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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家庭教育的法律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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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家庭教育的法律

第1篇:有关家庭教育的法律范文

此次问卷调查结果表明:公众普遍对家庭教育立法认同度较高。74.3%的人认为有必要或非常有必要通过法律的手段来规范家庭教育服务和管理工作,其中经济欠发达地区对家庭教育立法的认同度更高。

随着《全国家庭教育指导大纲》,《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相继出台,各地开始推进家庭教育建设。当前,我国家庭教育仍然存在三大缺陷。

一是缺乏有效的社会支持系统。家庭教育立法课题组的调查显示,分别有69%的受访人认为自己在家庭教育中“缺乏相关知识”、67%的受访人认为“缺少经验借鉴”、42.8%的受访人认为“缺少获得帮助的机构”。二是家长自身的素质与教育能力参差不齐。三是缺乏系统的理论和研究方法。深圳市宝安区妇女儿童活动中心副主任张琼说,家庭教育市场缺乏准入机制而鱼龙混杂。因为政府的专业机构人员的指导难以满足广大群众对家庭教育指导的需求,很多民间机构和组织纷纷抢占家庭教育市场,导致“科学不足,市场有余”,一味迎合家长而不是科学的指导,后果严重。

由此,专家呼吁,家庭教育既需家庭投入,也需要国家的支持和保障。应当有一部专门性法律,对家庭教育的诸多问题予以明确。

有人认为,家庭是私有的,家庭教育是自主的,所以国家不应当干预。“其实,家庭教育不仅仅是关乎个人和家庭福祉,也关乎社会和谐和国家竞争力,具有重要公共利益性。”中华女子学院法学院林建军教授说。从此意义上看,家庭教育不仅是私事,也是一种具有重要公共利益性的公共社会事务。为此,家庭教育既需要家庭投入,进行家庭私育;也需要国家的支持、指导和保障,提供社会公育,尤其是在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过程中必须给予全面、必要的组织指导。

家庭教育立法并非“控制家庭”,而是强调家庭教育在国民教育体系中的重要性。“保障公民在家庭中受教育权的实现,可以作为立法的宗旨之一。”教育部法制办公室副主任王大泉建议,立法要致力于建立家庭教育的指导和支持体系,建立对家庭教育市场化服务的监管机制和质量标准;要致力于将家庭教育纳入国家公共服务的范畴,成为财政开支的一部分;要构建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多方合作的公共治理框架,充分发挥各种主体的作用;要明确不同主体的权利义务,要有具体明确的职责规定,同时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

第2篇:有关家庭教育的法律范文

[关键词]家庭教育;主要问题;对策

青少年教育是一个系统、整体的工程,成功的教育,是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彼此协调统一共同完成的,家庭教育在这个系统工程中占据特殊的位置,它是学校教育、社会教育的基础所在。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把家庭的重心越来越多地放在了孩子的身上,家庭教育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但是由于家庭教育具有社会性、全面性、早期性、权威性、感染性、灵活性、针对性、及时性、长期性和连续性等特点,加之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物质文明的发达、多元文化的冲击、信息时代的到来、独生子女的增多,都给现代家庭和家庭教育带来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新挑战,与此同时,传统观念仍根深蒂固地影响着广大家长,这些使得当前家庭教育充满了理性和非理性的、功利和现实的冲突与选择,反映出一系列带共同倾向的问题,严重阻碍了家庭教育的成效,远不能适应现代化人才培养的需要。本文将着重分析当前家庭教育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应对策略。

一、当前家庭教育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家庭教育观念上的误区

家庭教育观念,是家长基于对子女身心发展的认识而形成的对教育的理解,它直接影响着家长对子女进行教育的目标、方向、内容、方式、行为,并对孩子的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当前家庭教育观念上的误区主要是来自传统思想中的“家本位”的价值取向。所谓“家本位”的价值取向,就是家庭至上、家庭利益高于一切的价值观和文化心理状态,它对中国家长的教育观和教育行为产生了潜在的深远影响。这其中不乏积极的一面,但同时也有着很大的消极作用,主要表现在“家本位”价值观把儿童看作家庭的附属品、私有财产,没有自己的独立价值,其作用仅在于对家庭的贡献,在这种情况下,儿童的生存权、发展权和受教育权都变成了对家庭的义务,家庭对他们的教育自然地就变成了监督他们实现对家庭的价值的过程,一旦儿童不理解这种义务或不能很好地尽义务,家庭教育就有变成家庭伤害的可能。在传统“家本位”思想的作用下,我们就不难理解当前家庭教育中的种种表现和做法了,诸如一些家长把教育子女的工作当作家庭私事,把教子成才仅仅与孩子个人前途、家庭荣誉联系在一起,为国教子观念不强;缺乏民主平等意识,不尊重孩子的权利和自由,方法简单粗暴,“逼子成龙”“逼女成凤”,或过度保护、过度教育、期望过高等等。

2、家庭教育内容上的偏差

由于传统观念的偏颇、教育资源的限制、舆论导向的偏向,目前,我国大部分家长都把孩子的智力教育放在了第一位,家庭教育的中心完全转到技能与智力的训练上,而对以下几个方面重视不够。

(1)忽视良好品德的培养

为了提高成绩,很多家长会倾其所有给孩子请家教、买辅导资料、参加各种辅导班,而对其品德培养不闻不问,不愿花费心思。有些家长错误地认为,知识学多了,道德品质自然就好了,不用专门管。更有甚者,因孩子学习成绩好而对不良行为视而不见,任其发展。正如2001年江苏某市一暴力犯罪的高中生所说:“只要学习好,我犯什么错误都不是错,父母都不会责怪我”。

(2)情感教育不足

情感教育在家庭教育中占据着重要的位置,而且是个体必须从小着手才能培养起来的,因为它更适宜在家庭日常生活的点滴细节中获得,尤其从父母之处获得。但是很多家长并未对孩子情感方面的发展给予足够的重视,他们在生活中不向或者不会对孩子表达自己的感情,有些家长则对儿童的情绪冲动及其行为严加管教,使儿童情绪宣泄的渠道阻塞。部分大中小学生情感淡漠,折射出当前家庭情感教育的不足。

(3)心理健康教育不受重视

在社会飞速发展的今天,生活节奏明显加快,多元文化的冲击、社会竞争的加剧,各种思潮的泛滥使得青少年在人生的十字路口裹足彷徨不知所措,这个时期青少年更需要健全的心理健康辅导。家长们由于忙于生计,关注更多的是孩子的身体健康,而忽视了对他们的心理健康教育,亲子交流越来越少,致使各个学龄段的孩子不同程度地存在心理问题,一个个冲动或过激行为甚至犯罪行为真实地反映了这一点。

3、家庭教育能力上的欠缺

在许多家庭中存在着“重教不懂教”、“重教不会教”的现象,好些家长对家庭教育知识、技巧和方法掌握得不太多,不多或很少,他们仅依据自己的成长经历和家族中留传下来的家庭教育经验教育孩子。家长们认为自己能够给予孩子辅导的更多地是集中在人际关系问题、文学历史知识、作业中的一些难题等方面,而当孩子表现出心理疾病、沉迷于网络、甚至违法犯罪时就显得束手无策了,既没有相关的理论基础,又没有好的技巧方法。

二、当前家庭教育中存在问题的对策思考

1、加快家庭教育立法工作

目前世界不少国家都根据自己的国情,制定了确保家庭教育顺利实施的法律法规。而我国尚无家庭教育的专门性立法,有关家庭教育的法律条款散见于多部法律之中,不够系统,与国家教育和社会教育的法制进步相比,家庭教育的法制建设明显滞后。家庭教育在国家教育体系中的应有地位远没有得到确立,基本上仍然只是被视为学校教育的附庸,无论管理体制还是在组织形式、物质条件等诸多方面,并未得到法律法规的有效保障。这种状况与经济与社会的现代化进程极不协调,成为阻碍我国家庭教育向规范化、科学化方向发展的重要因素。家庭教育立法的更深层意义就在于用法律手段干预当前不良家庭教育所导致的基础性人才培养的阻滞,使家庭教育,进而使整个教育和经济社会发展同步。因此必须将研究制定家庭教育法列入立法计划,确认家庭教育的立法宗旨和目的,确立家庭教育的法律地位和原则,明确家庭教育的主管部门、机构及职责,规范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家长及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家庭教育的共同责任,加强对家庭教育活动的监管,为家庭教育事业发展创造条件、提供保障。

2、树立现代儿童观

现代儿童观突出儿童的地位、权利、价值等根本性的问题,其出发点首先是把儿童当作一个人,当作一个与保护者、教育者享有同等权利,具有同样人格尊严的人来看待,只是由于其暂时的弱小与不成熟,才需要来自成人世界(包括家庭)的关怀、保护、教育,它不因儿童弱小而蔑视儿童,而是把儿童看作拥有“权

利”并可以行使自己权利的主体。家庭教育是家长的义务和责任,是帮助儿童成长起来,强大起来,实现自己作为一个人的价值,享受自己作为一个人的尊严的过程。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是现代儿童观的集中反映,并以法律的形式肯定下来,家庭作为儿童权利保护和教育的第一阵地,应努力克服“家本位”的消极因素,把儿童作为积极主动的权利主体进行有效的教育,依法做好儿童权利的保护工作,通过家庭教育促进孩子的发展,提升孩子的生命质量。

