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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招投标规定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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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招投标规定

第1篇:工程监理招投标规定范文

关键词:建设工程 监理工作 现状 对策

实行建设监理制度是我国建设领域的一项重大改革。从1998年到现在,在各个大型工程建设中,监理工作的地位日益明显。通过实行工程监理管理制度,让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体制的管理模式更加专业化、标准化,形成以提高工程质量和建设水平为目的的相互制约、相互协作的管理运行体制。但我国的建设监理制度起点低,旧的建设工程管理体制束缚严重,建设工程监理制度不够清晰,工程建设监理的法律法规不完善,监管监督体制不够完善,使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还存在许多问题和不足,需要进行改进和完善。

一、工程监理工作发展的成果

1.1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体系形成以来,它的框架已基本形成,且逐步得到完善。主要表现为:①监理取费价格体系更加合理完善。②工程监理对象也更加的明确。③监理工作各项指标不断规范。④工程监理的地位得到法律的认可。⑤监理队伍的准入规则已建立。

1.2工程监理队伍在不断完善增加。国内目前从事监理的人员23万多人,监理企业更是达到8600余家,其中甲级企业515家,乙级3 900多家,丙级1950多家。这一现象足以说明监理队伍在不断完善。

1.3建设了一批优质名牌监理工程,使得大工程的质量、费用、进度得到了良好的保证。如上海青浦、南浦桥工程自从执行了工程监理,各项指标得到控制和完善,从而每个工程的优良率提高到99%。京广铁路、鹰潭铁路等大型工程也都是名牌监理的结果。

1.4监理工作细则在不断完善;自从《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出台以后,许多监理企业就着手制定了各种符合自身需求的管理细则,并严格要求从业人员按照规范来进行监理工作。甚至部分通过ISO9000认证的监理企业,都是按照国际化的质量体系来来进行监理工作的,监理工作管理规范化、报表制度化,人员分工明确,工作秩序井然,穿着一致、监理标志一致化,规范化和以往相比明显提高。

二、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目前的问题

1)建设工程监理人员的责任在扩大。从目前监理市场整体着眼,监理人员的责任不断在加重。主要表现为:①市场上业主素质参差不齐,在监理过程中,推卸责任频繁发生。②施工企业目前正在扩大规模,进行转型,大量招募农民工种,导致建筑队伍的整体素质被动下降。③相应的监理管理部门加大对监理企业的管理力度,责任化不断规范。

2)监理地位处境尴尬。改革开放以来,建设单位都是投资主体,工程建设的控制权一直由建设单位进行把控。尽管我国已经执行了工程建设监理制度,但相应法规制度还不完善,所以建设单位依旧想掌握建设控制权,导致监理单位没有实际控制权的尴尬局面。监理单位成了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之间可有可无的第三者,给工程监理带来了许多不变,不能很好的完成监理工作。

3)监理招投标体制不完善,不良竞争频繁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就明文规定了,只要符合监理规范的企业,从事监理工作就必须履行招投标的规范。而且从建设行业来看,引入竞争机制是必然的,但在工程监理招投标时,价格竞争就成了重要手段,监理费用往往比标准费用低。然而过低的费用只会导致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服务水平降低,从而恶性循环,影响了工程监理效果,破坏整个监理行业的形象。

4)监理从业人员整体素质结构低。因为监理各种不规范现象的存在,导致处境尴尬,好人才不愿进监理公司或者不愿从事监理工作。而且监理工程师的收入处于工程师的最低水平,甚至连注册工程师的一半都不到,如此低费用,导致监理行业的整体素质在下降;

三、工程监理工作的问题解析

1)通过监理自身努力,赢得业主信任,提高监理地位。要想改变监理的地位,仍然要靠监理企业本身的努力,监理业务要不断做精做实。监理企业在工程的监理过程中,要对各个方面进行协调管控,如费用、质量、合同等,只有站在业主的出发点,为业主争取做大的利益,赢得信任,这样才可以提高监理在工程行业的地位。

2)监理行业的强制性招投标规定应予以取消。工程监理根本上就是服务行业,国际上并没有相关的强制招投标的限定,然而目前很多省市却根据国家法规,制定了一系列办法和方法,甚至还默认招投标来压价的现象存在,,如此种种不规范的行为,严重扰乱了工程监理的整体平衡。所以,要取消现行不符合招投标原则的法规文件,给监理行业提供一个良好的环境;

3)加大培训力度,规范监理市场。工程监理是一项技术服务性的工作,对监理人员的知识广度、深度、知识结构、思想素质、道德修养都有着很高的要求,同时监理人员还需要具备一定的实践经验和管理知识,工程建设相关的法律法规也要熟记于心。最终建立监理人员注册制度和持证上岗制度,才是规范监理市场的有效途径。

4)完善总监监理工作评价体系和继续教育制度。依据相应法规,总监理工程师只能在注册监理工程师中产生,而且还要进过必要的培训。然而根据目前的现状来看你,很多工程监理总监并没依照法规规定由监理工程师担任。监理工程师毕竟只是个文凭,但如果没有过硬的实践经验,也不能合理的对工程进行监督。因此,目前的总监评价体系应给予完善,客观评价总监工作水平,并大力普及继续教育制度,确保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水平领先;

5)要不断完善的优胜劣汰制度。目前是政府部门管理监理企业,人员资质参差不齐,责任主体不明确,不能很好的为监理行业服务。改革当前政府管理模式势在必行,可以让其他第三方监理机构进行管理,在辅以政府监管,不断吸取国外的先进经验,相辅相成,这对我国的监理工作发展来说肯定是百利无一害的。

第2篇:工程监理招投标规定范文

关键字:工程监理;发展现状;建筑工程

Abstract: The construction industry has been an important part of our national economy, and plays a very important role.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quality is related to the development of national economy and the people's vital interests, has been concerned by all circles of society. The implementation of engineering supervision system is an important measure for construction project management of our country, this paper discusses the development situation of construction project supervision.

