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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学艺术成就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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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学艺术成就

第1篇:文学艺术成就范文

关键词:文学艺术;移动学习;资源建设模式

中图分类号:G4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120X(2016)35-0069-02 收稿日期:2016-09-26

作者简介:吕 洁(1979―),女,陕西西安人,讲师,文学硕士,主要从事中国文学的教学与研究。

移动学习是基于现代化信息技术的数字化学习,移动学习有效地结合了移动信息技术,带给学习者随时随地学习的全新体验和感受,是远程教育的一种学习模式,目前成为被广泛关注并认可的未来学习不可或缺的一种学习模式。移动学习资源是开展移动教学活动的必要因素,也是课程的基础和前提。因此,移动学习资源建设的质量决定了移动学习质量的优劣。就现阶段而言,移动学习资源建设如火如荼,但同时也呈现出海量泛滥、泥沙俱下的问题,同时移动学习资源还存在资源内容驳杂、重组性不强,学习资源针对性较弱,课程种类缺乏系统化,交互性欠缺和评价机制不完善等问题。因此,对移动学习资源建设模式的研究成为目前移动学习资源建设所面临的重要现实问题。针对移动学习的特殊性,文章结合文学艺术类课程移动学习资源的具体案例,总结出移动学习资源的建设模式应当包括以下四个阶段。

一、可行性分析

移动学习资源的设计目标应当满足学习者随时随地学习的需求。移动学习的优势核心在于学习者可以不受空间限制,随时随地进行学习。在现有的信息技术条件下,移动学习资源必须充分考虑学习时间零散、学习环境不确定、网络宽带不y一等诸多因素,将学习资源进行碎片化、学习知识进行模块化的设计。另外,移动学习资源的设计应具有实用性强的目标,注重提升学习者的自学能力和应用能力。移动学习资源应当充分考虑学习者的学习需求、学习环境等特点,恰当地运用媒体资源的形式呈现学习内容,调动学习者的学习兴趣,激发学习者的学习热情。

因此,资源建设前期的可行性分析主要应针对移动学习资源的设计目标展开分析,包括学习需求分析、学习对象分析、学习目标分析和学习内容分析四个方面。学习需求分析是可行性分析的第一步,学习需求的分析可以准确地定位移动学习资源的建设方向,保障学习资源的使用率和针对性。学习需求分析可以从调查研究当前需求、分析现阶段存在的问题和难题、现有学习资源现状三个方面进行。学习对象、学习目标和学习内容的分析,能够针对学习对象的特色,因材施教,针对学习者学习成果的预期和描述,完善教学设计并制订合理的教学策略,选取适合进行移动学习的学习内容和学习策略进行设计。

例如,古代文学类移动学习资源在建设初期,采用问卷调查的研究方法,从学习对象信息、学习目标、学习需求和学习内容等方面设计调查问卷,针对适合的学习对象发放问卷,进行调查问卷的分析和研究,充分开展移动学习资源的前期可行性分析工作,保障后期资源的设计和开发。

二、资源内容和形式的总体设计

结合前期可行性分析的研究结果,在学科专家、教师团队、技术人员三部分团队人员的通力配合下,对资源进行教学设计和对资源形式的总体设计。教学设计包括纵向的教学目标、教学策略、教学环节等方面的设计,以及与之相对应的学习内容素材呈现的设计,对学习内容进行颗粒化、小模块的分组,可以使移动学习环境下的学习者利用碎片化的时间开展学习。例如,“图案基础”移动网络课程的设计,针对教学策略和教学环节设计了视频讲解、图片解析、动画呈现、微课呈现等形式,一方面体现了学习内容教学设计的针对性,另一方面增强了学习资源的丰富性。要进行资源形式呈现的设计,需从界面、导航、色彩搭配三个方面对资源的呈现形式进行设计。界面的整体设计决定学习内容呈现的整体布局和风格。学习导航是学习者自主学习的引导者,导航的设计应当醒目清晰、层次分明、易于操作,应该关注学习者的学习路径和个性化的学习选择。导航的层级设计不宜过多,要吻合学习内容的整体逻辑结构。优良的导航设计是引导学习者完成学习的重要因素。另外,根据学习内容和形式的不同,不同色彩的搭配,可以营造情景交融的学习氛围和良好的学习体验,这成为学习资源设计的重要组成部

分。例如,在《影视鉴赏》移动学习资源的设计中,选取具有影视风格的图片元素和色彩搭配,设计资源界面和导航,创设出恰如其分的影视观赏体验,激发学习者的学习兴趣和主动性。

三、资源的开发和实现

在资源的开发阶段,针对学习内容的具体要求对各种媒体素材进行收集和准备,完成对资源的制作和整体开发。媒体素材的形式根据学习内容的不同各有侧重,常用于移动学习的媒体形式主要有文本类、图片类、音频类和视频类。在开发过程中,文本类媒体资源内容不宜过多,应选取醒目的方式呈现概念化、识记性的知识点。图片类的资源应该遵循色彩搭配和谐、契合学习内容的原则进行选取。音视频类资源比较适合文学艺术类课程学习资源的呈现。在设计时应当注重资源音质最优化、容量最小化、音视频文字同步化等因素。视频类资源在开发过程中应当侧重于学习内容问题化,知识呈现故事化,重难点讲解深入浅出等因素。资源开发时可以根据现有优良的视频资源进行整合,也可以根据学习内容重新录制视频资源。学习视频资源的游戏化、故事化、情景化和问题化等趋向,可以作为激发学习者学习兴趣的教学策略进行具体设计。

在准备好媒体素材的基础上,按照前期可行性分析和资源设计要求进行资源的制作,开发过程中应遵循移动学习资源的总体目标规范化开发,结合具体的媒体形式和呈现形式体现开发工具的优点和特性,选取最适合的制作工具和开发工具进行制作。

四、资源的测试和评价

移动学习资源初步实现后,需要经过资源的测试和评价,即模拟测试、物理测试和资源评价三个方面,对学习资源进行测评、调试。针对测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资源的二次调整,以更好地满足移动学习者的学习需求。首先,通过模拟器对资源进行模拟测试,显示资源的使用效果和状态。其次,需要进行物理测试,物理测试在实体设备中进行,通过物理测试进一步修复测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完成对资源的完善和优化。另外,教育资源的评价过程也是资源优化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收集资源使用的相关反馈和评价,对移动学习资源进行整体的判断和评价,丰富资源建设的经验,不断完善移动学习资源。

文章通过对当前移动学习资源现状的分析,结合现有文学艺术类课程移动学习资源的案例,对移动学习资源的设计目标和建设模式进行了阐述,对移动学习资源的建设、开发和标准化研究提供了一定的参考。信息技术和移动终端设备的不断更新发展,不但会给移动学习带来新的发展契机,也对移动学习资源的开发和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战。

参考文献:

第2篇:文学艺术成就范文

一、数学课堂提问要有明确的目的性

在数学教学过程中,教师所提的问题应该具有明确的目的性,即为实现教学目标而设置,那种目的不明甚至盲目的提问,对教学只会带来消极的影响。在课堂上,教师提出的每一个问题,都要引起学生的思考,激起学生某一范围内的思维活动。如果由于教师缺乏明确的目的性,学生的思想就会失去方向,并产生某种失落感,使情绪受到影响;从教师方面来讲,既浪费了宝贵的教学时间,又影响了教学目标的实现。教师要善于提一些新颖、富有吸引力、与学生已有知识经验相联系而又暂时无法解答的问题,使学生一开始就对新问题产生浓厚的兴趣,创设诱人的学习情境。例如在讲解“平面与平面垂直的判定定理”时,教师设置悬念问:“教室的门不管开到哪一个位置,为什么总是与地面垂直?”学生们兴趣盎然,都来琢磨和研究这个问题,求知的欲望会自然而生。

因此,教师在备课时,对学生提出的每一个问题都要认真研究,使问题的解答与课堂教学的目标紧密地结合起来,真正起到为教学目标服务的目的。

二、数学课堂提问要具有启发性

在多数情况下,教师提出的问题,应能启发学生的思维,促使学生积极地探索数学问题。对于只要求学生回答“是”或“不是”“对”或“不对”的问题、机械复述的问题,提问不应过多。教师应问学生“为什么要这样做?”“这种做法是怎样想出来的?”,即产生这种解题方法的思维过程是什么?数学教学就是要把这种思维过程揭示出来、暴露出来。也就是教师要抓住教学思维的力量来进行提问,这样有利于学生学会探索数学的思维方法,培养探索、思考能力的习惯。因此,提问要为启发学生思维、探索的思想意识而设置。

在进行课堂教学中,教学形式主要以师生、生生间的沟通交流为主,将教学主体转移到学生身上来,使学生能够主动思考、讨论、研究,进而完成启发式教学的整个过程。

三、数学课堂提问的语句要准确

教师提问语言既要顾及数学本身特点,又要结合学生的认知特点,表述准确精练,不能含糊不清。例如:“不在同一直线上的三点可以确定什么?”教师希望学生回答“圆”,但也可能会有学生回答“三角形”等,这种含混的问题,学生不知答什么好。再如:“看到此题,你能想到什么?”这样的提问,学生也不好回答。因此,教师在备课时,要精心设计问题,如该提问哪些问题、如何遣词列句、学生可能产生哪些答案,这样才能真正给学生创造有利的学习情境。

四、数学课堂提问要面向全体学生

很多教师都有同感,课堂提问学生发言不积极,发言的只有极少数学生,他们成了回答问题的“专业户”,而大部分学生成了旁观者。这就要求教师在备课时做到心中有数,面向全体学生,所列出的问题要有层次、有坡度,让基础较差的学生回答简单的问题,基础较好的学生回答难度大一点的问题。这样,才有利于调动全班学生发言的积极性、主动性。同时,学生回答问题时,教师要精神专注,因势利导,让每一个学生都能在老师的引导下获得成功的喜悦。

五、数学课堂提问要注意发展学生的数学语言能力

在数学教学中,教师要精心设计问题,创造一切机会让学生发言,不仅能反映学生思维的正确性、掌握知识的程度,而且有利于培养学生的数学语言表达能力。

数学课堂提问的方式,最多的还是提问第一名学生,若回答不正确或不完全正确又提问第二名学生,如此继续下去直到回答正确为止,这对培养和发展学生数学语言的表达是不利的。不妨试一试,提问时若学生回答不正确或不完全正确,教师不是忙于提问第二个学生,而是对原来回答问题的那个学生进行启发诱导,让他继续回答问题,直到学生能用清晰的数学语言完整、有条理、准确地回答问题为止。这种提问方式,对被提问的学生是一次严格的数学语言训练,对全班学生也有教育作用,这样长期坚持下去,是很有效果的。例如在引入双曲线的概念时,教师可先复习椭圆的概念:“到两定点的距离之和为常数的点的轨迹及其方程是怎样得到的?”以此为基础进一步提问:“到两定点的距离之差为常数的点的轨迹又是什么呢?其标准方程又是怎样的呢?”此问题的提出,既注意了前后教学内容的衔接,又抓住了下一环节,故而学生能大致得出双曲线的概念及其标准方程。