3、家庭教育内容要科学化

家庭教育属于基础教育,其任务不是造就各类人才,而是为子女的全面发展,成为一个合格的公民打基础,先做人,再成才。父母的首要职责,就是要让孩子练好做人的基本功。因此家庭教育要防止片面性,力求教育内容的科学化,为孩子提供有益于其全面发展的一切必要条件,从思想道德、知识智力、身心状况、审美情趣、劳动态度等方面施以教育和影响,把孩子培养成具有良好的品德修养和行为习惯、身心健康、热爱学习、独立自强、遵纪守法的社会公民,培养成学会认知、学会生存、学会做事、学会共事的健全人,从而使其得到整体提高、和谐发展。

首先,家长要合理安排生活,关心子女的身体健康。为孩子提供营养均衡的膳食,培养孩子体育活动的兴趣,建立起良好的生活习惯。第二,对孩子进行适宜的智力开发。这里要注意不能把家庭中的智力开发“学校化”,不需要学到多少具体知识,而是学习兴趣和求知欲望的激发,记忆能力、观察能力、思维能力、想象能力、探究能力等智力品质的培养与提高。第三,重视孩子心理品质的培养。良好的心里品质关系到孩子的身体健康和学习效率,家长要多关注子女的心理健康,当他们出现异常情绪时,要积极沟通交流,进行必要的疏导和教育,及时矫正孩子的心理缺陷。最后,注重子女的需要、动机、兴趣、意志、情感、性格、目标、抱负、信念等非智力因素的培养。非智力因素对个体学习活动起着起动、导向、维持和强化的作用,一个人的非智力因素得到良好的发展有助于智力因素的充分发展,还可弥补其他方面的不足,应该引起家长高度的重视。

4、家长要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由于血缘关系造成的特殊感情,家长的言行对子女有着超越一般的感染力,家长的知识水平、道德水平、审美情感、价值观念等无时不刻地影Ⅱ自着孩子。同时,家庭教育是一门综合性的科学,需要家长把握儿童身心发展过程中的特殊规律,掌握儿童的年龄特点和个性特点,艺术性地处理其中的难题。为人父母不是一下子就可以学会,并且终身不用再学习的一件事情,父母是终身的学习者,要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只有正确的言传身教才更具说服力。大量事实也表明,家长素质较高,往往可以采用较为正确的教育思想,选择较为恰当的教育方法,运用较高的教育艺术,妥善解决和处理教育孩子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因此,家长要摒弃家庭学习主体是子女的传统观念,形成家庭中教育者和被教育者都是学习主体,跟随孩子一起学习,一起进步的理念,明确当今时代终身学习已不是一个简单的概念,而是一种社会行为,是人的一种生活方式。增强教育责任感,随着孩子成长的不同阶段,有针对性地学习儿童心理学、教育学以及有关方面的知识和技能,不断提高自身的心理素质和文化素质,不断自我反省,分析教育子女的成功与失误,积累丰富的经验,必要时,还可以向一些专家咨询、请教,获得正确的、直接的帮助。

5、构建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

家庭教育是一种非正规的终身教育,教育子女是一门很深的学问,在这漫长的艺术性教育过程中,层次再高的家长也是需要获得支持的,更何况我国的家庭教育本身已问题多多。随着广大家长对家庭教育的不断重视和成功教育子女期望值的不断提高,他们在家庭教育方面的需求也会越来越广泛和深层次,因此,政府、学校、社会组织等要积极行动,互相配合,构建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以促进家庭教育科学、持续的发展。

第3篇:有关家庭教育的法律范文

一、家庭教育的无可取代性

家庭、学校、社会都是青少年生活的环境,三者在预防青少年犯罪方面都发挥着作用,但是我们必须承认家庭教育是任何其他环境都不能比拟的。

(一)新生儿的启蒙教育大多是在家庭之中,刚刚出生时只接触父母,所以家庭生活几乎是其生活的全部,家庭教育是孩子接受的最早教育,而父母则是孩子的启蒙老师,家庭教育奠定了孩子以后发展的基础,因此父母教育对孩子以后的成长会产生不可磨灭的影响,同时孩子的模仿能力极强,父母的一言一行都起着“随风潜入夜,润物细无声”的作用。

(二)天生铸就的亲和性。父母与子女是以血缘关是为基础的,是天然联系的纽带。这种关系使其父母对子女无私的保护和爱成为可能,也使子女在父母的保护下,对父母产生一种天生的信赖和崇敬之情,这样子女就会对父母产生一种更加自然的亲和性,如当父母对子女的教育与学校、社会发生冲突时,子女从感情上更能接受父母的教育,并在父母的影响下树立自己的人生观、价值观。

(三)共同生活产生的熟知性。家庭是孩子的生活场所,孩子大部分时间是在家庭中度过的,家庭生活能够反映出孩子生活的方方面面,父母只要稍加注意就可以了解自己孩子的特点,所谓知子莫若父母也,长期的共同生活使得子女的能力、智趣、性格等都在父母的视野之中,这样建立在了解的基础上的父母教育便具有针对性,能够有的放矢,减少盲目性,教育更加有效。

二、家庭教育缺陷是影响青少年犯罪的相关因素

青少年犯罪与家庭结构有关,尤其是父母离异家庭。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结构的变化几乎是不可避免的,家庭结构的不健全和家庭功能的缺陷对青少年的影响极大,因此,呼吁父母为子女考虑,主张维持家庭稳定,以保证家庭结构不变,并希望因此而减少青少年犯罪的可能性。家庭不和谐对青少年造成的影响,主要不是父母一方缺失,而是父母感情不和、争吵,乃至离异的过程中的伤害。在这个过程中,家庭没有发挥应有的教育、情感沟通、保护的功能,孩子看到的不是父母亲社会的行为,相反却向青少年提供了一个反映社会的典型,从而使青少年社会化。

三、家庭功能缺陷是预防青少年犯罪的着手点

(一)行为上。青少年正处于成长时期,模仿性强,辨别是非能力差,还不知道社会的行为准则,父母作为青少年的初任教师,其言行对青少年有很大影响。若家长缺乏社会责任感,为获取个人利益不择手段,对子女的教育与自己的行为不一致,孩子自然就会在潜移默化中受到影响,在难以辨别是非的情况下,沾染恶习,甚至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父母对孩子起着身教的作用,父母的行为也是青少年行为出现差异的一个来源。

(二)情感上。满足情感需要是家庭的重要功能,家庭不仅为青少年提供物质条件,而且是满足情感需要的重要场所。家庭是否和谐,家庭成员之间相处得是否融洽,关键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感情沟通良好与否,青少年有爱的需要,父母子女良好的感情互动是满足青少年爱的需要的重要途径。一旦爱的需要在家庭中无法满足,青少年就会向家庭外扩张。在父母子女间充满深沉而纯洁的爱,青少年也只是基于这种爱才得以健康成长、发展,他们之间的关系直接影响着青少年的行为,好的父母子女关系能加强心理联系,使父母子女间相互理解、相互支持,形成青少年和谐的心理状态,有助于青少年人格的形成。

四、以法律规范家庭教育

家庭教育所产生的问题的关键在于家长,现在的不少家庭正在“生产”着问题青少年,从父母入手,规范父母的行为,是治本之举。而现在对父母进行家庭法制培训仅仅停留在口头上,家庭工作凭的是对社会的责任感,而没有法律依据,因此必须明确父母不履行义务所应承担的责任。深入家庭,发挥家庭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功能势在必行。

五、增强家庭教育功能、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的建议

(一)加强对青少年的家庭保护。家庭保护具体表现为父母对教育、保护青少年享有一定权利并承担一定的义务,我国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了家庭在预防未成年人不良行为中的主要责任。为了保证青少年健康成长,在社会形形的诱惑面前不致走向歧途,父母必须行使法律赋予的某些保护青少年的权利。主要有以下两方面:

1.履行监护和抚养职能。在家庭中,父母不能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也不能实行家庭暴力,而应保护好其人身与财产权利不受侵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49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放任未成年人有本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严重不良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监护人予以训诫,责令其严加管教。”

2.保证青少年受教育的权利。让青少年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是法律规定父母必须履行的义务。

(二)建立家庭、学校与社会互动的预防体系。青少年的人生起点在家庭,知识基础在学校,健康成长在社会,家庭的作用只是一方面。要真正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需要通过法律的形式调动家庭、学校、社会和国家各方面的力量,帮助青少年树立法制观念,走好自己的人生道路。要建立起家庭、学校与社会互动的防范体系,构筑起“三道”防线,形成家庭、学校、社会的联动和互动,各方参与,各司其职,各负其职,保证孩子在家庭中受到家长的呵护,而且得到学校和社会的关心和关注,随时处于家庭、学校和社会的全方位监控之下。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对青少年开展生动活泼的法制教育,培养青少年良好的思想品德和法制观念,使青少年学法、懂法、守法落到实处。

2.对青少年的不良行为,采取早发现、早预防的措施。家庭、学校和社会应及时对有不良行为的青少年进行教育和帮助。

第4篇:有关家庭教育的法律范文

【关键词】大学生;法律素养;影响因素

当代大学生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主体、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其自身的法律素养直接影响着和谐社会的法制化进程和社会主义文明的建设。大学生法律素质的研究对建设法治国家、完善市场经济、加强两个文明建设、促进大学生全面发展以及推动社会主义法治的进程均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所以,对于大学生法律素质养成的研究则显得尤为重要。

一、当代大学生法律素养现状分析

随着社会的发展,经济体制的转型和政治体制的改革,人们的生活从各个方面都发生了结构性变化,原先落后、封闭的生活状态变为了一个开放和相对无序的状态,我们的视野也不断的开阔,但与此同时,生活状态的改变也带来众多的诱惑。大学生,作为刚接触社会的一类群体,意志力比较薄弱、思想较为不成熟且个人独立认识和分析问题的经验及能力也较为缺失,致使不良现象和行为在大学生群体中增势迅猛,甚至违法犯罪现象也屡见不鲜,大学生犯罪案件及犯罪人数自呈上升趋势!

