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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城镇化城乡规划 推动
中图分类号: TU98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一、城镇化进程中城乡规划的概念及作用
2.1 城乡规划概念
城乡规划即为各级政府科学布局城乡发展建设空间,以遵循自然规律及保护生态环境为前提,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它是确保社会公正和公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提及的城乡规划,包含城镇体系规划、镇规划、城市规划、乡规划及村庄规划这些内容。城乡规划涉及多个领域,包括政治、文化、经济及社会生活等,是一项具有较高战略和全局性、较强综合性的统筹工作。科学开展城市规划,必须遵循现代化建设的发展要求,从实际出发,做好全局部署与规划工作。并处理好局部与整体、短期与长远、经济建设同社会发展、城市规划与环境保护等复杂关系。
2.2 城镇化进程中城乡规划的作用
城乡规划是一种操作性强的政府行为,以推动区域发展为目标,有利于政府制定科学决策。合理的城乡规划能促进城镇化协调发展,是城镇建设的重要保障。第一,城乡规划能宏观调控和指导城镇建设,能调节城乡人口及收入分配结构,提高资源利用率,促进区域产业结构优化与升级,促进工业化进程加快、提高城镇就业率、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及基础设施建设等,从而推动城乡经济共同、和谐发展。第二,在城镇化进程中,开展城乡规划要遵循超前有度、按需发展的原则,减少城镇建设中多次拆建而损耗大量浪费。在地方财政能力允许的情况下,应预期规划城镇交通路线、地下空间等设施,解决和消除各类城市病如交通堵塞、高风险土地利用等。第三,城镇化进程中的城乡规划是区域产业和基础设施的提供者,是处理三农问题、减少城乡差距,构建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举措。
二、目前城乡规划中面临的问题
2.1 城乡规划的指导思想出现较大偏差
有些地方政府在城市建设问题上,指导思想存在很大偏差,片面强调地面基础设施建设,如修建柏油马路、大型广场,人造景观、人造古董等,造成严重的人力、自然资源损耗, 而相对来说,地下基础设施却得不到重视,甚至严重失衡, 致使群众斥责。例如,某一座人口约40万不到的城市,兴建了一幢9万平米的办公大楼,不仅占地面积大,而且楼房资源也得不到充分利用,可谓既劳民又伤财。
2.2 规划工作的功利性较强
现今,城乡规划机构趋向于业主化方向发展,强调功利主义目标,这实质上就变成政府的一种工具、投资方的代表。规划工作中,不少设计单位及人员只考虑自身利益,责任意识不强,未深入考察和了解城乡发展状况,将领导的意图及思想当做设计依据,过于强调技术性的规划细节,而忽略了规划区域的社会、政治等基本状况。规划建设过程中,有的甚至直接抄袭别人的规划模板,不以区情、当地发展实况为基础,导致所制定的城乡规划内容及方法与当地情况严重脱节。这种概念规划工作,既无法突出当地的特色文化,也损耗了大量基础设施资源,最终只会出现城镇周边空间失衡,耕地、农田被毁,农村剩余劳动力迁移并滞留城镇,失业率上升等多种社会问题。
2.3 城乡规划调控职能减弱,未健全规划监督机制
有些地方下放权力,将市一级规划管理权限转交给区县, 有些政出多门、审批程序复杂, 开发区搞封闭式建设, 未经过地方规划部门的集中管理。这种现象实质上是对城乡规划管理调控职能的削弱, 将不利于城乡建设的健康和谐发展。此外,未建立、健全科学的规划监管机制,各级规划管理部门间未进行有效沟通。规划工作未积极吸引公众参与,发挥其监督作用,针对不合理的规划管理行为未形成有效的奖罚、行政纠错与处理制度,使得规划管理监督工作处于力度小、效率低的窘境中。
3. 城乡的集聚设计工作带来贫富差距
城乡规划往往会聚集产业、人口资源,如行政单位拆并、农村人口搬迁并点,以节约资源与成本,统筹建设基础设施,提高土地及资源的利用率。这有利于推进城镇化发展,但同时也会引起一定的社会矛盾。如企业撤并,势必会导致某些在职人员调岗或下岗分流现象出现,导致其情绪波动与愤怒,甚至可能跟新同事之间发生矛盾、冲突;而迁村并点后的移民,他们面临着重新生活、工作、转变语言、习俗的多重压力。农村人口向城镇迁移,他们的就业难度较大,非农经济收入较低,同原城镇居民相比,贫富差距明显。而转化后,由于经济收入水平低,他们还是无力承担住房、生活高消费,生活陷入困境。另外,国内人口转移通常都是由贫困城镇转向发达城镇、农村转向城镇,势必造成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浪费。
三、保障城乡规划促进城镇化的发展建议
3.1 降低规划主体及人为因素的影响
第一,在规划过程中,要充分运用先进的信息技术,积极研制能预测规划地区发展动态的信息系统,提高规划的科学、合理性。要在政府、规划单位中广泛利用3S 技术和信息化设施,如电子政务、信息系统等,推进各规划单位信息化、网络化建设,在规划前通过网络全程把控区情,深入探究各类信息,分析和科学预测城乡空间的未来变化,并实时监测规划落实情况。第二,注重各规划部门的沟通与衔接。可成立跨部门计划制定组、协调沟通小组等开展关于规划、土地利用、保护环境等方面的论证与审批工作,促进各部门间有效交流、及时听取有关部门的意见。
3.2 完善城乡规划实施的监督机制,积极培育、监管规划师
针对城乡规划建设中的违纪行为,应进一步完善城乡规划监督机制及责任追究制度,做到有奖有罚、奖罚得当, 对于严重违反规定的地方政府及其行政管理部门,要明确其处理、处罚条例及规定。并通过法定程序批准该规定, 使之成为受公众监督、执行力强的公共政策。同时,要提高规划队伍的专业水平及职业道德,帮助其有效融入决策程序,科学行使各项权利,要科学监督和管理规划师,将经济、土地集约利用率等作为审核指标及考评标准,针对考评结果未达到或超出预期成果一定比例的规划师和单位,应依法予以奖励或惩处。
3.3 注重公众监督,推进民主规划
要积极听取公众对规划设计的看法和积极建议,并在规划前予以采纳。如在规划设计人员调研阶段,要让规划人员应听取公众对当地民俗、民风等及未来发展的看法,使之充分了解城乡规划内容、步骤及意义,加大企业与民间多个主体、多层面的相互合作,发挥其对该规划和实施建设工作的监督、管理作用;规划后应形成民情考察评估体系,并采取公众听证制度,让百姓在规划落实过程中发表言论,推进区域民主规划与建设。
3.4 减少城乡居民贫富差距及生活差异性
首先,应健全城镇化进程中的补偿机制。例如,针对规划中房屋被拆除的当地居民、个体户,要分析房屋类别、面积并核算应得的补偿金额或在后续购买新房屋时予以适当优惠。针对那些无力支付和购买新住房的居民,要给予贷款优惠。在土地补偿方面,要上调农村土地的征用价格,避免因土地征用双轨制而使得征地价格同出让价格之间差距明显,要实现资源共享,让迁移后的农民也享受土地级差收益中的一杯羹。其次,要对居民积极开展就业培训工作。政府部门应根据现有规划计划及产业需求,兴建统一的劳动力市场,推进就业的公平性,兴建人力资源免费培训基地,提高群众的就业水平。积极发展三大产业尤其是服务业,帮助因规划中的劳动力人口顺利就业;大力发展集体经济,提高转化群体的生产、生活和受教育水平。同时,要优先安置转化后居民的工作,给予他们公平的薪资及福利待遇。再者,增加福利投资。针对转化后的居民,要建立和落实医疗、教育等保障体系。
结语
当前,我国处于城镇化加速期, 城乡规划在城镇化进程中的作用及地位将日益突出。在城镇化浪潮下, 各种社会问题、矛盾也随之出现,给政府及城乡规划部门带来了更大的挑战。因此,城镇化进程中的城乡规划工作必须以国情、区情为基础,创新城乡规划体制, 完善城乡规划实施的监督机制, 通过发展集体经济等方式来解决城乡居民贫富差距及其他问题,推动城镇化健康运行。
参考文献
[1]陈刚,刘欣葵,张瑾.《地方政府的规划实践》[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6
[2]中国法制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Z] .北京: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7.
