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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考前为绝密使用为机密
“测评项目都是从招录职位的职能、职责对人员的素质要求出发。”市公务员局称,如:选择适于面试方法的测评项目,避免与报考资格审查、笔试、体检、考核等环节的测评项目重复;根据不同测评要素的可测程度和与招录职位的关联程度,确定其分数权重比例。
面试测评分值为100分,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可在面试前设定面试成绩合格分数线,大家关心的面试试题是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编制的,试卷密级确定为:考前为绝密,使用为机密。所以,网上经常出现的叫卖公招试题的消息都是出于诈骗目的。
切莫死记硬背否则可能“翻船”
“面试方法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招录职位的特点和需要确定。”今后,结构化面试都将根据招录职位的特点,预先设计好测评要素,统一编制好试题、评分标准和答问时间(一般不低于15分钟)等,由主考官提问、考生回答。根据职位特点和试题情况,主考官还可按规定进行追问。也就是说,死记硬背随时可能“翻船”。
每个无领导讨论面试组的考生一般为4至10人,面试时间根据每个面试组考生的人数来确定。结构化面试和无领导小组讨论面试的计分办法一般均采用“体操计分法”。即:将各考官评出的得分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计算出保留分的平均分(保留两位小数),即为该考生的面试成绩。
考官组由5~9人组成
以后,公务员面试考官组必须合理配置考官的资历、学历、专业、年龄、性别等结构。考官人数必须是奇数,且不少于5名,不多于9名,其中设主考官1名。同时,须有五分之四以上的人员具有面试考官资格,非领导职务考官原则上不超过1名,特邀考官人数不得超本考官组人数的五分之一。
此外,每个面试考场还要安排备用考官1至2名,同一个面试考官组一天面试的考生原则上不超过35人。考官组的构成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市公务员局将根据需要可进行考官易地交流调配。
面试千万别迟到前30分钟候考室要封闭
在11月8日上午的公务员面试中,有不少考生因迟到几分钟而痛失面试资格,以后参加面试的考生要注意了,离面试开始30分钟前,候考室工作人员点名并查验完毕考生准考证、身份证,对候考室实行封闭管理,对未按规定时间报到者,当场宣布取消其面试资格。
在面试开始前20分钟,主考官将组织考官集体到候考室与考生见面,同时向考生公示试题袋密封情况。不过,大家不能有任何额外语言上的交流。
当因面试考官和工作人员违规违纪,造成面试评分有失公正时,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将有权宣布该面试考官组的面试成绩无效,并重新组织面试。所以,考生的面试权益是受到充分保障的。
公务员面试要具备这8种能力
1.语言表达能力
2.逻辑思维和推理能力
3.综合分析和解决问题能力
4.计划组织协调能力
5.人际沟通能力
6.创新能力
7.应变和自我控制能力
各位考生:
结合我院各专业考生成绩的实际情况,经请示学校同意,拟接受2016年攻读学术型硕士研究生调剂申请,欢迎满足条件的同学提出调剂申请。
一、 拟接受调剂的专业:管理科学与工程专业(运作管理、管理科学、信息管理、金融服务工程方向)。
二、 调剂的类型:校内外调剂
三、 接受调剂申请的条件
接受报考校内外相同或相近专业,或本科专业相近,已达国家线的考生参加调剂专业的复试,要求考生原则上是毕业于国内重点高校或者报考国内重点高校、英语水平较高。接受调剂专业如下:
原报考专业或本科专业
可调剂专业
单科、总分
管理科学与工程相关专业(包括管理科学与工程类、计算机类;数学与运筹学、自动化类、系统科学)
管理科学与工程(运作管理、管理科学、信息管理、金融服务工程方向)
国家线
一、 相关要求和程序
1、请符合条件的校内、校外调剂考生填写“2016年东北财经大学学术型硕士研究生调剂申请表”(见附件),发送电子邮件至[email protected],申请表须重命名为“调剂专业名称-初试总分-考生编号”(如校内-管理科学与工程专业--345-10173**********.doc)。同时请考生登录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yz.chsi.com.cn/)上的预调剂系统填写预调剂到我校硕士研究生的预调剂信息。考生预调剂信息作为考生调剂的重要依据,填写预调剂信息的考生学校优先调剂。
2、国家分数线公布后,若上述考生达到国家分数线并符合国家调剂政策的相关要求,请在第一时间登陆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研究生考试报名时的网址)中的调剂系统输入调剂信息,我院将审核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中的调剂信息,向符合调剂条件的考生发出复试通知。
二、 复试有关事宜
1、复试流程:学院统一组织复试,以学校研究生院确定时间为准。复试含外语听力、专业课笔试(复试参考书目详见我校2016年硕士研究生招生简章)、综合面试。
2、学院联系人:王浩 18742520220 0411-84710475;安斌斌13624090998
东北财经大学2016年学术型硕士研究生调剂申请表
东北财经大学管理科学与工程学院
2016年2月
东北财经大学管理科学与工程学院接受2016年攻读工程管理硕士 (MEM)调剂申请的通知
各位考生:
结合我院工程管理硕士(MEM)考生成绩的实际情况,经请示学校同意,接受2016年攻读MEM调剂申请,欢迎满足条件的同学提出调剂申请。
一、 接受调剂申请的条件
接受报考相同或相近专业,达国家线的考生参加调剂专业的复试。接受调剂专业如下:
原报考专业
可调剂专业
单科、总分
备注
管理类专业硕士,包括:
工程管理硕士、
工商管理硕士、
公共管理硕士、
旅游管理硕士、
会计硕士、
图书情报硕士
审计硕士
工程管理硕士(MEM):
1、制造工程管理方向
2、金融信息工程管理方向
3、大数据挖掘与商务智能方向
国家线
大学本科毕业后有3年工作经验或大专毕业后有5年工作经验的人员
一、 相关要求和程序
1、请符合条件的调剂考生填写“2016年东北财经大学工程管理硕士调剂申请表”(见附件)发送电子邮件至[email protected],申请表须重命名为“调剂专业及方向名称-初试总分-考生编号”(如工程管理硕士金融信息工程管理方向-162-10173**********.doc);同时请考生登录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yz.chsi.com.cn/)上的预调剂系统填写预调剂到我校工程管理硕士的预调剂信息。考生预调剂信息作为考生调剂的重要依据,填写预调剂信息的考生学校优先调剂。
2、国家分数线公布后,若上述考生达到国家A区分数线并符合国家调剂政策的相关要求,请在第一时间登陆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研究生考试报名时的网址)中的调剂系统输入调剂信息,我院将审核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中的调剂信息,向符合调剂条件的考生发出复试通知。
3、复试有关事宜:
1) 复试流程:学院统一组织复试,以学校研究生院确定时间为准;
复试分为政治、专业课笔试(《项目管理学》,戚安邦,科学出版社2013年)和综合面试、外语口语等。
2)学院联系人:
王老师 18742520220 0411-84710475 安老师13624090998
附件:2016东北财经大学工程管理硕士(MEM)调剂申请表
东北财经大学管理科学与工程学院
1基于循环经济的城市公园建设模式的发展趋势
1.1循环经济型城市公园的基本内涵
基于循环经济的城市公园指运用生态城市和可持续发展理论,以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为核心,以“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为原则(3R原则),以低消耗、低排放、高效率为基本特征,符合可持续发展理念的经济增长模式,是对“大量生产、大量消费、大量废弃”的传统增长模式的根本变革。城市公园的建设基础在于丰富的景观资源和良好的生态环境,因此需协调城市公园建设发展与资源环境的关系,在环境的承载范围内合理有效利用自然资源,以实现城市公园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的平衡发展,实现人与自然、人与人的和谐相处。基于循环经济的城市公园建设模式是通过对资源利用率、生态修护率、游客感知度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遵循循环经济最重要的实际操作原则,提高环境资源利用率,构建多行业、多元化的绿色循环服务体系,其中既包括景观生态环境建设,也包括周边配套服务设施(如酒店、购物广场等),以及由此衍生的绿色产品。
