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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概念与特征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概念界定一直是理论界讨论的重点,也是研究民间文学艺术保护与利用时遇到的一大难题,基于其内涵较为丰富,各种不同的有关规范性文件中对其表述也不尽相同。《突尼斯示范著作权法》对其定义为:“在本国境内被认定为该国国民的作者或种族集体创作,经世代流传而构成传统文化遗产基本组织部分的全部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的《保护传统的民间文化建议案》将其界定为:“来自某一文化社区的全部创作,这些创作以传统为根据,由某一群体或一些个体所表达并被认为是符合社区期望的,作为其文化和社会特性的表达形式,它的准确和价值通过模仿和其他形式口头相传”。我国现行法律并未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定义做出具体规定,学界对其定义众说纷纭,如刘春田教授认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通常既没有确定统一的版本,也没有明确特定的作者,是由某社会群体创作的流传于民间的歌谣、音乐、戏剧、故事、舞蹈、建筑、立体艺术、装饰艺术等文学艺术形式。”即某一特定民族或一定区域的人群世代相传,留存于民间的,反映该民族或该区域人群历史渊源、生活习俗、心理特征即所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群体特征、等诸多内容的文化艺术表现形式的总和。吴汉东教授认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指在一国国土上,由该国的民族或者种族集体创作,经世代相传,不断发展而构成的作品。”依据其表现形式的不同,主要可包括以下几类:(1)文学表现形式,如民间故事、诗歌、传说、神话、史诗等;(2)音乐表现形式,如民歌、器乐等;(3)动作表现形式,如民间舞蹈、戏剧等;(4)物质表现形式,如民间工艺品、民间绘画、服饰、雕塑、剪纸、刺绣、编织、蜡染、民间建筑等;(5)其他表现形式。
不管对其如何表述,但通过以上可以看出它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一)主体上的群体性
民间文艺作品的最初创作者可能为个人,但在历史的发展中,民间文艺作品因其所具有的特色而被某个群体所接受,并由该集体不断发展并延续下去。在延续过程中,集体中的每个人都可能因其对该民间文化艺术传承中所做出的贡献成为主体的一部分。因此,我们在说及民间文化艺术的主体时,指的不仅是最初的创造者,更包括了为促进和延续民间文化艺术作品的发展而做出努力的每一位贡献者。
(二)时间上的延续性
民间文化艺术是经世代相传,世代延续而逐步形成的,其本身经历了较长的创作期和发展期。在其创作和发展过程中,融合了各个历史单元特有的文化风格,成为了一种独特的艺术形式。而正由于其时间上的延续性,使得相当多的民间文化艺术具有浓烈的民族色彩,也为保持民族独特性做出了应有的贡献。因此,保护民间文化艺术,也是保护一种民族骄傲和民族感情。
(三)产生上的地域性
民间文化艺术常扎根群众之中,取材来源于群众的生存、生活环境,当地的风土人情和特色都可能渗透于其中,脱离了这种地域环境,也就无所谓民间文化艺术,特有的地域风格造就了独特的民间文化艺术形式。
(四)发展的传承性
民间文化艺术可能是很早就已经创作出来的风土文化,在历史的长河中由一种特殊的集体传承下来。它有着不断变化发展的特征,同时又有着相对稳定的因素,因而逐代流传下来。
二、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现状
(一)外国立法保护
由于各国法律文化的差异,各国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界定和保护情况各不相同,1971年修订的《伯尔尼公约》第15条第4款规定:“未发行的著作物,其作者身份不能证明,但有相当的理由足以认定其为同盟国国家之国民者,该同盟国得依法令指定一有权限之机关代表著作人,并在同盟国行使及保全著作人之权利。”虽然该条中并没有“民间文学艺术”的称谓,但在尽可能广泛的法律意义上则认为民间文学艺术包括大多由身份不明但被推定为某特定国家国民的作者创作,从这方面讲可以把“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理解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该规定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创造了国际法依据。非洲知识产权组织(AIPO)在1999年修订的《班吉协定》附件中列举了应受版权保护的作品,明确规定包括“民间文学艺术表达和由民间文学艺术演绎的作品”,同时引进了“付费公有领域制度”以解决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过保护期的问题,该公约是第一个保护民间文艺的区域性条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于1982年在日内瓦举行的专家会议上通过了《关于保护民间文学艺术表达形式以防止非法利用和其他有害行为的国家法律示范法》,该法把“民间文学艺术表达”从著作权法中独立出来,为各国的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提供广阔的选择空间。2002年的《太平洋地区保护传统知识与文化表达示范法》第7条2款规定:对传统知识或文化表达的特定使用方式若属于“非习惯性使用”,需获得传统所有权人的事先明示许可,这些使用方式包括:复制、表演或展览、广播、翻译、信息网络传播、制作演绎作品等。还明确规定了上述权利的保护期限不受限制,并对对传统所有权人的权利做出了一定的限制。这些示范法都对民间文艺作品的保护作出了不同程度的保护。
(二)国内保护现状
民间文化艺术作品,作为一种民族个性强烈的文化形式,在我国却处于一种尴尬的地位。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第6条涉及了对民间文化艺术作品的保护,但仅表述为“民间文化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然而,“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却导致民间文化艺术作品的保护规定和方法迟迟未出台。1984年文化部颁发的《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第10条曾经对民间文艺作过保护规定,但是其保护的主体是整理者和素材提供者,并非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真正的所有者,即创作、发展、保存这类文化遗产的社会群体。因此,我国对于民间文化艺术作品的保护并没有具体的立法。有部分省份虽然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上交代了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问题,但由于是地方立法,具有很强的地域性,并不能代替专门性立法。可见,我国对于民间文化艺术作品的保护明显存在缺失。
由于没有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的全国性系统性的立法,当中国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被其他国家滥用、无偿利用的现象不断出现时,我们很难依据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如南北朝民歌《花木兰》被美国好莱坞制作成电影,在全世界发行,获得了巨额的商业利益。他们通过改编,获得了被改编以后作品的著作权,但原始作品的实际所有者中国却没有得到应有的回报。
三、当前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法律保护的难点
我国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不足,其原因也是多方面的。主要体现在以下点:
(一)权利主体难确定
根据传统的知识产权理论,主体明确的一般作品,权利归于其作者。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则是由某一民族或区域的群体经过不间断的模仿、创作并完成、流传下来的特殊作品,而不是在某一个特定的时期即时创作出来的,很多情况下难以确定具体的创作者,因此其权利主体往往是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群体,带有不确定性。所以,很难把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主体确定给任何一个参与创作的个人。用传统知识产权法的观点无法确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权利主体,因而也无法对这些主体权益做到切实的保障。
(二)独创性难确定
知识产权制度一般将独创性作为是否将客体纳入其保护范围的条件,一般作品完成后,其独创性的内容大多已固定,不易改变。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通常是以传承的方式得以保存的,对其独创性该如何认定,法律尚未明确规定,这给认定工作带来困难。同时,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经过长期的传述、不断改编的,是不固定的,因而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知识产权出现纠纷时,由于对创造性的要求不一致,影响了权利人实现其权利。
(三)权利性质难确定
根据TRIPS协议的规定,知识产权是一种私权其核心价值在于界定人们智力成果及相关成就所产生的各种利益关系。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由于是集体创作的成果,往往存在于“公有领域”,由于其主体难以界定的“集体性”,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与一般知识产权客体相比,具有了更多的公权的性质,事实上已经属于“公权”的文化产品,任何人难以对它主张专有权。如果以私权方式对其进行保护,就限制了其流传;但如果采用公权的保护方式,则难以保障权利主体的利益。因此,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立法中必然面临着是公权还是私权的定位和选择。
(四)保护期限难以确定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形成是一个处在无限创作与传承的过程,其所具有的延续性特征,使其处在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因此无法判断其何时创作、何时发表。而且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经历了长期的历史发展,每一历史单元都赋予其不同的时代内容,以致日积月累而产生根本性改变的可能。现存的作品并不是古老的版本,而是历经数次创新、集成的结果,因此难以适用固定的保护期限对其进行保护。
(五)世界范围内未形成一致意见
世界范围内就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尚未形成一致意见,各国国内法的立法保护也不够成熟,这更为我国的立法增添了难度。可以说,目前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状况并不乐观,制定和完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相关立法迫在眉睫。
(六)传承主体缺失
民间文学艺术的原生环境受到现代知识的不断侵蚀,民间文学艺术对于艺术地域部族群体中的年轻人缺少新颖性和吸引力,他们更喜欢快节奏的现在网络文化,这也就使得民间文学艺术的掌握者大都是老年人,出现传承后继无人逐渐失传的局面。
四、完善对民间文化艺术作品的保护建议
(一)引进集体管理制度
民间文化艺术作品由于其群体性的特点,权利主体不可能是单个人。所谓民间文化艺术集体管理制度,就是指民间文化艺术权利所有人在无法行使版权、邻接权,或者行使权利存在实际困难时,将其权利授予版权集体管理机构,由该组织代为行使和管理,权利人享受由此带来的利益的一种制度。由集体代为管理,可以更好地维护权利人的权利。这是由于多数情况下权利人不知道侵权事实的存在,即使知道侵权事实的存在,出于诉讼成本的考虑,也很难逐一去主张权利,且一一主张权利容易造成混乱,更不利于权利的维护。采用集体管理组织的形式无疑可以弥补以上的某些不足。
(二)明确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内容
结合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自身特点,其著作权内容应主要包含注明作品来源权、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完整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这四种权利。
(三)明确民间文化艺术作品的保护期限
很多人认为民间文化艺术作品随着时间流逝已经不受保护,所以更加肆无忌惮。需要明确的是,因民间文化艺术作品具有延续性和传承性等特点,难以适应著作权保护的时间性要求,因此,对其进行任何期限上的限制都是不恰当的。
(四)地方政府应强化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意识
保护、继承和开发利用民间优秀传统文化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有机组成部分。地方政府应充分认识到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重要意义,鼓励对民间文学艺术的收集和整理。明确和批准本地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权利归属和范围划分;创办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民间组织,促进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有效保护。参考文献:
[1]春田.知识产权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9.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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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刘胜红.再论民间文学艺术权[J].中央民族大学学报,2006(33):45-47.
