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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直接投资案例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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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直接投资案例

第1篇:外商直接投资案例范文

一、 研究背景及目的

我国利用外商投资的最直接的目的,是将其视为资金的一种补充性来源。中国引进外商直接投资开始于上世纪70年代末期,当时中国决定实行开放政策,由于十分缺乏经验,在沿海地带设置了四个经济特区,在特区内允许外国投资者进行投资。在80年代,外商直接投资占我国固定资产投资平均不到5%。进入到90年代,外商直接投资占固定资产投资中的比重显著升高。直到90年代中期,外资利用占固定资产总额的比重上升10%以上。期间,1993-1997年连续5年内,中国实际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的数额一直居世界第二位(仅次于美国),居发展中国家第一位;1996-1999年,实际利用外商直接投资一直超过400亿美元。进入21世纪以来,中国世界地位上升,国内生产总值迅速增长,越来越多的外商进驻我国项目。根据OECD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提供的最新报告,中国在2013年首次超越美国成为最大的外商直接投资接收国。

积极合理地引导外商直接投资的流入,既可以防止个别产业的发展过度依赖外资,从而削弱本国政府的控制力,又可以进一步调整产业结构,保障我国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

本文将通过构建计量经济模型,收集自1993-2013年中国统计年鉴和中国国际收支报告中的FDI、GDP、关税总额、人民币对美元汇率等数据,进行多重共线性检验及其他计量检验,探究我国FDI和GDP、关税总额、人民币对美元汇率的关系,进而为合理制定政策、有效吸引外资、调整生产结构、推动出口发展提供依据。

二、 模型的设定及检验

通过查阅中国统计年鉴和中国国际收支报告,收集得到我国自1993年起至2013年历年的FDI、GDP、关税总额、人民币对美元汇率的数据,整理如表1所示。

(一)设定多元回归模型

为了分析外商直接投资的主要影响因素,选择外商直接投资(百万美元)作为被解释变量Y;选择GDP、关税总额、人民币对美元汇率分别作为解释变量 , , 。

在新建的EViews的工作文件中,选择数据类型“Annual”(年度),并输入开始时间“1993”和最后时间“2013”。

在EViews命令框中直接键入:DATA Y X1 X2 X3,在相应的Y X1 X2 X3下输入相应的数据。

作趋势图分析,键入:PLOT Y X1 X2 X3,得到图1如下的结果。

图1 Plot趋势图分析结果显示,我国外商直接投资(百万美元)与GDP、关税总额、人民币对美元汇率密切相关,相互间存在一定的相关性,为非线性的曲线相关关系。根据数学原理,取对数后可消除指数影响,使变量之间保持线性关系,本文将采用对数的形式作为具体的回归方程:

(二)OLS估计

由此可见,该模型 =0.985784, F=392.9516,F检验很显著,Ln ,Ln 的t检验也很显著,但是Ln 的 t检验不显著,说明可能存在多重共线性,即外商直接投资与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之间有可能存在多重共线性,故需要进行进一步的多重共线性检验。

(三)多重共线性检验

简单相关系数检验。在命令栏键入:COR LNY LNX1 LNX2 LNX3,得到结果如图2:

由相关系数矩阵可以看出,各解释变量之间的相关系数较高,证实确实存在一定的多重共线性。可见,我国外商直接投资与GDP、关税总额之间高度相关,与人民币对美元汇率密切相关。

方差膨胀因子检验。为了进一步证明多重共线性,作辅助回归即将每个LNX变量分别作为被解释变量都对其余的LNX变量进行回归。

分别输入LS LNX1 C Y LNX2 LNX3,LS LNX2 C Y LNX1 LNX3,LS LNX3 C Y LNX1 LNX2,得出这些回归的可决系数和方差膨胀因子的数值,见表2。

由于辅助回归的可决系数很高(除LNX3以外),经验表明,方差膨胀因子VIF≥10时,通常说明该解释变量与其余解释变量之间有严重的多重共线性,此处的LNX1,LNX2之间存在严重的多重共线性。

(四)异方差性的检验

图形法。

由图3可以看出,残差平方 随X的变动成增大的趋势,因此,模型很可能存在异方差。

Goldfeld-Quant检验。

对变量取值进行排序:本案例选择按X1递增排序;构造子样本区间:在本案例中,样本容量n=21,删除中间1/4的观测值,即大约5个观测值,余下部分平分得两个子样本区间:18和13 ∑?_^ _D_Dd______;建立回归模型:利用样本1建立回归模型1(回归结果如图13),其残差平方和为3492495。利用样本2建立回归模型2(回归结果如图14),其残差平方和为83228450求F统计量:基于图13和图14中得到的残差平方和数据,样本1 的残差平方和为 =3492495,样本2 的残差平方和为 =83228450 。

该回归方程可决系数高,回归系数显著,n=21,3个解释变量,0.05的显著水平,查DW统计表得,dL = 1.026, dU =1.669,

2. 偏相关系数检验法

在方程窗口中点击View/Residual Test/Correlogram-Q-statistics,并输入滞后期为10,则会得到残差 与 的各期相关系数和偏相关系数

由偏相关系数检验的结果显示,不存在自相关性,进一步需要用做LM检验是否存在自相关性。

3. BG检验法

在方程窗口中点击View/Residual Test/Series Correlation LM Test,并选择滞后期为2,则会得到如图5所示的信息.

三、 结论分析与政策建议

(一)结论:

本文在拟定计量模型的基础上,分别进行了多重共线性、异方差性和自相关性的检验。我国外商直接投资与GDP、关税总额之间高度相关,与人民币对美元汇率密切相关,解释变量之间有严重的多重共线性,不存在突出的自相关性。

(二)模型缺陷及改进方向:

1、模型缺陷:

(1)该研究未能对外商直接投资做长时间的考察,所选取的样本数据量较少,导致模型的代表性降低;

(2)模型建立过程中有诸多影响因素尚未考虑,如进出口额、经济增长率国家政策等。在这样的情况下,模型的可靠性与稳健性降低,建立的模型与实际情况存在差距。

2、改进方向:

(1)增加数据容量,延长时间序列,力求使得模型更加具有权威性和代表性。

(2)增加影响因素的个数,扩大分析范围,定性和定量分析结合,缩小误差。

(三)政策建议: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国内生产总值的迅速增长以及我国对关税税率的放松政策的实施,外商直接投资规模越来越大,存在的问题也越来越突出。主要存在着外商直接投资地区分布不合理导致的经济效益无法最大化;在产业和行业间分布不平衡;缺乏高效统一的管理与调配机制等问题。

第2篇:外商直接投资案例范文

一、跨国公司在华投资的独资化趋势

伴随着纷至沓来的外商投资,一种现象引起了我们的注意,那就是自1997年以来出现的外商在华直接投资的独资化浪潮,加入WTO以后,这一浪潮更为猛烈。1997年,我国实际利用外资数额452.57亿美元,其中独资项目共计161.87亿美元,约占外商直接投资数额的35.7%。而近几年的情况是这样的:2006年,我国实际利用外资数额630.30亿美元,其中独资项目共计462.81亿美元,约占外商直接投资数额的73.4%。2007年第一季度,我国实际利用外资数额158.93亿美元,其中独资项目共计123.38亿美元,约占外商直接投资数额的77.6%。从上面具体客观的数据来看,外商独资正成为跨国公司进入中国的主流方式。这篇论文

商务部的一项调查表明,2005年~2007年,82%的跨国公司继续扩大对华投资,57%的跨国公司在生产方面的投资倾向于独资新建。可见,外商投资独资化的情形在未来更是会呈现加速发展的态势。

二、跨国公司在华投资独资化的原因分析

1.外商投资产业政策放宽,市场准入领域扩大

外商在华投资初期,我国对外开放程度较低,合资、合作是外商进入中国的最佳选择。随着我国加入WTO,在2002年《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进一步放宽了外商投资的股权限制,对银行、保险、电信、运输、旅游、法律咨询等服务领域的外商独资经营限制进一步放宽,更多的产业领域允许合资企业中外商持有51%以上的控股权。这项政策的改变起到了鼓励外商独资化的作用,不仅新建的外资企业中外商独资企业比例上升,原先无奈采取合资方式进入中国的外资,也纷纷转变为独资化企业。

2.合资企业双方在管理和文化的冲突

合资企业在二十几年的发展中,尽管有不少成功的案例,但是由于管理理念不合或因文化差异等原因导致内耗大幅度增加的案例也不在少数。一项国际性的合资企业调查报告显示,合资企业的成功率一般只有三分之一。很多跨国合资企业在管理中最突出的一个问题就是合资双方在企业管理和文化上的冲突。有了合资关系,就要花很大气力来协调管理制度和风格,协调成本很高。

3.保持跨国公司的所有权优势

依照邓宁的国际生产折衷理论,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动因是具有所有权优势、内部化优势和区位优势,其中,所有权优势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由于独占无形资产所产生的优势;另一是企业规模经济所产生的优势。跨国公司所有权优势主要体现在技术、企业规模、组织管理等方面,尤其以先进技术最为重要,这些是他们相对于东道国竞争者的比较优势,是企业获得长期竞争力的核心能力。以契约投资的方式与东道国合伙人共同建立合资企业,将会导致专有性的无形资产迅速扩散。当合资所取得的收益不足以弥补企业为防范其“技术外溢”所花费的成本时,跨国公司宁愿选择具有较高控制程度的形式,也就是独资。

三、跨国公司在华投资独资化对本土企业的影响

1.减弱了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的溢出效应

FDI技术外溢主要是指跨国公司在跨国直接投资中,由于在东道国设立子公司或成立合资公司等形式的国际化生产,使技术自愿的或非自愿的向东道国扩散,从而带动东道国企业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和人才素质的提高,促进东道国企业创新能力的提高和生产力的进步,是经济外部性的一种表现。其技术溢出效应是对本土企业产生影响的重要因素。然而,随着独资化趋势的加强和自有知识产权的保,这种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扩散的渠道也被封死了,减弱了正的溢出效应,使得本土企业的学习模仿变得更加困难,阻碍了本土企业对先进技术的获取。这篇论文

2.阻碍本土优势企业的发展,挤占国内市场份额

通过以往多年的竞争,我国已经形成一批有较强的技术和产品开发能力、有名牌产品、在国内外市场上都有较强的竞争力和场占有率的本土企业。不过,由于诸多制约,这些本土企业与跨国公司相比,实力还有明显差距。独资跨国公司通过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和品牌形象,提高产品科技含量,增强产品竞争力,进一步扩大国内产品与其产品的差距,在市场上居于绝对优势地位,挤占了本土企业的产品市场,甚至在某些领域中居垄断地位,从而控制国内市场。目前,国内一些行业的本土企业已被外商控股,特别是轻工、化工、医药、机械、电子等行业中,不少商品已被外资占有约三分之一的市场份额。

3.导致人才竞争更加激烈,本土企业更难留住人才

企业之间的竞争首先是人才的竞争。在土地、劳动力和资本逐一角逐之后,以知识为标志的人力资本正在成为决定企业命运的关键性生产要素,也是企业间争夺的焦点资源。跨国公司进入中国后,凭借良好的知名度、优越的软硬工作环境以及优厚的薪水待遇,能吸纳到国内许多优秀人才为其工作。另一方面,本土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往往由于用人机制不活、待遇不高,在吸纳人才方面,本土企业明显处于劣势地位。

第3篇:外商直接投资案例范文

关键词:FDI 现状 环境污染 产业安全

中图分类号:F830.5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2)11-033-02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利用外商直接投资规模迅速扩大。利用外商直接投资对于促进地方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加快经济结构调整;对于弥补建设资金不足,实现经济增长目标;对于扩大就业,促进社会进步;特别是对于发展开放型经济,促进地区经济与世界经济接轨有着极其重要意义。

一、我国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现状

外商直接投资(FDI)指外国企业和经济组织或个人(包括华侨、港澳台胞以及我国在境外注册的企业)按我国有关政策、法规,用现汇、实物、技术等在我国境内开办外商独资企业、与我国境内的企业或经济组织共同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或合作开发资源的投资(包括外商投资收益的再投资),以及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投资总额内企业从境外借入的资金。2011年我国实际利用外商直接投资1160.11亿美元,同比增长9.72%;2012年1—4月,实际使用外资金额378.81亿美元,同比下降2.38%。

