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落实损毁土地的责任主体。同时,企业的土地复垦规划应与当地矿产资源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等相协调。
(二)土地复垦与生态恢复工程前期综合调查与评价
1.水资源调查
由于兼并重组煤矿多处于水资源匮乏地区,土地复垦前对煤矿水资源进行调查评价,根据水资源的调查评价结果,制定适宜该区域的复垦方案。
2.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兼并重组前各煤矿已经生产运营多年,煤矿开采导致的地面塌陷、地裂缝以及次生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对土地复垦与生态恢复产生很大的影响。土地复垦应根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结果分类进行土地复垦。
3.环境影响评价
煤矿的土地复垦与生态恢复是对项目区的生态环境的正向干预,对保护和改善区域生态环境质量将起到巨大作用,但是由于土地复垦中物种的引入,将可能对项目区的植被、土壤、生物多样性等产生较大影响,从而导致地力消退、生物多样性降低、水土流失加重等生态环境问题。因此煤矿土地复垦与生态恢复工程实施前,非常有必要对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三)土地复垦的方法
1.地貌重塑和土壤重构
一般应根据损毁土地的类型、程度、地形、地貌特征,按照规划的新复垦土地的利用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以工程技术手段为主。兼顾自然条件与土地类型选择复垦土地的用途,因地制宜,综合治理。条件允许的地方,应优先复垦为耕地或农用地。
采空区土壤重构主要采用回填、覆土等整理技术;排土场、废弃物压占地一般采用机械进行土地平整,调整和固定边坡等技术;针对工业场地大部分矿井的地面附属建筑物需要进行拆除或已拆除但场地表面遗弃了大量的建筑垃圾的特点,要求拆除后的可利用材料利用于工程建设中,拆除的块石、砖可用于复垦地的排水沟、拦山堰等的建筑材料。对采矿用地进行复垦首先应对矿渣进行清理,平均清理厚度不小于0.2m。对工业场地、煤场等复垦方向为耕地的地表层的进行深翻,设计翻耕厚度不小于0.4m。
在地貌重塑和土壤重构过程中,要注意保护土壤、水源和环境质量,保护文化古迹,保护生态,防止水土流失,防止次生污染。
2.植被重建
植被重建在正确评价废弃地特征的基础上进行,将植被采用穴植条植的技术进行土壤改良,根据当地的气候和环境条件,植物、生物学特征和矿区的地貌特征等要求,选择适宜的、速生的品种,这样综合考虑,才能使生态系统实现自行恢复并达到健康良性的循环。
3.微生物复垦
是指利用微生物和有机物的混合剂或微生物活化剂对复垦后的再生土地进行改良和熟化,以恢复土壤肥力,达到农业生产的要求,是一种综合复垦技术。采用这种技术进行复垦,对露天剥离物、煤矸石等堆放场地不需要覆盖表土,只需经过一个植物生长周期后就能建立稳定的活性条件,第二年便可种植农作物。该方法还能使其他类型遭破坏的土壤恢复成良田,而且微生物复垦所需的材料和机具费用低、效益好。
(四)土地复垦技术要求
针对废弃露天采矿场、排土场、沉陷场地、矸石场、废弃工业场地等不同的破坏类型,《土地复垦技术标准(试行)》中从复垦地覆土厚度、覆土后场地平整、地面坡度要求、土壤pH值范围、水土流失控制以及复垦后用于渔业(含养殖业)的水面积和水深度等方面制定了相应的技术标准。兼并重组煤矿在实施土地复垦时应根据受损土地的类型参照该标准实施。
四、兼并重组煤矿土地复垦中的几点建议
(一)重视复垦土地的验收工作
根据《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义务人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的要求完成土地复垦任务后,应申请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林业、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
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后矿井规模大幅提高,旧的工业场地、井筒大多不能满足要求,需要新增土地进行建设。新增土地需要进行平衡补偿,兼并重组煤矿土地平衡补偿最直接、有效的方法就是对被整合煤矿损毁的土地进行复垦。通常情况下,为了尽快完善新建设用地手续,兼并重组煤矿企业会积极的办理原有损毁土地的土地复垦手续。但从土壤重构到达到相应复垦用途的标准要求,土地复垦需要3~5年的时间,这就要求从管理上跟踪复垦全过程,既注重复垦数量,又保证复垦质量,对满足标准要求的复垦工程及时组织验收。
(二)建立长效机制,保障资金落实
在遵守国家《土地复垦条例》、《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和《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同时,土地复垦企业应结合矿区具体情况,建立健全土地复垦与生态重建管理规章制度,制定完善的奖惩措施并严格实施。
土地复垦周期长,而煤矿企业的经济效益受市场影响很大,兼并重组煤矿企业应建立土地复垦专项基金及储备金,从企业、集团、政府等多渠道加大矿区土地复垦的资金投入,进行分级管理,专款专用,保障土地复垦资金落实。
(三)煤矿生产与土地复垦兼顾
