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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安全与应急管理办法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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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安全与应急管理办法

第1篇:城市安全与应急管理办法范文

上海作为全国最大的经济中心城市,一旦发生危机事件,将呈现出显著的“放大效应”。因此,上海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尝试探索出一套与国际大都市相适应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办法

综合举措

由于上海没有煤矿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所以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重点和难点是危险化学品的应急管理。上海以“源头管控、过程管理、区域联控、整体提升”为主线,关口前移、重心下移、立足长效,推进危险化学品“减量、集约、受控”,探索从“负面清单”到实现“正面清单”的管理。

实施源头管控,完成布局调整。2010年世博会前,完成了外环以内、黄浦江上游水资源保护区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布局调整。

加强过程管理,分步实施禁限控措施。在第一批《上海市禁止、限制和控制危险化学品目录》基本达到预期目标的基础上,2014年出台第二批《上海市禁止、限制和控制危险化学品目录》,规定了88种全市禁止、170种中心城区禁止以及178种限制和控制危险化学品目录,实施“负面清单”管理,为第三批实施“正面清单”管制进行积极的探索。

推进集中经营、逐步规范流通领域。出台指导意见,在奉贤、闵行、金山和青浦4个区推进危险化学品集中经营平台建设,对危险化学品的流动、流向、服务实行过程控制和全程监管,为下一步实现危险化学品闭环管理打好基础。目前,4个试点区的集中交易市场均正式挂牌运行,已引进200多家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落户。

建立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助力安全治理。根据上海市13个重点领域,围绕“以制度建设为核心、信息记录和共享为基础、流程优化再造和系统建设为支撑”的总体构架,构建完善上海市安全生产领域信用体系。针对各类市场主体建设“上海市安全生产(危险化学品)信用系统”,将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建设项目安全职卫审批、隐患督办治理和事故调查处置等日常检查、发现的相关信息适时录入该系统,自动生成企业安全生产基础信息。以分类、权重、分层(级)形成企业安全生产信用档案,并作为实施安全分类分级监管的重要依据。同时,实施“失信惩戒”制度,向社会公开曝光企业失信行为,从而形成强大舆论约束。2014年7月,在“上海安全生产网站”上公告了8家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构建体系

上海市正以安全生产法制建设、责任落实、隐患治理为重点,构建和完善城市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安全生产法制体系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重要基石。在立法方面,上海市创设了一系列符合辖区安全生产实际的制度规定,出台了《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上海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等地方性法规、规章。明晰了“两级(市、区县)政府、三级(市、区县、办事处)管理、四级(市、区县、街道或乡镇、社区)网络”以及“综合监管与专项监管分工负责的”监管体系。

健全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属地监管、直接监管”的责任体系,使法律法规更具执行力,也将法治意识传递至基层。在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同时,通过《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对上海市安委会办公室以及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综合监管职责予以法定化,并通过《关于进一步强化地区安全生产责任的意见》对属地监管职责予以规范。在此基础上,以下达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责任签约承诺、年度履职考核为抓手,充分发挥上海市安委会办公室的平台作用和安全监管部门“指导、协调、监督”的综合监管职能,推动各区县、市安委会成员单位、控股(集团)公司有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创新隐患排查治理体系。一方面,上海创新总体制度设计,出台了《上海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严格规范隐患排查、监控、建档、报告、督办要求,基本形成分级分类挂牌跟踪督办,社会共同监督的隐患排查治理常态、长效机制,改变原来安全生产区域创先评优、指标考核的传统做法,并纳入社会综合治理网格化管理体系,加大安全生产在综合治理考核中的比重,完善基层隐患发现报告和网格化属地治理机制。

另一方面,突出常态化治理,抓好制度落地。将隐患当作事故对待,对重大事故隐患责任单位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督促企业遵守承诺,限期完成整改,依法实施安全生产“一票否决”。每年对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事故隐患由上海市安委会办公室实施挂牌督办,督促行业、部门分层分类落实重点治理工作。2011-2013年,上海市共消除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燃气管网、加油供气、消防安全等重点行业领域26项市级重大事故隐患;2014年“大叶公路沿线长输管道违章占压事故隐患治理项目”等市级督办事故隐患治理项目正在有序推进。

转变政府职能

转变政府职能,积极谋划深层次改革。通过有效改进审批流程、合并审批项目、拟定下放审批权限、规范要素要件、采用告知承诺、简化审批材料、发挥社会组织等方式,对上海市安全生产行政审批工作进行整体优化重塑。整合建立了安全生产行政审批信息系统,优化实施了内部并联审批、监察效能跟踪的行政审批流程。

整体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在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审查上,合并审批项目、简化审批流程。实施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和职业卫生审查与评价报告“二合一”。在专业服务机关资质审批上,简化审批内容,鼓励引导一家专门服务机构同时具备安评、卫评两种资质,加大安全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融合力度。在安全培训管理上,取消机构资质审批,推进安全培训市场化运作、行业自律,推进安全资格考试体系建设,积极探索安全资格证书管理简政放权工作。

在社会组织培育上,引导发挥技术支撑作用。大力发挥技术服务机构、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作用,将审批中的技术环节审查交专家或者专业机构委员会实施。探索政府部门负责完整性审查和合格性审查、社会组织负责技术审查的新模式。同时,积极采取定期盲审、结果公开、警示约谈等多种措施,督促相关机构完善质量控制体系,创造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环境。

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物质和设备上,做到与先进单位、地区和国家同步,有专人管理,确保物资完好。一旦有事,要备得有、找得到、调得快、用得好。

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宣传和教育上,尤其在基层单位,要少一些口号标语,多一些安全提示和演练,第一时间、第一反应非常重要。第一反应者的素质和自救、互救的能力往往决定他们在事故发生时能否生存。

第2篇:城市安全与应急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管理

中图分类号:TL372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以地下工程为主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具有专业性强、周边地质环境条件复杂、建设与周边环境相互影响大、不确定性因素多、施工工法多样、工程风险突出等特点。同时,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为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工程,投资大、涉及而广、社会关注度和公共安全要求高,一旦出现事故易引起社会放大效应。由于我国轨道交通工程的建设历史较短、经验不足,在建设中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和安全隐患,对潜在的技术风险缺乏必要的分析和论证,以及人们对客观规律的认识不足、管理不到位。因此,安全风险的科学管控,已成为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急需解决的核心问题之一。

一、发展城市轨道对改善城市交通的重要性

随着国民经济的飞速发展,我国城市化速度不断加快,城市人口增加,城市范围不断扩大,使城市公交客运量大幅度增加。加上私家车拥有量急剧膨胀,使得各大城市出现了不同程度的交通阻塞、乘车难,行车难的现象,交通事故呈逐年上升趋势。城市交通状况对城市经济的发展有着重大的意义,城市交通紧张将严重地阻碍城市经济的发展、城市区域群的发展。

城市公共交通体系由公共汽电车、小公共汽车、出租车、快速轨道交通(主要包括地铁和轻轨)等组成。其中小公共汽车与出租车因载客量小,难以成为城市公共交通的主流。公共汽电车,对道路条件要求不高,票价低廉,成为许多城市尤其是中小城市的主要公共交通方式。但同时公共汽电车依然存在着种种缺陷和不足:载客量较小,发车间隔和站点通过能力有限,在单一的平面路网中,大量的自行车与人流,对公交车的干扰极大,使机动车的速度降低,加重了交通拥挤和乘车困难。如遇到客流高峰时间与节假日,客流量增大,车辆难以准时开出,导致交通状况更为恶化。