1.利用外商直接投资国别(地区)结构。剔除英属维尔京、开曼群岛、萨摩亚、毛里求斯和巴巴多斯等自由港对我国进行的投资,我国外商直接投资的来源地主要为亚洲,前10位国家/地区实际投入外资金额占全国实际使用外资金额的91.61%。

2.利用外商直接投资行业结构。2010年我国利用外商直接投资大部分集中在制造业和房地产业,两者占比近70%;其次是租赁和商务服务业(6.74%)及批发和零售业(6.24%);其他行业所占比重很小。

3.利用外商直接投资方式结构。外商直接投资主要采取外商独资的方式,近几年来占比均超过75%;外商合资经营的方式占比约为20%;两者占比为97%左右。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投资股份制企业所占比重很小,约为3%左右。

4.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的地区结构。以2010年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出资额计算,利用外商直接投资最多的地区依次为江苏(19.2%)、广东(17.3%)和上海(13.5%)。该三省合计占我国利用外商直接投资总额的50%,东部地区10省市(指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辽宁省、河北省、山东省、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广东省)占我国利用外商直接投资总额的83.2%,而、青海、宁夏、贵州、甘肃和新疆六省/自治区合计不到1%。

二、当前我国利用外资直接投资的主要问题

外商直接投资对我国经济增长、技术引进、产业结构演化、就业和税收等方面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但目前我国在引进外资直接投资方面也存在着一些问题:表面上的问题有资金来源国不尽合理,欧美发达国家投资偏少;产业结构不合理,第二产业特别是制造业相对较高,而第一产业和第三产业偏低;投资的方式结构不合理,国际上流行的参股并购偏少;投向的区域结构不合理,中西部地区投资太少。同时,也存在如下一些深层次的问题值得我们探讨。

1.外商直接投资与环境污染问题。目前FDI对我国环境的影响主要有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一种是支持“污染光环”说,认为进入的外商直接投资企业在必须遵守我国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同时,还带来了先进的环境污染防治技术、环境管理思想和方法,没有加剧我国的环境压力、甚至在环境保护方面起了模范带头作用。如黄菁(2001)、郭红燕,韩立岩(2008)、张彦博,郭亚军(2009)、包群,吕越(2010)等。另一种是支持“污染和治理的资金”,一方面提高了东道国人们的收入水平,使人们对环境健康的要求也上升,环境改善投资也加大。另一方面先进的技术使得东道国治理污染的技术有所提高,处理污染的标准也上升。第二类是支持“污染避难所”假说,认为由于发展中国家的环境管制比发达国家要松得多,因此发达国家常把淘汰的高污染行业转移到发展中国家,进而加剧了发展中国家的环境污染。持这一观点的包括吴玉鸣(2006)、陈凌佳(2008)、沙文兵、石涛(2006)、苏振东、周玮庆(2010)、王冬梅、何青松(2010)等。

外商投资企业对我国环境的影响应一分为二。客观上的确有些外资企业投资于低污染甚至于无污染行业,或引进先进技术、新产品、环境管理制度从而降低了污染。但是,如果据此否认外商投资企业对我国环境的负面影响则显然是不全面的。

今麦郎等三家外资企业2008年因污染环境遭环保总局点名批评;江苏盐城东风悦达起亚汽车有限公司喷涂车间排放出的油漆废气的污染,给附近居民的生活和身体均造成了严重影响,导致当地居民对其进行了长达5年的污染投诉;康菲蓬莱19—3号油田溢油事件造成了渤海湾高达5500平方公里污染面积,使渤海海洋生态遭到严重破坏,造成大量养殖户及海洋渔业损失,而且从长期来看,在海底的油积泥会在较长时间里影响海洋生态环境,存在油积泥中的有毒物质会影响海洋生物的生存。从这些典型的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由于一些外商投资企业不遵守我国的环保法规以及意外事故的发生,客观上对我国环境造成了污染。但外商直接投资对环境污染最主要的影响表现在投资领域主要集中在污染排放水平较高的制造业。外资直接投资于主要严重污染密集型行业(MPIIs)的比重较高,如造纸业、化学纤维制造业和饮料制造业等,2010年其资产份额占该行业资产总额的比重分别高达45.47%、34.97%和33.56%。

2.外商直接投资与国家经济安全。国家经济安全,是指经济全球化时代一国的国民经济发展和经济实力处于不受根本威胁的状态。一般认为国家经济安全内涵方面主要包括金融安全、资源(如石油、粮食和人才)安全、产业安全、财政安全、信息安全等。

(1)对产业安全的影响。外商独资企业和外商股份制企业占外资企业的比重由1990年的25.3%上升到2010年的80.8%,这说明外商取得企业控制权的倾向明显。外商在取得企业控制权的同时,对市场的控制权明显加强。目前外资对我国第二产业即工业的市场平均控制率已接近1/3(),超过国际通行的外资市场控制率警戒线标准(通常为20%,一般行业为30%,少数竞争性行业为50%)。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达到76.63%,远远超过50%的警戒线。同时,目前我国评价产业安全的指标体系中的技术依存度和资本对外依存度这两个重要指标较高。技术依存度过高反映出我国某些行业的核心技术仍然被国外所掌握,存在着较大的不安全风险。而资本对外依存度高,一旦外资撤离而又没有足够的资本及时注入,将危及产业的生存安全。

外商投资企业在逐步垄断我国市场的同时,还通过并购控股中资企业后减少中方品牌宣传费、减少或中止技术开发投入、降低产量等手段,使国有品牌渐衰落甚至消失。这一点在洗涤用品、移动通讯、饮料等行业尤为突出,例如我们曾经耳熟能详的“中华”牌牙膏、“美加净”化妆品、“熊猫”彩电等。

(2)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外商投资企业的进入导致国有资产流失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导致税收的流失。外商投资企业通过关联交易,高价从国外关联公司购入原材料和设备,低价出售其产品,从而转移利润,造成我国税收的流失。二是我国一些国有企业因为企业做大做强急需资金或是出于管理者持股的目的,引入外商“战略投资”。在此过程中为了能够引进外资,不惜降低引资条件、低估国有资产价值、高估外商技术、商标等无形资产价格,从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如原大连电机厂曾是我国最大的电机企业,生产规模、质量和技术国内领先,Y系列、Y2及派生系列产品在国内的机床、通用机械、冶金、轻工、纺织等行业有良好的信誉,市场占有率很高,20%多的产品出口。上世纪90年代,由于行业不景气,加上内部管理出现漏洞,大连电机厂陷入困境,1996年与新加坡威斯特合资,大电机资产作价1亿元,中外各占50%股权。企业有人认为国有资产严重低估,至少应该是2~3倍。由于外商控制了经营权和购销渠道,合资企业连年亏损,导致一半以上职工失业,地方政府贴钱承担职工分流、银行债务减免利息,税收大量流失。

此外,外商直接投资企业的进入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我国企业的技术研发和竞争能力,造成人才和技术的流失,使我国人民币面临升值压力并引起通货膨胀,增强了国家对产业宏观调控的难度和不确定性等等,这些方面都将导致我国的经济安全面临威胁。

三、政策建议

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2011—2015年)规划纲要指出:“优化结构,引导外资更多投向现代农业、高新技术、先进制造、节能环保、新能源、现代服务业等领域,鼓励投向中西部地区。丰富方式,鼓励外资以参股、并购等方式参与境内企业兼并重组,促进外资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发展。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和先进技术,鼓励外资企业在华设立研发中心,借鉴国际先进管理理念、制度、经验,积极融入全球创新体系。优化投资软环境,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做好外资并购安全审查。”纲要的这一重要论述为我国今后利用外商直接投资指明了方向,也为我们提高利用外商直接投资水平提出了要求。

1.完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自1995年颁布实施至今到2011年第五次修订,17年间使用了5个版本,平均三年多修订一次。暴露出来的问题是《目录》不能很好地适应经济形势、市场环境和技术水平的变化,导致该限制的没有限制,该鼓励的没有鼓励。所以有关部门应在平时采取类似于海关公告形式随时对目录进行调整和完善,制定以保护环境为主的外资进入产业目录,以适时调整外资产业政策,有利于积极引导外商投资方向,促进我国经济结构调整优化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为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目前应及时修订《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

2.逐步完善外商投资分级审批制度。近些年,虽然对外商投资的审批权在不断地下放,但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制度在我国环保、产业安全、反垄断等方面仍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通过外商投资的审批,可以防止外资流向对我国有害的产业,继续严格限制高能耗、高污染、资源密集型的“两高一资”加工类产品以及各类加工项目的盲目发展。吸取过去商业企业引进外商的教训,避免越权审批、盲目发展。对违反规定擅自越权审批的,坚决予以查处;对于为招商引资、搞形象工程而急功近利、不惜牺牲环境代价的,要坚决予以制止。

此外,应单独设立跨国并购审批机构。美国凯雷并购徐工、法国赛博(SEB)并购苏泊尔、可口可乐并购汇源等外资并购案一度引起市场高度关注,也引起国内许多人士对产业经济安全的担心。我国应借鉴美国等国家的做法,制定一定的制度,对认定跨国并购涉及国家安全的,应设立专门的国家并购审批机构进行审查,该执行特殊审查任务的机构可由多个部委共同组成,直接归国务院管理。

3.加强监管。针对外资并购过程中因地方保护主义干扰、现行登记管理体制不健全、法律法规相对滞后带来的监管难题,工商管理部门应健全外资企业登记管理体系,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转变地方政府内企和外企“双重标准”的做法,强化部门间联动机制,有效解决外资并购中虚假出资、骗取登记、注销不及时及商业贿赂等违法行为。环境管理部门应切实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排染的监管,发现问题,立即采取有效处理措施。

4.建立产业安全管理机制。必须建立引进外商直接投资的国家产业风险管理与安全防范机制。这个机制包括有专门的研究机构不断跟踪中国利用外资的相关信息,履行产业安全的预警职能和研究职能,不间断地监控和研究整个产业的经济运行状态。这个机制还包括产业安全预警体系,即由国家或行业协会选择和构建一套能够全面、动态、及时反映产业发展状况和趋势指标体系,确定指标预警界限。一旦发现经济运行的有关指标接近或超过预警值时,就及时提出预警,政府及相关产业调控部门能据此迅速应对。

参考文献:

1.包群,吕越.外商投资与我国环境污染——基于工业行业面板数据的经验研究.南开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J],2010(3)

2.王佳.外商直接投资与我国工业环境污染的相关性研究.经济与管理[J],第26卷第2期

3.蒋桂萍.跨国并购对国家经济安全的影响与对策.商场现代化[J],2005年12月(上)

4.夏友富.外商投资中国污染密集产业现状、后果及其对策研究.管理世界[J],1999(3)

5.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网站

6.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局网站

第4篇:外商直接投资案例范文

[发表于2003年10月20日《国际商报》第六版(有删改)]

内容摘要

自中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外商在华投资逐年上升,特别是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和2001年美国“9.11”事件之后,中国作为全球投资的“避风港”,各国投资者不断加大对中国的投资,2002年,外商对华直接投资(FDI)首次突破500亿美元,创历史最高记录,从而使中国第一次成为世界上吸收外商直接投资最多的国家。

作为投资者,外商在对中国投资的同时,必然会希望在中国的投资具有良好的投资环境、高额的投资回报和畅通的退出机制。在较长时间中,由于历史的原因和缺乏对中国的了解,许多境外投资者认为在中国投资缺少退出机制,或者退出机制不畅通,从而对在中国投资产生顾虑。

本文从中国和国际法律制度两个侧面上,结合一些外商投资企业重组实践,对现阶段外商在华直接投资的退出法律机制进行了较为全面的分析。通过分析和研究,作者认为,外商在华直接投资的退出机制主要有境外股份上市、国内股份上市、离岸股权交易、国内股权交易、管理层收购、股份回购和公司清算等多种可选择的形式,虽然现有法律有一些限制和尚待完善之处,但总体而言,我国在外商直接投资方面具有较为畅通的退出机制。