Key words: project management; development status; construction

中图分类号:TU76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工程施工是使工程设计意图最终实现并形成工程实体的阶段,也是最终形成工程产品质量和工程项目使用价值的重要阶段,施工阶段的质量控制是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赋予的权利,围绕影响工程质量的各种因素,对工程项目的施工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使之满足图纸设计、合同及规范要求。先来分析建筑工程监理现状:

一、建筑工程监理现状概述

工程建设监理是伴随着对广大工程建设质量监督需求而应运而生的产物,是智力密集型的社会化、专业化的工程技术服务。建筑工程简历的工作原则为实现项目的合同目标,必须制定相应的监理工作计划,实施计划,最后实现监理的合同承诺。在伴随建设工程的进行需要同时具有一定的符合性和全面性。相应的,监理的工作内容主要是根据本工程的特点,结合项目监理工作的需要以及项目监理招标文件要求,项目监理工作包括:施工阶段的质量控制、进度控制、造价控制、安全控制、合同和信息管理、安全及文明施工管理等。

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末引进、推广工程监理制以来,工程建设监理行业得到了飞速发展。监理行业在保证工程项目建设质量和进度、有效控制建设项目投资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或缺的作用。如今,就全球性工程建设实际工程中,几乎所有的大中型建设项目都实行了监理制,可是我国的监理行业及其市场的发展仍然有待发展和完善,一些不足之处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监理市场的正常健康发展,有待进一步规范。

二、当前我国建筑工程监理主要存在的问题

2.1监理市场不规范

当前监理业务中存在的不规范现象主要是转包监理业务、挂靠监理证照及业主私招乱雇、系统内搞同体监理等,致使建设监理的作用在相当多的项目上没有充分发挥出来。主要体现在行业性保护和区域性保护,垄断经营、封锁市场、抵制外来企业进入;有些地方主管部门利用监理企业需要到当地注册的政策规定,蓄意保护当地或自己下属监理企业等等。

2.2监理工作不到位

目前,工程监理工作中,不同的监理企业均存在着相同的陋习。有的工程项目为了节省人工费用的支出,一个总监往往要兼任多个项目的总监,统揽几个项目的全局,造成了项目疏于管理,监理工作不到位。有的工程项目还”空挂”监理人员的名字,在办理报建手续时上报的监理人员很多,而实际上岗的缺寥寥无几,”名”不副实。有的监理单位没有确定一定的工程监理程序和具体操作内容,也没有规定或是落实各级监理人员的责任,致使一些监理人员该进行检查工作不检查,该旁站监理时不旁站,甚至对没有进行检查合格的项目予以签字验收。上述的问题存在从某种程度上也反映了我们制定的监理法规体系不严密以及监管力度不够。

20世纪90年代以来,全国基础建设项目的迅猛增长,使得现有工程监理人员的素质水平和数量不能满足工程发展的实际需要。管理不到位受利益驱动以及为了企业生存的需要,有的监理企业把承揽的项目承包给个人或转包到某个较低资质的企业,而只收取一定的管理费用,这样势必会造成企业对项目直接的管理不到位,同时,也会给工程带来一定的风险。

2.3监理人员自身较低的素质状况阻碍了全过程监理的实施

目前,许多建立单位中从事监理工作的人员多是以前搞工程设计、施工管理及施工技术人员,经过短期培训就上岗,或者干脆是未经过培训就上岗的离、退休工程技术人员。他们对现行规范标准不了解,这就不可避免地在部分人员的思想上对监理产生片面认识,把监理片面的理解为质量监督。另外,由于他们当中有为数不少的人员只懂工程技术,却缺乏经济、管理、法律等方面的知识,而这几方面都是国际监理工程师所必需的。

2.4工程项目现场施工监理与国外先进水平存在的差距

与我国的工程监理相比,国外的工程项目监理机制比较完善,监理水平较高,监理人才丰富,市场的竞争非常激烈,优秀的项目监理公司脱颖而出,不良的项目监理公司很快被市场淘汰。在我国,大多数承包商都是国营企业,各种形式的补贴依然存在,这些补贴减弱了承包商追求监理创新的动力。

另外,我国建筑工程市场存在条块分割,行业地方保护主义,这种人造的市场权利是绝对不利于市场竞争,不利于项目监理的发展。在我国企业高素质人才严重不足,尤其是缺乏高素质的且能按照国际通行项目监理模式、程序、标准进行项目监理的人才,缺乏熟悉项目监理软件,能进行进度、质量、费用、材料、安全五大控制的复合型的高级项目监理人才。

现代化的工程监理体制下, 对施工技术监理是一项较为复杂的具体工作。工程监理工作人员应充分意识到其职责的重要性, 并结合工程项目的环境、气候与资金等因素, 认真做好施工技术监督和组织工作。工程监理工作人员应把工程管理模式用图表表现出来, 由点及面和从小到大, 以确保每部分项工程都在可控的范围之内, 只有清楚的了解工程奖励要求和计划理念, 才可以更好的实施工程的技术管理工作。同时,还要结合工程的具体特点, 制定相应的组织形式,作好相应的技术准备, 特别是新技术要求的工程管理工艺。

面对当今工程监理工作的存在诸多问题,以下就是针对此问题提出的一些改革措施:

三、更好完成建筑工程监理的工作

1)提高监理地位,要靠监理自身的努力扎实做好业务,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赢得业主的重视;

2)取消现行的监理强制性招投标规定

监理是工程服务行业,在国际上并没有强制性招投标的规定。因为目前有些省市公然通过招投标来压价,在监理招标投标过程中出现许多不规范的现象,严重违背了工程监理的原则。

所以,要尽快取消监理招标的强制性规定或出台相应的指导文件,杜绝压价事件的进一步发生。

3)提高人员素质,要多管齐

监理企业应该从长远发展的角度考虑留住人才,用好人才,对专业素质过硬,懂管理,擅长用外语交流的中青年要重点培养,为今后的市场竞争贮备优秀人才,增强企业竞争能力;

4)要建立完善的制度

以前是将人员资质与企业资质捆绑,这样不利于人才合理流动和市场的培养。所以要改革目前的政府管理模式,由非政府的监理行业协会来管理,借鉴先进国家的管理经验,依靠行业自律,政府监管,这对监理行业的发展则更为有利。

四、结束语

监理是一种高智能的服务,其性质决定了监理工程师必须要有善于学习、勇于开拓进取的精神。现代科学技术日新月异,新思维、新理论、新技术、新产品、新方法等层出不穷,这些都对监理工程师提出了新的挑战。监理工程师不能停留在原有知识水平上,而要与时俱进,不断更新知识,扩大知识面,熟悉与工程建设相关的经济、法律、组织管理等方面的理论知识,学习了解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使自己成为一个一专多能的复合型人才,持续保持较高的知识水平。

参考文献:

[1] 李天翼.建筑工程监理的现状、问题和解决办法.内蒙古科技与经济,2005

[2] 宋继文.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心得[J].山西建筑,2007,7.