[4]刘涛.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J].甘肃行政学院学报,2005(53):71-73.
[5]吴烈俊.我国民族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J].西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5):191-195.
【关键词】民族民间文学作品 著作权 平衡 保护
随着现代网络科技的发展,世界文化交流融通越来越便捷,而个性化、多样化的民族民间文化正犹如城市的风景,逐渐被统一化、制式化。对待民族民间文化,是任其自生自灭还是予以保护?如果对其予以保护,必然涉及成本问题,是否得不偿失?在对这些问题的思考中,应该意识到,民族民间文化是我国的一项“比较优势”,具有巨大的开发价值。中国历史悠久、民族众多,至今还存在很多相对落后和封闭的区域能够“原汁原味”地保存我们底蕴丰厚的民族民间文化。在文化领域,只有个性的才更鲜活,才更有价值,因此这一丰富的资源,正体现了我国文化上的“比较优势”。我国在“自主知识产权”的拥有及利用上并不占优势,因为发明专利、商标、软件等知识产权主要为西方发达国家所掌握,所以,我们就更应将目光投向自己占据比较优势的项目上,重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即使对民族民间文化进行保护可能需要付出成本,但对其进行开发利用且利用得当,就能创造更为可观的价值。比如美国迪斯尼上映的中国元素的动画片《花木兰》《龟兔赛跑》《功夫熊猫》等,均选取了我国民族民间文化中的优秀题材,并获得了商业的成功。况且,就成本论成本,我们亦认为,只要制度设计得当,成本是可以得到控制的,对民族民间文化的利用将更加科学有序。因而,在对民族民间文化进行保护时,对其保护制度的研究,就成为一个非常重要的课题。在此,本文将选取民族民间文化中的精粹——民族民间文学作品,就其著作权保护法律制度的相关基础理论问题进行探讨。
一 民族民间文学作品的界定
1.民族民间文学作品的概念及内涵
对民族民间文学作品进行界定,首先涉及到什么是民族的问题,对此学界向来没有统一的认识。认为,民族是“人们在历史上形成的一个有共同语言、共同地域、共同经济生活以及表现于共同文化上的共同心理素质的稳定的共同体”。以该定义为基础,我们认为民族民间文学作品是指通常情况下作者不明确,且没有固定化的有形载体,但有充分理由推断出自某社会共同体并世代流传的属于民族文化遗产的艺术作品。
在世界立法例上,对民族民间文学作品所采用的称谓和对其内涵的理解不尽相同。有的定义为“民间文学”,如较早在“跨国版权法”中保护民间文学的非洲知识产权组织,该组织认为,受版权法保护的民间文学包括:“一切由非洲的居民团体所创作的、构成非洲文化遗产基础的、代代相传的文学、艺术、科学、宗教、技术等领域的传统表现形式与产品。”在这一定义中,民间文学的范围是十分宽泛的;有的定义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如俄罗斯1993 年7 月的《版权法》,并且将这类作品的范围划得较为狭窄;还有称为“土著居民的艺术作品”、“通俗文学”、“俗文学”......而我国的著作权法将这部分作品的名称界定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事实上,考察立法目的,不论该类立法所采用的名称是什么,我们认为这都是对民间文化资源的界定,是对应于版权法上的作品的。版权法上的作品均是对现有知识的一种具有新颖性的思想表达方式,而民族民间文学作品即为“现有知识”中的一种重要资源,如果说版权法的作品是“流”的话,民族民间文学作品则为“源”。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尤其是第三世界国家立法保护民族民间文学作品,正是对“源”与“流”公平分配问题上的重新思考。这一来自于第三世界国家的声音已为国际社会所重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于2000 年成立了“知识产权与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艺政府间委员会(以下简称IGC)”,以讨论“产生于遗传资源的获取和惠益分享、传统知本文为2007~2008 年度云南省学习十七大精神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民族民间文学作品之著作权保护研究》课题的阶段性成果识(不论是否与遗传资源有关)的保护、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的保护中的知识产权问题”。迄今为止,IGC 的调研成果之核心内容就是为传统知识(TK)和民间文艺(TCEs)。而本文所探讨的民族民间文学作品,其内涵正与IGC 所提出之TCEs 所契合。
2.民族民间文学作品的外延
同民族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定义一样,由于其目种实繁,其范围的界定至今也尚无具有公信力的标准,根据《保护民间文学表达形式、防止不正当利用及其侵害行为的国内法示范法条》第二条的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主要包括下列内容:(1)口头表达形式,诸如民间故事、民间诗歌及民间谜语;(2)音乐表达形式,诸如民歌及器乐;(3)活动表达形式,诸如民间舞蹈、民间游戏、民间艺术形式或民间宗教仪式(这些形式不论是否已经固定在有形物上);(4)有形的表达形式等。
二 著作权保护的涵义
著作权,也称版权,是法律赋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民事主体的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是作者基于对特定的作品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是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对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等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权以及全面支配该作品并享受其利益的财产权的总称。
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两项内容。著作权法中的人身权不同于民法概念上的人身权。这种权利是与作者人身密不可分的。从人身权的起源看,18 世纪末,在资产阶级的天赋人权思想的影响下,德国著名哲学家康德等人提出了作品是人格权、人身权的一种延伸权利的观点。可以说,人身权是人权观在著作权领域的体现。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是指能够给著作权人带来经济利益的权利。这种经济利益的实现,要依靠著作权人对作品使用才能获得。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的财产权是指著作权人通过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摄制或者改编、翻译、汇编等方式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以及许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
1.著作权保护的目的
研究著作权保护目的的重要的法律依据即著作权立法,综观世界各国法律中著作权保护的目的,我们发现,不同国家有不同侧重。大陆法系国家著作权保护的首要目的是保护作者的权利,著作权甚至被称为作者权,例如德国《版权法》一开始便有保护作者人身权的条款,并规定人身权不得转让;而英美法系国家除了重视对作者权利的保护以外,对其他利益主体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也同样看重。以美国为例,其《宪法》的著作权条款,从立法和司法方面考虑,授予作者著作权在美国被看成是服务于鼓励智力作品的创作,而最终使公众受益。从理论上说,至少公共利益优先。
我国《著作权法》开篇第一条明确指出,制定著作权之立法目的是“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有学者将该立法目的分为两个层次,认为著作权保护的直接目的是保护作者的著作权及相关权益,但终极目的却是为了有利于作品的创造和传播,以促进社会整体利益。对于这样的理解目前已不为学界主流观点所认同,法条的文意解释并不能得出两个递进层次的立法目的关系,我们认为,著作权保护的目的在于协调和平衡两种法律所同等尊重的价值——作者利益和社会的公共利益。
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一规定表明,作品著作权的原始归属一般是作者,除非法律有特殊的规定。事实上,“著作属于作者”是各国著作权法确认著作权归属的一般原则。保护作者利益,从理论上看,是著作权领域对人权的保护。作品是作者创造性劳动的成果,作者通过劳动获得了对作品的产权,由此获得法律的保护。根据洛克的观点,“只要他使任何东西脱离自然所提供的和那个东西所处的状态,他就已经掺进他的劳动,在这上面掺加他自己所有的某些东西,因而使它成为他的财产。”而生命、自由、财产等即为人权的必要组成。从实践上说,对作者权益的保护,能够转化为作者创作的动力,激励作者的创造性劳动,从而促进社会的文明发展,这就转向了著作权保护的另一目的——增进社会公共利益。为了达到该二元利益平衡的目的,《著作权法》设置了种种法律制度。首先,法律承认并保护作者对作品的专属性,在某种程度上,或者说,是一种垄断性利益,但同时,为了使公众能够接触并使用该作品,保护社会的公共利益,法律又对该垄断性权利进行必要的限制,设置了诸如著作权的保护期限、著作权的合理使用、法定许可等制度。