在着手制定兼并重组煤矿的土地复垦方案、恢复损毁土地的同时,企业应结合重组后矿井的井下开拓方案、矸石排放场及取土场等可能造成的新的土地损毁,未雨绸缪,制定新矿井的土地复垦方案并及早进行复垦。煤矿企业也要在供水、供电及物资保障方面全力支持矿区土地复垦。
(四)加强矿区土地复垦与生态重建技术研究与合作
土地复垦与生态重建是一项涉及多学科的系统工程,需要矿产资源学、生物学、地质学、水文学、农业等多学科综合。只有进行深入的多学科综合研究,采取相应的措施,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煤矿企业也应该“走出去、请进来”,建立多种形式的科研机构,加强学术交流,充分利用好已有的土地复垦理论与技术,同时在实践中深入研究,开发符合区域气候、水文、环境及地质特点的土地复垦技术成果。
五、结语
综上所述,长期的煤矿开采导致大量土地损毁,特别是山西省人民政府经2005年和2008年两次煤炭资源整合和兼并重组,大量小型矿井关闭,废弃、关闭矿井的矿井工业场、排矸场亟待进行土地复垦和生态恢复。兼并重组煤矿企业应对损毁土地的性质、类别、数量进行详实调查,结合区域相关规划制定有针对性的复垦方案,因地制宜进行土地复垦并保证复垦土地的质量要求。同时,兼并重组煤矿企业应建立长效土地复垦与生态恢复制度、多渠道加大资金投入、积极开展技术研究与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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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土地整治;投资估算;资金筹措
Abstract: In order to better guide the Guangdong Provincial Land remediation planning (2011-2015) and completed the planning objectives, the study focuses on analysis and calculation during planning of land consolidation project total inverstment and inversment in key projects;land remediation task in Guangdong Province during the "12th five-Year "funding measures were analyzed. The results show that: the total investment in land remediation projects in Guangdong Province and investment in key projects are large; facing explore funding narrower, and how to introduce social capital.
Key words: Land remediation; Benefit evaluation; Analysis
中图分类号:F301.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广东省土地整治投资估算研究根据《广东省土地整治规划(2011-2015年)》(以下简称《规划》)提出的整治任务,选取不同土地整治类型的典型项目进行抽样分析,得到广东省土地整治投资标准,并测算规划期内的总投资量和重点工程的投资量;同时就近期投入的资金筹集渠道和相关措施展开分析,为合理安排土地整治项目提供依据,为土地整治规划提供专题性参考[1-2]。
1单位面积投资标准测算
土地整治项目单位面积投资以广东省近几年土地整治项目单位面积投资量平均水平为基础,对土地整治项目进行工程费用测算,综合考虑典型项目单位面积投资量、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关于影响因素的修正等因素,确定各类型土地整治项目单位面积投资标准[3-4]。
1.1 典型项目测算法
由于历史实施项目存在投资额度和时空差异,为保证数据的现势性和连续性,研究选取近五年实施的土地整治典型项目。其中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选取土地国家级和省级投资土地整理项目,农用地整治补充耕地选取利用园地山坡地补充耕地项目,自然灾毁土地复垦选取水毁农田复垦,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选取省级评审的矿山和线性工程土地复垦项目,农村建设用地整治选取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宜农未利用地开发选取国家级和省级土地开发项目。典型项目抽样数目见表1。
经初步测算,广东省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单位投资量区间取 [0.24,0.27] 万元/亩;农用地整治补充耕地单位投资量区间 [0.68,0.71] 万元/亩;自然灾毁土地复垦和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项目历史数据较少,且样本值显得比较离散,不构成显著规律,取其均值为下限,最大值为上限,则自然灾毁土地复垦项目投资量区间为[0.36,0.87]万元/亩;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项目投资量区间为[1.56,2.19] 万元/亩;农村建设用地整治主要考虑拆旧区的土地复垦,设定其投资量与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等同,即[1.56,2.19] 万元/亩;“三旧”改造项目取均值为下限,最大值为上限,则投资量区间为[122.26,140.45] 万元/亩;宜农未利用地开发取土地开发标准,即[0.68,0.71] 万元/亩。