第3篇:工程监理招投标规定范文

关键词:文化事业单位 基建管理

近年,国家对文化事业的基建投入逐步加大,项目建设单位基建管理工作面临着全新的挑战。事业单位内设的基建管理部门多为临时机构,由于建设管理经验不足、建设管理人才缺乏,导致基建项目在组织管理、基建程序执行、财务资金管理等方面出现一系列不规范的问题。笔者结合单位的基建项目,针对上述基建中出现的常见问题,提出几点建议,旨在提高基建管理水平、控制建设成本、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一、加强各参建单位的组织协调,理顺管理秩序

部分建设单位按照国家基建制度要求实行建设监理制聘请监理公司对整个工程的质量和投资控制把关以外,还聘请造价咨询公司驻场或成立单位内部监理机构。结果是造价公司或内部监理机构取代了监理公司投资监控职能,弱化了工程监理应有的作用,以致造成参建单位之间职责不清,管理交叉错位,出现问题相互“扯皮”,从而导致管理秩序混乱、管理效率低下。作为业主,建设单位要发挥“穿针引线”、组织协调的作用,调动各参建单位的积极性,定期召开碰头会,合理解决工程中遇到的问题。重点是处理好与监理公司的关系,一方面施工过程中的微观调控充分授权给监理公司,使其做到责、权、利相结合,发挥监理应有的主导作用;另一方面加强对监理公司的监督、管理,尤其是监理人员的素质。另外,必须委托法律专业人士审核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监理公司等参建单位的合同,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避免施工过程中由于职责不清而造成的管理混乱,影响工程进度。按照我国当前的基建管理制度要求实行建设监理制,只需招标聘请监理公司对基建项目负监理法律责任,从节省建设成本和理顺管理关系角度考虑,避免造价公司、内部监理部门等不必要的监控机构并存,保证管理秩序正常运行。

二、严格执行招标程序,避免工程超概隐患

按照国家有关招投标规定,基建项目必须具备初设概算和施工图已审批这两个必备条件才能进行公开招投标,但部分建设单位在未完全具备上述招标条件的情况下违规超前招标,没有投资金额和设计准绳,埋下以后工程建设超概隐患。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招投标制度,规范招标程序,不能有肢解工程规避公开招标、暗箱操作指定施工单位或供应商、缩小招标范围等违规行为。通过规范性的招投标管理,以批准概算作为项目投资控制的依据、批准施工图作为工程量清单计算的依据、施工图预算作为工程招标限价编制的依据,达到择优选用、控制建设成本的目的。

三、严把设机关,控制随意变更设计、增加建设内容的现象

部分建设单位基建采用业主负责制,造成跨行业管理,工程管理经验不足,加上主观意识过浓、纪律意识淡薄,在建设过程中未履行审批或者报备手续就擅自调整原设计方案或者增加建设内容,既造成工程建设费用的增加,也延长了施工工期。在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随意变更设计、增加建设内容的违规现象,一方面是建设单位主观上漠视国家基建制度,另一方面由于工程设计深度和精度不够,存在大量设计漏项或概算漏项的问题。针对上述问题,项目建设单位的领导和财务人员应当加强学习基建法规,以此作为行为准绳,更新基建管理观念。在提出更改设计或增加建设内容时,原则上应尊重科学,权衡利弊,对较大的变更必须经过充分的论证,确保变更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四、加强财务管理,严格控制建设单位管理费开支

项目建设单位财务管理薄弱、把关不严,未能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主要表现为:建设单位管理费核算混乱,随意扩大建设管理费的开支范围,或者为规避管理费超支而将应在管理费核算的费用归集到“待摊投资—其他待摊投资”科目;建设单位管理费超支情况较严重,建设单位不重视该项费用的管理,且缺乏健全的管理制度。建设单位必须严格管理建设单位管理费开支,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划分开支范围,从严掌握开支标准,纠正管理费开支不规范的现象。建议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前对建设管理费做好计划预算,分配好建设初期、中期、后期管理费的开支,避免由于初期管理费开支过大、中后期剩余的管理费不足而超概算的现象出现。此外,建立和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使领导审批和财务人员开支该项费用时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五、增强基建绩效意识,提高资金投资效益

文化事业单位基本建设主要以国家财政投入为主,相对企业开展基建项目来说没有筹资或资金成本压力,大部分事业单位往往忽视了国家基建资金投入的效益,拖延工期的现象时有发生,甚至比计划工期延长两、三倍时间。根据财政部《关于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的精神,事业单位也要增强对基建资金的绩效意识,尽力控制节约财政资金,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绩效。基建资金的绩效评价与其他财政资金一样,也是通过经济性 、效率性、效益性三个方面进行评价和衡量。基建项目的经济性就是科学合理地控制和降低建设成本;效率性就是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在预定的工期或缩短工期完成项目建设;效益性就是工程规划设计、完工后的使用功能的预期效果与实际效果偏差最小。以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群众艺术中心等公益性文化事业建设项目为例,可通过建设项目资金到位率、资金使用率、进度偏差、投资偏差、工期、节能环保等指标评价经济性、效率性;通过项目完成后可接待人数、提供公共服务产品内容和数量、环境效益、新增就业人数、可持续发展、项目整体满意度等个性化指标评价效果性。

参考文献:

[1]陈宇.对高校基建管理工作问题的思考

[2]阎海林.一个基建单位财务管理中的弊端

第4篇:工程监理招投标规定范文

关键词公路施工招标投标管理

我国公路工程建设模式自建国以来,几经变革,到八十年代至今,公路建设投资渠道呈现出多元化格局,公路工程建设模式也更加灵活多样,公路施工招投标制及监理制已成熟并稳步推开,公路工程项目走向了市场。1992年5月颁布的《公路工程监理实施办法》中明确规定:"建设二级以上公路工程项目,必须实行招标投标制度和监理制度。"实行招投标制度的意义在于通过招投标引入竞争机制,防止垄断和地方保护主义现象,减少建设市场的行政干预,规范业主行为。

1存在的问题

根据本人近几年参加公路施工招投标项目的实际情况来看,由于有些地区及部门对公路施工招投标制度理解不够,在指导思想、具体操作等方面的偏差,存在着诸多不尽人意的地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1有些行政主管部门及建设单位对施工企业资格审查控制不严

有的地方不具备投标资格的无独立资质的二级法人也参加招标,导致一些虚报资质等级的挂靠企业中标(一些有资质的施工企业,只负责出资质,任人挂靠,收管理费了事),这种"高资质投标,低资质进场,无资质施工"违反基建程序的做法在很多地方都有,是当前工程建设模式的一大漏洞,直接影响工程施工的质量。