2.作品著作权保护的基本法律原则
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应当符合下列原则:(1)思想与表达相区分原则,即著作权保护的对象限于通过一定载体表达出来的作品,而不延及思想、工艺、操作方法或数学概念之类;(2)独创性原则,该原则要求作品应由作者独立创作,能够体现作者的精神劳动和智力判断,而非简单的摹写或材料的汇集;(3)平衡原则。如上所述,著作权法立法的目的是为了平衡作者和社会利益,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因此,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不应当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三 民族民间文学作品著作权保护之制度设计
根据上述对著作权保护的论述,我们发现,现有的著作权制度在对民族民间文学作品保护上会产生很多问题,比如,著作权的一般主体是作者,但民族民间文学作品在通常情况下作者不明;民族民间文学作品的保护期限如何认定等,基于此,有必要在著作权法的框架下,就民族民间文学作品的保护进行新的法律解释。
1.民族民间文学作品著作权保护之可能
正是由于民族民间文学作品著作权保护之种种困境,有学者提出,应该脱离著作权法,创制新的法律制度以保护民族民间文学作品。笔者不同意这种观点,认为著作权保护的是民族民间文学作品私权中的一个领域,利用现有成熟的版权制度进行保护具有可行性,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民族民间文学作品除此就没有其他的保护方式了,事实上,对民族民间文学作品进行法律的保护是多层次的,著作权保护只是其中的一个方面。
(1)民族民间文学作品的性质决定其著作权保护的可能性。
知识产权与其他权利相区别的关键在于,其保护对象为非物质性的信息,具有不同于物质财产的重要特点:①是一种精神财富,可以永久存续;②必须以一定的物质形式表现出来;③可以被有形载体固定并无限复制或重复使用;④可广泛传播;⑤可以同时被许多人使用;⑥不能用控制物质财产的方式控制。考察民族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本质特征,正与信息的特征相契合,这就成为知识产权制度可以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保护的前提条件。当然,也不是所有的信息都是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能成为知识产权保护对象的信息还必须具有商业价值,能为民事权利主体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即为一种专有权、对世权。
民族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商业价值是显而易见的,这里不再赘述。要探讨的主要问题是,对这类信息的权利能不能成为一种对世权、支配权。根据对民族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定义,该类作品虽然通常情况下作者不明,但却有充分理由推断出自某社会共同体,因而,如果将创作该类作品的社会共同体视为一个整体,该群体对其作品所享有的权利就是群体之外的任何人都不得侵害的,即其权利的效力可以对抗群体之外的一切人,为该群体所专有,是一种对世权。故,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只要是具有独创性的智力创作成果,并通过一定载体所表达,不损及社会公共利益,就能为《著作权法》所保护。
(2)我国立法思路决定民族民间文学作品著作权保护的可能性。我国《著作权法》第六条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由此可知,在立法的思路上,法律已经明确,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我国著作权保护的客体,但鉴于其特殊性,具体的保护办法又由国务院以行政法规予以规定。中国自20 世纪就一直组织进行相关的立法工作,国家版权局在其他部委的支持下于1996 年起草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第一稿,该稿得到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肯定。2002 年后,在1996 年基础上国家版权局又起草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第二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务院2007 年立法工作计划的意见〉和〈国务院2007 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及《2007 年中国保护知识产权行动计划》要求,2007 年9 月,国家版权局成立《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起草工作小组。目前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的立法工作已经列入国务院立法计划当中。
具有几百年历史的《著作权法》,是现代社会迄今创设的一种较好的平衡个人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的制度工具。只要稍微拓宽一点思路,将其用于平衡社会中的群体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应该是可行且有效的。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著作权保护,不但可以利用原有的立法资源,节约立法成本,而且还可以借鉴著作权制度中已经积累的丰富经验。从这种意义上说,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又是必须的。
2.民族民间文学作品的主体
(1)民族民间文学作品主体的确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就主体而言,一般具有不特定性。这种“不特定性”就造成了著作权保护的困难。仅就学者们提出的各种建议而言,至少包括以下几种:国家、民族和社区等。
第一,国家著作权人。笔者认为,将国家笼统地认定为民族民间文学作品的主体并不妥当。
首先根据TRIPS 的规定,知识产权是一种私权,其核心价值在于界定人们因智力成果及相关成就所产生的各种利益关系。直接将国家作为民族民间文学作品的主体,有公权与私权争利之嫌。另外,既然已经明确,《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应该是《著作权法》的下位法,其就应该遵循著作权法的基本原则,是对民族民间文学作品的一种私权保护方式。因此,学者提出,将国家视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权利主体这种具有浓厚国有制色彩的构想是需要审慎对待的。
其次,如果笼统地把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权利主体确定为国家,虽然在实践中便于操作,而且可以突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法律保护的主要作用——对抗由域外人士实施的、利用民间文学艺术营利,但却不给予其发源地人民任何回报的利用,避免文化资源的流失。但应考虑到,不合理利用并不局限于域外人士,还可能包括本国的、创作群体外的其他个人或组织。由国家统一行使权利的效率,可能不如由熟悉当地文化背景,与传统资源休戚相关的创作群体自行享有权利、行使权利、维护权利的效率高。当然,在特殊情况下,亦不排除国家作为著作权人,我国著作权法对此也有规定。就民族民间文学作品来说,如作品的创作流传出自哪个具体民族或地区不能确定,或者尚有争议,可以由国家作为作品的著作权人。
第二,社区著作权人。在民族民间文学作品的归属问题上,主要有两种认定方式,即地区或民族,例如,中国三大英雄史诗之一的《格萨尔王传》,谁都必须承认它是属于藏族的,同样,彝族的《阿诗玛》、傣族的《召树屯》、白族戏剧吹吹腔、蒙古族萨满祭词......其民族归属是十分明了的。当然,还有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除以民族外,还根据地理范围划分归属,如田林壮剧,流传于广西百色地区;马隘壮剧,流传于广西德保县马隘等地;富宁壮剧,源于云南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富宁县。而“社区”一词是1887 年德国社会学家滕尼斯(F. Tonnies)提出的,不同的学者根据自己研究的需要,从不同层面、不同角度对社区进行了界定,没有公认的定义。因此,笔者以“社区”概括之。本文所指社区,即民族民间文学作品产生并流传的某一个地区或某一个民族群体。
