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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的讨论的内容
1.解读课程,统一认识,进行解析本次栖霞中学开展的校本教研活动内容是围绕着高中音乐教学的特色化。主要是针对课外音乐兴趣活动高中艺术班的的探讨。主要是围绕高中歌唱教学中的《声区和音色》和乐理教学中《简谱和五线谱的互译》为专题开展的。音乐课程标准中提到:歌唱是实践性很强的学习内容,是培养学生音乐表现能力和审美能力的有效途径。使他们能够运用歌唱的形式表达个人的情感并与他人沟通,融洽感情。并在歌唱中享受美的愉悦,得到情感的陶冶与升华,在合作中找到和谐。因此。我们教研组成员决定,以理清概念,培养兴趣,增强自信,创造潜能为目标开展具有栖中艺术特色的校本教研活动。
2.确立主线,合理布局,明确教学设计思路我和徒弟着手准备了区级公开课《声区和音色》和乐理教学中《简谱和五线谱的互译》为主线,在确立主线后准备了一些音乐专业理论知识,歌唱的基本技能知识,包括呼吸的方法,音色的辨别,声区的变换,并能够自信的有表情的演唱。并通过多媒体上网查找了一些资料,开拓学生的视野。第一节课我们先准备的是《声区与音色》第二课时准备的乐理专业知识《简谱与五线谱的互译》使学生在实践活动中由自主的学习中上升到理论的探讨。在第一节课我在讲解音区的时候选择了个别学生做示范,来了解人的声区变化,在讲解音色时,我下载了女高音,男高音,女中音,和男中音的视频让学生体会音色的魅力和歌唱的艺术感染力。
通过观看后然后自己学唱歌曲《为了谁》这首歌曲,通过演唱来展示自信和潜能。第二节课主要是讲解五线谱的知识,辨别调号、谱号在简谱中的运用这是考察学生的专业知识水平,比较抽象,能通过学习考察学生的运用能力。
3.发挥专业特长,进行优势互补,确立教学目标、组织课时教学在确认了本课主线。完成各知识点布局和和设计思路后,我和徒弟精心备课,发挥各自特长,取长补短、相互促进进行了反复的实践磨课,向大家展示了两堂具有特色音乐课堂教学实践—声乐课和理论课声乐课《声区与音色》确立3个教学目标:教学目标1了解人的各声部的音域和换声区2进行换声区的训练,学会用复合式的方法进行演唱3聆听不同音色带给我们的美的感受,并学唱歌曲《为了谁》。确定和难点:教学重点声音统一,声区转换避免有裂痕教学难点:避免用白声演唱,学会复合式方法演唱。课堂上,带领学生欣赏、分析、体验、展示,整个课堂彰显浓厚的艺术氛围!理论课所设计的教学目标是1用首调唱名发读五线谱,并把它译成简谱。2学生能够掌握五线谱和简谱的互译的教学重难点是:掌握在五线谱与简谱互译中临时变音记号的运用,本节课学生积极参与,来听课的教师也十分感兴趣,并积极加入探讨!
加强实践,深入反思,有效规划
在自然田园经历了长期的劳作,生活愈加贫困,日常生活越来越难以维持,诗人也更多地了解到广大农民的愿望与想法。就这样,一个乌托邦式的理想社会――桃花源就逐渐形成了,桃花源的社会十分简单,就是一个没有剥削,没有压迫,人人劳动,自给自足的社会,也是一个安定、祥和、自由、和谐的社会。在《桃花源记》里,诗人从社会生产到社会生活,从自然环境到人们的精神面貌,都进行了非常全面地描绘。盛唐时期,文坛上涌现出了一大批山水田园诗的杰出代表,孟浩然就是其中之一。他继承了陶潜的田园诗与谢灵运的山水诗精华,在研习借鉴中创新发展了陶潜与谢灵运的诗歌,把写景和抒情、山水与田园进行了有机结合,创作出大量意境高远、风格各异的诗篇,使我国山水田园诗的发展进入了全盛时期。孟浩然与陶潜的田园山水诗的不同之处,重点体现在意境上。孟浩然的田园山水诗侧重于表现布衣之士的情操与志趣,生活在田园山水中的舒适恬淡以及田园山水的天然和谐,表达出仕的心愿,抒发没有出仕的忧愁;陶潜的诗则侧重于表现生活在政务繁忙与斗争激烈的仕途上的官吏的性情志趣和他喜爱农村生活的平淡安宁与田园风光的清净美妙。两者虽然都呈现山水田园的美好风光与悠闲自得的生活情调,但是孟浩然的诗篇里多是布衣的人物形象和农家小院,门庭的影子以及高洁之士的进取思想。而陶潜的诗作背后总有官吏的背景,总能够看到豪华大院和府邸的影子,还有官吏的恬退隐忍。两者的异同十分显明。
孟浩然和陶潜在创作手法上的最大相同之处就是他们写诗都是采用一种叙述的笔调,鲜有穷形尽相的描述,正是这些独特的因素构成了他们平淡的诗风。两者的诗作相比较而言,孟浩然的诗有故事性和情节性,叙述性要强一些,陶潜的诗具有画面性和风景性,描写意味更浓。陶潜写景根据事物的远近、高低、大小等因素,能够有声有色地描写出事物的形似,尤其注重人物行动和事件过程。与孟浩然相比较,陶潜更精于局部描摹,在诗句的艺术点染上也就更高一筹。孟浩然写景喜欢运用白描的手法,只作纯粹的勾勒描画,没有对景物的远近、高低、大小进行细致的描绘,也没有形象化的刻画。他在描写景物时,侧重于表现它们的内在特质,求得神似。所以他描写景物着重站在人文的角度写,用历史典故、传说想象去写。
陶潜在抒写自然景物、田园风光的诗歌作品里,采用描绘不同层面的大自然的美好风光来与资产阶级统治下的社会现实的污浊和黑暗腐败形成强烈的反差。陶潜所创作的诗歌作品中最能体现这一创作特点的,当属他于永初二年所作的《桃花源记》了。作者向人们展现了一个没有阶级,没有压迫,没有剥削,自给自足、恬静安宁,人人自食其力、自得其乐的理想社会的生活面貌。这是一个作者和广大劳苦大众所追求和向往的一种理想社会,是一种超脱于社会现实的崭新天地和世外桃源。美丽而丰满的理想与当时残酷的现实和黑暗的社会形成强烈地反差和鲜明的对比,诗人通过对桃花源理想社会美好境界的赞美和热爱有力地否定了污浊黑暗的现实社会。
我国是一个文明古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产量丰富,数量众多。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予以保护,有助于挖掘我国的民族文化遗产,弘扬民族文化,发展民间经济,增强民族团结,并有助于实现我国与发达国家之间著作权贸易的平衡。鉴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特殊性,我国著作权法明确规定,其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究竟如何保护,目前还未有一个完整的方案。随着现代科技技术的发展和我国现代化进程的加快,一方面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正面临失传或消亡的危险;另一方面,其潜在的文化价值和商业价值却逐渐显现出来,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权属问题日益凸显。面对民间文学艺术被任意使用、破坏乃至失传的危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亟待法律的保护。本文拟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一些理论问题进行初步探讨:
