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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涉税风险 纳税筹划
一、纳税筹划风险管理目标描述
(一)纳税筹划风险管理理念与策略
纳税筹划是纳税人在法律规定容许的范围内,从减轻自身税收负担的角度考虑,通过对相关经济事项所进行的一系列规划、设计等具体行为,使公司财富增值的进程更加稳健、更加快速。只有正确认识企业存在的税务风险,掌握防范税务风险的基本方法,才能使税务成本最低化,目标利润最大化,最终实现纳税筹划的风险管理目标。
(二)纳税筹划风险管理的目标
纳税筹划风险管理的目标,是把握公司整体的纳税状况,识别和防范纳税风险,强化公司内部管理,提升财务管理水平,提高税务风险管控能力,实现依法纳税、准确纳税、合理纳税。
(三)纳税筹划风险管理的项目范围
纳税筹划风险管理项目范围涵盖企业的所有经济业务,具体包括对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以及各税种税务风险的识别和防范、税务分析和纳税评估。
二、纳税筹划风险管理的内容
(一)纳税筹划相关的风险
主要有税收征管风险、税收政策风险和企业经营风险。
1、税收征管风险
税务登记风险,是指由税务登记基本信息变更所带来的风险,如公司法人变更,公司名称变更、办公地址因搬迁变更等,应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税务登记变更,否则违反了税法规定,存在税务罚款风险。
发票征管风险,是指纳税人未按税法规定印制发票、领购发票、开具发票、取得发票、保管发票,存在税务征管部门罚款的风险。
纳税申报风险,是指对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及营业外收入等税率、税金计提的正确、完整性和年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进行调增而未调增的项目,导致税务部门罚款及缴纳滞纳金的风险。以及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未通过税务部门允许延期交纳税款,造成罚款及缴纳滞纳金的风险。
纳税评估风险,是指税务机关纳税评估后,相关企业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未及时解决会计与税务处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和风险,没有及时规范财税处理而导致税务风险。
2、税收政策风险
税收政策理解偏差引起的风险。由于纳税筹划人员专业知识存在局限性或对税收政策理解方面存在差异,导致实际操作中出现与税收政策相冲突的偏差,引发纳税筹划的政策风险。
税收政策调整引起的风险。若纳税筹划方案跟不上最新的税收政策,则相关的筹划内容可能由合法变为不合法。税收政策具有时效性,如若把握不好税收调整的时机则会引发纳税筹划的政策风险。
税收政策模糊引起的风险。我国现有的税收法律法规中某些税收行政规章缺乏明晰性,纳税筹划若以这些较模糊的行政规章为依据,则可能对税法精神理解错误而引发纳税筹划风险。
3、企业经营风险
投资决策引起的风险。税收政策的制定存在导向性差异。这种导向性差异也是纳税人制定具体筹划方案的切入点。如果在考虑分析相关因素时缺乏全面性,未能覆盖所有重要的因素,则可能会给纳税人带来损失。
成本开支引起的风险。理论上很多纳税筹划方案都具有可行性,然而在实际执行中被各种因素所制约和影响,筹划的成本会明显增加。如果忽视这一成本,则可能会导致利益的流出。
方案实施风险。纳税筹划方案的科学统筹安排是必要的,同时,如何有效的实施既定方案也是直接关系到纳税筹划成功与否的关键性问题。纳税筹划方案虽然具有科学性与可行性,但如果在实施的过程中缺乏严格的执行规范和完善的操作手段,或缺乏合格称职的工作人员,都会引发筹划方案的实施风险。
(二)纳税筹划风险产生的原因
1、纳税筹划具有条件性
因一般企业财务人员编制普遍较少,税务管理人员身兼数岗,不能集中时间和精力对相关税务政策进行研究、分析和解读,这在一定程度上对纳税筹划目标的实现产生了不利影响。
2、纳税筹划具有主观性
纳税筹划涉及多个领域,筹划人员对税收政策法规的理解、认识和判断以及筹划人员自身的业务水平、知识面和理解能力等因素或多或少都会对纳税筹划方案产生直接影响。
3、征纳双方认定具有差异性
我国税法中的某些规定具有伸缩性,而纳税筹划方案是否符合税法的规定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当地税务机关的认定。即使纳税筹划方案中的具体内容并未与税法发生抵触,但若不符合税法精神,税务机关仍会视其为非法行为。
(三)纳税筹划风险的控制方法
1、纳税筹划风险控制体系
组织控制体系:加强公司流程权责的控制
业务控制体系:区别业务类型及性质对税种准确性的核定
票务控制体系:严格票据的领用、受票、开票管理
会计控制体系:加强会计凭证的制证、复核、审批控制
资金控制体系:加强资金安全管理和预算管控
2、纳税筹划风险控制体系具体说明
组织控制体系:成立税务风险控制小组,由公司财务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为成员,主要职责是组织与协调日常税务风险控制工作。
业务控制体系:财务部门相关岗位人员与业务部门及有关往来供应商及时沟通交流,分析有关经济业务涉税情况以及业务模式与公司税负形成的关系。如施工工程承包业务,分析含材料设备发包还是部分发包对公司税负的影响,合同鉴定环节需要注意的合同要素,并及时反馈业务部门。
票务控制体系:严格各项发票的购领销手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受票和开票,加强增值税发票的管理,符合进项税抵扣条件的业务尽量取得增值税发票抵扣进项税款。除了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以外,其他业务尽量取得增值税发票抵扣进项税,并制定相应成本管理办法,努力将税务风险及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会计控制体系:一是会计核算规范,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标准化核算的要求,选择会计科目进行日常账务处理。二是完善制度建设,制定相关文件规范会计核算。三是税金的计提、申报与纳税的复核管理,对计提的税金在复核后,进行纳税申报工作,缴纳税款。月末税务工作人员检查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及部分往来科目,检查相关财务数据的一致性以及往来账项的性质,检查各项收入的来源及性质,判断各项收入计提税种的正确性,检查增值税、营业税、城建税及附加等是否完整计提,有效控制纳税风险。在各项税金计提正确的情况下,进行纳税申报表的填制,经专门人员复核后,进行纳税申报、缴纳税款。
资金控制体系:完善资金安全管理制度体系、建立健全资金内控制度,检查内部牵制的有效性,业务审批流程的规范性,认真开展资金安全管理的自我检查与自我纠正,对检查出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加强资金的预算管控,实行资金集中统一监管,严格收支两条线,有效控制纳税风险。财务人员根据业务部门提交的原始凭证复核支出内容、发票真实性、经济业务内容真实性,不随意列支与公司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制证形成后由专职人员审核,最后汇总至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层层把关,将纳税风险控制在源头。
三、纳税筹划风险管理的评估与改进
根据税务风险制定下一步纳税筹划风险管理的具体措施,并积极实施,形成税务风险管理和制度管理的良性循环机制,最终实现税务风险的合理管控,达到准确纳税的目的。
订购税法数据库,及时获得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最新税法信息,或者聘请税务顾问及时解决税务管理人员的税收政策理解与难题。
建立一套科学、快捷、完备的税务筹划风险指标体系,对风险进行定性和定量的估计,保证纳税的及时、准确、合理。
我国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的实施,标志着国家对税务行业的进一步规范,同时也为税务业务的风险防范提供了理论依据。加入WTO后,税务行业的竞争日趋激烈,不仅有来自国内同行的竞争,还有来自国外的税务机构的竞争。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税务的发展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注册税务师行业是一种专业性很强的中介行业,而一旦出现失败,税务师事务所就可能会面临巨大的民事赔偿责任,甚至会影响税务师事务所的正常经营。所以,如何防范税务的风险对于我国税务的健康发展具有深远的意义。
一、税务业务风险的含义
简单地讲,税务业务风险是指注册税务师因未能完成事项和履行职责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它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注册税务师未能完成事项而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遭受税收权益的损失;二是注册税务师未能履行职责而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承担的纳税风险。
税务业务的风险具有以下特征:
一是具有普遍性。注册税务师的行为各有不同,但是事项和职责事先确定,同时注册税务师的行为受委托事项、税收法律、执业能力的影响,行为和目标难免有出入,当注册税务师的行为不能准确地进行职业判断,不能对委托事项进行科学、合理的处理时,风险就形成了。所以注册税务师的风险是普遍存在的,特别是委托事项越复杂,风险也就越大。
二是注册税务师风险的可控性。在期望的目标已确定的情况下,行为偏离既定目标的程度是可以确定的,因为注册税务师的行为有相关的政策参考,所以风险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得到事先控制的,避免造成损失。
二、税务业务风险的形成原因
