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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需求与培养规格基本明确 我国城市轨道交通规模最大的投资和建设热潮已经形成,诸多二线城市也已步入地铁时代。在已经批复的28座城市的轨道交通建设规划中,2015年将建成线路93条,总里程2 700公里,远期规划则将超过1万公里。按照目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基本数据,每公里线路需要技术和管理员工50~90人,其中,70%~80%为一线操作人员(技能型人才),包括从事设施设备检修和维修作业的维修工,以及从事客运服务的列车司机、站务员、值班员等。客运服务类岗位主要包括站务员(售票员、厅巡、站台岗)、值班员(客运值班员、行车值班员)和值班站长等。这些一线操作人员一般需要具备大专及以上学历,而线路运营控制中心(OCC)的调度(行车调度员、环控调度员等)岗位工作人员则一般需要具备本科学历。针对以上一线操作(技能型)岗位,诸多高职院校和技师学院开设了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机车车辆等专业。高职教育和技师学院的高级工培养与普通高等教育相比较,应突出“高技能”,与中职教育相比较,则应突出“高素质”。确定人才培养规格时,应考虑到应用性(在掌握售票、行车技术设备操作等基本岗位技能的同时,具备一定的应变和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针对性(不能混同于铁路、公路、航空等其他旅客运输方式)、区域性(如广州地铁对粤语的要求)及延续性(职业发展路径,如站务员晋升至值班员、值班站长)等方面的要求。
“订单式”人才培养模式成为主流 由于行业及其发展的特殊性,国内城市轨道交通很久以来没有统一归口管理,也没有规范统一的技术标准。各个城市的轨道交通采用的建设方案不同,选用的车型、供电方式、信号系统、运营组织方式等也不尽相同,给规模化、高质量的人才培养带来严重的阻碍。另外,诸多院校还较多地沿用以前铁路运输的培养模式和教学模式,与产业需求严重脱节。在这种背景下,各地城市轨道交通企业和区域内的高等院校相互寻求合作,结合地域特点,广泛开展“订单式”人才培养模式的探索和实践,已取得良好效果。譬如,广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自1995年广州地铁一号线开始运营,便与广州地铁合作,进行地铁客车司机和车辆检修专门人才的“订单式”培训。目前,该校已与广州地铁、深圳地铁和香港地铁等多家城市轨道交通企业合作开设了“订单班”,总规模超过300人/年。在“订单式”培养过程中,校企共同制定人才培养计划,充分利用双方的优势资源,共同参与人才培养过程,实现预定的人才培养目标,并由企业依照协议提供就业岗位,实现了学校、企业和学生的“三赢”。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形成了一些典型范例,可供参考。譬如,深圳地铁通过公开选拔“订单”学生、与学校签订“订单式”培养协议、全面参与教学管理、精心安排学生实习、考核验收等步骤实施“订单”培养,并通过设置论文制度、建立联系制度和企业文化渗透等措施加强“订单班”的过程管理,是比较成熟的“订单”培养方式。从发展趋势来看,上海地铁与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合作成立的城市轨道交通学院,已经在立足本地生源的“订单式”培养方面步入前列,并有辐射全国的趋势。
课程改革仍然停留在较浅层面 经过校企合作程度的不断深入,多数学校意识到了课程改革的必要性,不少学校在课程设置和课程开发方面考虑到了专业岗位任职要求和行业资格标准,充分重视依据职业能力需求重新构建专业教学课程体系,并在师资队伍建设、校内外实训实习基地建设、教材编写和教学方法改革等方面取得了一些成果,积累了一些经验。也有个别学者推介以工作过程为导向的职业教育理论,介绍了建立工作过程系统化课程体系的基本思路,但并未付诸实践。目前仍然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虽然意识到了课程改革中校企合作的重要性,但合作的程度仍然停留在举行企业专家参与的咨询会、合编教材、聘请企业专家来校讲座或兼职授课、学生到企业参观等较浅层面,校企深度合作的课程开发模式尚未建立;二是理论上仍未突破学科体系的思维限制,课程体系改来改去,无论是增、删、合并课程,还是突出实践教学,仍然与职业能力的需求相差甚远,没有寻找到打通二者之间联系的技术路线;三是缺乏实践应用,虽然基于工作过程系统化的学习领域课程开发技术已经在机械、汽修、机电等专业领域得到广泛应用,也有部分经济、管理和服务类专业已在探索和尝试,但在城市轨道交通专业领域尤其是在运营管理类专业中的应用还很少。
学习领域课程开发本土化应用
学习领域课程开发应用广泛 工作过程系统化课程体系改革和学习领域课程开发在国内的高职教育中得到了广泛推行,几乎应用到诸如机械、机电、电子、化工、计算机、汽车维修、物流、会计、酒店管理、秘书英语等所有常见专业领域,部分专业性较强的领域也有所涉及,如航空、建筑、高分子材料、火电、船舶、高速动车、楼宇智能化、审计等。但尚未发现(2009~2011年)在技工教育应用实践方面的文献资料。表1所示为进行了工作过程系统化课程体系改革的主要专业及其所在学校;下页表2所示为主要开发的学习领域课程及其所属专业领域。
2012年9月5日,国家发改委密集了25个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建设规划获批的公告,其中23个项目的总投资额高达8 326亿元,项目投资周期多在5年之内。这意味着我国城市轨道交通即将迎来新一轮快速发展,将产生巨大的技能人才需求。目前,广东省已有超过15家高职、中专和技工院校开设了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专业,培养规模达到1 500人/年。因此,对城市轨道 交通运营管理专业人才培养和课程改革现状进行分析,有助于提高人才培养的规格和质量,为专业课程体系的构建和课程开发提供依据。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人才培养
人才需求与培养规格基本明确 我国城市轨道交通规模最大的投资和建设热潮已经形成,诸多二线城市也已步入地铁时代。在已经批复的28座城市的轨道交通建设规划中,2015年将建成线路93条,总里程2 700公里,远期规划则将超过1万公里。按照目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基本数据,每公里线路需要技术和管理员工50~90人,其中,70%~80%为一线操作人员(技能型人才),包括从事设施设备检修和维修作业的维修工,以及从事客运服务的列车司机、站务员、值班员等。客运服务类岗位主要包括站务员(售票员、厅巡、站台岗)、值班员(客运值班员、行车值班员)和值班站长等。这些一线操作人员一般需要具备大专及以上学历,而线路运营控制中心(OCC)的调度(行车调度员、环控调度员等)岗位工作人员则一般需要具备本科学历。针对以上一线操作(技能型)岗位,诸多高职院校和技师学院开设了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机车车辆等专业。高职教育和技师学院的高级工培养与普通高等教育相比较,应突出“高技能”,与中职教育相比较,则应突出“高素质”。确定人才培养规格时,应考虑到应用性(在掌握售票、行车技术设备操作等基本岗位技能的同时,具备一定的应变和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针对性(不能混同于铁路、公路、航空等其他旅客运输方式)、区域性(如广州地铁对粤语的要求)及延续性(职业发展路径,如站务员晋升至值班员、值班站长)等方面的要求。
“订单式”人才培养模式成为主流 由于行业及其发展的特殊性,国内城市轨道交通很久以来没有统一归口管理,也没有规范统一的技术标准。各个城市的轨道交通采用的建设方案不同,选用的车型、供电方式、信号系统、运营组织方式等也不尽相同,给规模化、高质量的人才培养带来严重的阻碍。另外,诸多院校还较多地沿用以前铁路运输的培养模式和教学模式,与产业需求严重脱节。在这种背景下,各地城市轨道交通企业和区域内的高等院校相互寻求合作,结合地域特点,广泛开展“订单式”人才培养模式的探索和实践,已取得良好效果。譬如,广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自1995年广州地铁一号线开始运营,便与广州地铁合作,进行地铁客车司机和车辆检修专门人才的“订单式”培训。目前,该校已与广州地铁、深圳地铁和香港地铁等多家城市轨道交通企业合作开设了“订单班”,总规模超过300人/年。在“订单式”培养过程中,校企共同制定人才培养计划,充分利用双方的优势资源,共同参与人才培养过程,实现预定的人才培养目标,并由企业依照协议提供就业岗位,实现了学校、企业和学生的“三赢”。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形成了一些典型范例,可供参考。譬如,深圳地铁通过公开选拔“订单”学生、与学校签订“订单式”培养协议、全面参与教学管理、精心安排学生实习、考核验收等步骤实施“订单”培养,并通过设置论文制度、建立联系制度和企业文化渗透等措施加强“订单班”的过程管理,是比较成熟的“订单”培养方式。从发展趋势来看,上海地铁与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合作成立的城市轨道交通学院,已经在立足本地生源的“订单式”培养方面步入前列,并有辐射全国的趋势。
课程改革仍然停留在较浅层面 经过校企合作程度的不断深入,多数学校意识到了课程改革的必要性,不少学校在课程设置和课程开发方面考虑到了专业岗位任职要求和行业资格标准,充分重视依据职业能力需求重新构建专业教学课程体系,并在师资队伍建设、校内外实训实习基地建设、教材编写和教学方法改革等方面取得了一些成果,积累了一些经验。也有个别学者推介以工作过程为导向的职业教育理论,介绍了建立工作过程系统化课程体系的基本思路,但并未付诸实践。目前仍然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虽然意识到了课程改革中校企合作的重要性,但合作的程度仍然停留在举行企业专家参与的咨询会、合编教材、聘请企业专家来校讲座或兼职授课、学生到企业参观等较浅层面,校企深度合作的课程开发模式尚未建立;二是理论上仍未突破学科体系的思维限制,课程体系改来改去,无论是增、删、合并课程,还是突出实践教学,仍然与职业能力的需求相差甚远,没有寻找到打通二者之间联系的技术路线;三是缺乏实践应用,虽然基于工作过程系统化的学习领域课程开发技术已经在机械、汽修、机电等专业领域得到广泛应用,也有部分经济、管理和服务类专业已在探索和尝试,但在城市轨道交通专业领域尤其是在运营管理类专业中的应用还很少。
学习领域课程开发本土化应用
学习领域课程开发应用广泛 工作过程系统化课程体系改革和学习领域课程开发在国内的高职教育中得到了广泛推行,几乎应用到诸如机械、机电、电子、化工、计算机、汽车维修、物流、会计、酒店管理、秘书英语等所有常见专业领域,部分专业性较强的领域也有所涉及,如航空、建筑、高分子材料、火电、船舶、高速动车、楼宇智能化、审计等。但尚未发现(2009~2011年)在技工教育应用实践方面的文献资料。表1所示为进行了工作过程系统化课程体系改革的主要专业及其所在学校;下页表2所示为主要开发的学习领域课程及其所属专业领域。
本土化实践和研究成果丰富 近年来,德国“双元制”职教模式和学习领域课程模式通过项目合作、培训考察等形式被引进国内,越来越受到学界重视。诸多学者就学习领域课程开发技术及其应用进行了实践和研究,取得了较为丰富的研究成果,学界已基本明确了学习领域课程开发的基本要素、实施流程和关键步骤。另有学者从理论研究的层面深入探讨了学习领域课程模式的理论要素、劳动组织、技术和职业教育三者的联系,并分析了职业能力内涵,取得了不少理论成果。随着学习领域课程开发技术的推广应用,学习领域课程实施要素和实施过程的研究也日渐深入,在教学保障体系、教学管理、课程标准制定、教材开发、工作页编写、教学项目设计、教学策略和教学方法、实践教学设计、实训基地建设、教学团队建设、 教师身份转变与适应等诸多方面的研究成果丰富。有的学者在实践过程中总结经验教训,提出了具有一定参考价值的看法和建议,如傅新民认为我国幅员辽阔,地区差异极大,不适合一个专业以一种课程方案统一全国所有职业院校,但省级层面的统筹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陈贵方从学习领域课程开发本土化实际出发,认为我国与德国国情不同,国家层面的统筹力度不够,企业实践专家的热情不高,课程开发专家只能起到指导作用,课程开发的主体只能是职业教育的教师团队。
学习领域课程开发面临的问题及其解决途径
工作过程系统化课程体系建设和学习领域课程开发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面广,专业性强,虽然已成为国内职业教育界近年来关注的热点,也取得了不少研究成果和实践经验,但总体而言,还存在缺乏上层统筹、重复开发、技术方法把握不准、偷工减料、教学管理和实践教学条件及师资跟不上等问题。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专业在学习领域课程开发和实施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应避免重复开费资源,加强专业建设上层统筹 在德国的学习领域课程开发中,只有最后一个环节(课程方案的微观设计)即学习情境设计由职业学校的教师团队完成,之前的所有环节均由“各州文教部长联席会议”统筹完成。与德国不同,我国幅员辽阔,地区差异极大,全国所有的职业院校由一种课程方案统一并不可行。一方面,根据国家级职业教育研究机构(如“教育部职业教育中心研究所”)研究人员的规模和组成方式,难以完成所有专业的课程开发。因此,国家层面所做的一般多是以举办学术讲座和培训班等形式给予学校原则性指导。而省级层面统筹职能的缺失,会导致同一地区多所学校各自开发同一专业的课程,重复建设,资源浪费。另一方面,学校层面的课程开发往往存在自身难以克服的缺陷,也会影响课程质量。因此,有必要成立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专业建设学校联盟,从省级或区域层面进行专业建设统筹和指导。