1.2国内招标项目和民间集资(包括引进港资、外资)标段划分越来越小,越来越不合理

一般公路工程施工标段的划分应根据工程规模、建设条件、机械化程度及对工程施工有利的原则来进行。广东某地近20km长的二级公路,当地政府及建设单位,按长官意志行事,竟将标段划分为最小近200m,过多施工单位的进入,影响了工程的连贯性,不利于机械化施工的开展。

1.3有些地方工程建设市场较为混乱

存在着"五无"(无规划、无报建、无证设计、无证施工、无质量监督)工程,工程仍监管不到位,制止不力,工程基建程序不能认真执行,招投标行为图于形式。有的施工企业在同一次招标中既以总公司名义,又以分公司名义参加投标,"一标两投",或者对同一份投标书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报价;同时,有的建设单位不按招投标规定选择总承包施工单位,对分包管理不严,界限不清,在工程承发包中任意肢解工程及转包工程,层层转包现象相当严重,工程质量、工期、投资都得不到有效控制。

1.4有些地区尚未完全打破地区和部门垄断,统一开放的建筑市场还没有真正形成

有些地方特别是在县一级,公路等专业工程项目没有完全进入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招投标;或出于地方保护主义目的,对中标企业硬性供应原材料,这是与《招投标法》相悖的。如广东某地一国道建设项目,地方政府为支持本地水泥企业的发展,强制中标施工单位使用本地水泥。由于水泥存在一定的质量问题,造成一批桥涵结构物强度不合格,必须进行返工处理的有7道涵洞和一座小桥的实心板,使索赔工程量大增。

1.5投标定标过程控制不严,工程交易中心运作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

首先,有的建设单位没有法律、合同方面的专门人才,对涉及施工招投标制的工程经济及管理方面的业务不熟悉,制定评标细则时考虑不够全面,招标文件编制较粗糙,特别是工程量清单与实际出入较大,导致标底不准确,变更较多影响招投标文件的公正性。其次,由于监督机制不健全,泄露标底、串标等情况时有发生;评标办法不完善,有待进一步研究科学合理的评标办法;同时施工企业由于自身需要,为达到中标目的,有意压低报价,采用微利标、无利标甚至亏损标,致使投标书编制缺乏规范性。

1.6由于法律、法规不健全,建设工程承发包过程中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时有发生

有些建设单位利用招标权收受"回扣",对按国家规定应实行公开招投标的项目,进行指定招标或议标,搞"暗箱"操作,选择与自己有关系的施工企业进行施工。这是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中失职、赎职行为。

2改进措施及对策

施工招投标是工程建筑市场经济中的一种竞争方式,是双方当事人依法进行的经济活动,通过公平竞争择优确定中标人,是邀约和承诺的实现,能够充分发挥价格杠杆和竞争机制的作用。

随着市场经济的完善和国家法规的健全,国家加大对公路工程施工招投标的管理力度,工程建筑市场将逐步走向有序化、规范化。为在工程招投标的具体实施过程中,有章可循,把人为因素消除到最小限度,消除不正当竞争方式和行为,真正体现竞争的公开、公平、公正。应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2.1首先必须实行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

对于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为使管理机制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必须建立项目法人公司,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做到资本管理机构与营运机构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科学管理。招标投标制是在建筑市场中沟通与融合投资法人责任制和工程项目总承包负责制的桥梁和枢纽。

2.2认真做好施工企业的资格预审和后审

承担公路工程施工项目的单位,必须是经建设主管部门审批,取得公路工程施工资格证书,具有法人资格的施工企业。为加强工程招投标管理,施工单位的资格预审工作可委托政府招投标中心进行。为避免优秀施工队伍的落选,资格预审及后审可适当增加那些参加过同类工程项目并得到质量奖项的施工单位的预审及后审分数。建设单位应选择有资质且素质高、信誉好的施工企业来承担项目。

3.3建设单位要严格按招投标程序办事

①招标的组织者与具体操作者要行为公正,对其工作内容要严格保密。

②要认真编制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要尽可能准确,以确定合理标底。

工程定价模式要尽可能采用国际通用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统一量,放开价,工程造价要随行就市。

国内工程施工招标中的定标原则一般是标价不得超出标底的指定范围(-20%~+10%),否则将作为不合理标价而不能中标。

③编写合同应全面、详细、慎密,技术规范内容应详实、准确、可操作。

完善投标、评标、定标过程,制定严密的评标细则,做好投标文件的技术评审,并采用百分制的综合评分法、专家论证法或其它先进方法进行评标。FIDIC的评标原则是"最低价中标",这与国内一贯使用的"接近标底"和"最低价"中标是有所区别的。作为邀约和承诺的条件,施工招标文件中一定要注意将评标时采用的方法、规则写清楚。

④要做好招标过程中关键时间的控制,这包括:

a.编制招标及投标文件的时间;

b.投标截止时间与开标时间;

c.评标时限与签订合同的时间等。

2.4施工单位为达到中标的目的,应下大力气提高投标书的编制质量

①组建精干、高效的投标领导小组,对人员合理分工,作好标前准备工作。

②通过现场勘察和调查,在了解材料单价基础上,做好价格分析。

③编制科学合理的报价。施工招投标是在工程质量标准明确、工期基本确定的情况下进行的,标价也就理应成为投标竞争的重点。检查投标书和工程量清单的报价是否合理,有无不平衡报价,是合理报价的关键所在。

④要熟练运用工程概预算定额及企业内部定额编制投标价,以增强招投标竞争力。

2.5要确保整个招投标过程受国家法律保护和约束,以强化合同管理,规范工程招投标行为。

参考文献

第5篇:工程监理招投标规定范文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确保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质量,发挥土地开发整理资金效益,根据《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后备资源开发严格土地管理的通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耕地垦造项目管理的通知》和《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使用市财政资金安排的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和复垦项目。

第三条建设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开发、整理和复垦项目,并根据《土地开发整理建设合同》对具体工程项目的实施全面管理。

行政村为土地开发整理的实施单位,对权属属于本村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全面管理。项目实施中应实行民主化决策,严格执行农村工作“四项制度”,不得转嫁于施工单位及其他个人实施操作。

施工单位严格按招投标程序合法竞标,中标后按合同规定的施工方式、工程进度、质量标准要求组织施工,在约定工期内完工。

监管单位国土部门负责年度造田任务分解下达、项目审核报批、招投标行政监督、施工质量监督、资金计划审查、竣工质量验收等工作。土地整理中心具体做好项目立项报批、竣工验收申请、工程质量的检查监督及项目资料归档等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决)算审查、专项资金管理、财经纪律监督、使用效率评估和风险防范等工作。