【关键词】城乡规划;生态环境;影响;改善措施
在当前城市的发展与规划中,城市人口的迅猛增加及人们对生活水平需求的不断提升是城乡规划设计所要应对的主要问题。怎样将城乡规划同生态环境更好的进行平衡成为了城市规划部门需要深入思考的事情。
一、城乡规划的定义
城乡规划指的是各个级别政府统一对城市及乡村的发展空间进行布局、对生态环境及自然环境进行规划、对自然资源进行利用及维护社会秩序。其具有公共政策的特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规定,城乡规划是以增强城乡经济发展为目标,以提高土地利用为根本,以改善生态环境为任务,范围包含城镇、乡村人民居住空间的整体规划。
二、城乡规划的发展原则
(一)科学性原则
进行城乡规划时,应增强其科学性原则,存进城市规划及社会发展,在城市建设、土地应用、环境保护等方面进行规划衔接,不但要制定高标准的发展规划,同时还应严格依照规划进行城建建设。
(二)聚集性原则
增强城乡规划建设,应依靠城乡企业带动经济同步发展,将资源、产业进行合理利用,掌握市场动态,聚集一些能力较强的企业创造自身城乡特色,形成占有品牌。
(三)创新性原则
进行城乡规划时应建立以政府为主导,业主开发、企业共同建设的运行模式,利用科学技术冲破传统城市规划枷锁,使城乡规划更具创新性、时代性。
(四)可持续性原则
城乡规划应协调人、自然之间的关系,保证资源的有效开发及利用,以可持续发展为指导动态进行城乡规划,保证规划进行的有序、合理。
三、城乡规划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对于传统的城乡规划来讲,其大量注重对城市用地紧缺的解决方面。这就导致城市增快了对周边区域的扩展及规划,造成了城市边缘地区的生态环境遭到破坏。伴随着最近几年城市内洪涝频发的情况出现,城市周边地区湿地的储水能力就受到了更多的关注。同时,传统的城乡规划将城市规划同农村规划相区分,环境保护重视城市而忽略乡村的情况严重。主要包含两方面问题:其一,分布在农村的企业所造成的污染日益严重,工矿污染及城市污染也逐步向农村转移;其二,城市垃圾对乡村环境也造成了污染。一些城市将生活垃圾堆放到周边乡村地区,污染了农村的土壤及水源,而污染的土壤及水源所种植出的农作物,同样污染了城市的饭菜。对于传统城乡规划对生态环境的影响问题,就应转变规划方法,利用当前环保理论为指导进行城乡规划工作,在保证城市发展的基础上,改善城乡环境。
四、城乡规划对生态环境影响的改善措施
(一)以可持续发展为基础编制城乡规划
首先应坚持城乡统一的规划及管理,将城乡进行全面协调。城市同乡村是相互辅助、相互制约的关系,无论什么情况,都无法斩断城市及乡村之间的关联。为了更好的保证城市及乡村发展坚持可持续路线,就应进一步整合二者之间的联系,完善对乡村及城市的调控,进行管理。
其次,同生态学相结合进行城乡规划。生态学是一门探讨生物同环境间联系及作用的学科。因为人们的行为活动对自然环境造成了很大的影响,所以,在进行城乡规划时,应将人、环境及资源三方面内容相协调,更好的保证城市发展及生态环境。可以从以下三点入手:其一,在编制城乡规划时,应重点对环境及其发展进行分析,基于此基础上进行资源的开发及利用,环境的保护等工作。人们在进行资源利用时,不但要注重对其进行保护,同时还要提高资源利用率,充分利用资源进行生产、生活等工作;其二,从生态环境日益明显的问题来看,城乡规划的编制工作应将净化水源、保护大气等自然功能当做重点内容,注重人们身心健康,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其三,城乡规划应同生态学的基本要求相结合,选取相应的生态功能、布局及资源配置等,再整合可变条件,制定可行性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方案,尽可能对周边环境进行保护。
最后,应对城乡规划进行环境评估。就是指在规划落实后对可能导致环境变化的原因进行分析、对未来发展进行预测,探讨预防方案及解决措施,实施跟踪监测。组织建立环境评价小组,对相关环境评价进行说明,起草规划预案,向相关部门汇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评估》中规定“应将专项规划预案进行上报审批,进行环境评估。”这一法规以法律形式保证在进行城乡规划编制时,对环境的充分考虑。另外,建立健全的城乡规划理论谱系,详见图1。
(二)人工结构调整
因为城市作为人们活动较为密集的区域,且基础设施工程大量应用,人为分割自然区域情况明显,再加上城市自身对环境的改造范围较广,生态环境受到人为干涉的情况显著。所以,进行城市规划时不但要对城市区域正常运转进行思考,同时也要考虑其同周边大区域的生态通道对接问题。这也是稳定大区域内小系统生态环境的重要因素之一,详见图2。
(三)增强建设项目规划管理
想要保证生态环境稳定发展,就必须增强城乡规划,不但要将生态学同规划相融合,同时也要将其思想融入规划的各个内容中,对建筑施工用地、管理等方面进行落实,根据标准操作,在规划管理中融入环保观念。
1.建设项目占地方面
城乡规划相关部门在建设项目占地方面应进行详尽的管理,对其选址、布局等进行掌控。在占地方面,对拟定建设项目进行环境评估,分析可能出现的问题,探讨相关就解决措施。将一切不合法的可能导致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从根本上排除。建设项目送审时,申请资料应包含环保部门的审批意见,否则不予办理,进而保证建设同环境共同发展。
2.建设项目施工方面
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期,应根据对环境的设计要求制定方案,并上报相关部门进行审批,探讨预防生态环境污染的措施,并进行投资预算,进而将建设影响降至最低。对于上报的建设项目,如果没有环保部门的相关文件,审批部门应不予受理。建设项目的环保设施应与工程主体同时设计、同时建筑、同时投入使用。
对于道路建设方面来讲,其对社会经济发展有着巨大的作用。但是,道路建设对生态环境也有严重的危害。对于道路施工建设时,应依照先地下后地上的建设顺序,在工程开工前期确定管线路线,保证管线安全。对于一些没有能力建设管线的施工,应在道路的主要位置埋设过路管,防止日后重复挖掘路面情况。各个管线的权属部门应将管线路线上报相关规划管理部门,再由规划管理部门进行统一安排,防止出现失误,保证住民生活稳定。
3.建设项目审查方面
建设项目的审查工作是规划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保证城乡环境质量的重要因素。在建设项目审查时,应构建强有力的执法队伍,增加执法力度,增强管理规划人员的生态环保观念,全面发挥监督作用。对建设项目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审查,及时制止违法建设活动,依法进行处理。管理人员应增强自身环保认识,保证城乡规划的秩序,为人们创建一个优美、舒适、洁净、安全的生态环境。
总结:
总而言之,我们都渴望在一个安定、和谐、美好的环境中生活,希望我们居住的地球生态环境可以持续稳步的发展。因此,一定要严格执行城乡规划中的相关规定,将生态环境的保护问题同城乡规划相结合,实行市政管网技术、区域规划技术等。因此,探讨城乡规划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及改善措施问题应引起相关工作人员的深入思考与广泛探索。
参考文献
[1]李文.探究城乡规划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及改善措施[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2013(07).
[2]吕斌.城市规划生态化探讨―论生态规划与城市规划的融合[J].城市规划学刊,2006(04).
