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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管理办法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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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管理办法

第1篇:城乡管理办法范文

第一条为加强城镇供热管理,规范行业秩序,减少污染和浪费,保证供热质量,维护和保障供热、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确保城镇供热事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旗地域内从事供热规划、设计、管理、建设、经营及用热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供热,是指利用热电联产、区域锅炉等所产生的蒸汽、热水和工业余热、地热等热源,通过管网为热用户有偿提供生产和生活用热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热源单位,是指为供热单位提供热能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供热单位,是指利用热源单位提供或者本单位生产的热能,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热用户,是指有偿使用供热单位热能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四条城镇供热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保障安全、规范服务、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五条旗人民政府委托旗市政管理局负责我旗地域内供热行政管理工作。旗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水务及电力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供热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旗人民政府鼓励利用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供热事业,推广应用节能、高效、环保、安全的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

第二章供热保障

第七条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供热单位,应当依法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稳定的热源;

(二)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且符合国家标准的供热设施;

(三)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四)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

(五)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并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六)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维护检修队伍及设备;

(七)有可行的经营方案、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供热单位,应向旗人民政府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提出申请。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应当核发供热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供热许可经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十年。

第八条供热单位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或者歇业的,供热单位应当在采暖期开始六个月前向旗人民政府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对供热范围内的热用户用热作出妥善安排。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准予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收回供热经营许可证;不准予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九条供热起止日期为每年10月15日至翌年的4月15日。

旗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气象等实际情况适度调整采暖期起止时间。

供热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的供热起止日期供热,可以提前温炉供热,但不得随意推迟供热时间或缩短供热期限,在供热起止日期内,热用户室内温度必须达到规定标准。

第十条供热单位与热用户之间应分别签订供用热合同。供用热合同可根据我旗实际情况参照自治区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统一制式的合同执行。

第十一条在采暖期内因供热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供热,确需连续停热二十四小时以上的,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应当及时通知热用户,并报告所在地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连续停热四十八小时以上不能恢复供热的,应当以适当方式给予热用户补偿。供热部门应制定相应的补偿政策。补偿政策在公布前,应广泛征求各界意见。

第十二条采暖期内,对符合国家建筑节能标准的民用建筑,居民用户的室内温度昼夜不得低于摄氏18℃;因供热单位责任导致室内温度低于18℃,四十八小时仍未改正的,供热单位应当退还室内温度未达到规定温度期间的热费。

第十三条供热单位应当建立热用户室温检测制度,热用户认为室温未达到规定温度的,可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室温检测。

检测室内温度时,应当以房屋对角线中心点距地面高1.2米至1.5米处为检测点,以二十四小时为一个检测时段。

第十四条热生产、经营单位的司炉和运行、检修等岗位应制定相关责任制度,相关人员须持证上岗。

第十五条供热单位无法保障正常供热,严重影响公共利益的,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协调、督促后仍无法保障正常供热,经旗人民政府批准,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该供热单位的供热设施进行应急接管,并委托符合条件的供热单位实施正常供热。

对该供热单位的供热设施实施应急接管的,应当听取被接管单位的陈述申辩,并在供热范围内公告。

第三章用热管理

第十六条热费以预付方式交纳。热用户应当在每年采暖期开始前三十日内交纳本采暖期的热费。供热单位可制定缴付用热费的相关奖惩政策,保障供热资金及时回笼。相关奖惩政策公布前,应广泛征求各界意见、建议。贫困户、低保户等热用户一次纳热费确有困难的,可向供热部门提出分期或延期缴费申请,经供热部门审查符合相关分期、延期缴费情形的,可予分期、延期缴纳。供热部门在制定可分期、延期缴纳用热费政策时,应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最大限度的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用热权益。

第十七条旗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等困难用户的正常用热。

第十八条热用户应依据供用热合同约定及时交纳热费。热用户逾期三十日未交纳热费,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不交纳的,供热单位可以对其暂缓供热、限制供热或者停止供热,但不得损害其他热用户的用热权益,恢复供热,应缴清全部欠费。

第十九条热用户需要停止或者恢复用热的,应当在停止或者恢复用热三十日前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

停止用热期限由供用热双方约定。停止用热后,在约定期限内热用户不得擅自恢复用热。

第二十条停止用热的热用户应当向供热单位按照热费总额的60%交纳基本热费。

第二十一条热用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停止用热:

(一)在新建建筑交付使用后第一个采暖期内的;

(二)危害共用设施安全运行或者影响相邻热用户正常用热的。

第二十二条热用户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室内供热设施上安装换热装置;

(二)从供热设施中取用供热循环水;

(三)未经供热单位同意,擅自改动供热管道、增设散热器或者改变用热性质;

(四)在供热管道上安装管道泵等改变供热运行方式;

(五)其他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热用户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导致室内温度低于本条例规定温度或者供用热合同约定温度的,供热单位不予承担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交纳热费的;

(二)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的;

(三)因室内装修等人为原因,严重影响供热效果的;

(四)未采取正常保温措施的。

因上述原因给其他热用户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负责赔偿。

第二十四条热用户有权就经营收费、供热服务等事项向供热单位、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及行业组织查询或者投诉;相关部门接到查询或者投诉后,应当在五日内予以答复或者解决。

第四章收费管理

第二十五条采暖用热实行有偿使用制度。旗价格主管部门应本着“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热费的收费标准。

供热计量收费按照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收取。

供热价格的调整,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审批。

调整居民供热价格,价格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举行听证会和向社会公示等方式听取意见。

第二十六条新建建筑实行供热计量收费;既有建筑应通过节能改造,逐步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既有建筑未安装热计量装置的,热费应当按照房屋的建筑面积计收。

第二十七条供热单位工作人员进行供热设施维护、抢修以及室温检测、查表及收费等工作时,应当出示有效证件,热用户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八条热用户应及时向热经营单位交纳热费。新建房屋未售出期间的热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已售出尚未入住房户的热费,由房屋产权人承担。

第二十九条热用户更名的,应当到供热单位办理供用热合同变更手续。

热用户房屋产权变更时,买卖双方必须与热经营单位结清热费并办理更名手续,未结清所欠热费的,所欠热费由买方继承。

第三十条热用户暂不需要供热而要求报停供热时,必须在供热前向热经营单位提出申请,在征得同意后办理相关停热手续,同时交纳相应的基本热费。

第五章设施管理

第三十一条旗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供热管网维修、养护、更新保障资金制度。

维修、养护、更新保障资金由供热部门统一管理,专项用于下列供热设施的维修、养护和更新:

(一)热力站出口到采用分户控制供热的热用户的入户阀门(包括阀门、热计量表等);

(二)热力站出口到尚未实施分户供热(单管循环管网供热)的热用户的单元或者楼栋入户阀门井(包括阀门)。

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改、移动供热管网、井盖、阀门等设施,需要拆改、移动的,应当取得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热经营单位同意,其拆改、移动费用由移动单位或个人承担,由热经营单位统一施工。

第三十三条供热单位应当对供热范围内热用户的室外供热设施和室内共用供热设施承担管理、维护、抢修的责任。

热用户发现室内供热设施异常、泄漏等情况时,应当及时向供热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报修,供热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组织抢修,所发生的费用由相关责任方承担。

第三十四条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其维护管理的重要供热设施,设置明显、统一的安全警示识别标志,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移动、覆盖、拆除、损坏供热设施和供热安全警示识别标志。