农林部门负责市低丘缓坡开发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林地占补平衡工作落实,具体细化为林地垦造耕地可行性及潜力分析,开发造田涉及林地大致范围界定。

审计部门依法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运行过程实施审计监督。

监察部门依法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效能和有关违纪违规行为实施行政监察并查处。

公安部门依职责维护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治安环境。

公共资源交管办、建设、水利、环保等部门依各自职责,做好土地开发整理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土地开发整理按照项目申报、工程招投标、施工管理、竣工验收等制度规范操作,严格实行项目公告制、合同管理制、工程招标制、工程监理制。

第五条土地开发整理遵循“统筹兼顾、规范管理、突出重点、整体推进”的原则,有计划地稳步实行。

第二章项目申报

第六条土地开发整理由项目所在镇、街道向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

申请立项的项目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复垦专项规划和低丘缓坡开发利用总体规划,注重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严禁毁坏森林,做到经济、社会、生态效益有机结合。项目涉及林地、滩涂、水域的,须征得市农林、水利、海洋渔业、环保等相关部门同意。

第七条切实加强项目的可行性论证,项目应由有资质的勘测规划部门进行实测规划设计。项目设计要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门《土地开发项目设计规划》和其他有关规定,从源头上把好土地开发整理的质量关。

第八条申报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应当提交下列资料(详见附件1)。

第九条申请土地整理项目,依下列程序进行:

(一)项目申请。各镇、街道根据本辖区内耕地后备资源状况,在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和低丘缓坡开发利用总体规划范围内择优上报项目申请(上报内容包括项目名称、规模面积、开发前地类、权属单位意见(包括前期青苗补偿、政策处理完成情况)、区域镇(街道)意见(包括镇(街道)林特、水利专管员,农业镇长(主任)意见)。

(二)现场踏勘。国土资源会同农林、财政、水利等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实地踏勘。

(三)项目报批。市土地整理中心对项目进行初审后,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协助申报单位完善申报所需的全部资料,并报市国土资源局批准立项。

(四)项目实施。申报项目一经批准,市国土资源局以合同方式确认给项目申报单位,由申报单位组织项目实施工作。

第三章项目管理

第十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度和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制度。

申报项目获准后,市国土资源局应与项目实施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土地开发整理建设合同》。《土地开发整理建设合同》应当载明项目名称、项目监管主体、责任主体名称、项目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工程的施工方式、进度要求、质量标准、资金使用效果、竣工验收程序等)、违反合同的法律、行政、经济责任等内容。该合同作为双方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兑现奖惩的依据。

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由市人民政府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责任内容有: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年度必须完成土地开发整理面积等。

第十一条土地开发整理计划列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各镇、街道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内容。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切实加强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管理,建立相应的工作班子。对未完成土地开发整理任务的镇、街道,暂停下达年度建设用地指标,暂缓办理农用地转用报批手续;对未按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程序规范操作的,暂停拨付财政补助资金。

第十二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纳入“政府投资项目网上动态监管系统”,实施全过程监管。市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既可依各自职责,在职权范围内行使监管职能,也可与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建立联动平台,实行信息同享、共同监管。

第四章项目实施

第十三条项目申报单位依据《土地开发整理建设合同》,具体负责依程序组织项目实施。

第十四条项目实施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组织项目的招投标工作。项目申报单位应严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招投标管理暂行规定》和市有关招投标规定,组织项目的招投标工作,确定项目的施工单位。同个规划设计申报单位不得任意拆分标段,编制标的必须包含规划设计的所有工程分项,预算综合单价套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试行,由市财政局负责审核,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招投标行政监督。

(二)签订工程施工合同。项目申报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施工合同》应当具有全面落实《土地开发整理建设合同》义务的约束条款;

(三)项目申报单位在项目实施区域项目实施公告;

(四)项目申报单位组织进场施工;

(五)项目申报单位开工后向市统计局及时报送投资报表。

第十五条项目实施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批准范围;

(二)项目建设单位、实施单位、工程施工单位;

(三)项目具置、性质、建设规模、主要工程内容、总投资额、工期;

(四)项目规划新增耕地面积、土地权属状况、预算经济效益等。

项目公告一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项目区域内实施采石、取土、种植、改(扩)建或新建建筑物等行为。

第十六条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做好项目所涉区域的界址纠纷协调、权益矛盾化解工作,及前期完成青苗补偿、土地临租等政策处理工作,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

项目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履行治安管理责任,严厉打击无理取闹,阻碍施工的违法行为,为项目施工营造优良的治安环境。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严格按施工图设计和工程技术规范要求组织施工,对涉及到项目设计变更的,必须及时出具变更联系单,并按《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奉政发〔2003〕19号)文件规定报建设(监理)、实施、设计、监管单位批准同意。变更联系单必须妥善存档,未保存的不得予以组织验收。

第五章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的开支范围为组织、实施、管理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工程款和项目管理经费。工程款主要指实施土地平整、农田水利和田间道路(包含与外界连接的排灌、交通)等各项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发生的支出,包括直接工程费、间接费、计划利润和各种税收等。项目管理经费分建设单位管理费用和实施单位工作经费两块。建设单位管理费用包括:勘测设计费(800元/亩)、工程造价招标费、工程监理费(1.7%施工费)、植被恢复费(2000元/亩)、项目管理费(3000元/亩)、不可预见费(1.96%项目总投资)等。实施单位工作经费主指项目涉及的园林地果树、林木青苗补偿费、拓宽或改善项目区内外的交通、水利设施土地征收政策处理费等。

第十九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由市财政部门按照“专款专用、多级审核、国库直付”的原则统一管理。

第二十条对工程款拨付,依下列程序进行:

(一)用款申请。由项目申报单位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用款申请。用款申请应当载明用款额度、用款理由、工程形象进度、工程实际完成量、先期支出情况、累计完成投资款额等;

(二)实地检查。市土地整理中心会同市财政局对照工程合同对项目实施情况,工程进度、质量进行实地核查。

(三)呈报审批。实地核查后,对符合拨付条件的,按相关程序审批。

(四)资金拨付。经市国土、财政部门按相关程序审批同意拨付的工程款,由市财政局通过国库直接划转至项目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付款不得超过施工单位工程报价的80%;待验收合格、决算审计通过,工程移交至实施单位管护后拨付余额,质量保修金由实施单位按审定造价的5%押取,保修期限1年,期满施工单位提出退还押金请求,实施单位验收后无工程质量问题发生或存在应按合同约定退还押金;如工程发生或存在质量问题且施工单位未能及时妥善解决的,按支农项目相关条款规定,该押金自动转为工程质量维修金不予退回。