(2)著作权集体管理。以社区作为民族民间文学作品的主体,虽然易于界定,且能鼓励各民族或地区整理保护自由的民间资源,但社区人数众多,权利行使效力必然低下。根据美国奥尔森的“集体行为理论”,“有理性的、寻求自我利益的个人不会采取行动以实现他们共同的或集团的利益”。如果别人采取了积极的行动,他自己亦不会排除于此共同利益(集体产品)之外的,而且如果别人付出成本,自己可以“搭便车”,坐享其成,何乐不为!故大集团比起小集团来,不能更有效地组织起集体行动。因此,在民族民间文学作品领域,和主体的界定相伴,必须提出此类作品著作权的集体管理办法。
我国《著作权法》第八条规定了著作权的集体管理制度,实践中,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如中国音乐作品著作权协会、中国文字作品著作权协会等已经在很大程度上起到了保护著作权人利益,并促进社会公众著作权意识的目的,其运作方式可以为保护民族民间文学艺术提供有益的借鉴。具体说,应该成立非政府的民间组织来代为行使民族民间文化的相应权利,以切实保护民族民间文学艺术发源地(族群)的集体利益。非政府组织依照法律规定成立、运作,代表民族民间文化发源地(族群)对非发源地或族群之外的人使用、利用该民族文化依法行使相应许可行为或收取合理费用,代表参与诉讼、仲裁等活动。其收取的费用用于该民族文化的保护与传承。
(3)整理人、记录人的著作权人地位。整理人、记录人在=民族民间文学作品的抢救、传承和保护工作中意义重大,但笔者认为,整理人、记录人不能成为民族民间文学作品本身的著作权主体,因为民族民间文学作品是群体性劳动的成果,只能由相应社区成为其著作权主体。至于整理人、记录人如果在完成作品的时候付出了较大的创新性劳动,形成的则是基于民间文化之“源”的创作,是现行《著作权法》第九条所规定的“作品”,其自然启动现有版权机制进行保护,但已不是对“民族民间文学作品”著作权的保护。如果整理人、记录人只是忠实记录或稍加整理,没有创造性劳动的付出,对他们的保护或资金支持,则不在著作权法考虑的范畴,而是大的文化保护法应该考虑的。
3.民族民间文学作品著作权的保护方式和权利内容
(1)民族民间文学作品著作权的保护方式。鉴于民族民间文学作品主要是通过世代相传的方式在某一群体存续,其内容持续处于动态发展过程中,因此,为了明确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范围,可以采取登记制度作为该类作品著作权的产生方式。我国国家版权局1994 年12 月颁布了《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通过作者自愿的登记行为,对其著作权进行形式上的确认,以进一步明确著作权的归属,在发生著作权纠纷时也可作为初步证据,从而最终达到维护作者和其他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目的。该办法可作为民族民间文学作品著作权保护方式的法律依据,而这实际上是与该类作品的国际保护方式相协调的。国际上对于该类作品的保护也采取了诸如登记、认定等一系列制度,例如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人类口头及非物质遗产优秀作品”的评审规则中,专门制定了作品的申报制度,其中规定申报的作品需附有作品所有者个人或群体认可的文字、录音、录相或其他证明材料,无此等证明者不可申报。
采取登记制,一方面,可以明确作品的归属和具体范围;另一方面,可以促进权利主体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挖掘、整理工作,有利于国家对有重大价值的文学作品进行管理,尤其是涉外使用的管理。
(2)民族民间文学作品著作权的内容。民族民间文学作品著作权保护的目的在于,一方面,从法律上建构文化领域“资源”和“创新”公平的分配机制,保障文化资源在被使用的情况下获得合理的报酬;另一方面,以著作权保护的方式,从精神和经济两方面激励对民族民间文学作品的抢救性保护工作,明确作品的范围和内容,以利于作品的传播,弘扬中华传统文化。因此,著作权保护的目的之一:“鼓励作品的创作”,就显然不适用于民族民间文学作品,这就决定了民族民间文学作品著作权的范围和行使方式的特异性。
民族民间文学作品的著作权也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两个部分,就人身权来说,笔者认为其范围只应包括署名权、发表权和修改权,而不包括保护作品完整权。因为要抢救和保护民族民间文学作品,就必须鼓励对作品的收集整理行为,以及在此之上的创新,而保护作品完整权显然与该类作品的保护方式相冲突;就财产权来说,笔者认为其行使的方式上不应包括许可使用。民族民间文学作品应强调自由使用,只要注明作品的出处,尊重著作权人的精神利益,并支付相应费用,满足著作权人的财产利益即可使用。
4.民族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期
笔者认为,《著作权法》所规定“作者终身加死后五十年”的保护期限不适用于民族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其一,从理论上讲,如果把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作者界定为作品的创作群体,根据目前著作权法保护期为作者生前加死后五十年的计算方法,只要创作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群体一直存在,作品的保护期也就要一直延续下去,这实际上也就几乎等于无期限保护了;其二,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特性来看,这类作品是代代相传、世世延续的,处于始终动态的发展中,其“创作的阶段性”难于认定,这也决定了该类作品著作权的保护期应该是无限的。
四 小结
通过对民族民间文学作品著作权保护法律制度的思考,我们认为该类作品符合现行著作权法对作品的定义,现行《著作权法》之立法目的、对作品保护的基本原则及保护的方式等均基本适用于对民族民间文学作品的保护。但针对该类作品的特殊性,法律亦应进行相应的调整,因此,应在现行《著作权法》的框架下来建构对民族民间文学作品的保护模式,制定专门法作为著作权法的下位法来具体调整该类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注 释
①郑成思.世界各国的民间文学艺术保护况.cpo.cn.net/zscqb/lilun/t20020708_6772.htm
②管育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探讨. iolaw.org.cn/showNews.asp?id=17767
③田胜立.中国著作权疑难问题精析[M].武汉:华中理工大学出版社,1998:69、308
④ baike.baidu.com/view/4229584.htm
⑤冯晓青.著作权之立法宗旨研究.台湾:月旦民商法杂志,2007(15)
⑥张玉敏.论知识产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知识产权研究(第十三卷).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3:177~180
⑦韦之、凌桦.传统知识保护的思路[DB].cpo.cn.net/zscqb/lilun/t20020702_6427.htm
⑧〔美〕曼瑟尔·奥尔森.国家兴衰探源[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3
毫不客气地说,中学语文课本所选的文学作品,几乎篇篇都是珠玑,从古老的《诗经》到新时期的朦胧诗,从中国的李白、鲁迅到国外的契诃夫、欧亨利,每篇作品都充满了无穷的魅力,是文学中的精品。高尔基说过:“文学是人学”。这些文学作品是与实际社会、时代、人生息息相关的。学生要正确理解、掌握并和这些作品发生共鸣,必须透过作品的表层含义,去理解、领会、感悟作品中的深层含义,来体认文学独有的人生经验和丰富的情感魅力。只有这样,文学作品的审美属性才能彰显出来。
在世界各个民族历史长河的每一个关键时刻,文学艺术都可以给人以勇气和希望,并保证人与人之间正常的情感诉求,进而营构纯洁高尚的人文语境,促进人的人格高扬与发展。而这一切形成的根本都是通过文学教育感染、鼓舞教育受体,使教育受体成为一个个灵魂高贵行为高尚的人。可以说,一个没有文学艺术的民族和社会是不可思议的,而没有文学教育则必然又是一种不健全不正常的教育。因此,为了促进教育受体的身心发展,塑造健康完整的人格,中学语文教学中文学教育对我国当下素质教育的推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那么,当下中学语文教学中的文学教育应如何做呢?笔者认为,应从以下三方面做起。
一、中学语文教学中文学教育的内容应是“美”的艺术品,蕴藉极大的人文内涵