第三十五条在供热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距离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建造建筑物、构筑物、敷设管线;

(二)开挖沟渠、挖坑取土;

(三)进行打桩、顶进作业;

(四)堆放垃圾、杂物、易燃易爆物品;

(五)倾倒腐蚀性物品,排放污水、废水;

(六)从事爆破作业;

(七)其他可能危害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应当向所在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或者热源单位、供热单位查明有关地下供热设施情况。相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施工单位应当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建设工程施工中确需改动供热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商定改动方案。

第三十七条新建、扩建、改建用热工程,应当符合城镇供热规划要求。

室内采暖系统一律采取按户分环、控制阀出户(并预留热计量仪表位置)的形式设计和施工。新建、扩建用热楼需要联网供热时,建设单位必须在当年开工之前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并按规定交纳“集中供热安装建设费”,供热单位要根据供热规划安排联网并集中供热。建设单位不交纳“集中供热安装建设费”的,供热单位可不做集中供热入网规划。

“集中供热安装建设费”是集中供热设施建设专用基金,由供热单位统一管理,均衡使用。

第三十八条新建、扩建、改建用热工程,须在城镇主干道进行施工作业时,供热规划部门、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保障民众出行的安全性和便利性。

第三十九条新并入集中供热管网的新建、扩建、改建的采暖工程,由建设单位负责调试、保修两个采暖期,也可以委托热经营单位负责调试、保修。保修期满,由建设单位移交给热经营单位管理。调试、保修期造成热经营单位与热用户的损失,应由建设单位予以赔偿。

第四十条供热单位应当制定供热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公布维修、抢险和供热服务电话,并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服务电话号码应采取适当方式向全社会公布。

供热单位发现供热事故或者接到供热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到达现场组织抢险抢修,并按照规定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第四十一条供热设施发生故障需要抢修时,供热单位可以先行施工,后补办有关手续。

发生供热设施泄漏等紧急情况时,供热单位确需实施入户抢修的,在履行通知义务后,热用户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及时赶赴抢修现场的,经供热单位负责人批准,并书面通知当地居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由当地居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派人予以配合,方可入户抢修。抢修后,在现场的抢修负责人和配合人员应当在抢修单上签字。因抢修人员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热用户造成损失的,由抢修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处罚与监督

第四十二条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相关规定予以处罚,造成热用户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

(三)在采暖期内未安全、稳定、连续、保质保量供热或者擅自停止供热的;

(四)未按照规定给予热用户补偿或者退还热费的;

(五)供热单位发现供热事故或者接到供热事故报告后未立即抢修的。

第四十三条热用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照《条例》相关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在室内供热设施上安装换热装置的;

(二)从供热设施中取用供热循环水的;

(三)未经供热单位同意,擅自改动供热管道、增设散热器或者改变用热性质的;

(四)在供热管道上安装管道泵等改变用热运行方式的。

第四十四条新建建筑供热系统未安装分户控制装置、温度调控装置和热计量装置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条例》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改装、移动、覆盖、拆除、损坏供热设施和供热安全警示识别标志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照《条例》相关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六条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供热设施安全而未采取相应安全保护措施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条例》相关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七条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一)擅自变更经批准的供热专项规划的;

(二)未依法审批供热工程项目和供热经营许可证的;

(三)未依法审批供热单位停业、歇业的;

(四)未依法履行对供热单位的监督检查职责的;

(五)未依法受理有关供热质量和服务质量投诉以及发现违法行为未及时查处的;

(六)贪污、挪用供热管网维修、养护、更新保障资金的;

第2篇:城乡管理办法范文

一、石油工程项目的管理措施

1成本管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对工程项目的财务状况做具体的了解,并分析可能出现的状况,做到防微杜渐,能及时准确的调节整个过程。只有在不超预算、不超员、不超期的情况下,才能最大限度的控制和节约成本。对较大工程项目都应该设有专门的人员对整个项目进度和消耗情况进行全方位跟踪,并进行详尽的记录,这个专门的人员应该具备独立核算的能力。同时,对大的工程项目进行分区,每一个分区都要单独记账,以保证对各分区财务情况的实时掌握。工程项目管理人员还要加强目标管理,工程项目制定的整体目标要逐级分配给各个分区和工作人员,,明细到各项工作都有专人负责。只有个人的小目标完成了,才能保证工程项目的大目标如期完成。对于石油工程项目的相关人员,要建立培训机制,对其进行相关技能培训,在此基础上,要充分利用激励机制,使其积极的投入到工作当中。要节约成本,最重要的是保证不能够超期。要实现不超期、高质高效、低成本的目标,就要不能拘泥于传统的施工标准,应该运用新工艺、开发新技术、使用新材料,最终保质保量的完成项目。2质量管理质量是企业立足的根本,石油工程项目管理中质量管理也是极其重要的。(1)要提高项目管理人员的质量管理意识。在项目施工过程中严格依照项目管理质量标准进行要求,只有这样才能达到质量控制的目的。(2)设置监督部门,健全监督体系。制定详细的监督制度,把质量目标和责任落实到个人,以保证工程项目质量。设置监督部门定期检查,并如实记录检查结果。(3)项目部门要加强质量管理体系的学习和认识,实行标准化作业。坚持以质量为企业的出发点,全员参与,实行标准化作业。争取实现在最经济的前提下,完成高质量高标准的优质工程。(4)发挥企业文化的作用,加强员工技术培训。企业文化可以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使其更好的进行工作;员工技术培训,能提高员工技能,对于提高工程质量至关重要。综合以上四点,才能切实做好石油工程项目的质量管理,为企业谋求长足的发展。3进度管理项目进度管理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各阶段的进展程度和项目最终完成的期限所进行的管理,其主要的目的为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相应的工程项目,进度管理可以有效地保障工程资源的合理使用以及成本控制。在建立工程合同时,应特别注明工程的总体进度和阶段性的进度,相关的项目管理人员应制订详尽的项目计划,并在施工中严格按照这一计划执行,根据实际情况和进度定期对工程进度进行相应的调整。为了能够实时掌控工程项目的进度,项目管理人员可以在项目计划书中设置一些时间长短适宜的小目标。在工程施工中,应该实施动态化的进度管理,对影响工程进度的问题进行及时的分析和改进,采取合适的施工技术,特殊情况下,可以对工程进度表进行适当的调整。除此之外,还可以采取工程例会的形式,通过控制会议的话题,及时提出各种对项目进度有影响的问题。此外,对于工程进展情况应该及时向甲方汇报,使其及时交付相应的工程进度款项、以便更好地进行物资采购等工程管理。4安全管理石油为易燃易爆物,石油工程项目的特点,决定了某些工程是在边施工边投产的情况下进行,某些工程是在现有设备运行的情况下进行改造维修,施工常处于危险状态,一旦发生事故就会酿成非常严重的后果,施工地点一般在野外进行,流动性大,环境艰苦,并且是多工种协同作业。这种作业环境大大增加了石油工程项目施工的危险性。除此之外,石油工程施工工艺的复杂性、设备的多样性,都是影响安全的重要因素。由于石油行业的特殊性,其工程项目的安全问题不管是对企业还是对个人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企业要做好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要提高所有项目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并对其进行工作技能的培训教育,同时严格执行各项施工管理规定,进行标准化管理和施工。只有有了安全意识并掌握专业技能,按规章制度办事,才能从根本上避免事故的发生。加强安全管理,不仅能避免人员的伤亡,还能减少企业财产的损失。