国际上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制度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受著作权保护的法律制度,是在20世纪60年代以后逐步形成发展起来的,其起始原因在于发展中国家保护自己的传统民族文化,从而提出扩展著作权客体的要求。此前,在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都可以大量无偿地使用发展中国家丰富的民间文学艺术资源。为防止篡改、歪曲、擅自使用民间艺术作品的现象发生,实现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在著作权贸易方面的平衡,一些国家和地区先后将民间文学表现形式列为著作权客体加以保护。为了适应这一发展趋势,《伯尔尼公约》1971年修订本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作为“不知作者的作品”的一种特例来处理,该公约第15条第4款规定,各成员国在书面通知《伯尔尼公约》总干事的前提下,可以给不知作者的、未出版的,而又确信于本公约成员国之作者的那一部分作品提供法律保护。
1976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为发展中国家制定了《突尼斯样板版权法》,其中专门规定了关于“本国民间创作的作品”的保护条款。1982年,又正式通过了《保护民间文学表现形式,防止不正当利用及其他行为的国内法示范条例》。迄今为止,采用著作权法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主要是发展中国家。
我国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现状及其界定
关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Folklore),我国目前尚无一个统一的概念。一些国家的法律和国际版权公约中,民间文学艺术概念的外延差异也很大。
我国民间文艺协会认为民间文学的特点是“集体创作,集体修改,口头流传,变异性大”。这种观点显然是不够科学的,因为“口头流传”在实际上只划定了以语言形式表达的一部分(或一小部分)为民间文学作品,而那些纯粹的绘画,雕刻、技艺、建筑艺术、风格等艺术形式则被排除在外。事实上,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还有许多精彩的方面,我们仅拿云南做个例子,在云南全省共收集到民族传统乐曲2000多件,绚丽多彩的民族服饰227种,独具特色的民居形式22种,民间美食菜肴72种,这些还不包括云南省边远的一些民间文化。此外,还有像河北的杨柳青年画、湖北的大冶木雕,荆州皮影、陕西的剪纸、云南的傣族织锦、敦煌石窟造型等,它们都体现了一定区域的极富特色的创作艺术。如果仅以传播方法的不同去判别是否为民间文学艺术,必将对某些仅限于特别流传方式的民间文学艺术产生不公平待遇。
由此可以认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就是指:在一国国土上由该国的民族或种族集体创作,经世代相传,不断发展而构成的文学艺术作品。一般认为,它包括语言形式(民间故事,民间诗歌等),音乐形式(民歌,民间器乐等),动作形式(民间舞蹈,戏剧等)以及用物资材料创作的形式(绘画,雕塑,工艺品,编织品等)。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的几点法律思考
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对象从著作权法上的“作品”扩大到不具备作品条件的“表达形式”,对于完全具备作品形式的诗歌,传说等作品,可适用著作权法的规定直接予以保护;对于尚不完全具备作品必要条件的素材,如民间宗教仪式、民间建筑风格,民间游戏、民间舞蹈等形式,也应予以保护,以防止他人随意利用、歪曲、篡改。
关键词:民间文学艺术表达模式化表达权利界定
深厚的文化底蕴,各民族迥异的生活环境、民族信仰、风俗习惯、审美情趣为我国民间文学艺术表达之蕴育、流传灌溉了肥沃的土壤。民间文学艺术表达是我国传统文化中的奇葩,承载着道德教育、审美观念传播、民族信仰传递等功能。对之予以法律保护,是认同和尊重群体民族风格及民族文化的体现,既能增强群体之优秀文化主体意识,保持文化多样性;又能满足群体之精神需求,增强其文化自豪感和民族凝聚力,奠定构建和谐社会之基石。
一、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的概念
国内外学者对“民间文学艺术”之内涵界定的多样性和术语使用的多样化,使得对这一领域之研究,尚未达成实质性共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将此类事物表述为“民间文学艺术表达”和“传统文化表达”,此表述已为各国所认可。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1982年《保护民间文学艺术表达,防止非法利用及其他损害的国内立法示范法条》给出的定义为:“民间文学艺术表达”,是由具有传统艺术遗产特征的要素构成,并由某一国的居民团体(或反映该团体的传统艺术取向的个人)创制并维系的产品。
UNESC01989年《保护传统的民间文化建议案》给出的定义为:“传统的民间文化是指来自某一文化社区的全部创作,这些创作以传统为依据、由某一群体或一些个人所表达并被认为是符合社区期望的作为其文化和社会特性的表达形式;它的准则和价值通过模仿或其他方式口头相传。它的形式包括:语言、文学、音乐、舞蹈、游戏、神化、礼仪、习惯、手工艺、建筑术及其他艺术。”
笔者借鉴上述定义将其内涵界定为: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系指由某一民族或区域群体(或反映该群体传统艺术取向的个人)所创作并维系,构成传统文化遗产之组成部分,反映该民族或区域群体历史渊源、风俗习惯、、民族风格、文化传统等文化和社会特性的艺术性表达形式。包括:一是言语表达形式,诸如民间故事、诗歌、神话及谜语;二是音乐表达形式,诸如民歌、民间说唱音乐及器乐;三是活动表达形式,诸如民间舞蹈、戏曲、宗教仪式及杂技艺术;四是有形表达形式,即固定在物质载体上的民间文学艺术表达形式,诸如民间剪纸、绘画、雕刻、蜡染、刺绣等。有的学者认为保护对象不包括有形表达。笔者认为有形表达依附有形载体的特性不妨碍其成为受保护对象。有形表达保护的剪纸等“体裁”和前三类保护民间故事等“体裁”没有本质上的区别,只是有物质化的形式要求。民间文学艺术表达是尚未固定在任何有形载体上,但可就相同主题,以人的动作、言语或艺术品为载体,传达的模式化信息。
