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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乏法律意识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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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乏法律意识

第1篇:缺乏法律意识范文

纵观全国各大高校,2002年清华大学刘海洋“伤熊事件”,2004年云南大学“马加爵”案,2010年西安音乐学院药家鑫案,不难发现无论是知名本科学校还是高职院校,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普遍表现的比较淡薄,甚至在某种意义上来说是缺失的,尤其是在高职院校。

第一、法律知识欠缺。通过我们大量的调查数据表明:许多高职学生的法律知识严重匮乏,他们分不清“违法”与“犯罪”的界限,把一些严重的犯罪视为一般的违法。混淆了“刑”与“法”,认为法即是刑罚,就是暴力手段,所以从内心抗拒法律。[1]理解不了法律的权威性地位,认为凡事得靠权力、关系、甚至是暴力手段才能有效解决。在一些违法事件发生后,才会有人叫嚣着“我爹是李刚”。

第二、对法律的应用有着极强的功利性色彩。出于一种“实用主义”的思想,很多高职学生普遍认为“学法无用”,对将来的就业、对自己专业技能的提高均无太大的帮助。即使通过报刊杂志、网络等媒介了解到相关法律问题,但是由于本身对法律缺乏信任,在用法过程中,表现出极浓的功利性。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时,极力计算着用法维权的成本,比较着自己的得失。当法律实现了他的利益时,则“喜气洋洋”,当法律没能让他从中获益时,法律则变得“一文不值”。[2]第三、对法律的服从效果较差,大量的违法犯罪事件不断发生。有学者曾经给法律服从做过解释:是指判断一个行为是否违法或犯罪,以及在明知违法犯罪的情况下,被访者对该事件的态度和所表现出的行为,法律运用是指当被访者面对违法行为侵害其合法权利时,被访者的态度以及运用法律的途径等。[3]所以很多高职学生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要不是因为不懂法,要不就是漠视法律,“知法犯法”。另外,我们的许多学生他能够约束自己的行为,不触犯法律的底限,但是对于自己周围人的一些违法犯罪行为采取了“冷眼旁观”的态度,这也纵容了他人对法律的挑战,营造了一种集体不服从法律的氛围。

二、高职学生法律意识缺失的原因

对高职学生法律意识现状的分析后,我们需要研究诸多症状产生的原因,这样才能有针对性地开展一些极富高职院校特色的法制教育工作。

第一、关于法律知识欠缺问题。这首先归结于国家司法考试的门槛提高,只有本科学历才具有报名资格,现在各个高职院校基本上是不开设法律专业的,导致高职学生缺乏一个有效的接受法律知识的渠道。其次对于绝大多数高职学生而言,普遍开设的《思想品德与法律基础》这门课程能够提供一些法律知识。不过事实是我们的很多授课老师是思政专业,而不是法律专业的,本身对法律知识知之甚少。因此在讲授《思想品德与法律基础》时以思政内容为主,对法律内容一带而过,甚至根本不讲。

第二、关于学生的功利主义思想存在的问题。一是受社会一些腐败现象的影响,少数人,把法律作为个人谋取私利的工具,随意践踏法律。这些阴暗的社会现象对“90后”的高职学生影响深远,他们会把法律视为为自己谋取最大利益的工具。二是部分高职学生看待问题比较偏激,在价值取舍上表现出功利性,对于那些与自己看似无关、看似无用的法律采取了回避的态度。当法律不能够按照其自身愿望实现时,又会产生对法律的“不信任感”,认为法律无用。

第三、关于高职大学生对法律服从效果差的问题。一是因为我们的学生对于很多法律知识知之甚少,不懂法导致不服从法。二是因为我国司法体制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大量发生,在许多学生的潜意识里,觉得权力大于法律,不尊重法导致不服从法。三是因为没有养成服从法律的习惯,除了因为一些社会负面因素影响外,大学生也屡屡挑战着法律的权威,尤其是在虚拟的网络世界,经常需要通过“砍人”、“抢劫”、“偷盗”等途径完成游戏任务,这些过程严重影响了大学生的法律观念,让他们渐渐形成一些与法律冲突的价值观念,不认同法导致不服从法。

三、培养高职学生法律意识的策略

由于高职院校的生源来源多元化,有普招、单招等类型,再加上高职院校属于大专层次,学生的文化素质普遍不高、学习的自觉性也存在问题、甚至有同学身上还存在着一些不好的习惯。因此,对于这一类的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更加重要,也更加艰巨,一些创新性的措施是势在必行的。

第一、反思《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教学模式。《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是绝大多数的高职学生所接受的“唯一”的与法律相关的课程。但是根据前文的分析,其效果堪忧。因此高职院校可以在以下几个方面做改进:1、教师队伍重新整合,可以让法律专业的老师,或者社会上一些法律学者参与教学,弥补思政老师法律知识的欠缺。2、教学方式上进行改革,特别是针对法律知识这一块,还可以采取一些非传统的授课方式。比如,借助于新媒体让师生在网上互动;将学生从教室带到法律实践场所,让学生身临其境地感知法律。3、教学内容上要与时俱进,《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材的修订与法律的修订速度是无法比拟的,这导致很多时候教材滞后于现实立法。因此,建议老师在讲授法律知识时要做一些跟进,给学生传播最新的法律内容。

第二、营造一个良好的校园法治环境。增强高职学生法律意识,不能仅仅寄希望于《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这门课程,应当在校园里为学生提供更多的接触法律、使用法律的机会。1、可以利用高职院校的法律老师、校外法律专家和一些学生社团组建一个法律服务小站,为广大学生提供“零距离”的法律帮助,LL比闻可以在上面,供学生随时查询。在一些特殊的时节,比如“3.15”主要是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在毕业季可以以《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为主,帮助毕业生树立权利意识。在平时多以温馨提示为主,潜移默化地让高职学生认识法律、接受法律、运用法律。

第三、帮助学生重拾法律信仰。美国学者伯尔曼曾说过: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尽管我们从外部世界给高职学生提供了诸多与法律“亲密”接触的机会,但是如何让法律真正走进学生的内心世界,依然很棘手。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1、确立学生的权利意识,权利是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没有对权利实现的渴望,就无法产生对法的好感。只有增强学生的权利意识,才能激发学生对法律的主动探寻,也才能让学生对法律产生感情。2、加强学生对法律的实践过程。“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高职学生对法律的不信任,很大程度源于对法律的误解。鼓励学生在权益被侵害时或遭遇纠纷时,拿起法律的武器。通过一次两次的亲身经历,既能让学生对相关法律进一步熟识,也能在他的内心产生对法的信任。3、正面法律现象的引导。社会上确实存在一些阴暗面,但是我们要让学生看到正能量。作为高职院校的法律专业老师,在介绍案例、点评法律现象时要尽量地让学生感受到,国家的法律体制正日益完善,立法、执法、司法环节中的不公平或不正义的现象终将会被遏制。

四、结语

第2篇:缺乏法律意识范文

劳动关系的确立,一般是从签订劳动合同开始的,但是如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法律依据:

第3篇:缺乏法律意识范文

[关键词]农村;法律服务;缺失;贫困;危害

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16.22.120

[中图分类号]D926.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194(2016)22-0-02

1 关注农民权利贫困的现实意义

三农问题未解决,法律服务贫困现象已出现。三农问题提出来已经16年了,但离根本解决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从古至今,土地问题解决不好,必然成为农村贫穷的根源。农业除了自然灾害、技术、经营管理外,最大的风险来自于政府的法律政策。这既有历史的原因,制度的原因,也有现实的原因。物质贫困还未完全解决,法律服务贫困却已经来到农民面前。法律服务主体投入的服务资源与农村农民的需要不相匹配。

国家为了改变农村面貌,提高农民收入,提供了大量相关的法律服务,这些服务促进了农村、农民面貌发生巨变。过去,农民长期以来属于弱势群体,改革开放后,大量农民工为城市的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而城市并没有给他们太多的温暖。因此法律服务,首先需要在立法上为农民赋权,这是最重要最根本的服务。有了这个前提,才可以探讨第二层面即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如何为农民提供法律服务。归根结底,三农问题的最终解决,只能靠制度变革,制度变革则需要法律保障,提供真正惠农的法律政策产品,并有强烈的愿望和完善的机制,为农民、农村提供优良的法律服务,最大限度发挥国家为解决三农问题而制定出来的法律的作用。由此看来,法律服务伴随着农村发展、农民生活改善的全过程,是农村健康发展、农民生存状态改善的必要手段。法律服务在农村的缺失,短期看,会销蚀农民脱贫取得的成果,长远看,是比农民物质贫困危害更大的新的贫困。

2 农村法律服务缺失的主要表现

随着对三农问题的重视,国家针对农村的制度建设不断推出新内容,与此匹配制定了大量的涉农法律法规,用以支持农村建设,改善农民民生,力度非常大。农民的各种权利在法律上从无到有,从少到多,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农民的殷殷关怀。正因为权利的不断增加和覆盖面越来越大,权力和权利的冲撞冲突比无权少权时代表现得更为激烈,利益格局调整将之进一步放大,伴随的是农民对法律服务十分迫切的需求。可是相应的法律服务却严重滞后。权利意识觉醒的农民和不熟悉法律操作的农民同体,缺乏法律服务的指引和助力,衍生出一系列新的问题,让业已呈现蓬勃生机的农村、逐步走上富裕之路的农民出现震荡和迷惘,主要表现在以几个方面。

2.1 民主参与困难重重

村民自治制度是国家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举措,是农村基层治理的革命性改变,是农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起点,被寄予厚望。可根据笔者的调查,多数地区农村的农民对此认识不足,了解不多,参与程度较低,反应非常冷淡,直接导致了日后维权的失位错位。也有的地方面对宗族家族势力、政府部门不当的强势介入,采取默默忍受的态度,还有的由于对法律的理解不够全面深刻,在原则问题上不能作出正确的判断和理性选择而被利用,给自己带来损失。

2.2 社会经济权利的正常实现受到阻碍

由于不能及时方便地获得法律服务,农民在生产经营、子女受教育、就业、社会保障等方面权利的实现遇到很多困难和问题。如生产经营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均作了明确规定,赋予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广泛的生产经营权利。但在具体运作实现的过程中,不懂如何有效行使,被侵犯时不知如何寻求救助等现象仍然频繁发生。例如:某村村民将自己的水田通过村民小组组长转租,每亩(每亩≈666.9平方米)租金100元。事后得知邻村村民同样情况每亩租金是200元。问他有没有签合同或订协议,有没有问过承租人出的价格是多少,回答说都没有问,而且本人并没参与,由村民小组长一手代办。再问打算怎么办,答复是不知道,只能算了。就这一项该农户就损失将近3 000元。这位农民在附近工厂打工一月才1 400元。此外,在社会保障方面,教训也是十分深刻的。早两年有兰考的袁厉害,最近的有杨改兰,惨剧的背后都可以清楚地看到,她们身后,有社会保障的缺失,还有农村教育资源匮乏、农民工子女就学、高考问题等。

2.3 土地征收房屋拆w维权难度大、成本高

土地是农民的第二生命,失地农民面临着很大的风险,给予他们的相关补偿应当合法合理,不容侵占与削减。现实情况是法律上农民个体不是土地的所有权人,在涉及土地征收转让时,都是由村组作为协商主体,所得收益也必须首先经过村组集体。当农民个体觉得有失公平,需要维权时,往往找不到愿意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和组织,只能靠自己想到怎么干就怎么干,结果于家于国,都是效率低下的抗争,房屋拆迁亦是如此。

第4篇:缺乏法律意识范文

现行商标法2013年重新修订,2014年5月1日开始实行,应该算是网络环境下的一部新法,自然应该解决网络环境下的商标权保护问题。因此,简单地说,网络环境下商标权的保护问题其实就是新商标法的适用问题?

从2001年商标法上一次修订,到这一次修订的13年间,智能技术的大发展,让社会经济生活以出人预料的新形态展现出来,网络生活成为常态。2001年2月,腾讯QQ在线用户100万,注册用户数5000万。2017微信公开课上公布的《微信数据报告》的数据显示,微信日平均用户达到了7亿多人。地球过去几亿年的变化是沧海桑田,而网络环境十几年的变化是换了人间。

这个线上与线下融为一体的新人间,最大的特点就是新,但新修订的商标法的法条却并不都是新的,甚至一些关键性的法条完全沿用了旧法的表述,比如2001年《商标法》的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一字未改地成为2014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这表明立法者认为,这一法律规定足以解决商标确权中的相关问题,而且这此些问题在13年来甚至以后的若干年中,并没有也不会发生本质的变化?

我不知道这个问题的正确答案,但我知道无论事实的变化是多么显而易见,商标抢注更快更多更花样百出,李鬼越来越更像李逵,所有的变化都不过是表面文章,骨子里从来是一样的货色――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虽然《新商标》法中第三十二条与旧法内容没有变化,但增加了第七条: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作为原则性条款,第七条很少直接作为实体条款适用,但事实上,这一条款几乎适用到绝大多数商标确权案件中,诚实信用总是案件审理者最优先考量的因素,在第三十二条适用上更是如此。

在第5201217号“TOPPIK”商标无效宣告案例中,可以看出诚实信用原则如何发挥着巨大的威力。该案适用的正是新旧商标法中表述一致的“申请商标注册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

“TOPPIK”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由自然人李嘉霖于2006年3月9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类假发粘合剂、染发剂、化妆品、化妆用粘合剂等商品上。2010年2月7日获准注册。

斯宾塞・福雷斯特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5日Ω蒙瘫晏岢鑫扌宣告申请,并提交了的其“TOPPI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及“顶丰”商标的国外注册证及在香港、台湾地区的使用证据。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理认为,鉴于商标保护的地域性原则,斯宾塞・福雷斯特有限公司申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其在中国大陆在争议商标指定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了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且有一定影响。简言之,即斯宾塞・福雷斯特有限公司的引证商标未在中国大陆使用,因此,其主张没有得到商标评审委员会的支持。