二、结语

成本管理、质量管理、进度管理和安全管理是石油工程项目管理的主体。这四个方面的管理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只要一个出现问题,都会影响到工程项目的整体。工程项目管理不是一时的,它是贯穿于整个项目进行过程中的,囊括了与工程有关的方方面面。只有做好这四方面的工作,才能使工程项目紧张有序的进行,最终达到为石油企业创造经济价值的总目标。

作者:董俊乐单位:中国石油华北油田分公司第三采油厂综合计划科

第3篇:城乡管理办法范文

Abstract: 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Chinese economy and the constant improvement of the level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electrical engineering in China has made great achievements. Power Engineering as one of the key construction projects, plays an important role in China's economic development, so it is a must to ensure safe and steady power engineering. Power Engineering is a complex process, highly specialized, technically demanding project. In the construction process there will be some risks and hazards, which have huge impact on the development and construction of power enterprise. Based on this, the paper studies the risk management approach of power engineering EPC general contracted project, and introduces the importance, characteristics and significance of risk management. Risk of power engineering EPC general contracted project is analyzed, and the corresponding risk management measures are proposed, so that the power engineering general contracted projects can operate normally, to guarantee development of China's power enterprise.

关键词:电力工程;风险管理;EPC总承包;措施

Key words: power engineering;risk management;EPC general contracting;measures

中图分类号:F407.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6)24-0074-02

0 引言

近几年,我国经济发展迅速,综合实力不断增强,电力企业进入了崭新的阶段。现在科技发达,电子产品已经普及到人们的生活与工作当中,使得国家电力资源需求增大。为了满足人们生活和工作的需求,我国开始大力建设电力工程项目,并对项目进行风险管理。而我国所采用的风险管理手段并不完善,存在许多问题,无法有效管理风险。因此,本文对项目的技术风险、合同风险、施工风险进行分析,从而解决合同、设计及施工方面的风险问题。

1 风险管理的重要性

电力工程EPC总承包项目风险管理的特点、重要性及意义。电力工程建设具有高技术、高质量、规模大等特点,除此之外还具有独特的一次性特点。电力工程建设规模非常大,工程设计人员会根据当地的气候条件,从而设计出一份专属的设计施工图,和整个项目的策划方案。该项目的设计风格、设计施工等只适合该地区,无法在别的地区重复使用,因此电力工程建设具有一次性的特点。电力工程建设涉及的方面较广,所花费的时间非常长,多时需要几十年。当然,所花费的时间越长,电力工程项目存在的风险就越大,风险影响因素就越多。发生的风险故事会给人们的生活带来巨大的损失,浪费大量的人力、物力与财力,造成无法估量的经济损失。对电力工程EOC总承包项目存在的风险因素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针对性解决,才能保证项目顺利完工。风险管理能够更好地规避风险,降低风险发生的可能性,为我国经济发展提供切实的保障。因此,电力工程EPC总承包项目的风险管理手段,在电力工程项目中具有重要的作用。

2 风险分析

电力工程EPC总承包项目一旦发生未知的风险,就会给国家带来巨大的损失,导致我国经济发展遭受严重影响。由于我国电力工程风险管理起步较晚,技术相对落后,因此,大多数承包者会选择规避风险,对可能发生的风险进行分析、研究,并对风险进行控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可能出现的风险有:

①电力工程EPC总承包项目管理风险。EPC项目承包与别的项目承包不同,它自身拥有独特性。EPC项目承包指的是业主选定承包商,并与其签订相关的合同,业主不用面对过多的承包商,这就加大了承包商自身的责任。承包商需要管理整个项目的运行过程,项目规划、实施、完工过程中所有的事物均由承包商负责。因此,在项目实施的过程中,承包商会面临项目的管理风险。

②电力工程EPC项目总承包的技术风险。电力工程是一项工序复杂、技术含量高、规模大的工程,业主需要充分考虑项目实施的技术问题,从而顺利完成工程建设。但是业主对电力工程项目前期的考察、分析工作并不熟悉,掌握的技术有限,这些因素将会对承包商造成影响。同时,承包商还需要考虑到项目设计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和施工技术中存在的风险。

③电力工程EPC项目总承包的自然风险分析。自然风险是无处不在的,是人力不可抗拒的风险。承包商需要重点对项目的自然风险进行分析,对项目施工地质条件、自然环境等自然因素进行研究,从而分析出项目中存在的自然风险,方便风险管理工作的实施。

④电力工程EPC项目总承包中存在的合同风险。合同是用来保护自身利益的一项书面协议,合同中明确规定了承包商与业主各自承担的责任与风险,规定了项目实施的造价、工期、质量等相关问题。合同中规定业主必须承担社会、经济、法律与不可抗拒自然力带来的风险,其余的风险由承包商来承担。除此之外,如果合同中的规定不明确、内容不清晰、内容不完整等一系列问题出现,就会导致风险承担方不明确的风险。

除了上述所介绍的风险之外,电力工程EPC项目总承包中还存在政治风险、经济风险、社会风险、法律风险等风险因素。

3 风险管理措施

3.1 合同方面

在签订电力工程EPC总承包项目合同的时候,必须明确合同生效、开工、交接、完工的日期。在考虑日期时应该充分结合业主资金到位时间、政府审批、信用证等相关因素,避免因为合同不明确而造成损失。同时,承包商应该正确解读合同内容,明确条例,完善合同内容,从而有效避免合同风险带来的损失。

3.2 设计方面

电力工程项目承包商在工程设计阶段应该充分考虑业主需求、设计规范、经济成本、实施技术等因素,制定出最合适、最经济、高质量的设计方案。承包商在满足这些条件的基础上,对施工的材料、采购方案、机械设备使用等方面的工程成本进行考虑,并且尽可能降低造价成本。

3.3 施工方面

施工阶段是承包商关注的重点,应采取有效的风险管理手段来保证施工顺利进行。施工单位在开工之前,应该进行一次技术交流讨论会,对整体设计方案的可操作性、可能性、风险性进行分析、评估,确定方案实施的可能性。严格把关隐蔽工程,并对施工过程中的风险因素进行分析,确保施工能够顺利完成。

4 数据分析

需要通过数据分析电力工程EPC项目总承包面临的风险,并评定各个风险之间的关系,判定风险对整体项目的影响。下面以某项电力工程建设为例进行风险评估,经由专业的风险管理组分析、研究所得数据如表1、表2所示。

按照工程功能方法求得一级风险因子与二级风险因子的权重,再求出相关的加权分值,如技术风险总分值:

R技术=∑WiRi,(i=1,2,3,…,n)

根据这些得出综合评判的分值,对比表1中的数据得出风险的级别如表3所示。

通过R总=∑WiRi=W1R1+W2R2+W3R3+W4R4+W5R5+W6R6公式计算出该项目的综合评判分值R总为86.596,因此可以判定该项目的风险级别为高风险,很有可能会发生问题。

从上表数据分析可以得知,本次研究的电力工程总承包风险非常大,其中招标合同风险与制度风险最高。因此,应该加强对合同及制度的研究,分析其中的风险因素,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预防并控制风险。

5 结束语

电力工程作为我国重点发展的工程,对我国经济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电力工程自身具有独特的特点,导致项目存在极大的风险,这些风险会对项目的实施与进度造成影响。本文研究了合同签约、施工技术、电力工程设计方面的风险,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措施,以便项目顺利的建设。

参考文献:

[1]王京燕,刘丹.海外EPC总承包项目风险管理分析和对策[J].电站系统工程,2012(28).