一、将城乡建设类案件纳入环境保护法庭受案范围的必要性
城乡建设类案件纳入环境保护法庭受案范围是城乡建设活动与环境保护之间必然联系的结果。其一,城乡建设,即从事的城市、乡村的各类建设活动的总称。城乡建设一般涉及城乡规划、村镇建设、工程建设、市政公用事业、房地产业、城镇绿化水平、生产生活垃圾处理等方面。所有城乡建设需要通过具体的城乡建设活动来实现,而城乡建设活动的进行,皆须依法在不对周围的环境与自然资源造成危害或破坏的前提下开展。其二,城乡建设活动可能引发诸多环境问题。环境问题有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两种类型,而引起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原因除了自然原因,实际上最主要的是人的活动,当然包括城乡建设活动。如:各类城乡建设都需要占用一定的土地资源、水资源,这样可能会形成土壤污染、地下水污染或土地功能下降等环境问题。其三,城乡建设规划科学合理,城乡建设活动规范,有利于实现环境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条规定“在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都要遵守本法”,该法第一条规定“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因此,城乡建设的目的是协调城乡空间格局、改善人居环境,与环境保护的目标一致,并行不悖。因此,城乡建设与环境保护之间存在的必然联系,有利于实现生态文明,是城乡建设类案件纳入环保法庭受案范围的现实必要性。
二、将城乡建设类案件纳入环境保护法庭受案范围的可行性
(一)理论可行性
从法律部门来看,我国的法律体系划分为宪法、民商法、经济法、刑法、行政法、诉讼法、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七个法律部门。城乡建设类法律规范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城乡建设相关行为活动,调整方法综合了民事、刑事与行政、甚至程序法等各部门法的特征,所涉案件的性质既有民事、行政,又有刑事;与环境资源保护法法律部门的调整对象具有大部分的重叠性、调整方法的一致性及案件性质的相似性。因此,城乡建设类法律规范属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法律部门的范畴,城乡建设类案件纳入环保法庭受案范围具有理论上的可行性。
(二)经济可行性
由于城乡建设的整个过程都与环境和自然资源有着密切的联系,因此城乡建设类案件的处理过程也将与环境或自然资源产生联系。单纯由民事庭、刑事庭或行政庭处理,需要投入大量的城乡建设、环境资源方面的知识、技术、人员等,否则不能全面解决城乡建设纠纷中的问题;由于城乡建设活动建立在对环境或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之上,必然涉猎环境保护庭职责范围内的工作程序和内容。而将城乡建设类案件纳入环境保护法庭受案范围,对于环境保护法庭的工作人员来说,既熟悉相关法律规范程序和内容,所涉环境与资源方面的问题也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审理程序一致,无需另行补充更多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方面的智力支持和经济支出。因此,从经济的角度看,将城乡建设类案件纳入环境保护法庭受案范围合理可行。
(三)制度兼容性
我国当前环境保护法庭受案范围的研究一般关注的是案件的性质。环境保护法庭的受案范围一般涉及环境资源类民事和行政案件,有一些地方环境保护法庭将环境资源类刑事案件也纳入受案范围。其中,环境资源类的民事案件包括:与自然资源相关的物权保护纠纷;与自然资源相关的合同纠纷;与自然资源相关的侵权责任纠纷;环境侵权责任纠纷;环境公益诉讼纠纷。环境资源类的行政案件包括:涉及环境保护、资源保护类的行政案件;涉及土地征收、确权、规划等土地类的行政案件;涉及环境保护、资源保护的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环境资源类的刑事案件包括:涉及破坏环境保护、资源保护、人文古迹保护的刑事案件;涉及环境污染重大责任事故的刑事案件;环境执法、资源监管执法人员失职渎职的刑事案件。
而城乡建设类案件都是在城乡建设过程中发生的,涉及城乡建设包含城乡规划、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房地产开发及城乡绿化建设等方面的问题。在城乡建设纠纷中,既会出现与环境和自然资源相关的民事纠纷,也会出现涉及环境与自然资源的行政案件,甚至会有污染或破坏环境与自然资源的刑事案件。因此,城乡建设类案件具有与环境资源案件同样的性质、处理程序与难度,放在同一个法庭管辖在制度上是兼容的。
(四)实践可操作性
1、国外环境保护法庭受案范围中包括了城乡建设类案件
在国外环境保护法庭建设中,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的土地和环境法院在历史上比较早且具有典型性。该州在1979年《土地和环境法院法案》和《环境规划与评估法案》两个法案,并据此于1980年设立土地和环境法院。该法院由法官和技术专家构成;其中法官主要负责法律方面的问题,专家在地方管理或城镇计划、环境科学、环境保护或环境评估、土地评估、建筑、工程、测量或建筑物构建、自然资源管理等领域具备特殊的知识或有较高的专业水平,主要负责对政府的行政决定进行价值性审查。法院的受案范围包括:涉及环境规划的、涉及地方政府及其它各种不同性质的上诉、涉及强制征用土地的评估及补偿、涉及环境规划和保护、民事执行、对行政决定的诉讼审查、对有关法律、强制令的实施;对轻微环境刑事案件的简易管辖;地方法院己经定罪的刑事上诉案件;包括原告、检察长或其它对公诉负责的人员提起的对地方法官的定罪、颁布的命令及作出的判决的案件。
从法院组成人员的设置上不难看出,法院的专家主要来自土地和环境方面,必须具有《土地和环境法院法案》第 12 条列出的资格之一,如城规、工程、 建筑或类似方面,即城乡建设活动领域的技术精英是法院技术专家的主要成员;从法院受案范围的内容上也可以看出,城乡建设活动中出现的影响环境与资源保护的行为都属于土地和环境法院的受案范围。
另外,美国也有专门的环境法院。美国的环境法院受理的案件主要有三类:第一类 “官告民”,又称为民事行动(CivilAction),主要为环境执行机构提起的行政执行案件和其他案件。第二类“民告官”,主要是针对州自然保护局根据《统一环境执法》的行政命令而提起的司法审查诉讼。第三类是对环境行政行为和决定进行“上诉”的诉讼(Appeals)。这里所提出的上诉不同于一般意义上认为地上诉,它是指当事人对于行政决定不服而向法院提起的诉讼,在法院的审级上仍然是一审。1995 年,环境法院的受案范围有所扩大,包括了对大部分市政土地利用决定、自然保护局秘书、委员等做出的行政执法以外的行政决定和行动。2004 年,佛蒙特州的《许可改革法案》将环境法院的受案范围扩大到针对自然资源局所发放的许可而提起的诉讼案件。城乡建设必然涉及市政土地利用、自然资源许可,因此,美国的环境法院实际受理城乡建设类案件。
2、我国环境保护法庭受案范围实践涵盖了城乡建设类案件
我国设立环保法庭的先驱贵阳市对环保法庭的受案范围进行了明确规定:在民事诉讼案件方面,包括贵阳市辖区内所有涉及生态环境、生活环境的排污侵权、损害赔偿案件。如:“‘两湖一库’水资源保护以及环城林带范围内,涉及环境保护而产生的民事案件、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因对水体、大气、环境、噪声、固体废物等污染引起的侵权、损害赔偿案件;因砍伐林木、采掘矿产资源、开垦、养殖、建设等行为破坏环境而引起的损害赔偿案件;因船舶、港口作业污染所产生的损害赔偿案件;因紧急避险所引起的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因相邻关系而引起的涉及到环境污染且影响公共利益的案件;其他涉及环境公共利益的民事案件”。在行政诉讼案件方面,主要包括贵阳市辖区内,涉及水土、山林保护而产生的行政案件;涉及两湖一库水资源保护而产生的行政案件;其他涉及生态环境和生活环境保护而产生的行政案件,主要指:行政不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人不服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赔偿等案件。
云南省在2009年5月13号召开了云南省法院环境保护审判庭建设及环保案件审理座谈会并形成《全省法院环境保护审判建设及环境保护案件审理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纪要”中规定环保法庭受理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生活环境的侵权、损害赔偿民事案件;环保法庭在行政案件上受理:涉及水土、山林保护而产生的行政案件;涉及水资源保护而产生的行政案件;行政机关不履行环境保护职责产生的行政案件;其它涉及生态环境和生活环境而产生的行政案件;环保法庭受理民事、行政环保公益诉讼案件。云南省的规定相比较贵州对环保法庭受案范围的规定进了一步,不但明确了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民事案件,还将环境公益诉讼的范围扩展到了行政案件。
从上述两省对于环保法庭受案范围的明确,可以看出,城乡建设类案件涉及生态环境、生活环境方面、自然资源保护方面的民事、刑事、行政及公益诉讼被列入环保法庭受案范围。
三、将城乡建设类案件纳入环境保护法庭受案范围的最优性
国家现有司法资源总体量大,但具体分配到地区及特定领域,司法资源较为紧缺。通过调整司法资源,实现司法体系整体功能最优,即达到以最少量的司法资源解决最迫切、最多的法律纠纷的理想状态是当前实现司法资源价值的目标和重要举措。
现行司法体制中,最高院专门设立了环境资源审判庭,全国至少已有16个省(区、市)设立134个环境保护法庭、合议庭或巡回法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2015年全国法院审判执行情况》:行政案件中“新收涉及规划、拆迁、房屋登记等城建类行政案件35726件,上升59.45%;涉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案件上升态势明显”;民事案件中“新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案件1368件,上升20.74%;房屋拆迁合同纠纷案件24871件,上升33.29%”。与此不同的是,环保法庭从成立至今,受案数量很少。以最早成立环保法庭的贵州为例,2013年贵州全省各级法院共审结涉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刑事、行政案件1547件,环境案件仅占同期全省案件总数的0.4%。这些数据显明:环境法庭作为司法资源的价值没有充分发挥。所以,将城乡建设类案件纳入环保法庭受案范围,是充分利用司法资源,实现司法功能的最优选择。
综之,将城乡建设类案件纳入环保法庭受案范围,对于实现生态文明是有现实必要性的,在理论、经济、制度及实践中是具有可行性的,而对于司法资源的价值的充分体现则是最优选择。因此,建议将城乡建设类案件明确纳入环保法庭受案范围。
关键词:城乡规划:规划管理;公众参与
中图分类号:TU984.11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8-0422(2010)02-0102-02
1 前言
今天,我们踏入了新世纪的门槛。进入了人类历史上的一个全新时代,近些年来,通过城乡规划的正确引导,一些中等城市的规划建设突飞猛进,由原来的一个中小城市正逐步发展成一个环境优美、交通方便、经济发达的中等城市。城市的健康发展,城乡规划功不可没,城乡规划管理对于城市发展更是发挥了非常巨大的作用,但也有不少的问题和矛盾急待研究和解决。
2 当前新形势下规划管理存在的一些问题
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是一项行政管理工作,它分为城乡规划编制和审批管理,城乡规划实施管理和城乡规划实施监督检查管理三个部分。
2.1 城乡规划编制和审批管理
在城乡规划编制和审批管理的过程中,现在的城乡规划设计业务已进入了市场,要有钱才能做规划,而一些中小城市在规划编制方面的经费一般安排都不是很充分,有的甚至认为规划可有可无,对规划的投入不足,致使城乡规划设计的深度不够,控规覆盖面不足,失去了宏观调控作用,即使编制了规划往往也难以实现。同时规划受到“权力”和“钱力”的干涉太多,规划的权威性在“权”和“钱”面前有点显得苍白无力,修改规划不按规定的程序来,政府由于招商引资心切,为了能引进项目和资金存在随意更改、曲解规划现象,造成最后的规划成果还是成了“纸上画画,墙上挂挂”。现实建设和规划设计的目标相距甚远。