1.2城市公园建设现状分析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建立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社会。在这样的大环境下,学界对循环经济研究领域逐渐从第一产业放宽至第二、三产业,我国风景园林行业也逐渐将生态科技和可持续发展等理论运用到城市公园和旅游景区环境建设中,有些地区利用设置循环经济试点来宣传和推动循环经济的运用,如深圳市园博园管理处(太阳能光伏发电展示系统)、普者黑旅游区、富苑置地(深圳)有限公司富苑酒店(酒店循环经济综合改造)等。纵观发达国家,基于循环经济建设的城市公园已经获得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比较而言,在我国近代风景园林行业30年的发展中,景观资本和环境经济价值利用是一个尚未得到全面开拓的领域。因此,我国基于循环经济的城市建设,主要通过借鉴国外成功案例和研究理论,探索有利于自身发展的经济模式。主要体现在:在资本来源上,政府和建园单位纷纷将目光投向市场,吸引民间资本和外资的融入,积极与其它国有企业、民间企业、境外企业合作,实行以政府资金为辅,外来资金为主的投资模式;在资源利用上,坚持生态环境保护原则,完善服务设施,增强群众的幸福感知度;在产业扩展上,充分结合当地经济环境和地方产业,发掘资源的经济价值,建设多元化产业链,建立循环经济体系。与此同时,我国循环经济型城市公园建设仍存在资金短缺、生态意识不强、现代景观技术和创新技术含量低、经营后劲不足等一系列问题。总而言之,现阶段我国在建设循环经济型城市公园道路上既有机遇也有诸多挑战,各城市要克服经济发展不平衡,结合自身条件,实现真正“以园养园”的城市公园建设仍任重道远。
2桂林园林植物园建设模式实证研究
2.1桂林园林植物园建设的必要性
桂林园林植物园(原桂林市黑山植物园)始建于1938年,由黑山苗圃改建而来,位于桂林市环城西路旁,紧邻桂林火车站和汽车站,交通便利。园区占地面积40hm2,曾是全国重要的绿化苗生产基地。伴随桂林城市的不断发展,黑山苗圃的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已经不能满足城市经济环境和市民需求。另外,黑山苗圃主要进行苗木经营,产业链单一,土地资源管理粗放,使园区难以得到进一步发展。为顺应新时期需求,积极践行可持续发展方针政策,以提高资源利用率和建立可循环资源为目标,优化产业结构,建立高质量绿地的综合型植物园已经变得十分必要。
2.2桂林园林植物园的建设模式
目前,国内大部分植物园、专类园以及各类植物科研基地均以保存植物种质资源、植物培育以及标本展示等为侧重点,极少考虑其景观性。桂林园林植物园从城市总体规划出发,从“苗圃”的形式转型为“植物公园”,导入植物文化教育、科普、观赏、休闲、商业等功能,发展生态、社会和经济效益兼顾的循环经济模式,将景观环境建设、社会需求和商业广场建设整合开发,打造一个以南方常用园林植物为主题,集科普、休闲、旅游一体的综合性城市公园,实现生态-社会-经济一体化发展。
2.2.1生态景观修复模式桂林园林植物园地势平缓,园内南溪河自东而西贯穿全园,由于南溪河上游工厂向河内长期排放污染物,导致河水富养化现象严重,岸边景观环境效益差,使南溪河成为一条“臭水沟”。因此,首先要对河道进行水质净化处理,以改善环境污染。其次,利用植物护岸的功能,临水种植垂柳、水杉以及芦苇、菖蒲、野芋、鸢尾等喜水性植物,既可以稳固堤岸,又可以美化岸边环境。园内的山体占地5.33hm2,珍稀濒危植物众多,以保护植物物种为主。原苗圃地则改造为木兰茶花园、棕榈园、杜鹃园、梅园、榕树园、桂花园等植物专类园,并增加盆景园、欧洲花园、日本园等特色景观园,在建设中尽量保留原有树木,充分利用植物的建造功能和美学功能,结合亭廊等构筑物,构建层次丰富、四季可赏的景观空间。错落有致的乔、灌、草搭配不仅让游客欣赏美丽的植物景观,认识植物种类,感知植物文化,也可以让游客直观了解园林植物的用途、应用特性等。同时,园区优美的环境为游客与市民提供休闲游憩的活动空间、沟通互动的交流平台以及寓教于乐的人文体验场所。
2.2.2商业开发模式城市公园发展的关键在于其经济活力,没有活力的公园,很难提高经济效益,没有经济效益的园林,也不可能持续获得好的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在园林植物园的规划过程中,将6.4hm2的园区土地作为商业开发用地,作为园林植物园的商业区,与第三企业合作开发为商业广场,成功打造桂林市第2个CBD商务中心,在提高土地利用价值的同时,改善桂林城市的商业格局,提升城市的视觉空间品质和文化内涵。联达商业广场位于桂林园林植物园东北角,涵盖了精品百货、超市、手机城、美食城、影城以及1001乐园等多个内容区域,既给市民提供了便捷的购物环境,也拉动了入口最密集城市西边区域的经济增长。同时,植物园方以土地作为投资资本,获得相应的商业广场的部分固定资产,商业广场的商铺租金(隶属植物园方部分)为植物园提供日常生态环境养护和人工管理资金,以及在郊区再建苗木基地的资金,扩大了植物园的产业经营范围,使园区从原来简单的苗木生产、功能结构单一的粗放型经济转型为扩大再生产、产业多元化的可持续发展的经济模式。
2.2.3社会服务模式桂林园林植物园的公益性得到了桂林市政府的大力支持,得到返回土地出让金政策,相关经费用于植物园的建设和改造。目前,桂林园林植物园已成为桂林重要的旅游景区及市民休闲活动区;商业广场也成为桂林的副商业中心,既满足了人们亲近自然环境的需求,丰富了市民户外活动,也满足人们的生活消费需求。随着植物园对市民免费开放政策的实施,使园林植物园成为真正的“市民公园”。由于桂林园林植物园的自决经营能力,减轻了政府的经济负担,同时园区良好的经济收益为园区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条件。另一方面,商业广场的成功运营给社会提供更多的机会和工作岗位,促进社会有效需求。
2.3桂林园林植物园建设发展策略
桂林园林植物园围绕政府、园区、企业、社会4个层面,形成政府-园区-企业-社会“四位一体”混合运行机制,以保证园区健康有序的发展。桂林园林植物园在建设发展过程中,以保护生态为先导,坚持以人为本的根本原则,充分发挥政府主导职能,协调植物园方和合作企业的企业内部和企业间的循环,最终使其融入整个社会的大循环,实现政府、企业、植物园、社会群体的互利共赢。
2.3.1坚持政府主导职能政府在循环经济发展模式中主要起引导、监督、审核和协调作用,为园区的发展提供有利的社会环境和内在机制。并且给予政策资金上的支持,解决园区生态环境建设的资金问题。政府部门根据桂林城市总体规划、绿地系统规划以及《桂林市公园管理条例》,确定桂林园林植物园的公园性质和总体规划方向,监督环境资源的合理利用,避免过度开发以及开发过程中对自然环境造成破坏的经济行为。
2.3.2充分发挥企业组织管理功能基于循环经济的城市公园旨在建立一个多元化、多层次、多行业的绿色社会服务体系,其中植物园、合作企业的内部经营以及植物园和第三企业间的合作是整个服务体系的基础。在植物园和第三企业的合作过程中,植物园方加强园区的内部管理和组织性,规范员工的态度和行为,避免员工只注重金钱和福利,疏忽以人为本的服务意识。除此之外,植物园在关注资本运营的同时,加强对环境的保护和生态维护,追求园林技艺的提升和生态景观环境的营造,为居民和游客提供一个更加舒适惬意的景观环境。
2.3.3发展循环经济技术支撑体系现代高端科技技术是循环经济运行和可持续发展的根本驱动力。植物园利用原黑山苗圃的技术和资源优势,建立植物保护、研究基地,研发植物新品种以丰富园林植物的多样性,为创造出更好的城市景观环境做出贡献。另外,基于循环经济的城市公园建设模式是一个动态发展过程,园区在经营现有模式的基础上,将引进绿色低碳环保理念以及生态技术理论,如植物培育技术的气雾培育、全自动化科学试验基地等新型技术作为支撑,优化产业结构,建立资源二次利用产业链,形成扩大再生产经济,以园区经营产业促进园区生态发展,为植物园的第二次产业升级做准备。
2.3.4大力提倡“绿色生活”方式城市公园要实现真正的循环可持续发展,需要政府、园林企业、合作企业和社会群众的共同推动。因此,社会群众既是城市公园的服务对象,也是循环经济体系的一部分。植物园在给游客提供良好的生态环境和服务的同时,推出绿色产品向游客宣传生态环保和低碳节能的知识,提高整个社会的绿色生活和环境保护意识,促进人们开展健康有益的休闲活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此外,以社会群体的反馈信息来促进植物园的循环发展也是不容忽视的。园区内设立了游客服务站、监督机构和网络服务平台,接收群众的反馈信息,加强与社会群体的交流,关注游客的心理感知度,以保证获得更好景观价值和服务价值。
3结语
关键词:镇级公园管理;现状;对策;建议