(一)税务的法律法规不健全
纵观世界上实行税务的国家,对于税务的法律制定:日本有1942年颁布的《税务法》和1951年颁布的《税理士法》;德国有《税务咨询法》,韩国有《税务士法》,这些法律为税务的规范化提供了保障。相对于我国其他社会中介行业,注册税务师立法也相对滞后。注册会计师早在1993年10月就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师法》、律师行业在1996年5月也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但是现在我国税务的相关法律只是执行以“试行办法”或“暂行规定”,法律级次太低。
(二)税务人员的专业水平偏低
我国现阶段税务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很多从业人员还不能完全适应日益变化的市场需求,具有从业资质的人才缺乏。据统计,截止到2005年10月底,取得注册税务师资格者已有6.68万多人,经国家税务总局核准,以注册税务师为骨干组建的税务师事务所2900多个,从业人员近8万人,但是其中执业注册税务师只有2万多人,这一比例远远不能满足实际工作的需要。在知识结构上,现有人员中要么是懂财务会计知识多而税收知识掌握的少;要么是税收知识掌握得过于单一,不全面,业务知识全面,经验丰富、综合能力较强的综合型人才缺乏,然而,现代税务的业务范围日益扩大。除传统业务外,税务咨询和筹划、建账管理等业务受到越来越多纳税人的重视。由于税收筹划业务经常在税收法规的边缘操作,其间蕴含着很大的操作风险。这就要求注册税务师行业的服务质量和水平提升,才能得到税务机关与社会各界的认可。
(三)税务机构执业风险意识淡薄
2002年7月18日,石柱县精工家电制造维修经营部诉讼重庆华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华瑞税务师事务所)不履行义务造成严重经济损失请求赔偿一案,在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进行了公开审理。这一案例说明,我国一些税务机构在服务中,存在不重视协议书和其他涉税文书内容、签章不严谨、操作不规范,工作底稿的整理归档工作不严肃认真,内部管理等工作有漏洞和失误,增加了执业风险。
(四)税务机构的内部质量监控体系不完善
税务机构自身的质量控制体系,包括税务工作规程的制定、工作底稿的编制与审核,注册税务师与助理人员的工作分工、重要税务文书的两级复核制、注册税务师的后续教育与培训、税务档案的管理等。税务机构质量控制体系不完备,其可能引发的执业风险就会越大。而我国目前大多数税务机构,显然不具备规范严密的内部质量监控体系,这就给风险的发生提供了契机。
三、税务业务风险的防范
(一)加快税务法制建设步伐
作为中介机构的税务行业,法律是其健康发展的有力保障。在现阶段,国家应加快并完善其法制建设。在制定过程中,可以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国情及某些地区行业发展的经验,以法律的形式将税务的业务范围、执业规范、法律责任等确定下来,让从业人员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我国国家税务总局最新颁布了《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虽然《办法》对注册税务师的权利和义务、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和备案、注册税务师的业务范围和规范、税务师事务所的设立、变更、行业自律及处罚等重要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但是法律级次不高,应制定比较健全的法律体系,规范税务行为。正因为现行政策的不健全,弹性大,使税务工作很难深入开展,因此建议应从立法角度规范、改变现在以条例、暂行规定的局面。真正以法律的形式规范行为,降低税务的风险。所以《注册税务师法》的出台已迫在眉睫。还应尽快在《税务试行办法》和《注册税务师暂行办法》的基础上,颁布并实施《注册税务师法》。
(二)制定严格的执业准入制度、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税务机构,要想经受住市场经济的考验,在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为委托人提供客观、公正、优质和高效的服务,关键在于拥有高素质的从业人员队伍。税务人是凭借自身的业务知识和素质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专业人员。经过几年的注册税务师考试,我国的注册税务师已达到了6万多人。但是相对于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还远远不够,应培养更多的优秀人才加入到这支队伍中来。注册税务师的专业素质和实际操作能力是执业风险水平高低的重要因素。为了降低风险,就要重点提高执业人员的综合素质并严格执业准入机制。应将取得注册税务师资格的人员作为执业准入的最基本前提。严格管理,不允许变相出卖资质,为没有经营资格的单位提供便利,破坏行业的准入制度。另外,加强注册税务师的后续教育,不断学习和掌握税收政策和会计制度的新变化,从而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以达到降低风险的目的。
(三)加强风险保障机制建设
防范税务的执业风险,建议借鉴注册会计师行业风险管理办法,由机构参与向保险公司投执业保险,是可行的,也是必要的。《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4号第二十九条:“税务师事务所应当依法纳税,并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严格财务管理,建立职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目前,一些大型的事务所或是税务业发展较快地区的普遍做法是按营业收入的某一比例提取职业风险金,用于抵御潜在的执业风险。面对注册税务师行业日益增长的保险需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市场和客户的反映,适时地开发了目前国内第一款注册税务师执业责任保险产品。但是,目前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师管理中心和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仍然在对注税行业引入保险的模式、保险条款的设计正在征求意见中。也就是说,该险种尚未获得注税行业主管机构和行业协会的支持。因此注税职业保险也面临着很多问题,如保险范围的确定,如果仅仅以现行法律中的规定制定,高风险的业务就不能列入保险范围;如果仅就低层次的业务类型设定保险,投保就没有太大的意义;如果免责范围过宽,保险同样没有吸引力。
(四)税务师事务所要树立质量意识,强化内部执业质量控制
税务行为实施过程中,税务师事务所应将质量控制贯穿于的整个过程,从业务的承接到协议的签订再到实施,每个环节都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使质量得到有效保障,达到控制风险的目的。在业务承接过程中,应充分了解客户的情况,有选择性地承接客户;在实施阶段,坚持谨慎性原则,完善工作底稿;在完成阶段,对已经形成的相关信息实行三级复核制;在税务行为结束后,要定期举行以依法质量为主要内容的考核,还要适时组织委托人对人执法情况的外部评议,要将评议考核结果与奖惩挂钩。
关键词:国际经验;税源管理;分类管理
税源管理是以现行税法为基础,实现纳税人的纳税申报的税收收入最大化所进行的管理活动,既是税收征管的基础性工作,也是税收征管工作的核心。世界各国普遍重视税源管理工作,积累了很多宝贵经验,这些国际经验对中国的税源管理工作有着很大的借鉴作用。
一、国外税源管理的经验
1.科学配置机构,降低税收成本。国际上,税务管理机构的设置不完全按照行政区划进行,通常根据经济区域范围、税源集中和分散程度、纳税大户的分布情况、纳税人的分类情况,设置区域性税务机关及其派出机构以及若干税收征收(服务)中心。新加坡设立常规的税源评估部门,有对个人评估的纳税人服务部、对公司法人评估的公司服务部、对重大税案调查的税务调查部等,是按照纳税人对象来设置机构。阿根廷国家税务局下辖24个分局,其中在税源集中、经济发达的布宜诺斯艾利斯省设9个,依据税源分布跨省设15个,其设置税务机构的根据就是税源分布和经济区域来划分。
2.对纳税人分类管理、提高税收效率。很多国家为提高税收管理效率,通常对纳税人进行分类管理,对不同的类别采用不同的管理办法。澳大利亚税务局按照规模将公司分为三类(大企业、中小企业、更小企业)进行监控。成立专门的机构对大型企业进行管理,一方面为这些大公司提供优质的纳税咨询服务;另一方面增强对其监控的力度。荷兰把纳税人分为个人、中小公司、大公司、从事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等四种类型,并分别设置管理机构进行管理,使管理更有针对性,强化了对重点税源的监控。阿根廷是将纳税人按大、中、小户归类,侧重抓好年纳税额占全国税收总额过半的大户,不仅成本低而且效果好。
3.强调纳税风险评估和分析。纳税风险评估被作为新加坡税务局的税源管理核心工作,贯穿于税款征收、日常管理等各环节,是对纳税人进行税源管理和监控的最有效手段。澳大利亚国税局认为纳税人实行自行申报、自行审核后,效率提高的同时风险也增大了,因此必须对纳税人资料进行分析,重点是进行纳税风险评估,评估人员将来自税务当局数据信息库、银行、海关、移民局、证券市场的内、外部信息输入由专家设定的标准模型中,自动生成评估报告,主要有财务分析、欠税情况分析、征收情况分析、营业行为报表等,得出分析结论。把纳税人按风险大小分级,实行区别管理。对遵从度高的纳税人主要是自我管理、自行申报、自行审核的策略,税务机关只是简单的监督与观察;而对于抵触税法、遵从度较低的纳税人,管理具有强制性。
4.多渠道交换信息,重视税源管理信息化。澳大利亚不但在全国税务机关内部全面运用计算机系统管理纳税申报、办理出口退税、处理公文流转等日常管理工作并实现了全国联网,而且与政府的有关部门如海关、保险、金融及大企业实现了互联,为其有效实施税源管理及有针对性地开展税务审计打下了坚实的基础。美国税源管理智能化程度比较高,计算机电子化系统由东海岸国家计算中心和按地区设立的十个税务征收中心组成,纳税人的报税资料输入电脑后,电脑会自动进行逻辑审核,并以此估算其税款,自动进行评估,旨在追求纳税评估的有效性、公平性和权威性。