关键词

外商直接投资(FDI) 退出机制 股份上市 股权交易 股权回购 公司清算

引 言

自中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外商在中国的投资逐年上升,特别是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和2001年美国“9.11”事件之后,中国作为全球投资安全的“避风港”[1]和国际的投资热点[2],各国投资者不断加大对中国的投资。 截止2002年12月底,全国共批准外商投资企业 424,196个,合同外资 8,280.60亿美元,实际使用外资 4,479.66亿美元[3]。 2002年作为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的第一年,外商对华直接投资大幅度增长,首次突破550.11亿美元,创历史最高记录,从而使中国第一次成为世界上吸收外商直接投资最多的国家[4]。

作为投资者,外商在决定对中国进行投资的时候,希望中国具有良好的投资环境、能够获得高额的投资回报和具有畅通的退出机制。但在过去较长时间和当前,由于历史的原因、境外缺乏对中国的了解及国外一些媒体的误导,许多境外投资者认为,由于中国实行严格的外汇管制政策等原因,所以在中国的直接投资缺乏有效的退出机制,或者退出机制不畅通,从而对到中国投资产生顾虑。

为此,本文在全面考察中国国内法律和有关国际法律制度,并结合一些外商投资企业重组实践的基础上,就许多外商所关心的在华直接投资的退出机制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并提出一些新的看法。

一、对外投资的退出机制概述

在任何国家和地区,投资者在决定投资方面有许多共性,参与对中国投资的外商也不例外,他们一方面追求投资回报的最大化,另一方面需要确保投资的安全。一些投资者,特别是一些机构投资者,它们会经常根据整体发展战略的调整和投资环境的变化而适时修订其投资计划,因此,境外投资者(特别是一些跨国公司和投资基金)在决定在中国投资的同时必然会考虑日后如何退出的问题,这就会涉及到外商在华直接投资的退出机制问题。

所谓的“投资退出机制”,是指投资机构在其所投资的企业发展到一定的阶段后或特定时期,将所投的资金由股权形态转化为资金形态,即变现的机制及相关的配套制度安排。考察国际上一些发达的国家如美国、英国、加拿大等的投资退出机制,投资退出机制主要有四种方式:1. 股份上市、2. 股份转让、3. 股份回购、4. 公司清理。[5] 投资者退出投资可以同时通过一种或多种方式来实现,这些退出机制会因不同国家的投资环境和法律制度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但相比而言,由于股份上市方式比较便利且增值幅度较大,目前已经成为各国投资者首选的和主要的退出选择方式。[6]

二、外商在华投资的退出机制

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三部基本法及其实施条例(细则);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还须适用《公司法》的相关规定[7]。除此之外,针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经营、重组、收购、投资、终止和清算等事宜,我国还相应制订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条例和办法等,形成了一整套较为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有效地保护了境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8]

考察这些法律和法规,结合一些外商投资企业重组、退出的实践和相关案例,外商在华投资的退出机制主要有如下几种:

股份上市

如前所述,首次公开发行上市(Initial Public Offering,简称IPO)作为国际投资者首选的投资退出方式,在我国目前的法律框架下,外商同样可以通过股份上市的方式退出在华投资,而且已为一些投资者所采用。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外商投资企业的实践,就股份上市的退出机制而言可以采用境外控股公司上市、申请境外上市和申请国内上市三种途径。

1.境外控股公司上市

在国际投资的实践中,投资者通常不会直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投资,而是首先在一些管制宽松的离岸法区如百慕达、开曼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美国特拉华州和香港等地注册一家控股公司,作为一个项目公司进行对华投资,而投资者通过该控股公司间接持有在中国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投资者设立一家控股公司进行投资的目的一方面是通过法人制度规避投资风险,另一方面是为日后该控股公司的上市和重组做好准备。

以控股公司的形式申请上市是国际上通行的上市模式,为国际上大部分国家和证券交易所所接受,如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和创业板均接受控股公司的上市。深圳金蝶软件公司在1998年引入了美国国际数据公司(IDG)的风险投资,为了在香港联交所创业板上市,金蝶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了控股公司金蝶国际软件集团有限公司[9] ,作为金蝶上市的主体;金蝶国际软件集团(HK. 08133) 2001年在香港创业板上市时,根据公司披露的资料显示,美国国际数据公司(IDG) 通过其子公司美国IDGVC持有金蝶国际软件集团(HK. 08133)20%的股份,作为管理层股东,在经过12月的禁售期后,可以出售其持有的公司股份而退出在金蝶的投资。 [10]

对于境外投资者而言,通过境外控股公司上市而退出对华投资,是最为理想的退出方式之一。

2.申请境外上市

申请境外上市,是指外商投资企业通过重组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后,经国务院证券监管部门批准,直接申请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和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中国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境外上市主要有发行H股、N股、S股和L股等[11]。

就外商投资企业而言,根据中国证监会1999年的《关于企业申请境外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12]和《境内企业申请到香港创业板上市审批与监管指引》[13]的相关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经过重组后以外商投资的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申请到境外主板或创业板上市并没有法律障碍。

外商投资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境外上市中和上市后,可以通过两种方式退出在该股份公司的投资,即在股份发行的时候发售一部分现有股份和公司上市后向其他投资者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但该等出售或转让须遵守有关法律和交易所上市规则的的规定和履行相关的法律程序。

3.申请国内上市

申请国内发行上市包括发行A股和B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1)B股上市

发行上市前属于中外合资企业的B股公司在国内已经比较多,并且就非上市外资股上市流通问题,中国证监会及外经贸部先后于2000年[14]、2001年[15]和2002年[16]发出了三份《通知》。根据这些《通知》中的规定,凡发行上市前属于中外合资企业的B股公司,应就非上市外资股上市流通的问题征求原中外合资企业审批部门的意见,在获得原审批部门同意后,向中国证监会报送非上市外资股上市流通的申请方案;经中国证监会核准,B股公司外资发起人股,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后,可以在B股市场上流通;外资非发起人股可以直接在B股市场上流通。

2001年2月20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和深交所的安排,由大中华有限公司持有的43,357,248股小天鹅(2418)B股开始上市流通;另外,晨鸣纸业(2488)董事会审议通过了26,709,591股由英国广华(寿光)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境外法人股上市流通的议案,也获得中国证监会批准实施。

允许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非上市外资股上市流通,实际上也是国家为外资发起人提供了一个理想和畅通的“退出机制”。

(2)A股上市

就当前而言,在中国投资的外商以战略性投资者(Strategic Investors)居多,所以一向寻求在中国的长远发展[18],所以在近几年来,不少外商投资企业立足国内市场,并迫切希望到境内证券市场发行上市。中央政府也表示支持致力于在我国境内进行长期业务发展、运作规范、信誉良好、业绩优良的外商企业进入证券市场。另外,一些国际知名的跨国公司利用国内资本市场实现更好的发展,可以起到示范作用,促进更多优秀外商企业在我国发展,有利于改善我国利用外资结构。 为此,中国证监会与外经贸部于2001年11月8日联合了《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对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发行上市A股做出了规定。根据该文件的规定,符合产业政策及上市要求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在境内发行A股;外企上市后,其外资股占总股本比例不低于10 %。

截至当前,已经有两家外商投资企业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发行A股,其中荣事达三洋8500万股A股的发行申请日前获中国证监会通过,预期募集资金逾2亿元人民币,成为国内首家获准上市的合资家电企业。随着中国资本市场和法律制度的完善,与B股公司一样,外商投资企业作为A股公司上市,将同样会为境外投资者提供一种有效的退出机制。

股权转让

股东对所持有的公司股权的转让权是公司法中的一项基本法律制度。在中国现行的外商投资法律制度下,境外投资者可以通过向所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其他股东或第三方转让所持有的股权而退出原有的投资。

根据进行股权交易的主体不同,通过股权转让的退出机制包括离岸股权交易和国内股权交易两种情况。

1.离岸股权交易

如前所述,境外投资者对华投资的时候,通常首先在一些管制宽松和税负较轻的离岸法区如百慕达、开曼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等地注册一家控股公司,作为一个壳公司(Shell Company)进行对华投资,而投资者通过该壳公司间接持有在中国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

这种壳公司的设置为该等投资者日后对外商投资企业的重组提供了制度方面的方便,如果该等投资者决定退出在外商投资企业中的投资时,无须出让在中国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和取得中国有关主官部门的批准,而只需将用于对国内投资的境外壳公司或持有的壳公司的股权出售给其他投资者。这种股权交易通常称为“离岸股权交易”(Offshore Transactions)。

在上述的股权交易安排下,发生股权变更的是外商投资企业的股东而非外商投资企业本身,所以只适用境外壳公司所在司法区的法律和接受该司法区的监管部门的管辖。

2.国内股权交易

股权转让的第二种方式是投资者通过直接出售所其持有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而退出在中国的投资。对于股权交易的相对方,可以是其他境外投资者,也可以是国内的投资者。

对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转让,有关中外合资企业[19]、中外合作企业[20]和外商投资企业[21]的相关法律、法规都有明确的规定,在履行相应的审批和变更登记程序后即可完成股权转让。例如对于中外合资企业的股权转让,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的,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22];合营一方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时,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股权的条件,不得比向合营他方转让的条件优惠,否则转让无效。

我国的外商投资实践中,已有多次外商出让股权的案例,如中国农药行业的第一家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天津罗素•优克福农药有限公司”的外方投资者原为罗素公司,后来由艾格福公司收购了罗素公司在“天津罗素•优克福农药有限公司”中的股权而变更为“艾格福(中国)有限公司”,2002年外方股权又被德国拜耳公司所收购。随着中国加入WTO后外商投资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外商投资的不断增加,外资收购国内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将成为中国利用外资的主要形式之一,类似的案例将会不断出现。

需要特别提及的是,国家为了规范涉及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行为,保护企业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了《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23],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并与分立方面的重组做出了全面的规定。与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并所伴随的经常会有股权交易的情况方式,境外投资者可以通过在公司合并与分立的同时向国内外投资者出让股权的方式退出在外资企业中的投资[24]。

其他退出机制

除了上述的退出机制之外,还有一些退出机制经常为一些境外投资者,特别是一些创业投资者(即风险基金,Venture Capital)在决定投资的同时作为退出机制条款列入投资协议。这些退出机制主要有管理层收购(MBO)、股权回购和公司清算等。

1.管理层收购(MBO)

在近20年,管理层收购(MBO)被视为减少公司成本和管理者机会风险成本的可行手段而得到迅速发展;作为一种有生命力的金融制度,对一些创业性企业的管理层具有较强的吸引力。就近年的一些外资的创业投资者在国内的投资情况来看,他们经常将管理层收购作为选择性的退出机制之一。

从本质上讲,管理层收购是属于国内股权交易中的一种情况。

在中国现行的法律制度下,由于禁止国内的自然人作为中方的合营者参与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所以如果由公司的管理层成员直接收购外方合营者的一部分股权,将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但如果公司的管理层通过先设立一家投资性公司(壳公司)来受让外方合营者的股权,将会避开现有的法律障碍。

2.股权回购

鉴于国内现行法律禁止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本公司的股票[25]和外商投资企业在合营期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26]的规定,境外投资者通过外商投资企业对投资者进行股权回购有一定的障碍和难度;但从现有的法律规定来看,国家并没有完全排除这种可能性。

随着中国公司法律制度的完善,可望国家将通过修改有关法律而使股权回购制度合法化,从而为投资者提供一种新的退出机制。

3.公司清算

通过公司解散和清算来退出投资是投资者的最后的选择,因为任何投资者在决定投资时都不希望日后公司解散、破产和清算。但如果因为所投资的企业经营失败等原因导致其它退出机制成为不可能时,对公司解散和清算将是避免更大损失的唯一选择。

现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14章、《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8章和《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12章对三类外商投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做了原则性的规定。1996年7月9日,外贸经部制定了《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对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的普通清算和特别清算两种制度做出了全面的规定。

结 论

通过上述分析,笔者认为,外商在华直接投资的退出机制主要有境外股份上市、国内股份上市、离岸股权交易、国内股权交易、管理层收购、股份回购和公司清算等多种可选择的形式,虽然现有法律有一些限制和尚待完善之处,但总体而言,我国在外商直接投资方面具有较为畅通的退出机制。

中国法律关于外商在退出投资时需履行的审批程序的规定,其目的是国家对外商在国内投资的监管和控制,并不构成境外投资者退出在华投资的实质性障碍。

主要参考资料

1) 姚梅镇主编《国际投资法》,1987年,武汉大学出版社

2) 余劲松主编《国际投资法》,1996年,法律出版社

3) 余劲松、吴志攀主编《国际经济法》,2000年,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4) 李国安主编《国际货币金融法学》,1999年,北京大学出版社