村镇的规划人员的专业能力有待提高,村镇规划人员编制偏少,人力严重不足,造成村镇规划管理不能到位。村镇规划档案资料不规范。做村镇规划设计时,基础资料难收集。很难掌握准确的资料进行设计,一些设计单位只能按经验和常规做法进行设计。一些已编制的上版规划落实不到位。在已编制规划的村镇未能够严格按照规划实施。变动很大。规划审批存有随意性a村镇布局规划设计的实施涉及宅基地置换、承包地调整、基本农田保护等一系列政策问题,村民小组集中居住建房的难度较大,严重影响了农民在规划居民点集中建房的积极性。村镇规划的实施难,在村镇表现为急功近利、盲目招商、乱占耕地。个别地方“规划跟着项目走”,存在先用地后规划的现象,造成短期行为和决策失误。导致村镇建设难以逐步实现集约化发展,同时导致大量集体土地被滥用。设计过程中村镇管理者希望把村镇规模做大,要求提供更多村镇建设用地,希望求得土地利用规划的妥协,而土地利用规划要求严格保护农用地,控制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迫使城乡规划在城市建设用地规模上做出让步。
2.2 城乡规划实施管理
在城乡规划实施管理的过程中,有些管理部门可能对项目的前期报批阶段把握得比较好,可在竣工验收阶段,由于人力物力不足,前期审批和后期验收脱节,竣工验收只是走走过场,没有起到实质性作用,造成有些项目违规超标准建设得不到有效的查处。
在城乡规划实施管理的过程中,还有一个方面就是规划管理权力不集中,一个城市有几个相对独立的规划管理部门(如中心城区、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各部门各行其事,各做各的规划,造成各管辖片区之间的规划不能很好的衔接,使整个城乡规划的宏观调控失去作用。
2.3 城乡规划实施监督检查管理
城乡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是指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为了实现城乡规划管理的目标。依照城乡规划法律和法规批准的城乡规划和规划许可,对城乡的土地使用和各项建设活动实施城乡规划的情况,进行行政检查并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的行政执法工作。在城乡规划实施监督检查管理的过程中,城市建设违反城乡规划的现象屡见不鲜,虽然对违章建筑的拆除力度很大,但一些违章建筑今天拆明天建。违法建筑在一夜之间就能建起来,一段时间后,违法建筑又遍地都是,难以根治。有些违法建设由于某些领导事先打招呼,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可能就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对违法建设的查处,如何做到随到随查随处理,如何有效杜绝违法建设行为也是困扰规划管理的一个大问题。
3 问题的分析
上面的几个问题存在于城乡规划管理的整个过程之中,具体来讲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3.1 在城乡规划编制和审批管理的过程中,没有形成合理的城乡规划体系
城乡规划的编制一般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二是城市详细规划的编制。
结合近几年的规划实践,可以看出,当前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主要任务是研究和确定城市性质与规模、发展目标、建设用地布局、功能分区、交通体系等,重点是确定城市性质、规模与发展方向。总体规划只是从整体上、宏观上指导城市建设。现在一般中小城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一般都会聘请外地一些比较权,威的规划设计单位进行规划设计,而他们对于当地城市的了解一般仅限于为期一个月左右的现场调查(有的调查时间甚至更少),所掌握的资料大都是文字,对于城市的结构形态、风俗民情也仅限于一些图纸和文字,虽然设计单位对所掌握的资料进行了大量的分析和研究,可编制的规划往往更偏重于理论,规划地形图一般都采用航拍的大比例图,有时因为时间紧,采用的图纸可能是几年前的老图,有些地形变化后没有及时更新,如果应用于实际就会出现问题。
城市详细规划的编制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政府编制的详细规划~般为控制性详细规划。用以指导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城市的近期发展和建设的时间要求往往是紧迫的,而能指导近期建设,最能发挥作用的是控制性详细规划,由于对详细规划编制的投入太少。控制性详细规划覆盖面低,深度及广度不够,远远不能满足日常规划管理的需要。有时由于某个项目需要落实,为了能够及时提供规划,政府一般会临时要求设计单位抢时间做好规划,这样造成需要一两个月才能做好的规划在一两个星期甚至更段的时间内就抢先“出炉”。这样的规划往往没经过深入细致的研究,造成规划调整频繁,存在一定的随意性。将对今后的规划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
另外城乡规划建设的发展与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生态环境保护是城乡规划管理经常碰到的矛盾,近几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和城市旧区改造进程的加快,这些矛盾愈显得突出。“干城一面”,自然资源、文化遗产面临破坏,许多自然资源、有历史特色的建筑在城市改造中消失。在规划时要根据自身传统“量身定做”,突出特色。如何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如何延续城市的文脉,如何保护城市的生态环境具有紧迫的现实性和重要的历史意义。
3.2 城乡规划实施管理过程中受到各方面因素的困扰
城乡规划实施管理是一项社会活动,具有很强的社会属性。由于城乡规划建设涉及到各方面的利益,在城乡规划管理过程中,已编制好的规划受到各方面特别是受到来自领导阶层和外资开发商的干扰。而且近几年来各地普遍进行招商引资,对待投资者实行优惠政策,争引项目,往往打破正常的规划管理,结果是城乡规划管理的运作受到投资建设方干扰。随意更改规划,不是按审批的规划进行建设,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投资者追求利润的最大化,城乡规划管理的制定的规划要求与他们少花钱多建房的愿望相距甚远,于是乎托关系,找路子,给城乡规划管理部门造成很大压力,使得许多建设违反规划,这样就形成了恶性循环,旧的还没有处理,新的违法建设又已经出现。用“钱”、“权”开道,规划管理人员明知某些项目违反规划,但经不住上边的压力,最后只得屈从,但如果出现了问题,往往是领导不是已调走就是升迁,把责任推了个干干净净,只得由划管理部门承担责任。
当前城市管理机构的机能性臃肿和混乱,规划杈力与规划管理的关系应是统一的,但现阶段规划管理体制不顺,或交叉或并列,往往出现多头管理。或无人问津现象,有些城市由于规划管理的权力分散,中心城区与开发区的规划管理缺乏联系和交流,各部门只考虑自己管辖区内的利益,造成控规无法衔接,部分道路无法拉通,路网体系不够顺畅。这些对于加快城市化进程是有百害而无一利的。目前,规划界对城乡规划管理权限的划分有两种倾向:一种认为城乡规划管理权应集中在市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否则“一放就乱”:而另一种则认为应将城乡规划管理权分散到区、县级规划分局,否则“一收就死”。近年来一些城市在城乡规划管理集权与分权模式上的实践也表明了集权和分权各有其优缺点。集权有利于城乡规划的统一管理,但也会造成管理人员不足,管理不能面面俱到;反之,分杈虽有利于各方工作热情的提高,却不利于城乡规划的统一管理,造成各区为追求自身利益进行不必要的重复建设,市政府宏观调控能力的减弱等一系列新的问题。此外,由于缺乏在较为宏观的区域层次上的城乡规划管理权限,使得城乡规划对城市与城市之间的协调显得软弱无力。在这种情况下,如何总结经验,吸取教训,构建科学、合理的域乡规划管理体制就成为一个具有重大理论和实践意义的课题。
3.3 城乡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管理工作的力度不强
城乡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是城乡规划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它涉及到域乡规划实施的最终结果是否实现规划管理的预期目标。城乡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管理工作是一项经常性、复杂性的工作。由于城乡规划管理的综合性、专业性较强,专业管理人员不足,存在效率不高,监督管理力度不强的现象。城乡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管理工作中公众参与的很少,缺少群众的监督。
规划的审批“红线”一根线一个字就能够决定一个开发项目的利润大小,规划管理对不同地块的有着不同控制标准,因此社会上对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存在一些偏见,认为这是规划管理部门的管、卡、压。随着城市生活水平和公民素质的提高,公众参与规划管理的呼声日益高涨,如何协调城市与城市、城市与区域之间的规划管理并理顺各级规划管理机构与公众的关系,建立适合城市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的规划管理体制,是每位规划管理工作者孜孜以求的目标。
4 对策与建议
4.1 在城乡规划编制和审批管理的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对策
解决城乡规划编制和审批管理过程中的矛盾应健全城乡规划体系,加大对域乡规划的投入,新的城乡规划法已经注意到了这个问题,明确提出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合理调整和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在总规确定的前提下加快扩大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覆盖面,确保规划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城乡规划的过程具有连续性和动态性,城乡规划需要综合研究一个城市,从宏观的角度对城市进行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应打破传统的编制模式,简化编制内容。合理缩短编制周期,突出总体规划的综合性、战略性、整体性、和地方性,充分发挥总体规划的宏观调控作用,适应城市发展的需要。同时我们还应防止有的地方换一届领导就换一版规划的做法,这样不仅造成规划的重复投入,而且对规划的延续性、系统性造成不良的影响。
提高详细规划设计质量,当前一个很重要的方面是要保证一个合理的规划周期。编制规划的目的是为了能正确指导城乡规划管理,不要强人所难,过度挤压设计周期,否则就会降低设计质量,欲速则不达。其次是要运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提高规划的设计水平和质量。应用数码信息技术思考和制作城市空间发展的剧本情节模拟,对城市的建筑工程、未来建筑群体和环境进行空间虚拟,及时发现将出现的城市建设问题和指出城乡规划管理将面临的任务。
4.2 城乡规划实施管理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对策
针对困扰规划实施管理的这些因素,我认为首先应健全城乡规划法制体系,要强调城乡规划管理的整体效应,利用法律的强制性和权威性来规范城乡规划建设行为,城乡规划的实施不是“杈”、“钱”就能解决的问题。而是应该按步骤、按法定批准的规划有序、合理的实施城乡规划。城乡规划实施管理过程中还应加强城建、房产管理等相关部门之间的协作。在竣工验收阶段应该联合城建、房产管理等相关部门对项目严格按报批图纸进行验收。对违规建设的依法进行处理,这样才能有效的树立规划的权威,确保城市建设、城市管理按规划有理、有序的进行。城乡规划实施管理必须根据管理过程分别实施事前控制、事中控制和事后控制。
