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内容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关键词 规划调整 实施评估
中图分类号:F301.2 文献标识码:A
第三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已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与上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比,其在土地调控指标体系、管制分区等方面发生了明显变化,因此,要求在实施过程中更加加强对本轮土地利用规划的控制与调整。由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往往要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实施过程中根据需要进行调整,而规划的严肃性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调整具有严格的限制。据此,国土资源部先后下发文件《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2号)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评估修改指导意见等文件,指出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必须就修改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合法性等进行评估,组织专家论证,依法组织听证,并向社会公示。规划实施评估报告经规划原批准机关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开展规划修改。凡涉及改变城乡建设用地扩展边界、禁止建设用地边界,改变约束性指标,调整重大布局等原则性修改,必须经规划原批准机关批准,同时各省国土资源厅相继出台技术指导文件,作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估的技术指导。
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估方法研究
当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估的一般思路是首先构建实施评估指标体系,然后通过数学的方法分别计算出各指标数值,最后根据权重和各指标分值综合计算得到该区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总分值。根据研究思路可以看出,一般情况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估的方法主要是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但传统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估中的定性与定量相结合方法往往是定性为主,单一用数理统计进行分析。随着各项技术的发展,这种传统的评估方法已经无法满足需求,逐步转变为多元关注的分析方法。除此之外,目前的规划实施评估还引入了定位分析技术,将GIS软件与土地利用实施评估进行有效结合,从空间上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分析。
本文主要通过多角度构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估指标,运用数学模型分别计算各指标数值,从多元定量方法入手,进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估研究。
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估
2.1评估指标选择
根据卧龙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发展规划、土地利用变更数据等最新统计数据,结合规划实施评估技术指导,从规划指标执行、规划实施效益的实现以及规划实施后土地利用程度和变化三个方面进行定量评估,选取规划主要指标实施情况、用地结构与布局情况、用地节约集约程度、规划实施情况和规划与经济社会发展匹配度5个评估目标、耕地保有量目标实现程度等22个子目标(见表1)。
表1:卧龙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价因素因子及权重
2.2评价指标的权重确定
权重应依据评价目标、评价指标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估的影响程度来确定。评价目标、评价指标的权重值在0~1之间,每个目标对应下一层分值指标的权重之和都应为1。一般情况下,确定权重主要依据特尔菲测定法、因素成对比较法和层次分析法等几种方法。本次卧龙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估评价选用特尔菲测定法来确定总体评价及评价目标指标权重。其测算方法是首先对各因素进行多轮次的专家打分,并按下式计算权重值:
其中wi =1
式中:c――评估分值
Wi――第i个评估因素作用权重值
di――第i个评估因素作用分值
由此计算得到本次规划实施评估各因素因子的权重如表1所示。
2.3 指标计算
考虑土地规划评估的系统性,评估指标覆盖面较广,因此采用多因素综合评判模型作为土地规划实施评估的模型。具体公式为:
其中wi =1
式中:c――评估分值
Wi――第i个评估因素作用权重值
di――第i个评估因素作用分值
由于各评估指标反映不同的评估内容,有不同的评估标准和量纲,相互之间不能直接比较,需通过标准化将其转化为可比量纲。
为了更直观地评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水平,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状况分为优秀、良好、一般、差、较差和很差六类,对应的综合评价分值归类标准见表2:
卧龙镇土地规划实施定量评价结果为80.55分,规划实施情况良好。为了找出规划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对各个评价指标进行具体分析。
3.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估的思考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估主要是针对目前正在实施的第三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调整而进行的一项工作,其目的是为了科学合理的进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调整,但实际应用过程中,当前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估的方法及评估思路尚存在一定的问题。
3.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依据不明确
目前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虽然受到土地利用规划实施评估的限制,即在调整前必须先通过规划实施评估,但是却没有明确的限制因素,虽然通过定量的规划实施评估可以得到该地区规划实施情况的好坏,但这种好坏不能作为是否进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的依据。而当前的实际操作是很多地方将这种规划实施评估作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的一部分,不能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起到规范限制的作用。
3.2规划评估指标与规划调整内容不一致
目前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估主要是对目前规划实施情况的指标测算及分析,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过程中,往往是对规划布局的调整,规划的各项指标很少会发生变化,从而使得这种评估跟实际的调整联系并不密切。
参考文献
[1] 杜金锋,冯长春.当前中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价中主要问题研究[J].中国土地科学,2008,22(10).
[2] 田帅,刘秀华.量化模型用于动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价的研究[J].西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4(4).