5) 董安生主编《国际货币金融法》,1999年,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6) 张宏久编著《利用外资的法律与实务》,1992年,中信出版社

7) 段爱群著《跨国并购原理与实证分析》,1999年,法律出版社

8) 黄辉编著《WTO与国际投资法律实务》,2001年,吉林人民出版社

9) 胡海峰、陈闽编著《创业资本运营》,1999年,中信出版社

第5篇:外商直接投资案例范文

一、我国利用外资存在的问题

1.外资投向的不合理加剧了我国产业结构的失衡

外资在中国产业流向上,结构失衡问题比较突出。外商直接投资的产业投向是与我国产业结构调整的目标不相协调的。

我国目前外商直接投资在三大产业中的分布有如下特点:外国直接投资的产业分布以第二产业的居多。首先,在三大产业分布中,外商直接投资第一产业的份额过低,其主要原因是农业经营体制使农业规模经济难以实现,投资回收期长,风险大,缺乏比较优势。其次我国第二产业外商投资比重过大,且内部结构趋同现象十分严重,从工业行业结构来看,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的分布是不均衡的,轻工业外资参与程度大于重工业。第三,外商在我国第三产业中的投资比例尽管较高,但行业分布差异很大。总体上看,外商更多地投资于投资少、见效快、盈利高的一般加工工业,而农业、能源、交通、原材料等基础行业和基础设施项目则投资较少。

2.外资地区分布不平衡导致我国东西部发展不平衡

外商直接投资集聚东部,对东部产业的国际竞争力产生较大的促进作用,而中、西部尤其是西部基本上游离于外商直接投资的溢出带动之外,从而形成外商直接投资的“飞地经济”,同时,西部外商直接投资依存度较低,而产生贸易依存度低的内向型“孤岛经济”。这种经济以自然资源为导向,对生态资源更加依赖,粗放增长,给本来就脆弱的西部生态带来威胁。同样地,中西部地区产业竞争力产生低端竞争力锁定,在对竞争力提升中有较强的路径依赖。

3.外商直接投资分布不平衡导致区域产业竞争力两极分化

外商直接投资集聚东部,中西部分布较少,甚至于西部出现持续外商直接投资边缘化,其结果,中西部经济被边缘化,激化了我国国际竞争力两极分化矛盾,中西部尤其是西部成了产业竞争力弱劣的区域。这与我国实现全面协调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整体目标不相符合。

4.外商谋求企业控股和垄断

自2005年以来,我国的并购市场突然活力爆发,各种收购兼并活动风起云涌,外资并购更是独领。外资进行并购投资,从总体上有利于产业结构的合理化。一方面对于一些过分竞争的行业并购可以减少企业数目,增强企业实力,提高产业集中度;一方面对于一些垄断性行业,并购可以增加竞争企业的数目,降低产业集中度。在注意到外资并购对国内企业和经济带来好的影响的同时,也不能忽略潜在的风险。例如近几年发生的几起垄断并购案,包括苏泊尔并购案。并购后有可能发生的情况是一个好端端的民族品牌将会被逐渐冷藏、冰冻直至消失。在并购之初,外方往往先充分掌控被并购品牌的渠道等优势资源,嫁接自己的品牌;之后就会雪藏被并购品牌,利用国际品牌的溢价能力,通过品牌错位,实现从高端市场到低端市场的全线垄断。此前,我国很多知名品牌在外资的并购案中受损,如活力28、熊猫洗衣粉、扬子冰箱、孔雀电视机和香雪海冰箱等中方品牌,不仅没有在外资并购中壮大自己,反而被封存起来。有些国内企业不得不花费极高的代价从外方回购品牌使用权。

5.我国的市场换技术未能如愿

(1)没有换到核心技术或关键技术。尽管外资转移技术的水平在提高,换来的虽比我国原有的技术先进,但实际上是世界上已进入成熟期、衰退期甚至是落后的技术,真正先进的技术并没有换来。例如,在信息技术领域,虽然微软、英特尔等跨国公司在很多发展中国家建立了分支机构和研究所,但涉及软件开发、芯片等核心技术的研发活动只可能在其美国的总部进行,在我国的研究机构仅仅是针对产品使用和服务方面的技术支持。

(2)一些行业产生技术依赖。由于我国一些行业在引进技术的过程中忽略了对其消化吸收,造成了严重的技术依赖现象。有的使用了“用市场换回的技术”却废掉了自己原来的技术,不仅市场让出去了,就连当初换回的核心技术也没有学到。最终被外资锁定在技术陷阱里。这种在技术方面,过分依赖输姐,自身失去造血能力的现象,与我国的构建创新型社会的总体目标也不相符合。

6.对待外资重数量甚于重质量,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效益不理想

利用外资数量的增长是重要的,没有利用外资数量的增长,发展经济和改善人民生活就缺乏物质基础。但是,把利用外资数量的增长作为唯一的或者最高的目标,置利用外资质量和效益于次要地位,则是片面的。过度重视数量,而未突出利用外资的实际效益直接导致了利用外资中重资金缺口轻技术缺口、重引资轻吸收。过去,我国利用外资数量的增长,总的来看,并不算慢;但是,与所得到的利用外资的效益和质量相比,不大对称,利用外资的合同金额与实际金额之间存在很大的差距,不能不认为是利用外资目标的偏差。

7.服务业吸收外资规模偏小,比重不高,结构有待优化

长期以来,我国吸收外资结构不尽合理,制造业规模很大,比重过高,服务业规模偏小,比重较低。再从服务贸易领域内部看,外商投资最大行业是房地产业,占服务贸易领域外资的近五成。另外服务业吸收外资的领域主要集中于计算机应用服务业、建筑业、分销服务业、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运输服务业。中国服务业利用外资的规模和比重明显偏低,主要是金融服务业、电信、贸易和商务服务行业利用外资的规模偏小,原因与这些行业基本上是具有垄断性质和对外开放程度低有很大的关系。我国利用外资行业分布情况见下表:

8.投资来源集中抗风险能力差

我国吸引外国直接投资的资金来源的分布特点突出表现为结构单一。香港仍是最主要的来源地。分国家和地区看,香港地区、新加坡、日本、韩国等亚洲地区和国家仍是对内地投资的主要来源地。2008年香港地区全年实际投资额为410,3640亿美元,继续保持领先地位。自由港维尔京群岛对华直接投资额为159.9384亿美元,排在第二位。处于第三位到第十位的分别是新加坡、日本、开曼群岛、韩国、美国、萨摩亚、中国台湾、英国。与2001年相比,德国与开曼群岛的名次各自调换了位置,其他国家或地区没有位次上的变化。其中香港同比增长44.41%。这说明我国利用外资的投资国别结构单一,外资来源过度集中,这使我国经济过分依赖于少数国家及地区。过于单一的投资国别结构就如同把所有的鸡蛋放在同一只篮子里,增大了经济风险。

2008年1~12月中国利用外商直接投资按国别(地区)统计

9.外资企业并购可能导致失业的增加

并购方式进入的外资企业的裁员导致了失业的增加,外资的

本质决定了它不可能承担国有企业原来负载的社会责任,一旦并购完成,大量的裁减冗员几乎不可避免,而且由于其技术较为先进效率的提高如果没有伴随产能和社会产品需求的较大增长,本来不是冗员的员工也可能在一夜之间变成冗员,成为裁减的对象。外资企业的“挤出效应”间接导致了“失业外资”比重的扩大将会对国有和民营经济产生“挤出效应”,外资与中资企业争夺有限的市场机会、生产要素和市场空间,使得优质要素向外资企业倾斜,导致国内企业在竞争中失利,甚至被挤出市场,承受随之而来的必然是失业人员的增加。

10.部分外商投资企业有偷逃避税问题

一些外商投资企业存在避税问题,其最常见的避税方式是转让定价,手法主要有:在企业建立初期,对进口成套设备高定价,可多提折旧尽早收回投资,若是合资企业,又可增加其在合资企业中所占份额,以后可多分利润;企业投入运营后,高价从境外关联企业购买原材料和半成品,再将生产出来的产品以低价销售给境外关联公司,然后由境外关联公司将产品以正常价格销售给无关联企业,获取高额利润。当国外所得税税率低于我国时,上述转让定价的运用使跨国企业整体税负降低。

二、对策建议

1.国家宏观调整外资产业的投向

加入WTO以来,我国利用外资的产业投向应进行工业、服务业、农业平衡性的调整。具体来讲,首先,应引导外资加大对第一、三产业的投资力度,相对降低对工业的投资比重。特别是农业,应改善投资环境,加大政策优惠力度,拓宽引资渠道与方式,培育和发展一批大型农业企业集团,提高同外商合作的能力。其次,引导外资投向基础产业。积极引导外商投资基础产业是我国产业结构调整的重要内容。可采用信贷、利率、税收减免、加速折旧等经济政策手段,加大外资在我国基础产业上的回报速度和利益,调动外资的积极性。再次,引导外资投向技术密集型产业和一些薄弱的第三产业,相应减少一般加工工业的投资。

2.调整利用外资的区域投向

外商企业作为经济活动中的微观个体,具有投资盲目性,这就需要国家对其进行宏观调控。同时,由于各地方政府的引资目标多元化,有时在引资时重数量而不重质量,盲目地引进了一些不适台本地区经济发展需要的外资,国家必须通过各种经济手段甚至利用行政手段对地方政府盲目引资的行为进行控制。另外,外商和地方政府之间存在的信息不对称,也是造成我国外资区域结构不合理的原因之一,国家应该在宏观层面上加以引导。

一方面,要继续发挥东部地区对外开放、利用外资的优势,积极鼓励东部地区发展资本密集型、技术密集型和出口型产品。

另一方面,要大力引导和鼓励外资投向中西部、东北部地区,参与正在实施的西部开发和即将实施的东北部开放战略。

3.调整利用外资的方式

由目前的合资、合作、独资为主的方式转变为三资、扩股、兼并收购、证券投资、对外借款等多种方式。而且必须在发展和改善三资企业等方式的同时,采用多种引资方式,特别是利用国际上流行的收购与兼并方式。大力发展投资并购,投资并购可以通过参股、收购和股权置换、相互持股等多种方式进行。对中国来说,需要着力推进外商的并购重组,以优化产业结构,特别是解决东部地区重复建设现象严重的问题。为更多地吸引外商参与国有企业资产重组和并购,我国应重视完善企业并购环境。首先应加快制定跨国购并方面的法规,以保证外资并购国有企业的有序进行。其次,抓紧培育资本市场并健全相应机制,保证资金运作安全有效。再次,加强对外商购并中国有资产评估的规范和监督。

4.坚持独立自主,努力提升创新能力

我国外商直接投资政策应坚持两条腿走路的方针。只有国内企业的强大,才可能使外商投资企业使用更先进的技术也只有国内企业的强大,才能够真正发挥外商投资企业的作用。国内外许多案例表明,国内有与跨国公司相竞争的企业,跨国公司才会转移先进技术,也才会以合理的价格出售产品。坚持独立自主、自主创新,就是要求我国培养自己的跨国企业,拥有自己的独立品牌。只有这样,我国才能够在任何情况下,抵御别国的封锁和控制。历史的事实一再说明,将希望寄托于以盈利为目的、受政治制约的跨国公司是不现实的。

5.调整利用外资的目标

利用外资的目标应该注重在利用外资数量增长的基础上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效益。可以建立一个科学的外资质量评估体系,依据质量评估体系中的标准对引进的外资进行检查、对照、分析、评价,以判断出外资质量的优劣。在利用外资过程中必须正确处理利用外资的规模、结构、效益的关系。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必须将引进外资与促进产业与结构升级、提高技术水平和研发能力结合起来。加强对外资投向和市场准入管理。严格限制低水平、高耗能、高污染的外资项目进人,鼓励外商投资高技术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和环保产业,参与国有企业改组改造。通过转变政府职能、完善制度建设,发挥政府在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供给方面的功能,以有效的激励机制鼓励本土企业迅速增强自主研发技术能力。