文学在内容上都是反映人的。对文学教育某种情况而言是一种根本教育——人的教育。中学语文教学中文学教育的内容应是文学史上各类经典的作品。既应有古代人的智慧结晶,如《诗经》《庄子》《史记》《唐诗三百首》《红楼梦》等艺术精品里的名篇;也应有反映现代人精神世界的现代经典,如《呐喊》《女神》《边城》《家》《四世同堂》等中的选段。这些经典的艺术作品是我们中华民族文化的载体,蕴藉着整个民族经验、情感和理性的高贵精神。中国这些经典的文学作品中就很好地彰显了中华民族的高贵精神,如在上述的文学作品中有“天下兴亡,匹夫有责”的责任与担当精神;“丈夫不虚人世间,本意灭虏收河山”的爱国主义精神;“兴利除弊”的改革锐取精神;“自强不息”的奋斗不息精神;“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及“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仁爱精神;还有“匹夫不可夺志”的人格尊严的彰显;“舍生取义”、“言必信,行必果”的行为准则;“天人合一”的和谐思想;以及《呐喊》中对“国民性”的批判和“立人”思想的吁求;《女神》中对“个人”、“自由”情感的赞美;《边城》中对道义的担当与职责的歌颂等等。这些精神和准则千百年来为国人传诵不衰,激励人们担当道义,奋发进取。也就是说,这些载体蕴含深刻的人文精神,可以使教育受体受到深刻的思想教育和艺术熏陶。
实际上文学艺术不仅是一个独立的门类,而且还渗透着其他文化要素,并与它们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这些关系极大地彰显了文学作品另一方面的人文性。如中国的“经、史、子、集”中“经”蕴含着关注国家、民族的使命意识;“子”蕴含着“见从己出,不曾依傍半个古人”个性张扬意识;“史”蕴含着的为后世提供借鉴,促使人思考现实的意识;“集”蕴含着对社会人生公正评价意识等等。而“经、史、子、集”在现代看来又是文学经典,这些人文精神要被教育受体较好地接受,完全可以通过中学语文教学中文学教育的这个渠道来完成,并且中学语文教学中文学教育在一切文化领域的教育门类中,最有借鉴意义、传承意义和现实意义。
文学艺术又是语言的艺术。教育受体在被文学艺术的思想所震撼时,同时又被文学艺术“美”的特质所深深熏陶。从艺术的本质特征来看,艺术的首要功能是审美,教育受体在阅读、鉴赏文学作品时,文学作品里美的形象可使教育受体体验到美的愉悦,教育受体的情感经验与文学艺术作品蕴含的情感发生共鸣,教育受体可在美的享受中受到熏陶,并在这种熏陶中潜移默化受到教育,这应是文学教育追寻的最高目标。如教育受体在《鲁滨逊漂流记》可感悟到“一个人的命运掌握在自己手里”的崇高美;在《繁星·春水》、《傅雷家书》等作品中可体验到真挚而深沉的博爱之美;在《边城》中可感受到人对道义的担当,进而体验到人情美、人性美;同时还可对《红楼梦》中的王熙凤、《儒林外史》中的严贡生、《祝福》中的鲁四老爷、《人间喜剧》中的葛朗台、《装在套子里的人》中的别里科夫等,进行另外的一种审美——审丑,认识到应鞭挞假恶丑,讴歌真善美。
二、中学语文教学中文学教育的主体应是具有较高修养的可为楷模的人,有巨大的感染力和影响力
教育主体是实施文学教育的直接组织者和实践者。教育主体在传授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同时,必须充分利用自身的道德素质、审美素质,通过行之有效的方法和途径,使教育受体在教育主体的影响下学会生存、学会做人、学会审美和学会创造。因此,教育主体自身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着教育受体素质的好坏。
作为一名中学语文教学中文学教育主体,首先要创设良好的教学环境,让教育受体在良好的教学环境中去感悟文学艺术作品中的美,进而提升教育受体的灵魂。因为文学教育是通过文学作品去感染人的,而文学作品的内容需要文学教育主体进行解读,文学作品中的美需要教育主体通过自身的力量来彰显凸出。只有这样,教育受体才能真正理解文学艺术作品中的思想和美,才能真正受到影响和教育。
另外,中学语文教学中文学教育主体的艺术素养一般高于接受者,艺术素养越高的人,所具有的生活、情感、经验就越丰富,观察、理解、表达的能力就越强,对生活的热爱也就越执着,表现于外的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气质”。古语云:“腹有诗书气自华”就是说的这个道理。文学教育主体要用这种“气质”去感染激励影响教育受体。历史上许多品德高尚的教育者都是用其自身的人格魅力影响了一代又一代教育受体的,如孔子、朱熹、顾炎武、、鲁迅、季羡林等皆是如此。所以中学语文教学中文学教育主体应是具有较高修养的可为楷模的人,应具有巨大的感染力和影响力。
三、中学语文教学中文学教育的客体是可塑性的受体,精神世界亟待提升
中学语文教学中文学教育的客体是具有可塑性的接受者,接受者的基本身心品质即素质的形成从其根源来考察,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先天内具素质;一种是后天养成的素质。先天只是基础,后天才是关键。后天主要是指教育以及家庭与社会环境的影响。而在素质的后天养成过程中,接受者在其先天内具素质的基础上,经过来自教育、家庭与社会等外界影响的优化,而不断地内化为其稳定的个性心理品质。辩证唯物主义告诉我们,外因是事物变化的条件,内因是事物变化的根据,外因要通过内因起作用。所以,接受者素质的养成与提高,最主要和最终都是要依赖于内化。而文学教育就是从内因着手,对教育受体的灵魂进行感染和净化,从而达到素质的提高。
现在的教育主体在当下以应试教育为主的环境下,几乎都把教育受体变成了没有审美意识的考试机器,根本没有考虑到教育受体是具有审美意识、审美情趣的人,更没有意识到的一点是,教育受体许多都是人生观价值观未定型的未成年人。但也正是属于未定型,教育受体就具有了可通过教育进行再塑造的可能。而我们的中学语文教学中的教育受体在当下社会各种功利性教育的挤压下,异化的现象越来越严重,很多教育受体面对学习上的竞争、未来工作希望的渺茫和自身情感的不稳定,他们的自尊、自强、自立的意识被功利主义所腐蚀,于是日益显示出了功利主义的意识倾向,而爱、正义、良知等高尚的品质正从他们的品德中消弱。在这种状态之下,他们变得功利、空虚、麻木、颓废,因此教育主体特别要对他们的精神世界进行关注、教育,用各种教育来使他们的精神世界得到提升,使他们形成正确的人生观和世界观。文学教育就是最有效的教育之一。新晨
【关键词】 中学历史;文化史;文学艺术;教学
新课程标准指出,通过历史学习,初中生要“形成对祖国历史与文化的认同感”,“形成健全的人格和健康的审美情趣”,提高学生的人文素养,使学生成为适应新时代的一代人。要实现上述目标,文学艺术史教学的重要性自然不言而喻。文学艺术史是整个文化史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但课堂上对于这一部分内容的教学却大多开展得不很理想,一个重要原因是文学艺术史中蕴藏的丰富的教学素材没有被充分挖掘。
初中历史教师在文学艺术史的教学过程中应挖掘出哪些教育素材,使学生的能力得到提高、个性得到发展呢?笔者根据多年教学实践,谈几点粗浅的看法。
一、引导学生呼唤生命的情感
日常教学中,一些老师对文学艺术内容,或根本不讲,或只强调社会背景,而忽视其人文内涵,这就错失了对学生思想情感教育的一个大好机会。爱是一种生命的情感,也是情感教育的核心所在。很多文学艺术作品都蕴含着对生命的大爱。如我们的国歌《义勇军进行曲》,中华民族为捍卫国家和民族的尊严的顽强斗志和不屈精神永远熠熠生辉;贝多芬的《命运交响曲》以英雄的气魄表现了人类与厄运顽强抗争的不屈精神;梵高的《向日葵》充满着顽强的生命力和对高雅圣洁人生的追求;我国著名诗人屈原《离骚》中的“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是生命的曲折;毕加索的《格尔尼卡》有力地控诉了法西斯对人生命的摧残。
教师应该引导学生通过阅读这些文学艺术作品培育敏感而丰富的心灵,培养对生命世界的珍爱。教学这些文学艺术史内容时,教师可以精选其中最动人心弦的篇章呈现给学生,引导学生阅读,交流感受,通过深入评析,揭示其中蕴涵的理性追求和人文精神,把学生的生命情感引入更高的境界。
二、培养学生形成正确的审美观
我国学校教育活动的基本任务之一就是要对受教育者进行审美教育,使之感受美,理解美,进而创造美。初中生的审美观还相当模糊,什么是真正的美,如何去辨别美,都是无从而知。但靓、帅、酷等词经常出现在他们的审美字典里。通常,我国的审美教育主要集中在美术、语文、音乐等学科中,这些学科承担了美育功能的大半,但“五官感觉的形成是以往全部世界史的产物”,从历史学科的角度进行的审美教育,这种功能是其它学科难与分庭抗礼和望尘未及的。
文学艺术史的教学给学生的审美教育不只是从视觉、听觉来实现,而是在此基础上让学生认识美、体验美到追求美、实践美的过程。如我们歌颂历史上的英雄人物,就是为了通过美的典型和美的境界的陶冶作用和诱导力量去美化学生的心灵,引导学生确立追求真理的意向,从而教育和激励学生奋发向上,认识历史发展方向,培养为人类美好理想献身的精神。
历史教材中的古今风流人物、民族精英,他们所迸发出来的思想之光和焕发出来的精神风采,为我们展示了生动感人的审美对象,他们闪光的心灵,灿烂的人生能使学生产生强烈的美感。从孔子首创“学而不厌,诲人不倦”的教育品格到诸葛亮一生“鞠躬尽瘁,死而后己”的专一奉献,从邓世昌誓死御敌,义不独生的高风亮节到谭嗣同为变法而喋血的壮美情怀,这些人物的形象一旦潜入学生们的内心,就能像灯塔一样引导他们前进的方向,照亮他们前进的道路。
三、培养学生形成良好个性和健康人格
古今中外名人辈出,其言行事迹对帮助学生形成良好的个性,健康的人格和社会责任感方面,有着得天独厚的条件。例如:通过学习屈原的“长太息以掩涕兮,哀民生之多艰”、辛弃疾的“醉里挑灯看剑,梦回吹角连营”,让学生体会他们强烈的社会责任感;从司马迁写《史记》、司马光写《资治通鉴》的过程中,学习他们坚忍不拔的意志和求实务真的治学态度;从李白的“不肯摧眉折腰事权贵”、关汉卿的“感天动地窦娥冤”,让学生为他们的傲傲铮骨而感动;老渔夫桑地亚哥证明人性是强悍的,一次又一次地向限度挑战,他带给我们的是人类最为高贵的自信!如音乐大师贝多芬所说“我可以被摧毁,但我不能被征服”。
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要用心发掘,使历史人物形象有血有肉,使学生走近历史人物,溶进历史人物的情感世界,在潜移默化中学习和继承前人的传统美德,理解人生的价值和意义。