六、数学课堂提问不宜提倡“大合唱”

第3篇:文学艺术成就范文

【关键词】 金银花; 血清药物化学; 指纹图谱

Abstract:ObjectiveTo study the pharmacochemical ingredients of serum, which taken from mouse administered the extract of flos lonicerae. MethodsTo take healthy mouse as research object, and determine the chromatogram of serum pharmacochemical ingredient by HPLC. ResultsBy comparing the chromatogram of serum with which of extract of flos lonicerae, the result indicated that caffeotannic acid was absorbed and removed quickly in stomach, its blood level went down to 20% of which after half an hour within two hous, ingredients of peak 6 and peak 7 removed slowly after they were absorbed into blood, the blood drug level kept steady for a long period of time; ingredient of peak 9 was absorbed and removed slowly, after administration for two hours, the blood drug level did not go down but went up a little. The ingredients of main peaks of chromatogram of the extract of flos lonicerae such as peak S(caffeotannic acid), peak 5, peak 9, peak 10, peak 17, peak 18, peak 19 were absorbed into blood in a low proportion, but those of peak 6 and peak 7 had a higher proportion. ConclusionThe chromatogram of pharmacochemical ingredient of serum of mouse by HPLC is studied for the first time. The method is stable and dependable, and reproducible. The chromatogram can show all the changes of ingredients of the extract of flos lonicerae before and after they are absorbed into blood, which would base for establishment of the relationship model between fingerprint and pharmacodynamics, for ascertainment of pharmacodynamic substance and metabolism mechanism.

Key words:Flos lonicerae Japonicae; Serum pharmacochemistry; Fingerprint

金银花Flos lonicerae Japonicae为忍冬科植物忍冬Lonicera japonica Thunb.的干燥花蕾或带初开的花。是临床大宗常用中药,具有清热解毒,疏散风热之功效,用于痈肿疔疮、喉痹、丹毒、热毒血痢、风热感冒、温病发热等证。现代药理研究表明,本品具有明显的抗菌、抗病毒、抗炎作用。金银花含有以绿原酸为代表的咖啡酰喹宁酸类和以木犀草苷为代表的黄酮类成分,其中以有机酸类化合物含量最高。绿原酸体外抗菌抗病毒结果表明,有机酸类是金银花清热解毒的主要物质基础,尚没有直接的体内药理、药化实验证据。本文首次对金银花小鼠血清药物化学成分进行系统研究,旨在分析金银花药物成分在小鼠体内吸收代谢机制,建立谱效关系模型,确认金银花主要药效成分。

1 仪器与材料

1.1 仪器设备

离心机(LGR16-W,北京医用离心机厂);高效液相色谱仪(Agilent 1100型);检测器(Agilent DAD 1050型);Agilent Chemstation;中药色谱指纹图谱相似度评价软件(国家药典委员会);超声波清洗器(KQ2200,昆山市超声仪器有限公司)。

1.2 原料与试剂

金银花药材(产地山东平邑,购自安徽亳州中药材市场, 由山东中医药大学石俊英教授鉴定到种);绿原酸对照品(批号110753-200413)由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提供;乙腈(天津四友生物医学技术有限公司);医用酒精(济南酒精总厂,浓度95%);其他试剂均为分析纯。

1.3 动物 雄性小鼠

[昆明种,SPF级,山东中医药大学实验动物中心提供,合格证号: SYXK(鲁)20050043]。

2 方法

2.1 金银花提取液的制备 取金银花100 g,加入50%乙醇回流提取2次,每次10倍量,放冷,滤过,滤液减压回收乙醇并浓缩至无醇味,加水稀释成每毫升相当于0.5 g原药材的溶液(200 ml),即得。

2.2 给药与取血一次性给药后取血清进行分析,可以尽快的观察到药物主要成分入血的情况及药物成分在体内变化的趋势,但得到的血清中药物成分的含量低,测定有难度;多次给药后取血清分析,血清药物成分含量较高,易于测定,可观察稳态血药成分的特点,但对药物的代谢变化提供信息较少。本文将这两种给药方式结合应用,对照分析。

一次性给药:取体质量20 g左右的雄性小鼠共30只,实验室适应饲养3 d,然后以每千克体重15 ml的剂量灌胃给予金银花提取液,其中3只小鼠给予相同剂量的蒸馏水作为空白对照;其余27只小鼠分为3组,分别在给药后30 min,1 h,2 h后腹腔注射0.2 ml 10%水合氯醛麻醉,下腔主静脉取血0.5 ml。空白组同样操作。

多次性给药:取体质量20 g左右的雄性小鼠共12只,实验室适应饲养3 d,第4天开始,以每千克体重15 ml的剂量灌胃给药,其中9只给予金银花提取液,另3只给予同等剂量的蒸馏水,3次/d,第9次给药后1 h,小鼠腹腔注射0.2 ml 10%水合氯醛麻醉,于下腔主静脉取血0.5 ml。空白组同样操作。

2.3 供试溶液的制备将取出的静脉血室温放置,使凝血,离心(6 000 r/min)10 min,以滴管小心吸取上部血清,每3只同样试验条件的血清合并,作为一个供试品,每试验组得3个供试品,按血清量的0.5倍滴加10%高氯酸溶液,振摇,混匀,超声处理5 min,离心(6 000 r/min)10 min,倾出上清液,用0.45 μm微孔滤膜滤过,取续滤液,作为供试品溶液。

取金银花提取液0.1 ml,加水稀释至约0.5 ml,滴加0.5倍的10%高氯酸溶液,混匀,超声处理5 min,用0.45 μm微孔滤膜滤过,取续滤液,作为对照药材溶液。

2.4 色谱条件及系统适应性试验 用十八烷基硅烷键合硅胶为填充剂;乙腈-0.3%磷酸为流动相,按表1进行梯度洗脱;检测波长为238 nm。理论板数按绿原酸峰计算应不低于2 000。表1 金银花流动相梯度表(略)

2.5 测定

分别吸取上述对照药材溶液、供试品溶液各20 μl,注入液相色谱仪,依法测定。图谱见图1~3。以绿原酸峰为参照峰,计算各色谱峰相对保留时间。结果见表2。

3 结果

含药血清供试品图谱与金银花药材对照图谱比较,部分含量高的药物成分吸收入血率较低。

为描述方便,对金银花药材HPLC 图谱所分离得到的色谱峰按保留时间的先后进行了编号,以绿原酸峰为参照峰,计算了相对保留时间。图谱比较结果表明,绿原酸经口服后吸收迅速,代谢较快,血药浓度2h后就下降到不足30 min的20%,与文献报道一致[1];6号峰、7号峰成分吸收入血后,代谢较慢,血药浓度维持时间要长一些;9号峰成分吸收入血较慢,代谢也较慢,2 h后血药浓度不下降,反而有所上升;多次给药的图谱中9,10号峰峰面积较一次性给药大很多,在血液中有蓄积现象。药材图谱中S峰(绿原酸峰),5,9,10,17,18,19号等含量较高的峰,吸收入血的比例相对很低,而6,7号峰的吸收入血的比例相对高得多,是否为金银花主要药效相关成分,值得进一步深入研究。表2 金银花小鼠血清HPLC图谱相关峰分析(略)

因保留时间10 min以前的色谱峰数量少、峰面积小,且与溶剂峰混在一起,稳定性、重现性均较差,故本文只研究了保留时间10 min以后的色谱峰(包括金银花药材与空白血清); # 带xue编号的峰为空白血清中检出的色谱峰。“+”表示此峰检出;“-” 表示此峰未检出;“±”表示此峰未检出峰面积,但有峰形;“+”表示此峰相对于上组相对应峰峰面积快速下降;“+”表示此峰相对于上组相对应峰峰面积缓慢下降;“+↗”表示此峰相对于上组相对应峰面积缓慢下降

4 讨论

血清药物化学主要是研究血清中的化学物质、观测血清中外源性活性物质及其作用和代谢规律的一门学科[2]。通过分析口服给药后血清中的活性成分,确定中药及复方的体内直接作用物质,将成为快速、准确的确定中药药效物质基础的有效途径,血清药物化学正是基于此而建立发展起来的[3,4]。

本文所选色谱条件是经指纹图谱研究确定的药效成分出峰多、分离度好的优化色谱条件。在血清药物化学研究中,血清的处理是关键,经比较研究甲醇沉淀法、乙腈沉淀法、高氯酸沉淀法得到的供试品,以10%高氯酸溶液沉淀法最佳,得到的供试品药物成分含量高,图谱清晰,金银花药效成分损失少。

本文首次应用血清药化方法对金银花的血清代谢成分进行了研究,建立了金银花血清药物成分液相色谱指纹图谱,方法稳定可靠,重现性好,能够全面反映金银花经胃给药吸收入血药物成分的变化,为确定金银花药效的物质基础与代谢作用机制奠定基础。笔者将进一步进行小鼠病理模型的血清药化图谱研究,与正常小鼠血清药物成分进行对比研究,建立谱效关系模型。

参考文献

[1]王素军,张志伟,赵艳红,等.建立大鼠原位肠-肝灌流模型评价绿原酸的代谢[J].中国临床药理学与治疗学,2006,11:1340.

[2]李萍,刘惠如,黄涛.中药血清药物化学对中药现代化的意义[J].中国药业,2007,16(2):58.