应避免技术方法把握不准,加强课程开发整体构思 学习领域课程开发过程是一项由宏观到微观(行动领域——学习领域——学习情境)的系统工程,必须在一个整体的构思指导下进行。由于缺乏上层统筹以及各自为政的局限性,再加上普通教师缺乏对专业进行课程架构的综合能力,理论、技术和方法的掌握和运用能力有限,使得学习领域课程开发存在先天不足。表现在往往就一门已有课程进行所谓的“学习领域课程开发”,并没有重新构建课程体系,也就不可能实现预期目标。不少课程开发者对有关概念理解偏差,将“典型工作任务”理解成“主要工作环节”或“典型的工作环节”,甚至为设计学习情境而“寻找”典型工作任务,或者将实训课程中模拟性质的教学任务定义为“典型工作任务”,与概念本身的内涵相差甚远。因此,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专业在进行学习领域课程开发时,应整体构建、准确把握课程开发的技术方法。
应避免偷工减料质量不高,加强课程开发过程专业性 在课程开发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开发团队由于意识淡薄和能力限制,有些环节把关不严,加上缺乏整体构思,导致开发的课程质量不高。具体表现在实践专家研讨会没有足够数量的真正的岗位技术能手实质性参与,或者会议流程没有严格按照指导手册进行;在调研环节,没有调动企业参与的积极性,或者问卷设计粗糙,数据分析流于形式;在课程设计环节,凭经验主观猜想的多,实际调研的少,甚至只是将原有课程中的名称改为学习领域课程的术语或凭教师有限的经验对当下的职业行动做出想当然的描述。因此,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专业在学习领域课程开发过程中,应特别注意严格按照课程开发操作手册,加强调研、实践专家研讨会、课程体系构建、课程设计等环节实施的专业性。
应避免课程实施效果不佳,加强教学条件和师资建设 根据周春红和王启龙对广州和北京7所中等职业学校汽车运用与维修、电梯安装与维修、数控技术应用、工业与民用建筑、模具设计与制造、给水与排水等6个专业学习领域课程实施的调查结果来看,学习领域课程的编排、结构和教师的工作态度等都得到各方的一致好评,课程实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还存在一些不足,限制了学习领域课程的实施。一是教学团队能力不够,教师数量、实践操作能力和教学方法运用能力不足;二是校本教材的开发比例较高,但教师参与度不高;三是实践教学设备难以满足教学需要,课程教学资源缺乏;四是教学形式和教学管理手段传统,未能适应学习领域课程教学需要。因此,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专业在学习领域课程实施过程中应加强教学管理,推进教学模式改革,完善实训设备,开发校本教材,提高教师的专业技术水平、课程开发能力和教学能力,保障课程实施效果。
参考文献:
[1]王公强.浅析高职院校城市轨道交通专业人才培养规格的确定[J].价值工程,2010(29):197-198.
[2]邓爱喜.订单班人才培养途径与方法探讨——以湖南铁路科技职业技术学院地铁订单班为例[J].科技经济市场,2010(11):106-107.
[3]李瑞荣.城市轨道交通车辆专业人才培养模式探讨[J].职业教育研究,2009(11):135-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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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徐虎.关于高职类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专业人才培养的一点思考[J].价值工程,2011(10):287-288.
[6]申文缙,周志刚.从“行动领域”到“学习情境”——对德国“学习领域”课程模式的探究[J].比较教育研究,2009(6):76-81.
[7]王建初,颜明忠.德国职业教育“学习领域”课程改革的理论诠释[J].外国教育研究,2009(7):78-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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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傅新民,袁秀娟.德国职业教育学习领域课程核心内容及本土化改造[J].当代教育论坛(综合版),2010(1):123-124.
【关键词】城市轨道交通 运营管理技术 应用型本科 人才培养
0 引言
根据国家发改委运输所完成的《2012-2013年中国城市轨道交通发展报告》统计,2012年度,全国有35个城市在建设轨道交通线路,估算完成总投资约2600亿元。深圳、青岛、成都、长春等7个城市新开工轨道交通线路共计11条段,里程252公里,车站167座。截至2012年底,全国共计有28个城市继续建设轨道交通线路工程,续建线路共计63条段,里程1399公里,车站970座。2013年,已批准的项目将进入规模建设阶段,城轨投资规模有望达到2800亿元-2900亿元。
城市轨道交通的迅猛发展,各类轨道交通人才需求量急剧增加,由于国内原先没有专门院校设置城市轨道交通专业,因此没有相关的人才积累。如何加快城市轨道交通人才培养,解决专业人才的短缺是我国许多城市轨道交通发展即将面临的问题。
1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人才培养的内容
纵观国内外投入使用的城市轨道交通,大致经历了规划设计、筹备建设和成熟运营三个阶段。每个阶段的人才需求侧重点不同,当城市轨道交通被批准建设之后,通常成立专门的集团有限公司负责该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和运营。而相关集团有限公司在建设初期会先下设建设分公司和运营管理分公司,使其分别承担土木建设任务和运营的初期筹备工作。随着城市轨道交通土建工程的完成,各种设备的逐步到位,进入试运营、正试运营阶段,运营管理分公司根据业务范围的不同,通常下设机电分公司、供电分公司、线路分公司、通信信号分公司、建筑安装分公司、职工学校、设计研究所等部门。
总的来说,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要涉及两大方面:站务管理和设备的维修维护。站务管理主要包括行车调度、客运服务、应急处理等。设备的维修养护包括机车车辆的检修、车站家电设施(如空调、电梯等)的维护,供电(强电、弱电)、通信信号、机电和线路等。相对应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技术主要包括以下5方面内容:
(1)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培养在城市轨道交通管理部门、运营企业等单位从事交通运输组织、指挥、决策,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企业生产与经营管理的高级技术人才;
(2)城市轨道交通通信信号:培养有通信信号基础知识与应用能力,能在工业生产第一线从事城市轨道交通通信、信号与系统等电子信息工程领域的技术开发、应用、设施维护与运行管理等方面工作的高级工程技术人才;
(3)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培养具备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和系统规划、设计、工务管理等方面知识,能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行业从事运输规划、交通工程设计、工务管理等方面工作的高级工程技术人才;
(4)城市轨道交通机电设备:培养城市轨道交通领域机电技术及其装备的操作、运行、检修、维护和管理等应用型技术人才;
(5)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工程:培养轨道交通车辆的研发、设计、维护和管理等方面的人才。
这5部分内容囊括了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所需的各类人才,需要不同专业的基础知识,需要不同层次的专业水平,使得不同院校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人才的培养落脚点不尽相同。
2 应用型本科城轨交通运营人才培养目标
由于本科专业目录中没有城市轨道交通专业,与铁路运输相比,城市轨道交通的不同之处只在客流特点的不同,随之产生了城市轨道交通在整体运营组织方面复杂性和局部运营组织简单性的特点,将原来铁路交通转变为城市轨道交通,在师资、实验室等方面可以共用,因而本科层次的城市轨道作为一个方向挂靠在交通工程或交通运输专业之下,为数不多,主要由铁路交通专业方向转变而来。
应用型本科人才培养注重实践操作,注重与工程一线的零距离接触,因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技术的应用型本科人才培养应把培养的重点落在“技术”之上,但同时也不能像高职院校面向普通的技术工人,应用型本科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技术人才培养目标的制定要把握专业基础、实践技能等各方面“度”的问题。
需要注意的是,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公司需要的是在某一方面有专长的人才,如果该专业方向覆盖各个岗位而无突出重点,广而不精,则不具备市场竞争力的。与此同时,只是掌握某一方面的某些技能,而对整个城市轨道交通系统没有宏观把握与系统协调的能力,则培养的只是技术工人。
因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技术应立足于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在全面掌握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基础知识的前提下,培养掌握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工程、城市轨道交通机电设备、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城市轨道交通通信信号或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中一个或者两个方向的专门技术,既能胜任城市轨道交通系统中某一子系统的管理维修工作,又能够满足该子系统与其他子系统乃至整个轨道交通系统协调工作要求的复合型一线工程师。
3 应用型本科城轨交通运营人才培养的实施
随着全国城市轨道交通的大规模建设,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技术具有持续的潜在的市场,但是越来越多的高校跻身这个市场,也会让该专业方向的市场竞争趋于激烈。应用型本科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技术人才培养目标的实施应注重以下几个方面:
3.1课程设置过程中应合理定位并保持特色
在课程设置时如何定位,是修改人才培养方案首要解决的问题。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技术应用型人才培养方案的课程设置,应为学生在毕业后继续深造或者是工作时的自我学习搭建一个充足的平台。对此,制定了以下几点原则:
(1)强化基础
本科层次的学生和高职层次的学生最本质区别就是基础知识的掌握程度。强化基础,就是在此基础上继续对与行业有关的技术知识进行深入学习,目的是为学生此后的专业学习,毕业后的工作发展奠定足够厚重的基础,期望能够做到厚积薄发。
(2)重点突出的同时,兼顾全面
在重点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技术课程的同时,应同样考虑到城市轨道交通的规划、设计、建设等环节,也应同样考虑到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当中所涉及的人力资源、物力资源以及经济影响等各个方面。
兼顾全面,就是要覆盖有关城市轨道交通的方方面面,在拓宽知识面的同时,为学生在今后工作岗位中解决实际问题,提供找到突破口的启发,甚至是途径,目的是在知识层面提高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此,充分凸现应用型本科学生与高职学生本质上的不同。
(3)保持知识的前沿性
城市轨道交通的各项技术发展很快,在课程设置上应跟上时代潮流,把新的技术、发展方向及时作为选修的方式引进人才培养方案中。
3.2保障条件
应用型本科教育要想取得成功,不能只局限在少数人的研讨、设计之中,必须化为全员的行动,要想把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技术专业方向办成社会认可的专业,需要各级部门的大力支持和全体教师的共同努力。
(1)师资
由于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技术是一个全新专业,许多院校的专业教师基本都是原来相近专业教师,相对缺乏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技术相关企业一线实践经验,培养的学生在工程实践能力方面也比较欠缺。
