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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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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1篇:城乡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范文

一、整治摊点乱摆行为

(一)在街道、广场等公共场所无证摆卖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二)在集贸市场外或者未进指定地点摆卖蔬菜和农副产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壮族自治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

(三)跨门槛经营或者超出经营场地占用道路等公共场所摆卖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四)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无照经营行为而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行为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五条)

(五)擅自占用道路开办市场、停车场、洗车场的,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未造成市政设施损坏的,可处以500元以下罚款;造成市政设施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20000元以下罚款。(《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四十二条)

二、整治车辆乱停行为

(一)对不按规定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的,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非机动车在人行道违章停放的,处以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当事人不在现场或者拒不接受处理的,可锁定车轮或者拖曳车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四十二条)

(二)对不按规定在车行道上停放车辆的,责令其驶入停车泊位内停车或驶离。停车路段有禁止停车标志、标线的(含临时或长时),当场处以200元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

(三)行人通行时违反道路交通信号或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的,对行人当场处以10元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

三、整治垃圾乱扔等不文明行为

(一)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不得随地吐痰、便溺和乱扔瓜果皮核、烟头、纸屑、食品包装等废弃物;

2、不得乱倒垃圾、渣土、粪便、污水;

3、不得从楼上向地面或者从车内向车外抛撒各种废弃物;

4、不得在城市道路上冲洗车辆;

5、不得在城市道路上筛选、堆放或者晾晒建筑材料、谷物和其他杂物;

6、不得将固体废弃物丢进下水道和厕所管道;

7、不得在城市道路、绿地、广场、垃圾收集器内焚烧各种废弃物;

8、不得在街道上从事家禽家畜屠宰、肉类和水产品加工等影响环境卫生的活动;

9、不得将门前垃圾扫入道路、下水道;

10、不得在道路两旁堆积清掏出的下水道污泥;

11、不得有损害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其他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的,依照**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与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的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给予处罚。

(二)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四、整治广告乱贴、线路乱拉行为

(一)非法散发、张贴印刷品广告的,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罚款;商场、药店、医疗服务机构、娱乐场所以及其他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未依法履行管理义务造成违法印刷品广告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万元)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七条)

(二)广告内容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或者含有、迷信、恐怖、暴力、丑恶的内容,或者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的,责令停止,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广告法》第四十三条)

(三)未经登记擅自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限期补办登记手续。(《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四)未经批准在建(构)筑物、设施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张贴、悬挂宣传品、广告、标志牌等的,每处处以100元以下罚款;在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行为中公布的通讯号码,经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后,通知通讯运营商中止其通讯工具的使用。(《**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与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九条、第二十九条)

(五)未经批准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予以,并处以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户外广告设置期满后未按规定拆除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予以,并处以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户外广告设施不及时维护、更新的,致使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予以强行拆除,并处以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与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九条、第三十条)

(六)城区内各种电线、电缆线路架设必须规范、整齐、跨街线路应遵循埋地处理的原则。对影响市容市貌的各种线路,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的,依据《**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与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五、整治工地乱象、建(构)筑物乱盖行为

(一)建筑工地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不符合规定或者管理不完善,生活设施不符合要求,现场管理混乱,不符合保卫、场容等管理要求的,责令改正。

(二)运载散体、流体物质的车辆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露、遗撒或者车辆轮胎带泥进入城市道路,造成污染的,按被污染道路面积处以每平方米15元以上40元以下罚款。(《**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与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九条)

(三)临街或者道路施工工地不设置护拦或不作遮挡、不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建筑工地、施工场地竣工后不及时清理的,处以1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临街工地现场搅拌混凝土等建筑材料或者施工废水、泥浆流溢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与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

(四)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二条)

第2篇:城乡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范文

一、城区环卫设施建设的目标任务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环卫设施设置标准,结合市建成区的面积、人口和交通情况,本着布局合理,节省用地和投资,便于今后营运管理和发展需要的原则,确定城区近期规划建设粪便无害化处理场1个,垃圾中转站13个,垃圾机械压缩站7个,新建(改建)公厕16个,总概算投资为1654万元,其中政府投资1055万元,社会投资599万元。

(一)年新建垃圾大斗中转站与公厕“二合一”设施6个、单独垃圾大斗中转站7个、单独公厕3个,改建公厕1个。

(二)年建成垃圾机械压缩站与公厕“二合一”设施6个、单独垃圾机械压缩站1个。城区垃圾经压缩处理后运往河口麻鸡坑垃圾场填埋处理,以减少运输费用。

(三)2006年5月底前,在市污水处理厂东北角建设一个粪便无害化处理车间,用地面积600平方米,日处理规模近期为50吨,远期为100吨,配置处理设备两条(套),概算投资为550万元,实行统一设计,分期建设。

二、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

为加强环卫设施建设的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确保建设任务按时按质完成,决定成立市城区环卫设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市府办、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公用事业局、区政府等单位负责同志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公用事业局,负责具体日常工作。

三、组织实施办法

(一)环卫设施用地的规划、选址和征用。

根据目前市城区的环卫设施的现状和今后发展建设的需要,市城区环卫设施的规划选址、建设用地由市公用事业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联合规划确定。规划选址和建设用地报市政府审批后,由市城乡规划局按法定程序公布实施,颁发规划用地许可证;国土资源局负责按有关的政策制定征地补偿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征用,区政府要积极配合组织实施征地工作。

(二)明确建设管理责任,分工实施。

依照《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和《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的精神,实行政府统筹、部门实施、社会参与建设的办法,组织实施城区环卫基础设施的建设。其中规划在已建成区的垃圾中转站和公厕主要由市公用事业局负责组织建设;规划在开发小区、住宅小区的垃圾中转站和公厕由各开发公司或单位负责组织建设;规划在公共场所、集贸市场的,则由其主管单位负责组织建设(详见《市城区环卫设施建设责任一览表》)。具体建设要求如下:

1、市公用事业局负责建设的垃圾压缩站、中转站和公厕,由该局做出建设方案报财政审核中心审核、政府审批后,实行公开招标建设。

2、规划在各开发区、住宅小区的公厕、垃圾中转站,要按照《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与主体规划建设同步规划、建设、投入使用的“三同步”原则,由开发公司按环卫设施建设标准负责建设,经验收合格后移交市公用事业局管理。各住宅小区内部的环卫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及管理。

3、属政府与开发公司共同负责建设的公厕、垃圾中转站,由开发公司负责无偿提供建设用地,政府出资建设。

4、城区各集贸市场必须在市场内部按环卫标准设置专门的垃圾储存用房,配置相关环卫设施,并负责管理维护。垃圾由环卫部门清运。

5、今后城市新区开发,旧城改造以及新建住宅小区,新(扩)建大型集贸市场、游(娱)乐场所和大型公用建筑,建设单位必须按有关标准配套建设生活垃圾收集中转站、公共厕所等环境卫生设施,并与主体建设项目同时规划、同时建设、同时投入使用。

6、粪便无害化处理场的规划论证、立项、设计、投资及管理等前期工作,由市公用事业局负责协调有关部门落实,拟定具体方案报市政府审批实施,争取早日动工建设,投入使用。

(三)建设资金来源。

1、属政府负责建设的环卫设施,所需建设资金由负责组织建设单位向市政府申请拨款解决,统一列入财政预算计划开支。

2、依照《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等法规的规定,属各开发公司、企业、集贸市场负责建设的环卫设施,所需建设资金由建设单位自筹解决。

四、市城区环卫设施规划建设的标准和要求

(一)高标准规划设计。新建的垃圾压缩站、中转站、公厕要严格按国家有关环卫设施标准进行设计,具体标准要求如下:

1、新建垃圾中转站(压缩站)要按建设部《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1989)和《城市垃圾转运站设计规范》(CJJ47-1991)中的小型转运站标准进行建设,要有相应配套绿化设施。