1.2 工程费用测算法
现有或类似的项目类型,可利用已知的工程构成,对其进行费用测算。农村建设用地整治、“三旧”改造、围海造地等特殊性强,不做测算;主要针对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农用地整治补充耕地、废弃土地复垦和宜农未利用地开发项目,其费用构成包括工程施工费、设备购置费、其他费用和不可预见费等。其构成内容繁杂,往往因整理项目点的位置、地形、地貌、水源、土质等因素而出现较大差别。为保证测算结果更符合实际,按《规划》统一划定的分区,将全省分为珠三角平原城镇发展综合整治区、粤东沿海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区、粤西沿海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区和粤西北山区生态保护综合整治区分别进行测算,全省平均数采用四个片区简均。测算得到规划基期和预期规划期末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单位投资量 [0.27,0.29]万元/亩(见表2),农用地整治补充耕地单位投资量[0.27,0.29]万元/亩,宜农未利用地开发单位投资量[0.68,0.70] 万元/亩。
1.3 后期管护和单位投资标准的确定
土地整治后期管护是土地整治工作综合效益发挥长期作用的重要保障。土地整治后期管护主要包括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耕地质量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查评价;沟渠的清淤、泵站等农田水利工程的检修等;对田间道路工程的检修;对防护林进行浇水、施肥、喷药、修剪和补栽等。目前国内土地整治后期管护的主要资金落实渠道有地方政府列支、农村集体组织自筹和受益人自筹等[5]。本研究考虑静态投资,结合广东省土地开发整理实践经验,并参考其他省份关于土地整治项目后期管护的做法,初定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管护每年单位投资量为0.015万元/亩,主要用于耕地质量监管监测;土地开发(包括农用地整治补充耕地和宜农未利用地开发)管护每年单位投资量为0.01万元/亩,主要用于种植奖励和地力培肥;农村建设用地整治管护每年单位投资量0.03万元/亩,用于拆旧区客土培肥和苗木管护。初步考虑符合规划土地整治项目实施后连续10年的投资,故农用地整治后期管护投资量为0.15万元/亩,土地开发后期管护投资量为0.10万元/亩,农村建设用地整治后期管护投资量为0.3万元/亩,自然灾毁土地复垦管护投资量0.35万元/亩。其中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一般在复垦方案中考虑到若干年管护工程的资金安排,故不对其追加后期管护的费用;“三旧”改造项目不追加相关费用。
综合两种预测方法得到的平均单位投资量与后期管护产生的费用,取两者平均值为下限,期末的单位投资量为上限。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复垦主要安排在《规划》近期实施,故不考虑其后期管护费用。具体见表3。
表1土地整治样本项目数量汇总 单位:个数
表2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工程费用测算单位:元/亩
表3各类型土地整治单位投资标准 单位:万元/亩
2总投资规模估算
利用单位面积投资标准和规划期末各土地整治类型规模、新增耕地潜力等要素,估算得到规划期内农用地整治需要投入511.5亿元,占总投资的3.43%;农村建设用地整治需要投入168.75亿元,占总投资的1.13%;“三旧”改造需要投入14000亿元,占总投资的93.94%;宜农未利用地开发需要投入24亿元,占总投资的0.16%;土地复垦要投资199.5亿元,占总投资的1.34%。
估算总投资量,即将各类型项目进行汇总,得到该土地整治总投资量(C),计算公式如下:
式中:Ii 为i类项目单位面积标准投资(万元/亩);Si为第i类规划项目面积(亩);C为规划总投资额(万元)。
根据规划目标确定的农用地整治、损毁土地复垦和建设用地整治等各类型土地整治的潜力规模,分别估算各类投资并进行汇总。经测算,广东省土地整治总投资规模为14903.75亿元。
3重点工程投资估算
高标准基本农田综合整治工程。以工程量测算为基础,结合土地整治平均投入成本测算,确定完成高标准农田综合整治工程共需要投入约100.4亿元。其中,高标准基本农田集中区建设共需投资65.9亿元;高标准基本农田整备区建设共需投资34.5亿元。
城乡统筹建设用地整治工程。按照土地整理平均投入成本测算,实现工程确定的整治目标,共需要投入约298.4亿元,完成农村建设用地整治25万公顷,“三旧”改造4万公顷。
围海造地工程。主要围绕沿海滩涂利用和围海造地两项任务来开展。工程总投资60亿元,其中沿海滩涂开发整治工程投资26亿元,围海造地工程34亿元。
土地复垦工程。包括历史遗留用地土地复垦工程、生产建设项目损毁土地复垦工程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复垦工程。工程总投资206.7元,其中历史遗留用地土地复垦工程投资7.3亿元、生产建设项目损毁土地复垦工程投资47.9亿元、自然灾害损毁土地复垦工程投资151.5亿元。
4结论与讨论