民间文学艺术表达不同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和民间文艺衍生作品。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民间世代相传的,长期演变,没有特定作者,通过民间流传而逐渐形成的带有鲜明地域色彩,反映某一社会群体文学艺术特性的作品。
民间文艺衍生作品具有明确具体的作者,是在借鉴素材、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或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的基础上创作的,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能够以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劳动成果。包括:一是受民间文学艺术素材的启发创作的具有原创性的作品;二是吸收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特质,进行艺术再创作形成的改编作品。这类作品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特质进行创造性加工,又没有失去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之艺术精髓。如在赫哲族民歌《想情郎》、《狩猎的哥哥回来了》原主题曲调的基础上,运用现代音乐创作手法,进行旋律改编形成的作品《乌苏里船歌》。三是以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的模式为内核创作的作品。此类作品在借用民间文学艺术主题、传统表达风格或者民间文学艺术体裁(如剪纸、刺绣等)的基础上,融入作者的丰富阅历、审美情趣创作完成。如白秀娥利用剪纸体裁,根据“蛇”这一母题的基本造型和图文样式,创作的蛇年生肖邮票。
二、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的特征
民间文学艺术表达是沿袭共同传统文化的群体在日常生活中的自然表达,具有以下特征:
一是创作主体的群体性。群体是生活在一起,具有共同、风俗习惯、价值追求,沿袭共同传统文化的人群集合体。民间文学艺术表达,无论是群体无意识的创作,还是个人创作、反映群体价值取向、为群体认同吸收并发展的创作,都是群体的智慧结晶,其创作、流传和保存,都鲜明地打上了群体智慧的烙印。
二是创作活动的传承性。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的创作具有永动性,促之发展的是群体固有的特质。创作是群体生产生活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是各群体独特的文化传统、风俗习惯、民族信仰传递的天然工具。因此创作活动延续不断。群体的特质促使民间文学艺术表达在流传过程中保持“内核”的稳定性。“内核”的稳定性保障创作的传承性。
三是流传地域的相对性。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的创作、流传深受流传地域自然环境、人文环境的影响。对于疆域辽阔的多民族国家而言,民族文化的差异可能会导致某一群体的传统文化不被其它群体认同,民间文学艺术表达从而带有地域性色彩。然而,地域性不是绝对的,群体文化被其它群体认同后,就会产生跨地域的流传,甚至在国家之间产生共鸣。比如,梁祝传说从区域性传说演化成全国性的文化遗产,如今流传到国外。
四是保护期限的无限性。民间文学艺术表达伴随着群体的日常生产生活,是群体传统文化、精神信仰的外现,由此决定群体根据自然环境、政治制度、精神需求的变化,相应地改造加工民间文学艺术表达。这意味着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的创作,是一个只有“始”,而没有“终”的流动过程,因此应无期限地保护。
五是保护内容的模式性。民间文学艺术表达是特定信息的模式化表达,核心是具有传统艺术特色的、特定的模式化信息,由众多群体特质汇集在一起作为模式体现。模式是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的灵魂,体现为相似母题的组合或相似的表达形式,是群体价值取向、审美情趣的反映。言语表达体现为“口头程式理论”,即个体依据程式化的主题、程式化的典型场景和程式化的句法来结构作品。个体以模式为轮廓,据其生活阅历、丰富的想象力、语言表达能力及创作场景构建生动形象的作品。民间舞蹈大多有基本的表演模式,如长沙民间舞蹈《狮舞》的“拜五方”,《地花鼓》的“扯四角”,《龙舞》的“跑圆场”等。此外,有形表达依附的造型艺术品也传递着模式化信息。如杨柳青胖娃娃年画主题中,手持莲花、怀抱鲤鱼、圆头圆脑,体态丰腴的人物造型和白底粉面、花青的头顶及水纹、红色的鲤鱼及莲花,翠绿的荷叶等模式化的着色手法。
三、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的权利内容
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的来源群体重视的是精神权利、文化认同感的满足。尽管群体也关注经济利益,但更注重文化能否受到尊重和认可,并得到持续发展。王鹤云女士称民间文学艺术表达为“文化特性权”,包括文化归属权、公布权、文化尊严权、使用权、传授权、传播权、获得报酬权七类。笔者认为权利内容包括标示来源权、公开权、文化尊严权、专有使用权、许可使用权和传授权。
标示来源权是民间文学艺术表达传播时的必然要求,是向外界表明创作群体身份和民间文学艺术表达来源地的权利。其中须注意:标示方式的恰当性(即不能破坏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的完整性和原始风貌)和来源地、来源群体的真实性。
公开权即有权决定是否将民间文学艺术表达向群体之外的公众公开的权利。民间文学艺术表达创作的延续性决定其不属于公有领域。发达国家主张归入公有领域是其无偿窃取、进行商业化利用的托词。传统背景和习惯范围内的使用,使之更多是在群体范围内流传。公开权针对仅仅在群体范围内流传和虽超出群体范围、但尚未超出我国领域,尤其是具有神圣和神秘色彩的民间文学艺术表达。
文化尊严权即保护民间文学艺术表达形式和内涵完整,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维护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的原生态。民间文学艺术表达通常是在传统背景和习惯范围内使用,有时脱离背景的使用都会侵害群体的文化尊严权,毋宁说歪曲、滥用。非原生境使用产生侮辱民族信仰的情形,是群体抵制他人使用的主要原因。文化尊严权通过保障公众领悟民间文学艺术表达之特质、民间传统文化之博大精深,促使公众认同、积极弘扬民间文学艺术表达。