2、新建公共厕所要按建设部《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CJJ14-1987)中的二类以上公厕标准进行建设,公厕内部设施完备,并要有相应配套绿化设施。

3、选址条件许可的垃圾中转站(压缩站)与公厕应合二为一,采取首层建中转站(压缩站),二楼建公厕的模式进行规划建设,以节省用地及建设资金。

(二)提高认识,狠抓落实。各建设单位要增强工作责任心和紧迫感,按本《方案》规定的建设任务、标准,迅速落实环卫设施建设项目的设计与建设资金,设计方案报市公用事业局审定后抓紧组织施工建设,确保按期完成建设任务。

第3篇:城乡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范文

,全市城管系统法制工作,按照市委、市政府创建全国法治城市、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坚持以建设和谐城管、法治城管为统揽,积极推进立法工作,全面深化城市管理依法行政,努力提高全市城管系统法制建设水平,为扎实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创建一流城管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全面完成了各项目标任务。

一、城管行政执法责任制进一步落实

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创建法治城市和依法行政的文件精神,调整充实了市局依法治市、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切实加强了对依法治市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领导。及时制定并印发了《全市城市管理系统依法行政和法制工作要点》、《全市城管系统开展创建全国法治城市活动的工作方案》、《市城管局依法治市工作计划》、《创建法治城市工作专项目标分解表》等文件,明确了目标责任。采取工作督查,检查调研,报送信息、报表等形式加强考核检查,切实督促各级城管部门履职尽责、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全系统城管执法观念、思路、方式不断转变,城管法规适用率得到提高。

二、法制监督深入开展

(一)认真开展了行政权力清理工作。按照创建法治政府和建设规范化服务型政府的要求,积极指导各区(市)县局开展了行政权力清理工作。对市局的行政权力进行了清理,清理出行政处罚权299项,行政强制权5项,行政审批权5项、其他行政权力11项,并绘制了流程图,报市政府法制办审查完毕,正在上网公布中。

(二)依法开展行政审批和收费工作。进一步梳理和公布了行政审批和行政收费流程,严格按法律法规规定开展许可和收费工作。1-12月市局依法办理城市管理方面的行政审批等事项1314起(其中占道许可145起,挖掘许可437起,建渣处置许可101起,市政设施赔偿314件,办理建筑车辆运输专用证300件,实施洗车备案17件)。1-12月市局完成行政收费873.6万元。收取中心城区生活垃圾处置费1.24亿元。

(三)城管行政处罚行为进一步规范。严格落实一般程序处罚案件“五分离”制度和行政处罚与行政监督月报等制度,推进执法过程文书化,执法结果案件化,执法效果最大化,确保行政执法案件合法合理。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理顺了火车北站分局的执法体制。截止12月,市局和中心城区执法局共制止纠正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542183起,实施一般程序处罚825件,简易程序处罚21件,警告321315件,执行罚款364.141万元,实行强制措施16起,拆除违建326493.56平方米。实施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7件。备案一般程序处罚案件决定书365件。

(四)案件质量评查活动广泛开展。年初,指导各区(市)县城管局参加区(市)县政府法制办组织的案件质量评查,均取得好成绩。12月31日,召开了全系统行政处罚案件质量评查会,参评案件质量有较大提高。据不完全统计,全年全系统共开展案件质量评查活动31次,评查简易程序案卷116个,一般程序案卷289个。市局和各单位充分运用案件质量评查结果,对评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了梳理和通报,进一步规范了案件办理工作。

(五)规范性文件清理和审查工作顺利开展。按照市政府的要求,认真清理了市局1990年以来制定的规范性文件42件,其中拟废止的有10件;拟失效的10件;继续有效的22件,已获市政府法制办审查通过并公布。协助市政府清理涉及城管工作的规范性文件42件。认真执行《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及《市城市管理局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管理办法》,审查并修改了《市城市道路地下管线检查井盖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代拟稿)》、《关于集中整治中心城区违法占道经营烟花爆竹销售点的通告》、《关于核发〈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运输专用证〉的通告》、《关于清理整治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高速公路(国道、省道)等公路、道路两侧户外广告的通告》、《新津县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草案6件。按规定向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六)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初步完成。在全系统认真宣传贯彻《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意见》,指导各区(市)县局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对市局清理出的299项行政处罚项目的自由裁量权进行了细化。已初步完成《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规范城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办法》的修改完善工作。

(七)行政复议工作顺利开展。今年以来市局共受理行政复议案件1起。(杨秀英不服青羊区局作出的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的复议申请),已办结。全年没有以市局为对象的复议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

(八)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制度得到健全。认真落实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核,持证上岗制度。按规定开展了行政执法证件验证、换证工作,验证492人,换证659人。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率达100%。对中心城区城管系统申领执法证的情况进行了核查。

(九)积极为清理整治违法设置户外广告工作提供法制保障。参与起草和审查了清理整治违法设置户外广告的文件和通告。主动召开广告 公司代表座谈会2次,听取意见,宣传法规,化解矛盾。牵头撰写了《关于户外广告管理有关问题的报告》、《关于对杭州市户外广告管理模式学习借鉴意见的报告》,会同市政府法制办对户外广告管理中的有关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为领导决策提供了依据。3次派人参与处理广告公司到省政府群访事件。会同市委宣传部撰写了《规范管理户外广告,扮靓城市提升品位》的新闻通稿,营造了有利的舆论氛围。组织法律顾问对中心城区和出入城通道沿线户外广告治理工作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研究,并提出了法律意见,促进了依法整治户外广告工作。结合工作实际,向市人大提出了关于对《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适用范围等问题进行立法解释的请示。指导各区(市)县依法查处违法设置户外广告50余次。

三、城管法制宣传培训广泛开展

(一)广泛开展法制宣传活动。大力推行“敬礼、告知、执法三步走”执法模式,坚持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宣传城管法规。围绕创建全国法治城市和建设法治政府、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等中心工作,积极开展依法行政宣传。继续深化城管行政执法服务进社区、入校园、到乡村等宣传活动。深入开展了“妈妈城管文明劝导”、“门前双五包”等活动。5月-9月在全系统组织了“四川省建设系统法律法规知识电视大赛”预赛,9月25日选拔出三名同志代表城管系统参加了建国60周年全省建设系统法律法规知识网络竞赛,荣获先进单位一等奖,一名同志获个人一等奖。5月14日和11月23日两次到市人民广播电台开展《行风面对面》热线直播节目,宣传城管法规,收到了很好效果。7月-10月在全系统掀起了学习宣传新颁布的《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热潮,印发《条例》宣传资料10万余份。9月29日在全市开展了《条例》街头宣传日活动。国庆期间,在全市开展了宣传贯彻《条例》的专项宣传、执法活动,其间,各区(市)县局共设立《条例》宣传点103个,出动执法车辆210辆,发放宣传材料10万余份,接受群众咨询5600余人次,纠正违法行为共计48270起。11月下旬至12月上旬,在全系统开展了以宣传贯彻《条例》为重点的“12·4”城管法制宣传系列活动。据不完全统计,全系统全年开展城管法制宣传200余次,发放城管法制宣传资料40余万份,受教育群众达300万人次,较大提升了群众的城管法律意识。继续加强同媒体的合作,加强城管法规和城管工作宣传。9月19日利用《日报》半版的篇幅刊登了《适用范围扩至“大”内容具体到罚款金额》的文章,全面解析了新颁布的《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1月8日在《商报》上刊登了《四川省城市管理处罚权可望收归一个部门》的报道,宣传了我局正在代省法制办起草《四川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代拟稿)》。第一时间在市局网站上更新城管法律法规宣传内容,努力营造和谐的法制环境。