在我国土地资源日益紧张的条件下,城市交通的发展已经不能用单纯的拓宽道路来解决。发展地铁、轻轨等大容量快速轨道交通对于提高城市交通系统资源、能源利用效率,降低城市交通污染以及引导城市结构优化方面有着积极的作用。据统计美国城市轨道交通客运量占总客运量的31%,加拿大占38%,快速轨道交通已成为不容忽视的交通工具。1863年伦敦修建了世界上第一条地铁,自此之后世界上许多大城市纷纷建立了地下轨道交通系统。我国地铁建设有近40年的历史,地铁建设的规模和水平远远落后于欧美等国家。轻轨运输则是近几十年在欧美流行的交通方式。它由轨道电车发展而来,是一种小于地铁而大于有轨电车的中等运量的电动火车,能够在专用的车行轨道上运行单节电动车辆或由数节电动车辆组成的短列车。根据城市交通发展的经验来看:现代城市必须建立起以轨道交通为主、各种交通工具协调发展的格局,逐步形成多层次、立体化综合交通体系。

地铁及城市轻轨相较于其他公共交通工具有着如下优点:城市轨道交通与地面道路交通方式相比,通过综合开发地下空间,可以完全不占用地上空间,能提高土地集约化利用程度,并获得良好的经济效益;运量大,约为公共汽车的3-4倍;安全性好,由于轨道交通一般均采用封闭线路的专用通道运行方式,无其他车辆和行人干扰,发生交通事故的概率几乎为零,运行系统车辆设备均有自动化的保护措施,不受气候等因素影响,故障率较低;速度快,约为公共汽车的2倍;以电力为主要能源,环保,污染少;专线交通,准时发车;经济效益高;强化城市辐射功能、改善产业结构布局;城市轨道交通能够改变土地的利用性质,促进城区的发展和城市经济的繁荣,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等。

二、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施工质量与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

1、建设单位未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基本程序

轨道交通工程由于工程规模大、技术风险高,审批手续比较复杂,从全国调研的情况来看,作为关系民生的政府重大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很多地区在开工前没有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施工单位就已进场,白图施工的现象也是屡见不鲜。

轨道交通工程由于其特殊性,建设单位往往是政府的直属机构或企业,基本建设程序的违规,大大损害了政府履职的权威性,给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带来了困难,使得工程建设中产生的质量安全隐患不易排除。

2、部分监理单位质量安全管理体系不够健全

监理作为施工现场一线监管人员,能否充分履职,对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义非常重大。在日常的监督检查中,我们发现一些监理项目部质量安全管理体系不健全、缺乏必要的管理制度或制度执行不到位;监理公司对项目部的指导偏弱;项目部配备的人员数量不能保证,部分监理人员业务素质也不能满足要求。更重要的是一些监理人员责任意识达不到基本要求,对现场存在的问题不能及时发现或是发现问题后缺乏有力的处理手段,不及时下发联系单、停工通知,有的问题未得到及时整改又不敢追究、不敢上报监督机构。

3、一些施工单位的主体责任没有落实

随着轨道交通工程大面积的开展,施工企业的技术人员也被大量稀释,现场管理人员的素质与水平不断下降,导致施工企业在落实其主体责任方面有很多不足与隐患。如:关键岗位人员缺乏,项目经理不在岗现象时有发生;“以包代管”的现象依然存在;重大风险的施工方案论证流于形式,部分安全施工措施未得到全面落实;现场技术交底不到位,工程资料不真实、不及时等现象频现。

三、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施工质量与安全管理的措施

1、遵循国家和各级政府法令法规

加强施工安全生产,关键是要全面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做到思想认识上警钟长鸣、制度保证上严密有效、技术支撑上坚强有力、监督检查上严格细致、投入支持上足额到位、奖罚激励上界面分明、事故处理上严肃认真。坚决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管理的体制机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为此南京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以管理制度建设为抓手,制定了《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监测管理办法》、《首件工程验收规定》、《关键节点验收规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专业抢险队伍管理办法》等管理办法。

2、遵循科技支撑

依靠科技进步,积极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运用先进的防治手段,运用现代科学技术、网络信息技术、数据库、知识库、专家系统等保证施工安全生产。为此南京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以科技支撑为手段充分利用社会技术力量,建立或实施专家评审机制、风险评估机制、第三方监测机制、现场巡查机制、安全教育培训机制、综合监控机制、应急救援机制等预防和控制各类工程安全风险。

3、加大投入

为了加大安全生产的治本力度,南京地铁业主本身和各承包商对加大了安全生产的投入,加强了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大力推进安全文化建设,确保形成有利于工程安全风险控制的有力态式,为工程安全推进打下坚实基础。为此南京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中业主自身出资,通过投标等形式选定定第三方监测单位、风险评估单位、现场巡视单位、安全风险监控单位、应急救援队伍等各种社会力量代表业主对施工安全进行管控,并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签订安全风险责任状,实行重奖重罚。

结束语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关系到人身安全和国家财产安全,落实安全工作是贯彻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体现,通过对工程施工质量安全风险管理研究,建立较为完备的安全控制体系,以防为主,依靠科学,规范管理,为提高我国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质量安全水平提供了一个可供借鉴的案例。

参考文献

[1]王淑嫱.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安全监控管理信息系统设计与应用研究[D].武汉理工大学,2010.

第3篇:城市安全与应急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城市饮用水 水源地保护 饮用水安全保障 公众参

1 武汉市饮用水安全隐患及其原因

1.1 武汉市饮用水现状 武汉市根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结合武汉市城市建设、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实际,以河流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为划分,建有19处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厂,供水范围覆盖武汉市的中心城区和远城区。其中市区中心10处,近远郊9处,水厂的地表取水水源就来自于水源地保护区内部各级保护片区内分布的河流及湖泊。

1.2 武汉市饮用水安全隐患的原因

1.2.1 城市饮用水污染的应急措施与防范措施不完善。现阶段武汉市环保局仅制定了《武汉市环境保护局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这针对的是武汉市辖区内的所有乡镇,且是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并不是仅针对城市的集中式饮用水供水,也没有专门的针对因供水设备和二次供水设备的问题导致的居民饮用水污染的应急措施与防范措施。

1.2.2 饮用水水源地环境污染对饮用水安全的影响。①武汉市城市发展与水源地环境保护日益加深的矛盾。城市的快速发展是社会的进步,是提高人的生活质量的必经之路,但城市的发展必然伴随着对自然界的干预和破坏,因此城市的发展不可避免地会对城市用水水源地附近的自然环境产生坏的影响。伴随城市发展,居民生活污水直接向水源的江河湖泊排放。②水源地“多、小、散”格局对于武汉市饮用水安全的影响。武汉地区统一供水的客观障碍是水源地数量多、规模小、分布分散的特征。在远城区,由于地处分散,目前武汉市大部分远城区居民饮用水以内河、湖泊等为水源就近取水。水厂规模和供水人口不平衡。集中供水程度未及中心城区高。规模较小的水厂取水的水源地纳污能力不高,水厂的缓冲区小。水厂的规模、自身条件不同意使得远城区水厂缺乏统一的供水管理标准,水质难以得到保障。③水源地环境污染问题对饮用水的影响。近年来,尽管武汉市在生态修复和环境治理方面投入加大,截污工程与污水处理厂建设提速,关闭了大批污水排放口,但因历史原因,目前城区18个水源地保护区内仍有排污口。同时在水源地附近存在的一些违章建筑物,江河湖泊上的水上沿河餐厅等产生的生活污水经常未经任何处理就直接排放,其中生化需氧量、悬浮物、氨氮等污染物会严重影响水源地水质。