收稿日期:2011-04-20
作者简介:徐丹萍(1984―),女,上海人,助理工程师,主要从事园林绿化设计、绿化养护、公园管理等研究工作。
中图分类号:F5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9944(2011)05-0141-03
1 引言
公园是城市绿地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改善区域性生态环境的公共绿地,是供市民游览、休憩、观赏、开展科学教育及锻炼身体的场所,是城市防灾避险的重要基础设施,是改善生态环境和提高市民生活质量的公益事业[1]。而公园管理的质量浓缩着城市的管理水平和反映着城市的文明建设程度[2]。近年来,随着综合国力的增强,政府越来越重视为市民提供高质量的城市公园。而随着公园数量的不断增长,尤其是近年来镇级公园发展速度日益加快,如何科学管理各镇级公园,是我们目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2 奉贤区镇级公园的概况
近年来,以创建园林城区、文明城区、迎世博等为契机,奉贤区公园建设取得了较快发展,截止到2009年,共拥有镇级公园7个(表1)。
表1 奉贤区镇级公园
3 镇级公园管理存在的问题
3.1 体制、机制不完善
多年来,镇级公园管理机构缺失,各镇、开发区行业管理薄弱,区镇两级公园管理工作对接困难。虽然目前各镇、开发区已成立绿化和市容管理所,但由于成立时间较短,各项工作都还没理顺,存在问题较多。
(1)缺乏专门公园管理的科室和负责人员。虽然,各镇、开发区都已成立绿化和市容管理所,但这也只是仅仅搭建了框架,内部未设立专门科室,没有专门办事人员,也没有专项工作经费,导致公园管理主体不明确,管理不系统不常态,管理总体水平相对于南桥城区较为粗放,有些镇、开发区还存在以作业代管理的现象。
(2)缺乏检查、考核、评比和奖励等机制。目前各镇级公园普遍存在管理机制不健全的现象,有的镇、开发区甚至没有检查、考核、评比、奖励机制。
(3)养护管理人员不落实,缺少长期专业养护队伍。某些公园没有固定的养护队伍,有的还停留在“搞突击”的养护管理模式。而即使有养护队伍,从事一线操作的工人普遍缺乏绿化专业知识,大多员工老龄化现象严重,由于都是一些农民工,所以养护队伍极其不稳定,严重影响公园绿地管理水平的提高(图1、图2)。
3.2 公园建设资金和养护资金无法落实。
各镇、开发区公园发展缺乏规划性和计划性,建设项目决策仓促,可行性研究不充分,给建设资金落实带来困难。镇级公园养护管理市场还没有真正培育,而有些镇、开发区又面临着资金不充足的困境,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公园管理水平的提高。
3.3 公园功能、服务设施不配套。
有些镇级公园设计不规范,未严格按照《公园设计规范》。部分公园服务设施分布和配置不合理;建筑小品样式陈旧、形式单调,缺乏艺术性;严重缺乏健身设施和儿童游乐设施;设施老化损坏现象严重,影响公园整体面貌。海城绿地由于设计不规范,引起大面积积水,金汇生活广场植物配置不合理,较多死亡(图3)。
4 提高镇级公园管理的建议与对策
4.1 加强整体规划,促进公园发展
对城市公园的选址、规模、功能、性质等做出统一安排,包括非国家投资的城市公园在内,必须服从整体规划,不得任意更改[3];加强科学论证,严格项目审批制度,建立规范程序,项目建设循序进行,对重大项目应广泛征求意见,必要时召开由利益各方组成的听证会。
4.2 建立健全相关体制机制,强化公园专业管理
(1)绿化管理署作为绿化行业管理部门,严格按照《上海市公园管理条例》组织对各镇、开发区的公园绿地建设和养护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考核、评比和奖励。各镇、开发区绿化和市容管理所是镇级公园绿地的管理部门,下设公园管理科负责对镇级公园绿地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落实资金、施工和养护单位。
(2)制定有效的检查、考核、评比和奖励机制,使公园管理做到制度化、规范化。创新管理制度,建立“公园――社区――志愿者”组成的三位一体管理模式,尝试发掘社会各方力量共同管理。
4.3 落实养护管理长效机制,提高公园管理水平
4.3.1 管养分离、市场化操作
公园养管分离机制操作已是当前市场化运作的必走捷径,采取养护市场化操作的长效管理机制,并按市场化原则对公园养护进行招标。选择一些信誉好、养护技术力量强的企业参与竞标,在综合考核的基础上,确定养护单位并签订养护合同。
4.3.2 强化考核、奖罚分明
长效管理机制的建立,不光是签订合同,一包了事,还要建立一整套科学的、行之有效的、有操作性的考核制度,并在机制运行中不断完善和论证。通过各项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考核,确保养护单位按合同进行制度规范化、操作精细化养护。在检查考核中,也可以将养护质量和养护经费相挂钩、采取奖罚分明的管理措施。对养护成绩突出的养护单位增加养护经费的奖励,反之扣除一定的养护经费。
4.3.3 加强巡查、督促整改
作为管理部门,区绿化管理署和各镇、开发区绿化和市容管理所要加强巡查力度,可以建立“三级巡查”(领导班子人员巡查、全员轮值巡查、志愿者巡查)制度,发现问题及时反应,并要求相关养护单位在限定时间内整改完毕,对未及时整改的问题,发书面整改通知,督促期限纠正。
4.4 加大投入,优化公园设施。
针对目前镇级公园部分设施老化,人为损坏严重的现象,作为管理部门,除做好对服务设施的日常监管外,应根据现状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对公园绿地内服务设施进行改造更新,并根据市民需要,适当增设公园服务设施,满足市民的需求,改善公园形象。
在更换改造公园设施过程中,应突出“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一切从群众的需求出发,可以通过听证会等形式引入公众参与决策,广泛听取居民意见,让市民投票决定取舍,最大限度地满足市民需求,这样也可以有效减少人为损坏现象。
4.5 加大宣传,引公众参与公园建设和管理。
公园的成功建设管理,不仅依赖于好的规划和设计的合理实施,也依赖于在公园建设和管理中广大群众不断的支持和参与。目前奉贤区镇级公园普遍面临着资金投入不足的困境,因此,如何积极鼓励企业和公民个人捐赠公益事业,为公园多渠道筹措资金对镇级公园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1)充分利用社会资金,鼓励外资、社会资金特别是民间或企业资本参与公园建设。民间或企业资本参与城市公园建设,目前主要停留在小范围的社区公园建设方面,其动机主要是提高房地产的价值。这些社区公园不仅是本社区居民休闲娱乐的场所,而且也起到了与其他城市公园同样的美化环境、改善生态等作用。当然我们也可以通过转让冠名权来吸引社会资金。
(2)除了依靠有关法规对游客进行管理外,更重要的是加强宣传,提高公众的公共意识,提升公民素质,从调查看,各镇、开发区外来人口比例较大,公民素质参差不齐,形成爱护公园草木、设施和环境的良好风气是保证公园管理得以顺利进行的一个重要因素。
(3)积极开展绿地、树木认建认养活动,通过市民亲身参与公园绿化活动,进一步提高市民绿化意识,营造优美环境。
4.6 加大培训力度,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化水平
随着奉贤区公园事业的发展,公园行业需要更多素质较高的从业人员,因此,创建专业化水平过硬的队伍是公园建设和发展的前提和基础。尤其是镇级公园,本身存在着起点低、缺乏高素质人员的现状,更应着重加大公园管理、维护、建设等各类人才的培养力度,完善执证上岗制度,提高从业人员专业技能。
4.7 增强公园文化气息,提升公园品味
公园文化是城市文化的一部分,也是市民生活的一部分。提升公园品味,是提高市民生活质量和市民文化生活的内在需要。当然这要从目前奉贤区镇级公园的现状出发,坚持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原则,要因地、因时、因人制宜,以通俗易懂的大众文化为主线。如可以根据各个公园的基础条件,在节假日举办元宵灯会、中秋赏月等活动。这不仅可以提高和升华群众的精神境界,还可以让百姓参与其中。
5 结语
近年来随着市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市民对生活环境和质量的要求也在不断提高,公园的需求也因此逐渐增大,对缺乏大型公园的奉贤区来说,如何将镇级公园发展好、管理好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不仅对奉贤区建设三区一基地有积极作用,更是为推进城市可持续发展,为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做出贡献。
参考文献:
[1] 陈国灿.搞好公园管理工作初探[J].绿化技术与管理,2008(11):63~64.