大学生违法犯罪的案子,就发生在我们的周围,案件不仅涉及到他人的财产安全,还有他人的人身安全。这些大学生违法犯罪案件的发生,给学生本身和家庭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同时也给社会造成了无法估量的影响。我们不能将大学生的违法犯罪行为简单地归结为是因为不懂法而产生的,更多的是因为当前大学生的法律素养缺失所造成的。

二、当代大学生法律素养缺失的原因分析

(一)社会教育

随着依法治国的推动,社会主义法制逐渐完善,社会生活中很多环节都能有法可依。但是当前法治建设所面临的最为突出的问题是虽然做到了有法可依,但是却难以充分及完全执行。主要表现在:一是有法可依,但却不有法必依;二是有法可依,但却不执法必严;三是,有法可依,却不有法必究。法治环节的种种失误使得大学生从原先的对法律充满了信任转而为充满了失望,这对于培养大学生法律素质是极为不利的。

(二)学校教育

随着教育体制改革与深入,高等教育的目的也从原先一味地培养社会精英向提高现代公民素质转化。公民的素质中很重要的组成部分是法律素质教育,课堂教学是培养大学生法律素质的主要阵地,但目前高校(除了政法类院校或是专业外)普遍开设的有关法律的基础课程数量少、质量普遍不高。以笔者所在高校为例,涉及到有关法律的课程只有一门《思想政治与道德修养》,这门课也仅仅只是修一个学期,课程教学课时少、内容多,老师往往只是一味地匆忙赶进度,缺乏对知识点的分析,典型案例、社会热点问题等因为课时限制而不能进行,教师和学生之间缺乏互动交流,课堂的主角由学生变为老师,学生参与程度低。

此外,校园缺乏规章制度的落实,学校内部视规章制度为无物,呈现出失衡、乱序的状态,对大学生法律素养的培育有害而无利。上述的种种问题,使得当前部分大学生法律意识淡薄、法律素质低下。

(三)家庭教育

家庭是孩子接触社会前最重要的生活场所,所谓“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大学生的法律素养并不是一朝一夕所形成的,它和其家庭教育有着重要的联系,家庭教育的优劣往往会影响孩子的一生。在以父母占据主导地位的中国式家庭教育中,贯彻的是家长单项灌输式教育,家长在家庭中处于绝对权威地位,孩子只能绝对听从、绝对服从,甚至不能有自己的想法,这一方式成功与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父母的文化知识、思想道德以及父母的法律素养的程度。

据调查,在导致大学生违法犯罪的各类消极因素中,最直接的一部分原因来自家长的法制观念淡薄,孩子受到家长不良行为的影响,从而误入歧途,走上犯罪的道路。此外,当今中国的普遍家庭“望子成龙、望女成凤”现象严重,认为“万般皆下品,唯有读书高”,对子女的发展不能有一个正确的角色定位,只是一味重视孩子的学习成绩,往往忽视其他素质的综合发展,从而造成子女素质发展的偏差,将法制教育等摆在了较为次要的地位。法律素质的培养理念没有在家庭教育中树立起来。

三、改善和加强大学生法律素养培育的途径

(一)优化社会法治环境

优化社会法治环境,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必须在有法可依的根本前提之下,切实全面贯彻实施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要求全体人民都依法办事,使自己的一切言论和行动都符合法律规定的同时,不折不扣地要求一切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办事,严格遵守法律,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严格保障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能独立行使检察权和审判权,不受任何干扰,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坚持实事求是的态度,贯彻“有错必纠”的方针;切实贯彻“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所有违法者必须平等地追究法律责任,任何人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享受法律以外的特权。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保障人民民主,才能优化社会法治环境,为大学生法律素养的养成和学习提供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加强法律知识学习,培育校园法治环境

高校应重视加强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加强大学生法律知识的学习,开设相关的素质拓展课程,通过案例教学或是讨论的形式来吸引大学生的学习兴趣,改动其在学习中所处的被动地位,积极思考,增加课堂的活跃度,提高法律知识的接受度。此外,高校还应严格贯彻落实规章制度,不论是学校的教职工还是学生都平等地想要规定的权利,同时也要无一例外地各自履行制度所规定的义务。无论是校领导还是普通的教工都应毫无例外地切实地做到按照规章进行,从而保障规章制度的公正性,营造一个良好的培养大学生法律素养的氛围。如果执法不公,对待不同的主体,松紧程度不同,那么长此以往,严格受规章制度约束的一方必会产生不满,对制度产生抵触情绪,最终这些规章制度必会失去其效力。

(三)培养良好家庭环境,重视家庭教育

家庭是教育孩子最重要的场所,父母是教育孩子的最初老师,他们对孩子的成长起着决定性作用。首先,家长要身体力行,增强家庭责任感。只有做到这一点,给孩子一个良好、健全的家庭环境,才能使孩子更好地接受全面的教育,使孩子在成长路上养成积极向上的人生观。此外,父母应该在督促孩子学习成才中意识到法律素养的重要性,提升自身的思想政治素质和法律素养,增强社会责任感,才能在潜移默化中对孩子产生影响,为孩子提供一个培养法律素养的环境。同时,家长也要在为孩子提供物质基础的同时,关心好孩子的精神是否快乐,关心还是的心理是否健康,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教育和疏导,避免孩子产生心理扭曲的现象,从而不考虑后果,激进地走上犯罪的道路,触犯法律,身陷囫囵,断送了自己甚至是他人原先美好的前程,令人感到痛心疾首。

大学生是社会建设最新鲜的血液,有着自己的突出特点。但在大学生法律素养的培养方面存在着各式各样的问题,只有社会、家庭、学校等因素相互联系、影响和配合,才能切实有效地提高大学生的法律素养。最终才能保证“依法治国”战略的顺利实施,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提供雄厚的资源及支持。

参考文献:

[1]王钢.略论大学生现代法律意识的培养[J].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2004,(2).

第5篇:有关家庭教育的法律范文

关键词:新时期;家庭教育;难点;发展路径

中图分类号:G78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9094(2017)02A-0014-05

(上接本刊1A期第17页)

二、新时期我国家庭教育的几个难点

近三十年来,我国家庭教育事业发展迅速。家长学校和各类教育指导机构蓬勃兴起,家庭教育科学普及成绩显著,家庭教育的面貌和水平有所提高。但是总体而言,我国家庭教育事业发展严重滞后,难以适应社会济快速发展的要求,难以满足广大家长日益增长的教育需求,难以适应教育发展和改革深化的趋势。由于发展起点、社会共识、体制机制等方面因素的制约,目前我国家庭教育发展面临以下几大难点,亟待突破。

(一)落实家庭教育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应有地位

家庭是社会的基础和细胞。家庭教育在人才培养、民族素质提高、精神文明建设、和谐社会构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具有极为重要和难以取代的地位和作用,对此必须形成广泛的社会共识,并在国家法规和政府行为上加以落实。

1.社会共识尚未形成

无论政府、社会、家庭,对于教育的关注都集中在学校教育上,集中在升学率上,对于家庭教育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实际上,学校教育的问题、学生成长的问题,大都是与家庭教育密切相关的。家庭教育重在养成教育,学校教育重在认知教育,社会教育重在公民教育,养成教育在成人、成才、成功中具有重要的奠基作用。

2.国家法制建设滞后

与发达国家和我国港台地区比较,我国家庭教育立法滞后,至今没有一部家庭教育的专门法规,家长在家庭教育中的法律地位与职责义务、儿童在家庭的权益等,均缺乏具体和可以操作的法律规定。国家对于家庭教育的要求,仅仅散见于《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具体条款中、党和政府的相关文件中。对现实生活中出现的侵犯儿童休息娱乐权、正当交往权、隐私权以及针对儿童的虐待、家暴、等行为的惩治,大都无法可依。国家意志缺乏法律载体,民事问题缺乏判断标准,事业发展就缺乏保障。