对于地方高校,专业教师多是引进的或应届毕业生,知识背景和实践能力就更为匮乏。所以,专业师资队伍建设亟待解决。
(2)实践环节需要进一步完善
城市轨道交通是一个复杂的、造价昂贵的系统,建立其车辆运营、调度、信号、通讯等子系统的实物实验室,并不现实,该专业需要相应的模拟仿真实验室,以加强实践动手能力素质的培养。
另外,加强与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公司的联系与合作,也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解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技术专业的实践教学难题。
4 结论
通过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专业人才培养的内容、目标以及实施过程的探讨,并以交通工程专业2007级作为试点,初步效果良好。我国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已经走过单线建设阶段,进入了网络化建设时期。随着国家经济建设的发展和城市化建设水平的提高,全国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模将会迈上新台阶。因此,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技术专业人才需求将持续增长,因而如何在本科层次上对其进行应用型人才培养,还将继续探讨与实践。
【参考文献】
关键词: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模式;运营风险系数 文献标识码:A
中图分类号:U213 文章编号:1009-2374(2016)26-0092-02 DOI:10.13535/ki.11-4406/n.2016.26.044
我国从改革开放以来到现在经过了近40年的发展,GDP呈稳定增长,经济得到了快速发展,与此同时我国的城市轨道交通也进入了高速发展阶段。目前许多大型城市都在积极地兴建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交通设施,但是在兴建过程中也暴露了许多问题,快速的发展阶段对于我们的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的管理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和巨大的挑战。现代城市轨道交通系统作为一个复杂而庞大的系统,不仅包括了传统的给水排水系统、安全系统、防灾系统、电梯扶梯系统和车辆管理系统等,而且还包括了现代新兴技术系统,如通信系统、屏蔽系统、环境与设备安全监测系统、视频监测系统、自动售票系统。城市轨道交通系统中的各个子系统之间存在很密切的联系,当其中某个子系统发生异常时,会对整个系统的正常运行产生不利的影响。拥有良好的轨道交通管理运营可以提前预防事故发生,在事故发生时能够及时采取有效的解决方案,将损伤降到最低,因此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的工作就显得十分重要。
1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基本理论
1.1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基本概念
1.1.1 安全的定义。不同的行业对安全都有着不同的定义,从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角度定义安全为:安全是在城市轨道交通正常运行的情况下,保证安全和事故风险处于可控的最低值内。
1.1.2 安全与风险。相对于安全的不是事故而是风险,风险系数是评估系统安全的一个指标,其概率估计公式如式(1)所示,其中风险系数值与系统安全性成反比,即风险系数低代表系统安全性高,风险系数高则代表系统安全性低。
R=F×S (1)
式中:
F――事故发生的频率
S――事故后果的严重程度
R――风险系数值
1.1.3 人的安全意识。在一些管理体系中往往忽略了人的安全意识,人类对于安全的需求,可以说是一个本能的生理反应。在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中考虑到人的安全意识,积极地对公众和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意识的教育和宣传,不仅能够大大降低运营中因人为造成的风险,还能够提升事故发生后的救援效果。
1.1.4 安全文化。文化不仅仅是一种习惯,而是一种深入骨髓的物质和精神文明的综合,在当今社会许多企业都拥有自己独特的文化,这也是他们的成功之道,比如在我国电力工业、核工业和航空工业都特别强调生产安全,常年将安全思想和教育作为员工考核之一,特别强调“安全第一”的生产工作理念,因此形成了其独特的安全文化核心。
1.2 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安全的特点
城市轨道交通系统是典型的复杂大型开放系统。一方面,城市轨道交通系统是现代土木工程、信息电子工程、机电设备工程的高度集成系统,具备极为复杂的结构和功能;另一方面,城市轨道交通系统是由若干线路系统组成的以及单条线路工程系统高度集成的复杂网络系统,包含“点”(车站)系统和“线”(线网)系统。因此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在运营过程中的安全性具有较高的复杂性。
2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影响因素分析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核心就是风险的控制与评估,而风险的评估常常是对其安全影响因素进行全面的分析,所以在建立安全管理模式之前我们应当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影响因素进行全面细致的分析。
2.1 事故统计分析
事故是指城市轨道交通运行中发生的非正常事件,它常常包括人员的损伤、死亡和财产损失。比如运营过程中由于外界干扰而停止运营,这种意外的停止运营对于运营系统来说也会带来较大的风险。其中主要的事故原因有以下四种:
2.1.1 火灾事故。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中主要由于设备故障、电气故障、易燃物、人为纵火、化学品等引起的火灾。
2.1.2 列车厢中事故。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中列车厢中事故主要包括通信故障而引发的列车追尾、人为调度因素引发的列车追尾、设备故障引发的车厢停止供电等四类情况。
2.1.3 停运事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业务由于停运而造成旅客的滞留不仅不方便旅客出行,而且影响交通运输行业的社会公众形象,甚至对社会产生不利影响。在列车系统故障停止运营时,可分为人为和自然灾害的电力系统设备故障。列车机械故障引发的停运原因可分为列车门故障和列车设备故障等。
2.1.4 乘客坠轨事故。乘客坠轨事故是难以预测且近几年在我国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中发生较多的事故,其发生常常会直接导致列车的停运以及其他不可控的事故发生,此类事故多为自杀、意外、违规、设备故障所造成。
2.2 影响因素分类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系统是一个广泛分布在时间、空间上面的开发式系统,其中系统关联因素十分复杂,但是从运营安全方面考虑,主要相关因素可以分为三类:环境、人、设备。
2.2.1 环境影响因素。在环境因素中,外部环境指的是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自然环境包括自然灾害、气候变化、时间因素等,社会环境主要指治安环境、法律环境和社会风气等。而内部环境则指工作环境。内部和外部环境因素的改变均会对轨道交通的安全运行产生一定的影响,是不容忽略的一个因素。
2.2.2 人为影响因素。在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系统中,人是主要的参与者之一,大多数的安全事故都是由人的不安全行为所导致的。因此,一方面需要加强人的安全意识,从根源上解决因人的问题所造成的安全事故;另一方面,要提高车辆管理人员的技术水平,将事故遏制在萌芽之中。比如2009年9月9日东京发生的地铁追尾事故就是因为故障维修车辆的司机超速行驶并且麻痹大意忘记了站内停有其他列车,最终因为刹车不及造成的列车追尾事故。虽然无人员伤亡,但是事故造成整天线路停运6个多小时,影响了29万乘客出行。
2.2.3 设备影响因素。设备是列车的构成部件,包括机械系统设备、线路系统设备、信号系统设备等。这些设备协同合作才能确保列车的正常运营,当其中某一个设备发生故障时,将会破坏整个系统的安全运作,从而造成事故的发生。因此,从设备因素考虑,采用高质量的设备,建立完善的设备维护系统,是保障轨道运行安全的保障。比如2009年6月22日发生在华盛顿地铁的追尾事故,就是因为机车设备故障直接导致两辆列车相撞,造成了9死76伤的悲剧。2011年9月27日发生在我国上海地铁的追尾事故,也是由于信号系统故障而导致信号调试错误,直接导致了列车追尾。
2.2.4 小结。环境、人、设备是城市轨道交通系统的重要组成因素,因此保证交通系统的安全运行不能仅从一个方面考虑,而应针对各个因素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系统管理方法,才能使三者有机结合。针对以上注意问题,在轨道交通运营中,可以从“人D机D环D管”四个方面来进行安全控制。
3 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管理模式的实施
3.1 管理目标及方案
制定适当的管理目标和管理方案,能够帮助管理人员对轨道交通系统进行有效的监督,是确保轨道交通系统安全的重要措施。在发生重大的安全事故后,需要对管理目标和方案进行相应的修改,从而逐步完善管理目标及方案。
3.2 运行控制
运行控制包括车辆设备的维护与检修、不符合事件的后处理、日常客运服务、应急准备和相应控制等,是管理目标及方案有效实施的保证。
3.3 总体方针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模式的总体方针一般由最高领导层制定,是轨道交通系统的安全管理声明和其工作人员的行为准则。良好的安全管理总体方针十分有助于提高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防患于未然,也有利于增强设备和环境的可靠性。综合看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应该从以下七点出发制定总体方针:(1)制定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管理方针首先要遵循国家法律法规,无法律法规可依时可以选用城市轨道交通相关的行业标准进行;(2)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管理方针应当做出相应的工作绩效承诺,并且规定使用有效期限;(3)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管理方针需要建立良好的安全文化意识;(4)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管理方针应当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占有绝对主导地位,其他一切都要在安全方针的前提下实施;(5)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管理方针应当有具体的书面文件,印刷成册;(6)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管理方针应当公之于众,接受上级及广大乘客的监督;(7)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管理方针作为安全管理模式的核心内容,方针应当定期评审,确保其适用性。
4 结语
随着我国大城市的快速发展,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也进入了较快的发展阶段,高效的城市轨道交通能够大大缓解城市交通压力,有助于城市长期发展。但是随着城市轨道交通网络的发展壮大,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安全问题也越发凸显。高效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体系能够对可预知风险进行全面评估分析,并且能够将其尽量降低,而且在事故发生后能够及时有效地采取救援和应急方案,将事故的影响降至最低,这些都能够大大保障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安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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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孙斌栋,郭研苓.上海城市交通政策的优化研究[J].交通与港航,2009,23(3).
[3] 毛保华.城市轨道交通规划与设计[M].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2011.
[4] 雷艳鹤,雷金鹤.城市轨道交通技术发展战略探讨
[J].世界家苑,2011,(10).