专有使用权是群体在传统背景和习惯范围内享有的固有权利。群体作为创作者、传播者和保持者,作为私权主体,固然享有专有使用、拒绝他人未经许可使用的权利。此处规定专有使用权,是为了与群体成员以营利为目的,在传统背景和习惯范围之外使用民间文学艺术表达,须支付合理费用的情形相区分。
许可使用权,即允许群体之外的个人或组织以营利为目的的使用,并获取报酬的权利。许可使用的方式包括复制、展览、表演、摄制、改编和翻译。以艺术创作为目的的使用,只要不侵害权利主体的其它权利,都是允许自由使用的。
传授权,即权利主体有权决定将其掌握的技艺向谁传授、通过什么方式传授的权利,但该权利的行使不能与国家有关的强制性法规、群体习惯相冲突。传授权针对的是民间文学艺术表达所涉及的技艺。
民间文学艺术表达是民族风格的体现,是国家传统文化的优秀组成部分,因此应对权利主体设定禁止权的权利限制,即不享有转让权和放弃权。此外,还需借鉴《著作权法》的权利限制制度,构建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的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制度。
四、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的权利归属
论文关键词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著作权 法律保护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在各民族的发展过程中都留下了许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这些作品是各族人民乃至全人类的珍贵财富,他们是人类知识财富的结晶,是一代代传承下来的丰硕文化果实,我们在惊叹于古人的智慧的时候也应该把它们再继续的传承下去。现实中,已经发生许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纠纷,更提醒我们,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传承与保护需要法律的支持。
2000年白秀娥应邮政印制局之约,为邮票印制局印制蛇年生肖邮票设计、制作了多幅以蛇为题材的剪纸,后提交给邮票印制局,邮票印制局选择了其中的4幅,将复印件留存。于2000年11月27日,邮票印制局向白秀娥支付了970元的资料费,白秀娥向邮票印制局出具了收条,载明:“今收到生肖邮票资料费九百七十元整。”后来邮票印制局的设计师呼振源在白秀娥的剪纸基础上设计了邮票图稿,并被邮票图稿评审委员会最终确定为蛇年生肖邮票的图稿。由此,白秀娥认为她的著作权受到侵犯,起诉国家邮政局和邮票印制局侵犯自己的著作权。而被告认为剪纸作品系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不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该案不禁引发了人们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法律保护问题的思考,什么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否应该对其进行保护? 一部分人认为白秀娥的作品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因为白秀娥所剪的图案是我国陕西地区流传的蛇图剪纸图案,她剪的是一代代延传下来的作品,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个人不享有著作权。
另一部分人认为白秀娥的剪纸不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而是其个人具有独创性的作品,因为白秀娥不是单纯把陕西地区流传的蛇图剪纸图案原样照搬,而是在其中加入了自己的思想情感和创意,白秀娥只是用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形式作为载体来表现自己的思想和作品,要区分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形式创作的作品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剪纸是一种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而白秀娥就是用这种形式表现了她自己的思想。笔者同意后一种观点,随着而来的问题就是我国在这一方面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国外是如何规定的,有没有值得我国借鉴的地方,我国应该如何对这一类作品进行保护,本文就将对这几个问题进行初步探讨。
一、我国现行法律对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
国关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体现在下列几部法律之中:《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6条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但是国务院却没有作出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也只是原则性的规定,其中《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是从保护传统工艺美术的角度进行的保护,却没有从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的角度进行保护,权利人的权利得不到完整的保护。
除此之外,虽然贵州、云南、宁夏、福建、江苏、安徽省淮南市等地方也相继制定了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专项的地方性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但都体现着行政色彩。 云南省于2000年5月颁布了《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这是我国第一部专门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地方性法规,这部法规具有浓郁的地方特色,通过行政管理的手段把经济发展与文化保护结合起来,其目的就在于将地方文化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并在对民间文学艺术等传统文化进行保护的基础上进行开发,而对权利人的权利保护却体现的不多。