这不是我经手审理的案件,但我认为这样的审理结果没有问题。但斯宾塞・福雷斯特有限公司不服裁定,提讼。诉讼时因公司并购,其权利由切迟-杜威公司承继。切迟-杜威公司作为原告,在诉讼阶段补充提交了李嘉霖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李嘉霖投资的深圳市乐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使用“TOPPIK”商标及“顶丰”商标的证据、淘宝网销售斯宾塞・福雷斯特引证商标“TOPPIK”及“顶丰”商标增发纤维产品的网页等证据。简单说,即切迟-杜威公司在诉讼阶段提交了新证据,且被法院采信。

该案终审判决于2017年2月22日由北京市高级人法院作出,该判决中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问题的论述,绝对算得上互联网环境下,解决新问题的新思路。判决中,一是把淘宝网站的代购行为认定为在先使用(在中国大陆)并有一定影响的事实;二是把假发粘合剂、化妆品等商品(第3类)和增发纤维(我认为认属于26类)判定为类似商品;三是把李嘉霖大量注册其他商标的情况作为其注册本案争议商标具有恶意的重要考量因素。

具体判决如下:

(一)关于引证商标使用情况的事实。首先,本案中,切迟-杜威公司在行政程序及诉讼阶段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斯宾塞・福雷斯特有限公司自1996年即开始在生发产品上使用引证商标,2002年在美国获准注册,在本案争议商标无效宣告请求前,引证商标已经在世界上多个国家或地区获得商标注册。并且,在1999年即开始在香港和台湾地区杂志及报纸上进行产品介绍及宣传。其次,切迟-杜威公司提供的证据还表明,其公司官方网站自1999年即开始推出使用“TOPPIK”标识及包装的生发类产品,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其产品通过互联网、代购等方式进行直接销售。目前在我国境内,相关公众通过淘宝等网站直接购买相关产品。虽然切迟-杜威公司未能提供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在中国大陆地区直接销售的证据,但考虑到其产品于1999年开始即持续生产,并通过宣传及销售为相关公众知晓,可以认定引证商标在中国境内已经使用并为公众所知。

(二)关于李嘉霖是否应当知晓引证商标。由于引证商标原权利人斯宾塞・福雷斯特公司系生发产品领域的生产商,而李嘉霖其及注册并控制的深圳乐健公司主要经营的亦为假发粘合剂类产品,二者的业务领域基本相同。同时由于该公司在该领域有着长期经营的历史和其商标在多个国家和地区的注册情况,李嘉霖应当知晓该公司及在先商标。并且,本院注意到,引证商标的文字为臆造的英文文字组合 ,具有较强的显著性,而本案争议商标的文字与其完全相同。引证商标在香港及台湾地区将英文标识与中文“顶丰”同时使用,而李嘉霖亦同时注册了“顶丰”中文商标,将争议商标与“顶丰”同时使用,并且在产品销售中使用“顶丰增发纤维,获得美国FDA认证”等宣传用语,上述事实足以表明李嘉霖切实知晓斯宾塞・福雷斯特公司及其在先商标,存在抢注商标的明显恶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三)关于《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适用标准。根据上述事实,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我国相关公众即可通过宣传报道或者代购销售等途径了解到在先商标的情况,本案争议商标完全模仿了引证商标的文字,并且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李嘉霖还注册了脱发生发领域的“毛博士”、“保康丝”其他知名商标。综合考虑争议商标注册中存在明显恶意以及引证商标的独创性、商标的显著性,使用历史及知名度等情况,本院认为,争议商标违反了2001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关于“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

虽然这份判决最终撤销了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但我对这份判决也持赞同态度。要适用一条多年不变的法律规定,解决变化了多年的新环境下的新问题,并且要实现个案正义,似乎也只能如此判决。而之所以如此判决,最终实现的其实是商标法第七条规定的目的: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坚决遏制商标恶意抢注行为的思想,不仅体现在判决中。在今年5月公布的《关于深入实施商标品牌战略 推进中国品牌建设的意见》中亦明确指出,以诚实信用为原则,完善确权机制,在审查、异议、评审等环节加大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从严从快审理大规模恶意抢注商标案件,有效制止恶意抢注行为。

商标评审委员会也一直坚持把维护当事人合法商标权益与制止商标恶意抢注行为有机结合起来,坚决遏制和打击商标确权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和谐诚信的注册环境。在商标评审案件中,适度减轻被抢注者的举证责任,在商标近似、商品类似、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判断标准方面按有利于防范和制止恶意抢注行为把握,从严从快打击恶意攀附他人商标声誉或占有公共资源等恶意商标抢注行为。

这些事实可以说明,在网络环境下,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从立法的目的出发,最大限度地适用诚实信用原则,保护当事人正当合法的权益,努力实现个案正义。但无论审查机关或司法机关多么坚定打击商标恶意抢注,能够让审查员内心确信诉争商标的注册是抢注行为的依据,仍然是当事人提交的三性俱全的证据。更何况商标确权案件大多需要权利人自己提出请求,属于民不告官不究的范围。所以,如何保护商标权,最重要的永远是权利人自己要思想重视,及时注册商标,有效保留证据,发现商标被抢注时,第一时间提出异议和无效宣告申请。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对于“TOPPIK”案,我本人为什么即支持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也赞同法院的判决:一是商标评审委员会严格适用法条本无过错;二是法院判决与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所采信的证据不完全相同,得出不一样的结果也属正常。最重要的是,在网络环境下,抢注商标行为更加严重地影响到万众创业。虽然在个案中对商标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和商品类似的判断标准大胆突破,可能会带来这样那样的问题,但两害相权取其轻,我认为在法律允S的范围内努力实现个案正义,是刹住抢注商标这股歪风的紧迫需要。

第5篇:缺乏法律意识范文

高职生法律意识的培养是我国“依法治国”的主要内容,也是实现教育目标的具体需要,更是学校推进素质教育的必然选择。但是,目前就高职生情况来看,还存在着法律意识观念淡薄,法律知识认知不高,缺乏应有的法律信仰的问题。

一、高职生法律意识的现状

1.大多数同学具有较强的法律意识,能认识到法律在日常学习生活中的重要地位。在日常的学习生活中,大多数同学认为法律在日常生活中占据非常重要的地位,他们通过课堂、电视、网络、家庭教育等载体学习法律知识,具有了较强的法律意识。

2.少部分同学具有一定的法律意识,但是不能学以致用,只是用来应对考试,觉得我又不犯法,没有用法意识。

3.极少部分同学基本没有法律意识,觉得法律与自己无关,他们对思想政治课、法律常识课不感兴趣,基本没有法律知识,总觉得自己是天下第一,唯我独尊,想干什么就干什么。

二、高职生法律意识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意识观念淡薄

由于高职生生活在一个相对独立、封闭的环境中,与他们朝夕相处的基本上都是老师和同学,没有什么利益冲突,加之受学校教学计划及任课教师专业水平的限制,导致部分同学法律意识观念淡薄。