第4篇:城乡管理办法范文

第一条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项目涉及千家万户,政策性强、时间长。为切实巩固退耕还林成果,有效解决退耕农户长远生计问题,组织、实施和管理好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项目,根据《自治区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经国家和自治区审批并安排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经费的项目均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三条为加强对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项目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上级要求,根据工作需要,经研究决定调整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项目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具体如下:

第四条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牵头负责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项目建设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审核、平衡、汇总,负责基本农田建设、生态移民、技能培训的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各业务部门,完成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事宜。

第五条财政部门参与巩固退耕还林成果总体规划的编制,负责专项资金的拨付、监督和管理。巩固退耕还林成果资金的管理按照自治区财政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自治区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林业部门参与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项目建设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及实施方案的编制,并负责补植补造、经济林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

第七条农牧业部门参与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项目建设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及实施方案的编制,并负责农村能源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

第八条水务部门参与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项目建设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及实施方案的编制,并负责改河淤地项目的组织实施。

第九条科技部门参与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项目建设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及实施方案的编制,协助发展和改革部门做好退耕农户技能培训的组织实施。

第十条监察和审计部门负责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各项目乡镇、开发区参与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项目建设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及实施方案的编制,并协助各业务部门做好项目的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工程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县人民政府将与承担任务的各业务部门和乡镇、开发区签订责任状,将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人。

第三章项目管理

第十三条县巩固退耕还林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根据国家要求和当地实际情况编制巩固退耕还林成果总体规划。

第十四条各业务部门按照规划于每年的8月15日前将下一年度建设任务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汇总后,于9月15日前由发改部门联合林业、农牧业、水利部门上报市有关部门。年度建设任务经国家和自治区批复后,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编制年度实施方案,方案要落实到有退耕任务的行政村组。自治区于年底前批复下达实施方案,各业务部门按职责分工,依据批复的实施方案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部门编制作业设计(工程设计),经市相关部门批复后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要求,充分听取退耕户的意见后编制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和实施方案。

第十六条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投资形成资产的效益要落实到农户,避免向承包大户集中。

第十七条各项建设容要严格按照国家现行工程补助标准执行,暂无国家补助标准的项目,各业务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国家类似建设项目补助标准及比例确定。

第十八条各业务部门严格按照批复的实施方案编制作业设计,严格按设计施工。实施方案和设计一经批准,不得随意调整和变更。确需调整和变更的,必须报经原批准部门,按程序审批。

第十九条工程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在建设之前,必须明确项目法人。

第二十条工程实行招投标制。要建立健全项目所需大宗物质、原材料和较大土建工程招投标制,降低工程成本造价,确保工程质量。

按照《种子法》、《自治区林木种苗条例》有关精神,要加强林木种苗、草籽的生产与管理,严格执行“两证一签”制度,公开招标,严把质量关。

第二十一条工程实行监理制。根据项目情况及相关要求实行监理,主要监控工程建设质量、进度、资金使用情况等,费用由本级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工作经费解决,不得从国家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二条工程实行合同制。根据工程性质与项目设计、原料提供、施工、管护、监理、科学技术支撑等单位签订工程委托合同,规定各自责任、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二十三条工程实行公示制。各乡镇、开发区及行政村要利用媒体和村务公开栏将各自承担的任务、资金、标准、分配原则、涉及人员姓名和完成情况进行张榜公示。领导小组将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四条建立健全工程档案。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各业务部门负责档案资料的收集、分类、整理、归档、管理等工作,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档案管理,设计固定的档案保管场所,并保持档案管理的完整性、准确性和连续性,把档案管理工作纳入工程建设的重要容。

第二十五条各项目实施单位按照批复的实施方案和作业设计进行自查,自查合格后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验收报告。

第二十六条工程实行管护制。各部门要将建成的项目及时交付使用,积极探索灵活有效的运行机制,落实工程维护责任,保证工程建设成果得以巩固和长期发挥效益。

第二十七条各项目实施单位要于每年6月20日、9月20日和12月20日前及时上报各项目进展情况和相关报表。

第四章资金管理

第二十八条巩固退耕还林成果资金按照“三专一封闭”(专人、专户、专帐和封闭运行)的管理方式,实行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报账制,确保专款专用、专帐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二十九条购买列入政府采购的物品,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采购。

第三十条工程项目竣工后,业务部门要及时会同相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出具项目竣工验收意见书,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凭业务部门的竣工验收意见书审核批准并拨付资金。

第5篇:城乡管理办法范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矿建设工程项目风险管理工作,建立合法、有效的建设工程项目合同风险管理体系,防范和化解建设工程项目合同签订、履约过程中的各类风险,避免由各类风险造成的损失,增强抗风险能力,实现建设工程项目进度、成本、质量、安全等控制目标,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我矿工程项目管理的实际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煤矿的建设工程项目合同风险管理。

第三条 建设工程项目合同风险主要是指在建设工程项目合同签订、履约过程中,各种不确定性因素对实现工程项目控制目标的影响。主要包括:招标风险、签约风险、承包方信用风险、采购风险、成本风险、进度风险、技术风险、质量风险、安全风险、环保风险、结算风险、付款风险、竣工验收风险、廉政风险等十四类风险。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建设工程项目合同风险管理体系,是通过对建设工程项目合同签订、履约过程中的风险识别、风险评估、掌握工程项目存在的风险、影响程度及发生可能性,从而对建设工程项目合同风险实施有效的预防和控制,为实现工程项目的总体目标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和方法。

第五条 建设工程项目合同风险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全过程原则:工程项目合同风险管理工作应涵盖项目合同签订、履约全过程。

(二) 重要性原则:重点关注重大项目合同风险的管理,对关键履行环节实施重点把控。通常成本、进度、质量、安全风险是工程项目风险控制的重点。

(三) 适应性原则:工程项目合同风险管理工作必须结合项目的实际情况,并随着项目的推进及内外部环境的变化及时加以调整。

(四) 成本效益原则:权衡实施成本和预期效益,以适当成本实现对合同风险的有效管理;

(五) 一致性原则:工程项目管理以合同条款为依据,保持工程项目管理过程和合同管理过程要高度一致。

(六) 部门协同原则:工程项目需要多部门紧密配合,通力协作,共同完成。

第六条 本办法所指的工程项目合同风险管理工作内容主要包括:

(一)工程项目合同风险识别:在收集项目合同风险初始信息的基础上,进行必要的筛选、提炼、对比、分类,辨识出对实现工程项目既定目标产生影响的风险因素。

(二)工程项目合同风险评估:对工程项目合同各风险因素的影响程度及发生可能性分别按照1-4级进行评估;对工程项目整体进行风险预警评级。

(三)工程项目合同风险应对:针对工程项目合同风险评估程度及预警情况制定具体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风险事件发生时,按照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采取行动。

(四)工程项目合同风险监控:对工程项目合同风险因素及其影响程度和发生可能性的变化,项目整体风险预警评级、升降级、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的落实进行动态监控。