二、国外法律对于其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
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冲突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问题最先是由发展中国家提出的。一些国际公约和区域性条约逐渐关注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问题,发展中国家占绝大多数。
(一)非洲国家的保护
非洲国家最早开始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实行法律保护,其寻求的主要手段就是著作权法。突尼斯作为第一个立法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国家,在1967年就出台了《文学艺术产权法》保护民间文艺。后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为发展中国家制订了《突尼斯示范著作权法》。1991年6月,多哥共和国还出台了《版权、民间文艺及邻接权保护法》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保护。
(二)英国的保护
英国是第一个倡导用版权保护的方式保护民间文学的发达国家,在促进知识流动性和保持知识垄断性两方面不断完善法规,寻求两者之间的平衡。英国受到《伯尔尼条约》的影响,将民间文学艺术界定为“那些尚未出版、作者身份不明但肯定来源于某地的匿名作品”,而这种界定模式也是对其版权制度的一个延伸和扩充。该法令规定:“如果有证据表明作者身份不明之艺术、文学、音乐、戏剧或艺术之作者(或者作者中的任何人关系到合作作品时)因与联合王国以外的国家有联系而具备合格的主体资格,在得到反证之前,应推定其具备主体资格,因而其作品受版权法保护。”以此来保护个人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使个人在创作的时候有权利保障。
(三)澳大利亚的保护
澳大利亚有着丰富的土著文化,大量民间文学艺术从土著居民中涌现,但是在现代文化的冲击下,传统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面临着被侵蚀和失传的危险。于是,澳大利亚的立法和司法实践逐步重视对于本国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澳大利亚在1984年颁布法律,其中规定:“土著事务部长应土著居民申请,可以宜布某个物件或地点作为澳大利亚土著遗产而受到保护。”终于在1995年,土著居民通过对越南地毯厂商侵犯其艺术作品的著作权的诉讼,使得法院通过司法判决确认了土著居民对其民间艺术作品著作权的保护要求。此判例成为澳大利亚的民间文学艺术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法律依据。
三、我国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法律的完善
我国拥有丰富的民间艺术资源,各地都有其独特的艺术作品,然而目前的保护现状是无法可依,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受到破坏甚至失传,所以我国急需一部法律对其进行保护,要确定保护的原则是什么,所保护的权益归谁,如何进行保护。
(一)权利主体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如果有权利,那么这一份权利到底属于谁?是属于这些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传承人,还是这些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所属的民族,还是当地政府机构,还是群体代表?不同的人有不同的观点,而笔者认为权利的所有者应该是群体的代表组织。
作为权利行使的主体,如果来源地群体有足够的自发性和良好的组织能力可以成立自己的代表组织,即民间组织或协会行使权利,那么就应该赋予原属于他们的权利。因为民间群体本身有很好的组织,能够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使用实现自我管理,这对于民族自治行业的自治都是很好的选择。而不应该由一方政府来代位享有民进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因为这是一个特定群体的创造成果,不能使其被赋予行政色彩和公共色彩。当然由个人享有这一权利也不合适,因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历经一代又一代的传承,加入了历朝历代民间创作艺人的心血所产生的智慧结晶的成果,而到了有著作权法的今天,却赋予某个人某种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这是极其不合理的。因为仅仅凭借某个人是无法完成这些作品的创造的,也无法承担保护某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义务。
(二)区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和用民间文学艺术形式创作的作品
用民间文学艺术形式创作的作品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看似都是民间文学艺术的一种再现,但是其实质是不同的。从本质上讲,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是具有作者独创性的表达。因此,只要是作者经过独立构思、付出创造性劳动,创作产生而非抄袭、模仿出来的作品,就应受著作权法保护。就拿白秀娥诉诉国家邮政局邮票印制局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为例,我国《著作权法》是否保护剪纸作品,也应考虑案件中的剪纸到底是用民间文学艺术形式创作的作品,还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这就需要区分根据传统剪纸技法剪出的传统造型与利用已有剪纸形式再创作的剪纸作品。其中,我们要清楚,剪纸技法是创作剪纸的一种方法、手艺,而剪纸艺术是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一个组成部分,各地的剪纸都反映一定地域的文化特点,有强烈的地方色彩。但在已有传统题材、传统剪纸的基础上,采用传统的剪纸技法、剪纸形式,但是加入作者特有的形式表达和思想,体现作者个人风格的剪纸作品就应属于创作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其他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也可采用相同或相似的保护思路,把实际作品进行分门别类,在分析其权利,如何进行保护,做到具体案例具体分析。