第二十一条对项目工作经费拨付,依下列程序进行:

(一)用款申请。由项目申报单位根据工程投资进度同步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用款申请。用款申请应当载明用款额度、用款理由、先期支出情况、累计款额等;

(二)呈报审批。对符合拨付条件的,按相关程序审批。

(三)资金拨付。经市国土部门按相关程序审批同意拨付的项目工作经费,由市财政局直接划转至镇(街道)财政专户,镇(街道)按比例额度留取管理费用后再划转至实施权属村开发垦造项目资金专户。

第二十二条项目管理经费节余资金的分配使用。项目完工后,实施单位(权属行政村)节余的资金使用,首先落实好留取50元/亩的新增耕地耕种补助费和工程后期管费(1%施工费),其次重心要放在新农村建设上,主要用于改善村容村貌、道路交通等村公益事业建设,并纳入村项目结余资金核算,实施单位工作经费及节余资金去向统一由镇(街道)财政所审核、监管,发现有违规使用项目工作经费或结余资金情况及时通报相关监督部门。

第二十三条市财政部门应对拨付资金的使用情况加强信息收集和跟踪监督,对不按规定用途使用项目资金,不执行项目资金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专项管理、单独核算的规定,超支、坐支项目资金等情况,应督促相关镇/街道、实施权属行政村及时改正,同时通报相关监督部门。

第六章项目验收及成果管理

第二十四条工程项目完工,施工单位应及时编制工程结算,经项目申报单位初审后,由项目申报单位上报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统一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工程结(决)算审查。未经结(决)算审查的,不得支付工程余款。

第二十五条工程项目完工后,项目申报单位应当依《工程施工合同》的规定,组织镇、街道人大、纪委以及农业、水利等部门技术力量会同项目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自验。自验合格后,及时办理工程结算,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告,收集整理有关资料后向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初验申请。

第二十六条验收申请须提交以下资料(详见附件2)。

第二十七条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自收到初验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组织农林、水利、财政、统计等有关部门对工程质量按规定的标准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项目申报单位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依《土地开发整理建设合同》的规定进行处理。

项目初验合格后,由市国土资源局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验收申请。项目所在镇、街道协助国土部门提供相应竣工验收材料。

第二十八条资料归档。项目申报、验收要求提交的资料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招投标、施工、设计变更等项目建设资料由项目申报单位负责。各申报单位要在项目验收之前妥善保管建设资料,资料不全的市国土资源部门不得予以组织验收。

第二十九条项目实施单位是项目后期管护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工程的管理和维护,管理和运用好项目后期管护费,确保项目成果长期持续发挥效益。

项目实施单位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对项目后期工程进行经营管理,依据经营状况,制定适当的投资回收计划。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项目申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监察局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一)不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报或不提供规定的申报资料致使项目未获批准或迟延获批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不履行监管职责,导致工程质量存在重大隐患,竣工验收不合格的;

(三)对项目资金监管不严,导致资金被贪污、挪用或滥用的;

(四)对项目后期工程的管护不力,导致项目目标难以实现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土地整理规划设计的。

第三十一条对虚报、冒领或截留、挪用、贪污项目专项资金的,由市财政、审计、监察部门依法进行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因、、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6篇:工程监理招投标规定范文

关键词:建筑工程 项目管理 工程造价 全过程 控制

做好工程造价管理是建筑工程最基本的工作, 是提高投资效益和经营效果的有效手段。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 建筑行业中工程造价管理控制的概念也发生了显着变化, 原来计划经济下所形成的传统造价管理的格局和方法已经不能适应目前不断变化的建设市场的需求。

本文基于工程项目建设的全过程, 从成本目标控制体系的建立、设计阶段、招标阶段、施工管理阶段和竣工结算等方面出发, 探讨建筑工程项目全过程控制管理需要注意的一些问题。

一、成本目标控制体系的建立

1、制定目标

目标成本目标成本法的基本思想:制定目标成本, 将目标成本按规范的成本树层层分解; 再通过将预算计划落实到部门与行动上,把目标变成可执行的行动计划,并在执行过程中把实际结果与目标进行对比分析,找出差距,分析原因,制定改进措施。影响目标成本制定准确性的原因一是项目进度太紧;二是缺乏规范的目标成本测算体系。建立规范的流程:定义如何在项目发展阶段对估算成本进行测算,如何在规划设计扩初设计施工设计各个阶段完成对目标成本的层层细化修订,并形成最终的目标成本,指导招标、施工、采购等业务活动中的成本费用的使用和管理。

2、明确的岗位职责

责任成本体系责任成本体系包含五大要素,即责任范围、责任部门、相关部门、评价指标、评价部门。完成上述五要素的定义,我们就可以建立起责任成本体系的基本框架,从而在组织架构的层面保证目标成本的顺利执行。落实责任到岗位,落实责任到人,最大程度的减少目标与执行脱钩现象的出现。

3、跟踪执行动态成本法

一个中心、三条主线动态成本= 合同性成本+ 非合同性成本+ 待发生成本。合同性成本是动态成本中变动性最大的部分,其高变动性决定了它是成本控制中的重中之重而非合同性成本则相对容易控制。正是因为工程合同的不确定性,导致了成本控制的复杂性,反映在实际业务中,就表现为变更款项超付等成本失控现象频频出现。所以,在成本管理中必须以合同为中心。

三条主线:动态成本-实际发生成本-实付成本。动态成本反映任意时段项目的综合成本及结构分布;实际发生成本指的是项目当前已审定的工程量,与动态成本对比可反映出项目整体进度;实付成本指的是实际已支付的款项,与实际发生成本对比反映出款项的支付进度, 包括应付、实付的情况。这三条主线可以很好的反映出项目成本执行的全貌。

二、设计阶段中的工程造价管理

目前在项目设计阶段出现的主要问题有:设计变更出现频繁;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中缺少竞争机制,设计单位没有压力,控制造价积极性不高;设计工序繁琐复杂且周期长成本高。针对设计阶段造价控制中出现的突出问题, 我们主要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的措施考虑:

1、引入竞争机制,开展方案竞赛,实行工程造价和设计方案相结合的设计招标方法。改变设计取费方法,实行设计质量的奖罚制度。

2、积极推行设计监理制度。加强对设计的监督和审查, 发挥监理单位在人才、技术方面的优势,针对设计全过程实施监理,力使项目的设计方案达到最优化,提高设计质量, 有效控制造价。