(二)法制培训工作成效显著。6月-11月在全系统开展了为期半年的第三届城管法规知识学习竞赛活动,重点学习《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和《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规,11月13日组织了全系统决赛,有4000余人次参加了整个活动,较好地推动了全系统学法用法工作。积极开展城管人员法制培训工作,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为重点,组织专题讲座、培训会等35场次,培训城管人员4500余人次。9月18日举行了“全市城管系统学习贯彻《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培训会”,市局机关全体人员、直属单位和各区(市)县城管系统主要负责同志等260余人参加了培训会。市局通过提供培训资料,帮助联系授课老师,直接派人讲课等形式,先后帮助新都、双流、金牛、武侯、彭州等12个区(市)县培训城管人员2500余人次。组织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干部职工288人参加了“五五”普法考试,考试合格率达100%。

四、立法和调研工作取得新成效

协助有关部门完成了《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制定工作,并于10月1日起施行。对市局列入市立法计划的修订《市城市生活垃圾收费管理办法》、《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制定《市城市道路地下管线检查井盖监督管理规定》、《市城市餐厨垃圾管理暂行规定》、《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等法规、规章的工作下达了专项目标,已圆满完成目标任务。认真办理相关部门立法征求意见稿20件,为市政府立法提供了合理化建议。办理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涉及立法的建议、提案7件。积极开展法制调研工作,参与了《郊区(市)县城市管理问题调查与研究》的调研工作,撰写了《以法治理念破解城管执法难题》、《京、宁、杭城市管理工作考察报告》等调研文章。其中《以法治理念破解城管执法难题》在“蔚蓝青岛,和谐城管”全国城管执法论坛上做大会交流,受到与会专家学者的好评。总结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经验,代省政府法制办起草了《四川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代拟稿)并参与了修改工作。

五、法制指导服务扎实有效

各区(市)县城管法制机构继续深化提升基层执法质量活动,建立完善工作机制,继续加强各级城管机构同法制办、公安、 法院、工商等部门的联系,加强对基层的法制指导服务,努力提高城管人员管理、执法水平。市局法制机构进一步加强对区(市)县城管法制工作的指导服务。先后指导青羊、崇州、青白江、龙泉驿区、彭州等地城管局,修订完善执法文书、查处违法广告和开展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委托执法等工作。进一步统一了郊区(市)县执法文书。全年,市局法制机构通过专题培训,现场授课,会议交流,工作指导、电话解答等形式,为区(市)县城管机构提供法律适用、案件查处、文书制作、政策咨询等服务350余次,提供处罚手册、法规汇编和新出台的《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资料7.8万册,执法文书多册。

各级城管法制机构坚持重大决策实行法律论证制度,积极为重大决策、重大事项提供法律论证服务。市局法制机构重点指导法律顾问单位,为户外广告拍卖、整治,数字化城管系统建设,垃圾处置场建设等提供法律服务。继续开展法律顾问坐班咨询,做好城管法律问题研究解答,全年,两家法律顾问单位提交法律意见书共计94份;为城管执法系统解答法律问题280余个。

全系统的法制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法制监督有待进一步加强,特别要加强对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的审查、备案、统计等工作。广告管理和违法建设查处的法制工作还需要进一步加强。深入基层调查研究还应加强。全系统依法行政意识还需进一步加强。各级法制机构的力量还很薄弱等。

工作思路

,全市城管法制工作要以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为指导,围绕建设世界现代田园城市,创建法治城市、深入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等中心工作,以提高广大群众的城管法制意识和城管人员依法行政能力为目标,坚持以建设和谐城管、法治城管为统揽,继续夯实基础,完善机制,加强法制监督,积极开展法制宣传培训,强化立法工作,努力提高全市城管系统法制建设水平,为创建一流城管工作,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制保障。

一、加强法制监督。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扎实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资格制度和持证上岗制度;加强案件核审、备案、月报表等工作;继续开展提升基层执法质量活动,广泛开展案件质量评查活动,逐步规范城管处罚自由裁量工作,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加强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工作;积极推进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工作;加强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推进行政调解工作;完善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工作。

二、加强法制宣传培训工作。广泛开展城管法制宣传活动,提高广大市民城管法制意识。以《市容条例》、《广告条例》为重点,强化城管法规培训。开展城管系统第四届法规知识学习竞赛活动,努力提高城管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

第4篇:城乡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范文

一、工作目标

1、场镇垃圾全面清除。辖区主要道路、公共场所、居住区和城乡结合部清扫保洁到位,地面无明显污迹,无垃圾乱倾倒、乱堆放,无卫生死角。

2、基础设施规范整洁。场镇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完好,环境洁净有序,绿化美观。沿街建筑物、店面无乱张贴、乱涂写。

3、卫生保洁长效机制建立健全。群众爱护公共环境的文明素养不断提高。

二、工作内容

以主次干道、居住区、建筑工地、农贸市场以及车站等为重点,着力治理随地吐痰,随地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等垃圾,随意倾倒污水、建渣等问题,从根本上解决场镇部分路段“脏、乱、差”问题。

三、工作措施

(一)全面清理辖区环境

彻底清理辖区范围内的垃圾死角,实行全天候清洁保洁,生活垃圾日产日清,增补、更新街路垃圾箱等环卫设施;清除河道、沟渠两岸及其中的垃圾污物;取缔违规占道市场、沿街流动摊贩,清理店外摆放和小广告乱张贴、乱涂写,清理乱搭乱建、乱堆乱放、乱贴乱画、乱停乱摆和不规范的牌匾、广告;修整绿地花坛,清理枯死树木和补栽缺损苗木;加强“门前五包”管理,清理门前堆放物;全面整治街路、学校、广场、车站周边和商业街、居民区内的各类违章占道现象。

(二)全面开展单位卫生整治活动

镇政府和镇级各单位要落实卫生保洁制度,彻底打扫室内外环境,清除垃圾污物和杂物,擦拭门窗玻璃,清除物品积尘,及时清理垃圾筒,整顿停放车辆秩序,搞好公厕卫生,绿化、美化环境。

(三)全面改善居民区卫生环境

清除垃圾污物和乱贴乱画现象,清理院区、绿地等场所的乱堆乱放杂物,加强日常清扫保洁,规范管理垃圾收集点。严禁散养家禽家畜。

(四)全面整治施工场所和集贸市场

清除施工现场内的垃圾、建筑残土,更换或修复施工现场的破损围挡,整齐堆放物料;及时清运拆迁现场的残土、垃圾,杜绝违章占道现象。

加强集贸市场的卫生管理,有专人随时进行扫保,配备足够的垃圾箱,及时收集清运垃圾。发动业户彻底清理摊点内外卫生,擦洗货架,整齐摆放货物,无占道经营现象。

(五)全面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通过设置宣传板、宣传标语,发放宣传单等形式,充分营造出营造全社会积极参与场镇环境卫生工作的氛围,鼓励群众从身边做起,养成不乱扔垃圾的好习惯,倡导科学健康的生活方式,强化广大群众的卫生意识和环境意识。

四、职责任务

场镇环境卫生工作由镇属有关部门牵头负责,居委会是场镇环境卫生的工作主体。

(一)镇整治办

大力宣传场镇环境卫生工作的目标、内容、重要意义、取得的成效和处罚教育方式、标准,曝光影响场镇环境卫生的陋习;组织开展陋习调查评议和建言献策活动,并将场镇环境卫生工作纳入对居委会以及部门的考核内容。

(二)镇党政办

组织开展《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以及对影响场镇环境卫生陋习的查纠措施和处罚标准的宣传;指导居委会落实门前“五包”责任制。

(三)镇卫生院

组织开展场镇环境卫生的宣传教育,重点抓好健康卫生和疾病预防知识教育培训,提高群众健康行为形成率;组织场镇群众订立《市民卫生公约》,提高健康知识的知晓率。

(四)工商所

在集贸市场、流通业、沿街商铺的经营者中开展场镇环境卫生宣传教育活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组织对集贸市场、沿街商铺经营者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进行处罚。牵头健全和完善门前“五包”责任制。

