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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船税申报方式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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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船税申报方式

第1篇:车船税申报方式范文

一、加强领导,成立机构。在县车辆税收清收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成立车辆税收清收小组办公室(设在地税局分局),由地税局副局长任主任,分局分局长、征管股长任副主任,成员由地税局分局抽2人、公安局经侦大队1人、交管大队2人、交通局运管所1人组成。

二、建立“审、检、险把关,先税后审、检、险”管理制度。即:纳税人在办理车船上牌、过户、年审时,由县公安交管大队把关;在办理道路运输许可证年(季)审时,由县交通局运管所把关;在办理车辆检测时,由机动车检测单位把关;在办理车船强制险时,由各保险公司把关。坚持先纳税,后审、检、险。未纳税的,交管大队、交通局运管所、机动车检测单位不予年(季)审或检测,各保险公司不能将保单、保险标志和保费发票交给投保人。

三、征管具体措施:

1、对摩托车车船税的征管:委托县交管大队、各乡镇人民政府代征。

2、对汽车车船税的征管由各保险公司在办理强制险时统一代征。

3、对营运汽车的营运税收,如是挂靠在各运输公司、物流公司或出租公司的,由挂靠的单位统一向地税申报缴纳;未挂靠在公司的,由车主自行向地税局申报缴纳。交管大队、交通局运管所、机动车检测单位在办理年(季)审、检时,应先查验完税凭证并保留复印件。

4、对“三无”车辆的税收征管,由县政府通告,对纳税人限期缴纳车辆营运税收及车船税。未按规定缴纳的,由车辆税收清收小组办公室组织开展清缴,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

5、征收标准:

(1)摩托车车船税的征收标准:每年每辆60元。

(2)载货汽车及专项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包括半挂牵引车、挂车)的车船税征收标准:按车辆自重(即整备质量)每吨80元/年。

(3)载客汽车车船税的征收标准:核定载客大于或等于20人的客车按每辆每年480元征收;核定载客大于9人而小于20人的客车按每辆每年420元征收;核定载客小于或等于9人的按每辆每年360元征收;微型客车(指车长小于等于3.5m,发动机汽缸总排量小于等于1L)的征收标准:按每辆每年240元征收。

(4)三轮汽车、低速货车的征收标准:按车辆自重(即整备质量)每吨每年80元征收。

(5)汽车营运税收的征收标准:按核定吨位每吨每月综合税额90元征收。

四、工作职责

1、县交管大队、交通局运管所、机动车检测单位履行“审、检把关,先税后审、检”制度的落实情况,由县政府车辆税收清收领导小组每年不定期地组织一至二次检查,对未履行制度造成税款漏征的,由把关单位负责缴纳漏征的税款,由县政府追究当事人、责任领导的责任,并通报批评。

2、保险公司履行“先税后险”的情况由各保险公司按月向车辆税收清收小组办公室提供交纳强制险的金额和车辆数,由车辆税收清收小组办公室进行核对。如存在未代征车辆税收的情况,未代征的税收由保险公司缴纳。

3、县地税局应做好税务公开事项,主要有:一是税收政策。主要公开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各税种的征收管理办法、纳税人的权力和义务、税务行政处罚的依据和标准等;二是税收执法程序。主要公开税务登记办理、纳税申报办法及受理申报、涉税审批事项、审批权限、发票领购、税务稽查、税务行政处罚以及其它税收执法程序等。三是税务违法案件查处情况。税务机关要将税务违法案件的查处情况公开,以达到教育和警示的作用。四是税收减免情况。主要公开税收减免优惠政策,享受减免税优惠的业户、性质、期限、税额、方式、用途等。五是公布举报投诉电话。未做到公开的,年终给予通报批评。

4、信息交换

车辆税收零星分散,其税收征收管理是一项系统工作,需要全社会的力量共同支持。各单位在严格执行“先税后审、检、险”制度的同时,更要抓好信息交换工作。各单位应指定专人于每月初将上月有关信息传递到车辆税收清收小组办公室。现将各单位信息交换职责明确如下:

(1)县交管大队:提供车辆上牌、过户、核销、年审等环节的信息;

(2)县工商局:提供车辆办理营业执照的信息;

(3)县农机局:提供农用车辆的数量、吨位等信息;

(4)县交通局:提供车辆办理道路运输许可证及年(季)审的信息;

(5)县采购办:提供全县各单位申购车辆的审批信息;

(6)县国税局:车辆购置税的完税信息、摩托车的销售量信息;

(7)县检测单位:车辆(含摩托车)检测情况的信息。

五、奖惩机制

第2篇:车船税申报方式范文

一、改革前的税收征管状况

新一轮征管改革前的税收征管状况,有五大问题未从根本上解决:

1、难以有效地遏制税收流失现象。缺乏严密的税源监控体系,征管基础管理、单项税种和行业税收管理未到位,税收执行“失之于软、失之于宽”。

2、难以有效地提高纳税服务水平。缺乏统一的纳税服务质量标准和规范的纳税服务工作流程,岗责不明晰,税收征管“便利于纳税人的原则”未充分体现。

3、难以有效地降低征纳双方成本。受制于经费等原因,信息化建设滞后,缺乏统一的专业化、信息化平台,大量的低效的重复劳动,造成征管效率不高。

4、难以杜绝执法随意性的产生。缺乏统一的征管监督制约机制,日管中手续不全、程序不到位的现象,时有发生。

5、难以解决干部队伍素质不适应新时期征管改革的发展需要。缺乏既熟练征管业务,又精通计算机、法律等其他知识技能的复合型人才。

以上问题归结起来,是当时的税收征管仍停留在以手工操作为主的“粗放型”管理阶段,在“粗放型”模式下的小改小革,只能解决局部的短时间的问题,很难适应经济及社会发展的需要,也严重地阻碍地税事业的发展。深化征管改革,加强信息化建设势在必行,迫在眉睫。2003年始,一场以信息化建设为重心,涉及全市地税系统方方面面的自身革命在我局全面启动。

二、征管改革中的主要做法

(一)以信息化建设为重心,全力推进上线,强化后续管理。

加快信息化建设,建立“一个网络、一个平台、四个系统”是提升地税征管水平的关键一步。在征管改革信息化建设进程中,我们经历了两个阶段:

1、圆满完成新征管软件上线试点。作为全省地税系统征管业务软件上线试点单位之一,我局从2004年2月18日开始全面启动征管业务软件上线工作,历时230天,全面完成了组织发动、基础准备、数据初始化、模拟试运行四个阶段的各项工作,共采集外部信息近1000万条,审核盖章300多万次,填制各种表格28万多份,采集、审核、录入纳税人信息41169户。2004年10月8日,我局开出了新征管软件正式运行后的第一张通用缴款书,税款顺利进入国库,标志着征管业务软件在我局试点运行成功。实现了征管信息由“分散型”向“大集中型”的转变,专业化、信息化、规范化、法治化的现代化征管平台初具规模。

2、上线成功之后,进入到巩固、完善、深化信息化建设阶段性成果,强化后续管理阶段。一是全面推广应用征管业务软件。市局信息中心、业务部门及公司技术人员相互合作,完成了系统各个模块的功能测试和压力测试,为系统的稳定运行、信息的完整准确打下了良好的基础。截至2006年8月底,全市纳入征管软件管理的纳税户有54374户,其中企业25565户,个体户28809户,进行网络批扣纳税的个体户21221户。依托信息化网络平台,南昌市局2004年、2005年税收收入分别为314169万元、377106万元,2006年1-8月为297177万元。

二是出台系统建设规划,稳步实施配套项目。通过信息化制度建设,进一步规范信息化管理。结合现有征管系统,制定了《个体工商户银税一体化管理办法》、《民主评议税负管理办法》、《发票双奖实施办法》、《多元化申报管理办法》等配套管理办法,出台了《南昌市地税局计算机保密与安全管理制度》等13项与信息化有关的管理制度,明确了岗责体系,统一规范了工作流程,顺利完成了从传统征收方式到新征管模式的过渡。

三是加强对网络监控和网络增值项目的建设和控管,保障网络安全。近两年,我局根据《江西省地税2003年-2007年信息化发展规划》的安排,完成了信息安全风险评估。评估方向包括:物理环境安全风险评估、网络安全风险评估、系统安全风险评估、应用安全风险评估、信息传输安全风险评估、病毒传播风险评估。通过部署防火墙、设置数字证书、加密等手段,结合我局网络安全域的划分,严格隔离内外网,将软件和网络环境调整到“风险最低”的状态。根据漏洞扫描工具对服务器及个人pc检测的分析报告,对漏洞机器进行升级、安装补丁。在广域网四级互联的基础上完成了网络安全设备的安装、调试和部署。通过统一安装趋势防病毒软件,提供了对ip地址、端口的监控,提供了对常见攻击告警机制,确保了各区(县)网络的正常运行和各项业务的正常开展。开通了总局、省局、市局和区(县)局四级联网的视频会议系统,提供了基于现有网络体系的远程会议、远程教育平台。通过部署监控设备,实现了对全市办税服务厅的远程监控,有效加强了对办税服务厅的监督和管理。

四是建立南昌地税网站,构建以政务信息网为骨干、覆盖全市的业务网络。2005年8月,南昌地税网站正式上线。网站定期对外最新的地税动态、政策法规、税讯等,方便纳税人查阅资料;组织业务骨干在线答疑,及时对纳税人的问题提供解答和建议;通过网站信箱,认真听取来自各个方面的工作意见和建议;通过网上稽查模块的投入使用,为纳税人提供了公开透明的稽查服务。地税网站的建立展示了地税的文化和形象、搭建了沟通税企的桥梁和纽带。截至2006年9月底。南昌地税网站已税收法制742条,优惠政策151条,办税指南37条,网站点击率达14842人次。同时,根据省局网络建设的规划,建立起以政务信息网为骨干、覆盖全市的计算机网络,多方面拓展信息化应用。在各县(区)局内部各自建立起局域网的基础上,实现了市局与省局、12个县(区)局、基层分局的广域网四级互连,方便了数据共享和数据传输,为征管业务平台的应用提供了媒介;实现了与党政信息网的互联,为今后的政务数据共享、统一规范信息化平台提供了渠道。

(二)以科学规范管理为依托,夯实征管基础,提升征管质量。

根据省局批复《南昌市地税系统新一轮征管改革方案》,针对南昌地税收入总量大,征管工作受关注面大,征管范围相对集中在城区,征管户数多,税源结构丰富等特点,我局在完善征管办法,改进征管手段,加强税源监控,创新税务稽查等多方面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工作的重心是,以科学规范管理为依托,夯实征管基础,提升征管质量。

1、完善单项税种管理。一是克服政策性减收因素,加强“两业”管理。主要做法是:通过加强与房管、土地、建设和规划等部门的协作配合,摸清税源底数,及时掌握南昌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进度和完税情况,从而有效地进行信息化、精细化税源管理;出台《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南昌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管理办法》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企业税收征管的通知》等相关文件,对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实行预征管理,加强税源监控;建立两级巡管巡查工作机制,明确税收管理员的工作权限、巡查方式、巡查内容,加强对房地产企业全方位的跟踪管理;依托信息化网络,加大对房地产业税收的稽查、检查力度,通过税收征管平台的指标分析,以实地踩点、综合分析等方法认真开展专项检查;在对房地产业进行清算时,严格按照要求,以稽查部门为主,管理局为辅,全面展开清算工作,充分发挥合力,规范房地产业税收征管秩序。今年截至8月底,我市房地产业入库8.02亿元,同比增长37.8%,建筑安装业入库5.27亿元,同比增长13.6%。“两业”的税收占全市地方收入比例高达44.7%。