(五)工程项目合同风险后评价:项目结束后对工程项目合同履约过程中的风险识别、评估、应对、监控等方面进行全面综合评价,并及时总结推广经验。

第七条 本办法主要应对以下风险:

(一)工程项目合同条款的不完善,可能导致项目合同风险管理工作无法顺利进行,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承担过多自身无法承受的风险,影响项目整体经营目标实现的风险。

(二)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对项目合同风险识别、评估、应对不当,可能与合同相对方产生合同纠纷,给我矿造成经济损失。

(三)对工程项目合同风险应对措施落实不到位,可能影响项目风险管理工作的效率及效果,当重大风险事件发生时,不能有效解决和遏制风险事件带来的不良影响,可能导致经济损失。

第二章  工程项目合同风险管理职责

第八条 集团公司所有工程项目合同风险管理体系实行“四级管理、三级监督”的机制。其中:“四级管理”是集团公司职能部门、分(子)公司的上级公司(专指区域公司)、分(子)公司、分(子)公司具体工程管理部门;“三级监督”是集团公司职能部门、分(子)公司的上级公司、分(子)公司。

第九条 煤矿是工程项目合同风险管理的直接责任主体,接受公司的监管、指导和督查。

第十条 煤矿工程项目风险的具体内容和管理职责:

(一)矿长是工程项目合同风险管理的直接责任人,负责工程项目合同履约全过程风险管理。

(二)工程项目的分管领导负责组织工程项目日常风险管理工作,并负责制定整改措施并落实,填报项目风险应对方案(见附件二)

(三)招标风险:计划科要认真准备资料,严格审查招投标文件,按照国家招投标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履行职责。对列入集团公司谨慎合作企业名单的企业及其关联企业,禁止参与建设工程项目投标。

(四)签约风险:企管科要严格按照两级公司和本矿合同管理办法及相关指导意见,认真审查合同条款,确保与招标书确定的条款保持一致;杜绝与个人签订工程合同以及先施工后签合同的现象发生;签约失败时必须处理好遗留问题。

(五)承包方信用风险:承包方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履约能力等风险。计划科应在项目履约过程中持续关注承包方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提示提醒财务部门付款风险。严禁承包方违反规定挂靠、转包、违法分包。

(六)采购风险:工程物资招标采购中存在的风险与物资设备管理风险。计划科应根据两级公司的有关管理制度及合同条款,结合项目实际编制项目采购方案和实施办法,把好生产厂家关、质量关、验收关。杜绝工程物资未按规定招标现象发生。

(七)成本风险:项目超支等导致预计超出合同约定金额的风险。计划科应严格遵守两级公司工程项目管理制度的要求,对项目成本进行准确测算,采取有效应对措施,防范项目超出合同金额的风险。

(八)进度风险:工程项目延期风险。计划科应严格遵守两级公司相关要求组织项目实施,确保进度满足合同要求。

(九)技术风险:设计文件缺陷、设计变更、设计交底不清等风险。计划科应要求设计图纸、数据准确,设计变更及时,设计交底明确清晰,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十)质量风险:发生质量事故风险。计划科应严格遵守两级公司工程质量管理相关制度的要求,防止发生质量事故。

(十一)安全风险:发生施工事故风险。工程科、地面安全科应建立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严格遵守两级公司安全生产相关制度要求,防止发生施工事故。

(十二)环保风险:发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的风险。环保科应该严格监督承包方遵守国家和地方环保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按照两级公司有关环保制度要求,采取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防止破坏生态环境。

(十三)结算风险:预算编制滞后风险、中间结算风险、完工未结算等风险。在工程结算的过程中,结合已完工程报量,计划科应及时与承包方沟通,确保优先支付农民工工资,采取有力措施避免违约责任和损失。

(十四)付款风险:工程推进进度、质量验收、工程结算是否满足合同要求,财务科应严格审查。不能按期付款的,分管领导应及时与各方沟通,签订免除责任的补充协议,。禁止违反合同约定超计价、超进度付款。

(十五)竣工验收风险:未完成竣工验收的风险。工程项目完工后,计划科应接受承包方提出的竣工验收申请,并组织验收。因特殊原因不能验收的,应依法处理好相关风险。

(十四)廉政风险:发生腐败行为的风险。矿党政部门、纪委应通过加强思想教育、规范关键环节管理、强化纪检监察力度、健全廉政风险防控监督机制等杜绝腐败行为的发生。

第三章  工程项目合同风险预警评级

第十一条 工程项目合同风险预警评级分为4级进行,主要按照进度、成本、质量、安全等重要风险因素并结合工程项目履约动态风险表(见附件三)的评估情况和项目合同签订、履行情况进行综合判断评级。

(一)蓝色预警: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即为蓝色预警项目。

1、在工程施工中因某种原因预计工程造价超出合同约定的5%以内。包括工程总承包后,出现勘察、设计、采购、施工、安装任意一个阶段的造价超出合同约定的5%

2、项目在运行某个阶段中因某种原因出现暂时停工,可能延期,估计在10天以内。

3、工程项目质量验收超出合同约定期限且没有正当理由。

4、工程结算不符合合同约定且滞后10天以内。

5、工程付款不符合合同约定且滞后10天以内。

6、工程因承包方的原因缓建,缓建期限在一个月以内。

(二)黄色预警: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即为黄色预警项目:

1、在工程施工中因某种原因预计工程造价超出合同约定的5%以上,10%以内,包括工程总承包后,出现勘察、设计、采购、施工、安装任意一个阶段的造价超出合同约定的5%以上,10%以内。

2、项目在运行某个阶段中因某种原因出现暂时停工,可能延期,估计在10天以上,30天以内。

3、工程项目质量验收超出合同约定期限10天以上,30天以内且没有正当理由。

4、工程结算不符合合同约定且滞后10天以上,30天以内。

5、工程付款不符合合同约定且滞后10天以上,30天以内。

6、工程因承包方的原因缓建,缓建期限在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内。

7、发生一般安全事故。

8、发生一般质量问题。

(三)橙色预警: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即为橙色预警项目。

1、在工程施工中因某种原因预计工程造价超出合同约定的10%以上,15%以内,包括工程总承包后,出现勘察、设计、采购、施工、安装任意一个阶段的造价超出合同约定的10%以上,15%以内。

2、项目在运行某个阶段中因某种原因出现暂时停工,可能延期,估计在30天以上,45天以内。

3、工程项目质量验收超出合同约定期限30天以上,45天以内且没有正当理由。

4、工程结算不符合合同约定且滞后30天以上,45天以内。

5、工程付款不符合合同约定且滞后30天以上,60天以内。

6、工程因承包方的原因缓建,缓建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三个月以内。

7、发生一般安全事故,但影响工期、质量的。

8、发生一般质量问题,但影响工期、质量的。

(四)红色预警: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即为红色预警项目。

1、在工程施工中因某种原因预计工程造价超出合同约定的15%以上,包括工程总承包后,出现勘察、设计、采购、施工、安装任意一个阶段的造价超出合同约定的15%以上。

2、项目在运行某个阶段中因某种原因出现暂时停工,可能延期,估计在45天以上。

3、工程项目质量验收超出合同约定期限45天以上。

4、工程结算不符合合同约定且滞后45天以上。

5、工程付款不符合合同约定且滞后60天以上。

6、工程因某种原因缓建,缓建期限在六个月以上。

7、工程停建。

8、发生较大以上安全事故。

9、发生较大以上质量问题。

第十二条 工程项目不符合以上预警条件的,为一般风险项目。

第十三条 对于一般风险项目,由计划科负责日常风险管理事宜。

第十四条 对于蓝色预警项目,计划科应重点监控并及时上报公司。

第十五条 对于黄色预警项目,计划科在及时上报公司的同时应对风险影响程度及发生可能性高的事件,制定具体的、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和处置方案。