(五)镇团委

组织全镇在校学生开展保持场镇环境卫生主题教育和“小手拉大手,文明一起走”社会实践等系列活动。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通力配合

镇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我镇场镇环境卫生工作,镇属部门和居委会分别按照工作方案要求,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细化工作措施,牵头抓好工作开展,确保工作顺利、有效推进。

(二)真抓实干,务求实效

镇属部门和居委员会按照网络化管理要求,与自身实际情况结合起来,力戒形式主义。要充分组织发动广大群众共同参与,使之成为促进场镇管理、营造良好秩序、提升文明程度的一项实事工程。

第5篇:城乡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范文

第一条为了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以及独立工业区、经济开发区内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

第三条本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部门配合、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局主管本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受市城市管理局委托具体负责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的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在市区范围内行使对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第六条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完善市容环境卫生设施,保障市容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市民的文明和市容环境卫生意识,提高公共道德水平。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权利和义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劝阻或举报。

第二章市容环境卫生责任

第八条市和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本市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发展需要,组织编制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二)编制市容环境卫生整治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制定市容环境卫生专业作业标准,并组织实施;

(四)组织落实公共区域的清扫保洁工作;

(五)组织市容环境卫生专业作业服务招标工作;

(六)组织市容环境卫生监督检查。

第九条本市实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制度。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做好责任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是指有关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场所及其一定范围内的区域。

第十条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责任人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城市主次干道、桥梁、地下通道、公共广场等城市公共区域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负责;

(二)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场所由产权人负责;产权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由约定的责任人负责;

(三)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尚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居民委员会负责,责任区范围内的单位和住户应当按规定支付清扫保洁费;

(四)居住区外的街巷,由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负责;

(五)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及个体经营户的周边区域,由相关单位及个体经营户负责;

(六)各类市场、公共绿地、展览展销等公共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七)建设工地由建设单位负责,待建地块由产权单位负责;

(八)江、河、湖泊的水域,由管理单位负责;

(九)化粪池、储粪池、污水池的日常管理,由产权单位负责。

责任不明确的区域和城乡结合部,由所在地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划定责任区,确定责任人。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由当地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书面告知责任人。

第十一条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要求是:

(一)保持市容整洁,无乱设摊、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乱停车等行为;

(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无污迹,无余泥渣土,无蚊蝇孳生地;

(三)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保持其整洁、完好;

(四)制止损害、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通知城市管理执法组织查处。

第十二条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履行环境卫生保洁责任。责任人可以自行履行,也可以委托市容环境卫生专业服务单位(以下简称专业服务单位)履行。责任人既不自行履行,又不委托专业服务单位履行的,予以公开通报批评。

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未履行环境卫生保洁责任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委托专业服务单位代为履行,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并可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章市容管理

第十三条市和县(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城市容貌标准,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当地的城市容貌标准,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城市容貌标准包括对建筑景观、公共设施、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广告标志、店名招牌、公共场所等方面的要求。

第十四条城市中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美观,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城市中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外部进行清洗或者粉刷,对破损、有碍市容或危及公共安全的,应当及时维修或拆除。具体规定由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委托专业服务单位代为清洗、粉刷或者拆除,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并可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城市主要道路两侧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屋顶、平台、外走廊,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不得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的护栏、电杆、树木、路牌等设施上晾晒衣服、吊挂物品。

在城市道路两侧的临街建筑物上安装空调、防盗窗、遮雨篷等应当保持其安全、整洁、完好,并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清除,并可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及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经批准在城市道路、建筑物、构筑物、公共场所、公共设施上搭建牌楼、设置横幅、彩旗、气球等宣传物品和临时设置架空线的,应当保持整洁,不得遮盖路标、妨碍交通,并按规定时限拆除。

不得在城市桥梁、道路两侧、地下通道和其他公共场所派发经营性宣传物品。

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或没收有关宣传物品,并可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经批准在城市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的建筑物开设门窗或者进行其他门面装饰装修的,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户外广告以及霓虹灯、招牌、标志牌、灯箱等户外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设置单位应当负责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污损、残缺、错误、脱落、陈旧的,应当及时更新、整修或者拆除。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并可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审批时应当征得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十九条城市中的公共汽车站牌、候车亭、岗亭、交通标志、公用电话亭、邮政信箱、消防栓、照明设施、窨井盖、电杆、栏杆等公用设施及路名牌、楼房幢号门牌等,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与周围环境相协调。设置单位应当进行日常维护,保持其完好、整洁、美观,对存在安全隐患或失去使用价值的,应当及时整修或拆除。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委托专业服务单位代为清洗、整修或拆除,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并可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城市主要道路两侧新建建筑物的临街一侧需要设置围墙的,应当选用透景栅栏、绿篱或花坛、草坪等作为分界。透景围墙内应当保持整洁美观。

第二十一条城市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公共设施,应当按照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规定设置景观灯光设施。景观灯光设施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保持景观灯光设施的完好,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开闭景观灯光设施。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对景观灯光设施实行供用电优惠政策,鼓励景观灯光设施的设置和使用。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人拒不接受处罚的,可以暂扣其经营、兜售的物品和有关的工具,要求其限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属于无照经营的,按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城市道路两侧和广场周围的建筑物、构筑物内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和外墙设摊经营。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举办活动的,应当保持周围市容环境卫生整洁。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车辆清洗场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城市容貌标准。从事车辆清洗、修理以及废品收购和废弃物接纳作业的,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水外流或废弃物向外洒落,保持经营场所周围环境整洁。

单位和饮食业经营者不得将排油烟口、排污水口、炉口面向道路。已经设置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持周围环境整洁,并逐步改造、拆除。

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树木、电杆、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设置、张贴、涂写、刻画各种宣传物品。零星招贴物应当张贴于固定的公共招贴栏中。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张贴、悬挂宣传物品的,应当征得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在规定的时间和范围内张贴或悬挂,并在期满后立即清除。

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今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委托专业服务单位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可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涉及公安、工商行政、卫生等方面法律、法规的,城市管理执法组织应当及时移送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应当按照规定设置遮挡围墙,进出口的路面应当实行硬化处理,并设置车辆清洗设施,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尘土飞扬、污水流溢、污染道路。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清除剩余材料、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其他废弃物,并拆除施工临时设施。

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令其及时清洗道路和清除废弃物,逾期不清洗、清除的,委托专业服务单位代为清洗、清除,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并可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辆,应当保持外形完好、整洁。车辆严重破损、车容明显不洁的,不得在城市道路上行驶。违反规定的,责令就近修理或清洗,并可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运输砂石、水泥等散装货物、液体、工程渣土、垃圾、粪便等车辆应当采取密闭、覆盖等措施,避免泄漏、散落或者飞扬;装卸货物后,应当保持周围场地整洁。违反规定的,责令其清洗道路或者场地;拒不清洗的,委托专业服务单位代为清洗,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并可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规定,违法行为人拒不接受行政处罚的,城市管理执法组织可以会同公安部门对车辆采取暂扣、原地锁定或者强制拖离等措施。

第四章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七条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罐、口香糖等废弃物;

(三)乱倒垃圾、污水、粪便和乱扔动物尸体;

(四)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五)其他有损环境卫生的行为。

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处每次二十元罚款。

第二十八条禁止饲养家禽、家畜和食用鸽。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处理;逾期不改正的,予以没收,并可按每只五十元处以罚款。

居民饲养信鸽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具备相应的条件,并采取措施防止影响周围市容环境卫生。具体规定由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违反规定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影响市容环境卫生严重,可责令搬迁。

居民饲养宠物应当遵守有关规定,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宠物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排泄的粪便应当由物主即时清除。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应当采取方便居民的方式,做到日产日清,并逐步实行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居民应当按照规定的方式、地点、时间倾倒生活垃圾,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五十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产生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泥浆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向当地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处置手续,并按核定的路线、时间和方式清运。