二是强化餐饮、娱乐业税收管理。制订印发《南昌市饮食、娱乐业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规范餐饮、娱乐业的征收方式、方法,明确征管各部门职责;加大违法违规餐饮业的打击力度,分期分批对违规餐饮业进行查处,今年8月,我局对第一批查处的使用假发票的十三户餐饮、娱乐业在南昌日报上进行曝光;成立督导领导小组,加强对餐饮、娱乐业税收征管的督导;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对餐饮、娱乐业税收征管问题抓细、抓实。今年截至8月底,我市餐饮业营业税共征收5262万元,按可比口径比去年同期增长18.2%。

2、强化重点税源监控。及时跟踪重点税源,扩大对重点税源的监控面,制定了重点税源监控的实施方案和工作方案;按月收集整理、汇总重点税源监控企业税收缴纳情况及有关财务信息,并进行综合分析,尤其是对全市地税收入增收或减收100万元以上的100户重点工程及重点企业进行统计分析,及时发现并解决收入执行情况中存在的问题;开展全市重点税源摸底监控及调研工作,对重点税源增减趋势进行分析预测,及时发现征管中的薄弱环节。

3、强化发票管理。大力推行有奖发票,加大对不规范使用发票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非法使用发票和假发票。专门成立了发票举报中心,受理对南昌市地税局所辖范围内所有发票违章行为的举报、查处和处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集中整治违法使用发票行动。共检查400户(其中查出有问题的户134户)。共查获各类违法发票(收据)9542份,填用金额达213万元。其中假发票1079份、倒买、倒卖假发票2104份、重复使用发票663份、收款收据4887份、转借发票730份、过期发票79份。有力打击了发票违法行为,维护了税法尊严。

4、推进稽查体制、稽查方式和稽查手段创新。完善稽查制度。制定了《稽查首查责任制》、《稽查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操作办法》、《“阳光稽查”实施方案》、《征管质量分析反馈办法》、《稽查人才库管理实施办法》、《四县一区稽查业务竞赛办法》等制度,推行查前辅导、企业自查、按纳税信誉等级分类检查等稽查服务方式。推行能级管理。试点“以能定级、以级定岗、以岗定奖”的动态能级管理制度。大力打击税收违法行为,对建筑安装、医药购销、交通运输等行业进行重点检查,共立案件,查补税款、滞纳金及罚款万元。

(三)以信息化应用为支撑,创新管理模式,促进税收增长。

近年来,我局将信息化建设成果广泛应用于税收征管领域,对二手房交易税收管理、车船使用税代征等进行项目技术规划,参与税收征管业务的信息规范流程设计、网络规划建设和有关软件开发,实现了税收征管与科技的完美组合,有效促进了税收收入的增长。

1、开展个人所得税管理信息化系统试点工作,促进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明细申报管理。近年1月,总局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在我局正式上线试点运行。通过信息化管理,对纳税人的纳税情况和扣缴义务人扣缴情况进行比对,加强控管,堵塞漏洞,促进了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明细申报管理,完善了代扣代缴工作。截至今年8月底,全市试点用户达到1063户,通过该系统申报的个人所得税累计达到1113.6余万元,全市共有15.4万多名纳税人纳入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管理。征收入库个人所得税4.28亿元,同比增长10.4%,其中工资薪金所得入库2.73亿元,在费用扣除标准提高的情况下,仍增长4.2%。

2、开发车船使用税代征系统,全面实施车船使用税源泉控管。车船使用牌照税涉及面广,对税务机关来说征管难度大。同时,随着车船数量的不断增加,车船使用牌照税又是日益增长的税种。我局将车船使用牌照税的征管作为突破口,创新征管理念,探索新的征管方法。积极寻求政府部门协调、支持、配合,要求公安交管部门在管理车辆年检手续时必须“先税后检”。并开发了南昌市车船使用税代征系统。本系统由车管信息系统、征税中间库、地税征收软件、车船税信息软件和车船税信息库组成。其中地税征收软件使用现有的江西地税综合征管系统,包括:在车管所“机动车登记系统”现有基础上加入完税控制功能,简称车辆完税控制系统;征税中间库;车船税信息软件;车船税信息库;历史数据导库。地税综合征管软件负责税票发放及缴销、税票打印、税票补录、汇总、入库。车船税信息软件接收车管所的车管数据,并将该数据存入车船使用税数据库,将完税后的车辆信息存入税征中间库。车管信息系统通过从税征中间库中读入完税信息后,确认该车已缴纳相关税收后才能进行后续处理。同时,建立税务系统内网及市局集中数据库、中间数据库,通过防火墙和安全网闸连接公安系统网络,实施业务控制。从9月份开始,我局在市区设立的4个车船使用税征收点已正式投入运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核发新购机动车辆牌证、办理车辆定期检验、转移、变更登记时,先查验完税情况,对没有缴纳车船使用和牌照税或没有办理免税审批手续的,通知其道车船使用和牌照税征收窗口缴纳税款或主管的各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后,再办理有关车辆业务手续。车船使用税代征系统的开发使用,极大地促进我市车船使用税收入的增长。

3、有序推进二手房税收征管。在南昌市房产交易大厅设立征收窗口,建立由契税为总把手,地税局办理征免营业税手续并开具发票,房管局见发票发放房产证的先税后证的管理模式。

4、进一步加强地税机关代收费管理工作。随着地税机关代收费项目逐渐增加,工作量不断加大,为进一步规范地税机关代有关部门收取各项基金、费的管理工作,我局加强与市残联等各有关单位的协调、配合,明确职责范围和权力义务,统一全市地税机关代收费工作流程。目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代收费工作进展非常顺利。2005年共代征入库残保金1500万元,占全省总收入的50%。2006年至8月底,全市已代征入库残保金2197万元,代征工会经费500多万元。

(四)以“三个服务”理念为基石,优化服务体系,推动全民创业。

1、完善“一窗式”服务体系建设。实行以纳税人为中心的“一窗式”服务。具体做法是:一是前移涉税申请受理。将税务登记、征收方式认定、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发票领购、延期申报审批、减免税申请等所有涉税事项,前移至办税服务厅,变“多头申请”为“一窗受理”,统一实行“前台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统一出件”的“一窗式”流程,纳税人可选择上门申报、电话申报、网上申报和划卡纳税等多元化申报纳税方式。二是整合窗口服务功能。对办税环节实行电脑全程监控,在每个办税服务厅设立“一窗多能”的涉税服务窗口若干个,综合服务窗口和发票发放窗口各一个。对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发票领购等事项,即时受理,当场办结;对纳税咨询、纳税辅导,实行首问责任制、首问终结制;对税务登记、减免申请等申请审批事项,即时受理,限时办结。三是提供预约服务。对发票领购量大的,可电话预约,窗口事先按纳税人要求的发票种类、金额准备好发票,并将发票号码锁定,纳税人购领时可立即领票。彻底解决了用票大户等候时间长的问题,大大缓解了征收高峰期的窗口压力。

2、全面推行多样化、人性化、透明化的办税服务。完善了“延时服务”、“限时办结”、“首问负责”、“查前告知”、“稽查准入”等各项便民制度,办税服务厅全部实行双休日正常到岗,为纳税人办理涉税业务。逐步实现了“办税服务零距离,办税程序零障碍,办税质量零差错,办税对象零投诉,规定之外零收费”。

3、不折不扣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全力支持全民创业。全面树立税收经济观,严格执行好税收优惠政策,全力为开放型经济服务。一是认真落实省局有关精神,制定并实施南昌市地税局《支持和服务“科学发展、和谐创业、快速崛起”50条新举措》。二是确保国家各项税收政策贯彻落实到位。三是在办税服务厅开通下岗再就业绿色通道,精简办税程序,增强创业积极性;进行政策咨询和辅导,发放涉税资料,提供涉税帮助,增强创业软环境吸引力。截至8月底,在执行下岗再就业减免政策上,享受下岗税收优惠政策的个体户为6948户,吸纳下岗失业人员1492人,减免税款460.56万元;享受下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82户,吸纳下岗失业人员654人,减免税款819.20万元;因提高起征点而享受政策的下岗个体户443户,免征税款达269.44万元。

三、征管改革成效

——“三个转变”:实现了税收理念由“执法管理型”向“管理服务型”的转变;实现了征管信息由“分散型”向“大集中型”的转变;实现了服务方式由文明用语、热情周到等浅层次服务向多元化服务、简化办税程序、提高办税效率,降低办税成本等深层次的转变。

——“四个变革”:实现了组织体系的变革。管理机构纵向重新分布、服务机构呈现扁平化;实现了管理方式的变革。税收管理能力提高、内部管理水平提高;实现了工作方式的变革。地税工作标准化、规范化、信息化、专业化;服务方式的变革。实现了“一窗式”、“一站式”对外服务。

——“六个提高”:实现了依法治税效能和执法效能的提高;服务水平和服务意识的提高;干部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信息化建设水平的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的提高;税收效益的大幅度提高。2005年全市地方税收入库37.7亿元,增长20%,完成年度税收计划的105%,占全省地税收入总量的28.4%,占全市财政一般预算收入比重的64.7%。今年1至8月,全市地方税收收入累计完成29.72亿元,同比增收4.23亿元,增长16.6%。完成省地税局下达税收计划的69.6%,完成市政府下达税收计划的65.9%,完成市政府下达全年奋斗目标的64.3%。

四、征管改革实践中的体会

实践证明:新一轮征管改革是地税部门提升依法治税水平,保持地税收入稳定增长的有效载体,应该坚定不移地巩固、完善、创新、提高。

1、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是抓好征管改革的前提。通过实践,我们深刻认识到,新一轮征管改革,是建立有效的税源监控体系,减少收入流失,实现地税收入稳定增长的紧迫要求;是建立优质的纳税服务体系,降低纳税成本,营造良好区域税收环境的必要途径;是建立严密的执法监督体系,规范税收执法,充分发挥地税职能作用的重大举措。

2、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省局的正确领导,是抓好征管改革的关键。实践证明,省局提炼出的“六个坚持”工作理念,是对新时期地税工作的准确定位,只有在征管改革中落实科学发展观,落实“六个坚持”,才能争取各级党政、社会各界和纳税人的广泛支持,才能获得应有的社会地位。

3、凝聚干部奋发有为的精神,是抓好征管改革的基石。征管改革千头万绪,尤其是信息化建设,情况复杂,人的因素是第一位的,必须发挥广大地税干部的聪明才智,凝聚干事业的激情,形成干事业的合力。

4、规范科学管理,是巩固征管改革成果的保证。严格按照规范化管理的要求,界定征、管、查职能,将组织目标进行职位分类,以工作流的形式明晰每一个部门的每一个岗位,每一个岗位的每一个环节,每一个环节的工作标准、工作职责,才能真正解决“疏于管理,淡化责任”的问题。

第3篇:车船税申报方式范文

关键词 中国高校 普及居民生活纳税常识 职责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识码:A

Responsibilities and Countermeasures of College

Popularity Resident Life Tax Knowledge

――Take Baoding Residents Pay Taxes Knowledge Society Research as the Base

SHI Xuan, MA Dianping, WANG Yan

(Baoding Vocational and Technical College, Baoding, Hebei 071000)

Abstract Our residents have low knowledge awareness in life pay taxes, knowledge learning life taxable necessity and urgency. International comparison and analysis of social reality particularity residents informed by way of tax knowledge, obtained the popularity of college and living as an important way of common sense the inevitability of taxes and proposed expansion of the tax faculty, residents pay taxes to develop knowledge of teaching, social training recommendations in three areas.