一、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增强抓好水上安全生产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一)充分认识水上安全工作的重要性。我省水系发达,江河湖泊众多,水网分布广泛,现有各类船舶、水上浮动设施近两万艘,随着我省水上运输、旅游业的发展,水路运输、水上作业、水域旅游等水上活动涉及面广,从业人员及参与者众多。水上安全工作是我省安全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涉水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
(二)充分认识水上安全形势的严峻性。近年来,各地、各有关部门先后组织开展了反水上运输超载、治理“三无”船舶非法运输、运砂船施工船违法违规作业等水上安全专项整治活动,维护了水上安全形势总体稳定。但一些地方对水上安全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贯彻不力、执行不好;一些货船、渔船、农民自用船随意载客营运,冒险、冒雾、夜航现象时有发生,“三无”船舶屡禁不绝,非法营运仍较突出;一些渡口受利益驱动和侥幸心理影响,超载、人货混装、冒险蛮干、抗拒执法的现象时有发生,水上安全形势仍然严峻。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强烈的工作责任心,把水上安全工作摆在重要位置,采取得力措施,加强水上安全生产工作,努力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二、强化主体责任,切实加强水上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
(三)强化水上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度。从事水上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体船主及经营人(以下统称水上生产经营单位)是水上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投资人及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承担法定安全生产职责。水上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依规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保证安全投入,完善安全设施,加强安全教育培训,督促所属人员遵守水上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四)严格落实水上安全生产准入制度。从事水路运输、渡运、水上游览、渔业捕捞养殖和水上农业作业的船舶,其所有人必须按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其船舶办理相应手续后可从事水上生产经营活动。所有或所经营船舶长度超过5米的必须按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船舶登记、船舶检验和船员培训、考核、发证;不得聘用无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担任船员。
在通航水域从事水上运输的船舶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部门确定的船舶强度、稳性、吃水、消防和救生等安全技术规范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载货、载客条件,向交通运输部门海事机构申请办理入籍手续;在非通航水域用于其他用途的船舶,应到相关主管部门办理手续;从事经营性运输船舶、农用船舶建(修)造的单位,应当符合《船舶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基本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行业标准)相应级别船厂的标准,并取得工商行政许可和合法经营权。
渔业船舶(机动渔船)必须由船舶所有单位(个人)向有管辖权限的渔政管理机构申请登记、检验、丈量、核定航行区域和装载定额,发给船舶检验证书后,方准航行;渔船作业,必须持有渔政管理机构发放的渔业许可证和渔船牌照方准捕鱼生产;渔业船舶只能从事渔业生产活动;渔业船舶等农用船舶应喷涂表明用途的醒目标识。
从事经营性运输的码头必须按照交通行业标准,完善安全设施,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后方可开业。
(五)严格落实渡口安全管理。渡口设置、撤销和管理严格按照《省渡口管理条例》、《公路渡口管理规定》的规定执行。渡口渡船应持有海事管理机构签发的船舶登记证书和船舶检验证书,具有国家规定的渡船专用识别标志,标明载定客额和安全注意事项;船员应持有海事管理机构核发的有效适任证书。
(六)严格落实水域旅游和游乐设施安全管理。水上风景名胜区、城市公园、旅游区、森林公园、库区及园林区域内水上旅游项目和游览船舶(含人工划船、脚踏船、碰碰船、水上自行车、水上摩托、水上餐厅、水上飞机、快艇、漂流船、气垫船等)等设施,按照“谁开发、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由其经营单位或经营人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及各项规章制度,配备相应的操作、维修、管理人员及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建立紧急救护制度,保证安全运营。
(七)严格落实水上群众活动安全管理。漂流和水上体育活动举办单位或经营人应制定和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及相关措施,明确专人负责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安全。水上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水上漂流等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应当在活动进行前,报海事管理部门批准,并经公安机关安全许可。开展经营性水上体育项目的,应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审批;开展公益性水上体育活动(含农村划龙舟比赛等),应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备案。
三、强化安全监管,切实保障水上安全生产措施落到实处
(八)各级负有水上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监督管理,搞好协调配合,针对存在的安全问题和重大事故隐患,深化水上安全专项治理,取缔“三无”(无有效的船名号、无船舶证件、无船籍港)运输船舶,严厉打击非法载客、违法渡运,整治渡运秩序、取缔非法造船、非法采砂行为。
(九)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水上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监督管理,积极做好涉水安全工作的指导协调,督促检查下级政府及本级交通、农业、水利、旅游、建设、体育等部门落实水上安全责任制、加强水上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十)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对通航水域内运输船舶(含渡口渡运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港航、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内河交通安全统一监督管理;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对水上运输企业、运输船舶、浮动设施、船员实施船舶检验、船舶登记、船员考试和发证、运输许可和监督检查;维护通航水域水上交通秩序,及时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向辖区政府报告本辖区水上交通安全情况和问题,提出工作和管理建议;主动参与当地政府组织的水上安全综合治理活动;建立水上交通安全信息通报与沟通协调机制;参与通航水域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
(十一)农业部门负责对渔业船舶和农用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切实加强对农用船舶(指农村从事农业生产、农副产品加工和农民自用船舶、水上浮动设施等)的安全管理,标明用途及登记备案;指导和建立渔业和农用船舶安全生产责任制;开展渔业和农用船舶安全生产大检查,组织整治渔业和农用船舶非法载客等重大安全隐患;开展渔业和农用船舶安全调查研究,向当地政府提出改进渔业和农用船舶安全管理的政策建议;负责渔业船舶、农用船舶(包括无证渔船和无证农用船舶)安全整治工作;重要时期和农忙期间要加强现场安全监督检查。
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渔港水域、渔业养殖水域渔业船舶安全监管。负责对渔业捕捞船、养殖渔船、渔业辅助船等渔业船舶(含从事水上垂钓、游乐船舶或浮动设施等渔业船舶)的船舶检验、登记及进出港登记;负责渔船船员的考试、发证和监督管理;参与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二)国防科工部门负责船舶修造企业行业管理。规范船舶修造企业管理,加强船舶修造企业资质管理,组织开展整治非法造船专项活动,取缔非法造船。
(十三)水利部门负责河道采砂安全监管工作。负责监督检查超许可范围采砂并协助交通运输部门和采区业主制止可采区超载行为;负责采区安全生产监管;负责取缔非法采砂。
(十四)公安部门负责水上治安、消防监督管理。加强船舶治安、消防监管,监督水运企业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指导开展防火安全演练自救;贯彻船舶治安法律、法规,参与水上安全综合治理和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
(十五)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乡(镇)营运船舶的监督管理。对无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要依法进行查处。
