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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TU984 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城市的景观照明的水平代表了城市的经济发展水平。因此为了促进城市建设环节的稳定发展,要对城市景观照明系统进行相关的完善工作,并能够确保照明系统的正常运行,满足社会的照明需求,促进城市经济建设的发展。
1、城市照明工程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1未能专业化地论证城市照明工程项目的设计方案
未能专业化地对城市照明工程项目的设计方案进行论证,控制不严格,在建设管理方面较为混乱。在城市道路照明工程的建设中缺乏必要的监管。由于规划时的疏忽,导致繁华区向普通区过渡时出现不平滑的现象,从而有照明的盲点产生。在施工时,随意更改照明项目工程的设计,未能结合规定实施专业化验收即向管理部门交付,这类因素都会对照明标准的执行产生影响,导致不必要的浪费出现。
1.2缺乏完善的建管体制
现阶段,有不少城市照明工程建设单位与城市照明的维护管理单位未实现一体化,对于城市照明及其设施的维护管理,城市照明建设单位从不干涉,城市照明建设项目以招投标方式为主,城市照明施工单位将全部重心放在了工程经济效益的提升上,而对于工程整体质量的提高重视度不够,严重影响了今后的城市照明维护工作。
1.3忽略灯具的配光性能
配光的合理应充分考虑人的各项需求,关注道路照明的功能性,特别是涉及人们的心理范畴的因素,例如:舒适度和安全性等,促使亮度均匀度、限制炫光等因素都能与标准相符,然而,即使照明工程严格按照招投标进行采购和施工,但是由于投资单位过于重视价格因素,节约成本,因此放弃具有良好配光效果的灯具,运用性能较差的灯具进行施工,导致无法满足灯具的使用性能,对路面平均亮度的提升产生不利影响。
1.4城市照明管理与维护的相关法规不完善
目前,我国还未制定城市照明管理与维护相应的法律法规政策,因此使得标准不统一,管理起来较为麻烦。并且有的城市也缺乏相应的质量统一标准等,就会使得管理程序等杂乱无章,影响城市照明系统的维护,给居民生活带来影响。
1.5照明设施管理的难度比较大
由于城市照明设备是公共设施,就很难确保不受到人为的破坏,因而就影响到了照明设备的管理工作。尤其是一些素质不够高的居民,往往只注重自身的经济利益对公共设备进行偷盗等违法活动,就对设备的维护工作带来了相应的难度。
2、城市照明施工中所应遵循的原则
2.1延续性原则
延续性主要是指空间、时间及文化上的延续,属于整体性原则的一项补充内容。城市照明建设不应该割裂城市的发展历史,使城市夜间新旧物质元素的和谐统一得到保障。只有遵循该原则,才能在使城市夜景时间及空间延续得到保障的同时,对市民的文化情感得以维护。
2.2整体性原则
在城市照明规划中,整体性原则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城市照明规划的根本目的是运用既有的手段及方法,使城市整体照明的建设达到和谐统一。整体性不仅是指城市景观照明文化和市民对城市照明认知的整体性,而且还包括城市照明的设计准则和管理的控制。
2.3过程性原则
若有不具备过程的思想存在,城市照明则只剩下一个静态的概念,从而很难保障城市景观照明的延续性和整体性。
2.4适宜性原则
在城市照明施工中,应从时间条件着手,结合不同环境和不同情况,对规划进行合理化运用。
3、城市照明管理与维护策略
3.1完善城市照明管理与维护机制
各个城市应当建立比较完善的城市照明管理与维护机制,明确各个部门以及各个工作人员的职责。比如,管理部门要确定管理人员的职责,严格按照电力等相关部门的规章制度进行管理工作。而维护人员就要明确自己管辖的范围,对于城市照明系统进行定期的检查与维护工作等。
3.2积极筹措城市照明建设资金
首先,要求城市照明建设时应将牵涉主干道、次干道的城市照明归列到道路建设计划范畴内,将涉及到园林景观的城市照明归列到园林绿化项目建设计划范畴内。其次,要求各镇、管委会实际中遵循“谁开发、谁配套”的基本原则来推动市政设施建设,将城市照明建设所用资金归列到工程项目领域中实施有效管理。最后,要求市财政部门充分征收并有效拨付实际代收的城市照明工程附加费,将该费用全部投入到路等维护工作中。再有,在城市建设配套费及维护费中抽取相应的费用以作为城市照明的建设与维护费用。
3.3理顺管理体制,落实维护管理制度
城市照明工程建设中,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对设计方案进行审批以及进行工程招标投标过程中,应及时获取城市照明管理机构提出的建议或意见。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联系城市照明管理机构参与工程的最后验收工作,凡是城市照明管理机构没有验收或者验收不达标的,严厉禁止交付并投入实际中使用,防止城市照明建设单位与城市照明维护管理单位分开后各类矛盾问题的发生。理顺现行的管理体制,明确城市照明管理机构的职责义务,以保障今后维护管理工作的顺利展开。此外,结合人员配置,充分运用先进的网络化管理模式,明确维护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落实《巡检、监督和考核制度》,主要对城市照明设施的运行状态进行检查,进行细致的记录,一旦发现问题,应及时命令整改,时常性的考核城市照明及其设施,结合最后所产生的考核结果对相应城市照明养护费用予以拨付。
3.4从设计环节进行把关
质量较好的灯具材料能够延长城市照明设施的寿命,因此要在一开始的设计环节进行严格把关。比如,在灯具品牌的选择方面要多选择质量有保证的一些品牌;在光源的选择方面要淘汰传统的大功率的光源而要采用一些节能、体积小、控制简单的光源等;对于灯具以及控制器等要符合相应的标准,这样才能避免因标准不统一问题带来的不良影响;对于紧固件的选用方面不要采用塑料制品,而是采用不锈钢构件或者铜制品,这样才能够避免因长期的日晒雨淋导致紧固件老化脆裂问题的出现,不会造成较大的损失。
3.5注重宣传和巡查
要求城市照明养护所构建一套完善高效的管理制度与管理标准,在人民群众中加强宣传,以提高他们对城市照明设施的保护意识;此外,还要时常性的对城市照明设施的完整性进行巡查,安排专业的管理者及维修人员,明确具体的时间、具体的区域以及具体的巡修责任制标准,对实际出现的城市照明损坏问题进行有效修复,从而保障城市照明设施的运行有效性;做好城市照明的夜间巡查,严厉打击不法人员盗窃城市照明设施的行为,提高城市照明的安全性。
3.6规范自主建设管理的灯光工程
目前,在我国有些写字楼的灯光工程是由业主自行建设的。虽然业主的这些行为能够相对减轻政府的一些负担,但是这些自主建设的灯光工程难免会出现一些问题。比如,有些业主的综合素质有限因而对于设计的水平有所限制,会导致灯光效果出现较大程度的差异,影响到整体工程的效果。然后就是业主自主建设的灯光工程在后期的管理与维护方面没有统一的标准,使得城市的灯光管理工作不够统一,增加了管理难度。所以就要求相关政府部门要对区域的灯光管理进行规范,确保区域性的灯光工程能够得到有效的规划。
4、城市照明施工中新技术的应用
4.1太阳能技术的应用
太阳能照明是充分利用太阳能资源,并将其向我们所需的电能所转化,从而满足照明设备的需求。其组成主要包括电池板、转变器、蓄电池、控制器和灯具等设备。在其内部组件中,光伏板作为一个良好的发电装置得到运用,通过光能照射会有直流电产生。电池的组成主要是半导体物料,因此活动性不佳,所以,在长时间操作之后,不会产生任何的损耗。
近几年,我国发展中光伏及分离发电得到较快速度的发展,运用可再生能源能够将全球气候问题得到解决。并在能源可持续发展实现的前提下做好坚实的基础。作为可再生能源中的佼佼者,太阳能由于较高的成本及较低的转换效率等因素导致无法得到广泛的应用。随着科学技术水平的逐渐提升,该类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有效的改善。降低了太阳能的成本,使其有广阔的发展前景。在城市的广场、公园及道路等地方都逐渐采用了太阳能照明系统,突出展现太阳能的节能减排效果。
4.2LED的运用
LED是发光二极管的别称,属于固体照明中的一种,半导体芯片属于其发光材料,当两端处于正极时开始发光,在制定该光源的过程中,会对环境产生较大影响,而且能够回收废弃物,进一步将资源的利用率得到有效提升。
结束语
总之,城市照明在改善城市夜间形象的同时,还能使广大市民的夜间活动内容,从而达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有效统一。随着社会经济与人民生活质量的逐渐提升,城市道路照明的品质要求也进一步得到改善,我们应从具体状况出发,合理开展规划设计,从而展现城市文化的特色,提升人们的精神生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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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智慧城市的照明信息管理系统是由照明控制管理中心、智能控制器与照明设备组成。照明控制管理中心采用通信模块与安装在城市照明供电现场的智能控制器连接,智能控制器直接控制照明设备的配电供电电压,控制路灯等照明光源的输出功率及输出照度,同时,智能控制器再通过通信模块将现场运行工作状况参数及设备工作状态自动上报照明控制管理中心,不仅实现控制管理中心对现场智能控制器下的电器设备的各项控制、管理任务;而且还可以通过双灯控制器单独对照明设备及光源设备直接进行控制、管理;实现单灯监控、回路监控可以同步进行,比原来智能控制系统分工更加精确、细致。