Key words college; popularity of resident life tax knowledge; responsibility; countermeasures

1 我国居民学习生活纳税常识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1.1 我国居民税收常识知晓度偏低

近些年来,我国居民生活中先后出现的“馒头税”、“月饼税”、“妻税”的恐慌,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错误表述,都反应出居民对于生活税收常识的缺失。

笔者面向保定市居民进行了纳税常识知晓度的社会调查,涵盖了居民转让房产、租赁房产、购买汽车、证券投资等纳税问题,收回有效问卷1651份,得出以下结论:第一,明晰生活税收知识的受访者只占0.06%,78.5%的受访者表示一知半解。第二,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员、商人群体的知晓度明显高于其他行业,可见经济实力和工作性质是影响税收常识知晓程度的重要因素,但并不能促使纳税人掌握税收常识。第三,不同年龄段的居民知晓度水平没有显著差异,可知,税收常识知晓度并未随着生活阅历的增长而呈现正相关变化。

1.2 我国居民税收常识知晓度偏低与居民对于生活纳税问题的日渐关注形成反差

(1)居民生活纳税问题的社会调研结果。第一,纳税问题引起居民广泛关注。对于个税、房产税、遗产税的社会关注度一题调查显示:有31.4%的被调查居民选择“很关心”,有58.2% 被调查居民选择“比较关心”。第二,纳税问题带来居民生活的不便。有79.9%的被调查者认为“自己曾经尝试了解生活税收问题,但是还未能明明白白纳税,给生活带来不便。”

(2)我国居民日益关注生活涉税问题的社会报道。第一,关于2010年车船税调整的社会关注。我国人大网共收到97295条意见。其中,要求对草案进行修改、降低税负的占54.62%,反对制定车船税法的占8.61%。第二,2011年个税修订征集意见超过23万条。第三,2011年试点城市开征房产税,受到居民广泛热议。第四,二手房交易要严格按照价差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2013年3月1日国务院出台的“二手房交易差额征20%个税”政策迅速产生社会反应。在郑州一个周六有500多人排队办理二手房过户。

1.3 我国居民税收常识知晓度偏低与税收立法加速改革形成反差

2010年调整车船税,2011年1月28日上海、重庆开征房产税,2011年9月1日个税费用扣除标准提高到3500元/月,2012年1月1日实施的《车船税法》、启动营改增试点,2013年个人销售二手房要按价差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税法改革愈发深入居民生活。另外,对偷税行为的处罚日趋严厉。2012年深圳特区宝安区租赁办曾对某居民违法租赁行为开出12万元的罚单。

1.4 我国居民税收常识知晓度偏低与居民经济生活水平快速提升形成反差

2000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6280元,到2011年增长到21810元。①近几年来,居民购销房产、购车、出租房产、证券投资、艺术品拍卖等经济生活迅猛发展。截至2011年底,沪、深股票账户数合计为16546.90万户;2012年全国商品房销售面积111304万平方米;2012年我国私人汽车保有量达到9309万辆。熟悉税务常识有利于纳税人做出理性的经济行为,纳税筹划逐渐成为居民理财的重要考虑因素。

2 居民获知生活纳税常识途径的国际比较与我国高校承担普及居民生活纳税常识职责的必然性

2.1 我国居民知晓生活纳税常识的途径分析

(1)我国居民获知税务常识现有途径的缺陷。调查显示,居民将自己不清楚税收常识的前三项原因归纳为:国家宣传力度不足,有关机关讲解不够清楚;学校没有开设税务课程;税收常识在生活中学习的有效途径缺失。可见,我国居民获知税收常识的现有途径不足。

(2)我国高校生活税收常识课程情况概述。目前,我国高校有关税务知识的讲授,集中在税务类的专业学习模式,课程门类划分粗、数量少,也有以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税务双学位为代表的极少数的辅修课程模式,但没有面向非专业学生的普选课程。我国方兴未艾的通识教育,走在最前列的中山大学、北京大学所涉及的通识课程中,也没有税务门类课程。可见,我国现有居民获知生活税收常识的途径远远不能达到居民所希望的明明白白纳税的需要。

2.2 美国居民获知生活纳税常识的主要途径概述

(1)美国高校跨专业选修制度。纽约大学法学院的税法专业涉及50门不同课程,涉及生活税务常识的科目有:个人所得税,财产流转税,遗产税与遗赠税,慈善捐赠的税务问题,税负豁免。并设有general taxation选修方向。鼓励学生全面发展,甚至有的人根本就没有专业,有一个特殊的学院叫做个性化学院,学生可以随意选课而不申明专业,毕业后发“个性化学士学位”。美国大学普遍采用“主修+辅修”的制度,也是大学生学习税务常识的便利渠道。(2)美国高校各种层次的培训。在美国大学校园里,各种层次的税法培训非常火爆。大学成为必不可少的国家税收法律宣传者。(3)方便的税务软件被广大纳税人使用。美国高校会购买网上报税软件,免费提供给本校学生和学者使用。只要将相关数据和信息输入,无需纳税人本人作任何判断,软件系统就会自动生成纳税申报书。②

2.3 我国高校承担普及居民生活纳税常识职责的必然性

(1)我国高校承担普及居民生活纳税常识职责的必要性。我国在税收知晓度上有特殊性。第一,居民税收常识知晓度水平偏低;第二,税收立法更新频繁,加大了自学税收常识的难度;第三,我国税务机关日常工作量大,能够放在详尽讲解税收常识方面的力量不足。(2)我国高校承担普及居民生活纳税常识职责的可行性。对于上述问题,最好的解决方法就是大学教育。第一,高校在专业教学方面具有无可争辩的优势。第二,美国高校在普及居民税收常识工作的成功经验,有力地证明了高校承担普及居民生活纳税常识职责的可行性。第三,本次调查关于“居民认为获知税收常识的较好途径”一题显示:95.8%的被调查者认为:国家宣传讲解、学校开设税收常识课程、参加培训是前三位的方式。

3 关于我国高校承担普及居民生活纳税常识职责的对策建议

3.1 我国高校实施普及居民生活纳税常识工作的现存困难

(1)税务、税法类专业存在师资不足的现象。高校税务、税法专业师资不足,税务、税法类教师的授课量普遍存在超过合理课时的情况,③部分学校税务专业课的课程还有不同程度的外聘教师的情况。而且,纳税通识课程,需要税务、法学、理财融会贯通的教师。(2)现有教材不适于非专业学生的学习和生活应用。现在的税务课程主要存在于会计学等相关专业,作为专业基础课、核心课,对于纳税通识教育而言,存在三方面不足:第一,教材专业性很强,税种大部分不是居民日常生活所用到的。第二,现有专业教材都是以税种作为章节编排的依据,并没有关注同一经济业务所涉及多少个不同的税种,不利于生活实践中的运用。第三,案例真实性不高。

3.2 我国高校实施普及居民生活纳税常识工作的对策建议

(1)以选修课程、通识课程作为学校普及居民纳税常识的渠道。目前,开设选修课程、通识课程是普及税收常识的合理途径。一方面,我国高校现行的选修课、通识课一般为20~30个课时,符合生活税收常识的学习需要。另一方面,适当增开选修课,对于师资的增加要求较小。从长期看,培养税务教师队伍很有必要。

(2)开发适合通识教育要求的居民纳税常识教材。第一,反应税务与法学两个学科的交叉,注重培养公民的税收权利意识。通识教育注重学生身心的和谐发展,在高校的教学中唤醒我国公民对于纳税的权利意识,是非常理想的方式。居民纳税常识教材不仅要教给学生生活中的纳税、节税方法――“知其然”,更要使学生理解立法理由“知其所以然”,才能化解公众对于税收的种种恐慌,更要教给学生保障自己纳税权利的手段,参与税收立法的途径,推动税收法定原则的贯彻、发挥民主的力量。第二,反应税务与理财两个学科的交叉,指导居民作出理性的经济理财行为。应紧密结合社会税收焦点新闻,精细设计案例,激发学生讨论兴趣,培养、提高实践理财能力。结合具体的涉税经济行为指导居民理财,强调方法的可操作性,以符合“学本教材”理念的要求。第三,作为纳税通识教材,需要学习的是在居民日常生活中的税务知识。因此,建议打破现有专业教材以税种为篇章结构的定式,改以居民生活涉税事项为主线安排教材章节以增加教材的实用性、可操作性和通俗性。主要内容包括:房产购销与出租、车辆购销、证券投资、遗产与捐赠、其他财产转让与租赁、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等几个专题。

(3)举办社会培训,配合国家机关普及税务常识。随着税务法律的日渐增加、复杂,广大高校作为国家教育机构,理应承担配合税务机关普及税务常识的责任。展望房产税的改革、遗产税和赠与税的增加,个人所得税的完善、个人所得自行申报制度的推进,我国居民所要学习的税务知识会越来越复杂,一定时期内税务机关的工作任务也会越来越繁重,那么,由高校进行税务常识社会培训将成为最可行的途径。

本论文是2013年保定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中国高校普及居民生活纳税常识的职责与对策研究”(20130 1224)的研究成果

注释

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2012年我国统计年鉴[M].北京:我国统计出版社,2013.