(1)通过基于单位生产能力估算法而确定的典型项目测算法和工程费用测算法,制定单位面积标准,是切实可行的估算土地整治总投资和重点工程投资的科学方法。
(2)后期管护直接影响到土地整治的投资及项目的可持续性,土地整治生物、工程管措显得非常重要。
(3)广东省规划期内(2011~2015年)的土地整治总投资约为14903.75亿元,其中重点项目投资为665.5亿元;规划期内预计政府投入资金520亿元,主要用于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和农用地整治,引入社会资金14383亿元,用于土地复垦和“三旧”改造,规划期内投资供需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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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促进城乡建设与发展,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的通知》、《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整理复垦开发,搞好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以及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鼓励耕地开垦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经市人民政府研究,现就我市鼓励扶持耕地开发复垦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组织实施。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推动市域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目标,抓住我市列入省资源型经济转型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市的历史机遇,先行先试,大胆探索,按照规划引导、政策激励、多元投入、规范管理的思路,在政府主导和实施的前提下,积极鼓励支持社会力量投资进行土地复垦开发,着力增加耕地面积,实现耕地占补平衡,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巩固生态建设成果,促进新农村建设,保障建设用地需要,为全市转型发展提供土地保障。
二、目标任务
根据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和年度补充耕地计划,按照耕地“占补平衡”制度,从2011年起,通过实施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力争每年完成新增耕地1万亩,保证完成5000亩,到“十二五”期末,全市力争完成5万亩新增耕地任务。
三、工作原则
(一)分级组织,谁投资,谁受益。市国土部门负责统筹制定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市国土局、财政局负责政府主导项目的安排和报审,以及社会力量投资项目的审核与监管。乡镇、村负责发动群众和投资人积极进行土地开发复垦并为项目实施创造好的施工环境。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社会力量投资进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
(二)统一规划、分步实施,集中连片、规模适度。将补充耕地与基本农田保护和山、水、林、田、路综合治理有机结合,实现资源的充分利用与合理开发。
(三)保护森林资源、禁止毁林开荒。科学编制林地保护和利用总体规划,加强林业资源保护和管理,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建设良好生态系统。
(四)规范程序,严格标准。遵照项目实施法定程序,加强项目实施的指导监管,严格执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验收标准,确保通过项目实施达到补充耕地的目的。
四、项目管理
(一)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实行项目管理制度,政府主导项目由项目业主单位国土、财政审核申报。企业、团体等社会力量申请的开发项目首先要向市国土部门申报,市国土局经讨论研究后报市分管领导审批。当地农民自行开发的项目逐级申报。申报地块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全市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专项规划,符合补充耕地的要求,集中连片在30亩以上,单块面积不少于5亩。项目建设期一般不超过1年。申报材料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查同意,纳入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库。
(二)项目业主单位取得批复后,应项目建设情况公告,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公告内容包括建设位置、建设总规模、新增耕地面积、项目总投资、建设工期、土地权属、项目承建单位、项目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项目设计单位等。工程开工后,项目业主单位必须建立现场办公制度,负责召集施工、工程监理、工程设计等单位解决项目的施工进度、施工安全、工程质量、经费拨付等问题。
