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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精致管理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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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精致管理

第1篇:城镇精致管理范文

为了贯彻劳动部《就业登记规定》,加强对城镇失业人员的管理,促进失业人员就业。我局制定了《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管理试行办法》。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管理试行办法

2.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档案转移通知书

附件1: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城镇失业人员的管理,促进失业人员就业,根据《劳动法》及有关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是: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及个体经济组织;

(二)具有北京市城镇正式居民户口,男年满十六周岁至五十九周岁、女年满十六周岁至四十九周岁,有劳动能力,目前无业,要求寻找职业的人员(以下简称失业人员)。主要包括:

1.初中以上各类学校毕(结)业生中未能继续升学人员;

2.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退学学生;

3.符合《北京市企业职工失业保险规定》(1994年市政府第7号令)规定范围的失业职工;

4.被其它用人单位辞退、除名、开除以及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

5.解除劳动教养、刑满释放人员;

6.符合失业人员定义的其它人员。

第三条  劳动行政部门及所属的就业服务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对失业人员进行认定,提供就业服务,促进其就业。

第四条  市劳动行政部门是全市失业人员的主管机关,负责管理全市城镇劳动力资源;分析失业人员结构及状况;制定促进失业人员就业的有关政策。

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负责为失业人员提供职业咨询、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

区(县)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失业人员的管理工作;定期统计分析失业人员状况,指导失业人员就业。

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负责为本地区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核发《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求职证》;为失业人员提供职业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办理就业手续等就业服务。

街道(镇)劳动科负责失业人员档案管理工作,负责组织街道(镇)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机构和社会化服务机构,积极为失业人员提供就业服务。

第二章  失业登记

第五条  失业人员要求就业,必须到本人户口所在区(县)的职业介绍服务中心进行失业登记,申领《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求职证》。

第六条  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时应携带下列材料:

1.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2.近期免冠一寸照片三张;

3.本人失业前身份的有关证明(毕业证书、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信、劳改劳教释放证明、退学证明等);

4.有专业技能人员应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等级证书》、《北京市就业训练结业证书》及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其它证书。

第七条  进行失业登记的失业人员,可享受以下权利:

(一)享受职业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办理就业手续等就业服务;

(二)符合领取失业救济金条件的失业职工,可申领失业救济金;

(三)参加培训机构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

(四)失业人员达到退休年龄,符合退休条件的可按规定办理退休。

第八条  进行失业登记后的失业人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每月向职业介绍服务机构报告失业情况;

(二)定期接受职业指导;

(三)积极参加职业介绍,失业6个月以上的人员要根据职业介绍服务机构推荐的岗位尽快就业;

(四)应接受职业技能培训。

第三章  职业介绍与职业指导

第九条  市、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应针对失业人员的具体情况积极开展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

第十条  失业人员进行失业登记后,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应及时将失业人员的有关情况录入全市《失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并积极为失业人员推荐就业岗位。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应按时汇总分析。

第十一条  各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应建立岗位空缺信息调查制度,将岗位空缺信息及时输入全市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为失业人员求职提供服务。

第十二条  市、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应建立面谈咨询服务制度,了解失业人员的状况,解决求职中的问题。咨询面谈服务,每月至少一次。

第十三条  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应建立对失业半年以上人员的定期跟踪调查制度,组织其参加职业指导培训班,根据个人特点帮助制定就业计划,选择职业技能培训的方向。对享受失业救济的失业人员,提供免费就业服务。

第四章  职业培训

第十四条  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失业人员技术素质状况、就业意向及就业岗位需求情况,定期向社会职业培训信息,指导职业培训机构调整培训专业及培训内容。

第十五条  区(县)劳动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职业培训机构,根据失业人员的技术素质、就业意向、结合就业岗位需求实施培训、考核。考核合格者,核发《北京市就业、转业训练结业证书》(以下简称《结业证书》)。

第十六条  北京市就业训练定点校(以下简称“定点校”)是承担失业人员转业培训的骨干学校,应根据职业培训信息,及时调整培训专业、制定培训计划、大纲,合理选用培训教材,实施培训。

第十七条  失业人员参加转业培训,经考核合格者,可获得《结业证书》。符合技术等级鉴定要求的,可按有关规定申报技术等级鉴定,合格者可获得相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等级证书》。《结业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等级证书》是失业人员就业的有效凭证。

第十八条  对失业人员的培训应严格执行市劳动局、市物价局收费标准。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到“定点校”参加转业培训后就业的,可按有关规定享受减、免学费待遇。

第五章  失业救济金的申领和发放

第十九条  区(县)劳动局失业保险机构接到失业人员档案后,依据其档案记载和《北京市企业职工失业保险规定》核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限及标准。

第二十条  失业人员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30天以内,到本人户口所在区(县)劳动局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办理失业登记及有关手续,并按规定办理申领失业救济金手续。

第二十一条  失业人员从办理申领失业救济金手续次月起,按月持本人身份证、《失业救济金领取证》、《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求职证》到区(县)劳动局指定的地点领取失业救济金。

第二十二条  失业人员未按期办理申领失业救济金手续或办理了申领手续后连续二个月未领取失业救济金的,停发其失业救济金,并取消其它失业保险待遇。

第二十三条  连续两个月以上不履行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失业人员,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可以认定其已经就业,并不再提供就业服务。

第六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负责对本辖区内失业人员档案的接收及转移工作。

街道(镇)劳动科负责对失业人员档案的保管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各用人单位在办理失业人员档案移交手续时,应持单位劳动部门介绍信、需要移交的档案,在规定时间内,到失业人员户口所在区(县)劳动部门办理。具体移交手续按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区(县)劳动部门按有关规定审核、接收就业转失业职工档案、中学毕业生、退学学生档案及其它失业人员档案。用人单位与因私出国人员及与被判刑或劳动教养人员解除劳动关系的,按照移交失业职工档案有关规定将档案转往该人出国前或被判刑、劳动教养前户口所在地区(县)劳动部门。

第二十七条  失业人员就业、升学、参军及户口转出原区(县)或本市,区(县)劳动部门均应为其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一)失业人员升学、参军后,有关单位分别持《入学通知书》或《入伍通知书》办理提取档案手续;

(二)失业人员就业后,用人单位持区(县)劳动局盖章的《招聘职工花名册》办理提取档案手续;

(三)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雇主在办理了《用工簿》后,将雇主及招用的城镇失业人员档案另行管理;

(四)失业人员因各种原因转往外区(县)或转出本市时,凭公安部门开具的户口迁移证明、本人居民身份证、《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求职证》办理档案转移手续。区(县)劳动局审核无误后,开具《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档案转移通知书》(样式附后),将档案与《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管理卡片》一并于10日内转往失业人员户口所在地区(县)劳动部门;

(五)外省市用人单位招用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后,持当地省级劳动部门批准函及在本市办理的用工手续,办理提取档案手续。