第4篇:车船税申报方式范文

第一季度,局在省局和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税收工作,围绕省局和县委、县政府的总体工作部署,坚持“为国聚财,为民收税”的税收工作宗旨,大力组织税收收入,强化税收征管,加强税法宣传,加强精神文明建设,有效促进各项税收工作顺利开展。

一、第一季度工作情况。

(一)落实责任,保质保量完成阶段性工作任务。

今年以来,面对宏观调控继续加强、经济税源结构单一等不利因素,我局发扬“五加二、白加黑”和一天也不耽误的精神,采取积极措施,努力抓好组织收入工作。强化收入预测分析,通过利用征管数据平台和实地调研跟踪等方式,了解重点税源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全面把握经济税源态势,摸清税源底数,切实把握好组织收入工作的主动权;建立领导联系点制度,班子成员到挂钩分局定点指导工作,科学制定、合理分解税收任务,确保组织收入工作任务、措施、目标全面落实到位。1-3月份,全县地税组织收入25763万元,比上年同期收入20569万元增收5194万元,增长25.3%,实现了第一季度开门红。其中:组织税收收入22861万元,比上年同期收入16638万元增收6223万元,增长37.4%。组织教育费附加收入234万元,地方教育附加收入140万元,社保基金收入2496万元,工会经费收入31万元。

(二)强化征管,着力推进信息管税。

完成旧版发票核销工作。采取“两级审核”和“双向查对”的方法,并对收回的发票实施专人保管,专人保存,专车运送,定点销毁。据统计,截至1月16日我局共销毁35箱旧版发票和用票人缴销存根联,凡属政策性调整和改版后停止使用的旧版发票已全部清理并销毁,避免其流入市场。

实施重点税源监控报表制度。对海口鹏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国信(海南)龙沐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等10个纳入监控的企业,实施重点税源监控报表制度,及时报送重点税源企业报表,在数据采集环节严格把关,确保表中数据准确。

进一步加强欠税管理工作。根据省局工作要求,对纳税人欠税数据进行确认,已将第一批经核实确认的纳税人欠税数据填报《纳税人欠缴税款统计表》上报省局(征管处),促进清理欠税工作的有效开展。

抓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和年所得13万元以上个税自行申报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严格把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审核关,确保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顺利完成。对年所得13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做好宣传提醒、辅导和受理申报工作,督促、帮助纳税人办理自行纳税申报,并结合各分局经济发展、个人所得税税源规模和税源结构、加强高收入者征管情况及自行申报人数等综合因素,确定工作目标人数,要求各分局将目标责任落实到人。

做好第一季度个体工商户重新核定工作。掌握纳税人生产、经营和发票使用情况,做好信息采集。从实际出发,深入调查、了解辖区内新开业户情况,对新开业户按规定程序认真进行核定。以此次核定工作为契机,全面了解和掌握所管辖区的管户及税源情况,并通过系统登记情况进行比对,避免已登记未核定的现象发生,防止出现漏征漏管户,做到管户清、税源明。

推进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成立土地增值税清算协调小组,进一步加强对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对土地增值税清算小组的监督、管理、协调,做好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监测和分析判断,加大清算力度,提高清算效率,稳步有序地推进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

认真部署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培训制定具体打击活动工作方案,布置打击活动,展开调查摸底,掌握我县发票违法犯罪行为情况,为全面展开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奠定基础。对检查组成员进行业务培训,学习相关政策、法律法规、检查工作规程、注意事项及如何鉴别发票真假等业务知识。

(三)加强税法宣传,优化纳税服务。

大力宣传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贯彻落实车船税法工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及时公告提高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相关事宜,方便广大纳税人了解和掌握新税法的有关内容,使纳税人交“明白税”、“便捷税”、“公平税”,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和经济发展环境。

(四)丰富税务文化,加强队伍精神文明建设。

学习贯彻十精神。我局邀请了省委党校教授来我局作题为《学习贯彻十精神,加快地税工作跨越发展》专题讲座。。。。。。

深入基层下访慰问。

春节期间,局领导深入“联村进企”驻点村委会黄流镇铺村,对困难党员和老党员进行慰问,为他们送去了慰问金及米、油等慰问品。同时,县局成立4个下访慰问工作组,由县局领导带队,深入基层下访慰问地税系统离退休老同志、困难职工、重大疾病人员,帮助解决实际问题,体现组织的关怀和温暖。

植树造林绿化宝岛。积极响应省局“千人植树” 活动和全省“绿化宝岛”大行动的号召, 组织干部职工到抱由镇南美村植树造林, 并与教育局、林业局携手开展 “绿化校园 美化心灵”植树造林大活动,共投入资金10万余元,栽种200多棵树苗,为建设文明、和谐的国际旅游岛挥锄添绿。

启动雷锋活动月。召开全县地税系统学习雷锋动员大会,要求全局干部职工统一思想和行动,争做“雷锋式干部”、争创“雷锋式团队”,自觉把理想信念和奋斗目标同税收事业紧密结合起来,不断改进工作作风、强化工作纪律、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树立依法治税、爱岗敬业、诚信服务、廉洁高效、奉献社会的地税形象。组织观看了学习雷锋专题电影《最后的讲座》。组织税务干部和青年志愿者深入县大安敬老院开展“学雷锋 送温暖”活动,为孤寡老人送去家人般的温暖,也展示了文明税干的风采。

妇委会工作卓有成效。我局在纪念“三八”妇女节102周年大会上,被授予“海南省三八红旗集体”荣誉称号;纳税服务分局被授予“县三八红旗集体”,我局干部职工还荣获 “县三八红旗手”、“平安家庭”和“五好文明家庭”荣誉称号。

团购商品房进展顺利。我局在县吉祥路实行团购的商品住房工程基础设施已完成,于月中旬二层楼封顶,已组织干部职工按时交付房款,并与房地产商和银行订立合同,确保团购商品房工作顺利进行。

二、第二季度工作安排。

(一)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成立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牵头、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我县地税系统依法行政工作。研究审议我县地税系统推进依法行政中长期规划,确定年度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目标和任务,做好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

(二)强化税源专业化管理。积极推进税源管理,对重点税源行业及税源大户进行认真的调研、督查,提高征管质效,促进收入增长。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建筑安装企业自开票资格认定及发票管理。对辖区内所有房地产及建筑安装企业纳税人开票资格逐一进行重新审核和认定,不符合条件的一律取消其自开资格,停售自开发票;具备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的房地产、建筑安装企业,严格按照审批流程在房地产一体化子系统中进行建安自开票纳税人资格认定操作。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建筑安装业征收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

(三)强化信息管税。充分利用现有的数据信息,通过分析比对,加强税源管理。一是做好第二季度工商业户核定定额工作。按照县局个体工商户重新核定工作要求,做好工商业户下季度重新核定和报送核定审批工作,加强税务登记信息和工商部门登记信息比对,清查漏征漏管户;二是加强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矿产资源税信息比对。对税费征管信息系统中纳税人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申报征收及财产登记信息进行分析比对,进一步加强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征管,从源头上实现税源控管,有效防止税收流失。同时,对省局海南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统计数据,认真进行信息比对分析,摸清矿产资源税税源。

第5篇:车船税申报方式范文

关键词:纳税会计;课程改革;建议

中图分类号:F275-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10-00-01

一、《纳税会计》课程目标

我院会计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是:“培养面向中小企业,具备良好职业道德,熟知国家财经法规,掌握财务会计基本理论及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纳税处理等专业技术方法,能胜任企事业单位会计工作的高素质技能型会计专门人才。”其中纳税处理能力就是《纳税会计》课程的学习内容,它所针对的工作岗位为办税员岗位。《纳税会计》是高职会计类专业的专业核心课程,本课程的课程目标为:(1)熟悉我国各个税种的基本理论知识,包括概念、征收范围、税率等等;(2)掌握各个税种的计算,熟悉税法和会计准则对相关经济事项规定的差异,能够正确处理相关的涉税事项;(3)熟悉各税种的纳税申报流程并能够正确填写纳税申报表;(4)把税收筹划的思想融入涉税事项处理之中,具有依法纳税和合理避税的意识。同时,本课程的学习也为初级会计师与会计从业资格考试顺利通过提供有利保证。

二、《纳税会计》课程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笔者在高职院校任教《纳税会计》多年,认识到本课程教学中存在如下问题:

1.本课程所含内容较多,基本涵盖了我国税法中提到的各大税种,但是课时安排少,一周4课时,总课时为76课时,由于本课程安排在大二第一学期开课,本院学生没有税法以及经济法知识,因此还要花大量时间讲税法的基本理论知识,最后留给学生实际操练的时间较少,以至于有部分学生到期末都不清楚各种税种的计算和纳税申报表的正确填写。因此,实践教学重视不够,教师着重理论知识的讲解,学生实践操作能力得不到锻炼。

2.教学方法单一,大都还只停留在教材层面,很多还是采用“满堂灌”“一言堂”等传统教学方法,只停留在理论的教学,例题式的讲解,各个税种各自为阵等传统教学方法已经不适应现在的人才培养模式,学生积极性不高,参与度不够,学习效果可想而知。

三、《纳税会计》课程教学改革的建议

1.内容安排上,一方面,内容安排以“实用、够用”为原则,紧紧围绕完成某公司纳税申报的需要来选择课程内容,变知识本位为能力本位,以主要税种纳税申报典型案例为载体,培养学生的动手能力。课程的内容进行重组,分为三大模块,每大模块都设计成若干子模块。流转税类模块分别为增值税模块、营业税模块、消费税模块、关税模块;所得税类模块分别为企业所得税模块、个人所得税模块;其他税类模块包括房产税、车船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契税等小税种。另一方面,由于本课程内容较多,可以适当增加实践课时量,可以有时间让学生在校内模拟实验室进行网上申报纳税等操练,也可以在校外签订实习基地,为学生创造更多的实践机会。

2.教学方法上,以调动学生的积极性为核心;由以教师为中心转为以学生为中心;以培养学生实践能力为根本,多种教学方法并用。本课程可以采用的教学方法很多,比如,工作过程导向法、任务驱动法、启发式教学、情景教学、角色扮演、案例教学、网上模拟、讲练结合、真题导入等。比如,任务驱动法,我们可以以任务驱动来设计课程,引入案例、情景等,将本课程知识点通过一个个任务的完成展现出来,最后教师对任务的完成情况进行验收评价,让学生通过任务的完成,获得成就感,以提高学生学习的兴趣和积极性。例如,在讲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计算时,教师就可以向学生抛出一个个任务,让他们自己完成,教师在一边引导,首先,提出第一个任务:如果你的月工资为5000元,请问你要交多少的个人所得税呢?学生进行讨论计算,教师帮助得出正确结果。教师提出第二个任务:如果你的当月工资5000元,并且当月还领取年终奖20000元,当月应交多少的税呢?教师组织学生小组讨论练习、代表发言,然后集中讲评。教师又下达第三个任务:如果你的当月工资5000元,并且当月还领取加班奖金2000元,当月应交多少的税呢?其他名目奖金应当如何处理?最后教师讲评总结进行实际操练。这样教学笔者觉得学生参与度很高,效果不错。

3.考核方式上,由于本课程是应用性的课程,强调学生的实践操作能力,因此可以采用过程性考核和期末考核相结合,过程性考核占总成绩的60%,期末考试占总成绩的40%。这样安排主要是要让学生重视平时课堂表现,更好地达到本课程的教学效果。本课程的过程性考核占总成绩的60%。在考核过程中,不仅包括平时出勤率、平时作业完成情况,还包括参与课堂讨论、小组团队工作、实践作品等。评价标准如下:①平时学习态度,出勤率(5%)②平时课堂讨论参与度(10%)③平时作业(15%)④综合模拟实践(25%)⑤小组团队工作(5%)。

4.教材建设上,为了突出职业技术教育的特色,贴近实际工作的需要,我院课程组已于2011年,由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中小企业纳税会计实务》的校本教材,在会计、财务管理、会计与统计和会计电算化专业学生使用,并且已于2013年再版。由于我国的税法在不断更新和完善中,新的税收政策不断出台,我们的教材也要及时更新和完善。

总之,任何课程的教学改革不是一蹴而就的,《纳税会计》课程改革也是如此,本课程改革主要以培养“办税员”工作岗位为目标,注重应用性,技能性和实践性的锻炼。

参考文献:

第6篇:车船税申报方式范文

(一)题型:本课程考试一直是固定题型,包括五种题型: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题、计算题及综合题。

(二)题量:近六年的情况每年57~58道题,在客观题和主观题的分值上是各占百分之五十,这也是税法考试题型、题量的特点,因为有些课程是主观题量大一些,客观题量小一些,但税法是各占一半。

二、历年考试命题规律

从2003年~2006年的考题分析,《税法》试卷的命题具有一些明显的特点,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重点突出、略有变动