关键词:土地规划;城市规划;两规
中图分类号: F301.23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规划各自的目的与任务
1.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目的与任务
1.1.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目的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对一定时期内一定行政区划范围的土地开发、利用和保护所制定的目标和计划,是对区域内的土地利用进行的总体战略部署。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目的是协调区域社会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对土地的需求,以取得最佳的社会、经济和环境效益。
1.1.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任务
国家、省、地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主要任务是在对辖区内土地资源的利用现状、潜力及各种用地需求量进行综合分析研究的基础上,确定规划期内土地利用的目标和方法;协调部门用地矛盾,统筹安排各业用地;逐级分解规划的各类用地控制指标,重点确定城镇用地规模控制指标,落实重点建设项目用地和农田保护区等重要土地用途区的布局;提出实施规划的政策措施。省级规划要实现省域内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地级规划要重点安排好城乡结合部的土地利用,确定城镇建设用地的范围。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主要任务是根据上级规划的要求和本地土地资源的特点,分解落实土地利用的各项指标,划分土地用途区,重点划定城镇、村镇建设用地区、独立工矿区、农业用地区等,为土地用途转用规划许可提供依据。
1.2城市总体规划的目的与任务
1.2.1城市总体规划的目的
城市总体规划是对一定时期内城市性质、发展目标、发展规模、土地利用、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和实施措施,是根据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在研究城市密度的前期下,对城市空间布局和城市形态的总体设计。城市总体规划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城市的发展方向和建设安排。
1.2.2城市总体规划的主要任务
综合研究和确定城市性质和空间发展状态,统筹安排城市各项建设用地,合理配置城市各项基础设施,处理好远期发展和近期建设的关系,指导城市合理发展。
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规划两者的内在关系
由以上分析土地利用规划与城市规划两者的目的和任务可以得出两者的内在关系如下:
1.1核心内容和根本目标的一致性
城市总体规划是一种区域性、综合性规划,它是以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为出发点和归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一种专业性规划,是以合理安排现有的土地资源,确保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目的。两项规划的侧重点虽有不同,但从城市发展的角度看,“两规”都是在对现状进行充分的分析和研究的基础上,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为依据,都是将土地作为主要规划对象,核心内容都是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在实现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城市的可持续发展这一根本目标上是一致的。
1.2规划空间的从属性
从“两规”的空间范围来看,城市规划区并非整个行政辖区范围,只是其中的一部分,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范围是整个行政辖区内的全部土地,其规划范围比城市规划范围大。因此,城市总体规划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一个专项规划,两者是点和面的关系,是局部和整体的关系。所以,城市规划中有关城镇体系布局、城市用地规模、用地选择、城市区域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用地指标,应当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同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也应为城镇的发展建设等创造较好的条件。
1.3土地需求与土地供给的关系
从规划的内容、手法和成果看,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建设与规划、土地供给与土地需求的关系。城市总体规划是以建设为中心,展开城市各项建设的总体规划。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以土地利用为中心,优化土地利用结构,促进各业健康发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内容上更全面、更具体地体现了一个地区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与配置、土地利用结构的综合调整与优化、土地利用的宏观调控与微观管理机制。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关系是建设与规划、土地需求与土地供给的关系。而且,两者在城镇和村镇发展用地的规模、方向和范围等方面又必须进行充分协调。
三、“两规”协调的思路与途径
1.1统一技术规范
根据原来两个规划各自使用的标准,进行协调统一,重新确定一个两项规划都适用的用地分类标准,统一规定两个规划的规划期限以及所采用的有关数据的统计口径。通过统一与规划有关的各种规范、标准、技术手段和编制方法,以达到两个规划在基础数据和规划指标等方面的协调一致。这里需要协调好3个方面内容:(1)城市规划区范围。规划区范围划得过大,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难以管理,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土地管理部门间的矛盾也会较多。(2)人均建设用地规模指标。从建设现代化城市的角度考虑,重点建制镇的建设用地可以适当放宽,但对一般镇、乡、集镇和村庄建设用地以及分散的乡镇企业用地要严加控制。(3)两个规划的用地分类指标。主要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城镇、村庄、工矿用地等要进一步细分,使两者有对应关系。
1.2城市发展方向协调统一
要使“两规”在城市发展方向上达到协调统一,必须先确定城市的性质,这对城市发展规模和发展方向具有决定性的作用。根据我国国情,保护耕地应作为城市发展用地时首要考虑的问题。其次,应结合区域范围内的土地适宜性评价和在城市发展过程中基础设施的建设情况,在确保基本农田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城市的发展方向,即向宜建区和基础设施有所延伸的地方拓展。
1.3用地布局上的宏微观协调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侧重于整个城市的宏观布局,主要是确定整个行政区内中心城市、重要基础设施工程、重要工矿项目等用地的规模和布局。而城市总体规划则侧重于城市中心区的微观布局,仅仅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其中心城区的细化。因此,在“两规”的协调过程中,城市总体规划应以土地利用的总体规划为指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用地布局上只起宏观调控作用,城市总体规划则详细布置城市规划区内各类用地的布局。
1.4保证“两规”实施一致有效
在“两规”的实施过程中,各级政府应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为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对“两规”的实施予以同等重视。“两规”的实施都应注重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等手段的综合应用。此外,应加强规划宣传、社会监督和规划实施评价,建立规划公众参与制度、规划公示制度,进行规划管理公开,调动公众的主动意识,促进政府部门的公正执法,提高工作效率,制约和避免各种违反规划行为的发生,保证规划的实施。
结语
从宏观层面上讲,“两规”协调,有待具有中国特色的规划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尽快地开展区域规划或国土规划的编制工作,以便在区域层次上对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规模、城镇体系规划,尤其是城镇规模与布局、土地利用与经济发展、土地利用与工业化、城市化之间的相互关系进行协调和安排。
参考文献
一、准确的基础数据是修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基础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础数据包括基期年土地利用现状数据,上一轮规划的基础数据、规划数据以及到目前为止现状数据,基本农田划定、调整、变化数据,人口、国民经济、财政收入、粮食产量等基础性资料数据,各重点城镇建设区、工业区、旅游景区、农村宅基地集中区等非农业建设用地数据、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实施等数据。因此,准确的土地利用利用现状、翔实的基本农田保护地块登记、完善的基础性资料、科学各类用地预测、合理的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等基础数据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的基础。