第二十八条  区(县)劳动部门接收失业人员档案后30日内,将档案转入失业人员户口所在街道(镇)劳动科。

第二十九条  街道(镇)劳动科根据档案材料,为失业人员参军、升学、自谋职业、参加职业技术培训和文化补习出具证明材料,办理有关手续;按照有关规定为申请出国的失业人员出具公证证明材料。

第三十条  街道(镇)劳动科要建立分类管理的档案库。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未办理失业登记的失业人员,不列入失业人员管理范畴。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1996年10月1日起执行。

第三十三条  1981年市劳动局制定的《北京市城镇社会劳动力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本文后,以前的有关文件中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2: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档案转移通知书

全文

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档案转移通知单(存根)

第    号:

_______:

兹将      同志档案材料共      份,转往__________________。

经手人:_______区(县)劳动局(盖章)

一九九  年    月    日…………………………………第    号…………………………………

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档案转移通知单第    号:

_______:

兹将      同志档案材料转去,请按档案材料清单查收。(档案编号:          )

第2篇:城镇精致管理范文

    现将《北京市城镇房屋修缮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城镇房屋修缮管理规定

    (一九九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建设部《城市房屋修缮管理规定》,加强本市城镇房屋修缮管理,保障房屋住用安全,保持和提高房屋的完好程度与使用功能,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已接管验收,并经房地产管理部门确认产权的城镇房屋的修缮管理。持有该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所有人(法人或自然人)、受权管理国有房屋的房屋产权人(以上统称房屋所有人),房屋管理经营单位、自管房单位(以上统称修缮责任人)及房屋使用人(单位或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房屋修缮是指对已建成的一般民用房屋及其设备进行拆改、更新、翻修和维护。

    房屋修缮应符合本市的城市总体规划和修缮规定、技术标准。对有特殊要求的房屋修缮,可参照本规定,并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城镇房屋修缮管理的主管机关,负责按照国家有关房屋修缮的法规和标准编制或修订本市城镇房屋修缮的管理规定、办法和实施细则等文件;区(县)房地产管理局负责本区(县)范围内城镇房屋修缮管理工作。

    市、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在实施城市房屋修缮管理时,按照权限分工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实施国家和本市有关房屋修缮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并对房屋所有人、修缮责任人的实施进行指导和监督;

    (二)组织编制房屋修缮的规划、计划,指导督促房屋所有人、修缮责任人落实房屋的查勘鉴定、保养修缮、安全渡汛和修缮资金;

    (三)指导各管房单位的房屋修缮管理工作,督促有关技术、施工管理规定的实施,对房屋修缮投资进行监控,对修缮工程质量、修缮工程定额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四)推广房屋修缮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组织业务技术培训和信息交流;

    (五)依法调解和处理有关房屋修缮的争议和纠纷。

    第五条  房屋经营管理单位和自管房单位的房屋修缮管理机构的职责,由其主管部门制定。其房屋修缮管理工作,由所在区(县)房地产管理局负责指导与监督。

    第六条  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修缮房屋,是房屋所有人、修缮责任人应当履行的责任。

    房屋所有人、修缮责任人每年最少对房屋进行一次安全检查,掌握房屋完损状况,按照修缮标准,有计划地修缮房屋,做好防汛工作,发现房屋险情及时抢险修复。

    第七条  房屋承租人或共有产权的使用人应遵守租赁合同和其他有关规定,爱护房屋及其设备,未经房屋所有人、产权人或共有产权的其他所有人同意,不得拆改、破坏房屋结构和设备,不得改变房屋使用性质或超载使用。如确属需要,应按规定办理申请、审批手续。

    第八条  其它修缮责任按下列规定划分:

    (一)租赁房屋的修缮,由租赁双方约定修缮责任;

    (二)委托管理房屋的修缮,由受托人依委托合同承担修缮责任;

    (三)代管房屋的修缮,由代管人依有关规定承担修缮责任;

    (四)房屋所有人、修缮责任人与专业管理部门对水、电、污水、煤气、供热等其它设备的修缮范围和责任的划分,按有关文件界定。

    (五)因建设、绿化、人防、市政、电讯、供电、燃气、自来水等专业部门的工程作业,影响现有房屋的安全和使用时,上述专业部门应与房屋所有人、修缮责任人签定协议,按照协议由负有修缮责任的一方承担责任;

    (六)在已经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或已确定危旧房改造地段内的房屋,产权已经变更的房屋修缮,由建设单位负责;产权尚未变更的房屋修缮,仍由原房屋所有人、修缮责任人承担;

    (七)在保修期内的房屋修缮,按保修合同,由负有修缮责任的一方承担;

    (八)异产毗连房屋的修缮、公有住宅售后的修缮、私有房屋的修缮及经房屋安全鉴定站(室)确认为危险房屋的修缮,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在房屋修缮时,该房屋的使用人和相邻人必须给予配合,不得借故阻碍。规划、绿化、市政、人防等有关部门,应按照规定给以积极配合和提供方便。有碍房屋修缮的违章建筑由建造者负责拆除。

    第十条  市、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应根据房屋安全普查状况,编制房屋修缮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指导自管房单位编制年度房屋修缮计划和制定房屋修缮管理制度,按规定事项监督检查其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  房屋修缮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制定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按房屋结构、层数、用途分别统计的管房基数;

    (二)房屋及设备大、中修面积、受益户数及主要修缮项目的工程量;

    (三)房屋及设备大修、中修、小修分类修缮投资的情况与分析;

    (四)在规划或计划期内改善房屋完损状况的使用条件的总目标及实施步骤。

    第十二条  自管房单位及房产经营管理单位应在每年三月份以前报送本年度的房屋安全普查汇总、年度房屋修缮计划及房屋修缮投资与主要修缮工程量完成情况统计表。

    城市私有房屋安全检查汇总及修缮完成统计表,由所在区(县)房地产管理局负责汇总上报市局。

    第十三条  房屋修缮资金投入必须满足房屋安全住用和基本使用条件的需要,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量改善居住条件。公有房屋修缮应建立房屋修缮基金制度,修缮资金需多方筹措,按照现行财务制度和有关规定分别列支,严禁挪用。房屋修缮基金主要的筹措途径是:

    (一)房租收入或经营收入中按照规定应提取的维修费、折旧费;不收租金的房屋,亦按相应标准提取维修费、折旧费;

    (二)地方、上级财政或本单位应给予的政策性补贴;

    (三)出售住宅楼房的维修基金;

    (四)新接管房屋的返修费或甩项工程的补修费;

    (五)本单位多种经营收入的部分盈余;