虽然注册会计师考试的一个显著特点是考题覆盖面广,每一章、甚至每一节都会出题,但就历年《税法》试卷来看,考核内容的重点非常突出。考核重点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六个部分。

除了六个重点部分基本保持不变以外,每年都会在其余的实体税法中选择其中一个税种作为当年考试的重点内容。具体情况如下:

1.第一层次(非常重要)――共4章:

笔者仅以2004年~2006年试题中这4章分数分布统计如下表:

3.第三层次(次重点)――共10章:

其他十章,包括8个小税种、开头章和结尾章。从历年考试来看,都是20分左右。

(二)理论联系实际

注册会计师考试的指导思想之一就是要求考生能够灵活运用国家税法的有关规定解决实际问题。因此考题在突出理论水平测试的基础上,更注重测试考生的实际应用能力。

(三)题量大,题型格局不变

“题量大”主要表现在考题的文字信息量较大。《税法》试卷的题型可以分为“客观题”和“主观题”两大类。从2000年开始,主观题和客观题的总分值均为50分。今后,主观题和客观题的总分值平分秋色、各占一半的格局将不会有所改变。

(四)题型不变,题量和分值基本稳定

历年考试的题型没有任何改变,始终是“单项选择题题”、“多项选择题题”、“判断题”、“计算题”和“综合题”五种类型。

就每种题型的单题题量来看,自2000年开始,单选题、多选题和判断题的题量一直分别是15题、15题和20题,计算题的题量一直是4题,综合题题量除了2004年是3题外,其余年度都是4题。

从每种题型的单题分值来看,从2000年开始,单选题、多选题和判断题的单题分值均为1分;判断题答错倒扣1分;计算题的单题分值为3~6分,但一般为4~5分;“综合题”的单题分值7分~10分,2004年和2005年综合题的单题分值达到12分。

从总题量来看,各年在50~60题之间,近三年均为57题。

(五)试题难度略有所提高

从2000年开始,试题题量和难度有明显加大,主要体现在试题的综合程度提高了。原先的计算题基本上只考一个税种,现在的计算题实际上也是综合题了,只不过难度相对低一些而已。另外,在单选题、多选题和判断题等题型中也有将不同考点合在一起考的趋势。

三、2007年税法考试大纲的变化

2007年度税法科目考试大纲与2006年相比变化不大,主要修改内容有:

(一)消费税的征税范围由原来的11个税目增加为14个税目,部分税目的税率有所调整;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出台了新的暂行条例,主要变化内容是扩大了纳税人的范围和单位定额的提高;

(三)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更名为车船税暂行条例,相关内容也有些变化;

(四)企业所得税的扣除项目(如工资费用、公益救济捐赠)有所调整,纳税申报表及附表的填列方法有较大变化;

(五)个人所得税中对转让房产补充了部分规定,年收入达12万元的个人应自行申报。

四、2007年注册会计师《税法》教材变动情况总结

2007年《税法》课程考试大纲没有变化,但教材在内容上略有变化,其中有3章有一些重要政策变化,有10章变化较小,一点没变化的有5章。各章变化主要表现在:

五、教材具体内容解析

第一章税法概论

【重点】税收法律关系及税法与其它法律的关系;税法的制定与实施和我国现行税法体系。

【难点】税收法律级次、税收管理权限和税收征收管理范围。

【考点一】税收法律关系的确认

注意掌握税收法律关系的构成包括权利主体、权利客体、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三个方面;

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的条件;

税收法律关系保护的内容。

【考点二】税法的构成要素

注意掌握纳税人、征税对象和税率的判定以及基本形式。

【考点三】我国税法的制定机构

【考点四】我国现行税法体系

我国税收实体法是由21个税收法律法规组成的。大致分为六类:

1.流转税类。包括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

2.资源税类。包括资源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3.所得税类。包括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4.特定目的税类。包括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已停征)、筵席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车辆购置税和耕地占用税。

5.财产和行为税类。包括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税、印花税、屠宰税和契税。

6.关税。

第二章增值税法

【重点】应纳税额计算,几种特殊经营行为税务处理,出口退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与管理。

【难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计算中销售额的内容,视同销售行为,准予抵扣和不准予抵扣进项税额的规定,进项税额申报抵扣的时间,出口退税中“免、抵、退”办法的应用。

【本章调整内容】

1.增加高校后勤实体取得增值税应税范围的收入,缴纳增值税的征免规定;

2.增加纳税人销售货物,由于购货方累计购买一定数量给予的价格优惠和补偿,增值税纳税规定;

3.增加收购烟叶进项税额抵扣的计算公式;

4.增加货物运输发票改版涉及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规定;

5.增加一般纳税人购进采集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的扫描器具和计算机,准予抵扣进项税额的规定;

6.增加外商投资项目购进国产设备退税的政策。

【考点一】增值税纳税人的判定条件

注意一般判定条件和特殊判定条件的应用。

【考点二】流转税各个税种在征税对象方面的关系

【考点三】应税销售额的确定

注意掌握一般销售额的确认、特殊销售方式下销售额的确定以及特殊企业销售额的确定。

【考点四】视同销售行为的判定以及销售额的确定

注意视同销售行为的两种判定标准和组成计税价格的确定。

【考点五】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的确定

注意可以进行进项税额的发票、抵扣时间和抵扣金额的确定。

【考点六】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规定

注意直接用于非应税项目的物资,取得的增值税发票注明的进项税额直接计入相关成本;

中途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需要进行结转(进项税额转出)

【考点七】进口业务增值税额的计算方法

注意进出口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

第三章消费税法

【重点】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应纳税额的计算,自产自用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税务处理,进口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难点】复合计税货物计税办法;外购和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的扣除,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进口卷烟的计算,出口退税的计算。

【本章调整内容】

1.对消费税税目与具体的征税范围做出了调整;

2.对外购和委托加工取得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扣除的范围做出了调整;

3.对消费税税率表做出了调整;

4.对应税消费品的成本利润率做出了调整。

【考点一】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注意从量定额计算方法、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混合计算方法、从价定率计算方法;特被需要注意酒类包装物押金的纳税方法。

【考点二】生产领用外购已税材料生产应税产品消费税的扣除方法

注意对生产领用外购已税原材料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销售的,计算应纳消费税时,按当期生产领用的数量计算扣除已纳的消费税税额。

【考点三】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应纳税额的计算

注意纳税人的规定、组成计税价格的确定以及收回委托加工物资后纳税的处理。

【考点四】进口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注意适用比例税率的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应纳税额计算、实行从量定额税率的应纳税额计算以及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粮食白酒、薯类白酒)。

【考点五】出口应税消费品应退税额的计算

注意退(免)消费税的政策规定以及出口应税消费品退税的计算与管理。

第四章营业税法

【重点】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应纳税额的计算、税收优惠、特殊经营行为的税务处理,税收征收管理。

【难点】不同行业及项目计税依据的确定与税额计算,增值税与营业税范围交叉征税问题。

【本章调整内容】

2007年教材与2006年相比,本章内容变化不大,主要是根据新出台的税收政策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调整:

1.增加无船承运业务营业税的适用税目及计税依据的规定;

2.增加酒店产权式经营方式取得的固定收入和分红收入,营业税纳税规定;

3.增加纳税人采用清包方式提供装饰劳务,营业税计税依据的规定;

4.增加个人购买并销售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营业税纳税规定;

5.增加纳税人销售自产建筑防水材料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税问题的规定;

6.增加高校后勤实体取得经营收入,营业税纳税规定;

7.增加个人向他人无偿赠送不动产,办理营业税免税手续的规定。

【考点一】营业税的税目、税率的特点

注意营业税是按行业划分九个税目,税率采用行业差别比例税率。

【考点二】营业税的计税依据的确定

注意营业收入的全额纳税和差额纳税的规定。

【考点三】营业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

营业税的营业额,可以分为按营业收入全额计税,按营业收入差额计税和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税三种情况。

【考点四】营业税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划分

注意混合销售业务的判定方法;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混合销售业务的判定以及兼营业务的判定。

第五章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重点】城建税的纳税人、税率的选择、计税依据与应纳税额的计算。

【难点】城建税是国家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就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税。

【考点一】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纳税义务人的规定

城建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指负有缴纳“三税”(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需要注意的是,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不征收城建税。

【考点二】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税率

注意三档差别比例税率的适用范围;特殊规定。

【考点三】城市维护建设税法计税依据

注意流转税的征收、免税、罚款对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影响。

第六章关税法

【重点】进口完税价格确定(到岸价格组成、特殊进口)、出口完税。价格确定、减免税和征收管理等方面。

【难点】注意掌握完税价格的确定和关税的征收管理。

【考点一】关税完税价格

注意一般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计算、特殊进口货物完税价格(重点是3-8)的计算、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中运输及相关费用和保险费计算。

【考点二】关税税收优惠政策

关税减免分为法定减免、特定减免和临时减免三种类型,除法定减免外其它减免税均由国务院规定。

【考点三】关税征收管理

注意关税缴纳的时间规定和关税强制执行的两种类型。

第七章资源税法

【重点】资源税的纳税人、税目、计税依据的确定、应纳税额的计算(包括减免资源税的规定)和纳税地点的确定。

【难点】资源产品的划分,税额计算(特殊项目、减免等),增值税与资源税的结合。

【考点一】资源税法纳税义务人的规定

资源税纳税人是从事应税资源开采或生产并进行销售或自用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除国务院另有规定以外)。

【考点二】资源税的税目、税率

目前只对矿产品和盐征收,具体包括七个项目。

【考点三】减免税

注意两点:一是将税收优惠与税款计算结合起来,如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二是留意内容中存在减免比例的情况,如对冶金联合企业矿山开采的铁矿石减按40%征收(即减免60%),有色金属矿资源税减免30%。

第八章土地增值税法

【重点】征税范围、增值额的确定、应纳税额的计算、税收优惠政策、税收征管制度。

【难点】应纳税额的计算。

【本章调整内容】

1.增加优惠政策中对普通标准住宅的解释。

2.增加了房地产企业的土地增值税清算制度。

【考点一】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1.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2.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连同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

【考点二】土地增值额的计算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土地增值税的计算公式是:

应纳税额=增值额×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

计算时注意分步骤列式计算,第一步,确定应税收入;第二步,确定扣除项目;第三步,计算土地增值额;第四步,计算增值额占扣除项目金额的百分比,以便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系数;第五步,计算应纳税额。

第九章城镇土地使用税法

【重点】纳税人、计税依据以及减免税规定。

【难点】本章无难点。

【本章调整内容】

1.调整了纳税人范围;

2.调整了税额规定;

3.增加了对高校后勤实体的税收优惠。

重点与难点:纳税人、计税依据以及减免税规定等。

【考点一】纳税义务人(有变化)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是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考点二】计税依据、税率

计税依据为纳税人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适用地区幅度差别定额税率。

第十章房产税法

【重点】纳税人、计税依据、税额计算、税收优惠、纳税期限及地点等。

【难点】本章无难点。

【本章调整内容】

增加了对学生公寓与高校后勤实体的税收优惠。

【考点一】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和税率

从价计征――计税依据是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的扣除比例后的余值;税率为1.2%。