3.政府行为没有到位

家庭教育关系千家万户,涉及方方面面,需要政府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加强领导。目前,家庭教育在多数地方处于“无政府‘注意’状态”,没有被列入地方社会经济发展规划,没有被提上政府日常工作日程。妇联作为一个群众团体,其职能和拥有的资源显然难以全面担当领导家庭教育的责任。教育部门没有家庭教育的内设机构,只在有关部门的职能中附带此项工作,实际工作处于可有可无、可多可少、可做可不做的状态。目前各地教育部门和学校的家庭教育工作的开展情况,基本上取决于领导者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4.教育投入严重不足

我国家庭教育的经费投入结构极不合理:一方面是家庭的教育消费占家庭消费的比例很高并不断攀升,但因缺乏正确引导带有很大的盲目性;另一方面是政府对于家庭教育基本上没有专项的经费投入,学校举办家长学校等开支,基本上是自筹或从学校其他经费中挤出来的。教材的编写或购买、专家讲课等各项正常经费如果向家长收取或寻求赞助,又因受到许多政策限制而举步维艰。家庭教育本质上属于公益性事业,但在我国当前的市场经济条件下,事实上已具有产业属性。如果不解决好经费保障问题,家庭教育事业就难以健康发展。

(二)满足家庭教育指导的社会民生需求

根据国家中长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改善和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是重中之重。满足广大家长对家庭教育指导的现实需求、使人民群众“学有所教”,则是其中不容忽视的重要内容之一。

1.满足家庭教育指导的普遍性要求

广大家长迫切需要学习和掌握家庭教育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方法,用于反思和改进家庭教育,提高教子育女的水平。对我国近4亿家庭普及家庭教育科学知识,是一项提高民族素质的浩大工程,单靠目前为数不多的家长学校是远远不够的。事关民生大计的社会事业,也必须依靠政府和社会两条腿走路才能完成。

2.满足家庭教育指导的个性化要求

家庭教育指导的需求因家庭经济状况、家庭结构模式、家长文化背景、孩子实际和个性特点的差别而不同,因而必须分类指导、分层推进、逐步提高。例如,山东省泰安市温泉路小学研究认为,流动家庭家长具有文化低、工作忙的特点,对孩子的教育特别重智轻德、重物轻人、重管轻教,应当给以针对性的指导。又如,上海有60万随迁子女在体制外的教育机构求学,对这些家庭的家庭教育指导,必须具有针对性。一些教育基础较好的地方,家长已不满足于一般性的知识学习,就需要调整教育内容和要求。

3.满足家庭教育指导的互动性要求

家庭教育指导不能停留在知识传授上,必须经过调查研究,针对实际问题,根据家长需求,听取家长意见,倡导指导者与家长互动。通过经验交流开展自我教育,也是亲职教育的基本方法,需要倡导。这就要求家庭教育指导、家长学校办学模式的探索和创新。吉林油田实验小学通过建立教师家长联系卡、设立家长意见信箱、运用电信交流手段、建立家长定期来访接待日的制度化等渠道,沟通家校联系,效果很好。

4.满足家庭教育指导的实效性要求

家庭教育及指导,必须根据孩子身心发展的阶段性特点,把握教育时机。因此必须精心设计课程、编写教材、实施教育,做到系统性与阶段性结合、指导性与应用性结合、针对性与实效性结合。而目前各地的家长学校,在教育目的计划、课程教材内容、教育手段方法上,大多比较粗放、不够规范,制约了亲职教育的实效。

(三)突破我国教育发展中家庭教育这个瓶颈

整体观之,我国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社会教育相比,在发展理念、规模、速度、水平上都严重滞后,已经成为制约我国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的瓶颈。教育发展和改革上出现的许多问题,诸如教育结构不够合理,素质教育难以推进,德育实效不尽如人意,学生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创造能力不强等等,都与家庭教育薄弱相关。突破家庭教育这一瓶颈,已经势在必行。

1.提升家庭教育的战略地位

必须明确,家庭教育不只是家庭和家长的私事,首先是国家和社会的事业;不只是学校教育的简单补充和延伸,而是现代教育不可或缺的有机组成部分。政府、社会、家庭,都应当从人才强国、民族复兴、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国梦的战略高度,形成高度共识,重视家庭教育的战略地位和作用。要像重视学校教育那样重视家庭教育,从国家立法、政府职能、教育投入、部门责任、社会分工、宣传舆论等方面,切实保证这一战略地位落到实处。

2.统筹规划家庭教育事业发展

家庭教育事I发展必须列入国家和地方社会经济发展总体规划,使之与其他教育事业和各项社会事业相互衔接、相互促进、协调发展。要建立强有力的领导管理体制、科学有序的运行机制和监督保障机制,协调各方关系,整合社会资源,有领导、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事业快速发展。

3.解决好当前制约发展的几个关键性问题

根据我国现代化事业的发展进程和当前家庭教育的发展实际,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需要着重解决的问题有:一是党政领导的认识问题。要把家庭教育列为科学发展和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二是理顺领导管理体系,强化政府行为,落实部门责任。三是加快师资队伍、课程教材建设。四是建立办学资质认证、教育质量评价制度。五是制订经费筹措和投入政策,激发事业发展活力。

4.完善“三教结合”的育人体系

家校合作、家校协同教育,是儿童全面、和谐发展的基本保障。这是建立现代学校教育制度的必然选择,是基础教育的一项重大改革,也是世界教育改革的潮流。辽宁省锦州市国和小学着力创新家校互动模式,积极探索现代学校教育制度,积累了许多成功的经验。学校教育要得到家庭和社会的理解、支持与配合,必须让家长在了解、参与学校教育工作中提高自己的教育素养,改进自己的家庭教育。教育部门和学校要在与家庭和社会的合作中发挥主导作用,必须更新教育理念,推进和深化学校教育教学的各项改革。

(四)坚持家庭教育发展的科学方向

家庭教育必须依据我国社会主义教育的培养目标,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秉持素质教育的科学育人理念。我国家庭教育发展的成绩有目共睹,但目前存在的问题也相当突出、不容低估。

1.家庭教育的应试化倾向

多数地方学生学业负担居高不下、身体素质下降、心理问题突出,众多家庭亲子关系紧张、矛盾冲突不断,许多孩子不堪精神压力导致厌学、出走以致违法犯罪,其根源多为家庭教育的失误。应试教育的形成自有多种因素,但主要推手不在学校和教师,而是家庭教育在给应试教育推波助澜。

2.家庭教育的市场化倾向

包括家庭教师在内的家庭教育的指导和培训是一个庞大的市场。在政府对这一市场缺乏关注、培育和规范的情况下,许多商家便乘虚而入。以利润追求为目的的市场无序介入,在部分满足家庭需求的同时,必然导致商业炒作、假冒伪劣、误人子弟等种种乱象。家长受其苦其害,已经到了空前程度。

3.家庭教育的功利化倾向

功利化是非规范市场化的必然产物,当前我国教育的功利化倾向,在家庭教育中表现得尤为突出,如盲目追求高学历、不惜代价的择校热、重金聘家教做培优、不顾一切地争取名次、压抑孩子的兴趣爱好、剥夺孩子的基本权益等,不一而足。教育功利化倾向如果不加以遏制,必然会付出牺牲孩子的全面发展和终身发展的沉重代价。

4.家庭教育的反科学倾向

一个时期以来,为了满足家长望子成龙的愿望,许多非科学、伪科学、反科学的家庭教育理念、口号、观点、经验、典型、品牌等广为流行,正在造成不容低估的负面影响,对青少年的成长构成威胁。诸如“赢在起跑线上”、状元家教、家教秘诀、名人成才秘笈、虎爸狼妈教育法等,充斥社会、课堂、媒体,甚至一些专家学者也见利忘义,丧失学术良知。在家庭教育思想学术领域正本清源,规范家庭教育市场行为,需要强化专业引领,开展社会教育文化治理。

三、新时期我国家庭教育事业发展的路径

家庭教育是我国现代公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在政府的统筹规划和领导下,建立由职能部门主管、有关部门协同、社会各方支持配合的领导管理体制和职责明确、科学有效的运行机制。

(一)进一步发挥教育部门对家庭教育工作的主导作用

教育部门是统管我国各类教育事业的政府职能部门,对家庭教育事业发展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实践证明,教育部门对家庭教育具有责任意识,发挥主导作用,是家庭教育工作顺利开展和事业蓬勃发展的关键。在国家现行家庭教育领导体制和格局之下,教育部门应当在政府的统筹领导与有关部门的协同下,增强自己的责任意识和使命意识,进一步发挥在方向引领、组织指导、办学示范、资源配置、市场规范等方面的主导作用。

1.方向引领作用

确定家长学校和各类家庭教育指导机构的办学宗旨和教育方向。通过政策规范、资质认证、考核评估等手段,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素质教育宗旨,以普及家庭教育科学、指导家庭教育实践、提高家庭教育水平为主要任务和根本目的,扭转以应试教育为目的、以赢利为目的等不良倾向。