1.2.3 供水管理制度不完善。武汉市在90年代初期就开始对城市供水进行管理,但至今缺乏相应的政策和法规支持。目前,供水管理部门包括自来水供水、物业公司、开发公司、房产公司等不同类别的单位,管理起来非常复杂。有些单位缺乏完善的管理制度,管水不设专人,水箱的清洗消毒也未形成制度化和规范化,水箱清洗频率不足或清洗不当。甚至有些二次供水无管理部门,水房内杂物乱放,不卫生,水箱无盖、无锁,或有盖未盖没加锁,排气孔和溢流口无防护装置。

2 武汉市保障饮用水安全法律存在的主要问题

2.1 武汉饮用水安全保障的立法不够完善,体系不够完整 现有的饮用水安全保障相关法律规范不够全面,对于城市饮用水从采集到净化再到储存、输送的整个过程中,针对于水源地的保护居多,这仅仅只是将法律措施集中在了保障水源地和取水的安全上。近几年武汉市的大力整改,对水源地的保护加强,水厂的取水水质已经基本达标,但是在城市集中制水供水以及二次供水的环节法律措施还是比较少的,现有的只有《武汉市供水条例》,对《武汉市城市饮用水二次供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意见稿仍在向全武汉市市民征求意见当中。

2.2 相关部门机构职能划分不清,管理范围重叠,管理效率低下 武汉市水行政部门是武汉市水务局,武汉市城市供水行政管理部门是武汉市城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和各区公用事业局,水源污染和水源地保护区的行政主管部门又是武汉市环保局以及各区环保局。三个机构相互独立,互相不是隶属关系而是平行关系,同时管理范围存在重叠,所以在日常管理和事故处理上易造成权责不清,管理混乱的情况。

2.3 现有法规执行力度不足 现有的武汉市保障饮用水安全的法律规章政府性文件当中对于污染饮用水的行为的自然人和法人规定的承担的法律责任的执行力不足。各管理办法、条例、政府规章虽然都有或多或少的规定破坏饮用水安全,污染饮用水的行为所要承担的民事行政以及刑事责任,但有些并没有明确规定处罚的力度以及处罚的程度。

2.4 公众参与制度有待落实 从法律保障措施的实施到对保障措施的监督管理,公众参与饮用水安全保障的制度并没有落实起来。大多数老百姓只是根据行政主管单位的公告以及从电视新闻上了解饮用水的安全问题,有些甚至是完全不关注自己饮用的饮用水的安全问题。

3 完善武汉市饮用水安全法律保障措施的建议

3.1 完善保障武汉市饮用水安全的立法

3.1.1 加快《武汉市城市饮用水二次供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出台。加快《武汉市城市饮用水二次供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出台,将饮用水的安全保障系统化体系化。促使供水主管部门明确职责,大力进行饮用水二次供水污染的防范于治理;促使人们多关注身边的二次供水设施,多关注自己的饮用水安全问题;促使部门机构,人民群众增强社会责任意识,推动武汉市创建成为全国领先的饮用水安全保障示范城市。

3.1.2 修改《武汉市城市供水条例》中对污染企业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金额。提高《武汉市城市供水条例》中对违法行为的企业的行政处罚金额,公正严格行政执法,以高的处罚金额处罚既能震慑和教育其他的排污企业,又能将罚金适用于水源地治理和发展,还可以提高条例的执行力。

3.2 完善武汉市饮用水安全法律制度

3.2.1 在武汉市建立网上公示制度。有学者提出建立水源地重点污染源排污在线监测数据网上公示制度,该制度主要由两部分组成,即在线监测污染源排污和网上环境信息公示。

建立网上公示制度,直观和清晰的显示污染企业的检测数据,便于全社会进行监督,保障了公民对环境的知情权,有助于缓解因为饮用水水源问题引起的社会矛盾。

3.2.2 扭转多头行政管理带来的监管执法效率低下的问题。由于水资源的自然属性,出于优化配置、高效利用的客观需要,应当由水务部门统筹考虑水资源的配置和管理、水源工程的建设、饮用水源的保护以及对供水企业的水质管理和行业指导等,并牵头组建统一的饮用水水质检测网络和组织信息工作,在饮用水安全问题上发挥主导作用。

3.2.3 增加生态补偿和公众参与的机制。当前,武汉市已经开始探索建立水污染生态补偿制度、废水排污权交易制度、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制度、饮用水安全建设多种形式的公众参与机制。

4 结束语

笔者认为,进一步完善水污染生态补偿制度,包括再次明确补偿对象、确定补偿主体以及相应的水污染生态补偿管理和饮用水安全监督机制。其次,将排污权交易引入水污染的行政管理制度中,拓宽排污权交易范围。最后,借鉴国外的水污染防治的实践经验,使公众参与在武汉市相关立法中受到足够重视。政府能做到及时客观公布各项数据,政务公开,能确保环保组织和市民个人的权利的运用和权利保障。

参考文献:

[1]黄艳红.武汉市饮用地下水安全性评价[D].武汉:武汉科技大学统计学院,2011.

[2]夏春萍.湖北省统筹城乡经济发展研究[D].武汉:华中农业大学经济学院,2005.

[3]张齐云.沌口污水处理厂水质水量调查与预测[D].武汉:武汉理工大学土建学院,2004.

[4]翟青.强化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 维护人民群众饮水安全[R].北京:环境保护部污染防治司,2009.

[5]许风华,王怀记,等.武汉市二次供水卫生状况调查[J].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2010,21(6):115-116.

[6]万田英,王玲.自来水厂水源水及饮用水水质评价[J].湖北农业科学,2013,52(2):302-304.

第4篇:城市安全与应急管理办法范文

一、基本思路和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绿色、和谐,打造市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发展示范区为目标,以改革创新为手段,建立健全相关政策、措施为着力点,以构建技术规范、监管有效、运行安全较为科学的天然气汽车管理体系,确保我区天然气汽车持续发展,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

二、时间安排

推进天然气汽车规范管理工作分两个阶段:一是整顿阶段,二是规范阶段。

(一)整顿阶段。时间为2012年8月—2012年12月。

1、2012年8月,完成天然气汽车基础资料的汇总建档工作。

2、2012年8月—9月,整顿天然气汽车运行车辆。要求不是正规汽车企业生产的天然气汽车和没有经过认定的天然气汽车改装厂改装的天然气汽车,限期到认定的天然气汽车改装厂进行改装技术确认,没有经过确认的有关车辆,加气站不予加气。

3、2012年10月—12月,整顿天然气汽车改装企业。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我区辖区内的改装企业进行技术资质认定,没有经过认定的企业不能从事天然气汽车改装业务。

(二)规范阶段。时间为2012年12月—2013年4月。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协调有关部门理顺管理渠道及关系,将天然气汽车纳入机动车辆年度审验中,形成更加完善、有效的监管系统。

三、分工和责任

区经贸局负责天然气汽车规范管理的牵头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相关工作;区发改委负责相关政策的制定并参与相关工作;区建住局负责加气站的规范管理,并做好现有公交、出租及其他汽油改天然气汽车基础资料的汇总工作;质监分局负责天然气汽车气瓶及其相关装置的认定监管工作;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天然气汽车改装维修企业的管理及相关制度的拟定工作;公安分局负责做好天然气汽车的年度审验及相关协调工作;环保分局负责做好天然气汽车改装技术的排放认定工作;工商分局负责依法做好相关企业的注册登记和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区物价局负责对天然气汽车“油改气”系统的检测收费标准进行调研,提出解决方案和相关意见。

四、有关措施

(一)加大宣传,提高认识。节能与新能源汽车是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是国家发展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的重要地区,是国家清洁燃料汽车推广应用的重点城市。作为国际化大都市的副中心城市,分担着部分重要的城市功能,对全市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各有关部门要立足长远,顾全大局,密切配合,狠抓落实,促进我区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加快发展。