从租计征――计税依据为房产租金收入;税率为12%。

【考点二】熟悉征收管理与纳税申报。

第十一章 车船税法

【重点】征税对象、纳税人和税额;计税依据及税额的计算。

【难点】本章无难点。

【考点一】纳税人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

【考点二】计税依据

注意不同车辆的计税标准不同。

【考点三】减免税的规定。

第十二章 印花税法

【重点】计税依据、税率和减免税优惠。

【难点】本章无难点。

【考点一】征税范围的判定

注意各种合同的判定标准。特别需要注意三个问题:

1.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视同合同征税;

2.未按期兑现合同亦应贴花;

3.同时书立合同和开立单据的贴花方法。

【考点二】计税依据的确定

印花税根据不同征税项目,分别实行从价计征和从量计征两种征收方法。

【考点三】减免税优惠

第十三章 契税法

【重点】计税依据及应纳税额的计算。

【难点】本章无难点。

【考点一】征税范围

契税的征税范围为发生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权属转移的土地和房屋。

【考点二】计税依据

注意成交价格纳税和差额纳税的应用。

第十四章 企业所得税法

【重点】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纳税调整项目的计算和股权投资业务的税务处理。

【难点】股权投资业务的税务处理。

【本章调整内容】

1.所得额的确定当中涉及到计算税前扣除限额时:

(1)计税工资(月人均1600元);

(2)三项经费(统一按计税工资和统一的比例,不存在按工资总额一说了);

(3)公益捐赠(申报表有变化,所以口出限额也有变化,按申报表第16行“纳税调整后的所得”乘以比例);

(4)广告费(增加服装生产企业广告费按照收入的8%来扣除)。

2.所得税的申报表

【考点一】收入总额的确定

注意掌握基本收入7项,特殊收入28项的具体内容。

【考点二】借款费用支出的纳税调整

注意借款来源不同对纳税的调整、借款用途不同对纳税的调整。

【考点三】工资、薪金支出的纳税调整

注意九项工资薪金支出的确定、计税工资的计算方法和应用。

【考点四】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的纳税调整

注意捐赠支出的机构适用税率的规定、税前扣除方法的应用、掌握税前扣除程序。

【考点五】业务招待费支出的纳税调整

注意扣除基数的确定以及扣除比例的应用。

【考点六】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的纳税调整

注意广告费税前扣除条件的判定、扣除基数的确定、扣除比例的规定。

【考点七】企业股权投资所得的税务处理

注意股权投资所得的形式:包括被投资企业分配给投资方企业的全部货币性资产和非货币性资产;

股权投资所得的确认时间:不论企业会计账务中对投资采取何种方法核算,被投资企业会计账务上实际做利润分配处理(包括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投资方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

股权投资所得的计量:企业从被投资企业分配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除股票外,均应按有关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投资所得。企业取得的股票,按股票票面价值确定投资所得。

【考点八】企业股权投资转让和损失的所得税处理

股权投资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方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确认投资损失。

【考点九】企业以部分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所得税处理

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考点十】从被投资方分回税后利润(股息)应纳税额的计算

投资方所得税税率>被投资企业所得税税率时:要补税

计算公式为:

1.来源于被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投资方分回的税后收益÷(1-被投资方适用税率)

被投资方适用税率:指实际税率,不包括减免税因素。

2.被投资方已缴税款抵扣额=来源于被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被投资企业的法定所得税税率

此处的税率:指地区适用税率(15%、24%)。

纳税人(被投资方)按税法规定享受的定期减免税优惠,在投资方作补税调整时,可参照饶让原则,视为被投资方已缴税款予以抵扣。

第十五章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重点】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税收优惠和资产的税务处理。

【难点】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考点一】征税对象和范围的确定

1.总机构设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所得;

2.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

3.在中国境内未设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考点二】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

1.一般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

2.特殊行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

3.特殊经营方式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

【考点三】成本费用的列支范围和标准

注意与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规定进行比较,特别关注与企业所得税不同的内容。例如:工资费用的扣除问题和业务招待费的扣除问题等。

【考点四】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

注意残值比例、折旧方法的有关规定

【考点五】无形资产税务处理

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或者是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摊销年限不得少于10年。

掌握直线法和摊销。

第十六章 个人所得税法

【重点】征税对象的确定、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的判定、计税依据的确定和纳税额的计算。

【难点】计税依据的确定。

【本章调整内容】

1.个人所得税中对转让房产补充了部分规定;

2.收入达12万元的个人应自行申报。

【考点一】纳税人的判定

1.判定标准:住所标准、时间标准;

2.居民纳税人:住所标准――习惯性住所;居住时间标准―― 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住满365日,即以居住满一年;

3.非居民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居住时间短于完整的一个纳税年度。

【考点二】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问题

1.不予征税项目的规定;

2.征税项目的特殊规定:实行内部退养办法人员取得收入征税问题以及职工取得的国有股权的劳动分红等;

3.雇佣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工资、薪金的费用扣除(雇佣单位扣除费用);

4.雇主为其雇员负担个人所得税额的计算;

5.个人取得全年一次奖金等应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6.对非居民个人不同纳税义务计算应纳税额的适用公式:

【考点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的计税方法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损失+准予扣除的税金)

准予扣除的项目:关注业务招待费(收入总额5‰以内)等。

【考点四】劳务报酬所得的计税方法

1.费用扣除

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定额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定率减除20%的费用。

2.次的规定

(1)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按次确定应纳所得额;

(2)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据以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此外,获得劳务报酬所得的纳税人从其收入中支付给中介人和相关人员的报酬,除另有规定者外,在定率扣除20%的费用后,一律不再扣除。

【考点五】稿酬所得的计税方法

注意每次收入的确定

1.个人每次以图书、报刊方式出版、发表同一作品,不论出版单位是预付还是分笔支付稿酬,或者加印该作品后再付稿酬,均应合并为一次征税。

2.在两处或两处以上出版、发表或再版同一作品而取得的稿酬,则可以分别各处取得的所得或再版所得分次征税。

3.个人的同一作品在报刊上连载,应合并其因连载而取得的所得为一次。连载之后又出书取得稿酬的,或先出书后连载取得稿酬的,应视同再版稿酬分次征税。

4.作者去世后,对取得其遗作稿酬的个人,按稿酬所得征税。

【考点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计税方法

1.应纳税所得额

(1)方法与劳务报酬所得的相同。

(2)对个人从事技术转让中所支付的中介费,若能提供有效合法凭证,允许从其所得中扣除。

2.应纳税额计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考点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计税方法

1.股份制企业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人支付应得的股息、红利时,应以派发红股的股票票面金额为所得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自2005年6月13日起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

3.对证券投资基金从上市公司分配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也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

【考点八】财产转让所得的计税方法

1.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财产原值-合理税费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有价证券:

每次卖出债券应纳个人所得税额=(该次卖出该类债券收入

-该次卖出该类债券允许扣除的买价和费用)×20%

【考点九】个人所得税的计税方法

注意扣除捐赠款的计税方法、境外缴纳税额抵免的计税方法、两个以上共同取得同一项目收入的计税方法。

处理原则(先分、后扣、再税)。

第十七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

【重点】税务管理、税款征收、税收法律责任及涉税犯罪。在此基础上,了解税务人员职务犯罪等有关内容。

【难点】本章无难点。

【考点一】税务管理的内容

【考点二】税款征收制度

1.应纳税额的确定制度;

2.税款征收制度。

第十八章 税务行政法制

【重点】掌握税务行政处罚的主体、简易程序、一般程序中的听证以及税务行政复议的概念、申请与受理,了解税务行政诉讼的概念特点。

【难点】本章无难点

第7篇:车船税申报方式范文

【关键词】税法名词概念涵义

会计实务与税法的结合应用已经日益显现出其重要性,但相当一部分会计人员对税法常用名词概念使用不规范、不科学。究其原因,主要是会计人员对税法相关名词概念的内涵理解不深,断章取义。这种误解和混淆若处理不好,极易造成“偷税”,面临税收征管部门高额罚款和严厉处罚。有鉴于此,笔者参考现行各单项税种税收实体法及其实施条例(细则)、《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税务行政法制的基本原则、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海关等税收征管部门和两高(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和其他行政法规、规章制度,进行归纳总结,对会计实务中常用的税法相关名词概念做一解析与甄别,管中一窥,以供商榷。

1税收优惠名词概念涵义解析

1.1免税、不征税、抵税、退税、抵扣

“免税”有两种用处。第一种用在“税收优惠”的专章法规规定中,与“减税”一起统称为“减免税”,在税法中一般有专门条款,是我国各单项税种税收实体法规定的普遍性税收照顾政策,其涵义“对本来应该征税的应税项目(或应税劳务),税法规定免予征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统称《税收征管法》)将减免税分为“报批类减免(需要报税务机关审批同意)和备案类(取消审批手续和不需要报税务机关审批)减免”。按照税法条款规定的内容,又可以分为“免征”(完全免予征收税款)、“暂免征收”(在一定的时间段内暂时性免予征收税款)、“酌情减免”(根据实际情况和困难决定是否免予征收税款)、“法定减免”(法律规定的减免)、“特定减免”(特定范围的减免)、“定期减免”(在特定时期内给予减免)、“临时减免”(在一定时期临时性的给予减免)、“经审批后减免征收税款”等各类规定。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统称《营业税法》)规定:“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等服务免征营业税”属于“备案类、免征、法定减免”、“对社保基金理事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运用社保基金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则属于“备案类、暂免征收、法定减免”;《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简称《车船税法》)不仅专章规定“法定减免”,如“非机动车船、拖拉机、捕捞、养殖渔船免征车船税”,还规定“特定减免”,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给予定期减税、免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以下统称《关税法》)规定“临时减免税”政策:“临时减免税是指以上法定和特定减免税以外的其他减免税,即由国务院根据《海关法》对某个单位、某类商品、某个项目或某批进出口货物的特殊情况,给予特别照顾,一案一批,专文下达的减免税。”临时减免税一般有单位、品种、期限、金额或数量等限制,其他不能比照执行。

第二种情况用于增值税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政策,即:“对货物出口销售环节不征收增值税、消费税,这是把货物出口环节与出口前的销售环节同样视为一个征税环节;出口退税是指对货物在出口前实际承担的税收负担,按规定的退税率计算后予以退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规定,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出口时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税”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

“不征税”指税法规定的不予征税的项目,由于其自身就不是税法规定的应税项目(或应税劳务),当然不予征税。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简称《耕地占用税法》)规定:“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前款规定的农用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抵税”除用于上述“免、抵、退”税政策外,还有其他用法:用某方面的金额抵减应纳税额,有时也称之“抵免”。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统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税额抵免”的内容:“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从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退税”与“免、抵、退”政策涵义截然不同,是指税收征收机关在依法征收税款后,发现多征了税款,主动或者依纳税人申请按照规定程序和办法退回多征的税款。如果这种退税从国库(国家金库)中退还的,由于国库是财政部门的出纳机关,归口财政部门管理,所以财政管理上称为“退库”。如《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应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抵扣”指按照一定的金额标准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如《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期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1.2减税、减征、减按、减计、加计扣除、减半征收、两免三减半、三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

“减税”指在税法规定的正常计算应缴税额的基础上,减免部分税款。“减征”指在正常的税率基础之上按照一定的百分比计算扣除。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统称《消费税法》)规定:“对生产销售达到低污染排放值(相当于“欧洲Ⅱ号”标准)的小轿车、越野车和小客车减征30%的消费税”。减税和减征的区别前者直接减免税款,后者减税率。