一、引言
区域共享型实训基地是指在某一区域内建立开放的、公共的合作型实训基地,它建立在区域经济基础上,并服务于区域经济。区域共享型实训基地服务于学校教育教学,并且在本域内面向社会全方位开放,最大限度地实现资源共享,成为服务社会的窗口、校企合作的载体和产学研结合的平台[1]。
辽宁省交通高等专科学校区域共享型城市轨道交通实训基地意在建立“政府扶持、企业参与、院校主体”三方互动式实训基地,实现城市轨道交通实训基地利用最大化,实现行业管理部门、企业、院校共享的实训基地发展新模式。
二、城市轨道交通实训基地共享三方需求
1.政府共享。自2008年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行业管理职能由建设部划归交通运输部以来,辽宁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局作为辽宁省城市轨道交通行业主管部门,承担着辽宁省内各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行业管理职能。
目前,辽宁省沈阳、大连两市拥有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线路,其中,沈阳地铁运营里程54公里、沈阳浑南有轨电车运营里程60公里;大连地铁运营里程38公里,轻轨104公里,有轨电车23公里(以上数据截止2015年底)。
伴随着城市轨道交通运营里程日益扩大,轨道交通事故近年频发,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也相应承担的责任越来越大,所以,政府部门也迫切需要专门的技术团队,专业的实验研究基地支持。
2.企业共享。目前,国内较成熟的城市轨道交通培训基地有上海申通地铁培训基地、广州地铁培训基地等少数几家运营公司。辽宁省城市轨道交通企业主要集中在沈阳、大连两座城市。沈阳市城市轨道交通企业有沈阳地铁运营有限公司、沈阳浑南现代有轨运营有限公司;大连市城市轨道交通企业有大连地铁运营有限公司、大连金马快轨运营有限公司。
辽沈地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企业由于处于起步阶段,均没有成立完善的培训基地及培训体系。所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企业也迫切需要专门的技术团队,专业的培训基地支持企业培训功能。
3.院校共享。辽宁省开设城市轨道交通类院校有:辽宁省交通高等专科学校、辽宁轨道交通职业学院、辽宁铁道职业技术学院、沈阳职业技术学院、沈阳现代制造服务学校(中职类)等。
原铁路直属职业院校铁路培训系统成熟,但缺乏具有针对性的城市轨道交通培训系统,部分非铁路直属职业院校虽有城市轨道交通相关专业,但面临着设备缺乏的情况。所以,辽宁省内相关高职院校也迫切需要专门的技术团队,专业的培训基地支持教师、学生培训功能。
三、区域共享型城市轨道交通实训基地建设
根据交通运输部和辽宁省交通厅《辽宁省交通运输主干专业及专业群“十二五”建设方案》和《交通运输主干学科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要求》,以城市轨道交通实际岗位要求和设备使用、维护要求为基础,辽宁省交通高等专科学校建设了城市轨道交通实训基地,已被辽宁省交通厅确定为“十二五”期间交通运输教育与培训重点建设项目。
城市轨道交通实训中心以实施“教、学、做”一体化教学模式入手,建立起集教学、科研、社会服务三大功能为一体的综合性实训基地。
城市轨道交通实训基地可实现涵盖行车、乘务、站务、机电、通号等五大岗位群技能培训,包含运营仿真综合实训室、PLC控制实训室、列车驾驶仿真实训室、模拟驾驶实训室、车站控制实训室、车辆段信号楼实训室、OCC实训室、车站业务实训室、票务实训室、AFC拆装实训室、屏蔽门拆装实训室、转辙机实训室、联锁设备实训室。各实训室建设情况如表1所示。
四、区域共享型城市轨道交通实训基地三方共享方案
1.政府共享方案。完善的城市轨道交通实训基地可为辽宁省城市轨道交通行业主管部门提供辽宁省城市轨道交通行业管理体系建设、辽宁省轨道交通企业设备维护标准、辽宁省城市轨道交通从业人员准入资质、城市轨道交通试运营评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评估等行业管理支持。
2.企业共享方案。完善的城市轨道交通实训基地可为辽宁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企业提供相关岗位员工能力提升培训、校企共享培训教材体系开发、运营企业相关岗位专业技术改进支持。
3.院校共享方案。完善的城市轨道交通实训基地可为辽宁省相关高、中职业院校提供师资技能、学生实习培训服务,也可举办国家级、省级等各类城市轨道交通技能大赛。
三方共享方案图如图1所示。
五、结论
实训基地开放和共享已成为我国职业教育实训基地能够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趋势[2],也可避免实验室重复建设,造成资源浪费现象。区域共享型城市轨道交通实训基地的建设,将为本地区“政府、企业、院校”三方协同、健康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轨道交通管理,保障安全,维护建设运营单位和乘客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轨道交通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运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市行政区域内与外省、市相连的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运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有轨电车等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公共客运系统。
第四条 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统筹规划、安全运营、规范服务、综合开发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工作,将发展城市轨道交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协调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运营等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好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设施设备保护和应急事件处置等有关工作,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独立建设或者运营的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的监督管理;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监督管理;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轨道交通的规划管理。
市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市管理、安全生产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城市轨道交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实行政府投资与社会投资相结合,鼓励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城市轨道交通,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市人民政府应当多渠道筹措资金,保障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和运营需要。
第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支持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保护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维护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秩序。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一节 规划管理
第九条 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与城市产业规划相衔接。
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包括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城市轨道线路控制规划和城市轨道交通近期建设规划。
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线路控制规划由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规划主管部门将其纳入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划定规划控制区。
经批准的城市轨道交通规划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条 编制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应当征求相关单位和社会公众的意见,适应线网建设及运营的需求,预留必要的空间、结构等建设和运营条件,确保足够的疏散能力和便捷的换乘条件,与周边互连互通,促进各线路之间及与周边交通、建筑物和相关配套设施之间的协调发展。
编制城市轨道线路控制规划,应当统筹考虑城市轨道交通站点周边道路网、公共交通、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等交通配套设施及用地需求,使城市轨道交通与其他交通方式有效衔接。城市轨道交通线路首末站、分期建设起点站、有条件的中间站应当配套相应的公交、社会停车设施,与城市轨道交通同步规划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 办理城市轨道交通规划控制区内土地的出让、划拨手续前,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应当根据规划控制范围,出具城市轨道交通出入口、区间风井、风亭和冷却塔等设施及地下结构对建设项目的控制要求,由规划主管部门将其作为建设项目规划条件的附件。
第十二条 城市轨道交通配套的公安警务、消防、安防等设施项目应当与城市轨道交通同步规划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第二节 建设管理
第十三条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应当依法使用地表以下空间。
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建设要符合环境影响评价要求,在实施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对上方和周边已有建(构)筑物的影响,其上方建(构)筑物和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建设应当保障其上方和周边已有建(构)筑物的安全。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十四条 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和市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法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工作,并按照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第十五条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进行。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定,并符合保护周边建(构)筑物的技术规范要求。
城市轨道交通车站通行设施的设计与建设应当满足老年人、残疾人通行的需要。
第十六条 鼓励城市轨道交通车站、通道与周边建(构)筑物之间互连互通,相邻的连接通道应当按照便利共享的原则合理利用。
已开通运营的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周边建筑物的业主要求与车站交通互通的,应当依法报请有关部门审批,有关部门进行审批时应当书面征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的意见。
第十七条 因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及综合开发需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征收集体土地及其地上附着物的,由相关的区(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因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需要迁改市政设施及管线的,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向相关主管部门、档案管理机构、产权单位、测绘(勘测)单位了解管线设施情况。相关主管部门、档案管理机构、产权单位、测绘(勘测)单位应当提供供水、排水、电力、照明、燃气、通信和人防工程、建(构)筑物等管线、设施的档案资料。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委托设计单位进行城市轨道交通站点管线综合设计,经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统一实施管线迁改或者由建设单位直接委托产权单位、总承包单位实施,并委托测绘单位同步完成地下管线竣工测量,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将竣工测量资料提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第十九条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需要使用建(构)筑物、人防工程及管线等档案资料的,有关主管部门、档案管理机构和产权单位应当如实及时提供和配合。
第二十条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在建设期间应当对沿线涉及的建(构)筑物、管线以及其他设施进行调查,根据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编制监测方案和专项安全保护方案,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避免或者减少施工影响。做好建设工程涉及的道路、河道、桥梁、管线、交通安全设施等设施设备的维护,保证其安全运行。