四、强化组织领导,着力形成水上安全生产工作的强大合力
(十六)进一步健全水上安全管理工作机制。全省水上安全管理工作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的原则。实行分级负责、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协调管理的工作机制,努力形成当地政府负责日常安全管理、综合安全部门进行综合监督管理、行业管理部门实行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水上安全管理格局。
(十七)进一步加强水上安全管理工作组织领导。县以上人民政府应成立水上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将水上安全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定期分析水上安全形势,研究制定辖区水上安全重大政策措施,协调解决水上安全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要建立健全县、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和船舶所有人四级水上安全责任制,明确分工、落实责任,保证管理机构、管理人员、管理经费、技术装备“四落实”,确保水上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有效开展;要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水上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以政府应急救援组织为中心、以专业应急机构为骨干、以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救援组织为基础的水上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并适时开展应急救援演习,提高水上安全应急反应保障能力。
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上安全管理,凡辖区内拥有船舶的乡镇人民政府必须设置配备船舶管理机构或专职船舶管理人员,落实管理经费。在通航、通渡水域的沿岸村庄、渡口配备船舶安全管理员,落实渡口船舶、船员的安全管理责任制,督促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
为加强公墓建设和管理工作,满足城乡居民丧葬需求,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妥善解决滥埋乱葬、修坟立碑引发的各类矛盾,推动殡改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省殡葬管理规定》、《省公墓管理办法》和《市殡葬管理办法》等政策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公墓建设管理工作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工作宗旨,深化和推进殡葬改革,加强殡葬管理,革除丧葬陋习,在全面推行遗体火化的基础上,加快推进公益性公墓(骨灰堂)规划建设,整治滥埋乱葬,有效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转变丧葬风气,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推动我市公墓(骨灰堂)建设科学规划、规范管理、有序发展。
二、工作内容
(一)加强公益性公墓(骨灰堂)规划建设和管理。规划部门、民政部门要把公益性公墓(骨灰堂)规划建设纳入全市公墓建设总体规划,按照统筹城乡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的要求,科学合理的规划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编制《市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布局规划》,制定《市公益性公墓管理暂行办法》,全面提升我市公墓规划建设管理水平。
(二)整治滥埋乱葬现象。各镇(街道)要采取绿化、深埋、平毁或迁移等多种形式,治理铁路公路沿线、耕地、林地、绿化带、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及水库、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内的滥埋乱葬现象。民政局、公安局、住建委、国土局、林业局、环保局、工商局、物价局、园林局等有关部门搞好协调配合。
(三)加强执法监督管理。各镇(街道)要对新规划审批的公益性公墓(骨灰堂)进行有效监督,严格按照规划布局进行建设。未经批准擅自建设的公墓,由各镇(街道)会同民政局、公安局、住建委、国土局、林业局、环保局、城管执法局等部门坚决予以取缔,并责令恢复原状。
三、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年4月)。
召开动员会,进行安排部署,明确各镇(街道)、部门职责任务,建立工作机制。各镇(街道)要根据公墓建设管理工作要求,建立由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领导班子和工作机构,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在电视台、《今日》等新闻媒体开辟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设管理专栏。各镇(街道)要通过张贴标语、发放宣传单等形式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深化殡葬改革、加强公墓建设管理、革除丧葬陋习的良好氛围。
(二)组织实施阶段(年5月—11月)。
1.公益性公墓(骨灰堂)规划选址。在整合现有公墓资源的基础上,按照“布局合理、超前谋划,节约土地、保护生态,方便群众、相对集中”的原则,制订完善全市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布局规划。公墓选址必须符合《省殡葬管理规定》、《省公墓管理办法》及我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建设总体规划,其规模根据辖区内人口总数的年平均7‰死亡率、每亩300穴及20年为周期确定用地面积,一次规划,分期实施。也可对符合规划选址要求的原有公益性公墓(骨灰堂)进行改造扩建。镇村建设公益性公墓按照《省公墓管理办法》审批程序执行,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设用地,由国土局根据有关规定办理集体土地使用证;住建委、林业局、环保局审核同意,民政局审批。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的建设规划原则上要求近郊镇(街道)以建立骨灰堂、骨灰墙等新型骨灰存放处为主,平原镇(街道)以镇(街道)为单位集中建设1-2处公益性公墓(骨灰堂),交通不便的山区可以相邻村联建的形式建设。提倡和鼓励树葬、花葬、草坪葬等不占或少占土地的骨灰处理方式,推行绿色殡葬。
2.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设与管理。
一是规范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设。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的建设要按照规划、国土、民政等部门批准的规划和用地范围及标准进行建设,不得擅自修改规划,扩大建设用地面积。各镇(街道)要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设,做到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并符合公墓园林化的要求,公墓区绿化率要达到75%以上。到年底,各镇(街道)至少建设一处规模在1000座墓穴(格位)以上的公益性公墓(骨灰堂),改变现有公墓“小、散、乱”的现状。
二是严格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审批管理。要按照《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民政局按程序严格审批,加强监督管理。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的墓穴和存放格位价格,由所在镇(街道)提出,报民政、物价部门审批。三是完善骨灰存放制度。要制定和完善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管理规章制度,包括财务管理、墓料采购、管理人员职责规范等制度;有关证照、墓穴(格位)存量和位置、墓区布局规划、服务指南等张榜公布;建立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安放档案。
3.坟墓迁移管理。凡因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和项目开发涉及的坟墓搬迁,原则上就近迁移至公益性公墓(骨灰堂)或经营性公墓。坟墓迁移时,严禁搭车新建和重修祖坟、宗族坟、家族坟。迁坟费用原则上由项目建设单位负担。
4.整治滥埋乱葬行为。各镇(街道)要按照全市的统一部署,全面排查本辖区不符合国家法规政策的做法,根据排查情况,全面整改。建立骨灰存放跟踪制度。全市范围内遗体火化后的骨灰,全部实行跟踪管理,一律进入公益性公墓(骨灰堂)或经营性公墓,不得以任何借口另行处置。加大违规殡葬治理力度。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镇(街道)是整治主体,民政局搞好业务指导,相关部门配合,对违反殡葬管理法规政策的坟墓进行全面的调查摸底,对群众反映强烈、意见较大的违规坟墓,要集中进行清理整治。
(三)验收总结阶段(年12月)。
市政府将在年底组织有关部门,对全市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设管理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在检查验收的基础上,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巩固公益性公墓(骨灰堂)规范化建设管理工作成效。
四、奖励标准