第4篇:文学艺术成就范文

一、保护文学艺术的重要性

(一)保持民间文学多样性的需要

我国的民间文学艺术数量众多、资源丰富,“自1979年以来,我国文化部、国家民委、中国音乐家协会、中国文联等多部门组织开展十部民间文学艺术大型著作的汇编和整理,经过调查人员的努力,共收集民间歌谣302万首,谚语748万条,民间故事184万篇,民间戏曲剧种350个,剧本1万多个,民间曲艺音乐13万首,民间器乐曲15万首,民间舞蹈1.7万个,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版权保护的立法现状字资料5亿多字。”[2]迄今为止,在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来对其进行保护,发达国家可以凭借其知识产权领域的优势地位和先进的科学技术,对发展中国家民间文化资源进行掠夺,使得这些宝贵的文化资源被权利人以外的使用人滥用。因此,为了更好传承各国、各民族的文学艺术资源,更多的人已经意识到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紧迫性和重要型。

(二)传承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需要

保护民间文学艺术就是在保护人类创作之“源”,民间文学艺术与现代文化之间是“源”与“流”的关系。[3]

民间文学艺术是“源”,现代文化是“流”,二者一脉相承。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国家交流的频繁,大量的外来文化入侵带来新鲜感,很多人逐渐遗忘本土传统文化,使得很多传统民间文学艺术濒临消失。为了防止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失传,加紧制定法律以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对继承和保留各民族文学艺术遗产具有重要的意义。

(三)维护利益平衡的需要

由于发达国家利用其拥有的先进科学技术开发出的新成果、新产品的可能越来越大。发展中国家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很重视,而发达国家免费使用这些资源,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是不可能。因此,在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时候,应该注意贯彻“利益平衡”原则。

在国际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中,事实上,是协调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国家利益和他国利益的综合体。

它既要考虑发达国家的要求,同时又要考虑到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利益均衡问题。

二、民间文学艺术的国际保护现状

关于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问题是由发展中国家最早提出的。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非洲、南美洲等地的一些不发达国家提出了希望建立统一的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标准的想法。到目前为止,国际上40多个国家或地区在本国法律或者地区性条约中都制定了关于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条文。

(一)发展中国家保护

1966年,突尼斯成为世界上第一个以版权法模式保护民间文学艺术形式的发展中国家。此后,1968年,玻利维亚(仅涉及民间音乐);1970,智利和摩洛哥;1973年,塞内加尔;1975年,肯尼亚;1978年,布隆迪;1980年,几内亚等国家继突尼斯之后,都相继采取了这种保护模式。[4]

我国《著作权法》第6条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二)国际公约、区域性公约和国际组织保护

在世界许多国家努力下,对文学艺术的保护以国际公约和区域性条约的形式确立下来。国际上,率先提出对民间文学艺术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除此之外,《保护表演者、录音制作者和广播组织公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都把民间文学艺术归入到保护邻接权的体系中。这些都是对《伯尔尼公约》很好的补充。

此外,非洲知识产权组织制定的《班吉协定——关于非洲知识产权组织的协议》(以下简称为“OAPI协议)》,1981年在巴格达由阿拉伯国家缔结的《阿拉伯著作权公约》及安第斯共同体制定的《知识产权共同规范》都相继对民间文学艺术问题做了规定。

在国际组织保护方面,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自创立以来,一直在关注和探讨如何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问题。1976年,两组织了《发展中国家之突尼斯著作权模范法》,规定了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条款。1982年,通过了《关于保护民间文学表现形式以抵制非法利用和其他不法行为的国内法律示范条款》,规定由各国自行决定选择适合自己国家的法律保护模式。1985年,两组织又制定了《民间文学表达形式保护条约》草案。该草案规定要对民间文学艺术提供独立于版权之外的法律保护。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立法成就,并没有得到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公认,但是它为民间文学艺术的国际保护开创了新的道路。

(三)发达国家的保护

发展中国家在对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方面不遗余力,相反除英国和澳大利亚这两个发达国家外,几乎没有发达国家对其进行保护。[5]

1995年初,澳大利亚法院审理Milpurrurru诉Indoufurn案,Milpurrurru指土著艺术家,被告是越南地毯公司。该案是越南地毯公司未经授权在地毯上印制由土著居民设计的图案,对土著居民的传统艺术作品造成了侵害,最终法院支持原告的要求。目前,澳大利亚也准备在有关法律条文中增加保护民间文学的条款。

[6]英国1988年《版权法》第169条也作了相应的规定。

第5篇:文学艺术成就范文

[关键词]民间;民间文学艺术;法律保护

民间文学艺术是人类珍贵的文化遗产,是各民族、种族、种群等群体集体智慧的结晶。目前,民间文学艺术被任意使用、破坏的情况时有发生,有些濒临失传,因此,民间文学艺术形式亟待法律保护。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由于“民间文学艺术”的诸多问题尚处于理论探讨阶段,至今仍未出台行政法规进行规制,使相关人的利益无从保护。所以有必要对民间文学艺术的涵义、特征、主客体、权利内容等进行探讨,为其法律保护奠定理论基础。

一、民间文学艺术的涵义

群众集体1:3头创作、口头流传,并不断地集体修改、加工的文学,是民间文学[1]。民间艺术则是劳动人民直接创造的或广泛流传于民间的艺术。包括民间音乐、民间舞蹈、民间工艺、民间美术等[2]。创作者的集体性或群众性、艺术形式的继承性和渐进性是两者的鲜明特征。所以,民间文学艺术是指由社会群体集体创作,或群体中具有传统技艺、反映该群体传统特征的个人创作并被群体认可,由该群体世代相传并不断发展的体现该群体生活历史、风俗习惯、环境地貌、心理特征的文学和艺术形式。

二、民间文学艺术的特征

(一)主体的群体性

民间文学艺术的主体往往表现为一个或几个民族、种群,是一个或几个地域所共有的文化现象,它是该民族、种群、地域的某个个体或是群体集体创作并在历史发展过程中,世代相传,每一历史单元的人们在上一单元流传下来的民间艺术的基础上不断加工、修改,融入本代人的智慧、创作构思。就某一历史单元而言,它对上一单元流传下来的艺术形式的修改、加工,用现代版权法的观点来看,即是一种演绎、整理的过程。正是经过这种不断的整理、演绎,而形成本历史单元对前文化现象的继承,即整个前文化现象的沉积。由于民间文学艺术具有明显的地域特色,反映了该地域、民族、群体特有的精神风貌,它是该群体对外的象征,所以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主体毫无疑问地当属产生这一艺术的群体。

(二)时间上的延续性

民间文学艺术是经世代相传而逐步形成的,每一历史单元的人们在对其继承的基础上,融入本代人的独立意识,使其具有本历史单元特有的文化风格,这是一种再创造的过程,而相对于后历史单元而言,它便成为彻头彻尾的前文化现象。所以在民间文学艺术发展的过程当中,其延续性表现的十分突出,这一艺术形式,是永远难以终结的,除非将其抛弃。

(三)艺术成型的渐进性

民间文学艺术并非一朝一夕形成的,它须经过数代人在生产、生活实践中,大量积累、总结,同时又与某一时代特有的制度、环境、气候等密切相关,所以它的成型是渐进的、漫长的,从而艺术价值也是无与伦比的。

(四)法律保护的交叉性

由于民间文学艺术的特殊性,使其法律保护具有了多样性,毕业论文仅仅依靠某一形式的法律保护,根本无法满足其需要。

(五)艺术形式的多样性

民间文学艺术具有多种艺术形式,它不同于版权法所保护的仅以一种艺术形式体现的口述、音乐、舞蹈、美术等作品,它包含了这些艺术表现形式。’

(六)具有浓厚的地域特色

民间文学艺术扎根于劳动人民之中,根源于劳动人民的生存空间、生活环境,当地的一草一木、一山一水,都可能渗透于民间艺术之中,脱离了这种地域环境,也就无所谓民间文学艺术,特有的地域风格培育了当地人相同或相似的审美情趣、心理特征、生活方式,当他们把这种文化底蕴宣泄于艺术创造之中,也就有了民间文学艺术的地域性。

(七)创作的随意性

民间文学艺术的创作,不局限于一定的形式,创作群体往往在生产、生活中即兴发挥,创作者的主旨并不是完成艺术,而是表达内心的感受,这就使得其艺术形式不拘一格。

(八)继承之外的创新性

民间文学艺术“在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长河中,经长期的传述⋯⋯不断创新和进步⋯⋯而且这种创新和进步并非刻意所追求”[3]。

三、民间文学艺术的主体、客体、权利内容

(一)民间文学艺术的主体:目前学术界主要有国家、民族等群体、国家民族双层主体等几种观点。

1.国家: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版权主体应为特定的个体,民间文学艺术的主体具有不特定性,不便于以类同于现代版权作者的身份去认定,因而不得以向国家“求救”。

此外,将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主体分为事实主体、法律主体。硕士论文“群体或民族⋯⋯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事实上的权利主体。”[4]“国家应当作为民间文学艺术原生作品法律上的所有权和著作权主体。”[5]此种观点实质上是确定国家作为权利主体。在法制社会中,对权利进行保护时,不会去考虑谁是法律上的主体、谁是事实上的主体。法律所要保护的就是法律明文规定的权利主体。所以这种事实与法律主体之分仅是理论上的划分,在实践中对于所谓的“事实主体”而言,并无多大利益。

2.群体(民族、种群、种族等):持此种观点的学者,是从艺术原创性的角度出发,认为民间文学艺术是群体成员个体或集体创作、继承、发展的产物,它蕴含着本群体的集体智慧和独创性,是本群体生活和生产的反映,与国家或其他群体并无密切关系,因而它的权利主体无疑应为群体。

3.国家和群体两个层面的权利主体:“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的原始主体也可相应地在独立国家和民族地区两个层面上进行区分。”[6]持此观点的学者,基于四点考虑:①民间文学艺术作为一种集大成的文化现象,它的艺术价值、经济价值非常之大,这使得它具有了易受侵害性和破坏性,这也就是近年来如此多的外国人前来观摩、欣赏、采风的原因所在。国际文化交流的频繁,国家站出来与群体同作为主体,可能会更有利于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②群体作为民间文学艺术的单一权利主体,可能存在两种倾向:一是保护意识淡薄:因为民间文学艺术在当地流传多年,人人得自由使用,在人们的观念中根本没有形成这是一种权利客体的概念,所以也未形成一种保护意识。二是民间文学艺术的文化利用和开发的程度不够:国家作为另一主体。可能会促进其经济、文化价值的发挥,以防形成垄断。③“考虑到划分公有领域的标准。也即民间文化在何种层面上应该受到保护,在何种层面上应当自由利用的问题。”[7]民间文学艺术作为弱势文化与主流文化、中华文化与西方文化的交流地位是否平等?这是作者从文化交流的地位问题上所作的分析,这里更多地涉及到什么是公有领域的问题,将在下文着重论述。④国际上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保护的国家仅为少数,而我国文化历史悠久,有着璀璨的民间文学艺术宝库,少数民族等群体面对来自国外的文化“掠夺”,自然显得势单力薄,这里似乎也凸现了国家作为主体的有益性。

4.国家作为民间文学艺术主体的弊端

(1)若国家作为权利主体,欲使用人向国家授权机关(学者多建议为文化部)申请使用,是行政许可,还是民事法律关系?如侵害人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侵害,文化部代表权利人——国家向司法部门起诉侵害人,由于文化部(权利行使主体)属于行政机关,那么这时的诉讼是什么性质?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

(2)如权利主体是国家,即所有权归属国家,就像土地、森林、河流等自然资源一样,由国家垄断所有。自然资源是自然界的恩赐,它具有有限性,国家出于整体利益出发,将其划归国有,以利于共享及合理开发使用。但民间文学艺术可以说与国家这一抽象主体并无关系,它是特定人群的智力成果。在经过若干年的流传、加工、发展、升华而形成的代表区域特色、文化、心理、习惯、风俗、宗教信仰的艺术成就,所以它的所有权绝不能从群体上升到国家。如果仅以“保护”、“发扬”为旗号,将其收归国有,这便是一种文化霸权、财富掠夺。民间文学艺术虽受生存环境、自然环境的影响,但它更多的融入人类特有的思想内容,它的创造性,绝非自然的原生力量能与其媲美。