5.加强宣传、实现纳税服务经常化与多元化。为纳税人提供广泛、周到、多元化的税法宣传和优质纳税服务,为税源管理创造条件,提高纳税遵从度是世界上许多国家常用的做法。除传统宣传方式以外,税法宣传广泛运用高科技手段,如多媒体、flash、dvd软件、网络等,还注重个性化的宣传。在澳大利亚,税务机关每年都会派出高级官员与前三十名的集团公司进行沟通,讨论公司重大经营活动及税收遵从问题。税务机关还定期邀请行业和经济方面的专家参与税源管理工作,使税务官员们更好地了解大公司在经营中所处的经济和行业环境,以增强税务官员的管理能力。
德国成立了纳税人协会,办有《纳税人》月刊,并建立了专业数据库,每天24小时不间断地为会员提供税务信息服务。
二、对中国税源管理的启示
1.以税收风险管理为导向,合理配置机构和资源。税收风险管理是税务机关以纳税遵从最大化为目标,科学实施风险目标规划、识别排序、应对处理和绩效考评,力求最具效率地运用有限征管资源不断降低纳税遵从风险、减少税收流失的过程。结合社会环境、经济发展程度、经营者素质、企业效益等因素综合评价确定高风险税源
点的区域、行业、企业。分行业、分税种、分区域进行横向纵向比较,确认为税源管理风险点。根据风险发生的规律,通过建立风险特征指标和风险特征库,对风险数据信息进行扫描、分析和筛选,找出遵从风险易发生的领域、环节和纳税人群体。按照税收风险管理的需要,建立起适应风险管理的税源管理机构和岗位,在合理的税源管理机构和岗位的基础上,建立纵向互动、横向联动、内外协作、运行顺畅的立体化运行机制,实现有限征管资源的有效整合、优化配置。以是否有助于促进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不断提高,是否有利于最具效率地降低纳税风险、促进纳税遵从来规划和展开,并以此作为衡量、检验资源整合配置、流程改造是否成功的标准。
2.加强税源信息交换,实现信息来源多元化。与纳税人税源相关的信息多种多样,由许多不同层次和不同地区的税务机关以及相关部门掌握的,涉及到工商、海关、财政、统计、土管等行政部门以及银行、电力、审计、评估等机构和企业的数据。因此,加强税源管理必须保证相关部门所掌握信息的有效交换传递。目前,中国税务部门已着手于税源管理手段的信息化进程,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如金税工程、评估系统、防伪税控、税控收款机等。但是,由于中国税源管理信息化工程起步较晚,与西方国家相比还存在一定的差距,主要体现在:现有税源管理采集数据的深度和广度都不够、税源管理信息分析应用水平较低、对数据的挖掘利用程度不高。为了更好地应用信息化手段对税源管理进行强化,建议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1)加快网络社会化进程。网络社会化,就是使计算机网络从税务部门向社会各部门延伸,实现各部门的数据共享,使税务机关充分了解纳税人的各项纳税资料。(2)建立税源管理信息系统。建立以税源信息采集、加工、利用(包括税收风险评估分析)为主线的税源管理信息系统,以增强税务部门的信息采集、利用、管理能力,加强税收风险的分析和评估。(3)建立税务决策分析系统。建立起功能齐备、协调高效、信息共享、监控严密、安全稳定的税务决策分析系统,充分利用采集、整理的数据资料,向决策层提供有价值的决策信息。
3.专业化的分类管理。按照纳税人的税源规模、税收风险、纳税遵从的不同进行税源分类,进行分类管理,将有利于提高管理效率,降低管理成本。把纳税人按风险大小分级,实行区别管理,将税源管理指向由管理所有纳税人转为管理有风险的纳税人,将有限的税收管理资源由用于管好所有纳税人转为优先用于遵从风险较高的纳税群体和领域,可加强管理的有效性和针对性。针对不同税收风险的纳税人进行不同的税收监控和审计措施。对遵从度高的纳税人采取宽松措施,由纳税人进行自我管理、自行评估,税务机关只是简单的监督与观察;对税收风险高、纳税遵从度低的纳税人采取严厉措施,实行全程监控、全面跟踪、全面审计。针对不同规模的纳税人设计不同的税源监控、管理方案。将大型企业集团集中到国家税务总局进行管理,对他们实行税务审计为主的管理措施。对中、小型企业实行以纳税风险评估为主的税源监控办法,对这些企业仍然采用属地管理办法。
4.加大宣传力度,提供优质纳税服务。涉税宣传近年来在中国得到不断改进,涉税宣传的方式也发生了不少变化,充分学习借鉴发达国家这方面的经验,运用免费电话服务、免费提供纳税手册、利用广播电视等宣传媒介、开设税务课程等方式,为纳税人提供全方位和详尽周到的纳税服务,真正建立起“为纳税人服务”的现代税收征管基础。税源管理的最终对象是纳税人,要高度重视纳税人纳税主体地位,没有良好的服务体系作保障,没有广大纳税人的积极配合,就不可能搞好税源管理。因此要建立以纳税服务为中心的工作模式,将现有的重征管、轻服务的征管模式,转变为重服务、重稽查的模式,加快由单纯执法者向执法服务者角色的转换;为纳税人提供经常化和多元化的全程涉税服务。
在税务局与纳税人所打交道中,应加强与纳税人的沟通,充分了解纳税人的愿望与要求,对纳税人进行细分,使纳税服务在普遍化的基础上兼顾个性化,为纳税人提供个性化服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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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外税源管理的经验
1.科学配置机构,降低税收成本。
国际上,税务管理机构的设置不完全按照行政区划进行,通常根据经济区域范围、税源集中和分散程度、纳税大户的分布情况、纳税人的分类情况,设置区域性税务机关及其派出机构以及若干税收征收(服务)中心。新加坡设立常规的税源评估部门,有对个人评估的纳税人服务部、对公司法人评估的公司服务部、对重大税案调查的税务调查部等,是按照纳税人对象来设置机构。阿根廷国家税务局下辖24个分局,其中在税源集中、经济发达的布宜诺斯艾利斯省设9个,依据税源分布跨省设15个,其设置税务机构的根据就是税源分布和经济区域来划分。
2.对纳税人分类管理、提高税收效率。很多国家为提高税收管理效率,通常对纳税人进行分类管理,对不同的类别采用不同的管理办法。澳大利亚税务局按照规模将公司分为三类(大企业、中小企业、更小企业)进行监控。成立专门的机构对大型企业进行管理,一方面为这些大公司提供优质的纳税咨询服务;另一方面增强对其监控的力度。荷兰把纳税人分为个人、中小公司、大公司、从事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等四种类型,并分别设置管理机构进行管理,使管理更有针对性,强化了对重点税源的监控。阿根廷是将纳税人按大、中、小户归类,侧重抓好年纳税额占全国税收总额过半的大户,不仅成本低而且效果好。
3.强调纳税风险评估和分析。纳税风险评估被作为新加坡税务局的税源管理核心工作,贯穿于税款征收、日常管理等各环节,是对纳税人进行税源管理和监控的最有效手段。澳大利亚国税局认为纳税人实行自行申报、自行审核后,效率提高的同时风险也增大了,因此必须对纳税人资料进行分析,重点是进行纳税风险评估,评估人员将来自税务当局数据信息库、银行、海关、移民局、证券市场的内、外部信息输入由专家设定的标准模型中,自动生成评估报告,主要有财务分析、欠税情况分析、征收情况分析、营业行为报表等,得出分析结论。把纳税人按风险大小分级,实行区别管理。对遵从度高的纳税人主要是自我管理、自行申报、自行审核的策略,税务机关只是简单的监督与观察;而对于抵触税法、遵从度较低的纳税人,管理具有强制性。
4.多渠道交换信息,重视税源管理信息化。澳大利亚不但在全国税务机关内部全面运用计算机系统管理纳税申报、办理出口退税、处理公文流转等日常管理工作并实现了全国联网,而且与政府的有关部门如海关、保险、金融及大企业实现了互联,为其有效实施税源管理及有针对性地开展税务审计打下了坚实的基础。美国税源管理智能化程度比较高,计算机电子化系统由东海岸国家计算中心和按地区设立的十个税务征收中心组成,纳税人的报税资料输入电脑后,电脑会自动进行逻辑审核,并以此估算其税款,自动进行评估,旨在追求纳税评估的有效性、公平性和权威性。
5.加强宣传、实现纳税服务经常化与多元化。为纳税人提供广泛、周到、多元化的税法宣传和优质纳税服务,为税源管理创造条件,提高纳税遵从度是世界上许多国家常用的做法。除传统宣传方式以外,税法宣传广泛运用高科技手段,如多媒体、FLASH、DVD软件、网络等,还注重个性化的宣传。在澳大利亚,税务机关每年都会派出高级官员与前三十名的集团公司进行沟通,讨论公司重大经营活动及税收遵从问题。税务机关还定期邀请行业和经济方面的专家参与税源管理工作,使税务官员们更好地了解大公司在经营中所处的经济和行业环境,以增强税务官员的管理能力。
德国成立了纳税人协会,办有《纳税人》月刊,并建立了专业数据库,每天24小时不间断地为会员提供税务信息服务。
二、对中国税源管理的启示
1.以税收风险管理为导向,合理配置机构和资源。税收风险管理是税务机关以纳税遵从最大化为目标,科学实施风险目标规划、识别排序、应对处理和绩效考评,力求最具效率地运用有限征管资源不断降低纳税遵从风险、减少税收流失的过程。结合社会环境、经济发展程度、经营者素质、企业效益等因素综合评价确定高风险税源点的区域、行业、企业。分行业、分税种、分区域进行横向纵向比较,确认为税源管理风险点。根据风险发生的规律,通过建立风险特征指标和风险特征库,对风险数据信息进行扫描、分析和筛选,找出遵从风险易发生的领域、环节和纳税人群体。按照税收风险管理的需要,建立起适应风险管理的税源管理机构和岗位,在合理的税源管理机构和岗位的基础上,建立纵向互动、横向联动、内外协作、运行顺畅的立体化运行机制,实现有限征管资源的有效整合、优化配置。以是否有助于促进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不断提高,是否有利于最具效率地降低纳税风险、促进纳税遵从来规划和展开,并以此作为衡量、检验资源整合配置、流程改造是否成功的标准。