市政府设立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设奖励专项资金,对新建成并经市民政局审核验收合格后的公益性公墓(骨灰堂)项目,每建成一处由市级财政奖励5—15万元,市财政局及时将奖补资金拨付至市民政局,市民政局根据建设进度情况及时兑现,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用于补助投资单位。镇(街道)也要安排一定的配套资金进行奖补。
关键词:城市;园林;规划;发展;对策
中图分类号:F2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8)04-0033-01
1 充分认识城市园林内部结构
园林城市是在中国传统园林和现代园林的基础上,紧密结合城市发展,适应城市需要,顺应当代人的需要,以整个城市辖区为载体,以实现整个城市辖区的园林化和建设国家园林城市为目的的一种新型园林。它的总目标是“空气清新,环境优美,生态良好,人居和谐”。分析其内部结构,大致由以下几方面组成:(1)公共绿地管理:包括各级、各类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其它公共绿地及城市道路绿比管理。(2)专用绿地管理:包括防护绿地,居住小区绿地,工厂、机关、学校、部队等单位的附属绿地。(3)园林绿比建设、养护管理:包括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养护管理单位和队伍。(4)园林绿化材料生产:包括为城市园林绿化服务的苗圃、草圃、花圃、种子基地等生产绿地管理及专用物资供给、保障事业。(5)园林绿化科研、教育、服务管理:包括园林绿化专业的科研、教育单位及园林内的商业、服务业单位。城市园林绿化规划、设计、施工、养护、管理、服务、生产、科研、教育等几个环节,密切相关,互相衔接,在国民经济中,形成了独立的产业体系。
2 科学的做好城市园林绿地规划
根据国家绿地规划要求,借鉴国外城市绿化成功经验,着重于整体城市大环境建设和整体规划,在结合大规模市政建设和旧城区改造的同时,同步进行高质量,高标准的园林城市。
(1)坚持以人为本。园林建设的服务对象是人,这就要求在规划设计时要充分考虑其服务对象的行为感受与需求。因此有必要在规划设计的前期先对其服务对象的行为特征和需求进行一次全面的调查,走群众路线,听大众的意见,充分发扬民主。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划设计。力戒用长官意志来代替民意。
(2)从生态园林城市出发, 遵循生态设计原则。在规划设计中要力戒毁林、毁田造园林的作法,对规划设计范围内的大树(特别是古树、珍贵树种)要尽可能保留。充分考虑对生态带来的负面效应,使规划设计对环境的负面影响达到最小;同时还应维护生物多样性和防止污染。在继承的基础上创新,作到前后相贯。同时将园林规划设计与当地的生态旅游、农业观光旅游等结合起来。
(3)着眼于城区内外绿地景观的衔接和协调,重视对城区出入口、工业区及城区内重点地段和重要节点处的形象设计。
(4)突出“系统”的观念,强调绿地景观的整体性,突出城市整体环境观念,保护城区自然环境,以生态系统、环境质量的提高为目标指导绿地系统规划。
(5)规划公共绿地活动功能应从人的需要出发,满足居民游憩休闲等多项活动需求,着重建设沿河地带的绿地系统。
(6)突出因地制宜、经济节约原则,以较小的投资获得较好的效益。
(7)设计要在继承的基础上大力搞好创新。好的园林设计是可以借鉴的,条件适合也是可以完全照用(但要付原设计者设计费),但它只是在特定的气候、地理、文化等多方面条件的协调下才取得好的效果,不进行科学研究,不顾实际盲目模仿,最后适得其反,观赏效果降低,园林建设生命力不强,经常需要改造,浪费大。
3 加强园林设计师的培育
在园林行业发展已经比较成熟的今天,该行业已经作为一个专门的职业,我们更需要的是经过严格园林专业培育的职业园林师,我们的培育方式、内容等也亟需进行规范和改革。(1)园林设计师所学的学科不规范。目前我国的园林专业在不同学校名称也不统一,有环境艺术、艺术园林、景观建筑、园艺、园林、风景园林、造园学、风景建筑、景园建筑、园林建筑等,甚至“造园林建筑艺术”等等,五花八门令人困惑。课程的设置也不相同,但毕业后都从事园林设计行业,这样不利于我国园林学科和环境建设的发展。(2)专业学习时间少,学制不完善。园林设计是专业性很强的综合体,需要经过严格的全面地专业学习。(3)在校教育实践时间少。目前我国的园林专业教学方式采用课堂的分科理论教育和实习的综合实践教育。由于资金的不足,一般只有2~3次实习,每次约半月时间。
加强园林设计师的培育具体措施是:实现中国风景园林规划设计学科专业的定性、定位、定型和定向,需要相应的人为转变。首先,专业教育结构层次的调整。要使中国风景园林学科具有持续发展的生命力,其专业教育需要有三个层次: (1)面向学科:为长远学科建设培养的高层次博士、硕士人才;(2)面向社会:为国家园林管理和规划设计建设部门培养的大学本科、硕士人才; (3)面向中国数量与质量日益高涨的风景园林建设市场:为各类规划设计院所、园林工程公司培养专科、本科、硕士、博士多层次人才。其次,专业知识结构的调整。一方面,要考虑引入环境艺术、旅游策划的专业课程;同时,还要引入建筑学科、地理学科、计算机与信息学科、社会人文学科等专业知识。这是以课程设置为实质的专业知识结构调整。
4 加快立法建设进程,完善园林绿化配套法规和技术标准,理顺管理体制,依法强化行业管理
(1)根据国务院立法计划,积极搞好《城市绿化条例》和《城市公园管理条例》的起草、协调工作;争取早日颁布实施。抓紧有关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的编制,促进行业法规体系完整配套。(2)根据城市园林绿化标准体系,抓紧专业标准、规范的编制配套。(3)充实加强城市各级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或配备专门的人员),依法行使园林绿化行业管理职能。在管理体制上,特大城市、大城市坚持实行统一领导下的分级管理,适当保留一定的人、财、物制约调控权;中、小城市以相对集中管理为主。(4)各级政府的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要参与编制园林绿化规划,行使行业审核、协调、服务、监督的行政职能,管理城市各类园林绿地的建设和维护。对经营园林绿化设计、施工,苗木花卉生产、销售等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进行行业监督管理。(5)搞好城市园林绿化成果的保护和管理。城市绿化种植不得随意砍伐和损毁,特别应落实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职责。
5 作好宣传工作,发动群众参与园林绿化
建园林城市是一项公益事业,具有社会性、群众性,离开社会和群众的支持参与是不可能办好的。为使群众能热爱并积极参与,应以多种方式广泛地进行有关园林绿化和人类关系的宣传教育,进行有关树木花草种养知识的宣传教育,以提高其认识,培育其兴趣,力争把爱护园林绿化形成社会风气,成为群众的自觉行动。更重要的是要制定相应政策,大力倡导社会、单位及个人出资搞好各个单位绿的园林化,或投资兴建各种类型的公园和风景区。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
(冀建〔〕731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建设)局、城乡规划局、城管(公用)局、住房保障房管局、公积金管理中心,石家庄、张家口、保定市园林局,石家庄、承德、衡水市水务局:
现将《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要点》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要点
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
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要点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加快全省新型城市化进程,以建设繁荣舒适的现代化城市为目标,大力推进城镇建设三年上水平工作,全面提升城市环境质量、聚集能力、承载功能、居住条件、风貌特色和管理服务水平,保重点、搞攻坚、抓专项,加快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住房建设,推进建筑节能和科技创新,强化房地产市场监管,提高建筑业发展质量,搞好农村新民居建设和危房改造,促进全省住房城乡建设事业健康发展,实现“十二五”开好局、起好步。
二、主要目标
--城市(含县城)市政基础设施投资增幅18%以上,设区市污水集中处理率、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均稳定达到85%,中水回用率达到30%,同步推进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向村镇延伸,开工一批建制镇污水处理厂。全省新增园林绿地5000公顷以上,省级以上园林城市和县城达到50个,力争新增省级风景名胜区10个。
--开工建设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住房30万套以上(按35万套安排,以国家下达计划为准),其中保障性住房15万套以上,棚户区改造住房15万套。完成国家下达的农村危房改造任务。
--设区市初建成区范围内城中村全部完成房屋拆迁、村民安置和土地收储,初建成区范围内新增城中村50%启动改造。每市新创建旧住宅小区改善示范项目2个以上。主要街道景观容貌整治和旧商贸区改造全面推进。
--新建建筑节能标准执行率达到100%,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完成1000万平方米,新竣工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率达到38%。加快县级市和10万人口以上县城供热计量改革,全省新增供热计量收费面积1000万平方米。
--房地产开发完成投资亿元。全社会建筑业完成产值4500亿元、增加值1400亿元,力争产值10-50亿元企业达到30家、50亿元以上达到10家、百亿元以上达到4家。建筑劳务输出80万人次以上。境外承包工程完成合同额增长10%以上。
三、重点工作
(一)全面提升规划设计水平。完成环首都经济圈各项规划、沿海地区总体规划和冀中南城镇群规划。修编完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中心城市空间发展战略规划、县(市)总体规划,做好新城(区)规划,在部分县级市开展“城乡总体规划”试点。各市完善各类技术标准和导则,出台城市风貌特色管理规定,深化公共设施、综合交通、城市水系、景观风貌、有形文化建设等专项规划。制定提高建筑设计水平激励政策。加强重要地段、重点部位城市设计,培育一批精品街区、建筑和公园。抓好城市雕塑规划建设,在各市开展雕塑创作营活动。健全政府主导、专家领衔、专业论证、公众参与、规委会审议的规划编审机制。建设环首都经济圈和沿海地区规划展馆,设市城市、环首都县年底建成规划展馆并免费开放。提升延伸数字规划,年内县级市和中心城区统筹管理的县搭建起数字规划基本框架。开展规划执法检查,继续实施“零违”行动。