(1)照明控制管理中心
照明控制管理中心的构成如图1所示,所述的是由服务器和分别与服务器相连的通信模块、报警模块、信息推送模块、供电电源组成,在服务器上运行有照明监控管理软件,以控制整个城市智能照明系统的运行,监视、控制、管理整个城市照明。照明监控管理软件根据用户具体要求,按TPO方式动态控制管理智能照明RTU的输出电压、输入功率,在保证道路照明照度标准不降低、保证交通安全、治安要求、居民生活要求不降低的前提下,实现“按需照明”,提供最适合的照明照度,减少不必要的照明浪费,节约照明能源。服务器配置两个网口,一个网口与公网连接,另一个网口将服务器组成网络,所述服务器配置两个串行口,一个连接通信模块,另一个连接报警模块。通过照明控制管理中心的通信模块,服务器和智能控制器之间可以借助3G/4G网络进行数据的交互。当通信模块通电后,通信模块会主动去连接事先设置好的服务器,连接上之后就可以进行透明数据传输。服务器发送控制命令经通信模块给城市道路现场智能控制器,智能控制器接收命令,并把命令的执行结果通过通信模块,返回给服务器。报警模块是通过短消息方式将报警信息发送到相关人员的手机上,以提高系统报警处理的实时性。报警模块通过串口和服务器进行通信。
(2)智能控制器
智能控制器是由通信模块、信号输出模块、调压模块、主板模块、继电器模块、开关量、检测模块、电源模块和双灯控制器组成;通信模块利用3G/4G网络可以进行无线信号的接收和发送,进行远程通信;信号输出模块可以输出调压信号给调压模块,以控制回路上的电压;主板模块上包含有三相电压检测电路以及ZigBee模块,作用是协调智能控制器内各模块工作,用于完成数据采集、计算分析、数据通信,三相电压信号的采集以及协调双灯控制器和信号输出模块的工作,并且可以发送ZigBee信号进行本地实时控制;继电器模块受主板模块控制,完成回路的开关,开关量、检测模块主要完成回路上开关量的检测和电流值的检测,电源模块给智能控制器的各模块提供电源,控制、实时检测回路的运行状态,并通过无线通信反馈给服务器。智能控制器既可以脱离照明控制管理中心,根据预定设定好的控制程序独立工作,又可以接收照明控制管理中心的命令,统一实行照明控制管理中心工作程序通信工作。其中,双灯控制器,含有ZigBee模块,路由器模块,两路继电器输出,两路调光输出,执行开关灯动作,采样电流以及调光输出;可以单独管理和控制照明回路中的每个照明设备;双灯控制器通过ZigBee无线通信,把数据给主板模块,主板模块通过通信模块把数据给服务器,满足了回路和每个设备都能控制的要求。双灯控制器是每个设备单独配置的装置,每个双灯控制器可以控制多个照明设备,能实时监控照明设备的开关灯情况和电流情况,通过ZigBee技术传送给主板模块,然后主板模块接收数据并处理此数据,并通过无线通信技术反馈给服务器,服务器用于实现实时数据、状态、信息的显示以及键盘操作输入。双灯控制器的存在保证了能通过服务器控制到每个照明设备上,实现了整条回路,以及每个灯的智能控制,方便照明设备,以及其他设备的维修,能控制到具体的某个照明设备,道路智能控制器再通过通信模块将现场运行的工作状态自动上报给智能控制管理中心,实现智能控制管理中心对现场双灯控制器及智能控制器的各项控制和管理任务。
二、结论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保证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完好,促进城市现代化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使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是指用于城市道路(含里巷、住宅小区、桥梁、隧道、广场、公共停车场)、不售票的公园和绿地等处的路灯配电室、变压器、配电箱、灯杆、地上地下管线、灯具、工作井以及照明附属设备等。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有关机构,负责本城市规划区内道路照明设施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是国家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照明设施的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规划、建设和改造计划应当纳入城市道路建设、改造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并与其同步实施。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城市道路照明设施规划和建设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第七条需要改造的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由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机构负责编制改造规划,报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第八条城市新建和改建的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必须符合有关设计安装规程规定,并积极采用新光源、新技术、新设备。
第九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新建、改建工程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并经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
第十条厂(矿)或者其他单位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照明设施,需移交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机构的,应当报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道路照明安装及施工质量标准;
(二)提供必要的维修、运行条件。
第十一条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第十二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改建和维护,应当按照现有资金渠道安排计划。住宅小区和旧城改造中的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应当同步建设。
第十三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中的灯杆,可以分为专用杆和合用杆。对道路两侧符合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条件的电力杆和无轨电车杆在不影响其功能和交通的前提下应当予以利用。
第三章照明的维护和管理
第十四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保证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完好、运行正常。
第十五条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对道路照明设施管理机构建立严格的检查和考核制度,及时督促更换和修复破损的照明设施,使亮灯率不低于95%。
第十六条各地根据其具体情况可以采用以下节能方式:
(一)根据道路的行人、车辆流量等因素实行分时照明;
(二)对气体放电灯采用无功补偿;
(三)采用先进的停电、送电控制方式;
(四)推广和采用高光效光源、逐步取代低光效光源;
(五)采用节能型的镇流器和控制电器;
(六)采用高效率的照明灯具,并定期对照明灯具进行清扫,提高照明效果;
(七)其他行之有效的节能措施。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进行可能触及、迁移、拆除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或者影响其安全运行的地上、地下施工时,应当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机构负责其迁移或拆除工作,费用由申报单位承担。
第十八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附近的树木距带电物体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1.0米。因自然生长而不符合安全距离标准影响照明效果的树木,由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机构与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协商后剪修;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严重危及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安全运行的,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机构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剪修,并同时通知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损坏道路照明设施后,应当保护事故现场,防止事故扩大,并立即通知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机构及有关单位。