(二)法律知识认知不高

高职生的法律知识主要来源于课堂,此外还来源于电视和网络等媒体的案例报道和法律类节目,基本属于法律常识,缺泛系统性、层次性,法律知识认知程度普遍不高。

(三)缺乏应有的法律信仰

法律意识作为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是指人们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对现行法律和法律现象的感知、理解、心理体验和价值评价等各种意识现象的总称。法律意识的核心,很大程度上是指权利意识。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改放以来,我国的法制建设无论是在理论领域,还是在实践过程中都取得了巨大的成绩。可以说,改革开放以来,是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最快的时期,同时也是我国法制建设最好最快的时期。对于学校来讲,在这个时期,高职生的平等意识、责任意识、遵法守法意识都有长足的进步。但是,在改革开放的过程中,由于历史、政治传统和“人治” 思想等各种方面的原因,权力滥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现象和问题不同程度的存在,官本位思想、特权思想、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潮根深蒂固,“法无禁止即可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法治理念还没有真正建立起来,权力还没有完全关在制度的笼子里。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但削弱了法律的权威,影响了政府执法部门的公信力,也动摇了高职生对法律的信仰。

(四)自觉遵法守法能力不强

由于高职生法律观念淡薄,法律知识认知不高,缺乏应有的法律信仰,加之总觉得自己还小,还是一名学生,与法律关系相去甚远,没有养成自觉遵法守法的习惯,时常出现打架斗殴、偷窃等违法行为。这些行为发生后,他们自认为是小事一件,不认为已经违法,缺少自觉遵法守的能力。

三、高职生法律意识方面存在的问题的成因

近年来,由于高职生年龄低龄化、学校法制教育流于形式、学生自我中心意识不断强、挫折教育欠缺等方面的原因,我国高职生违法违纪现象不断上升,并出现年龄低龄化、手段成人化、成员团伙化的特点。出现这一方面的问题,即有学生自身方面的原因,也有学校、家庭和社会等方面因素的影响。

1.高职生自身方面的原因。高职生自身方面的原因是高职生法律意识存在问题的主要成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高职生年龄低龄化,生理心理还不成熟、不稳定。现在,由于大多数地区和学校实行初、高中分流制度,导致高职生年龄低龄化。这部分学生生理心理还不成熟、不稳定,对一些人和事缺乏正确的认识和看法,不能做出正确的选择,要么束手无策,听之任之,要么鲁莽从事,非法报复,出现违规违法现象。另一方面,高职生年龄差异较大,年龄较小的学生在某些情况下就成为了弱势群体,容易成为年龄较大学生侵害的对象。

第二,高职生学习成绩不理想,纪律松懈,道德素质较差,在社会上被称为 “双差生”。这些学习成绩差、道德素质差的学生入校后,抱着破罐子破摔的思想,把以前的坏习惯、坏毛病带到新的学校里来。对新学校的教育,特别是对新加入的法律知识课程的学习有抵触情绪,他们更加关心的是专业课程的成绩,而对于法律课程,只是应付考试,没有真正实践的兴趣。

第三,自我中心意识太强,心理承受力差,缺少挫折教育。现在的高职生,大多是独生子女。小时候,有爷爷奶奶带大,幼年时,父母骄生惯养,在家是个个是“小皇帝”、“小公主”, 全家对他们都十分溺爱,部分家长对他们的各种要求,甚至是不合理的要求也都会千方百计予以满足。在他们的成长过程中,父母为他们解决了一切,满足了一切,从小到大都生活在顺境中,从来没有感觉到什么是困难,什么是忧愁,没有遇到过多么大的挫折,逐渐使他们养成了任性、自私、贪婪、霸道的性格。在生活中,往往以自我为中心,只注重自己的感受,很少顾及他人的利益,为所欲为,争强好胜,不计后果;在学习中,不求上进,求知欲衰退,养成了贪吃爱玩怕读书的坏习惯,甚至离校逃学。

第四,自理能力差。自理能力差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在日常生活中自己照顾自己的能力差。另一方面是在日常学习生活中处理矛盾和问题的能力差。他们在日常学习生活中,面对存在的经济问题,师生、同学之间的关系问题,早恋问题,校内与校处人际关系处理等方面的问题不知如何应对,稍有不如意,他们就不满意,就闹情绪,就意志消沉、自暴自弃,这个时候,如果不加以正确引导,没有一定的法律意识,就很有可能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2.高职生自身方面以外的原因。高职生法律意识问题存在的原因除了其自身方面的原因外,还有家庭、学校教和不良的社会风气等方面的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不正确的家庭教育是导致高职生法律意识低下的基本原因。众所周知,父母的言传身教对孩子有榜样示范作用,对孩子人格的形成有着重大影响。所以,在对高职生培养教育方面,家庭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家长只关心孩子的吃穿,满 足他们的各种需要,对他们的关爱只停留在物质层面,确很少关心孩子的心理是否健康,对孩子存在的不良问题,不是靠说服教育、以理服人来引导,而是除了打骂还是打骂,久而久之,孩子逆反心理越来越强,世界观、人生观背离了正确轨道,到最后因不堪忍受打骂而离家出走,甚至走上犯罪道路。

第二,学校教育急功近利,是导致高职生法律意识低下的重要因素。虽然国家早就提出要把学生从应试教育的桎梏中解放出来,但在现实中,大多数职业学校还是片面强调学生的分数,片面强调升学率,而忽略了对学生全面能力素质的教育,忽略了学生思想品德教育和法制教育,使法制教育形式简单,没有确定统一的法制课时,责职和目标不明确,教育方法缺乏多样化,法制教学标准不一,教学内容缺乏规范化,加之教师队伍不够专业化,导致了对学生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法制观教育的欠缺,使学校德育和法制工作处在“讲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评价起来不要”的尴尬局面,使学校教育走入误区,高职生法律意识低下。

第三,对社会不良风气不能正确认识,误入歧途。高职生心理和生理上都还不成熟,对一些人和事缺乏正确的认知和判断,对自身行为的控制能力和抵御外来诱惑的能力较差,他们对不适合自己的影视、录像、音乐、电子游戏等不健康项目和活动不能自觉抵制,容易受这些不良风气影响和诱惑,久而久之使他们的思想和行为不断发生变化,有的出现违法违纪现象,甚至走上犯罪的道路。

四、高职生法律意识的培养

高职生法制教育和法律意识的培养,是全民法制教育的重要内容,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做好高职生法律意识的培养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第一,做为职业学校,在对高职生法律意识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和成因分析的基础上,除了抓好学生课业成绩和升学率,要更加重视学生思想品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对存在的法制教育形式简单、没有统一的法制课时、教学责职和目标不明确、教育方法缺乏多样化、法制教学标准不一等问题要进行彻底改革,努力提高教师队伍素质,努力培养一支专业化队伍,彻底改变学校德育和法制工作 “讲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评价起来不要”的尴尬局面,使中职学生从小就学法、知法、守法和用法,树立法律观念和增强法律意识,实现高职生法律意识培养的功能,进而为上一级学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养和输送合格人才。