四、培养学生全面发展的能力
在文学艺术史教学过程中,为全面培养学生的能力,发展学生的特长,我们还可组织学生进行诗歌朗诵比赛、古典名著读后感评比、故事擂台赛、历史短剧表演和书法比赛等竞赛类活动,通过学生的培养,更好的挖掘出学生兴趣爱好,增强学生的自信心。通过利用现代教学设备和灵活的多元化教学方式的采用,不仅增强了历史课的趣味性,而且为学生综合能力的培养提供了舞台。
总之,文学艺术史在实现素质教育目标中的作用愈显突出。作为中学历史教师,更应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特别是文学艺术方面的知识修养,克服各种困难,挖掘人类文明成果的教育素材,为培养全面发展的人而不断探索前行。
参考文献
1 肖川:《教育与文化》,湖南教育出版社,1990年版。
2 苏霍姆林斯基:《怎样培养真正的人》,教育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
3 斐伏尔《美学概论》,第40页,转引自劳承万《审美中介论》
(一)有利于提升学生的文学素养英语文学作品是不同时期西方社会发展的文学表现,具有很高的艺术价值与历史价值,英语文学作品对时代的反馈,为读者描述的西方社会环境与文化环境,有利于学
生在多元文化背景下积累世界各地的民俗风情知识。对于处于学习阶段的学生来说,通过文学作品激发想象力除了有助于英文写作之外,其文学素养也会随之提高。因为英语文学作品总是一段时期社会历史的综合反映,通过高超的文学艺术表现手法描述故事情节与人物性格,帮助学生认识和了解不同的社会背景与人文风情,潜移默化地影响学生的道德潜意识。而跨文化背景的历史文化知识熏陶,会使学生在文学素养不断提升的过程中,进一步深化对英文的学习兴趣。另外,典型人物当中的优秀代表也很容易成为大学生学习的楷模和榜样,对大学生人生观和价值观的形成和树立也具有良好的引导作用。
(二)有利于增强学生的跨文化交际能力英语文学作品是集合了历史、民俗风情与语言的艺术表达成果,受汉语环境影响的英语学习,需要营造英语文学作品所蕴含的纯英文氛围,以培养学生英语学习的良好语感。同时汉语文化与英语文化的跨文化交融,能够使英语教学通过知识性内容的传授,拓宽学生的眼界,学生既学习了英语的表达,更获得了了解国外文化的途径,将进一步加深学生对英语文学学习的兴趣,培养学生的跨文化交际能力。总的来说,英语文学作为外国语言与艺术的结合,传递了异国的历史和文化。一是通过纯粹英语环境与氛围的营造,提高了学生学习英语的语感,从而提高学生英语表达应用能力。二是学生通过欣赏英语文学,领略中外文化差异,逐渐加大学生英语知识的积累,提高学生对英语学习的兴趣,调动学习英语的主动性与积极性,提高英语学习的效率。三是英语文学欣赏课程融汇多种文化,可以提高学生对不同语言文化的理解能力,帮助学生突破英语学习的瓶颈。
二、英语文学欣赏与英语教学相结合应注意的问题
英语文学对英语教学的促进作用是明显的,而结合方式的多样化及其效果需要进一步探讨。第一,将英语文学作品的优美句式放在英文句式学习中,通过英文句式的分解与组合,了解文学作品句式的结构,欣赏文学句式的特殊用法,可以加深学生对英文句式的理解与应用。第二,可以将英语文学段落植入英文阅读理解之中,通过对文学经典桥段的阅读与分析,了解其文学架构手法,为英文写作提供框架思路。第三,可以对英语文学作品进行整体性阅读,在英语教学过程中欣赏文学艺术的价值。换言之,通过英语文学的句式、段落与文学整体的解构,在英语教学之中融入不同层次的英语文学内容,提高英语学习的文学艺术性。但应该注意的是,英语文学欣赏融入英语教学需要一定的步骤,逐渐渗透在英语教学中,保证学生学习的有效性。
(一)控制英语文学融入英语教学的节奏语言学习本身是一个量变积累的过程。英语文学对于英语学习来说,是在规范性学习过程中通过营造英语语境、交融国内外文化以及英语语言内容的综合推进,实现英语教学中的词汇、句式等英语学习内容的传授。如果一开始就将英语文学欣赏作为全部的英语教学内容,将大段大段晦涩难懂的内容提供给学生学习,不仅提高了英语教学的难度,也降低了学生学习的兴趣,从而降低了英语教学的效率。一般而言,文学欣赏在教材中有具体的进度安排,要遵循教材内容的设计,使文学作品不脱离教学目的。所以,应该注意英语文学融入英语教学的节奏,如在学生英语水平达到一定程度后,逐步将文学欣赏有计划地融入英语教学之中,通过教学过程让学生熟悉某部文学著作,并在一定阶段对著作进行全面解析,通过逐步推进学习,实现文学与教学的整体结合。
(二)教学方式与手段的多样化文学欣赏的方式是多样的,可以通过书籍的阅读直接感受英语语言的魅力,也可以通过影视作品对文学名著的形象化再造为英语学习营造出纯粹的英语语境,还可以通过对文学作品经典桥段的戏剧化表演,让学生在参与过程中产生学习英语的兴趣。而在日常教学中,要将文学作品内容呈现在课堂教学中,使用多媒体成为必需。通过现代化教学手段,呈现文学作品中的重要内容,引发学生思考。同时,通过文学内容进行语言训练,既改变了纯粹的死记硬背式教学的单调性,又调动了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另外,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应注意文学作品与现实生活场景的结合,文学是提炼自生活而高于生活的艺术表现,缩短艺术作品与现实生活的距离,使学生在理解作品过程中增强人文意识,更便于学生通过语言学习嫁接艺术与生活。
(三)注重发挥教师的教学能动性与创造性英语文学融入英语教学,既是对传统教学内容与模式的挑战,也是突破教学瓶颈的途径。对于教师而言,不仅仅是要在教学过程中通过文学作品的知识性引入,激发学生英语学习的能动性,自身也要注意培养对英语文学的理解力,通过加深对文学内容的理解,对学生进行有效的引导与点拨,提高教学效果。而教学模式的改良往往需要教师能动性地创造,在熟悉教学内容的基础上,通过现代技术的应用,丰富教学内容,实现教学相长。
三、结语
关键词:[HTK]戏剧艺术;《哈姆莱特》;艺术创作;艺术作品;中国接受史;路径整合
中图分类号:J0 文献标识码:A
最近,《光明日报》(2013年9月20日)辟一整版篇幅刊登了中国现代文学馆傅光明研究员在中国科学院的演讲《哈姆雷特:一个永恒的孤独者》。作为一个莎学学者,自然为此十分兴奋。但捧读之下,既为作者的斑斓文采所折服,为作者关于“生命的孤独者”的多维思考所触动,同时也感到深深的失望与无奈。作者是以老舍研究见长的当代中国戏剧文学史研究者,也是《莎士比亚戏剧故事集》的译者,同时也译有《观察中国》等书。如此良好的背景,在其演讲中却看不到《哈姆莱特》批评在中国近三十余年历史进展的信息。比如,作者斩钉截铁地断言:“莎士比亚的伟大恰恰在于,他把老旧的哈姆雷特从具有北欧海盗或中世纪色彩的复仇英雄,变成了一个崭新的文艺复兴时代温文尔雅的、高贵的人文主义者,在他身上所体现出来的那种富于理性和启蒙的人性光辉,直到今天,还在熠熠闪烁。”“《哈姆雷特》的悲剧力量恰恰在于,莎士比亚要让所有这一切的爱,都因为那个最邪恶的人形魔鬼——国王克劳迪斯,被毁灭、埋葬。”这种绝对化二元对立式解读,使我们仿佛回到了三十年前乃至五十年前。证诸目前的许多涉《哈》文章和读物,这种恍若隔世的论述仍俯拾皆是,对于哈姆莱特形象在莎学界的演化,这些作者或者不曾了解,或者置若罔闻,难寻学术积累之痕迹,这不能不说是我国学林的一大奇观。当然,这种二元对立解读的生存权利自然不应被剥夺,但是对于哈姆莱特形象在我国莎评中的根本性转型可以不做任何回应和讨论而仍可在讲坛学坛畅行,显然是一种颇为值得反思的文化现象。我认为,我国莎学在总体上尚缺乏明确的“接受史意识”,更缺乏莎剧接受路径互动与整合的系统性、整体性研究,或许是造成这种现象的一个重要原因。
一
毋庸置疑,《哈姆莱特》是在世界上传播最广泛、影响最深远的文学艺术经典之一。自清末民初时期该剧传入我国以来,在我国文学艺术与文化史上也具有重要地位与广泛影响。该剧在我国的传播与接受的历史,既有与世界各国一样接受人类文学艺术瑰宝的共通性,也有基于我国特定文化背景与历史情境的特殊性,是研究中外文学艺术与文化交流及其作用与影响的一个非常重要的个案。因此,莎剧中国接受史研究,当以系统研究《哈姆莱特》的中国接受史为重中之重。但是时至今日,国内学界在这种研究上虽有一定成绩但尚属初步,多维整合的系统性、整体性研究尤其如此。鉴于戏剧文学与戏剧艺术的特殊性,一部戏剧在非同种语言之异域的跨文化传播与接受史,涉及翻译、批评(含阐释、解读)、演出(含改编性演出及影视作品)、教学等诸多方面。传播者首先是接受者,而这些特殊的接受者又同时处于与广大受众的多层面互动之中。与此同时,上述各种传播与接受方式又呈现出既相对独立又相互作用的复杂关系,这是戏剧接受史的系统研究难度较大的客观原因。就《哈姆莱特》来说,我国大陆学界在该剧的中国“批评史”研究方面比较着力,比如孟宪强《三色堇:〈哈姆莱特〉解读》(2007)、李伟民《中国莎士比亚批评史》(2006)等著作中对此有所总结;在“翻译史”研究方面,我国港台学界取得了比较突出的成绩,体现在周兆祥著《汉译〈哈姆雷特〉研究》(1981)、彭镜禧著《细说莎士比亚论文集》(2004)等著作之中;在“演出史”研究方面有曹树钧、孙福良著《莎士比亚在中国舞台上》(1989)、李茹茹著《莎士比亚:莎剧在中国舞台上》(2003)等著作;“教学史”方面,除了一些零星的成果外,尚无系统性成果问世。而在各种传播与接受方式的相互作用研究方面,在上述研究成果中也有所涉及,加之一些戏剧家(如、、焦菊隐、林兆华等)有一些经验之谈。近年李伟民教授“多管齐下”的全景式努力尤为值得称道,这集中体现在其《光荣与梦想:莎士比亚在中国》(2002)和《中国莎士比亚研究:莎学知音思想探析与理论建设》(2012)两部著作之中。但真正的路径互动意义上的“接受史”研究的总体局面还尚未形成。究其原因,一方面与我国有关学界长期缺乏这种“接受史”研究视角相关,另一方面则是由于种种原因造成的学科、界别机械划分限制了这种跨学科、跨界别研究课题的展开。“接受史”研究视角与总体构想的引入,可以为上述诸方面互动研究的系统开展提供贯通性枢纽。这种研究的系统展开,可通过对《哈姆莱特》这部文学艺术瑰宝在我国(含台港)多层面传播与接受的历史进行比较全面的考察和深入反思,为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充分发挥这部经典巨制的多方面现实功能提供启发与借鉴。