第四章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条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赔偿经济损失,并可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拆除、迁移、改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
(二)在城市道路设施附近堆放杂物、挖坑取土、兴建建筑物及有碍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正常维护和安全运行活动的;
(三)擅自在城市道路照明灯杆上架设通讯线(缆)或者安置其他设施的;
(四)私自接用路灯电源的;
(五)偷盗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
(六)故意打、砸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
(七)不听劝阻和制止,非法占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
关键词:路灯工程;施工管理
中图分类号:E271文献标识码: A
一、城市路灯控制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施工管理人员以及操作人员施工安全意识淡薄
在城市路灯工程的施工过程中,有很多步骤是需要和电打交道的,甚至是高压电。然而,在实际的城市路灯工程的施工过程中,管理人员以及操作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在很大的程度上会导致了路灯工程出现安全隐患。比如,有些施工人员安全素质差以及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安全意识薄弱;有些施工人员对路灯施工的的流程和安全管理存在误解;加上他们中有些人文化水平不高,纪律性差,甚至出现违章操作的现象,就很容易在城市路灯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安全问题。
城市路灯工程施工中安全及管理投入资金不足
路灯工程在施工的过程中,因为i缺乏相应的监督管理机制,所以部分的施工单位在短期盈利行为的冲击下,安全管理投入不足,只顾当前,不思长远,对施工安全问题存在侥幸心理,在施工过程中,极容易出现安全事故,最终造成严重后果。路灯工程安全隐患因素不仅仅威胁到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而且还对于施工单位形象及施工质量有重要影响。
二、路灯工程的施工过程管理
2.1 施工前的准备
施工前首先进行的是人员培训和材料采购。针对本工程的特点,有计划、有步骤地加强培训工作,聘请高级专业人员对职工进行理论培训,并经现场考核取得岗位证书后才能上岗,这样使干部职工的技术素质和业务水平有了极大的提高;材料采购实行招投标制度,强化材料管理工作.严把材料进出关,不合格产品及“三无产品”严禁进入工地,可以本单位测试的材料必须测试后方能使用,严格每道工序,尽可能多地使用优质材料,把创造样板工程作为提高路灯建设水平的新举措。
2.2 土建施工
2.2.1 抓好安全文明施工路灯工程施工时,土建工程做为工程的紧前工序先期施工,需逐段连续完成,树立精品意识,切实抓好安全文明施工。各施工队在施工时都严格按要求设置防护围栏和交通标志,及时清运地上的泥渣余土,保持施工现场的清洁,树立施工单位良好的社会形象
2.2.2 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形成严格的制度和程序实行与市政道路一样的工程管理制度,建立质量监督体系。路灯监理与市政道路施工质量监理同步进行,实行工序化监理。质量监督体系分三级,由驻地监理工程师、路灯所质检员、工地质检员逐级负责把关。质检员首先对每道工序进行自检,尤其是对隐蔽性强的工程,如灯柱混凝土基础、予埋管深度、检查并等更是加大检查力度;自检合格后,填表报验,由驻地监理工程师验收,认为达到标准后签证,再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这种新的工程监理制度体现了科学管理和规范管理,促使我们在土建施工中步步按规范操作,确保了工程质量。
2.2.3 灯座之间用穿线管连接穿线管必须顺畅,曲线圆滑。钢杆的底脚予埋件应严格按照要求施工,底脚螺栓的螺牙应涂油并加以包扎,预埋件钢板必须水平。底脚予埋件的混凝土标号须符合设计要求.并分层捣实。
2.3 敷设电缆
安装敷设电缆前,须用摇表测量绝缘是否良好,(其绝缘电阻不得小于0.5 兆欧)检查护缆管是否顺畅,有无异物,检查疏通后方可敷设。路灯电缆施工弯曲半径不宜小于其外径的15 倍,敷设时顺直电缆,禁止猛拉硬拽,防止打结,敷设时的质量将决定运行时的质量。
2.4 立杆吊装
立杆吊装时应把引下线穿好,可以把组装在一起的灯具、灯臂同时起吊,但必须安装牢固。各种电器元件必须各占其位,连接紧密,接线头包扎绝缘良好。起吊时,必须注意周围环境,如架空线路、园林树木、广告牌、脚手架、建筑物等,做好安全措施,钢丝绳要采取防滑措施,注意来往车辆、行人,用绳索带牢灯杆。由专人看管,施工人员应站在安全位置,由现场负责人统一指挥.非工作人员必须远离杆高的1―2 倍距离以外。灯杆安装在基础法兰上,杆高与地面应垂直,偏差在0.2%以内。灯杆法兰应用双螺帽旋紧,涂油加以包扎后,现浇素混凝土保护帽。
2.5 接地控制箱(柜)
安装钢杆路灯除依靠基础予埋件接地外,可采取全线敷设vvlx25mm2 电缆使灯杆之间有可靠的电器连接。接地电阻不大于1OΩ,控制柜中干式接触器安装前应进行严格检查并在校验台上带负荷试跳,进出线椿头必须紧固,不得松动。接触器必须安装在专用横担上,不得装在低压横担或其它铁板上,装置要牢固,正直,不得歪斜松动。每台接触器加装熔断器二套。控制器安装平直,位置明显易控制,使调试时操纵自如。各种元件组装合格后,就可进入调试验收阶段.经验收合格后,就可以正式启用。
三、施工需要注意的问题
在实际施工中有时也不能完全按设计方案执行。这就要施工管理人员灵活掌握,随机应变,即时解决好施工中出现的问题与矛盾。
3.1 解决地下设备立面矛盾
在拓建道路工程中,路灯的地下设施施工与道路建设中电力、电信、煤气、自来水、排水、交管等部门的地下设施都是按规划好了的红线施工。但是实际上有些地方很难按设计案执行。比如自来水管道和煤气管道较深(1.5m 一1.2m),路灯管线较浅(0.7m 一0.6m),而且煤气管道对周围地下设施安全距离的要求比较高,所以在施工时间的安排上就只有等其它部门先施工,并且回填土后,路灯部分才能再施工。否则他们的大型挖掘设备会破坏所有预埋管线工程。由于地下规划很挤其它单位施工不可能完全按规划红线执行,等到路灯基础施工时,路灯杆的基础(0.8m×0.8m×1.5m)有部分就安排不下去了,只能在“夹缝中求生存”。这些地方必须引起我们工程管理人员重点监视,多与其它单位取得联系。
3.2 解决地下设备平面矛盾
有些地方现场施工时,道路平面现状与设计变化较大。如路灯杆高、杆距的计算是用软件按道路施工图布置好了的,而在实际施工中,经常会出现取消或增加交通道口的现象。这些问题的出现对道路施工部门来说无关紧要,混凝土一浇就行了,但路灯杆位在分布上就麻烦了。特别是增开道口,不只是影响一两盏灯的问题,因为调整一两盏灯会影响到其它灯杆距,甚至于全路段的布局。要解决这个问题,工程管理人员应主动向主管部门反映。各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图纸进行施工,杜绝个人意志与首长意识,如有变动要提前下达设计变更通知,以便事先进行设计布置修改。路灯工程管理专责人员要加强施工的管理和协调工作,不能死搬教条地按图施工。但修改必须得到设计人员认可,在协调的基础上掌握全段,进行动态调整,尽量使调整工作发生在道路雏形以前。
3.3 路灯基础施工部门的技术素质问题
由于路灯基础施工属于土建工种,该工作又包含着道路挖掘、修复等,大量的工作需要与市政、园林联系和配合。但是有些道路施工中,投资方为了便于道路整体施工将部分路灯基础、管道、接线井交给本道路施工单位施工。道路施工方对路灯设备技术要求不熟,不能完全按路灯设计施工图施工,给敷设电缆、立杆装灯带来不便。针对这情况,工程管理人员一方面向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另一方面经常深入现场,向道路监理及施工单位了解情况,控制质量。
3.4 加强地下隐蔽工程管理
隐蔽工程包括灯杆基础、路灯地下管道、电缆接线井、灯杆接地极等。因为路灯隐蔽工程的施工质量关系和影响着后面工序的进行,所以在路灯隐蔽工程中要加强监管,作好记录。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夜景照明设置和管理,促进能源节约,方便市民生活,美化城市夜景,根据住建部《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夜景照明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夜景照明是指利用路灯、步道灯或其它光源,对道路、桥梁、隧道等的功能照明;利用霓虹灯、轮廓灯、泛光灯等各类光源,用于美化、装饰建(构)筑物、广场、桥梁、绿地以及商业橱窗、店牌广告等的景观照明。