建设单位需要派员进入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建筑物内进行调查、监测、鉴定的,应当事先向业主、实际使用人发出通知,业主、实际使用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一条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开工前,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建设、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等部门和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编制交通组织方案,避免或者减少工程施工对城市道路交通的影响。
第二十二条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标准组织初步验收,并组织不少于三个月的试运行。
试运行及初步验收合格后,建设、运营单位应当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试运营基本条件的评审申请,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试运营基本条件评审,试运营基本条件评审合格并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进行试运营。试运营期间,运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标准和技术规范,对设施设备运行情况和运营状况进行安全监测和综合验证。试运营期不得少于一年。
试运营期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报相关部门组织轨道交通工程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运营。运营单位应当在投入正式运营三十日前书面告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有轨电车专用车道应当设置相应的专用车道标志、标线,并在必要路段进行物理隔离。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设立禁止其他车辆通行的标志、标线。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平面交叉路口设置停止线、警示标志、有轨电车车道线,并根据实际情况设置禁止超高、轴载质量超限车辆驶入有轨电车非专用车道的标志、设施。相关交通信号灯应当在保障平面交叉路通安全的前提下,按照有轨电车优先通行的要求设置。
第三节 综合开发
第二十四条 在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可行性研究阶段,由市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有关区(市)县人民政府,对城市轨道交通项目本体工程用地(上盖)与周边土地的综合利用进行研究,报市人民政府审核,确定城市轨道交通场站综合开发用地范围。
第二十五条 需要对城市轨道交通场站进行综合开发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编制城市轨道交通场站综合开发的城市设计,由规划主管部门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二十六条 城市轨道交通场站综合开发范围内的用地,应当根据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进度同步规划、联动供应、立体开发。
对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轨道交通场站综合开发范围内用地,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并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综合开发。
第二十七条 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轨道交通用地范围及空间内,运营单位可以利用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进行综合开发,设置商业、民用通讯、广告等经营设施。
运营单位从事前款规定的经营项目,不得影响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输功能和公共服务功能,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章 运营管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八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订企业运营服务标准及规范,建立驾驶、调度和站务等主要岗位的服务作业标准以及车站、列车、设施设备和线路运营管理标准;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做好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查,定期对运营情况进行安全评估,及时整改安全隐患,确保设施设备处于安全运行的状态;
(三)按照运营服务标准和实时客流需求,提供安全、有序、便捷、高效的运营服务;
(四)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运营、规范服务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保证主要行车岗位工作人员以及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操作人员上岗前经过考核,持证上岗;
(五)在城市轨道交通线路、隧道及车站站台、站厅、疏散通道、出入口、风亭、列车车厢内及其他运营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导向、疏散、提示、警告、限制、禁止等标志,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六)公布服务承诺,保证服务质量,保障安全、正点运营,实际运营未达到承诺水平的,应当说明理由并提出改善措施;
(七)做好运营数据统计分析,定期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统计数据和运营信息;
(八)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二十九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运营服务标准及规范;
(二)会同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门制定城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
(三)对运营单位的服务质量、安全行车、车站设施、列车设施、站容秩序、票务管理、投诉处理、遵章守纪、社会评议等方面进行考核,运营服务年度评估报告;
(四)受理社会公众对运营服务质量的投诉。
第三十条 公安机关负责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和消防安全工作的规划、管理和监督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运营单位的安全检查和消防安全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二)制定安防技术规范和标准;
(三)制定和公告乘客禁止携带物品目录;
(四)及时处理安全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
第三十一条 运营单位应当根据城市轨道交通沿线乘客出行规律及变化,以及其他相关公共交通运行情况编制运营计划。运营计划调整对运营服务水平有影响的,应当报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定后执行。
第三十二条 地铁、轻轨管理范围以车站出入口边沿为界,地铁、轻轨运营单位对车站出入口边沿以内的范围履行环境卫生管理和秩序维护义务。
地铁、轻轨车站出入口边沿以外和有轨电车开放式车站区域的畅通及秩序维护工作由公安、城市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负责。
第三十三条 电力、通信、供水、燃料供应等相关单位,应当保证城市轨道交通用电、通信、用水、燃料等需要。
第三十四条 运营单位应当在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周边的适当位置设置导向标志,并可以与其他城市道路、交通等公用标志组合设置,新建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的导向标志应当与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同步实施。
第三十五条 城市轨道交通车站、车厢、隧道的广告设置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规范,按照设计方案设置,不得影响安全及服务标志的识别和设施设备的使用、检修,不得挤占疏散通道。
广告设施设计及使用的材质应当符合相关安全规定,广告设施的设置或者维护作业不得影响正常运营。
运营单位应当定期对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查。
第三十六条 在城市轨道交通车站范围内设置商业设施、拍摄影视资料或者从事其他可能影响行车安全、客运服务活动的,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经运营单位同意。
第二节 客运服务
第三十七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为乘客提供良好的乘车环境,履行下列义务:
(一)建立公共卫生管理制度,保证空气质量和生活饮用水卫生符合国家标准,落实卫生管理措施,保持车站和车厢整洁、卫生;
(二)按照国家标准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减轻车辆运行的噪声污染;
(三)出入口、通道、无障碍设施完好、畅通,引导标志齐全、易识别;
(四)在列车内设置老、弱、病、残、孕和携带婴幼儿的乘客专座;
(五)维护车站和车厢内秩序,安排工作人员巡查,及时制止违法、违规行为;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地铁、轻轨运营单位应当合理设置自动售票设施和人工售票窗口,保持售票、检票、自动扶梯、车辆、通风、照明等设施完好,安排工作人员引导乘客购票、乘车,及时疏导客流,高峰期增加运营车辆。
第三十八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向乘客提供信息服务:
(一)通过广播、电子显示屏等向乘客提供列车到达、间隔以及安全提示等信息;
(二)在车站醒目处公布首末班车行车时刻、列车运行状况提示和换乘指示;
(三)在车厢内醒目处张贴乘客守则;
(四)调整首末班车行车时间或者因故延误,及时通过多种信息方式告知乘客。
地铁、轻轨运营单位应当在车站提供问询服务,车站工作人员在接受乘客问询时,应当及时准确提供解答。
第三十九条 禁止在城市轨道交通车站、车厢内从事下列行为:
(一)吸烟,随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乱扔果皮、纸屑、包装物等废弃物;
(二)躺卧、乞讨、收捡废旧物品;
(三)踩踏座椅、追逐打闹、弹奏乐器;
(四)擅自摆摊设点、停放车辆、堆放杂物、散发宣传品或者从事销售活动;
(五)在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上涂写、刻画,擅自张贴、悬挂物品;
(六)在车厢内进食;
(七)其他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公共秩序、公共场所容貌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四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在陪护下进站乘车。
第四十一条 禁止乘客携带以下物品和动物进站乘车:
(一)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腐蚀性、放射性等物品;
(二)非法持有的枪械弹药和管制器具;
(三)易污损、有严重异味、无包装易碎和尖锐的物品;
(四)运货推车、自行车(含折叠自行车)、电动自行车;
(五)导盲犬之外的其他动物;
(六)其他影响安全运营的物品。
第四十二条 城市轨道交通票价实行政府定价。
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票价执行并予以公布。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票价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 乘客应当遵守下列票务规则:
(一)持有效车票进站乘车;
(二)义务兵、革命伤残军人、伤残人民警察、盲人及其他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可以持有效证件免费乘车;
(三)一名成年乘客可以免费携带一名身高1.3米以下的儿童乘车,携带超过一名的,应当按照超过人数购买成人全票;
(四)城市轨道交通因故障不能运行的,乘客有权持有效车票要求运营单位按照当次购票金额退还票款;
(五)乘客应当接受运营单位的票务稽查,不得无票、持无效车票、冒用他人乘车证件或者持伪造证件乘车;持单程票的乘客在出站时应当将车票交还。
第四十四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完善投诉受理制度,设立公开投诉电话,接受乘客投诉。运营单位对乘客投诉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投诉人对答复有异议的,可以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投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乘客投诉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调查情况、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扰乱城市轨道交通管理秩序或者影响运营安全情形的,应当及时报警或者向运营单位举报,公安机关或者运营单位应当及时处理。
第三节 应急管理
第四十五条 市应急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城市轨道交通应急管理工作;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应急管理工作。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拟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六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行过程中发生故障而影响运行时,运营单位应当组织力量及时排除故障,恢复运行。
因故延误或者中断运行十五分钟以上的,运营单位应当及时告知乘客,并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暂时无法恢复运行的,运营单位应当组织乘客疏散和换乘。
第四十七条 因节假日、大型群众活动等原因造成城市轨道交通客流量上升的,运营单位应当及时增加运力。