二、专题研究是科学修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保障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的专题研究,主要包括对上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价、新一轮规划建设用地需求量预测及土地供需平衡分析、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研究、土地节约和集约利用研究、城乡用地结构和布局优化研究、区域土地利用研究、土地利用与生态环境建设研究、土地利用规划管理保障制度研究、耕地后备资源潜力调查分析、风景旅游区土地利用规划、实施金土地工程,新增耕地数量,提高耕地质量分析、实施工业强县,乡镇工业集中区布局用地分析等多个方面,具体内容含①总结上一轮规划经验教训,阐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的必要性;②预测基于粮食生产能力的耕地需求量,估算耕地的可供给量,确定耕地和基本农田的保护目标,根据农用地分等定级成果、耕地数量、地形地貌、坡度等因素确定基本农田分布与规模;③摸清区域建设用地的利用现状,进行建设用地的基本形势分析,集约利用潜力的预测,新增建设用地的区域统筹安排,提出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措施和对策;④预测总人口规模以及城、乡人口结构,预测城乡建设用地总规模和城、镇、村及工矿用地规模,分析城、乡居民点内部挖潜和循环利用的潜力,提出挖潜措施,估算合理的新增建设用地及占用耕地规模,根据耕地占补原则和资金投入分析,提出规划期内城乡居民点用地整理和复垦的规模,制定相应的保障措施,研究优化城乡用地布局的思路与办法,提出保障规划方案实施、促进土地节约与集约利用的政策、制度、措施或机制建议,提出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的政策措施或建议,按照统筹区域发展的要求,开展土地利用综合分区研究提出区域土地利用调控措施;⑤分析县城区内不同区域的现有开发密度、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分析县城区内基础设施合理发展规模、布局和用地规模,提出落实国家和省级区域发展战略的土地利用调控指标及措施,提出分区的土地利用调控指标及管制措施;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战略环境影响评价、调查土地生态环境问题、分析土地利用对生态环境的影响、提出环境友好型的土地利用模式建议、进行土地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分区,确定管制规划、提出重点区域的土地利用调控指标建议、提出生态改善目标及生态建设用地安排建议;⑦完善规划实施体系、法律保障、行政保障、经济保障、社会保障、技术保障;⑧分析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现状、问题,分析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的潜力,提出规划期间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方案,制定实现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的具体措施。因此,只有着力搞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的专题研究,才能科学地编制新一轮总体规划。
三、明确市、县、乡镇三级行政区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定位和内涵是修编成功的关健
把握市、县、乡镇行政区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定位和内涵是搞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的关健。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于过渡层次的中观性、政策性规划。其基本内容应当是在上级规划的控制下,提出各类土地供应的总量控制指标和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开发、利用、整治、保护的重点区域和重点工程,重点解决好市域内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骨干性基础设施规划、产业布局规划、生态环境建设规划等各类规划用地规模和布局的协调与控制问题。而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于管理型规划,在各级规划之间主导性地担负着承上启下的协调和落实功能。原创文秘材料,尽在文秘站网网。其基本内容应当是落实上级规划的各项主要控制性指标;重点在于定性、定量、定位、定序,在土地开发、利用、整治、保护的层面上确定各类用地的类型、规模、范围和时序;核心内容是土地用途分区,包括基本农田保护区、一般农地区、园地区、林地区、城镇建设用地区、村镇建设用地区、工矿建设用地区、村镇建设控制区、土地开发整理区、风景旅游生态环境保护区等。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于实施性的微观控制性规划。重点应当是在县级规划的各类土地用途分区和用地规模的控制下,详细确定各个地块的规划土地用途,其详细程度应当达到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深度,规划成果的侧重点应当放在规划图件和控制性规划设计原则的编制上,以满足土地用途管制和其他各项土地利用活动管理的需要。
四、适度的数据库与系统是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的核心
关键词:城市规划法 总体规划 详细规划 土地使用 限制
Abstract: Urban planning law regulates the planning activities of cities and towns, restricting land use. First, urban planning law restricts the use of land in principle. Then, by the specific system containing overall planning of land use, total planning and detailed planning of cities and towns, from the physical content to the program and from generalization to the concretization, land use is legally restricted.
Key words: urban planning law, total planning, detailed planning, land use, restriction
中图分类号:D922.297 文献标识码:A
对土地及其附着物(如房屋)的使用权利并非绝对的、不受约束的,它受到许多法律的限制。在对土地使用的法律限制中,城市规划法是一种重要的类型,并已有了制度的框架。
我国曾于1989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并于次年施行,后于2007年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并于次年施行,废止了原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但这属于对立法体例的调整,将城镇体系及城市、镇、乡和村庄的规划统一纳入一部法律文件来进行规范,并不意味着城市规划法不存在了。规范城市建设活动的法律制度仍然存在于《城乡规划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及规章中(下文有述),具有效力并发挥着作用。
城市规划通过对城市建设用地进行合理的空间布局和对土地资源优化配置,以实现稀缺的土地资源(在我国尤其如此)能够被有效、公平地使用,从而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目的。城市规划法则是调整、规范上述的属于城市建设管理之活动的法律规范,因此城市规划法的内容除了规划编制和对规划的行政管理之外,还有对土地使用的限制。
一、城市规划法对土地使用的原则上的限制
首先说明一点,纵观《城乡规划法》的行文与表述,可以发现立法者将城市规划和镇规划归于一处,而将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归于另一处。这可被理解为城市、镇的规划均属于城市规划的范畴;关于城市、镇的规划的法律规范均属于城市规划法。因此下文的“城市规划法”包含了关于镇的规划的法律规范。
《城乡规划法》第2条规定:“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法。”第7条规定:“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城市规划法首先在总则上提纲挈领地要求:城市、镇的建设活动须遵守城市规划法的规定,以及依此法制定和实施的城市规划。城市、镇的建设活动当然以使用土地为前提,故《城乡规划法》第2、7条在基本原则上做出了对土地使用的总体、概括和统率性限制。
《城乡规划法》第9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该规定从法律关系之主体的角度,申明了包括土地使用者在内的任何主体均应遵守依法制定且生效的城市规划,土地使用者受到依法制定且生效的城市规划的限制。
此外城市规划法还要求:在规划区内使用土地进行建设应当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见《城乡规划法》第4条)。这其实也是城市规划法对土地使用的一种概括性限制。
二、土地使用受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限制
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这样的宏观目标角度看,城市规划与土地利用规划是一致的。当然两者各有侧重。城市规划侧重于对城市、镇的规划区内的土地的合理利用,其要义正是保证规划区内建设用地的科学合理使用。
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所调整、规范的对象存在交集,即上文中所述的“城市、镇的建设管理活动”,因此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法律规范也可以是城市规划法的法律规范。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由各级政府组织编制,是实行最严格土地管理制度的纲领性文件,所针对的土地当然包括城市、镇的土地,故而城市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也是城市、镇建设的依据(见《城乡规划法》第5条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第2、3条)。这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土地使用的概括性的限制,具体的限制主要有(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第17-20条):
1.土地利用规模、结构与布局。
2.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利用的方向,乃至市、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按用途对土地进行管制的分区及管制规则。
3.省、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别确定的土地利用重大专项安排、重点工程安排。
4.省、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别对市、县级土地利用的调控。
关键词:土地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两规不协调
Abstract: this paper is mainly aimed at the general land use planning and the urban planning of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existing in the process of coordination problem of planning theory and analysis between, and find out the cause two rules don't coordinate the cause of the problem, and to these questions some personal opinions, and put forward the corresponding solving these problems and methods of the path, and I hope to these key solutions of the problem of help.