对于城乡规划管理的权限划分,北京采用高度集中的城乡规划管理体制。上海模式的特点为规划管理权高度分散。深圳市的城乡规划管理体制采用分级垂直管理模式。市局的派出机构受市规划局和区政府的双重领导。业务上受市局直接领导,区政府予以配合。干部实行垂直管理,即分局的主要领导由市局提名,征求区里意见后,由市任命。三级垂直管理体系的设立对深圳市城乡规划管理起到了很大推动作用。下一级是上一级的派出机构,这样既保证了规划管理落实的快捷和规划成果层层落实不走样,又利于规划管理与城市具体各地段的实际情况相协调,不发生太大的;中突。保证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的协调,还有利于将规划思想、内容等迅速宣传到城市各个角落。深圳的规划管理模式是迄今为止较为成功的模式。我们需要研究的并不是简单的集权或者分权,而是哪些权力宜于集中,哪些权力宜于分散,在什么样的情况下集权的成分应多一点,何时又需要较多的分权。如何进一步理顺市、区 (县)规划管理部门之间的关系,完善社区管理体制。从国际大趋势来看,分权和精简(decentralization and down--sizing)已逐
渐成为一股潮流。对管理权力下放日益增长的要求,也是政治、经济体制改革更为广泛的进程的~部分,按照施蒂格勒和奥茨的分权定理,使服务适合于地方的愿望能降低交易成本(特别是信息成本)、提高效率和激励地方经济发展,但权力下放的成本和收益因不同环境和地域而异。
4.3 城乡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管理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对策
城乡规划部门需加强自身建设,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系统内部的协调性。必须建立城乡规划管理系统的信息反馈网络。为杜绝验收数据弄虚作假,竣工验收的数据要做到能够和房产等部门共享・同时城乡规划需加强宣传和监督的力度,对违规建设一定要查一个处理一个,并且要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及时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这样也能给违法者起到一种震慑的作用。执法者应该依据城乡规划法这把法律利剑严格执法,确实保障城乡规划的依法实施。
对于以上几个方面的问题笔者认为还要加强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来解决:
规划是为了能使一个城市能健康、合理的可持续发展。为公众和社会服务是规划管理者永恒的追求,因此,必须加强城乡规划管理者的服务观念。同时要把科学化管理融入现代管理体制中,实现科学化标准管理。现在计算机硬件的性能价格比大大提高,GI$软件和其他一些规划管理及设计软件的功能不断加强,Internet网络技术日趋成熟,这些都为规划信息系统登上新台阶提供了历史机遇,在全国城市中形成一个热潮。许多城市开始逐步建立城市基础空间数据库,通过不同的技术路线和模式建立自己的城乡规划信息系统。这些系统以计算机辅助管理逐步取代部分办公流程中的手工操作业务,实现对城乡规划管理的图形及文档信息的科学化、标准化管理,以此为基础实现数据的动态更新、办公管理、查询、统计以及辅助决策等功能。
在现代经济体制下,城乡规划管理本质具有对城市建设和发展的综合控制和服务(为政府、社会、市场、公众、开发商等)双重职能。为公众谋利是规划管理者永恒追求的社会职责,因此,必须改变观念,解放思想,把握好市场经济体制下城乡规划管理中控制与服务的关系,在城乡规划管理中,服务是第一位的,控制是前提,只是一种手段。没有控制就没有管理,也就没有服务。控制为服务提供准绳,但不是去阻碍城市的发展,恰恰相反,把握住市场经济的规律,调动多方面的积极性,通过合理合法的控制为城市的规划建设和发展创造条件。
现在民众参与规划的积极性还不是很高,很多地方的民众并不了解规划与他们切身利益之间的密切关系,政府也不重视民众参与的重要性。我们需要进一步加大规划宣传的力度,因此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主动采取有效措施,比如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以及举办规划展览等形式,持之不懈的宣传城乡规划,这是必不可少的重要城乡规划工作内容,要使得城乡规划法以及规划成果人人皆知,家喻户晓,这样才能提高群众参与的积极性,也能让群众对城乡规划管理过程进行监督。使公民能对自己生活的城市发展前景有所了解。同时对于涉及公众利益或相关方面的利益的,应该听取居民、相关单位代表的意见,在良好的组织条件下,集思广益,以获得良好的决策方案・在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进程中, “公众参与”管理已经摆在了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前面,需要我们去认真探索。
关键词:城市规划法 总体规划 详细规划 土地使用 限制
Abstract: Urban planning law regulates the planning activities of cities and towns, restricting land use. First, urban planning law restricts the use of land in principle. Then, by the specific system containing overall planning of land use, total planning and detailed planning of cities and towns, from the physical content to the program and from generalization to the concretization, land use is legally restricted.
Key words: urban planning law, total planning, detailed planning, land use, restriction
中图分类号:D922.297 文献标识码:A
对土地及其附着物(如房屋)的使用权利并非绝对的、不受约束的,它受到许多法律的限制。在对土地使用的法律限制中,城市规划法是一种重要的类型,并已有了制度的框架。
我国曾于1989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并于次年施行,后于2007年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并于次年施行,废止了原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但这属于对立法体例的调整,将城镇体系及城市、镇、乡和村庄的规划统一纳入一部法律文件来进行规范,并不意味着城市规划法不存在了。规范城市建设活动的法律制度仍然存在于《城乡规划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及规章中(下文有述),具有效力并发挥着作用。
城市规划通过对城市建设用地进行合理的空间布局和对土地资源优化配置,以实现稀缺的土地资源(在我国尤其如此)能够被有效、公平地使用,从而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目的。城市规划法则是调整、规范上述的属于城市建设管理之活动的法律规范,因此城市规划法的内容除了规划编制和对规划的行政管理之外,还有对土地使用的限制。
一、城市规划法对土地使用的原则上的限制
首先说明一点,纵观《城乡规划法》的行文与表述,可以发现立法者将城市规划和镇规划归于一处,而将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归于另一处。这可被理解为城市、镇的规划均属于城市规划的范畴;关于城市、镇的规划的法律规范均属于城市规划法。因此下文的“城市规划法”包含了关于镇的规划的法律规范。
《城乡规划法》第2条规定:“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法。”第7条规定:“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城市规划法首先在总则上提纲挈领地要求:城市、镇的建设活动须遵守城市规划法的规定,以及依此法制定和实施的城市规划。城市、镇的建设活动当然以使用土地为前提,故《城乡规划法》第2、7条在基本原则上做出了对土地使用的总体、概括和统率性限制。
《城乡规划法》第9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该规定从法律关系之主体的角度,申明了包括土地使用者在内的任何主体均应遵守依法制定且生效的城市规划,土地使用者受到依法制定且生效的城市规划的限制。
此外城市规划法还要求:在规划区内使用土地进行建设应当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见《城乡规划法》第4条)。这其实也是城市规划法对土地使用的一种概括性限制。
二、土地使用受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限制
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这样的宏观目标角度看,城市规划与土地利用规划是一致的。当然两者各有侧重。城市规划侧重于对城市、镇的规划区内的土地的合理利用,其要义正是保证规划区内建设用地的科学合理使用。
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所调整、规范的对象存在交集,即上文中所述的“城市、镇的建设管理活动”,因此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法律规范也可以是城市规划法的法律规范。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由各级政府组织编制,是实行最严格土地管理制度的纲领性文件,所针对的土地当然包括城市、镇的土地,故而城市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也是城市、镇建设的依据(见《城乡规划法》第5条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第2、3条)。这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土地使用的概括性的限制,具体的限制主要有(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第17-20条):
1.土地利用规模、结构与布局。
2.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利用的方向,乃至市、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按用途对土地进行管制的分区及管制规则。
3.省、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别确定的土地利用重大专项安排、重点工程安排。
4.省、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别对市、县级土地利用的调控。
【关键词】 乡村规划;科学发展观
【中图分类号】 TU982.29 【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727-5123(2009)03-032-02
Improve rural planning by scientific development thought
【Abstract】 Rural planning is based on local natural resources, population, economy, industry, agriculture and other fields, conduct scientific arrangement, and orderly development in planned, targeted promotion, content, including the development of planning purposes, the guiding ideology, the long-term goals, short-term objectives and achieve the goals of specific measures. To study and solve rural planning problems is to implement the scientific concept of development, urban and rural development, balancing development among regions, economic and social development, balancing the harmonious development of man and nature, adhere to the forefront of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strategy.