2.加强税源信息交换,实现信息来源多元化。与纳税人税源相关的信息多种多样,由许多不同层次和不同地区的税务机关以及相关部门掌握的,涉及到工商、海关、财政、统计、土管等行政部门以及银行、电力、审计、评估等机构和企业的数据。因此,加强税源管理必须保证相关部门所掌握信息的有效交换传递。目前,中国税务部门已着手于税源管理手段的信息化进程,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如金税工程、评估系统、防伪税控、税控收款机等。但是,由于中国税源管理信息化工程起步较晚,与西方国家相比还存在一定的差距,主要体现在:现有税源管理采集数据的深度和广度都不够、税源管理信息分析应用水平较低、对数据的挖掘利用程度不高。为了更好地应用信息化手段对税源管理进行强化,建议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1)加快网络社会化进程。网络社会化,就是使计算机网络从税务部门向社会各部门延伸,实现各部门的数据共享,使税务机关充分了解纳税人的各项纳税资料。(2)建立税源管理信息系统。建立以税源信息采集、加工、利用(包括税收风险评估分析)为主线的税源管理信息系统,以增强税务部门的信息采集、利用、管理能力,加强税收风险的分析和评估。(3)建立税务决策分析系统。建立起功能齐备、协调高效、信息共享、监控严密、安全稳定的税务决策分析系统,充分利用采集、整理的数据资料,向决策层提供有价值的决策信息。
3.专业化的分类管理。按照纳税人的税源规模、税收风险、纳税遵从的不同进行税源分类,进行分类管理,将有利于提高管理效率,降低管理成本。把纳税人按风险大小分级,实行区别管理,将税源管理指向由管理所有纳税人转为管理有风险的纳税人,将有限的税收管理资源由用于管好所有纳税人转为优先用于遵从风险较高的纳税群体和领域,可加强管理的有效性和针对性。针对不同税收风险的纳税人进行不同的税收监控和审计措施。对遵从度高的纳税人采取宽松措施,由纳税人进行自我管理、自行评估,税务机关只是简单的监督与观察;对税收风险高、纳税遵从度低的纳税人采取严厉措施,实行全程监控、全面跟踪、全面审计。针对不同规模的纳税人设计不同的税源监控、管理方案。将大型企业集团集中到国家税务总局进行管理,对他们实行税务审计为主的管理措施。对中、小型企业实行以纳税风险评估为主的税源监控办法,对这些企业仍然采用属地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进一步做好减免税管理有关工作,现将修订后的《税收减免管理办法》予以,自2015 年8 月1 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减免税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对减免税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减免税是指国家对特定纳税人或征税对象,给予减轻或者免除税收负担的一种税收优惠措施,包括税基式减免、税率式减免和税额式减免三类。不包括出口退税和财政部门办理的减免税。
第三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高效、便利的原则,规范减免税管理,及时受理和核准纳税人申请的减免税事项。
第四条 减免税分为核准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核准类减免税是指法律、法规规定应由税务机关核准的减免税项目;备案类减免税是指不需要税务机关核准的减免税项目。
第五条 纳税人享受核准类减免税,应当提交核准材料,提出申请,经依法具有批准权限的税务机关按本办法规定核准确认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批准权限的税务机关核准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当具备相应的减免税资质,并履行规定的备案手续。
第六条 纳税人依法可以享受减免税待遇,但是未享受而多缴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在税收征管法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减免税,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
第七条 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减免税规定条件的或者采用欺骗手段获取减免税的、享受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以及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相关程序自行减免税的,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章 核准类减免税的申报和核准实施
第八条 纳税人申请核准类减免税的,应当在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报送相应的材料。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第九条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出的减免税申请,应当根据以下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的减免税项目,依法不需要由税务机关核准后执行的,应当即时告知纳税人不受理;
(二)申请的减免税材料存在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纳税人更正;
(三)申请的减免税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纳税人;
(四)申请的减免税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减免税材料的,应当受理纳税人的申请。
第十条 税务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减免税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一条 减免税的审核是对纳税人提供材料与减免税法定条件的相关性进行审核,不改变纳税人真实申报责任。
第十二条 减免税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准予减免税的书面决定。依法不予减免税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纳税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以及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三条 纳税人在减免税书面核准决定未下达之前应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在减免税书面核准决定下达之后,所享受的减免税应当进行申报。
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情形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减免税资质进行重新审核。
第三章 备案类减免税的申报和备案实施
第十四条 备案类减免税的实施可以按照减轻纳税人负担、方便税收征管的原则,要求纳税人在首次享受减免税的申报阶段在纳税申报表中附列或附送材料进行备案,也可以要求纳税人在申报征期后的其他规定期限内提交报备资料进行备案。
第十五条 纳税人随纳税申报表提交附送材料或报备材料进行备案的,应当在税务机关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报送以下资料:
(一)列明减免税的项目、依据、范围、期限等;
(二)减免税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报送的材料。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请的减免税备案,应当根据以下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备案的减免税材料存在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纳税人更正;
(二)备案的减免税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纳税人;
(三)备案的减免税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减免税材料的,应当受理纳税人的备案。
第十七条 税务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减免税备案,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八条 备案类减免税的审核是对纳税人提供资料完整性的审核,不改变纳税人真实申报责任。
第十九条 税务机关对备案材料进行收集、录入,纳税人在符合减免税资质条件期间,备案材料一次性报备,在政策存续期可一直享受。
第二十条 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的,应当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免税到期的,应当停止享受减免税,按照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情形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
第四章 减免税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税务机关应当结合税收风险管理,将享受减免税的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情况纳入风险管理,加强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纳税人是否符合减免税的资格条件,是否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骗取减免税;
(二)纳税人享受核准类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时,是否根据变化情况经税务机关重新审查后办理减免税;
(三)纳税人是否存在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骗取减免税的行为;
(四)减免税税款有规定用途的,纳税人是否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减免税款;