(二)加大组织保障力度。成立由副区长房安宏任组长,区金融办副主任刘有权、区经贸局局长张智峰任副组长,区发改委、建住局、物价局、经贸局、科技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卫生局、规划分局、国土分局、公安分局、环保分局、质监分局、地税局、工商分局、供电分局、公安分局消防中队为成员单位的市区发展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协调领导小组,研究决策涉及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发展的重大事项、相关政策等,推进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加快发展。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经贸局,具体开展推进我区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发展的日常工作。

(三)完善相关政策措施。一是严格执行国家、行业有关液化石油气汽车运行、维护、安全检查等标准规范;二是认真落实市天然气汽车改装技术规范及相关管理办法,确保改装天然气汽车安全可靠;三是制定市区天然气汽车改装企业管理办法,提高天然气汽车改装企业的整体技术水平;四是严格执行市燃气汽车装置项目的检测、检验相关标准,以便将燃气汽车纳入正常机动车辆年度审验。

(四)规范安装行为。新增燃气汽车要尽量采用整车厂生产的产品,逐步减少我区现有车辆上安装汽车燃气装置。目前开展的燃气系统安装工作要严格执行安装企业的资质审查制度,安装拆卸工作要坚持在原整车厂授权或定点改装企业的技术指导下进行,严禁私自安装拆卸。各燃气汽车安装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燃气汽车相关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使用经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或特许生产的汽车燃气装置、车用气瓶等产品。相关企业购进或改装的燃气汽车必须在系统布置、部件采用、性能及安装要求等方面达到国家和地方相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确保车辆的使用安全性。

(五)加强车用气瓶监控。质监分局负责我区车用气瓶的安全监察工作,对持有“改装合格证”的汽油改天然气汽车使用的车用气瓶进行登记注册、监督和定期检验。各加气站要严格执行车用气瓶的安全管理制度,严禁不符合要求的车用气瓶继续使用,对超期使用的气瓶不予加气。鼓励使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对车用气瓶进行管理,保证车用气瓶管理具有科学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第5篇:城市安全与应急管理办法范文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紧紧围绕全区安全生产中心工作,以加强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为切入点,以保障社区居民享有健康和安全权利为重点,深入开展安全社区创建工作,充分运用社会力量,整合各类资源,加强源头管理,促进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形成公众积极参与机制,全面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范水平,为科学发展、跨越发展奠定良好的安全生产基础。

二、工作目标

按照世界卫生组织(WHO)安全社区标准和国家安监总局《安全社区建设基本要求》,广泛宣传安全社区理念,营造全民关注、全民参与的氛围,积极推进安全社区创建活动,逐步提高社区安全预防水平,并通过持续改进和发展,创建安全和谐的生产生活环境。

按照“一年打基础、二年上台阶、三年见成效”的基本步骤,全面开展以乡镇(街道)或工业园区为单位的安全社区创建活动。年底前,每市至少培育个—个乡镇(街道)为安全社区工作示范点,年开展创建安全社区推广工作,每县(市、区)力争3年内至少创建个国家安全社区。

(一)年上半年,按照国家安监总局《关于深入开展安全社区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政发号)及其评定管理办法、评定指标,全区选择基础条件较好的个乡镇、街道(其中:个)启动创建国家安全社区试点工作,争取在年底前,有个—个试点乡镇(街道)通过国家安全社区验收。

(二)年开展创建安全社区推广工作,力争到年,全区建成符合《安全社区建设基本要求》的国家安全社区个;符合世界卫生组织(WHO)标准的国际安全社区个(市个,市、市、市、市各个)。

三、工作任务

(一)建立安全社区建设组织机构。安全社区建设包含交通安全、消防安全、工作场所安全、家居安全、老年人安全、儿童安全、学校安全、公共场所安全、体育运动安全、涉水安全、社会治安、防灾减灾与环境安全,涉及到安全监管、综合治理、公安(消防、交通管理、社会治安)、民政、社会保障、建设、交通、工商、质监、卫生、教育等部门及工会等群众组织,创建工作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城市以街道办事处为单位开展创建工作;农村以乡镇为单位开展创建工作;相对独立的大型企业,建设企业主导型社区。各市、县(区)政府要建立跨部门的安全社区建设工作机构,制定本地区安全社区创建目标和计划,精心组织,分类指导,落实责任,科学创建。

(二)加强安全宣传与培训。各市、县(区)要突出特色、加大宣传,以试点带动、逐渐扩大覆盖面,推动安全社区建设工作快速发展。试点乡镇(街道)要严格按照《安全社区建设基本要求》和国家安监总局的指导意见,通过“走出去,请进来”等多种方法,学习经验,勇于创新,推进安全社区创建工作。要通过各种宣传教育培训活动,营造安全文化氛围,提高社区人员安全意识和防范事故与伤害的能力。

(三)开展危险源辨识和事故隐患排查等工作。试点乡镇(街道)要制定事故与伤害预防计划,逐步建立和完善事故与伤害监测机制。对隐患排查、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认真分析原因,有针对性地制定和实施预防措施。规范生产、交通、消防和社会治安等方面的事故与伤害记录和统计工作。

(四)加强社区应急能力建设。试点乡镇(街道)要针对社区潜在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制定具体的应急响应预案或计划,配备应急器材和设施,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组织应急知识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增强社区居民的自救互救能力。

(五)强化社区安全基础工作。试点单位强化各项基础工作,做好创建过程的全面记录,建立规范完整的安全社区创建工作档案,采取多种形式,全过程记录本地区安全社区创建工作情况,将文件资料、表格、照片、图片、音像等相关资料认真规范归档,全面反映创建成果。同时,加强信息交流,建立通畅的信息交流渠道。做好指导帮助和检查整改工作,认真总结交流创建经验。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确保全区安全社区创建工作顺利进行,自治区成立安全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具体负责全区安全社区建设的指导协调和绩效考核等工作。

各市、县(区)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制定安全社区建设实施方案,于年2月底前,将实施方案和第一批试点单位推荐名单报自治区安监局,由自治区安监局统一向全国安全社区促进中心备案,以做好“全国安全社区”创建申报工作。有关具体工作规范、评定标准、管理办法和需要填写的表格,由自治区安监局负责印发和无偿提供。(联系人:王成东 电话:邮箱:)。

(二)加大建设投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大资金投入,重点完善社区安全基础设施,改造社区环境和公共设施,开展安全社区创建宣传培训,并给予试点乡镇(街道)补助和奖励。对取得“国家安全社区”或“国际安全社区”称号的社区,自治区人民政府将分别奖励人民币万元和万元。

(三)加强创建考核。将安全社区创建纳入市县(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对安全社区建设工作成果好,群众满意度、参与度高的市县(区)予以通报表彰,优先评为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对命名后的安全社区,加强督导和检查,确保其不断改进和完善;对不符合《安全社区评定管理办法》“证后管理”要求的,按规定撤销称号。

第6篇:城市安全与应急管理办法范文

一、2007年住房和城乡建设体制改革取得了长足进展

(一)加快完善住房保障体系

1.加快完善廉租住房制度

提出了加快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制度为重点、多渠道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政策体系,逐步将廉租住房保障范围扩大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通过新建、收购、改建等方式,多渠道增加廉租住房房源;建立规范、稳定的廉租住房资金渠道,建立中央财政对财政困难地区的专项补助制度。《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已于2007年11月8日正式公布。

2.改进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

会同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制定了《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办法》进一步完善制度,明确供应对象,强调和加大政策优惠,严格套型建筑面积控制,规范准入和退出管理。