【Key words】 Rural planning; Scientific development thought
乡村是指农村乡集镇之村民居住和从事各种生产的聚居点。它有别于城镇,具有独特的发展特征,其规划也有特殊性。必须用科学发展观,搞好乡村规划。
全市县以下建制镇和乡村建成区面积8805.01公顷,建成区户籍人员645140万人,建成区暂住人口149913人;村庄现状用地面积17732.33公顷,户籍人口2090280人,暂住人口27186人。2008年未行政村27186个,自然村6587个,其中,200人以下的3438个,200人至600人2330个,600人至1000人380个,1000人以上的62个。去年我市有规划的行政村115个,有规划的自然村个数69个,投入268.40万元,开展村庄人居环境整治23个村。为统筹城乡发展,用科学发展观和现行的《城乡规划法》法律体系搞好乡村规划,是贫困山区探索村庄规划,农民看得懂、村委用得着、政府管得住的必经之路。
1编制村庄规划原则内容
1.1编制村庄规划要因地制宜。而涉及乡村规划的国家级法规《城乡规划法》和规章《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及《村庄整治技术规范》《镇规划标准》。按照这两个标准的指导,乡村规划一般应参照村庄整治技术规范的相关内容进行编制;而实际的操作过程中,我市也通常是按照村镇规划标准进行编制。在山区应坚持“就地、就近、分散”的原则,编制深度上也应因村制宜。对于布局高度分散、无30户以上聚居点的,可只达到示意图的深度;对于布局相对集中、有30户以上聚居点的,应按法定要求编制。今年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村民委员会抓紧编制村庄规划的自然村个数69个。
1.2编制村庄规划要重点突出以下内容。一是明确主要居民点的布局与规模,提出村民安置方案,以及需在本村外安置的村民数量与安置方式建议。二是落实受灾农户安全可靠的建房宅基地选址,确有必要的,同时提出地质灾害防治措施。三是统筹安排主要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农业生产设施项目及布局和规模,估算投资需求并提出建设时序与资金筹措建议。此外,对于因安全、生计、用地等原因村庄确需整体搬迁的,要进行充分调研和科学论证,并严格按标准和程序报批。
1.3深化村庄规划管理机制。按照《城乡规划法》的基本要求,根据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际进展,科学编制县(市)域村镇体系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村庄建设规划,在实践中不断深化和完善村庄规划编制内容。要不断完善村镇规划管理制度,规范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发放,方便农民办事。
2村庄规划是统筹城乡发展的重点
《城乡规划法》的颁布实施,意味着城乡规划不仅要考虑城市,还要兼顾乡村,要实现“城乡统筹”。今年将完成200个村庄的规划编制,《城乡规划法》的颁布实施,给规划行业带来了一次变革。
构建多部门协调的工作机制,关于城乡统筹,村镇是统筹城乡发展的重点。为确保村庄规划的顺利开展,全市应成立村庄规划编制协调小组编制市域城乡体系规划,指导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县区要组织乡镇编制镇乡总体规划,以此编制村庄建设规划。如巴州区成立一个由规划、国土、农业、农委组成的村庄规划工作小组,为各乡村提供指导和技术支持,并负责柏林村、塘坝村、保丰村人居环境治理规划编制、审查等各项工作的跟踪、协调、督促和检查。在去年完成27个村庄的规划编制基础上,今年计划再完成100个。
城市与农村不能割裂开来,要统筹考虑,否则就会造成城乡结合部布局混乱、农村发展落后,城乡二元化结构更加明显,农村发展的滞后也会严重冲击和影响城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也就无从谈起。”规划不能就“城市”论“规划”,应该是就“城乡”论“规划”。《城乡规划法》的最重要的一个亮点就是强调“城乡统筹”。意味着规划的内涵和任务发生变化,新的城乡规划,要研究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农民的教育及社会保障体系等等。
早在2004年,中央就提出了五个“统筹”即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社会经济发展、统筹人和自然科学发展,它对城乡规划提出了更高的要求。2015年底巴中市将完成50%编制工作。去年1月1日,《城乡规划法》的颁布实施,要求城乡规划不仅要考虑城市还要兼顾乡村,要城乡统筹,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二十字方针的村容整洁。
巴中市在新一轮的城乡总体规划(2010~2020)的编制中,已将城乡统筹发展、村庄建设作为总体战略阶段的研究专题之一。市县总体规划修编的编制阶段,也将提出城乡统筹发展,以城带乡、以工促农管理策略。对不同类型的村庄,实施不同的规划管理策略,通过发展控制,避免新的城中村的出现,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
3村庄规划应体现实用性
巴中市原有约2325个行政村(包括行政村管辖的自然村)分布在1区3个县的188个乡镇。由于地处不同区位,其建设发展情况也不尽相同。对此,不能简单地用城市规划的手法来撤并。规划农村,农村规划没有一个统一的规划模式。根据巴中市制定的《巴中市村镇规划编制审批工作实施办法》,巴中的村庄规划内容分为村庄布点规划、新村建设规划和旧村改造、人居环境整治规划三部分。根据不同的类型,规划部门进而因地制宜地制定了不同的村庄规划技术导则,将全市村庄分为发展型、保留型、搬迁型三种类型。如南江子库村,平昌龙泉村,杨柏仙人巅村,巴州区柏林村、塘坝村。村庄规划的内容与其遍地开花,不如集中力量研究好主要问题,抓住主要矛盾,办好一件事,谋划一个发展思路,解决好一个问题,具体归纳为五个“一”的发展思路,即:①一个目标:如柏林村和谐农村建设,包括人与自然的和谐(合理发展)和人与人的和谐(文明的提高)。②一个中心任务:如子库村经济发展,抓住以农业为核心的经济发展方向,带动农家乐的餐饮接待业。③一条主导产业链:如杨柏村、仙人巅村绿色农业延伸产业(农业产品浅加工、绿色服务业)。④)一个窗口:如塘坝村能够反映自然生态及丰富资源的窗口,通过一个重新整合的村落风貌,来表达这个窗口的形象。⑤一种新面貌:平昌龙泉村,清江镇的柏林村、塘坝村、保丰村新的物质环境与精神面貌;物质环境包括生产环境的改善、生活环境的美化、生活物质内容的丰富,精神面貌包括人的满足感增加、对未来充满希望。尽管大巴山是欠发达地区有诸多制约发展的欠发达因素存在,但其村庄规划却不应是“欠发达”的。该地区的柏林村村庄规划凭借其独特的自然环境、人文地理、产业基础、民俗风情和当地农民的生产生活习惯,在规划布局、建筑形式、建造方式、环境利用和资源开发各方面都可舒展地方特性、挖掘传统文化,创造具有鲜明山乡村特色和浓郁乡土文化氛围的村庄规划。
4编制村庄规划目的
为了保障规划的顺利实施,巴中市编写了《巴中市村庄规划编制细则》,明确村庄规划应注重体现以下三点:
农民看得懂的规划:规划成果的图文表达方式应力求简明扼要、规范、平实、通俗易懂,充分体现村民的意愿,让农民在新农村建设中当主人、作主体、唱主角,确保广大村民关心规划、理解规划、支持规划。