    (六)国家和本市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规定用于房屋维修的其他资金。

    第十四条  私有房屋的修缮资金,由房屋所有人负责解决。用于出租私有房屋的修缮资金,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北京市房屋修建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本市城镇房屋的改建、扩建、翻建等修缮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贯彻实施国家和本市有关法规、规范、规程和标准;依法办理房屋所有人、修缮责任人的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并对工程设计、修缮单位的资质与营业范围进行核查;对修缮单位的质量管理和工程质量进行巡回监督、重点抽查、竣工工程质量核定。

    第十六条  房屋修缮单位应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施工,服从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工程质量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并按合同实行工程质量保修制度。

    房屋修缮单位在施工中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须在24小时内上报,听候调查解决,不得私自处理。

    第十七条  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定额管理处,负责本市房屋修缮定额的编制、修订、补充,并对定额使用情况及修缮工程造价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各类房屋修缮工程均应执行修缮工程定额、取费标准和相关规定计算工程造价。实行招投标的房屋修缮工程,招标单位亦应按上述规定编制标底。

    第十九条  房屋修缮工程的发包和承包双方,必须依法签定施工合同,按合同要求组织施工。

    施工合同要执行全市统一的合同文本。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视情节轻重,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房屋所有人、修缮责任人,不按国家或本市有关规定修缮房屋,导致房屋及其设施发生危险的,由房地产管理局给予书面通知,限期修缮。逾期不修发生事故的,由责任者负赔偿责任;

    (二)因阻碍房屋修缮造成损失的,由阻碍者负赔偿责任;

    (三)因使用不当或人为过失造成房屋损坏的,由责任人负责修复或负赔偿责任;

    (四)房屋修缮单位在施工中出现工程质量事故或对房屋、他人财产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第3篇:城镇精致管理范文

通讯作者:李博

【摘要】 目的 探讨脾切除、贲门周围血管离断术后门静脉血栓形成的原因及诊治方法。方法 笔者所在医院2008年1月~2010年12月3年内收治的行脾切除、贲门周围血管离断术患者62例,其中术后出现门静脉血栓4例,分析其临床资料。结果 脾切除、贲门周围血管离断术后门静脉血栓的发生率为6.5%(4/62),4例患者化验室检查均出现血小板升高、白细胞增多、D-D 二聚体检测阳性和凝血功能异常,经增强CT检查确诊为门静脉血栓。通过抗凝血、溶栓治疗好转。结论 脾切除、贲门周围血管离断术后门静脉血栓的形成涉及因素很多,但及时确诊并进行抗凝治疗可以有很好的效果。

【关键词】 脾切除; 贲门周围血管离断术; 门静脉血栓

脾切除、贲门周围血管离断术后形成门静脉血栓( portal vein thrombosis, PVT ),及时的诊断和治疗比较困难。笔者所在医院2008年1月~2010年12月3年内收治的行脾切除、贲门周围血管离断术后出现门静脉血栓4例,现报告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笔者所在医院2008年1月~2010年12月3年内收治的行脾切除、贲门周围血管离断术的患者62例,男34例,女28例,年龄34~ 68岁( 平均46 岁)。临床诊断为肝硬化门静脉高压症。术后4例出现门静脉血栓。

1.2 临床症状及辅助检查 4例术后发生门静脉血栓患者均出现了不同程度发热、腹痛、腹胀及恶心、呕吐等症状,进行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增强CT 检查,能够发现血栓多分布于门静脉和脾静脉,可见脾静脉的盲端增粗。4例术后发生门静脉血栓患者的实验室检查情况见表1。

1.3 治疗方法 脾切除、贲门周围血管离断术后确诊门静脉已形成血栓的患者立即进行低分子量肝素钠静脉输注的抗凝治疗,2 次/d,血栓较重者并用尿激酶静脉滴注,进行溶栓。1~2 周后,取消静脉滴注,口服小剂量阿司匹林预防凝血。

表1 4例术后发生门静脉血栓患者的实验室检查结果

2 结果

脾切除、贲门周围血管离断术后门静脉已形成血栓的4 例患者均好转出院。

3 讨论

脾切除、贲门周围血管离断术后门静脉血栓形成的原因非常复杂,大多认为与门静脉系统血流动力学变化、凝血状态、门静脉系统局部血管的病理变化、手术对局部血管机械损伤、手术结扎时形成血管盲端、不合理使用凝血药物及局部区域炎症有关【sup】[1,2]【/sup】。

脾切除后脾静脉呈一盲端,该部位血流缓慢并有湍流形成,术中手术器械的钳夹、挤压造成脾静脉内膜损伤,胶原纤维暴露,激活凝血系统形成脾静脉血栓,并可向门静脉主干蔓延。脾静脉越粗,形成残留盲袋血栓的机会越大。因此,脾切除后血流动力学发生了改变,血流变得缓慢并在一定部位出现湍流,这两种现象在门静脉系统血栓形成中具有重要作用【sup】[3]【/sup】。本文所述的4位病例在进行影像学检查确诊时,均出现了脾静脉明显的增粗,形成了血栓。在肝硬化门静脉高压症行脾切除、贲门周围血管离断术后,很难能够成功预防血栓形成。但是,术后应严密监测患者的凝血状态和血小板计数。脾切除后绝大多数患者血小板迅速升高,在 2周左右达峰值,以后逐渐降低。如果血小板计数>600×10【sup】9【/sup】/L,应行抗凝祛聚疗法,包括口服潘生丁和阿司匹林、静脉滴注低分子右旋糖酐及皮下注射低分子肝素等,可防止血栓形成或血栓进一步增大。

血小板数量和质量出现异常是脾切除、贲门周围血管离断术后门静脉血栓形成的另一主要致病因素。当脾切除后,血小板浓度增高,有时可高达2倍以上,血小板浓度的高峰一般出现在术后1~2周内,约持续1周或更长。笔者所在医院脾切除、贲门周围血管离断术后无门静脉血栓形成的58例中,在术后进行复查时,血小板值均没有过于增高者;血栓形成的4例患者血小板数均大于500×10【sup】9【/sup】 /L。另有报道,纤维蛋白原( Fg )、PC 活性、D-D 二聚体均于手术后1 周内呈现上升趋势,而于术后1~2 周又呈现下降趋势,提示血液系统的高凝状态于术后1 周左右到达高峰【sup】[2]【/sup】。本组4例血栓患者D-D 二聚体均阳性,表明D-D 二聚体的检测有助于血栓性疾病的诊断和治疗【sup】[4]【/sup】。蛋白C及纤溶酶原均在肝脏合成,由于肝硬化门静脉高压患者肝脏合成蛋白质的功能降低,其产生的抗凝血酶低下,血液处于高凝状态。说明肝炎后肝硬化并脾亢患者中,血栓形成与凝血及抗凝机制的改变存在更为密切的相关性。此外,当肝细胞大量坏死,内毒素和组织因子释放也可增加血栓形成。脾切除后过多使用促血小板聚集和全身抗纤溶等止血药物,可能是血栓形成的外加因素【sup】[5]【/sup】。临床医生应对脾切除、贲门周围血管离断术后发生门静脉血栓提高认识和警惕。本院的这4 例患者血栓形成时均出现了不同程度发热、腹痛、腹胀及恶心、呕吐等症状,但临床表现缺乏特异性,当患者术后出现不规则或持续不明原因的发热及腹水增加且消退较慢等症状时,临床医生要警惕此症的可能,并进行影像学确诊。B超检查方法简便、结果可靠、无创伤,可作为常规术后复查。术后及时复查血常规、PT 及凝血功能等对诊断也有重要意义。无论是外伤行脾切除还是因门静脉高压症、脾脏功能亢进行脾切除、贲门周围血管离断术,手术中都要进行彻底的止血【sup】[6]【/sup】。术后尽量少用或不用止血药。有临床医生甚至提倡脾切除术后常规应用低分子肝素。术后补足液体,维持有效血容量,改善微循环;预防性使用抗生素;积极治疗原发病和合并症,也有助于预防门静脉血栓形成。血小板增高时可用阿司匹林和双嘧达莫等抗血小板药;恢复期早期适当下床活动等都对预防血栓形成有积极作用。一旦血栓形成应及早使用低分子肝素、尿激酶等进行溶栓抗凝治疗。