6.实施创新发展战略,培育我国所有权优势产业和跨国公司

企业自主创新为主的技术进步路径,对于调整我国产业结构与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具有重要意义,我国必须把技术进步的主要立足点由一段时期以来依赖国外技术逐步转移到开放型自主创新上来。在引进外资充分利用国外技术资源的同时,应努力培育本国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业,增强我国企业开拓国外市场的竞争力。只有这样,才能打破国际技术垄断,提高自己在经济全球化和国际分工中掌握发展的主动权。我国应将自主创新与引进先进技术、吸收和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相结合。具体说来,大体通过以下途径实现

(1)加大R&D投资力度,增强企业技术创新能力。通过企业自主创新和联合攻关,获得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技术和所有权优势,从而为企业提升国际竞争力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

(2)加强与跨国公司的技术交流与合作,通过学习提高自身的技术创新能力。跨国公司在华R&D,为中国企业近距离向跨国公司学习提供了难得的机会。通过学习、模仿和吸收跨国公司先进技术,充分利用和承接其技术外溢效应,转化为自身的技术能力。在与跨国公司的竞争中,大力提升内资企业的技术水平。

7.实施外商直接投资产业准入政策,保障我国产业竞争力安全

从目前情况看,为确保我国产业竞争力安全,我国应当修改与跨国公司博弈对局,以改变跨国公司在我国直接投资的占优战略,适当提高外资在制造业等领域的“门槛”,支持外商直接投资进入劣势工业群,在并购的基础上资源重组,创造规模经济,促进劣势工业部门的竞争力再生。根本的还在于,在目前外商直接投资工业参与水平大。要努力培育自主创新能力,增强我国主导工业的核心竞争力,规避我国工业结构竞争力的安全隐患。

8.重新设计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引导外资合理布局

目前我国对外开放已经进入新的阶段,我国应当积极借鉴先进

经验,重新设计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使其真正发挥引导作用,实现外资的合理布局。我国可以借鉴APEC的做法,突出行业优惠。APEC国家大多数实行有选择的税收优惠,选择的条件有所不同。如印尼实行的是区别不同行业给予减免税,规定在国家指定的行业投资新建的外资企业可免税10年,如这些企业建在特定的地区还可以增加2年免税。新加坡规定,对外资企业符合政府经济发展需要的,其固定资本支出经批准可给子50%的投资抵扣。今后我国需大力发展的行业有农业、水利、能源、交通、通讯等。在税制设计时,应在WTO规则允许的范围内,给予这些行业以更多的税收优惠;而对于一般制造业,与国内企业一视同仁即可。

9.完善我国转移定价税制,打击偷逃税活动

我国应该学习和借鉴国际上的先进的立法经验和成果,进一步完善我国的转移定价税制。比如以比较利润法作为现行的比较价格法的补充、改现行的事后调整为事先调整并实行定价预约协议制度、对关联企业进行扩大化的解释等。

为了强化我国的税收征管体制以保证我国的税收,我们在制定并完善转移定价税制的同时还应注意加强与其他国家在防范逃避税收方面的国际合作,如建立、扩大与外国税务部门的协作关系,积极签订税收协定,广泛地交换税收情报,以便共同打击国际偷逃税活动。

10.做好人力资源整合,防范失业危机发生

当企业实施并购导致出现失业现象时,无论是并购方还是被并购方都必须做好充分的思想准备,积极妥善地做好人力资源整合,防范失业危机的发生。可以建立相关处理小组,从文化、人力资源管理模式、法律法规的要求三方面审视并购方案。全面沟通增加并购透明度。迅速加强对并购涉及的岗位员工的培训。通过帮助员工转岗及遭遇裁员的心理调适工作,提供压力减少及情绪转变的心理辅导。帮助失业人员做出阴影,尽快走上新的工作岗位。

11.保持外资适度规模

外资适度规模是由经济发展对利用外资的客观需要、国内实际吸收外资的能力以及偿债能力这三个因素共同决定的。适度规模的外资,既能够缓解国内资本的短缺,弥补发展中国家的储蓄缺口、外汇缺口及要素缺口,也有利于国内资源的动员与配置,且不会使受资国发生偿债困难。所以,我国在利用外资的过程中,应保持外资适度规模,减少对外资的技术依赖性,积极发展本国产业,防止外商垄断市场,影响国内企业的发展和政府控制力甚至国家安全}防止因利用外资不慎而造成经济发展倒退或通货膨胀等不良后果。

第6篇:外商直接投资案例范文

关键词:利用外资地方经济发展

前言

外商投资的主要作用是带动地方经济发展,促进东道国国家的城市化发展速度,提高东道国的城市发展竞争力,加强外商资本注入可以有效的保障我国地方经济发展速度,通过资源和地域性的优势作为交换,达到促进我国地方经济快速发展的要求,在发展过程中对于技术的学习需要时间,对于管理方式的学习需要时间,外商投资对于东道国来说是一个学习的过程和发展的过程,对于外国资本持有者和国家而言是对外扩张的开始和基础,双方可以达成共赢的模式,所以外商投资是开展经济发展的捷径。我国外商投资截至“十一五”期间我国实际利用外商直接投资达到 4200 亿美元,每年都保持在 800―1000 亿美元左右的高水平,我国目前已成为吸收外商投资大国。但是,当我国快速发展地方经济,扩大招商引资的规模的同时很多问题也渐渐的浮出水面,我们不得不重新思考外商投资的作用和影响,重新定位招商引资的优势,我们不是一个蓄水池不能将大量的资本流动固定在一个国家内部,而且这些资本进入我国带来的影响是否会导致我国经济体整体的变化,这些是要考虑的因素,例如我国很多企业与外国企业合作时,在资本引入方面表现的很积极,却没有考虑到国外商家的真实意图,导致了后期的损失大大超过引入的资本,损失了资源,让外国企业钻取法律空档,赚取了超额利润。我们要好好反省,文中作者提出几个观点,并加以论证。

一、我国引用外资发展的概况分析

我国商务部一直对外商投资额度的变化很关注,并且在每年都派出专门人员进行数据收集和调查,商务部在2011年7月24日统计数字显示,今年前7月,我国全国外商投资新设立企业15600多家,同比增长7.89%;实际使用外资金额691.87亿美元,同比增长18.57%。7月当月,全国实际使用外资金额82.97亿美元,同比增长19.83%。2011年的前7月,我国境内投资者共对全球117个国家和地区的2169家境外企业进行了直接投资,累计实现非金融类对外直接投资276.3亿美元,同比增长3.3%。以并购方式实现的直接投资92亿美元,占同期投资总额的33.3%。未来我国还会将外国合法化的人民币投资带入大陆,允许外境的人民币投资在大陆本土开展商业活动,这些条件不仅仅针对国外的投资者,也针对港、澳、台、的投资者,面向多级和高级的投资领域拓宽投资渠道。

二、外商投资管理中的问题分析

(一)权限分配不合理,后期问题频发

我国外商投资过程中存在很多投资者与合作者的权限划分不清现象,我国礼县境内,黄金矿资源区域是与澳洲的陇金和陇澳两家公司合作开发的,但是这两家公司占据了黄金矿资源的开发权却不一次性实质开发,在初期就是因为合同签署的漏洞问题,而导致了这个问题的产生,合同中只是规定了前期的资本引入,而没有在后期规定权限的具体归属,而且在合同中也没有制定相关的限制性条款,澳方这是钻了这方面的空子,目前中方除了不办理采矿证、不进行探矿证年检外,在没有实质性的惩治措施。通过分析这个案例可以看出我国外商投资的权限分配存在系统性安排的问题,对后期的隐患考虑不足。

(二)外商投资结构变化引发的资本流动风险

随着外商间接投资比重的上升,利用外资风险则逐渐体现为流动性风险,流动性风险表现在对外借款以外国商业银行贷款为主,会使借款利率相对提高,而且短期借款的比例也将上升,从而使对外借款的流动性增强,极易受国际市场行情、利率、汇率等敏感因素变动的影响。当外国投资者预 期固定汇率或稳定的汇率将出现大幅贬值,或预期投资所在国将出现高通货膨胀或 出现利率大幅下降,从而增加其套利成本或降低其金融财富实际价值时,就会突然中止资本流入或改变资本流向,将资本投向利率更高的国家。特别是加入WTO后,外国商业银行被允许进入国内开展各种业务,对国内各种政策变动的敏感性加强,一旦国内出现政策不稳定和经济波动,外国商业银行就会立即采取相应的措施使原 有的资本尽快收回并撤离,甚至在撤离时还会带动国内资金外逃,从而会严重打击国内金融市场,导致金融风险。

(三)外商投资导致对外资依赖程度提高

据测算,截至2003年底,我国的FDI存量已经超过5000亿美元,占中国GDP的比重超过40%,大大高于发达国家和亚洲国家及地区。对外商投资的依赖程度加强是对我国资本和地方经济体制的最大影响,如果我国地方经济发展过度依赖外资,那么就会引起我国地方经济发展的不平衡,面对我国经济发展的需求大量增加,需要提高自主对资本的掌控能力。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经济的持续发展,尤其是加入WTO后,外商投资在总量上保持继续增长的同时,在结构上将会有重大调整,利用外资的形式将出现新的特征。目前,我国外商投资都是引入资本后对管理资源的合理化运用产生问题,而且对外商的权限分配上不明确导致了后期资本的方向性问题,尤其是针对外商投资引入的规模无法进行控制,外商投资的规模过大会引起地区的资金流动性过大,地区资本的投资额度过低会导致地方经济开发的失败,导致最终失败投资的后果。

三、外商投资管理需要加强的改革措施

(一)建立健全管理机制,合理分配权限

我国开展外商投资扩大经济规模,增强地方经济发展的同时应该建立健全管理机制,增强外商投资发展的合法性和科学性,提高外商投资的安全性和科学性。针对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要善于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建立健全机制的有效途径可以表现为合同的合理性设置,要加强合同的合理化和科学化,提高合同的可操作性,尤其是关注后期的发展中如何选择合适的权限分配,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视同境外投资者,其境内投资应当遵守外商投资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按有关规定做好上述企业的审核管理,加强工商、外汇等部门的沟通与合作。

(二)通过税率来调控各种形式外资的流向

在外商投资时利用合理化的管理方式加强外商投资的安全性和准确性,对于以利润和股息、红利等形式的资 本外流,可以采用累进税形式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其它形式的资本流出,可规定资本流出的规模,超过规模的部分必须缴税。对不同的外资流入实行不同的政策引导,以外商直接投资形式流入的外资,仍可按不同的行业给子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而以证券投资形式流入的外资,则可根据需要按不同时期采取不同的税收政策。例如,智利在1992年3月时将商业银行的外币存款和借款的准备金要求由1月的 20%提高到30%,并且使其随外币存款和借款期限的增加而降低,从而使智利在席 卷拉美的金融危机中受到的影响最小,而且很短暂。

(三)加强资本的可操作性,防止过度依赖外资

近两年来,我国实际利用外商直接投资均超过500亿美元,已成为全球最大的外国直接投资(FDI)流入国之一。在FDI对国民经济的积极作用日见扩大的同时,中国经济对FDI的依赖过重已是事实。加强资本的可操作性是为了防止我国地方投资和外商投资额度的扩大,大量热钱流入带来的不一定是经济繁荣,为了防止热钱对经济体制造成的冲击,提高资本操作性非常重要。通过公开市场操作对资本流入实施一定的政策干预,达到控制外资流向和调整外资期限结构的目的。我国加强对资本的控制可以有效的根据我国的发展概况分析如何选择途径开展外资引进,如果可以提高外资管理水平,就加强了一定范围内对外资额度的掌控能力,提高了外资带动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将我国对外国资本的依赖程度降低到最小。

结束语

上世纪90年代以来,外商投资企业在国内市场上逐渐显露出强大的竞争优势。它们凭借雄厚的资金、技术实力和中国政府的优惠政策,采取“先占市场再寻求最大利润”的策略,集中力量于流通领域,强力挤占中国市场,甚至导致对国内某些市场的垄断,严重影响了中国企业的健康发展。我们要正确理解外商投资带来的益处,也要详细了解外商投资所带来的问题,我们要清楚的掌握外商投资的合理性和科学性,自主探索出一条符合我国发展国情的外商投资方式,促进我国经济发展与建设。

参考文献:

[1]李伟.关于外商投资管理工作的相关问题.《现代焊接》 2011年第5期51页

[2]郝红梅.我国外商投资管理体制的改革与完善.《中国经贸导刊》2010年10.87页

第7篇:外商直接投资案例范文

关键词:直接投资;投资环境;投资风险

中图分类号:F1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29-0173-03

一、中国对哈投资概况及两国合作前景

(一)投资概况

据哈萨克斯坦央行统计,1993—2011年,该国吸引FDI(外国直接投资引资)累计1 466.33亿美元,年平均引资增幅为29.3%;2011年,该国吸引的FDI达到198.5亿美元,约占当年GDP的11.9%。

1993—2011年,哈萨克斯坦吸引来自中国的FDI累计57.51亿美元,占同期引进外资总额的3.5%。中国在对哈投资的国家中排名第八。2011年,哈萨克斯坦自中国引进的直接投资额为11.618亿美元,比2010年增长30.7%,占当年投资总额的5.8%,是中国对哈累计投资总额的20.2%,增幅明显。

在哈外资具有以下特点:(1)投资领域单一。外资流入的领域主要集中于采矿业(占比30.6%)、地质勘探业(占比38.7%)及原材料加工业(占比10.5%)领域,非资源领域外资引进率较低(商业5%、金融业4.88%、建筑业2.27%、运输及通讯业1.63%)。(2)外资来源国相对集中。对哈投资的主要国家有荷兰、美国、英国、法国、意大利、俄罗斯和中国。排名前三的荷美英对哈的投资额占到FDI累计总额的47.08%,前十名投资国投资额则占到哈引进外资总额的76.32%。(3)投资的结构不断发生变化。俄罗斯因关税同盟而加大了对哈投资,中国近年对哈投资的增速也在加大,各国对哈的非资源领域的投资同样在不断加大。

(二)中哈两国合作前景

2011年6月13日,中哈两国首脑发表声明,宣称双方将进一步发挥双边合作和经济互补的优势,提出了将双边贸易额在2015年提高到400亿美元的目标。双方将继续重视在能源领域的合作,开展非资源经济领域合作,加强投资合作。双方在交通运输、高科技、技术密集型和节能、农业、医疗卫生等领域方面的交流与合作也是未来双边合作的重点。

二、投资管理体制及投资限制

(一)哈萨克斯坦投资合作市场准入规定

该国于2003年颁布了新的《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外商投资法》,鼓励外商向非资源领域的投资。在建筑业、银行业、保险业、矿产投资及土地领域中,哈萨克斯坦对外资所占比例有一定限制。其《投资法》规定,外国投资企业可以以经济合作公司、股份公司以及其他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允许的形式建立。外国法人或公民可根据需要注册三种企业形式:外国公司的分公司、代表处或哈萨克斯坦法人实体。

(二)税收体系及管理制度

2008年,为应对全球金融危机,哈萨克斯坦对税种和税率进行了调整,减轻了非原料领域税负,增加原料领域税收,给予中小企业较多优惠措施。该国的税收制度遵循属地原则,依据纳税人的所得是否来源于该国境内来确定其纳税义务。总体而言,哈萨克斯坦企业的税负较轻。在福布斯的2009年全球税负痛苦指数排名中,哈萨克斯坦位列第54,在独联体国家中具有明显的优势。

(三) 投资规定与限制

1.通讯业。哈萨克斯坦的《通讯法》规定,经营电视和无线广播规划设计、国家及国际通讯干线的建设、通讯网和通讯线路的技术维护等项目,以及通讯领域其他项目的生产和服务时,必须获得本国政府的许可,该国政府在处理这类许可申请时,可以以维护国家安全为由予以拒绝。

2.建筑业。哈萨克斯坦《建筑法》规定,外国投资者可以以合资企业的形式进入哈国建筑业,但外资在建筑合资企业中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49%。

3.银行业。哈萨克斯坦规定,外资银行的资本份额不得超过国内所有银行总资本的25%。外资银行的监事会中必须至少有1名具有3年以上银行工作经验的本国公民,并且必须有至少70%以上的员工为哈国公民。

4.保险业。哈萨克斯坦规定,所有合资非人寿保险公司的总资本份额不得超过哈国内非人寿保险市场总资本的25%;合资人寿保险公司的总资本份额不得超过人寿保险市场总资本的50%。

5.矿产资源。哈萨克斯坦《矿产法》规定,企业在转让矿产开发权或出卖股份时,哈国能源和矿产资源部有权拒绝发放许可证。哈国可以优先购买矿产开发企业所转让的开发权或股份,以及能对该企业直接或间接做出决策影响的企业所转让的开发权或股份。

6.土地。哈萨克斯坦2003年颁布的《土地法》规定,本国公民可以私人拥有农业用地、工业用地、商业用地和住宅用地,但是外国个人和企业只能租用土地,且期限不得超过10年。

7.证券交易。哈萨克斯坦《有价证券市场法》规定,加入国际证券交易所联合会证交所的成员及拥有哈全权机构颁发的从事经济业务的相关许可证的外国法人可以参与哈证券交易。

8.环境保护。在哈投资经营的中资企业应特别关注的环保法规主要涉及以下方面:禁止在国家林场砍伐成材林;禁止违反生态保护法,包括损害及浪费自然资源、污染环境、随意丢弃生产生活垃圾和超标排放污染,必须依法进行赔偿损失;禁止油气开采企业放空燃烧;加强水体保护。

三、投资环境分析

国别投资环境评价中的指标体系主要有世界银行投资环境评价、冷热国对比法、等级尺度法等。

世界银行投资环境评价体系包括12项31个子项目。环境因素包括税收和管理、金融政策、政策稳定、通货膨胀等项目。该体系的优点在于内容全面、考核细致、重点突出;缺点则是分类不够科学、繁简不当,需要根据被评估国的文化背景进行调整。

冷热国对比法是对投资环境冷热的七大因素(政治稳定性、市场机会、经济发展与成就等)进行分析,其主要观点为投资环境越热越好。该方法指标选取笼统,忽视反映科技创新、工资成本等重要因素的指标,评价结果只有冷热两档,可比性差。

等级尺度法把投资环境划分为因素(资本抽回、外商股权、对外商的歧视和管理制度、货币稳定性、政治稳定性、给予关税保护的意愿、当地的资金可供度、近五年的通货膨胀率),按照每一种因素对评价者的重要程度,由评价者自行给出权重,划分评价等级,确定评分标准,最后评分并加总,作为对该国投资环境的总体评价。等级尺度法的优势在于能够提供一个简洁明了的量化标准,评价过程相对直观,效果也佳。不足之处在于该指标的评价因素多是关于投资政策方面,带有时代因素,与现今各国为招商引资而使投资政策基本趋同的现状有出入。鉴于等级尺度法的特点,本文选择该方法对哈国的投资环境进行评价。

表中所有项最高分总分为100分,最低分总分为8分。当一个国家的投资环境总分≥90时,可以认为该国拥有极为成熟的投资环境。哈萨克斯坦84分的总分表示该国的投资环境被大多数投资者认可,但并不十分令人满意。鉴于哈国正经历一个经济高速发展的过程,我们相信哈国的投资环境亦会日臻成熟。

哈国投资环境的优点有:法律对外来投资不存在歧视、国内政治经济形势良好、货币汇率稳定等。影响外国对哈直接投资的负面因素是:部分法律法规不够健全、基础设施建设不足、政府在招商引资方面欠缺经验和热情、许可证办理困难、税费种类繁多、官员严重、当地部分企业不讲信誉、专业劳动力匮乏等。

四、对哈直接投资风险分析

通常,国家风险可以分为政治风险、法律风险、跨文化风险、外汇风险和技术风险五类。本文对哈萨克斯坦国家风险进行全面分析,旨在指出通常的潜在风险。企业在参考本文观点的同时,还应该结合自身投资方向和业务特点来决定投资规划。

(一)政治风险:中

哈萨克斯坦政局稳定,总统纳扎尔巴耶夫国内支持率很高,多年来中国保持友好的外交关系。可以预见,在纳扎尔巴耶夫的任期之内,哈萨克斯坦对中国的官方态度将继续保持友善。主要政治风险为政策变动的风险。诸如关税、经济政策、产业政策等方面不确定因素给直接投资带来的风险虽然不大,但是依然不可忽视。建议中方企业在双方签订具体领域的合作、贸易及投资的框架文件之前,与哈国工商、税务、海关等政府部门积极沟通,及时发现潜在风险。

(二)法律风险:中

哈萨克斯坦法律体系较为完备,但在外商直接投资方面的法律规定仍然存在某些不完备之处。例如,《土地法》规定,外国法人只能享有土地不超过10年的有偿使用权,而《投资法》则规定外国法人可以享有长期(49年以内)的土地有偿使用权。同时,其国内的执法部门有时存在执法不严,歧视外商或不作为的情况。

建议中方投资企业提前与当地政府签订协议,明确法律规定的模糊或者矛盾的因素;同时,与当地政府和执法部门保持良好的关系。必要时应向中国外事部门寻求法律援助,通过外事部门与哈方政府及执法部门交涉,以保证自己的权益。对于涉及土地、油气资源、金属矿藏的投资而言,有关进入及退出机制、价格、进出口管制、国有化等方面的法律风险尤其值得注意。

(三)跨文化风险:较高

哈萨克族信奉伊斯兰教,与中国人在文化、习俗与价值观上差异较大。一般民众对中国的态度远不如官方,对中国人不友好的行为时常发生。即使是政府部门,对于涉及土地、矿产或基础设施等敏感因素的外国投资也通常持谨慎态度。在劳动中,哈萨克斯坦劳动者与中国劳动者的工作习惯也有不同,工会及其他劳动者权益组织的影响较大。由于严格的外国劳动力准入制度,中国的直接投资企业的管理部门应学会尊重当地劳动者的信仰、习俗与劳动制度。如果企业采用中国国内粗放式、高压式的管理模式,就会与当地劳动者发生矛盾而被当地群众仇视,最严重的情况下企业将陷入无工可用的境地。此外,企业亦有必要谨慎对待当地工会、媒体。

(四)外汇风险:低

哈国近几年经济增长较快,货币汇率稳定,利率与通货膨胀率均维持在较优水平。标准普尔2011年11月将哈萨克斯坦的国家展望评级定为“稳定”,长期信用评级由“BBB”上调至“BBB+”。

(五)技术风险:低

哈萨克斯坦在科研上并无优势,外商投资主要集中于能源、矿产等领域,鲜有涉足高科技领域的案例。通常情况下,投资者都是利用自身的技术结合当地资源设立企业,因此,技术风险近似于无。

五、结论

任何投资都是机遇与风险并存。总体而言,对哈萨克斯坦进行直接投资的风险类似于其他新兴市场,但跨文化风险相对其他国家较高。企业应当积极探索潜在的风险,进行风险防范与风险控制。近年来,许多对外投资因为投资者缺乏对当地法律法规、风俗习惯及当地民众的了解与尊重而以失败告终,这些案例应成为中国企业对哈国投资的前车之鉴。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EB/OL].http:///index.shtml.2012-5-28.