村委用得着的规划:规划要符合本地实际、体现村的发展方向、具有较强可操作性,可直接指导改善农民生产生活环境,完善科教文体医疗设施。
政府管得住的规划:发挥规划龙头作用。村庄规划是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实施规划管理的操作依据,是统筹城乡发展,指导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切实可行,真正解决“三农”问题的关键。
市规划建设部门要加强对村庄规划编制工作的支持、协调、指导和监督,及时帮助解决规划编制中可能遇到的基础资料不全、技术要求把握不准、技术力量不足等问题,督促各县(区)按进度完成村庄规划编制任务。2020年底巴中市将完成90%编制工作。
【关键词】村镇规划;矛盾分析;行政区划调整
0.概述
城乡规划中对土地的利用规划所考虑的主要问题是当地的自然资源、社会发展水平、历史文化基础等因素,其规划制定的目的是实现一定范围内的土地资源进行整合和管理,城乡规划是一个统筹和协调各专业部门空间建设和空间发展的空间政策平台。从内涵上看,城乡规划可细分为城乡总体规划、区域规划等类别。在这些规划类型中,村镇都是重要的组成部分,在整体的规划体系中占有最大的面积,规划的可塑性也最强。在国内城乡规划中偏向于对重心城市的规划,村镇的规划受到的影响较为被动,加之村镇的发展相对落后,村镇规划的理念也滞后于中心城市的规划,因此在城乡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二者之间出现一定的矛盾就不足为奇。
1.村镇规划中的常见问题
村镇规划和城乡总体规划分别属于不同的层次,都属于规划规划行为,但由于其涉及的范围和所参考的管理体系不同,二者之间的矛盾表现形式也就具有多样性。要理清其中的矛盾,对村镇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基本概念应先与明确。村镇规划的依据是《镇规划标准》中所界定的镇人民政府行政地域内在经济、社会和空间发展中有机联系的镇区和村庄群体,是以行政等级原则来建立的。而城乡规划则是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规划范围。正是这种具有明确行政级别的规划行为导致了村镇规划级别的提升,也不利于不同规划体系之间的公共资源的有效配置。
村镇规划的层次结构一般都是按镇区(镇政府所在地)—中心村—基层村这三个基本的层级。尽管这一组按行政级别划分出来的层级较为明确,但却存在着聚集度角度,村庄数量大的问题。在村镇规划中通常都会倾向于以中心村作为规划的重点,将人口集中化,并试图降低村镇分散所带来的问题。在实践中以中心村为重心的村镇规划是存在较多的问题的,因此进行全国范围的推广方面仍然存在争议。这种争议的表现之一是中心村比较难实现村镇规划中的规模效益。从现行的《镇规划标准》中的界定,中心村所承担的任务集中在提供公共服务,而不是提供就业服务。如果以中心村作为规划的重心,尽管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消除分散的边缘村庄,对农用地的集中使用也有利,有可能形成规模效益。但在我国小农经济依然普遍存在的大背景下,如果推广中心村重点规划的模式,将可能造成大量的剩余劳动力,这并不利于保持农村的长期稳定。以中心村为重点规划的方式潜在的最大效益是规模经济效益,但从理论上讲要实现经济效益的根本问题是实现稀缺资源的最大效益。就目前的情况来看,在地价高涨和农村耕地日渐减少的背景下,土地资源的稀缺性已经高于劳动力资源。因此如果不改变以中心村为重心的村镇规划模式,将出现以牺牲土地产出效益为代价来提高人均农业产出的情况。加之我国地域辽阔,不同地域类型的村镇存在形式差异巨大,很多地区实际上很难实现以中心村为重点的规模经营模式,在土地较为分散的地区,强行采用这种模式意味着迁村集中,无疑会增加村民的生产成本。
其次,中心村的建设与我国城镇化的目标相违背。城镇化是为了吸引农民向城镇的转移,而中心村建设却把一部分的农民分流到了村庄,不能引导乡村城镇化,也使得小城镇更加难以扩大规模。这种表现形式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城乡总体规划与村镇规划的直接矛盾,和城镇化的发展趋势也是矛盾的。
第三,在村镇规划中“迁村并点”也是较为常见的形式。提出这种模式的重要原因是经济快速发展造成的土地资源逐步稀缺,中央和地方多个层面上所的相关政策法规也将“迁村并点”作为一种重要的规划方式,并逐渐演变成政府考量政绩的手段,也将中心村纳入到了村镇规划的编制中,从而让这种方式具备了一定的强制性背景。但从实际执行的情况来看,尽管按照规划大量的行政村需要迁徙,但实际上存在大量的行政村和自然村都没有消失,也存在着数量众多的留守村民,由此导致的土地集约效果较差,而且容易导致大量的重复建设。这种规划和实际执行效果之间的差异是规划者需要反思的。
2.出路分析
通过上述的分析可见,当前村镇规划中的问题的重点在规划体制的一刀切和复杂多变的村镇实际布局之间的矛盾,以及城乡总体规划和村镇局部规划之间的矛盾。要解决这类问题的关键是要解决村镇规划在整体规划中的地位以赋予村镇规划更大的自由度。
在制定村镇规划时由于仍然以《镇规划标准》为依据,而且受到城乡总体规划的限制,因此在具体操作时考虑行政区划与村镇体系的调整是必然的出路。采用这种方式后可能产生的问题是调整后某些村会失去原有的职能甚至于衰退,而其他的个别村可能从中受益,并逐步成为新的村镇中心。这就涉及到如何评估经过村镇规划调整后未来的村镇发展状况。从思路上看,存在两种主要的视角,一是以集镇(中心村)的标准来评估,二是以村庄标准来评估。笔者认为宜采用集镇的标准来评估。其理由在于进行村镇规划时的重点是选择一个具备成为未来附近村落核心的村庄,在选择时主要考虑的因素是交通的便利性、未来工(农)业发展的潜力、与周围村庄的交通联络条件、自身具备的市政设施和社会服务条件等。
其次是在进行村镇规划时应突出重点,这和一般意义上的“中心村”的建设模式有所不同。村镇的重点建设应突出村庄局部发展的特殊性,如将某个村庄作为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示范村落,而将某个交通市政服务完善的村镇作为镇区的发展对象等,避免在规划时的盲目性和前瞻性缺乏。
第三是调整行政区划和村镇体系,增加二者在规划体系中的协调性。从行政区划调整的角度看,其执行方式主要有调整边界、调整管理层级、调整行政中心和撤销行政区域这几种形式。不论采用哪种调整方式,其根本目的在于避免出现西方在城镇化进程中的所出现的错误,合理配置城、镇、村,构建高效的城乡一体化体系。从实践效果来看,采用“分散化的集中”是比较有效的方式。具体而言,可有以下两种实现方式,一是划定发展边界,二是开发“棕地”。划定边界的目的在于阻止城镇化的过程中过分的侵占土地,这在我国耕地面积不断减少的背景下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而开发“棕地”(即荒废土地)的目的在于尽可能的保护现有耕地和拓展可利用的土地资源,于此同时也可以避免在规划时进行不必要的重复建设。但不论是哪种方式,都可能会涉及到行政区划的调整,因此在执行村镇规划之前就从更高层级上完成必要的调整是编制高效、具有可执行性的村镇规划的重要保障。 [科]
【参考文献】
[1]张占录,张正峰.土地利用规划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59.