(3)如果权利主体是国家,那么对于民间文学艺术的原生境人则是一种难以接受的突变,成为一种对原权利人(群体)权利的限制而派生的使用权。而且此时既然权利主体是国家,权利属性是公权,那么作为权利人的相对方使用人应是一视同仁的,都须经过批准,都须付费,否则法律将有失公平,然而这对于民间文学艺术的故土简直不可思议。

基于以上原因,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主体应当仅为群体,问题是这个“群体”该如何认定?是一个民族地方、一个村、一个地区等?这里我们首先要研究民间文学艺术的生长环境,民间文学艺术具有浓郁的地方特色,有学者认为民间文学艺术在民间跨区域流传,也许不同民族、不同区域具有同一民间艺术表现形式,如果是这样可源引“最密切联系原则”,将具有相同或相似文化特征的区域群体视为该民间文化的权利主体。学术界同意群体作为权利主体的学者,多认为该群体中的每一成员均可成为权利行使主体,但由于群体中的个体成员众多,受自身观念、意识等条件限制,难以较为妥当的行使权利。所以鉴于群体行使权利的不便性,可成立“民间文学艺术保护委员会”,推选出德高望重的民间艺人组成非官方组织,由该组织作为行使主体行使权利。

(二)民间文学艺术的客体:民间文学艺术不外乎包含以下几种艺术形式

1.口头艺术形式:包括神话、传说、民间故事、谚语、谜语等。由于这类艺术形式以口头方式表达。与现代版权法保护的口述作品同属语言形式,它的独创性也体现在这种言语表达之中,所以完全可以以类似于口述作品的方式,对其给予版权法的保护。

2.声音艺术形式:如民乐、民歌等民间文学艺术,这种艺术形式与版权法中的音乐作品并无多大差别,医学论文都是声音彼此之间的协调、划分、结合以及对立矛盾的解决,声音量的不同、时间的长短和节奏是该形式的内在根据[8]。所以可以借助于音乐作品的保护方式予以保护。

3.动作艺术形式:对于这种艺术形式,也有学者称为形体表达或行为表达,如民间舞蹈、民间戏剧、民间曲艺等,均是通过连续的动作、表情、节奏等形体动作的组合来表达其艺术魅力,与现代版权法所规范的舞蹈作品、戏剧作品、以及曲艺作品极为相似,所以可以给予版权保护。

至于民间体育活动、民间游戏,如赛龙舟、朝鲜族的荡秋千等,起初表现为劳动人民在生产之余的一种娱乐活动,但随着不断发展、总结,对其技术要求和精度越来越高,现代杂技中多有高难度的荡秋千等艺术形式,所以我国著作权法给予保护的杂技作品有很多地方与民间体育活动相似,国内也有学者对杂技作品是否属于民间文学艺术有所讨论,因而从这点看出,民间体育活动可以以类似于杂技作品的方式予以保护。

4.造型艺术形式:如民间工艺、民间美术、民间雕塑、民间建筑以及民居、民间服饰、民间装饰等,这类民间文学艺术在外表甚至措词上均与版权法中的美术、雕塑、建筑等艺术作品极其相似。现代版权法对这类作品仅仅保护其艺术造型、艺术图案,即结构、形式,而其具体的制作工艺、技术手段等在所不问。所以民间文学艺术的造型艺术形式可以与其类同保护。但这种艺术形式,毕竟有着不同于版权法所保护的建筑等艺术作品。它往往从内至外都透露着极高的价值。它所表现的作为实物部分的物以及制作手段、技术构思、工艺手法往往才是最具吸引、最具魅力的地方,然而仅仅保护造型图案的版权法自然无能为力,所以必须通过其他法律给予综合保护。如民居、壁画(如敦煌壁画)等,除版权法保护其造型外,实物部分交由其他法律如文物法的保护。已有所规定:民间工艺如竹编、蜡染、木雕、民间服饰、民间装饰等,对于其精湛的艺术构思和高超的工艺技巧(现代版权法将此归入属于思想内容),可以予以专利、技术秘密的保护。

对于少数民族地区特有的一些民间乐器如苗族的六管芦笙,其更类似于实用工艺品。虽然我国著作权法未将实用工艺品列入法条,但第二条、第七条将其纳入保护范围,世界已有国家承认实用艺术品既可享受工业设计和模型权的保护,也可享受著作权的保护,即双重保护。所以民间乐器等民间艺术以类似两者之间实用工艺品的方式加以保护会更为有利。

5.综合艺术形式:如祭礼(如民间祭祀活动)、宗教仪式、节日庆典活动(如火把节、泼水节)、民间游艺活动等,这种艺术形式往往集言语、声音、动作、艺术造型于一体,人们在这些活动中载歌载舞,这类富有民俗涵义的艺术形式,往往成为一个或几个民族、种群的代表、标志、象征。如果仅将其理解为习惯风俗不加以保护,实为对传统文化遗产的一种轻视。鉴于目前尚无相关法律给予保护的情况,应就其各个部分分别予以类似口述作品、音乐作品、舞蹈作品、曲艺戏剧作品、美术作品等的法律保护。

通过以上几种艺术形式的列举,我们可以得出民间文学艺术大体包括三大类:即“传统工艺”、“文学艺术”、“民风民俗”[9]。

此处存在一个问题即公有领域的问题,哪些艺术形式进入公有领域,可以自由使用?我认为诸如白蛇传、花木兰、牛郎织女等在我国广为流传,可谓家喻户晓、人人皆知的民间文学艺术形式可以视为进入公有领域,自由使用,但这类艺术形式相对于境外,则尚未进入公有领域,如被侵害,由国家作为主体进行保护,须强调的是:国家在这里充当主体,并非本文所指的权利主体,因为进入公有领域的一切作品,其所有权归属国家,所以国家在此向境外侵权者主张权利,并无不妥。

(三)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内容

1.精神权利

署名权,此项权利对于权利主体至关重要,它有利于对创作者声誉的提高,(民间文学表达形式保护条约)(草案):一切使用者在使用有关民间文学表达形式时,必须指出它们的来源(不仅要指出作为居民团体的来源,如部落,还须指出作为地理位置的来源,如某国、某省);文化尊严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由于民间文学艺术对外往往代表着该民族等群体,对这种艺术形式的肆意滥用、破坏常会伤害民族自尊心,所以有必要赋予权利主体此项权利,以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不受歪曲;修改权,作为民间文学艺术创作者的群体应当享有修改或授权他人修改的权利,以利于民间文学艺术的进步和发扬光大。

2.经济权利:按现有多数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国家的作法,保护到授予权利主体(只能是群体,不可能是个人)以“复制权”及“翻译权”两项,职称论文以及与之相应的“传播权”与“付酬权”,是没有多大争论的,争论集中在是否授予“改编权”[10]由此可见,群体至少享有四项经济权利,至于改编权,笔者认为有必要授予权利人。针对目前民间文学艺术被任意改编,改编者利用改编作品获得暴利,而原创人(群体)却分文不得,实为不公平。

3.权利的行使:如前所述,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行使主体为类似于“民间文学艺术保护委员会.,的民间团体,但对于精神权利的行使,一般由群体自己行使,无须代行,唯一存在问题的是当该类权利受到侵害时,则须由行使主体向司法机关请示救济;对于经济权利,自始至终由行使主体行使,所得收益用于保护、开发、推广、发扬本区域的传统文化。

四、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体系

探讨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问题,英语论文必然考虑民间文学艺术的主体群体性和客体艺术形式的多样性。民间文学艺术到底保护什么?进而民间文学艺术应由哪些法律予以保护?

民间文学艺术需要保护的不仅是具有版权特征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也需对尚未形成作品的其他民间文学艺术形式通过专利、技术秘密等加以全面保护。这就是为什么使用“表现形式”的措词,而不用“作品”的原因所在,以免将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仅限制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版权保护上。

所以对于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应当根据其特殊性,给予综合考虑,形成以版权法为主体,多种法律法规如专利法、文物法等全面予以救济的法律保护体系。

参考文献

[1]夏征农.辞海[z].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90.2033.

[2]唐志超.实用现代汉语规范词典[Z].吉林: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770.

[3]赵蓉,刘晓霞.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J].法学,2003,(10):52.

[4][5]张革新.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权属问题探析[J].知识产权,2003。(2):48—49.

[6][7]龙文.从原著民族权利看版权法保护民间文学艺术表达之可能及其限制[J/0L].http://www.xslx.com.2002

[8]刘春田.知识产权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48.

第6篇:文学艺术成就范文

关键词:舞蹈编导;文学艺术;表现手法

在舞蹈创作里,如何在编导过程中利用艺术表现手法来提高表演的感染力?鉴于舞蹈编导过程中包含的相关因素较多,在融入文学艺术时,往往需要兼顾剧本、演员及音乐的协调性,这便对文学艺术在其中的表现手法、技巧提出了较高的要求。舞蹈编导的意义在于结合各类相关因素,将文学艺术的表现手法进行灵活的穿插与应用,从而实现舞蹈艺术价值的最大化提升。为了提高文学艺术表现手法在舞蹈编导当中的应用价值,笔者特意针对两者的结合途径作出了分析研究。

1语言艺术

在舞蹈艺术中,身体语言与文学台词的结合是一种重要的体现形式,也是语言艺术的综合呈现,语言艺术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观众的感官体验。所谓身体语言,主要依靠舞蹈演员的动作、神态进行呈现,多与文学台词的情感基调、表达风格相结合,以此来体现音乐中蕴含的情感,从而完成艺术的传达过程。[1,2]舞蹈《山楂树之恋》作为将文学语言和身体语言相结合的典型代表,通过演员富有张力的身体语言表达,融入背景音乐,将文学语言、舞蹈语言、音乐语言紧密结合,使单纯的舞蹈被赋予了丰富的含义,突出了舞蹈的灵魂,从而使舞蹈更具魅力。除了文字语言外,肢体语言也可作为一种文学艺术的语言表达形式,通过舞蹈动作中的“意”与“象”,来传达各种不同含义的思想感情,从而深化舞蹈艺术的表达层次。其中,“意”主要表示舞者在肢体动作上传达出的精神内涵及思想感情,以内在表达为主;“象”主要表示舞者为传达感情而设计的肢体动作,以外在表达为主。一般来说,“象”的传达更取决于舞者的风格与技巧,“意”的传达则取决舞蹈中的语言文学艺术。以《山楂树之恋》为例,在这一舞蹈中,两位舞蹈演员一个梳着两个小辫,一个穿着海魂衫,以“山楂树”为核心展开了一段关于爱情故事的表演。小说的语言与舞剧的形式、配乐相得益彰,将这个凄美的爱情故事讲述得极为感人,并且在平实的生活氛围中融入了浓烈的文学艺术气息,使舞蹈更具灵魂。