第8篇:外商直接投资案例范文

[关键词] 外国直接投资(FDI) 技术外溢 吸收能力

一、引言

作为国际资本流动的主要形式,外国直接投资(FDI)对东道国经济发展影响一直受到各国经济学家的重视。FDI的技术外溢效应是指通过技术的非自愿扩散,促进东道国技术水平和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利用FDI的技术外溢效应提升本国企业的技术水平,是我国“以市场换技术”引资政策的重要依据。然而,改革开放30年来的实践表明,FDI的技术外溢效应的发挥需要一系列的前提条件,因此,必须对FDI的技术外溢的实现途径、发展机制和影响因素进行深入研究。对FDI技术外溢问题的研究,目前已成为理论界和实业界的一个热点。MacDougall(1960)第一次明确提出东道国的技术外溢效应问题,并且认为技术外溢是指技术提供方非自愿地提供技术给受让方的而技术提供方享受不到回报的行为。Magnus Blomstrom和AKokko(1996)指出,FDI技术外溢效应是指外资企业的进入使得东道国本土企业有可能获得劳动生产率方面的进步。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国内有关FDI技术外溢对我国技术进步作用的研究正方兴未艾。

二、FDI技术外溢效应的存在性研究

有关FDI技术外溢效应存在性的研究始于20世纪60年代,到90年代逐渐成熟,21世纪又有新的发展。众多学者利用各国截面、时序数据或平行数据对FDI技术外溢进行了实证检验,结果发现流入发达国家的FDI对东道国企业普遍存在技术外溢效应。但对委内瑞拉、墨西哥、印度等发展中国家的检验结果却不支持FDI技术外溢假设,或者发现FDI的技术外溢效应比较微弱、只在一定条件下成立。FDI是否带来我国的技术进步,学者之间也存在不同观点。

1.正效应

FDI能够促进创新能力,这是大多数研究的共同结论,而且无论是在企业层次上的研究,还是在产业或者国家层次上的研究,似乎都证实了这一点。从生产率提升的角度来研究FDI与我国生产率增长之间的关系的文献,几乎无一例外地认为外资对中国生产率增长的贡献为正。从我国的研究开发活动方面,由于投资国公司在我国的研究开发中心具备提高有关产品的国际竞争力,中心本身的地位及其与东道国本土的科研教学或经营实体有较密切的业务合作关系,其内部研发人员具有不断本土化趋势等优势,这些研发中心的溢出效应和外在效应(示范效应)必然会对中国企业的技术能力产生正面的影响。另外,从内生经济增长理论来看,FDI能促进内生技术溢出和技术进步,从而成为内生经济增长的重要源泉。国内实证研究结果也表明,FDI流入增长对我国经济增长和全要素生产率增长具有明显促进作用,其原因与FDI流入规模和我国的人力资本水平有关。

2.负效应或效应不明显

持此论者大多是从单纯的理论推理和现实观察中得出自己的结论的,而且往往更为看重案例分析的重要意义。中国虽然在利用FDI的同时,引进了国外相对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使中国整体技术水平得以提高,在一定程度和一定范围内起到了推进企业技术进步的作用,但作用效果并不明显。从目前研究来看,我国西部还未跨越使外资产生外溢效应的“发展门槛”,外资在该地区产生了不太显著的负效益和存在“门槛效应”。

三、FDI技术外溢影响因素研究

在对外商直接投资技术外溢做进一步研究中发现,外商直接投资的技术外溢不是自动产生的,而要受到其他因素的制约。

1.东道国的吸收能力

东道国FDI的吸收能力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1)在人力资本方面,跨国公司的先进技术要在发展中国家得到应用必须要求东道国具备充足的人力资本,否则东道国对跨国公司先进技术的接受和运用将会受限;(2)在学习能力方面,认为外商直接投资技术外溢的有效程度取决于东道国“干中学”的能力和经验的积累;(3)在尝新利益分配方面,跨国公司的技术外溢效应使得创新在东道国变得有利可图;(4)在技术差距方面,国际直接投资对东道国的技术溢出效应主要取决于投资国和东道国之间的技术差异,相对于技术较落后的东道国来说,技术转移对技术较先进的东道国经济增长的正面效益要来得小。

2.技术外溢的空间约束特征。

跨国公司在东道国购买的中间品份额明显受公司总部与其在东道国的工厂距离的影响,在罗马尼亚,来自美国、亚洲的投资者其垂直溢出程度高于欧洲的跨国公司,因为前者的投资国离罗马尼亚更远,另外包括部分外国投资者母国而不是全部国家的优惠贸易安排,很可能影响跨国公司的资源模式。例如,由于罗马尼亚与欧盟签署了联盟条约,其关税对从欧盟进口产品与从美国、日本进口产品明显不同。

3.股权比例对外国直接投资技术外溢程度的影响

另一个影响FDI企业对东道国企业技术扩散的因素是合资企业中外资子公司所占的股份的多少。普遍认为本国企业的参与会使跨国公司的产权知识外泻从而利于技术外溢,因此,许多国家限制外资所有权份额并要求跨国公司以合资形式进入。大量的实证研究证明了股权比例与FDI技术外溢程度之间确实存在关联性。

四、FDI技术外溢研究存在的问题

目前研究存在着以下局限:

1.绝大多数实证研究为混合研究或部门研究,无法正确评估技术外溢,并且与面板数据相比,采用横截面数据无法准确和清晰地判断技术外溢。除此之外,数据的缺失、样本的有限、多假定条件的计量模型和统计方法等,也是影响研究结论的重要原因。

2.在理论上比较容易找到存在技术外溢的支持性证据,但是来自于计量经济学上的定量支持性证据相对有限。

3.多数侧重人力资本和东道国技术水平对外商直接投资技术外溢的影响,而很少考虑到外国际贸易政策体制对其的影响,因此显得不够完善。

4.大多数学者没有区分外商直接投资对东道国技术进步的促进是通过直接效应还是间接效应,直接效应是指外资相对内资具有的生产率优势,而间接效应是指外资对国内的技术外溢。

五、促进FDI技术外溢研究的建议

综上所述,FDI技术外溢研究是一个复杂的系统问题。外溢程度和外溢路径具有明显的国别差异性;结合我国外资独资化浪潮不断高涨的背景,在未来可采取以下措施:

1.若干年来,盛行于我国的“两头在外、三来一补”的贸易方式和引资方式,具有“飞地”效应,与我国当地企业在产品、技术、要素等方面联系不强,属于国际市场取向型。根据上述理论可以推出,此类FDI的技术外溢是微弱的,甚至根本不存在。该类外资对我国产业结构的升级和优化、本土企业技术创新的促进作用不可高估。因此,在新的环境下,我国应该调整外资优惠政策和引资策略。

2.改善区域技术扩散不平衡现状,加强技术外溢在区域间的扩散。根据外商在我国直接投资具有明显的空间非均衡分布特点,同时根据我国区域经济特点,首先,让技术水平较高的内资企业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带动内地企业发展,由国内大企业集团和经济欠发达地区政府合作,通过纵向合作对上游和下游企业进行渗透等;其次,由于东南沿海一带的外商己达到一定规模,但工资却不断攀升,与中西部相比,其劳动力成本优势已不太明显,而周边的发展中国家如越南、老挝等国家的劳动力成本却很低廉,并且在大量吸引外资,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外商投资的选择,因此我国政府部门要尽量引导外商向内地进行产业转移,以充分利用当地更为廉价的劳动力成本和更为丰富的自然资源;或者通过税收等财政方面的优惠政策来引导外企向内地扩展市场,建立分支机构,并在交通运输、邮电通讯等方面加强配套基础设施的建设。最后,还要努力改变内地的等、靠、要等落后观念、提高劳动力素质、减少劳动力交易成本和区域间的流动成本。

3.加大教育研发投入,提高自身的吸收能力。首先要建立以企业为主导的产学研联合的科技开发机制。据不完全统计,我国高校及其附属科研机构拥有我国70%的高新技术成果,是技术创新的重要支撑。但是,长期以来我国政府出资,科研机构出成果,而企业生产的“一分为二”的体制,使大量的科研成果没有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也影响了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为此,要建立政府支持和引导下的以企业为主导的产学研合作模式,使大量的技术成果得以开发和应用,并使技术创新更有针对性。其次,要加大R&D投入。我国&RD经费投入严重不足,90年代R&D投入占GDP经费比重平均为0.63%,远远小于发达国家的1.5%的最低标准,制约了企业技术创新的能力。因此,在今后要拓宽资金来源渠道,大力吸引企业和民间团体的R&D投入,调整有限经费的产业配置格局,加大高技术产业、支柱产业R&D资金注入比例。

4.加强我国企业的人才吸引力。我国现在面临的问题是优秀的人才不断地从国内企业流向外资企业,这极大地损害了内资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企业的竞争,实质上就是人才的竞争,留不住人才的企业,最终就不能在市场中生存。

参考文献:

[1]毛日 魏 浩:所有权特征、技术密集度与FDI技术效率外溢[J].管理世界,2007(10):31~40

第9篇:外商直接投资案例范文

[关键词]出境旅游;国际收支;外汇储备

关于出境旅游的发展,有一种很有影响的观点认为:在当前我国国际收支平衡账户顺差巨大、外汇储备已经达到1.5万亿美元(2007年末)的前提下,国际旅游业的逆差有助于平衡外汇账户、减少贸易摩擦、减缓人民币升值压力,因此,应制定大力发展出境旅游的政策。论者并常引用日本出境旅游发展经验作为佐证。本文认为,是否适宜用发展出境旅游的方式来平衡国际收支,不能简单地看外汇储备的多少,而应该同时考虑外汇储备的构成和性质,并在此基础上结合出境旅游自身的发展状况进行分析;盲目地比照日本经验,得出的只能是错误甚至有害的结论。基于上述考虑,本文将从我国外汇储备的构成和性质、我国出境旅游规模、中日出境旅游发展背景比较等3个方面,来论证在当前阶段我国不宜将发展出境旅游作为一种平衡国际收支的方式。

一、从外汇储备构成和性质看大力发展出境旅游的不合理性

(一)我国外汇储备的基本构成

1、经常项目顺差、资本和金融项目顺差均是我国外汇储备的重要来源

粗略地,外汇储备的变动可以等同于储备资产的变动。根据国际收支平衡表,主要差额项目满足下述关系:经常项目差额+资本和金融项目差额+储备资产变动额+误差与遗漏=0。移项即得:储备资产变动额=-(经常项目差额+资本和金融项目差额+误差与遗漏)。从上式可以看出,在误差遗漏项不大的情况下,储备资产变动或外汇储备变动可近似看作由经常项目差额与资本和金融项目差额决定。由经常项目顺差形成的外汇储备称作债权性外汇储备,由资本项目和金融顺差形成的外汇储备称作债务性外汇储备。

经常项目顺差、资本和金融项目顺差均是我国外汇储备的重要来源。分年份来看,如表1所示,我国储备资产的增加在前期主要来源于资本和金融项目顺差,后期主要来源于经常项目顺差。

从各项差额的累计额来看,自1990年以来的17年,经常项目累计差额占外汇储备累计增加额比重为0.7,而资本和金融项目差额占总顺差比重为0.4。即使考虑到净误差与遗漏项累计额的影响,结论同样不变,即经常项目差额占外汇储备变动比例高于资本和金融项目差额,但后者也占有相当比例。如果考察各项差额的累计额在国际收支总差额中的比例,也可以得到类似的结论。

2、货物贸易顺差是经常项目顺差的主要来源

卢锋通过经常项目平衡和进出口贸易平衡相关系数及两者长期趋势的比较,认为货物贸易平衡变动对我国经常项目具有最大的影响。事实上,从1990年到2007年的18年间,货物贸易顺差占经常项目顺差的比重只有3年在80%以下。而计算这18年的累计货物贸易差额与累计经常项目差额之比,则发现,比例高达98%。

而且,进一步分析货物贸易顺差的来源,还可以得出:第一,从贸易形式来看,加工贸易是货物贸易顺差的主要来源,从1978年到2005年,加工贸易累计顺差6660亿美元,非加工贸易累计逆差3100亿美元;第二,从出口产品类型来看,纺织品、服装和机电产品是货物贸易顺差的主要来源,据海关统计,2007年机电产品顺差额为2021.9亿美元,纺织品和服装顺差额为1525.7亿美元,而整个货物贸易顺差额仅为2622.0亿美元;第三,从出口企业性质来看,民营和外资企业是贸易顺差的主要来源,2006年外资企业顺差额为912.1亿美元,民营企业顺差额为1190.3亿美元,而国有企业为逆差,逆差额为339亿美元。

3、外商直接投资是资本和金融项目顺差的主要来源

我国的资本和金融项目的变动很大程度上受到外商直接投资的制约。因为在我国的国际收支表中,外商投资是直接投资顺差的主要来源项,而直接投资又在整个资本和金融项目中占有重要地位。具体从数据来看,自1999到2006年18年间,除1994年外商直接投资额小于当年直接投资顺差,在其余年份,外商直接投资均是直接投资一项的唯一正贡献子项目。而考察这18年直接投资顺差与资本和金融项目顺差的比值,可以发现,有10年在100%以上。若考察这18年的累计数据,同样说明,外商直接投资是资本和金融项目顺差的主要来源。

4、外汇储备中包含了国际热钱

自2004年起,中国外汇储备每年以2000亿美元以上的数额增加,2007年外汇储备增加额更是达到史无前例的4619亿美元。但需要注意的是,中国正处于特殊经济发展时期。近年人民币面临巨大升值压力,美元一再降息,美国经济由于次贷危机正处于阴影之中,因而中国作为最大的增长经济体对外资显示出无可匹敌的吸引力。由于中国监管方面体制不够完善,外资得以通过种种渠道变相进入中国,投机获利。