关键词:人才培养 专业定位 特色和优势
【中图分类号】G【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8-1216(2015)07C-0069-01
2012年教育部高等教育司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将“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专业拆为“自然地理与资源环境”和“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两个专业。在综合思考学校定位、专业特色基础上,结合专业师资、实验室和实习基地等教学资源实际,我院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专业于2013年正式更名为自然地理与资源环境专业。
自然地理与资源环境专业是以人口、资源、环境与区域可持续发展的研究、应用管理为内容的基础性与应用性相结合的专业,它涉及地球自然科学、资源环境科学、人文科学、经济学、城乡建设规划、信息系统管理等多个领域的内容,是一个新兴的专业。其目的是适应城市建设、土地规划、房地产业、旅游业等方面飞速发展,为社会提供更多的专门人才。
一、专业定位与培养目标
(一)办学定位及确定依据
本专业为理学专业,属于非师范类本科层次教育。专业办学将结合地球科学学院的优势资源,培养适合在国土、矿产、水利和城乡规划部门从事国土资源管理、矿产资源开发、地质环境治理工作的应用型人才,使本专业成为区内在矿产资源开发与地质灾害防治、土地资源评价与规划、环境变化与环境治理三个领域有一定影响的专业,服务广西地方经济发展。同时,适应广西国土资源开发和土地整治、环境保护等领域对人才的需求,争取成为北部湾开发建设和西江经济带建设需要的自然地理与资源环境专业人才的培养基地。
(二)办学定位在各级各类发展规划中的体现
目前,我国仍面临多年来经济高速发展出现的资源环境恶化问题。在广西经济欠发达的背景下,由于产业转移将带来发达地区出现的各种环境问题,同时,广西资源开发和经济发展的加速发展也会带来新的环境问题,例如,地质环境问题、地质灾害问题、环境污染问题等日趋严重。我校自然地理与资源环境专业在新的形势下办学定位将继续保持原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势领域,针对专业名称的更改,未来专业主要定位于培养从事国土资源规划、土地复垦、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地质灾害评估、环境影响评估等方面工作的专业技术及管理方面的应用型人才。这一定位契合广西经济建设可持续发展的目标,与我校总体专业定位吻合。
(三)人才培养目标及确定依据
学院根据广西经济发展对土地规划、土地整治、矿山开发利用以及环境保护方面的人才需求情况,结合本专业特点及实际情况,通过详细调研和听取各方意见,对以往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人才培养方案的目标定位为:本专业培养具备自然地理、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水资源、资源环境的基本理论、知识和技能,具有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接受严格科学思维的训练和良好的专业技能训练,具有一定的开展科学研究的能力,立足于地球表层特征及其变化、自然资源管理、环境保护,能在科研教育单位、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从事自然地理过程、环境变化研究和资源管理、环境保护的应用型人才。毕业后主要在国土资源、矿业勘查、环保、农林、水利和城建等管理部门以及相关行业的评估机构、事务所等从事管理、规划、评估、设计工作,也可以继续深造学习和从事理论研究工作。
二、专业形成的优势和特色
到目前为止,该专业经过10多年的建设,形成了人才培养能和地方经济发展结合并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的优势。广西亦称“有色金属之乡”,矿山资源的开采造成了土地资源的损毁和环境的破坏,而土地资源和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是实现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本专业紧紧围绕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做好办学定位,服务地方发展。目前,本专业具有土地规划乙级资质,能从事土地复垦方案编制业务。
特色方面,重视实践教学和应用软件教学,注重大学生科研和创新能力的培养。本专业开设了土地整理等6个专业实习基地,教学过程中重视Map Gis(地理信息系统)和Arc View(地理数据处理)等应用软件的教学,并鼓励学生积极参与教师的科研项目,以提高他们的动手能力。这些实践教学和软件教学能够满足广西地方经济发展对地质灾害评估、土地规划和土地整治的人才要求。同时,专业十分重视学生科研和创新能力的培养,积极组织学生参加“挑战杯”以及大学生创新项目,引导和激励专业学生实事求是、刻苦钻研、勇于创新。
基金项目:广西高等教育教学改革工程项目(2013JGA155)、桂林理工大学自然地理学重点学科资助。
关键词:城乡规划水资源承载力科学配置
1.引言
大量资料证明,在干旱、半干旱以及水资源分布不均的山区,水资源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制约因素,人口持续增长、城镇化进程加快、工业化蓬勃发展等对水资源需求急剧增加,水资源问题日益成为各个地区特别是落后的西部地区如贵州等省区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瓶颈。因此需要对地区水资源承载能力进行必要的科学评价,充分考虑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认真分析所涉及的社会、经济、资源、环境等系统及空间、时间上的特点,用系统工程和多目标的分析方法综合考虑经济发展、城乡建设、人口增长、水资源状况等。在城乡统筹规划的前提下,为了解决水资源短缺问题,加强对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协调及科学配置,提高水资源的综合利用率和效益,进而保障可持续发展的需求。在城乡规划的情况下,合理配置水资源,保障供水的安全性,对于提高人群众生活质量,减少污水排放,改善生态环境,发展循环经济都有着积极作用。
当前,对于不同地区的水资源承载力的调查评价及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第一,研究水资源的利用与保护。在对城乡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的过程中,要注重对水资源的保护和综合利用,使计划用水与定额用水保持一致,进而保证水资源的合理利用。第二,研究统筹城乡水资源的措施。对水资源综合规划的制定和水权分配制度的建立,实现循环经济的快速发展,同时还要加大对统筹城乡水资源配置和建设节水型社会资金投入的力度。第三,研究具体城市供水规划。例如对区域水资源条件的分析、供水现状以及突出问题的分析、还有对供需是否平衡的调查、编制供水水源规划以及供水管网规划等编制城市供水规划的研究。
2.充分认识统筹城乡发展与合理配置水资源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在统筹城乡规划发展的条件下,对水资源的科学配置十分重要和急迫。但是目前仍存在认识不到位、责任模糊、措施不合理、政策不完备、投入未落实、协调不够等问题。这种状况的持续会严重影响城乡建设和资源的合理配置,使节水与生态保护工作难以同步进行。从而使目前的建设处于高耗水、高污染的严重状态,使城乡的发展建立在以环境的污染为代价的基础上,最终将对其发展产生严重的阻力。因此,加强对统筹城乡发展与水资源合理配置的充分认识已迫在眉睫,其重要性和紧迫性不言而喻。所以,现阶段要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坚持走可持续发展道路,实现经济的又好又快发展。
3. 加强统筹城乡建设,科学规划,合理布局
3.1 按照水资源综合规划指导,切实建立水权分配制度。
通过政府调控、市场引导、公众参与来实现对节水型社会管理体制的完善。使流域水资源与区域水事务的管理统一。并通过对用水权交易市场规则的制定,并建立用水权交易市场,同时,实行用水权有偿转让,从而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和效益,并对水资源向节水、高效领域进行配置进行引导,使节水型社会建设得到高级阶段的发展,以满足建立循环经济对水资源节约和保护的要求。
3.2 借鉴发达地区的先进经验。
借鉴其他在水资源分配置用上取得的优秀经验,实现统筹城乡水资源的配置,建设节水型社会,水权、水市场理论是其基础,注重政府调控、市场引导和公众参与对节水型社会建设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上的影响。控充分发挥政府在水资源配置和经济发展中的宏观调控作用就是政府调的主要内容。通过规划的制定,建章的立制,形成制度保障。从而实现城乡水务建设的一体化管理。
3.3. 创新发展模式。
通过节水型社会的建设带动经济结构调整。对节水型社会的建设,要求对产业结构进行调整,使水资源的利用效率得到提高。同时,在城乡规划的前提下,要求技术含量的不断拓展,对产业比例进行合理调整,以实现水资源的合理优化配置,对城乡规划建设中的产业结构进行合理调整,并对低耗水、低污染和高效益产业的发展进行鼓励和支持,并不断采取果断措施对技术落后、水耗高、经济效益低、污染重的产品和产业进行淘汰。依靠科技的力量,使各项节水技术得到推广,并对节水技术研究加以重视,进而不断提高工业企业节水水平,进一步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对科研单位、大专院校进行节水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的研究实行积极支持政策,并对城市污水回用技术中新工艺和新设备等方面的科技攻关予以加强。组织企业开展水平衡测试活动,挖掘各大企业节水的潜力,并加强企业用水管理和指导,以促进节水水平的提高。在城乡规划过程中,新建和改建的项目要坚持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的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和同时投入使用。并在生活用水中大力推广节水技术和设施。
4. 基于水资源的承载能力,需未雨稠缪统筹城乡规划建设,加强对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水资源在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的保护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在可持续发展中也有着不可替代地位。因此,加快水资源的城乡协调、部门统筹利用,提高水资源利用率,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已迫在眉睫。
4.1实现城乡的协调发展。
由于城市与农村用水结构的差异性,城市与农村的用水量有很大的差别。城乡规划以及建设中对于用水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所以,要对城乡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功能进行合理确定,以便促进城乡产业结构调整与布局的合理性,保证城乡在水资源开发、利用以及保护方面进行互补,进而实现水资源在城乡间 统筹利用。第一,保证城乡用水的公平性,保证农业用水。以政策机制来对城市用水、农业用水加以规范,防止农业用水受到城市用水的挤压,确保农田灌溉用水以及其他用水的正常。第二,加大对“村村通安全卫生饮水”建设工程的力度,保证农村饮用水的安全,对城市以及周边的供水设施加强建设,确保饮水安全,进而推动城市供水范围的扩大。
4.2部门统筹。
在城乡统筹过程中,要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和水资源开发利用。第一,要打破原有的条块分隔状态,加强城市内部用水的横向联系,打破原有的行业用水界限。第二,对水资源利用率的提高,采用综合模式,对废水进行处理、中水利用等措施来提高对水资源的利用效率。第三,对生产、生活、生态用水的统筹发展以及水资源的合理配置,以满足生产生活用水的需求,对植被的建设、水土的保持以及湿地恢复分配足额的水量。
4.3保持区域平衡。
在区域上对水资源的利用进行调整,实现水资源的优化利用。对于权威、高效、协调的水资源管理体制的建立,是实现流域水资源的统一规划、协调、管理,减少资源统筹利用障碍的必要举措。走经济环境协调发展的道路,实现水资源配置与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处理开发与保护的关系时要顺应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把满足基本的生活用水需求放在首位,其次要兼顾生态用水与工农业用水,并协调好二者之间的关系,使整体效益得到最大发挥。
4.4兼顾地表及地下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
例如贵州处于两江上游地区,喀斯特地貌发育,生态脆弱,石漠化趋势加剧,需加强综合利用与保护治理,增强自我水资源的调蓄能力,从而保障城乡建设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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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夏骋翔. 城镇自来水市场产权重建与管理[J]. 科学经济社会, 201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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