(五)减免税有规定减免期限的,是否到期停止享受税收减免;
(六)是否存在纳税人应经而未经税务机关批准自行享受减免税的情况;
(七)已享受减免税是否按时申报。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享受核准类或备案类减免税的,对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材料有留存备查的义务。
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后续管理中不能提供相关印证材料的,不得继续享受税收减免,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税务机关在纳税人首次减免税备案或者变更减免税备案后,应及时开展后续管理工作,对纳税人减免税政策适用的准确性进行审核。对政策适用错误的告知纳税人变更备案,对不应当享受减免税的,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税务机关应当将减免税核准和备案工作纳入岗位责任制考核体系中,建立税收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一)建立健全减免税跟踪反馈制度。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定期对减免税核准和备案工作情况进行跟踪与反馈,适时完善减免税工作机制;
(二)建立减免税案卷评查制度。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各类减免税资料案卷,妥善保管各类案卷资料,上级税务机关应定期对案卷资料进行评查;
(三)建立层级监督制度。上级税务机关应建立经常性的监督制度,加强对下级税务机关减免税管理工作的监督,包括是否按本办法规定的权限、条件、时限等实施减免税核准和备案工作。
第二十四条 税务机关需要对纳税人提交的减免税材料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应当指派2 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实地核查,并将核查情况记录在案。上级税务机关对减免税实地核查工作量大、耗时长的,可委托企业所在地的区县税务机关具体组织实施。因税务机关的责任批准或者核实错误,造成企业未缴或少缴税款,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税务机关越权减免税的,除依照税收征管法规定撤销其擅自作出的决定外,补征应征未征税款,并由上级机关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税务机关应对享受减免税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进行事后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有关专业技术或经济鉴证部门认定失误的,应及时与有关认定部门协调沟通,提请纠正后,及时取消有关纳税人的优惠资格,督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有关部门非法提供证明,导致未缴、少缴税款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单个税种的减免税核准备案管理制度,依据本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5 年8 月1 日起施行。
《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印发)同时废止。
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转变职能、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的要求,适应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新形势,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修订并《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进一步细化备案管理,简化办事程序,备案类减免税均采取一次性备案,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
同时,转变管理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更加注重对减免税风险管理的动态监测和应对。随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大部分税收减免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税务总局2005 年的《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已无法满足税收工作的实际需求。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减免税管理工作,税务总局对原办法进行了修订。新办法全面阐述了备案类减免税的具体实施要求,为纳税人办税提供了有针对性的指导。纳税人可以在首次享受减免税的申报阶段在纳税申报表中附列或附送材料进行备案,也可以在申报征期后的其他规定期限内提交报备资料进行备案。备案类减免税均采取一次性备案,进一步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办法还简化了办事程序,全面简化和压缩了审批类减免税的申请范围和流程,凡是属于审批类减免事项,必须由法律法规明确授权许可。“特别值得关注的是,老《办法》是以税务机关前置审查为主的静态监管机制,新《办法》则体现了税务机关由事前监管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的思路。”这有利于明确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的责任边界,还权利和责任于纳税人。税务部门也将有更多精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更加注重对减免税风险管理的动态监测、识别、评价和应对,在方便纳税人的同时,提高税收征管效率,防范税收风险。
纳税人执行《税收减免管理办法》
注意事项
中国税务报
纳税人按照43 号公告要求办理税收减免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43 号公告适用范围只包括税基式减免、税率式减免和税额式减免三种税收优惠,不包括出口退税和财政部门办理的税收优惠,如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即征即退等财政返还类、财政补助类优惠项目。43号公告规定减免税分为核准类和备案类,两类减免税的办理程序和开始享受减免税的时间不同。对于备案类减免税,纳税人可以在申报纳税时享受减免税的同时在纳税申报表中附列材料或附送材料向税务机关备案,也可以在申报征期后提交报备资料,如果纳税人符合减免税条件,在政策存续期间可以一直享受减免税;对于核准类减免税,纳税人必须先报送减免税申请材料,待税务机关受理并核准后,才可以享受减免税,且税务机关在纳税人享受减免税情形变化后可以重新审核。43 号公告规定加强对享受减免税纳税人的检查,一是对纳税人申报材料、计税依据的真实性和减免税条件是否发生变化进行监督检查;二是对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情况是否符合减免税条件和是否按照规定期限和规定用途享受减免税进行监督检查;三是对有关专业技术或经济鉴证部门认定的正确性进行监督检查。检查中如果发现企业违规享受减免税,税务机关将取消纳税人的优惠资格,追缴税款、滞纳金并追究纳税人法律责任。
关键词:纳税风险 应对措施 风险管理 成因
1.企业纳税风险概述
1.1 企业纳税风险含义
企业纳税风险是企业的涉税行为因未能正确有效遵守税收法规而导致企业未来利益的可能损失,具体表现为企业涉税行为影响纳税准确性的不确定因素,结果就是企业多交了税或者少交了税,并且只能是纳税人在计算和缴纳税款方面存在的风险。企业纳税风险的大小因企业的状况不同而不同,它既决定于企业周围的客观因素,也取决于企业内部的主观因素。企业风险因素分为三种(见图1)。
1.2 企业纳税风险的特征
(1)不可规避性
企业纳税的风险是不可避免的,因为它与税法密切联系。企业纳税行为必须以税法作为法律依据和行为准则,因此,税收的三个特点: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就决定了纳税风险的发生必定具有一定的必然性,只要企业存在,就会面对纳税风险。但在工作中只要能够掌握规律,合理运用,也是可以降低风险发生,避免某一特定的纳税风险,例如纳税筹划风险。
(2)可控性
企业纳税风险造成的损失大小和发生的可能性是可以通过度量预测来控制的。借助风险评估理论、数理技术手段、经验数据等方法,对形成纳税风险的风险因素进行估算,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其进行弥补、控制,从而控制和降低纳税风险。
(3)主观相关性
纳税风险的主观相关性是指纳税风险的相关主体行为和纳税风险发生与否以及造成损失大小是紧密相关联的。这里的相关主体主要是指企业纳税人员和税务人员。两者的素质、执法水平会影响到企业纳税风险损失大小。即:企业纳税风险的产生与企业纳税人员的业务素质密切相关,还与税务人员的执法水平密切相关。
2.企业纳税风险的成因
2.1 企业纳税风险的内部成因
(1)企业对纳税风险认识不足
这个成因是由纳税风险的主观相关性决定的。纳税风险作为企业风险管理中的一种重要风险,大部分企业却没有正确认识到其重要性,而是认为纳税风险管理是税务机关的事情,和自己企业没有关系。因此停留在重视财务管理上面,而忽视了纳税风险的重要性,没有将纳税风险贯穿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全过程中去,导致了一些不必要的纳税风险。
(2)企业办税人员业务素质与职业道德水平低下