2抒情与叙事艺术

舞蹈编导具有十分清晰的专业职能,其要求编导者既具备基本的舞蹈素养,又能利用舞蹈艺术的视角对生活进行感受、情绪等方面的分析,并由此来指导舞蹈动作,使相关的心理状态与感情具有丰富的“动作感”。其次,舞蹈编导具有寄情于物的特征,该特征要求编导者能从事物的表面入手探求深层意义与情愫;通过想象感受意蕴,并化为动作,以模仿或者创造的形式进行第二阶段的转化。可见,舞蹈编导归根究底是属于抒情的艺术。自古以来,人们就通过动作表达感情,通过演绎进行沟通与交流。据相关资料可知,《诗•大序》曰:“诗者,志之所之也。在心为志,发言为诗,情动于中而形于言。言之不足,故嗟叹之。嗟叹之不足,故咏歌之。咏歌之不足,不知手之舞之足之蹈之也。”[3]古人甚至将舞蹈作为表达情绪、抒发感情的最高形式。从具体形式来看,人们利用舞蹈进行抒情,具体又包括比拟、象征等手法,通过这种寄情于物的途径使得观看者感同身受,从而完成艺术的共享与交流。另外,舞蹈又是叙事的艺术,每一段舞蹈所表达的感情都并非空穴来风,都或多或少,或长或短地来源于生活和故事。因此,对于舞蹈编导而言,如何通过编导这项行为进行叙事的表达,使得观众能看懂、理解,进而感同身受,是编导本身的价值所在。总的来说,抒情与叙事的结合成全了一段舞蹈故事,也只有二者兼顾,方能成就艺术。

3虚拟与象征艺术

从舞蹈艺术的另一方面看,其又具有虚拟性与象征性的特点,并且这两个特点又是舞蹈的主要表演方式和舞蹈编导的工作关键之一。何为虚拟?虚拟并非虚幻,而是来源于生活。之所以称之为虚拟,首先在于其并非生活中直接发生的事,而是人们为了表达自身对某件事、某种事物、某个意象的感情而对生活的回顾与重复,这样的回顾与重复甚至不与原来的象征本体相同,而是在结合情绪、幻想以及创造后得出的一种新的形式,这就是虚拟。来源于生活的虚拟具有一定的真实性,能使得大众接受并且感同身受。正如舞蹈《绳波》,整个舞蹈仅有一家三口、一根绳子,三人跳绳,随着绳子的波动以及三人的跳动,我们既看到了欢快、愉悦的天伦之乐,又看到了绳子不同节奏波动时父母与孩子的矛盾、孩子的挣扎,更看到孩子离父母远去却仍然在绳子的那头有所牵绊的心酸。这就是来源于真实生活的舞蹈,它反映了家庭的关系,既包括快乐和爱,又有矛盾与心酸,这与多数人的经历相似,让人仿佛在舞台上看到了自己,复杂的情绪油然而生,舞蹈至此才完成了它的使命。在虚拟的同时,舞蹈的象征意义是贯穿始终的。我们知道,舞蹈是有目的的舞蹈,不管它要表达情感、宣传思想、叙述故事,或者仅仅是散发美感,都是有目的的。那么,为了达到这个目的,舞蹈编导必须将舞蹈的每一个动作都赋予象征意义,使得观众在舞蹈的每一个细节都能找得到与艺术相连的“绳子”,从而更好地体验、感受舞蹈。总的来说,为了达成虚拟与象征的共通,舞蹈编导必须明确目的,深知观众,更执着于舞蹈艺术本身。

4寓意与哲理艺术

对于舞蹈编导工作而言,除了通过舞蹈造型、动作表现人物特点外,如何使观众更好地融入思想感情、领悟故事寓意,也是需要考虑的一大关键因素。因此,在舞蹈编导中适当应用寓意与哲理艺术,便可成为舞蹈艺术表达中的点睛之笔。一方面,编导可在服装、动作、造型等要素的基础上,通过阐述舞蹈的背景故事、人生哲理来引发观众的共鸣,同时以适当的背景音乐进行烘托,从而加强艺术的渲染效果。另一方面,要实现内涵、意境的完整传达,还需要演员在进行动作传达时更注重连贯性,以肢体的动作美来支撑寓意的艺术感,从而达到“托物言志”的表演效果。最后,寓意与哲理艺术的根基在于情感的传达,这便要求编者在进行舞蹈编导时不可一味地注重技巧的设计,而应对故事背后的情感与内涵进行深度挖掘,从而促使观众在共情基础上对舞蹈产生共鸣。总而言之,在应用寓意与哲理艺术的表现手法时,应当充分以观众的观感为主,只有将观众充分代入舞蹈氛围中,才不至于形成演员“自说自话”的僵局。

5结语

舞蹈作为一种重要艺术瑰宝,对于人们生活情趣、艺术鉴赏能力的提升有着重要的辅助价值,这也要求在舞蹈编导的过程中更注重文学艺术表现手法的应用。因此,在今后的舞蹈编导过程中,编导者应当充分结合舞蹈中要表达的情感、内涵,选择适当的文学艺术表现手法,实现舞蹈艺术性、感染力的根本提升。

作者:樊珺 单位:陕西省歌舞剧院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1]黄艳琳.浅谈舞蹈编导中的文学艺术表现手法[J].大众文艺,2015(12):164.

第7篇:文学艺术成就范文

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涵义

学界认为,民间文学艺术包括民间传统习俗、文学艺术创作以及传统工艺三个主要分类,这个概念可以扩展到一些现实生活中的各个方面中体现生产生活审美情趣且具有极高艺术和商业价值的作品,例如民间传说、民歌、民间舞蹈、戏剧等通过各种不同的表达形式来展现其艺术魅力的作品,在我国的著作权法中应当给予应有的版权保护。

以上规定虽然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概念作出了有着不同的解释,但是它们都对其特征有着相同的认识,即民族性、区域性、延续性,因此,笔者认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可以被认为是人们在长期的生产生活中创作出来的世代相传的表现其审美观念和意识情趣的作品,如我国的民间传说《阿凡提的故事》、歌曲《在那遥远的地方》,又比如吉卜赛人的舞蹈等。

二、关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权利主体的问题

(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权利主体的确定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权利主体应当如何进行界定?发生在2002年底的“《乌苏里船歌》案”曾引起了学界关于这一问题的广泛探讨。2002年12月29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四排赫哲族乡人民政府以赫哲族人民名义对诉郭颂、中央电视台及南宁市人民政府提讼,告其侵犯赫哲族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权益一案进行了一审判决。法院认为,《乌苏里船歌》是郭颂等被告人在赫哲族民歌《想情郎》的曲调之上经过改编而成的,郭颂等人的行为仅属于再创作,作品《乌苏里船歌》的著作权应当属于赫哲族人民,因此法院在经审理之后,作出以下判决:(1)郭颂和中央电视台在以任何形式使用《乌苏里船歌》时,应当注明“根据赫哲族民间曲调改编”的字样;(2)判决郭颂和中央电视台在判决生效二十日内于《法制日报》上发表“音乐作品《乌苏里船歌》系根据赫哲族民间曲调改编而成”的声明;(3)驳回原告的其他赔偿请求。被告郭颂及中央电视台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这起案件中,原告赫哲族乡人民政府是否有权代表赫哲族人民提起对赫哲族民间艺术作品的保护诉讼,成为案件双方争议的焦点。从法院的判决结果来看,法院对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权利主体的思考不再拘泥于过去的说法,开创了法院承认乡政府作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权利主体地位的先河,对于类似案件中涉及权利主体的判定问题的解决具有重要的意义。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版权原则上应当属于创作它的群体,而人民政府则有权以该区域民族群体的名义提讼、主张权利。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创作不同于一般的文学创作,它的创作是一个集创作、传播、提高于一体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包括很多的人或民间组织都为之付出了劳动和努力,因此,其权利主体应是一个多层次的问题,不同层次的人在作品中所分享的利益也有所不同,除非主体无法层次化,则此时应被看做是抽象的主体,可以委托或委派相关代表来行使权利。

(二)权利主体层次化的问题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创作是一个很复杂的过程,其最初有可能是一个或者几个人创作的,但是随着时间和历史的推移,在长期的流传过程中,它被越来越多的人或组织予以不断地再加工和完善,从而凝聚了更多人的智慧结晶,这时的作品已不再是某一个人的创作了,而是逐渐成为了这一地区的某个民族的群体作品,具备鲜明的民族风格和地区特点,最典型的例子,比如藏族地区广为流传的《格萨尔王传》,就目前的搜集和整理情况来看,它是目前世界上最长的一部史诗,共有120多部,100多万诗行,2000多万字,在此之前,人们认为世界上最长的史诗是印度史诗《摩诃婆罗多》。《格萨尔王传》这一伟大的英雄史诗仅仅依靠一个人的智慧和力量是不可能完成的,它是草原游牧文化的结晶,其内容极其丰富多彩,是主要以民间说唱的形式来歌颂英雄的诗歌。这部史诗大约产生于公元三世纪至公元六世纪之间;在公元十一世纪左右随着藏传佛教的在藏区的复兴得到进一步发展。

在这期间主要是藏族宁玛派僧侣在藏族古代诗歌、谚语以及神话传说的基础上进行丰富和完善,形成基本框架,并编纂成了最初的手抄版本。在此之后主要是通过传唱的形式,由无数的吟游歌手世代承袭着有关它的吟唱和表演,历经了藏族人民一代代的口述流传,在不断地演进和完善中,成为藏民族历史文化最高成就的象征,在藏民族的文化遗产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和地位,其所有权和著作权应该属于这些群体而不是某一个人。

当然,在这一群体中,不同的人有着不同的层次,不同层次的人在作品中能分享到的利益也会有所不同。首先是真正的作者,这一群体在作品中除了享有著作权法规定的权利之外,还要考虑到作品的特殊性,除署名、发表等基本人身权之外,还应当包括:一是保真权,即保持作品的真实性和原生面貌,如作品出处和创作群体,禁止歪曲、篡改、贬低、亵渎作品;二是继承与再创作权,这一权利的规定是考虑到了作品的特殊性,因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很可能被群体中的任何成员创新;三是回归权,即有关群体对于历史上流落于群体之外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享有将其追回的权利,以上三项精神权利仅仅是学界中一些观点,而财产权则包括了很多,基本没有什么改变。