(二)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调整住房供应结构

1、建立科学合理的住房建设和消费模式

认真贯彻落实国发〔2007〕24号文件,坚持从我国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出发,合理规划,主要建设中小套型住宅;科学建设,提高住房的节能环保水平和住房品质;引导居民适度消费,树立经济适用、理性实用的住房观念。

2、调整完善住房供应结构

继续加大住房供应结构调整力度,增加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住房供应;加大限价商品住房的供应规模;建立多渠道的投融资机制,发展政策性租赁住房。

(三)充分发挥城乡规划的宏观调控作用,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

1、完善城乡规划法律制度。完成了《城乡规划法》的制定工作,配合法制办完成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草案)》,上报国务院提请审议。

2、扎实有效地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推进城乡规划依法行政。通过深入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城乡规划机制建设得到加强,城乡规划的全过程监管机制基本形成,查处违法、违规建设活动的力度得到明显加强。规划委员会制度、规划督察员制度、政务公开制度和规划的公众参与制度得到完善和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机构也逐步健全,职能更加明确,城乡规划绩效评估机制逐步建立。

3、清理整顿开发区,理顺规划管理体制。按照国发〔2002〕13号文件的规定,市一级规划管理体制得到了加强,城市的各类开发区都纳入了统一规划管理。通过对2058个开发区的审核工作,基本理顺了90%以上开发区的规划管理体制。城乡规划工作更加注重加强市域内区域统筹和城乡统筹协调发展,促进了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四)稳步推进供水、供气、供热等市政公用事业改革

1、城市水务体制改革取得较大进展。城市供水投资规模迅速扩大,服务能力和技术水平明显提高。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法规和标准,推进城镇污水处理的制度化。引入市场机制,推动行业改革,形成多元化的投融资方式和经营管理模式。实施城市污水处理收费制度,推进污水处理产业化。

2、贯彻落实建设部等八部委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的意见》,做好收费制度改革,北方地区70%的地级以上城市,完成了“暗补”转为“明补”的改革。完善供热价格形成机制,与国家发改委联合下发了《城镇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推进供热商品化和货币化,培育和完善供热市场,保障低收入困难群体取暖。

(五)进一步完善建筑市场监管体系的建设,推动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

1.依法完善建筑市场准入制度

积极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以突出企业技术创新指标、淡化企业资本金和设备为原则,以培育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为重点,进一步改进企业和个人资质(资格)受理、审批方式。出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158号部令)、《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159号部令)、《工程建设招投标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154号部令)等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以及《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等个人执业资格管理规定。

2.创新管理制度和方式,推进市场诚信体系建设

印发了《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在确定了长三角和环渤海区域诚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后,按照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公布了《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市场信用建设取得了突破进展。

3.继续加强招投标制度建设,招投标监管和服务进一步规范

针对建筑市场中存在的利用资格预审限制和排斥潜在投标人现象,以及利用资格预审搞假招标或者围标串标行为,进一步完善政策法规,修改完善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资格审查办法》。

4.继续加强建筑劳务用工制度建设

初步建立了各地劳务企业的定期报告制度,提出多项政策措施,促进劳务企业的健康发展。截至年底,全国已发展劳务企业一万家以上,收纳农民工500万人以上。

5.大力完善工程监理制度

明确监理工作发展方向,会同国家发改委出台《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明确勘察、设计、施工、保修四个阶段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为企业开展监理及工程项目管理服务业提供收费依据。

(六)强化工程质量管理,完善建筑生产安全机制,初步建立城市建设综合防灾和应急管理体系

1.工程质量管理进一步加强。会同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联合颁布《关于加强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加强了对大型公共建筑工程质量的管理工作。

2.健全和完善了生产安全机制。研究制订《建设系统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从加强制度建设、提高防范处置能力、做好领导保障等方面做出部署,提高了建设系统应急能力建设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2008年改革工作动态

(一)深化住房保障体制改革,落实住有所居的目标

(二)全面贯彻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整顿规范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市场可持续发展。

(三)进一步改革城乡规划管理体制。

(四)继续深化市政公用事业的各项改革。

(五)落实新农村建设的工作要求,推动村镇建设管理制度的改革创新。

第7篇:城市安全与应急管理办法范文

1 概述

**作为广东省的政治、经济和文化中心,在近1o年快速发展的基础上,正按照精心打造“经济中心”、“文化名城”、“山水之都”,建成带动全省、辐射华南、影响东南亚的现代化大都市的目标前进,加强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推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在此进程中,必须加强和推进三防应急管理工作,为城市可持续发展提供水安全保障。

2 **市汛情现状与特点

2.1 **市汛情现状

**市地处东、西、北三江汇合处,地势东北高西南低,北部和东北部是山区,中部是丘陵和台地,汛期易产生山洪。南部属珠江三角洲河网区,地势低洼,易受热带风暴潮袭击。年降雨量在1 009~2 865mm之间,多年平均降水量为1 831mm。年内降雨量分布不均,汛期(4~9月)集中了全年80% ~85% 的降雨量,易形成洪涝灾害。而枯水季节,雨量减少易发生旱灾,南部河网易受咸潮影响。

2.2 汛情的主要特点

近年来,随着全球变暖等客观因素的影响,**市三防形势呈现出5个方面的特点:

1)洪水的复杂性。**市城区位于珠江三角洲河网区。北边的防洪屏障北江大堤防御西、北两江洪水。西江是珠江第一大干流,发洪较北江迟,主要集中在6~ 8月,洪水峰高量大、历时长。北江是珠江第二大干流,发洪时问较西江早,主要集中在5~7月,洪水峰高而量较小,历时也较短。因此,在每年5~8月,西、北两江洪水会对北江大堤构成严重威胁。特别是两江同时发生特大洪水时,对北江大堤的威胁更为严重。

2)台风的频发性。由于我市地处亚热带地区,濒临南海,是西太平洋、南海台风登陆我国的主要地区,每年5~10月为台风活动季节,每年7~9月是台风影响和侵袭**的活动盛期。台风往往带来狂风、暴雨,引发沿海风暴潮、洪涝灾害和山洪灾害,还伴随强对流天气,从而导致一系列次生灾害发生,往往造成较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据统计,登陆或严重影响珠江口附近/时中心风力在8级以上的热带气旋平均每年约有2个(次),其中中心风力在1o级以上的强热带风暴或台风平均每年约有1个(次)。1983年9月9日9时,8309号台风登陆珠江口,最大风力达12级,台风灾害造成我市2o人死亡、127人受伤,经济损失超过1亿元,这次台风是解放以来影响我市最严重的一次,风暴潮给番禺区的海堤造成了严重毁坏。

3)潮位的趋高性。在每年的4~8月,珠江水位受东江的顶托,更受来自伶仃洋的潮夕影响,因此洪(潮)水会对珠江堤防构成严重威胁。据中大站水位统计,“05.6”中大站点水位2.77m,比历史(XX—07~07)最高水位2.62m,超高0.15m。特别是西、北两江发生特大洪水又适逢天文大潮时,对城区的防洪安全最为不利。

4)暴雨的突发性。近年汛期暴雨表现为短历时、强降雨量、局部性。最典型的有黄埔区XX年5月26日,出现强降水过程,测得日雨量192mm,最大3h雨量152.9mm,超过该地区历史记录。XX年10月18日2时~10时,花都区局部地区突降大到特大暴雨,录得的最大降雨量为279mm,造成多个村受灾。突发暴雨易造成城区内涝,市区地势低洼,高程在珠江基面3.om以下的面积为582km ,占城区总面积的40.3% 。市中心区街道高程低于2.om的有402条,低于2.5m的有483条。城区排水河涌出水口高程多在一0.5~1.om之间,排水管网出水口偏低。汛期若突降暴雨,再遇洪潮水位的顶托,常造成“水浸街”,特别是地下商场、地下停车场因监控不严、排水不畅造成水淹