第二,学校要保护和激发高职生的主人翁意识,通过法制课和法治宣传,让高职生看到我国依法治国取得的新成就,增加他们实现依法国的信心。

第三,要加大《法律基础课》教学改革,改革教学过程中存在的教学方式单一、考核评价单一、教师地位和待遇不高、教师只有理论水平没有实践水平的现象。

第6篇:缺乏法律意识范文

关键词:法律意识;德育渗透;职业院校

在社会不断发展的过程中法律的体系也在不断的完善,职业院校对于提升学生的德育水平以及法律意识也逐渐重视起来。渗透式教育主要是在逐渐渗透的过程中达到对于学生的行为、思想影响的教育方式,对于传统教育过程中的存在的缺点和不足能够实现有效的弥补,因而职业院校需要将这一教育的方法实现更为积极的应用,实现德育水平以及法律意识进一步优化的渗透性措施,将教育的有效性显著提升。

一、职业院校中学生德育水平以及法律意识普遍不高的主要表现

(一)职业院校中的部分学生对于法律意识的认识不足

现在的职业院校中学生对于法律的态度既具有积极性,也具有消极性。在各类生活实践中,学生能够实现对于法律的作用的正确认识,同时也能够使用法律的手段来实现自身合法权益的保护。但是另一个方面,很多职业院校学生往往存在着消极的心理。其中一部分学生对于法律赋予的控告、检举等方面的权利往往选择忽略,甚至选择避而远之的态度,在自身权益受到伤害的情况,不愿意使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身利益,甚至只是采取容忍的措施,希望能够保证以后的平安生活,自认为能够消除后顾之忧。存在这种消极的心理,导致职业院校中法律意识建设的步伐被减慢了,对于普法教育过程中的进一步完善有阻碍的作用。

(二)一些职业院校学对于法律的依赖感和信任感缺乏

现在,我国绝大多数职业院校都实现了组织学生学习法律的过程,这个过程主要是通过《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这个课程来实现的。学习的过程中存在着法律学习的不规范以及不系统的情况,同时学校也存在对于这门课程不能够足够重视的情况,甚至一些学生在触犯了法律后仍然浑然不知。一些学生在受到侵害时不懂如何使用法律的武器实现自身合法权益的维护,在正义、公平、公正、等法价值原理等方面,具有非常浅薄的认识。同时,职业院校的学生对法律的信任感缺乏。因而职业院校中学生缺乏对于法律基本知识的正确认识,另外现在社会上还存在着诸多利用各种方法实现法律责任逃避的现象,监管不严、司法腐败等问题时有发生,一些职业院校学生存在着不信任法律的思想倾向。最后,针对法律的信仰不足。目前,职业院校学生没有清晰的对于法律的神圣感的概念以及依赖的感觉,在行为上则表现出参与法律的过程不够积极的状态。

(三)一些职业院校学生的义务和权利观念较为淡薄

目前,很多职业院校中的学生具有较强的权利意识,而义务的观念则较为淡薄。如今,很大一部分学生只对自身的权利进行关注,如奖学金、资助以及毕业证等的获得,而对于学习的各项管理制度以及违纪处分则具有较低的关注度,甚至缺乏认同。最为典型的事例如学费的缴纳问题,这是学生在学校学习的过程中所必须尽到的义务,在高等教育的相关法规中有明确的规定,但是仍有一些学生因为其本身淡薄的法律意识以及义务履行的观念,对学费进行故意不缴纳或者拖欠的情况。职业院校中的学费是学校规定的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应该缴纳的相关费用,不缴纳学费对于学校的发展和建设有着直接的影响,也会导致教师的一部分权益不能够得到保证。另外,这种情况的存在也代表了对于按时缴纳学费的学生的不公平。职业院校中的学生对于这些内容没有足够的认识,一些学生在认识法律的作用过程中出现了偏差,导致其浅薄的法制观念。

二、实现职业院校中法律意识以及德育水平渗透的主要原则

要想将渗透职业院校中的德育水平和法律意识的程度提升,职业院校就需要对渗透的相应教育过程的原则进行遵守:

(一)职业院校教学过程需要增加趣味性

职业院校大多是处于青少年时期的学生,具有较强的新奇感,有很强的探究新事物的欲望。这些学生进行学习过程最为重要的动力就是兴趣,因此就需要在渗透德育以及法律意识的过程中,实现学校在教学过程中将其趣味性增强,达到教学过程与学生实际兴趣爱好进行充分的结合,实现对于德育以及法律意识相应兴趣的提升,让学生更为主动的去接受德育的过程,并积极的学习法律相关的知识。

(二)职业院校的教学过程需要有明确的目的性

渗透法律意识以及德育的过程是目标性很强的教学类活动。教师应该提前明确渗透教育的相关目标,将德育以及法律的内容有效的融入到教学的过程中去,依据学生的具体情况进行相应教学活动的过程,对针对教材以及教学活动的情况将德育、法律因素中的运用和开发工作进行加强。

(三)职业院校教学过程应该具备灵活性

教育的过程不应该只是照搬以前的教育方法,要更加灵活的将各种知识渗透到学校的不同的教学过程中去。如在“母亲节”时,举办相应活动的过程中,教师要对“赡养方面”的德育知识中的“义务”以及“权利”进行对等性的渗透,实现其在活动过程中的传授过程,将“孝道”的思想向学生传授,让学生能够明白,父母对其养育的过程是父母的“义务”,而长大之后,子女也有对父母进行赡养的“义务”,这也是父母本身所拥有的“权利”。在不断规范学生道德各方面意识的过程中,将其法律的知识进行不断的增强。

三、职业院校实现法律意识以及德育渗透优化的方法

为了将职业院校的法律意识以及德育渗透进行提升,就需要在渗透教育中进行各种方法的优化,在渗透教育进行的不同方向,实现改善教育渗透过程中的整体效果。

(一)职业院校需要在教学的过程中实现德育水平以及法律意识的渗透过程

在现在的教育教学过程中,进行德育和法律意识渗透的课程基本上就是只有法律课程以及思想政治课程,在其他学科中,教师一般只是进行本学科的教学活动,极少进行相关知识的渗透的过程,因此就需要职业院校对所有教师提出要求,在其教学的过程中实现渗透德育以及法律意识的相关的知识,让其认识到,在每一门课程的教学过程中,缺乏渗透德育和法律相关知识,都因为其教学的过程中是缺少目的性的。比如,在进行计算机教学的过程中,教师需要在进行文明上网的教学过程中,实现渗透德育的过程,让学生对于网路垃圾的危害性进行更清晰的了解,将学生良好的网路道德培养起来。另外,在将法律意识渗透于网路完全的教育过程中,能够让学生对于各种由法律实现制裁的方法以及对应的违法行为进行明确的了解,将更为良好的法律意识树立起来。