2.组织指导作用

办好家长学校和其他指导机构,组织全体中小学、幼儿园学生的家长参加家庭教育科学知识的学习和家庭教育实践经验的交流,组织开展各种亲职教育和家庭教育的活动。对家庭教育参与者及其指导者开展指导培训,不断提高指导服务水平和家庭教育水平。天津市武清区教育局采取的具体办法是:中小学、幼儿园举办的家长学校全面负责对家长的教育工作,以教育部关工委审查推荐的《家庭教育》教材为主,结合本校家长实际,有针对性地给家长讲解,帮助家长掌握正确的教子观念、家教知识和方法,积累教子经验。

3.办学示范作用

着力办好中小学、幼儿园举办的家长学校,为其他部门和组织主办的家长学校提供办学示范和经验借鉴。通过建设实验学校、实验区、示范学校等方式,创新办学思路,提供榜样示范。如北京市昌平区教委把家庭教育纳入整体工作计划,实现家长学校的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管理,探索创造了四种课程(基础课、专题课、亲子课、活动课)体系,抓住了三支队伍(设计队伍、辅导队伍、管理队伍)建设,就很有示范作用。

4.资源配置作用

充分发挥自身资源优势,并积极拓展家庭和社会的教育资源,为家庭教育提供和优化人才、课程、教材、制度、设备、物资、条件等保障。积极创造、引进、整合和优化家庭教育优质资源,不断提高家庭教育的指导和服务水平,满足不断增长的民生需求。

5.市场规范作用

对各种家庭教育的读物、音像制品和社会举办的各类市场化的家庭教育机构、活动及其产品,进行专业评估、鉴定和检查监督,会同政府有关部门进行标准化管理,引导家庭教育的消费市场健康发展。

(二)加快家庭教育学科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

尽快改变我国家庭教育理论研究滞后和学科建设薄弱的状况,动员和组织各方面的力量,开展国家级的家庭教育系列重点课题研究,加快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家庭教育学术理论体系、学科体系和实践指导理论体系。在学术理论方面,应立足于我国家庭教育优良文化传统,借鉴当代各国家庭教育的研究成果,构建我国的家庭教育原理、中国家庭教育史、家庭教育社会学、家庭教育经济学、家庭教育管理学、家庭教育心理学、比较家庭教育学等。在实践理论方面,应从总结我国家庭教育工作的实践经验入手,借鉴各国的成功经验,从宏观层面的事业发展、中观层面的领导管理、微观层面的指导实践三个方面开展研究。

建议筹建中国家长教育学院,培养家庭教育的高级专门人才。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应该进一步加大培训力度,有计划地每年为各地培养家庭教育的指导与管理骨干。高等师范院校应普遍开设家庭教育专业,加快培养培训师资力量。目前各地急需的家庭教育师资,可采用专兼结合的方式聘用:专任教师可以从当地家庭教育的专家学者、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和德育工作者、教育科研人员、医护人员和有一定工作经验的师范院校毕业生当中选聘;兼职教师可以聘请有一定教育素养的领导干部、师范院校相关专业的教育和研究人员、家庭教育研究与咨询机构人员、法律医务人员、街道和居委会干部等。此外,还可以挑选热心家庭教育、关心青少年成长、有一定家庭教育经验和研究水平的离退休老干部、老教师、老工人、老军人、老社会科学工作者等,担任家长学校的志愿者。要制定家庭教育师资的资格准入与管理使用制度,保证师资的数量与质量,不断提高师资队伍的素质和水平。

(三)强化家庭教育的政策扶持和条件保障

1.将家庭教育工作列为督导评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工作的重要内容。在中小学、幼儿园设置管理家长工作、指导家庭教育、协调家校合作的常设机构和专(兼)职人员,以联系家长委员会,优化家校关系,提高家庭教育与家校协同教育水平。

2.把家长学校作为学校教育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分,切实保障办学条件,落实教师待遇,规范教育管理,提高教育质量。充分发挥中小学、幼儿园家长委员会在家庭教育工作方面的组织作用,组织和指导其开展各种亲职教育活动。

3.多渠道筹措家庭教育经费。首先,政府财政从教育经费中划出一定比例的家庭教育经费切块下达,专款专用,目前广东省已经这样做了。教育行政部门也可将其列为成人教育、基础教育、师范教育和德育工作的经费开支项目,以保障家教工作的基本需求。此外,对于教育部门认定的家庭教育优质资源,应鼓励与倡导政府买单方式,以惠及更多家庭。其次,制定相关的政策和管理制度,积极鼓励和争取社会力量的赞助和支持。第三,在现有政策允许、互利共赢的原则下,大胆探索与企业联合办学。家长学校属于成人教育范畴,收费对象是家长而不是学生,用于家长自身学习提高的教育消费是民生所必需的、政府应该积极引导的,也是家长愿意与能够承受的。家长学校的收费坚持“自愿受益”的原则,不应纳入义务教育一费制,不应视为乱收费,所收经费可以向家长公布并接受审计。第四,为广开家教经费筹措渠道,政府对家教机构举办活动、创办和发行报刊、编写出版教材等应予政策倾斜。依据有关法规,在坚持社会效益第一的前提下,建议政府制定家庭教育产业的优惠政策,引导社会资金注入家庭教育这一社会事业领域,积极扶持家庭教育产业的健康发展。

(四)强化对家庭教育的市场管理

家庭教育产品事关青少年身心发展,同食品卫生同等重要。鉴于一个时期来家庭教育市场的混乱状况,建议:

1.由政府责成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把它作为当前教育社会服务和社会治理的一项重要工作,一手抓发展,一手抓管理,并致力于建立社会服务体系和长效监督机制。

2.召开中国家庭教育产业发展高层论坛,探讨我国家庭教育产业的发展路径和方针政策,为政府制定相关的产业政策提供依据。

3.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和团体的社会服务、社会监督功能,设置家庭教育机构、团体与从业人员的准入制度,建立依法经营、照章办事的工作、评价和奖惩制度,定期进行市场检查与监督。

4.设立“基于家庭教育的社会教育培训机构研究”国家级课题组,研究国内各类教育培训机构的现状、问题与对策,并授权相关社会评估机构,对当前家庭教育市场与产品加以政策规范和科学引导。

5.组织评选和推荐家庭教育优质产品,引导家庭教育的社会消费,扩大家庭教育消费公益性比重,倡导政府买单。

(五)加快推M家庭教育的法制建设

西方发达国家和我国港台地区,家庭教育多已立法推行。家庭教育权与国家教育权、社会教育权同属于教育权。鉴于当代我国家庭教育已从私有空间走向公共领域,与国家、民族和社会的利益紧密相连,鉴于家庭教育已成为构成现代公民教育体系的三大支柱之一,鉴于家庭教育由于缺乏法规和制度保证难免导致的各种不良社会现象(如教育高消费、择校等),已对社会现代化进程产生日益严重的负面影响,必须尽快以法律手段确保家庭教育的地位,明确家庭教育相关主体的权利、责任与义务,把家庭教育纳入政府的职能范围和社会管理系统。

(续完)

本文系全国教育科学“十二五”规划教育部重点课题“新时期家庭教育的特点、理念和方法研究”(DEA100355)总报告(有删节和修改),全文由谭虎执笔。课题研究成果详见天津社会科学出版社2014年6月出版的《新时期家庭教育研究》一书。

第6篇:有关家庭教育的法律范文

近年来,各级妇联围绕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提高未成年人的思想道德素质,从家庭教育入手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一、围绕家庭文化建设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家庭教育活动

几年来,各级妇联把家庭教育列为家庭文化建设活动的重要内容,组织开展了纪念“母亲节”、“父亲节”,“十佳母亲”、“十佳父亲”评选,“展示您的家庭风采”、“好妈妈”演讲比赛等一系列有创意的家庭美德建设活动,吸引了家庭成员的广泛参与,传播先进的家庭教育理念,增进了子女与父母之间的感情和彼此之间的理解,为孩子们形成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创造了良好的家庭环境。围绕加强儿童思想道德建设,各级妇联通过举办“十佳儿童”、“十佳新苗”的评选和“我做合格小公民”、“爱我中华”诗歌朗诵会、组织儿童参观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活动,对儿童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教育。自年起,各级妇联又与等部门,以“我做合格小公民”为主题,联合开展了小公民道德建设活动,以丰富多彩的实践活动为载体,培养儿童的社会责任感和良好的道德行为习惯。

二、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普及家庭教育知识

各级妇联以广大家长特别是母亲为主要对象,以帮助家长提高素质,更新家庭教育观念为主要任务,注意拓宽宣传普及渠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普及家庭教育方面的知识,宣传为国教子的模范典型。各级通过举办家庭教育广播讲座、知识竞赛、播放家庭教育专题片,召开现场经验交流会、巡回报告等形式,扩大家庭教育辐射面。并主动与新闻媒体加强联系,利用新闻媒体的优势,传播有益于儿童健康成长的先进文化思想和先进家庭教育理念。各级还组成了家庭教育宣传队,充分利用“六一”儿童节、母亲节,广泛开展家庭教育知识讲座、家庭教育咨询服务活动,受到了家长的欢迎。

三、充分发挥家长学校在家庭教育中的作用

各级妇联依托学校、幼儿园、街道、居委会和“妇女之家”等开办家长学校。各家长学校根据学员不同的层次、不同的需要,开设了各类教学班,选编了大量富有系统性的教材,分类施教。并在教学方法上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例如举办知识讲座、开展服务咨询、举办文艺演出等,吸引家长参与。家长学校以其管理的规范性、办学的实用性吸引了广大家长自觉参与,他们积极学习,提高了自身素质,转变了教育观念,推动了家庭教育科学化的进程。