第十六条 对于橙色预警项目,计划科应将预防措施和处置方案逐级上报两级公司备案。

第十七条 在工程项目被评估为红色预警项目两周内,计划科应填写在建工程项目合同履约风险等级评价汇总表(见附件四)并将公司审核后的风险应对方案报集团公司相关部门备案,接受集团公司督导,每月向集团公司计划处和法务部报送红色预警项目风险控制情况,直至该项目红色预警风险解除。

第四章 附则

第6篇:城乡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班级管理;儿童;教师;惩罚

一、惩罚与体罚的区别

惩罚从字面上简单地理解就是惩戒、责罚,处罚。从心理学的角度来看惩罚是在有机体做出某种反应以后,呈现一个厌恶的刺激或者是不愉快的刺激,来消除或者一直这类反应的过程。在小学班级管理中惩罚是指教师对儿童的错误行为给予严厉的批评和教导,主要通过言语让学生改正错误。体罚与惩罚不同,体罚是指教师通过暴力的手段对犯错误的学生进行处罚。小学班级管理中的惩罚具有不可替代的价值和意义。它不仅可以帮助儿童明辨自己的言语行为正确与否,得当与否,消除儿童不适当的想法,而且还可以帮助儿童改正言行,向好的方向发展,使儿童的人格,道德,行为符合社会和家长期望的标准。

二、小学生心理发展特点以及惩罚对小学生的影响

(一)认知发展

根据皮亚杰的认知发展阶段论,小学阶段的儿童在认知发展上处于具体运算阶段,思维获得可逆性,逐渐去自我中心化。因此逐渐有了集体的概念。在小学阶段,由于年幼,儿童难免有些不适当的想法,教师要正确看待。

(二)人格发展

小学生在人格发展上处于勤奋敢对自卑感的冲突中。教师对儿童行为的平价,对儿童的自我概念具有重要的影响。儿童的人格的形成需要教师的帮助,需要教师帮助形成学习的勤奋感。

(三)道德发展

凭借科尔伯格道德发展的三水平六阶段理论,我们不难看出,小学儿童处于前习俗水平到习俗水平的过度时期。对于小学阶段的儿童我们不能轻易断言存在着道德问题,有些儿童约束力不强,处于自我发展较为低级的阶段,存在着行为不良的问题,如将同学或者班级的零花钱或文具等物品私自据为己有。在班级管理中,班主任对这种行为是严厉打击,给予严重惩罚,教师也会通知家长并要求家长来到学校共同商讨对这名学生的教育对策。

(四)惩罚对小学生的影响

教师在充分认识到小学生心理发展的特点以外,还要认识到惩罚对儿童所造成的影响。适当的惩罚能消除和抑制儿童不适当的行为发生的概率和频率,使儿童从内心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并逐步改正错误和不适当的行为。而不恰当的惩罚则会让儿童产生负面的心理从而排斥教师。当不适当的惩罚让儿童感到自尊心受到伤害,则会情绪低落甚至产生自卑,有的时候也会产生抵触情绪,与班主任对立,甚至是攻击发生频率更多,与其他同学相处不融洽,从而影响整个班集体的风气。因此,在班级管理中,教师的惩罚方式方法十分重要,要不偏不倚,两端执其中,找到所为中庸的方法。

三、教师如何运用正确的惩罚方法进行班级管理

惩罚是小学班级管理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而有效的班级管理方法之一就是教师根据实际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运用正确的惩罚方法。针对小学班级管理中惩罚的现象,教师是为了改正学生不适当行为和不良情绪,而惩罚对学生产生的影响我们应当慎重考虑,对于惩罚背后的原因也应当多方面思考。在此,以珲春市第一小学惩罚现象的研究,我认为教师正确运用惩罚进行班级管理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出发:

(一)惩罚策略的提高

如今对儿童体罚以及变相体罚的概念已经淡化,教师应该在充分了解儿童心理的基础上,使用有针对性的惩罚并且灵活变换成发策略。在对儿童进行惩罚时,首先要有针对性,犯了错误之后,使其知道受到惩罚的原因,知道这样做会造成怎样的后果。教师也要明确的来了解针对各种错误应该采取哪些方式,提高自身的素养。其次要有正面性,让儿童直面自己所犯下的错误,不要躲避,直达内心深处,并且接受惩罚时知道什么才是正确的行为,因为教师不仅要教会学生知识,更重要的是要教会如何做人,如何做好人。最后惩罚要有及时性,即在儿童做出不适当行为的时候马上呈现厌恶或不愉快的刺激,让其明确这样的行为是错误的,正确引导,将错误扼杀在摇篮中。

(二)建立良好的班集体和良好的师生关系

苏联教育家马卡连柯曾经提出“在集体中,通过集体,为了集体”强调集体教育的重要性。在小学班级管理中,建立一个积极向上、作风良好的班集体,发挥集体教育作用,能够代替教师的惩罚,更好的约束儿童的某些不良情绪和行为。师生关系在班级管理中的角色可谓是举足轻重。只有建立良好的师生关系,教师对学生的惩罚才会让学生信服,才会降低学生产生抵触情绪的可能。当然,良好的师生关系也会降低学生犯错误的概率。良好的师生关系要从教师努力提高人格修养开始,在儿童心中树立崇高的威信。

(三)德育对班级管理的影响

第7篇:城乡管理办法范文

西安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版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项目的管理,保证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促进城市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从事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和实施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建设综合开发项目(以下简称开发项目)系指在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开发的建设项目。

第四条 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本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项目的主管部门。西安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西安市外资开发经营房地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统称市开发办)具体负责本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工作。

第二章 开发项目的确定

第五条 开发项目应根据城市经济发展计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结合旧城改造和新区开发,按照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原则确定。

第六条 综合开发用地的总体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由市建委会同市计划、土地、规划、房地产等行政管理部门共同拟定,由市开发办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开发项目由市开发办负责会同市计划、土地、规划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联合办公、集中审批、分部门办理的工作原则确定,重要项目须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第八条 开发项目土地使用权出让前,由市开发办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项目的规划设计、开发期限、基础设施和配套建筑的建设、拆迁补偿安置等提出要求,并出具《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

《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性质、规模和开发期限;

(二)规划控制指标及规划设计要求;

(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建筑的建设要求;

(四)基础设施和公益设施建成后的产权界定;

(五)项目拆迁补偿安置要求;

(六)项目经营方式等。

《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的内容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必备条款。

第九条 项目开发单位的确定,应采取招标、拍卖或协议方式进行,以招标为主。

第十条 项目开发单位应在与土地出让行政管理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15日之内,到市开发办备案。

第十一条 开发项目确定后,市开发办应督促开发单位严格按照项目详细规划的要求实施,依法保护开发项目所涉及的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并应做好开发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监督、协调管理工作。