参 考 文 献

[1] Yoshida M, Watanabe Y, Horiuchi A, et al. Portal and splenic venou sthrombos is after splenectomy inpatients w ith hypersplenism.Hepatogastroen terology, 2009,56(90):538 -541.

[2] 柯茂林,黄韬,王国斌.脾切除后门脉系统血栓形成的相关因素分析.中华肝胆外科杂志,2005,11(5):348-350.

[3] 陈强谱,杜敏庆,边风国,等.断流术病人的血液流变学变化.中华实验外科杂志,1995,12(1):21-22.

[4] 邓美海,邓鹏,刘波,等.D-二聚体对门静脉高压症术后门静脉血栓形成的早期预测价值.中华实验外科杂志,2006,23(6):1293-1295.

[5] Soyer T,Ciftci AO,Tanyel FC,et al.Portal vein thrombos is after splenectomy in pediatric hematologic disease:risk factors, clinical features, and outcome. J Pediatr Surg, 2006,41(11):1899-1902.

第4篇:城镇精致管理范文

关键词:村镇银行 商业化经营目标 社会责任

村镇银行担负着促进城乡金融协调发展的重任,因而如何在其经营管理过程中处理好商业化经营目标与承担社会责任之间的关系成为了一个需要直面的问题。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选择对于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银行的经营管理有其特殊性,需要遵循盈利性、流动性和安全性三大原则。由于这三大原则之间即相互统一又有一定的矛盾,所以在银行经营中一般是在确保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前提下,努力实现最大的盈利。这也可以作为银行商业化经营目标的定义。

社会责任的概念最初是由Bamard(1938)在《管理者的职能》一书中提出来的,根据国内外学者的研究,本文认为银行的社会责任可以定义为商业银行在追求股东利润最大化过程中,还需要注意维护政府、金融消费者、弱势群体、社区等非股东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比如说,一些有涉农业务的商业银行的发展战略中就包含了服务“三农”的宗旨,注重了对农民的服务。

一、商业化经营目标与承担社会责任的相互统一与对立

事物都是矛盾统一体。商业化经营目标与承担社会责任有相互统一的方面,这决定了银行将两者相结合的可能性和必要性;同时,他们又有相互冲突的一方面,这决定了银行两者兼顾需要负担一定的成本。

(一)商业化经营目标与承担社会责任相互统一于银行的发展战略之中,对于银行的长远发展和竞争优势的打造均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哈佛大学的安德鲁斯就曾将企业战略划分为了四个构成要素;市场机会、社会责任、公司实力、个人价值观和渴望。他认为前两个要素是企业的外部环境因素,而后两者是企业的内部因素,只有更好地针对这四个要素配置企业资源,才能形成企业的竞争优势。这显示了除了打造企业实力、维护股东利益之外,社会责任对于银行的经营同样重要。

一方面,银行商业化经营目标的实现离不开政府的政策支持、金融消费者的积极合作和包括弱势群体在内的社会大众的认可。这是与银行承担社会责任的好坏密切相关的。承担了社会责任才能够赢得市场对企业实力的认可,获得更为广泛的市场机会,并帮助员工实现个人价值与社会价值的统一,从而将影响企业发展的内外战略要素合理配置,实现理想的商业化经营目标。所以,从长远的角度看,承担社会责任有利于村镇银行商业化经营目标的实现。

另一方面,承担社会责任需要良好的企业实力为保障,以银行前期商业化经营目标的实现为前提条件。如果处于内忧外患之境地,银行往往自顾不暇,忙于为生存而奋斗,承担社会责任就会心有余而力不足。从此次美国金融风暴就可以看出,由于银行体系在国民经济发展中作为资金渠道的重要作用,如果银行较好地实现了流动性和安全性的经营目标,避免了金融风险的威胁,就确保了金融和经济稳定,很好地履行了一项重要的社会责任,维护了各经济个体的切身利益。而且银行在优化配置资金资源中也发挥着重要作用,只要遵从了经济金融政策的引导,银行在实现盈利性这一经营目标的过程中,就已经发挥了促进经济增长的重要社会责任,推动了经济各个体利益的增加。所以,村镇银行商业化经营目标的实现是承担许多重要的社会责任的前提条件。

(二)因为承担某些社会责任需要银行付出一定的人力物力成本,而实现商业化经营目标注重效率和利润,所以两者之间又存在着一定时期内的对立

银行的商业化经营目标注重收益的最大化,这会使得银行在经营管理的过程中为降低成本努力颇多;而且银行的经营管理必须注重地域、时间、业务和服务对象分布上的效率,对地域中的高生产效率具有高度依赖性。但是为了承担帮扶弱势群体、服务“三农”、服务中小企业等社会责任,必然会带来网点设置、业务种类结构方面的额外人力物力成本,这就形成了短期内利润、效率最大化与成本上升的矛盾。这就使得村镇银行承担社会责任的内在动力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影响。

二、处理商业化经营目标与承担社会责任两者关系的原则和具体措施

(一)原则

因为商业化经营目标的实现与承担社会责任相互统一于企业的发展战略之中,对于村镇银行的长远发展均有着重要的意义,所以在经营中对两者进行兼顾不但是可能的,而且是必要的。只有对两者进行统筹安排,才能使其相互促进,真正实现村镇银行竞争优势的持续增强和长远利益的最大化。

但是,由于承担社会责任与村镇商业化经营目标的实现有一些利润、效率最大化与成本增加的短期矛盾。所以对两者的兼顾需要合理安排、动态调整,在不同的时期和地域区别对待,以求短期成本的最小化和长远利益的最大化。