今后的打算:

家庭教育工作是妇联工作的传统领域。多年来,各级妇联把家庭教育工作作为做好儿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积累了较丰富的经验。新时期、新形式对做好家庭教育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我们要认清形势,采取切实措施,推动家庭教育工作进一步发展。

一是要努力做好牵头协调工作。多年的实践证明,妇联重视家庭教育、配合学校教育、参与社会教育已经形成了妇联儿童工作的特色。我们要做好家庭教育的牵头协调工作,充分发挥作为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优势,与有关部门紧密配合,推动各部门各司其职、各尽其能,形成有关部门齐抓共管家庭教育、全社会人人重视家庭教育的局面。

二是要结合妇联整体工作,进一步深化家庭教育工作。要结合“女性素质工程”、“家庭文明工程”,努力提高家长特别是母亲的思想品德、文化素质和法律意识,通过家庭美德建设,净化家庭这个社会细胞,为儿童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家庭、社会环境。要发挥妇联组织的优势,继续组织开展丰富多彩、寓教于乐的家庭教育活动,吸引更多的家长积极参与,使家庭教育工作充满生机与活力。要大力普及家教知识,通过多种形式将有关儿童发展的新信息、新理念向广大家长进行宣传,不断更新家长的教育观念,不断提高家长素质和家庭教育水平。要深入开展“小公民”道德建设计划活动,通过开展具有鲜明时代特点的儿童教育活动,提高儿童思想道德素质。要继续动员广大家长积极支持儿童积极参与在家庭做父母“小帮手”、在社会做律己“小标兵”、在学校做同学“小伙伴”、在公共场所做环保“小卫士”、在独处时做自己“小主人”的“五小”实践行动,为儿童提供道德实践的机会,并以良好的道德言行为儿童做表率。

第7篇:有关家庭教育的法律范文

关键词:农村 家庭教育 现状 对策

对每个人来说,家庭是个体出生后社会化的第一个环境,是连接个体与社会的“桥梁”,家庭教育的作用可以说是无可替代的。在《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明确提出要“充分发挥家庭教育在儿童少年成长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家长要树立正确的家教观念,掌握科学的教育方法,尊重子女的健康情趣,培养子女的良好习惯,加强与学校的沟通配合……”。因此,研究家庭教育的相关问题显得十分重要。学术界对家庭教育的相关问题作了不少研究,出版了一些相关著作,也发表了不少文章。但相对而言,对农村家庭教育现状特别是存在的问题及解决这些问题的对策研究不够。为了解当前农村家庭教育的情况,笔者对具有显著农村地区特色的湖北省恩施州建始县山区的家庭教育进行了调查研究。现据此对农村家庭教育的相关情况及我们关于改善农村家庭教育的对策略作论述。

一、研究对象和方法

恩施州建始县位于鄂西南山区北部,辖长梁、茅田、龙坪、三里、花坪5个乡和业州、红岩、高坪、景阳、官店5个镇,共有368个村(社区居民委员会),3614个村民小组。总户数148676户,总人口507672人,其中城镇人口7.48万人,农业人口43.29万人。本研究采用随机抽样的方式,在长梁、高坪等乡镇发放了200份问卷,回收197份,回收率为98%,有效问卷为193份,回收问卷有效率为96%。其中男家长85人,占44.04%,女家长108 人,占55.96%;小学文化程度6人,占3.11%,初中文化程度46人,占23.83%,高中及中专文化程度120人,占62.18%,大专文化程度21人,占10.88%。其中幼儿园家长8人,占4.15%,小学生家长66人,占34.20%,初中生家长106人,占54.92% ,高中生家长13人,占6.73%。问卷的主要内容是了解家长的文化素质、家长的教育观念以及教育方式等方面,共27个问题。此外,还收集和查阅了相关家庭教育的文献,以便比较当前家庭教育与过去之间的差异。

二、调查结果与分析

(一)农村家庭教育出现了一些积极的变化

1、部分家长更加关注孩子的思想品德和个性发展。通过访谈及相关文献发现,过去不少家长受“万般皆下品,惟有读书高”观念的影响,只顾及孩子的学习成绩,想让他们考大学上重点。因此不断向子女灌输读书上大学最重要的思想,且把上大学作为孩子成才的衡量标准和唯一出路,从而忽视了孩子思想品德的培养及心理的健康发展①。但是,这种教育观念已经逐渐发生转变,自恢复高考制度以来,逐渐打破了我国农村家庭教育培养目标单一的弊端。调查发现,现在家长对孩子的期待有不同的侧重,其中有30.05%的家长认为思想品德在孩子发展中最为重要。(如表1)

2、大部分家长更加关心孩子的教育。在过去,由于社会节奏急剧加快,人们的生活节奏也随之加快,在农村也不例外。一些家长整天忙于工作、地里的农活或是其它的一些琐事,很少有时间来教育孩子。据调查,这种现象逐渐在发生转变,现在大部分家长对待孩子的教育更加关心了, 52.33%的家长几乎每天都会与孩子进行交流,他们交流的主要方式是正式谈话或闲聊。当被问到“孩子跟您聊起学校的事,您的反应如何?”70.47%的家长愿意专注地听并给予意见。同时大部分家长也表示愿意并积极参与到学校组织的一些活动之中(如表2)。

3、大部分家长更加重视民主的家庭教育方式。家庭民主是构建和谐家庭的前提,教育方式也有民主和专制之分。据相关资料表明,由于受传统文化的影响,过去特别是在农村家庭中长辈具有绝对的权威,当孩子做错事的时候,父母习惯于打骂孩子②。据调查,当前这种现象正在逐渐转变,一些家长的教育方式逐渐转向赏识教育、说服教育,77.20%家长开始重视民主的教育方式(如表3)。

(二)当前农村家庭教育还存在一些问题

1、大部分家长的教育观念仍有失偏颇。学生的成长和发展是学校、家庭、社会三者教育相互作用的结果。前苏联教育家苏霍姆林斯基说过:“生活向学校所提出的任务是如此复杂,以致如果没有整个社会,首先是家庭的高度的教育学素养,那么不管教师付出多大的努力,都收不到完美的效果”③。但通过调查发现,只有少数家长认为孩子成才是学校、家庭、社会共同的责任,大多数家长都认为孩子成才要靠学校老师(如表4)。因此,大部分家长对孩子的关爱只是停留在满足物质层次,而忽略对孩子必要的家庭情感教育,把本来属于家长责任范围的事推给了学校老师。通过访谈发现,许多家长在孩子学习、成长的关键期,外出打工赚钱,留下了许多缺少家长关爱和良好家庭教育的留守儿童。外出务工者对自己孩子的成长特别是教育关心极少,使得留守儿童的成长问题成为当前农村教育中的难题之一。

2、不良的特别是简单粗暴的教育方式仍然存在。孩子往往喜欢模仿成人,而与孩子接触时间最长、影响最大、孩子模仿最多就是家长。因此父母的言行举止往往是孩子的准则和楷模,对孩子的成长有很大的作用。虽然许多家长口头上常说教育孩子要以身作则,身教重于言教,但是在实际生活中,有些家长在教育孩子过程中只重言教却不重身教(如表5)。同时调查发现家庭教育也缺乏良好的氛围。例如,孩子在学习时,许多家长沉湎于聊天、打牌、打麻将等,这给孩子的成长带来了非常不良的影响。

值得注意的是,在访谈中还了解到,一些家长虽然在观念上已经认识到教育孩子应该赏识、鼓励、说服,但在行动上教育孩子仍然简单粗暴,以抱怨训斥为主。尤其是对不爱学习的孩子,有些家长或放任自流或打骂训斥。据我们的调查,有10.88%的家长经常控制不住自己的情绪而粗暴地对待孩子,而有59.07%的家长偶尔会粗暴地对待孩子。只有30.05%的家长选择了从不粗暴地对待孩子。还有许多家长认为自己孩子太调皮,不得不采用强制手段。

3、家庭教育信息获取渠道闭塞。在地处比较偏僻的山区,经济发展相对落后,各方面的信息都还比较闭塞。因此,一些先进家庭教育方式和关于家庭教育的专家讲座是许多家长从未接触过的。从调查结果来看:52.33%的家长开始关注教育方法,但有近一半家长还没有关注教育方法或是不知道怎么关注(如表6),主要是因为这部分家长本身文化程度不高而不知道怎么关注或是由于经济条件差而没有条件关注。比如,不知道如何去订阅关于家庭教育方面的报纸或是没有足够的资金等等。

三、对策与建议

青少年的教育,家庭教育是基础,学校教育是主导,社会教育是辅助,政府支持是保障。所以青少年的教育不能只看作是学校的事,只依靠学校来完成,还必须有家庭、社会、政府的积极参与和支持。

(一)强化政府统筹与指导作用

1、加大农村教育经费投入,优化公共教育资源。在《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明确提出了要 “进一步加大农村、边远贫困地区、民族地区教育投入……”。相关政府部门应该加大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特别是教育的投入,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更好地改善农民的生存环境。