二 依据笔者的初步研究,中国《哈姆莱特》接受史可大致分为如下五个历史时期:一、19世纪末至20世纪20年代;二、20年代至40年代;三、20世纪50年代至60年代中期;四、“”十年;五、“”结束至今。其港学界的接受史分期又可相对独立。研究应以《哈姆莱特》在中国的“翻译史”、“批评史”、“演出史”、“教学史”研究为基础,改变将各种传播与接受方式分立研究的传统模式,着力考察该剧传入以来各个历史时期各种传播与接受方式的历史发展与相互作用。在研究的总体路径上,可主要运用历史考察与理论分析相结合的研究方法,兼采当代接受理论、历史情境分析及其他各种研究方法之长。可首先考察并确定各个历史时期的《哈姆莱特》之接受的标志性事件,继而围绕这些事件展开实证研究,揭示该历史时期《哈姆莱特》之接受的特点及发展趋向,说明其在中国文学艺术与文化发展史上的作用与影响;既通过深入分析把握各个阶段的特殊性,又在国外文学艺术之中国接受方面获得一些一般性结论。显然,这种研究的重心,当在于各个历史时期多种传播与接受方式的互动研究,但这种互动研究以进一步深入进行各种分立研究为前提,故需要进一步深入把握学界以往各种分立研究的成果,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在史论两方面将研究推向前进。而目前研究难点在于学界以往研究比较薄弱的“演出史”、“教学史”方面,需要组织力量展开规模较大的实际考察与系统分析。就戏剧文学与艺术接受史而言,局限于翻译史与批评史研究是具有片面性的,“演出史”(包括舞台演出与影视作品)和“教学史”在接受史上都具有相当重要的地位,因此,需要下大气力改变在这两方面研究上的薄弱局面,从而为全面把握《哈姆莱特》接受史奠定扎实的基础。在这样的基础上,应着力阐明我国各历史时期《哈姆莱特》之接受与我国各时期特定的历史文化背景的深层关联,揭示其在我国各时期产生独特影响的历史根据,充分展示出这部世界经典悲剧在具体历史情境中发挥作用的一般规律与特殊机理。不过,这种研究不应对各个时期的接受史研究平均使用力量,而应在考察前四个时期《哈姆莱特》接受史的基础上,把研究重心放在改革开放以来多元认知背景逐渐形成的条件下对这部名作之接受史的多层面、多角度考察方面,力求加以立体、动态、整体性把握。除《哈姆莱特》本剧的接受史之外,同时亦应对其当代的一些衍生作品的中国接受史加以探讨,如后现代戏剧《罗森格兰兹与吉尔登司吞死了》,《哈姆莱特》剧情延伸小说《葛楚德与克劳狄斯》等,因为这些作品代表了作者在新的时代条件下对《哈》剧的新理解,它们传入中国之后也产生了重要影响,也是研究《哈姆莱特》中国接受史所不应忽视的。作为一部悲剧文学巨制,《哈姆莱特》在中国的接受史既有其作为大悲剧的一般作用机理,即通过揭示人类在抗争各种生存灾难与不幸的过程中所表现出的具有共通性的心理境况,使作品受众于震撼灵魂的悲剧中得到情感净化与心灵升华;同时,作为西方文艺复兴转型时期的一部人文主义名作,《哈》剧的传播与接受又适应了我国各个历史时期的特殊需要,发挥了其独特功能。我们应在对这种在不同历史阶段、不同历史情境下的功能转变给出有说服力的实然考察的基础上,加强应然视角的深入、系统探讨,为在“以人为本”已成为时代强音的新时期历史条件下,进一步发挥这部人文主义名作及其他莎士比亚戏剧在我国的现实作用,为推动我国戏剧文学艺术的发展及其社会文化功能的发挥,提供有益的借鉴。以“以人为本”为内核的广义人文主义理念,我曾概括为如下两个基本点:一、以人(而非神、物)为核心的世界观与人生观;二、对人的尊严与价值的普适性肯定。而《哈姆莱特》的价值绝不是由于塑造了一个高大全的“人文主义者”哈姆莱特,而是由于通过对一系列圆形人物的精心刻画,最为集中、最为经典地体现了这样的人文主义理念,而这种理念在我国当下特定的历史文化语境中具有极为重要与根本的弘扬价值。这是笔者长期致力于《哈姆莱特》研究系列工作①的主要思想诉求,也是提出《哈姆莱特》中国接受史研究构想的基本思想背景。
文艺复兴运动的主要思潮是人文主义,它反映了当时的时代精神与各国民族精神。社会文化思潮可以被归结为人文主义,社会心态和学术理论倾向,重理性。深刻地影响了近代哲学的思想观念。
这时期的哲学一方面仍保留着中世纪哲学的痕迹;另一方面包含着近代哲学的萌芽。为近代哲学开辟了道路。在中世纪哲学向近代哲学过渡的进程中,文化上出现新旧并行,或交替的局面:人文科学与神学;古代哲学与经院哲学;个人主义与权威主义;经验科学与自然哲学;理性与信仰;批判精神与教条主义……相互撞击,表现出过渡时期的文化特征。
这期间人文主义的语言哲学,艺术哲学,道德哲学,自然哲学各派学说对近代哲学都有很大影响。由于中世纪教会不注重文学艺术的价值,文艺复兴则肯定了文学艺术同哲学一样。如达奇芬就把诗和画都看作是哲学,把文学艺术比作镜子,反映现实,创造第二自然,能给人以真理。因此,人文主义艺术创作也达到了顶峰,是最辉煌的年代。例如绘画、雕塑、建筑、音乐等,他们在艺术创作中和反思中获得了哲学的意义。艺术作品体现了人的非凡创造能力;肯定了感性的作用;反映了自然的和谐;抬高了人的价值;贬低了神的地位。以人为中心的世界观。
人文主义思想反传统、反神学、反经院,认为其是教条主义与宗教专制主义。人文主义的艺术观涉及到自然观、认识论、人论、价值观等方面。由于文艺复兴运动对“自然”的发现,导致近代哲学与自然科学联盟,自然科学为近代哲学提供了新的理论模式,新的思维方式和新的文化氛围。如果没有自然科学带来的那种新的变化,文艺复兴时期的其它理论成果也不会被吸收进近代哲学之中。
文艺复兴时期的自然科学思想,深深地影响了近代哲学。有些问题虽不属于自然科学,但哲学家们也试图以自然科学的方法加以解释。如笛卡儿的形上学;斯宾诺沙的伦理学;休谟的人性论。人们不再相信演绎推理是探索知识的唯一途征,则认识到经验与数学的重要性。
近代哲学不仅对自然科学的性质内容进行反思,而且也为自然科学奠定基础,预示方向。自然科学不只是服从哲学的指导,而且也影响到了近代哲学的方向和内容。近代哲学比任何时期都更加接近于自然科学的方法,标准和成就。近代哲学与自然科学的学说彼此呼应,相互影响到。近代哲学的理论具有自然科学理论的系统性,确证性和方法论的简明性特点。近代哲学与科学同盟,也是哲学世俗化的进程,基督教哲学从此失去了意识形态的统治地位。因此,文艺复兴是欧洲的时代精神由基督教文化转向自然科学精神,也是中世纪哲学过渡到近代哲学的根源。
关键词:俄罗斯;民族性格;宗教情结
中图分类号:G151.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0961(2009)03―0047―03
作家梁晓声曾说:“俄罗斯的文化品质造就了俄罗斯人的性格。”在俄罗斯这片国土上,诞生了众多的艺术大师。无论欣赏哪一部作品,总会让我们陶醉在一种“小人物”的生活历程中,切实感受他的悲喜忧惧。于是偌大的俄罗斯民族显得那么忧伤,处处充满不和谐的音符,在重重矛盾交织的情绪中,掷地有声地向我们传递着生活的本来面貌。
俄罗斯民族的性格相当矛盾、复杂,这与其国家所处的地理位置有较大关系,也与俄罗斯的历史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
俄罗斯的地理位置相当独特,它横跨欧亚大陆:欧洲的俄罗斯和亚洲的俄罗斯,使得它既面向欧洲,也面向亚洲。俄罗斯的国徽是双头鹰似乎也证明了这一点。由于地理上的原因,俄罗斯既与东方文化,也与西方文化有着密切的接触。俄罗斯民族第一次接受外族文化的影响恐怕就是基督教的引入。
罗斯人起初接受斯堪的纳维亚的多神教诸神,开始了对自然、祖先、土地、部落等神灵和守护神的崇拜。多神教及由对它们的信仰而产生的神话,自然而然地影响到古代罗斯文化的形成和发展,使其早期的文学作品多半有宗教色彩。
公元988年,罗斯人在弗拉基米尔大公的号令下,接受了来自拜占庭的基督教――东正教,从而使俄罗斯人的信仰中同时存在两种“基因”。基辅大公为了国家利益而引进的东正教,培养出了俄罗斯人自我牺牲精神、集体主义精神和超民族主义精神。
东正教向东北罗斯的推进,为一个统一的俄罗斯国家的出现创造了条件。13世纪中叶到15世纪下半叶,蒙古人对罗斯人进行了长达240年之久的统治。蒙古人的和文化、习俗等对罗斯人影响深远,而且还促使罗斯人逐渐接受了蒙古人的金帐汗国的统治方式,国家治理逐渐转变为由一个大公或君主说了算的专制统治。从此,俄罗斯人从东方人那里学会了温顺。
18世纪之前俄罗斯的历史几乎是灰色的:与蒙古人的斗争,“感受”莫斯科公国的集权统治、混乱、教会分裂等。所以,中世纪的俄罗斯几乎没有可以傲人的科学、技术、文学、建筑、音乐、绘画等成就。
但宗教是古罗斯艺术家们进行经常不懈的艺术探索的一种动力。古罗斯艺术品大多是用于宗教祭祀并为宗教需要服务的,古罗斯文学艺术具有浓厚的宗教性。甚至有的研究者认为古罗斯文化的一个主要性质之一就是其宗教性。东正教的祭祀活动主要在教堂里进行。古罗斯的文学也只限于诵经或记录圣徒们的日常起居。之后的俄罗斯历史中虽然宗教的色彩逐渐淡化,但宗教对俄罗斯人的影响是深入骨髓的。
说到俄罗斯人的性格,首先映入脑海的是坚韧、忧郁和优雅。笔者发现这些性格特征似乎都能找到宗教渊源。
丰厚的历史文化积淀以及数百年来血与火的考验,铸就了俄罗斯人坚韧顽强的性格。几乎每个俄罗斯人都热爱自己的历史,并热爱在这片土地上留下珍贵足印的人。纪念碑、名人故居、有历史意义的建筑物随处可见。
因为怀揣过去,使得世代的俄罗斯人都有担当“救世主”的使命感。从最具代表性的彼得大帝开始,当年为了打开通向欧洲的出海口,与瑞典人斗争了20年,建立了圣彼得堡。