所以,村镇银行处理好商业化经营目标与承担社会责任两者关系的原则可以设定为:兼顾商业化经营目标与社会责任,长远规划,积极准备,统筹安排,总体上商业化经营目标优先,社会责任的承担程度与企业实力、政策要求、社会需求相匹配,并随着企业的发展而不断调整,最终实现社会责任应担必担。

(二)具体措施

1.加快发展,推动整体实力的长足进步

承担服务“三农”的责任是需要村镇银行的强大企业实力为保证的。时值重庆进行城乡统筹建设、保税港开发、实现6+1产业振兴的有利区域经济环境。对这些条件的充分利用将有助于村镇银行加速发展,从而提升整体实力。所以,村镇银行目前需要聚精会神谋发展,优先实现商业化经营目标,因为只有在发展中才能更好地解决承担社会责任的问题。

2.根据经济金融政策的指引,积极承担社会责任以满足政策的需要

村镇银行是扎根在特定区域之中的,受相关政府部门的管理和指导,也是相关经济金融政策得以有效实施的渠道之一。因此村镇银行的发展与区域经济社会的发展息息相关,是个体与整体的关系;只有整体上的长足发展才更有利于个体的成长壮大。所以,村镇银行承担社会责任的程度需要与经济金融政策的指引相匹配。

3.根据金融消费者和社会大众的需求,积极承担社会责任

作为金融服务的对象,社会大众的需求指引着企业发展的方向,是村镇能够快速发展的保障。因此,当金融消费者和社会大众直接或者间接地需要银行承担某些社会责任时,村镇银行应该积极发现和接受这些需求,争取商业化经营目标与社会责任有效结合。

4.承担社会责任的程度应该与村镇银行的整体实力相匹配

由于承担社会责任的成本不可忽视,村镇银行在承担社会责任的程度上可以量力而行,注意到与整体实力的协调。在需要提升利润,扩大规模的关键时期适当减缓承担社会责任程度的上升;随着整体实力的增强不断提高社会责任的承担程度,以此实现商业化经营目标与社会责任相结合的动态路径最优化。

5.高瞻远瞩、未雨绸缪,为承担社会责任积极进行发展规划和准备

银行社会责任的承担是大势所趋,从2006年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的国内银行业首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和2007年上海银监局的第一份指导性文件《上海银行业金融机构公司社会责任指导意见》可以清楚地看到金融界以及管理部门对此的重视。所以,村镇银行需要积极对此展开发展规划,借鉴国内外经验认真准备,以便在必要的时刻更好地承担起服务“三农”等社会责任。

三、结论

第5篇:城镇精致管理范文

    现将市局在总结本市城镇房屋完损等级评定工作基础上制定的《北京市城镇房屋完损等级评定实施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城镇房屋完损等级评定实施规定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建设部《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科学地反映房屋的完损状况;为城市房屋的危旧房改造、资产评估提供依据和

基础资料,并使房屋完损等级的评定便于操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镇一般民用房屋的完损等级评定。在评定有特殊要求的房屋完损等级时,本规定可做参考。

    第三条  市、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城镇房屋完损等级评定的管理机关,按照权限分工,负责指导、监督、检查本规定的实施。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房屋所有人,是指持有房屋产权证的直管公房管理单位和自管房单位。保持和提高房屋完好水平是房屋所有人或房屋

经营管理单位的责任。

    凡经本市房地产管理部门确认产权的民用房屋,其房屋所有人或房屋经营管理单位均应按本规定对房屋进行完损等级评定,并根据评定结

果落实房屋修缮项目,编制年度房屋修缮计划,拟定房屋修缮设计方案。

    第五条  房屋所有人或房屋经营管理单位须按下列要求对其所管房屋进行完损等级评定:

    1.完好房屋每三年评定一次;

    2.基本完好房屋每二年评定一次;

    3.其它房屋每年评定一次;

    第六条  各类房屋的完损等级状况每年统计一次,按规定当年可以不进行评定的完好房或基本完好房,按上年评定结果一并统计;房屋损

坏部位修缮后,要重新评定,及时调整完损等级。

    第七条  房屋所有人或房屋经营管理单位须按市、区(县)房地产管理局的部署,将评定结果填写统一的“北京市城镇房屋安全普查(完

损等级评定)汇总表(一)”于每年2月底前报送辖区房地产管理局(市级房屋经营管理单位报送市房地产管理局)。区(县)房地产管理局于

每年3月底前汇总报送市房地产管理局。

    第八条  根据房屋结构、装修、设备三个组成部分的完好或损坏程度,房屋完损等级分为五类:

    1.完好房:结构构件安全可靠,整体性好,屋面或板缝不漏水,装修、设备完整基本无损的房屋;虽存在一定的陈旧现象或个别构件有轻

微损坏但在允许值之内,不影响居住安全和正常使用,通过小修即能修复的房屋。

    2.基本完好房:结构构件安全可靠,个别部件的损坏程度稍有超过设计允许值但已稳定;屋面局部渗漏;装修、设备基本良好,个别部位

有影响使用的破损,通过在原有构件或部位上进行修补即可恢复使用功能的房屋。

    3.一般损坏房屋:个别结构构件变形、裂缝、腐蚀或老化,强度不足,存在危险隐患;屋面或板缝局部漏雨;外装修和设备局部破损的房

屋。

    4.严重损坏房:部分结构构件严重倾斜、开裂、变形或强度不足,个别构件已处于危险状态;屋面或板缝严重漏雨;内外装修、设备明显

损毁、残缺;存在局部危险的房屋。

    5.危险房屋:主体结构构件的强度严重不足,稳定性很差,随时有倒塌的可能,采用局部的加固修理仍不能保证安全,需要拆除、翻修或

挑修的整栋房屋。

    危险房屋的评定须依据《危险房屋鉴定标准》(CJ13-86)进行。

    第九条  房屋完损等级的评定以幢(平房以栋)为评定单位,以建筑面积(平方米)为计量单位。评定工作应在对房屋全面检查的基础上

进行,先评定房屋的结构、装修、设备三个组成部分中各个分项的完损等级,再评定整幢(栋)房屋的完损等级。楼房除评定整幢房屋的完损

等级外,还须按基础、墙体、楼盖及屋盖四个分项评定其承重结构的完损等级,为便于操作,现将各分项标准的主要内容按照楼房、平房的不

同项目列表附后。如该表仍不能满足评定的需要,可依据建设部《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评定。

    进行房屋完损等级评定的同时,要认真填写评定记录,汇总各种报表。房屋完好率按下列公式计算:

            完好房屋建筑面积+基本完好房屋建筑面积

    房屋完好率=--------------------×100%

                            管房总建筑面积

    第十条  一幢(栋)房屋中各个分项完损等级的评定,应在逐间、逐构件、逐部位检查的基础上进行。当一个构件(或部位)有多种损坏

内容时,以其中最严重的一种损坏内容评定该构件的完损程度;在一个分项中有多个部件,以其多数部件的完损程度评定该分项的完损等级。

如果某一部件急需抢修,应在抢修以后予以评定。

    第十一条  在各分项完损等级评定的基础上,依照下列规定评定该幢(栋)房屋的完损等级。

    1.楼房:承重结构的各分项及屋面必须是本等级或高于本等级,其它分项允许有一项或两项低一个等级。

    2.平房:基础、主体结构、屋面三个分项中的每一项,必须是本等级或高于本等级;除上述三个分项的其它分项,允许有一项或两项低一

个等级。

    3.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定为完好房:不符合抗8度地震要求的楼房;居住房屋无顶棚(混凝土楼板和加气混凝土楼板除外)或纸顶棚

;干挂瓦屋面;存在附柁、附串檩、支附柱、人字屋架或加气混凝土顶板加固;屋顶托席等现象。

    4.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定为完好房或基本完好房:结构简陋非正规建筑;地势低洼严重积水;屋顶严重掉土;存在悠悬柁,腊签瓜

柱,碎砖墙上直接搁柁、搁檩等结构不合理现象,又未采取加固措施等。

    第十二条  一般房屋的完损等级,须由经过培训的人员进行评定;危险房和楼房中的严重损坏房,需由经过培训的技术人员评定;有特殊

要求的房屋可指定专人评定。评定时要认真细致,准确记录。记录表需由评定人、制表人、复核人签字,装入房屋技术档案,妥善保存。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1994年11月1日起施行,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表一:楼房完损等级评定标准

-------------------------------

      项目      |    完好房屋        |    基本完好房屋    |  

--------|----------|----------|

    |          |坚固,无损坏,有足够|稍有超过允许范围的  |

    |基础      |承载能力            |不均匀沉降但已稳定  |

    |          |                    |                    |

    |          |                    |                    |    

    |-----|----------|----------|

    |          |                    |                    |

    |          |                    |                    |

    |          |梁、板、柱和混凝土墙|个别构件有轻微变    |

    |混凝土    |无损坏,无裂缝下垂  |形,细小裂缝,无表皮|

    |          |等                  |脱落                |

    |构件      |                    |                    |

  重|-----|----------|----------|

  结|          |无损坏、裂缝、下垂等|部分构件有轻微变    |

  构|  加气    |                    |形,细小裂缝,无表皮|  

    |混凝土板  |                    |脱落                |      

    |-----|----------|----------|

    |          |屋架平直牢固,无倾  |屋架无变形,各结点  |

    |          |                    |锈斑                |

    |          |杆件平直、牢固,支撑|木屋架结点连接基本  |

    |木屋架    |点与支撑连接紧密    |齐全,有少量生锈;  |

    |          |                    |木构件稍有变形、裂  |

    |木构件    |                    |缝、倾斜,个别结点和|     

    |          |                    |                    |

    |          |                    |                    |

第6篇:城镇精致管理范文

    为了加强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根据市劳动局《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京劳险发〔1998〕69号)文件有关规定,现就2001年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计息问题做如下规定:

    1.北京市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中2001年1月1日的定期存款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2001年1月1日的定期存款利率为准,其标准为月利率1.875‰(年利率2.25%÷12个月)。

    2.北京市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中2001年1月1日的活期存款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2001年1月1日的活期存款利率为准,其标准为月利率0.825‰(年利率0.99%÷12个月)。

    3.请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计算机管理人员在北京市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的系统维护模块的保险利率调整中录入如下数值:

           调整日期        项目         利率

第7篇:城镇精致管理范文

    最近北京市人民政府又了1992年第11号令《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进一步理顺了城镇土地管理体制。《办法》规定,市土地管理局依法对全市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进行监督检查,并办理未开发使用的土地出让工作;市房地产管理局对已经开发使用的城镇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进行监督检查,办理已经开发使用的城镇建设用地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工作和办理未开发土地出让后的转让、出租、抵押、终止工作。

    我们认为,北京市对城镇土地的管理体制比较符合城镇建设和房地产业发展的客观规律,有利于促进房地产业的发展,为城市建设积累更多的资金,加快改善投资环境。现将《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转发给你们,供参阅。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适用《条例》和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镇国有土地,是指本市城区、近郊区、远郊区的城镇(指建制镇,下同)、工矿区范围内属于全民所有的土地(以下简称土地)。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均可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经营。

    第四条  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其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土地使用者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活动,应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  市土地管理局依法对全市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进行监督检查;已经开发使用的城镇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由市房地产管理局按照本市土地管理的统一规定和要求,进行监督检查。

    未开发使用的土地的出让工作,由市土地管理局办理,出让后的转让、出租、抵押、终止工作,由市房地产管理局办理;已经开发使用的城镇建设用地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工作,由市房地产管理局办理。

    第二章  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七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地块的位置、面积、用途、期限和其他条件,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职责,分别由市土地管理局、市房地产管理局会同市计划、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分别由市土地管理局、市房地产管理局实施。

    第八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出让合同。出让合同由市土地管理局或市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出让方)按照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与土地使用者签订。

    第九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按照《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不同用途的不同年限执行。

    第十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采取协议、招标、拍卖方式。

    第十一条  协议出让程序:

    一、出让方向预期受让者提供出让地块的有关资料和文件。

    二、预期受让者取得资料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出让方提交包括土地开发建设方案、出让金数额及付款方式等内容的文件。

    三、出让方接到第二项规定的文件后,应当在30天内答复。

    四、经过协商达成协议后,出让方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出让合同,并由土地使用者支付定金。

    五、土地使用者支付出让金后,向土地管理局或房地产管理局办理使用权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

    第十二条  招标出让程序:

    一、出让方应当在确定的投标日期3个月前向投标者发出招标书、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

    二、投标者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将密封标书投入指定的标箱,标书内容应当包括土地开发利用方案、出让金数额、付款方式等。

    三、投标者按照规定的日期、地点、金额、方式交付保证金。未中标者,保证金如数退还。

    四、由出让方会同有关部门聘请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主持开标、评标和决标。

    不具备投标资格者的标书,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标书以及超过投标截止日期送达的标书无效。

    评标委员会对有效标书进行评审,决定中标者,并签发决标书。土地管理局或房地产管理局向中标者发出中标证明书。

    开标、评标、决标,应有市公证处参加并出具公证书。

    五、中标者在规定日期内持中标证明书与出让方签订出让合同,并支付定金。中标者原交付的保证金可抵充定金。

    六、中标者支付出让金后,向土地管理局或房地产管理局办理使用权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

    第十三条  拍卖出让程序:

    一、出让方应当在确定的拍卖日期3个月前公告拍卖地块的位置、面积、规划用途、使用年限、索取有关资料的日期和进行拍卖的地点、日期。

    二、参加竞投者应当在拍卖日期前3日内到土地管理局或房地产管理局领取有统一编号的应价牌。自制应价牌者,竞投行为无效。

    三、拍卖时,主持人公布底价后,竞投者以举牌方式应价,价高者得。

    四、竞投得中者应即与出让方签订出让合同,交付定金。当时不能交付定金的,由土地管理局或房地产管理局处5000元以下罚款。

    五、土地使用者按应价数额支付出让金后,向土地管理局或房地产管理局办理使用权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

    土地使用权拍卖,应有市公证处参加并出具公证书。

    第十四条  土地管理局或房地产管理局以协议、招标、拍卖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应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提供下列资料。

    一、土地的位置、四至范围、面积及地籍图。

    二、土地的规划用途和建筑容积率、密度、净空限制等项规划要求。

    三、建设项目的完成年限,必须投入的建筑费用和发展面积的最低限度。

    四、环境保护、绿化、卫生防疫、交通和消防等要求。

    五、市政公用设施现状和建设计划或设计要求。

    六、地块的地面现状。

    七、出让的形式和年限。

    八、出让金的付款方式和要求。

    九、土地使用者的义务和有关的法律责任。

    十、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五条  土地使用者不按规定支付全部出让金,或出让方未按合同规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另一方有权依照《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第十六条  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开发、利用、经营土地。

    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由土地管理局或房地产管理局依法予以纠正,并可根据情节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直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十七条  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应当经土地管理局或房地产管理局和城市规划管理局批准,依法重新签订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

    第三章  土地使用权转让

    第十八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合同。

    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第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也随之转让。

    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用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

    第二十条  土地使用者通过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使用年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第二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到房地产管理局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房地产管理局批准,并办理过户登记。

    第二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后,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依照本办法第十七条办理。

    第四章  土地使用权出租

    第二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出租,应当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不得违背法律、法规、规章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

    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租。

    第二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出租后,出租人必须继续履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二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出租,出租人应当到房地产管理局办理登记。

    第五章  土地使用权抵押

    第二十六条  土地使用权抵押,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当签订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不得违背法律、法规、规章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抵押。

    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时,其用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

    第二十八条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或因债务清偿及其他原因抵押权消灭的,应当向房地产管理局办理登记。未办理登记的,抵押无效。

    因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的,应当向房地产管理局办理过户登记。

    第六章  土地使用权终止

    第二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取得。土地使用者应当向原发证机关交还土地使用证,并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条  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者申请续期的,应当在期满前6个月内提出申请,并依法重新签订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向土地管理局或房地产管理局办理登记。

    第七章  划拨土地使用权

    第三十一条  符合《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经土地管理局或房地产管理局批准,并同出让方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可以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转让、出租、抵押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

    第三十二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由房地产管理局依法没收其非法收入,并根据情节处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依法继承的,继承人应到土地管理局或房地产管理局办理登记。

第8篇:城镇精致管理范文

【关键词】 城市发展 国际化 养生目的地

【作者单位】 江苏如皋市政府办公室综合科。

【中图分类号】 F29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5103(2014)10-0013-02

如皋建县于东晋义熙七年,至今已有1600多年历史,是长江三角洲最早见诸史册的古邑、民国时期第一大县。近年来,如皋坚持以经典规划指导城市发展,以精致建设推进工程建设,以精明理念开发经营城市,以文化根基守护城市文脉,在转型发展中实现华丽转身。

一、坚持以规划为引领

规划是城市建设的灵魂和指南。正在由小城市向中等城市跨越的如皋,牢牢把规划作为城市建设的龙头,紧紧围绕“建设宜居宜业生态城市、打造国际化养生目的地”的目标定位,按照“80平方公里,68万人”的中等城市规模,坚持以“联系”视角和“前瞻”思维科学编制了《如皋市城市总体规划(2012-2030)》,进一步完善城市结构、布局和功能。近年来,如皋先后获得了中国优秀旅游城市、国家园林城市等荣誉称号。

二、坚持以组团为路径

如皋在推进城市建设中坚决摈弃“越建越堵”、“边建边拆”的老路,而是以“多组团”取代传统的“摊大饼”,坚持老城区功能疏解、高新区网格化加快建设、开发区同步发展推进的路径,形成了“组团相接、生态相连”的城市发展态势,有效缓解了交通拥堵、功能过分集中、城市基础设施超负荷运行、城市管理难度日益加大等诸多城市“通病”。城市空间和功能结构实现了由单中心、高集聚向多中心、多组团发展格局的历史性转变,拉开了城市发展空间,完善了城市机构体系,提升了城市服务功能,促进了城市科学管理,推动了城市大规划、大建设、大发展,实现了城市大辐射、大带动、大繁荣。

三、坚持以城镇为依托

坚持从城乡一体发展的视角出发,以体现小城镇的鲜明特色为目标,进一步完善“1146”城镇结构体系,形成以中心城市为主体,如港新城为副中心,南通市级中心镇和特色镇为依托的区域整体发展格局。全面统筹重点镇和特色镇在空间共构、产业共谋、设施共建、功能共生等方面推进城乡一体,充分考虑自身发展需要、现实基础和自然禀赋,合理确定产业配套、功能定位、个性风格,提高各镇间的关联度和互补性,着力打造一批富有地方特色和比较优势的工业商贸强镇、文化旅游名镇和生态宜居城镇,实现特色经济发展与特色城镇建设互动并进。

四、坚持以乡村为根基

发挥自然景观、生态农业、餐饮文化等优势,提升发展优质稻米、优质果蔬、优质畜禽、优质蚕桑等特色高效农业,加快塑造滨江渔村、历史古村、特色经济村等乡村风貌,打造乡村特色产业。发挥重点镇、特色镇的节点作用,推动城市基础设施向农村延伸、城市公共服务向农村覆盖、城市现代文明向农村辐射,努力做到相邻城镇间、乡镇与快速路网、行政村与镇区快速通达的目标,使农民享受到和城市居民一样的社区服务,形成和谐相融的现代城乡形态。以美好城乡建设行动为抓手,全面推进村庄环境整治,完善“四位一体”长效管护机制,打造整洁优美、舒适宜人的村庄环境,改善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加快建设规模适中、组团发展、生态优美的新农村。

五、坚持以经营为策略

如皋坚持把城市作为最大的国有资产进行整体经营,努力提升土地置换和储备水平,做到“一个池子蓄水,一个龙头出水”,走活经营城市这盘棋。在投资规模大幅度增加的情况下,政府负债率保持在科学合理的范围内,积极组建城投、交投等投资公司,有效解决了高新区、龙游湖商务区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贷款。吸引和支持面广量大的民间资本进入基础产业、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等领域,撬动更多资金投入城市建设,为城市建设注入持久动力。