Keywords: land planning; Urban planning; Two rules don't coordinate
中图分类号:TU984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随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推进,在我国规划学术界出现了许多争议性的问题,而其中极具代表性的问题就是城市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协调问题(以下简称两规协调)。个人认为,在两规不协调的诸多问题中首先要解决就是规划功能定位不清的问题,他们之间没有的明确相互关系,这与其在规划体系中的作用与地位有关。究其本质原因就是我国规划体系缺位,没有明确规划之间的相互关系。本文就两规协调问题解决措施和方法提出个人的一些观点看法。
一、两规协调中存在的问题
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协调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相互关系。也就是从那时起,在我国学术界和实务界开始有两规协调问题的研究和讨论。许多学者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在总体上认为,两规是具有相同之处的,主要表现在其法律依据组织领导和规划审批方面。但是两规的规划范围和两规的规划思路是不同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思路是依据上一级下达的建设占用耕地面积、新增耕地面积和净增耕地面积三项控制指标,以供给制约和引导需求,重在控制,这种控制是刚性的。而在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时,则不同于前者,它不是依照上级下达的规划控制指标,城市的发展思路和城市规模,是依据城市的社会、经济、地理、资源、人文背景等多个人因素综合分析而建立的。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根据城市发展的客观规律,设计出城市发展目标和发展规模的计划,满足需求,重在发展。换句话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有控制规划,而城市规划属无控制规划。此外,两规在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和两规中人口统计口径不一致,导致两规中关于城市人口规模的内涵存在很大的差异,前者明显大于后者,直接影响根据人口规模计算的城市用地面积。
为了解决两规协调问题,我国其他政府部门也参与此项研究,针对构建中国规划体系的问题,提出了相关的解决方法和途径。国家建设部也提出城乡规划的建议,主要包括有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乡镇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历史文化名城规划等。国务院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全国的城乡规划工作的主管。国土资源部强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作为土地利用领域中统筹社会、经济、环境过程的基本规划,一切其他各项规划均应当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看齐,用地规模与布局要做好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
二、两规协调宏观层面:上端规划功能缺位
两规不协调宏观层面上的重要原因是上端规划功能缺位的问题。上端规划功能缺位具体指规划体系中区域规划功能缺位和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功能缺位。两规协调是土地规划工作需要的,由于两个规划出于不同的目的和任务,导致其目标、任务、内容和编制思路有很大的无法统一协调的差异。要从根本上解决这种差异,这就要求上一级规划充分发挥对下一级规划的综合协调功能和作用。建设用地指标是两规协调的焦点问题,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配确定的这些指标,“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超过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下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刚性约束,因此想要协调这之间的矛盾,就要在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框架内进行协调解决。从这一方面来看,城市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之间是局部与整体的关系。但从经济发展方面来看,区域经济发展是以城市的发展为依托的,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城市是区域经济中心,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而且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是以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成果作为重要依据的,二者本应是相互促进的关系的,在城镇用地规模与布局上紧密协调。两规协调宏观层面上就是上端规划功能补缺,具体来讲,就是要开展区域规划或国土规划,做好社会经济发展、生态环境保护与土地资源合理配置三者之间的协调工作,为下端规划编制和实施提供科学依据。
三、两规协调微观层面:建设用地规模
建设用地规模作为两规协调的重点。目前,在我国无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还是城市总体规划,本着 “以人定地”的方式,即依人口规模和人均建设用地测算建设用地规模。在两规协调过程中,要求在统计规范人口和建设用地时统一口径。在进行人口统计时,两规协调时应当采用相同的城镇人口、常住人口和流动人口统计数。
而建设用地作为两规协调中的焦点问题,则要求统一建设用地尤其城市建设用地的概念。还有工业用地、绿地和道路广场用地,其发展特性主要受产业结构、交通需求、经济增长和自然生态等的影响更大,这类用地规模应考虑产业类型和产业结构对用地需求特性,采用分组控制加以确定。
结论:
从宏观层面上讲,两规协调要依据我国的基本国情建立健全规划体系,开展区域规划工作,在区域层次上协调安排土地利用与工业化、城市化之间相互关系。从微观层面上讲,解决两规之间不同的地方,主要针对解决人口和建设用地的统计口径的问题。发展与保护是辨证统一的关系。只有通过走发展的道路才能增强国力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而保护也是为了能够持续发展。城市规划是以发展为主要特征的,不过在进行规划工作时要注意优化发展方式,以低代价求发展,发展模式中要注意寻求低占地的发展,走集约利用土地的道路;土地利用规划是以保护为特征的,但也改变过去的消极保护模式,要进行主动保护,本着“一要吃饭,二要建设,三要保护环境”的土地利用方针,研究在发展中求保护,在保护中求发展的策略,。
参考文献:
[1]陈银蓉,等.城市化过程中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规划协调的思考[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06(1): 30一33.
[2]曹荣椿.论城市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互协调 [J].经济地理,2001(5):605―608.