一般来说,纳税风险的大小与企业纳税人员的业务素质、道德水平成反比关系,也就是说,如果企业的办税人员业务素质与道德水平高,则企业的纳税风险就会低;相反,企业的办税人员业务素质与道德水平越低,则企业的纳税风险就越高。这就对企业办税人员提出了高要求:必须具备税法、会计、财务、法律、统计学等专业知识,熟悉企业的整个投资、运营、筹资等活动,从而可以准确纳税、设计出不同的纳税风险控制方案,做出正确的纳税风险控制决策。
(3)企业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
企业内部控制制度是风险控制的重要内容,健全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是企业发展生存的需要,是保证企业会计信息质量、有效控制税务风险的重要保障,但仍有许多企业未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1]因此,要尽快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杜绝不规范的纳税行为、错误的纳税方案,从而有效控制企业的纳税风险。
2.2 企业纳税风险的外部成因
(1)外部经营环境复杂多变
经营环境复杂多变是企业面临各种纳税风险的外部原因之一。税收政策的变动时企业纳税风险产生的重要原因。一般来说,政府为促进经济增长,会采取积极的财政政策,制定减免税或退税等税收政策;反之,为防止通货膨胀,政府会施行紧缩性财税政策,调整税收政策。另外税收秩序方面存在的一些社会问题,例如:交易环节中对方虚开、代开增值税发票问题,就会给正常营业的企业纳税人带来巨大的纳税风险。
(2)税收制度复杂
税收制度,简称“税制”,指国家的各种税收法律、法规和税收征收管理制度,包括各种税法条例、实施细则、征收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的税收规定等。税制的构成要素包括:纳税人、课税对象、税率、纳税范围、纳税期限等。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税收法律法规目前仍不太健全、变动频繁,有的税收法律法规不明确,或是因为文字表述不清,或是因为法律法规相互否定,还有的则是实际交易行为与税法相关但却不完全吻合,给纳税人理解税法、依法纳税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导致纳税人无知性不遵从行为的发生,诱发纳税风险。
(3)我国税法宣传不足
长期以来,税法宣传每年都是采取一些手段培养纳税遵从意识和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但在宣传上却忽视了内容的针对性,指重视宣传形式,导致实际效果不太好,同时,也仅仅是在宣传月进行宣传,而不是日常进行宣传,没有做到全面全方位系统的宣传,普及率较低,纳税人对税制缺乏了解,也缺乏依法纳税的意识。而且,我国纳税信息服务形式、渠道、内容相对单一,未能将税收信息进行整合,为纳税人提供有价值的经营信息,不能满足广大纳税人的实际需求,也成为企业纳税风险的一个诱因。[2]
3.企业纳税风险应对措施
3.1 提高纳税人员业务素质与道德水平
在前面2.1企业纳税风险的内部成因中提到了:“对企业办税人员的高要求:必须具备税法、会计、财务、法律、统计学等专业知识,熟悉企业的整个投资、运营、筹资等活动”,此外,在外资企业或中国在国外的企业的纳税人员,还要懂得国外会计,了解国家质检的税制结构差别、税收负担水平差别和税收协定网络等。在设计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方案同时,还要善于沟通和协调。因为在制定纳税方案时,需要与企业里面的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协调,制定出来的纳税方案也只有在税务机关的认可之下才能实现依法纳税,这就要求纳税人员除了具有良好的口才,能够言简意赅地说明纳税思路、步骤和操作方法、做出有理有据的解释,还需要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及时与相关部门进行协调,并与税务机关进行不合适地方的沟通与改进,从而得到税务机关的认可,降低风险的可能性。
3.2 借鉴企业风险管理―整合框架,树立防范意识
多年来,人们在风险管理实践中逐渐认识到,一个企业内部不同部门或不同业务的风险,有的相互叠加放大,有的相互抵消减少。因此,企业不能仅仅从某项业务、某个部门的角度考虑风险,必须根据风险组合的观点,从贯穿整个企业的角度看风险,即要实行全面风险管理。2004年9月,美国COSO(全国虚假财务报告委员会的发起人委员会)的《企业风险管理――整合框架》,更加关注于企业全面风险管理这个领域,而且拓展了内部控制,成为世界各国和众多企业广为接受的标准规范。企业风险管理―整合框架是一个三维立体的框架[3],如图2所示。
图2的企业风险管理目标和构成要素矩阵图对我们防范纳税风险给与了一定的指导,可以从八个要素方面关注纳税风险:内部环境、目标设定、事项识别、风险评估、风险应对、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监控,并尽可能考虑实际情况,采取最有效的方法去解决影响纳税风险的因素,或者使其影响程度尽可能降低,具有时间与危机观念,树立风险意识,明确了风险因素就应尽早做出准备,防范于未然。
图2 企业风险管理的目标和构成要素矩阵图
3.3 关注税法变动,加强税法宣传
目前,我国税制建设还不很完善,税收政策变化较快,纳税人必须通晓税法,并应具有对政策变化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预测和防范纳税风险的能力,遇到企业发生重大经济事项时,应主动向税务机关咨询相关的税收法规,听取来自税务机关的意见和意见,处理好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短期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保证企业依法诚信纳税,维护合法权益,为企业增加效益,防范纳税风险。
在关注税法变动的同时,也要加强对办税人员税法的宣传工作,做到全面全方位的系统宣传,以提高税法的普及率,主要有两个途径。第一,企业从自身外部获得税法变动的信息以及常识性内容;第二,企业从自身内部通过宣传(如:企业刊物、黑板报、部门例会等)来加强办税人员对纳税风险的重视、对税制的了解、依法纳税的意识。
4.小结
总体来说,企业纳税风险的产生来自于企业的内外部。本文提出的3个应对措施,可以从一定程度上防范、降低纳税风险。但在实施过程中,仍需要相关人员、相关部门的配合,并根据实际情况对风险进行评价和监控,从而尽快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保证企业的发展、保证企业的利益。
参考文献:
[1] 吴蔚捷. 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探析[J]. 铜仁学院学报,2011,13(6):72-76
(一)以资金管理为中心
在海外石油工程项目中,对于财务管理一定要对资金管理高度重视,并以资金管理为核心。当前在海外项目中,通常会出现流动资金非常紧张、资金较为分散以及管理人员缺乏对资金成本的意识。要想做好资金管理工作,必须同时做好资金管理集中化和资金使用高效化两个方面。
(二)加强项目成本费用控制
通过加大项目成本的控制力度,可以大大降低运营成本,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关于项目成本的控制,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设备、材料采购成本控制;油、材料消耗成本控制;人工成本控制以及其他成本控制。
(三)加强外账和税收管理
1、做好外账管理工作
一般情况下,为较好应对所在国不定期的财税检查,企业会选择招聘一些具有较强业务能力和专业知识,同时有良好的英文水平当地会计师专门处理外帐。同时还要与当地的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必要的服务协议,在保证做好外帐审计和纳税申报工作的基础上,绝对不能因为财务人员自身的低级工作失误而给企业带来高额的罚款。另外,中方的财务人员首先要对当地的会计和税收政策有较深的认识和理解,同时具备良好的外文沟通表达能力,做到与外方财务人员及时有效沟通,实现外帐工作高效可控管理。
2、充分研究税收政策
海外公司应该严格遵守所在国家制定的相关税收规定,及时向当地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同时为了能够及时准确的熟悉该国的税种、税率大小、征税的方式以及税收的相关优惠政策,选择各种合法避税和抵免税收的途径和措施,正确解读合同中的纳税条款,可以聘请当地具有雄厚实力的税务咨询机构。以笔者所在公司的某一海外项目为例,当地税法规定,从国外永久性进口生产性的固定资产,进口增值税能够直接抵减企业应缴所得税额;当地直接购买的生产性固定资产原值的40%,可以抵减当年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此政策为本海外项目带来了近1000万美元的税收优惠。
二、财务风险及防范措施
在海外石油工程项目中,由于其客观经营环境的不确定性,以及其他不可控制因素,企业的财务风险也是始终存在并处于连续变化状态中。根据在海外项目多年的工作经历,现将财务风险及其防范措施总结列示如下:
(一)资金风险及防范
1、资金回收风险
大部分的海外石油工程项目,通常会出现资金结算延迟的现象,造成了一定的资金回收风险。一些业主由于资信不佳导致应收账款无法收回成为坏账,虽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但仍可能会陷入“赢了官司却要不回钱”的尴尬境地。因此,公司在招投标环节应加强对业主的信誉、能力、资本等条件评估工作,最大程度地降低坏账损失发生的风险。
2、资金安全风险
海外石油工程项目所在国大多是不发达的第三世界国家,政治、经济、社会环境、外汇政策等不稳定性增加了项目资金的安全风险。因此,在海外施工过程中,在保证项目向前推进的原则下,尽可能的降低库存资金,选择将大部分的资金储存到信誉度高的外资银行中。通过安全的渠道,将多余的资金及时汇回国内,尽力保证资金的安全。
(二)汇率风险及防范
在国际石油工程项目结算时,通常以美元或者所在国家币种进行资金结算,所带来的汇率风险也增加了财务风险。因此,企业应根据对美元和当地货币汇率走势的预测,适当调整美元在整个结算价款中所占的比例,在合同中适当加列保值条款,能更好地补偿汇率风险带来的损失。
(三)成本管理风险及防范