“减按”实际上也是减征的一种。其含义是减少后按照较低的税率计算缴税。如《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非居民企业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即:非居民企业的实际适用税率为10%。

“减计”指在计算某些收入时,少计一部分金额。如《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减计收入优惠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综合利用资源,指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即:对于上述符合条件的行业企业,用其取得的收入乘以90%计算应税收入。

“加计扣除”指国家为鼓励某些行业发展,规定在正常扣除基础上,额外再按照一定标准扣除一定的金额。如《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于企业的研究开发费,再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费用,在按照支付给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减半征收”指对于应缴纳的正常税款,按照50%征收,或直接减半乘以适用税率计算。如《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原适用24%或33%企业所得税税率并享受国发[2007]39号文件规定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半优惠过渡的企业,2008年及以后年度一律按25%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收。”即(应纳税所得额×25%)×50%或者直接按照“应纳税所得额×25%×50%=应纳税所得额×12.5%”征收。

“两免三减半”指国家为鼓励某些企业发展给予的一种特别优惠措施,即前两年免税,后三年减半征收。如《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免三减半”指前三年免征,后三年减半征收。如《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免五减半”则较“两免三减半”、“三免三减半”更加优惠,税款的减免扩大到五年免税和五年减半征收。如《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税收法律责任名词概念涵义解析

2.1偷税、逃税、骗税、抗税、欠税、漏税

《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偷税重在强调由于纳税人的各种有意(恶意)行为造成不缴少缴税款的客观结果。对偷税的处罚是“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税法没有特别规定“逃税”的概念,一般指纳税人故意违反税收法律法规,采取欺骗、隐瞒等方式,逃避纳税。《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骗税”指以恶意欺骗手段骗取税款的行为。《税收征管法》只规定了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以假报出口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笔者建议修订增加《税收征管法》相关内容,扩大骗税概念的适用范围。

《税收征管法》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是抗税,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欠税”指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行为。《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或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漏税”一词是日常生活俗称,其概念除在《海关法》提及“漏征”外,《税收征管法》和其他税法中没有明确提及和规定。依照税法立法的法理原则,可以理解为:漏税是指由于各种原因疏忽造成税务机关漏征或者纳税人漏缴税款的行为。

2.2罚款、滞纳金与罚金

“罚款”是纳税义务人违反了税收相关法律法规而由税务征管机关给予的一种经济制裁,是一种行政处分行为,属于行政处罚范畴。“滞纳金”是指纳税义务人由于延迟缴纳税款而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额外罚款,也属于行政处罚范畴。“罚金”是指违反税法行为违反刑法,其严重程度达到了刑事处罚的标准,经法院裁判给与的一种金额处罚,是纳税人负担的一种刑事处罚范畴。

2.3以上和以下、不超过(不高于、至多、最高)、不低于(至少、最低)、多少~多少

“以上和以下”是指在规定的金额以上和以下,一般不含“本数”在内,除非特别说明。如《消费税法》规定:对于委托其他企业(非个体)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以受托加工企业为消费税的扣缴义务人,如果受托方未按照规定代收代缴税款,委托方就要补缴税款(对受托方不再重复补税,但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处以应代收代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罚款)。这里的“50%以上”是指大于50%,“3倍以下”是指小于3倍。

“不超过(不高于、至多、最高)”指税法规定的最高金额限制,一般包含“本数”在内;“不低于(至少、最低)”则是指税法规定的最低金额限制,一般包含“本数”在内。如《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小型微利工业企业标准之一为:“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这里的“不超过”就包含了本数“30万元”、“100人”、“3,000万元”。

“多少~多少”指从多少金额到多少金额之间的区间范围。一般而言,“本数”(此时一般称为“级距点”)包含在前一个“多少”内,除非特别说明。如《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税率表”如表1所示:

以上表第1、2、3个级数为例,应做如下理解:第一个级数“不超过500元的”是指月含税应纳税所得额“小于等于500元”的金额部分,即500元。“本数(级距点)500元”包含在第一个级数里;第二个级数“超过500-2,000元的部分”则是指“大于500元小于等于2,000元”的金额部分,即1,500元,“本数(级距点)2,000元”包含在第二个级数里;第三个级数“超过2,000-5,000元的部分”则是指“大于2,000元小于等于5,000元”的金额部分,即3,000元,“本数(级距点)5,000元”包含在第三个级数里。由于第一个级数的“本数(级距点)500元”已经包含在第一个级数计算,所以第二个级数的“前本数(级距点)500元”不应该在第二个级数计算,而“后本数(级距点)2,000元”则应该包含在第二个级数里计算,不应该在第三个级数里计算,其他各级距级数同理,依此类推。

第8篇:车船税申报方式范文

关键词:税收;课程;实践;教学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2-0-02

税收是影响企业经营管理最重要的环境要素之一,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税法越趋复杂。对企业会计而言,各种涉税事务的处理越来越重要,纳税申报要求愈来愈专业。因此,熟悉税收法规,掌握一定税收基本知识和办税技巧,是企业会计人员必须具备的专业素质。企业急需既懂会计业务处理又熟悉税收法规和纳税业务的复合型会计人才。

税收基础是会计专业的主干专业课程。根据教育部颂布的会计专业教学指导方案,税收基础课程的教学要求是使学生掌握从事会计工作所必需的税收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技能;熟悉我国现行税收制度、法规和税收管理基本模式;能较熟练地处理涉税核算会计业务,为各类企业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服务,初步形成解决税收实际问题的能力;为增强适应职业变化的能力和继续学习的能力奠定一定的基础。但在目前的中职教学中,与其他的会计专业主干课程相比,税收基础课程在师资、教材、教学内容及教学方式还存在着不少的问题。

一、师资

教师队伍是整个教学的核心,原教育部周济部长就指出,职业教育的质量提高,离不开学校办学条件的改善,教师的质量更是关键。目前职业学校师资存在的问题,首先是教师动手能力不强,缺乏一线的实践经验。许多职业学校的教师是从学校到学校,虽然具有一定的理论知识和学历文化,但缺乏企业生产管理一线的工作经验,在面对以就业为导向的教学理念引领下,教学显得力不从心。其次是部分教师教学观念落后,教学方法陈旧,缺乏课程改革创新能力。近几年来,随着国家对职业教育的重视,中职教育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面临着强有力的机遇和挑战。在新的形势面前,一些教师缺乏足够的心理准备,观念的更新的思想的转变没有及时跟上形势的变化,教育教学观念陈旧,教学方法落后,创新意识不强。三是受到社会上一些不良风气的影响,教师容易产生浮燥、应付的心理,没有脚踏实地静下心来从事教学教研工作,教育教学过于随意。

二、教材

教材是教学活动的基础,是知识和技能的有效载体。教材的引进、开发,关系着中职学校学生知识、技能及个性内化结构的形成质量。目前各中等职校所采用的税收课程教材,部分内容较为老化,更新不及时,没有随着税收政策的变化而及时调整。更为糟糕的是,有些教材是用 “CtrlC+CtrlV ”东拼西凑搞出来的,逻辑性及适用性都较差。再者教材中关于税收理论及计算的内容着墨过多,对报税办税等操作层面上的内容却鲜少涉及,这直接导致学生不熟悉整个纳税流程和申报程序,从而影响就业质量。另外做为统编教材,在编写时必须考虑全国共性的要求,对一些地方性税收政策无法过多的涉及,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到教材的全面性和实用性。

三、教学方式

税收是一门实用性很强的课程,但目前中职税收课程教学却还是以课堂讲授为主,教师侧重于理论知识的讲解,沿用一只粉笔,一块黑板,采用“满堂灌”、“填鸭式”的传统教学方法,不注重运用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不注重对学生实际动手能力、操作能力的培养,讲得多,做得少。

这样的结果导致会计专业的毕业生在走向社会之后存在着一个突出的问题――即税收综合运用能力不强,实际操作能力较弱,在工作中遇到现实问题往往束手无策,不能学以致用。针对这一现状,怎样才能提高税收基础课程的教学效果?笔者认为作为税收教师应更新教育观念,主动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结合学生特点,灵活采用教学方法,在教学上摒弃僵化模式,探索创新方法,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个人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更新教育观念,努力提高教师自身税收政策水平及实践操作能力

教师是教学活动的组织者和领导者,教师素质的高低对教学的质量往往具有直接的影响。作为站在教学第一线的教师,一定要努力提高自身素质,积极了解当今社会和本地经济形势,主动学习,扩大自己的知识面,树立现代教育观念,教学上才会有突破和创新。税收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经济的重要手段,有极强的政策性、时效性,税法内容每年都有不同程度的调整和变化,作为税法必备的会计、经济法等知识也在不断修订而发生变化。教师只有不断更新知识,才能适应税收课程教学的需要,而税收课程既是理论性学科,又具有很强的实践性,担任税收课程教学的教师还必须深入生产管理第一线,特别一些基层税务局(所)、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顶岗实践、挂职锻炼。教师参与企业实践活动不应是走过场,而应该把工作落到实处,直接参与企业的各项应纳税额的计算及申报工作。

2.紧跟时代潮流,结合地区特点,及时更新和补充教学内容

在我国改革开放不断深入,中国经济以强势姿态融入国际经济的背景下,我国的财税体制也进一步与国际财税规则接轨,税收制度不断进行改革和完善,新的税收法律制度陆续颁布实施。仅2011年我国就修订或执行了《个人所得税法》、《发票管理办法》、《车船税法》等法律法规。今年2月总理还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提出要加快财税体制改革,扩大增值税改革试点,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相对税收制度的更新和完善,单纯依托教材的教学内容便显得滞后。因此作为税收基础课程的教师,应该全面掌握和洞悉近期税法变化,正确理解最新税务法规和细则,认清未来税务法规的趋势变化,并在课程教学中结合最新的税收政策,帮助学生解读税收新规及细则,具体做法:

一是教学内容应当根据本区域特点增加地方性税费项目,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受洪水威胁的省份可以规定在防洪保护区范围内征收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一些沿江沿海地区便依此向企业征收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因此沿海沿江区域的中职学校在税收基础课程的教学中就可以有意识的把这一部分内容补充到教材中。

二是根据税务征收机构的最新职能适时调整教学内容。目前在我们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由省一级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也可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近几年来,越来越多的地方采取地方税务部门全责征收的形式。做为重要的地方税费征收内容之一,现有的税收教材却鲜有涉及。因此可以在教学内容中增加社会保险费这一内容,介绍社保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和失业五险,同时对社会保险费基数核定、申报方式等进行简要介绍。

三是根据学生的就业重点调整教学内容。现行的税收教材在进行企业所得税的讲授时,基本都以查账征收的企业为例,对核定征收的计算只是简单的一笔带过。但在我国现阶段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企业规模大小不一致的情况下,一些中小型企业仍然普遍存在以应税所得率计算企业所得税的方式。如果本地中小企业数量较多,就有必要加强核定征收方面的教学内容,并且要求学生能够熟练根据本地区最新公布的各行业应税所得率进行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以增加学生就业的适应性。

3.创设模拟税收情境,应用任务导向教学法,综合设计各项税收教学项目

近几年随着金税工程的建设和税务信息化的发展,我国的税收管理业务流程进行了优化和完善,网上发票认证、网上申报等业务系统逐渐得到普及,因此,必须把税收理论教学与税务机关实际的工作流程相结合,设立与当地税务机关税收业务流程相符合的专业实验课程,模拟税收业务工作情境。