5)山洪灾害的次生性。主要发生在北部的从化、花都等地区。按照山洪灾害发生的机率、造成损失的严重程度及地形地质条件,确定了特别重要防治区有从化市淄二河流域的鳌头镇、良口镇、吕田镇以及花都区的梯面镇。

3 **市防汛应急管理面临的主要问题

3.1 三防应急体系的现状

1)三防应急管理体系。根据本地区自然灾害和城市成灾的特点,**市以三防总指挥部作为防御自然灾害的主要工作机构,由分管副市长担任总指挥,由20多个有关政府职能部门组成成员单位,统筹协调全市防汛防旱防风工作,形成了“市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的三防应急管理组织体系。当发生洪涝灾害时,各成员单位按职能分工,做好抗洪抢险工作。

2)三防法规体系。颁布实施一系列防汛防台风地方性法规,主要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市堤防建设管理条例》、《**市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办法》等对防汛抗旱、堤防工程、水库大坝等进行了规定,明确了相关的法律责任。

3)三防应急预案体系。为全面提高我市应对排涝、台风、暴雨等自然灾害的反应能力,及时有效地组织开展防灾减灾工作,编制、实施市级《**市北江大堤抗洪抢险预案》、《**市山洪灾害应急预案》、《**市城区防洪预案》、《**市干旱灾害应急预案》和《**市台风灾害应急预案》。“四级”逐步完善。实行逐级承包、责任落实到人,从被动抗灾转为主动防灾的覆盖全市城乡各级的防灾减灾预案体系。

4)三防责任制体系。建立完善了以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以责任追究制为保障的技术责任制、岗位责任制等各项制度,并将防灾减灾的成效纳入干部考核内容。已建立防汛值班、防洪安全检查、防洪调度等13项制度。同时,还制订了三防信息报送与考核办法、三防信息管理办法、抢险物资管理办法、洪涝灾害损失评估办法、水毁水利工程资金安排原则、抢险队伍调用程序等,使三防应急管理工作更加规范。

5)应急信息指挥系统。已建成以水文遥测站、专用中继站、遥测数据接收站、卫星云图接收站、测雨量站点为节点的水文遥测系统,覆盖了全市重点小(一)型以上水库、重点水闸和堤围,基本完善了全市实时水雨情信息的遥测站网和传输网,实现了信息自动采集、接收、处理、传输和监视。建立了水情遥测系统、水情信息会商系统和水情预报业务系统,实现了洪水预报作业模型化,提高了报汛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建成了三防办公管理、三防信息查询、远程监控、三防pda预警和台风预报分析等系统。

6)应急抢险队伍、人员和物资保障。市区两级已组建由防汛抢险和施工经验丰富的技术人员组成的防汛机动抢险队,初步装备了现代施工机械。已初步建立一个由水利、水文、气象及其他灾种方面经验丰富、素质良好,并具有较高技术职称的专家组成的专家库。我市8座防汛仓库,储备了抢险机具、抢险物料、救生救援器材、应急照明器材、抗旱器具物料等多种抢险物资。

3.2 存在的主要问题

1)三防机构建设仍需加强。市本级防办机构级别、编制性质、职级设置不利于工作开展。个别区的三防应急队伍亟待加强。有些区三防办还没有专职的机构、没有配备三防工作人员。部分镇、村管辖的小型水利工程设施普遍存在编制偏少、待遇偏低、装备落后的实际问题,已对三防工作正常有序开展造成一定的影响。

2)安全隐患问题。主要包括:全市存在一批安全隐患的水利工程,部分在建工程存在度汛安全隐患.小型水利设施防御标准低,防范能力有待于进一步提高。

3)城区内涝问题比较突出。遇到强降雨和大暴雨,市区多处出现水浸街。另外,部分在建工程打乱了原有排涝体系,造成排涝不畅。

4)防汛物料的储备问题。镇、村管理的小(二)型水库及部分堤围工程防汛物料储备不足。

5)河道管理问题。流溪河和增江部分河段非法采砂情况仍未完全遏制,有的建设项目未严格按有关规定报批防洪影响评价,违规施工占用河道、损坏防洪排涝设施的现象仍有发生。河道范围内的突发公共事件:水污染、取水纠纷及危害水利工程的事件,缺乏多部门的联动应急响应机制。

6)应对超标准降雨、超标准洪水和“超级台风”袭击的预案和应对措施还待进一步完善。

4 完善**市防汛应急管理机制的主要措施

4.1 建立健全防汛应急管理机制的基本思路

笔者认为,防汛应急管理是指政府依法加强对三防灾害全过程的综合管理和组织协调,调动全社会力量,合理配置人才、信息、技术、资金、物资等救灾资源,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社会共同参与的管理网络体系。基本框架由统一的防汛工作领导机构、防汛信息系统及相关信息管理制度、统一的应急指挥系统、完善的全市应急处置的预案体系等4个必备要素构成。根据**市三防应急管理工作的要求,我们要以“四个原则”为基本理念,以“三个整合”为主要手段,以“四个体系”的完善为主要内容,推进三防应急机制建设。

1)坚持四个原则

一是坚持“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原则。灾害的本质属性是其对象性,即凡是灾害都会给人类社会带来危害,造成损失。防汛工作的重点在于减少和降低灾害对人类生命与财产造成的威胁,尤其是对生命的危害。因此做好防汛工作是任何一个负责任的政府必然要追求的目标,体现防汛工作的宗旨。

二是坚持“以防为主、常备不懈”的原则。灾害发育、发生、发展是一个动态的因果过程,防汛工作可分为“测、报、防、抗、救、援”6个环节。把预防工作放在整个防汛工作的首位,是防汛工作的目的和效益所决定的。所以实施防汛应急管理应把防汛工作各环节联系起来,作为一个系统工程进行展开。只有将各环节系统考虑才能形成合力,实现防汛效益的最优。

三是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即地方政府对所辖区域发生的灾害,负有组织应急处置的义务和权利。目前,**市主要实行市、区(县)、镇级防汛管理体制。

四是坚持“专业救援与群众救援”相结合的原则。针对防汛工作的专业性和社会性,要求以防汛机动抢险队和轻舟大队为基础,并组建和完善群众性兼职救灾队伍和志愿者等非政府组织,逐步形成专业救援为主,群众救助为辅的救援力量体系。

2)推进三个整合

一是实施组织整合,健全防汛管理的领导机构、应急指挥机构和专家咨询机构,完善防汛应急管理领导体制。它包括:调整完善市防汛指挥部,统一领导全市的防汛工作;强化市三防办的职能,恢复1998年降格的副局级规格,根据省的要求,落实行政编制,统一组织指挥全市三防的应急处置和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市三防专家库,主要是向市三防总指挥部提供决策咨询,发生特大灾害时,专家参与现场指挥等相关工作。

二是实施信息整合,主要是整合和集成**市水利数据平台、网络平台和应用平台,为防汛应急管理机制提供信息支持。通过整合和集成**市水利数据平台、网络平台和应用平台,基于gis技术的基础上,建成**市水利综合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初步形成**“数字水务”框架,以水安全、水资源、水环境、水景观信息的传递和共享为基础,以决策支持系统为手段,全面建成与**城市发展相适应的水利信息化体系,实现水利系统化管理、自动化监测、实时化调度、科学化决策、网络化办事、“一张图”管理、规范化服务,以水利信息化推动水利现代化,支撑水资源的可持续开发、利用和保护。