3、设计单位需要增加一批既懂技术、又懂经济的技经专家,技经专家在设计过程中应及时对投资进行分析比较,积极反馈投资信息,能动地影响设计。

4、推广标准设计。采用国家、省、市级各专业部属的标准通用设计,既可以缩短设计周期,还由于采用标准构件,可以在预制厂采用定型工艺,组织成批均衡生产,既能提高生产效率,有利于降低生产成本,还可加快施工进度,缩短整个建设周期。

5、加强施工图的审核工作。审核的内容不仅仅是各专业图纸的交图,更重要的是检验设计图纸与投资决策中相关内容的吻合。

三、招标阶段中的工程造价管理

1、加强施工单位的资质审查,必要时应进行实地考察,防止施工质量低劣、财物状况差、信誉差的施工单位混入投标单位之列。

2、对项目的合理价位应做到心中有数,避免投标单位以低于成本价恶意竞标。随着工程造价体制和管理模式改革,大型建设项目在招投标中应积极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即由招标人按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并提供工程量清单;投标人视自身的技术、管理水平和劳动生产率以及市场价格进行自主报价。

四、施工阶段中的工程造价管理

1、合同价格的确定与控制。工程项目各项工作的实施都是围绕合同总体目标来运行的, 因此,有效的工程项目管理和成本控制是通过有效的合同管理实现的。

2、在施工阶段,成本控制的关键是对工程变更实行有效控制。针对目前工程量清单报价,施工单位往往采取低价中标,索赔赢利的方式承揽工程。

3、追求项目投资的有效控制,按照监理规定和实施细则,完善职责分工及有关制度, 落实责任,从工程管理机制上建立健全投资控制系统;同时做好月度工程进度款审核,避免投资失控。

4、在对主要施工技术方案做好论证的基础上,广泛应用新材料、新工艺、新办法等等, 想方设法在技术上实施项目投资的有效控制。

五、竣工结算中的工程造价管理

1、核对发包合同条款。首先应核对竣工工程内容是否符合合同条件要求,工程是否竣工验收合格,只有按合同要求完成全部工程并验收合格才能列入竣工结算。其次,应按合同约定的结算方法、计价定额、取费标准、主材价格和优惠条款等等,对工程竣工结算进行审核。

2、检查隐蔽验收记录。所有隐蔽工程均需进行验收,两人以上签证;实行工程监理的项目应经监理工程师签证确认。

3、落实设计变更签证。设计修改变更应由原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通知单来修改图纸, 设计、校审人员签字并加盖公章,经建设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签证;重大设计变更应经原审批部门审批,否则不应列入结算。按图核实工程数量。竣工结算的工程量应依据竣工图、设计变更单和现场签证等进行核算,并按国家统一规定的计算规则计算工程量。

4、严格执行定额单价。除投资包干部分外,结算单价应按合同约定或招投标规定的计价定额与计价原则执行,一般以当地(或行业)当时执行的建安工程预算定额单价,当地( 或行业)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的报告期价格指数及有关规定为准。

5、有关单位参与把关。建设、监理、设计、施工等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经办人员应大力支持,参与把关,对隐蔽工程和设计变更的签证进行核对确认,对施工殊措施发生的费用等共同商定,对索赔费用进行认真落实,对结算中多报的工程价款不随意优惠等等,按照发包合同的要求和有关规定,公平公正地把工程造价落到实处。

加强工程造价控制和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它贯穿于工程建设的各环节。切实加强建筑工程投资工程管理、严把设计和工程造价预结算关等工程造价的控制,在工程造价过程中充分运用现代化管理信息系统,合理有效控制建筑工程造价是完全可行的。

参考文献:

[1]谢宏彬.浅析建设工程项目造价控制的重要性[J].山西建筑.2009.35.

[2]张娟丽.建筑项目工程造价全过程控制与管理措施分析[J].广东建材. 2009.08.

第7篇:工程监理招投标规定范文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沼气国债项目(以下简称“农村沼气项目”)的管理,规范项目建设行为,使项目达到预期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1999]16号)和基本建设管理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沼气项目应紧密围绕生态环境建设、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坚持进村入户,优化农村能源结构,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生态良性循环,推进农村小康建设。

第三条、农村沼气项目建设必须坚持突出重点、集中连片的原则。项目建设主要安排中西部地区,重点在西部地区,并与退耕还林还草相结合。在退耕还林还草地区,只要具备沼气建设的相关条件,在项目的安排上应予优先考虑。项目安排要集中建设形成规模,沼气项目户的安排要相对集中,项目村(自然屯)的项目户要达到80%以上。

第四条、农村沼气项目建设必须坚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的原则。项目区要有传统的养殖习惯,要有一定的工作基础。项目户建设数量要与当地的专业技术队伍数量和服务能力相匹配。要遵循自然规律,北方寒冷地区发展沼气应采取保温或增温措施。

第五条、农村沼气项目建设必须坚持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的原则。必须加强领导,建立合理的投资机制,发挥国家、集体、农民等各方面的积极性。要尊重农民的意愿,充分考虑农民的资金投入能力,不能搞强迫命令和一刀切。

第六条、农村沼气项目建设必须坚持保证质量、安全生产的原则。坚持两个必须,即沼气建设必须实行标准化和专业化施工,施工人员必须持有沼气生产工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实施就业准入制度。

第七条、农村沼气项目建设必须坚持技术规范、综合建设的原则。要按照规范设计沼气池建设与改厕、改圈、改厨(以下简称“一池三改”)同步进行,鼓励与改路、改水相结合,营造生态家园,使建池农户获得综合效益。

第二章、建设内容与补助标准

第八条、农村沼气项目以“一池三改”为基本单元,即户用沼气池建设与改圈、改厕和改厨同步设计、同步施工。

第九条、“一池三改”的基本要求:

(一)沼气池。建设容积为8立方米左右,重点推广“常规水压型”、“曲流布料型”、“强回流型”、“旋流布料型”等池型,每种池型均要实现自动进料、并应配备自动或半自动的出料装置。

(二)改圈。圈舍要与沼气池相连,水泥地面,混凝土预制板圈顶。北方地区要建成太阳能暖圈,并采取保温措施。

(三)改厕。厕所与圈舍一体建设,与沼气池相连。厕所内要安装蹲便器。

(四)改厨。厨房内的沼气灶具、沼气调控净化器、输气管道等安装要符合相关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厨房内炉灶、厨柜、水池等布局要合理,室内灶台砖垒,台面贴瓷砖,地面要硬化。