第三章 开发项目的实施

第十二条 项目开发实行承包责任目标管理制度,项目开发单位在领取项目批复文件、《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的同时,应与市开发办签订项目承包责任书。

项目承包责任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名称;

(二)项目实施单位;

(三)项目占地面积、规划建筑面积、总投资;

(四)项目建设的资金证明、开户银行、资金账号;

(五)项目实施的规划要求及配套建设要求;

(六)项目质量保证的要求;

(七)项目开工期限、建设期限;

(八)项目竣工验收的要求;

(九)项目物业管理要求。

第十三条 开发项目的开发单位应严格按项目承包责任书的规定实施开发建设。

第十四条 开发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勘察、规划、设计和施工任务。

第十五条 开发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要求,进行项目及其配套设施建设。

第十六条 因不可抗力或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须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开发单位应及时向市开发办申请延期,但延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七条 开发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开发办视其情况予以处理:

(一)因国家重点建设或其它特殊需要,项目用地改变用途的,撤销该项目。

(二)项目已经动工,但因资金短缺,不能继续建设的,收回项目,调整给其他单位开发。

(三)未按承包责任书规定时间开工或超过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延期时限实施动迁的,以及拆迁虽已完毕,但超过一年仍未开工建设的,取消开发单位对该项目的开发资格。

第十八条 开发单位的项目取消后,其项目的土地使用权随之取消,并应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章 开发项目的管理

第十九条 市开发办应对开发项目实施的全过程进行跟踪监督和指导。

第二十条 开发单位应将开发项目实施阶段的主要事项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开发单位经营活动的审查、批准、处理意见记录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中。

开发单位应每半年和按项目各实施阶段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送市开发办核验。

第二十一条 开发单位必须按季度向市开发办报送有关统计报表。

第二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开发项目,可以进行转让。

(一)按照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已经支付了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了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按照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已进行投资开发,属房屋建设工程的,须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须形成工业用地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开发项目转让时,土地使用权也随之转让。

第二十三条 用于居民拆迁安置的建设用地,不得转让。

第二十四条 转让开发项目按下列执行:

(一)转让开发项目前,转让方和受让方必须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

(二)转让方持项目转让合同和有关资料报市开发办批准;

(三)受让方应在项目转让批准之日起30日内持项目开发批准文件到土地使用权转让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四)受让方持土地使用权变更证件与市开发办签订项目承包责任书。原项目承包责任书自行失效。

第二十五条 在项目的开发过程中,开发单位因资金等原因确需与其他开发单位联合实施的,参加联合开发的单位应符合国家有关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的规定。

禁止私下联合开发。

第二十六条 基本建设项目转为开发项目的,应报市开发办批准,并按开发项目的要求补办有关手续。未经批准,基本建设项目不得转为开发项目。

第二十七条 开发项目竣工后,开发单位应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准交付使用。

综合验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规划要求是否落实;

(二)配套建设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是否建设完毕;

(三)单项工程质量验收手续是否完备;

(四)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是否落实;

(五)物业管理是否落实;

(六)其他。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由市建设委员会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不如实填写或者不按规定时间交验《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的,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转让开发项目的,收回项目,并视情节轻重给予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取消开发资格;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0xx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联合开发的,处以20xx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给予降低资质等级处罚;

(六)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将基建项目转为开发项目的,责令限期补办项目开发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取消开发单位的开发资格;

(七)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经验收而交付使用或者验收不合格而交付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给予降低资质等级处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施行后,国家法律、法规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依照本办法所处罚款全额上缴市财政,并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票据。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三十二条 开发项目的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行贿受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及市辖县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西安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修订新内容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在项目的开发过程中,开发单位因资金等原因确需与其他开发单位联合实施的,参加联合开发的单位应符合国家有关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的规定。

二、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开发项目竣工后,开发单位应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准交付使用。

三、第二十八条第七项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经验收而交付使用或者验收不合格而交付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给予降低资质等级处罚。

四、删除第三十四条。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第8篇:城乡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项目工程;施工现场管理

一、项目工程发展现状及施工现场管理原则

当前项目工程面临越来越规范化、法制化管理等多方面的变化,想要在空前激烈的规范市场竞争中求得生存及发展,就必须提高项目工程的施工管理,再加上最近几年我国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因此,有关部门也不得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提出更高的要求。要想优化项目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就要遵循经济效益、科学合理及标准化、规范化地管理原则,在此基础上针对具体问题制定有效的解决措施进行改进。

二、项目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存在问题

(一)工程施工材料及设备问题

材料主要存在购进与出库方面的问题。购进时,项目部无法根据工程工期、规模等要求制定科学的材料购进方案,致使高价购进的情况时常发生,造成材料成本的增加;用量方面的计划估算不准,会出现材料供应不足问题,导致停工待料,延误工期。出库材料的管理不善也会造成材料损耗,严重影响企业利益及工程顺利实施。

(二)对项目工程强制性标准执行力度不够

工程质量、文明施工、安全生产未能严格按照项目工程强制性指标进行,导致这些方面的问题诸多。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各项目工程企业自身虽然都一再强调文明施工、安全生产,但由于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不强,各级安全检查形式化,管理教育的不到位等因素,安全事故还是屡有发生。

(三)工程施工技术、数据及管理人员问题

技术方面由于项目工程具有工程施工工艺复杂、关键点众多、线长面广的特点,管理人员没有丰富的工作经验,不能很好的熟悉图纸,对新工艺及新材料的掌握力度不够,就会导致现场问题的出现,无法保证规范施工,影响工程质量。

在数据材料方面,没有完善的档案管理体制,施工人员不及时收集及整理原始数据资料,导致修改原始数据、造假的现象严重,导致资料缺失、不完整,数据资料的可信度大打折扣,无法提供有效的工程资料。

由于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的庞杂及施工班组众多等问题,管理人员要进行全面管理控制,没有完善的管理体系很难实现。再加上有些项目在施工过程中,管理人员不能认真履行自己的岗位职责,未参加继续教育,甚至出现不在岗、一人多岗或无证上岗等现象,严重影响工程施工的管理监督,对工程质量及进度造成严重制约。

(四)施工过程中的环境污染问题

项目工程施工过程中,有些施工现场的围挡墙不进行严格搭建和亮化,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不能及时清理,生活办公区和施工作业区混在一起,没有明显分界,原土和回填土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覆盖及固化,施工现场排水排污设施不全面,没有通畅渠道,造成水污染严重,以及机械设备的噪音污染等问题,都会影响工程施工现场环境。

三、针对施工现场问题分析及解决办法

(一)机械设备管理方面

在工程项目施工的过程中,所需的机械设备种类、数量众多,要制定一套有效的管理办法,加强设备管理,降低设备使用维修费用,减少设备的闲置,提高其使用率,才能为企业取得更高的经济效益。因此,项目部要从设备优化设置、使用管理及加强成本核算方面入手进行改善,提高施工现场管理。

首先,应参照工程量的大小及工期长短,根据工程施工的组织计划确定合理的设备规格、种类、数量及型号,尽量在符合工程施工组织计划需求的前提下,降低设备费用。严格按照设备进出场时间表对设备进行使用,租赁设备要加强租赁合同的管理情况,避免资金的浪费。