【关键词】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策略;探究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在土地利用和管理上的规划,指导城乡建设和土地管理的重要文件。相对于省市级的规划,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具有微观性和可实施性的特点,主要偏重于保护基本农田、控制建设用地规模和高效节约地利用土地。但是由于规划本身存在着科学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等方面的不足,因此对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改进和完善已经势在必行。
1.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特点
1.1县乡级规划必须强调落实性
在我国五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体系中,县、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于落实性、实施性、可操作性规划。县、乡规划的主要内容就是要落实上级规划下达的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模等各项控制性指标,合理安排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用地,划定好土地用途区。因此,县乡级规划修编的重点在于落实各项规划指标的定性、定量、定位、定序,在土地开发、利用、整治、保护的层面上确定各类用地的类型、规模、范围和时序。具体措施就是通过建设用地空间管制边界与各类土地用途分区来统筹安排各类用地,控制和引导城乡土地利用。
1.2县乡级规划要具有可操作性
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于管理型规划,在上级规划与下级规划之间主导性地担负着承上启下的作用。在县级规划确定规划主要目标,分解重要控制性用地指标后,乡级规划应按县级规划的要求,将各类指标以用途管制区的形式落实到1:1万的乡级土地利用规划图上,合理划定土地用途管制分区、分解土地规划控制指标,并将耕地和基本农田、城镇村和基础设施建设的用地规模落实到具体地块,做到文本、数据、图件、数据库相一致。经批准的新一轮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做为土地管理各项相关工作的依据。因此可操作性对县乡级规划至关重要,不仅关系到此次规划修编的任务能否完成,还关系到今后规划期内的各项指标的执行情况。
1.3县乡级规划重在协调供需矛盾
目前我国已进入工业化、城市化快速发展的重要时期,原本已经明显的人地矛盾也日趋凸显。我国的土地利用规划指标历来是自上而下控制,层层分解下达,落实到基层的县乡级规划各项指标都已经十分紧张,经济发展与耕地保护、建设用地与基本农田、用地规模与布局、各项规划之间的用地矛盾尤其突出。县乡级规划修编时如何因地制宜,统筹各类各区域用地,既落实上级下达的规划任务,又能协调土地利用、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三者关系,是一个困境和具有挑战意义的命题。
2.做好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需要注意的问题
2.1强化对县乡级土地利用规划指标的科学合理性和可操作性的控制
县乡级土地规划的主要内容为保护基本农田面积、控制建设用地规模和加强土地的开发利用等,在上下级规划之间起着承上启下的桥梁作用。因此,在对其规划进行修编的时候,要充分的考虑到其指标的科学合理性和可操作性。首先要依据城镇建设总体规划,设置和预留城镇建设用地,以便预期外的县乡级重点建设项目在报批的时候,可以符合相关的土地规划要求,并且还要在保证基本农田数量和质量的前提下,增加城镇建设用地和减少农村建设用地。其次,要妥善的处理和协调好土地规划和其他规划之间的关系,尽量保持规划基期、人口统计数据和土地分类面积等方面数据的一致性,实现各规划资源之间的共享,为各规划共同顺畅的贯彻实施提供有利条件。最后还要增加各种土地规划研究图件的数量,丰富翔实与其相关的各项数据,细化规划的可行性论证,以及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信息系统的建设工作,努力实现资源共享和对土地用途管制的全方位监控。
2.2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应注重与新农村建设相结合
县乡级土地规划修编和新农村建设是整体和局部的关系。编制人员在编制土地规划的时候,就要充分的考虑到新农村建设方面的内容,加强对新农村建设规划的指导和控制,通过城镇和村庄建设的整体布局,逐步实现将农村居民点集中和聚集的目的。同时,土地规划修编和新农村相结合也有利于统筹安排新农村建设用地和其他各类用地,对于协调新农村规划和土地规划开发等专项规划之间的关系,引导新农村建设用地向集约节约方向发展有重要的意义。此外,土地规划修编和新农村建设相结合对于改进农村土地利用方式,推动规划目标的实现也有着积极的影响和作用。我国农村用地方式仍然较为粗放,只注重向外延伸,扩大农村的面积和规模,而增加的农村宅基地的建设使得可用耕地的范围进一步缩小,降低了土地的利用率。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和新农村建设规划对农村建设用地进行了合理的安排和调整,通过对矿业用地进行整合的办法,既保证了耕地和基本农田的数量没有减少,又保证了质量的提高。
2.3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应注重灵活性和机动性
首先,土地规划要分清基本农田和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差别。基本农田是指为满足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的发展需求,依法不得占用的耕地和优质农用地;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保护和管理耕地既优质农用地而划定的土地用途区,其面积大于基本农田的面积,而相对于基本农田多余的面积,可以作为基础设施和特定项目的建设用地。同时,在不影响基本农田保有量的基础上,可以对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用地依据相关的建设项目进行核减,而不必要具备相关的规划修改审批手续。此外,由于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的不可预见性,在进行土地规划修编的时候,可以采取列清单和留通道的方式对其指标进行预留。当建设工程和项目具体实施的时候,修编人员再根据实际的选线定位情况,对规划图进行完善和补充。其次,土地规划修编要设定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边界和扩展边界。为了适应城乡建设发展的不确定性,编修人员在修编土地利用规划的时候,要在划定城乡建设用地边界后,再划定一定区域的扩展边界,便于城乡建设规划用地在空间布局上的调整,满足实际社会经济发展对建设用地的要求。最后要给土地利用规划留有弹性空间,实行弹性规划和弹性管制。在确保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面积不变的前提下,增加土地利用规划的弹性,以满足和适应区域社会经济发展战略对土地利用的要求,使土地规划在布局上更合理和贴近实际情况,切实发挥土地规划在土地管理中的作用。
总之,在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编上,相关人员要充分的考虑到土地利用规划的科学合理性和可操作性,注重土地利用规划与新农村建设相互结合,将土地利用规划修编的更为机动灵活,使其在城乡经济建设和发展中的作用可以得到充分的展现。
【参考文献】
本次规划修编以《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按照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省委“八八战略”,文秘部落围绕市五届人大三次会议精神和推进率先发展、实现富民强市的战略部署,结合我市社会经济发展实际,坚持以人为本、坚持统筹发展、坚持“三保“主线,正确处理内涵挖潜与外延扩张、全面利益和局部利益、长远利益和当前利益的关系,通过合理配置土地资源,优化土地利用结构,转变土地利用方式,提高土地利用水平,推进社会、经济、环境的协调发展。