(二)职业院校需要将学生职业的发展过程与教学过程相结合,实现渗透法律意识以及德育的过程

与本科教育相比,职业院校的教育过程与其最大的区别就在于职业定位的问题。在将学生的职业作风、职业责任、职业理想等方面与渗透教育的开展相结合的过程中,能够将更好的教学效果体现出来。例如,可以依据学生不同的年级、性别、专业的情况进行职业规划辅导工作的开展,并把相应行业中需要遵循的法律法规以及职业道德在辅导的过程中实现渗透,并可以实现信息化手段的借助,将相应的职业规划网站建立起来,实现职业与法律、职业与道德、行业动态、名人轶事等相关板块的设计,并在各个板块中将核实的德育内容以及法律知识添加其中,实现对学生德育以及法律教育潜移默化的渗透的过程。

(三)职业院校要创建更多学生喜欢的活动,实现渗透德育以及法律相关知识的过程

比如,在进行传统文化节活动的举办过程中,需要对学生在文化节上的活动进行鼓励,将自己制造的传统手工文化作品向学生进行出售,并将其他学生吸引到其中,积极的参与互动的过程。在对传统道德文化魅力进行亲身体会的过程中,实现诚信、孝道、尊老爱幼等传统文化中的道德品质向更多的人进行宣传,以达到有效渗透德育的过程。同时也能够进行情景剧创作大赛的组织和参与,对学生进行日常法律知识情景剧的创作过程进行鼓励,学生在参与表演以及观看表演的过程中实现对于相关的法律知识在情景剧中的获取过程,在得到愉悦感的同时,也能够将情景剧中相关的法律类知识实现印象的加深,让其对相应的法律和法规的知识进行熟知,以实现法律知识有效渗透的主旨。另外,职业院校中,还能够举办辩论比赛、爱心类活以及相应知识和作品展览等学生喜爱的活动,实现有效渗透德育以及法律意识的目的。

(四)职业院校需要对学生讲法理、讲秩序、讲证据、讲道德的能力培养出来

法律意识以及德育的基本要求就是讲法理、讲秩序、讲证据、讲道德。需要将这项教育放入到课程安排以及教育计划的正常过程中去,实现推广、实践、学习法律知识在职业院校教育教学计划中包含,这是现在职业院校实现渗透德育以及法律知识的一项重要途径。学习兴趣的培养,法律知识的学习、具体案例的讨论的过程,应该是职业院校中对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的所应该具有的相关内容。对学生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用法、守法、懂法、知法的能力进行培养,是实现全社会的和谐、稳定以及发展过程的主要前提。针对职业院校的法律类基础课程进行有效的教学改革,是实现职业院校的法律意识的教育过程的改进的主要方法。这个培养的过程,不是对法学家进行培养,也不是对未来的司法工作者的培养,是要对学生的法律意识进行培养,让学生将牢固的法律信仰、稳定的法律修养以及高水平的德育素质培养出来。

四、结语

总而言之,“德”是治国之道、“法”是治国之本。因此,职业院校需要在教育教学的过程中,对学生的德育和法治教育知识加强培养。但是在目前的职业院校中相关的教育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学生具有较为薄弱的道德意识以及法律意识,学校需要对相关的原则进行遵守,在教育活动、职业规划指导、课堂教学的过程中有效的渗透德育和法律知识,将教学效果增强,帮助学生将良好的道德观念以及法律意识树立起来。

[参考文献]

[1]余筱兰.渗透式法律教育在高校德育教育中的有效运用[J].中国教育学刊,2015,1(1):237-238.

[2]于子雯,杨诚.学生法律意识培养的渗透式方法[J].教育实践与研究(B),2015,4(4):5-8.

第7篇:缺乏法律意识范文

DOI:10.16657/j.cnki.issn1673-9132.2016.29.016

对于许多普通民众来说,法律似乎离自己很远。日常生活中,很少有人提及按照法律程序应当如何,也常常在许多小事情上违法。国外有人做过调查,超过92%的人都曾违法。这个比例似乎很吓人,但想一想,人身攻击、言语攻击都在法律禁止范围之内的话,我们对法律似乎一点也不了解,也缺少了应当有的敬畏之心。不仅如此,现代中国的公民普遍存在法律意识淡薄的现象,尤其是高中生群体问题。本文围绕高中生的法律意识展开讨论,以期引起更多教育者的注意。

一、高中生的法律意识现状

首先,高中生虽有一定的法律意识,却不知如何做,不懂得维护法律的庄严与神圣。随着我国法律建设不断取得进步,法律意识和观念也日益深入民心。尤其是伴随着广播媒体逐渐扩散普及,许多普通百姓开阔了视野,在法制栏目不遗余力的宣传中获得了法律意识,增强了维权意识。与此同时,从小接触媒体拥有更加开阔视野的年青一代在新形势的教育中也不断接触法律,学习法律,从这一点看,高中生拥有比普通民众更深刻的法律意识。高中生是祖国未来的一代,担当着建设国家、复兴中华梦的重担,其对法律不应该止步于有了法律意识。但高中生对法律的了解更多的还停留在对于法律名词的了解和认识上,对法律条文的理解也是一知半解。更关键的问题是高中生拥有的法律意识多倾向于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自己应该担负的法律责任有哪些,该如何去做,却很少有人考虑到,至于维护法律的庄严和神圣,维护律法的公平正义性,就更很少有高中生注意。

其次,仍然有相当一部分高中生法律观念淡薄,遇事冲动凭主观行事。高中生自身不但在法律知识储备方面存在一系列的不足,而且在遇到一系列突发事件时缺乏灵活机动的意识,往往头脑一冲动就做出了过激行为,基本想不到借助法律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究其原因,笔者认为是社会上存在的诸如“权大于法”等一系列有悖于法治社会、和谐社会建设的歪理邪说影响到了高中生,冲淡了他们脑海中的法制观念,再加之他们本身法律知识储备就相对不足,综合上述的种种原因,导致高中生在自己的权利受到伤害时不会也不懂得用法律的手段来保护自己。

再次,高中生违法犯罪现象普遍存在。社会不断进步,物质文明越来越发达,高中生如今的见识和享受的物质文明远非上个世纪的人可以想象的。但高中生却更加以自我为中心,更加蔑视权威,出现了以下行为:一是无视学校规章制度;二是打架斗殴、偷窃、抢劫等直接触犯法律的行径。尽管制度还够不到法的严苛,但是制度也同样具有法律的约束力,是法律的雏形,如果学生不能尊重学校的规章制度的话,那么法律也同样得不到他的敬畏。所谓的法律意识往往就体现在这些最简单、最原始、最基础的约束力上。法律的特性就是约束,而最基本的法律意识就是尊重约束,体现公平。

二、高中生法律意识淡薄的原因

高中生的心理年龄远远滞后于身体的成长,他们的社会经验少,也不具备足够的人生阅历,几乎很少遇到挫折,在短暂的人生经历中不能够形成坚定稳定的价值取向,往往对是非缺少自己独立的判断,很容易受各种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令人担忧的是,许多学生也受到家庭教育的负面影响,追求物质享受,相互攀比,奢靡成风,这些行为无形中影响着学生价值取向的形成,间接影响了他们对善恶是非的判断。

从学校教育的角度来看,尽管近些年法制教育走进了学校,学校也进行了大量的工作,但仍然存在不足。一是没有专业的法律教师,仅凭公安部门偶尔的法制宣传,往往是水过地皮湿,难以入脑入心;二是课程设置上,法律部分往往和政治混溶在一起,不能引起学生足够的重视;三是许多教师对法律的敬畏心不够,很难在教学中有力地突出法律的神圣。