(三)工程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规划设计、施工技术和标准进行施工,建立质量管理责任制,明确工程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对出现质量问题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施工单位负责及时返修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四)新增耕地指标全部纳入市级新增耕地指标储备库,由市人民政府统一管理和调剂使用。
五、办理程序
(一)根据国家第二次土地调查资料,确定可开发的非耕地块,并取得拥有土地所有权组织的同意。
(二)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可研报告后,由市国土局向忻州市国土局申请立项。
(三)立项批复后,由设计单位做出项目设计书或项目预算书,由国土和财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评审通过。评审后,政府主导的项目由国土、财政组织招投标,取得施工资格的企业由国土局与其签订施工合同,明确双方权责。
(四)所有项目实施实行监理制。由国土部门按照有关法规确定监理单位。
(五)工程完工后,由市国土局申请忻州市国土局组织验收。
(六)项目通过验收并备案入库后,政府主导项目由国土部门申请财政拨款结算,其他项目经审计后依据工程决算由国土部门申请财政拨款补偿给进行土地开发的投资人。国土部门在办理相关手续时,要本着合规、方便、快捷和急事急办的原则,尽可能简化办理程序,协调各方关系,为投资方提供便利。项目勘踏要在接到申请两个工作日内完成,立项、验收在资料齐备的情况下,三个工作日内向忻州市局作出报告,项目评审在本市进行。项目投资力争在工程验收后一个月内同财政部门沟通,补偿到位。尽可能帮助投资方联系优质设计单位,降低收费。
六、项目验收
土地复垦开发项目竣工后,项目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先行组织自检合格后,由项目实施单位向市国土部门提出项目竣工初验申请。市国土部门按规定组织进行项目初验通过后,应将项目监督管理、自检
、初验等情况,按程序向忻州市国土资源局报告,由忻州市国土资源局组织有关专家和人员对项目进行正式验收。
七、激励措施
(一)主体范围。积极鼓励支持有资金有能力的各类企业、社会团体、乡村集体组织和个人等投资进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要像招商引资一样,创造宽松环境,积极吸引外省、外市企业和个人来我市进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社会力量投资的开发项目同政府主导的项目一样对待,不设槛,不歧视,依法依规管理。
(二)奖励办法。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社会力量投资开发的耕地,经验收合格的,政府除按工程决算补偿给投资方外,成绩突出的每亩再奖励500元,并享受我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同时,积极鼓励种地农民结合生产活动,联合并相对集中连片(30亩以上)开展土地开发复垦。实施的项目经验收备案后,除按有关规定付给补偿外,还可实行村造村有、户造户有、合造共有的制度,开发的耕地由造地户长期耕种,还可享受农业部门种粮补贴政策。各乡镇和村都要重视支持土地开发整理工作,领导、支持、协调土地开发复垦工作成绩突出的给予奖励,辖区内年度完成土地开发复垦项目100亩以上每亩奖励乡镇党政主要领导300元。另外乡镇、村引进扶持社会力量和农民进行土地开发的按每亩500元计奖给乡镇、村、国土所有关干部。
八、保障措施
(一)健全机构。市人民政府成立原平市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领导小组,吸收国土、财政、农业、林业、水利、开发办等有关部门参加,共同研究协调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的有关事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全市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的可行性调研报告、规划设计、工程预算等编制的审查以及工程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复垦,是指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原因造成破坏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被破坏的土地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实行土地复垦:
(一)采矿(包括挖沙、取土、采石)、烧制砖瓦陶瓷等生产活动造成地表挖损、塌陷的土地;
(二)废弃的排土场、尾矿砀、矸石场、灰渣场、污水池、垃圾场等;
(三)修路筑堤对地表挖损而破坏的土地,废弃的水利工程,废弃的公路、铁路、站、场及道路两旁的土地,废弃的宅基地和基建用地;