因客流量激增危及运营安全的,运营单位应当采取乘客限量进站的临时措施,确保运营安全。采取乘客限量进站的措施仍然无法保证运营安全时,运营单位可以停止城市轨道交通部分区段运营并报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后,停止全线运营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八条 因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安全事故以及重大治安、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严重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运营单位可以停止线路运营或者部分路段运营,组织乘客疏散,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同时向公安机关通报,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中发生突发事件,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处置预案,迅速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同时向市人民政府和相关主管部门报告。
突发事件发生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启动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电力、通信、供水、地面公共交通等相关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进行应急保障和抢险救援,尽快恢复运营。
第四章 安全保障
第一节 保护区管理
第四十九条 下列区域为地铁、轻轨的控制保护区范围:
(一)地下车站和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五十米内;
(二)地面车站和地面线路、高架车站和高架线路结构外边线外侧三十米内;
(三)出入口、风亭、冷却塔、直升电梯、控制中心、主变电所、线缆管沟等建(构)筑物外边线和车辆基地用地范围外侧十米内;
(四)过江(河)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一百米内。
下列区域为地铁、轻轨的特别保护区范围:
(一)地下车站和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五米内;
(二)地面车站和地面线路、高架车站和高架线路结构外边线外侧三米内;
(三)出入口、风亭、冷却塔、直升电梯、控制中心、主变电所、线缆管沟等建(构)筑物外边线和车辆基地用地范围外侧五米内;
(四)过江(河)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五十米内。
第五十条 下列区域为有轨电车的特别保护区范围:
(一)地面线路轨行区,含轨行区上方供电接触网范围内;
(二)地下车站和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五米内,其中过江(河)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三十米内;
(三)高架车站和高架线路结构外边线外侧三米内;
(四)通信基站、变电所、车辆基地、电缆通道、连通车站的地下通道出入口等建(构)筑物结构外边线外侧五米内。
第五十一条 因地质条件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范围的,由运营单位提出,经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十二条 在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从事下列活动的,建设、施工单位应当事先制定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安全保护方案:
(一)修建、改建、扩建或者拆卸建(构)筑物;
(二)建设勘察、钻探、打桩、挖掘、爆破、地基加固、地下顶进、灌浆、打井、降水、基坑开挖、锚杆及锚索等;
(三)堆土、取土、大面积堆载等大量增加或者减少地面载荷的;
(四)修建塘堰、开挖河道水渠、泄洪排水、采石、挖砂、打井取水等;
(五)敷设、埋设、架设管线、沟渠、线杆、隧道或者设置跨线、架空作业等;
(六)在过江(河)隧道段疏浚作业;
(七)移动、拆除或者搬迁城市轨道交通设施;
(八)其他可能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和运营安全的作业。
城市轨道交通特别保护区内,除必需的市政、园林、环卫、人防、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与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相连接的通道工程、轨道交通场站综合开发工程,以及已经规划批准的或者对现有建(构)筑物进行改(扩)建并已经取得许可手续的建设工程外,不得进行其他建设活动。
第五十三条 在城市轨道交通保护区内进行本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非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的,规划主管部门在办理规划条件时,应当书面征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的意见。
第五十四条 从事本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活动,依法需要办理行政许可的,建设、施工单位应当在办理许可手续时提交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安全保护方案。安全保护方案应当报经受理行政许可的部门组织论证后实施,论证会应当邀请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参加。
依法不需要办理许可手续的,建设、施工单位应当将安全保护方案征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的意见。未经运营单位同意的,不得擅自从事相关作业活动。
运营单位认为建设、施工活动对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有较大风险的,建设、施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甲级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安全评估,并在施工前委托具备监测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受影响区域的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进行监测。
第五十五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做好保护区的日常巡查工作,有权进入保护区内的施工现场查看。发现施工活动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的,有权要求施工单位停止危害,并立即向建设、水务、城市管理等部门报告。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置,确保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
第二节 其他规定
第五十六条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和运营单位依法承担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会同公交企业制定城市轨道交通公交接驳预案,报市应急、公安、建设、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等主管部门备案;
(二)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健全安全生产预警和应急协调机制,定期组织应急处置培训和应急演练;
(四)建立完善的安全监测和应急系统,配置建设、运营应急救援基地,配备安全可靠的设施设备;
(五)完善风险评估制度和事故预防、报告、处理制度;
(六)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排查整治安全隐患。
第五十七条 地铁、轻轨运营单位应当依法对进站乘客及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安全检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佩戴工作证件;
(二)文明礼貌,尊重受检查人,保护受检查人的隐私;
(三)使用符合国家标准并经检测合格的设施设备,执行安全检查操作规程;
(四)不得损坏受检查人携带的物品。
乘客拒绝接受安全检查的,工作人员有权拒绝其进站乘车。
地铁、轻轨运营单位在实施安全检查中发现涉嫌违法犯罪人员或者违法携带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第五十八条 禁止在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范围内从事下列行为:
(一)擅自进入轨道、隧道或者其他有禁止进入标志的区域;
(二)非法拦截列车或者阻碍列车正常运行,强拉、敲打站台门及车门,强行上下列车,在运行的自动扶梯或者活动平台逆向行走,长时间逗留并堵塞通道;
(三)攀爬或者跨越围墙、栅栏、闸机、站台门等设施;
(四)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开关等装置,非紧急情况下动用紧急装置;
(五)擅自移动、遮盖或者污损警示标志、导向标志、测量设施以及安全防护设备;
(六)在轨道上放置、丢弃障碍物,向列车、工程车、轨道、风亭、风井、接触网等设施投掷物品;
(七)故意干扰城市轨道交通专用通讯频率;
(八)在城市轨道交通出入口、风亭、风井、冷却塔外侧五十米内以及高架线路桥下空间放置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品;
(十)其他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行安全的行为。
第五十九条 禁止其他车辆擅自进入有轨电车专用车道。禁止非机动车和行人进入有轨电车专用车道及其禁入区域。
在有轨电车非专用车道,有轨电车享有优先通行的权利;其他车辆行驶时不得妨碍有轨电车正常通行,不得停放或者临时停车。
第六十条 有轨电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驶速度不得超过城市轨道交通的限速要求。在非专用车道行驶时,不得超过道路限制的最高时速。
有轨电车驾驶人应当在有培训资质的机构参加培训,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有轨电车驾驶证。
第六十一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有轨电车运营单位建立交通事故快速处置机制。有轨电车运行中发生故障或者事故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运营单位应当迅速处理,相关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应当积极配合。
有轨电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运营单位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拨打急救电话并迅速报警。未造成人员伤亡且车辆可以行驶的,事故双方应当记录事故现场状况,事故社会车辆应当立即撤离有轨电车车道。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第一至八项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下列第九至十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未定期组织应急处置培训和应急演练的;
(二)未建立驾驶、调度和站务等主要岗位的服务作业标准以及车站、列车、设施设备和线路运营管理标准的;
(三)未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或者未按规定对安全生产隐患进行排查及整改的;
(四)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或者主要行车岗位工作人员以及特种作业、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无证上岗的;
(五)未按规定设置、配置各类标志、器材、设备,或者未定期检查、维护标志、器材、设施设备的;
(六)发生运行故障,暂时无法恢复运行,未组织乘客疏散和换乘的;
(七)在客流量激增,可能危及运营安全的情况下,未采取限制客流量的临时措施的;
(八)停止运营,未及时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和向社会公告的;
(九)未在车站醒目处公布首末班车行车时刻和换乘指示的;
(十)调整首末班车行车时间或者因故延误,未及时告知乘客的;
(十一)未建立投诉受理制度或者未依法处理乘客投诉的;
(十二)经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查证确属运营单位责任的乘客投诉,每一百万乘客人次超过五次的;
(十三)未遵守运营服务规范和承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六十三条 乘客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至六项规定之一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至五项规定之一的,拒绝其乘车,已乘车的,责令其下车,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乘客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十四条 乘客超程乘车的,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按其超程部分补收票款。
乘客无票乘车的,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按照出(闸)站线网单程最高票价收取票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并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冒用他人乘车证件乘车的;
(二)持伪造证件乘车或者采用其他方式逃票的。
第六十五条 建设、施工单位未经许可,擅自在城市轨道交通保护区范围内从事建设施工活动的,由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建设、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或者第三款规定的,由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危害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的,运营单位有权对行为人进行劝阻和制止;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
第六十七条 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地铁,是指适用于地下、地面或者高架在全封闭线路上运行的大运量或者高运量城市轨道交通方式。