第四条城市夜景照明工作应当遵循以人为本、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美化环境的原则,严格控制公用设施和大型建筑物装饰性景观照明能耗。
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局是全市城市区夜景照明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夜景照明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对城市区夜景照明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并委托夜景照明专业管理机构负责道路功能照明及公用设施景观照明的运行及管理工作。
各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部门依据全市夜景照明建设规划,负责组织、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各有关业主单位实施景观照明建设和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财政、园林、电力、旅游、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积极支持、配合夜景照明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二章 夜景照明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 城市夜景照明应坚持统一规划、同步建设、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夜景照明建设。设置夜景照明设施应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光源,不断提高夜景照明的建设和管理水平。
第七条 夜景照明主管部门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会同规划、建设、园林等相关部门组织编制城市夜景照明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八条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包括各区、经济开发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组织制定城市照明设施建设年度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新建、改建城市照明设施,应当根据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确定各类区域照明的亮度、能耗标准,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
第十条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夜景照明专项规划,制定城市照明节能计划和节能技术措施,优先发展和建设功能照明,严格控制景观照明的范围、亮度和能耗密度,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限时全部淘汰低效照明产品
第十一条严禁使用高耗能灯具,积极采用高效光源和照明灯具、节能型镇流器和控制电器以及先进的灯控方式,优先选择通过认证的高效节能产品。
任何单位不得在城市景观照明中有过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的行为。
第十二条 城市夜景照明应随市政道路、广场、建筑物、园林绿化等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城市道路项目的功能照明装灯率应当达到100%。
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均有建设夜景照明设施、美化和亮化城市的义务。以下区域或建筑物应当设置城市夜景照明:
(一)城市道路、桥梁、港口、车站、码头、机场、广场、公园、街心花园和其他公共场所;
(二)城市区内的风景旅游区;
(三)城市主要道路和暑期路线两侧、繁华窗口区域内的建筑物、商业经营单位的门店招牌(城市主要道路和暑期路线由夜景照明主管部门根据情况确定);
(四)城市标志性建筑物以及8层以上的建筑物;
(五)50平方米以上大型(群体)户外广告;
(六)按照规划应当设置城市夜景照明的其他区域或建筑物。
第十四条 夜景照明须按照核准的位置、形式、光源色彩及安装期限进行建设。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停用、改变、移动、拆除夜景照明设施。
设置城市夜景照明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造成光污染,影响居民生活和健康;
(二)灯光的强度、颜色、造型不得与特殊用途的灯光相似或冲突;
(三)不得影响建筑物、城市公用设施正常使用和植物正常生长;
(四)不得有碍市容观瞻和城市整体形象;
(五)内容合法健康,用字规范,图案和造型美观、新颖、清晰;规格比例、造型、色调以及灯光效果体现艺术性,与建(构)筑物及周围环境相协调。
(六)新建、改造城市夜景照明设施,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进行设计、施工和安装,并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采取相应的防火、防雷击、防漏电等安全措施。
第十五条 城市功能照明及市政公共设施景观照明建设资金,应当统一纳入主体建设配套项目计划;属经营性产权单位的,建设资金由经营性产权单位自筹。
第十六条 夜景照明建设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和规划绿地的,由建设单位向相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免交占道费、占绿费,需临时挖掘道路(规划绿地)的,经相关部门审查同意后实施。照明工程完工后,由建设单位按规定要求自行恢复,恢复情况应经审批部门验收认可。
第十七条夜景照明主管部门应参与夜景照明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竣工验收合格的,供电部门应及时办理供电手续。
第三章 夜景照明管理和维护
第十八条夜景照明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夜景照明设施的监管,保证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
第十九条城市夜景照明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应当符合有关标准规范。
第二十条城市功能照明和政府投资建设的景观照明,其设施维护、管理及运行由城市夜景照明主管部门委托专业管理机构(单位)负责,费用由夜景照明主管部门纳入城市道路照明年度经费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支付;经营性单位投资建设和管理的,费用由产权单位承担。
第二十一条 夜景照明应建立集中控制系统,提倡简约节能,积极采用新型节能装置,用电实行分路控制,分表计量。暑期、重大节假日景观亮化重要时段用电可根据实际需要并入路灯控制系统,其它时间段由产权单位自行负担。分表计量确有困难的,可由供电部门核定夜景照明耗电量,按核定电量收费。
第二十二条 城市夜景照明管理单位应当认真履行维护和管理职责,保障照明设施完好、整洁、运行正常,并按照主管部门规定的亮灯时间开启,亮灯率达到95%以上。夜景照明的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污浊、腐蚀、陈旧以及设施损坏的,应及时维护、更换,维护更换完好前应当关闭。
第二十三条 城市景观照明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启闭:
(一)常年启闭时间。
1、5月1日至8月31日启闭时间:每晚20∶00开启,关闭时间不早于22:30。其中暑期(7月10日至8月20日)启闭时间:每晚20∶00开启,关闭时间不早于23:30。
2、9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启闭时间:每晚18∶30开启,关闭时间不早于22:00。
法定节日的启闭时间如有变动,按照主管部门通知时间执行。
(二)国家及本市重大活动需启闭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按市人民政府或照明主管部门通知执行。
本规定时间段以前或以后仍需开启的,由业主自行决定。
第二十四条进行市政建设或其他地下施工工程,可能防碍夜景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须经夜景照明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施工。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当建设城市夜景照明设施而未建设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夜景照明主管部门组织建设,所需费用由业主或使用人承担。