(四)其他原因造成破坏的土地。
第四条 土地复垦实行“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对已经造成破坏的土地应当自行复垦。不能自行复垦的可以承包给其他有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复垦。不愿自行复垦,也不愿承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复垦的,必须向当地市、县(含县级市,下同)土地管理部门缴纳复垦费,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在两年内组织复垦完毕。
人为因素导致水土流失等造成需要复垦的土地,有关部门已向土地的破坏者征收治理费的,应当负责土地复垦。土地管理部门不再收取复垦费。
因遭受自然灾害和抗灾抢险需要复垦的土地,由当地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复垦。
第五条 1989年1月1日至本办法实施前破坏的土地,按下列办法复垦:
(一)可以确认破坏土地的单位和个人的,由破坏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制定土地复垦规划,报县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审定,限期复垦。
(二)无法确认破坏土地的单位和个人的,或原单位撤销的(不包括企业兼并),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由享有土地所有权单位组织群众复垦;属于国有的土地,由当地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复垦。复垦后的国有土地,可以有偿划拨或出让给需要用地的单位使用。
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根据“谁复垦,谁受益”的原则,多途径、多渠道组织复垦。
(三)被破坏的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由有关当事人协商复垦。协商不成的,按县以上土地管理部门的处理意见进行复垦。被兼并的企业在兼并前破坏的土地,由兼并该企业的单位负责复垦。
第六条 土地复垦要坚持因地制宜、综合治理。凡能复垦还耕的,应优先复垦成耕地或其他农业用地。
第七条 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监督和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复垦工作;调解和处理土地复垦中的纠纷;负责土地复垦的统计、宣传、科研等项工作。
第八条 各级计划管理部门负责土地复垦的综合协调工作;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行业的土地复垦工作,制订本行业和土地复垦方案并组织实施。
行业管理部门制定的本行业土地复垦方案,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城市规划范围内的应当符合城市规划。
第九条 有复垦任务的生产、建设项目,其复垦设计与工程设计、生产设计要同时完成;在申请生产、建设项目用地的报告文件和设计文件上,必须有土地复垦的章节,并按生产、建设用地审批权限逐级报批。复垦章节应具备下列内容:
(一)生产、建设项目预计在生产、建设过程中会造成破坏的土地类型、面积、破坏程度和应复垦的面积;
(二)土地复垦的工艺设计;
(三)土地复垦工程预算及资金来源安排;
(四)土地复垦的期限、复垦后的用途和复垦标准。
生产、建设单位违反上述要求的,土地管理部门在审核生产、建设用地时不予报批。
第十条 对土地可能造成破坏的单位和个人,在使用土地之前,应和当地县以上土地管理部门签定复垦协议。复垦协议应当载明以下主要内容:
(一)复垦的面积;
(二)复垦的标准;
(三)复垦的期限。
第十一条 凡在生产、建设中造成表土层破坏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合理的开挖工艺和管理办法。有条件并确有必要的,可以先剥离表土层,待生产、建设项目完工后再回填覆盖;对暂时不能复垦的堆积废弃物和表土,必须采取相应措施,防止水土流失与环境污染。
第十二条 需要排放废弃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充分利用附近的挖损、塌陷区等排放废弃物,一般不得再征用土地作为废弃物排放场所。同时应采取措施防止造成新的污染。
利用排放废弃物充填挖损、塌陷区的,排放废弃物的一方和对挖损、塌陷区享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一方,均不得向对方收取费用。
第十三条 复垦后的土地,必须达到经过批准的复垦设计标准;没有复垦设计标准的,应达到以下标准:
(一)农业用地(含菜地),复垦后覆土厚度达到40厘米以上,地面平整,排灌便利,符合种植农作物的要求。
(二)林业用地,复垦后能满足林木生长的要求。
(三)用于水产养殖的,复垦后应具备养殖的基本要求。
(四)用于基本建设的,复垦后填充层需经引水沉降或夯实;由沙、土、砾石构成的土层中,其地下不能潜伏有空层、孔洞。
第十四条 有复垦任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在复垦工程竣工后,及时向土地管理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有关资料。