(二)轻轨,是指适用于高架、地面或者地下在全封闭或者部分封闭线路上运行的中运量城市轨道交通方式。
(三)有轨电车,是指适用于地面(有独立路权)、街面混行或者高架的中低运量城市轨道交通方式。
(四)城市轨道交通设施,是指为保障城市轨道交通系统正常安全运营而设置的路基、轨道、隧道、高架道路(含桥梁)、车站(含出入口、通道)、通风亭、冷却塔、车辆、车站设施、车辆基地、控制中心、机电设备、供电系统、通信信号系统等设施。
关键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控制
中图分类号:TU714文献标识码: A
1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安全的特性
城市轨道交通系统是典型的复杂大型开放系统。一方面,城市轨道交通系统是现代土木工程、信息电子工程、机电设备工程的高度集成系统,具备极为复杂的结构和功能;另一方面,城市轨道交通系统是由若干线路系统组成的、以及单条线路工程系统高度集成的复杂网络系统,包含“点”(车站)系统和“线”(线网)系统。因此,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在运营过程中的安全性体现出以下特点:
(1)系统复杂程度高,运营安全技术要求高。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复杂性和集成度的提高使系统出现问题的可能性变高,因此对运营安全的技术和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现代城市轨道交通系统中运用了大量的新结构、新材料、新设备,在满足人类需求的同时,由于相关经验的缺乏和系统的固有缺陷,加大了运营安全的管理难度。
(2)系统关联性与依赖性强,运营安全支持要求高。城市轨道交通系统的正常运营依赖于外部系统提供各类保障,需要得到供电、供水、通信等多个系统的支持。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在运营中除了需要关注自身的状况,更需要关注相关支持系统的状况,做好安全备份、安全冗余的准备。
(3)系统界面复杂、耦合度高,运营安全协调难度大。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包含多个子系统,存在大量的子系统间的耦合界面以及与外部系统的接合界面。系统之间在时间和空间上的支持难度大,匹配标准高。因此,运营中的各系统、各部门的协调程度,以及设备接口等界面的处理情况,直接决定了运营的效率和安全。
(4)外部环境复杂、不确定性强,运营安全风险程度高。城市轨道交通系统的服务对象是不特定公众,直接处于开放的环境中,周边治安、配套设施乃至自然灾害都会对系统的运行产生重大影响。
2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城市轨道交通中运营中,存在着一系列的安全问题,现从人员、设备、管理、环境即“人―机―环―管”四个方面阐述。
(1)人员问题,主要分为乘客未遵守乘车规则及工作人员职责疏忽或操作不当引发安全事故。如2003年韩国大邱市地铁火灾,地铁司机和综合调度室有关人员对事故的发生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
(2)因设备故障引发的安全事故,如在2003年 8月28日,英国伦敦和英格兰东南部部分地区因供电设备故障,突发重大停电事故,伦敦近2/3地铁停运,大约25万人被困在地铁中。设备故障导致设备无法正常使用等原因,造成短时间的列车运行秩序混乱,部分列车运行延误,甚至列车运行中断,严重时会导致较长时间的运营中断,严重影响运营安全。
(3)缺少轨道交通方面的专门法律法规,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企业的《行车组织规则》等技术管理规章大多来源与铁路的规章,但在实际工作中部分规章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工作的具体情况脱节,造成一定的管理缺失。例如交通系统在发生信号系统故障采用电话闭塞法进行降级运营时,办理行车作业的安全控制点是“第一趟列车(发车站行值)与行调、接车站共同确认区间线路空闲”。此规定对铁路行车组织完全适用,因为调度员可以和发车站、接车站的值班员共同通过《行车日志》来确认;但对轨道交通来说就不太适应,因为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的行值在设备正常时不干预行车指挥,也无需填写《行车日志》,因此确认区间空闲有较大难度。
(4)恐怖袭击、自然灾害、人为破坏等原因造成生命和财产的重大损失,如2010年3月29日莫斯科地铁连环爆炸案,造成41人死亡,70多人受伤。
3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控制
针对以上注意问题,在轨道交通运营中,可以从“人―机―环―管”四个方面来进行安全控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加强人员培训和安全意识的宣传
轨道交通系统安全高效运营的关键在于系统中不同岗位人员高质量地完成本岗位的工作,因此,必须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法制教育、技术教育、安全教育和职业道德教;另外,应加强轨道交通安全乘车意识和乘客在紧急情况下逃生自救知识的宣传教育,以减少由于乘客的失误而产生的轨道交通运营事故。
(2)提供轨道交通系统技术装备水平和系统设备的日常维护
轨道交通的运营涉及众多先进设备。车辆、线路、信号等系统设备的技术装备水平将直接关系轨道交通的运营安全。为了保证轨道交通各种设备的正常运行,减少故障、事故和突发事件的发生,应尽可能地利用最先进的技术装备和高科技手段。如采用屏蔽门系统来防止高客流情况下乘客被拥挤人流挤下站台;采用高技术支持的信息管理、应急处置系统等来确保各种事件发生时的信息传输通畅以及应对措施的有效实施;采用列车运行智能化调度系统,减少因人工疏忽所引发的各种故障或事故;采用先进的设备及其检测体系,安装自动报警设备和自动淋水灭火装置,采用先进的阻燃材料,避免发生火灾时产生大量的人员伤亡;采用线网综合运营协调系统,保证网络运营的高效、安全、可靠。同时,引进先进的技术咨询服务,提高规划、设计、施工、运营管理水平,开展多层次培训,提升管理方法,拓展管理思路,将先进的管理理念引入到各层次运营管理中,确保各种先进设备处于安全、高效、节能的最佳运行状态,发挥其最大效能。
同时要加强系统设备的日常维护。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所依赖的系统设备,虽然具有较高的可靠性,列车运行控制软硬件系统也采用了冗余设计来增强系统工作的可靠性,但在长期复杂多变的外部因素干扰下,系统实际运营过程中发生随机故障在所难免。为了降低故障的发生,就需要对系统的各种设施设备做好日常的保养、维护和管理,发现问题及早解决,最大程度地消除发生故障的隐患,从而保证轨道交通运营安全。
(3)健全轨道交通运营公司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安全责任制
作为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主体,运营企业应加大安全管理力度,以强化城
市轨道交通运营全过程安全管理工作,推动建立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评价制
度,研究制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评价标准。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必须按
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企业的安全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逐级责任制,
健全有关安全管理机构。如运营企业设专职的安全管理委员会对运营安全进行
监管;实行安全“一票否决制”和安全责任追究制度;运营企业领导和职工的收
人按绩效考核,直接与安全生产指标挂钩等等。
为了减少旅客出行的换乘次数和时间消耗,减小铁路旅客集散对城市交通(尤其是地面交通)的压力,构建快速化、便捷化、人性化、一体化的客运轨道交通运输体系已经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国家标准《城市轨道交通技术规范》将城市轨道交通定义为“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系统,包括地铁系统、轻轨系统、单轨系统、有轨电车、磁浮系统、自动导向轨道系统、市域快速轨道系统”本文研究的客运轨道交通运输系统是指采用轮轨方式运转的快速大运量客运交通运输系统,是包含了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在内的广义客运轨道交通系统。从建设、运营和管理角度,可以分为国家铁路、地方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3种类型。
1.传统铁路列车停站模式弊病
目前,我国绝大多数城市铁路列车一般只在某个车站进行乘降。在已有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城市,铁路列车与城市轨道交通列车之间的客流换乘一般仅在一个节点(铁路客运站)上进行。这种传统的铁路设站和单点集中乘降运输组织模式能够适应一般规模城市的客运需求,但对于特大城市,尤其是在列车密集到发时段内,这种方式将对车站节点周围的城市交通带来巨大的压力,同时也增加了旅客的换乘次数、出行时间及不舒适感。
2.—体化客运轨道交通运输体系
—体化客运轨道交通运输体系是指通过科学统一的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从而形成分工组织合理、衔接紧密有序、资源共享、有利于城市发展的—种客运轨道交通模式。构建一体化客运轨道交通运输体系,必须坚持以人为本,从整个客运轨道交通运输系统优化的角度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
轨道交通体系内部的整合包含3层含义:
(1)轨道交通设施的平衡。不仅要根据各种轨道交通方式的特点考虑其线网布局的平衡,而且要重视枢纽、场站的建设,点、线合理布局才能充分发挥其效益。
(2)运行的协调。在客运轨道交通运输体系中,各种轨道交通方式并存,不仅要求各种轨道交通方式分工合理,更要求其衔接紧密,保证运输过程的畅通。
(3)通过综合管理将轨道交通设施和运行紧密结合起来,使运行水平和轨道交通设施水平一致,其中合理的管理体制和运营机制是综合管理的关键。
与外部发展的紧密联系,体现在客运轨道交通运输体系与土地利用、经济、社会和环境等诸多城市发展领域紧密结合在一起,从而推动城市全面发展和城市群协调发展。
与土地使用发展密切结合,既能发挥轨道交通设施的最大效益,又能先期引导土地布局的形成。与经济增长相适应,合理分配和使用有限的资金,使投资能充分产生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与环境相协调,使人们在享受便利出行条件的同时,减小对城市环境的负面影响,促进社会进步,不仅提供高标准服务和提高生活质量,而且要确保社会各阶层都能平等共享城市有限的交通资源。
3.体系构建的基本原则
构建一体化客运轨道交通运输体系的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为旅客提供快速、便捷、安全、舒适的出行条件。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日益提高,时间价值逐步提升,旅客对轨道交通提出了新的要求。构建一体化客运轨道交通运输体系必须协调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满足客流便捷的集散要求。一方面,铁路列车在城市区域内需要满足旅客多点乘降的要求,减少旅客换乘次数和时间花费;另一方面,铁路需要与城市轨道交通密切衔接,提供高效的换乘服务,使轨道交通系统在城市对外旅客运输中更多地承担客流集散任务。
(2)保证轨道运输系统的运行顺畅和资源的有效利用,充分发挥轨道运输系统的整体效益。
构建一体化客运轨道交通运输体系,必须促进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合理分工和紧密衔接,根据客流特征和时空分布规律,构建一体化客运轨道交通运输网络,通过高效的换乘枢纽衔接,保证列车运行接续良好,使资源得以有效利用,实现客运轨道交通运输系统的整体效益。由于我国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分属不同的管理主体,在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方面存在条块分割,关键问题是克服长期以来存在的管理机制障碍。
(3)符合城市发展的规律,带动城市土地的合理开发与利用,减少对城市地面交通的压力客运轨道交通运输体系是城市建设的一部分,对城市的发展起到极其重要的推动作用,对城市形态、土地开发等都具有引导作用体化客运轨道交通运输体系的构建必须符合实际,为城市外部和内部交通提供良好的运输服务。同时,还应该结合城市规划,促进土地的合理开发和利用,推动城市可持续发展。
4.体系构建的3种基本模式
一体化客运轨道交通运输体系应实现铁路出行旅客多点乘降,根据城市现有轨道交通网络条件和城市空间结构的不同,可以采用替代兼用、共轨运输和枢纽换乘3种基本模式。
4.1 替代兼用模式
替代兼用模式是指铁路直接引入、穿越或外包市区,铁路列车在市区外按铁路方式运行,在市区范围内按城市轨道交通方式运行,空闲时段内开行城市列车的轨道交通模式。其中,城市列车区别于传统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列车,是指利用城市范围内的铁路空闲时段开行的承担城市范围内旅客运输任务的一种新的列车种类。
但此模式的实施条件较为苛刻,从城市用地情况和现有轨道交通条件来看,仅在两种情况下可采用种是铁路已经引入、穿越或外包城市区域,且该径路上没有建设轨道交通线,并且该线路铁路并不繁忙,通过对该线路站点重新规划和建设,在铁路空闲时段内可开行城市列车;另一种是铁路线路有条件引入、穿越或外包城市区域,且该方向上尚未构建城市轨道交通(包括规划后未实施),并且该线路铁路不繁忙,可以按照统一模式修建,对站点进行系统的规划和建设,在铁路空闲时段内开行城市列车。
从城市在铁路线路上的位置来看,由于列车在城市内停靠站点较多,运行时间较长,因此,这种铁路替代城市轨道交通功能的模式主要适用于铁路线路末端的特大城市,对于中间经由城市不宜停站太多,以免列车总运行时间增加过多。
从列车类型来讲,由于列车在城市内尤其是末端城市内,需要频繁进行起停,因此,传统的机车牵引类型列车不适用于此模式,需要开行动力分散、起停性能较好的动车组列车。
4.2 共轨运输模式
共轨运输模式是指通过对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建设标准的统一,或对运载工具进行改造,使得铁路列车进入城市后可以在城市轨道交通线路上运行,在该条城市轨道交通线上部分(或全部)站点进行乘降的模式。通过该模式,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资源可以共享,在建设上能够节省投资,但此种模式并不适用于所有类型铁路与城市轨道交通的衔接,是否采用共轨运输需要考虑多方面的因素。
从城市用地情况和现有轨道交通条件来看,在两种情况下可采用该模式种是当城市既有铁路延伸线上已建设城市轨道交通,在城市轨道交通不繁忙和技术上可通过改造满足共轨运输条件时采用;另一种是在已建城市轨道交通线路方向上新建铁路,且在城市轨道交通不繁忙和技术上可通过改造满足共轨运输条件时采用。从城市在铁路线路上的位置来看,该模式主要适用于铁路线路末端的特大城市,对于中间经由城市不宜停站太多。根据客流情况和城市轨道交通列车开行情况,在市区内可开行铁路站站停列车或者大站停列车。
4.3 枢纽换乘模式