本次规划要充分与上一轮规划相衔接,继承和发扬在规划编制、实施中的经验。同时要与时俱进,做到六个“转变”,即规划定位向区域规划转变,工作任务向资源保护和集约利用并重转变,规划方法由指标控制型向空间控制型转变,规划内容由耕地保护研究向综合研究转变,决策方法逐步由领导决策向民主决策转变,规划实施由目标导向型向过程导向型转变。努力使修编后的规划更具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操作性,服务于全市社会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的原则
总体上要坚持“保护、保障、挖潜和集约利用”的原则。保护就是依法依法保护耕地、保障基本农田、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保障,就是千方百计保障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对建设用地的合理需求;挖潜,就是清理消化闲置土地和盘活存量土地;集约用地,就是努力提高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水平。
1、用途管制原则。
土地用途管制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核心。要统筹合理安排各业用地,明确各土地利用区块的用途,严禁随意改变土地用途。用途管制的重点是耕地保护,特别是加强基本农田和标准农田的保护,要立足保护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努力推进耕地保护向数量、质量和生态上并重转变。
2、占补平衡原则。
根据《绍兴市土地开发整理规划》,进一步加大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力度,适度开发宜耕后备土地资源,大力推进农村居民点的撤并和退耕,增加有效耕地面积,确保实现全市耕地占补平衡。
3、合力建设原则。
“工业立市、开放兴市、合力建市”是这几年我市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成功经验,也是各项工作的指导方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按照明确重点,兼顾一般,统筹安排的原则,遵循市场化机制,在全市范围内实现资金和资源的互补和互流,优化土地资源配置。
4、集约用地原则。
一是要加强土地利用水平评价,调查闲置土地情况,制定盘活存量建设用地的措施和方法。二是要研究促进新增建设用地集约利用的政策,完善“双控”指标体系。
5、公众参与原则。
规划编制要充分利用“外脑”,依靠科研单位、专业技术单位和大专院校的技术力量,提高规划编制的客观性、科学性和技术性。在规划编制过程中要广泛征求公众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建立相关信息的交流和互动渠道,同时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听证或公示等手段,完善规划的决策机制和监督机制,努力做到规划“以人为本”、公正透明。
6、三规衔接原则。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正确把握社会经济的发展方向和重点,科学预测用地需求,认真分析土地供应潜力,合理土地资源布局,正确处理“保护”和“保障”的关系,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十一五“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有机结合。同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还要与矿产资源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城镇体系规划等相关规划相衔接。
7、成方成块原则
根据城市发展边界理论,按发展阶段、重要程度和资源供给能力,合理界定城市和开发区的外延扩张边界,开发区块尽量做到成方成块,以利于资源配置、规划实施和耕地保护。
8、可持续利用原则。
要按照生态绍兴建设的要求,充分考虑“环境容量”和生态承载力,开展土地适宜性评价,进行土地敏感性分析和不确定性分析,减少对生态脆弱地区和地质灾害易发地区的不合理的开发,切实保护生态环境,确保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9、信息化原则。
要建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信息系统,利用现代信息技术,进行规划编制、规划审批、规划实施,满足规划要素实时更新、快速统计、共享互动等要求,增加规划科技含量,有效提高规划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
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计划及时间安排
工作时间总体上按省厅和市政府有关要求安排,即计划在本年度完成整项工作。如遇国家、省、市相关政策及安排的影响,则作相应的时间调整。
1、健全组织机构。
(1)由市政府统一成立“三规”领导小组。(时间根据市政府安排)
(2)在成立“三规”领导小组后半个月内设置联络员、专家咨询组。
(3)成立市国土局规划修编工作组。(4月1日---4月15日)
2、落实资金。(4月1日----4月23日)
已编制经费预算,由办公室具体落实。
3、落实编制单位。(4月30日前)
(1)确定落实编制单位的方法、程序和要求;(4月4日前)
(2)收集编制单位的资料、信息;(4月11前)
(3)按规定落实编制单位,签订委托协议。(4月23日前)
4、调查研究阶段(4月24日至7月23日)
这一阶段与下阶段的工作将穿行,主要工作包括资料收集、实地踏勘、召开座谈会。总体规划综合性强,涉及部门多,需要进行多方调查。走访各有关部门,调查各部门规划期内用地需求,征求各部门对总体规划的建议。深入各重点地块进行实地踏勘和典型调查。
5、专题研究阶段(5月24日至7月23日)
在前期调查研究和全市土地利用更新调查批准的基础上,开展上一轮土地利用规划实施评价、土地供给与需求分析、区域社会经济发展态势与土地利用战略研究等专题研究,为规划大纲及规划文本草案的编制提供依据。
6、规划大纲拟定阶段(7月24日至9月23日)版权所有
规划大纲文本包括绍兴市基本概况、规划总则、规划目标、土地利用总体布局与结构优化、主要用地规划和空间管制引导、规划修编方法与实施机制创新、预期规划实施成效等内容。规划大纲编制完成后须报市、省批准后方可开展下步工作,时间进度较难把握。
7、规划草案拟定与选优阶段(9月24日至11月23日)
本阶段主要是落实土地利用分区、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调整、确定土地用途以及完成规划草图。
需拟定的方案包括:全市、区土地利用结构调整方案、重点建设项目和城镇建设用地布局方案、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土地开发方案和土地利用分区方案。最终提供2~3套供选规划方案。
确定规划供选方案的主要要求:⑴在编制土地利用结构与布局调整方案过程中,应分析土地利用的影响因素和变化趋势,拟定规划供选方案。⑵每个供选方案均需保证规划主要目标的实现。⑶对每个供选方案的实施,从组织、技术,资金投入、公众接受程度等方面进行可行性论证、评价其实施可能达到的社会、经济、生态效益,综合评价后,提出推荐方案,供领导小组审定。
8、规划协调、编制规划成果阶段(11月24日至11月30日)
对推荐方案广泛征求相关部门、干部和公众意见,必要时召开规划协调和论证会,对有关问题进行协商处理,形成最终规划方案,编写规划报告。
关键词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划成果管理;规划辅助审查;ArcGIS
中图分类号TU9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674-6708(2013)83-0033-02