2、重视家庭教育立法,确保家庭教育的法律地位。由于家庭教育缺少立法,家庭教育的法律地位长期得不到确认,家庭教育工作经费的投入与保障、家庭教育理论研究的深入等等,也都受到严重影响④。因此,有关政府部门要制定相应的家庭教育条例与法规,建立和完善农村家庭教育工作的组织机构和运行机制,确定家庭教育的内容和具体实施,使社会、学校、家庭形成合力,共同做好青少年的教育工作。

3、开办家长短期培训班,提升家长的教育素养。考虑到在农村,许多家长空闲时间并不多以及可利用资源稀缺。农村基层教育主管部门可以积极组织一些短期的教育培训活动,请专家进行函授,使家长掌握科学的家教方法。相信通过这样的短期培训可以使家长逐渐懂得或者是学会探索家庭教育的规律和特点,从而树立科学的家庭教育观,不断提高教育孩子的能力。

(二)充分利用社会中的各种教育资源

1、大众媒体应该充分发挥为家长提供获取家庭教育理论、方法与经验的平台的作用。虽然农村获取各种信息的渠道非常有限,但是电视机早已普及。因此,可以倡导在地方电视台设立农村家庭教育专栏。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还可以创办一些关于家庭教育的报刊或者开办网站,教给家长科学育儿的方法,为家长们提供经验交流的平台,共同解决在家庭教育方面的困惑。

2、充分发挥校外教育机构的教育作用。在农村,校外教育机构较少,有关部门应该逐步建立起校外教育网络。如在每个镇、每个镇下的办事点都建立起具有藏书、教育、娱乐等综合教育功能的社区学习活动中心,并定期开展相关的免费的教育活动,以使人们特别是学生和家长在这里获得多方面的教育。

(三)充分发挥学校对家庭教育的引导作用

1、重视教师家访工作,及时与家长沟通。教师家访给教师、家长、学生三方创造了面对面交流的机会。教师家访有以下几方面的作用:首先,通过教师到学生家访谈,可以了解到学生的居住环境、家庭结构以及家长的教育观念、方式等,是获取家庭教育信息的有效渠道;其次,教师可以把家访作为向家长宣传学校教育情况的好机会,使家长了解学校的教育内容、计划、方式、目标,以便家长更好地开展家庭教育;最后,通过教师家访,可以有效地巩固和延伸学校教育的成果,以便弥补家庭教育的不足。

2、切实办好家长学校,搭建信息平台。家长学校是当前普遍推行的一种家校合作的有效方式。学校可以组织有经验的班主任教师,通过系列问卷调查,发现家长和学生最关心的问题,组织家长和教师的互动教学。通过家长学校的活动,不仅搭建了学校和家长联系的平台,利于教师和家长了解学生,而且能够使家长获得具有针对性的教育方法的指导。

(四) 家长应该不断提高自身的教育水平

1、扬长避短,积极疏导,善于运用赏识教育。扬长即发扬优点,避短即克服缺点。家长应学会抓住孩子身上的闪光点,善于引导孩子用积极因素去克服消极因素,使自己的孩子不断向好的方向发展。正确看待自己的孩子,对孩子身上的优点要充分肯定并给予鼓励,需要注意的是要以精神鼓励为主;对于孩子身上的缺点要明确指出,正确引导,使其改正,从实际出发、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家长应改变“棍棒下面出孝子”这种落后的教育思想,切忌打骂或侮辱孩子的人格。简单粗暴的方法也许在短期内可以取得良好的效果,但是这种简单粗暴的方法可能会导致孩子产生厌学现象或是产生恐惧心理,从而增加了孩子的反抗抵触情绪。在实施教育的过程中,家长不仅要将赏识教育落实在观念上,更要落实在行动上。

2、身教与言教相结合,学会运用榜样教育。俗话说“言教不如身教”,古人云:“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论语·子路》)。家长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对孩子起着潜移默化的影响。自古以来,以身作则,言传身教就是家庭教育的重要方法,而且还是家庭教育成败的关键。家长应通过自身的读书学习,努力为孩子创设出一种浓厚的家庭学习氛围,使孩子在潜移默化之中产生对学习的需要和对知识的渴望。在学习之余,家长还可以订阅一些有益智力的杂志,培养孩子对读书的乐趣,增长孩子的知识面。

总之,百年大计,教育为本。作为家长要充分重视家庭教育的作用,自觉地做好孩子的教育工作,履行好家长的责任与义务,为国家培养出合格的建设人才。同时搞好农村家庭教育工作,也是提高农村人口素质的重要内容,又是一项长期而又艰巨的任务。因此,还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以将家庭教育提升到一个新的层次上去。

参考文献

①鲁忠义、刘国学.新时期农村家庭教育调查报告[J].河北师范大学学报,1999(1):129-133.

②于佩琴、张玉霞等.农村家庭教育的缺失与对策[J].高校教育研究,2009(1):106-107

③ B. A.苏霍姆林斯基.给教师的建议[A].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1994:67.

④熊少严.关于家庭教育立法的若干思考[J].教育学术月刊,2010(4):46-49.

⑤赵文华、马国彦.教师家访的教育功能探析[J].教师教育研究,1993(4):25-29.

第8篇:有关家庭教育的法律范文

【关键词】校园欺凌 教育惩戒 司法介入

【中图分类号】G52 【文献标识码】A

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不但给受害方身心带来巨大创伤,从施暴方看,如果没有得到及时的矫正,很可能走上犯罪道路,影响自身健康发展,危及社会。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事件也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和学校教育秩序,败坏了社会风气,必须采取积极措施予以防治。教育部等九部门的《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旗帜鲜明地提出了我国τ谥行生欺凌和暴力积极防治的态度,同时,抓住我国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防治的着力点,针对实践中存在的制度缺陷和现实问题,提出了建设性的意见,有利于相关主体采取积极、有效的行动,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

明确了国家对于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行为的积极防治态度

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事件,是各国都无法忽视的社会问题,需要国家持明确的反对态度。长期以来,对于中小学生的欺凌和暴力行为,在教育和司法实践中多是以加强教育、赔礼道歉、经济赔偿了结。基于未成年学生心智发展的不成熟,在对他们的欺凌和暴力行为进行处理的同时要强调保护,这是必须的,也是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但必须明确保护并非不处理、不惩戒、不追究法律责任。一方面,惩戒与追究法律责任本身就是一种教育。只有在中小学生中树立“欺凌和暴力害人害己”“违纪违法必究”的观念,才能引导其正确判断、不参与、制止发生在身边的欺凌、暴力现象,从根本上消解欺凌与暴力行为滋生的土壤。另一方面,对实施欺凌和暴力行为的未成年人的保护,更多地应体现在惩戒与追究法律责任与成年人的差异性、程序正当性、保密、犯罪记录封存等方面,以促进其积极改过和回归社会。

《意见》强调要“消除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的错误认识”,明确指出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中社会各方主体的义务与法律责任,明确了国家对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坚决反对态度,从而为各级政府、司法、教育等领域积极应对和处理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事件提出了具体要求。我们还应该认识到,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涉及国家立法、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社会影响等多方面、多层次的因素。随着未来社会发展的多元化、复杂化,需要通过针对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专门立法,进一步明确公、检、法机关,各政府部门,相关社会组织,学校,父母及监护人在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防治中的义务和法律责任,促进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防治的法治化。

确立了强制性“转入专门学校就读”的惩戒与教育方式

教育惩戒是通过对失范行为施予否定性制裁,从而避免失范行为再次发生,以促进合范行为产生和巩固的一种教育措施或手段。英、美、德、日、韩、新等世界教育发达的国家,都通过立法确立了学校的教育惩戒权,并明确规定了学校采取的教育惩戒的具体形式、所遵循的原则、正当程序等。对学生来讲,惩戒的目的不是为了束缚,而是为了促进学生社会化、促进学生更好地发展。

我国教育立法并未明确规定教育惩戒,只规定学校有“处分”学生的权力。这种立法模式造成当下学校对学生管理的困境,越来越多的老师不敢批评学生,对学生的违纪、违法甚至犯罪行为无能为力,“请家长”成为各中小学校最常用、“最有效”的无奈之举。针对学校实施教育惩戒这一薄弱环节,《意见》首次在国家文件中正式提出“教育惩戒”的概念,并强调“对实施欺凌和暴力的中小学生必须依法依规采取适当的矫治措施予以教育惩戒”,“充分发挥教育惩戒措施的威慑作用”,这对于指导中小学校学生管理工作,强化学校规则教育,具有划时代的重要意义。《意见》对教育惩戒的明晰,也要求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积极行动,制定有关教育惩戒的规范性文件,具体规定惩戒的法定形式以及惩戒权行使的主体、条件、程序、惩戒的原则和要求、惩戒的监督、违法惩戒损害的责任与救济,保证学校与教师积极履行职责,合法合理进行惩戒,维护学生权利。