产生营业垃圾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应当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服务单位清运垃圾。

居民装修房屋产生的垃圾应当按规定投放在指定的地点,按规定支付建筑装潢垃圾清运费。

第三十一条化粪池、储粪池的粪便,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统一组织清运、疏通,防止阻塞、外溢。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处置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营业垃圾、装修垃圾、粪便等,不得任意倾倒。违反规定,责令限期清除,并可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单位和饮食业经营者产生的餐厨垃圾,应当单独收集、自行处置或者委托专业服务单位收集和处置,不得直接排入下水道。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因水、电、通讯设施建设等开挖路面或者因栽培、修剪树木、花草等作业留下渣土、树叶等杂物的,作业单位应当即时清除。

清理窨井淤泥产生的废弃物,作业单位应当即时清运、处理,并清洗作业场地,不得乱堆、乱放、乱倒。

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令立即清除,并可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城市环境卫生管理逐步实行社会化服务,鼓励单位和个人兴办城市垃圾清扫、运输、无害化处理等专业服务企业。

凡委托专业服务单位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城市垃圾等废弃物的,应当按规定支付服务费。具体办法由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章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

第三十六条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及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标准,编制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和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

环境卫生设施应当与其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新建、改建环境卫生设施的,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与规划和设计审查、施工监督和竣工验收。对不符合国家有关建设标准要求的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单位应当予以改建,经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第三十八条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规定标准设置公共厕所、垃圾容器、废物箱及其他配套的公共环境卫生设施。建筑工地应当设置三类以上水冲式公厕和垃圾容器,并采取消毒灭蝇措施。各类船舶及码头应当配置符合规定的垃圾、粪便收集容器。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环境卫生设施的产权单位,应当加强对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定期进行保养、维修、更新,保持环境卫生设施的整洁、完好、有效。

公共厕所及其他环境卫生设施,应当设置明显、规范、统一的标志,并有专人负责保洁,按时开放。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拆除、封闭环境卫生设施,不得擅自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的使用性质。违反规定的,责令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并可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因城市建设确需拆除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提出拆建方案,经所在地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规划予以重建。

第六章其他规定

第四十一条市和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市容环境卫生投诉制度和举报奖励制度。

第四十二条侮辱、殴打市容环境卫生专业服务人员或者阻碍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部门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索贿受贿、徇私枉法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6篇:城乡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范文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区范围内城市、建制镇、独立工矿区、乡、村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城建监察是指对全区城市、建制镇、独立工矿区、乡、村庄规划、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的监督、检查和管理,以及法律、法规授权或者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

第四条区城乡建设综合监察大队受区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全区城建监察工作。

第五条城建监察执法活动遵循的原则:

1、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2、教育与处罚结合;

3、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执法。

第六条区城乡建设综合监察大队在城建监察工作中的职责:

(一)实施规划方面的监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有关法规和规章,对城乡规划方面的违法、违章行为进行监察。

对在全区城市、建制镇、独立工矿区、乡、村庄规划区内,未取得建筑工程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而进行建设的,应由规划建设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直至没收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其它设施;

在城市、建制镇、工矿区建设中,对需要拆除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应配合规划建设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办理。

(二)实施城镇规划区、工矿建成区市政工程设施方面的监察。依据《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对占用、挖掘城镇规划区、工矿建成区道路,损坏道路、桥涵、给排水设施、防洪堤坝等方面违法、违章行为进行监察。

监督城镇规划区、工矿建成区道路、桥涵的使用。对不按规定使用道路和桥涵,擅自开挖、占用道路和桥涵或虽经批准但未按规定开挖占用者,可给以罚款,责令限期改正并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处理。

(三)实施城镇规划区、工矿建成区公用事业方面的监察。依照《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地方规定,对影响、损坏城市供水、供气、供热设施的违法、违章行为和对城镇规划区、工矿建成区地下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中涉及市政设施部分以及城市节约用水等实施管理方面的违法、违章行为进行监察。

对破坏城镇、工矿区上下水道、道路照明、防洪、排水、污水处理等市政公用设施及附属物的行为给予罚款,责令限期改正并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处理。

(四)实施城市、建制镇、工矿区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的监察。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容貌标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对损坏环境卫生设施,影响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等方面的违法、违章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五)实施城市、建制镇、工矿区园林绿化管理方面的监察。依据《城市绿化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对损坏城市绿地、花草、树林、园林绿化及乱砍树木等方面的违法、违章行为进行监察。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城建监察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第八条城建监察工作人员,履行公务时,应佩带统一标志,查处违法行为时,应向被检查者出示证件。

第九条对一般违法行为,依照简易程序查处:

1、根据有关规定,指出被检查单位或被检查者的违法行为;

2、填写《违法现场记录》;

3、依据有关法律决定处罚形式并填写《违法处罚决定书》;

4、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监督执行,对被检查单位还应填写《限期改正通知书》。

第十条对重大违法行为,依照普通程序查处:

1、立案:发现重大违章违法行为,应立即制止、立案查处;

2、调查:勘察现场、询问违法责任人、询问证人、收集有关证据;

3、报批:承办人应对承办的案件,根据法规提出处理意见,并附上案件调查报告,城建综合监察大队按规定的权限审定或报批;

4、裁决:案件的处理意见经批准或审定后,监察大队应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制作《违法处罚决定书》;

5、送达:在规定期限内将《违法处罚决定书》送达被处罚者;

6、执行:逾期未申请复议或未,又未履行处罚决定或复议决定的,城建监察大队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将执行结果连同执法过程全部材料立卷归档。

第十一条被处罚者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做出处罚决定部门的上一级机关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当事人也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

第十二条城建监察大队进行罚款时,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刷的票据,罚款收入按有关财政规定办理。没收、查封或扣押的物品必须向当事人开具物品清单,由当事人在清单上签名盖章。

对没收的物品要妥善保管,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城建监察人员是区人民政府授权行政执法的管理人员,城建监察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必须是国家正式职工;

(二)具有中等以上文化程度,经过法律基础知识和业务知识培训,经考试合格并取得省人民政府颁发的执法证件;

(三)作风正派、遵纪守法、廉洁奉公。

第十四条城建监察人员在实施城建监察时,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贯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和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秉公执法,遵守纪律。上岗时,一律持行政执法证,佩戴统一标志。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不得、、。

第十五条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城建监察工作制度,对城建监察人员进行教育培训和业绩考核,实行奖惩制度。

第7篇:城乡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范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和谐城管”理念,立足本地实际,坚持从广大群众最关心、最直接的市容环境卫生入手,切实把群众最关注的环境卫生解决好,把最需要城管关爱的弱势群体服务好,把群众反映最强烈的城市管理违法现象整治好,把群众最希望提升的城市景观维护好,把受群众最欢迎的沟通平台搭建好,把群众最期盼的长效管理机制落实好,把群众最满意的城管队伍形象树立好,进一步提高城市管理整体水平,营造优美、舒适的城市人居环境和优良的经济发展环境。

(二)工作目标:

2009年,我县城市管理工作主要以“打改革牌、打创建牌、打服务牌”为主要手段,做到“围绕一个重点,实施二项工程,实现三个走向,整治四个问题,推进五个突破”。

1、围绕一个重点

围绕园林城市、卫生县城的创建工作重点,继续深入开展市容综合整治,进一步加大城管执法力度。充分发挥“众志成城,依法治管”的城管精神,走好宣传发动,调查摸底,突击整治,监督管理四大步骤,凸现“城市牛皮癣”治理、店面装修整治、建筑工地规范、“门前三包”管理四大亮点;下好依法行政、联合执法、亲情服务、亲民管理四步棋,排除流动摊点、路面污染、乱搭乱建、越店经营四障碍;建立“三位一体”、网格式管理、全过程跟踪、错时式巡查四机制,实现管理时间、管理区域、管理内容、管理方法四突破,不断提升城市管理水平。