首先在进行具体的课堂理论教学前,教师可以组织学生到税务局办税大厅参观,感受真实纳税申报流程和办税程序,然后让学生带着问题回到课堂,教师结合本地办税员管理的有关规定,逐一对学生在真实环境中产生的疑惑进行解答,同时帮学生理清各个税种的纳税申报程序和方法。有条件的学校可以在校内设置模拟办税大厅,通过高度仿真的环境,模拟真实企业的纳税操作业务,让学生从学习者的角色转变为办税员的角色,零距离接触实际涉税业务,这样学生的应用能力和实践操作水平都能得到较大的提高。

其次教师在组织教学时,要精心设计安排教学任务,每个教学任务都必须尽量接近现实,如模拟企业的名称、税号、银行账号、地址、电话等等。教师提供给学生的模拟道具,象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银行开户许可证都尽可能采用真实物品的扫描件,力求真实准确,同时要注意细节,避免造成一些材料的相互矛盾。比如企业真实的税务登记证号是由企业六位区域行政区划代码加九位组织机构代码组成,在编设教学任务时,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的号码和税务登记证号上的号码就要统一,要让学生感到这是个真实的企业,具有较强的操作性和实用性。

再来是组织税收课程的课堂教学时,可以应用任务导向教学法,通过任务分解,把各种税收业务按照步骤分解成若干个教学项目,让学生在完成项目的过程中重新建构知识体系,促进学生参与、合作。比如在学习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的这一章节中,就可以分为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操作、增值税进项发票认证、抄报税、纳税申报表填写和税款缴纳等五个教学任务,而纳税申报表填写这一教学任务又可细分为销售明细、进项明细、纳税申报表及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等表格填写任务。教师要引导学生一一完成各个教学任务,并及时进行考核,同时设计一个完整案例,把几个环节串联起来,让学生完整、详细地掌握真实的纳税操作过程。

另外在教学时,要注意处理一个问题,就是保持教学中税法知识的整体性与系统性。在目前的税收教材中,内容编排体系大多按税种分列,教师在讲授这些课程时,也多局限于按税种讲授。采用这种古板的分税种模式教学造成的后果是学生学习结束后,掌握的知识处于零散状态,难以形成清晰的知识体系脉络,综合运用能力较差,遇到复杂的涉税问题往往不能作出圆满的处理。现实工作中,企业发生的各类涉税事项往往不只涉及单个税种,如企业厂房租赁业务,就涉及到营业税、房产税、教育费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东为个人、个体户的还涉及到个人所得税,房东为公司的,则涉及到企业所得税。这都需要学生能够综合运用税收知识,进行正确的计算及会计处理。作为教师,在进行教学任务的设计时,就应该考虑学生的实际情况,结合教学进度,把各种可以预见的实际案例应用到课堂教学中,通过综合、优化案例,提高学生的综合涉税处理能力。

值得一提的是教师在进行税收课程的教学前,自己要先了解整个办税工作的流程步骤及注意事项,然后再向学生进行税收政策的讲解,加强税收实务操作的演示,让学生掌握整个的办税过程,为学生就业提供良好的基础。

参考文献:

[1]杨则文.高职会计专业税收课程设计的思考与实践[J].会计之友(上旬刊),2009(03):84-85.

第9篇:车船税申报方式范文

[关键词] 垄断收入 税务治理 对策

一、我国行业差距现状

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我国行业间收入差距呈现日渐扩大的态势。1988年~2004年,行业收入差距比从1.58倍增至4.45倍,收入最高行业与最低行业职工年均工资的绝对差额由1999年的7214元扩大为2004年的27377元,行业间收入差距不断拉大。2007年,国资委对2004年~2006年期间各中央企业、各省(区、市)、市(地)国资委监管企业的职工工资收入水平和增长情况进行调查,资料显示:中央企业员工年平均工资递增速度最快,为16.8%;电力、电信、金融、水电气供应、烟草等垄断行业职工的平均工资是其他行业职工平均工资的2倍~3倍,实际收入差距可能达5~10倍。这种收入分配差距已成为影响我国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重大问题之一,已影响到我国和谐社会的建设。

二、垄断行业高收入的原因分析

我国的垄断行业绝大部分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通过行政手段而形成的垄断,这些垄断行业大多具有自然垄断性质或者是关系国计民生的行业,具有很强的行政垄断性,占据较多的国有资产,其利润水平往往高于竞争条件下的平均利润率水平,形成高额垄断利润率,为收入分配过分向个人倾斜提供了物质基础;同时,我国对垄断行业工资收入水平缺乏相关立法和监督,对工资外收入更是控制乏力,审计监督水平低,导致了垄断企业内收入分配相当自由,少有有力的外来干涉和监督管理,也无法控制垄断企业工资收入的不断上涨。

垄断行业收入过高的另一重要原因是现行税制并没有对收入分配起到较好的调节作用。税收对个人收入分配的调节是通过多环节税种设置来实现的,如在收入的取得环节设置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障税,在收入的使用环节设置消费税、印花税、车辆购置税、燃油税等;在收入的积累环节设置财产税,而在收入的转让环节设置遗产税和赠与税等。这些税种在收入调节广度和深度上可以相互补充和协调,而个人所得税是调节不同阶层收入分配最直接的工具。从我国现行税制来看,直接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税种较少,主要是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和车船税等财产行为税,房产税的课征范围有限,遗产税、赠与税、社会保障税仍处于缺位状态。

三、垄断高收入的税务治理对策

1.加快垄断行业的改革,在条件成熟时开征垄断税

将垄断利润转归国家的最好方式,是征收垄断税。垄断性行业不同于一般的竞争性行业。在竞争性行业,通过竞争形成平均利润率,而垄断性行业凭借国家赋予的特有垄断地位获得超额利润,这部分超额利润不应该归某个行业或企业,而应该通过征税的方式收归国家所有。垄断税的职能是使垄断企业实际获得的利润率接均利润率,把垄断企业置于平等竞争的环境,这对于推动垄断企业的发展和进步,具有重要的作用。

2.发挥流转税的收入分配调节作用

流转税的特点决定了流转税在社会经济的调控中,其主要的调控对象是经济总量与结构。但是,流转税也有一定的再分配功能。可通过对营业税税率进行调整来调节不同行业的利润水平。另外,我国目前的消费税只是对部分商品征收,要发挥消费税在调节个人收入方面应有的作用,应注意高收入者形成的非生活必需品的新消费热点,及时将其纳入消费税的征收范围。此外,要将一些高消费行为如歌舞厅、高尔夫球场、保龄球馆等也纳入消费税的征税范围。

3.提高个人所得税的收入比重

个人所得税自1979年在英国创立以来已有200年的历史,在西方经济发达国家,个人所得税已成为国家税收的主要来源,牢牢地占据着税收制度地主体税地位。西方发达国家的所得税,特别是以个人所得税为主体税种的税收制度是建立在经济高度发展的基础之上的。我国目前的个人所得税仅占税收总额的6.52%,这实际上是和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相联系的。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仍属于发展中国家,与西方国家仍有明显的差距。但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增长,个人所得税有了较大的提升空间,应逐步提高个人所得税的比重,并逐步过渡到以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使整个税收制度实现累进性,从而使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得到有效发挥。

4.完善个人所得税制

(1)改现行分类所得税制为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混合所得税制。分类所得税是按课税客体的税源分别课征,不能测定纳税人的负税能力,还带来纳税人通过收入分计等手段逃避税收,导致税负不公等问题。综合所得税制能够反映纳税人的综合负税能力,能照顾到纳税人的收入水平及家庭税收承担能力,符合公平税负、合理负担原则。但是税制模式的选择必须和我国现阶段的国情相适应,我国目前的征管手段还较落后,因此选择综合所得税制不符合我国目前国情。而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混合所得制模式较符合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在区分综合征收项目和分项征收项目时,可考虑两个标准:一是将所得性质相同的列为综合,所得性质不同的列为分项;二是将计算简便的列为综合,计算复杂的列为分项。

(2)扩大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采用列举法对11类个人所得征税,没能涵盖个人的全部所得。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个人收入类型日益增多,应及时将其纳入征税范围。对一些税收减免项目也应根据形式的变化及时进行调整。

(3)合理确定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个人所得税纳税单位应以家庭为主,而不是个人为主。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位。个人所得税的税基应是减除为了取得收入的费用和生计费用之后的应税所得,即仅对能反映个人纳税能力的纯所得部分课税。因此,在归集个人计税总所得收入之后,必须从总所得收入中扣除不能反映其纳税能力的成本费用及生计费用。这部分费用应根据纳税人赡养人口的多少、婚姻状况、健康状况、年龄大小等进行扣除,并将赡养费、教育费附加等计入扣除部分。这样虽然增加了征管工作量,但更符合人性化管理和公平的原则。

(4)调整税率结构,实现公平税负。目前对工资薪金实行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最高税率为45%,与世界各国相比,这一税率偏高,同时还会增强纳税人偷漏税的动机,应重新设计个人所得税税率结构,实行“少档次、低税率”的累进税率模式。在提高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基础上,维持现行低税率(5%)部分,在高税率部分,将45%向下降至40%或35%(各中高档税率相应调低),则可构建一组5%至35%或40%之间的累进税率。税率档次设计以六级左右为宜。同时,对比例税率应本着劳动收入不高于非劳动收入税负的原则,尽可能采用累进税率。

5.加强税收征管

(1)完善个人所得税双向申报制度。双向申报制度即代扣代缴与自行申报相结合的制度,是由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义务人分别向主管机关申报个人所得及纳税情况,在两者之间建立交叉稽核体系。

(2)进一步贯彻落实代扣代缴制度及对扣缴义务人的责任进行系统的监督。代扣代缴便于实现从源头上对税款的计征,是个人所得税征收的有效方法,即使是在公民纳税意识较强的美国,雇主代扣代缴仍是个人所得税征收的主要形式。

(3)推进税收信息化建设。充分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制定一套系统化、规范化的计算机应用管理制度,逐步与银行、海关、工商等部门联网,从而真正实现“以计算机为依托”的现代化税收征管格局。

(4)建立高收入人群的个人收入监控机制,特别是对垄断行业职工的收入来源严格把关。统计显示,80%以上的个人所得税来自工薪阶层的工资薪金项目所得,而真正的高收入者则被漏网。因此,加强高收入人群的管理势在必行。

6.运用其他税种配合,进一步强化对个人收入的调节

(1)开征遗产税与赠与税。世界各国实践表明,把遗产税纳入个人收入分配体系中,是一个有效办法。该税可以在不损害效率的条件下,有效地调节社会财富分配,促进社会公平,真正做到效率与公平的统一。

(2)开征社会保障税。社会保障税对于低收入者的调节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目前我国已初步建立起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社会保障收费制度,但这种制度存在强制性不 够、收缴难、资金来源不稳定、保障效率低的问题。因此在我国开征社会保障税非常必要。

(3)完善财产税制度。财产税对个人收入分配的调控功能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财产税比较符合税收的有支付能力原则;其次,财产税的税负比较难以转嫁。目前,我国应该建立起以房产税为主体税种的财产税体系,扩大房产税的征税范围,进一步完善土地增值税、契税等税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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