(二)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编制实施住房保障三年安居工程规划和年度计划。重点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扩大建设规模,多渠道筹集房源。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进度,严格落实土地、资金、税费、配建等政策,加强项目管理和工作督导,抓开工、保配套、保质量、保竣工。优化项目布局和户型设计,每市打造2-3个示范项目。在确保资金安全、满足居民购房货款的前提下,争取扩大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范围。做好配租配售监管,严格程序、严把关口,健全准入退出机制。及时足额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强化使用监督。完善数字住房保障系统,提升应用功能和效果。推进首都周边县市“人才家园”建设。
(三)加快城市更新改造步伐。高起点搞好新城(区)开发,创新规划理念,健全标准体系,坚持基础设施先行,瞄准一流、突出特色。深化城中村改造,坚持空间形态和社会形态同步改造,控制开发强度,加快新拆迁村回迁房建设,尽快启动剩余村改造。推进棚户区改造,力争三年改造完成3000平方米以上的各类棚户区。提升旧小区改善水平,对以前建成、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未列入旧城改造计划的旧住宅小区,逐个制定提升方案,年内改善1/3以上。突出老商贸区改造特色,完善设施、加强养护、增加游憩空间,打造一批时尚精品街、休闲观光街、饮食文化街、历史风貌街等特色街区。
(四)着力完善城市功能和服务。开展道路交通、污水垃圾处理、园林绿化、便民设施、容貌环境、城市管理服务专项提升行动。加快“零换乘”综合交通枢纽工程建设,提高道路特别是支路网密度,加快公交专用道建设,新建改造道路同步建设“综合管沟”。强化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监管,改造升级不达标的设施,加快排水管网、中水回用、雨污分流等设施建设,推进处理设施建设向村镇延伸。加大园林城市(县城)创建力度,多措并举增加中
心城区绿量,提升城市公园、街头绿地和游园建设水平,推进城区河道水体整治,办好河北省首届园博会,创建命名一批省级风景名胜区。大力实施“十小”便民工程,整治建设一批小街巷、小游园、过街天桥、小型停车场、小型
体育设施、便民市场、社区卫生站、街巷地名标志及道路指引牌、无障碍通道、公厕等,推进便民设施进街道、进社区。深入开展违章棚亭、广告牌匾、马路市场、架空线缆专项治理,加强环卫保洁,做到主干道16小时、重要公共场所24小时保洁。升级更新重点区域、重要节点城市街道景观,既有建筑实施“穿衣戴帽换服装”改造,打造示范样板街道,开展“十佳景观大道”评选。进一步理顺城市管理体制,规范城管执法行为,健全精细化管理长效机制,深化拓展数字城管和“12319”便民热线并向有条件的县(市)延伸。加强市政公用行业监管,建立持续改进机制,确保安全运行,定期开展产品和服务质量满意度测评。(五)推进建筑节能和科技创新。加快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完善改造模式和技术体系,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建立多元化资金筹措机制。推进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和能耗监测。深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设区市已改造和新竣工居住建筑全部按用热量收费,县级市和10万人以上县城开展试点。大力发展绿色建筑,全面推进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开展十佳绿色建筑、十佳绿色小区评选,各市至少开工3个10万平方米以上绿色建筑示范小区项目。研究制定激励机制,引导企业加大科研投入,重点在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沿海滩涂绿化技术、建筑垃圾资源化、建筑业实用技术等八个方面实施科技攻关。强化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使用监管,适时开展绿色建材标识工作,及时推广使用、限制、淘汰产品目录,强制淘汰落后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认真落实省部合作备忘录,抓好唐山湾新城、正定新区、北戴河新区、黄骅新城4个生态示范城建设。
(六)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认真落实国家调控政策,加强市场监测分析和引导,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强化预售行为监管,>:请记住我站域名/稽查,严厉打击违规开发销售、合同欺诈、虚假广告、囤积房源、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严格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推行先安置、后拆迁,做好被拆迁房屋价格评估和拆迁补偿。提高物业管理工作水平,积极推进组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认真落实物业管理承接验收制度,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监管,强化物业服务合同管理,重点解决“维修不及时、服务不到位、收费不规范”问题。
(七)提高建筑业发展质量。深入抓好行业对标和企业对标,建立企业升级激励机制,继续做大做强45家省内龙头骨干企业,指导各地扶持一批重点企业,培育优势产业集群。督促一级以上企业加强工法和专利技术研发,大力促进新技术推广应用,创建科技示范工程。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全省建筑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统一平台。专项治理虚假招投标、非法转包、违法开工和工程监理不到位等问题。强化进冀企业监管。在全省范围内推行建筑劳务实名制一卡通管理系统。认真落实建设各方主体责任,加强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深入推进质量安全标准化工作,扎实开展工程勘察、施工图审查和工程检测质量专项整治,定期组织保障性住房、大型公建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巡查,加强重点地区、重点部位、薄弱环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制定优质优价政策和国家级优秀建筑设计奖励措施,推进精品工程建设,培育一批标志性建筑(群)。深化京津冀共同建筑市场,建设蒙、川、晋共同市场,培育新的热点市场。培育发展劳务企业,搭建劳务企业与省外总包企业的对接平台。继续做好援疆工作。八)推进农村新民居规划建设。规范农村新民居规划许可、施工许可、验收备案等建设程序,推广农村新民居示范图集,分类抓好试点。支持新民居建设应用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和新结构体系。落实镇村体系规划,突出村庄规划特色,避免“排排房”布局。加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省培育的省级重点镇和现状1万人以上的镇启动污水处理厂建设,年底前全部完成前期工作,力争30%开工建设。县级市、环首都和沿海各县及50%的其他县,推行“户分类、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理”的垃圾处理模式,完成处理设施布点。强化县(市)主体责任,将镇乡村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纳入县城统一管理。扎实推进农村危房改造。
四、保障措施
(一)建立城镇建设三年上水平工作推进机制。加强组织领导,省市县均要成立专门工作机构。加强与先进城市对标,完善指标体系。建立定期调度、专项验收、年度评估、全面考核相结合、省市联动的工作推进机制。各市要细化工作方案,制订各类规划和城市设计、专项行动详细方案并报省备案。坚持突出重点、集中攻坚,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专项行动,适时开展环境卫生等方面的群众满意度调查。建立省市县三年上水平工作统计体系。
(二)加大改革创新力度。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改革传统工作方式和方法。创新城乡规划体制,重点在专项规划和城市设计上实施延伸和拓展。创新城建投融资体制,重点壮大平台,提升融资能力和项目运作水平。创新住房保障体制,重点规范以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房为主的住房保障体系。创新城市管理体制,重点建立协调联动的精细化管理长效机制。加强课题研究,重点破解旧商贸区改造、新区开发建设、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提升、河湖水系景观打造等工作中的难点。
(三)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加快《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河北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修订)》《河北省燃气条例
关键词:民族地区;旅游资源;法律保护
中图分类号:DF922.6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08-0174-02