一次复垦面积在20顷以下(含本数,下同)的,由县土地管理部门和同级行业管理部门组织验收,复垦面积在20公顷以上30公顷以下的,由地、市、州(含省直管市)土地管理部门和同级行业管理部门组织验收;复垦面积在30公顷以上的,由省土地管理部门和同级行业管理部门组织验收。
经复垦的土地,由土地管理部门核发验收合格证后,方可交付使用。验收不合格的,复垦单位或个人必须返工,直至验收合格为止。
第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在生产建设过程中破坏的土地,复垦后其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
复垦后的集体所有的土地需要用于国家建设,或企业(不含私营企业和乡村的集体企业)在生产建设过程中破坏的集体所有土地,复垦后不能恢复原用途,原集体经济组织也不愿保留的,实行国家征用,并依法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国有土地复垦后,享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连续两年不使用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收回使用权,统筹安排使用。
第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对其破坏的其他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或集体土地,除负责土地复垦外,还应当向遭受损失的单位支付土地损失补偿费,其标准应按规定核定。
防汛抢险挖占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由水利部门从防汛费中支付。
第十八条 土地复垦费按《土地复垦费收取标准》(见附件)执行。土地复垦费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管理,存入财政专户,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生产、建设单位需要支付土地复垦费和土地损失补偿费的,其财务处理问题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使用复垦的土地,在使用期间享受以下优惠。
(一)用于农、林、牧、渔生产的,承包期间,允许继承和转让,并从有收益的当年起按国家规定减免农、林、特产税和提留;
(二)用于基本建设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第二十条 复垦任务较大的市、县人民政府可以依法筹集土地复垦资金,主要用于制订本行政区域土地复垦方案,组织和实施土地复垦,开展土地复垦的科学研究和新技术推广,表彰奖励在土地复垦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施行后破坏的土地,用地单位和个人必须按审批用地时确定的面积、期限、要求,在停止使用或塌陷稳定后两年内予以复垦利用,逾期不复垦的,从第三年开始,处每公顷每年3000-15000元的罚款;虽已复垦但经两次验收仍达不到复垦标准的,责令限期达到复垦标准,并可处以每公顷2000至5000元的罚款。
对造成破坏后的土地未予复垦或复垦没有达到标准的,土地管理部门对其提出新的用地申请一律不予受理。
第二十二条 拢乱、阻碍土地复垦工作,破坏复垦工程设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当地公安机关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负责土地复垦管理工作的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挪用土地复垦费、土地复垦资金的,由其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问题,由省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
附件:土地复垦费收取标准
单位: 元/公顷
────────────┬────┬────┬────┬────
│ 复 │ │ │ │ │
│ 垦 │建 设 │林 果│种 植│水 产 养│
│ 用 │ │ │ │ │
│ 类 别 途 │ │ │ │ │
│ │用 地 │用 地│用 地│殖 用 地│
├────────────┼────┼────┼────┼────┤
│采矿(包括挖沙、取土、采│ │ │ │ │
│石)、烧制砖瓦瓷等所破坏│15000元 │ 17000元│ 18750元│ 22500元│
│的土地 │ │ │ │ │
├────────────┼────┼────┼────┼────┤
│废弃的排土场、尾矿场、矸│ │ │ │ │
│石场、灰渣地、污水池、垃│12000元 │ 12750元│ 13500元│ 15000元│
│圾场等 │ │ │ │ │
├────────────┼────┼────┼────┼────┤
│废弃的水利工程、宅基地、│ │ │ │ │
│基建用地、废弃的公路、铁│ 9000元 │ 9750元│ 10500元│ 12000元│
│路、站、场及道路两旁的土│ │ │ │ │
│地和修路筑堤挖损的土地 │ │ │ │ │
├────────────┼────┼────┼────┼────┤
我国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合理流转的运行机制,从发生学上分析,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