其次是传承人,在集体享有版权的前提下,传承人也应当享有部分版权,主要是侧重于财产权,在人身权方面,应该适当地享有署名权。

第三类是记录人和收集人,这类群体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创作过程中的劳动属于客观、真实地记录原貌,不再是创造性劳动,而是一般性劳动,所以不可能将这类群体置于“类似于作者”的地位,而是以适当的方式注明其为记录人或收集人,此外,在作品的开发、利用中,如果获得了一定的利益,则可以适当地支付报酬给记录、收集人,即记录人或收集人享有一定的获酬权。

第四类是整理人,这类群体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创作过程中的劳动是加工、整理,使作品初步成型,其中也包括一些创造性劳动,因此这类群体也应当获得相应的版权与财产权。

第五类是改编与创作人,这类群体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创作过程中付出了创造性劳动,所以应对这些作品享有版权,在行驶著作权的时候不能脱离原作品的著作权,可视为演绎作品,这类作品的使用过程实行双重许可、授权和双重报酬,取得演艺人的版权地位,既要顾及作品的原始主体的地位,还需尊重原始主体的保真权。

第8篇:文学艺术成就范文

【关键词】地域文化 音乐 高校 艺术教育

【基金项目】陕西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基于地域音乐文化传承的陕西高校艺术教育模式构建研究》(SGH13164)研究成果之一。

地域文化是指“一定地域的人们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通过体力和脑力劳动创造的,并不断加以积淀、发展和升华的物质和精神的全部成果和成就。它包括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反映了当地的经济水平、科技成就、价值观念、、文化修养、艺术水平、社会风俗、生活方式、社会行为准则等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①

陕西是华夏文明的发源地之一,是著名的文化资源大省,有着丰富的传统文化资源。作为一种地域文化,“陕西文化在多元一体的中华文化发展史上占有突出地位,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中华传统文化的根源和主干,代表了中华文化的主源流,在中华文化中居于主导地位。”②陕西的地域音乐文化资源同样也是底蕴深厚、历史悠久。

陕西地理位置独特,三秦大地关中、陕北、陕南,不同的自然风貌,也成就了不同特点和风格的地域音乐,它们共同构建起丰富多彩的陕西地域音乐文化资源。陕西地域音乐因其独特的历史性、民俗性和艺术性,在全国享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同时还是现代音乐创作的重要素材和灵感来源。因而,传承和发展陕西地域音乐对于民族音乐文化的弘扬,对于中华文化的继承都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陕西地域音乐文化资源的地理分布

“陕西省的民间音乐内容之丰、品种之繁、特色之殊、艺术之美、价值之大、源头之远、流播之广,是许多省区无法比拟的。”③影响力比较大的有西安鼓乐、陕北民歌、榆林小曲、陕北唢呐,陕南民歌、关中秦腔、华阴碗碗腔等。这些音乐文化通过多姿多彩的表现形式体现着陕特的地域文化与民俗风情,反映了陕西这方水土上的人民千百年来的信仰观念和价值体系。

陕西地域音乐以陕北民歌中的信天游最富盛名。“陕北民歌是所有陕西民间音乐中在全国认知度最高的音乐品种,同时也是中国所有民歌中影响力最大最广的音乐品种。”④陕北民歌的旋律高亢奔放,荡气回肠,极富感染力。跌宕起伏的特点与陕北高原峁梁沟壑凹凸不平的地貌特征相互呼应,显现出粗犷豪迈而又朴质的音乐情怀。著名的陕北民歌有《赶牲灵》《兰花花》《山丹丹开花红艳艳》等。

关中一带的音乐以西安鼓乐为代表。西安鼓乐亦称长安古乐、长安鼓乐、西安鼓吹乐等,至今已有1300多年的历史,被音乐界誉为“音乐活化石”。它主要流传在古都长安城乡一带,是笙管笛打击乐器合奏的古老乐种,继承了唐宋音乐的传统,并吸收了元明清时各地民间音乐的精华逐渐发展完善。经常演奏的古谱有《浪头子》《女退鼓》《花退鼓》等。

除了西安鼓乐在关中地区影响力较大的就属秦腔了。秦腔是我国历史上最悠久的剧种之一,是梆子腔的鼻祖。在清代秦腔流传到北京,对京剧的形成产生了一定影响。秦腔的音乐特点高昂激越,急促热烈,唱腔中有苦音和欢音之分,苦音凄婉悲凉,哀怨深沉;欢音喜悦明快,爽朗有力。它的唱腔充分体现出陕西人粗犷豪迈、直爽慷慨的个性,反映了老百姓淳朴敦厚、勤劳勇敢的民风。秦腔的代表性剧目有《三滴血》《三娘教子》《苏武牧羊》等。

陕南的音乐主要以民歌为主,而紫阳民歌最为出名。陕南民歌委婉舒展,情感细腻,就像陕南的地貌一样给人以山清水秀的感觉。这里自古就有传唱民歌、山歌之风俗,民歌内容丰富,形式多样,或一人独唱,或两人对唱。在演唱风格上,陕南民歌少用假声,多用高腔和平腔演唱,听觉上给人以委婉而细腻之感,有一股清新山野之风的感觉。著名的歌曲有《郎在对门唱山歌》《羞月亮》等。

高校艺术教育在陕西地域音乐文化传承和发展中的效用

1.陕西具有全国领先的高校教育资源优势

陕西拥有全国领先的教育资源,在西部地区位居首位,在全国名列第3,仅次于北京和上海。陕西汇集了西安交通大学、西北工业大学、西北大学、陕西师范大学等众多知名高校,云集了来自全国各地的莘莘学子,他们在这里学习文化,接受专业教育和素质教育,每年都有大批的毕业生进入社会各行各业的不同岗位。因此,可以充分发挥陕西高等教育的优势,依托高校的科研和人才优势,以高校艺术教育为平台,实现地域音乐的有效传承和传播,将地域音乐文化资源和高校教育优势结合起来,使陕西地域音乐的特色和魅力发扬光大。

2.高校艺术教育对传承地域音乐文化的作用和意义

“长期以来,传统音乐的传播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无意识传播,二是有意识传播。所谓无意识传播,是指民歌、民间歌舞、民间乐曲、戏曲声腔、曲艺音乐,是通过民歌手、民间乐手、艺人等民间音乐家的演唱(奏)流传下来。他们的传播或是为自娱自乐,或是为谋求生计,常处于无序的、自生自灭的状态。这是传统音乐的主要传播渠道。而有意识传播,则居于次要地位,表现为师傅带徒弟传授技艺,也有少数俗字谱和工尺谱刊行流传等。”⑤

地域音乐文化主要流传于民间,长期以来,它的传承属于无意识传播,主要依靠民间歌手、民间艺人口传心授得以流传下来。这种传播没有系统性、目的性和延续性,这种特性往往使得这些有着深厚生活和地域文化背景的鲜活音乐随意而原始地流传着,它的美和真时常被地理的界限和屏障所包裹和阻碍,无法突破进而创造出更广阔的价值空间。当从事民族音乐的田野工作者发现并认识了它们之后,才深深感叹于它们独特的魅力和色彩。然而仅仅依靠民族音乐学的田野工作群体去挖掘和整理开发这些音乐,力量还是显得太单薄,效果也有限。

众所周知,学习认识了解的过程主要是要依靠学校教育来完成的。高校的学生群体从年龄、心理等各个方面都比较成熟,接受和学习知识比较快,而且具有持久性。高校学生的生源来自全国各地,他们会把以学校为地域背景的音乐文化在毕业之后带到更广泛的地区,更有利于陕西地域音乐文化的全国性流传和发展。

构建起凸显陕西地域音乐文化特点的高校艺术教育体系和模式

1.在艺术教育中增加陕西地域音乐教育的比重

在传统的高校公共艺术教育中,地域音乐是不太被重视的领域,通常音乐艺术方面的内容主要是以中西方经典的艺术音乐为主。这些音乐固然具有很高的审美价值和艺术价值,但是学生在欣赏学习的过程中无法体会和感知到音乐生成的文化大背景,对于音乐的理解无法上升到文化层面。而地域音乐就形成在他们学习生活的地域中,学生可以亲自深入到这个文化语境中,通过对各种细节的关注来进一步理解音乐背后的社会含义。

因此,在高校公共艺术教育中一定要认识到地域民族民间音乐学习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在课程设置中给地域音乐一个合理的比重。通过艺术教育让让学生们首先去了解和认识这些音乐,只有全面接触和学习了这些音乐,学生才能由圈外进入圈内,真正喜欢这些音乐。此外,艺术的熏陶是很重要的,在增加理论教学的同时应广泛开展地域音乐文化方面的活动。地域音乐在这方面是有优势的,这种近距离贴近性的学习,一定会让学生不断加深对地域音乐文化的体验和认识。

2.结合陕西各高校自身特点构建合理的艺术教育教学内容与模式

在我国普通高校公共艺术教育中,音乐教育担任着普及音乐知识、提高音乐修养的重任。充分认识高校艺术教育的现状和特点,在顺应其运行和发展规律的前提下,将陕西地域音乐文化中有代表性、有艺术价值和文化魅力的作品引入高校艺术教育体系中,通过高等教育的平台和资源实现地域音乐文化的有效传播。

各高校可以结合所处的地理位置、办学思想、办学理念等,选择有一定贴近性、熟知度高的音乐作品作为主要内容,采用丰富多样的教学形式进行创新实践和研究。比如地处陕北的高校延安大学等,就可以在陕北音乐的挖掘和学习方面多增加一些比重,因为学生们就身处陕北音乐的生成环境中,在这种状态下很容易把音乐的文化背景和艺术表现形式联系起来,去寻找它们之间的关联,体味原汁原味的文化情怀。而地处陕南的高校,如陕西理工学院等,完全可以在陕南地方音乐方面组织学生深入了解和学习,带领学生有条件深入田间地头去感知原生态的音乐曲调,也可以请民间音乐人在学校讲课,这比让老师讲更生动,更有感染力,这些都有非常便利的条件。关中一带是陕西高校的主阵地,这些学校则可以多涉及秦腔、西安鼓乐等音乐内容进行学习。学生们浸染于所在的这方水土和音乐的零距离接触,必将激发起他们发自内心的音乐情感和力量。

因此,这些高校的艺术教育在陕西地域音乐的学习传承中,可以充分发挥自己的优势条件,适时有选择性的挑选音乐内容进行学习,实现贴进教学,形成各自的音乐特色。在平时高校之间还应该多安排一些艺术交流与合作,把自己熟悉和做得比较好的地方互相交流、互相学习,这样地域音乐的学习就活了,同时也实现了特色化的目的,这将是非常有益的尝试。

3.提高学生对地域音乐艺术的参与性

只有充分学习和了解了这些丰富多彩的陕西地域音乐,才能传承和发展它。要真正通过高校艺术教育这个平台实现对地域音乐文化的传承和发展,那么地域音乐文化的学习就不能仅仅停留在欣赏的层面,而应让大家都积极参与到音乐的表演和实践中来。地域音乐不能只是少数人的表演,需要调动起广大群体的热情,这样才能使地域音乐文化传播得更深入、更久远。

因此除了课堂学习和开展各种音乐活动外,还要鼓励学生参与走进艺术的现场中。学生学了之后就唱,就演奏,既熟悉巩固了对音乐的认识,同时也提高了学习音乐的热情。有条件的时候还要多进入民间,去听去感受这些音乐,观看音乐表演,参与音乐表演活动,请专家现场表演介绍,增强学习的生动性和参与性。

结 语

高校是文化传播的主会场,高校音乐教育能够更加系统和全面地传承地域音乐文化,抓住民族传统音乐文化最根本的内容,然后使核心文化思想得到传播,受众范围十分宽广,是发展地域音乐文化的一种重要手段和方法。在高等院校中加强地域音乐教育,有助于传承民族传统音乐,也有利于高等院校艺术教育事业的发展。同时地域音乐文化的传承也是高校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任务,一定要充分发挥高校艺术教育的良好平台,真正把陕西这些悠久而多姿的音乐文化传承和发展开来。

注释:

①王延深.大学文化建设中的地域特色研究[D].东北师范大学,2007,(4):4.