从社会影响的角度来看,社会环境中一些不良思想和不良风气对高中生存在很大的干扰。当前的市场经济大大强化了学生的经济意识和经济头脑,有一部分学生因为自身法制观念淡薄,对金钱的渴求程度较为旺盛,再加上受到了一些拜金主义和金钱至上观念的侵袭,就很难守住自己的法律底线,以至于误入歧途。这凸显了高中生法制意识不强的现实。

三、提高高中生法律意识的策略

首先,加强法律教育。法律教育虽然包含在学校教育中,但没有引起学校足够的重视,教材设置和课程安排上往往更注重道德教育和爱国教育,对于法律常识、基本条文和历史都缺乏必要的交代。要想培养高中生的法律意识,学校就要重视法律教育,把法律课从德育课中独立出来。虽然道德和法律有一脉相通的地方,但二者又截然不同,不可相互替代。加强法律教育就是要突出法律课的地位,明确法律和道德之间的区别,让学生对法律产生敬畏。

第8篇:缺乏法律意识范文

【关键词】中职学生;法律意识;培养

一、法律意识的含义与结构

1.法律意识的含义。法律意识是法律观点与法律观念的合称。包括对法的本质与作用的看法,对现行法律的要求与态度,对法律本身与法律适用的评价、理解与解释,以及对人们的行为是否合法的评价等。是社会意识的一种,同世界观、政治观念、道德观念等关系密切,具有阶级性和社会性。

2.法律意识的结构。从主体对法律现象的主观把握方式的角度来看,法律意识的横向结构要素包括法律知识、法律理想、法律情感、法律意志、法律评价和法律信仰等几个方面,这些要素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相互影响,形成了一个有机的法律意识的结构整体。法律意识的纵向结构要素包括三个部分,即分为法律心理、法律观念和法律思想体系。

二、中职学生法律意识的现状分析

1.家庭环境及家庭教育的影响

①家庭缺乏温暖。单亲家庭、继亲家庭、收养家庭、不和睦家庭的越来越多,导致职高学生享受不到家庭的温暖,许多孩子心理扭曲,迫使他们误入歧途。②家庭教育方法不当,影响子女健康成长。③家长错误的人才观,误导孩子盲目脱离实际。

2.学校对职高学生法制教育的误区

主要有学校的德育缺乏了一种真正的人本关爱;重知识、内容的传授轻法律意识培养;重课堂轻实践;教材编写重权利轻义务。

3.社会环境缺乏人文关怀与保护

①许多不良现象对职校学生有着极大的影响,残酷的升学竞争,因此产生的痛苦失望、自卑……严重地摧残着他们的身心健康,导致其人性的扭曲,人格堕落,甚至犯罪。②社会传媒中的一些负面影响。多渠道的传播如电脑、电视、音像、书刊日益普及到各家庭,使青少年耳闻目睹许多不良社会现象,从而思想受到腐蚀,心灵受到污染。③网络心理疾病的蔓延。“网络心理障碍”导致的情绪低落、自我评价低、混淆现实生活和虚拟生活等症状严重影响了上网学生的生活,严重者还可能出现自残意识和自残行为。

4.其它因素

部分中职学生认为老师、家长、同学处事不公,对自己存在偏见而产生怨恨;有些学生会因为别人伤害自尊,而引发暴力攻击;还有些同学因孤僻、自卑而受到班级同学的排挤。

三、培养中学生法律意识的的对策研究

1.发挥学校教育的主导作用,矫正教育“指挥棒”指向

①职业学校的德育工作任重而道远,应摆正德育位置,正视生源现状,把握德育工作的契机,继续探索现代职校学生管理模式,营造全员育人的氛围,多鼓励少批评,抓反复,反复抓,多方协作,齐抓共管,创造德育工作新局面,为社会输送合格的建设人才,为高校输送优秀人才。

②学校可创造条件,通过实践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如警校共建,让学生参观监狱,与同龄犯人进行面对面的交流、谈心,了解他们的心理,特别是改造阶段中的悔悟,把民警、少年法庭的法官请进课堂,通过活生生的典型的事例,从内心去触动学生,增强他们的法律意识。

2.重视家庭教育的基础作用,及时有效的实施教育

重视家庭教育的基础作用,与学生家庭建立密切的联系、配合,做到随时掌握学生思想行为的动态变化,及时有效的实施教育。家长尽力辅佐学校,培养学生的健康心理,尽量减少或避免各种负面、消极的因素对孩子心理的不良影响。作为孩子成长的社会以及为孩子树立职业形象的各行各业,都要从关心祖国下一代心理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努力创设积极健康、蓬勃向上的社会发展风貌,以自己健康成人应具有的心理素质和行为规范去影响孩子、教育孩子,为孩子健全人格的形成尽力创造最优的家庭环境。

3.学法、用法,培养以法办事的行为定式

①加强中职学生学法。从社会心理学角度来看,培养中职学生健全的法律意识,也就是完成他们各自特定的法律行为的社会化过程,达到完全自觉地按照社会主义的宪法与法律规范调节行为的心理效应。要使中职学生具有健全的法律意识,养成依法办事的良好习惯(行为定式),因此,学校的法制教育课程就成为至关重要的基础性环节。进行法制教育,必须使每个教师从思想上重视起来。

第9篇:缺乏法律意识范文

蒋晓伟 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

如何培养青少年的法律意识

根据自身受教育以及多年的调查表明,我们过去对青少年法治教育的内容缺乏系统化。青少年普法教育的内容主要在遵纪守法和权益保护方面,忽略了青少年基础法律意识的培养。所谓基础法律意识就形式上来说,是法律意识中的感性认识部分,就内容上来说,是公民意识,包括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意识。

基础法律意识,就时间范畴来说是人生最早形成的法律意识,就空间范畴来说是法律意识中最基础的、得以发展的基座部分。它是法律意识中最基本的部分,决定了人生法律意识发展的方向和轨迹。因此,我们必须高度重视青少年基础法律意识的培养,要从心理塑造和知识认知方面培养青少年的权利意识和义务意识。

既然对青少年基础法律意识的培养十分重要,那么我们就必须掌握青少年基础法律意识培养的规律。这一规律体现在对青少年法律意识心理塑造和知识认知的形式和内容上。

青少年法律意识的心理塑造和知识认知,从其形式上来说,要通过全方位的教育方式、潜移默化的过程进行。全方位的教育方式主要有:新闻媒体,包括电视广播、报纸杂志、电脑网络等的法治宣传教育;政府的法制宣传教育,包括各种法治讲座、社区法制活动等;学校的教育,包括大中小学校的法治课程和课外法治活动等;参与具有法治意义的志愿者活动等。国家机关率先垂范遵守法律的良好的社会法治环境等。正是上述全方位的法治教育方式,使青少年思想或性格不知不觉地受到浸润、受到影响而发生了具有更丰富、更健全的法制意识的变化。