第二十六条 城市道路照明工程验收不合格的,城市夜景照明主管部门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夜景照明主管部门强制改造或委托道路照明专业管理机构进行改造,改造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七条 根据本办法规定,维护管理责任单位应当维护、更换夜景照明设施设备而拒不维护、更换的,由夜景照明主管部门组织维护、更换,费用由维护管理责任单位承担。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夜景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一)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
(二)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
(三)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
(四)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它设施或者接用电源;
(五)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
(六)其他可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市、区城市夜景照明主管部门,要加强夜景照明设施的监督管理,发现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污浊、损毁、不整洁、影响市容观瞻的,根据实际情况,责令维护管理责任单位限期修复,无法修复的,限期拆除。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涉及其它法律法规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二条 偷盗、故意损毁夜景照明设施,或者阻挠、妨碍夜景照明管理部门的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夜景照明主管部门的管理人员在工作中、、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城市景观照明水平,美化城市夜景,优化人居环境,根据《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等有
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市辖区范围内城市景观照明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城市景观照明是指运用照明设施和技术对城市夜间景观所进行的亮化和美化。
本规定所称城市景观照明设施是指用于景观照明的配电室、变压器、配电箱、监控设备、灯具、灯杆、工作井、地上地下管线及其他附属设备。
第四条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建设应当遵循以人为本、经济实用、节约能源、绿色环保的原则。
第五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是城市景观照明工作的主管部门,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城市景观照明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具体负责楼体景观照明工作。
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河道、公共场所和公共建筑物、构筑物等景观照明的设置工作,具体负责实施景观照明并网工作和智能控制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城市景观照明工作负责,承担楼体亮化的招投标、设计、施工、验收、并网等各环节工作。
规划、财政、房产、园林、公安、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景观照明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下列范围应当设置城市景观照明设施:
(一)湟水河、南川河、北川河等标志性景观河道及其两侧堤岸或主要建筑物、构筑物的立面;
(二)繁华商业区范围内和广场周边的主要建筑物、构筑物的立面;
(三)城市主干道两侧的主要建筑物、构筑物的立面;
(四)公园、绿地、广场、车站、桥梁和高速公路出入口等市政公用设施;
(五)体育场(馆)、剧院、医院、博物馆、标志性建筑物、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场所、三星级以上宾馆等公共场所;
(六)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应当设置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范围。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建设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按照城市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编制景观照明专项规划和重点片区夜景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市景观照明相关规划和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范围配套建设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建设项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
,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其配套建设的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投资纳入该项目总投资。
本规定实施以前竣工的建设项目,按照本规定应当设置城市景观照明设施而未设置的,以及需要改造的,由区人民政府组织设置或者改造,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阻挠。
第九条按照本规定应当设置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建设项目,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景观照明专项规划和重点片区夜景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查城市景观照明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
审查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建设项目的施工图。
建设单位组织项目验收时应当通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参加。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设计和验收不合格的,规划、建设、房产等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设计、施工和维护管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和工程监理制度。
第十一条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设计方案、建设、改造及所用材料设备应当符合城市景观照明技术规范、节能设计规范、安全规范、强制性标准、光污染控制标准等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政府支持城市景观照明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节能、环保的景观照明新技术、新产品、新设备、新工艺,开展绿色照明活动,提高城市景观照明的科技含量和环保水平,降低城市景观照明能
耗。鼓励在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建设和改造中安装和使用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
第十三条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设置在不影响其功能和周边环境的前提下,应当根据建筑物、构筑物和周边自然环境特点,体现出不同的主题,突出风格,实行亮度与色彩的科学配置。