一度占领莫斯科的拿破仑,也以失败告终。二战期间,苏联无论是在列宁格勒被围的900个日日夜夜里,还是在莫斯科保卫战、斯大林格勒保卫战中,俄罗斯人不屈不挠、顽强战斗的精神都让世界惊叹。“国家兴亡,匹夫有责”,在这个民族身上表现得尤为突出。“让暴风雨来得更猛烈些吧!,’他们有迎风而上的气概。
这种坚韧的民族性格来源于宗教中的“弥赛亚(救世主)”精神。
在列宁和普列汉诺夫等俄国早期革命家的意识中,是把作为“一种福音,一种拯救一切人的普遍信息”。列宁认为,苏维埃真理不可能仅在一个国家获得成功,因为就其救世性质而言,它应改变整个世界。
这种“弥赛亚”精神在普京的治国中也有应用。普京的俄罗斯新思想中重要一点就是重塑大国形象,他正是用“弥赛亚”思想唤起俄罗斯民族凝聚力的。
喜欢俄罗斯文学艺术的人多半会有这样一种印象,就是俄罗斯作家、艺术家的作品中,有一种厚重感、悲剧感,还笼罩着挥之不去的忧郁色彩。可以说,忧郁是所有俄罗斯艺术大师的全部风格和品格。被称为“平民中的贵族”的手风琴,常常演绎着空旷的广场、静止的建筑、偶尔涟漪的湖水、静谧的林荫小道,充满哀伤的白桦林……或者也伴随着街头的流浪艺人,间有几只善意的鸽子落在他的肩头,与他共诉诗意的情怀。这种情怀也来源于东正教的隐忍、受苦等教义。下面,我们在文学作品中举几个突出的例子,以期管中窥豹,可见一斑。
果戈里在他的《与友人通信选集》中表达了这样一种观点:俄罗斯民族是笃信宗教的民族。这一点在俄罗斯文学作品中得到充分反映。
在列夫・托尔斯泰的《战争与和平》、《安娜・卡列尼娜》和《复活》中,主人公们在作品开始的时候都处于精神惶惑之中,而在作品结局中他们总会顿悟真理:为上帝活着,为善良活着,这就是生命的价值。
宗教作为一种特殊的意识形态,以各种不同的形式在苏联文学中也打下了很深的烙印。其一是“造神说”。“造神说”是产生于本世纪初的无产阶级阵营内部的一种宗教理论学说。这种学说的出发点是,利用和激发人们心中业已存在的宗教情绪,使它转化为无产阶级的革命激情,其理论依据是费尔巴哈在《基督教的本质》中阐述的思想:“造神说”不是上帝创造了人,相反倒是人按照自己的面貌创造了神。“造神说”的倡导者卢那察尔斯基指出:“我想,从宗教一哲学的观点来看,马克思非常卓越地继承了把人类学提高到神学的事业,既是说,他使人的自我意识成为人的宗教。”就这样,卢那察尔斯基庄严宣布,建立了第五宗教,即社会主义的、没有上帝的、崇拜自己的力量的宗教。高尔基的《忏悔》几乎就是对“造神说”理论的艺术图解。其二是基督与革命。1905年革命之后,俄国的一代知识分子自觉地把宗教与革命相联系,将宗教世俗化,将革命宗教化。卢那察尔斯基制造的“第五宗教”颇具有鼓动性,影响了当时的许多诗人作家。叶赛宁和勃洛克就在其中。
在俄罗斯的艺术作品中,我们也能找到好多例子:
伊万诺夫的《基督显形人间》是宗教题材的名作。亚历山大‘伊万诺夫出生于圣彼得堡的一个画家世家,从小沉溺于阅读《圣经》,废寝忘食,乐此不疲。作为救世主的基督的形象,始终萦回于他心中,成了他创作的主要题材。
在当代俄罗斯宗教题材绘画作品中,在世界最有影响的是伊万・克拉姆斯科伊的《基督在旷野》。伊万・克拉姆斯科伊出生于城市的贫民家庭,经过刻苦学习,最终成为世界著名画家,他创作了俄罗斯名人的肖像画廊。19世纪,俄罗斯绘画有两个主题,其一是“个性思想”,其二是“弥赛亚思想”。如果说克拉姆斯科伊的肖像画体现了前一个思想的话,那么他的《基督在旷野》则体现了后一种思想。他继承了伊万诺夫的人道主义传统,在道德哲学的大背景下对宗教情结作了全新的阐释。
俄罗斯的建筑更是从古到今大都有宗教的影子。教堂不仅仅是一种俄罗斯的建筑艺术,它内部的圣像画、壁画、门厅和门口的雕塑、唱诗班的合唱音乐等都带有宗教色彩。莫斯科的地铁在世界上可谓首屈一指,它一直被公认为世界上最漂亮的地铁,享有“地下的艺术殿堂”的美称。地铁站的建筑造型各异、华丽典雅。每个车站都由国内著名建筑设计师设计,广泛采用大理石、马赛克、花岗石、陶瓷和五彩玻璃,装饰出具有不同艺术风格的大型壁画及各种浮雕、雕刻,再配以各种别致的灯饰,美轮美奂,仿佛置身于教堂之中。
对文学和艺术的崇尚造就出俄罗斯人优雅的品质,这并不是单纯的学习一项技能,而是一个人文化素养的体现。在政治风云激荡的年代,只有她的艺术王国可以找到自救的出路,同时抚慰这个饱经痛楚的民族。在看到她浩瀚的艺术宝藏的时候,我们有时也会忘记这份痛楚。在托尔斯泰的深刻、普希金的浪漫、果戈里的幽默的共同作用下,俄罗斯民族性格既富有尖锐的矛盾,又充满着魅力。
俄罗斯人极其重视从幼年开始对一个人优雅气质的培养。从小学开始,儿童就可以在少年宫接受各种艺术熏陶,在特列季亚科夫画廊、普希金造型艺术博物馆等艺术场所,到处可以看到孩子在家长的陪同下欣赏画作或造型艺术。而名人的故居,也有许多孩子在老师的带领下前来参观。能够如此容易地接近这些因为大师而永恒的居所,感触大师的气息,对他们的成长定会产生深远的影响。俄罗斯人认为,阅读艺术作品和到剧院看演出都是积极的、质量更高的文化生活,这能使生活更美好。也许俄罗斯人深知,缺乏文学和传统文化的国度,会在国民的心田里生长出西伯利亚一样的空旷、荒芜和孤独来。
俄罗斯人这种优雅的气质也是有宗教渊源的。基督教号召信徒们崇尚美,即使贫穷也不会低下高贵的头颅,也要精神富足,因为始终有上帝在。举止优雅,行为得体,很像“没落的贵族”,俄罗斯人正世代沿袭实践着这一教义。
一、社会生活是一切文学艺术创作的唯一源泉
的文艺观告诉我们,文艺作品是客观存在的社会生活在艺术家头脑里反映的产物。作为人类认识社会生活和反映社会生活的一种形式,作为一种社会意识形态,艺术和其它社会意识形态一样,都是以社会生活作为自己的反映对象。如果离开了一定的社会生活,艺术就会变成无源之水、无本之木。这就是说,社会生活是艺术素材和艺术原料的宝库,艺术家的头脑只是一个加工厂。没有生活作基础,任何作品都无从创造。当然,古今中外无数优秀的艺术遗产对当今的艺术创作都具有借鉴意义,但借鉴毕竟不能代替创造,它只是“流”而不是“源”。文艺理论对艺术创造与社会生活之关系的观点,可视为目前最正统的理论阐述。
新闻的真实性自不必说,专题节目,尤其是文艺节目的创作,如果没有生活的积淀与审美经验的支撑,如果不是对其真实的存在进行筛选、加工、提炼和升华,就根本无法制作完成。笔者在创作共和国五十年庆典的专题片时,节目组正为找不到突破点而发愁,无意中在一张报纸的趣事栏目中发现了一个小故事:聊城高唐县清平镇的一个农民有四个儿子,大儿子与共和国同岁。最有意思的是他给儿子们起的名字:建国、爱国、振国、强国。――这些名字表达了这位老人对共和国的一片深情和真情。故事的触动带来崭新的创意,最终确定了选题,即以一个经历建国伟业、目睹祖国发展的老人的视角及其特有的语言,向世人讲述共和国五十年的成就与变迁,以小见大,于是就有了《孙老汉的心愿》制作播出。以四个儿子的名字为主线,以《祖国啊,我永远热爱你》作为主旋律,结尾是老汉在郁郁葱葱的农田里昂首阔步,用一个长镜头配合歌曲《在希望的田野上》,给人留下无限憧憬与想象。这个片子荣获了山东省建国五十年专题片一等奖。
艺术创作是十分复杂、艰巨的精神劳动,它要求我们必须具有高尚的思想情操、深厚的生活积累、丰富的审美经验、出众的艺术才能和娴熟的艺术技巧。而这其中,对生活的体验、发现和挖掘是最为重要的前提条件。
二、艺术创作:对生活的审美再创造
根据当前文艺理论界最常采用的定义,艺术创作是指艺术家以一定的世界观为指导,运用一定的创作方法,通过对现实生活观察、体验、研究、分析、选择、加工、提炼生活素材。塑造艺术形象,创作艺术作品的创造性劳动。
艺术创作是人类为满足自身审美需要而进行的精神生产活动,是一种独立的、纯粹的、高级形态的审美创造活动。艺术创作以社会生活为源泉,但并不是简单地复制生活现象,实质上是一种特殊的审美创造。艺术家是艺术创作的主体,其生活积累、思想倾向、性格气质、艺术修养是艺术创作得以顺利开展和最终完成的基础和前提。艺术家创作艺术作品,总是从特定的审美感受、体验出发,运用形象思维,按照美的规律对生活素材进行选择、加工、概括、提炼,构思出主观与客观交融的审美意象,然后再使用物质材料将审美意象表现出来,最终构成内容美与形式美相统一的艺术作品。
艺术对生活的审美再创造是一个复杂的过程。从逻辑上,这一过程可以分为艺术体验、艺术构思、艺术表现三个阶段。而在艺术实践中这三个阶段构成了一个连续的和不可分割的整体,它们就是郑板桥的“眼中之竹”、“胸中之竹”、“手中之竹”。
三、源泉、生活、创作三者的关系
生活是文学艺术创作的唯一源泉。没有人们的社会生活,就没有文学艺术。艺术家如果不关注社会生活,就没有对生活的深刻体验和反映。任何一个伟大的艺术家之所以能够创作出优秀作品,都是因为其始终保持着与生活的血肉联系,从而拥有丰富的生活积累和创作素材,并不断地进行艺术创新。一旦脱离了现实生活,哪怕他曾经多么具有艺术才能。他的艺术生命也会枯竭。古今中外的大量事实证明,无论是作家创作动因的形成还是艺术形象的塑造、艺术风格和表现方法的创新,归根到底,都来源于现实生活。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从人民群众的实际生活中获取创作的源泉和灵感,用人民创造历史的奋发精神来哺育自己,这是社会主义文艺繁荣发展的根本途径,也是作家艺术家取得艺术成就的成功之路。
目前,全国新闻战线走转改活动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大量鲜活生动的报道引起观众强烈共鸣。因此,要创作出好的作品,艺术创作者就一定深入生活实践,要真正扎下去、蹲下去,到一线去,更直接更深刻地感受突飞猛进的伟大时代,感受充实美好的社会人生,感受最基层群众的崇高品质,提高觉悟,积累素材,激发灵感,而不能远离群众、远离实践、远离生活,不能一味地忙于翻故纸堆、查现成材料、咀嚼个人的情感,更不能津津乐道于有闲阶层放纵物欲、无病的生活方式和颓废心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