0引言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土地管理的“龙头”和依法行政的依据。目前全省各县区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本通过省政府批准,批准后的土地利用规划数据库是国土资源“一张图”核心数据库之一,是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等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基于GIS技术开发土地利用规划信息系统能够对土地行政审批事项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划审查,及时了解与掌握土地利用变化数量和空间分布规律,对于保持耕地总量和土地持续利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 系统业务需求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系统开发的主要目标为管理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成果以及规划修编成果在规划实施过程中的日常应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成果主要包括规划大纲、规划文本、规划图件和规划数据库等内容,规划系统能够将规划修编成果入库、查询、调阅、打印输出等功能。规划实施业务主要包括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征转用地审批、农村土地整治等。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农村土地整治在空间布局上都需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规划系统中需要以规划矢量数据为基础对征转用地审批和农村土地整治进行审查。
2 系统开发及应用环境
3 系统主要功能
3.2.1文档资料管理
文档资料管理功能主要进行文档的管理,包括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文本、图件等各类规划文档,可实现对各类文档的存档,调阅,更新及打印输出。
3.2.2规划报表管理
系统支持根据选择的行政区代码,输出当前行政级别对应的各类报表。
3.2.3查询统计分析
数据查询分析统计模块包括数据查询、统计、分析三个模块,在这两个模块里提供用户通过多种方式实现交互式信息查询,并且对查询结果可按要求的格式进行统计输出。
3.2.4成果数据输出
成果数据输出支持矢量数据导出,子库导出和汇总成果数据包输出。
3.3制图输出
规划成果管理菜单下的功能主要是对规划成果中的矢量数据、文档资料、图件、报表、元数据以及成果包进行管理。制图输出的主要功能界面如图3所示。
3.3.1符号管理器
系统拥有完整的符号管理系统,支持多种多样的图式符号库,它包含了编制各种不同类型地图所需要的大量图例符号和相关要素,可以提供用户编制符号相应标准或规范的地图。
3.3.2专题图图层信息配置
系统提供省、市、县、乡四级图件的标准配置,包括图层组成,图层显示顺序,图层的渲染字段及所使用的渲染符号库;修改现有图件的信息,添加或删除图层,改变显示顺序等。
3.3.3行政区及任意区域出图
3.3.4打印输出
将各种专题图件输出为常见的图件格式,并将图件保存到数据库中,支持各种专题图件的打印参数设置,打印预览和打印。
3.4规划辅助审查
3.4.1导入地块
根据项目编号、项目名称、项目时间、项目所在行政区及经手人信息把项目地块导入数据库中进行分析,系统支持dwg、dxf、shp格式数据导入分析。
3.4.2审查分析
系统提供对项目地块进行建设用地管制区、土地利用功能分区(土地用途区)、农村土地整治是否符合规划分析,分析结果以报表体现存储。
3.5系统维护管理
系统维护管理的主要功能包括系统用户权限管理、数据字典字典设置、备份还原、元数据库管理等。
3.6系统常用工具
常用工具菜单下的功能主要是用于辅助系统操作的,包括数据库工具、数据交换工具、查询分析工具及其他辅助工具。
4 结论
系统实现了省、市、县各级规划数据存储、管理、查询、更新、以及成果应用的一体化管理,为土地规划管理的现代化提供辅助支持和必要工具,该系统的应用提高了规划审查的效率,提高了全省各级土地利用规划部门的管理水平,使全省土地管理更加规范化、科学化。
参考文献
(土地调查规划院,呼和浩特010010)
摘 要:随着市场经济体制建设和政府管理体制改革的推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日益显现、文章从鄂尔多斯土地利用现状及规划主要指标实施情况人手,在分析规划实施中存在问题基础上,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措施。
关键词 :鄂尔多斯;规划;问题;措施
中图分类号:F301.2
文献标识码:B
收稿日期:2015-01-29
作者简介:巴特尔(1959 -),男(蒙古族),通辽科左后旗人,助理工程师.
土地是人类生产和生活的基本载体,也是人类社会得以持续发展的基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政府调控土地资源配置的重要手段,是加强用途管制、促进土地资源合理、高效利用的基础和保证。规划实施期间,鄂尔多斯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工业化、城镇化全面推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统筹保障发展和保护资源、促进区域和城乡协调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于中长期的战略性规划,土地利用系统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特点又决定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预测不可能完全准确,导致部分地区的实际用地需求远远超过规划建设用地指标限制,违规、违法用地风险日益增大。尤其是国家和自治区的能源、变通、水利等重点项目修改规划增多,各旗区对建立规划滚动修改和开展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的要求日益高涨。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分析,已成为当前一段时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文章从鄂尔多斯土地利用现状及规划主要指标实施情况人手,在分析规划实施过程中存在问题基础上,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措施,为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提供参考。
1 土地利用现状及规划主要用地指标实现情况
1.1 土地利用现状
根据2013年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数据显示,全市土地总面积为8688160.57hm2,其中:农用地面积为67760.53hm2,占土地总面积的77.99%,耕地面积为411500.43hm2; 建设用地面积为151314.31hm2,占土地总面积的1.74%;未利用地面积为1760792.59hm2,占土地总面积的20.27%。
1.2 规划主要用地指标实现情况
根据《鄂尔多斯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006~2020年)》到2020年,全市耕地面积保有量不低于390060.37hm2,2006~2020年建设占用耕地面积控制在4242.OOhm2以内。根据全市2013年土地变更调查数据显示,耕地面积为411500.43hm2,与规划目标年相比,耕地面积多21440.06hm2,增加耕地主要来源为耕地储备库建设和土地整治项目实施增加了耕地面积。
规划到2020年,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为326700.OOhm2,但在旗区规划修编过程中实际多划定基本农田面积3673.62hm2。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的通知》要求,在规划实施中交通、能源、水利等单独选址项目可占用多划定的基本农田,到2013年全市涉及占用多划定基本农田项目18个,占用多划定基本农田面积l46.18hm2。
规划到2020年建设用地总规模为136796.56hm2,到2013年底建设用地总规模为l51314.31hm2,建设用地总规模倒挂l4540.74hm2。
2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2.1 建设用地规模严重不足,空间布局不尽合理