三是实施资源整合,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为实施防汛处置能力提供物质保证。平时要做到对防汛资源的建设、管理和储存进行统筹安排,提高利用效率;应急时要实现对防汛资源的统一调度,提高救援效率。抓紧《**市防汛防台风应急预案》补充修订,并依据“四级响应、四色预警”的要求,结合**市的实际,拟制定《**市防御超强台风应急避难场所(村级)建设方案》,进一步完善和规范的防台风预警、响应机制,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运行规则和工作要求,以及信息、避险引导、人员撤离、应急抢险、灾情统计等操作性预案,以提高防汛指挥调度、应急抢险和灾后避难的效率。

3)完善四个体系

一是通过整合现有防汛指挥和组织网络,完善统一、规范、科学、高效的应急指挥体系。主要工作内容是完善各级防汛指挥机构的运作程序,规范各级各类灾害的现场处置程序。

二是进一步完善三防指挥应急体系。坚持预防为主。进一步加强三防基础设施建设和防汛物料储备,建立完善的**市三防信息系统、三防决策支持系统,以及洪水、抗旱和咸潮预测预报系统等,与**市社会治安视频监控系统联网,与**市110预警系统实行联动;进一步完善《**市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市城区防洪预案》、《**市山体滑坡防治预案》、《**市北江大堤抗洪抢险预案》以及抗旱防咸潮预案等,科学调度各种防洪设施。

三是通过整合现有防汛应急处置资源,完善分工明确、责任到人、优势互补、常备不懈的应急保障体系。主要工作是制定信息、通信、指挥技术、工程、队伍、交通、医救、治安、物资、资金、科研、立法等12项操作性强的保障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是通过整合现有灾害的信息系统,完善信息共享、机制优化、防患未然、科学减灾的应急防范体系。主要工作有开展演练、培训、宣传教育、科研等,这是一项基础性的长期工作,涉及到社会各个方面。

4.2 完善防汛应急管理机制的主要措施

为进一步完善防汛应急管理机制,工作重点放在转变政府职能、强化政府的社会管理能力、提高防汛工作的社会参与度、增强防汛工作的信息和技术手段等方面上,以实现防汛应急管理效能最大化。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1)强化政府综合管理和协调能力。在法律上将进一步明确和规范政府在防汛工作中的主导地位、综合管理协调职能和运作机制,为建立政府统一领导的防汛应急管理机制奠定坚实的法律基础。进一步明确防汛机构和职能管理部门的职能,完善协调机制。通过对涉及防汛工作全局性的重大项目实施决策,组织编制防汛减灾总体规划,加强对预案的综合管理,不断提高政府的综合减灾管理能力。

2)要加快三防信息化发展步伐。实现与相关职能部门的信息联通和共享,完善**市防汛指挥决策综合服务平台,注重信息综合集成处理,提高信息加工利用深度。

3)要促进社区防汛减灾建设。采取各种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拓展防汛防台风科普宣传教育的深度和广度,指导和鼓励社区大力开展防汛减灾工作,形成防汛减灾工作广泛的社会基础。今后工作的重点在积极倡导组织防汛志愿者等非政府组织,经常性地开展各种形式的防汛演练等方面,以提高公民参与防汛工作的积极性,增强公民的防汛减灾知识和自救互救技能。

4)加强洪水的有效管理,提高防汛科技含量。一是洪水资源化利用。根据水库下游受益区耕地变化和实际用水需求,对现有主要水库功能进行复核,转变水库功能以供水为主,以流域为单元,研究水库群的优化调度方案,提高水库群的调蓄洪水能力。城区可利用低洼地,建设人工湖、湿地、地下水池等设施拦蓄雨水,为城市水景观、绿化、洗车和道路浇洒等提供用水,提高区域水资源的利用效率。二是建立防洪排涝影响评价制度。在工程规划和建设时,应对防洪安全的影响进行评价,让洪水有出路,确保区域防洪排涝安全。三是建立洪水风险管理制度和洪水保险救灾机制。编制全市防洪保护区的洪水风险图,广而告之。逐步建立洪水保险的救灾机制,确保灾后补偿,减轻在出现重大灾害时财政支出的压力,利于灾后快速得到补偿和恢复生产。四是进一步提高预报预警、救灾技术和装备、减灾理论研究、救援程序的规范、信息服务、风险评估等方面的能力。

第8篇:城市安全与应急管理办法范文

无锡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完整版全文第一条 为了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促进餐厨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置和资源化利用,维护城市市容环境整洁,保障食品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餐厨废弃物,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餐饮服务、集体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余和废弃食用油脂等废弃物。

前款所称的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

第三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餐厨废弃物的治理,遵循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集中定点处置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由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餐厨废弃物治理政策。

对在餐厨废弃物治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有关餐厨废弃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负责市区范围内餐厨废弃物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餐厨废弃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食品生产环节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进行食品生产的违法行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在固定场所销售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的食品和食用油脂的违法行为。

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制作食品的违法行为。

农林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畜禽饲养场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饲养畜禽的违法行为。

发改、商务、公安、财政、物价、环保、规划、水利、市政园林、食品药品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餐厨废弃物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费用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市、区人民政府适当补贴,并组织制定统筹解决措施。具体统筹解决措施由市城市管理、财政等部门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 饭店餐饮业协(商)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作用,规范行业行为,推广减少餐厨废弃物的方法,将餐厨废弃物的管理工作纳入饭店餐饮企业等级评定范围,督促饭店餐饮企业配合有关单位做好餐厨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

第十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等,编制环境卫生专项规划。

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应当包含餐厨废弃物治理的内容,统筹安排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

第十一条 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用地应当作为环境卫生设施用地纳入城乡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

第十二条 餐厨废弃物实行分类投放、专业收集、运输和处置。

第十三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与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企业签订协议,并报当地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向环境、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或者许可申请时,应当主动出示协议。

第十四条 餐厨废弃物实行申报制度。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根据规定按期如实申报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情况,取得餐厨废弃物申报证明。申报证明应当悬挂在主要经营(服务)场所的显著位置。

新设立的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自餐厨废弃物首次产生之日起10日内向当地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报餐厨废弃物产生情况。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在申报餐厨废弃物产生情况时,应当提交其与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企业签订的协议复印件。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经营场所发生变更或者餐厨废弃物产生量发生较大变化时,应当及时向当地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设置符合标准的餐厨废弃物收集点和收集容器;

(二)将餐厨废弃物与非餐厨废弃物分类收集、单独存放,并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设施;

(三)保证餐厨废弃物收集容器、污染防治设施完好、密闭和整洁,并保持周边环境卫生、整洁;

(四)在餐厨废弃物产生后24小时内,按照规定将餐厨废弃物交由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单位收集、运输;

(五)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十六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餐厨废弃物裸露存放;

(二)将餐厨废弃物故意混入其他生活废弃物或者将其他物体故意混入餐厨废弃物;

(三)将餐厨废弃物排入雨水管道、污水管道、河道、湖泊、沟渠和公共厕所等;

(四)将餐厨废弃物交由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输、处置;

(五)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许可的决定,向中标单位颁发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并与中标单位签订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经营协议,约定服务范围、服务期限、服务标准、违约责任等内容,作为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的附件。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招投标前,应当会同市财政等部门制定相应的方案。

未取得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活动。

第十八条 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收集、运输服务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

(二)餐厨废弃物收集采用全密闭专用收集容器,并具有分类收集功能;

(三)餐厨废弃物运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滴漏功能;

(四)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五)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六)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停放场所;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 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作业标准和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保证餐厨废弃物日产日清;

(二)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收集的餐厨废弃物运送至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餐厨废弃物处置场所;

(三)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后,及时清理作业场地,保持周边环境的卫生整洁;

(四)用于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的车辆应当统一标识,并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

(五)建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台帐制度,于每月10日前向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上月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的来源、数量、去向等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条 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的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任意倾倒、抛撒、丢弃、排放或者堆放餐厨废弃物;