第十四条纳入并网控制的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用电费用由财政列支。
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安排本辖区内的城市景观照明专项资金,用于本辖区内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管理。
鼓励公民、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各种形式参与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建设。
第十五条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城市景观照明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招标或者政府采购。
具有商业利用价值的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其经济效益归建设单位所有。
第三章维护与管理
第十六条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维护管理责任人应当严格执行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维护技术规范,保证设施安全、功能良好,出现故障或损坏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
第十七条城市景观照明设施交付使用后,维护管理责任人应当聘请专业人员按照有关要求和实际需要,对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定期检修,排除起火、触电等事故隐患。
第十八条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应当符合安全管护规范,自然生长的花、草、树木等影响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安全的,管护单位应当及时修剪。施工作业及带电物体应当与城市景观照明设施保持不小于1米的安全距离。
第十九条因特殊需要须拆除、迁移、改动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应当征得城市景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办理相关批准手续,并由城市景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实施。
第二十条因施工、意外事故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城市景观照明设施损坏的,施工单位、事故责任人、管理责任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聘请专业单位进行修复,并及时通知城市景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纳入并网管理的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启闭,采取以集中控制为主、分区控制和单体控制相结合的方式。未纳入并网管理的,由维护管理责任人按规定的时间自行启闭。
前款规定在不可抗力或电力资源缺乏等特殊情况时除外。
第二十二条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启闭时间由城市景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由集中控制系统统一启闭的,维护管理责任人负责保障监控设备的安全、正常使用,不得擅自调整、拆改监控设备。
第二十四条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设置不得影响市容和市民生活、危害交通和消防安全、妨碍城市公共设施功能、造成光污染。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城市景观照明设施,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城市景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
(二)在城市景观照明设施上刻画、涂写;
(三)在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
(四)擅自在城市景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装其他设施或者接用电源;
(五)擅自拆除、迁移、改动和利用城市景观照明设施;
(六)其他影响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功能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城市景观照明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市人民政府将其纳入对各区人民政府年度目标考核的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市人民政府对区人民政府城市景观照明工作以奖代补的主要依据。
市城市景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城市景观照明考核实施方案,市财政部门应当安排以奖代补的专项资金。
第二十七条城市景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城市景观照明能耗等情况进行检查。
城市景观照明维护管理责任人应当建立和完善城市景观照明节能控制措施。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景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阻挠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设置、改造的;
(二)不按规定的时间启闭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
(三)擅自调整、拆改集中控制系统监控设备的。
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之一的,由城市景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城市景观照明管理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市辖县景观照明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物联网智能调光照明系统是智慧城市建设关键环节之一,可以提升城市照明管理效率、改善城市照明质量,在先进发达国家已普及应用,它的出现和成功推广,把城市路灯管理由被动管理型向主动管理型转变,由原来的粗放定性型向未来精细定量型转变,实现城市道路照明管理“科学、精细、可控、可视”化发展。
关键词:物联网,灯联网,智慧城市,电力线载波,智能控制器
中图分类号:F407 文献标识码: A
1.引言
以互联网为核心的物联网技术与照明技术的发展已产生了深度融合。以物联网构建的智能调光照明系统,灯联网是关键。
在城市照明系统中,输电线路管网资源是最为丰富的,因此,能否借助城市照明系统现有输电线路管网资源构建数据传输网络,屏弃传统的综合布线系统,是解决灯联网的关键。随着电力线载波通信技术的发展,尤其是在照明领域已得到大量的工程案例应用,这种无需综合布线系统的灯联网已成为现实,并且技术成熟。因此,本文提出一种以电力线载波通信技术为基础构建的灯联网。这种基于灯联网的物联网智能调光照明系统应用于城市照明的控制和管理,具有全局监控、一键管理功能;具有按需照明功能,实现基于车流量、人流量和天气变化的自动调光照明功能,以更少的能量满足照明需求;实时反馈数据,及时发现系统故障,控制中心可以准确地发现故障所处的地理位置信息和灯具信息,包括路灯损坏、偷电、线缆偷盗等。
2.灯联网概述
城市照明中,高压钠灯、金卤灯和LED灯是主要的照明光源,这些照明光源采用了不同的技术,如何将这些采用不同技术的照明光源互联互通,构建灯联网,电力载波节点设备和智能控制器是关键。
电力线载波节点设备是一种采用电力线载波通信技术,具有开关灯控制信号、调光信号、电能测量信号输出的照明灯具单点控制设备;智能控制器则负责收集各个节点设备的信息,并对这些节点设备进行控制和管理。采用了不同技术的照明光源就是以节点设备联入智能控制器,实现灯联网的构建。在实际的应用中,为降低建设成本,可以将具有电力线载波通信功能的节点设备集成到照明光源的电器里,实现电力线载波一体化照明灯具,使照明灯具可以直接联入智能控制器。
采用电力线载波通信技术的灯联网,将是城市照明建设,尤其是智慧城市建设中路灯智能化的趋势,其工作原理是具有电力线载波通信功能的照明灯具,与照明配电箱内的智能控制器,通过输电线路实现供电和数据一体化传输,即供电线路即供电,又传输数据,从而实现了灯与灯之间的自动联网――灯联网,一线两用,互不干扰。这种技术的应用,不仅实现了城市照明中输电线路管网资源的再利用,无需铺设专用通信线路,即无需综合布线系统,节省城市资源耗费,符合低碳绿色、智慧城市建设的价值要求。这种灯联网的系统示意图如下:
从以上系统示意图可以看出来,这种灯联网里,每盏照明灯具均有独立的通信与控制地址,照明灯具与智能控制器之间只有零火线的联系,无需专用通信线路,智能控制器与灯具之间以电力线路为通信和数据交互承体,网络简洁,通信稳定可靠,无需专业维护。因此,这种采用电力线载波通信技术的灯联网将是物联网智能调光照明系统的核心。
3.基于灯联网的物联网智能调光照明系统
物联网智能调光照明系统,是指以互联网为核心,以可调光的灯联网为基础,融入GPRS、3G、4G、光纤等远程通信技术,通过计算机后台系统实现对系统内任意一盏灯的可控、可调、状态可查的科学管理,这样的一种照明系统就是物联网智能调光照明系统。以城市路灯照明为例,以灯联网为核心的物联网智能调光照明系统,其典型的系统架构如下:
在物联网智能调光照明系统里,互联网只是网络系统的一部分,智能手机、IPAD等各种移动智能终端通过互联网接入城市照明管理中心,从而实现城市照明的移动管理,大大提高了城市照明管理的效率。其次,一个物联网智能调光照明系统,含有若干个灯联网,每个灯联网均有独立的智能控制器,负责接收来自照明管理中心的控制策略并存储和自动执行。灯联网内任意一盏灯有故障,均将通过智能控制器自动标识和上传到计算机后台系统,并可以自动生成业务派工单,从而实现了城市照明管理的零距离化,革命性的改变了城市照明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效率,并实现了节能效益最大化。
4.物联网智能调光照明系统在城市照明中的应用
以灯联网为核心的物联网智能调光照明系统,具有开放的系统接口,系统允许接入光度传感器、温度传感器、湿度传感器、环境传感器、车流量传感器等,允许照明控制可以自动基于环境亮度、温度、湿度、车流量甚至大气质量(如空气能见度,Co2含量等)等,并可以基于经纬度自动测算日出日落时间,因此,物联网智能调光照明系统将可以广泛应用于城市路灯照明、城市景观照明、城市建筑照明等照明领域,对系统进行技术拓展后,还可以应用于高速公路隧道照明、农业生态照明、工业照明等领域,具有巨大的商业应用前景,是实现智慧节能、照明零距离自动管理的理想选择。
5.物联网智能调光照明系统在城市照明应用中的价值
5.1、根据路灯所处的地理位置获取到当时日出日落时间,实现科学、合理的开灯、关灯和调光控制,保证街道科学的亮灯率和照度。
5.2、根据系统的实时反馈数据,及时发现系统故障,控制中心可以准确地发现故障所处的地理位置信息和灯具信息,包括路灯损坏、偷电、线缆偷盗等。
5.3、根据测绘地图或卫星地图,结合路灯所在的地理位置,实现路灯管理控制、监督、维护于一体,可视化操作。实现城市道路照明的高效管理,重写道路照明智能化的管理流程。
5.4、系统具有强大的数据采集功能,可以实现每一盏灯的电能统计和数据存储,可以输出电能周报、月报、年报,让节能可量化、可视化。
5.5、系统具有按需照明功能,实现基于车流量、人流量和天气变化的自动调光照明功能,以更少的能量满足照明需求。
5.6、按照中国物联网建设GB/Z20177、GB/T20299.4-2006规范,系统以创新的思路来建设智能化路灯管理系统,建设后的城市路灯管理系统即符合物联网的基本技术要求,又具有中国特色,兼容国内、国际双重标准。
5.7、本系统具有强大的扩展性能,可以兼容数字井盖、数字排洪、数字消防设施、数字雨污分流及数字工程车辆等数字市政设施管理,为智慧城市规划建设提供了拓展平台。
6.结论
随着我国城镇化水平越来越高,城市规模越来越大,城市综合能源消耗必然是一组让管理者头痛的数字,科学、高效的城市照明控制和管理,将是治理城市高能耗顽症的一剂消瘦针,大力推广应用基于灯联网的物联网智能调光照明系统在城市照明中的应用,将飞跃性全面拔高城市照明管理效率,必然迎来一个低碳、绿色、美丽的城市新面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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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城市;照明;节能;探讨
中图分类号:TE08文献标识码: A
创建节约型的社会是目前我国的重要任务,各个行业都需要贯彻落实节能工作,同样,城市的照明系统也不例外,需要进行转变与革新,依据建设环境友好、资源节约社会的国策加大对城市照明系统的管理力度,由设计、规划、施工、运营等方面入手提高节能质量,。以下简要针对城市照明节能的相关内容进行分析,仅供参考。
一、城市照明节能原则
(一)照明的功能性原则
对于城市照明系统来讲,其之所以被称之为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构成内容,是因为照明系统具备较强的功能性。城市中的照明体系目的在于保证夜间行人、车辆的安全与便利,有助于维护社会的治安。在城市中,要求有道路就应存在路灯,有路灯就需要照亮,相关工作人员在设计、施工期间,应结合路面的等级规划照亮程度,同时针对可能出现的眩光问题进行处理,从而做到应该照亮的区域照亮,不应该照亮的位置不照亮,并且亮度适宜。其也是科学处理照明系统功能与节能关系的基础原则,切不可以由于重视节能而对城市的照明造成影响,需要在确保城市照明功能的基础上进行节能工作。
(二)坚持设计规划指导下实施节能工作
在城市的照明设计、规划标准中对区域及路面的照明程度、等级、标准等都明确做出了规定,并且提出了相应的景观照明分布、重点、数量、密度和节能的方法、标准等内容,其是实施节能工作的行动部署及纲领,所以,从业者需要基于此规划指导下进行节能工作,从而提高节能的质量及效率。
二、城市照明节能措施
(一)从技术方面进行节能
1、对配电体系进行优化
对配电体系进行优化指的是借助优化配电系统的组合,从而实现缩减供配电体系能源损耗的功能。一般来讲,供配电体系的能源损耗形式的大致由:变压设备的能源损耗、配电线路的能源损耗和仪表开关元件的能源损耗等构成。期间,缩减变压设备及配电线路的能源损耗可以极大程度提高供电的效率,是实施节能工作的重点,大约占据整体供配电体系总耗能的90%以上。
对变压设备进行节能的措施为:依据设备的负荷情况,合理选取变压设备的容量,进而提高设备的应用效率,同时选用高效率、节能类别的变压设备,应用单灯的形式进行无功补偿,并且对功率因素进行改善,降低线路、电器设备的损耗,缩减电压损失,从而更好的提高节能工作的效果。
对供电形式进行节能的措施为:如果照明系统的布设形式为单侧分布,则尽量应用单项变压设备进行供电,假如布设形式为双侧分布,则尽量应用三相变压设备进行供电。保证分配平均,使零线的电流趋于零,从而降低电压、线路的能源损耗。
2、选用节能高效的照明设备
在选取城市照明设备、镇流器等元件时,应保证相关标准同我国当前实行的节能规定要求相吻合,应选用节能效果良好、照明效率较高、使用时间较长的光源,例如:节能灯、高压钠灯、无极灯、LED灯等,从而基于相同照明效果的前提下,尽可能应用功率最低的设备。另外,还应选用反射率好、配光越高、维修量低的灯具,进而确保照明的质量,提高节能的效果。
(二)由管理方面进行节能
从管理方面入手实施节能工作指的是利用加大对城市照明的设计、施工、养护管理等力度,提高节能的质量。具体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其一,科学选取照明的标准值,对照明的设计预案进行优化管理。在设计城市照明前,需要明确各条道路的等级,选取对应的照明指标,从而实施规划,那么从业者就需要由源头入手提高节能质量。组织相关工作者及专业人士对比多种复合要求的设计预案,选择最好的节能方案,为后续工作夯实基础;其二,运用科学、合理的照明控制方法及形式保证城市照明系统的智能化。应创建智能化的远程监控体系,集中对城市的照明进行管理,合理设定好照明的时间,从而防止能源浪费,降低管理的资金投入。另外,还需要结合行人、车辆和节假日等情况调整照明的开关时间。较为常用的节能方法有:半夜等、全夜灯等;其三,确定科学的养护管理标准。从业者应合理设定养护管理标准,尽快对故障灯进行修复,并且定期更换到寿命的灯具,进而增强灯具的照明度,更好的缩减能源损耗。另外,需要加大巡检力度,尤其是针对一些照明设施较陈旧的路段,尽快照明并处理照明故障,降低电能损耗,提供节能的质量及效果。
三、经济合理实施城市照明节能工作
对于城市中的主干道、快速路来讲,在进行新建、改建照明系统时,选取的节能光源需要符合相关规定要求。在《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中规定,主干道、快速路等位置的平均照明度应控制在20Lx--30Lx之间,唯有确保路面照明质量的基础上,才可以进行节能工作。一般可以运用高压钠灯进行路面照明,其照明效果较高,是目前我国大力推广的节能光源,所以,相关工作人员应大范围运用并推广。
针对城市中次干道、商业圈、支路、民用住宅区等照明系统,依据相关标准规定,其要求的照明度较低,在选用光源时,可以考虑一些其他节能效果良好的灯具,例如:无极灯、金卤灯、LED等等,此类光源的显色性能相对较高,特别是对一些颜色识别能力较强的车辆道路,首选此类灯具。
总结:
总而言之,对于城市的照明来讲,其属于一项系统的项目,相关工作人员在设计、施工期间,应基于照明功能性的前提下,实施节能工作,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能力及综合素养,深入对各项节能措施进行研究,勇于尝试、大胆创新,从而更好的发挥节能的质量及效果。所以,对城市照明节能内容进行探讨是值得相关工作人员深入探究的事情。
参考文献:
[1]邱泉.城市照明节能在发展绿色建筑中的应用前景[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2013(36).