规划编制实施期间,对鄂尔多斯市的建设用地的需求状况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尽量做到规划布局优化。但是,规划实施中,出现了建设用地的布局改变,部分园区和城市建设布局发生变化,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布局出现了不一致的情况。用地布局与实际用地需求结合不够紧密,局部建设用地供需紧张的矛盾比较突出,与社会经济发展所要求的提供全面的土地保障有一定的距离,导致了规划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与社会经济发展不相适应的矛盾,制约了规划作用的充分发挥。2006年以来,鄂尔多斯市使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平均为2172.35hm2/a,到2012年,使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达2754.04hm2。如按平均每年新增建设用地2172.35hm2计算,预计到2020年建设用地总规模达147633.6hm2,建没用地指标严重不足,缺口在10837.04hm2。
2.2 出台的重大政策对规划实施产生影响
在规划实施期间,国家、自治区和鄂尔多斯市出台了一些关于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的政策,有一些政策方向是本轮规划编制时预测到的,但是有些政策是全新的,如自治区“8337发展思路”、“十个全覆盖”工程等。这些政策的执行,在一定程度上对《规划》的实施及对规划目标的实现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导致土地利用供需形势、规模、结构和布局发生了重大变化.而规划不能更好地服务这些土地利用政策和形势变化,缺乏适应性。
2.3 新增建设占耕速度快,补充耕地规模不足
受环境、资源等自然因素制约,鄂尔多斯市耕地开发利用存在困难,其宜耕、宜建土地集中分布在水土资源条件较好的城市周围,数量有限,导致耕地后备资源不足,耕地“占补平衡”难以实现。根据统计,到2013年全市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规模为3288.83hm2,平均每年占用411hm2,远大于规划下达的平均占用耕地面积282.8hm2目标。
2.4 建设用地规模严重不足,城乡建设用地“倒挂”,规划实施面临尴尬现实
《规划》确定到2020年,鄂尔多斯市建设用地总规模为136796.56hm2;到2013年,全市建设用地总规模达到151314.31hm2,比规划建设用地总规模超了14517.75hm2。2013年,鄂尔多斯市城乡村建设用地规模达到118010.7hm2,比规划的城乡村建设用地规模超了16209.83hm2。出现建设用地严重“倒挂”的原因:一是规划实施以来,鄂尔多斯市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全市城镇、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加大,用地需求量大;二是随着国家、自治区政策变化,鄂尔多斯逐步向国家能源战略基地、新型化工基地和农畜产品加工基地转型,工矿用地需求量大;三是规划基期年建设用地规模较大,新增建设用地空间不足。
2.5 建设用地集约利用程度有待进一步提高
鄂尔多斯市虽然在规划实施期间不断加大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但是,与目前的建设用地总规模不能突破,建设用地需求量大相比较,城乡用地集约利用水平还是较低。农村居民点用地内涵复杂,居住、生产、畜牧养殖等用地类型混合其中,数量大,布局分散,居住环境差,人均用地超标;城镇用地内部结构和布局不尽合理,土地利用效率较低;独立工矿用地中,部分企业规模偏小,布局松散,容积率低,土地产出效益较差。应该进一步对鄂尔多斯市的建设用地进行潜力挖潜。
3 规划顺利实施的对策和措施
3.1 尽快修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为适应鄂尔多斯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解决规划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用地矛盾和突出问题,建议依法对《规划》进行修编,调整各项规划用地布局和空间管制分区范围,并追加新增建设占用土地和城乡建设用地规模,适当核减重大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的保护面积和耕地保有量,为鄂尔多斯市未来的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有力的用地保障。
3.2 进一步强调用途管制,切实保护耕地
土地用途管制的主要目的在于保护耕地,严格控制农地转用,寻求既保护耕地和粮食安全供应,又保障非农建设用地的合理需求,提高土地资源配置效率,使公共利益不受侵害,实现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一步突出用途管制这一核心内容,即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应对土地利用分区、建设用地空间管制等方面深入研究,以消除土地利用的外部不经济性,实现土地配置最优效率的目标。
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分区协调了本区域用地增长与土地资源保护之间的关系,倡导节约集约用地,保护农地和生态环境,控制城镇用地盲目扩张,使城镇规模以理性方式增长。在法律法规框架内,做好低丘缓坡综合开发利用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适时、适度对规划进行局部调整,一方面保证用地对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支撑,一方面减少对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随意占用,通过规划引导城镇和T业建设的有序集中,保障土地利用的可持续性。
3.3 拓宽用地渠道,保障经济社会发展
规划执行期间,耕地补充量呈逐年减少趋势,全市耕地补充潜力越来越小,开发利用难度越来越大。今后经济社会的发展更多要依靠土地的节约集约利用。应加大力度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以及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对废弃农村居民点、工矿用地进行及时复垦、复绿或者复耕工作。盘活已批未用土地,促进工业企业往工业功能区集聚发展,并制定相关措施激励各类建设用地的复垦工作的开展。
3.4 争取未利用地专项指标专项使用,不受年度计划指标调控
要在工业园区布局、单独选址项目上尽可能安排未利用地,为争取政策,争取指标创造条件。同时,要多方面积极呼吁,争取在使用未利用土地的政策上有所突破。实现使用未利用地“在规划期内总量控制,专项指标专项使用,不受年度计划指标调控”。
3.5 建立建设用地节约和集约利用机制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期间,鄂尔多斯市土地供应总量偏大,城镇存量建设用地没有充分挖掘利用。总体而言,一方面土地资源供应紧张,而另一方面土地粗放、低效利用的现象严重,如果不建立良好的市场调控机制,这一现象还会继续蔓延。因此,应建立建设用地集约利用考核评价制度,通过考核评估,反映集约利用水平,有针对性地采取调控措施。这有利于发挥政府对土地市场的调控作用,促进建设用地的合理利用和优化配置,充分发挥土地资源的综合效益,缓解建设用地供求紧张矛盾,实现土地资源粗放利用向集约利用的转变。同时,加大农居点复垦整理力度,积极制定配套政策和保障措施,建立集体土地流转制度,优化城乡土地利用结构和居住环境,促进土地整理由农用地整理向建设用地整理转变,推进土地集约化利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参考文献:
[l]王万茂,董祚继,王群,等.土地利用规划学[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6
[2]夏春云,严金明.土地利用规划实施评价的指标体系构建[J].中国土地科学,2006,20(2).
[3]李冀云,周勇,聂艳,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价研究与应用[J]. 湖北农业科学,2009,4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