专门学校是为那些具有不良行为习性、不适合在普通学校接受教育的未成年人提供特殊教育的机构,其责任之重大在于它承担了普通教育不能胜任的职能──挽救失足青少年,维护社会和谐发展。在普通应试教育无法针对性地矫治问题学生的情况下,社会需要专门的教育来挽救这些失足青少年。《意见》强调了学校可以对屡教不改、多次实施欺凌和暴力的学生实施“转入专门学校就读”的惩戒方式,既是对学校教育惩戒形式的具体化,有利于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维护,也为专门学校学生入学制度改革指出了方向。未来应对我国专门学校教育制度进行改革,发展和建立现代专门学校制度。在学生入学上,确立由特定机构决定的强制性;在学校教育内容、师资以及学校评价上,要将学校的矫治教育与心理疏导教育作为重要的内容及考量标准,使专门学校适应不良行为矫治和促进未成年人健康发展的要求,充分发挥专门学校的教育矫治功能。

防治校园欺凌和暴力,公、检、法机关、父母及其他监护人不能缺位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中的指定辩护、附条件不、犯罪记录封存等规定彰显了未成年人保护的司法理念,但不能回避未成年人案件的立案标准。欺凌和暴力行为已经涉嫌违法、犯罪,应该由司法机关介入,依法追究,绝不能以保护为名放纵犯罪。惟有如此,才能教育广大未成年学生确立明确、清晰的法律意识和规则意识。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公、检、法机关不能缺位。

《意见》要求“各级公安、检察、审判机关要依法办理学生欺凌和暴力犯罪案件”,并“对犯罪性质和情节恶劣、手段残忍、后果严重的,必须坚决依法惩处”,有利于指导司法机关深刻领会国家的“不容忍”政策,采取积极行动,严格依法处理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行为。除了严格依法处理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行为,还要采取措施通过国家威慑力预防违法犯罪行为。针对我国基层中小学校在管制刀具、危险品以及的排查过程中面临的执法权限的问题,建议建立校园警察制度,一方面配合学校进行管制刀具、危险品以及排查,另一方面,及时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处理发生在校园及周边的暴力事件。

研究表明,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行为与不良的家庭教养方式有着紧密的联系,实施欺凌和暴力的学生绝大部分来自惯用暴力的家庭、冷暴力家庭、溺爱家庭、放任不管家庭。家庭是未成年学生欺凌和暴力行为的学习源和发生源,家庭对预防和矫正未成年人越轨行为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不能只局限在校园内,也必须强调和明确父母的义务。同时,对小学生欺凌和暴力行为的处理,不能只追究学校和教师的责任,还要追究家长作为法定监护人失职的相关法律责任。须明确国家对监护人监管失职的追责权,相关职能部门在处理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事件时,应该厘清家长作为法定监护人的责任,督促监护人履行自己的监护权。

《意见》一方面为父母及其他监护人指明了预防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中应有的行为范式;另一方面强调落实监护人责任追究制度,包括依法追究监护人的法律责任,使社会充分认识到,父母有法定义务让孩子掌握作为一个社会的公民所应具备的基本认知与态度。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行为与家庭教育方式紧密相关,受多种因素的影响,我国家庭教育存在较多的问题。我国虽然颁行过不少相关的家庭教育政策法规性文件,却没有家庭教育方面的专门法律。未来需要积极推进家庭教育法治建设,促进国家对家庭教育管理的规范化,保障家庭教育符合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规律,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作者为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部教授 )

【参考文献】

第9篇:有关家庭教育的法律范文

关键词:留守儿童;家庭教育;策略

中图分类号:G632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2-7661(2013)10-002-01

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持续发展,越来越多的农民选择外出,他们把孩子留在农村让爷爷奶奶、亲戚等看管,这些留守在农村无法与父母生活在一起的孩子就成了“留守儿童”。留守儿童的出现,引起了全社会的高度关注。留守儿童面对亲子的分离、父母的家庭教育缺失等问题,对留守儿童的身心都会受到很大的影响。留守儿童正处于身心发展的关键期,留守儿童的教育问题已经成了一个聚焦关注的重要课题。

一、农村留守儿童家庭教育现状的分析

个体从出生到完全适应社会并在社会中生存和发展,家庭环境在其中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虽然近几年来在政府和社会的共同努力下,留守儿童在校管理制度和基本权利已经得到明显的改善和保障,但还存在着许多问题有待解决。

1、“隔代教育”对留守儿童的溺爱现象严重

“隔代教育”方式使得大部分留守儿童都处在被溺爱当中,基层教师普遍反应,现在的很多学生很怕吃苦,学习上的负担稍有加重,就会有腻烦心里,出现作业不完成,抄袭他人作业、说服教育不听等学习态度不端正的行为,其中留守儿童占了多数。部分祖辈对留守子女过分溺爱,仅仅注重物质生活的全方位满足,却缺乏道德和精神上的正确引导。

2、留守儿童家庭教育缺乏

留守儿童的家长长期在外务工,把家庭教育的责任推给了学校,学校遍承担起了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的双重角色,尽管学校不断完善学校教育中的不足,但还是无法代替家庭教育对儿童教育的重要地位。研究表明,家庭环境的恶化是形成其不良人格特点的重要原因。李文婷从隔代教育出发认为隔代教育易对留守儿童发展产生不利影响,易产生个性、心理发展上的异常,直接影响到孩子的行为,缺少家庭的教育和家庭氛围将直接影响留守儿童的健康成长。

3、留守儿童情感缺失严重

留守儿童的家庭虽然是完整的,但家庭的作用和气氛却是残缺的。他们缺少了与父母在感情上的交流和沟通,感觉不到家庭所带来的温暖和安全感。研究者从留守幼儿与父母的联系情况调查发现,留守幼儿与外出务工的父母之间的亲子关系维系教松散,大多数父母只在寒暑假等回来探望,缺乏亲情关爱的幼年生活给孩子留下的苦涩和无助感是可想而知的。

二、农村留守儿童家庭教育的应对策略

1、家长权衡家庭教育重要性,理智选择

家长权衡家庭教育重要性,理智选择,一方面应留一方在家中照看孩子,父母双方要权衡双方外出务工对孩子的利弊影响。要转变观念,深刻认识家庭教育对孩子的重要性,要把孩子的教育放在优先发展的地位,确保孩子的健康成长。尽量避免双方外出,留一方在家中监护孩子,这样就不至于形成“空巢家庭”,对孩子的身心产生很大的影响。

家长权衡家庭教育重要性,理智选择,另一方面如果条件实在不允许,父母双方都外出务工,可以采取以下行为,尽量减轻父母关爱的缺失对孩子的影响。父母尽量多与孩子通电话,注意通电话时不仅要关心孩子的学习、饮食起居,更要与孩子进行彻底的思想交流,发现问题要及时改正;父母必须要增加与孩子团聚的频率,利用节假日抽时间去看孩子,或将孩子接出去看看外面的世界,并与监护人、学校共同配合,为留守儿童提供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和学习环境。这样不但可以加深孩子与父母间的感情,而且为孩子树立崇高理想提供条件。

2、留守监护人应保证家庭教育质量和承担责任

监护人要高度认识家庭教育的重要性和监护的责任,不断提高自身的监护能力,以适应自己的角色,抛弃原有的一些教育观念,转换角度思考问题,多给孩子提供思考和解决问题的时间和空间。不仅要加强孩子的文化知识教育,更要加强孩子的品德、思想、法制等方面教育,促进留守儿童的全面发展。此外,监护人必须给予孩子必要的爱的呵护,但绝不造成施舍“爱”的泛滥。要重视孩子的生活细节,进行相应的指导教育,对孩子进行必要的心理指导

3、发挥学校自身优势,监督和引导儿童的思想转变

学校应加大对留守儿童的心理疏导,通过丰富多彩的课余活动,增加留守儿童与老师接触的机会,可以与留守儿童建立帮扶制度,让留守儿童得到学校和老师更多的关心和帮助,尽量弥补亲子关系缺失对彻骨他们人格健全发展的消极影响,老师应加大对留守学生的家访,更多关心学生的生活和思想状况,引导和帮助学生树立积极的生活态度,让他们健康成长。

4、政府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合理分担教育成本

政府应在中小学施行寄宿制并加大对农村学校寄宿设施的建设投入,建立有关制度,使学校和教师及时填补留守儿童家庭教育的空白。推动关注留守儿童政策措施的出台。一方面,要及时调整人口管理体制,通过相关政策的制定,将解决农村留守儿童问题与城市农民工子女入学问题有机地结合起来,鼓励、帮助农民工将子女带到城市上学和生活。另一方面,可以实行以流入地政府为主的财政供给制度,合理分担流动儿童的教育成本,并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对农民工子女随父母异地上学的相关保障机制和法律责任。综上所述,要解决好农村留守儿童的家庭教育问题,不仅需要每个家庭做出努力,还需要政府、社会各个方面动员起来,坚持以人为本,贯彻科学发展观,实现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 郝 振,崔丽娟.留守儿童界定标准探讨[J].中国青年研究,2007,(10):50-53.

[2] 崔丽娟.邹玉梅.家庭功能缺失对留守儿童偏差行为的影响机制[J].华东师范大学学报,2010,(1):54-56.

[3] 吴 霓.农村留守儿童问题调查报告[J].教育研究,200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