2、实施二项工程

一是完善环卫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深化环卫基础工作,进一步夯实环卫管理硬件基础。启动*县生化处理厂的建设,力争在年底投入使用,确保主城区粪便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调整环卫基础设施布局,动工建设长安北路垃圾中转站,改建梅园路垃圾中转站,形成较为完善的东南西北中布点格局;更新环卫设施建设,增设适量的垃圾收集点、垃圾箱、果皮箱、垃圾转运站,解决垃圾收集问题,提高垃圾处置效率;加快城东、城北区块公共厕所建设,完成以长安北路为中轴线、海兴路为分界线四座公共厕所的选址与建设。

二是实施夜市管理规范工程,增强城市服务功能,进一步提升市容管理硬件基础。实行划行归市,统一布局,加快夜排挡迁建工程的启动,实施摊位设置准入制度,改善夜市无序混乱的局面。开辟勤俭路夜市专设区域,堵疏结合,标本专治,有效解决夜市经营管理不规范,经营分散、卫生条件差、污染环境、噪声扰民等问题,成为管理部门依法管理、经营者合法经营,政府支持、群众欢迎、经营者乐于投入发展的亮点工程。

3、实现三个走向

一是修订完善《*县县城容貌标准》,市容管理标准走向规范。根据《浙江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与《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新出台的法律法规,从提高城市品位、着眼长远发展的角度,进一步修订完善《*县县城容貌标准》,对城市容貌的平面、立面、空间、静态、动态等全方位提出管理要求,增加城市管理可操作性的要求,实现城市管理的精细化、法制化、规范化,改变目前城市日常管理过程中,标准不够明确、细致,细微之处缺少精雕细刻,进一步约束执法过程中的自由裁量权,以进一步提升县城的文明形象

二是建立乡镇城管执法队伍,城管队伍走向基层。抓好有关乡镇城管队伍的组建,严格做好基层城管执法人员法律法规、执法业务的组织培训,建立完善监督考核机制,推动基层城管执法工作依法有效开展,初步建成了覆盖全县城乡的城管执法网络,进一步改善乡镇集镇群众的居住环境,提升集镇品位。

三是发动群众主动参与,城市管理走向大众。坚持“开门管理”,通过“门前三包”、“市容环境星级单位评创”、“城管志愿者”、“行风监督员”、“城管进社区”等活动与载体,引导、动员广大市民参与到城市管理中来,形成人人齐管理的良好局面。开通热线电话,接受群众举报,加强市民监督,一旦发现问题,及时查处。真正通过宣传教育、活动开展、全民监督,提高广大市民群众对城市管理的参与率、支持率和满意率。

4、开展四项整治

一是加强环境卫生整治。在抓好城区主次街道环境卫生管理的同时,注重抓好背街小巷、城乡结合部卫生管理;落实“门前三包”、垃圾定时定点投放、定时清扫清运等制度,要不断加强环卫细化岗位考核制,完善环卫基础设施配置,提高环卫作业效率,扩大保洁面积,保持街道卫生清洁,全面提升环境卫生管理水平。

二是加强市容市貌整治。狠抓道路清扫保洁质量。加大道路清扫保洁力度和频率,重点提高城区主要道路的保洁质量,试行夜间水冲保洁,确保道路干净整洁。加强环卫设施建设和维修保养。加强环卫设施的日常维修保养,及时进行消毒消杀,确保环卫作业正常运转,提高作业水平。实施卷帘门的整治,在县城新桥路、勤俭路等主要商业区域内,制订政策措施,积极协调推进,逐步将现有密闭式卷帘门改为透景防盗格栅式卷帘门,探索透景防盗格栅式卷帘门。同时结合卷帘门整治,对店面容貌进行整顿,做到店面橱窗裱贴出新,无乱招贴,窗内商品摆放、陈列整齐,与整个街景融为一体,清新自然。加大袋装垃圾管理力度,不断完善车辆收集、上门收集、垃圾房、垃圾周转箱收集等形式,增加收集、清运次数,做到日产日清。

三是加强工地、工程施工车辆滴撒漏整治。实施《建筑工程工地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制度,督促建设单位做好施工工地内部环境卫生管理,施工工地必须做到围护规范、牢固,抓好工程施工车辆加盖改装和施工车辆密封运输,要加大对工地违章违规行为尤其是工地运输过程中的"撒、拨、滴、漏"现象的监察执法力度。减少工地施工和工程施工车辆“滴、撒、漏”污染城区道路的现象。

四是加强农村环境卫生整治。加快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核心,开展农村环境集中整治,以新农村社区、新农村示范村整治为抓手,指导各乡镇建立全民参与专业队伍相结合、建立集中整治与日常巩固相结合的新机制。整合县乡道路保洁、河道保洁、生活垃圾收集等专业环卫队伍资源,建立专职专业的工作队伍,经常性地开展环境卫生保洁工作,切实推动环境整治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经常化。

5、推进五个突破:

一是启动全县各类违法建筑处理,实现违法建设监察有新的突破。做好现有存量违法建筑的分类定性工作,依据违法建筑的具体用途、违规情况、历史遗留问题等进行分类定性,有区别的实施集中拆违活动。要健全完善协调配合机制,实施集中拆除。健全完善协调配合和部门联动机制,从重点路段入手,坚持由点及线、由线及面的顺序,对逾期未自行拆除的违法建筑实施。要有效遏制新建违法建筑的发生。在突出重点工程集中拆违的同时,要进一步加强规划监管,坚持举报查处与执法巡查并举,对新建违法建设行为做到及时发现、迅速制止、依法查处,有效遏制新建违法建筑的发生。

进一步拓展建设监察领域,力争在建筑业管理、园林绿化、物业管理等等方面查处一批案件,进一步为各项建设法律法规的精确实施提供保障。

二是深入开展民生实事工程,群众满意率实现新突破。根据群众反映的难点热点问题,把群众的要求当作大事要事来抓,推行“和谐城管、民生工程”,提升群众满意率。按照疏堵结合的原则,合理划分经营区域,规范设置便民服务点,确定重点扶持失业人员、城镇困难家庭、残疾人、低保人群,施行便民服务设施投放前有相对固定的服务点位,统一摊点管理标识、统一摊号和经营时间,合理配置修理点、小吃点、百货点的布局,统一制作便民服务车,经营业主签订管理协议书,配备四桶一筐(即垃圾桶、泔水桶、清水桶、消毒桶、废纸筐)。

三是完善市容长效管理机制,管理水平实现新突破。坚持以人为本、以民为先,围绕城市“四化”长效管理,发扬“众志成城,依法治管”的*城管精神,在乱设摊、乱占道、越店经营等“三乱”管理过程中,着力做好“四求一提高”文章,促进城市品质增长。“四求”即:以“广”求平衡,提高管理覆盖面。不断拓展管理的范围,填补管理的空白,消除管理的盲区,力求整体推进,全面覆盖;以“精”求深化,抓好细节管理。进一步确立“细节为王”、“细节决定成败”的理念,以考核为抓手,改变粗放式管理,更加注重细节管理,精雕细琢,提高管理的精细水平;以“实”求满意,坚持让群众得实惠。坚持城市管理为人民,城市管理靠人民,坚持项目带动,继续搞好背街小巷环卫设施建设,努力为人民群众多做好事、多办实事;以“新”求突破,确保城市管理年年有进步。积极探索,勇于创新,着力破解当前城市管理中的热难点问题,实现工作实现再跨跃。“一提高”即不断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和群众生活品质。

第8篇:城乡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范文

1、市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的议事日程,列入社会经济发展规划。主要领导重视,亲自抓落实,各部门、各单位和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爱国卫生运动和创建卫生城市活动。