根据国家旅游局颁布的《旅游资源保护暂行办法》第二条界定,旅游资源是指自然界和人类社会凡能对旅游者产生吸引力,可以为旅游业合理利用,并可产生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各种事物和因素。西部民族地区旅游资源丰富,开发潜力大。至2009年12月止,在国务院公布的共七批208处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中,民族地区就有74处,约占35%①;至2009年为止, 在国务院审批、公布的110座中国历史文化名城中,民族地区就占36座,约占33%②。除此以为,民族地区尚未开发的潜在旅游资源还相当丰富。国家级的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名城,以及各地方政府公布的省级、地市级风景名胜区,形成了庞大的民族地区旅游资源体系。旅游资源是发展旅游业的基础性条件,在以发展旅游业为重要战略措施的西部大开发中尤为重要。因此必须加强对民族地区旅游资源的保护,必须根据民族地区旅游资源的特点来加强对法律保护。
一、加强对民族地区旅游资源法律保护的重要性
加快发展旅游业,成为促进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推动力,而旅游活动的开展必须以一定的旅游资源作为基础,因此,应当加强对民族地区旅游资源的保护,保存好旅游资源和保持旅游资源的高品质,为民族地区旅游业及经济社会的发展奠定基础条件。
对民族地区旅游资源进行保护,可以采用经济的、行政的和法律的多种方式,由于法律具有规范性和普遍性的特征,能够对人的行为起到指引、评价和强制作用,因此法律保护方式成为诸多保护方式中最为稳定、最强有力的保护方式。各项旅游资源保护方法最终都应通过国家立法以成文法律的方式确定下来,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才能保证旅游资源保护的各项措施行之有效。通过对旅游资源保护进行立法,对破坏旅游资源的行为作出界定并使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赋予旅游资源保护措施以法律强制力,规避各种破坏旅游资源的行为来防止出现对旅游资源的实际破坏。此外,通过法律的指引与教育功能,培养、提高人们的自觉保护旅游资源的法律意识,引导人们依法行为。正如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通过的《21世纪议程》所言:在使环境与发展的政策转化为行动的过程中,国家的法律和规章是最重要的工具,它不仅通过命令和控制的手段予以执行,而且它还是经济计划和市场运行的规范性框架。
二、现行民族地区旅游资源法律保护的不足
目前我国初步建立起了一系列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到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的与旅游资源保护相关的法律制度,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但是这些相关的法律法规还存在诸多问题,使得我国现行法律在保护民族地区旅游资源方面捉襟见肘。我国现行民族地区旅游资源保护立法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1.旅游基本法缺失。我国现阶段虽然有一批与旅游资源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但缺少一部专门的、统领全局的、效力层次较高的旅游基本法律,与旅游资源保护有关的法律条文主要散见于各种环境与资源单行保护法律法规中。旅游基本法的缺失使得西部民族地区旅游资源保护地方性立法缺少可以参照的典范和制定依据,影响到民族地区旅游资源保护立法的质量。
2.旅游资源保护专门立法薄弱,不利于旅游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从目前已经制定颁布的一系列有关旅游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来看,立法保护工作则显得较为单薄。以我国西部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为例,截至2009年,新疆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58个,各类的自然保护区35个,国家级风景名胜区4处,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3处,旅游资源非常丰富。但是从立法保护上看,全疆关于旅游资源的立法保护截至2004年底不足10项,显得有些单薄。特别是对于极具具特色的人文旅游资源的立法保护工作更为薄弱,对于各种具有代表性的民族文化保护和传承缺乏有效的法律保护机制,这将极易导致新疆具有民族特色的旅游资源优势逐渐丧失。旅游资源保护立法的不足将影响到旅游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发展。
3.立法形式单一,缺乏民族性和地方性。民族地区的旅游资源更具有民族特色和地方特色。因此,在进行管理和保护的过程中,特别是在对民族地区旅游资源保护立法中,应当突出这一特点,着眼于国家立法不能解决的民族地方的特殊问题,这样立法的质量就高,更具有实用性。而现实中民族地区的旅游资源立法在制定的时候往往缺少对于地方特色和民族特点规定,所制定出的条例与国家和其他地方的条例具有高度相似性,缺乏民族地区旅游资源的针对性,实际操作中难以有效实施。
4.立法缺乏可操作性,法律责任与违法后果不相当。法律的制定最终是要实现静态的制度向动态的实施转变的,既保护守法者正当的权利,也让违法者承担应有的法律责任。目前西部民族地区颁布的旅游资源相关法律规定太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管理条例》有7章46条中大多都是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在法律责任一章中规定的处罚方式是行政处罚和罚款。由于在实际工作中难以执行,同时对旅游资源造成破坏的单位和个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与其破坏行为产生危害后果不相当,无法从根本上起到保护旅游资源的作用。
5.民族地区旅游资源保护的执法力度仍有待加强。严格执法是保护旅游资源的重要环节。正如有学者所说:法律的生命在于它的执行。法律实施是实现立法目的、发挥法律作用的前提,是实现法的价值的必由之路。只有通过法律制裁的方式使违法者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才能使旅游资源保护法律法规变成制约人们行为现实规范。目前我国旅游资源管理体制条块分割、管理权责不明,各部门只顾经济利益,推卸对旅游资源的保护责任,导致旅游资源保护法规不能落到实处。违法者违法成本不高,以至于部分单位和个人铤而走险,肆意破坏珍贵的旅游资源。同时,从相关管理部门的执法者素质不高,不能切实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切实保证法律法规的实施。
三、西部民族地区旅游资源法律保护的对策
由于民族地区旅游资源容易破坏,而现行旅游资源立法在保护民族地区旅游资源方面又存在诸多不足,因此加强民族地区旅游资源法律保护的工作显得尤为紧迫。
1.确立可持续发展的旅游资源保护立法理念
旅游资源是民族地区旅游业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保护旅游资源是实现民族地区旅游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因此必须处理好民族地区旅游资源进行保护和开发的关系,应该采取“保护优先”原则,实现民族地区旅游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国家旅游局颁布的《旅游资源保护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旅游资源保护坚持严格保护、开发服从保护的原则,实现协调监管、合理利用、科学发展的目标。旅游资源的不可再生性决定了当开发条件不具备或不充分时,应主要突出旅游资源的保护,切忌对旅游资源的盲目、无序、掠夺式开发。同时禁止对民族地区旅游资源进行掠夺式经营,决不能以破坏资源为代价,采取“杀鸡取卵”的做法来发展。而应在旅游资源得到保护的前提下科学规划与开发、合理利用,实现旅游资源的可持续发展之路。
2.完善旅游资源保护法律体系
(1)制定国家旅游保护基本法,统领国家层面的旅游资源保护立法。旅游资源涉及范围广泛,根据《旅游资源保护暂行办法》规定,既包括已开发的各类自然遗产、文化遗产、地质、森林、风景名胜、水利、文物、城市公园、科教、工农业、湿地、海岛、海洋等各类旅游资源,也包括未开发的具有旅游利用价值的各种物质和非物质资源,因此需要一部具有较高效力层次的基本法律。在制定国家旅游基本法的基础上,构建国家层面的旅游资源保护法律体系,为民族地区旅游资源立法保护提供上位法依据。而目前我国仅有一部由国家旅游局颁布的《旅游资源保护暂行办法》,属于部门法规,效力层次较低,不适应旅游资源保护实际的需要。因此国家立法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尽快开展论证,争取早日出台《旅游资源保护法》。(2)以地方旅游法规为重要组成部分,完善旅游资源保护法律制度。地方立法是我国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富含旅游资源的民族地区而言,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在短期内无法出台的情况下,地方立法机关应该根据民族地区旅游资源的特色和优势,主动立法,完善地方旅游资源立法保护工作。在民族地区地方立法中要注意立法的统一性和规范性,避免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发生冲突。同时要注重立法的可操作性,争取建构比较完整、可操作性强的地方旅游资源保护法律体系。
3.理顺旅游资源管理体制,加强旅游保护执法工作
《旅游资源保护法》应当理顺旅游资源保护管理体制,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职权和职责及相互关系,地方行政法规应当根据《旅游资源保护法》规定明确地方政府保护旅游资源的职权职责。同时,还应根据旅游资源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具体结合民族地区自身实际情况开展执法保护。执法保护还可以弥补立法保护的不足,在执法过程中,根据实际需要,可以采取一些没有法律规定但对旅游资源的保护有积极效果的变通、补充措施。
结论
在民族地区旅游业发展和旅游资源开发过程中,必须始终坚持“保护优先”的原则,加强旅游资源的法律保护,避免重蹈工业发展中 “先污染后治理”的覆辙。
参考文献:
[1] 李崇林.民族地区旅游资源保护的法理思考[J].新疆社会科学,2009,(2).
[2] 付健.西部旅游资源保护中政府管理职能的法律探析[J].改革与战略,200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