关键词: 文学艺术类课程 独立学院 困境 对策
根据《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独立学院是指实施本科以上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合作,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实施本科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独立学院是民办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公益性事业。作为民办院校,独立学院人才培养定位在社会急需的应用型人才。因此,在独立学院中,其开设的专业几乎都是社会热门实用专业,这是基于其现阶段生存的必然结果。而且尽管国家将独立学院定位为公益事业,但在自筹办学经费的前提下,大多数独立学院都是投资方取得合理回报的一个途径。在这种背景下,尽管文学艺术类课程(本文所指文学艺术类课程主要指中文类如大学语文、应用写作等和音乐舞蹈类课程)有国家政策的保障,但其在独立学院的开展可谓是举步维艰,是政策支持下的边缘化公共基础课。在独立学院开设文学艺术类课程,其挑战是相当大的,主要是因为在独立学院开设文学艺术类课程存在诸多方面的困境,具体如下。
一、从文学艺术类课程性质与独立学院办学理念、人才培养目标的关系来看,文学艺术类课程是独立学院人才培养方案课程体系中最不受重视的一环。
由于独立学院自筹办学经费,其首先要解决的就是人才的培养与人才的认可,简单来说就是独立学院的指挥棒是以“招生―就业”为主轴的生命线。在这根指挥棒的作用下,独立学院培养的人才只能是应用型人才,其特色就是有用、实用。那么在课程体系的构建上,就包括专业类课程、公共课类课程(主要指政治类课程与大学英语)、专业选修课程及人文社科类选修课程。从课程体系中,我们不难发现,独立学院课程体系的核心为专业类课程,其应该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专业理念基础类课程和核心技术类课程。这类课程从位置上来看,是处于优先地位的。其次是国家强制性政策下的公共必修课程,即大学英语和政治类课程,这是处于次重要地位的。这一类课程受限于英语四、六级考试和国家政治课评估,基本上课时是很难打折扣的。再次是专业选修课程,即对专业有帮助或与专业学习密切相关的课程,在普通高校这类课程又称之为限制选修课程。从专业学习的角度看,这一类课程实际上比公共必修课程的地位还要高,但由于扮演选修课的角色,因此将这类课程放在课程体系的第三位。最底层的才是人文社科类选修课程,文学艺术类课程都置于其中。从课程体系分布来看,文学艺术类课程处于这样的位置似乎是合理的。这就意味着,文学艺术类课程在独立学院的开设有先天不足的因素。
这种先天不足在独立学院的表现最典型的为:学院不重视,投入严重不足。处于最底层的文学艺术类课程,对于投资方与学院来讲,不过就是个装饰品,是校园文化建设的重要一环。除非依托专业系如艺术系、新闻系这样的专业系来开设,否则文学艺术类课程就只能放在公共课部或基础部来进行。在广东省17所独立学院中,除中山大学南方学院、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天河学院、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学院等少数几所独立学院依托专业系来开设,其他大多数学院都是请三、五个老师成立一个教研室放在公共课部或基础部来进行。其开班容量人数一般在80―200人之间,开课时间大多数是在下午和晚上。而从工作量上来看,文学艺术类课程的任课教师要承担起上万人(广东省17所独立学院生员数基本上超过1万人)的选课需求。在我走访的几所独立学院中,一般一个教师的工作量为12节。这与专业课教师没有多大的区别,关键在于面对的学生人次总数上,专业课任课教师一般面对200个学生左右,而文学艺术类课程的任课教师却要面对最少480人,最多达1200人的学生总数。单从批改作业与评阅试卷的工作量上,我们就可以看到学院在这一方面的投入是严重不足的,应更加重视。
二、从学生选课的意愿来看,大多数学生在没有很好的引导的前提下,对文学艺术类课程的作用与地位的认识是不清晰的。
学生对于文学艺术类课程的兴趣很浓,这主要体现在学生选课的人数几乎都是爆满上。但对于文学艺术类课程的作用与地位,其认识又是相当不清晰的。我作过一个调查,针对广东省内5所独立学院500名学生进行随机访问,发现几乎没有学生能清晰地表述出文学艺术类课程的作用,大多数都是对人的修养有好处,但也只是表达出只可意会不可言传一般的话语。还有相当一部分学生,选修文学艺术类课程的动机不纯,为了拿学分,为了认识女生等这样的比例也不低,有将近100人,达到近20%。这就引起了我们的反思,对文学艺术类课程的认识不清晰,反映在学院层面就是对学生的引导不够:一方面学校对课程定位不重视,导致学生对课程认识不清晰,另一方面反映在教学上,就是课程本身没有达到教学目标和教学要求。这就是说,在学院不重视的前提下,教师也重视不足。我和几位同行一起调查发现,在独立学院几乎所有的任课教师都有怨气,主要有工作量过大,其他事务性工作过多,待遇太低等。以某独立学院的音乐教师为例,她教授3门音乐课程,周学时12节,学生人次达到600人,一个学期至少1200份作业加600份试卷。仅3门课程的备课就需要花去她绝大多数的课余时间,但学院其它文艺活动几乎都少不了她的身影,从系级活动到院级活动,她一方面要指导学生,另一方面要作为活动评委出现。再加上带学院合唱队训练及外出比赛时间,属于她提高教学与业务水平的时间几乎没有。不能很有效地提高教学质量,那么久而久之,课程的定位也就日益不清晰了。因此,归根到底,学生对文学艺术类课程的作用与地位认识不清晰,其主要原因是学院不重视,引导不够。
三、从文学艺术类课程与社会影响的关系来看,文学艺术类课程对个人成长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是创建和谐社会、和谐校园的重要组成部分。