因为海外石油工程项目周期较长,其外部成本也会受所在国社会环境、材料价格、物流运输以及汇率等许多客观因素的影响,极易造成项目管理偏差,直接对项目的成本控制有效性产生不利影响。因此,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可以采取先收取分包商一定的履约保证金、根据项目执行情况要求分包商预先垫付一定比例资金等措施,降低成本管理风险。
(四)税收管理风险及防范
海外石油工程项目执行时,国际化经营管理经验的欠缺、缺少系统税收风险管理办法、对项目所在国家的税收制度不够熟悉等,都会大大增加税收管理带来的风险。从项目最初招投标,到中期项目谈判,再到谈判成功后的启动运营,都始终伴随着税收管理的风险。因此,海外项目人员应积极地分析项目各阶段所涉及的税种、税率,对各种可能的融资模式的税务成本和税务风险进行综合评估和合理筹划,实现企业税负的最优化,同时应设置税务风险管理部门或岗位,有效地进行税务管理和风险控制。
三、结束语
关键词:区块链;税收风险管理;信息治税
区块链技术具有去中心化、透明、可追溯和具备智能合约机制的特点,在税收风险管理中工作具有良好的适用性。2018年1月,国家税务总局王军局长在全国税务工作会议中提出,“要积极探索区块链技术在税收征管领域的合理用途”。同年8月,国内第一张区块链电子发票在深圳开出,正式开启了区块链在我国税收领域的应用之路。如何应用区块链技术,提升涉税信息管理和税收风险管理水平,有效促进纳税人税收遵从,已经成为摆在各级税务机关面前的重要课题。
一、将区块链技术应用于税收风险管理的意义
作为全球性科技产业革命的代表性创新产品,区块链技术能够为数据存储、更新和利用提供全新的基础架构和计算范式。税务机关将其应用于涉税信息共享、发票管理和评价反馈环节,将有助于破解与纳税人、其他部门之间以及内部的信息不对称难题,促进信息深度融合和有效利用,从而带动风险管理水平全面提升。(一)加强涉税信息共享的需要。当前信息壁垒在第三方涉税信息共享和应用实践中仍未完全破除,沟通协调成本较高。如开展机动车性能检测行业清查工作中面临诸多数据难题:一是配合部门多。需要与交警、环保、安检等多个职能部门对接,由于存在部门认识偏差、系统接口差异等因素,部门协作联动难度较大且工作开展缺乏持续性。二是类别繁杂。清查工作往往涉及上百家检测机构,包括十几种车辆类型,每年的收费标准、优惠力度各不相同。三是数据量大。有关信息量往往多达数万条,依靠传统管理方法费时费力且存在安全隐患。对此,如果由职能部门和有关企业达成共识后,建立专门的联盟区块链,利用去中心化特性,由车辆检测机构将交易信息上传到区块链系统,由主管部门审核后实现数据共享,可以大大降低数据采集、周转、传输等环节的办公成本,从而安全、便捷、全面地获取各类涉税信息,为开展税收风险分析提供数据支持。(二)破解发票管理难题的利器。全面营改增以来增值税发票的范围覆盖到所有经济活动,其监管难度也在不断加大,发票虚开、丢失、不及时入账等现象屡见不鲜。据统计,2018年以来,菏泽市税务系统通过跨区域协作系统收到协查任务500余条,涉及发票数千份,价税合计逾7.2亿元。其中,对于省外走逃失联企业开具的发票,受票方往往拒不承认已收到、入账,存在违规列支成本费用的税收风险。而税务机关受数据查询权限和分析能力所限,往往难以全面掌握有关票流信息,无法快速、准确锁定疑点。如果利用区块链技术,归集汇总全类别的进项发票信息后,利用设定的风险指标模型实现自动比对、识别,将有助于弥补现有管理系统的不足,构建统一、完善的闭环式发票管理体系,引导企业规范发票管理和财务核算。在此基础上对发票开具、取得、认证和入账等环节实现全流程监控,税务人员就可以真正实现从无差别管理向风险管理转变,集中更多的精力关注中高风险企业。(三)精准实施评价反馈的工具。评价反馈是指税务机关对风险识别的科学性和针对性、等级排序的准确性和应对策略的有效性等进行效果评价,并据此采取改进、完善措施。然而由于各地征管资源和纳税遵从状况存在较大差异、部分指标缺乏统一量化标准等原因,各级风险办有时候无法及时、全面地掌握应对机关的工作开展情况,不利于优化完善风险指标规则,制约了其政策辅导和应对指引效应的深层次发挥。而区块链全程可追溯的特性,对于解决上述问题具有良好的适用性。利用区块链技术对反馈信息进行汇总、共享,有助于对风险识别的科学性、等级排序的准确性、应对措施的有效性等做出科学评价,从而强化各环节工作质量监控和考核,进一步明确完善措施和改进方向。
二、区块链技术在税收风险管理领域的应用探索与挑战
当前,区块链技术在税收领域应用的研究方兴未艾,西方发达国家和国内先进地市的实践经验为我们提供了有益借鉴,对于应用中可能遇到的问题也应引起足够重视。(一)国内外关于区块链技术的探索。1.英国:欧盟区块链技术的领头羊英国拥有全欧洲最多的区块链创业项目和加密虚拟货币交易所,政府部门认为区块链技术能够提供有效的管理框架,减少欺诈、错误的发生,可用于包括税收征管在内的各项公共管理工作中。英国皇家税务和海关总署(HMRC)首席技术官史蒂夫•沃尔特斯曾在2017年3月表示,英国正认真对待区块链技术,并将其视为一项税务管理的全新技术。2019年11月,HRMC出台加密货币税收政策,明确规定将把区块链项目的货币活动纳入个人所得税管理。2020年1月,据英国媒体报道,HMRC将开发专门的区块链分析工具,用以监测逃避缴纳税款等违法行为。2.深圳:国内首张区块链电子发票的诞生地深圳是国内将区块链技术用于发票管理实践的先行者。2018年3月,深圳市税务局与腾讯公司合作,了全国首个“区块链+电子发票”的技术方案;同年5月,方案上报总局获得批复后,深圳作为全国唯一的试点城市,邀请了停车场、餐饮行业等部分企业参与试点,并逐步打通了从消费环节到报销环节的发票流转全链条。深圳的试点实践,是对现有税收管理模式的重大创新,为推动信息管税、促进纳税遵从积累了宝贵的经验。一是坚持交易即开票原则,通过一键报税,有效解决实时开具发票填写不实、不开、少开等问题,实现税款及时足额入库;二是全信息上链,全流程实时监管。通过区块链管理平台实时监控发票开具、流转、报销全流程的状态,发票全流程实时可查、可管,通过发票限额实时调整,可以对风险企业进行限制管制,紧急停开,强化事前风险控制;三是全流程打通,强化闭环管理。通过多节点的参与,打通领票、开票、流转、申报全流程,发票的整个生命周期都可以在线上完成,实现了业务全闭环管理,从根本上消除了税收管理盲区。(二)区块链技术的应用挑战。在肯定区块链技术对推动信息治税和税务机构扁平化管理重要意义的同时,对于其可能带给法律制度、管理机制和信息安全的挑战同样也不可忽视。一是对税收法律法规体系的挑战。区块链技术的应用会催生企业会计凭证管理方式的变革,可能会与现有发票管理制度不相匹配。同时,区块链技术中的智能合约机制中,交易的实现并不完全依托于实体,与现行税法中确定纳税主体和纳税地点的标准不相符,可能会引发税收管辖权和财政收入区域分配争议。二是区块链技术在税收领域的应用将会对现有的税源、发票管理岗位职能和业务流程形成较大冲击,并对税务人员的数据分析和应用水平提出更高要求。三是可能会带来信息安全风险。虽然在数据传输阶段,区块链技术拥有成熟的加密技术,但在采集和应用端需要将数据的控制权逐级下放,这就意味着参与方一旦遇到网络攻击或自身存在管理漏洞,将面临着严峻的信息安全风险。据《中国互联网网络安全报告》披露,仅2016年全国政府网站和数据库就被篡改467次。可以预见的是,一旦涉税信息被大量泄露或被不法分子篡改,将会对税务部门的公信力乃至社会经济稳定带来恶劣影响。
三、税收风险管理利用区块链技术的建议
区块链作为当前科技创新领域的最前沿技术,在税收风险管理领域的应用前景大有可期,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完善。(一)推动立法进程,优化制度环境。为了给区块链技术的发展应用提供公平、公正、合理、有序的制度环境,需要立法机关制定明确有效的监管制度,协调、维护各方参与者的合法利益;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以法律的形式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细化电子凭证的管理办法,对远程支付、电子资产产权转移的纳税主体、纳税义务发生地点和时间做出明确规定,消除税收争议,防范执法风险。同时允许税务机关以和纳税人共同授权的形式,将涉税数据开放给相关联的第三方,通过在线平台实现远程办税与实时监控,为人工智能在税收领域的深化应用打好政策基础,规避管理风险。(二)优化信息服务,强化发票管理借助区块链安全、防篡改、数据可用不可见等技术特性,将开展风险管理与优化发票信息服务有序结合。以优质的纳税服务提高纳税人的获得感,赢得纳税人的支持配合,引导其及时通过电子税务局就发票的取得、认证情况进行反馈。在此基础上同步实施风险管理,对未收到、未入账、未抵扣的发票,系统自动按受票企业归集汇总,形成清单。通过自动归集汇总发票信息,利用设定的风险指标模型,实现自动比对、识别,对存在疑点的企业实施重点监控,并根据风险等级及时开展风险提醒、更正提示、业务阻断或作出移送稽查处理决定。(三)建设数据平台,加强信息交换。积极与各协税单位沟通交流,推动各方达成一致的信息交换、共享的信任共识,运用区块链共识机制构建税收共治格局。第一阶段,邀请各单位行政管理和技术人员参加区块链技术专题讲座,系统介绍数据加密技术和智能合约机制的工作原理,消除因不了解新技术而产生的误解和抵触情绪。第二阶段,推动召开由大数据局、财政、税务和各协税单位参加的联席会议,就各单位工作职责、信息交换内容、数据传输媒介和监督考核标准开展研讨,达成一致的规范协议并写入链内,触发智能合约共识机制。第三阶段,根据各单位的数据存储形式,分别采取写入前置库、对接网络接口和局域网上传等方式,将涉税信息分布式存储在联盟区块链上。税务部门在此基础上建立可视化的信息图表,自动归集各类纳税人的基本信息、经营行为、发票管理情况、关系图谱,实现第三方涉税信息的智能化管理应用。(四)构建“闭环”管理,深化应对成效。借助区块链技术,构建全过程、全面信息的区块链管理模式,自动记录风险信息采集、风险识别、等级排序、风险应对和反馈评价等环节的详细内容,形成完整追溯链条。应对前做好案头分析,利用分布式账本技术,多途径获取并有效汇总各类涉税信息,为开展全税种、多维度的风险分析应对提供有力保障。应对过程中,及时关注指标落实和疑点解除情况,指导应对人员有针对性地开展税务约谈和实地核查。应对完成后,及时开展指标还原分析,对风险分析模型和识别指标的适用性做出量化评价。对应对质量较好的,通过链条做好经验推广,推动风险应对结果由单一风险点的排除到治理风险面和控制风险源的转化,促进风险应对成效持续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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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职业技术学院工商管理学院,辽宁大连116035)