第十条、一个“一池三改”基本建设单元,中央投资补助标准为:西北、东北地区每户补助1200元,西南地区每户补助1000元,其它地区每户补助800元。补助对象为项目区建池农户。

第十一条、中央投资主要用于购置水泥等主要建材,沼气灶具及配件等关键设备,以及支付技术人员工资等。

第十二条、要因地制宜地引导开展以沼气为纽带的“四位一体”、“猪沼果”和“五配套”等生态家园模式建设,推广沼气综合利用技术,帮助建池农户取得综合效益。

第三章、申报与下达

第十三条、申请农村沼气项目建设的县要具有沼气生产技术力量,每个项目县持有“沼气生产工”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

第十四条、项目区农民应有养殖习惯,项目村70%以上的农户应有一定的养殖业规模,每户存栏不少于3头猪单位。

第十五条、当地农民应有发展沼气的积极性,拟建项目户必须主动申请,并有完成项目建设的资金自筹能力。

第十六条、当地政府具有相应的资金配套能力。申报项目时,地方政府的财政或计划部门要出具配套资金承诺证明。

第十七条、各级农村能源主管部门负责沼气项目的组织实施和建设管理工作,各级计划部门负责沼气项目投资计划的审核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各省农村能源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省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编写,必须对拟上报项目进行实地调查研究,落实到具体的县、乡、村、户,对项目必要性与可行性、项目建设方案与内容、投资筹措、组织与管理等进行实事求是的研究与分析。

第十九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各省农村能源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计划部门编省农村能源主管部门文号联合上报农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业部负责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批复。

第二十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将投资计划下达到农业部后,由农业部负责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安排方案,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定后,由农业部行文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下达各地。

第二十一条、对已下达的项目,不得随意调整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建设规模和建设地点等,如确需进行调整,必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村能源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计划部门具体审核后提出申请,报原批准部门审批。

第四章、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农村沼气项目的建设与管理要建立行政领导责任人制度。要明确分工,一级向一级负责,逐级落实责任。各级农村能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的经常性监督管理,监督项目资金使用、招标采购、施工建设等,保证建设质量和中央资金足额补助到农户。

第二十三条、农村沼气项目的建设与管理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各项目县农村能源推广管理机构为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对本县项目的申报、建设实施、资金管理及建成后的运行管理等全过程负责。对建设质量负终身责任。对于项目管理制度不健全、财务管理混乱、建设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等,要追究项目法定代表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农村沼气项目建设必须执行相关国家或行业标准,具体包括:《农村家用水压式沼气池标准图集》(GB/T4750—2002)、《农村水压式沼气池质量检查验收标准》(GB/T4751—2002)、《农村家用水压式沼气池施工操作规程》(GB/T4752—2002)、《农村家用沼气管路设计规范》(GB/T7636—87)、《农村家用沼气管路施工安装操作规程》(GB/T7637—87)、《农村家用沼气发酵工艺规程》(GB/T9958—88)、《家用沼气灶》(GB/T3606—83),以及《沼气生产工国家职业标准》等。各地要严格按照这些规程和标准,逐村调研,逐户设计,统一施工。

第二十五条、农村沼气项目建设实行职业准入制度。从事沼气池建设的施工人员必须获得“沼气生产工”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要组织专业队承包建设,按合同管理,施工队要包建设、包质量、包建后服务。各地的建设任务要与沼气生产工数量相匹配。

第二十六条、对户用沼气灶具及配件等关键设备和项目建设需要的水泥等主要原材料,进行公开招标采购。招投标活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及国家其他有关招投标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农村沼气项目要按照国家工程建设监理的有关规定,由有资质的工程监理机构对项目建设进行监理。

第二十八条、项目县农村能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要组织专门人员驻村入户,监督工程建设质量,监督中标单位按照合同供应设备和做好售后服务。

第二十九条、农业部制定统一的项目用户档案卡片(见附件),对每个项目的实施过程进行全程跟踪管理。档案卡一式2份,分别由建池农户和县农村能源管理部门保存。

第三十条、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在建设沼气池的同时,同步在设施上刻上编号、建设时间等永久性标志,编号、建设时间要与建设档案的编号和建设时间相一致,以便核查验收和建后跟踪服务。

第三十一条、加强项目信息化管理。各省每季度末向国家项目管理系统报告项目进展和已完成项目的档案资料。农业部汇总后,在中国农业信息网公布。

第三十二条、所有项目村建立项目公示制度,对建设任务、资金补助、物资分配等情况在村务公开栏中进行公示。

第三十三条、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技术服务等都要依法订立合同。各类合同都要有明确的质量要求、履约担保和违约处罚条款、以及双方明确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四条、各地可探索实施物业化管理等其他有利于项目质量的管理措施。

第三十五条、各级农村能源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沼气业务培训工作。要通过沼气技术、项目管理、合同管理、财务管理、招标采购等知识的讲授,进一步提高农村能源系统管理人员特别是县级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充分利用各地的农村能源培训基地,加大技术人员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力度,满足沼气建设发展需要。要利用广播、电视、现场演示、发放科普材料等形式,让沼气户熟练掌握沼气池维护管理和综合利用技术,提高沼气池的使用寿命和综合效益。

第三十六条、农村沼气项目资金应设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五章、检查验收

第三十七条、各级发展计划部门要加强对项目的中央补助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等的督查。

第三十八条、农业部沼气产品及设备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和各分中心,负责对项目区的沼气池运行情况、沼气灶具和配套产品的技术指标进行定期抽检,每年项目县抽检率不少于10%,每季度提交抽检报告。

第三十九条、农业部和各省要设立举报电话,接受公众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各种违规问题的检举揭发,并奖励举报有功人员,及时查处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各种违规问题。

第四十条、通过检查或审计,对项目管理和实施工作成效突出的省份,在下一年度投资中予以倾斜。对于发现问题的省份,将向农村能源主管部门发出整改通知,提出整改要求和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的建议。农业部将根据问题的严重程度和整改情况等,给予通报批评、减少下一年度项目安排规模、直至停止该省1-3年新上项目的处罚。

第四十一条、省级农村能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沼气项目竣工验收工作。验收以县为单位,严格按照批复的可研报告、项目计划文件、建设标准、技术规范、施工合同等进行。验收要在村级项目建设任务完成后3个月内组织进行,并形成验收报告,报农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农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抽验。

第六章、附则