文学艺术类课程最重要的是对学生的修养和情感起着熏陶作用,是人生发展最重要的无形之手的核心组成部分。但在社会形势日益严峻的前提下,独立学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型背景下,受到实用主义及功利化思想的影响越来越大,文学艺术类课程的作用被无形削弱了。虽然越来越多的有识之士――特别是教育界的人士,认识到文学艺术类人文社科课程的重要性及作用,但依然很难消除目前功利思潮的影响。在独立学院的学生看来,就业就是面包,文学艺术类课程就犹如爱情。爱情虽然美好,但不及面包能填饱肚子。表面上看,这种说法天经地义,但从人的发展角度来看,这种割裂了技术与修养关系的说法是相当荒谬的。从人的终身发展来看,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都起着重要的作用,忽视了其中的任何一方都是行不通的。独立学院人才培养虽然定位于应用型人才的培养,但要为学生未来的上升打开更广阔的空间。技术对于单一个体而言,迟早是要过时的。这就意味着独立学院所培养的人才要进行升级和转型,而升级和转型所需要的知识包括文学艺术类课程的知识。
从社会发展来看,中国产业工人、技术工人在世界高科技发展迅猛的浪潮中,升级与转型的步伐只会越来越快。没有开阔的视野,没有良好的人生修养,没有持续的学习能力,独立学院应用型人才的培养终究会被社会淘汰,成为社会不稳定、不和谐的因素之一。因此,从这个高度上来看,文学艺术类人文社科学科的发展,决定着中国未来发展的高度。于独立学院而言,文学艺术类学科的发展,也是其发展高度的标尺。
尽管在独立学院开设文学艺术类课程存在着种种困境与不足,但这是可以逐步改变的。有迹象表明,越来越多的独立学院对人文社科开始重视,通识教育开始在独立学院发挥作用。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天河学院就已经将大学语文、管理学、成本会计等课程纳入到专业基础课程中去,广州大学华软软件学院也在尝试将应用写作课程纳入到专业基础课程体系中,并增加其学分比重。我认为,可以从三方面入手:
第一,推动应用型人才向更高层次发展,进一步转变独立学院的办学理念与办学特色。应用型人才向更高层次发展,就必然要使学生认识到自身发展的短处,反馈过来也就能推动独立学院进一步思考培养人才的定位。目前国家教育部等有关部门正在酝酿并实验研究型与应用型高级人才“双轨制”人才培养制度的制订,独立学院未来的发展方向是应用型高级人才的培养。而作为高级人才,其整体素质应该具备一定的条件,这就为文学艺术类课程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从根本上扫清了文学艺术类课程开设的障碍。
第二,独立学院任课教师要加强课程改革,摸索适合独立学院文学艺术类课程发展并更富成效的教学模式,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文学艺术类课程的开设,与教学水平、教学模式有很大的关系。如何进一步提升水平,加强业务能力,引起学生更大的兴趣,是当前文学艺术类课程任课教师亟待解决的问题。在这一基础上,要加强课程的研究,进一步摸索一条适合独立学院文学艺术类课程发展的道路,使文学艺术类课程的教学效果更好,更受学生欢迎。
第三,充分发挥文学艺术类课程强大的精神感召力,在物质财富日益丰富、精神财富却不相匹配,甚至日益衰落的社会现实中发挥更大的作用,从而为重振文学艺术类课程乃至人文学科作出贡献。文学艺术类课程要表现出时代的责任感与使命感,充分引起学生的共鸣,从而赢得学生和学院的重视。
当然解决文学艺术类课程在独立院开设困境的对策不止以上三点,希望越来越多的教育界同仁关注文学艺术类课程在独立学院的发展,探索出一条将艺术气息与人文修养结合在一起的发展道路,使文学艺术类课程发展得越来越好。
在东莞,打工文学活跃时间之长、作者队伍之大、作品数量之多、政府扶持力量之大,在南粤首屈一指。
打工文学作家王十月就是在东莞写出了《国家订单》,获得了“鲁迅文学奖”。广东文艺批评家张一文在东莞樟木头置业后,和王十月、王一丁、刘芬等同居此地的作家一道,推动成立了“中国作家第一村”。作家村一问世便引起新华社、《人民日报》、香港《文汇报》等各大主流媒介的强烈关注。各地名作家也纷至沓来,作家村和村民们,成就了一段文坛佳话。
除了《国家订单》之外,东莞近年来还涌现出如《牛小米外企打拼记》、《东莞不相信眼泪》、《东莞打工妹生存实录》等一大批打工文学精品。
东莞政府扶持打工文学创作所形成的“东莞特色”,引起全国的关注。
其中,打工文学研究实现了东莞文学研究国家级和省部级立项的零的突破,《打工文学的整体观察》获批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中国打工文学研究》被列为广东省社科基金项目和广东省重点文学创作项目、广东文学院签约项目。东莞市文联现主办有《东莞文艺》、《南飞燕》两本刊物,均为月刊。
2005年10月,柳冬妩的打工诗歌评论《在城市里跳跃》荣获第五届中国文联文艺评论奖文学类三等奖。该文首发于2004年第11期《读书》杂志,《新华文摘》、《文汇读书周报》、《中国文化报》、《文学报》等三十多家报刊等进行了选载、摘介或发表推介文章。
柳冬妩,安徽人,现供职于东莞市文联。他是从打工底层奇迹般成长起来的评论家,本身有过比一般农民工更曲折的打工经历。2006年12月,他所写的《从乡村到城市的精神胎记——中国“打工诗歌”研究》出版,是全国第一本打工诗歌理论研究专著。
柳冬妩本身就是打工者,他的打工文学评论较之于学院派评论家,多了一种切肤的痛感和亲近性,并标志着打工阶层话语权的觉醒和实现。
2007年,在东莞打工的郑小琼出版了她的第一本书、散文集《夜晚的深度》。本书的出版受到了东莞市文学艺术创作和文学艺术奖励专项资金的支持。出版此书之后,郑小琼的文学之路越走越宽。
关键词:新疆;少数民族;民间文学艺术;木卡姆;麦西来甫;赛乃姆
中图分类号:I207.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312(2015)27-0129-01
新疆离汉族腹地遥远却拥有悠久而丰富的历史文化,是我国一个少数民族的聚居地。不同的民族各自创造了本民族的灿烂文化,共同谱写了中华民族的新篇章。目前,新疆仍然保留着九种语言、六种文字,那些分别来自绿洲、草原和山林文化的民族根据不同节气和环境的需要,创造出了只属于本民族的民间文学艺术。这种民族民间文学艺术是原生态的,也是深具特色的。这些多姿多彩的少数民族为自己的历史勾画出了一幅异彩纷呈的画卷。新疆少数民族民间文学艺术,在经历了数代人的修改和演唱之后,更加具有跌宕起伏的英雄气概,成为了全世界不可忽视的优秀文化艺术。国家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也在持续进行中,2005年,“中国新疆维吾尔木卡姆艺术”成功申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此举把新疆非物质文化遗产推向了一个崭新的高度,从此少数民族民间文学艺术受到了大众的关注。
一、《新疆木卡姆》的保护现状