[摘要]伴随着高校基本建设、后勤服务、合作办学、培训考证、生产化实训基地等的出现,高校逐渐成为一个重要的纳税主体。然而由于长期以来高校都是全额预算拨款单位,部分高校纳税人对税收政策了解不够,存在着涉税风险隐患。本文立足高等院校教育教学、服务社会过程中涉及的税务风险,探索高校税务风险的防范与控制渠道。
[
关键词 ]税务风险;内部控制;防范
[DOI]10.13939/j.cnki.zgsc.2015.22.158
随着近年来高校管理体制、办学自主权等方面发生的深刻变化,高校服务社会的功能得到极大提高,高校的经费已由单纯依靠财政拨款转变为多元化的资金来源。伴随着高校基本建设、后勤服务、合作办学、培训考证、生产化实训基地等的出现,高校逐渐成为一个重要的纳税主体。
1我国高等院校常见税务风险
1.1高等院校基本建设中的税务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学校教学、办公、实验、科研及校内文化体育设施,以及高等、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宿舍、食堂、教学实习及训练基地由政府部门无偿划拨,无偿划拨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学校享有使用权,并且仅限按规定用途使用。根据《土地管理法》第56条的规定,如果划拨用地的条件改变,划拨用地的理由消失后,划拨土地使用权人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规定的土地用途的,须经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依法重新办理用地手续,并向政府缴纳相应的土地出让金,将无偿划拨改变为有偿供地。
按此规定,高校取得的政府无偿划拨用地,如果要进行职工住宅楼的开发与销售,则可能需要缴纳土地出让金,以及出让土地使用权环节的契税。同时,高校自建房屋销售还应缴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土地使用税等税费。
1.2高校后勤工作中的税务风险
高校后勤工作的服务范围包括水、电、气供应,餐饮服务,宿舍、公寓服务,商业服务,修建服务,环卫和绿化服务,以及通信服务等,其中高校经营学生公寓和教职工食堂是涉税的主要风险点。
《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83号)明确规定,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对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的高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收入,免征营业税;对高校学生食堂为高校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但学校食堂部分出租给社会单位或个人,学校收取管理费;以及学校对外出租商铺,出租的商铺则涉及流转环税费,以及房产税、印花税等。
1.3高校办学过程中的税务风险
高校办学过程中的涉税风险包括提供学历教育、培训、进修劳务、提供相关服务取得收入和相关收费,以及中外合作办学过程中存在的涉税风险。
按规定,高校提供学历教育劳务获取的收入免征营业税。由政府举办的高校开设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进入高校统一账户并作为预算外资金全额上缴财政专户管理,同时由高校对有关票据进行统一管理、开具的,免征营业税。高校下属部门自行开设账户的进修班、培训班、非学历教育收入,不予免征营业税。
高校举办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如果中外合作办学系境外学校向中国境内提供教育培训劳务,应该在我国承担纳税义务,并通常应由境内高校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高校图书馆设立包间,收取包厢费及上机费等不属于教育劳务的款项,则涉及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等纳税义务。
高等学校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俗称“四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但如果高校没有办理“四技”营业税的减免手续,则无法减免“四技”的营业税。
1.4个人所得税方面的税务风险
高校个人所得税方面的涉税风险主要包括:以各种名目发放给本校教师的补贴、奖金是否按规定足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发放给外聘教师劳务费是否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向职工发放的各项福利,以及赠送给外单位人员礼品是否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目前高校个人所得税方面的涉税风险主要表现在工资、奖金和讲课费之外的方方面面。另外,高校科研经费的使用不当也存在税务风险。
1.5发票管理方面的税务风险
由于部分学校工程未报建或未纳入税务管理,可能存在工程承建方为逃避纳税而开具假发票的问题。对学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而承建方除应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等税费外,还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2我国高校税务风险的原因
(1)高校税收制度的系统化有待进一步完善。目前,高校收入呈多元化渠道,既有财政拨款和免税的事业性收费,又有科研、培训、社会服务等应税收入,涉税情况日趋复杂。高校作为税收主体,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制度尚未系统化,相关的税收政策有待进一步完善。
例如,“营改增”以后,大多数研究型高等院校的增值税应税收入均达到了一般纳税人标准,但是对于科研经费而言,政策规定的开支渠道主要是调研经费、会议费、差旅费、资料费、小型办公设备等,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微乎其微,无形增加了税收负担。另外,当前有的省份将高校确定为小规模纳税人,也有的省份按收入规模将高校确定为一般纳税人,这种差异体现了当前高校税收政策系统性欠缺,也造成了税收负担的不公平。
(2)财务人员税务能力偏弱。长久以来,我国高校享受众多的税收优惠,大多数业务属于免征范围,财务人员纳税意识普遍薄弱。同时,涉及高校的相关政策多以部门规章加以规定的,如教育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等部门规章加以规定;而面对高等院校教育改革的新动向,税收政策的出台又显仓促,多以通知或补充通知的形式出现,难以与高校的财务核算体制相匹配,提高了高校涉税处理的难度。
(3)会计核算制度的衔接问题。伴随着(财会〔2013〕30号)《高等学校会计制度》颁布后,在高校会计核算上引入了权责发生制理念,但是高校会计核算仍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的状况并未改变。无法核算收入与成本费用的配比情况,高校在收付实现制下提供的财务信息同以权责发生为主的税收体制无法很好衔接。按照现行规定,高校科研收入属于企业所得税的应税项目。但实务工作中,高校的科研经费到账时,通常按收付实现制全额计入科研事业收入。科研项目的研究周期少则1年,多至3~5年,科研经费的开支也发生在多年内,而且当前高校的科研项目成本核算未实现全成本核算,诸如与日常业务共用的固定资产折旧等项目难以计入,由此造成对科研收入计税的困惑。
(4)税收征管部门对高校认知有待加强。税务机关对于高等学校作为一个纳税主体的重视程度不够,税务人员高校会计核算制度了解不足,对高校纳税人的涉税培训工作有待加强。
3降低高校税务风险的建议
降低高校的涉税风险,需要内外两方面共同努力,一方面尽快完善外部的税收征管政策,创造明晰的税收环境,另一方面要注重挖掘高校内部的潜力,强化制度建设,提高高校自身的涉税处理能力。
(1)完善税收征管政策,解决税收与会计制度的衔接问题。针对当前高校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税务部门应尽快形成切实可行的方案,并形成具体规定。目前急需解决的问题主要有:“营改增”后高校纳税人的身份认定问题;高校所得税应税项目会计核算的规范问题等。
(2)挖掘自身潜力,健全相关工作规范。高校财务人员要关注财税政策,提高纳税意识。积极参加税务部门和会计主管部门对高校财务人员开展税收法规培训,建立好税收知识后续教育机制。同时,高校应加强日常纳税管理工作,规范会计基本工作:做好各种票证管理,从源头区分应税和非应税收入;设置纳税备查簿,对一些小税种做好登记备查;做好免税备案工作;加强收入管理,区分应税收入和非应税收入,分别核算。
在日常核算中尽量完善会计核算体系,避免涉税违规风险。
(3)积极推行高校总会计师制度
2007年的《关于“十一五”期间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积极推行直属高校总会计师制度”。2010年6月21日颁布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规定:“公办高等学校总会计师由政府委派。”2011年、2013年,国家颁布《高等学校总会计师管理办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明确提出高校要设置总会计师岗位,以加强会计监督,负责或参与高校财务风险管理。
另外,高校财务部门应注重与税务管理部门的沟通,对一些涉税事项要先取得税务管理部门的支持,促进税务部门对高校业务和高校实际情况的了解,共同做好高校纳税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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