枢纽换乘模式是指通过对同一城市内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站点进行一体化布局优化和设计,使其分布合理、衔接紧密、枢纽站换乘高效,实现旅客在多个站点上方便快捷地进行换乘的轨道交通模式。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线不处于同一方向上,或者即使在同一方向上,但技术条件或实际运营不适合采用替代兼用模式和开行共轨列车时,通过高效的换乘枢纽使旅客在多个站点上进行集散。枢纽换乘模式中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系统独立运行,互不干扰,因此,可以作为各类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之间的衔接方式。
虽然枢纽换乘模式适用范围较广,同时也不受轨道交通类型的限制,但其枢纽换乘站点的数量、布局和设计极为重要。合理的换乘枢纽站分布能够减少旅客的换乘次数和时间,提高旅客运输效率,减少铁路旅客集散对城市地面交通的压力。因此,换乘枢纽站的布局和换乘系统的设计是枢纽换乘模式中需要重点研究的问题。
5.体系构建模式选择
由上述3种构建一体化客运轨道交通运输体系基本模式的特点可见,影响构建一体化客运轨道交通运输体系模式选择的因素如下:(1)内部因素包括轨道交通、技术条件和运输组织;(2)外部因素即城市特性,包括土地利用、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环境保护等方面。
将以上影响因素细化,可以得到传统模式适应性、城市位置、铁路现状、铁路新建或延伸走向、城市轨道交通现状及规划、技术条件、运输组织7个因素。
且该径路上没有建设轨道交通线(包括规划后未实施),该线路铁路不繁忙,可以通过对该线路站点进行系统规划和建设,在铁路空闲时段内开行城市列车,铁路替代兼用城市轨道交通功能;如果城市既有铁路延伸线上已建设城市轨道交通,或者在已建城市轨道交通线路方向上有新因素。通过对这些影响因素依次进行判别,可以得出不同情况下既有轨道交通线路改造、新建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构建模式的选择结果体化客运轨道交通运输体系模式选择的流程和结果技术改造或建设,实现共轨运输。
除以上情况外,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可以采用枢纽换乘模式,通过高效的换乘枢纽进行衔接,保证旅客运输的顺畅,使城市轨道交通更多地承担铁路客运旅客集散任务,减小地面交通的压力。
6.结束语
关键词:城市轨道交通;实训基地;运行机制;管理模式
中图分类号:G71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6)27-0059-02
一、引言
区域共享型实训基地是指在某一区域内建立开放的、共享的、合作型实训基地,它建立在区域经济基础上,并服务于区域经济。区域共享型实训基地服务于学校教学,并且在本域内面向社会全方位开放,最大限度地实现资源共享,成为服务社会的窗口、校企合作的载体和产学研结合的平台[1]。
根据交通运输部和辽宁省交通厅相关文件要求,以城市轨道交通实际岗位要求和设备使用、维护要求为基础,辽宁省交通高等专科学校建设了理念先进的城市轨道交通实训基地,已被辽宁省交通厅确定为“十二五”期间交通运输教育与培训重点建设项目。城市轨道交通实训基地意在建立“政府扶持、企业参与、院校主体”三方互动式实训基地,实现城市轨道交通实训基地利用最大化,实现行业管理部门、企业、院校区域共享的实训基地发展新模式。
二、区域共享型城市轨道交通实训基地功能定位
1.教育实训功能。城市轨道交通实训基地以实施“教、学、做”一体化教学模式入手,包含运营仿真综合实训室、列车驾驶仿真实训室、模拟驾驶实训室、车站控制实训室、车辆段信号楼实训室、OCC实训室、车站业务实训室、票务实训室、AFC与PSD拆装实训室、PLC控制实训室、转辙机实训室、联锁设备实训室、公共基础实训室等十三个实训模块,可涵盖行车、乘务、站务、机电、通号等五大岗位群技能实训,实现学校无缝对接企业岗位群。
2.培训功能。城市轨道交通实训基地建设起点高,设备先进,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城市轨道交通行业发展的先进水平,完全具备条件成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员工及相关高职院校教师培训基地。根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岗位群技能要求,城市轨道交通实训基地制订了完善的培训体系。实训基地也可向开设城市轨道交通相关专业而又缺乏实训设备的高职院校学生提实训培训。
3.技能大赛功能。随着我国大力发展城市轨道交通行业,国内开设城市轨道交通相关专业的高职院校也随之增多,各级城市轨道交通技能大赛也相继设立。城市轨道交通实训基地功能完备,具有与企业实际最为接近的行车、驾驶、客运、机电、信号实训设备系统,可承接国家级、省级等各级别城市轨道交通职业技能大赛。
4.决策、技术支持功能。城市轨道交通实训基地可为政府承担城市轨道交通行业管理体系建设、城市轨道交通企业设备维护标准、城市轨道交通从业人员准入资质、城市轨道交通试运营评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评估等行业管理支持;为企业提供行车组织、列车驾驶、客运管理、机电与信号设备维修维护等岗位工作效率与方法改进措施。
5.职业资格鉴定功能。城市轨道交通实训基地可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城市轨道交通机电技术、城市轨道交通通讯与信号技术等专业群所面向的职业岗位提供职业资格鉴定,设置考核模块,建立试题库,并完善相应的考评体系,进而推进地区城市轨道交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三、区域共享型城市轨道交通实训基地运行模式
1.教学培训“五个合一”运行模式。城市轨道交通实训基地教学培训课程体系以企业岗位技能要求为基础,专业课程体系由理论+实践课程构成,实践课程比例不低于50%;所有专业教师完成沈阳地铁企业实践,基本达到企业一线员工技能水平;实训基地建设真实还原企业生产一线设备及工作场景,各实训室均可实现理论讲授及实践教学相结合功能;实训基地创新管理模式,由精通设备的专业教师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理实课程考核均以理论+实操的考核模式进行,实现了教学理实合一、教师理实合一、教室理实合一、教研室实训室合一、考核理实合一。
2.相关制度。通过探索政企校三方共建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互利共赢的区域共享型城市轨道交通实训基地运行机制,制订三方共建实训基地相关制度。制定《实训室设备管理规定》、《实训教师管理规定》、《实训室学员守则》、《实训室设备维护保养规定》、《实训室使用日志》、《实训室钥匙取还规定》、《实训室安全卫生管理规定》、《实训教师工作考核办法》、《实训教师教学质量评价标准》、《学员实训考核标准》等规章制度。系列规章制度的建立有利于城市轨道交通实训基地实训设备的管理、保养、维护及实训的标准化、流程化、规范化。
3.培训体系。根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岗位培训实际需求及高校教师实践技能进修需要,建立一套具有针对性的培训课程体系、培训管理体系以及培训实施体系。
培训课程体系包括入职培训、岗位培训、专业知识和专业技术培训、管理和领导技能培训等一系列具有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企业特色的培训课程;培训管理体系包括培训制度、培训政策、培训职责、培训信息搜集反馈与管理、培训评估体系、培训预算及费用管理、培训与绩效考核管理等一系列与培训相关的制度;培训实施体系包括确保培训制度实施,并通过培训活动的有效组织和落实、跟踪和评估、改善和提高,体现培训价值的一整套控制流程。
四、区域共享型城市轨道交通实训基地管理模式
1.实行“5S”管理标准。城市轨道交通实训基地以“整理、整顿、清扫、清洁、素养”“5S”理念为管理标准。日常管理过程中秉承建立规范,有章可循;依据用途,整理现场;制作标识,整顿现场;清扫现场,防止污染;建章立制,以“5S”约束人的行为的原则进行日常管理。
城市轨道交通实训基地各实训室用黄色标识线明确设备、物品区域;在醒目墙面粘贴实训室规章制度,让每位学员及教师都能清楚地看到,并能将规章制度落到实处;用告示板写明各重要仪器设备的操作流程图;用提醒板提醒学员必须完成的实训操作要点、目的要求、注意事项、考核细则等。在具体实训过程中,规定学员实训时要对号入座,实训后学员要按要求整理实训器材,将器材置于标识规定地方,并及时填写设备物品使用情况记录表。实训结束后,对实训室进行清扫,建立清扫标准,并将责任落实到人。通过持之以恒地坚持5S管理,引导各级人员养成良好的习惯,使清洁、有序的实训室现场成为日常行为规范的准则,同时提高各级人员的素质,进而使实训室管理水平上一个新的台阶[2]。
2.流程化管理模式。科学、严谨的流程管理体系并保持这些流程得到有效执行、控制和管理,对实训室的高效使用及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实训室日常的工作遵从特定的规程,体现过程的一致性、规范性和系统性,从而将复杂的工作程序化、将每一环节标准化,以达到工作行为的同一性,确保实训室的管理的标准性和高效性[3]。
城市轨道交通实训基地建立了《实训室管理流程》、《实训室钥匙取送流程》、《实训室设备检查流程》、《实训室安全管理流程》、《实训室财务管理流程》等流程管理制度。
五、结论
区域共享型城市轨道交通实训基地良好的运行机制及管理模式将有利用提高实训设备利用率,最大限度达到资源共享,增强学校的办学实力,扩大社会影响力。通过对城市轨道交通实训基地的政企校三方共享建设,形成协同效应,从而提升地区城市轨道交通行业职业教育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1]金燕.连云港区域共享型物流实训基地的建设研究[J].物流工程与管理,2014,(9):239-241.
关键词:城市轨道交通;网络化;运营
1 城市轨道交通网络化运营的特征
1.1 网络结构具有复杂特性
这具体有三方面的表现,第一:环线同其它的放射线或者直径线相交,且在环形上形成了许多的换乘式车站。第二,城市轨道交通其超长线路与郊区、市中心、市区、副中心相连接,主要用来服务相关的通勤交通。第三,许多的轨道交通是在既有的铁路线上演化而来,但与铁路的功能定位又不尽相同,但二者资源可进行有效整合。
1.2 运营的需求具有多样性质
由轻轨、地铁及其它的系统所构成的城市轨道体系具有不同的功能、客流特点和技术条件,因而其网络系统的制式、功能及中线路形式也必将具有多样化的特性。此外,由于当前网络化所致的系统互通管理及乘客换乘等要求,其运营管理也呈现出多样化态势。
2 城市轨道交通在实行网络化运营的过程当中所必须关注的相关问题
2.1关于标准化的问题
从宏观的角度来看,要想实现城市轨道交通的标准化,就必须包含以下方面:第一,在交通网络系统中的制式要进行协调统一。第二,各专业的交通系统所运用的技术标准也应统一。但从具体的运营及建设的过程来看,要想实现城市轨道交通网络的标准化,首先就必须将运营需求的固化和统一,依照统一的标准化运营需求,形成标准化的技术接口与设计技术,并在此基础之上,建议包括维修规程、调度管理规程以及验收规程等一系列的标准运营管理模式。
再者,由于不同路线其同一系统与一条线当中的各个系统都是单独建设的,因此就会导致交通运营阶段不同阶段不同标准的标准不统一的情况出现。这不但致使交通维护和运营的管理难度不断加大,而且也会加大备品备件的数量及种类,从而增加网络运营成本。因而在第一条轨道建设之时,就应从全局的角度,依照专业的需求标准,且据此确立网络建设的专业间接口与技术标准,在交通运营的阶段就建立起一套全网络的维护及运营标准[2]。
2.2网络系统的专业匹配与集成化问题
一般来说,在城市轨道交通网络化运营的过程当中,其专业间的系统及功能设计的不相兼容以及系统本身功能的不完善性的根本就在于系统集成化原因。在系统的建设过程当中,由于本身各自的专业分工不尽相同,相关的专业人员往往强调的是各自专业方面的重要性,各自为政的现象也屡见不鲜,对于交通网络的集成管理及专业接口的管理也相对较为薄弱,由此类似专业功能的不兼容现象也常会产生。因此,必须要使用集成化的系统,以此来打破的壁垒与界限。
2.3关于国产化的替代模式
国家规定我国的轨道交通建设的国产化率必须超过70%,但就目前的状况来看,有些系统的核心技术及关键设备仍没有完全被掌握,这也对轨道交通的运营的可靠性及安全性直接构成了影响。加之当前各项设备系统的发展也呈现日新月异的态势,各类产品其更新换代的周期也随之缩短,许多具有先进性质的产品不断运用到当前轨道交通建设之中来。因此,我们更应在交通设备的维修及替代方面下足力气,多花功夫。只有如此,方能从根本上改变由于传统技术更新换代而带来的备件缺失的情况。
3 城市轨道交通网络化运营的组织方式和实施技术探讨
3.1 城市轨道交通网络化运营下的行车组织和实施技术探讨
(1) 要制定灵活的路网列车运行方案。通过换乘点的设立将相对独立的轨道交通线路衔接起来,形成城市轨道交通网络,换言之,城市轨道交通网络化运营很大程度上是通过换乘点实现的,因此,换乘点布局的科学合理直接关系着轨道交通网络的运行效率。由于城市功能区位的划分,不同轨道交通线路所对应的客流需求时空分布特点也有所不同,因此,要根据城市不同区位人们出行的不同需求制定灵活的路网列车运行方案,如在城市中心区,人流量较大,乘客需要高频率的服务,可采用短间隔、各站停车的运行方式;而在远郊地区,乘客更期望的是提高列车运行速度和延长运营时间,可采用长间隔、列车交错停车的运行方式。从而提高轨道交通的运行速度,使方案的质量和自动化编制水平得以提高,以有限的设备资源尽可能满足复杂的客流条件和需求。
(2) 要编制网络化运行图,它是指导城市轨道交通运输生产和体现客运服务质量的技术文件。应通过优化首末班车衔接方案,将网络合理分区,采用灵活的运行图编制模式,增加编制运行图的弹性约束条件,从而解决运行图编制的滞后性与逐渐增长的客运服务需求之间的矛盾,使有限的轨道交通运输资源满足城市客流时空分布不平衡性的需求,利用先进计算机系统,降低列车运行图的铺划难度,大力提升运行图自动化编制水平的技术。
(3) 要做好城市轨道交通网络化运营条件下的调度工作。制定科学严密的调度工作是实现列车运行计划的重要保障。由于城市轨道交通网络化运营条件下,不同的轨道线路在多处重叠交汇,如果调度中心没有准确及时的信息汇总,一旦一个站点或线路出现问题,将很快蔓延波及到其他相交线路,甚至造成整个轨道交通运输的瘫痪,因此,通过对单线调度工作进行有序整合和分层管理,调度指挥中心掌握准确完整的信息,及时对突发事故做出正确反应,才能保证城市轨道交通网络的安全、均衡和高效的运输。
3.2 城市轨道交通网络化运营下的客运组织和实施技术探讨
(1) 应形成以提高服务质量为出发点的客运服务理念。城市轨道交通属于服务行业,提高服务质量是客运服务的主要内容。随着城市轨道交通网络化运营,其运力和运量将大大增加,因此,城市轨道交通应注重提高服务质量,吸引客流关注,不仅能降低运营成本,提高经济效益,而且有利于提高民众生活品质,逐步完善城市功能,对于保护环境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2) 应注重改善乘车环境。运营组织工作不仅要注重运输质量,更要注重经营质量,应关注乘客感受,通过市场调查和实地考察等渠道了解乘客结构及其需求特征,为不同区位的乘客设计方便合理的乘车路线和换乘方案,缩短换乘等待时间,满足乘客多方面多层次的需求。同时,还应注重通过改善换乘通道和候车设施、美化站厅结构、加强车站诱导系统功能、及时网络化运营信息等方式,改善乘客乘车环境等措施,提升轨道交通运输方式的竞争力。
(3) 要建立完备的网络化运营客运服务指标体系。通过深入研究网络化客运服务管理体系,研究换乘站的换乘服务标准,建立并不断完善客运服务质量评价体系等措施,来形成科学严谨的客运服务管理,提升工作人员的服务质量,加强对客运服务的考核,使客运服务总体得到提升,从而形成良性循环,促使城市轨道交通网络化运营更快更好的发展。
4 结语
总之,随着对城市轨道交通网络化运营的研究和探讨。我们应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和学习,从而为提高城市轨道交通网络化运营效率和质量做出更大的贡献。
参考文献:
[1]任雪松.城市轨道交通网络化运营需关注的法律问题[J].城市轨道交通研究,200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