②秦开凤.陕西地域文化与中华文化复兴研究[J].西安财经学院学报,2013,(9):111.

③雷达.发挥陕西地域优势 保护民间音乐遗产[J].音乐天地,2005,(1):7.

④陆小璐.陕西“秦派民乐”的创作与地域文化的关联分析[J].交响,2013(1):56.

第9篇:文学艺术成就范文

【关键词】民族民间文学作品 著作权 平衡 保护

随着现代网络科技的发展,世界文化交流融通越来越便捷,而个性化、多样化的民族民间文化正犹如城市的风景,逐渐被统一化、制式化。对待民族民间文化,是任其自生自灭还是予以保护?如果对其予以保护,必然涉及成本问题,是否得不偿失?在对这些问题的思考中,应该意识到,民族民间文化是我国的一项“比较优势”,具有巨大的开发价值。中国历史悠久、民族众多,至今还存在很多相对落后和封闭的区域能够“原汁原味”地保存我们底蕴丰厚的民族民间文化。在文化领域,只有个性的才更鲜活,才更有价值,因此这一丰富的资源,正体现了我国文化上的“比较优势”。我国在“自主知识产权”的拥有及利用上并不占优势,因为发明专利、商标、软件等知识产权主要为西方发达国家所掌握,所以,我们就更应将目光投向自己占据比较优势的项目上,重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即使对民族民间文化进行保护可能需要付出成本,但对其进行开发利用且利用得当,就能创造更为可观的价值。比如美国迪斯尼上映的中国元素的动画片《花木兰》《龟兔赛跑》《功夫熊猫》等,均选取了我国民族民间文化中的优秀题材,并获得了商业的成功。况且,就成本论成本,我们亦认为,只要制度设计得当,成本是可以得到控制的,对民族民间文化的利用将更加科学有序。因而,在对民族民间文化进行保护时,对其保护制度的研究,就成为一个非常重要的课题。在此,本文将选取民族民间文化中的精粹——民族民间文学作品,就其著作权保护法律制度的相关基础理论问题进行探讨。

一 民族民间文学作品的界定

1.民族民间文学作品的概念及内涵

对民族民间文学作品进行界定,首先涉及到什么是民族的问题,对此学界向来没有统一的认识。认为,民族是“人们在历史上形成的一个有共同语言、共同地域、共同经济生活以及表现于共同文化上的共同心理素质的稳定的共同体”。以该定义为基础,我们认为民族民间文学作品是指通常情况下作者不明确,且没有固定化的有形载体,但有充分理由推断出自某社会共同体并世代流传的属于民族文化遗产的艺术作品。

在世界立法例上,对民族民间文学作品所采用的称谓和对其内涵的理解不尽相同。有的定义为“民间文学”,如较早在“跨国版权法”中保护民间文学的非洲知识产权组织,该组织认为,受版权法保护的民间文学包括:“一切由非洲的居民团体所创作的、构成非洲文化遗产基础的、代代相传的文学、艺术、科学、宗教、技术等领域的传统表现形式与产品。”在这一定义中,民间文学的范围是十分宽泛的;有的定义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如俄罗斯1993 年7 月的《版权法》,并且将这类作品的范围划得较为狭窄;还有称为“土著居民的艺术作品”、“通俗文学”、“俗文学”......而我国的著作权法将这部分作品的名称界定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事实上,考察立法目的,不论该类立法所采用的名称是什么,我们认为这都是对民间文化资源的界定,是对应于版权法上的作品的。版权法上的作品均是对现有知识的一种具有新颖性的思想表达方式,而民族民间文学作品即为“现有知识”中的一种重要资源,如果说版权法的作品是“流”的话,民族民间文学作品则为“源”。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尤其是第三世界国家立法保护民族民间文学作品,正是对“源”与“流”公平分配问题上的重新思考。这一来自于第三世界国家的声音已为国际社会所重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于2000 年成立了“知识产权与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艺政府间委员会(以下简称IGC)”,以讨论“产生于遗传资源的获取和惠益分享、传统知本文为2007~2008 年度云南省学习十七大精神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民族民间文学作品之著作权保护研究》课题的阶段性成果识(不论是否与遗传资源有关)的保护、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的保护中的知识产权问题”。迄今为止,IGC 的调研成果之核心内容就是为传统知识(TK)和民间文艺(TCEs)。而本文所探讨的民族民间文学作品,其内涵正与IGC 所提出之TCEs 所契合。

2.民族民间文学作品的外延

同民族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定义一样,由于其目种实繁,其范围的界定至今也尚无具有公信力的标准,根据《保护民间文学表达形式、防止不正当利用及其侵害行为的国内法示范法条》第二条的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主要包括下列内容:(1)口头表达形式,诸如民间故事、民间诗歌及民间谜语;(2)音乐表达形式,诸如民歌及器乐;(3)活动表达形式,诸如民间舞蹈、民间游戏、民间艺术形式或民间宗教仪式(这些形式不论是否已经固定在有形物上);(4)有形的表达形式等。

二 著作权保护的涵义

著作权,也称版权,是法律赋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民事主体的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是作者基于对特定的作品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是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对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等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权以及全面支配该作品并享受其利益的财产权的总称。

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两项内容。著作权法中的人身权不同于民法概念上的人身权。这种权利是与作者人身密不可分的。从人身权的起源看,18 世纪末,在资产阶级的天赋人权思想的影响下,德国著名哲学家康德等人提出了作品是人格权、人身权的一种延伸权利的观点。可以说,人身权是人权观在著作权领域的体现。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是指能够给著作权人带来经济利益的权利。这种经济利益的实现,要依靠著作权人对作品使用才能获得。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的财产权是指著作权人通过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摄制或者改编、翻译、汇编等方式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以及许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

1.著作权保护的目的

研究著作权保护目的的重要的法律依据即著作权立法,综观世界各国法律中著作权保护的目的,我们发现,不同国家有不同侧重。大陆法系国家著作权保护的首要目的是保护作者的权利,著作权甚至被称为作者权,例如德国《版权法》一开始便有保护作者人身权的条款,并规定人身权不得转让;而英美法系国家除了重视对作者权利的保护以外,对其他利益主体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也同样看重。以美国为例,其《宪法》的著作权条款,从立法和司法方面考虑,授予作者著作权在美国被看成是服务于鼓励智力作品的创作,而最终使公众受益。从理论上说,至少公共利益优先。

我国《著作权法》开篇第一条明确指出,制定著作权之立法目的是“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有学者将该立法目的分为两个层次,认为著作权保护的直接目的是保护作者的著作权及相关权益,但终极目的却是为了有利于作品的创造和传播,以促进社会整体利益。对于这样的理解目前已不为学界主流观点所认同,法条的文意解释并不能得出两个递进层次的立法目的关系,我们认为,著作权保护的目的在于协调和平衡两种法律所同等尊重的价值——作者利益和社会的公共利益。

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一规定表明,作品著作权的原始归属一般是作者,除非法律有特殊的规定。事实上,“著作属于作者”是各国著作权法确认著作权归属的一般原则。保护作者利益,从理论上看,是著作权领域对人权的保护。作品是作者创造性劳动的成果,作者通过劳动获得了对作品的产权,由此获得法律的保护。根据洛克的观点,“只要他使任何东西脱离自然所提供的和那个东西所处的状态,他就已经掺进他的劳动,在这上面掺加他自己所有的某些东西,因而使它成为他的财产。”而生命、自由、财产等即为人权的必要组成。从实践上说,对作者权益的保护,能够转化为作者创作的动力,激励作者的创造性劳动,从而促进社会的文明发展,这就转向了著作权保护的另一目的——增进社会公共利益。为了达到该二元利益平衡的目的,《著作权法》设置了种种法律制度。首先,法律承认并保护作者对作品的专属性,在某种程度上,或者说,是一种垄断性利益,但同时,为了使公众能够接触并使用该作品,保护社会的公共利益,法律又对该垄断性权利进行必要的限制,设置了诸如著作权的保护期限、著作权的合理使用、法定许可等制度。

2.作品著作权保护的基本法律原则

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应当符合下列原则:(1)思想与表达相区分原则,即著作权保护的对象限于通过一定载体表达出来的作品,而不延及思想、工艺、操作方法或数学概念之类;(2)独创性原则,该原则要求作品应由作者独立创作,能够体现作者的精神劳动和智力判断,而非简单的摹写或材料的汇集;(3)平衡原则。如上所述,著作权法立法的目的是为了平衡作者和社会利益,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因此,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不应当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三 民族民间文学作品著作权保护之制度设计

根据上述对著作权保护的论述,我们发现,现有的著作权制度在对民族民间文学作品保护上会产生很多问题,比如,著作权的一般主体是作者,但民族民间文学作品在通常情况下作者不明;民族民间文学作品的保护期限如何认定等,基于此,有必要在著作权法的框架下,就民族民间文学作品的保护进行新的法律解释。

1.民族民间文学作品著作权保护之可能

正是由于民族民间文学作品著作权保护之种种困境,有学者提出,应该脱离著作权法,创制新的法律制度以保护民族民间文学作品。笔者不同意这种观点,认为著作权保护的是民族民间文学作品私权中的一个领域,利用现有成熟的版权制度进行保护具有可行性,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民族民间文学作品除此就没有其他的保护方式了,事实上,对民族民间文学作品进行法律的保护是多层次的,著作权保护只是其中的一个方面。