《新疆木卡姆》流传于民间近千年之久,主要在新疆的维吾尔族流传,其次还流传到了与我们相邻的中亚地区,甚至在中东地区都有流传,影响力可谓广泛,中华文明的灿烂之光又一次照亮了全世界。
《新疆木卡姆》作为新疆维吾尔族文化的代表作之一。民族民间文学艺术的传承往往是通过口耳相传这一途径实现的,少数民族的民间文学艺术的传承自然也借用此法。在民间,人们通常采用举办聚会的方式来互相传递音乐和舞蹈带来的活力。虽然面对面的交流具有极大的有效性和便利性,但是如果只通过口耳相传,那么那些丰富的优秀文化技艺则很容易被湮没在历史的长河中,逐渐被人们所遗忘,这种方法实际上并不可靠,优秀文学艺术中断或者失落都是经常发生的事,为此文字书写的存在就显得非常有必要的了,通过书籍把那些原本只在口头上流传的优秀文化和技艺实实在在地记录下来,这样就不用担心优秀文学艺术会失传或消失。
《新疆木卡姆》已经被国家列入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当务之急就是要相关的人员来传承它的优秀文化,否则就失去了保护的价值和意义,特别是少数民族民间文学艺术,只有得到很好的传承使之魅力扩散开来,才会逃脱被束之高阁或者失传的命运。国家非常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为了防止音乐瑰宝最终失传的命运,在1950年,我国相关部门让万桐书、刘炽等著名音乐家组成十二木卡姆整理工作组,并且对相关的资料开始了艰辛的挖掘和整理工作。他们将十二木卡姆的唯一演唱者找到了,就是维吾尔族的著名老艺人吐尔迪・阿洪老人,并且仅使用一台老式钢丝录音机就录下了十二木卡姆的全部内容。接着通过6年的时间,将十二木卡姆相关的曲谱和歌词整理完毕。经过整理和编辑,在1960年正式发行了《十二木卡姆》。2005年11月25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巴黎总部宣布了第三批“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中国申报的“中国新疆维吾尔木卡姆艺术”和中国、蒙古国联合申报的“蒙古族长调民歌”荣列榜中。其中,“蒙古族长调民歌”是我国首次与外国就同一非物质遗产联合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申报并通过的项目。2007年10月24日18时05分成功发射升空的"嫦娥一号"搭载了31首歌曲,《十二木卡姆》选曲名列其中。
为此,新疆乌鲁木齐有专门的《新疆木卡姆》研究中心,还专门设立州级、县级研究中心。
二、《麦西来甫》的保护现状
《麦西来甫》是维吾尔古典木卡姆的渊源,属于维吾尔人民的创作型艺术作品,是在漫长的历史过程中不断完善并传承到当今社会的宏伟艺术遗产。主要流传于中国新疆维吾尔民族中,以口耳相传的方式进行文化的传递。维吾尔麦西莱甫根据自己独特的民族特征凸显其艺术魅力,是最具民族特色、内容最为丰富、最具艺术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它以木卡姆和民间乐舞为基础,集民间音乐、民间歌曲、谜语、说唱、演讲、神话传说、议论经书、空中走人、杂技及各种民进游戏为一体的综合性艺术。
20世纪50年代以来,受现代化进程的影响,维吾尔民族的生计方式发生了变化,职业化的艺人人群开始萎缩。近年来一批老艺人相继辞世,“人亡歌息”的局面已经出现。麦西来甫受众群正在缩小,这种传统的文化面临着消亡的危险,保护工作必须立即展开。国家非常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从2005年开始,麦西来甫经国务院批准列入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2011年,麦西来甫入选联合国急需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和急需保护的项目,人类代表作这个名称是顾名思义。急需保护的条件不一样,这个项目面临的是濒危的,所以才能进入急需保护
即使国家在努力保护少数民族的民间文学艺术,但迅猛的城市化依然使得民间文学艺术的传承和发展举步维艰。“如何改变这些困境,保证文化原生态都是一个艰难的考验,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关怀和集体温暖。”
三、《赛乃姆》的保护现状
《赛乃姆》的主要发源地在南疆各个绿洲,那里的民族比较聚居,文化也相对发达。赛乃姆和古龟兹乐舞有着紧密的联系,在维吾尔古典舞蹈中,它是内容最丰富的且具有较高的完整性。赛乃姆的伴奏乐器有很多,包括热瓦甫、沙塔尔、弹拨尔、都它尔和手鼓等。其中手鼓的应用更为普遍,在伴奏过程中有很重要的作用,既能掌控音乐的节奏速度,还能通过响亮的鼓声对气氛进行渲染。赛乃姆的舞蹈特点和维吾尔族人民的生活方式是密不可分的,主要包括生活习俗、服饰、性格等方面。在当地人民的日常生活习惯中,如果遇到比较令人开心的事情,他们会不由自主摇动头部和颈部,赛乃姆将这些贴近生活的动作收录后,更容易通过它对外体现出维吾尔民族的风趣乐观。赛乃姆的音乐是在各地区的民间音乐的基础上形成的一种音乐形式,它的曲调比较优美,富有饱满的感情态度,节奏也相对比较鲜明。赛乃姆音乐都由数量不同的歌曲组成,演唱时可以增减但不能将顺序颠倒,必须和音乐节奏紧密配合,和舞者情绪发展相适应,其节奏基本由慢到快。
维吾尔族《赛乃姆》在艺术和文化上都有着较高的美学价值,探讨维吾尔《赛乃姆》的美学价值,对于民族舞蹈艺术的发展、民族文化的传承和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意义。维吾尔族《赛乃姆》的美学价值首先表现为,它是维吾尔族人民生活方式、生存方式、民族情感和文化心理的艺术再现;其次,维吾尔族舞蹈还表现为一种文化价值;再次,维吾尔族舞蹈表现了它的自身的艺术价值。
《赛乃姆》的保护不仅仅要政府出面来维持它的存在,更加需要民间艺人的传承。
四、结语
新疆,一个美丽的神圣之地。"新疆在历史上曾经是东西方文化交流的桥头堡,也是文化贸易的集散地"。保护新疆少数民族民间文学艺术需要每一个爱好历史传统和文学艺术的人的努力,不能只靠国家和机构。新疆少数民族民间文学艺术在保护着,也在流失着,逝去的是那英雄气概,不变的还是那大山。
参考文献:
英文名称:Free Forum of Literature
主管单位:天津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主办单位:天津市文联
出版周期:双月刊
出版地址:天津市
语
种:中文
开
本:大32开
国际刊号:1003-2789
国内刊号:12-1015/I
邮发代号:6-111
发行范围:国内外统一发行
创刊时间:1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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