以上海为例,上海小学生法律教育,主要通过课堂上的“思想品德课”、“社会课”和课内、课外的专题法制活动进行。如“校会课”上的遵纪守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教育;校外参观“宪法活动周图片展”等。而普通中学的基础法律教育,较之小学在内容的广度和深度上都更深入。上海中学生接受的法律教育主要通过课外教育和课内教育两种渠道。每所中学都设立了法制副校长,每学期至少开设两次法制专题讲座。

相较国内而言,一些发达国家义务教育中的法律教育更具充分性、合作性和人性化。这些国家的中小学校在对学生的教育中,普遍以德育陶冶情操,以公民教育树立爱国精神,以法律教育培养自律性。同时,不仅重视学校的教育作用,更注重与家庭、社会教育的结合。比如在美国,从中小学开始,学校就要求学生参与社区服务,即“做义工”,以培养学生的爱心和社会责任心。

青少年法律意识的心理塑造和知识认知,从内容上来说,要注重汲取正确的法律意识,摒弃非正确的法律意识。正确的法律意识是人们对于法和法律现象的符合客观规律的科学认识;非正确的法律意识是人们关于法和法律现象的主观而错误的认识。比如,“诚实守信”、“公平正义”就是正确的法律意识;“权大于法”、“情大于法”就是非正确的法律意识。青少年的世界观尚未形成,是非的辨别能力较为薄弱,因此在一定环境中对正确的法律意识和非正确法律意识会分辨不清。“我爸是李刚”事件主角的言行,足以说明当前某些青少年颠倒的是非观、错位的法治观和无知的价值观。因此我们必须明是非、分对错、讲荣辱,以正确的法律意识引导青少年健康地成长,批判和摒弃非正确的法律意识,并使青少年增强抵制非正确法律意识的能力。■

李思源 大连电视台青少年频道主持人

节目创意与青少年法治意识引导

电视台青少年频道的节目创意应注重对青少年的法治意识和道德素养的引导,这既是节目创意的立足点之一,更是一种社会责任和义务。目前,引导青少年在参与中培养法治意识、提升道德素养的主导节目,在全国电视市场还是一个空白。

近年来,对青少年加强法治与安全教育就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在这样的社会历史背景之下,作为舆论宣传视窗,同时又是最具影响力的大众传播媒介――电视节目,应当扛起普法的大旗,充分利用宣传传媒优势,积极为青少年开阔一片法律视野,为引导青少年知法懂法提供有效平台。

节目要突出道德素养引导作用,体现特色,同时也要做到“寓教于乐,深入浅出”。比如,大连电视台青少年频道只是区域性的副省级城市电视台,必须以少年儿童的视角扎根地方现实,办出地域特色。应加强人文关怀,密切关注发生在本市少年儿童身边、与他们生活息息相关的新闻事件,并不断强化服务功能,增强节目的互动性。电视节目在进行普法教育与道德指引的同时,尽可能多地为广大少年儿童提供有针对性的免费法律服务,比如开发一些有可视性的板块,用真实事例感染观众。如互动的访谈类节目,评述分析性节目,让青少年通过分析一些偏离法治轨道和道德准则的现象,从中发现问题,以真正做到懂法、守法。

电视工作者,也可以从开办节目的过程中发现青少年法制宣传的薄弱之处,并有针对性地开展一些让家长和老师等监护人参与的节目,让他们可以了解孩子,对症下药。

青少年法治节目作为电视节目的衍生形态,既需要吸取成人法治节目的成熟理念,又要借鉴青少年节目的表现形式,以少年儿童能够接受的传播方式和节目形式,把法治观念和法律意识巧妙的融合进去。比如通过模拟法庭,模拟案发现场等,让青少年自己扮演犯罪嫌疑人、庭审法官、律师、旁听者等。当然,做好这类节目,我们不能窝在家里,闭门造车,还必须走出去,掌握第一手资料,扩展节目创意,丰富节目创作素材,把节目办到少年儿童的心目中去,从而才能更好地发挥对青少年道德素养引导作用。■

鞠玉翠 华东师范大学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研究所研究员

用美善的教育预防犯罪

尽管关注过不少青少年自伤、自杀、伤人的惨痛案例,但是,近期的邢丹罹难事件和药家鑫案,还是很令人震惊。案件的事后惩处是必要的,但案件所造成的许多恶劣后果,特别是生命的丧失却是无法挽回的。所以,“预防胜于矫治,发展胜于预防”是对待青少年行为问题和违法犯罪的重要原则。青少年的行为问题,往往是“病因根植于家庭,病象显现于学校,病情恶化于社会”。可以说,减少青少年犯罪人人有责。

青少年阶段是违法犯罪的高发年龄段。这与该年龄段常见的心理矛盾有关:成人感迅速增强,精力旺盛,但社会阅历、处事能力还比较欠缺,自我控制能力较差,容易冲动等。这种矛盾状态在良好的教育环境下能够得到较好的解决,而在不良的教育环境中则会加剧。

失学青少年由于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的缺失,更是违法犯罪的高危人群。在高速公路上扔石头取乐的三个90后少年是农民子弟,家庭条件不好,早早辍学,没能充分享受受教育的权利。这让我们必须关注弱势群体受教育权的保障问题,以及基本的教育公平问题。然而,家庭条件殷实,能够考入高等学府的药家鑫的案例,则更让我们深思:仅仅有受教育权是不够的,我们必须慎思,什么样的教育才能让青少年成长为健康快乐有责任心的人?

有研究发现许多违法犯罪者的童年都很不幸,长期与母亲分离,“没有感情,无法爱别人,只能维持表面的人际关系,容易愤怒和。”这种回避型交往风格者对别人充满了怀疑,认为别人都不诚实、不可信。从物理空间上来说,药家鑫并未长期与母亲分离,但在心理上,他与母亲并不亲近,学习和练琴才是联结母子的纽带。从药家鑫的自述中,不难看出其家庭教育的畸形:“我除了学习以外就是练琴,……为了练琴,妈妈都会打我。……我觉得看不到希望,天天压力特别大,我经常想自杀。”在逼迫中,在狭小的心理空间中,药家鑫学会了弹琴的技能,却没有体会音乐中的美和善;获得了养家糊口的一技之长,可缺失了与人交往的乐趣,对他人缺乏基本的信任;考取了高等学府,但是缺乏伦理常识的教养,缺乏对生命的基本敬畏。而值得警醒的是,这绝不是个案!

当今教育中很常见的现象是:重分轻人,重技轻德,重利轻义。无论是家长还是教师眼中的孩子已经不是有血有肉、个性鲜明、表情丰富的生命体,而是带着分数面具的考试机器;无论是弹琴还是上课都只不过是为将来谋生增添砝码,至于音乐和文化中蕴含的真善美,都被遗忘了;教育中对孩子们的强制、奴役,有时甚至打着“爱”的旗号,其效果却是毁掉了孩子的自尊和自主,使其蜕变为失去灵魂的冷血动物。社会中低收入者受歧视,学校中“差生”受歧视,人们习惯于根据某些单一标准衡量人的高低,而忘却了人之为人的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