2、各级爱卫会组织健全,在爱国卫生工作和创建卫生城市活动中发挥了组织协调作用。爱卫会各成员单位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实现齐抓共管。

3、市、区爱卫会办事机构具备与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编制、人员、经费和工作条件,街道办事处配备专职、社区(居委会)等基层单位有兼职爱国卫生工作人员。

4、爱国卫生工作每年有计划、有部署、有总结,并纳入政府目标管理。坚持开展多种形式及内容的爱国卫生活动。

5、有本市爱国卫生工作的管理法规或规范性文件。

6、有关部门认真办理群众卫生投诉,群众对全市卫生状况满意率≥90%。

二、健康教育

1、全市各级健康教育机构健全,人员、经费落实,能够承担起业务技术指导中心的职责。

2、城、郊区中、小学全部开设健康教育课,注重培养学生养成良好的卫生行为,学生健康知识知晓率和健康行为形成率≥80%;14岁以下儿童蛔虫感染率≤3%。中专、中等职业学校及高等院校开展多种形式健康教育。

3、各级医院能采取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向病人及其亲属开展健康教育,住院病人相关卫生知识知晓率≥80%。

4、社区能紧密围绕群众健康需求和卫生防病工作重点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居民健康行为形成率≥70%。

5、各行业能结合本单位特点开展有关职业卫生、疾病预防、卫生保健等方面健康教育活动,职工相关卫生知识知晓率≥80%。

6、市、区各新闻媒体设有健康教育栏目,能紧密结合卫生防病工作和广大群众普遍关心的卫生热点问题,开展多种形式的卫生防病宣传和健康教育,对创建卫生城市活动进行正确的舆论引导。

7、机场、车站、码头、广场等大型公共场所设立的电子屏幕和公益广告有卫生防病宣传和健康教育内容。

8、坚持开展控烟工作。公共场所有禁止吸烟标志,城市建成区无烟草广告。

三、市容环境卫生

1、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法规,各级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健全,职责明确,管理规范,经费落实。

2、各级政府把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当地发展需要,编制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3、市容环境卫生达到《城市容貌标准》要求。城市主次干道和街巷路面平整,下水道无垃圾堵塞现象;主要街道两侧建筑物整洁美观,无乱张贴涂写、乱设摊点现象,广告、牌匾设置规范,居民楼房阳台屋顶无乱放和乱挂衣物等现象;沿街单位“门前三包”等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度落实,车辆停放整齐;废物箱等垃圾收集容器配置齐全,无乱扔乱吐现象;城区无卫生死角,街巷路面普遍硬化,无残垣断壁、乱搭建、垃圾渣土暴露和违章饲养畜禽现象;城市亮化、美化,照明设施完好,路灯亮化率≥98%。

4、建成区清扫保洁制度落实,生活垃圾日产日清,主要街道保洁时间不低于12小时,一般街道保洁时间不低于8小时,道路机械化清扫或高压冲水率≥20%,垃圾、粪便收集运输全面密闭化。

5、生活垃圾、粪便无害化处理场建设、管理和污染防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城市生活垃圾及粪便无害化处理率≥80%。

6、生活垃圾中转站、公共厕所等环卫设施符合《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要求,布局合理,数量足够,管理规范。其中,公共厕所的建设和管理符合《城市公共厕所卫生标准》、《城市公共厕所规范与设计》要求,城市主、次干路、行人交通量大的道路沿线、公共汽车首末站、汽车客运站、火车站、机场、码头、旅游景点所设置的公厕不低于二类标准。

7、农副产品市场管理规范,商品划行归市,摊位摆放整齐,无占道经营,从业人员个人卫生良好;有卫生管理和保洁人员,环卫设施齐全,给、排水设施完善,公厕、垃圾站建设符合卫生要求;经营食品的摊位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和《集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规范》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活禽的销售,有活禽销售的市场设立相对独立的区域,污物(水)处置和消毒设施完善,实行隔离屠宰,保持环境清洁卫生。全市无违禁野生动物销售。

8、建筑工地管理符合《建筑工地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要求,施工场地设置的隔离护栏规范,高度不低于1.8米;施工现场清洁,物料堆放整齐;建筑垃圾管理规范,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全面实施密闭运输,无偷倒乱倒现象;职工食堂、宿舍符合卫生要求,厕所、洗浴间保持清洁。待建的工地管理到位,无乱倒垃圾和乱搭乱建现象。

9、建成区绿化覆盖率≥36%,绿地率≥31%,人均公共绿地面积≥7.5平方米。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完成,绿线管制制度得到落实。

10、城市河道、湖泊等水面清洁,无飘浮垃圾;岸坡整洁,无垃圾杂物。

四、环境保护

1、全年API指数<100的天数占全年天数比例≥70%。

地级及地级以上城市所有考核监测点位全部采用空气自动监测系统,县级城市至少有两个以上监测点位采用空气自动监测系统。

2、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96%。

由环境监测站对饮用水源进行定期监测,全年监测6次,隔月监测,113个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城市每月监测一次,监测14项指标。未隔月监测及未监测的指标按不达标计。所有在用的水源地均需监测,备用水源地不监测。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是指城市市区从城市集中饮用水水源地取得的水中,其地表水水源水质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和地下水水源水质达到《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1993》Ⅲ类标准的水量占取水总量的百分比。

3、烟尘控制区覆盖率≥90%。

烟尘控制区覆盖率是指在城市建成区内,已建成的烟尘控制区面积之和占城市建成区总面积的百分比。

4、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50%。

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是指城市市区经过城市污水处理厂二级或二级以上处理且达到排放标准的生活污水量与城市生活污水排放总量的百分比。

5、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60dB(A)。

城市建成区内经认证的环境噪声网格检测的等效声级的算术平均值。

6、近三年内未发生特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特大污染事故系指导致人员死亡、10人以上中毒、饮用水水源停用、供水厂停产、农副产品大面积绝收或大幅度减产等。(由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提供证明)

五、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卫生

1、认真贯彻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卫生监督、监测和技术指导规范,资料齐全。

2、经营单位有有效的卫生许可证,卫生管理制度健全,设有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从业人员持有有效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五病”调离率100%;各类公共场所室内外环境整洁,清洗、消毒、通风等各项卫生措施落实,从业人员操作规范,卫生指标达到国家有关标准要求。

3、小浴室、小美容美发厅、小歌舞厅、小旅馆、小网吧等符合卫生要求。

4、自来水厂和二次供水设施管理规范,自身和卫生监督机构监督、检测资料齐全。自来水厂出水水质、管网和二次公共设施水质符合《城市公共水质标准》。

六、食品卫生

1、政府重视食品卫生工作,食品卫生纳入政府工作规划,有中长期工作目标和措施。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责任落实。

2、认真贯彻国家有关食品卫生法律、法规,有本市食品卫生管理的具体实施计划,各项工作任务落实,有关资料齐全。

3、有食品安全整治方案并得到落实。制定了重大食物中毒事故和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报告体系及制度健全。

4、无农产品农药、兽药及畜产品、水产品违禁药物滥用,药物残留超标得到有效控制。

5、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定,有健全的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和采购索证、进货检查验收、台帐、过期食品退市等制度,生产经营设备、设施及从业人员健康状况符合相应的卫生要求。

6、餐饮业全面贯彻《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实施食品卫生量化分级管理≥95%。机关、学校等单位食堂和建筑工地食堂的管理责任落实并制度化。

7、无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无证照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和无固定加工、就餐场所的食品摊点。小饮食店符合卫生要求。

8、城市实现生猪定点屠宰,无注水肉和病畜肉上市,已开展牛、羊、禽类定点屠宰。

七、传染病防治

1、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达到规定要求。

2、医疗机构设有负责传染病管理的专门部门和人员,有健全的控制院内感染制度、疫情登记和报告制度,门诊日志齐全。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设立感染性疾病科,其它医院设立传染病预检分诊点。