(1)民族民间文学作品的性质决定其著作权保护的可能性。

知识产权与其他权利相区别的关键在于,其保护对象为非物质性的信息,具有不同于物质财产的重要特点:①是一种精神财富,可以永久存续;②必须以一定的物质形式表现出来;③可以被有形载体固定并无限复制或重复使用;④可广泛传播;⑤可以同时被许多人使用;⑥不能用控制物质财产的方式控制。考察民族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本质特征,正与信息的特征相契合,这就成为知识产权制度可以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保护的前提条件。当然,也不是所有的信息都是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能成为知识产权保护对象的信息还必须具有商业价值,能为民事权利主体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即为一种专有权、对世权。

民族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商业价值是显而易见的,这里不再赘述。要探讨的主要问题是,对这类信息的权利能不能成为一种对世权、支配权。根据对民族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定义,该类作品虽然通常情况下作者不明,但却有充分理由推断出自某社会共同体,因而,如果将创作该类作品的社会共同体视为一个整体,该群体对其作品所享有的权利就是群体之外的任何人都不得侵害的,即其权利的效力可以对抗群体之外的一切人,为该群体所专有,是一种对世权。故,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只要是具有独创性的智力创作成果,并通过一定载体所表达,不损及社会公共利益,就能为《著作权法》所保护。

(2)我国立法思路决定民族民间文学作品著作权保护的可能性。我国《著作权法》第六条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由此可知,在立法的思路上,法律已经明确,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我国著作权保护的客体,但鉴于其特殊性,具体的保护办法又由国务院以行政法规予以规定。中国自20 世纪就一直组织进行相关的立法工作,国家版权局在其他部委的支持下于1996 年起草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第一稿,该稿得到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肯定。2002 年后,在1996 年基础上国家版权局又起草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第二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务院2007 年立法工作计划的意见〉和〈国务院2007 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及《2007 年中国保护知识产权行动计划》要求,2007 年9 月,国家版权局成立《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起草工作小组。目前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的立法工作已经列入国务院立法计划当中。

具有几百年历史的《著作权法》,是现代社会迄今创设的一种较好的平衡个人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的制度工具。只要稍微拓宽一点思路,将其用于平衡社会中的群体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应该是可行且有效的。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著作权保护,不但可以利用原有的立法资源,节约立法成本,而且还可以借鉴著作权制度中已经积累的丰富经验。从这种意义上说,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又是必须的。

2.民族民间文学作品的主体

(1)民族民间文学作品主体的确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就主体而言,一般具有不特定性。这种“不特定性”就造成了著作权保护的困难。仅就学者们提出的各种建议而言,至少包括以下几种:国家、民族和社区等。

第一,国家著作权人。笔者认为,将国家笼统地认定为民族民间文学作品的主体并不妥当。

首先根据TRIPS 的规定,知识产权是一种私权,其核心价值在于界定人们因智力成果及相关成就所产生的各种利益关系。直接将国家作为民族民间文学作品的主体,有公权与私权争利之嫌。另外,既然已经明确,《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应该是《著作权法》的下位法,其就应该遵循著作权法的基本原则,是对民族民间文学作品的一种私权保护方式。因此,学者提出,将国家视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权利主体这种具有浓厚国有制色彩的构想是需要审慎对待的。

其次,如果笼统地把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权利主体确定为国家,虽然在实践中便于操作,而且可以突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法律保护的主要作用——对抗由域外人士实施的、利用民间文学艺术营利,但却不给予其发源地人民任何回报的利用,避免文化资源的流失。但应考虑到,不合理利用并不局限于域外人士,还可能包括本国的、创作群体外的其他个人或组织。由国家统一行使权利的效率,可能不如由熟悉当地文化背景,与传统资源休戚相关的创作群体自行享有权利、行使权利、维护权利的效率高。当然,在特殊情况下,亦不排除国家作为著作权人,我国著作权法对此也有规定。就民族民间文学作品来说,如作品的创作流传出自哪个具体民族或地区不能确定,或者尚有争议,可以由国家作为作品的著作权人。

第二,社区著作权人。在民族民间文学作品的归属问题上,主要有两种认定方式,即地区或民族,例如,中国三大英雄史诗之一的《格萨尔王传》,谁都必须承认它是属于藏族的,同样,彝族的《阿诗玛》、傣族的《召树屯》、白族戏剧吹吹腔、蒙古族萨满祭词......其民族归属是十分明了的。当然,还有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除以民族外,还根据地理范围划分归属,如田林壮剧,流传于广西百色地区;马隘壮剧,流传于广西德保县马隘等地;富宁壮剧,源于云南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富宁县。而“社区”一词是1887 年德国社会学家滕尼斯(F. Tonnies)提出的,不同的学者根据自己研究的需要,从不同层面、不同角度对社区进行了界定,没有公认的定义。因此,笔者以“社区”概括之。本文所指社区,即民族民间文学作品产生并流传的某一个地区或某一个民族群体。

(2)著作权集体管理。以社区作为民族民间文学作品的主体,虽然易于界定,且能鼓励各民族或地区整理保护自由的民间资源,但社区人数众多,权利行使效力必然低下。根据美国奥尔森的“集体行为理论”,“有理性的、寻求自我利益的个人不会采取行动以实现他们共同的或集团的利益”。如果别人采取了积极的行动,他自己亦不会排除于此共同利益(集体产品)之外的,而且如果别人付出成本,自己可以“搭便车”,坐享其成,何乐不为!故大集团比起小集团来,不能更有效地组织起集体行动。因此,在民族民间文学作品领域,和主体的界定相伴,必须提出此类作品著作权的集体管理办法。

我国《著作权法》第八条规定了著作权的集体管理制度,实践中,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如中国音乐作品著作权协会、中国文字作品著作权协会等已经在很大程度上起到了保护著作权人利益,并促进社会公众著作权意识的目的,其运作方式可以为保护民族民间文学艺术提供有益的借鉴。具体说,应该成立非政府的民间组织来代为行使民族民间文化的相应权利,以切实保护民族民间文学艺术发源地(族群)的集体利益。非政府组织依照法律规定成立、运作,代表民族民间文化发源地(族群)对非发源地或族群之外的人使用、利用该民族文化依法行使相应许可行为或收取合理费用,代表参与诉讼、仲裁等活动。其收取的费用用于该民族文化的保护与传承。

(3)整理人、记录人的著作权人地位。整理人、记录人在=民族民间文学作品的抢救、传承和保护工作中意义重大,但笔者认为,整理人、记录人不能成为民族民间文学作品本身的著作权主体,因为民族民间文学作品是群体性劳动的成果,只能由相应社区成为其著作权主体。至于整理人、记录人如果在完成作品的时候付出了较大的创新性劳动,形成的则是基于民间文化之“源”的创作,是现行《著作权法》第九条所规定的“作品”,其自然启动现有版权机制进行保护,但已不是对“民族民间文学作品”著作权的保护。如果整理人、记录人只是忠实记录或稍加整理,没有创造性劳动的付出,对他们的保护或资金支持,则不在著作权法考虑的范畴,而是大的文化保护法应该考虑的。

3.民族民间文学作品著作权的保护方式和权利内容

(1)民族民间文学作品著作权的保护方式。鉴于民族民间文学作品主要是通过世代相传的方式在某一群体存续,其内容持续处于动态发展过程中,因此,为了明确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范围,可以采取登记制度作为该类作品著作权的产生方式。我国国家版权局1994 年12 月颁布了《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通过作者自愿的登记行为,对其著作权进行形式上的确认,以进一步明确著作权的归属,在发生著作权纠纷时也可作为初步证据,从而最终达到维护作者和其他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目的。该办法可作为民族民间文学作品著作权保护方式的法律依据,而这实际上是与该类作品的国际保护方式相协调的。国际上对于该类作品的保护也采取了诸如登记、认定等一系列制度,例如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人类口头及非物质遗产优秀作品”的评审规则中,专门制定了作品的申报制度,其中规定申报的作品需附有作品所有者个人或群体认可的文字、录音、录相或其他证明材料,无此等证明者不可申报。

采取登记制,一方面,可以明确作品的归属和具体范围;另一方面,可以促进权利主体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挖掘、整理工作,有利于国家对有重大价值的文学作品进行管理,尤其是涉外使用的管理。

(2)民族民间文学作品著作权的内容。民族民间文学作品著作权保护的目的在于,一方面,从法律上建构文化领域“资源”和“创新”公平的分配机制,保障文化资源在被使用的情况下获得合理的报酬;另一方面,以著作权保护的方式,从精神和经济两方面激励对民族民间文学作品的抢救性保护工作,明确作品的范围和内容,以利于作品的传播,弘扬中华传统文化。因此,著作权保护的目的之一:“鼓励作品的创作”,就显然不适用于民族民间文学作品,这就决定了民族民间文学作品著作权的范围和行使方式的特异性。

民族民间文学作品的著作权也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两个部分,就人身权来说,笔者认为其范围只应包括署名权、发表权和修改权,而不包括保护作品完整权。因为要抢救和保护民族民间文学作品,就必须鼓励对作品的收集整理行为,以及在此之上的创新,而保护作品完整权显然与该类作品的保护方式相冲突;就财产权来说,笔者认为其行使的方式上不应包括许可使用。民族民间文学作品应强调自由使用,只要注明作品的出处,尊重著作权人的精神利益,并支付相应费用,满足著作权人的财产利益即可使用。

4.民族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期

笔者认为,《著作权法》所规定“作者终身加死后五十年”的保护期限不适用于民族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其一,从理论上讲,如果把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作者界定为作品的创作群体,根据目前著作权法保护期为作者生前加死后五十年的计算方法,只要创作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群体一直存在,作品的保护期也就要一直延续下去,这实际上也就几乎等于无期限保护了;其二,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特性来看,这类作品是代代相传、世世延续的,处于始终动态的发展中,其“创作的阶段性”难于认定,这也决定了该类作品著作权的保护期应该是无限的。

四 小结

通过对民族民间文学作品著作权保护法律制度的思考,我们认为该类作品符合现行著作权法对作品的定义,现行《著作权法》之立法目的、对作品保护的基本原则及保护的方式等均基本适用于对民族民间文学作品的保护。但针对该类作品的特殊性,法律亦应进行相应的调整,因此,应在现行《著作权法》的框架下来建构对民族民间文学作品的保护模式,制定专门法作为著作权法的下位法来具体调整该类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注 释

①郑成思.世界各国的民间文学艺术保护况.cpo.cn.net/zscqb/lilun/t20020708_6772.htm

②管育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探讨. iolaw.org.cn/showNews.asp?id=17767

③田胜立.中国著作权疑难问题精析[M].武汉:华中理工大学出版社,1998:69、308

④ baike.baidu.com/view/4229584.htm

⑤冯晓青.著作权之立法宗旨研究.台湾:月旦民商法杂志,2007(15)

⑥张玉敏.论知识产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知识产权研究(第十三卷).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3:177~180

⑦韦之、凌桦.传统知识保护的思路[DB].cpo.cn.net/zscqb/lilun/t20020702_6427.htm

⑧〔美〕曼瑟尔·奥尔森.国家兴衰探源[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