六、坚持以精品为追求

在城市建设中,如皋牢固树立“精品城市”理念,坚持把“精心、精细、精致、精品”的要求,融入到城市建设的每一条道路、每一幢建筑、每一个主题公园、每一个市民广场、每一个街景雕塑,努力做到使今天的城市建筑成为明天城市的符号和象征,把城市建设精品留给后人当财富。主动顺应“高铁时代”的来临,积极与雨润、金科、润地利等民企开展战略合作,拓展城市配套、专业服务、居住生活等功能,打造“无障碍”的国际化环境。大力推进“智慧城市”建设,满足智慧产业、高端人才不断升级的服务需求,营造现代气息更浓、人居品质更优的居住环境。

七、坚持以产业为支撑

产业是立城之本,是城市综合实力的象征。以产兴城、依城促产是推动城市持续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如皋坚持以产城融合为导向,充分考虑产业发展规划,统筹规划城市产业区和生活功能区,推动产业与城市实现良性互动。针对城市新兴业态不断更新的现实,逐步提高金融商贸、旅游等现代服务业的比重,努力将城市建设成为居住、产业、休闲、娱乐、文化、旅游、生态的综合体,不断提高城市的内在动力和发展水平。全市形成了船舶海工及配套、新能源汽车及汽车零部件、新材料、纺织服装等四大主导产业,高端装备制造、电子信息、新能源、节能环保等四大新兴产业,港口物流、软件和信息服务、特色旅游、健康养老等四大现代服务业的产业体系。

八、坚持以管理为准则

“三分建设,七分管理”是城市发展的黄金定律。坚持网格化管理与信息化管理有机结合,推进执行管理重心下移,全面推进片长制,严格落实管理职责,真正做到“全覆盖、无盲区、全天候”。加快数字城管平台建设,将现代管理手段与网格化责任制相结合,促进城管执法由滞后向实时转变,由粗放向精细转变。坚持市场化与精细化紧密衔接,在环卫保洁等城市管理领域引入市场化竞争机制,切实做到变花钱养人到花钱做事。坚持日常化管理和专项整治互动并进,着力治违,对出现的违法建设零容忍;治乱,不断提升城市管理的规范化水平;治脏,全面提高城市地面道路和建筑物外立面保洁水平;治堵,缓解市区交通拥堵难题;治暗,让城市的夜晚更具魅力。

九、坚持以均衡为要义

如皋突出以人为本,坚持系统化设计、制度化安排、规范化建设、长效化推进,新增财力的70%以上用于民生改善,每年新办十件为民实事,加快建立广覆盖、多层次、高水平、城乡接轨的教育、就业、社保、医疗、住房、养老六大类城乡公共服务体系,高质量实现民生“五有”目标。城乡居民收入连续多年保持两位数增长,教育、卫生设施和服务水平明显改善提升,城乡最低养老保险持续提标扩面,新农合全覆盖。加快城市公共交通、供气供水、垃圾和污水处理、宽带网络等基础设施向农村延伸,实现城乡基础设施一体化。

第9篇:城镇精致管理范文

一、制定科学规划,突出地方特色

中心镇规划要引用城市规划理念,要符合现实,着眼长远,定位准确,突出特色,为指导中心镇建设提供科学的法律依据。一是高起点编制中心镇规划。按照“规划超前、建设细致、开发大胆、管理严格”的思路,立足“优”(优化布局)、“特”(特色明显)、“精”(精致精细),高起点编制好中心镇总体规划,同时加强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的编制,明确各区块功能定位,科学构筑发展框架。中心镇总规确定后,应严格按规划实施,杜绝“领导变动,规划重弄”的随意性。二是加强对中心镇总体规划修编的指导。目前中心镇总体规划及各类详规的编制,大多由各镇请来省内外的一些高等院校或规划设计单位的专家教授编制,这些专家教授一般都不是本地人,对当地的历史、文化及资源禀赋等优势了解不够深入,有的甚至简单搬用外地模式。因此,市和各县(市)规划、建设等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主动承担规划编制指导和审查工作,对中心镇的规划进行逐个研究,既重视发挥院校、专家的作用,又认真听取和采纳当地干部群众的意见,使各中心镇的规划更切合实际、更具可操作性。三是围绕“中心”谋发展。应重视其作为区域性经济中心的示范、集聚和辐射带动作用,着重推进产业集聚,进一步扩大重点中心镇的影响力。

二、建立相互配套的政策平台,提升中心镇自我发展能力

一是制定有利于加快中心镇建设的财税政策体系。按照新财政体制下财权与事权相匹配的原则,进一步理顺县(市)与中心镇的财力分配关系,提高中心镇税收分成比例。建立并完善规费优惠激励机制,将中心镇土地出让金净收益留成部分及土地开发、整理、复垦产生的净收益全额返还给中心镇。中心镇征收的城镇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规费也应全部留给重点中心镇。二是制定引导农事企业向中心镇集聚的政策。工业集聚和人口集聚是城镇化最主要的两大平台,而且工业集聚可以更好地引导人口集聚。三是制定引导农民变城镇居民的各类保障政策。要使农民安心到城镇定居,必须首先解决好他们的后顾之忧。要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尽快实现“新农合”、“新农保”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及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之间的对接。进一步探索土地承包经营权转换社会保障、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转城镇低保等工作,逐步提高被征地农民保障水平,使“城镇化”对农民产生吸引力,努力消除农民对变市民的疑虑。

三、大力发展支柱产业,进一步提升中心镇自我发展能力

城镇建设的核心在于扩大城镇规模,集聚人口。中心镇实力和地位的提高,聚集功能和辐射功能的强化,基础在产业、关键在产业、着力点在产业。这是立镇之本、兴镇之基。扩大城镇规模、集聚人口离不开龙头企业的带动和产业的支撑。一是大力打造龙头企业,壮大工业园区,发挥其带动作用。二是做大房地产业,发展商贸物流,形成各具特色的产业重镇,强化产业载体支撑。三是进一步抓好“三集中”。加大在农村实行产业化、集约化经营,整合土地资源的力度,不断推进工业向园区集中,土地向规模经营集中,农民向城镇和集中区集中。

四、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原则,着力破解土地制约瓶颈

土地是推进中心镇建设的重要资源,也是制约中心镇发展的瓶颈之一。一方面要从保护耕地出发,制定农村非农用地规划,尽量少用耕地,对中心镇发展确需占用耕地的,要从动态平衡出发,给予优先保证。支持和鼓励中心镇通过改造旧城,开展迁村并点、土地整理等,做好集中用地和集约用地。对大型的建设项目和重点项目,要从快优先安排用地指标。要建立和实施土地收购储备制度,统一收购闲置土地。另一方面要积极探索农民进入中心镇后原有承包地和宅基地流转的途径和管理方法,制订和选择科学合理的土地流转方式。允许城区内集体土地使用权采取作价入股、出让、转让等方式参与中心镇的开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