(二)从外汇储备构成和性质看大力发展出境旅游的不合理性

1、从货物贸易顺差构成和性质看大力发展出境旅游的不合理性

(1)加工贸易处在价值链的低端,顺差来源于低廉的工资率

虽然我国加工贸易发展很快,但总体而言,加工环节主要仍集中在最终产品的组装和低端零部件的配套生产方面,处于全球价值链的低端。我国企业从中只能获得很少的加工费,有的企业为了抢业务,纷纷降低加工费标准,更是降低了利润水平。就贸易顺差重要来源——纺织品服装的生产而言,典型案例足以说明这一点。在浙江宁波的一家大型纺织企业里,生产一件衬衫要经过70多道工序,平均成本为7.5美元,每件衬衫的平均出口离岸价为8美元。这些物美价廉、款式多样的衬衫在离开中国后,价格一路飙升。当它们在美国各地的零售网点与消费者见面时,身价已经涨至30美元到40美元一件,数倍于美国进口商从中国的采购价。而且,为满足出口需要,中国纺织品企业每年需要从国外大量进口棉花、面料和先进的纺织设备。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专家赵玉敏说,在整个利益链中,中国纺织品制造商只有10%的利润,90%的利润都属于品牌拥有者、批发商、分销商、零售商等各个环节。

加工贸易的顺差来自数千万就业者的辛勤劳动。几年前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课题组的一个调查表明,我国加工贸易从业人员约为2000万~3000万人,其中,绝大多数人员是从传统的农业部门转入制造业的。另一个较新的估计是,中国加工贸易直接从业人员3000万~4000万人,约占我国第二产业就业人数的20%,加工贸易相关配套产业就业人数5000万~6000万人。

外资企业和私营企业是加工贸易顺差的主要来源企业,但是中国的劳动保护事业一直没有将它们纳入管辖范畴,从事加工贸易的数千万人长期处于十分不利的工作环境之下。即使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继出台之后的今日,控诉外资企业以及私营企业工作条件恶劣的报道也从来没有停止过,前些年的工作环境更是可想而知。实际上,根据国务院课题组的调研,加工贸易企业员工的流动性很强,90%以上的企业存在员工流出,这也从一个侧面说明加工贸易企业的工作待遇并不理想。结合中国加工贸易从业人员数量,可以从就业角度推出,加工贸易的顺差是通过数千万就职于加工贸易企业的员工在并不佳的工作待遇中辛勤工作而获得的。

加工贸易的顺差来自数千万就业者的廉价劳动力,甚至还承受了众多因外贸摩擦而带来的国际压力。因而,即使由此而来的顺差再多,用这样来之不易的顺差作为资金来源来发展出境旅游——仅仅是获得景观享受——显然也是不合理的。

(2)加工贸易顺差的增长付出了税收

减收的代价

加工贸易的进出口额在我国外贸中占有半壁江山的地位,加工贸易两头在外,无论通过来料加工还是进料加工,最终产品一般销往国外,在中国境内所形成的增值部分自然构成顺差。而我国为了鼓励加工贸易发展,对加工贸易的原材料进口免税,使加工贸易进口额远低于加工贸易出口额,加工贸易顺差高速增长。所以加工贸易大量顺差的迅猛增长是以我国税收的相应减收为代价的。在看到顺差增加的同时,需要看到中国政府税收减少的一面。

(3)外资企业的顺差不能简单地看做我国的贸易顺差

我国的贸易顺差总额中有很大一部分是外国企业的顺差。从最终收入角度讲,外企顺差中的成本以及部分利润是中方的收入。但作为外汇,它们是为外企所有,并且剩余利润全部为其所有。用这样的具有不稳定性的,甚至一定程度上根本不是我国的顺差作为资金来发展出境旅游也是不合理的。

2、从外商投资顺差构成和性质看大力发展出境旅游的不合理性

首先,我国千方百计引进外商直接投资是为了发展中国经济、学习先进技术,而一旦采取出境旅游方式花去外商直接投资直接产生的顺差则明显和初衷相违背,因而是不合理的。其次,当我们急切地想用发展出境旅游来减少顺差时,还必须注意到顺差产生时的那些隐性成本。外商直接投资通过在发展中国家建厂、出口商品进而给东道国带来大量顺差,但同时,由于发展中国家人力资本水平低、总体国与发达国之间存在较大技术差距等原因,致使外商直接投资所建的一些企业污染排放严重,给东道国带来巨大的隐性环境成本。

第三,外商直接投资顺差以中国政府提供大量政策优惠为代价。外商直接投资企业建立的加工贸易企业不但获得了大量出口退税方面的优惠,而且作为外商投资企业在办公、生产设备的进口上还享受减免关税的好处。可以说,外商直接投资企业产生的顺差是以全中国的让利、甚至一定程度上的牺牲为代价,如果现在采取出境旅游的方式将这部分顺差急切地花出去显然与我们之前的政策背道而驰。

3、发展出境旅游平衡国际收支忽视了热钱对外汇储备的重大影响

发展出境旅游平衡国际收支的一个隐含前提是巨额外汇储备是坚实可靠的,但事实上涌入我国的热钱是极不稳定的。一旦出现形势逆转,这些热钱就会抽离中国,那么目前外汇储备的形势很可能发生巨大变化。

从数据来看,2007年是外汇储备大增的一年,但同样是外商直接投资大增的一年,全年外商直接投资实际金额达747.7亿美元,同比增幅达13.6%。2006年贸易顺差2177亿美元,外商直接投资实际金额为630亿美元,两者相加即2807亿美元,而外汇储备仅增加2473亿美元,说明已经存在很明显的资本外流现象了。从误差和遗漏项看,2005年和2006年别为-168和-129亿美元,由于一般把误差和遗漏项的负值看作资本的外逃,结合中国的国情,可以预见,一旦美元改变战略,开始升值,人民币升值预期逆转,外资进行有目的外流时,规模将更加巨大。

我国国际收支日趋短期化的现象也说明简单地考虑发展出境旅游有利于平衡国际收支是很危险的。因为国际收支的资金流动并非想象的那么长期稳定。从1994年到2005年上半年,以长期资金为主的国际资金流动正在被短期资金的“大进大出”所取代。2005年上半年,短期资本流入方面比例达到了79%,短期资本流出比例则达到89%,均为最高水平。

所以,在当前十分不确定的年份,需要全盘、统筹考虑外汇储备过多问题,而不能把外汇储备当作一个行将外溢的水池,任意找洞让其外漏。

二、旅游项目在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真实地位

(一)旅游项目支出本身的规模

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2007年国际收支平衡表数据,出境旅游花费为298亿美元,旅游项目顺差为74亿美元。旅游项目差额相比较3718亿美元的经常项目顺差似乎可以忽略不计。这样,前文提出的观点“出境旅游花去辛苦获得的顺差”将不再成立,当然,发展出境旅游以减少顺差、平衡国际收支的观点也同样不成立——因为如此小规模的旅游项目差额对于平衡国际收支意义不大。

但由于旅游项目中的出境旅游花费存在被低估的问题,对上述问题需要进一步探讨。根据本课题组的分析,2007年旅游项目实际逆差在308.1亿美元与432.6亿美元之间。按我们最保守的估计,2007年出境旅游已经花去经常项目顺差的10%。旅游项目的影响并非国际收支平衡表所展现的那么无足轻重。

(二)出境旅游增长可能带来的逆差规模

所谓发展出境旅游有利于平衡国际收支的说法其实暗含的政策含义是应当鼓励出境旅游,以增加出境旅游支出,用增量来起平衡国际收支的作用,而不在于强调用已有的出境旅游支出存量来平衡国际收支。但如果对入境旅游和出境旅游的未来发展趋势进行分析,我们发现,用增量来平衡国际收支并不是想象中的那么合理。旅游项目未来将产生的逆差也许会更大——远不止经常项目顺差的10%。

据我们的估计,2010年我旅游项目逆差将达到908.14亿美元。到2015年,我国旅游项目逆差将达2944.71亿美元。如果旅游逆差真的呈如此的扩大趋势,那么毫无疑问,即使考虑到经常项目的长期增长性,如此大的绝对数额已经足以说明未来旅游项目影响的重大了——旅游逆差将耗损大量的经常项目顺差。

所以,不能忽视出境旅游及旅游项目未来的真实影响。并且一旦认定出境旅游被低估,未来出境旅游是否会同入境旅游产生越来越大的差额将是一个十分关键的问题。根据我们对未来趋势的分析,发展出境旅游将使旅游项目的逆差变得举足轻重,因而发展出境旅游平衡国际收支是不合理的,甚至是危险的提法。

三、中日两国出境旅游发展背景比较

(一)中日首次出境旅游大发展背景比较

1999年以来的这几年可以说是中国出境旅游首次大发展的时期。1999年中国出境旅游人数为923.2万人,至2006年增至3452.4万人,增长了约3倍,年平均增长率为20.7%。日本出境旅游首次大发展是在1966年至1978年,12年间,日本出境旅游人数从27.5万增长至397万,增长了约13倍,年平均增长率为24.9%。从出境旅游增长速度来看,二者非常相似。本文接下来将对两国出境旅游首次大发展背后的国际收支背景进行比较。

1、经常项目顺差在日本国际收支差额中占据更重要的地位

两国在此期间国际收支顺差都增长较快,但是构成并不一样。从表3可以明显看出,1966—1978年,日本的国际收支总差额中正的部分全部来自经常项目,或者说,经常项目是日本国际收支顺差的绝对来源。因而日本的顺差是坚实的,是以债权性顺差为绝对主导的。到20世纪60年代后半期,随着日本经济高速增长,日本企业实力大大增强,国际收支状况改善,资本自由化开始取得进展,对外直接投资显著增加。截至1970年末,日本对外直接投资累计额为36亿美元,与1965年末的累计额相比,增长了约3倍。1978年,日本对外直接投资额为46亿美元,超过20世纪五六十年代的累计额。可见,日本当时的国际收支结构已经含有发达国家的迹象,即在经常项目产生顺差的同时,资本和金融项目表现为逆差。日本发展出境旅游的资金是在经常项目顺差除去相当部分资本和金融项目逆差后的资金。因而可以说,日本当时出境旅游首次大发展的国际收支结构较中国合理,从国际收支结构上看,中国现在出境旅游的发展不能参照当年的日本模式。

2、日本出口产品结构更优

在1955—1960年间,日本出口商品结构变化并不十分明显,传统的轻纺产品(包括食品、纤维制品、非金属矿物制品和其他项目)出口占有重要地位。但进入20世纪60年代以后,轻纺工业在日本的出口贸易中所占地位急剧下降,由1960年的56.2%骤减到1973年的20.6%;而重化学工业品由1960年的43.9%猛增到1973年的79.3%。相对我国这些年的出口产品结构而言,日本处于更高的价值链上。

日本的出口产品结构在这一阶段发生如此重大变化并非世界需求变化。据强永昌分析,主要原因是日本的轻纺工业劳动成本上升,国际竞争力下降所致。这和我国长期依靠廉价劳动资源、出口低附加值产品形成了明显的对照。

(二)日本“海外旅行倍增计划”缺乏可借鉴性

另一个常被参照的日本出境旅游发展经验是日本在1987年9月提出“海外旅行倍增计划”。当时主要发达国家的经常收支多出现赤字,但日本却一直保持着盈余。这一状态使日美欧之间发生的贸易摩擦增多、货币升值压力增大。为减少顺差和由此带来的贸易摩擦、实现“黑字还流”,日本在1987年9月提出了“海外旅行倍增计划”。中国目前也存在顺差增多、贸易摩擦增多、货币升值压力增大的状况。但是这一政策能否照搬,笔者认为仍然必须从国际收支背景人手进行分析。

和出境旅游首次大发展时期相似,如表4所示,在这一时期,日本国际收支顺差依然几乎全部来自经常项目差额,而资本和金融项目差额对国际收支顺差绝大多数时候为负。可见,当时日本是以大量债权性外汇储备为基础大力发展出境旅游,而如果中国现在简单模仿当时的日本,那么我们在更大程度上是以债务性外汇储备发展出境旅游,因而是不合理的。从出口产品结构来看,当时日本已经成为发达国家,处于价值链的高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