(二)将餐厨废弃物混入其他生活废弃物收集、运输或者将其他废弃物混入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

(三)擅自收集、运输其服务范围以外的餐厨废弃物;

(四)将餐厨废弃物交由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处置;

(五)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 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处置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

(二)选址符合城乡规划要求,并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文件;

(三)采用的技术、工艺符合资源化利用要求和国家有关标准;

(四)具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污染防治措施,污染排放达到国家标准;

(五)具有完善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二条 从事餐厨废弃物处置服务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理餐厨废弃物;

(二)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餐厨废弃物;

(三)设置符合要求的餐厨废弃物处置及计量、监控等设施设备,并保证设施设备运行良好;

(四)按照要求定期进行水、气、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对餐厨废弃物处理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并向环境保护、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

(五)处置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等符合环保标准,防止二次污染;

(六)使用微生物菌剂处理餐厨废弃物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控制措施;

(七)在餐厨废弃物处置场(厂)设置餐厨废弃物贮存设施,并符合环境标准;

(八)建立餐厨废弃物处置台帐制度;

(九)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三条 从事餐厨废弃物处置服务的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拒绝接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单位运送的餐厨废弃 物;

(二)接收、处置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运送的餐厨废弃物;

(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和处置实行联单制度。

第二十五条 餐厨废弃物处置单位服务范围内的餐厨废弃物无法满足其处置能力时,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接收、处置其服务范围以外的餐厨废弃物。

第二十六条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单位不得擅自歇业、停业。确需歇业、停业的,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单位应当提前60日向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30日内作出决定;餐厨废弃物处置单位应当提前6个月向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60日内作出决定。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单位歇业、停业前,落实配套保障措施。

第二十七条 餐厨废弃物处置单位应当保持餐厨废弃物处理设施的持续稳定运行。

因正常检修需要暂停餐厨废弃物处理设施运行24小时以上的,餐厨废弃物处置单位应当提前15日向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应当在10日内作出决定。

因设备故障等原因有可能造成餐厨废弃物处理设施24小时以上不能正常运行的,餐厨废弃物处置单位应当自设备故障发生之时起2小时内向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报告。

第二十八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理应急预案,建立餐厨废弃物应急处置系统,确保紧急或者特殊情况下餐厨废弃物正常收集、运输和处置。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单位应当制定餐厨废弃物污染突发事件防范的应急方案,并报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对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和收集、运输、处置服务单位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可以向餐厨废弃物经营性处置单位派驻监督员。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现场开展检查;

(四)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改正违法行为。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监督检查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妨碍、阻挠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不得滥用职权,损害餐厨废弃物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接受公众对违反餐厨废弃物管理规定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并为投诉人或者举报人保密。受理投诉或者举报后,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到现场检查处理,并在受理投诉或者举报后1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或者举报人。

第三十一条 餐厨废弃物管理实行记分公示制度。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和收集、运输、处置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除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外,还应当按照规定由主管部门扣除相应的记分。对扣分达到规定分值的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将违法单位名称、扣分事由及扣分情况向社会公示;对扣分达到规定分值的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可以向社会公示,并按照协议约定解除与其签订的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协议。

记分公示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规定或者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中已明确行政执法主体的,从其规定。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以外,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负责清理或者恢复原状,逾期未清理或者未恢复原状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作业单位代为清理或者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未将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协议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备案;拒不备案的,可以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使用符合标准的收集容器存放餐厨废弃物的;

(二)将餐厨废弃物裸露存放的;

(三)将餐厨废弃物故意混入其他生活废弃物或者将其他物体故意混入餐厨废弃物的;

(四)将餐厨废弃物排入雨水管道、污水管道、沟渠和公共厕所的;

(五)将餐厨废弃物交由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输、处置的。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一)任意倾倒、抛撒、丢弃、排放或者堆放餐厨废弃物的;

(二)将餐厨废弃物故意混入其他生活废弃物收集、运输或者将其他物体故意混入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的;

(三)擅自收集、运输其服务范围以外的餐厨废弃物的;

(四)将餐厨废弃物交由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处置的。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餐厨废弃物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上20xx0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拒绝接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运送的餐厨废弃物;

(二)接收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运送的餐厨废弃物;

(三)擅自暂停餐厨废弃物处理设施运行的。

第三十八条 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服务的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xx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餐厨废弃物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9篇:城市安全与应急管理办法范文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县城镇集中式供水单位(包括县城及周边集中式供水单位和各镇集中式供水单位)。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县建设局主管城镇供水工作,县卫生局负责城镇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县环保局负责水污染监督管理工作。建设、卫生和环保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水质进行监测。

第四条城镇集中式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五条城镇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取得县卫生局签发的卫生许可证,经县建设局资质审查合格取得《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经县环保局监测,排污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取得排污许可证,经县工商局登记注册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办理税务登记证后方可从事供水经营活动。

第六条城镇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具有满足净水工艺要求的水质净化、消毒设施,以及必要的水质检测仪器、设备和人员,建立饮用水卫生管理规章制度,配备专职人员或兼职人员负责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必须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并每年进行健康检查。

第七条城镇集中式供水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检测项目、检测频率和有关标准、方法定期检测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水水质,确保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同时,做好水质检测资料存档工作,并按月向县建设局和县卫生局报送水质检验资料。城镇集中式供水单位的自检能力达不到国家规定且不能自检的项目,应当委托有检测能力和资质的检验机构按上述要求进行检测。县卫生局应按规定的检验频率(每季度)对城镇集中式供水单位的供水水质卫生进行监测检查,并定期将监测检查结果在电视台等新闻媒体上公布。

第八条以河流为饮用水水源的,取水点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范围内的水域及沿岸为地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县城生活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为取水点上游4300米至下游100米范围)。以水库和湖泊为生活饮用水水源的,根据实际需要,其取水点周围部分水域或整个水域及其沿岸为地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地下水为饮用水水源的,取水点周围半径30米内为地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第九条环保、卫生、公安、建设、水利、国土等部门要加强对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管理和保护,做好水源防护和水源水质检测工作,并设立明显的范围标志和严禁事项告示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严禁修建任何可能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及一切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行为。城镇饮用水水源水质不得低于地表水环境质量三类标准,并应当符合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若水源水质不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规定,限于条件需加以利用时,城镇集中式供水单位应采用相应的净化工艺进行处理,处理后的水质应符合规定,并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

第十条发生突发性水源污染时,城镇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在第一时间报告县建设局、县卫生局、县环保局(各镇集中式供水单位应首先报告所在镇人民政府),并及时进行水质检测,报送处理报告。当出厂水水质难以达到国家标准需要采取临时停水措施的,必须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在水源污染严重威胁供水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县环保局应当报县人民政府批准采取强制性的应急措施,包括责令有关单位减少或停止排污。

第十一条县城规划区范围内任何单位、个人未经县建设局、水利局和环保局批准,禁止兴建水厂和开采地下水。其中开采地下水还必须经县国土局会审。

第十二条实施城镇供水特许经营制度。县建设局要联合卫生、环保、工商、税务等相关单位加强对各城镇集中式供水单位的检查与监督。坚决禁止不具备城市供水资质的集中式供水单位对县城和各镇规划区范围内供水;对不符合城市供水水质标准等方面要求的供水单位责令限期整改,对经整改后仍不能安全供水的单位,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整顿;对无卫生许可证、《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排污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存在重大供水安全隐患的城镇集中式供水单位,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坚决关闭取缔。

第十三条建立和完善对城市供水水质重大突发事件的值班、报告、处理制度,制定好城市供水紧急情况应对预案,形成有效的预警和应急救援工作机制并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确保在异常情况下安全供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