在设备入场后,应组织技术及操作人员对设备进行性能、特点及用途等方面的了解,大力宣传设备的正确使用,尽量提高其利用率,使用中要注意设备的保养及维护,严禁设备带病作业,增强安全和服务意识,杜绝为赶工期而不对设备进行保养的做法。施工过程中,管理部门要安排专人对各种设备的完成工作量、运作台班、油耗及维修等数据资料进行及时收集整理,通过科学的统计汇总、分析、考察及设备运行效果的评价,及时作出调整,提高设备使用率。

(二)加强技术管理,完善质检制度

对于包含较多分部分项工程较多、单位工程较多、影响工程进度质量方面的因素较多、施工工艺及管理较复杂的项目工程,要根据合同及施工现场的具体需求制定切实可行的施工进度计划、组织计划及施工方案。项目部要组织全体技术人员熟悉技术规范、施工图纸,领会设计意图,做好施工图纸的会审工作,优化和完善设计工作,结合施工现场资源及环境条件,通过横道图或网络图对工程施工进度进行掌控。管理人员要进行业务培训,使其掌握新工艺、新技术,熟悉新材料的特质,能够正确了解施工过程,规范施工,从而保证施工质量。

工程施工中,要确立完善的质检手段,完善已有质检体系,定期继续进行质量检验,及时发现每一施工工艺及工序是否达到其相应质量的验收标准,依据项目工程施工合同要求,积极接受与配合业主、监理及检查机构的监督,坚实确保工程质量。

(三)施工材料及数据资料方面的管理

工程施工的材料种类众多,用量较大,并且在施工过程中会涉及到某些新材料的使用,因此,材料的管理也不可忽略,材料管理主要应从供应、采购及发放方面进行管理。工程施工材料市场价格瞬息万变,项目部门要对国内工程材料的动态变化进行一定的了解,做好工程所需材料的种类及用量预算,对材料市场进行调查,根据工程的进度及施工现场需求进行材料的供应。在做市场调查时,注意货比三家,设法从厂家直接进货,减少中间环节的费用开销,减低材料成本。材料发放时,要严格按照施工进度凭出库单发放使用,并对已发放材料进行跟踪检查,避免材料的丢失浪费。

为了工程项目验收时要有全面、完整、可信的竣工资料作为工程项目的永久行技术文件,施工过程中要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设立专门的管理人员与档案室,严格按照要求对工程进行中的数据及资料进行整理和归档,对数据、文件资料及档案进行有效管理。管理人员要对施工过程中设计的变更、试验报告、测量记录、有关技术参数测定验收单、工程签证等做及时的记录。

(四)工程项目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

项目部在实际的生产工作中要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及监督机构,设立安全奖罚措施,完善安全岗位职责,将有关安全的责任落实到个人,形成人人讲安全、重安全的良好氛围。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要以防范为主,除了定期的旬检、月检、季检及年度检查外,还要进行不定期的突击检查,以保证安全工作时时刻刻抓紧。施工进场后,首先就要对所有管理及操作人员进行针对性的安全培训与教育,提高施工队伍的安全意识,不得违章作业,违章指挥,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在做好安全工作的同时,也要规范施工现场场容,注重施工现场的环境保护,将工地作业区与生活区分开管理,经常性地进行环境规范和整理,促使施工作业区内清洁卫生,物资堆放整实,井然有序;生活区卫生舒适,环境整洁。

四、 结语

在项目工程市场竞争激烈的今天,各工程一定要注重施工现场的管理,在施工过程中善于发现问题并有针对性的进行分析及解决,这样才能在激烈的竞争中站稳脚跟并稳步发展及壮大。

参考文献

[1]雷丁平.浅谈项目现场施工管理[J].西部探矿工程,2007,(12).

[2]黄雪红.当前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现代企业文化,2008,(11).

[3]陈志永,刘标林.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管理[J].广西城镇建设,2007,(9).

第9篇:城乡管理办法范文

第二条设立xx县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创新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县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并根据经济发展情况有所增加。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申请、使用和管理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科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式为无偿资助。

第五条专项资金资助的对象为组织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创新的企业、科研机构、事业单位和个人。

第六条专项资金资助的范围:

(一)省级以上火炬计划、国家级新产品计划、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技术创新、科技攻关、科技招投标以及星火计划项目的配套支持;

(二)产学研合作开发签约项目、引进转让高新技术成果及专利技术签约项目的资助;

(三)组建市级以上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中心和企业技术研发中心、科技中介机构的资助;

(四)创建市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专利示范企业、制造业信息化应用示范企业、中科院金华科技园骨干企业、科技型农业龙头企业的资助;

(五)通过市级以上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及县级以上科技成果、新产品认定的资助;

(六)专利申请及专利实施资助。

第七条专项资金资助的标准:

(一)列入火炬计划的项目,国家级、省级分别一次性资助15万元和10万元;列入国家级新产品计划的项目一次性资助5万元;列入技术创新、科技攻关、重大科技招投标以及星火计划、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其配套资金按上级要求额度予以资助,最高不超过55万元。

(二)企业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联合开展的科技委托开发、合作开发项目及高新技术成果转让、专利技术转让签约项目,每年一次由县科技局组织评审,被评为优秀项目的给予1—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优秀项目每年不突破10项。

(三)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中心、企业技术研发中心,每家分别资助20万元、6万元、1万元;新组建的科技中介机机构,国家级、省级、市级分别资助20万元、15万元、5万元。

鼓励企业和个人投资兴办孵化器,各类孵化器可优先申报认定科技型中小企业,经科技行政部门认定的,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奖励政策和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政策,同时享受县“一厂一企”的政策。

(四)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省、市级分别资助20万元、10万元、5万元;新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省、市级分别资助4万元、2万元;新认定的专利示范企业、制造业信息化应用示范企业,国家、省、市级分别资助10万元、5万元、1万元;新认定的中科院金华科技园骨干企业资助2万元;新认定的科技型农业(龙头)企业,省、市级分别资助4万元、1万元。

(五)高新技术产品经国家、省级、市级认定的分别一次性资助5万元、3万元、1.5万元;对通过国家、省、市、县级鉴定、评审、验收的新产品、科技成果,分别资助3万元、2万元、1万元、0.5万元。

(六)对本县单位和个人当年授权的专利,国内发明专利每件补助1万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0.4万元,外观设计专利每件0.2万元;香港标准专利每件0.4万元,短期专利每件0.2万元;国外授权发明专利每件3万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1.5万元,外观设计专利每件0.8万元。

专利(包括受让专利)实施后,连续一年内(时间自申请日到授权后三年内可任取一年)新增地税10万元及以上(实际入库数)或新增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上的单位,给予一次性资助5万元。

第八条专项资金资助申请和审批的程序:

(一)1万元及以下的小额度资金资助,相关单位或个人可以凭相关证件随时向县科学技术局申请经费资助,并填写《xx县创新成果小额度资金申请表》,县科学技术局审核同意后,领取资助经费。

(二)1万元以上的额度资金资助,由相关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填写《xx县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申请表》,由县科学技术局审核并提出资助意见,县财政局监督,报县人民政府备案。

第九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一)申请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专款专用,自觉接受县科学技术局、财政局的监督、检查。受助单位专项资金使用不当的,收回使用不当资金,并在二年内不得申请专项资金。

(二)对专项资金申请、使用和管理中的违纪违规行为,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