3、医疗废弃物、医源性污水的处理排放符合国家有关要求。

4、全市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和中心乡镇卫生院实行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疫情报告及时,处理规范。医疗机构法定传染病漏报率<2%。

5、计划免疫实行周门诊制度,接种规范,安全注射率100%。有流动人口计划免疫管理办法,居住期限3个月以上流动人口儿童建卡、建证率≥95%。儿童计划免疫单苗、四苗及乙肝疫苗全程接种率≥95%。

6、临床用血100%来自无偿献血,其中自愿无偿献血≥90%。无有偿献血。

7、重大疾病控制按期完成国家规划要求,近两年无甲、乙类传染病暴发疫情,无院内感染引起的重大疫情或导致的死亡事故。

八、病媒生物防制

1、在鼠、蚊、蝇、蟑螂等病媒生物防制工作中,坚持以环境治理为主的综合防制方针,防制人员、经费落实,防制措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孳生地得到有效治理。

2、在化学防制中,注重科学合理用药,不使用国家禁用的药物。

3、积极开展病媒生物监测工作,监测方法规范,数据可靠,能够基本反映病媒生物危害的现状,为开展防制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4、通过综合防制,鼠、蚊、蝇、蟑螂等病媒生物得到有效控制,有三项达到全国爱卫会规定的标准,另一项不超过国家标准的三倍。

九、社区和单位卫生

1、社区和单位有卫生管理组织和卫生管理制度,积极组织广大居民和职工搞好环境卫生和绿化美化,定期开展健康教育和卫生评比竞赛活动。

2、社区和单位卫生状况良好,道路平坦,环卫设施完善,垃圾日产日清,公共厕所符合卫生要求,无违章建筑。饲养宠物和鸟类能严格遵守有关规定,进行免疫接种,粪便不污染环境。

3、市场、饮食摊点等商业服务设施设置合理,管理规范,无占道经营现象。

4、驻区单位卫生工作纳入社区统一管理。

5、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符合规范要求,并能充分发挥作用。

十、城中村及城乡结合部卫生

1、有卫生保洁人员和制度。

2、有卫生宣传栏,本村村民健康知识知晓率≥70%。

3、环卫设施齐全、布局合理,垃圾密闭收集运输,日产日清,清运率100%。有污水排放设施。公厕数量达标,符合卫生要求。

4、路面平整干净,无坑洼、积水及泥土。村内无乱搭乱建、乱堆乱摆、乱拉乱挂、乱停乱放、乱贴乱画、乱扔乱倒等现象。

5、除“四害”措施落实,无违规饲养畜禽。

第9篇:城乡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范文

城市容貌,又称为城市市容。199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101号《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并没有就其概念、范围作出清晰的说明,所以我们不测不参照《城市容貌标准》。1986年6月20日国家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颁发《城市容貌标准》;现行的是2009年5月1日开始使用的国家标准。根据这个标准中的术语解释:城市容貌(urban appearance)是“城市外观的综合反映,是与城市环境密切相关的城市建(构)筑物、道路、园林绿化、公共设施、广告标志、照明、公共场所、城市水域、居住区等构成的城市局部或整体景观。”

二、景观是否属于行政法上的公物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规定了一些对“城市市容”的保护条款。例如“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持建筑物的整洁、美观。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再如:处罚“(一)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二)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甚至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可以责令拆除,甚至强制拆除和罚款。

“容貌”“景观”都是名词。给与“市容”如此大强度的公物警察权保护,我们不禁要问,难道这属于一种新种类的公物吗?

三、城市容貌标准的范围

传统的公物以有体物为主,道路,桥梁,水体,空气,林木之类皆属之。无体的公物则有电磁波之类。表面上看景观很像一种新型的无体公物。台湾学者吴庚认为公物的特征“一系直接供公的目的使用,二系处于国家或其他行政主体支配之下”,似乎也说得通,但是还是感觉不对劲。我们不妨回过头再详细看看,所谓“城市容貌”到底包括什么?

1986版:“城市的道路、建筑物、公共设施、园林绿地、环境卫生、广告设置、各种标志、贸易市场、公共场所等有关市容市貌,均属本《标准》范围。”

2008版:“城市中的建(构)筑物、道路、园林绿化、公共设施、广告标志、照明、公共场所、城市水域、居住区等的容貌,均适用本标准。 

可以看出,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城市容貌的范围有所扩大,重要的是,其范围似乎大多数是行政法上认可的,具体种类的公物,如道路、园林绿化、公共设施、城市水域(前几篇文章已经加以解释)。

既然可以分解,那么城市容貌就很难算上一种特定种类的公物,不过这种东西类似“环境”,可以看做“综合物”或者多种物的组合体。

四、几个相关问题

正如城市是一公物为骨架,城市容貌必然以公物容貌组合为主体,但显然不限于公物的容貌。将城市容貌的具体范围继续往下分解,直至特定的物,就会发现:

首先,城市公物警察权的分类和归属是否具有合理性。例如,针对同一个物违法行为的——如在城市树木上张贴野广告或者悬挂广告灯,被归入市容执法,而不是归入城市绿化执法。这虽然体现出环卫事业单位和园林事业单位在公物养护负担上的分工不同,但是对于公物警察权而言似乎没有必要。

其次,城市容貌中,有的物不是公物。城市街头存在大量不属于行政机关掌控下的公用设施,例如邮政设施,电网电杆,公用电话。尽管在我国,这些企业很大一部分仍然属于国有,但是,在私法上他们是独立的私法人,他们掌控的设施,虽然归入“城市容貌”,但是显然不是公物。还有纯粹私物。比如私有的建筑物、城市商店的招牌、霓虹灯,也当然不是公物,但是现行法律上,对这些物的乱贴乱画污损等行为,归于影响城市容貌而属于城管打击的对象(实质性损害则不能动用公物警察权,而只能动用狭义警察权),这是否意味着,这些物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属于“他有公物”?

再次,对于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等,似乎也不属于公物,对其堆放、吊挂行为进行管制,并非完全基于公物管理的只能,更像一种基于与公物相邻关系的“役权”。类似的行为管制在设置户外广告方面也存在。

上述的是哪个问题,在公物法相关理论中虽然或多或少的有论述,但是论述不详尽,尤其是没有与城市管理中的公物相联系,一些具体的问题,有待我们更深入的从理论上加以探讨。而这正是学术的意义所在。

五、结论

正如“城市管理”这个词汇一样,“城市容貌”也是难以准确反应行政机关管理城市公物的行政权的本质:公物管理权、公物建设负担和公物警察权。应该说,《城市容貌标准》主要是对于城市公物建设、城市公物养护等提出的一些技术性标准。但是由于《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规定了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可以责令拆除、罚款等措施,使这个标准进入了公物警察权的视野。

我们认为,这一规定并不科学。

首先,没有区别标准的强制性和推荐性,造成公物警察权的边界极为不清晰,极度扩大。实际上,很多的具体城市容貌标准并不是强制执行的。

其次,对于公物法上的公物,应当采用区别种类保护为原则,打击损坏、侵占、污损具体种类的公物如城市绿地、道路、设施等,足以保护城市容貌。

再次,没有重视软行政的作用。行政机关完全可以采取行政指导、行政奖励、行政契约等方式,督促和引导非公物设施的容貌标准执行,一些时候必要动用行政强制。

值得注意的是新版《城市容貌标准》仅仅指出了六条强制性标准,与公物警察权有关的是:

严禁违章侵占绿地,不得擅自在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上悬挂或摆放与绿化无关的物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严禁设置户外广告设施:1 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2 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3 妨碍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城市容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 4 利用行道树或损毁绿地的。 5 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6 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城市照明灯具的眩光限制应符合表8.0.4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