一、村庄集聚与新农村建设
村庄集聚与新农村建设最常见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主要采取原拆原建或异地重建的模式。具体而言,对于旧有农村居民点大量闲置的空心村,如果村庄是具有一定人口规模的中心村和基础设施相对完备的基层村,则采取原拆原建的方式,其目的是减少大量人口迁移的成本。如果村庄本身位置较为偏远、自然环境脆弱、易受灾害威胁、人口规模较小,则实行村庄撤并,异地重建。新农村建设与村庄集聚,可以减少农村居民点建设用地,节省出建设用地指标,提高农村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水平。通过对原有的不再建设的农村居民点进行复垦,可以取得新的耕地。新农村建设与村庄集聚,可以有效地控制建设用地规模,并通过建设用地指标出让和耕地保护任务的易地代保,支持异地重建的新农村建设,或者支援建设用地指标紧张、耕地保护压力较大的城镇化区域的经济发展。
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即农村居民点减少与城镇建设用地增加相挂钩,其运行机制采取政府主导、企业投资、集体参与的模式。具体而言,企业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在城镇规划控制区范围内选址进行非农建设与开发,为了严格保护耕地,必须坚持先补后占的原则,必须事先对远离城镇的农村居民点进行整理和复垦。企业非农建设与开发,不扩大建设用地规模,城镇建设用地扩大面积和农村居民点用地减少(复垦)面积相挂钩,企业非农建设与开发选址区内占用的耕地或标准农田面积,必须通过远离城镇的农村居民点用地的整理和复垦,先行补充同等面积、同等质量的耕地或标准农田。在此过程中,政府应保证选址区内建设用地的供应。企业为了取得城镇规划区(非农建设与开发选址区)的建设用地使用权,需要积极参与远离城镇的农村居民点用地(复垦区)的整理和复垦;复垦区内农村居民点用地整理和复垦所形成的耕地的使用权,在一定年限以内亦归开发企业,用以补偿整理和复垦的费用;企业可用市场价格将土地租赁给务农者耕种。对于复垦区而言,将其区域内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复垦为耕地后,就可从政府处获得相应增加的建设用地指标。复垦区的农村集体组织或农民既可以选择将建设用地指标以作价入股的形式参与选址区的建设用地开发、获得企业分红,也可以选择将建设用地指标按照市场价格转让给企业;对于选址区而言,企业从复垦区获得的建设用地指标,将转化为选址区耕地保护的减免指标。选址区的与复垦区农村集体组织或农民共享选址区农用地变更为建设用地后的土地级差收益。选址区的农村集体组织或农民也可以把耕地保护的减免指标通过入股等形式参与选址区企业的非农建设与开发和分红。
三、城镇旧城改造与建设用地重划
调查表明,我国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在某些城市,特别是建制镇的城镇建设用地中占有较大的比例。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也表现为旧城改造及建设用地重划。具体而言,首先通过对零散的、不规则的、闲置的、无法利用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进行土地整治,即通过权属调整和质量改造使之变为规则的、可利用的、高效的土地。另外,对旧城改造及建设过程中的集体建设用地采取同价置换的方式进行还建,即在旧城改造完成后,归还给原先集体建设用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一块与土地整治之前价值相当的建设用地。由于建设用地整理和重划,提高了土地利用率和效益,土地资产价值上涨,因而同价置换后会产生一部分剩余土地。对于此部分土地,可以采取市场出让的方式获取用于公共基础设施投资。
四、农村人口迁移与城镇体系重建
农村人口迁移与城镇体系重建主要采取“三个集中”的模式,即企业向工业园区集中、农民居住向城镇集中、耕地向种田能手集中,从而实现集体建设用地的合理流转。具体而言,农民居住向城镇集中,农村人口非农化就业,实现农民向城镇居民的转变,农村居民点用地为城镇建设用地所代替,有利于优化人居环境,扩大居民消费水平和能力。耕地连片,加快农业现代化,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有利于确保粮食安全和实行严格的耕地保护。企业向工业园区集中,逐步改变乡镇企业零散分布的区位格局,实现产业集聚,有利于发挥规模经济和集聚经济效益,方便于环境保护和资源的循环利用。农村人口迁移与城镇体系重建带来人口、经济和土地资源的再分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是其顺利实施的空间表现。
五、合作建设工业园区
合作建设工业园区是各农村集体组织基于经济发展的需要,按照市场布局原理在选定的优势区位,例如,各个行政区交界地区,或者在某一个行政区内选择邻近交通枢纽、中心城市边缘和原料产地的位置,共同进行工业园区建设的行为。合作建设工业园区主要是通过规划对其进行集中布局,参与合作建设工业园区的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从各自内部划出一部分规划建设用地指标共同用于工业园区建设,或者通过集体建设用地复垦腾出一部分建设用地,用于工业园区建设。合作建设工业园区有利于降低投资门槛,挖掘优势区位经济潜力,形成产业集聚优势和竞争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