【关键词】导向标识;照明系统;设计原则;形式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城市设施照明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高度重视和社会各方面的关注。近年来,各城市政府和建设主管部门投入大量资金建设照明设施,改善城市环境,取得了很大成绩,但不可否认的是,城市照明仍存在一些问题亟待改进。
1 当前照明系统存在的问题
1.1 缺乏城市照明专项规划
根据《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城市道路照明设施规划、建设和改造计划应当纳入城市建设、改造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并与其同步实施。城市照明的规划和设计工作,应当是集规划设计、建筑设计、景观设计、绿化设计和电气设计于一体的综合性设计,需要相关部门组织共同协作。在实际建设中,由于既无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缺乏能进行综合性规划设计的人员,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机构只能根据道路情况、投入资金情况作出电气设计、备选灯具造型和工程预算,形成建设方案。
1.2 设施照明总体设计水平不高
城市设施照明总体水平,取决于合理的城市照明专项规划。设施照明限于道路及广场的照明,归类于市政工程部分。很多区域环境的街道、广场、建筑立面等外部环境的照明设计缺少人性化设计理念,
1.3 城市照明管理机构管理水平不高
养护人员工作技能有限,市民的满意度不高。养护人员没有做到定期巡视,照明管理机构对随时排除故障管理制度、纪律未能很好落实。
1.4 设施照明被人为损坏严重
照明设施管理难度相对大,照明设备(铜芯电缆、铁制井盖、灯杆铁门)可以拆下拿走变卖,盗窃造成很大损失。同时对砸碎、踢碎灯罩等有意破坏行为也增加了照明设施的破坏程度。
2 导向标识设施照明的设计原则
2.1 高效原则
导向标识设施照明应符合国家对高效节能方面的要求, 采用先进技术,充分发挥照明设施的实际效果,尽可能以较少的投入获得较大的照明效果,促进节能与环保,实施绿色照明,应选用效率高、寿命长、节能、低损耗的照明器具, 以质胜量, 发挥光源的最大效益, 避免光源浪费创造良好的生态环境和生活环境。照度是灯光环境设计的重要问题。在满足标准照度的条件下, 为节约电力,恰当地选用一般照明、局部照明和混合照明三种方式。当一种光源不能满足显色性要求时, 可采用两种以上光源混合照的方式。
2.2 安全原则
环境导向标识照明的设计必须保证线路、开关、灯具等设置都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并配有专人管理,电路和配电方式要符合安全标准,不允许超载。环境导向标识照明必须选用较高防护等级的室外灯具,根据周边景观环境选择造型及非标型装饰灯, 即能起到照明效果又可达到艺术小品的观赏要求, 兼具观赏性和安全性。
2.3 生态原则
生态本意是要求设施的照明与自然环境下的生物互相依赖, 顺应自然, 将生存环境的各个生物的进行全局考虑。认真对待生物与环境关系, 反对孤立的、盲目的夜间光环境的整治行为。减少盲目的人工改造环境, 减低城市景观的养护管理成本。
2.4 人性化原则
以人为本, 在设计时, 应该以人需求的出发, 人的生理、心理需求出发, 选择适宜的光源、光色, 确定合理的用光量和照度, 既能充分满足照明功能需求, 表现出城市的夜间观赏性, 又不为了表现繁华绚烂景象过多使用装饰照明而设计过度。满足人们对夜间光环境的多层次需求,创造合适的环境氛围,完善和强化商业街视觉形象。
2.5 艺术性
区域环境导向标识功能除了传递信息之外,还具有塑造形象、美化环境的功能。照明有助于提高标识的清晰度和识别度,丰富标识的色彩变化,通过光与影的变化可增加标识造型的层次和深度,创造出美的意境和氛围。就其要求在照明上要表达个性化的、富有艺术表现力的视觉效果。
3 区域环境导向标识照明设计的形式
导向标识的照明一般包括自然照明和人工照明两种形式。自然照明是以太阳光为光源所形成的光环境,效果自然亲切,但受限制较大;人工照明是以灯光为主所形成的光环境,是夜间照明的主要方式。在特定环境下,人工照明在色彩、光亮、形式上有较大的创造性,可以形成变化丰富的视觉效果, 为了营造特殊的氛围,白天也采用人工照明。
3.1 自然照明设计的重要因素
自然照明会形成一定的阳光区和阴影区,使导向标识的位置和朝向会直接影响照明效果。处于阳光区域导向设施,容易形成强烈的反光和眩光,影响人的视觉,但整体上的形态、结构等起伏变化较为明显,形成一定的体量感和空间感。处于阴影区的导向设施,缺少光影造型,形态起伏变化较弱,容易流于平淡,但细节表现生动,肌理效果也较为丰富。因此,导向标识的位置和朝向是自然照明设计的重要因素。
导向标识的表面与光线在45度夹角时视觉效果最佳,导向标识的最佳位置和朝向设计要根据标识的最佳观赏时间来确定,同时可以采用变单面朝向为双面朝向、变平面为浅浮雕的标识局部形态的方法。
3.2 人工照明的表现效果
基本照明、局部照明和装饰照明是人工照明的三种表现效果。人工照明是利用各种发光的灯具,根据人的需要来调节、安排和实现预期的照明效果。人工照明根据功能和效果不同,可以分为基本照明、局部照明和装饰照明。基本照明是保证导向标识基本明暗效果的照明。这种照明往往采用扩散性的照明方式,特点是光线具有一定的强度且分布较为均匀,以保证标识的基本亮度。局部照明也称重点照明,即用较强的光线投射到导向标识的某一部位,使之与周围产生亮度上的对比,形成明显的主次区别。局部照明也称重点照明,即用较强的光线投射到导向标识的某一部位,使之与周围产生亮度上的对比,形成明显的主次区别。装饰照明主要用于丰富标识的色彩层次,增强吸引力和感染力,创造出具有特殊美感的视觉效果。例如利用霓虹灯、荧光胶管、塑胶灯带、激光技术、光导纤维、液晶显示等光电技术,可有效地创造特殊的环境气氛,取得良好的装饰效果。
4 结论
城市环境设施的照明的规划、设计、营造必须首先充分考虑受众人群的生活习惯、审美习惯、设施的安全、国家的绿色节能等多方面的因素。区域环境照明系统与设施本身的协调不仅能体现出一个城市的文化景观更能展现城市夜景的特色,因此,照明系统的设计应用于区域环境得导向设计更要立足地方特色、以其灯型、光源、光色和手法发挥灯光的表现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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